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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本人遵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合规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年》相关要求,市支行的领导下、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严律自我认真履行合规经理职责,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
一、整治内容和重点
全区所有在建开发和拆迁项目于2013年11月7日起立即停止施工作业,用一周的时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排点是:预防高空坠落等防护措施,建筑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临边洞口防护,现场用电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宝四口”等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建筑公司负责所属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公司负责监理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理人员安全制度管理。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园区和镇街(景区)规划区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景区)、园区负责辖区内新农村建设和农房修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在建施工项目安全属地监管。对建筑管理相对薄弱的镇,区住建局在技术上提供支持,积极配合各镇、街道(景区)做好危房检查和排除安全隐患工作。
房屋拆除施工项目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严格审核拆迁人是否选择了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进行房屋拆除,业主或拆迁人是否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标志及专职监护人,并在周围设置围拦,夜间设置红灯警示等。
燃气企业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整治行动,要彻底排查燃气安全隐患,规范燃气企业的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燃气管理体系、燃气动态监管体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升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确保安全平稳供用气。
二、整治方式和时间
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时间。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检查组,各镇、街道(景区)、园区配合,开发公司、建筑公司、监理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共同参加,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和燃气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为建筑安全生产整治安全隐患期,集中解决全区排查出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检查方法是检查人员和几方责任主体一起,对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资料等进行对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涉及工程相关人员的资质和上岗履职情况,特别是监理对安全的检查情况记录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情况,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三级教育文字资料,“三宝四口”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筑机械使用管理,现场用电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落实安全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要求立即整改,检查组进行事后督查。一般性的问题做到当场解决,对内容多、难度大,暂时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凡停工整治的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后,需书面报告区住建局,待重新复查合格,分管领导同意后后方可继续施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束后,由各建筑公司、施工在建项目对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单项工程检查出的问题,于2013年11月14日前将整改措施和情况作书面报告,经监理人员签字盖章后报送区住建局208室建安股。通过此次检查,各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找出问题存在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安全生产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安全责任,严肃追究责任
在整治过程中查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及时整改外,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隐患瞒报行为的追查,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要根据严重程度实行警告、罚款、通报、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企业和个人资质证书等处罚。
我区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将给予全区通报和记入不良记录。对检查后仍然出现安全隐患的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扣分,取消在辖区内投标和办理各类许可证书的资格。
徐汇区18名市、区人大代表联合对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开展专项视察调研。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代表们听取了区建交委和房管局的工作情况汇报,针对目前政府在旧区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提出,要深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更深更实地做好群众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制定改造方案,坚持阳光透明操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发挥代表的资源作用,利用律师协会的专业力量化解签约难等问题;尽量缩短动迁基地平地周期节约动迁成本,探索多渠道筹融资。(卢义耀)
闸北人大视察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4月11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惠德一行实地视察了上海市大宁国际小学。在随后举行的座谈会上,针对区教育局所作的区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的报告,区人大代表建议,要加大教育改革和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力度、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体教结合”工作、探索现代教育理念与教学实践的有效统一。杨惠德主任指出,区教育系统要以十精神为引领,充分认识发展教育的重要性;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完善教育经费支出评价体系。(乐善娟)
青浦人大启动“履职为民、共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4月16日召开的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区人大代表中开展“履职为民、共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主题实践活动将横跨四个年度,贯穿代表一届履职,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表彰和成果运用四个阶段,围绕工作制度建设、服务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等关键环节,区镇上下联动,层层部署推进。(孙文萍)
普陀人大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本区清真副食品供应和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提出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思想,高度重视清真副食品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满足本区少数民族居民的基本需求,确保清真副食品的供应、安全和符合清真要求;积极培育和拓展清真副食品供应渠道,做到丰富品种、提升档次和方便购买;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创新方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本区清真副食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龙伟平)
一、突出监督重点,在参与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落实中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有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在实施过程中强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精准贯彻,是企业纪检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矿纪委主动介入,搞调研、提建议,对干部职工进行垞“城的发展和希望在外部”的主题教育,引导和激励职工走出去创业。矿领导班子通过实践反复论证,进一步明晰了“内稳外扩、内精外强”的发展思路,主要领导拿出相当的精力放在异地项目的拓展上。经过艰苦努力,先后拿下了托管两个矿井、产能达到300万吨的承包垞生产合同,实现了城矿史上第一次成建制综采、综掘队伍走出去创业的突破。目前,设计年产120万吨的甘肃酒钢集团裕源煤矿、日产已达6000吨、月进600米左右的*综采、综掘队等异地项目进展顺利。
二是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实施监督。我们狠抓了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履职过程的检查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专门研究下发了《某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补充规定》,新增了12条内容,矿纪委专门设计印制了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必知必会知识抽查、每月下井工数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四个表格,由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纪委月度汇总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绩效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就“三违”治理、动态工程质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动态监察,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停班追究,20*年管理人员共有98人次因敷衍应付等不尽职或不履职受到责任追究。通过强势督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较好的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企业重点工作的有效督查。棚户区改造是加快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为防止操作简单化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把惠民工程办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矿纪委参与、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政策入户宣传、层级接待和集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全矿352户棚户区24291平方米居民人人懂政策,个个知步骤,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在跟踪督查《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形成了由规划发展科每天调度会通报主要能耗消耗情况、每旬进行分析、每月工作例会等制度,保证了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20*年矿被*市环保局、经贸委评为“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抓住监督关键,在强化教育惩处中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重大决策能否得到精准贯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我们始终把党员干部和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开展教育引导、廉洁论证、查办案件等途径,促使各级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决策,规范从业行为。
首先,努力营造强势本廉宣教氛围。垞为规范党员干部贯彻企业各项决策的行为,推进“本廉城”创建,矿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法设法投入7万余元,对集学习、电教、网络、谈话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廉洁文化室进行了软硬件补充,将人工湖进行重新布点和改造,发动党员干部取名,使之赋予具有群众基础的、较为丰富的廉洁内涵,建成了具有观光、教育、休闲等功能的“莲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构建家庭“护廉网”、党员干部七项规定主题教育、举办廉洁讲坛、廉洁教育周、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等十多项活动,使廉洁文化渗透到了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次,积极开展制度廉洁论证活动。围绕易发生违规违纪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督查,20*年矿纪委对《关于实行基层活动金制度》的文件进行廉洁检测和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活动金制度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够以及各单位在执行中比例悬殊较大,且无明确规定。经过立项和充分论证,矿专门下文,明确了9项使用范围以及使用的数额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健全了“开放式二次分配”和区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注意发现案源,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先后排查出物业公司负责工资工作的李某、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涉嫌贪污的案件和物业公司煤炭营销业务员孙某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对克扣截留的2名干部、吃拿卡要的1名机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0*年,共受理群众24件次,处理23人,立案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起,通过惩处,教育警示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保证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建立监督体系,在规范管理行为中推进反腐倡廉治本工作
关键词:水上交通 安全 监管职责
长江“东方之星”客轮翻沉、天津港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引发国际关注,事故引发的相关责任值得相关部门深入分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监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它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诸多监管部门,因工作的目的和担负的职能有所不同,相关各方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下面对有关水上交通参与者在生产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分析。
相关案例
案例一: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某乡镇渡口船员配备不足,该渡口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对其下达停渡整改通知书,该镇相关负责人承认存在配员不足问题,但是增加人员涉及运行成本,加之日常渡运量不大,认为渡船已配备两人,配员不足对安全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因此停渡会引发村民不满,影响社会稳定。
案例二: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某水上风景旅游区游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证书证件,存在非法载运游客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景区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提出此前曾申请办证,因建造手续不全,无法申领到船舶证书证件。
安全监管职责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安全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引起一系列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乘客与生产经营单位是合同关系,由民法和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而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疑问,在此不作分析研究,本文着重就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梳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与各乡镇签订安全责任状,不是每年走形式,一签了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第5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职责。
《内河条例》第5条、《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内条)第22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部令第9号)第35条又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消除隐患或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37、38条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其报备,行业监管部门应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向其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行政法规对水上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内容,《内河条例》第4条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机构应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海事机构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讲就是对船舶、船员和通航环境进行监督、查看并督促。根据《内河条例》相关规定,赋予海事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证书证件、罚款、没收等行政职权,为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海事机构对行政职权的施行,须“穷尽”,否则将导致行政不作为甚至渎职的法律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旅游部门作为水上风景旅游区的审批部门,对风景旅游区硬件设施和软件投入的设置进行把关,并对企业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应当承担监管职责,同时在审批涉及水上特别是通航水域旅游项目时,应事先征求海事部门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尽管《安全生产法》、《内河条例》、《省内条》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又对乡镇政府在乡镇渡口安全工作进行了细化。但是,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有关各方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存在较大认识偏差,特别是在乡镇政府对渡口的认识上,认为水上交通安全就是海事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没有太大关系,能推则推。海事管理机构的决定送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会以发展地方经济,保障村民出行,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采取拖延方式,虚与委蛇,使海事行政决定无法落实。加之以前海事部门为帮助地方改善渡运条件,出资建造渡船、改造码头及候渡亭,尽管是义务帮助,但是客观上也起了强化错误意识的负面影响。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专门机构,应及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请政府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职责,依法履责。海事部门应及时通报重大安全隐患,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形成合力,跟踪督促整改。
结语
【关键词】卫生监督;信息化
信息化是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事关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战略举措。从2007年3月,国家统计局批准了2010版《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齐齐哈尔市卫生监督所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部署,抓住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难得发展机遇机,使我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1 提高对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创新,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监管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是卫生监督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是卫生监督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通过信息分析可以确定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查找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的决策措施。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务公开、履行政府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系统记载履职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履职不到位甚至履职缺失的重要手段。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监控权力运行过程,用科学的手段预防控制腐败的重要措施。
2 紧跟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的部署,做好落实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以应用为基、制度为纲、创新为魂”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新思路。我们监督所建立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1)首先,按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实行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实现了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从上到下在人员上得到保证。
(2)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根据信息化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要重新修改和制定了具体单位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生监督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完善了信息工作组织机构,及时对有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调整;同时对基础资料,如本单位、本地区信息管理人员、信息录入人员的基本信息、权限的分配等进行了设置和分配。
(3)加强了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要及时掌握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有关要求后,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人员、骨干卫生监督员进行理论培训和上机操作进行了培训,进一步进行了应用性的培训,做到培训及时、指导到位,不留盲点。
(4)及时跟踪指导,加强信息工作的过程控制
随着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刚刚接触的一些在电脑操作不太强项的卫生监督人员来说,达到一定程度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就利用现场指导、网络通信软件、电话指导等形式,指导辖区各监督机构和所内科室进行对卫生监督信息的及时处理。每张报告卡的每个元素、每个栏目及其逻辑关系,认真讲解;信息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要求,对卫生监督个案报告做到依法统计、规范管理,严格审查、核对数据,确保数据来源于卫生监督各项业务工作,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根据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努力实现工作转变
国家卫生监督“十二五”信息化建设的思路和主要内容,就是“建立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卫生监督的实时、动态、高效管理”的目标要求,使信息化和卫生监督业务发展同时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卫生监督工作创新,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2010年―2013年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由每年的汇总填报逐步转变为个案信息的实时上报。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传统的统计报告,“重收集、轻应用”,不善于运用信息来分析指导卫生监督工作的决策与执行,信息收集、分析水平不高,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信息和工作共享能力差。我们要根据工作实际,利用网上汇总数据,及时分析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通过分析报告,我们看出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由原来的食品卫生占较大比重转变到现在以公共场所和医疗卫生为监督的重点的监督工作局面。
总之,面向未来,卫生监督工作任重道远,我们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国家和省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我们卫生监督事业在信息化这条高速公路迅猛的前进,我们卫生监督人正在以新的风采展现在世人面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建工程 安全管理 主要因素 预控措施
在面对房建工程这种高危行业的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文章对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进行了总结,对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便更好的提高房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1 影响房建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
1.1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工人自身素质欠缺。建筑工人主要是来自农村,特别是那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农民工,很少受过正规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甚至没有任何施工经验,一进城就进入了工地,忽视安全,盲目施工。势必埋下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2)施工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尤其是非国有施工企业往往重效益轻投入,其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较少或者严重不足,因而导致安全设施、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和维护。各项防护措施缺乏和不到位。这必然影响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3)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责任不够重视。项目经理出勤少,经常不在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仅是挂靠,导致项目投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同,造成责任不清。另外,项目经理又忙于日常事物,只重视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只在口头上讲安全,被动地应付上级检查。(4)专职安全员人事时常变动。其不稳定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施工队伍本身就是动态的。安全员的离职或调动,自然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衔接,不连续,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不能掉以轻心,时刻不能放松。(5)施工环境的影响。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如果不考虑客观环境而片面强调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安全意识差”也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比如,前文所述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四项事故发生率占总事故90%左右,与其它行业相比,生产环境决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
1.2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履职不力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施工队伍或者要求总包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安全源头失控,安全管理工作困难重重。(2)不按规定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措费,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者经费短缺,安全投入低,安全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无力购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3)违反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强迫建筑工人长期加班造成疲劳作业而引发安全事故。(4)为降低工程造价,在招投标中压价,将工程以低于成本价发包。施工单位被迫偷工减料,搞出“豆腐渣工程”。(5)为了降低投资,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违法要求,强令改变设计等。
1.3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1)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2)施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往往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不重视,敷衍了事。因而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监管不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是大家共同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维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
2 加强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2.1 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必须规范其建设活动
(1)《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规定确立了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2)《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提高建筑工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强化安全培训,使其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好自身保护,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4)企业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为改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将安措费如实落实到位,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或降低投入标准。尤其在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施工区域要加大资金投入。(5)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建设单位是房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甲方有权选择施工单位和选购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严禁甲方肢解分包,多次转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第七条规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都规定,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2.3 监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甲方对承包单位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
(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 结语
房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是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关键因素,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施工安全是实现施工质量目标的前提条件,施工质量则能够进一步保证施工安全。因此,只有将这两项管理工作都落实到位,才能保证房建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措施探析[J].居业,2016(02).
[2]邓剑平.建筑工程中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和对策解析[J].江西建材,2016(06).
关键词:物业 消防 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97-02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和现代化房产开发相配套的综合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物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因物业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业主利益受损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涉及堵塞消防车通道、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私搭乱建等内容的举报投诉也日益增多,这些均与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息息相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鉴于此,笔者将针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 物业管理的含义及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中第二条对“物业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目的是维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其次,物业管理是一种经营型服务,物业企业在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为目的。
第三,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物业企业以管理职能,其中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尤为重要,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上述特点可以看出,物业企业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担负行政职责,只有协调好同业主、承租户、业主委员会、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经营的良性发展。
目前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根据服务或管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涉及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写字楼、工业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业街和农民房等众多领域,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居住物业和商业物业。
2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探析
目前,尤其是社会化服务程度欠发达地区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培训演练方面均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物业与开发商交接不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查验,理清关系,分清职责。但现实中,大多物业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衍生出来的,物业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成为“走过场”,形同虚设,可能在存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室外消火栓管网没有建设到位等等先天火灾隐患的情况就接手物业,对开发商应移交的有关消防手续也把关不严,埋下先天隐患,极易同开发商推诿扯皮,损坏业主合法权益。
2.2 物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
物业服务企业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担负行政职责,具体到消防安全职责,一是以行政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的行政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版)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条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二是以民事合同形式明确的民事责任,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事项。
可以看出,物业消防安全职责的界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消防法律法规对物业担负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全面,《消防法》中仅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企业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定,关于商住楼、综合楼的物业企业并未提及。公安部61号令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其将除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交由物业和业主以民事委托管理范围的办法来确定。在消防机构执法实践过程中,很多设置在综合楼中的社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难以消除、屡改屡犯的火灾隐患均与物业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商业物业在维护社会消防安全方面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而《消防法》却仅局限于住宅物业,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缺失;二是行政职责同民事职责往往是不相对应的,一些物业企业仅将职责局限于合同中写明的民事职责,从而导致行政职责不明晰,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3 物业过于重服务轻管理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强调更多的是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但有的物业企业过分强调对业主的服务,疏于日常管理。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消防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劝阻”、“制止”的方式责令其改正,但事实上效果欠佳,物业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多数更不会向消防机构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中虽然也提到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可以对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的催改方式,但是实际情况下,物业轻易不会采取这种手段。物业对消防违法行为管理的“无力”致使其负责区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4 设施维护保养资金不到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业主们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我们发现,对于综合楼等商业物业来讲,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用仅来源于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是否能够足额按时交纳直接影响着物业服务管理的水平。对于住宅物业来讲,虽然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部共同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同所有,复杂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往往使得专项维修资金很难动用。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而哪些情形属于物业应当承担的、哪些情形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执行困难很大。
2.5 物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主要涉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以及水电维修人员,其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经消防专门培训后才能持证上岗,其余人员均不需要经消防专门培训,这就造成了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大多不懂得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不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更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及日常维护,不会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使得防火管理盲区较多,基本处于失控漏管的状态。
2.6 消防机构监管存在盲区
从消防机构监管角度来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机构将日常监管的重点放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侧重于对一个个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而对于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楼这样的综合体的监管相对而言要少得多,并且对肩负这类场所安全重任的物业企业也管理较少;二是消防机构对物业未履职行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手段,不能督促物业发挥其作用;三是直接管理业主力不从心。若物业怠于履职,将责任、困难和矛盾交由消防机构予以解决,事实上消防机构警力有限,根本管不过来。
3 解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确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主体责任
要改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必须确立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首先应当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出台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物业企业应负担的消防安全职责,更重要的是,对其怠于履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日常管理中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管理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同县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当发现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尽量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2 形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合力
住建(房管)部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管理职责,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纳入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形成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物业管理人员消防资质培训体系,在“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培训内容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其次,房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会同消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指导,使其充分确立责任意识。此外,要由政府出面,指导加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监督、维权和协调的作用,保证业主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可以更好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3 转变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监管思路
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消防安全重任应引起足够重视,转变监管思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将负责管理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并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抽点,派出所要负责对多层住宅、无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检查,积极主动介入,引导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加以改善、解决;同时,还应积极地指导物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此外,消防机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消防机构及派出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3.4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资金的使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物业消防管理费用的收取、列支和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单列消防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明确消防管理开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当出现消防设施瘫痪、严重故障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程序和环节,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及时恢复功能,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3.5 加强对业主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日常物管工作的优势,利用宣传栏、张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向业主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广业主的自防自救能力,使物业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使业主能够自觉履行相关消防义务,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1] 季青.浅谈如何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211):57-59.
[2] 王波.浅析小区物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对策[J].科技传播,2011(6):71-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包括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等涉及师生人身与财物安全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积极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常委中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信息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校医院等单位组成。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学校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学校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或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承办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副职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学校新设单位应及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机构合并调整后的单位,其安全生产职责作相应调整。
学校建立安全隐患与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治安与消防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学校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学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涉校涉生治安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监控网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全校范围的防灾减灾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学校重点部位和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等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各单位利用场地场馆对外租赁,或组织、承接各类文艺、商业、会议及体育赛事等,其安全由场地租赁或组织、承接单位具体负责。
学校体育场馆、礼堂、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和实验楼、办公楼等公共楼宇的安全分别由所属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学校所属经营单位和校内商业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分别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和场所租赁方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由保卫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校内道路和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校园道路标牌标识、道闸系统、停车场等校内交通设施;负责校园出入通管控和门禁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管控。
校车运行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承担对服务企业提供的车辆安全日常监管。
其他类型的校车运行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生食堂、校内接待餐厅、学校自营超市的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食堂、校内接待餐厅、学校自营超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负责校内各类食品经营摊点的经营许可,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取缔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摊点。
根据“谁引入、谁监管、谁负责”原则,非学校自营超市和餐饮等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由引入或监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卫生防疫安全,由校医院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学校传染病等疫情的预防、监控及报告等工作;加强对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安全的监控管理,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和管控;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卫生防疫与救护知识教育培训,做好健康保健与卫生防疫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科研处协助做好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统筹监督学院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制定和审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处置各类实验废弃物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实习实训活动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研究生实习实训活动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师生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审定实习实训活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实习实训活动的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具体落实本学院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他单位开展的实习实训活动安全由组织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安全,其中本科生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留学生、外籍人员则分别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活动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活动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学院开展学生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制定和审定学生各类活动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预案,组织开展或督促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建立本学院学生活动安全责任制;负责按照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报告本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其他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学生活动的安全工作,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单位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中,
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与安全教育。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监督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的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和督促学院开展学生宿舍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各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从业人员健康、从业条件管理情况。
学院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学院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具体落实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安全,其中基建工程或一定规模维修工程安全由基建处归口管理;其他规模维修工程安全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基建处主要职责是:对基建工程或一定规模维修工程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在项目立项审核、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措施;建立新建项目前期论证、设计、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评审机制。
后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落实所管理的维修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相关的维修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水电气管网线路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学校维修工程前期论证与安全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由信息管理中心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以及主管部门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做好学校网络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负责校园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负责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学校网络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制定校园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其中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建筑物内电梯、食堂(澡堂)锅炉等特种设备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相关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定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学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管理者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许可制度;制定和审定特种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相关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和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具体岗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和使用维护档案,及时记录日常使用运行情况;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消除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本单位或学校开展的特种设备设施应急处置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校舍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校舍管理资料档案,建立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负责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校外建筑设施和地质灾害隐患。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分别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校医院等单位按现行管理职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分工,制定并落实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管理与更新补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人员培训;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适时修订与完善。
第四章 奖惩机制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投入;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坚持“一票否决制”;学校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职工晋升评优、单位评优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单位接报后要迅速按照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及时向学校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漏报或迟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