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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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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性质

第1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各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如何运用、选择评估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评估质量,而且还决定评估结果和风险。本文认为,价值类型是资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价值类型因为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评估方法是实现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具体途径和方式,因此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必然决定于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换言之,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存在相关性、一致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作用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目前有二种观点,一种国内传统的价值类型包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清算价格;另一种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我国现行评估准则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观点。

(一)、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1、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2、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3、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4、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5、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6、保险价值是指因可能的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者认可的某一项资产损失或者资产组的某一部分损失。由于价值类型是价值质的规定,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属性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此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价值与其本身的内在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情况下,由于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理所当然地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只能是一种评估结果是不科学,这主要是1.评估师不能替代报告使用者做出资产价值的最终价值判断与决策。换言之,评估报告作用毕竟是一种评估咨询报告,并不是价值决策报告,2.在委托方未明确价值类型的情况下,评估师之所以对资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资产,从资产不同价值属性视角来估算资产价值,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以便报告使用者投资、决策,如果委托方限定价值类型的话,那么评估师应就某项资产在某一价值属性下的价值做出评估结论,3.评估报告采用多种方法估算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的价值,必然得出多种评估结果,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只能一种评估结果面临的困惑: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价值下,如果得出一种评估价结果的话,存在逻辑上矛盾;(二)、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和取向,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取得,必然通过具体评估方法进行科学估算获得。事实上,评估方法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例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只能采用市场比较方法估价,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当估算资产未来价值即在用价值时,应当使用收益现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场价值进行替代。毫无疑问,不同价值类型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应体现不同价值属性,不同价值属性、不同评估方法不具有替代性、可比性,这本应该是资产评估一个基本原则性的问题。然而,恰恰相反现行评估准则对这一基本原则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认为各种评估方法存在替代性,各种评估方法运用都是对资产真实价值近似反映等错误认识,应尽快予以修正、完善;(三)、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下决定了价值属性不同,因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当中明确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评估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从而不产生误解,同时也规避了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二、影响资产价值类型的因素

价值类型是评估界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但在以下方面已达成共识。一、是资产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每项价值类型必须有定义。实践中,决定价值类型是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1、评估目的或者特定行为;2、市场条件;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以上因素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影响或者决定资产价值类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评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特定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市场条件,因而最终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例如:资产在出售情况下,直接决定了市场需求方的范围,从而会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一般情况下,由于委托方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因为资产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产生的。在具体评估实际当中,如果委托方明确了资产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对资产在某一价值类型下价值做出结论。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对资产不同价值类型下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不同价值类型价值结果在评估报告予以揭示,或者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选择最合理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结论。笔者认为,1、既然资产有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那么表现在价值量上应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义务应将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予以反映,而不是替代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资产价值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决策;2、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决定评估方法的不同,因此评估方法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可比性,换言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3、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体现在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不同评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结果。显然,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得出一种评估结果是错误的。当然,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选择评估类型和评估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资产拍卖,评估师一般选择清算价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场价格类型,那么评估师将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选择参照物进行类似比较,从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场价值。可见,在同一特定目的下,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评估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尤为关键,它不仅决定了评估方法使用,而且还最终决定了评估结果。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适应。资产价值类型是由资产的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一般认为,在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也就是说,不同评估方法其实体现了资产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对于企业整体资产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法,非持续经营时,才考虑成本加和法,以此体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交易案例较少,可比性较差,因此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于有形资产特别房地产、机器设备由于交易性案例较多,因此应首先考虑市场法,以真实反映其市场价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较少或者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评估师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现行成本价值。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4、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四、结语: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一致性;其次考虑与评估对象的适用性;最后应考虑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由于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因此对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评估结果,这与现行评估理论有着本质不同,因此有助于我们对评估基础理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1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朱柯.资产评估[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12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22-03

1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指的是人们对资产评估成果的价值属性的诠释和表达,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被评估资产,对其评估出的价值性质是不同的,这一点根据评估数目的差异性得以体现。

人们将资产评估类型按照多种划分标准进行划分。最常运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资产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划分。

根据已经提出的市场价值观念,划分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种类型。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决定了企业该如何选取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只有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确定后,才能选取相应的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结论的确立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假定的条件,然后再根据现阶段的市场条件状况和评估目的来确定相应的价值属性。

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首先应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再依据特定评估目的来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然后选取最合适的方法评估被估资产,并得出最终结论。

笔者认为:

①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往往由不同的资产价值类型决定,因此,每种类型的评估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是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因此评估方法之间没有替代性和可比性,即不一样的资产评估方法表现出被估资产不同的价值类型。

②资产评估人员应根据指定的评估目的,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准确地划分出来,因为这不仅决定着企业对资产评估方法该如何选择,也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具有很大影响。

③由于不一样的资产有不一样的价值类型和价值属性,因此,资产评估人员确定估测资产价值时不仅仅要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作为依据,还应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不一样的价值属性或价值类型反映资产价值决策。

2 资产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指的是评估资产价值的技术思路,以及完成该评估技术思路的各类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和集合。目前最有代表性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2.1 收益法

收益法根据现阶段的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来判断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是以资产收益决定资产的价值,在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投资者在考虑是否投资某资产时,都是以资产现在及未来的收益情况为标准来确定其支付价格,一般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被投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价值,即回报,即收益额。

如果该项资产的收益能够在未来有更多的增加,那么其评估价值也随之变大,反之,评估价值会随之变小。运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估算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之后再按折现率或者资本化率折算成现值,从而进一步完成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的估算。具体评估公式为:

P=■■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n表示收益年期;

Ri表示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r表示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由此可知运用收益法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下:

①首先能够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值,并运用货币衡量。

②要求被评估资产的所有者能够对预期收益取得后所承担的风险做出准确地预测,并运用货币衡量。

③还需要预测出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

由于收益法是按被评估资产获利能力确定资产价值,因此收益法能较真实和较确切地表现资产的资本化价值,能够解决利用市场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并实现成本重置,在此基础上保证正常使用收益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并得到全面体现。但是因为需要准确地把握收益额、折现率、收益年限等相关参数,实施难度大,且易被人们主观决策和未来不可预测多种因素左右,评估范围必然受到制约,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不够准确。

2.2 市场法

市场法是一种先取得市场中同类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并通过对交易价格数据的对比或分析,来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方法。运用市场法的理论依据为均衡价值论和资产价值论,市场法通常以比较和对比的方法作为评估思路从而实现被估资产价值的估算。一个投资者在购买某项资产时,会做出十分理智的判断,所以根据他的推断和分析,最终给出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上同类替代品的现行价格。市场法的运用过程中,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全面掌握评估对象的相关的信息,这也是市场法的评估条件。

评估公式如下:

P=P’×A×B×C

式中,P表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P’表示可比交易实例价值;

A表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表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表示房地产状况因素修正系数。

由此公式可以看出,构成市场法评估的组成部分有资产的功能、实体特性、质量、市场状况和交易状况件等,因此,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考虑其多项可比因素。

市场法使用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有保证市场的活跃性和公开化。

②保证市场上存在类似可比资产和相关交易活动公开进行。

③收集市场上的可比的指标和技术参数。

由于运用市场法可以直接取得其评估参数、指标,因此被估资产现行市场价格相对来讲很客观,被评估资产价值准确性越高,各相关方对其理解也就越深刻。

使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得到的结论固然准确可靠,但市场法的运用条件却十分严格,因此其适用领域有限,市场法的运用环境为公开活跃的市场,对地区环境也有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是实际存在的有形资产,对于部分机械设备和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适用。

2.3 成本法

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是一种首先对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进行估算,再对评估对象的经济、功能实体性等贬值因素进行估算,最后将存在于重置成本中的这些因素一一减去,从而获得评估对象的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某项资产时,内心的价格往往低于重建或者重置被评估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具体评估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再取得资产进行评估,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评估对象应该处于持续工作状态或假设处于持续工作状态。

②评估对象必须有足够丰富的历史资料。

③评估对象的贬值特征会随着时间发展而展现出来。

成本法的资产评估范围不包括推移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的资产。这是因为成本法的评估思路上是依据据资产的损耗状况,所以这种评估更适用于单项资产和特定资产的评估。

成本法可以在收益法和市场法难以运用的情况下使用,即在难以获得被评估资产难未来收益值或难以获取被评估资产的市场数据的状况下,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然而成本法的运用也有些许弊端,其工作量非常大,经济性贬值不易全面计算,因此很难确定历史资料为依据的假定的可能性。

3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的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本文将某港口码头股权让渡所涉及相关权益价值评估作为案例。A公司持某港口码头的国有股份股权22.5%,现拟将股权让渡给某外资企业,作为该让渡行为所涉及的港口码头股东相关权益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被评估的港口码头在1986年8月成立,并在1989年1月开始运营,经营状况如下: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货物的港口装卸和仓储生意; 同时还代办全国各地经XX港至其他地方的往返转运运输业务手续。截止到评估基准日,某会计师事务经过审计后得出数据如下:总资产值为9,603.31万元,总负债值为2,228.81万元,净资产值为7,374.50万元。2012~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依次为4,024.92万元、4,211.50万元及4,174.15万元,净利润依次为2,422.91万元、1,819.48万元及1,845.28万元。

3.2 案例内容

3.2.1 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评估A公司拟将持有的XX码头的股权让渡事宜,以及相关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

3.2.2 评估对象及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是XX码头的股东所有权益。评估的范围是XX码头的所有资产及相关负债。

3.2.3 评估基准日

2014年12月31日

3.3 价值类型判断和资产评估方法选取

本次评估的内容主要为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对象的相关状况,以及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呈现的市场价值。由此推断,评估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法。

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发现,其股票市场的发展尚未成熟,因此从股票价格方面进行其价值评估不可取,故不采用市场法评估其价值。被评估企业如果能保证持续经营,且企业的各项经济资料齐全,则恰巧满足成本法评估的运用条件。

因此,如果可以满足评估目的,那么部分资产可以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被评估企业在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经济收入来源相对稳定,因此也能够对未来收益做出相应的预测,因此也能完成对未来收益所产生的风险的预测。

现阶段,被评估企业处于较成熟的港口码头运输行业,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其经营年限也可以被预测,以上条件满足收益法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最终选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3.4 评估过程

预计未来三年收益额为4 421.06万元、4 428.42万元、3 935.59万元,确定折现率为12%,故该净资产评估值:

P=++=13,785.07万元

3.5 评估结论

通过收益法估算后得到评估结果如下:净资产评估值约为12785.07万元。

由于此次评估的目的是被评估资产的客观公允价值的全面体现,以期为拟对外转让涉及的企业股东相关权益提供参考建议。

因此,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由上述的案例结果可知,资产评估人员评估方法选取的可能性多种多样,原因是被评估资产的资产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选用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其结果自然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被估资产所处的市场状况具有差异性,继而导致被估资产未来预测的使用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及资产价值类型的选择也大有不同。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能够正确选择适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的资产评估方法,有利于被估资产价值的明确。

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人员在进行实际评估时,应考虑这三个方面:

①选择的资产评估方法要适用于评估对象。由于评估对象的类型和企业存在的状况限制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所以在实际评估中,面对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企业的评估方法往往采用成本法,面对工艺性质独特且正在经营的企业,往往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②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到评估工作的效率。在实际评估中,应该保证评估某资产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数量尽可能多,目的是选择评估方法时,减少这些数据和信息资料对它的制约,保证数据和信息资料分析足够充分,从而选择出最为适合的评估方法。

③资产评估方法选取时,应对所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全面考量。在选择某种评估方法进行资产的价值评估后,必须在考虑到该种方法是否能够与具体评估业务相匹配、能否安全高效地进行评估,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和要求等。

4 结 语

总而言之,选择评估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类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第一,保证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相统一;

第二,充分考虑此种方法对评估对象的适用性;

第三,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各种假设条件和参数数据能否与评估结论在逻辑上保持一致。资产价值类型的不同导致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也不同,因此,同一资产的价值类型的差异使其资产价值各有不同,最后得出的评估结论也是多种多样。

这种观点与现阶段存在的评估理论大有不同,因此,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资产评估基础理论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 刘杰,曹秀娟.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

[2] 姜楠,王景升.资产评估[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第3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资产评估 监管 有效性

问题概述

作为最基本的一种计量模式,历史成本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会计计量属性的主导地位。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利率、汇率、金融衍生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日益增大,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越来越不稳定,所提供的信息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也无法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财务信息的相关性逐渐降低,给报表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进行合理的决策判断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在这一背景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我国也从2007年起将公允价值模式引入了新的会计准则中。

公允价值(fair value)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可见,公允价值不是现实交易价格,而是意欲交易的双方达成(主要是通过评估来加以确定)现行交易的价格。一般而言,人们将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分为三个层次:资产或负债有活跃市场时的报价;资产或负债有同类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时的报价;采用评估技术(涉及现金流、折现率、收益期的判断)。不难看出,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在一个较为成熟、有效的环境中对资产或负债以当前市场为依据确定其价值,如果缺乏市场价格则需要应用各种估价技术确定其价值,即评估师需要将时刻变化的市场、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等“综合”在某一时点的价值判断中,模拟市场来确定资产的价值。因此,资产评估就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关资产或负债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信息的行为,“价值”是其核心概念,其基本特征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内涵高度一致。

公允价值环境下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及分析

(一)以资抵债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如美尔雅集团,大股东用以抵债的磁湖山庄,其账面价值为9627万元,而评估值高达16569万元,评估升值幅度高达72%,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抵债资产实质并不盈利。再如,西宁特钢大股东西钢集团以76719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偿还对西宁特钢的应付账款16966万元,在西宁特钢的公告中只对这项重大的以资抵债作了简单的介绍: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18155.12万元,而对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只字未提,投资者又从何了解抵债资产的质量呢?在对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估中,本应考虑到减值、折旧等因素而使评估价略低于账面价,但有的却是评估价值接近甚至超过了所抵欠款的数额。ST冰熊的大股东分别以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和雪苑宾馆房产冲抵对上市公司的两笔欠款,其中,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260万元,而评估价为1400万元,正好与相冲抵的1409万元的债务数额基本接近;雪苑宾馆房产账面价值为1126万元,其评估价为1300万元,略高于相冲抵的债务额1286万元。这都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此外,由于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因人而异,因此,购买商标权被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当成了偿还债务的一条“捷径”。此外,还有很多公司,如ST东盛等,公司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价值之所以高出市场价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于评估机构是在基于较好的业绩基础上来进行估价的,但最后这些资产却没有达到承诺的盈利水平,上述这些欺诈行为显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企业合并重组

2009年11月17日,S*ST兰光启动股改方案,同时,为了重组保壳,宁波银亿控股集团以承担部分债务为条件,从S*ST兰光原控股股东兰光经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在协议成为S*ST兰光控股股东的同时,并计划注入旗下房地产资产。不过,银亿房产100%股权溢价增值率为285.82%,评估后的资产溢价达到将近3倍。除了未考虑仲裁结果的影响而乐观地将一些项目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增值外,更多的是其账面余额仅为19.7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增值了22.3亿元,超过40亿元,增值率达到113%。该项资产增值成为导致净资产最终评估增值2倍多的主要原因。

同样的还有*ST亚华,在其股改重组过程中,将公司原来的资产全部出让,浙商集团等以每股3.9元价格以地产认购*ST亚华定向增发的11.71亿股股权,定向增发之后,ST亚华总股本变为14.43亿股,公司资产包括0.8亿元现金及五家房地产公司股权,这五家房地产公司截止2007年9月30日净资产9.14亿元,评估值45.68亿元,评估增值36.54亿元,增值率高达400%。此外,重组方注入的资产2007年9月30日估值45.68亿元,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但2008年3月31日及2008年12月31日估值竟然与一年多前估值相等,这让投资者难以理解。实际上,评估增值36.54亿元要在未来三年内(2007年9月30日起)实现,平均每年要实现净利润12.18亿元,亦即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要实现收益36.54亿元,可是重组方作出的2008年、2009年两年业绩累计仅实现净利润19.35亿元,通常意义上,剩余的17.19亿元应在2010年实现,但是公司报告中并未对此予以说明或作出承诺。我们由此质疑,为何2010年的业绩不予承诺?若业绩发生变化,近一半的未实现收益的评估增值如何处理?公允性又从何谈起?

类似的还有正和股份、宜华地产。根据正和股份2006-2008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公司在2007年置入的商业地产的估值三年基本未发生任何变化,2007年正和股份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79万元,而2008年确认的变动损益为-264万元,在房价高峰的2007年以及随后房价跌落的2008年这一商业背景下,其地产估值为何没有发生变动?而恰恰又是在2007-2008年这一期间,其审计的事务所又发生了变更。2007年年报披露,宜华地产于2007年9月30日购买广东宜华,广东宜华在购买日净资产只有1.3亿元,但评估作价6.23亿元,评估值溢价3.79倍,即宜华集团在将广东宜华注入宜华地产时获取了379%的超额收益。广东宜华2007年注入宜华地产时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故使用购买法。广东宜华仍按账面价值核算损益,但宜华地产编制年报时必须对广东宜华的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的损益。此时正是房价最高峰,任何房地产当时的估值绝对不会低于后来的市值,通常情况下,购买法下的广东宜华2007-2008年年报只会亏损,不会盈利,那么宜华地产2007年1.13亿元净利、2008年0.82亿元净利又来自哪里?从2007-2008年年报中不难看出,尽管房地产都发生了溢价,但宜华地产仅抬高了待开发地块的价值,明显压低开发产品和开发成本的价值,将其账面价值等同于公允价值,原因在于宜华集团对2007-2009年宜华地产业绩作了承诺,如果将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价值调上去,等于将成本调上去,则以后盈利压力非常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宜华集团及宜华地产人为压低广东宜华开发成本和产品,则宜华地产2008年必亏无疑。

2009年,沪深两市共有95家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注入资产的有87家,账面值合计1727.89亿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2748.77 亿元,评估增值率平均为59.08%,其中注入资产价值最大1家是长江电力,账面值835.63亿元,评估后资产价值1073.15亿元。若不计长江电力,其余86家的资产经评估后平均增值率为87.79%。其中最大增值率3446.03%,最小是-8.05%。在2009年过会的57个项目中,55个项目涉及关联交易,占总数的96.49%,其中53个项目均进行了评估,49个项目中置入资产直接以评估结果定价。2009年度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案例中,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的占92.98%,其中以评估结果直接定价的占85.96%;涉及直接资产交易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100%进行了资产评估,其中92%以上的资产交易定价直接使用评估结果。不难看出,资产评估已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

截止2010年4月,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500余家(孙树明,2010),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多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达到8万多人,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70家。就我国的价值评估行业执业情况而言,2007年前有两次全国性的检查验收工作:1999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的全行业清理整顿的检查、抽查及验收工作和2004年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的全面检查工作。2004年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数据显示:全国不涉及证券业务的评估机构共3355家,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就达到了1871家,占总数的55.8%,暴露的问题总数达到5130个。所有问题中,执业质量问题4125个,所占比例最大,为80.41%;评估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有565个,占11.01%。2007年9月,中评协了82号文件,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会员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本次检查是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次自律性的检查,共选取了22家特别团体会员及其11家分所作为检查对象,共抽查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122份评估报告,其中抽查价值评估报告82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67%以上,抽查无形资产评估报告15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12%以上,主要根据现有的准则、规范着重考察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与2004年的全面检查相比,虽然很多方面有所改善,但通过案例分析及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所得出的结论来看,本次检查中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包括评估执业质量、事务所内部治理等。随后,在2009年全国性的资产评估检查中,上述问题同样存在,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出售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方面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主动权、交易的目的、资产的性质、交易的关联性、重组方案设计的局限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交易定价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新准则自身的原因外(施超,2009),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监管亟待加强和提高。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少独立性。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错位及评估机构组织结构没有真正独立,使得评估师在执行业务的时候缺少独立性。在所有者(评估委托人)、经营者(被评估资产占有方)、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人)构成的三方契约关系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经营者持有的资产或负债进行评估。只有当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完全依据事实对公允价值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估,并能够不受任何影响地出具评估报告时,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才是公允的。正如前所述,在所有者、资产占有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者形成的委托关系下,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对于资产占有方是独立的,即所有者是“委托人”,事务所是“人”,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或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说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由于评估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的管理当局,而董事会决定评估费用的权力又被管理当局控制,因此聘任、解聘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委托主体的错位极大影响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同时,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出来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没有真正独立,部分合并成立的评估机构合并后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多头管理依然存在,作为独立性重要“保障”的内控体系也未予以真正地实施。因此,如何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中保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减少相关方的利益冲突(Beauchamp & Owie,1988),对随意更换评估师的行为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既包括对“接下家”的评估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委托方的监管),尤其在公允价值环境下使其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客观独立地出具评估报告是监管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2.规范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机制。截止2009年,财政部、中评协等已陆续了包括2项基本准则、8项具体准则、2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在内的18项评估准则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办法,包括《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中评协[2005]18号)、《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06]96号)、《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中评协[2006]97号)、《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和《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制度平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迄今为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及资产评估法尚未出台,很难从法律上赋予资产评估的地位及明确权利和义务,且《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资产评估准则的内容也过于简单,难以为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因此,应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和惩戒机制,继续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以逐步完善准则体系

美、英等发达国家应用公允价值较早,在评估方面的经验较多,因此,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如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结合我国公允价值运用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且协调、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指南等来对原则性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如,除现行准则要求外,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聘请人、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规范评估程序,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仿照国际上通常认为内部控制应实现3大目标即合理保证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经营(operation)的效率和效果、对法律法规的遵守(compliance)等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评估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评估行业管理体制问题,增强公允价值环境下评估报告的可用性。

(二)推行合伙制组织形式且加大事务所或合伙人的责任比重

改变以往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改由专营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并全面实行合伙制。在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适当加大事务所及发起人或合伙人的风险责任比例,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赔偿责任,提高违规者的投机成本,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三)促进业界合作以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从西方实践来看,资产评估和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变得日趋密切。对这种业界合作的最大推动力,来自于向“公允价值”会计的逐渐转化。2006年9月,《公允价值计量》(157号)的正式对美国评估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各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积极与会计界、立法界和相关经济部门进行沟通,努力推动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使得会计信息责任体系由以往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二维责任体系发展成为会计责任、评估责任和审计责任构成的三维责任体系。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审计与评估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各自承担责任。会计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出发承担的管理层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评估是对被重组资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正确性、公允性承担责任。例如,资产的会计计价和财务报告的编制需要利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供相关公允价值结论;在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可借用审计的专业结论,参考会计数据资料;审计也可采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单项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应用的保障,评估机构应与会计部门积极沟通,加强配套数据库的建设,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影响因素等,或适时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加强对资产评估职业界的指导,促进会计界与审计界对公允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可和采纳。

(四)加强自律监管并建立行业与政府的双重监管体系

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和政府外部监管是保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行业自律检查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公允价值环境下,评估机构应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加强评估行业与政府的协同监管,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统一。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但在市场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尤其随着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金融工具等公允价值计量比重的日益增加,能否真实、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则需要资产评估行业的紧密配合(周勤业,2009)。纵观二十年的发展历程,评估行业与资本市场互相促进,互动共生。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大力加强公允价值评估问题的理论研究,尤其要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实践中涉及到公允价值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业务相关准则的制定工作,完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评估准则,提升执业规范化程度,规范评估实践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整个评估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000余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09-10-10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沪举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监管交流会议.中国资产评估,2009(1)

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9]26号

4.严绍兵,王莉莹等.中国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中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资产评估,2008(5)

第4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国内评估师对于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和内在价值应该并不陌生。《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对于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给出了明确定义,虽然目前国内准则中尚没有对内在价值做出明确定义,但是许多评估师对内在价值也有一些接触。目前国内评估界争论的关于资产评估师应该评估“价格”还是“价值”的问题,实际上如果采用价值类型的专业术语描述,这个争论的焦点就是评估师评估的价值类型应该是市场价值类型还是内在价值。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明确定义了投资价值,根据这个定义,投资价值仅为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价值,不是针对多数投资者的市场价值,这个定义中并没有说明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实质差异产生的原因,因此,根据这个定义无法指导评估实务。如何准确完整地理解内在价值和投资价值,还需要从市场价值、内在价值和投资价值的定义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分析。

一、市场价值、内在价值定义及相互关系

(一)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定义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上述定义比较完整,且与国际评估界对市场价值的定义趋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没有对内在价值给出定义,但国际上有许多专业文献对内在价值给出了完整的定义。在这些文献中比较著名的包括:(1)美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义:内在价值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在估算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认定的标的资产实际的、真实的价值,如果其他投资者分析标的资产也可以获得同样的价值结论,则这个价值就成为市场价值1;(2)美国企业价值评估专家Shannon P. Pratt的定义:内在价值(有时也称为基础价值)与投资价值不同,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内在价值代表的是在分析内涵于投资本身特性后的对标的资产的分析判断价值,这个价值并不受投资者本身特性的影响,但是由于不同的分析人员对如何感知资产的这种特性存在不同解释,从而会导致内在价值出现不同。当其他投资者也能获得同样的结论时,这个价值就成为市场价值2。

(二)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关系

根据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全部市场参与者或者绝大多数参与者都能接受的价值,即市场价值不是针对某个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根据内在价值的定义,内在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因为它是特定市场参与者凭借“感觉”得出的资产价值,这个价值虽然不受特定市场参与者本身特性的影响,但是由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对如何感知资产的这种特性存在不同解释,从而会导致所感知的内在价值不同,也就是说内在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

从哲学的高度分析,市场价值具有矛盾的一般性或者“共性”。内在价值则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或者“个性”。根据哲学原理:矛盾的特殊性(个性)决定矛盾的一般性(共性);矛盾的一般性(共性)不能等同于特殊性(个性);矛盾的一般性(共性)对特殊性(个性)具有指导作用。利用上述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市场价值是由内在价值决定的,但市场价值不能等同于内在价值;市场价值可以对内在价值的确定起到指导作用。

这里的市场价值由内在价值决定,即要评估具有一般性(共性)的市场价值,就必须通过分析全部市场参与者或者多数参与者的内在价值来获得市场价值。现实中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公开交易数据来估算折现率,这些股票交易数据被认为是市场多数参与者都认同的代表市场的价值数据,以凸显折现率所代表的是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共性。这里的市场价值不能等同于内在价值,其含义是作为评估价值的市场价值不能完全等同于委托方实际交易的价值,也就是评估值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交易价。因为实际交易的成交价应该是具有个性的内在价值。这里的指导作用恰恰就是资产评估报告在现实经济行为中,对委托方确定自身内在价值时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因为只有矛盾的一般性(共性)才有指导作用,因此评估师评估的结论应该是市场价值,而不是评估某个特定市场参与者的内在价值,当然也不是评估师自己的内在价值。总之,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实际就是矛盾的特殊性与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一般性由特殊性决定,一般性不能替代特殊性但是可以对特殊性具有指导作用。

二、投资价值的定义及与内在价值的关系

(一)投资价值的定义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定义投资价值为: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根据这个定义,投资价值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具有特殊性,不具有一般性。但上述定义存在一个缺陷,即没有给出投资价值特殊性所产生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内涵不完整。

美国资产评估协会在BV203中定义投资价值为:投资价值是对于特定一个投资者(或为数很少的买方)的价值,根据这个定义,这是一个绝对非常小或有限制的市场,这个市场的参与者具有一个特性,即由于这个资产并购行为可以使得这个特殊的购买者产生资产协同效应或经济规模效应从而获得超额收益。当这个资产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不再是仅有特定市场参与者可以享有后,投资价值就会转变为市场价值。与国内准则对于投资价值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明确解释了投资价值是针对特殊投资者的价值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这个特殊的投资者可以因为相关并购行为产生资产的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由于这个特殊的市场参与者可以产生资产的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产生超额收益,这个超额收益只有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可以享有,而其他的市场参与者无法享有,因此这个市场参与者可以接受其他市场参与者所不能接受的投资价值。

(二)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对比分析

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相比,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

1.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相同点:两种价值类型都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不是针对市场所有参与者或多数市场参与者的价值,也就是两者都是具有“个性”的价值类型,不是具有“共性”的价值类型,并且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都能转换为具有“共性”的市场价值。

2.内在价值与投资价值的区别:投资价值的“个性”产生于该特定市场参与者本身拥有的资产与标的资产存在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可以产生超额收益,并形成其他市场参与者不能接受的投资价值;内在价值的“个性”则是表现为因为市场参与者在分析内涵投资本身的特性时,由于存在不同的感知而对资产的特性存在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对价值的不同感知,这种感知实际表现在对投资风险的感觉和要求的期望投资回报率的不同。

再形象一点解释,投资价值是特定市场参与者因其可以获得未来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使预期收益折现分析公式中的分子——预期收益增加,因而使其与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目标资产价值的感知有所不同,但如果该市场参与者不再能享受这种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投资价值也就会变成市场价值。

内在价值是因为特定市场参与者对标的资产的感知,即对投资风险感知不同,期望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不同,导致预期收益折现中的分母——折现率不同,从而使特定市场参与者对目标资产的价值感知有所不同,但该投资者采用市场一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后,感知的目标资产的价值就会变成市场价值。

总之,投资价值与内在价值都是针对特定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具有“个性”,但是两个价值类型产生“个性”的原因不同,投资价值是因为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而产生超额收益,内在价值则是因为市场参与者自身对投资感知或风险偏好不同,从而产生对价值的认同有所不同。上述两种个性价值类型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都可以转化为具有“共性”的市场价值。

三、投资价值估算的技术途径分析

在充分分析投资价值产生的原因后,我们就可以合理分析确定投资价值的评估操作途径。投资价值是因为特定的市场参与者自身资产与并购的目标资产之间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从而为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产生超额收益。即产生A+B≤C的效应,也就是说,特殊市场参与者自身拥有的资产A再加上并购资产B可以形成资产C,但是由于存在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使得C的价值大于A与B单独市场价值的简单加和,因此对于资产B,具有资产A的特定市场参与者,存在投资价值。

如果我们将资产C作为一个整体资产,对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来说就不再具有协同效应,即对于资产C来说这个特定的市场参与者就仅能接受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的市场价值。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通过资产C的市场价值估算目标资产B的投资价值,具体做法如下:

(1)确定特定市场参与者自身拥有的与并购目标资产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的资产A;

(2)将A资产与并购目标资产B协同一起形成新的资产C;

(3)单独估算资产C的市场价值;

(4)单独估算资产A的市场价值;

(5)以资产C的市场价值扣除资产A的市场价值得到资产B的投资价值。

第5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一、资产评估行业风险

(一)资产评估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是指评估人员在执业中,由于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的行业风险。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并且要经过专业训练和一定的社会实践,还需要具备业务分析、判断和表达等综合能力,这些能力是每个执业人员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如果执业能力达不到专业标准,从短期来看,必然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合理,从而使资产评估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受到影响;从长期来看,也会给评估行业和评估机构的整体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更有甚者,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违反相关业务准则,由于个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法律认可的损失,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将对资产评估执业者本人和整个评估行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此,没有考虑到社会整体政治经济环境对行业的影响,只是考察评估人员主观方面而得出的一个结论。

(二)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

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是指资产评估当事人由于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使用不当所带来的风险。由于资产评估的目的不同,会影响到评估方法的选用,从而影响到评估结果。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对于个案来讲,评估方案的选择和具体评估方法会影响到评估结果,除了技术层面的因素外,还包括评估资产所处的具体经济和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同样的资产,由于评估主体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案不同、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也会因其中一项参数的改变而可能不同,有时还会差别很大。在我国现阶段的评估实务中,评估目的比较复杂,方法却比较单一,在使用评估结果时,要考虑不同的评估目的,一旦改变了原来的评估目的,则要重新进行评估。另外,资产评估结果仅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价格咨询服务,并非最后的真正交易价格,评估结果的使用者不能过分依赖评估结果。如果使用者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交易价格,则会引发评估执业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不利于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资产评估机构经营管理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由于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而引发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有些评估机构虽然已经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了相关组织,形成内部相互制衡和约束的管理机制,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其自身发展规律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风险认识不足,给机构运营带来全方位的风险。其次,评估机构承揽业务后,有时往往仅考虑利益的因素而不顾及本机构的规模大小、人员结构、执业水平及时间要求等因素。更有甚者,评估执业人员违规操作、或严重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引发风险,这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够完全避免,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的中介机构的信任危机是例证。再次,评估机构在信息资料收集方面积累不充分、使用不当引发的风险。资产评估过程就是搜集资料、积累资料的过程,如果没有丰富真实的信息资料库作为支撑,将为评估工作的开展带来不确定性。

(四)资产评估法律风险

资产评估法律风险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备和法律、法规的冲突而产生的外部风险。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原来作为政府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地位明确定位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刚刚起步,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国家制定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再相符,不能有效地指导当前的资产评估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评估师执业,给其带来风险。其次,行业法律与其他法律不衔接造成的风险。《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关于评估执业者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与财政部等其他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不相衔接,甚至矛盾,使评估执业者的评估工作无所适从,甚至因此产生选择错误,引发评估风险。

二、资产评估行业风险的控制

(一)提高评估执业者的业务素质,降低执业风险

评估工作是由评估人员具体操作的,评估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人员。因此,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评估执业者要加强评估法律政策和相关理论的学习,要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和方法,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执业风险。其次,评估执业者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不与任何一方发生利益关系。按照评估的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操作规范,独立地进行评估价值估算和判断。第三,在执业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在评估实务中,应当严格按评估规范意见进行操作,认真撰写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对评估别事项要发表重大说明,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在评估实务中,评估执业者不能过分依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注重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判断,应当具备执业的独立意识,不能对客户盲目依赖,否则,很容易因为信息风险因素造成估值风险事故。

(二)正确使用资产评估结果

要减少评估结果使用的风险,一方面,要深入研究资产评估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资产评估理论。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要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没有完备深入的理论准备,资产评估行业将不会健康发展。现实的情况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与实践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评估理论与实务基础之上,不断探索新的评估方法,满足评估对象复杂、评估目的多样性的要求。另外一方面,要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的权威性,积极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通过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积极宣传并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恰当运用评估结果,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出合理的期望值。

(三)加强评估机构的经营管理

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能将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高效结合的机制,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建立一个责、权、利平衡统一的管理系统,这是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另外,在承揽业务时要慎重,量力而行,尽量不要承接超出本机构能力范围之外的业务。同时,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的过程中要尽力而为,注意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与积累,建立丰富的信息资料库,以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资产评估法制,统一立法管理

第6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质押贷款;贷款风险;无形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056-02

中国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融资,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较难确定。另外,无形资产具有减值风险和变现困难等问题,因此,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数量和规模相比较其他形式的商业银行贷融资很小。对于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尤其是运用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这一重要融资形式,国内理论界的研究仍停留在基本概念研究层面。另外,无形资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难以量化,导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仍缺乏实务操作层面的支持。

一、相关文献综述

Horward(1999)指出,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融资途径,主要面对企业向商业银行出质无形资产。刘建军(2008)认为,这种新的融资途径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质押得以实现,而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融资体系在国内尚不成熟。宋效军(2006)也认为,中国目前利用商标权、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及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融资,仍处于尝试性的探索阶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理论界一直回响着来自另一个角度的声音:Kemsley(2004)指出:随着高新技术和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企业的价值“已经从砖墙等有形资产的价值转向专利技术、商标权、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中”。陈静(2009)更直接的认为,伴随科技的创新和企业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急需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新渠道。

陈蕾(2010)指出,无形资产因其变现、定价等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市场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认可程度,首先应是市场对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的认可程度。Horward(1999)明确了,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和市场法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这种难度和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对方法和各项评估参数的选取上。周砚(2011)也指出,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较为真实反映无形资产为产权所有者创造的价值。然而,夏红芳(2009)则认为,收益现值法应该成为当前阶段被业内认可的较为科学的评估无形资产的方法。刘玉平(2011)认为,评估过程中对各项参数的选取时应尽量选取有证据支撑的公开市场数据,尽量避免出现大量的主观数据。

二、商业银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模式的探索

专利技术是无形资产中最具代表性的个体,其不论数量还是交易频率都是知识产权中最大的,然而,在2006年9月之前,中国并没有专利技术质押贷款的先例,银行系统在此之前也从未打开专利资产质押融资的窗口。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率先打破了僵局,开创了专利资产质押贷款的先河,专利资产作为质押物通过评估后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可以获得贷款。为了推进专利技术质押贷款业务,中国从政府到各商业银行一直进行着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实践。以下简单列举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探索和总结的较为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1.湖南湘潭模式。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在当年9月完成了两项用商标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湘潭模式是由人民银行与湘潭市工商局共同推进,先试点后推广,体现了企业、银行和政府间的良性互动。通过严格筛选,建立起企业银行间的互信基础。通过加强监管、确保评估质量和机制创新,来降低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2.交通银行“展业通”模式。2006 年 10 月,在北京市科委、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积极推动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资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推出了“展业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形成了以“与专业机构共同搭建业务合作与风险控制平台”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质押模式。通过中小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的融资培训和融资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建设全面展开合作。引入了相关专业领域中优秀的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业务的合作,建立各方协调与约束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体系,分散化解贷款风险。

3.国家开发银行的“天津模式”。2005年9月30日,天津市科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了《关于开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创建促进天津市中小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型融资工具,并组建相关的担保平台和贷款平台。依据协议,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面向天津市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1亿元的贷款额度,以扶持和培育它们进一步发展,进而推动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该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和创新就是政府机构多方介入,搭建担保平台和贷款平台,为企业和银行建立了沟通桥梁。通过政府的认可和支持,给予金融机构以信心,打消了开发银行对企业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担忧,积极促进企业成功融资。

4.江苏“南京银行模式”。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开辟融资的新渠道,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利用自身优势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探索出中小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该模式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全程免费参与、策划和协调,严格筛选优质的目标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率,多方合作提高对质押标的价值评估的客观性和权威性,选择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质押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还邀请有关院校的行业专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真实性进行论证,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商业银行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质押贷款的发放人,直接承担的是还款人的违约风险。在整个信贷过程中,商业银行的角色包括:评估报告审核人、贷款额度决策者、贷款发放人、资金使用监督人、还款监督人和违约风险承担者。

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便一直承担信用风险,直到还款人归还贷款。因此在贷款发放之前,是商业银行防控风险的最佳阶段。商业银行有自身的审贷程序,但除了对申请人资信能力的调查和贷款质押率的判断外,商业银行在审贷程序的全程中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评估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报告。因此,评估报告和贷款质押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结果相对于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而言可能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值。商业银行对这种增值认可的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或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为避免人为因素对贷款额的影响,对同等类型的无形资产,商业银行认可的贷款质押率基本相同或相似。但对于相同类型的无形资产来说,其评估结果的差别非常大。这就决定了最终贷款的额度与评估结果直接正相关。并且商业银行一般不参与评估过程,只能通过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对评估过程进行了解和关注。因此,对评估方法以及评估过程中所选用数据的控制成为商业银行防控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信用风险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着重研究自身认可的同时适用于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评估方法。

四、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贷款额度的确定

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主要从无形资产收益年限、无形资产收益预测、无形资产分成率和折现率四个方面入手。因质押贷款评估目的的特殊性,并为避免主观因素影响评估结果,商业银行在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一般要求采用以下方法:(1)自上而下法预测未来年度收益;(2)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无形资产分成率;(3)WARA法测算无形资产折现率。

在上述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同时结合计量经济学建模、模糊矩阵等方法,并从公开市场获取所需数据,以达到尽量减小评估结果波动范围,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无形资产市场价值,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

质押率是指拟质押物评估值与最终贷款额之比。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其抵押率一般为60%~70% 。但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风险性远远高于房地产,因此,其质押率远低于房地产贷款的抵押率。在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质押率的水平,发明专利最高为 40%,实用新型专利最高为30%;驰名商标最高为 40%,普通商标最高为30%。质押率的高低,与质押物资产的稳定性、风险性的特点密切相关。实务操作中,一旦确定了拟质押标的的评估结果,再结合商业银行无形资产质押率,就可以确定无形资产最终的贷款额度。

参考文献:

[1] John A.Horward,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Basle: Consultative Paper,1999.

[2] Kemsley,D and D.Nissim,Valuation of the Debt Tax Shield[J].Journal of Finance,2004,(3):57.

[3] 刘建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介绍[J].中国资产评估,2008,(2):24-26.

[4] 宋效军,任若恩,张晓晴.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构造风险管理体系[J].企业经济,2006,(4):17.

[5] 陈静.浅谈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09,(21):14-16.

[6] 陈蕾,梅良勇.无形资产质押与评估面临的障碍及对策探讨[J].财会月刊,2010,(6):37-38.

[7] 周砚.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应用[J].中国资产评估,2011,(3):12-13.

第7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我国评估市场起步时间较短,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2.建立服务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3.规范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一定程度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框架下进行的资产评估,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因此,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4.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和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选用交易案例时应当关注案例的可比性,重点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交易情况及租约条件。具体讲运用市场法的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条件。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合理确定净收益,应当根据建筑物的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法所适用的折现率应当合理,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5.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在实务中香港、台湾上市公司需要在大陆的子公司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大陆的某些机构或个人反而不认可自己方面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这就涉及到我们的评估机构对内对外诚信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6.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意义重大。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以上数据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能提供公正的评估价格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7.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模式更多依赖于职业人员的分析判断,所以计量准确程度取决于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效果。因此,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呼唤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包括加强会计职业素质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逐渐引入,一方面需要不断加深与拓展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内容,尽快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鼓励他们汲取新的相关专业知识,培养他们的公允价值观念,必要时可以考虑聘请有经验的国外专家提供培训支持,帮助我国会计人员和监管人员实施具体操作;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是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内在支撑。企业在加强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时还应加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会计人员保持职业良知,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禁止滥用资产负债表,防止为他人所用;只有将客观公允原则转化为会计从业者的基本理念,才能保证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自我约束,不出偏差。

参考文献

[1]王文芳.浅析新形势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J].财税纵横,2009(3).

第8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摘要】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权利性无形资产,对拥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特许经营权具有独立性、优越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其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本文对梳理了这几种方法的研究并分析各自的利弊。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

一、引言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生活中对该权利本身的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资产管理与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资产重组和并购现象已成必然,在对一些具有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成为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亟待解决。因此很有必要系统性探讨特许经营权的形成机理,并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评估。

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形成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授予的特许权,一类是政府机构授予企业的特许权。本文主要探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即: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权等。杨明等(2003)认为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更具体的说是无形财产权。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权作为财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其本身是有价值的。肖荷花(2001)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企业开办费用;节约了企业创立上表、开发技术、摸索管理经验的成本;减少了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同时她还认为政府特许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垄断性、可收益性和不确定性。

三、重置成本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

梁锋(2004)从定性角度对比分析了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特许经营法的价值评估。他认为重置成本法可以充分保证资产原始投资的收回,评估的程序明确、过程清晰,结果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而采用收益现值法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出发,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用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二者各有优劣。重置成本法简单易操作但是其评估结果经济意义较小,而收益现值法更加准确但是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测算和确定的参数较多,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四、收益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

王凌艳(2011)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她认为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价值由车辆通行费用收入、公路养护和收费管理费用、所得税税率、期望投资回报率、特许经营期、以及公路资产原始投资决定,并且列出他们之间的计算公式。其中将原始投入摊销到每一年的成本费用中,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计算更加准确。这篇文章着重分析了收益现值法中的几个因素,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指明了方向。

从理论上讲,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但从实践上看,收益现值法是一种较难驾驭的方法。

五、实物期权法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实物期权是从金融期权演变而来的,它将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实物投资决策分析方法和技术中。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较,实物期权的思想方法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即现金流的所有可能变化范围――用概率的语言来描述,就是项目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状况。与传统决策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分析方法的结果是: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机会伴随越大的投资价值。实物期权的定价来源于金融期权,而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主要有两种,所以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也主要有两种,即 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和二叉树定价模型。

雷宝(2006)从实物期权理论的角度,对特许经营权的看涨期权性质做出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机场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他提出对特许经营权的购买可以视同购买了一个欧式看涨期权,期权拥有者因此拥有了等待未来增长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运用期权原理分析该项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从而确定是否值得投资。考虑现金流时间价值为基础的项目价值外,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的时间价值和管理柔性价值以及减少不确定性的信息带来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完整地对投资项目的整体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价。

李晓恭、李承烨等(2005)主要从燃气、热力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角度出发,用实物期权法对上述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使用布莱克舒尔斯看涨期权或麦圈模型方程,该模型方程通常用在股票市场的定量股价,使用该方程进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尝试。模型方程为:其中;Vg为特许经营权价值,S表示标的资产现价,N(d1)、N(d2)函数的正态分布相应的值,d1、d2随机变量x实际投资额r无风险利率,t距到期日的时间R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的幅度。

六、总结

经过对近些年特许经营价值评价的方法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研究得出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法作为一种较新的评估特许经营权的方法,尽管作为当前主流的现金流贴现定价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是实物期权分析并非是对传统定价方法的全部替代,而应看作是与传统现金流贴现技术具有互补性质的全新定价方法。能够计算出可选择机会的价格是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突出优点,这也是净现值方法所不可比拟的。相对而言,实物期权方法更适合对无形资价值的分析。可以预见,随着实物期权理论的发展成熟,实物期权的应用会更加广泛。

参考文献:

[1]肖荷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与评估[J].评估天地,2001(12):3234

[2]梁锋.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4(4):1819

[3]王凌艳.确定公路特许经营嗉壑档氖找嫦种捣ǚ治[J].运输经济,2011(12):150152

[4]雷宝.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机场特许经营权定价[J].中国民用航空,2006(9):7172

[5]李晓恭,李承烨,王媛.实物期权法特许经营权价值的评估[J].煤气与热力,2005(10):4243

第9篇:资产评估性质范文

一、轻资产企业及分类

企业资产分为重资产和轻资产。固定资产因占用大量资金、资产规模大,归为重资产;而企业文化、管理流程、产品品牌、专业技术、营销渠道、客户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这些“虚”形态的无形资产因占用资金较少,称作轻资产,以上述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企业就是轻资产企业。

轻资产企业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1)类金融型。典型企业有沃尔玛、国美、阿里巴巴。这类企业拥有强大的经营渠道,也是其核心资产,其经营模式往往是提供一种实际或虚拟的场所,吸引其他企业在此经营。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从供应商或用户处积聚了大量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使得企业有很强的复制能力,复制能力又产生了规模效应和正反馈。(2)知识产权型。典型企业有微软、默克制药、同仁堂,可口可乐凭借配方也可归为此类。这类企业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运用其研发能力,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再结合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推广能力等产生核心竞争力。(3)品牌型。典型企业有耐克、橡树国际、巨人集团。这类企业拥有强大的品牌竞争优势,市场稀缺、价值巨大,利用品牌进行市场开拓、投资和并购等。(4)互联网型。典型企业有戴尔、腾讯、Facebook。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形态、重知识运用,深技术研发,核心资产是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实现实时动态的管理、营销与交易等。

二、轻资产企业的价值评估

以前述企业为代表,这些企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取得了显著的商业价值,轻资产运营模式已成为现代企业流行的经营战略模式,对轻资产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成为时代的要求。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评估实务中,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运用成本法需要识别各项资产,而轻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很少,无形资产较多,识别难度较大,实际价值也难以估量,因此成本法不是最优先考虑的方法。但需注意的是只有确信标的企业存在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负债时,成本法才可能不适用,并不是所有轻资产企业都不适合用成本法评估。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活跃市场和可比参照物,但目前我国市场尚未达到合适的条件,因此市场法也不是首选方法。若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尽量选用盈利类价值指标,避免选择资产类价值指标。这是因为资产类价值比率一般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代替市场价值,而轻资产企业拥有的大量无形资产是否拥有账面价值往往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政策以及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密切相关,不具有可比性。实务中,轻资产企业的主要资产为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本身多采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因此对于这类企业应较多地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以企?I未来的盈利能力作为判断企业价值的标准。

(二)收益法的模型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原理是对被评估企业的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或折现,根据收益指标的不同内容,有以下三个模型:(1)股利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是指对一定期间内企业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现金股利进行折现,得到股利的价值。由于该模型受股利支付率的影响,一般不采用。(2)股权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是指对一定期间内企业能够支付给股权投资人的现金流量(等于企业实体现金流量扣除对债权人支付后剩下的部分)进行折现,得到股权价值。(3)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能够支付给全部投资者的税后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得到企业的最终价值。由于轻资产企业通常没有负息负债,因此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与股权投资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等同,所以轻资产企业收益法评估一般适合选择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三)估值模型参数确定。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中的预测期、预测期收益、折现率这三个参数的确定是价值评估的重要环节。

1.预测期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一般来说,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是以企业满足未来能够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为前提的,因此按照永续期计算,具体分为预测基期、详细预测期和后续期。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预测基期,一般是以上年实际数据或修正后的上年数据作为基期数据。在确定基期数据时要关注企业历年经营状况并延长关注期,尤其要考虑核心无形资产的周期。详细预测期一般为5―10年,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适当增长或缩减,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轻资产企业独特的经营优势。不同的轻资产企业其收益期和稳定经营期会因其产品、经营模式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详细预测期内,企业需要对每年的现金流量进行详细的预测,并根据折现模型计算其对应的折现价值。后续期,通常假设企业在此期间进入稳定状态,有一个稳定的增长率,进而可以用简单的方法折算后续期折现价值。通常当企业具有与宏观经济的名义增长率相当的稳定销售增长率或者具有与资本成本接近的稳定投资资本回报率时,可以判断企业进入了稳定状态。

(2)特殊情况。对于高新技术类的轻资产企业而言,由于技术更新速度快,企业寿命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不适合按照永续期计算,可以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周期来确定预测期间。

方法一:同行业企业平均寿命修正法。第一步,对同类企业的生存期限作数理统计,计算出该类企业的平均寿命。第二步,利用待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与同类企业的现金流量平均值进行比较,确定出差异的修正系数。第三步,待评估企业的寿命=同类企业平均寿命×修正系数。

方法二: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加总法。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第一步,通过数理统计计算出同类企业在各个生命阶段持续时间的平均值。第二步,利用待评估企业在各个阶段的现金流量指标与同类企业现金流量平均数进行比较,确定出各阶段差异的修正系数。第三步,待评估企业的寿命=∑(同类企业各阶段的平均持续时间×各阶段对应的修正系数)。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决定了其生存状况,所以可以用企业的现金流量指标作为判断企业的生命是否可以延续的依据。上述两种方法中涉及到的现金流量指标可以利用现金存量充足率(自由现金存量/平均总资产)、现金流量回收率(自由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和现金净流量增长率(本期现金流量净额/前期现金流量净额)这三个指标计量。

2.预测期收益的确定。收益额是实体现金流量模型中最重要的指标,在预测各期收益额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两方面内容:(1)注意事项。第一,由于利润指标容易受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或被人为操纵,所以收益指标最好选择现金流量。第二,通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应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收益的影响。第三,妥善处理好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的重分类问题。实体现金流量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其中,对轻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来说,资本性支出需要调整。实体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企业所得税税率)-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在实务中,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将品牌推广支出、研发费用支出、人力?Y源支出等项目列为经营性支出。然而对于轻资产企业价值评估来说,这些项目的处理有欠妥当,是需要重分类的。比如:技术类企业和制药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消费品类企业的品牌推广支出、技术咨询类企业的培训和人力资本支出等,这些支出对企业未来若干年发展均有贡献,应该将其重分类为资本性支出,这样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历年的盈利水平,同时能够清楚地反映企业为了驱动未来发展每年的投资额。第四,恰当考虑轻资产企业的税收优惠。轻资产企业有很多属于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或其他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在进行这类轻资产企业的价值收益法评估中要谨慎估计相关税收优惠。具体包括:第一,需要关注国家对相关行业优惠政策的期限。第二,需要关注其未来预测中可持续被认定为高科技、软件企业的相关投入方面的规定是否被满足。第三,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事项是否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审核和批准,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条件是否可以预测。第四,应当关注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第五,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2)预测方法。现金流量的预测方法可以利用定性预测方法中的个人判断法、集体判断法和德尔菲法,或定量预测方法中的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销售百分比法、蒙特卡洛模拟等,又或者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3.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的作用是将企业的未来收益和风险折算到同一个时点上,使各期收益和风险在时间维度上具备可比性。折现率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采用复利计算方式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2)现金流量的预测过程中若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带来的影响,那么折现率确定时也需要考虑通货膨胀情况。(3)收益与风险正相关,要想获取高收益就必须承担高风险,此时反映风险的折现率就越高。(4)折现率与收益额之间要保持匹配,由于企业的未来收益是不断变动的,因此折现率的测算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5)若采用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则折现率要求是股权资本成本。利用资本定价模型,并结合轻资产企业的特点,股权资本成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轻资产企业本身特有的行业风险调整系数。若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则要求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折现率。WACC=股本占融资总额的百分比×股本成本+债务占融资总额的百分比×债务成本×(1-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个别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时,理论上可以选用账面价值、市场价值、目标价值来计算,但在价值评估实务中,必须选择市场价值指标。若轻资产企业没有负息负债,也并不代表其目前的资本结构就是行业的最优资本结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目前的资本结构不是行业最优,完全可以利用行业最优资本结构估算的WACC作为折现率。另外,若轻资产企业没有负息负债,则其WACC可以用下面的替代公式计算得出:WACC=Rc(营运资金/全部资产)+Rf(固定资产/全部资产)+Ri(无形资产/全部资产)。其中:Rc、Rf、Ri分别为营运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四)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应用。上文提到,企业的现金流量是不断变化的,那么根据现金流量的不同情况,实体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

1.预测期为永续期。(1)零增长模型。实体价值=每期实体现金流量/WACC。本模型适用于收益率和资本结构均处于稳定状态的企业。(2)永续增长模型。实体价值=下期实体现金流量/(WACC-永续增长率)。本模型适用于收益率稳定增长,资本结构处于稳定状态的企业。(3)两阶段模型。实体价值=详细预测期实体现金流量现值+后续期价值的现值。假设详细预测期为n,则:实体价值=实体现金流量t /(1+WACC)n+实体现金流量n+1÷(WACC-永续增长率)/(1+WACC)n。本模型适用于详细预测期内未进入稳定状态,但若干年后进入稳定状态的企业。

2.预测期为有限期。当企业寿命有限时(假设为n),则:实体价值=实体现金流量t /(1+WACC)n。本模型适用于企业寿命有限的高新科技类企业。

在实务中具体采用上述模型时,需要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前期详细收集轻资产企业的数据、行业信息,并凭借自身专业技能进行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