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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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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

第1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备;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ity changes a course accelerate, all circles of the society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work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is more and more widely used, it is in this context, this article o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research, I hope the related research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Keywords: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sanitation equip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就,再加上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如今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进步有着直接相对应关系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也呈现出规模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这就使得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逐渐成为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环卫工作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环卫机具越来越先进,使得管理好使好环卫设施设备成为当下环卫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实施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是进行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有效保证。

由于当前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倡导呼声越来越高,而环境卫生的设施和设备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密不可分,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情况则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以及这些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可以从根本上体现出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水平高低,对于和城市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使用,并且使得这些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效用发挥,并且做到对城市当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这对整个城市的外在形象有着很好的体现作用,所以说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这不仅仅体现在这是一门科学,其中的重点是要对其如何进行管理才是重中之重。城市管理者只有用好和管好城市当中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这样才能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情况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坚强保障,并且才能为这座城市创建出来一个比较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样所创造出来的环境才能够给市民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空间。所以说,管理好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着十分的必要性。

(二)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是增加收入和节约支出的有效途径。

新世纪以来,各个城市当中所组建起来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当中,其中最大的固定资产就是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这也是环境卫生经费当中最大的消耗源头,在这些环境卫生经费当中,主要是包括对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年审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所以正确进行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对于确保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经费开支有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而对于经费开支节约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施精细化的管理。

二、对我国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几点探索研究

长期以来,为了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使得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环境卫生部门都对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长期的积极摸索,从目前所反映的效果来看,目前比较成熟多角度、全方位和多层面的设备设施管理模式是形成了以制度作为准绳,以市场为依托,以经济杠杆作为动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的具体做法主要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将科学作为依据,将具体实践作为基础,立足于合理制度作为保障,把经济作为动力。按照俗语上说的无规矩不成方圆的道理,在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同样必须遵循这一道理。各地区的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工作特点以及所处的体制特点进行充分结合的基础之上,通过使用科学的数据作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再经过长期和不间断的实践和完善之后,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一整套一系列的制度建立起来,再加上通过对经济杠杆在其中作用的发挥,积极使用费用承包等形式从而做到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做到挂钩处理,这样不仅仅可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起到很好的有效促进作用,而且还能够做到单位和职工两者之间做到良好双赢局面的实现。

其次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通常来说,进行管理绝对不可能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上,最好的做法就是通过点的作用带动整个面,在循序渐进当中实现管理的全方位、多角度和多层面的方式。如具体的在进行管理车辆所耗费的费用方面来说,进行管理的初期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车辆所具有的客观工作状况,核算管理车辆的燃油情况,按照所调查的情况对燃油指标进行制定,再加上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对燃油指标进行多次的修改和完善,立足于此,根据管理车辆燃油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先后有效管理控制齿轮油、电瓶、机油、防冻液、轮胎等这些车辆的配件,并且做到将这些配件的消耗情况与驾驶员的经济利益进行挂钩,在对这些配件进行管理之后,最后必须将车辆的维修配件费用和维修工时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进行承包管理作业,使得对于环境卫生车辆的管理做到多角度和全方位。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相关制度制定的同时,还应该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考虑,这样就可以通过使用经济杠杆这一手段作为动力,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对管理部门进行制定、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确定的车辆班组、驾驶员和装卸工等多个层面的立体化管理,这样就使得为了对管理规定的实施进行协助,在各个层面上都采取不同的措施,这样就使得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力度得到有效的增强,并且做到对实施管理的效果得到有效的强化。

再次是在进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候注重对细节的管理,并且抢抓对设施设备边缘管理。通常来说,实施管理通常可以分为精细化管理和粗放型管理两种类型,在进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时候,必须立足于在大框架下进行粗放型管理,而在大框架下的各个小点都必须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立体性覆盖,这也就是说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必须对其中的每一个小点、每一个环节进行重点关注,要做到对其中的细节进行重点留意,特别是其中的管理当中的边缘部位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够实现管理的最终效果。而在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当中,对于其中的细节管理和边缘管理方面要做到加强,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则是通过对在管理过程当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要求进行实施,一是对于所要做的事情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二是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必须要做到及时反馈,三是要对于解决的问题做到跟踪落实,使得整个程序能够做到实现闭环处理,这样就会使得所要从事的所以工作都能够做到有始有终,各个部门做到各负其责,这样就将进行管理的触角触及和延伸到各个角落当中,从而做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精细化目标的实现。

最后是对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要做到常抓不懈,从而实现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研究表明,对于管理的实施则不能够仅仅依靠一朝一夕就能够得以实现,做好管理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好坚持工作,通过对管理进行常抓不懈的努力,使得进行管理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得到保证,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进行管理的目的和达到管理的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的采用从而来实现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的时效性和长效性,比如在进行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方面,可以通过每个月对于车辆的出勤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统计核算,如可以制定出《车辆完好率以及维修及时率考核标准》来进行实施,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标准要求对车辆的出勤情况、车辆行驶的公里数、所做的工作量、对车辆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月进行综合核算,根据标准所制定出来的指标进行奖罚兑现,特别是可以在每周指定专门的日期作为车场日活动,以便对环境卫生的车辆卫生状况和机械性能等车辆状况进行综合检查、维修、保养,并且可以按照每月一次的对环境卫生的各个部门的设备进行设备考核,还可以进行红旗车评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得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并且对设备的长效管理做到有效的实现,使得进行管理的预期目的能够得以达到。

综上所述,通过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进行以上管理举措的实施,从而做到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的调动,从而做到将有限的环境卫生经费能够发挥出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在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探索出一条适合环境卫生部门自己的道路,从而做到对管理目的的实现,使得自己的形象得到有效的树立。

参考文献

[1] 安志民.北京垃圾治理环境管理评估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2] 吴震华.PDCA法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05)

[3] 甘露,沈建新,陈军风.基于WebGIS的城市环卫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01)

第2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要切实做好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并且做到持之以恒,需要具有一定的硬件设施,这就要考虑到这些硬件设施的具体规划问题,首先规划要合理、平面位置要布置得当;其次,要根据人口的流动量和城市的特色,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相应的规模,并与城市特色相匹配的品味;第三,要考虑各种人群的使用方便,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的使用;第四、要注意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满足一定的使用年限;最后,对设施建设完成后加强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和大家探讨这几个问题: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与定位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的公告(第178号)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比如:江山市乌里山垃圾填埋处理厂的位置就设置在城市边缘10公里以外,离周边居民住宅500m以上,并且在城市常年风向的下风口,同时也不得设置在水资源供应区域及其上源,交通方面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分片设立垃圾收集转运站;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在道路两侧以及 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 、广场 、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还有我们最常用的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商业、学校、车站、码头、集市等地方的周围,并且有醒目指示标志和可靠的安全通道。

2.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4.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安全通道,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6.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模与品味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种类必须与城市的大小相匹配,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使用要求。在确定前首先要充分调查城市的实际居住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调查工业、医疗等的数量、规模及其分布情况,预估各种行业产生的垃圾性质和数量,预估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速度和各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设施的运行能力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

例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规模。在车站、码头、商业、旅游景区等区域,由于客流量较大,规模应当大些,宜设计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结构为主,不足时适当配备一些流动厕所;在学校、厂区周边区域,由于其内部各自有配套的专用厕所或公共厕所,一般都能够满足各自的使用要求,所以,可以采用流动厕所即可,以避免因重复建设而造成浪费。

城市是有生命的,城市同所有其它的生物体一样,在他们自生的整个运动中,贯穿了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协调和统一,形成城市社会有组织有秩序的活动。公共设施是促进人与自然直接对话的道具,帮助人更直接方便的与自然对话,城市公共设施起着协调人与城市环境关系的作用。所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外观设计应根据城市特征、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周边环境、城市古老的文化素养来确定。由于环境卫生设施分布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文化的宣传与推广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垃圾处理厂的选址,无论是焚烧厂还是填埋场,都不能建在旅游景区及其附近,否则会降低一个城市的品味。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用户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城市卫生公共设施应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这也正是公共设施区别于私属性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除满足正常人使用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类型的残疾人使用,即我们通常说的“无障碍设计”。就厕所而言,出入口除了设置台阶外,还应设置残疾人通道,残疾人通道应与市政人行道上的盲道相连接,并保持畅通,安全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栏杆,栏杆高度应不少于1.05m。厕所内部的应配备残疾人使用时所需要的安全拉手等设施,设置残疾人专用位置。男厕所的小便斗设置高度应考虑小孩或矮个子人群的使用,高度在安装时略低一些,一般离地高度不超过0.50m。

“无障碍设计”就是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同时,设计者还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设计出可以供所有人使用的产品。为市民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不断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做到三个“一样”,即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一个样,白天晚上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素质,呼吁人人都能够热爱这座美丽的城市,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爱护环卫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辅助设施,公共设施设计是伴随城市发展而产生的融工业产品设计与环境设计为一体的新型环境产品设计,它与其他建筑一样,应遵循城市的发展和城市构成的要求而发生变化。城市卫生公共设施体现了人类的文明程度与城市的发展程度,同时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性质又与城市的环境性质相一致,具有文化性、多元性、特定性的设计特点。公共设施的存在犹如城市的家具,是城市空间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城市的细节设计,用其丰富的造型、多变的体量及多重功能丰富城市空间。所以,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城市发展所需要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一般都无法单独使用。如:垃圾容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运输及其运输道路、垃圾处理厂(焚烧厂或填埋场)都是一个系统;再说,公共场所、给水、排水(废水排放、污水排放)、市政管网也同样是一个系统,所以它具有连贯性,其使用功能的体现具有整体性,缺少如何一个中间环节都无法完成其使用功能的发挥。因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时就必须考虑与上下环节相匹配,需要多种专业设计者的相互配合,在设计上为确保满足使用功能奠定基础。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思维都存在其局限性,建议将设计方案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执行公示制度,集思广益,精益求精。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等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完成后出现不可修复的遗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监理制度,实行过程控制管理,避免因建设过程中出现偏差而无法达到原设计的效果。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验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或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国家为保护公共设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等对制裁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着社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安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处罚方法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依照犯罪情况而定。

但是,仅靠法律约束是完全不够的。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比如:城区果壳箱、垃圾屋的管理措施:根据城区和地段责任到人,确保外体干净,垃圾及时收集、清运,保持容器周边整洁,无满溢和散落现象,确保完好率不低于93%;果壳箱的摆放,现在城区的主要街道密度要求:间距在50-100米,它们是根据人流量和商业网点密集情况进行摆放的,像江山市区的解放路、中山路、鹿溪路、南门路、江滨路等路段人流量和商铺较为集中的地段,设置间距以50米至100米为主;果壳箱的管理力度体现在它的破损程度,果壳箱不加强管理,常常会损失原有的功能,“上岗”不久就遭开膛破肚,外壳不巽而飞;“淘宝大军”乱掏乱抛,形成二次污染;在餐馆附近还面临被烧坏的危险;也有人喝醉了洒,把果壳箱作玩具用;有少数商家把自家店铺前的果壳箱擅自拆除。以上种种现象管理部门需制订出一系列设置措施与管理办法,落实到人,管理到位,每天按排专职人员在大街小巷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复,并且建立台帐,管理人员认真总结前几年的工作经验,针对以往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用、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连体分类形式,为杜绝以往拾茺人翻捡后垃圾乱七八糟现象,继续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理念,果壳箱外体张贴“不可回收”、“可回收”、“投烟头处”等字样,大大方便市民扔垃圾的需要。

结束语: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一个美丽的城市,不仅需要美丽的园丁来呵护,更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公共设施来支持。无可厚非,一个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配备程度及其完好率决定着一个城市卫生的保护效果,所以说,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城市的美化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3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干部;转换;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209-02

随着国家就业机制的不断调整和变革,大学生就业渠道与就业倾向呈现多元化。在提出依托国民教育培养部队军官的战略决策以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笔从戎投身警营部队,成为部队干部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和后备力量。武警部队从1999年开始正式从地方高等院校接收大学生,先后与12所地方高校联合培养武警国防生,是为加强武警部队人才建设,改善部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促进干部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对提高部队战斗力的生成,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入警的大学生必须尽快实现自身的角色转变,即从一名地方入伍的大学生向一名合格军人的转变,再从合格军人向一名合格指挥员的转变。在这两个转变过程中,有这一群体独特特征,也就决定了其过程的独特性与特殊性。

一、两种“社会角色”转换的内涵实质

社会角色是指个人在社会关系位置上的行为模式。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是人们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是人们对于处在特定地位上的人们行为的期待;是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基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身居环境、教育模式、管理方式、目标的构建,权利义务划分等等,大学与部队,大学生与军人之间都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角色。这样的不同角色就意味着要实现转变,也即由“角色的实然”向“角色的应然”的过渡。入警大学生经过大学期间的院校生活,可以说在个人价值认同上形成了符合社会期望与学生规范的较为稳定的角色模式。而军人角色所具有的意志品质,职业操守,纪律作风等,对于他们来说是全新而未熟知的。入警大学生和军人两种不同的角色,意味着在角色的转换时需要自我调适与外界调和,进而完成新旧角色的时空转换,这对于入警大学生而言是必须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入警大学生社会角色转换时的问题反观

(一)心中理想和现实情况的出入。入警大学生到部队前往往把部队想得过于美好,往往只注重威武神采的一面,而对艰苦磨炼的过程却无心在意。因而,当进入部队走上工作岗位后,往往发现现实中警营生活与曾经心里希冀的生活相距甚远,进而在遇到现实与理想的落差时,部分人容易产生困惑、空虚、忧郁,甚至是失落感和自暴自弃,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个人需求与部队要求的差距。多数入警大学生是为实现自身入警的理想或者是价值而走入这个群体,但也有少部分人入伍是抱有“自我”的目标,这一因素使得现实动机的多元成为部队发展的羁绊。由于武警部队的自身特殊性,多数执勤目标点多线长,驻地环境难以与曾经就读大学的繁华都市相媲美,在时间的自由度和空间活动范围上都受到了制约。面对如此之反差,部分人便难以适应,难以调节好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意志消沉,情绪低落。

(三)个人情感和集体意志的矛盾。入警大学生正处于社会交往与个人情感流露的重要时期,曾经的院校生活不但没有个人情感的约束,恰恰是个性、感情张扬的“开阔地”。在此学习生活中,便形成了以自身为中心的社交圈子与感情空间,转而进入警营军事化管理,不得不使其情感的抒发“空间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若不能较好地去调节,则与部队需要的情感意志要求不相符。可以说,情感上的欲求与意志的磨炼形成了矛盾,导致在入警初期产生情感上的不安,焦躁。

(四)社会大环境与生活小环境的矛盾。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社会利益和体制的不断调整,使人们在思维观念上产生诸多的变化。多元化的思维,多元化的价值观念蕴藏在转型期的社会之中。大学生的成长是伴随着这样的过程而逐步成熟的。因此,在对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的认识上都是符合社会大环境和校园既定的生活原则。在这其中,也存在着价值观念的模糊化,不确定化,以及价值观上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入警大学生由“学校人”转而成为“部队人”这必然又对已建构而来的价值观念产生冲击。转型期的大学生是最需要教育的引导,从大学校门走出就步入了警营,生活小环境的改变使其失去了很多大学时代所拥有的自由,由此产生“不太自在,不太适应”的心理现状,这给部队传统的管理教育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要想较好实现角色的转换,加强引导必不可少。

三、实现入警大学生干部角色转换的路径选择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着重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从当前实际出发,端正自身的入伍动机。正确的入伍动机是地方入伍大学生实现角色转变的前提。只有持有正确的入伍动机,才能坚定投身警营、无私奉献的信念,明确自身价值释放的方向和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以抵御各种不良意识形态的渗透影响和物质利益的潜在诱惑。同时,要正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脚踏实地,在实践中强化军人角色认识,有意识地将思想上的升华表现在日常工作、训练和生活中,注重每个细节的培养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将个人专业特长与部队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价值的实现纳入部队的整体持续的发展之中。

同时,要正确定位,既要看到自身在文化知识方面的优势,坚定在部队建功立业的信心,又要正视自身在军事素质、部队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先天不足,以积极的姿态进行自我调适,摆正个人位置。一是初期以普通一兵去定位。入伍大学生应正视自身素质与军人角色期待之间的差距,尤其在体能与技能方面的不足。为此,要积极提升军事训练水平,强化军政素质,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以适应第一任职的需要。二是以学生身份去定位。入警大学生缺乏部队基层生活的经历,为此要以谦虚好学的态度,诚恳地向周围领导、老士官、老同志请教,尽可能多地获取部队生活的直接或间接经验。三是准确把握自身干部角色。入警大学生干部要树立以部队为家、用己所长为部队建设添砖加瓦的主人翁意识,在学习、锻炼的同时,要以一名勇担当,勇负责的干部身份去管理,去协调,去把握,将个人的成长进步与部队的长远战略性发展结合起来。

(二)强化育人功能,打牢履职尽责的思想根基。大学生干部能否留得住、用得上、有发展,关键是要夯实履职尽责的思想根脉。一方面,要强化理论学习的作用。大学生干部对于部队理论普遍接触较少,理解较为有限。强化理论学习就是要夯实理论根基,用心、用脑去学习、去渗透、去领悟,切实提高其理论素养和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着重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强化政治意识。突出抓好以“主题主线”重要战略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和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他们的政治信仰,以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二是强化法纪意识。要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令条例的学习,引导大学生干部增强法纪观念、法律意识,培养自律意识,自觉服从管理,尽快适应警营生活。三是强化担当意识。要帮助其树立担当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勇于担当,乐于担当,充分认清武警部队所担负任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艰苦磨炼中增长才干,在拼搏奋斗中谋求发展。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讲清入警大学生干部在部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清个人在部队发展的优势,引导其从思想上把“己责”的观念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打牢责任观、树立使命观,坚决落实好上级的指示与安排,扎扎实实开展好各项工作。

(三)坚持长抓不懈,积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一是要贯彻疏导方针,提高认识,广泛深入地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切实把思想工作做扎实。二要加大典型宣传力度,组织优秀基层干部作先进事迹报告,增强大学生干部对基层岗位的感性认识,激发在基层建功立业的信心与热情。三是要充分运用涌现出的爱军精武标兵、遵章守纪的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武警十大忠诚卫士等先进典型,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四是要注重教育引导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规范自身言行,处处树立榜样,时时以身作则,把战士作为战友、兄弟,自觉和战士实行“五同”,了解战士的所思、所想。

(四)突出人文关怀,构建栓心留人的培养环境。构建栓心留人的培养环境是充分发挥大学生干部的学历优长、素质优长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大学生干部岗位成长、建功警营的重要着力点。为此,要在“关爱成长、关心生活、关注成才”上下工夫,引导他们建功警营的信心。

一是关爱大学生干部的成长道路。大学生干部正处于情感、感情易波动的关键时期,也是人生成长中的黄金时段。为此要做好其个人成长过程中的调适工作,正确引导其看待“大家”与“小家”、“吃苦”与“享乐”、“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把个人的成长融入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二是关注大学生干部的成才空间。大学生干部受过高校专业性的教育,大都希望学有所用,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部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要积极搭建成长进步的平台,预先作好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积极支持其提高学历,继续深造,着力提升本专业的应用能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将他们的知识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素质优势,做到“人尽其用,用其能成”。三是关心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生活。各级领导机关日常工作中应多关心大学生干部的生活及工作情况,对他们在部队的适应性摸清楚,深熟知。及时靠前,主动靠近了解其家庭情况、所学专业、个人特长,对有实际困难的大学生干部及时帮助其解决,使其安心工作,提高自身能力。

参考文献:

[1]肖吕付.激发基层地方入伍大学生干部工作内动力的思考[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6,(S1).

[2]段书敏.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资治文摘:管理版,2010,(2).

第4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作为一门非母语的语言学科,学习环境的选择和营造,是师生教学交流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我国学生在教学中最缺乏的是英语语言环境。要营造一种情境、一种氛围、一种让学生很容易进入角色的环境条件,这正是我们在过去的教学中所缺乏的。那么,如何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英语学习环境呢?

一、融洽师生关系,营造愉快教学氛围

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总是教师“一言堂”,课堂上教师一味地向学生灌输,学生只是被动吸收的“贮存器”。这是不科学的。最起码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教学原则,更不符合语言学习的规律。课堂环境如何,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极大,教师的责任在于为学生创造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教师要深入学生,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有的放矢地帮助他们。课前,可根据教学内容,由教师用学生听懂或大致听懂的英语讲一个幽默笑话、一则谚语,或由学生进行课前三分钟英语会话练习、自由演讲、自由谈、集体唱一首英语歌曲等。从而活跃气氛,激发学生兴趣。

新课程标准下的课堂更是学生的课堂,而教师也是其中重要的评估者之一,教师的评价是多种多样的,时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上的,如记分,贴红花,记入光荣榜等等,总之一个出色的英语教师应该懂得如何适时地去赞扬他的学生,哪怕是一个简单的“GOOD”都会给学生极大的满足。当然评价也有否定性的,但对英语学习者,我们应以肯定性评价为主,由于新教材对我们的学习评价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将它们渗入我们的考试评价和总结评价。总之,应以人为本,关注全面发展和提高学生素质。

二、创造情境语境,实现教学过程交际化

语言总是和情境连在一起的,没有没情境的语言,有了情境学生才印象深刻,并能准确将所学语言掌握。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给学生创造说话的机会,还要设创计多种情境,鼓励学生在说英语时带表情,伴以手势动作,要像演戏一样把生活中的交际场合搬进课堂。如在教学Can you come to my party前,教师便可以先设计一个When is your birthday 的问答活动,然后自然地引出一种Invitation的情境,让学生分组进行表演。教师发起学生间的活动,有时自己也参加进去。如在Where`s your pen pal from的教学中,教师先以“Could you describe one of your pen pal to the class?”的提议,要求学生在组内进行交流。之后,又可以“Do you want to invite your pen pal to your house ?please draw a map of your neighborhood.”引出Ask for and give directions的情境。教师也可以作为问路者的角色参与进来。

新课程标准要求我们能把课堂进行延伸,故而教师的嘴巴还可用来与学生“议”,议时事,议足球,议Tv programs,和学生在议中互换语言角色,让学生能习得更多英语词汇以及运用语言的能力。比如当前很多学生喜欢追星,我便和他们共同探讨各stars的优、缺点,就周杰伦、SHE之所以“famous”、“popular”的原因发表自己的观点。男生们则更喜欢和你探讨贝克汉姆和迈克.乔丹、姚明等World's players。

与学生聊天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聊更能促使师生的互动,而且更偏向于倾听学生的心声,这种功能多见于课余和与他们共同的活动中。与他们聊家常,增进了解,提高认识。比如,可以聊双方的families、friends and holidays等。在“聊”中,你可以知道许多学生课堂里展示不出的优点,也让你熟悉他们的hobbies,更好地引入并运用于课堂。如果你使用得好,有时甚至比“侃”更显功效,特别是对那些学困生,可提高其学习兴趣,由喜欢教师,进而喜欢你的每一堂课。

另外,教师在课上的一切活动都尽量用英语进行,如组织教学、讲解、布置作业、解答问题等,以便为学生提供一种语境,并养成学生运用英语的习惯。真正做到师生交流,学生之间交流,用真实的语言材料,用英语教英语和学英语,用语言做事,使用角色扮演,情景对话等使交际活动贯穿课堂始终。

三、突破课堂、课本,寻求多样化教学

第5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 人生环境; 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1)01-0077-03

和谐的人生环境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关注大学生的人生环境。所谓人生环境,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1]思想政治教育应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最重要最密切的四种关系维度入手,帮助他们建构和谐的人生环境。即在自我身心关系维度上,实现身心和谐;在个人与他人关系维度上,实现人际和谐;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维度上,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在人与自然关系维度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加强大学生身心健康教育,以促进其身心和谐

身心和谐有助于大学生培育优秀的心理品质和塑造健全的人格,它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保障。因此,优化大学生的自我身心环境、促进大学生自我身心和谐,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性内容。当前,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变化和大学生心理发展不稳定性的特点以及针对性教育相对较弱、因人施教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高校学生的心理问题比较突出,自杀、他杀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为了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和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重视和优化大学生的自我环境。

优化大学生的自我环境,在整体上要重视发挥高校身心健康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锻炼身体、调节心理,保持身心健康。主要途径和方法是通过军训、入学教育、心理咨询、毕业教育等机制,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育等课程实施相关的身心健康教育。这些常规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对优化大学生的自我环境将起着主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除整体性关注以外,还要注意大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的层次性,如环境区域(城乡)层次、经济状况(贫富)层次、年级分布层次等。以年级层次为例,低年级学生会受到学习、生活和交往等方面的困扰,如果不及时化解和疏导,就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甚至是心理疾病。所以,对他们的自我身心环境的关注,可以有针对性地从环境适应和心理发展的角度入手,帮助他们树立新的学习理念,提高他们独立生活能力,给他们以更多的人文关怀。高年级学生来自就业、考研和经济方面的压力会加大,问题也比较多。减压或者说促其身心和谐的最好办法,主要是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关注他们的想法,关心他们的未来。如果说整体平台、层次截面是解决普遍性问题的话,那么,具体的个体关注就是解决特殊性问题。生活中,由于家庭变故、天灾人祸、失恋、事故等都可能对具体的某个学生的自我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能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就不会产生心理问题,否则就可能由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破坏自我环境,危害身心健康。对此,高校有必要建立学生个人心理健康档案,根据学生心理问题的不同、问题层次的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发挥心理咨询师、班主任、辅导员、亲人、室友等相关人员的角色优势,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总之,化解身心矛盾、优化自我身心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孤立地进行,需要加强体系性的探索和研究。

二、思想政治教育要正视大学生人际环境,以促进人际和谐

人际环境是人生环境的重要维度。和谐的人际环境有助于大学生养成健康的情绪情感和精神品质,它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正视大学生的人际环境,引导大学生人际交往,提升融洽人际关系的能力,促进人际和谐。[2]

优化大学生的人际环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解决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现实问题,是促进人际和谐的关键。对个别有交往障碍的学生要及时地进行心理疏导,找出产生障碍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学校要加强大学生人际交往方面的调研和心理咨询工作,将被动咨询与主动介入相结合,要经常性地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开展系列讲座,解决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难题和困惑,提高他们人际交往的调适能力。其次,教育大学生遵循人际交往的原则,是促进人际和谐的基础。平等待人是促进人际和谐的前提。要教育学生学会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学会互相尊重。诚信是促进人际和谐的保证,要求真心诚意、表里如一、言必行行必果。宽容是促进人际和谐必不可少的条件,要求交往双方相互理解、彼此包容,消解人际间的紧张气氛。互助是促进人际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教育学生学会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养成乐于助人、扶危济困的好品质。再次,提高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技巧,是促进人际和谐的手段。大学生交往真诚自然,这是好的。但适当学点交往技巧,有助于人际和谐。如:交往要以对方为中心,关注交往对象的需要、兴趣和感受;要学会使用敬语,适当地赞美对方;要学会倾听,理解对方等交往技巧。第四,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是促进人际和谐的根本。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在人际交往中发挥着根本作用,直接影响人的交往需求和交往吸引。如果道德品质有问题,那么即使掌握了一定的交往技巧,也很难处理好人际关系。因此,大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是优化其人际环境的固本之举。

三、思想政治教育要引导大学生适应社会环境,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精神条件的总和,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最重要的关系维度。社会环境是人生环境的现实基础,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大学生和谐精神的培育和社会责任感的养成,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重要的社会条件和发展平台。当前,大学生在认识和适应社会环境方面存在十分突出的问题。对社会认识的错误表现有:“无知型”,即一头钻到书本里,“两耳不闻窗外事”;“否定型”,只看到社会的负面,充满抱怨和愤怒;“旁观型”,冷眼旁观,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置身世外。基于这样的认识,当然不可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不可能成为有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为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适应社会环境,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重点在于提升大学生对社会环境的认知水平,关键在于促进大学生把握好自己在社会中的定位。只有科学认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才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大学生首先要处理好四种“关系定位”。[3]一是个体性与社会性关系中的个人定位,把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但是人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而存在,否则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把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是人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二是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关系中的个人定位,把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统一起来。个人需要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个人需要不能以损害社会需要为前提,任何忽视或有悖于社会需要的个人需要,不仅不能得以满足,还可能有误入歧途的危险。三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个人定位,自觉维护乃至于服从社会整体利益,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统一起来。作为独立的个人和整体的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个人利益,而社会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大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利益冲突时提倡和鼓励服从社会利益。四是个人权利自由与社会责任义务关系中的个人定位,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义务,把享受个人权利、自由和承担责任、义务统一起来。[4]要教育大学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履行好自己的社会义务,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满足、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充分地实现。

其次,要教育大学生正确理解两种“价值定位”。一是个人维度的自我价值认同。自我认同是一种自我价值和自我意义的发现和肯定,张扬了个人的主体意识、突出了个人的主体性地位,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要求。但是,自我认同的另一面也蕴含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处理不好,极易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危害是较大的。为此,高校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合理的自我认同,即形成一种既能充分实现个人的发展,又能与社会价值目标相融通,使个人与社会相互促进的关系模式。要实现这种理想化的自我认同,就要教育大学生主动摒弃个人主体中心化的自我观,培养自我与社会互利的辩证唯物主义自我观,既反对传统的个人与社会的单向度的依存和服从关系,也反对无视社会、唯我独尊的个体认同模式,要在个人与社会相互促进的过程中确立自我的位置、价值;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上,要坚持社会主导价值规范灌输与个体主体性的培养相统一的教育原则,克服“过分强调社会规范”或“过分重视主体个性”的片面做法。二是社会维度的社会价值共识。社会价值共识是特定社会基于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特点对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共同的价值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就是我国的社会价值共识,遵循这种社会价值共识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为此,高校要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修养好、品德高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教育,培养大学生的集体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

四、思想政治教育要教育大学生尊重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对立统一的。自然对人有制约性,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前提;人对自然具有能动性,人能够认识和改造自然。从人的视角看,人类从早期的匍匐在自然的脚下,到近代工业文明以后的逐步成为自然的主人。正当人类沉浸在征服自然的喜悦中的时候,独具慧眼的恩格斯适时地发出了警告:“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5]遗憾的是人类并没有放慢恣意征服的脚步,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真谛。近年来,很多基于人祸而发生的越来越多的天灾,终于使我们体认了人与自然的依存关系,凸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自然环境观念状况,将关乎人类的未来。因此,在大学生人生环境教育上,高校有必要扩大思想政治教育的范围,更加重视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德育”[7]这一新的领域。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德育目标,需要加强高校的环境道德和生态文明教育。首先,要教育学生学会尊重自然,树立整体生态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正确认识自然、尊重自然,把改造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结合起来;要树立整体生态观,强调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结合起来。通过生态道德教育,唤醒大学生的生态意识,提高他们对环境和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认同程度。其次,要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增强大学生环境责任意识。环境道德是基于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而产生的,它把道德的领域从传统的人际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关系,并将友爱、平等、善恶、良心等道德观念应用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倡导人们自觉地承担起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显然,高校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对于增强大学生的环境责任意识以及消解当前的环境问题都有着特殊的意义。再次,要教育大学生树立生态文明观念,走科学发展之路。高校要加强生态文明观念教育,帮助大学生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想;在我国小康社会建设中,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之路,决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非生态发展之路。

人生环境视阈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四个维度内容,既彼此关联又各有侧重,各自在整体的人生环境中居于特殊地位并发挥作用,开辟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全新模式。自我环境是人生环境的心理基础,它制约并影响一切关系层面的人生环境,和谐自我环境有助于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体;人际环境是人生环境的现实展开,是社会环境的具体体现,对自我环境有着持续的影响,和谐人际环境有助于大学生养成美好的情绪情感,便于情感交流和行为协调;社会环境是人生环境的现实基础,它使得社会实践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有了体现和依托,和谐社会环境有助于大学生和谐精神的培育和社会责任感的养成;自然环境是人生环境的存在前提,是人生环境得以展开的空间存在形式,和谐自然环境有助于开启大学生的生存哲思和培养他们的环境道德责任感。总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生环境维度建设是一个全新的理论视域,通过突出和加强人生环境教育,有助于大学生营造和谐的人生环境,促使其健康地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3]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79,85-86.

[2]文学禹.和谐视角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5):77.

[4]陈友放.创造和谐的人生环境[J].前沿,2008(8):134.

第6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经济利益最大化;生产发展与生态平衡;和谐

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现状

(一)中国经济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我国年均GDP的增长一直远超世界平均水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中国奇迹”。近两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从注重“量”转变成重视“质”,逐步从制造大国转变成创新强国。经济增长速度虽然不及之前快速,但是依然稳健,我国依然是世界上经济形势乐观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资源环境现状

1.我国资源总量“地大物博”,但是对于我们有战略意义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在人均占有量方面均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

2.水资源严重短缺,河流干涸,地下水水位下降等,很多地区每年都会出现干旱灾害,另外,水质污染严重,水资源浪费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生产和生活。

3.土地资源紧缺。我国可耕地的优质土地资源少,非农用占地使良田数量大幅减少。土地资源总量虽多,但是人均占有量少,可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少。

4.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可利用资源数量少,资源浪费严重,再加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污染严重,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瓶颈。

(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现状

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1993-2011年污染物排放曲线虽然有起伏,但从2006年开始,曲线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随着GDP的增长,我国也逐渐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一定的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加强资源利用,使得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总的来说,我们从之前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逐步转变,通过多方面努力,使经济发展逐步向循环经济模式靠近,改善环境污染,遏制环境状况恶化。

二、循环经济概念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原则,通过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回收再造,使经济活动成为绿色环保、可持续的经济生产模式。循环经济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它存在多个经济环节中,包括:资源开采环节、资源消耗环节、废弃物产生环节、再生资源环节、社会消费环节。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在环境资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瓶颈的背景下,循环经济成为必然选择。循环经济不

仅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由于工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以最小的投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形成可持续的绿色经济发展。

(一)循环经济能够节约资源

众所周知,目前人类利用的很多自然资源,例如,煤、矿物质、水资源等都是不可再生资源。这些资源一旦用完就会永久消失。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低消耗”,通过改进技术等方式,投入尽可能少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在生产和消耗的过程中,让资源发挥最大效果,尽量回收利用剩余物质,加强循环利用,提高生产效率,为经济活动创造出更多价值。

(二)循环经济能够改善环境

人们在经济生产活动中,很多物质不能被充分利用,并且会产生大量废弃物。循环经济的“重复利用”,使得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并且经过再加工制作后延长使用周期,这样,就减少了废弃物的数量。同时,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率,最大程度把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变废为宝,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目前,煤矿在生产使用的过程中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体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现在已经有了太阳能、风能等能够代替不可再生资源的方式方法,这些方法是循环经济的表现方式,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能够推动社会发展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对“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传统经济模式的变革。这就要求政府改革经济发展机制,创新经济发展模式,制定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法规;同时,鼓励创新、创业、新科技,大力发展新兴科技产业,改革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行业。对于企业来说,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和生产模式,从经济活动的初端,到生产过程中,直至经济活动的末端,都要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

(四)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新型方法,更是以人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

当前,我国城市存在各种各样的“城市病”:人口聚集过多、交通拥堵、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人们存活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质量低,容易诱发焦虑、不信任感等心理疾病,从而导致社会安全隐患,更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这个模式的运行,不仅仅能使在经济活动中的资源得到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也同样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让市民懂得循环利用,培养节约不浪费的意识,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例如,在北京的一些小区里,放有盛放不同垃圾的垃圾桶,上面会有垃圾分类的提醒标识,并且清楚的标注了各种垃圾类别,不同种类的垃圾会有不同的用途,使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通过这样的方式,人们的分类、循环利用意识提高了,也培养了保护环境的习惯,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改变了,行为方式就会得到改善,从而居住环境也会更加美好,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得到体现。

四、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

(一)实行绿色设计

绿色设计是指在产品的设计过程中,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使产品在使用周期内最大限度被有效利用,不产生浪费。制作时按照标准,这样,在产品或设备需要更新换代时,能够重复利用,不需要整机报废,同时便于拆卸和更换,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

(二)推行清洁生产

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应投入尽可能少的资源或使用绿色无污染的原料进行产品制作,降低能耗,减少原料对人的危害。清洁生产是一种实用型的生产,是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的生产,是对资源消耗的规划和管理。

(三)建设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是以生态学为指导,遵循“回收一再利用一设计一生产”循环模式的企业工业园区。园区内的企业目标是尽量减少废弃物,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所产生的废物,用作下一个工厂的原料,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变废为宝,最终使得园区内污染物排放为零。

(四)创新绿色技术

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提高资源利用方面取得了突破。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消除污染的环境工程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外,在传统工业不断转型升级的同时,设备制造技术、企业无污染绿色生产技术都应进一步提高。

(五)推动绿色消费

政府应在在社会中倡导绿色消费。鼓励消费者购买经过生态设计或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杜绝浪费,提高节约意识,在商品周期结束后进行回收利用。尤其是在公司等办公场所。员工应具有节约意识,不随意浪费纸张等办公用品,进行办公用品的二次回收利用,做到绿色办公。

五、总结

第7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县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和乡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

乡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物价部门批准。

第八条(社会监督)

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人民政府和乡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镇粪便清除和处置)

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清扫,定期下药,保持公共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的限制)

集镇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临时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村民粪便管理)

村民应当将粪便倒入粪缸、贮粪池、化粪池或者产沼池等贮粪设施。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第十三条(粪便处置要求)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粪便处理的限制)

禁止任意排放、倾倒粪便。

第十五条(集镇居民生活垃圾清除)

集镇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垃圾容器内。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垃圾管理)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处置垃圾申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置要求)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垃圾处置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不得乱扔、乱倒、乱放、乱堆。

秸杆、柴草、杂物不得随意堆积,腐烂的应当及时处理。

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实行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扔弃。

第二十一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应当设置与粪便、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保护)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场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五条(村民贮粪设施的设置)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冲式户厕的管理)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按每只5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减轻和加重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法者违反行为的追究)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的范围)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养殖场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篇:环境卫生设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投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仕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仕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七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