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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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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

第1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管理;市场监管

一、土地市场管理对房地产调控的影响

我国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一直都伴随着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变革与调整,这是因为土地政策始终都是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走向的最关键因素,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供给结构以及房产价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走向。

1、影响供求关系

在房地产市场上,土地始终是房地产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无论是土地供应的总量,还是土地供应的布局,都会对房地产市场整体或局部的供求关系产生十分明显的影响。例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规划的调整,能够对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进行控制,可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和投资量的调节,进而对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土地供应节奏的调整,影响供求关系中新增房地产的供应速度和上市节奏。

2、影响市场供给结构

在政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管理政策中,经常通过对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的调整,进而达到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的。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断增加,商品房的供给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缓。因此,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影响房产价格

毋庸置疑,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地价的上升或下降,将会影响到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土地市场管理措施,能够对房地产市场的房价进行调控。从房地产市场的地价构成看,主要包括了取得成本(拆迁费用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开发成本和政府收益(土地纯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三部分,其中开发成本和取得成本呈现出一定的刚性特征,因此对房价的影响相对固定,进行调控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但政府收益部分的调控空间却非常大,对房产价格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4、影响行业发展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资源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性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土地市场管理的趋势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上,尤其是在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供应价格方面,将会直接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行业发展的走向。

二、土地市场管理存在的缺陷

1、制度缺陷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土地的市场管理制度中仍旧存在很多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特质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的房地产土地所有权制度以我国的公有制为基础上,土地所有制形式与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吻合,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为我国的基本建设和政治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土地资源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所有土地的出让、转让以及开发利用等权利都是由地方政府代为行使的。但是,现有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并没有对中央政府如何行使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中央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划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容易引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例如,现在出现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难以实现、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城市土地占地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寻租行为和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此外,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间所有权的转移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明显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市场缺陷

十多年来,政府虽然采取了多样化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整,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特征,加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比较复杂和混乱。如开发商捂盘惜售、制造虚假抢房假象、囤地与炒地,高收入居民炒房等都与市场固有的缺陷存在很大的关系。同时,由于我国行业制度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有些开发商通过收取订金、认购等方式对一些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有的开发商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资金链断裂后直接“跑路”,这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土地的开发环节,有的房地产企业违规进行超容积率开发,擅自改变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低,导致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屡见不鲜。

三、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房地产土地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市场管理制度上的细小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多方利益关系的变化。因此,为了实现更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要综合利用土地价格、土地税收、土地金融等政策手段,制定科学的土地市场管理策略。

1、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影响房产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因素,加上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土地价格管控政策,容易造成我国土地价格的不正常波动,进而影响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土地在收购、转让、拍卖、征用、置换等环节的监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调控手段,确保土地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2、土地税收

土地税收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可以直接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当中,目前的土地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取得税、流转税和保有税三个方面。在利用土地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例如,土地所得税的增加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成本,因此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不能再增加取得税;如果想增加市场上的土地供应量,则可以增加保有税、降低流转税,提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持有成本,使开发商倾向于土地的转让和开发。

3、土地金融

在目前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中,土地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土地的抵押贷款政策上。当政府放宽土地抵押贷款政策限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数量就会增多,进而带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升;反之,当政府实现紧缩性的土地抵押贷款政策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上升,进而导致房地产开发数量的减少或开发速度的放缓。此外,受土地供求关系的影响,土地本身可以成为投机转让的对象,这时的土地金融政策可以直接作为房地产调控的手段,如加强对土地转让的控制,可以限制土地的炒作,避免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进而起到对房产价格的平抑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的土地管理问题看似是如何进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的简单问题,但是其实际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很多专家的想象,其根源就在于中国的土地市场管理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还存在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基于土地管理中的市场缺陷、制度缺陷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相关部门必须对我国的土地市场管理问题进行重新、全面的审视,加快相关法制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有效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中国未来的改革提供真实的源动力。

参考文献:

[1]赵俊敏.土地储备在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中的应用[J].华北国土资源,2012,(6): 115-117.

[2]言如, 晓兵. 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J]. 重庆国土房产, 2012, (4): 31.

[3]郑亚伍.宏观调控下土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J].上海房地, 2007, (3): 48-49.

第2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第二条  凡我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土地有偿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各县(市)、郊区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由本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工商、物价、财政、计划、建设、规划、房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执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与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并且应于签订合同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有偿使用费标准,应当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依据。在基准地价未确定以前,地区暂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表)

城区土地区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公益项目、市政设施、解困房、解危房和残疾人福利事业用地,适当减收或者免收有偿使用费。

各县(市)、郊区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县(市)、郊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用途范围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前,必须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偿使用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的40-70%缴纳有偿使用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联营、联建的,视为转让。

第九条  城市小区开发建设用地,属于本规定公布后审批的,依照本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由开发单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只要开发权,不要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0-70%核定;对要使用权(含开发期)的,其有偿使用费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核定。超过开发期限的,加收10%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凡征用集体土地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者承担征地费用的,其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本规定第六条有偿使用费标准扣除征地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由辖区土地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

有偿使用费和滞纳金,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有偿使用费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由辖区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存入建设银行财政专户,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积极总结经验,创造条件,为我市土地使用权逐步实行出让制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使用者的请求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用地所办实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经市政府批准,比照本规定给予50-80%的优惠。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市开发管理部门收取的环境效益费停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元/m2

土                 使用

      地           最高     一       二       三         四         五

          用       年限

              途

    商      业      40  360-450  310-360  260-310  210-260  160-210

旅游(饭店、酒吧)  40  430-500  340-430  280-340  230-280  180-230

    娱      乐      40  310-360  250-310  190-250  130-190   90-130

商品住宅            70  350-400  300-350  250-300  200-250  150-200

单位自建住宅        70  300-350  250-300  200-250  140-200   70-90

个人自建住宅        50  120-150   80-100   60-80    40-60    30-40

生产厂房            50  140-180  110-140   90-110   70-90    50-70

    仓      储      50  130-160  110-130   90-110   60-90    40-60

综合楼办公楼        50  350-400  300-350  250-300  200-250  150-200

第3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第79号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土地交易机构接受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以及公开挂牌和上网竞价;

(三)、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

(四)、协助调查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或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运作程序;

(四)、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五)、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上网竞价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联合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工作。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拍卖;

(三)、公开挂牌;

(四)、公开上网竞价。

第十一条、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者竞买的主体应达到2个以上。属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时未达到规定主体个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

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高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者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为其出具证明书。

公开挂牌或者公开上网竞价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后,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须公开交易的,应当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实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必须为其办理交易手续,代收代缴有关税费,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使用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经土地交易机构依法办理交易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后若不发生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改变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增加当事人负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同一宗房地产权交易,不得重复评估、重复办理交易手续、重复收取交易税费。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交易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及有关登记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交易及服务的类型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一条、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第4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关键词】土地整治;施工现场;管理方法;项目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诸如施工技术、资金、机械设备以及劳动力等等,有关部门在现场管理的过程中和组织活动务必建立在施工现场基础之上。因此,在开展土地整治工程过程中,现场管理主要是指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用或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

1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土地整治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受到大石山区地质状况和地势条件影响,耕地散落,自然环境比较恶劣,虽然经历过土地整治工作之后改善了当地的耕作条件,但是整合资源非常困难,没有形成农业生产规模。(2)当地农民的思想相对滞后,这种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意识依然存在,在土地连片整理开发过程中不积极、不情愿,甚至更青睐于一家一户小块耕作的模式,这无疑增加了提高耕地使用效率和耕地质量的难度系数。(3)大石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县居多,这样在财力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压力,即便有心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往往也缺乏资金的投入。(4)从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土地整治实施情况来看,在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方面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受到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造成其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论证不够充分。变更设计方案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成本,影响施工进度。此外,个别项目缺乏资金投入,出于这方面的考虑降低了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标准,与当前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无法让农民满意。

2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法

先进的、科学的管理理念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前提,在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中,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组织形式来优化管理施工现场中的生产要素,实现高效的生产系统状态,同时也要兼顾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值得注意的是,现场管理实际上就要做好协调环境与施工的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市场的需求提高生产物的数量和质量。各项任务要符合项目生产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在利润、资金、质量、产量、安全、成本、产值等施工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管理和科学组织,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研发新技术和新工艺也非常重要,对其合理利用可以有效解决施工浪费问题,使工程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保障;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劳动组织,突出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使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和改善;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物料限额领取、业务考核、施工任务量清单等制度,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和物料浪费的出现频率,合理优化生产储备与资金占用,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优化专业管理,完成构建专业管理体系,尤其是在计划调度、财务管理、施工工艺、安全管理、施工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发挥管理系统的协调作用,实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的相关工作;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基础工作,保证人力资源和物资有序流动,确保各部门及时性和准确性信息流通,及时解决施工异常情况;保持现场环境,兼顾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此外,遵循土地整治流程同样重要,如图1。

2.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土地整治工程根本目的就是改善民生,作为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实现各部门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优化,统筹规划、资金和项目,确保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实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政策运用的灵活性。同时,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那么土地整治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上下联动机制的充分运用。

2.2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制定详实的土地整治规划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尽量做到未雨绸缪。专项土地整治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按照“统一发展、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的要求来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要进行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态用地、建设用地、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使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得以全面推进。

2.3必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尊重民意

土地整治工作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之前,必须获得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即使是在土地整治前期规划设计和后期现场施工管理中,尊重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采纳,脱离实际情况盲目推进会严重影响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照顾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做到办好事、办实事。尽管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开展土地整治的时间不长,但是依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①耕地占补平衡充分落实到位。通过土地开垦整理,不断增加耕地面积,耕地总量实现了动态平衡;②当地农民实现经济增收,土地整治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耕地质量有所提高,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农民收入提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③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保障了非农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2.4资金必须落实到位

土地整治工作对资金的要求比较高,因此,资金的投入并且落实到位是确保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否则土地整治工作只能是无稽之谈,特别是在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影响比较大的时候,要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即建立土地整治投入机制要充分结合社会投入和财政投入来解决财力不足问题:①上级专项资金务必要争取;②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财政资金来源应该是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③当地政府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可以新增土地开垦费用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与此同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至关重要,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制定解决办法和对策,在土地整治过程中鼓励个人投资和单位投资。就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为例,在资金落实方面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向上级申请土地整治专项拨款;②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在解决耕地开垦项目资金的过程中,采用自筹的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验收通过的开垦新增耕地来抵顶,在循环使用耕地开垦过程中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③荒地开垦的资金由农民自筹解决。

3结语

土地整治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这是一项复杂的、周期较长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本文以广西马山县大石山区为例分析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给与之相似的地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李世伟.浅析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法[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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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关键词:基层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法

一、引言

土地整理是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措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必然选择,实施土地的整理工程中,为了将由于施工而影响农业生产的不利因素大幅度降低,通常所安排过短的施工工期,所以,土地的整理工程的主要特点为建筑物多、战线长、时间短等,在进行施工时通常同时进行多个工序以及工作面。为了将上述问题予以有效处理,使施工质量得以保障,确保工程的竣工时间,要强化管理工程项目中施工的现场。

二、土地整理的意义

土地整理的实质是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的制约或限制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保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要求。其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整理强调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互结合。土地整理必须以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

基础;而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有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作前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以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前提;而土地资源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也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因此,土地整理必须把开发利用与保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土地整理本质是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上地整理是通过影响土地的经

济供给因素,如提高土地经济能力和数量,从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土地整理来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是解决上地利用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土地需求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3土地整理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的协调统一。土地整理应追求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做到生态上平衡,经济上有效,社会上可行。

三、项目施工中对环境的管理

土地整理的项目其自身为生态工程,所以在实施的时候对环境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有效的管理以及限制施工过程中出现暂时或者持续性的影响因素,极大限度的降低阻碍环境的因素。在分析管理时应注意以下两个环节:(1)在进行施工中,通过工程方法对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防止或者降低;(2)完工后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清楚或者降低。

四、控制工程材料质量

工程中所需材料质量的好坏将决定着全部工程质量的等级。所以,在选材的时候要根据砂、石的材料大多数是私人的小场生产,以及材料的质量好坏不一等特点,在现场考察砂、石的料场并进行样品的提取,对其分析与试验之后,视其试验结果选择质量较好的采购场家,以施工前期控制材料的质量。土工布、水泥、钢筋、保温板等一些材料出厂时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每件进场的材料都由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取抽样检查,由国家质检机关对其质量进行评定,经试验合格样品材料由相关合格报告审定之后方可利用,样品试验没有达到标准的材料现场不予使用。工程中使用水的质量也决定着工程的主体质量,施工现场中土地的整理工程中多数呈盐碱或者半盐碱状,在现场取水时,发现水质情况十分差,因此,在进行现场施工时,施工企业要砌筑一个防渗漏的水池,将所运的饮用水予以存储,用于拌合混凝土与砂浆以及进行养护等。

五、有效掌控项目的安全施工

在项目施工时,安全是项目进展顺利与否的决定因素。安全问题主要有安全技术以及劳动保护。在进行具体的项目施工时通过条例、制度、规程、政策等一些有效方法将操作以及管理的行为得以规范,有效保证施工人员劳动安全以及身体安全方面;有效管理“劳动对象与劳动方法”,有效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将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因素予以降低或消除对,保障项目工程进展的顺利。

六、控制项目施工质量

1控制项目施工质量的一般手段。控制施工项目的质量主要包括在招标投标、施工安装、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的主要阶段内,主要关注基层施工的管理方面,可使用的常规手段为:(1)决定施工质量的关键就是施工人员的施工素质。所以,将管理的手段得以改善、对进行各阶段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得以在控制质量方面作为首要因素;(2)作为施工生产的关键手段的机械设备,对工程质量的好坏产生直接的影响;(3)科学的编制施工计划,通过对科学施工技术的采用,可对工程质量的稳定得以有效保证;(4)对工程的作业环境、技术环境、管理环境与周围环境等相关施工的环境建设予以关注,将作业的条件得以改善,正确掌

握技术环境,有效的利用施工手段,有效保障了环境质量的控制。

2控制项目施工质量主要方式。对目标进行控制的主要

方法为PDCA法,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置,制定的计划目标应该明确并制定出有效的可行性计划,在实际项目施工时,该法通过有效降低或彻底对窝工、停工、干扰等影响因素进行排除,时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视施工方案科学的进行处置。

七、控制项目施工的成本

控制项目成本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主要是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与合格等合同需要为基础,在进行计划、管理、控制与调整等活动后,利用成本目标利用的方法对实施项目过程中使用的费用进行掌控。所以项目管理员工应对工程成本管理的基本目的和管理手段有所了解,对其控制成本以及分析成本的凭借以及其办法得以掌握,有效的进行工程变更与调控。在实施的时候及时对可能出现的差错进行检查是并采取相关的补救办法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以项目管理方面出发,在技术(如编制与选定施工方案)、经济(如成本核算)以及管理(如管理施工组织以及所有规章制度等)方面达到理想效果,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掌控。

(1)控制项目施工成本的主要准则。全面控制的原则保障有效控制施工成本,主要有全员控制以及全程控制。所谓的全员控制也就是控制参与施工的人员,让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形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意识;所谓的全程控制也就是控制施工的全部过程,保证工程将影响施工顺利进展的因素得以排除。

(2)目标控制的原则为主要控制施工成本技术与手段。在目标管理的实施过程,对可行性的目标进行设定,务必要将其在部门、小组甚至个人中得以落实;结合与权、责、利,考核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业绩,将其同业绩与奖金间建立直接联系,建立奖罚制度。

(3)动态控制的原则为在不稳定的成本控制下而实施管理行为,在施工时加入料、工、机,将实际产生的成本予以收集,相对比于目标值,查看是否出现偏离的情况,所以在实施项目的时候坚持以动态控制为主要原则,若工程的实际值没有偏离于目标值,可继续进行施工,若出现偏离的情况,应找出偏离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八、管理项目施工速度

管理项目施工速度包括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两方面。客观因素的限制因素为施工所花费的时间(也就是工期)、实施地点以及季节气候等方面,在项目实施中是不可改变的因素;主观因素也就是实施员工。在人类无法改变的一些客观条件下,将施工效率得以提高,节约施工时间注重协调施工人员保障了项目的顺利进行。简言之,在基层进行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的过程耗时长且十分复杂,但是在渐渐健全与改善施工管理步骤形势下,必定会有一套符合实际情况、比较有程序、更为规范、可是实行强的基层管理办法,来保证日后顺利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第6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

等标准7060504038411714110875

注:

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

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第7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缴库问题

第8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9篇:土地市场管理范文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03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03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03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