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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地震造成跨坝、溃堤、房屋坍塌等恶性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把地震灾害的预防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地震灾害险情按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地震灾情的发展和防震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险情,应迅速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处置程序
(一)当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转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必要时,向社会公众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二)街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区防指提供的地震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防震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根据地震灾害情况,街道应急领导小组派员赴现场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地震灾害险情过后,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生产自救工作。同时,对地震灾害险情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
三、预案的实施
预案启动后,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单位协助各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研究分析险情和灾情,提出地震灾害险情处置意见,对有关设施进行调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收集信息,传达指令,并开展总结、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街道各科室及社区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抢险救灾。地震灾害发生地的社区组织实施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灾民安置等工作。街道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社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街道经委、城管等科室分别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道路基础设施、地质灾害、居民区等抢险救灾工作;社事科负责指导灾民安置和救济救助工作;派出所、综治中心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应急物资和电力通讯保障。街道经发办牵头,协调落实并应急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等储备和调运工作;报请区防指,协调电力供应与电信畅通。
(三)应急资金保障。社事科、城管等科室负责街道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
(四)医疗卫生保障。社事科、卫生院等科室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后勤保障。行政办牵头,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和抢险物料等后勤保障。
(六)灾情核查。民政、统计站牵头,负责了解、收集、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区防指、区民政局。
(七)善后处理。社事、城管、人武部等部门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等设施,帮助指导灾民修缮房屋,恢复工农业生产和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地震灾害,个人求生, 求生桌
中图分类号: A715 文献标识码: A
Design and Research of Individual Surviving Table in the Earthquake
CAO-Lirui
(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cience, Tianjin, China 300457 )
Abstract: Based on the need of individual surviving in the earthquake and serious consequence of building collapse. Emergent avoiding risk are treated as design principle, and design of life-table is 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of design and industrial design theory of individual instant surviving table in the earthquake are also illustrated. Have found effective, efficient and thorough way to help people protect themselves and survive and to save lives timely.
Key words: the earthquake , individual surviving , life-table
地震灾害作为全世界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全球范围内活动频繁,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救援、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后续工作量巨大且费用支出庞大。研究调查表明,目前还未有有效的地震灾害预报,可以保护生命免遭建筑物坍塌的伤害。因此,针对地震灾害的求生产品的设计与研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1.地震灾害个人求生产品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地震危害
据统计,世界历史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中,其中大部分是因房屋坍塌造成的。地震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其摧毁力极强,造成危害范围广泛。世界较大规模的地震多次发生在我国,如唐山大地震和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地震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不仅是经济和身体上的,同时还有情感和心理方面的,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带来的心理恐惧以及失去至亲的痛苦会长时间伴随着生还者。因此,地震给人来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和深远的。
1.2地震灾害个人求生产品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全球发生的大地震中,70%以上都集中在环太平洋地震带,其中尤以日本发生地震次数最为频繁。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地震灾害中应急设施和产品的设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开发出多种应急设施和产品,如机井型应急厕所、座椅型锅灶等。根据调研,日本的应急设施和个人求生产品在日本家庭中非常普及,从建筑物到室内空间设施,设计师都将震时所需考虑在设计之内,从而形成从城市建设、建筑室内空间和室内设施等庞大的抗震系统。
中国地震活动强度大、分布广,但有感地震的频度不及日本频繁,很多年不遇一次的灾难不能使人们具有足够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对地震应急设施和产品的重视程度不高,相关产品的开发比较落后。现有产品主要集中在应急灯和急救包等。但从中国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多,城市规模迅速扩张。由于长期对城市抗震防灾设施建设关注较少,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和避难能力的发展缓慢,如果发生地震灾害,会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
因此,应从国情出发,有效利用室内空间设施,设计个人即时性求生设施和产品。针对地震灾害个人求生产品的设计主要包括对外求救和自救等方面的系列产品,帮助受灾人群迅速得到自我保护和求生。
2.地震灾害个人求生桌的设计与研究
1.1使用人群分析
根据震时情况将地震中受灾人群分为躲避者和逃生者两类。地震灾害个人求生桌是针对躲避者而设计的。
根据调查分析,由于地震具有突发性,当地震发生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没有做好应对地震的心理准备,伴随着停电、房屋倒塌和道路塌陷等现象,人会出现高度惊恐和紧张不安。面对这样的情景,很多人缺乏理智和冷静,会出现判断狭隘和认知障碍等问题,因此人们常常采取不正确的避难行动,从而增大了在地震逃生避难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危险,造成更大的损伤。国内外的很多重大地震中,大部分人是因为惊慌和恐惧,盲目逃跑时被倒塌物压在下面甚至砸死,如果他们有正确的自救意识、躲避方法和避难产品,这些伤亡都是可以避免的。
对于躲避者来说,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躲避到生存空间等待救援是其最大的需求。因此针对这样的需求,所设计的产品应能够与日常基本功能的设施或家具进行结合,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会熟悉即时性求生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当地震来临时,人们面对灾难可以做出快速和有效的反应,直接使用应急求生产品,实现紧急避难。与此同时,应急求生产品应具有较好的抗震动、抗压力、防火和防电等功能,能保护好身体要害部位。同时能够提供满足人生理需求的高热量食品和水。
2.2 地震求生桌的设计
1)地震求生桌的设计
即时性个体自救产品在地震救生中意义重大,因为准确有效的自救是我们能延长获救时间的基础。该设计的使用者是日常室内空间活动的人。在地震来临的时候,人们常常会寻找家具作为自己的躲避空间,比如桌子和椅子等等。调研证明,很多人都是通过家具进行避难。如果家具用品的使用功能能够包含地震应急功能,这样即时性个体自救产品可以作为家庭空间的日常设施使用,在地震发生时我们能启动它的即时性求生功能,作为个体求生产品使用。
工作桌是我们日常中很普通的家具,人们可以用来学习或者工作。在地震来临,很多人会选择在桌子下避难,但普通的桌字结构并不牢固,在级数较低的地震中能为人们遮挡掉落物,如果地震级数过大或者过多的掉落物聚集在桌面上,当桌面的承重力达到一种负荷的情况下,避难空间会变成一危险的空间。因此,该设计是将平时使用的工作桌与即时性求生产品设计相结合,使桌子转换成一个避难空间。
中国男性的平均身高是169CM,体重在67.7KG。北方相对来说比全国平均身高高出2~3个厘米。 求生桌可以为身高185CM以下的2个成年人提供求生空间,使其躲藏在桌体内没有太大的压迫感,不会因为长时间的躲避而造成身体关节的不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宗旨,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统一、军民结合、平战相兼”的原则,成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全面提升政府科学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和谐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情况
(一)队伍名称: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救援队)。平时,区救援队在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训练;震时,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实施紧急救援。
(二)组成规模:区救援队设队长一人,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根据部门职能和实际需要,下设11支分队,包括1支专业分队和10支兼职分队,分别由公安、消防、地震、卫生、民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热力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约255人,所有队员均为兼职,原有工作任务、隶属关系不变,具体配置如下:
1、搜救分队
建队单位:公安消防大队
建队人数:30人
主要职责:在救援现场,用人工搜索、高科技生命探测仪等手段,寻找受难者,帮助受难者脱离险境;严防地震次生火灾的发生,及时扑灭火灾。
2、社会治安分队
建队单位:公安分局
建队人数:50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对危险、有害有毒物品的管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哄抢事件的发生,及时制定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办法;做好防火、防盗、消防、抢险、交通安全管理和灾区特别管制措施处置等工作。
3、地震现场工作分队
建队单位:区地震局
建队人数:5人
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灾情速报,及时通报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为救援总体部署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4、医疗救护及防疫分队
建队单位:区卫生局
建队人数:30人
主要职责: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控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食品安全。
5、灾民救助分队
建队单位:区民政局
建队人数:20人
主要职责:调配发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6、交通保障分队
建队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建队人数:20人
主要职责:做好救灾道路和灾后道路的抢修、疏通工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7、水利设施抢修分队
建队单位:区水利局
建队人数:10人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后次生水灾的预警,及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方案与措施,供领导决策指挥;负责工程防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和除险加固等工作的技术指导、管理维护及河道清淤清障,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和河道行洪作用。
8、环境污染防控分队
建队单位:环保分局
建队人数:10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灾区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有毒、有害气(液)体的辐射泄漏、扩散进行有效侦查;对造成次生灾害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进行紧急处置;对易燃、易爆、有毒设施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性防控措施。
9、通信保障分队
建队单位: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建队人数:30人(各单位10人)
主要职责:启动地震应急通信系统,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组织力量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10、城市供电保障分队
建队单位:供电公司
建队人数:20人
主要职责: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11、市政设施(自来水、燃气、热力)抢修分队
建队单位: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热力公司
建队人数:30人(各单位10人)
主要职责:修复被破坏的供排水、热力、燃气设备;恢复供水、热力、燃气调度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用水、用热供应,确保燃气安全。
三、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根据《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区救援队依据震情和灾情,确定以下应急启动原则:
1、发生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启动;特殊情况除外。
2、一般地震灾害后,经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方可启动。
3、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和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建(构)筑物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经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迅速启动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二)发生非地震重大灾害,造成建(构)筑物及其他严重破坏和人员伤亡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派出,具体行动由区政府统一指挥。
(三)其他地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根据地震灾区政府的请求或省、市政府的指示,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派出。在地震灾害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时,接受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四、有关要求
(一)人员要求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分队组建工作,指定精通业务的分管同志负责并担任分队长,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救援分队中任成员。
(二)装备及经费要求
区救援队的技术装备主要包括:队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志、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技术装备;通讯设备;专用机动车辆等。
区救援队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各单位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完善、维护应急装备,组织演练、培训等工作,保障应急车辆、特种救援设备和救援队伍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区救援队启动后,所需经费纳入抗震救灾经费预算专项安排。
(三)培训要求
各救援分队每年都要安排专门时间对救援队员进行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地震紧急救援集中演练。区救援队按照“平战相兼”的原则,除完成日常备勤和训练任务外,队员要做到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使用方法,熟悉装备技术性能,熟练使用装备展开救援行动,能够维护、维修所配发的技术装备。
(四)救援保障要求
区救援队在实施紧急救援过程中,各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灾后快速、高效地开展紧急救援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实施步骤
一是制定印发组建方案,成立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二是编制工作章程,于5月10日前将队员信息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区地震局。
三是举行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授旗仪式。
一、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全县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有效提高全县的地震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法制、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全力做好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台网维护管理,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强化措施,规范管理,提高观测资料质量。依托现有监测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市地震局报送监测资料,定期向上级提出震情趋势会商意见。报送电磁波资料300份,报送会商意见42份。及时掌握震情,对省市提出的震情预测意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加强台网监测管理,实行24小时震情值班,确保工作人员在岗、仪器设备正常、数据处理准确,为地震监测预报提供及时、准确、连续、可靠的观测数据。
(二)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统筹宣传资源,5月12日在县城东大街、文化广场举行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摆放地震科普知识版面20块,悬挂防震减灾宣传横幅3个,发放地震知识读本5000本、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材料10000份。通过赠送《防震减灾图册》、分发地震知识宣传材料,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全民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和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三)加强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抗震自救能力
联合县消防中队在实验中学、东关小学等城区学校进行应急演练,制订了较为科学的演练方案。演练前,对老师学生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明确了疏散集合地点、疏散顺序和注意事项,要求师生一切行动听指挥;演练中,各配合单位各司其职,到达规定的位置,完成各自的任务;演练后,组织开展讨论,总结成绩,寻找差距,不断丰富地震灾害的“实战”经验。演练活动是对我局《地震应急预案》的又一次检验,不仅落实了应付自然灾害事件的防范措施,而且也提高了实际应对和处置实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赴震区开展调查工作
6月3日18时11分,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北纬37.99度,东经103.56度)发生5.0级地震,震源深度15公里,我县震感强烈,距我县最近的居民点为南湖镇南井村,直线距离约26公里。地震发生后,我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第一时间派出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调查工作,没有发现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开展“百村万户大走访大调研”活动
县委、县政府“百村万户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动员会后,县地震局根据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早部署、早安排、早启动、迅速成立“三同”活动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并迅速进驻重兴镇扎子沟村,正式拉开以“送政策、访民惰、办实事、促发展”为主题的活动序幕。饱含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政策,按户走访、联户座谈,将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文件精神送到村干部手中,将强农惠农政策进到农户家中。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连续奋战圆满完成驻点村309户的走访民情工作。召开驻点联系村党员干部和村民大会、座谈会3次,填写调查表309份,送出《惠农政策汇编》手册309份,撰写民情日志近35篇,掌握了民情民意100余条,走访调查入户率达到100%。
(六)提升机关办事效率,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无行政执法错案发生。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协调处理案件,党务、政务及时公开,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工作作风扎实,办事效率显著提高,无工作作风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工作成效
(一)严格依法行政,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
一是地震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推进当地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地震行政许可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逐步健全执法队伍,有计划的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法规大众教育机制。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完善了地震应急管理制度,落实了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加速推进了地震应急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县镇村三级干部和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是地震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县和镇都成立了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民政、卫生、消防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本建立应急组室,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有专人负责。全县18个镇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部分村社配备地震安全员。
三是地震规划管理逐步完善。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与省市地震工作对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力量,全面科学地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工作。加快探索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新机制,稳步推进县镇地震预测、减灾等基础性工作,督促协调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是地震灾害应急基础与灾情速报体系基本形成。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了排查,并组织多部门协同开展了地质灾害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活动,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进行险情排查。加大“三网一员”建设力度,健全县、镇、村三级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加强各种应急通讯设备、设施、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进一步完善地震灾情速报制度,规范灾情速报程序,确保及时快速上报震情与灾情、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目前,全县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村社地震安全员达60余人,专兼职地震灾情速报人员28人。
(二)把握震情趋势,监测预防救援能力不断增强
一是地震监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牢固树立“震情第一”的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严谨的作风,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捕捉和研判前兆异常信息,积极开展地震趋势判定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联系紧密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
二是地震灾害预防能力不断增强。县抗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紧紧围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强化防御措施,做到“地下搞清楚,地上建结实”。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一体化,认真贯彻落实《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加强对各类重大建筑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电网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抗震设防整体水平。全面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结合新农村小康农宅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等项目,加强在场地选址、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等环节的抗震技术指导,提高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得见、学得会、受教育、得实惠。
三是地震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加大。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县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和监督检查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的各项工作。加强和推进“三网一员”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震情监测、短临跟踪和震情研判工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进一步完善使用功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应急启用正常。
(三)坚持群测群防,社会防震减灾力量逐步形成
一是群测群防措施更加科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对地震的监测和预防,因地制宜的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在现有7个观测点的基础上,计划新增4个观测点。每个镇确立了1名灾情速报联络员,筛选培训了10个宏观监测员,大范围收集地震宏观前兆异常信息,使防震减灾知识逐步深入人心,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普遍增强。
二是地震科普宣传深入人心。坚持以“科技三下乡”、“防灾减灾”活动周等大型活动为契机,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示范基地、示范社区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地震应急科普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认真开展科普周、7.28地震纪念日、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科普活动,鼓励地震科技人员参与科普创作,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技能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风险防范和灾害应对能力。
三是地震应急队伍发展壮大。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依托县消防紧急救援队,组建了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民政、建设、卫生、电力等成员单位成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队,各镇组建了以基干民兵为主的突发事件工作队,基本形成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抢险救灾等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四)及早安排部署,地震突发事件处置科学合理
坚持“超前谋划,及早安排”的原则,修订下发了《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出台了《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科学合理的安排部署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以精准扶贫工作为契机,与县扶贫办一道对全县农村住房进行摸排,建立了农村住房情况工作台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居纳入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有计划地分步整改。二是抓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定了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消防、公共卫生、学校等方面的应急演练3场次。通过预案演练增强了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处置能力,检验了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能力,熟悉了响应程序,为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积累了“实战”经验。三是加强地震应急保障能力。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不备”的原则,购置了发电机、GPS定位仪等设备,确定了以广场、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等开阔场地为主的应急避险场所6个15万平方米,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和2018年工作打算
我局在防震减灾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广大群众的地震忧患意识比较淡薄,群测群防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二是专业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工作人员少,而且来自不同的岗位,需要进一步培训提高。三是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地震应急装备的配置、保障物资的储备、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日常的业务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的地震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市地震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的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抓好防震减灾法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指挥调度能力,提高全县防震减灾法规大众教育的普及率。
二是抓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地震观测数据的处理与汇交共享,做好地震群测群防的建设和运行,抓好地震异常及时落实、上报,进一步完善会商机制。
1建立健全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是指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防震管理主体所构成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它们的运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静态方面,即减灾管理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其二是指动态方面,即管理机制的运作,管理制度及规范发挥它的调适与控制作用,管理职能的实现。
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就在于执行与实施。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差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就是以国家大法为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地方防震减灾条例是防震减灾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从而构成了地方立法依据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整地方关系,解决地方问题,更有利于防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与补充,使法律、法规在一定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最近的10年,我国发生了多次重大自然(地震)灾害、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6%,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在土耳其、台湾的地震灾害造成的危害之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社会影响之大令人震掠。作为现代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责无旁贷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以预防、减灾为核心内容的灾害管理不仅成为政府管理的战略任务,而且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总书记"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坚持以预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减灾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处理好减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国家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地震灾害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使地震工作机构与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本着对人民,对地区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地震工作机构也应当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下功夫,针对本地区的特点,争取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组织上、队伍上保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切实做好灾前防御
每当我们对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灾害现象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和总结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时,都给我们许多启迪。通过这些地震事件可以探讨一些值得重视和有价值的东西。
1985年墨西哥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台湾海峡地震和1999年土耳其地震等灾害事件所印证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给我们揭示一个重要道理,即获得明显减灾效果的就是在灾害发生前,人们应具有高度的居安思危、防范忧患的意识,树立真正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使工程建筑、社区、城市的防震抗震能力增强,成为真正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城市。只有平时各项建设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真正按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了预防措施、对策,才是实现和解决国家、城市减灾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道路。
树立预防第一或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突破或转变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势力。这些陈旧观念表现为;一是以"预防为主"之名,行 "灾后救援为主"之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落实。二是认为以预防为主,落实预防措施就必须要花大钱,其实落实预防措施所花的钱,与遭到地震袭击造成的损失,以及震后重建费用相比,其差的倍数何止千倍、万倍。三是我们一次次受害、一次次地总结教训,但每次灾后依然看不到思想上、行动上的根本变化。预防措施仍然停留在书面总结上。这个状况和做法一定要改变。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灾害事件说明,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多震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城市建筑物和重要工程方面开展场址选址、场址土壤和岩石性质、场地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和城市安全性、城市灾害、城市抗震设防及建筑用材、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研究和开发,并应用科技成果于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建筑物上。在灾害发生之前,建设安全的城市,安全的建筑物,做好城市和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这是达到防震减灾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以预防为主,落实防御措施的实际步骤。
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将我们以往灾后应急行动为主的做法,转变为灾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将想到的、计划中的、按规定应做的地震防御工作,在灾害发生前高质量完成。在灾害事件前严格按照防震减灾运作体系和各种信息网络,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和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并依法执行。
在灾前做好震后应急工作
所必须的各种准备工作,依法监理、监督验收,保证工程建筑的高质量。在抓好灾前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同时,在遭到地震灾害袭击后迅速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去。由于灾前做了防御,即使遭到地震袭击,其损失也会在预测限度之内,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灾,可收到更好的减灾效果。因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减灾目标的良性循环。人类在自然灾害前就会变被动受灾为主动防灾减灾,人类对自然灾害也不会再那么俱怕、那么悲观。3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各级地震工作机构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加强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将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紧密的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减轻地震灾害。
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第一,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与自然协调共处,并应用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同灾害作斗争。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防灾救灾的知识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灾与减灾意识和知识应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文化水平程度的一个标准。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将大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使人们懂得地震灾害对我们生存条件的影响,人类的行为与致灾的关系,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谣言的识别能力,使谣言不攻自破,确保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
第四,提高民众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人们可以根据地震科普知识捕捉震前征兆,以便及时进行灾前防御,灾时避险自救。提高人们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和救灾技能,使人们在灾害面前处惊不乱,遇险不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使人们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灾抢险,特别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其他衍生灾害的发生。而不至于在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不知所措、消极被动。
第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行动投入到防震减灾的宏伟事业中。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应考虑定期、定点及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建立宣传网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因材施教,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宣传。如:增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趣味性,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到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活动中。真正使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深入人心,深入社会的每一层次,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化为全社会的防灾行动。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还要做好针对政府官员、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民众、军队、武警、公安干警的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了锻炼人们的救灾抗灾能力;锻炼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防止次生灾害的能力;提高救灾决策指挥的水平;训练各方面救灾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能力;检验救灾预案及各项防灾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效果,找出漏洞,总结经验,反馈与救灾预案的修正及各项救灾措施的进一步修正;提高全社会的减灾参与,适时适地的开展防震减灾演习。
4结合地区特点,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我国地处世界最强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活动频繁,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西南地区:主要为、四川两部和云南中、西部;西北地区:主要在河西走廊、宁夏、天山南北两麓;华北地区,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京津地区、山东中部和渤海湾;东南沿海,广东、福建等地。所以可以将我国大致分为,中强震区和少震弱震区。
各个地区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是地区地震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国的地震大多数是构造地震,次多水库地震、矿震等诱发性地震。构造地震的震源大都发生在地面iokm以下,是由地壳的构造运动引起的。一般来说,就人类现有的科学水平与能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削弱。虽然有些国家曾试用断裂注水等方法使地应力逐步释放,而企图达到削弱地震灾害源强度的目的,但这也仅是在研究过程之中,如若考虑到我国地震的多发性和经济技术能力,类似方法的实用性是很小的,基本上是不可管的。震源的能量是通过地震波的形式传播而进行破坏的,人为阻止地震波的传播也是很困难的,基本上也是不可管的。地震的承灾体主要是构筑物破坏,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坏和引起次生灾害,这些通过工程防震和其他措施是可以保护和减少损失的,具有一定的可管性。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关键词: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灾害治理;应用策略
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对部分企业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了从根本上实现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长此以往,环境污染问题相对比较严重,由于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经济损失也比较严重,甚至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等问题。所以,要对符合现实要求的措施进行合理利用,以此来实现水工环地质在地质灾害治理中的应用。水工环地质技术的运用,可实现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控制,具有良好的预防效果。
1水工环地质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水工环技术逐渐被研发并广泛应用。该技术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对地表下层地质结构的深入勘察,通过分析勘察结果,有利于提前做好一系列的预防,减少地质灾害问题的发生,实现对自然灾害事故的有效规避,避免对人们的经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随着技术的完善和优化,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水工环地质技术已经逐渐成为地质灾害治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地质灾害分类及特征
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发生率普遍提升,究其原因是由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同时没有提前做好防范。因此,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地质灾害治理成效的有效提升,掌握和应用各种不同类型地质灾害治理对策,需要对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地质灾害进行分类分析,对不同灾害的特征进行深入了解,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2.1地震
众所周知,地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地质[1]灾害,主要是由于受到地壳运动的影响而引起。地震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是因为地震灾害一旦发生,势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唐山大地震、汶川大地震等,都给人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记忆。现如今,在地震灾害的预测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难度比较大,由于地震灾害本身不可控,在预防方面也会存在明显的偏差。目前,我国地质勘察水平有所提升,现有的勘测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完善,但仍无法实现对地震灾害的有效监测,所以现阶段监测手段的可靠性仍有待提升。
2.2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同样非常严重。由于现有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对应的地质结构势必受到破坏,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引发地面塌陷等灾害事故。
2.3地面滑坡以及泥石流灾害
通过对目前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种类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地面塌陷以及滑坡、泥石流也是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这种地质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地质结构的变化。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工程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社会资源,同时没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和利用,最终引发灾害。
2.4地裂缝
地裂缝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地质灾害类型。部分区域性断裂的情况也可以称之为地裂缝。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出现,通常情况下都是与地下水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关联[2]性。由于地下水在开采时,没有提前做好针对性的规划和方案,对地下水过度的抽取等,这些很容易导致部分地区的结构可靠性受到严重威胁,最终引发严重的地裂缝等灾害事故。
3地质灾害治理中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引进和利用
3.1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震灾害治理中的应用
众所周知,地震地质灾害带来的影响具有毁灭性,由于受到地壳运动的影响,导致地形地貌、建筑物甚至是人类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严重威胁和影响。地震灾害是由于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影响,自然环境出现失衡,地震发生时势必会引起火灾、水灾等。在针对地震地质灾害进行防治时,对水工环地质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应用,实现对灾害类型的深入了解,有利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3]策。地震灾害治理工作在具体开展中,对水工环地质技术的应用,需要对地震灾害的预兆提前掌握,对各微观信号、宏观信号中的数据信息进行准确获取,以此来提升整个治理水平。对宏观信号的观察和应用,有利于人们直接发现一些潜在的异常问题。比如,动物会出现的一些异常反应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而在微观信号方面,通常无法直接获取,所以通常会借助一些勘测仪器设备的应用,来达到良好的效果。这也是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体现,比如在针对地区磁场、重力变化等这些因素条件展开详细分析时,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该区域是否容易发生地震灾害等进行客观的判断,并提前做好预防、警示等工作,避免地震灾害带来更加严重的威胁和后果。
3.2水工环地质技术在滑坡以及泥石流治理中的应用
由于地面滑坡以及泥石流是比较常见的地质灾害,危害性普遍比较大,特别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很容易引起滑坡以及泥石流。因此,针对滑坡以及泥石流进行治理时,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预防工作,尽可能降低发生泥石流、滑坡灾害的概率。比如,在日常自然资源的开采以及挖掘中,应当提前做好相关的规划,避免随意开采造成对地质[4]的恶劣影响。尤其在林木的砍伐等方面,结合实际提前做好计划,避免出现乱砍滥伐,在砍伐之后要做好修复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滑坡以及泥石流灾害带来威胁。
3.3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面塌陷治理中的应用
地面塌陷治理工作在具体开展中,要将水工环地质技术作为其中的核心技术,实现地面塌陷治理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将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预见性特征充分发挥出来。由于地面塌陷主要是在岩溶地区,所以要加强对岩溶地区周边环境的地质勘查,对各区域范围内的地质变化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地面塌陷灾害发生率展开详细统计和分析。以此为基础总结地质结构的整个变化状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保证地面塌陷防治效果。
3.4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裂缝治理中的应用
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在地裂缝灾害事故的处理中可以实现合理应用。由于地裂缝灾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指区域性地质构造出现严重的断裂,针对这种现象,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对症下药能够起到良好的处理效果。比如,在地下水的具体应用中,给予实时有效的规划和控制,引导人们重视节约用水理念,改变思想认知,这样有利于带动人们自身的行为,避免地下水开采过度等情况发生,为各区域的稳定性提供保证。
4结语
在地质灾害治理中科学合理地引进和应用水工环地质技术,有利于实现地震、滑坡以及泥石流等各种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合理的分析和处理,同时根据不同类型地质灾害的特征,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机制和对策,为各种灾害的治理效果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朱昱.水工环技术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应用策略浅析[J].世界有色金属,2020(13):157-158.
[2]伏勇强,姜倩倩.水工环地质技术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建材与装饰,2020(11):216-217.
[3]董鹏顶.新时代水工环地质调查在地质灾害治理中的应用[J].世界有色金属,2020(04):257+259.
引言
2007年6月3日,云南省宁洱县境内发生MS6.4地震。地震发生4个月后,笔者对地震灾区进行了为期20多天的实地考察和家户访谈,并结合对相关文献和救灾档案资料的综合分析,以宁洱镇民政村为典型实例,系统地阐述了该次地震灾害中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模式。恢复重建工作是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阶段,同时也是下一轮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始(Carter,1992)。恢复重建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是否可以及时有效地消除地震造成的不良影响,使灾民尽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可对未来可能再次发生的地震灾害起到防御作用,因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历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建设部于1994年1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人民网,2011)和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2005)均将震后恢复重建作为重要的一章写入章程,并对震后重建的相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6月4日通过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08)从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性方针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构建了可行的法律框架,为震后恢复重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与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相比,震后恢复重建领域的学术研究较落后。尽管如此,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侧面或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国外,Come-rio(1998)在研究城市灾后重建时的政策制定时认为政府和保险企业都应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起更重要的作用;Tamura等(2003)对阪神地震后民众的情绪、经济和居住恢复的情况作了调研,认为地震灾害后灾民居所的毁坏程度直接决定了该户恢复重建的困难程度,因此也影响灾民的灾后情绪等。国内,罗时玮和谢宜庭(1999)以台湾1999年9月21日集集大地震后一个农村小区自发组织的恢复重建为案例,探讨了小区参与重建的模式和机制;王静爱等(2006)提出了用灾后恢复能力指数作为评价区域尺度灾后响应能力的指标,并构建了灾后恢复能力的综合评价模型;邹其嘉等(1997)、于山等(2003)对1976年唐山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情况和经验进行了调查和总结;贾燕(2006)通过研究多次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案例,讨论并分析了我国以往地震灾害恢复重建的若干经验。汶川地震后,许多专家指出震后恢复重建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徐玖平,卢毅,2008;陈国阶,2008),而且其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徐玖平和卢毅(2008)通过总结国内外12个重大地震震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包括灾后重建全过程集成管理和灾后重建保障体系构建两个方面的地震灾后重建综合集成模式,并以汶川地震为例专门讨论了震后重建工程工期的影响因素(徐玖平,孙彩玉,2008)和社区文化重建模式的统筹优选(徐玖平,刘高福,2009);叶耀先(2008)结合汶川震后的实际情况和唐山地震恢复重建经验系统提出可持续重建理论;幸宇(2011)通过分析都江堰市城镇住房重建过程,总结了该市12种城镇住房重建模式。总体而言,目前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灾害中的恢复重建研究尚缺乏系统性,恢复重建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论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更深层次的具体工作。本文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以宁洱镇民政村为例,对2007年6月3日云南省宁洱县6.4级地震灾害(简称宁洱6.4级地震灾害,下同)的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模式进行总结和初步分析,以期为地震灾害恢复重建研究的不断发展提供部分案例分析资料,同时也为今后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分析总结一些有益的经验。宁洱6.4级地震震中(23°00'N,101°07'E),震源深度5km,极震区烈度为Ⅷ度,震中有Ⅸ度破坏点,震区地处思茅—普洱地震带,该地震带是我国乃至世界上都十分少见的中强地震“地震窝”(谢英情等,2007),自1970年以来已发生6级以上地震6次,未来时期该地区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深入研究该次地震后的恢复重建问题,对该地区更好地防御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震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政村的社会经济状况
宁洱镇民政村位于宁洱县城北偏西5km处,村中有323国道通过(图1)。全村总人口2177人(表1),总面积3.4km2,民政村总共有民户578户,其中钢混结构房屋10户,土木结构房屋473户,其他结构房屋95户①。
2民政村的地震灾情
宁洱6.4级地震是继1996年包头西6.4级地震后的又一次“准城市直下型”中强地震。该次地震不仅给城市地区造成了巨大破坏,还对广大农村地区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由于农村灾区的房屋建筑材料强度低,结构整体性差,抗震薄弱环节多,地震在农村灾区造成的房屋破坏情况更为严重(表1)。宁洱镇民政村属于Ⅷ度破坏区,是全县受灾最严重的行政村之一。全村578户居民中有576户受灾,共2010人,其中受伤3人。房屋严重损坏175户、一般损坏294户。严重损坏的房屋除了2户属于砖木结构外,其他均属于土木结构。除此之外,地震还造成2处山体滑坡,致使4个生产组的107户居民需要搬迁。全村由于房屋倒塌和家庭财产损失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达465万元①。
3民政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民政村的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包括日常生活恢复、生产恢复、灾民心理恢复和房屋修缮重建等方面。其中房屋是该村在本次地震灾害中受灾最严重和最普遍的承灾体,因此房屋修缮重建是民政村恢复重建工作的最主要任务。房屋是民众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中心场所,其恢复重建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灾区恢复重建的整体状况。因此,本文集中介绍民政村民房恢复重建的模式,并分析这种模式的关键环节、优势和面临的困难。
3.1民房恢复重建的模式民政村受损民房的恢复重建模式是“政府和专业技术人员全程监督和指导、驻村工作人员全程组织与管理下、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工作环节组成的系统工程”。其主要工作环节有房屋灾损鉴定和评估、重建规划制定、重建房屋建筑标准设计、重建对象和任务类型的核定、质量和进度以及资金监控和管理、竣工验收(图2)。(1)民房灾损鉴定和评估宁洱6.4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政府立即组织了由中国地震局、国土资源部和城建局等不同部门的2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32个专家小组进驻不同村镇进行灾害损失鉴定和评估。损失评估对象包括受损生命线工程、城乡民房、厂房等建筑。专家对民房损失程度的鉴定是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基础。民房遭受损失的程度分为不同的破坏损失级别: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和倒塌。经专家组评定,民政村基本完好或一般损坏房屋为294户1764间,严重损坏或倒塌房屋为175户875间。另外处于滑坡点或者高滑坡危险性地段的农户有107户①。(2)重建规划制定和重建房屋标准方案设计民政村的恢复重建规划依据宁洱县政府制定的灾后重建规划和该村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总规划主要包括恢复重建任务、重建模式、补助政策、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根据全县灾区整体重建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民政村恢复重建的房屋需要达到Ⅷ度抗震设防标准。因此,民政村所有重建民房的结构至少是二层砖木结构。建设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设计了多种不同建筑面积、规格不等的民房建筑方案,供重建户选择(图3)。(3)重建对象、任务类型的核定为保证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政府下派工作人员进驻各村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恢复重建工作。驻村工作组以专家组对民房的灾损鉴定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民房恢复重建类型。根据房屋受灾的程度,民政村房屋恢复重建的类型大体分为以下3种情况①:①修缮。基本完好和一般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类型为自行修缮,全村需要加固修复的房屋为294户1764间,涉及1111人。②原址重建。严重损坏、倒塌的房屋恢复重建类型为原址重建,全村房屋需原址重建175户875间,涉及672人,总重建面积为2.63×104m2。③异地搬迁。滑坡地段房屋的重建类型为集中搬迁自建,全村由于地震引起山体滑坡需要搬迁的重建户为107户427人,重建面积为4.21×104m2。4)民房重建的组织方式宁洱地震灾区除一般损坏房屋由灾民自行修缮外,严重损坏和滑坡搬迁重建户均按“统一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分户自建”和“指导性规划、分户自建”3种组织方式进行重建。民政村重建方式涉及“统一规划、集中自建”和“指导性规划、分户自建”两种。统一规划、集中自建。由专家选定长远抗震有利的建筑场地,并根据民情(如民族住房特点、灾民经济承受能力等)统一设计重建房屋标准结构方案(图3),由灾民选定某个合适方案后,自行与建筑公司签订修建合同,商讨修建事宜,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屋;地震造成的滑坡搬迁户在10户以上的集中重建点属于该重建方式。在民政村,这类重建点有1个,涉及重建农户107户。指导性规划、分户自建。由政府适当补助,在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由灾民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和居住习惯等选择合适的建筑标准方案,自主聘请工匠进行重建。民政村175户原址重建户都按此种方式组织重建。
3.2恢复重建的管理(1)民房恢复重建的质量管理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意义不仅仅是解决灾民眼前的容身之所的问题,而且更要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地震作防范准备,所以控制所有重建民房的质量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专家组和驻村工作组工作的重点之一。例如,政府组织专家对村民和村委会选择的民房重建地址进行综合勘察,以避开泥石流、滑坡、活动断层等不利于民房防震减灾重建的地质地段;又如,硬性规定给墙体增加约束条件(如浇灌地圈梁、构造柱等)(图4),以提高墙体的抗剪力和房屋的整体性,同时还将“是否满足这些约束条件”作为质量监督、阶段验收的标准等。在考察中,很多房屋在实际建设中的规范执行高于恢复重建方案规定的Ⅷ度抗震标准,在统规统划集中自建的滑坡搬迁点的建设中,民政村所有重建民房都增大了基础尺寸,水泥与砂的比例也比Ⅷ度抗震建筑标准提高很多。可见,经过地震灾害的教训,不管是民众还是政府对防震抗灾意识和重视程度都有了显著提高。(2)民房恢复重建的进度管理为了有效地控制重建民房的质量,驻村工作组对民房重建过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并将工程进度分为4个主要阶段进行监控和验收。这4个阶段分别是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建设、打地平和内外装修。其中地基处理和主体结构建设最为关键,是驻村工作质量监管最严格的阶段。驻村工作组每周将全村房屋重建进度汇总,制表予以公示。(3)民房重建的资金、物资管理在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的同时,保证资金和重建物资的管理和分配合理,才能确保重建方案的顺利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最关键的有两点:一是资金分配公正合理;二是使分配到各重建户手中的重建资金充分运用于恢复重建上,防止被灾民为解决一时之困作为它用。通过对宁洱县各受灾村的走访,宁洱县灾区的管理模式达到了前述目的,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①资金兑付方法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分为3个阶段拨付:重建方案批准、宅基地平整完成或者损坏墙体拆除为第一阶段,支付补助资金额度的30%;主体结构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为第二阶段,支付50%;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而一般损坏修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②困难家户扶助根据民政村民房重建标准方案,滑坡搬迁重建房屋的造价是每户11万元,政府补贴4.2~4.4万元;原址房屋造价是6万元,政府补贴是1.3~1.4万元。由于地震灾区当地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因此绝大部分灾民无力筹集重建房屋所需的其他部分资金。为此,普洱市政府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扶助。驻村工作组则对申请贷款的灾民家庭进行考核,根据各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情况发放不同额度贷款,确保贷款额度不会对其灾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民政村灾民的经济状况,如不给予贴息贷款,重建不可能正常进行。基于这样的扶助政策,全村所有重建户都通过贴息贷款筹集到了重建资金,额度从3.5~6.0万元不等。
3.3恢复重建的成绩根据宁洱县恢复重建方案,所有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须在2008年2月6日前完成。经过6个月紧张有序的恢复重建,截至2008年1月,民政村的民房恢复重建成果如下:一般修缮:根据方案,一般损坏户的修缮工作要在2007年9月25日前完成,民政村一般损坏户在2007年8月30日前就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分户自建:分户自建的重建户在2008年2月1日前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于2月2日全部入住。滑坡搬迁:由于民政村的滑坡搬迁户集中在一个搬迁重建点,工程量大,但是重建进度很快,于2008年1月28日全部完工。在所有灾情严重的行政村中,民政村是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最好的行政村之一。
3.4民政村民房恢复重建模式的优势与面临的困难相比以往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此次灾后恢复重建在以下3个方面有很大进步,保证了灾后民房重建得以顺利进行:(1)政府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与以往相比,政府更加强调了恢复重建的组织管理,这是重建顺利进行的关键。具体表现在:重建的组织和管理更加系统,指导和服务职能体现充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更加有序;重建方案考虑周到,执行有效。(2)充分发挥了灾民的积极性。此次恢复重建创造性地按工程进度和质量来发放重建资金,不仅提高了灾民防震减灾意识,更充分发挥了灾民的重建积极性。(3)兼顾了短期建设与长期规划。恢复重建不仅尽快解决了灾民的居所问题,更注重了长远的减灾规划,保证了灾民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重建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1)当地民众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者占55%以上(王若嘉等,2009a);灾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比较缺乏(王若嘉等,2009b),特别是部分灾民风险意识较淡薄,家庭备灾情况差,只有20.8%的家庭准备了药品、塑料布等简单的备灾物品;加之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吴琼,2008),少数灾民在重建过程中急于求成,工程质量不达标,导致返工和成本增加。(2)基础设施脆弱。交通和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不利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高效进行。在考察中,我们发现交通条件不好的村、组的重建进度较交通发达的村、组明显要慢很多。(3)劳动力、资金和建筑材料缺乏。民政村的民房修复与重建共需要资金1000万,但是通过政府拨款、捐赠和灾民自筹等途径投入的资金只有630万,资金缺口很大,虽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得到了解决,但在很大程度上给灾民的生计带来了困难;另外,由于震后建筑材料需求激增,用于房屋重建的石料价格是地震前的两倍,加重了灾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