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药品招标服务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药品招标服务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药品招标服务方案

第1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300万一台的进口CT机,也许过不了多久通过网络仅用100多万元就能买到,国内的医院将可以节省购置医疗设备费用,病人的看病支出也会降低。

这种原先想象不到的事情变为现实的可能性近来大大增加,以规模低价采购医疗设备和物料而闻名的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大鳄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近日低调来华探营,据说其与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巨头海虹的合作也因此进入最后阶段,Broadlane试水中国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

来自业内的消息说,Broadlane公司CEO桑德斯上周到内地多个地方考察,并拜会各级卫生系统官员。除此之外,桑德斯此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与海虹进行有关合作的实质性谈判,谈判结果将在数周内揭晓。

不过目前阶段,无论是Broadlane还是海虹均不肯对合作的方式和意向作过多评论,未来是技术性合作还是采取合资方式都是未知数。

■不会涉及药品招标采购开拓全新业务领域

海虹意欲牵手美资医药电子商务巨头的消息早前已有传闻,但当时处于朦胧阶段,消息只是称海虹已与美国医药电子商务巨头Broadlane公司达成初步共识,计划开展一系列的战略合作。

海虹和Broadlane对合作密不透风,迄今为止只有海虹总裁康健曾明确表示,未来的合作将不会涉及海虹占据强势的内地药品招标采购业务,而是倾向于在Broadlane更富优势的为医疗保健产业提供业务集成服务方面。

据介绍,目前国内医药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药品招标领域,海虹占有市场大半份额,预计今年内地将有接近80亿元的药品采购在海虹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而对于Broadlane来说,这家美国电子商务巨头的主要业务则集中在医疗服务和产品的采购和物料管理方面,它是全美排名第三位的集团购买组织(GPO),药品采购并非他们的重点,仅占他们业务的十分之一左右。有关人士分析说,在这种背景下,海虹与Broadlane进行药品招标采购领域合作的意义不大,双方更看中的是医疗服务和产品的采购。事实上康健也表示,假若实现与Broadlane的联手,目标就是要开拓内地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新业务。

医疗服务领域的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空白状态,在美国以规模采购降低医疗采购成本而取得市场成功的Broadlane早已窥视中国市场。据说它之所以看中海虹,不仅是因为注意到了海虹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的成功,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海虹与内地一万多家医院之间的业务网络。

Broadlane的高层人士不断向中国医疗界介绍他们的业务优势。早些时候他们在佛山考察时发现,许多医院购入的CT机耗资二三十万美元,他们告诉当地医院管理者,如果将这些采购交给他们,通过他们的系统来做,价格会降到十几万美元。

购入医疗设备与物料,特别是进口产品的价格过高,以及一个区域内医疗设备购置重复一直是国内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这也给患者带来了医疗服务价格的上升及设备的浪费。“引入Broadlane这样的公司会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但能否很快见到效果,尚不得而知。”一位业内人士评价道。

资料显示,Broadlane的业务模式接近于通过电子商务手段为医疗机构提供采购解决方案,这一平台可以平均节省10个百分点以上的费用,Broadlane可以从中获取1%至3%的佣金。Broadlane在美国获得了成功,Broadlane公司目前已有45家供应商和Broadlane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Broadlink完全联网集成;在医疗机构方面,有455家医院和Broadlink联网集成,其中312家可以处理订单。2004年,Broadlane客户直接和间接购买该公司产品和服务价值高达71亿美元。

事实上Broadlane在进入中国之前,已经先后进入英国、印度等地并取得不错业绩。据说在上述两个国家,Broadlane均采取与当地公司进行合资的方式进行合作。

■桑德斯决意进军中国

从亚马逊到Ebay,美国电子商务巨头已几度试水中国并取得成功。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中美两国医疗行业的不同,不少人看淡这一领域的合作。

面对外界的怀疑与疑问,服务美国医疗行业10余年的桑德斯却不这样认为,他表示,中美两国医疗行业的确存在很大不同,但双方在发展医药电子商务方面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通过提高竞争水平从而让医疗机构购得更好的产品、降低药品单价以及实现采购自动化。

第2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前期准备很重要

对全国采购中心而言,药品集中采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辽宁政府采购摸石头过河,摸索出了一条药品采购的新办法。段君明介绍,药品集中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众多药品生产厂商的经济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当时,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此,辽宁省政府明确各部门分工职责,在采购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专门成立了由滕卫平副省长任组长,卫生厅、财政厅和政府采购中心十多家单位为成员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和药品采购交易平台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辽宁省政府还专门增加省政府采购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增加办公面积和加大必要的设备投资:采购中心增加编制10人,增加内部职能处室1个。同时,辽宁省政府为采购中心解决了316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提供信息化发展资金280万元。

当时针对药品采购的实际需要,政府采购中心分别设立了材料接收组、材料审核组、材料复核组、综合协调组、限价制订组、信息系统技术服务组6个工作组,责任到人,有序推进。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辽宁省采用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药品集中采购与交易管理平台软件”进行平台建设。平台主要具有网上投标、网上评审、网上实时交易、网上监管等功能,分为招标子系统,评审子系统,交易子系统和监管子系统。

段君明说,为了药品采购能够有序进行,采购中心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药品采购处岗位职责分工》、《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性文件,并编制《制度汇编》下发到每名工作人员手中,做到警钟长鸣。

严抓采购过程

段君明介绍,从2009年年初辽宁省决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全省的药品招标采购以来,外界就一直密切关注此事件,因为无论是对于传统的药品采购方式的更替,还是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规模和范围来说,这都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当时,我们采购中心的压力非常大,所以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期间,围绕药品集中招标该不该做,怎么做这些问题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2009年,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 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公布辽宁省2009 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需求目录的通知》两个文件,标志着辽宁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正式开始启动。《实施方案》明确了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实现目标、招标程序等,同时确定了招标目录。

随后,采购中心了《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公告》,招标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当时共有2660家药品生产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涉及的药品品规37000个。辽宁省采购中心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议价,组织专家与相关企业谈判产生中标生产企业。有数据显示,辽宁省采购中心首次招标,参加竞价的药品品规8000余个,议价药品品规11000余个,来自全国各地的6000多位谈判代表和来自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80余位评审专家参加了议价谈判。

另外,按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对于药品的不同装量、不同含量、不同数量、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都有比价关系,我们对近两万个药品进行了差比计算,计算和比较数据量达8万余次。

2010年,根据上一年的采购过程进行优化,辽宁省采购中心采用以省为单位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并把中标结果于公布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

段君明表示,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与最高零售价比,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可达35%。全省县及县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开始按照药品中标价格实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老百姓将实实在在从药品降价中得到了实惠。

目前,辽宁省采购中心采取质量和价格“双信封”招标方式,实行量价挂钩,体现了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与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相比,中标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57.5%;与我省去年基本药物招标结果相比,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36.7%。

亟待解决问题

第3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问题和对策

1现状及困境

针对理论界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针对性措施。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农合医疗基金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资金量逐年增加,为财政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寻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各项规章,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切实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工作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参与。是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模式作出了管理限定,实践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的,县乡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管理”、“财务机制”,管理中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县级政府是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的关键。只要县级政府有足够的意愿,相关的制度创新仍可提高制度的保障能力及农民从中的受益程度。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其与县级政府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县乡政府对其资源投入和重要性往往排在重要位置。

1.2对于医疗费用控制

提高认识,强化管理。费用控制的不足之处有: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成本、筹资成本转嫁给医院,医院又将其转嫁给住院患者;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经办机构连最基本的会计和出纳职位分离都未能做到,有的单位会计既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又办理现金。未能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能理解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价廉的服务,单位岗位设置上还有一个典型的缺陷,大部分经办机构都未设置稽核岗位,或者是即使设置了也几乎是形同虚设,稽核岗位的职责是对经办机构各个环节进行再复核,它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事中、事前监督,具有预防性和指导性。

1.3部分医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新农合基金使用方面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小病大治、过度用药、超标准收费等行为。例如参合农民王坤历反映,入院、出院诊断为不全肠梗阻,但费用清单及病历中反映作头颅磁共振扫描1次,费用240元;参合农民叶少红病历DR检查收费15个部位,报告单反映14个部位,3通道心电图检查按12通道收费;参合农民李成病历反映,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共发生颈椎推拿治疗费12次,费用360元。存在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一方面源于病人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另一方面医院为了自身利益,无形中加重了新农合资金压力,应让参合农民享有的社会福利予以转移。

1.4药品价格监管不到位,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偏高,私立医院药品加价幅度较大,中药材加价率偏高

公立医院部分药品招标价高于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且公立医院部分同类药品招标价格不同,私立医院部分药品加价幅度较大,超过公立医院招标价加价标准,部分医院中药材超标准加价,村卫生室部分药品零售价高于或低于进价。如复方丹参滴丸招标价25.5元,社会药店零售价18.5元,超37.84%;私立医院复方氯化钠进价1.5元,零售价8元,加价率高达433.33%;个别医院中药材加价率达到217.52%。

2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建议

2.1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完善筹资制度是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前提

加大新农合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是新农合政策宣传员。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统一为一个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统一为一个部门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实现全民参保,全民享受国家医疗保险,提高居民的健康指数。进一步完善筹资制度和相关手续,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人寿保险公司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核对参合人员名单与交费金额,避免出现多交或者漏登参保人员信息的发生,解除参保人员后顾之忧。

2.2提高新农合参合农民受益率,是新农合工作的目标

《洛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根据当地综上所述等离子切割在目前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很适用,以后会更加普遍使用这种切割工艺。

3等离子切割设备分类及应用

3.1等离子体切割设备类型

根据当前等离子体切割使用标准,其数控等离子体切割在当今使用最为广泛。该切割设备包括三部分,分别是:机床、数控和编程部分,其中机床部分包括:减速机、道轨、伺服电机等;而数控结构包括:计算机、气路系统以及辅助机电设备;而编程则为等离子体终端设备的软件部分。在等离子切割引弧方式上通常采用非高频引弧技术,该技术是利用电源电极与喷嘴之间的段接触面积,从而产生高压气体,该气体又能引燃周围的小弧,根据这种模式进行引弧。并且在设备内部不需要高频振荡器,该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强的磁场(130-210KHz),会对周围高压设备产生电磁影响。所以该引弧方式在该运行系统中设立了专门的控制运行方式,保证等离子切割设备引弧方式的正确性。

3.2等离子切割在钢结构生产中的应用

数控等离子切割机运行过程中,首先对钢结构切割进行绘图编程,然后将DXF格式传输至终端服务器,完成整个数据信息的交换。其次便是根据钢结构的切割线,切割机头便沿着运行轨迹进行切割,切割温度保持在4500-5000摄氏度,此时由于钢结构内部的原子激烈的碰撞,使得电子在原子中游离出来,离解成电子和正离子,离子个体之间会产生巨大的能力,可便于切割钢结构。其次数控等离子切割设备保证切割钢结构直角之间的平滑过渡,传统等离子切割不能保证圆弧的平滑过渡,造成在切割过程中,存有较大的死角。该数据编程应用程序在切割过程中,保证留有足够的角度。

4结语

通过对等离子切割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分析,使得笔者对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这种切割模式不仅改进了传统切割方式,而且在优化方式结构上既能简化操作流程,又能提高生产效率。这种新型等离子切割模式将会为更多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提高当前的国民生产总值。

参考文献:

[1]朱瑞.数控等离子切割技术在钢结构生产中的应用和发展[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3,34(46):61-62.

[2]杨青建.螺旋焊管机组等离子切割烟尘净化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焊管,2011,19(23):38-39.

[3]张文武.等离子切割机智能控制策略的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2012.

第4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这是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向绍兴市政府的进言。2014年12月初,绍兴市出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方案,允许药品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对此提出异议,并向绍兴市政府进言。

尽管医药行业有反对之声,但二次议价在2014年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并向常态化发展。接近年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医改蓝皮书建议,应允许医院 “二次议价”,取消差价率管制;医院购进价格越低,获利越多,越有动力降低药品采购价。“这将是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办法,可以同步实现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需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等目标。”

医改蓝皮书再次把“二次议价”推向舆论的焦点。2010年,原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如今,二次议价虽在纸面上被列为禁忌,但在实际中已普遍受到地方政府默许。

二次议价难以逆转

国家政策一再禁止,地方却各行其是,这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并不常见。

2014年8月,青岛市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耗材中的参与度,保证药品、耗材质量安全,鼓励医疗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通过‘二次议价’等方式,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

2014年10月,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这被认为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的坚冰。

2014年12月,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挂网公开征求《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意见,表示“所有药品的限价原则上不能高于辽宁省部分地区‘二次议价’后的价格”。这说明辽宁省不允许省级招标价格比议价的价格还高,这也变相地将部分地区“二次议价”的结果直接应用到全省,使同省同价。也就是说,省标仅仅是一个挂网价,市标才是实际的成交价。

事实上,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升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在现有省级集中采购之下,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另外,发改委的价格改革方案中也提到,建立节约采购成本归医院机制,促进医院主动压低采购价格。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的言下之意,或许表明政府已经默许了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

此后,各地对“二次议价”的试点也陆续开始。上海、福建、辽宁、四川等地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方案中,均鼓励医院通过“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药品价格进行谈判,尽管并未明确提及“二次议价”,但业内认为本质上并不会有差别。

如何分配是难点

在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看来,省级集中招标提高了制药企业的价格维持能力,即单个药品供货商维持药品高价的能力,也提高了药企形成“价格联盟”的能力,即多个药品供货商共同维持药品高价的能力。禁止“二次议价”进一步提高了制药企业的这一能力。那么放开二次议价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呢?业界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导向将恢复正常,将和零售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一样有降低采购价的积极性,力争以底价购进药品,底价购进就没有医生回扣的空间,没有回扣的刺激,医生就不会因此而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医院“二次议价”所获得的差价收益通过医院合理考核分配给医生,医生的收入由暗转明,医生才有基本的尊严。

其次,在医院内部和外部将形成两股强大监督检举力量。在内部,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了全体职工的利益而面临检举的危险;在外部,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而面临检举的危险。

再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没有必要再采用“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将恢复正常,彼此之间的竞争不再是商业贿赂之间的竞争,而是质量、价格、服务、效率、管理方面的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下的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集中度的自然提高。

最后,通过市场竞争,由医保支付控制,经过市场主体双方动态交易形成的药品市场价格更加科学合理,而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还可明显遏制定价过程中的各种腐败。

事实上,上述二次议价种种好处的实现是建立在取消招标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取消药品加成后,政府没有足够的补偿的话,二次议价会变形成医院找厂家要返点,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第5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政策;新医改;招标;营销模式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0-01

对医药行业来说,2011-2012年无疑是政策密集出台年。新医改进入攻坚阶段,医保扩容,基药基层全覆盖,县医院改革试点,随着国家8500亿医改投入的逐步到位,国内医药市场供求保持稳定,医药商业购销稳步增长,医药产业集中度逐渐提高,整个医药行业效益逐步提升。

未来的政策导向依然是围绕新医改进行不断优化和调整,基药招标有望纠偏,福建模式预计不会成为非基药招标主流模式。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是“十二五”规划的内容之一:基药招标模式目前基本以安徽模式为主,但未来可能会加大产品质量的考核权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唯低价中标”的趋势;非基药招标尽管存在福建模式唯低价是取的先例,但考虑到64号文为非基药招标的指导性文件,且福建模式对用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预计很难成为非基药招标的主流模式。当然,更换药品招标主体(上海由医保部门招标)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药品价格造成一定的压力。

因此,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医药市场环境,医药企业如何调整或改变目前的营销模式以应对市场,要求医药企业适当调整营销战略,将产品准确定位,积极开拓市场,在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

首先,对于处方药营销,在新的医改方案中“公立医院改革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意味着3年内,公立医院还在探寻改革方向;2009年,县以上公立医院占据着医药销售超过70%的绝对份额,仍然保持两位数字的增长速度,这个市场几乎没有变化;零差率遭遇补贴难题,在二三级医院几乎未见开启,另一个牵涉到补贴压力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问题尚在博弈中;医保支付仍然未见创新性的试点。

同时,政策影响下的医院趋利性没有变化,处方药营销模式变动不大,只是处方药企业在医院终端的营销竞争将更加激烈。系统性的专业化学术推广将越来越为处方药企业所接纳、认可。学术推广模式及方式的创新将成为企业研究的主题以及赢得竞争的关键。

其次,对于非处方药营销方面,当前药店约占中国医药市场20%左右的份额,按照15%的增长率,药店的药品销售非常可观。新的医药环境对药店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区零差率,社区药品价格与药店更接近,影响部分患者的购买行为,从而分流部分购药患者;二是国家对农村及社区的大力投入,使它们的服务质量提升、网店数目增加、布局优化,又会再次分流购药患者,使药店人流减少。

在药店终端,OTC营销模式类同于处方药营销模式,几乎没有来自政策变动的压力,压力主要来自于持续增加的同行竞争。因此1、对OTC药企:提升品牌影响、加强自身专业化水准和提高人员素质;2、对药店经营者:提升营销策划能力及服务品质、加盟或谋求合作。在第三终端,OTC面临着政策威胁、基层医疗机构的管控、基本药物的强制使用,使得自由市场逐年缩小。OTC企业应该向处方药企业学习,擅长处理政策事务,加强挂网招标能力及其与政府沟通的能力。

在此,对于以普药营销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三年内普药市场扩容将超过2000亿元,农村市场增长率达到20%,社区市场达30%。新医改的施行会极大地促进和拉动原来对于一些小病以及常见病不够重视、无用药习惯或因为各种原因不想用药的人群的用药需求。未来的普药市场竞争中,拥有悠久品牌、广泛群众基础和稳定质量产品的企业将受益明显。企业依靠品牌化效应、规模化生产降低总成本、技术革新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营销网络往中低端下沉的渠道优势等等,能够更容易地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把握先机。

因此,对于品牌普药新的医药环境的影响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品牌普药的价格一般比同类高50%以上甚至几倍,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强制使用的规定将蚕食品牌普药市场。另一方面品牌普药享受“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就不享受基本药物政策优势。只有放弃价格优势,才能和“贫民”普药同等地位。对此局面,普药企业需在以下几方面调整营销策略。1.加强政策事务工作,集中企业资源做好挂网采购、地方医保目录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新农合目录调整等相关工作。2.大力打造品牌,学会运用各种力量、媒体传播品牌。3.积极探索营销深化,探索适合自己的第三终端操作模式。4.挺进医院市场,运用专业化学术推广及关系营销双重手段强力介入,也可以招商,辅之以专业化指导和服务,高端学术造势等。5.关注基本药物配送权争夺导致的流通变局,逐步形成新型配送体系,慢慢归拢渠道。

最后,对于所有以制或自营制的企业,应实施基于学术推广的药品营销策略,以产品的核心效用为出发点,凝练产品与竞争对手富有差异化的“卖点”,通过一系列学术活动与客户沟通。

1 企业安排具有丰富产品知识的医药代表对医师进行学术拜访活动,将药品的疗效、安全性、稳定性等学术信息传递给医师,指导医师合理用药。还可组织科会等小范围学术推广会议,向医护人员介绍产品知识,总结近期产品使用情况,了解客户的治疗需求,把本企业产品与竞争产品的不同之处适时、准确地反映给医师,利用学术信息影响医师的处方倾向,有效实施企业的产品策略。

2 高层次的学术会议推广。企业通过组织高层次的学术会议,邀请相关科室具有影响力的医师参会,通过学术交流活动,影响医师接受并使用企业的产品。企业也可通过参与、赞助医学会、药学会以及医药卫生系统专业学科年会等相关会议。

3 面向患者或潜在消费人群的学术推广活动,开展医药科普知识教育。

第6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 基本药物 可负担性 药品价格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03-0043-05

Evidence-base study on the affordability of essential medicines in Jiangsu Province

XU Wei,YIN Dan-ni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211198)

ABSTRACT Twenty three kinds of medicines for five common diseases were selected to analyze their cost affordability based on the standard drug price methodology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and 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 (HAI). The result showed that the affordability of generic drugs was better in Jiangsu Province in 2010,but the original drug affordability was still poor. So it is recommended to improve the drug bidding system,regulate the rational use of medicines and establish the diversity of the drug prices compensation mechanism to further enhance the affordability of essential medicines in Jiangsu Province.

KEY WORDS essential medicines;affordability;drug prices

近年来,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不断完善说明了我国逐步开始重视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目前国内关于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的实证研究偏少,只有在山东、上海、陕西和湖北农村等地区进行过。其中叶露、孙强等[1]学者在对2004年山东省、2006年上海市以及2010年陕西省的基本药物可负担性进行实证调查中,采用的都是根据WHO/HAI发展的标准调查方法,而李萍、吕景睿[2] 在对湖北农村基本药物可负担性进行实证研究时,参考WHO/HAI推荐的标准化药品价格调查方法,根据湖北农村的实际情况将基本药物可负担性定义为某一疾病使用基本药物一个疗程的费用相当于国家相对贫困线(日标准)和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日标准)的倍数进行分析。鉴于江苏省目前还无类似研究,本文将从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的角度出发,参照WHO/HAI的基本药物标准价格调查方法,对2010年江苏省基本药物可负担性进行实证分析。

1 研究方法

1.1 确定病种

根据《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中2008年患病率较高的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和胃溃疡这前4种慢性疾病,并选取分析报告中2周就诊率最高的疾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最后确定研究病种为: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胃溃疡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1.2 选择药品

基于上述5个病种,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为选择标准,剂型和剂量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选取23种治疗用药。其中为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和精确性,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阿莫西林、头孢曲松钠、环丙沙星和复方磺胺甲基异唑的剂型和剂量是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基准,从WHO/HAI的30个核心基本药物中选出(表1)。

1.3 调查价格

根据WHO/HAI推荐的药品价格调查方法,每种药品调查其两类价格:1)创新品牌药(原研药)价格(Originator brand,即OB);2)等效仿制药的最低价格(Lowest price generic,即LPG)。每一类的价格又应该根据零售主体的不同而分为:公立机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和私营机构(社会零售药店)药品价格。根据《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于2011年2月25日公布了2010年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并规定零差率销售。故本文在此基础上选取江苏省基本药物中标零售价格作为仿制药零售价格的参照。由于公立医院在我国药品销售中占据大部分份额,据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统计,2009年公立医院药品销售额占70%,其价格对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价格。另外,本研究分析中使用的价格是中位价格,即某一规格、品种的药品单位价格的中位数。

1.4 分析指标

可负担性是描述基本药物经济可及性的一个指标。依据WHO/HAI推荐的方法,可负担性是指在一定疗程内,使用药品标准剂量治疗某一疾病所花费的药品总费用,相当于政府部门中非技术人员最低日薪标准(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每日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经调查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计算得平均工资标准为807元/月,平均日薪27元。

本文在计算基本药物费用可负担性上采用该办法,治疗过程基于《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南。急性感染病治疗期为7 d,成人慢性病的治疗期为30 d。WHO规定的可负担性的指标是药品总费用低于最低日薪标准1倍,则该药物治疗方案可以被认为具有经济可负担性;反之,则认为该药品不具有经济可负担性。

2 实证结果

按照上述方法,本文收集相应数据,总体计算结果如表2和表3。例如高血压是慢性病,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如服用卡托普利予以治疗的话,按照每片卡托普利25 mg的剂量,患者需要每天服2片,1个月30 d共需服用60片,根据调查消费卡托普利的品牌药品按25 mg×100/盒的剂量其中位价格是157.38元,相当于用去了一个拿最低工资收入的患者的5.83 d的工资。

3 江苏省基本药物可负担性分析

3.1 原研药与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比较分析

由于基本药物多数已过专利期,其等效仿制药已上市很多年。目前国内基本药物招标中标企业多为仿制药生产企业,这就保障了等效仿制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现将上述23种药品中位价格再取中位值,将其与拿最低工资患者的日薪相比较,分别计算出原研药和等效仿制药的可负担性,结果如表4所示。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总体上来说原研药的中位价格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2.34 d的工资,离WHO/HAI规定的可负担性指标还有一定距离,但已比较接近最低标准水平。这说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原研药的购买虽然已不是件难事,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群买不起原研药,这就给仿制药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相比之下,等效仿制药的竞争力相当强,其总体价格仅是患者每日最低工资的0.16倍,说明现行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已取得可观成效。

3.2 不同疾病基本药物可负担性分析

从表5分析,治疗胃溃疡的原研药可负担性很差,其中位价格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8.78 d的工资,远远超出了患者的日薪工资标准。治疗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原研药价格相对低一些,其治疗药品费用是患者最低工资的1.58和1.74倍。高血压和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居中,其治疗药品费用相当于江苏省最低工资2.45 d和3 d的收入。另外,治疗各类疾病的等效仿制药价格都低于正常人1 d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治疗胃溃疡的药品价格稍高一些,其中位价格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0.68 d的工资,这说明不论是原研药还是等效仿制药,治疗胃溃疡的药品可负担性都比较差。总体上来说,糖尿病的原研药可负担性最好,胃溃疡的原研药可负担性最差。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最好,同样也是胃溃疡的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最差。

3.3 同种疾病不同药品可负担性差异比较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高血压治疗上,属于WHO/HAI核心目录药品的卡托普利其原研药价格相当高,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5.83 d的工资,但其等效仿制药的可负担性很好,其治疗药品费用小于患者最低工资的0.01倍,这说明卡托普利仿制药的竞争力强于原研药。等效仿制药中,除依那普利的药品治疗费用超过了WHO/HAI规定的标准,其余药品的可负担性都很好,其治疗药品费用皆小于患者最低工资的0.01倍。

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治疗糖尿病1个月,若使用原研药,整个药品费用相当于最低工资2.22 d的收入;若使用等效仿制药,整个药品费用相当于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1.09 d的收入。可以看出,不论是原研药还是等效仿制药,其药品治疗费用都超过了WHO/HAI规定的标准。但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和格列吡嗪仿制药的费用都低于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1 d的工资。

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5种药品中,只有双氯芬酸钠的治疗费用可负担性较差,其原研药费用为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3.33 d的工资,并且购买等效仿制药的费用也超过了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1 d的工资。其余药品如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布洛芬、吲哚美辛的等效仿制药的治疗费用皆低于WHO/HAI标准诊疗指南的费用标准,即都低于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1 d的工资。

治疗胃溃疡的4种药品,由于雷尼替丁和法莫替丁的原研药价格没有找到,所以只比较奥美拉唑和枸橼酸铋钾的原研药费用。从表3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原研药还是等效仿制药,奥美拉唑和枸橼酸铋钾的治疗费用皆高于27元(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1 d的工资)。而雷尼替丁和法莫替丁的等效仿制药治疗费用分别是患者最低工资的0.11和0.21倍,低于WHO/HAI标准诊疗指南的费用标准。

表3显示治疗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4种药品的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都很好,其治疗费用皆为2010年江苏省最低工资0.1 d的收入。若使用原研药环丙沙星的治疗费用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2.64 d的工资,头孢曲松钠的治疗费用相当于一个拿最低工资患者3.37 d的工资。

综合表2、表3,治疗高血压的酚妥拉明的原研药可负担性最好,而同样是治疗高血压的尼群地平,其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最好;治疗胃溃疡的奥美拉唑原研药可负担性最差,而同样是治疗胃溃疡的枸橼酸铋钾,其等效仿制药可负担性最差。综观所调查的5个病种,其等效仿制药的可负担性较好,但还是有些药品如依那普利、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双氯芬酸钠、奥美拉唑和枸橼酸铋钾的治疗费用超过了WHO/HAI规定的诊疗标准。相反,药品的原研药可负担性较差,其价格水平远远高于等效仿制药的价格,如卡托普利,其原研药和等效仿制药的中位价格相差90倍,头孢曲松钠的原研药和等效仿制药的中位价格也相差34倍。这说明原研药和等效仿制药的价格依旧处于两极分化的状态,并在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条件下,基本药物的普及率逐渐提高,其差异化有可能越变越大。虽然部分原研药会逐渐失去其市场竞争力,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品牌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因此,关注原研药的可负担性是相当有必要的。这进一步说明在现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下,要保证人民群众买得起药、用得起药,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4 结语

综合上文对2010年江苏省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的实证分析,笔者对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药品招标机制。上文分析表明,2010年江苏省的原研药可负担性较差。长期以来,我国原研药享有明显的单独定价优势,很多外企打着原研药的名义,避开价格竞争,享受高价权利,这就阻碍了部分患者用药的方便与快捷[3]。2010年,江苏省颁布《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独立实施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并将药品实行招标采购后的中标价格和中标零售价格予以公布,零差率销售。可以看出,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努力遏制原研药规避竞争、抬高药价现象的出现,但其是否真正行之有效还有待考证。

2)规范药品合理使用。上文显示原研药和等效仿制药的差异很大,医疗机构本着利益之上的原则,往往使用价格昂贵的原研药,这种逐利现象严重阻碍了患者正常用药。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补助机制,鼓励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此外,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的颁布,医院有责任规范自身处方行为,帮助患者合理选择并使用药品。

3)建立差异化的药品价格补偿机制。分析中凸显的另外一个缺陷是,治疗同一疾病的不同药品可负担性存在差异较大。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可以采取差异化的价格补偿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奥美拉唑这类价格高用量又大的药品加大补偿比例,如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疗保障资金补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有效解决患者用药负担问题。例如新农合基金的实施,补偿部分基本药物看病报销比率,对于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 叶露,胡善联,Ewen M,等.上海市基本药物可负担性实证研究[J].中国卫生资源,2008,11(4):195-196.

[2] 李萍,吕景睿,阳昊,等. 湖北省农村居民基本药物可负担性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0,23(2):18-20.

第7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行政性垄断;行政规制;制度完善

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缘起

2015年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划时代的分界,国家发改委的904号文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的最高限价,由市场分类定价。同期国务院“7号文”和国家卫计委70号文相继颁布,各省依文件要求陆续出台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以省为单位分类采购,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彼此互通、上下联动,由政府指引各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分散自主采购转为联合集中采购再到以政府为主导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行政权力逐渐深入药品采购活动并把控整个程序。其中,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从方案制定到结果执行,都由相P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形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全面实施采购活动。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我国医药购销市场的运作使得药价虚高,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靡然成风,药品市场机制缺陷明显,集中采购改革势在必行

(1)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

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便指出:药价攀升源于药品分销的集中度低、规模化程度低、物流配送水平低,药品流通环节多及其市场秩序混乱等现状。当下我国药品分销领域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通常药厂生产制药,药企购买后批发给医疗机构或零销商。这样的药品流通体制下完成生产销售过程需经过5~8个环节,生产成本大多低于最终药价的30%,医院、零售商的利润约占30%,其余40%是流通成本。这些繁冗的流通环节及交易主体形成合推之力,层层叠加的公关费用最终附加到药品中,成为当下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的源头。作为医药的终端消费者,患者只能被动买药,毫无选择空间。因此要挤掉药品的“价格水分”,就必须简化药品的流通程序,提高药品分销的集中度。

(2)药品市场机制的缺陷明显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作用二重性、质量重要性、鉴定科学性和使用专业性决定了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性及不确定性、供给存在的垄断性,使其所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很多时候无法保障用药安全及群众利益,如医疗保障领域的整体平衡、医疗卫生体制的长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垄断、弱势群体的医疗可及性等问题,都是市场机制所力不能及的。同时,作为采购方的公立医院的根本属性是归国家所有,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容易出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保证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化,必须要求政府加强行政干预并承担相应职责,需要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

2.现下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有其行政规制的合理性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决定着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服务

2009年的新医改方案便强调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让卫生问题重回公共服务领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政府需发挥更大作用。当下药品供应不足、药价高昂不仅成为患者的沉重负担,由此引发的医疗卫生问题亦是处于变革时期的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隐患。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新医改的关键,而国家公共产品服务的基本职责是要保障基本药品供应充足、质量过关、价格稳定,所以必然要求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必要调节和干预,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性指导及服务。

(2)现有的行政与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采购活动

我国药品市场,呈现药品数量及种类繁多、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定价虚高、竞争秩序混乱等特点。药品供销市场中商家唯利的盲目竞争加之宽松残缺的评选制度、价格机制与质量标准,使得分散的单独采购者医疗机构“顺理成章”地臣服于药企的承诺利益下,无视药品本身的质量优劣,从而药品采购的方式成为过场。全市药品集中招标基础上的现行采购制度,突出强化了政府规制作用,从结构上实现了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分离,有利于斩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间的利益链条,削减回扣利益、公关费用等附加成本,使流通环节及运输费用锐减,从而降低生产销售成本和医院的采购成本,平抑药价,还能保证基本药品的稳定供给,对医疗保障助益良多。

三、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不足

1.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依据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各公立医院采购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可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那么理论上该机构就不应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不当的关联关系。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是由相应政府机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执行集中采购项目。这就意味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产生进行资质审查和遴选。表面看来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很难使人信服: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产生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采购事宜、确定采购结果的过程丝毫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旨在将公共领域的采购事宜委托于集中采购机构,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导向民事规范领域,以此与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别来避嫌。然而这样于法无据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不清的法律属性,使得本属规范定义上民事性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了行政职权性质,从而虽然具备了行政诉讼可诉性却实际上不该也不能纳入行政法调控范围。如此一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便得以隐蔽在民事性质的招标机构貌似公正中立的标签下,而完全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2.易产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根据7号文和70号文,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对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通过药品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程序遵循双信封制的办法。流程是先评技术标,第一个信封是对投标的药企的综合考评,包括企业生产销售规模、药品质量管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配送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则进入第二个信封即商务标的评审,基本办法是综合考量投标品种数量、临床使用规格频次、合理用药的需要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入围率,最终低价者中标。这样看似完备的评选机制实则隐藏着一些问题:

招投标的评标体系是招标程序的关键,现行制度采用的方法是:由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依相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对投标企业进行评价。如前所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相当于招标机构,而其产生是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遴选的,如此一来便易滋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监督调查后认定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排挤外地的潜在投标者,属《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限定交易行为。随后,四川省、浙江省卫计委亦因行政性垄断行为被相继点名。细观各省的药品采购政策,几乎都可找到地方保护条款的花样形式:针对外地药企设定歧视性指标,如限定外地经营者的中标数量、招标范围,制定倾向于当地企业的评分体系等,在信息公布、准入门槛等方面予以差别待遇,阻挠外地药企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排斥其市场准入。除了违反《反垄断法》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地区封锁和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投资等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亦存在变相的政府限定交易行为:通过对招标药品设置收费标准、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障碍,严格限定部分企业的药品入市的审批程序和许可条件,人为增加利益相关药品经营者的竞争能力,阻碍其他企业正当、平等地参与竞争,从而达到利用公权力变相限定交易的目的。

四、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

1.管办分离,放开公平竞争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下由政府牵头引导各医疗机构购进所需药品,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的公立医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收入构成有相当比例是由财政补助的,医疗卫生属公益事业,药品采购的公共采购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于是对公立医院享有很大话语权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便既办又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权严重越位、错位。独资经营、行政隶属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为其行政干预提供便利,为保持既得利益很容易出现垄断局面。医疗市场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竞争,药价也就无法降低,医疗服务自然不够优质。

要解决行政性垄断,就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医疗卫生部门管办分离,预防主管部门过多的行政干预,形成市场化的医疗竞争机制。于政府而言:产权改革将减轻政府投资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压力,政府投入可转向优质医疗服务领域,更好地配置卫生资源、监管医疗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公平竞争的机制可充分地调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自主性,各种所有制的医院将自觉控制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将大大改善,这对于扭转当前医患紧张的尴尬局面及根深蒂固的行业不正之风大有裨益,得以从根源上减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管办不分的行政干预、招标评选的不公不正、医药购销的腐败现象等。

2.明确职权,确立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因招标机构貌似公正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原本的民事性质,其采购结果的确定可能受到行政规制的影响但却难以与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衔接,从而得以躲避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必须加快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相关的立法步伐,明确界定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安排和作用范围,清晰定位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属性,授予其职权依据。将其纳入行政规范的约束范畴,比如按照行政委托的制度程序对其予以规范,如此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性垄断起到制约作用。

3.透明招标,规范评价程序

尽快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配套程序及统一规则,切实践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公开药品采购价格、规格质量等信息,建立竞标企业和财政、监察、审计、卫生、药检等部门参与的多全位、多领域的监督机制,置公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于阳光之下,促进合理的交易价格形成。加强采购合同订立和执行情况的约束,将量价挂钩落到实处。设置统一的招标评价体系进行公平公正地资格审查,避免政府的手伸进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需要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差别待遇,对投标生产企业一视同仁。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如给予跨地区的市场以充分支持,不给地域、部门封锁留有可乘之机,从而打击行政性垄断。

4.设立机构,提供救济途径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忽略了对投标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照顾,在相关规范文件中,几乎没有提及关于药品集中采购争议解决的救济程序。实践中,常常是形式上存在供参与投标企业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反馈质疑与申诉的渠道,却因缺少足够的权威与约束机制而仅仅流于形式,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对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主动纠正亦是难上加难。再加上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的法律定性,使其实际上很难纳入行政法的调控范围。参选的药品生产企业投诉无门时,只得被动地面对中标失败的结果。

国家可以建立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药品集中采购的专门调查机制与监督机构,如类比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借助游离于于行政体制外的力量,面对争议时的公信力及权威较体制内就更胜一筹。赋予投标的参评药企以质疑投诉和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不仅能助其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对行政行为起监察之效能,也能倒逼药品采购的程序运行趋于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自由竞争、健康平等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医药购销政策的有效落实。

五、结语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寄望于政府力量引导规范药品采购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药品采购固然可以把控监管全过程,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的规范践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流通环节,一定程度地削减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病患者的药费负担,然而仍伴随着地区封锁行为、政府限定交易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现象。从实行管办分离、明确职权依据、规范招标程序、提供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药品采购的法律规制,有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更好地对行政规制趋利避害,从而改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为高热的药价降温。故而既要肯定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积极意义,也当认识其局限性。唯此,方能愈发规范、完善这个制度,才能把市场调控与行政规制的巧妙结合真正落到实处,从而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形成能保证民生稳定与竞争活力兼备的药品采购秩序,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l改价格[2015]904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7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 [2015]70号).

[4]瞿丽华:《基于新医改背景下医药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系,2013年,第14页.

[5]《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发改办价监[2015]217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11期,第15页.

[7]王婕,黎东生,符桂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对制药企业的影响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15 (08) .

[8]管晓东,张宇晴,史录文.上海市药品带量采购分析和思考[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5(12) .

[9]常峰,刘洪强.美国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效果研究及其对我国药品采购的启示[J].中国卫生经济. 2015(10) .

[10]毛宗福,沈晓,王全.我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回顾性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10:5-10.

[11]王萍,李丽军.医疗费用增长与控制政策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 2013(04).

[12]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2012年12期.

第8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 医改 “医保、医疗、医药” 关系

“十二五”规划和医疗卫生改革实施方案所提出的“医保、医疗、医药”三项重点。医改三个重点中“医保”是基础,“医药”是关键,“医疗”是根本,三医密切相关、互联互动。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一系列医疗服务。

医药是预防或治疗或诊断人类和牲畜疾病的物质或制剂,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三者之间主要通过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服务于患者,他们之间存在一些必然的联系。如何定位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医疗(即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是医保与医药的主要实现场所,医保与医药反过来带动,制约着医疗;医保与医药由于药品价格和使用量影响着医疗保险金的使用,反过来医保又影响和促进医药的发展;医疗与医药有着密切关系,医药是医疗服务的载体,医疗反过来又影响医药的发展。在“十二五”深化医改中,医保作为基础,医疗作为根本,医药作为关键。其中医疗是“医保、医疗、医药”三者的核心,也是三大改革的主要环节。三者又直接服务于患者。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三个重点发挥最佳作用,要经过不懈努力。应该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强化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①增加政府对医院的财政补助,建立医保基金补充机制;②建立以公众为中心,政府、医保机构共同组成完善的监督体系;③增强全民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④各自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医保、医疗、医药”三者必须要协同发展:①要加快完善全民医保体制;②巩固基本药物制度;③推行公立医院体制改革;④探索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模式。

合理分配“医保、医疗、医药”三大重点在改革中的利益关系:⑴针对医保:①建立风险共担的费用分摊机制。②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此有利于控制医院、医生、患者。③及时结清医院医保资金,加大账户资金对医院的预付功能。④明确监管成本承担责任。⑵针对医药:①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实行统一配送或由生产厂家直接供货的机制。②大力推进医药分开,转移药品的购买决策权,使医院与医生不再被药品加成的收入所左右。⑶针对医疗:①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加快初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②公立医疗机构应该将更多的资源放在更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效果上,而不是评级和外延发展上。③一、二、三级医院分工明确,实行首诊制,即初次门诊必须由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由于患者盲目就诊,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就能解决的问题患者却到三级医疗机构寻求解决。实行首诊制,转诊制这样不但可以减少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数,提高医疗效率,也可使二、三级医疗机构间形成良性竞争。

第9篇:药品招标服务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患者就近就医。

3.门诊统筹与门诊大病(慢性病)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按照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对病人“按比例补偿封顶”的原则,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控制在本年度参合农民自缴费用的80%;同时,按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10%提取资金,设立门诊统筹调剂基金,用于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及慢性病门诊补偿金不足部分的补偿。以乡镇(办)为单位,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结余转下年度使用。总额预算是指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自缴费用的80%预算给各乡镇卫生院和各乡镇卫生所。具体核定办法为,总额预算额度=每人每年自缴费用的80%×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区农医局在年初根据参合人数按比例核定年度门诊统筹资金,预算给相应的乡、镇(办)农医所,乡、镇(办)农医所以村为单位、根据参合人数将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按预算额度3比7的比例分配。乡、镇(办)农医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积极配合区农医局做好基线调查工作。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乡、村定点医疗按标准补偿的门诊费用。门诊基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收回滚存使用。门诊统筹资金发生透支部分属乡镇卫生院的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村卫生所的由村卫生所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门诊统筹资金风险。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区级管理,由区农医局统一管理。

三、门诊统筹的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须持新农合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在户籍所在地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直接垫付规定补偿资金,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明细表》和收费发票上签名(或手印),并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

四、门诊统筹补偿款的回付程序

(一)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向乡镇农医所申请拨付垫付的门诊统筹补偿款,须同时提供“门诊统筹补偿明细表”、收费发票、复式处方(结算联)(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和汇总表等材料。补偿时,严格执行补偿资料“四对口’,即门诊补偿登记明细表、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清单)、医疗卡记录和补偿台帐相符。

(二)区农医局按月抽查乡镇农医所门诊统筹补偿材料,审核预付补偿资金。

五、门诊统筹补偿比例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均为30%,统筹补偿之外的由个人支付。门诊统筹费用每人每天最多只能报销一次,每人每年最高限报100元。参合病人在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医药费不超过35元,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40元;村卫生所参合病人次均门诊医药费不超过25元,单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30元。参合农民家庭帐户余额,可用于支付门诊统筹补偿之外的自付部分。

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按《水区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府办发号)执行(慢性病病种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看病后,若在门诊统筹中予以补偿不得再进行门诊大病报销)。

六、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符合《水区年度新农合实施方案》诊疗项目范围、除挂号费外与疾病相反的门诊医药费用。参合农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零售药品费用不得在门诊统筹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年版),其中村级医疗机构执行《省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

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自愿申报,乡、镇(办)农医所初步考核,由区农医局审批、卫生局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院(村卫生所)”证牌。

(二)定点医疗机构(乡村)医生资格的管理。乡、镇(办)农医所和乡镇卫生院共同对卫生院执业医生及所辖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进行年度资格初步审核,区卫生局复核并予以注册。

(三)区农医局与定点乡镇卫生院签订门诊服务协议,乡、镇(办)农医所与定点村卫生所(乡村医生)签订门诊服务协议,分级监管。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统一药品价格。区卫生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药品招标采购,统一药品价格。乡镇卫生院超范围用药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所不得使用超范围药品。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收费标准、补偿范围、常用药品价格和农民获得门诊统筹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三)严格监督检查。区农医局、乡、镇(办)农医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收费、服务和医疗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村卫生所的日常监管原则由乡、镇(办)农医所负责。

九、奖罚措施

(一)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对在门诊统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责任制度》给予违规金额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套取门诊统筹基金。

2.采取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