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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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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市场的定义

第1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医疗事故 鉴定 档案管理 探索

1、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方面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管理宏观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医鉴档案,档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医学会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规定和规范要求。只有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第43条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件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医鉴档案的管理方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顺序方面我们都无法可依、无规定可依。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称医鉴办)及各地市医学会医鉴办都是各自摸索着操作,没有统一的标准。

2、我省医鉴档案管理的现状

2.1 医鉴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知识缺乏,不能实现专人管理,且医鉴档案存储条件差

由于省、市医学会的医鉴办有的工作人员至今没有解决编制问题,且人员较少,从事医鉴工作的人员难以实现稳定化,人员流动也比较大。因此,医鉴档案的管理不能实现专人负责,基本上是由医鉴办的工作人员兼管。另外我们省、市医学会医鉴办的医鉴档案兼职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学习,所以很难做到规范整理和积极主动地归档。且有的地市医鉴办存放的医鉴档案的地方仅有一个橱柜,且零乱不堪,没有专门的存放医鉴档案的档案橱,更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医鉴档案。

2.2 医鉴档案内容各异,顺序不一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在省、市医学会医鉴办保存的医鉴档案中,不仅保存的档案内容存在严重差异,而且文档顺序不统一。如:有的地市医鉴办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第43条之规定保存了专家鉴定组签名的鉴定结论及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医患双方提交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书、医鉴办的受理函、患方的陈述材料、医方的答辩材料、抽签材料、鉴定会笔录、影像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当事医师的医师证、资格证复印件等都未予存档。由于保存的内容严重不统一,档案保存的顺序更无从谈起。

3、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尝试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八年多了,与医鉴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至今没有出台,山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在档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医鉴办在档案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起草了在山东省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在医鉴档案管理方面有据可依,更好的管理好医鉴档案,也利于更好地进行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会医鉴办在开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及责任程度鉴定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做好医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医鉴办应尽的职责。医鉴办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医鉴办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医鉴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医鉴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负责医鉴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鉴办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录、编号、装订、排架、检索、销毁

第九条 医鉴办档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谁组织案例鉴定谁立卷整理,由多人参加的鉴定,由医鉴办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医鉴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组织鉴定负责人应在案例鉴定完结后30日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医鉴档案整理应做到分类科学、排列有序、著录准确、编号合理、装订整齐、排架循序、编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准确,便于保管和利用。

医鉴档案按年度归档,一案例作为一档,鉴定归档材料较多的,可以一案例多档。受理后跨年度鉴定的案例,应在鉴定完结的年度整理归档。

第2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企业并购;同一控制;控股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准则局限

Abstract:"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Application guide " ( 2006 ) to explain and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 " ) ( 2006, 2008, 2010 ) on the use of additional paid-in capital ( equity premium or capital premium ), retained earnings to adjust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e merger under the same control of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principles of regulatory limitations to some extent, is used to adjust the accounting subjects also lacks unity necessary. Standards also not on the merging party used to adjust the 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should keep balance of legal provisions that restrict, this and " enterprise financial rules ", " company law "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inconsistent. Limitations of the criteria system is likely to lead to the use of or specific practice dispute. Suggest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be improved in the " interpretation " of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Keywords: enterpris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same control; holding merger; equity investment debit balance; accounting treatment; criterion limitations

中图分类号:E2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企业并购的动因和作用是促进企业合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企业合并方式有着重大差异,合并方式的不同可能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存在。财政部在不同时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及其所适用的指导原则也有着根本区别。在“收入费用观”原则指导下,2001年(2002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或“旧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并以分期方式进行摊销,摊销时确认为或冲抵“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观”原则指导下,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先用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进行调整,若为贷方差额直接调增“资本公积(溢价);若为借方差额,用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调整之后,仍不足调减部分,应用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继续进行调整,直到把借方差额调平为止;但未对留存收益中“法定盈余公积”应保留法定余额作限制性规定。本文从“股权投资差额”的定义和理论依据入手,简要地比较了新旧准则关于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然后引入本文论述主题并进行分析。

一、股权投资差额的定义及新旧准则对其会计处理方法回顾

㈠原准则的规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该差额分为“借方差额”和“贷方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所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从理论上讲,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但是这两种情况所形成的差额往往不可区分,人为地将其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均有悖于商誉或负商誉的性质。这种投资差额的存在现实是不可避免的。

原准则本着适当简化原则和便于会计核算,将股权投资差额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收入费用观”原则指导下,为了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原则,但在投资的后续计量时增加了摊销工作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方差额,在未来期间内摊销时将形成利润抵减因素(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事实上,股权投资差额是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相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基于此种理由,股权投资差额不适于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确认,而应将其直接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之中。股权投资差额就成为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项目,通过调整,无论是否包含商誉或负商誉,它们的确认已显得不重要,重要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时仍然应当反映其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如果将差额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入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时反映为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不是初始投资成本。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差额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取得股权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并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调整后,新的投资成本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公式为:初始投资成本+借方差额(-贷方差额)= 投资时发生的全部对价支出。初始计量时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两个明细科目。

㈡关于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方式及其类别规定的概述

在“资产负债观”原则指导下,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2006、2008、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均统一简称“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的确认与调整的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合并方式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方式。不同方式下企业合并又被分为“控股合并”与“吸收合并”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不同控股类别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所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是不相同的。

限于篇幅,不对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说明,仅引出新准则下的有关规定,并以同一控制下一次交易方式实现的控股合并为例进行论述,且假定合并前参与合并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成本中所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已作为“应收股利”单独确认,合并方为进行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已按新准则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二、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简述

㈠《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内容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账面贷方)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会计政策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确定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㈡《企业合并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会计处理原则性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注意事项(仅以资产负债表为例)

为表述之便,以下内容在准则讲解基础之上作了适当归纳调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形成的财务状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进行抵消;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按以下原则,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⑴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⑵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

①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因合并方的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⑸》拟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㈢《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限于篇幅,此处略)

三、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计量时账务处理所涉会计科目

㈠“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账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㈡“资本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主要账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为借方差额的,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资本公积。

㈢“ 盈余公积”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㈣“利润分配”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本科目应当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主要财务处理: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年度终了……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年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四、《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㈠《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简称“财务通则”或“通则”)的法律效力与“新准则”平级,均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公司法》(法律)。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本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㈡《公司法》(法律)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其法律效力依次低于《宪法》、《立法法》,但高于同属于部门规章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准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注: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特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新准则有关规定的局限性及其与公司法可能相抵触情况分析

对前面引述内容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对比分析后,不难发现,新准则关于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的确存在一些局限性问题,这些局限性问题很可能与公司法相抵触。情况如下:

㈠新准则有关规定存在的局限

1.未对法定盈余公积应保留法定余额出作限制性规定

⑴新准则完整意思表达重述: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或与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为贷方差额,应当直接增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若为借差额,应先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为限进行调整,仍不足冲减的,再调整留存收益项目下的有关明细(包括“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⑵重述后新准则完整意思表达存在的三个缺限:

①缺限之一:

当合并方“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不足冲减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而用留存收益进行断续调整时,新准则未对后续的调整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即,存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孰先孰后的排序问题。

②缺限之二:

公司法和通则均明确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当第①种情况出现时,新准则未对“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应保留法定余额作出限制性规定。

③缺限之三:

新准则规定,在合并日,合并报资产负债表编制时,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①.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②.因合并方的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水溢价)贷方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征求意见稿)已涉及这方面内容〕。

据新准则意思表达,当合并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面贷方余额仍不足冲减时,可以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冲至为负数。合并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让原本为贷方余额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立即变成为账面借方余额(即负数)。但新准则未明确要将这一情况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在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情况下,该情况一旦出现,让股东搞不明白过中原由。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所涉四个科目之规定缺乏必要统一性

除“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两个科目互相照应外,“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均与“长期股权投资”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缺乏必要的统一性。新准则分别将“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各自用途意思表达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共同点为“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这样的意思表达似乎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相干。换言之,新准则中“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用于调整同一控制下企业控制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规定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局限问题。

3.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的企业控股合并存在的局限问题

⑴新准则未提示被合并方原股东退股等相关事宜

在原股东部分退股的情况下,被合并方实际控股率与控股投资协议约定的控股率将存在重大差异。

⑵新准则未提示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形成反向投资的合并报表如何处理事宜

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所产生的反向购买作了详细说明,但未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东持有合并方股权所产生“反向投资”(注:为区别于非同一控制下反向购买,将其临时定义为反向投资)行为进行提示,在理论上,反向投资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㈡新准则有关规定可能与财务准则和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

当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调整借方差额时,须用“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断续进行补充调整,但新准则未明确规定其应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额,一旦出现法定公积金调整过度情况,其余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将违背《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强制性规定,换言之,新准则的规定与《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相抵触。

虽然《企业财务通则》之“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准则的制订留下了一个“大活口”,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法律效力毕竟均低于《公司法》,于是可以这样理解——新准则在制订时打了《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一个“球”。

只要《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等条款内容不作修改,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用盈余公积账面贷方余额来冲减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产生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分别与《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相抵触的嫌疑将无法彻底排除,或者说,所存在的争议或异议将可能持续下去。

六、企业合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2006)》执行后,2008年、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全文刊载了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讲话稿(以下简称“讲话”)。该讲话中有以下内容:

“企业合并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分类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披露了企业合并类型判定依据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依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确指出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存在交易价差的有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60.22%,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的有133家上市,总额为212.29亿元,占有此类交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82%”。

刘司长的讲话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财政部权威数据或信息的公布,从数据中不难获悉,在当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就有186家,占上市企业的百分比约为11.85%,这个比例大于并且符合重要性判断比例10%的标准,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总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妨简单地推断其在社会经济中应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存在交易价差的就有112家,占该类企业总数的比例约为60.22%。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即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36.61%(比三分之一还强)。这两个比例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刘司长的讲话所披露的信息仅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但没有包括未上市企业,若将后者包括进来,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公司的数量将远不止186家,按简单加法计算,其在社会经济中重要性的砝码应将有所增加。

透过财政部权威信息,经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形成的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其中,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情况的公司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管窥进一步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借方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重要性。这应是勿庸置疑的事情。

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范例的重要性被忽视的现状

如前面所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处理具有重要性,那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规范性资料中应有这方面的大量应用范例。2006年、2008年、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没有一道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范例。以会计核算实务处理见长的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辅导教材也同样未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范例。

这个反差实在太大。是什么原因?在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广大专业技术员至今也不知其所以然。

据不完全统计,部分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等主观类大题,也未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所涉及的知识点作为考点。从应试角度来讲,这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广大考生在考后庆幸之余,也仍不明白个中原由。

难道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会计处理不重要?抑或是准则规定的确存在局限而不便列举范例和出考题以免引起争议?或者因为它太简单了以至于不足以作为一个考点纳入有关考试?

权威工具书或参考资料的情况如此,那么部分高校学者们所编写的新准则应用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民间有关考试培训机构所出版应试参考资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应用举例情况又怎样?

笔记对所能收集、购买和查阅到的资料中涉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举例情况作了简单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有关情况如下表(数字表示应用例题或考题数量)如示: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情况统计简表

〔注:表中第⑵部分被纳入统计的范例,主要指章节内容中的例题,或章节中的强化习题等,因时间原因,未统计其“考前模拟试题”等部分相关例题。同一类资料中,各年度相同或同一册资料中重复例题均重复计算,借方差额和贷方差额同时出现的例题分别算作一道〕

数据显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应用范例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几乎被完全忽略;而在部分高校学者或民间考试培训机构所编写资料中的出现比例仅为36.84%,占抽样总体的比例仅为21.88%。

本文前述内容已提及,据刘司长讲话分析得出结论“存在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41家上市公司占存在交易价差的11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36.61%……”,36.61%这个比例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应用范例的比例36.84% 基本接近。从另一个侧面,不难看出,部分高校学者和民间考试培训机构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方面的应用探讨情况明显好于“新准则讲解”、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辅导教材。换言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应有举例情况在权威程度不同资料上被重视和关注程度出现了“倒挂”现象,并且这种倒挂现象比较异常。一言蔽之,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范例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被主观忽略或忽视了。

在“新准则”没有应用范例指导具体实务操作的情况下。处于学术“金字塔”顶端的高校学者,他们在会计理论应用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所遇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是从事财务工作广大专技人员可能遇到的难题。那么部分高校学者们所编著作中列举的应用例题又存在什么样问题?并引起怎样的争议和再思考?

八、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应用例题及其有待商榷的地方

㈠应用例题

以下【例-1~3】均引自于某高校学者所编写的有关专著,特此鸣谢他们的劳动成果!为方便论述,个别例题作了适当改动。

1.以支付现金为合并对价方式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1】A企业支付8 000 000元获得了B企业90%的股权,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6 000 000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为30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3 000 000元。

本例中,A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6 000 000 × 90% = 5 400 000(元)。A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8 000 000-5 400 000 = 2 600 000(元)。合并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资本公积 300 000

未分配利润 2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例—2】A、B两公司同为C公司控制之下的子公司。20X6年6月1日A公司以现金6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B公司100%的股权。在这次合并过程中发生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为8万元。合并后,B公司续存。20X6年5月31日,A、B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注:本题在原例题基础上作了形式的修改,并作了一些删减。

⑴ 20X6年6月1日A公司通过支付B公司600万元现金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由于A、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所以,它们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续,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万

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1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⑵ 为时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8万元,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 合并费用8万

贷:银行存款8万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为合并对价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3】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X6年3月1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发行1500万股普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乙公司20X6年3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甲公司20X6年3月1日的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

则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60% = 1200(万元)。该成本与所发行的股票的面值总额1500万元的(借方)差额300万元,应首先调减资本公积180万元,然后再调减盈余公积100万元,最后再调整未分配利润2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000

资本公积1 8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未分配利润200 000

贷:股本15 000 000

㈡部分应用例题有待商榷的方面

1.【例—1】会计处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合并方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呈异常状态——资本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无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到那里去了?在不存亏损、未进行分配或转增资本等情况下,盈余公积(假定只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应保持的比例为1:9,可以倒算出法定盈余公积金至少应约为33.33万元。显然【例-1】题设条件不符会计常理。

当然也可以假设,A企业在合并B企业之前,已经合并了其他企业,并按新准则规定将原有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账面贷方余额抵减完了,既然盈余公积已被抵减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此之前应先被抵消的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原账面余额,即资本公司应先于盈余公积抵减完毕,可是资本公积还保持着账面贷方余额30万元,这明显不符合新准则的规定。当然也可以假设A企业在合并B企业前因增资扩股而发行股票产生了30万元的溢价收入。这些问都有待商榷。

【例—4】承【例-1】其他条件相同。再假设,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全是股本溢价而无其他资本公积)分别为10/0/0万元三种情况;未分配利润为分别为250/259/0万元三种情况。

A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600 × 90% = 540(万元)。

A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800 - 540 = 260(万元)。

【解析】: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合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合并方A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40万

资本公积10万 / 0 / 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 / 260万 / 260万

贷:银行存款80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为259万元时,需要调整的未分配利润应为260万元,此时其账面余额为借方余额1万元;当盈余公积为0、未分配利润也为0时,需要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仍应为260万元,此时其账面余额为借方余额260万元。该两种情况的出现,均导致原本为贷方余额的未分配利润成为借方余额。

在合并前,报表数据显示,在最不济的情况下,未分配利润充其量为零,可合并后,A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最差的情况是负260万元。如果合并方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不对与合并相关的情况进行适当披露,股东在看不董报表变化情况下,企业合并行为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麻烦。

②.被合并方B企业的账务处理(假设B企业的原股东不存在退股的情况)

借:银行存款 800万

贷:股本/A企业540万(按股本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60万

2.【例—2】会计处理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合并日,从有限的会计信息中看不出合并方A企业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数据信息,在调整100万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时,借记“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100万元。到底是调整资本公积,还是留存收益?这是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会计信息不充分导致的疑惑。

【例—5】承【例-2】其他条件相同。在合并日,假定合并方A企业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零。

【解析】: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合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①合并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能将未分配利润冲减至负数(即为借方余额)。由于合并后B公司仍然存续,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和未分配利润的账面余额均为零时,无法用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调整100万元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只能调整未分配利润,即使其账面余额为零。对于合并方A企业来讲,合并后的未分配利润账面为负100万元,这样的反差,能否让股东接受?是个问题。

②被合并方B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股本/A企业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

九、控股投资后合并方实际控股率问题的探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是在指在合并行为发生之前,参与合同并的双方均受同一企业控股控制,被控制的双方均是能实施控股企业的子公司,被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两个子公司间的合并行为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对价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承担负债、发行权益性证券等。

合并方要想通过合并来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母公司那里取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要想取得100%控制权,被合并方其他小股东必须全部撤资退股,否则不可能达到100%的控制权。二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共同母公司不从被合并方撤资,为了达到控制目的,被合并方只能增资,增加的资本部分全部(或绝大部分)须由合并方出资,当然也不排除被合并方企业的其他小股东撤资退股情况,只要其原共同母公司和其他小股东不完全撤资或只部分撤资,合并方就不可能取得100的控制权。

以下为论述方便,仅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票为合并对价方式为例,并分别原共同母公司和原少数股东退股和不退股两种情况,且暂不考虑合并方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保留法定余额限制性规定等事项。

㈠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为合并代价方式下投资后的实际控制率问题

1.被合并方原股东不撤资退股,合并方消纳被合并方所增资本方式下的控股合并

【例—6】 A企业与B企业同受C企业控制,C企业占A企业80%股权,C企业占B企业60%股权,经C企业股东会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A企业合并B企业,为此,两企业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A支付800万元现金获得了B企业90%的股权,C企业及B企业的少数股东均不退股且保持有持股数量。合并日,B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600万元(假定:实收股本300万元,股本溢价100万元盈余公积2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万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本公积为30万元,盈余公积为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0万元(假定A企业税后净利润未作分配)。

【解析】,在被合并方B企业原股东不撤资情况下,合并方欲通过企业合并达到控制B企业目的,则按被合并方B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700万元为基础,A企业应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至少是:

设假面价值为X,并将其代入以下一元一次方程中:

X /(X+600) = 90%,解出:X = 5 400(万元)

即,在B企业原股东不撤资的情况下,A企业至少要支付5400万元的合并对价才能达到90%的股权权;也即,B企业只能采取增资方式,增资额5400万元,只能由A企业出,但投资协议只约定由A企业出资800万元。显然,这份投资协议不可能实施,因为A企业的实际控股率的最大值(不考虑股份数量百分比)仅为57.14%〔=800/(800+600=1400)%〕,而不是90%,但达到了实际控制目的,而此时关联关系变为:C企业与A企业仍保持原本正常母子关系(即C仍控制A80%股权);A企业实际控制B企业57.14%股权,而C企业实际控制B企业股权由60%降为25.71%〔=(600×60%=360)/(800+600=1400)%〕,即C企业又是被A企业控制下B企业的一个小股东;合并报表,先由A企业编制,最后由C企业汇总。

结论⑴:在被合并方原股东不撤资退股情况下,合并方对被合并方不能达到100%的控制权。

2.被合并方原股东撤资退股

在此种情况下,被合并方原母公司须撤走较大比例股权资金(可将这部分股权直接转让给参与合并的合并方),或者与其他少数股东共同撤资达50%以上,否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不可能实施。

结论⑵:当且仅当被合并方原股东全部撤资退股的情况下,合并方才能达到100%的控制权。

㈡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代价方式下投资后的实际控制率问题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代价实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与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为合并对价的情况类似但又相对复杂一些。其中,如果被合并方所确认的股本溢价远高于实收股本,那么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合并方在被合并方的实际控股率可能将远低于投资协议约定的控股率,也即实际控股率将因股本溢价的确认而被“稀释”。限于篇幅,仅以点到为止的方式进行提示,不作深入探讨。

十、例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调整借方差额后应保留法定限制性余额的问题

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第二十章《企业合并》【例21—1】和《CPA会计2012》第二十四章的【例24—1】为基础资料,将其修改为一道以讨论盈余公积冲减合并借方差额后法定余额受限方面的例题,并借以表达笔者的观点。

【例—7】A、B两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同上的两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发行了4 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解析】:

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面贷方余额不足以调整借方差额之时,A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来继续进行调整,不足的余额用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本题的难点也是关键问题,在于综合考虑了公司法对法定盈余公积金调整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后应保留法定余额限制条件。

本例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是以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2 000 × 100% = 2 000(万元)。A公司的投资成本与其所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为:4 000-2 000 = 2 000(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调整后的最低限额900万元(=3600×25%),低于此数时则不能再予调整。

①合并方A公司在合并日(3月10日)的财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00/ 800/1000/ 800/ 0/ 0/2000

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 450/ 500/ 400/ 300/ 450/ 0/ 0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 100/ 0/ 0/ 0/ 0/ 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600/ 600/ 900/1550/2000/ 0

贷:股本/B公司 4000/4000/4000/4000/4000/4000/4000

②合并报表处理注意事项及调整分录:

A公司在合并日,通过账务处理,只有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3300万元冲减2000万元后剩余1300万元的剩余贷方余额的情况,才满足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万元)的条件,因此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调整“股本溢价”明细项目)1200

贷:盈余公积400

未分配利润800

十一、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可能形成“反向投资”的注意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2010)之《企业合并》增加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

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2010)还同时规范了“企业合并成本”、“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每股收益的计算”等有关内容。参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反向购买的规定,在实务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也可能存在类似情况,为了加以区别,遂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类似情况暂定义为“反向投资”。

单纯地从数学角度考虑,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合并对价且与并合并方股东互换股权交叉持股的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可能遇到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类似的反向购买情况,但考虑到在上市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子公司上市与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法律限制问题,并且类似情况着实不例举例,或因举例将涉及诸多前提条件或限制性假设,限于篇幅,不再举例进行深入探讨。

十二、结束语

财政部会计司刘司长的讲话强调:“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国际准则只规定了购买法,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我国实务中,因特殊的经济环境,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同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因此,中国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中国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将为国际准则提供有益的参考”。该讲话表明,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等有关准则在国内和国际上的重要性。

既然重要,那么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借方差额会计处理原则方面的应用范例应在有关工具书中见诸笔墨,可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会计专业中级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在内的一些权威资料,却没有这方面的应用范例。这些工具书或权威的参考资料对借方差额重视程度与刘司长讲话强调的重要性实在不相称。这种情况实在异常。

新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中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的确又存在一些局限性问题,这些局限性问题本身又与《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能相抵触。目前,财政部正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⑸(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借此机会,建议财政部一并考虑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以便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广大从业人员正确理解、运用准则有关规定,以减少或避免实务中误解准则规定可能导致的偏差或错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2001.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7

[2]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2002.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0

[3]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4]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5]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6]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2

第3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产权定义;分歧;原因;界定

产权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所形成的成果非常丰硕,但关于产权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分歧很大。产权定义是产权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也是产权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正确定义产权对产权理论研究与产权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权定义的理论分歧

中外学者从不同的目的出发,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给产权下了很多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产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配杰威齐认为,产权详细表明了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而这种准则就是指所有权。第二,产权是区别于所有权并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P.阿贝尔认为产权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分享剩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安全的权利、转让权。第三,产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产权界定为“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兰西民法规定:“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第四,产权等同于人权。巴泽尔认为:“划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区别,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人权只不过是人的产权的一部分。”第五,产权不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菲吕博腾关于产权概念指出:“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第六,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这种观点认为不能抽象地定义产权,而是应强调产权的功能与作用。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第七,马克思的产权观。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生产力决定论的产权观,产权的本质是生产关系,且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

二、产权定义理论分歧产生的原因

关于第一和第二种定义。这两种定义的视角和侧重点不同,前者从广义出发,侧重点是财产权范畴的核心内涵即主体对客体的最高支配权——所有权。因为建立财产权利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确立财产所有权即排他占有关系。后者从狭义出发,侧重点是产权运动的具体形式或状态。当不同形式的财产权权能不集中于一个主体时,狭义所有权只说明占有的基本性质,而其他权能如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则反映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从而构成了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财产权结构是历史形成并不断变化的,主体财产权利多样化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明显。虽然这两种产权定义都认为产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但不能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

关于第三种定义。这种定义是对古罗马民法中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占有权概念的一种继承,认为只有从法律意义上讲才存在着产权,产权即为法权。这种定义否认了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客观性,否认了产权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历史地形成的,颠倒了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是超越历史的法律创造了产权。产权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无论就产权主体的权能与收益,还是就其客体对象,都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当然,产权取得法权的形式后,产权关系便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规范的法律上的权利界定对客观经济关系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可使产权更加明晰、规范与效率,但法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可见,没有客观的产权关系,法权的存在便失去了基础与反映对象,而变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概念。

关于第四和第五种定义。这是从人权或产权的功能出发,或从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形成的对资产的制度方式出发对产权的定义。受私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以人性自私论为核心的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现代产权经济学得出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结论是产权经济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界定是对单纯强调“产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思想的升华,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产权的本质属性。但由于西方学者遵循个体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把财产制度看做是超历史的自然权利,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是人类的自然本性的产物,而不是在一定的客观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秩序看做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规律,因而不能对产权范畴背后深层次的驱动机制作出科学的回答,使其产权理论不免带有局限性。

关于第六种定义。马克思创立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旨在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马克思对财产权利问题的研究思路自然服从与服务于这一根本目标。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运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了财产、财产权的起源、历史变迁及其本质,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客观上就要求有什么样性质的所有制与之相适应。产权制度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其变革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取决于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可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不像西方产权理论那样,把对产权交易过程和法律过程的分析作为其理论的核心从而使其对产权的界定立足于契约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操作层面,使人们对产权关系的考察看不到由于人对物的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根源。

三、产权定义的理论界定

尽管中外学术界对产权定义的说法不一,但他们都认为产权是规范人们行为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权利束。这是定义产权的基础,为正确界定产权,本文认为还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一)财产本身不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

将财产界定为社会生产关系混淆了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基本含义。就“财产”一词本身的含义来讲,确实体现出它与人(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主之物”才能成为财产。人(主体)拥有财产虽然包含着人与物(客体)之间的关系,但财产并不是由经济权利关系或法律来决定的,其物理形态上的变化也是独立于法律的。把财产本身等同于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实际上是把财产等同于财产权利。通过前边的分析可知,产权应是主体通过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这里的客体就是财产,它本身只表现为“物”性。如果财产本身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那么在产权内涵的界定上就等于用社会生产关系来说明社会生产关系,必然造成逻辑思维上的混乱。

(二)产权不等于法权

经济学上的“产权”不同于法学上的“产权”,应对二者加以区分。经济学上的产权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其本身并不直接表现为法权形式。只有当法律对人们之间形成的客观的经济权利关系进行反映时,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才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了法权形式。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产权就是法权,其原因大概有四:(1)经济学和法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研究问题的视角、运用的方法和侧重点不尽相同,但二者都是对客观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都研究财产权利,所以易于混淆概念。(2)受西方产权理论的影响。西方产权理论强调个体性、自然性、交易性和法权性。(3)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误解,认为马克思产权思想主要是“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事实上,马克思是严格区分政治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的产权的。他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4)由于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产权关系多数都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获取了法权形式,同时法律又可调整产权关系,因此在现象上,二者不易区分。事实上,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是根本,属于经济基础;作为法权关系的产权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这才是定义产权的落着点。

(三)不能弱化所有权

第4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一、会计计量内涵与公允价值概念

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而在目前所采用的多种计量属性中,争议最多的是公允价值。

(一)会计计量的内涵

美国心理学家史蒂芬斯曾在1946年对计量下过一个被广为认可的定义:计量就是根据特定规则把数额分配给物体或事项。而“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确认和计列有关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汤云为、钱逢胜,1997)。通常认为会计计量是由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方面内容构成的,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模式。对会计计量单位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名义货币单位,二是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较问题,名义货币单位一直是现行会计实务普遍推崇的计量单位。只有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时期,才会以一般购买力货币取代名义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因此,会计计量的关键实际上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计量属性是指被计量对象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即被计量对象予以数量化的特征或方面。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对经济交易或事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量化,从而得到不同的计量结果,即计量属性的不同选择可以使相同的计量对象表现为不同的货币数额。

(二)公允价值的概念

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研究和认识是随着公允价值应用的日渐广泛而不断深入的。各国的准则制定机构对公允价值都给出了各自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5年颁布的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IASC虽然在IASNO.16、IASNO.17、IASNO.18、IASNO.40、IASNO.41等多个会计准则中都有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表述上除了有的准则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外,基本上与IASNO.32的表述一致。金融工具准则制定联合工作组(JWC)在2000年2月的《准则草案和结论依据——金融工具及类似项目的会计处理》中,认为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由正常的商业考虑推动的,按照公平交易为出售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解除一项负债时企业应付出的价格的估计。”JWC的这个定义与1ASC在IASNO.32及其他一些会计准则中所下的定义相比,有一些不同:一是用“在计量日”字眼,突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现时性;二是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脱手价格。

在公允价值的不同发展阶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公认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表述均有所不同。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公允价值定义主要有:2000年在SFACNO.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自愿各方之间进行的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ASB在2006年的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这一定义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以往定义的新名词如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等。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参与者角度而不是基于特定主体角度对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的一种估计。与以往定义不同,该定义还特别强调了主市场和最有利市场在公允价值确定中的作用。由于资产或负债可能会存在多个交易市场,因此,明确公允价值确定应依据哪个市场的交易价格十分必要。

SFASNO.157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在缺乏主市场情况下,则假设发生在最有利的市场。主市场是指报告主体将销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市场,在该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活动数量最大,同时活动水平最高。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了各自市场的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报告个体在该市场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能最大化从资产出售中收到的金额或最小化因转让负债而支付的金额。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都应该从报告主体角度来考虑,因此,允许从事不同活动的报告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如果资产或负债存在着主市场,则公允价值计量应该代表在该市场上的价格(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需要使用估计技术来确定的)。用来剂量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主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值不应因交易成本而调整。交易成本不是资产或负债的属性,它们只与特定交易相关,视报告主体的交易方式不同而不同。当位置是资产或债务的一种属性时,主市场中资产或债务的价格应包括运输成本。所谓有序交易,FASB认为是指涉及到有关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是司空见惯的交易;在早于公允价值计量日将有关交易信息公布于市场;它不是一项被迫交易(如面临清算或亏本销售)(SFASNO.157,2006)。与SFACNO.7中的定义不同,FASB在SFASNO.157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更为具体,明确将其定位于脱手价格(exitprice)。FASB认为,脱手价格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因此是形成公允价值计价基础的价格,而且它与FASB在SFACNO.6《财务报表要素》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和现时动态性的优势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理论上被广为推崇,发展成为仅次于历史成本的最重要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估计性特征则使其在实务应用中困难重重,人们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靠性的质疑就来自于公允价值估计性的特征。因此,如何使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在应用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计量的公允性和动态现时性优势,抑制其由于需要估计而可能引发的随意性和人为操纵的缺陷,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成为各国公允价值研究中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公允价值与计量属性的关系

FASB在其SFACNo.5《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中列举了实务中的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IASB在其1989年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也列举了四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对于公允价值与上述几种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是我国会计学术界有关公允价值研究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念认为“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是一个检验尺度”(石本仁、赖红宁,2001)。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全新的复合会计计量属性,它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谢诗芬,2004;常勋)。

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也有阐述。财政部在2000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解释中认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值、评估价值等”,似乎认可了公允价值是一种包罗各种计量属性(除历史成本之外)的复合计量属性。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则将公允价值作为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相并列的独立的计量属性来定位,但未将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予以阐述。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与公允”等财务会计的总体要求或标准混同起来了,从公允价值定义的介绍,可以发现公允价值定义符合FASB对计量属性的定义,即“被计量对象要予以数量化或计量的特征或方面”。而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组合计量属性,实质上也是把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评判标准来看待。公允价值既不是一种组合计量属性,也不是一种评判标准,而是独立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等计量属性的一种新的、单独存在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本质是被计量项目的内在客观价值。这一结论来自于对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及FASB和IASB等对公允价值获取方法的分析。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之间虽不乏联系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

按照FASB在SFACNo.5中的定义,历史成本是为取得的一项资产所付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通常在取得之后按摊销额或其他分配方式调整。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1)历史成本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并从企业投入价值角度来进行计量,是由现实交易产生的实际交换价格;而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实际交易存在,而是基于假想交易并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来计量,表现为一种虚拟的估计价格。(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通常基于过去时点,只能用于初始计量并供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和分配,历史成本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变化只是已知数的摊销与分配,不存在后续计量问题,是一种静态的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则基于现在或计量日时点,既可用于初始计量,也可用于后续时期的再计量,是一种动态的计量属性。立足现实是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一个主要区别。

(二)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

现行成本是指如果现时取得相同的资产或与其相当的资产将会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公允价值与现行成本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就计量时点而言,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现在或计量日时点,而且两者都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两者的区别在于现行成本是强调站在某企业主体角度的投人价值,而公允价值则是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参与者角度的脱手价格。

(三)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

现行市价是指在正常清理过程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获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公允价值与现行市价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就计量时点而言,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基于现行或计量日时点,而且两者都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基础的,都表现为一种脱手价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体系的第一层级的市价往往强调需具备两个条件,即活跃市场和公平交易。而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并未强调公平交易和活跃市场。当存在不止一个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强调应选取对计量对象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而现时市价未强调这一点;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完全依赖于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故难以对无形资产、专用设备等无现行市价的资产进行计量,而FASB和IIASB都规定公允价格计量属性在不能获取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时,还可基于可得到的最佳信息运用现值技术等手段进行估计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假设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交易发生在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在缺乏主市场情况下,则假设发生在最有利市场。而现行市场则不强调这一点。

(四)公允价值与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规的业务中,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经贴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扣除转换时倘若发生的直接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未折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未来收回的现金与现在收回的现金是等价的,这一计量不可能得到市场参与者的承认和接受,因此,可变现净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但若时间较短且物价稳定,对于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由于其货币时间价值可忽略不计,故其可变现净值可以近似地代表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可变现净值是扣除了预计变现过程中的直接成本后的净值,而作为公允价值的市价则一般不涉及对交易成本(如运费、安装费等)的调整。

(五)公允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指在正规的业务中,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或贴现值,减去为取得流入量所需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或在正规的业务中,为清偿一笔债务可望需要发生的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或贴现值。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现值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计量属性,现值只是任何一种现金流量同利率的结合,是一种可以达到某种计量属性的手段和技术。现值可以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来估计,也可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来估计,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所估计的现值通常称之为特定个体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特定个体(企业或个人)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这种比较优势或劣势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众多市场参与者估计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虽然特定个体的估计有可能会有更加丰富的信息,但无论特定个体的期望如何,市场却始终是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决定者。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特定个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因此,站在特定个体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不是公允价值,只有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才是公允价值。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企业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时通常并不清楚其他市场参与者评估该资产或负债所使用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采用相反的假设,那么采用企业自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进行估计就与公允价值不相矛盾,但如果有这类证据存在,那么企业应该调整自己的假设以便与市场保持一致(张为国,赵宇龙,2000)。

由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几种计量属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有趋向于公允价值的可能,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包含各种计量属性的复合计量属性。各计量属性在计量结果上表现出来的有时相同,并不排斥各计量属性在内涵上的各自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在现行市价和现值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是对被计量项目内在客观价值的一种度量。

三、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在与公允价值相关的诸多理论问题中,如何客观地计量公允价值一直争议较大。通常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在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时,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而这三种方法的采用是有一定程序的。通常情况下,首选的方法是市价法,因为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通常是最为令人接受,从而也最公允的;在没有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听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而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则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这三种方法的主观成分是依次增加的,而应用难度也是依次增加的。在使用这三种方法时还有很多严格的使用条件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市价法

市价法是在确定公允价值时最先使用的一种方法,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最好的反映。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对于某些资产或负债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应用市价法应注意以下几点: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最好是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此外,应采用相同项目、最近的市场价格作为该项目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最好是计量当日的市场报价。当找不到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采用稍微提前的市场价格,但计量日与市价日之间由于时间的流逝和市场条件变化而对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应当可以估计。超级秘书网

当存在不止一个市场价格时,应当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个市场价格。“最有利”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的最高的价格,就资产而言,意味着更高的脱手价格,对负债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偿或转移价格。选择最有利的市场价格决策规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大多数的企业以利润或净资产最大化为目标,在这一前提之下,企业才会尽力寻求最有利于自身的价格,通过市场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各种市场力量的博弈,最终形成一个市场参与各方均可接受的价格。但“最有利”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目标而言的。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是对该资产或负债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而不是对企业整体最有利的价格。

市场价格中存在与所计量的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直接相关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价格,应予以剔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所计量项目存在相应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就一定是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以下几种情况中,不能将市场价格引用为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1)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一个或多个正经历财务困难的企业之间的,如正处于破产清算的企业,被法庭强制拍卖的资产等。但当市场上能够影响某一类资产或负债的企业,其大部分均处于财务困难状态中时,这时的市场价格就有可能代表了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2)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不能代表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按以前签订好的合同进行的,仅仅是在现期执行而已。这一交易价格,是合同签订日的市场状况所决定的价格,不能代表该项目现在的公允价值,代表的是该项目在签订日的公允价值。所以,这一价格不是所计量项目现时的公允价值。(4)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独立的交易,它还受到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交易的影响。(5)在存在众所周知的影响市场价格公允性因素的情况下,所得到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6)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经常易,在计量日该交易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要考虑采用一定的计价技术,但企业应当仔细研究采用计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决定是否要对所得到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虽然不能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但可以为判断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提供帮助。

(二)类似项目法

在所计量的项目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类似项目法是指在找不到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的一种替代方法,是通过参考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的一种方法。应用类似项目法最关键的就是类似项目的确定。所谓的类似项目是那些与所计量的项目具有相同的现金流量形式的项目。

通常研究两个项目是否相似的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所要计量的项目的期望现金流量。(2)选定另外一个初步认为具有相似特征的资产或负债。(3)比较两个项目的现金流量以确保其是相同的。(4)评价是否在一个项目中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在另一个项目中同样的全部得到了反应,如不同的风险水平。如果存在这样的未被反映的因素,应确认该因素的影响能否被合理剔除。如果不可能被合理剔除,则这两个项目不是相似项目。(5)判断两个项目的现金流量面对经济状况变化时是否按照同样的方式变化。如果不是,则它们不是相似项目。

在判定一个项目是所计量项目的类似项目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市场价格就成了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成为该项目公允价值的参考价值,还应该参照前述市价法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市场价格失灵的情况做出判断和调整。

(三)估价技术法

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需要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所谓“适当”的估价技术,是指通过资产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售出一项资产所能得到的金额;或通过负债的估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应当反映出企业在计量日的市场状况下,在正常公平交易中,重新产生一项负债所能收到的金额,或在清偿负债时所应支付的金额。

估价技术法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中实施难度最大的一个,也是争议最多、对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性影响最大的一个。运用估价技术法首先要明确其应用条件。“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的情况”是指至少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情形:一项现时或近期的交易是不可能或很困难的;该资产或负债是独特的或非常的不寻常;虽然存在交易,但市场参与者对其交易的价格或估价技术保密。在上述情况下,就不得不考虑采用适当的估价技术,来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5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合并范围 新控制标准 特许权 复杂控股

一、引言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CAS 33”),该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2月15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旧CAS 33”)。新旧CAS 33在合并范围方面有较大差异:旧CAS 33在合并范围方面的论述仅有5条,除去对控制的定义和对合并范围的说明,旧准则仅简要说明表决权和潜在表决权,而对其他问题更无一字描述;新CAS 33在合并范围方面的论述多达19条,虽不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IFRS 10”)详尽但已大体趋同,不仅重新定义了控制、更为详尽地阐述表决权,还为准确地阐述控制的含义而引入实质性权利、保护性权利、可变回报、“人”问题和可分割主体等重要概念和问题。新准则带来的不仅是更为严谨的控制标准,还有对我国会计工作者的考验。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控制的主要标准及其核心变化,并对这些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及仍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并给出完善办法。

二、新CAS 33关于控制的主要标准及其核心变化

新CAS 33下的控制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大体一致,都提出了控制的三要素的概念,并对三要素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的操作提出详细解释。

(一)控制的定义及界定。

1.控制的定义。IFRS 10中为确定是否控制被投资者而提出三要素,并将投资者拥有全部的三要素视为其控制被投资者的必要条件。这三要素是:对被投资者拥有权力;通过涉入被投资者的活动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以及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新CAS 33将这三要素整合为一句话作为控制的定义,并提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相关活动。新CAS 33也对相关活动做出定义:“本准则所称的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新准则中对相关活动的理解甚是广泛,不仅涵盖所举事项,甚至还暧昧地暗示IFRS 10中对相关活动的决策以及某些一系列特定情况前后发生的由投资者主导的能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或事项亦包含于相关活动的概念中且不限于此。

3.可变回报。新CAS 33亦对控制定义中的可变回报作出定义:“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的,且因被投资者的业绩而变动,它可以是正的、负的或有正有负。投资者应当基于安排的实质而不是回报的法律形式评估来自被投资者的回报是否变动,以及这些回报是如何变动的。可变回报可以是股利、税收回报、其他利益持有者无法得到的回报等,其中固定利率的债券和管理被投资者资产的固定业绩费用都是可变回报,因为固定利率取决于违约风险和使投资者承担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其变动金额取决于债券的信用风险;固定业绩费用亦使投资者承担被投资者的业绩风险,其变动金额依赖于被投资者产生足够收入以支付费用的能力。

4.控制的界定。新CAS 33亦如IFRS 10提出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投资性主体的豁免);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相关活动);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实质性权利、保护性权利、表决权);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单独主体的衡量);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人问题)。

总而言之,投资方应当以相关事实和情况为基础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而确定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作为衡量三要素之一对被投资者拥有的权力的重要相关事实和情况,实质性权利却是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中最模糊和难以理解的概念。新CAS 33中是这样定义实质性权利的:“实质性权利,是指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并说明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2.保护性权利。“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者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不同于实质性权利,它能且仅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或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使。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者不能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在实务中,仅拥有保护性权利的主体多为出借人,保护性权利可以为出借方限制借款人从事某些能够改变借款人信用风险并损害出借方的活动的权利。例如,某集团从交通银行借款盖厂房,此笔款项的用途在借贷合同中被限制,银行拥有的权利即为保护性权利,除此之外,银行不得干预该集团的其他日常决策。

(三)表决权。新CAS 33将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的情形分为三类:在表决权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时,投资方真实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即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的权力;在表决权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时,投资方虽没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其他事实和情况促使投资方可行使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权利,即视为投资方拥有多数表决权;在表决权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时,投资方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从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即多数表决权无效力但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四)人问题。当具有决策权的投资者判断其自身是否控制被投资者时,他不仅应当确定其自身还应当确定其他具有决策权的主体是委托人还是人。人不控制被投资方,仅代表委托人行使决策权。委托人才是真正拥有决策权的有可能控制被投资方的主体。

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的关系是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人的关键。“如果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那么该决策者必然是人。除此种情形外,就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对被投资方决策权的范围、其他方持有的权利、根据薪酬协议取得的报酬、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的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判断决策者是否为人。”

(五)单独主体的衡量。在通常情况下,被投资方是作为一个整体由投资方考量是否被投资方或其他方控制。但极个别情况下,被投资方的一部分独立于投资方,这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单独主体)。“如果该部分为单独主体,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是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有关的权利。”由此可看出,认定的单独主体的所有资产、负债与权益从被投资者中整体剥离开来。IFRS 10中将认定的单独主体称为“筒仓”。

投资者应当单独判断其是否控制认定的单独主体。如果投资者控制认定的单独主体,投资者应对被投资者的认定部分进行合并。此时,其他方在评估对被投资者的控制以及合并被投资者时,其他方应将被投资者的这一认定部分摒除。

三、新控制标准的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新控制标准在规范合并范围的同时还带来了诸如缩小中外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有利于会计人员实务操作、减少操纵利润行为等诸多有利影响。虽然新控制标准的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但准则的革新是不可避免的。会计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职业技能以适应不断更新的新准则,才能更好地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服务。

(一)新控制标准的有利影响。

1.缩小中外合并范围的差异。新CAS 33中的控制标准兼顾与国际准则趋同,缩小跨国企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差异。在2014年7月以前,我国企业使用旧CAS 33中的合并范围中的控制标准。旧控制标准不仅与国际控制标准大不相同,而且也没有对诸如实质性权利、人、可分割主体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和概念加以说明和定义,因而会计人员在实务处理中显得十分混乱。而且旧控制标准和国际控制标准作出的合并财务报表会通常出现非常大的差异。为改变这种现状,新CAS 33中的控制标准,除少部分不同于国际准则以及省略部分对某些概念的解释,基本上趋同于国际准则的控制标准,大大缩小了跨国企业用中国控制标准和国际控制标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异,有利于检测合并财务报表是否真实的反映企业信息。

2.有助于实务操作。新CAS 33引用了IFRS 10中的实质性权利的定义标准,有助于实务操纵。旧CAS 33中没用实质性权利这一概念,但会计人员仍需要对实质性权利所涉及诸如行权价格障碍、经营壁垒等相关内容进行衡量以判断是否符合控制标准,但由于没有会计准则可供其参考,会计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实质性权利以准确应用控制标准,对一些不负责任的或意图舞弊的会计人员根本没有相关会计约束其行为。新CAS 33中不仅提出实质性权利的定义标准,还为了有助于对实质性权利的理解而提出保护性权利和人问题。这些定义标准的提出从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会计人员对新控制标准的把握,减少实务操作的差错和不确定性,同时还约束了会计人员的行为。

3.减少操纵利润行为。新CAS 33特别提出可分割主体问题,针对企业利用是否将可分割主体纳入合并范围这一程序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旧控制标准没有单独提出可分割主体的问题,这就造成有的企业仅将盈利的部分考虑进来或仅将亏损的部分考虑进来借此操纵利润。此时,审计人员没有办法说这种行为是错的,因为这是准则中的一块盲点。新控制标准要求投资者单独考虑可分割主体,明确可分割主体的处理办法,在帮助会计人员实务操作的同时减少了操纵利润的手段,让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更真实的企业信息。

4.与时俱进但不盲从。新CAS 33不仅提出投资性主体的豁免问题,还修改其部分条款使其更适应中国企业,这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不盲从的优秀品质。新CAS 33并没有完全沿用IASB在2012年10月的《投资主体:对IFRS 10、IFRS 12及IAS 27的修订》(简称《修订》)的条款对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豁免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是提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应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如《修订》条款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前损益,显然,这样的处理更先进,更为符合控制的定义和公允价值的确认要求。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会计的不断进步作为支持,所以我国会计准则要紧跟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进行改革。但与此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也应从改革后的应用效果,不断思考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否适合现在的中国企业。只要会计准则制定者一直保持与时俱进且不盲从的态度,我国的会计准则一定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坚实力量。

(二)新控制标准的不利影响。在新的控制标准下,合并范围的确定已从注重数量标准(定量控制)转变到注重质量标准(定性控制),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难度。在旧的控制标准下,会计人员在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仅需要兼顾五条简单的准则,当不确定是否将被投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只要不违背这五条准则,会计人员可自行处理。新的控制标准带来诸多条条框框,职业技术水平不高的会计人员可能一不小心就违背某条准则,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

四、新控制标准的问题及完善

虽然新控制标准与旧控制标准相比有飞跃性进步,但依旧存在诸如仍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有些概念的解释不够具体明确、没有明确复杂控股条件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方法等重要问题。对此,本文尝试从大的方向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一)新控制标准仍存在的问题。

1.特许权。新CAS 33与IFRS 10相比,除某些为适应中国资本市场特别修改的准则外,仍有特许权这一重要问题没有提及。IFRS 10中强调了从特许权协议和财务支持水平区分特许权授予方(投资方)对特许权经营方(被投资方)是享有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的重要性。对此,新CAS 33应是默认特许经营方与其他被投资方一样适用于新控制标准进行评估,无需特殊对待。但随着特许经营方式越来越深入我国资本市场,特许经营其特殊的契约形式应在准则别说明,以简化会计人员的工作并使得合并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信息。

2.有些解释仍不够具体明确。新控制标准提出了诸多概念和详细的解释,但对相关活动、实质性权利等重要名词的解释太过泛泛,也没有对许多难以理解的地方进行举例说明。缺少解释和说明给准则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准则使用者易误解准则从而错误使用。

3.没有明确复杂控股下合并范围的确定方法。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集团内部股权关系日趋复杂,多层(复杂)控股条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此进行研究,但时至今日新CAS 33和IFRS 10都没有对复杂控股条件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方法加以规范。也正因如此,许多复杂控股的企业可以随意选取有利于自身的合并范围的确定方法,以达到光明正大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新控制标准会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我国资本市场总是会略微落后于国际资本市场,而会计制度只有在与经济相匹配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变更无论在现在还是在未来总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存在时间上的差异,除非中国的资本市场走在世界的最前沿,否则时间上的差异就不可避免;第二,由于担心难以接受新的准则带来的影响,我国会计准则总是跟着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走创新不够;第三,由于会计准则要适用于当前资本市场情况,往往在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后会计准则制定者才会开始研究适合当前市场情形的会计准则,而当新的会计准则颁布时,资本市场又有可能发生了新的变化以致不适用新的会计准则。

(三)对新控制标准存在问题的完善。

1.增加对特许权的条款。为补充我国会计准则在特许权方面的空缺,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参照IFSR 10中的特许权条款结合我国资本市场许经营的具体情形,对特许权协议经常涉及的条款加以分类,详细地解释在什么样的条款下投资者享有实质性权利的可能性比较大,以尽量缩短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做到与时俱进且符合国情还有所创新。

2.编写实用指南。准则制定者想要突出重点而省略某些解释和说明,这一出发点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最好像IASB那样,编制出一部实用指南解释和说明,以供会计准则使用者参考和使用。只有这样做才能在现有准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会计准则使用者误解准则,从而错误使用,甚至故意钻准则的漏洞、歪曲准则以达到不法目的的行为。

3.分类确定复杂控股情形的合并标准。为合理地提出复杂控股条件下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标准,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广泛参考中外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形选择最适合我国的复杂控股情形的合并标准。根据公司股权分配的不同,可以将复杂控股分为三类:多层控股、交叉控股、多层交叉控股。可以确定复杂控股的原则主要有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而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无疑是究竟应采用这两个原则中的哪一个,因为无论哪种原则似乎都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的复杂控股类型。与其争论不休以致迟迟没有定论,笔者认为,莫不如先定义出复杂控股情形的类别,再规定不同类别的复杂控股情形合并范围的确认原则,这样不仅能协调众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还能尽早地给出合理的复杂控股情形的合并标准。

五、结论

本文主要阐明新CAS 33控制标准及其主要变化,详细地论述了新控制标准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进一步挖掘新控制标准仍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和阐述可以看出:新CAS 33合并范围这一部分的内容虽然不如IFSR 10完善,在特许权、复杂控股等方面仍需要加以规范,但对比旧准则在诸多方面有很大进步。本文详细解释了新CAS 33的控制标准,在与IFSR 10作对比的同时,融合前人观点,创新性地分析了新控制标准的影响和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加以完善,但没有研究出复杂控股情况下具体合并范围的确认方法,这需要其他学者来研究和补充。J

参考文献:

[1]张雪雨.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比较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2]李自.浅析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变化[J].财经界,2015,(1).

[3]何力军,唐妤.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解读与准则经济后果分析[J].财会月刊,2014,(15).

第6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近年来,环境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头号劲敌。不同领域的专家纷纷展开交流与合作,积极寻求应对环境恶化的方法,学者们将科斯理论应用于环境经济,设计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期通过将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化,使之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2002年,我国环保部门就在浙江、山东、山西、江苏、上海等省市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经验。

目前,排污权交易的具体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

在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下,监管者在期初为主体设定一个排放基准。在该基准以内,主体不需为其排放行为支付额外的成本。在期末,由独立的第三方测量该主体的实际排放量。如果排放量低于基准额,则主体可以获得与差额相等的信用配额,该配额可以出售获利也可以抵减未来的排放。如果实际排量超过了基准,则主体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部分。在这种交易机制下,污染源或污染设施只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自愿地削减了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经相关机构认定,就可以产生削减信用,即排放削减信用。

2.总量—交易机制

总量—交易机制指的是,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1个配额等同于1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的排放量)。监管者在期初向主体发放一定量的免费配额,在年度结束前主体需要向监管者上缴与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则可以将节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者用以抵补以后年度的排放;如果主体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所分配的配额,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差额。

目前排污权交易运行机制较为主流的是总量—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的三种排污权交易机制(排污权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均属于总量—交易机制。

随着排污权交易不断发展,如何对排污权相关交易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以合理反映排污权交易带来的经济效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针对排污权交易会计确认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对资产确认和负债确认分别进行讨论,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帮助。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资产确认研究

(一)可交易排污权的资产属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两者关于资产的定义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资产本质特征的界定却是一致的:首先,资产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资源,运用该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其次,资产代表的经济资源具有排他性,不论是权利的归属还是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最后,资产是产生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

不难发现,可交易的排污权完全符合资产的特征:首先,可交易的排污权代表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很可能企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而如果企业的生产不需要排污权,则可将多余的排污权进行出售获得经济利益,不论企业是继续持有还是用于出售,可交易的排污权都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不论是政府免费分配的还是企业自行购买的,在企业取得排污权后,其他经济主体就不能任意使用该权利,符合资产排他性的特征;最后,企业可获得排污权的途径包括政府免费分配和从自由市场购买,在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企业才能够获得排污权,符合资产的最后一个特征。因此,可交易的排污权可认定为一项资产。

(二)可交易排污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

1.可交易排污权应否确认为存货

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早期曾将可交易的排污权认定为一项存货,Jacob R.Wambsganss和B Ren.t Sanford持有类似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指出,存货是指:(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给出的存货定义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对照上述有关存货的描述,笔者认为,可交易的排污权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首先,企业持有可交易的排污权并不一定是为了出售,因此不属于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其次,目前企业获得排污权的途径包括由政府免费发放或低价销售以及企业从排污权交易市场购买,不论企业以上述哪种方式获得排污权,显然均不属于企业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最后,企业持有的排污权本质上是企业拥有的一种排污的权利,并不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材料和物料。此外,在企业取得排污权的时点上,获得的授权有效期往往在一年以上,而且为了促进企业减少排污的积极性,如果企业的排污减幅达到一定标准,环境管理机构允许企业将差额排污权储备起来,在2-5年内使用。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排污权并不属于短期资产。综上可知,将可交易的排污权确认为一项存货是不妥当的。

第7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次贷危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

根据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讨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何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而发展的趋势,目的主要是将世界经济发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联系起来,讨论未来会计的发展趋势以及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一、次贷危机

次贷危机准确地讲应该叫作“次级按揭贷款(subprime mortgage)危机”。其中“按揭”指住房等资产的购买者(按揭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款项后,由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揭收益人)代其支付其余的款项,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抵押给按揭收益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美国房屋按揭贷款根据客户信用质量分三级:(1)“优级按揭贷款” (Prime mortgage);(2)“超A按揭贷款”(Alternative A mortgage);(3)“次级按揭贷款”(Subprime mortgage)。其中:次级按揭贷款的特点是风险大、利率高、以浮动贷款利率为主。美国房屋按揭贷款的证券化计算公式:

公式中:

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

n=资产中心应收账款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偿还年限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P受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市场利率 r 的影响,当利率上升时,P会下降;当现金流量减少时,P也会下降。

美国房屋按揭贷款证券化的三种形式:MBS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ABS资产支持证券(Assets Backed Securities)、CDO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又称新型的ABS。三种形式的区别如下表1。

美国房屋按揭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有:(1)普通抵押贷款机构(国民金融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2)政府背景的GNMA、FNMA、FHLNC三家抵押贷款机构(见表2);(3)特殊目的机构;(4)信用评级机构;(5)投资者。

美国房屋按揭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之间构成了按揭贷款的金融衍生链条(见图1)。

图1按揭贷款的金融衍生链条上连接着美国的股票投资者、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会、美国的千家万户尤其是美国低收入的家庭群体。正是由于上述链条的断裂,导致华尔街金融危机。这种危机还通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证券市场波及到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进而波及到实体经济的发展。为了预防上述金融危机对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影响并保护其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报告并披露其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风险。

二、2008年10月11-12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亚洲年会概况

2008年10月11-12日在北京召开200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亚洲年会。大会由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会议题目为“200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亚洲年会:引领明日资本市场”。会议的目的是让人们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大会及各分会场会议发言人21位;与会代表来自14个国家的394人,分别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日本、韩国、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孟加拉、俄罗斯等国政府、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各国企业界、各国学术界、各国证券管理机构等。国际会计准则亚洲年会发言题目见表3。

从会议的发言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目前各国都准备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其中,中国承诺2007年开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日本承诺2008年短期项目趋同,2011年中长期项目有望完成趋同工作;韩国承诺2010年开始100%采用IFRS准则;美国承诺2009年上市公司短期项目有望采用IFRS,中长期项目2011年有望达成协议采用IFRS。可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世界的影响。

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情况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影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重大修订,将对各国会计准则化工作产生重大冲击。

(一)财务报告列报准则的重大变革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委员Tatsumi Yamada就《财务报告列报》准则的重大变革设想在会议上做了重要发言。首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7年9月开始审视《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将产权中的非业主从所有业主中分离出来,非业主的变化单独列表或采取两张报表列报。其次,修订的原则是描绘有关联的报表图象,让报表之间有一致的分类标准。将融资活动从商务活动中分离出来,帮助读者理解其计量属性、计量的不确定性、已确认金额变化的原因。帮助读者评价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评价企业偿还债务、支付股利的能力和未来外部筹资的需求。帮助读者区分现金业务和应计业务。基于上述原则,理事会设计了未来三张主要财务报表框架的重大变革(见表4)。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重大变革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重大变革包括8个部分,其中前4个部分已经在修订(见表5)。

1.财务会计目标

2006年7月就财务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部分公布了讨论稿和修订稿,经过四个月的征求意见,收到179封评论信。2008年5月公布征求意见稿。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强调会计目标应该主要关注一般目的的财务报告(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ing),应该主要为产权投资者、贷款人、其他债权或资本提供人服务。提供的信息包括:有利于产权资本提供者自己制定决策,以及关于会计主体的经济资源、资源的要求权和改变资源或资源要求权事件的影响。对产权资本提供者制定决策需要的信息,也同样有助于其他信息使用者。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国际会计理事会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应该以“相关性(Relevance)”和“忠实表述(而不是可靠性)[Faithful representation (Replace Reliability )]”为重要特征。其中相关性的具体特征表述不变,仍然是预测价值(present value)和反馈价值(feedback value)。忠实表述的具体特征表述为完整性(complete)、中立性(neutral)和无偏差(freedom from error)。第二级次的质量特征是可比性(comparative)、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及时性(timeliness)和可理解性(understandability)。对于普遍认同的约束条件是成本(cost)原则和重要性(materiality)原则。

3. 会计要素定义

关于会计要素的数量美国有10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5个,我国有6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否应该向美国看齐,还是作弹性处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就上述问题争论。

(1)资产的定义

资产的定义是最基本的定义,其他会计要素定义是随着资产而定位的。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定义“资产是一种由过去事件导致的、可以被主体控制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主体的经济资源”。现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资产的定义存在以下问题:经济利益流入主体的“可能性probable”很难判定,“未来经济利益future economic benefit”是可变的,“控制control”的边界不容易把握,“过去交易或事件past transaction or event ”的标准如何界定等。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该将资产定义为:“An asset of an entity is a present unconditional economic resource to which the entity, through an enforceable right or other means, has access or can limit the access of others.主体的资产是一种现实的无条件的经济资源,主体通过可实施的权利或其他手段,取得或限制他人取得这种经济资源。”这里仍然强调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好东西),同时强调企业有使用这种经济资源的权利或其他方式(两者之间的链接link),在财务报表日经济资源和权利或其他方式必须同时存在。

(2)负债的定义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定义“负债是一种主体承担的、由过去事件导致的、其结算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主体的现实义务”。现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负债定义存在以下问题:经济利益流出主体的“可能性probable”很难判定,“经济利益的未来经济牺牲future economic sacrifices of economic benefit”是可变的,“义务obligation”不容易定位,“过去交易或事件past transaction or event”的时间标准如何界定,“不确定性uncertainties”如何把握等。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应该将负债定义为:“An liability is a present economic obligation of the entity that is enforceable against the entity.负债是一种主体的现实经济义务,它强制主体实施。”该定义是从资产的定义衍生出来的,不需要具体的可能性标准或过去事件的定位,只是一种强制性的对外部人的义务。目前有很多界于负债和产权之间的经济现象,例如期货合同(forward contract)、无竞争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未来录音拷贝的销售收入分割合同(contract to deliver revenues from the sale of copies of future recordings)、潜在的法律诉讼(potential law suit)等。

(3)具备负债-产权双重性质的要素的定义

有很多经济合同是具备负债和产权的双重性质,例如可转换债券、永久性的优先股、可出售的普通股(puttable common share)、书面的股票购买期权(written call options)等。如何将产权中的负债部分剥离出来?其中是否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是否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是否应该有一个产权的定义?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收入、费用、收益、现金流量、综合/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等如何定义?这些工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没有开始研究。

4.会计要素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

会计要素的确认(recognition)和终止确认(de-recognition)的标准问题,还没有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议事日程。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包括:是否应该有一个不同于计量基础的确认标准?都有哪些确认的事情?是否确认需要以可靠计量为基础?如果资产(负债)在取得(发生)时不符合确认标准,哪种事件发生会导致在以后期间确认?会计要素的终止确认问题包括:是否可以对照确认来定位终止确认?该问题主要是由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项目而产生的。

5.会计计量单位问题

会计计量单位(unit of account)主要是由于汇总数据和非汇总数据的口径引发的。在确认一种权利、一份合同、一系列合同、一种资源或一揽子资源时,在资产减值时,在注销项目、联接(linkage)或非联接(unlinkage)项目上,都出现了计量单位的问题。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张使用现金产出单元(cash generating units),我国称为资产组等会计计量单位概念。何时以及如何反映协同(Synergies)的影响,何时以及如何反映大量贴现或大量法律问题的影响?都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考虑的会计计量单位问题。

6.会计计量属性问题

至今没有一个令大多数人满意的关于计量的概念框架。各国准则都列示了一系列计量属性,但是没有一个如何选择计量属性的技术性指南。某些传统的计量属性不能满足多项选择的计量问题。例如养老金问题,雇员退休福利问题。200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一个初始确认的计量基础讨论稿。2006年各种组织机构参与了公开的咨询工作。2007年1-2月曾在香港、诺沃克Norwalk、伦敦进行过七轮圆桌会议。工作人员汇总讨论的问题包括:有哪些可供选择的计量基础?如何对各种计量基础定义?计量基础的基本支点是什么?对资产和负债都同样适用吗?是否应该限制一些计量属性?

表6所列示的九种可选择的计量基础目前正在讨论中,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网站查询定义和讨论内容。

(三)可扩展业务(商务)报告语言项目的研究

可扩展业务(商务)报告语言(XBRL―Stands for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是由具有来自全世界的代表财务和IT界的400个公司和机构成员的非营利性组织XBRL国际协会在可扩展标识语言链接语言基础上为适用商务和财务报告目的发展起来的。可从XBRL基础原理篇或通过浏览XBRL国际协会网站了解更多。为了编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XBRL财务报告,报表编制者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报表编制者需将财务报表映射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其次,报表编制者需要选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相关模块。在选择必须的模块和创建进入点模式之后,报表编制者可以创建他们自己的元素和构件元素之间的关系或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关系。第三,报表编制者在基于具体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的基础上给可报告事项贴上标签,而后生成一个实例文档。

综上所述,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国际证券市场发展以及跨国企业筹资活动多样化等经济现象的出现,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预示着会计理论的发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对未来世界范围内的会计理论、国际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工作、国际会计教育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2008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亚洲年会》会议资料[S]. 2008年10月11-12日北京.

[2]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8.

[3]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分类标准2008(IFRS Taxonomy 2008)[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8.

[4]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指南(IFRS Taxonomy Guide)[M]. 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8.

[5] 李延喜. 次贷危机与房地产泡沫[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刘仲文教授简介

刘仲文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会计研究所所长,曾任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教授。1978年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财政贸易系工业财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1993-1994年10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国际会计、会计准则和人力资源会计等。1999 -2000年为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客座教授,进行国际会计准则和MPA-CPA国际职业会计硕士项目教学研究。2006年在加拿大西门菲沙大学进行CGA项目教学培训与研究。多次赴英国、荷兰、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土耳其、香港、台湾等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担任国际会议分会场主持人和论文评论人。

主要研究领域为现代会计理论、会计准则理论与实践、人力资源会计、国际会计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学(一)FA1》评为2008年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

主要科研成果:编著20余部书籍,其中专著《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最早研究人力资源会计的专著之一,荣获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著作三等奖;《中外合资企业会计》获北京经济学院优秀著作二等奖。发表《以生产者剩余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模式》(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等论文70余篇(权威及核心刊物50余篇,英文论文4篇)。

第8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财务治理; 企业所有权; 企业契约

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遵循企业所有权安排、公司治理、财务治理逻辑主线,可以认识到:财务治理体系构建的基础是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所有权安排状况决定了企业财权配置状态;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不断演变,决定了财务治理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

一、财务治理体系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公司治理一般意义上是企业所有权安排具体化,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必然要以企业所有权安排为基石。企业所有权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张维迎,1996),其安排是由企业各要素所有者(签约方)相互谈判直接决定,企业所有权安排框架决定了财务治理基本结构,形成了相应治理机制,规范了具体治理行为。

具体讲,企业所有权安排对财务治理体系主要产生如下影响:

首先,企业所有权安排奠定了财务治理的基本结构。资本结构是财务治理结构基础组成部分,股权和债权不仅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融资工具,而且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8)。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剩余权利”配置决定了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与地位,影响股东与债权人风险态度与积极性。资本结构不仅仅是一个财务比率,更体现股权债权相互制衡关系。从治理角度认识,企业“剩余权利”配置深刻影响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促成了股权债权利益均衡,间接决定了资本结构。同时,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剩余权利”具体配置,对财务治理结构中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经理层组成影响重大,初步奠定了上述各治理层级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由此,企业所有权安排基本逻辑决定了财务治理基本框架结构。英美治理模式下侧重于通过市场机制保证债权人利益,德日治理模式下侧重于通过债权人参与公司运营保证债权人利益,进而保障企业所有权安排有效性。我国运作相对规范的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受制于特殊历史原因,其债权人利益既得不到市场法律机制保障,也无法参与公司运营,出现许多诸如“三角债”等问题,导致资本结构治理约束力不强,企业所有权安排效果不彰。

其次,企业所有权安排促成财务治理机制形成与完善。财务治理动力机制中,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常常给予经理层部分“剩余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长期激励,其效果是货币奖励等短期激励方式所无法达到的,这将有助于财务治理动力机制有效发挥;财务治理制衡机制中,企业不同治理主体为维护自身权益,必然会对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剩余权利”进行激烈争夺,最终将促成“剩余权利”的分散配置,形成相互制衡态势,这将非常有利于财务治理制衡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治理主体机制(财务相机治理机制)中,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性”直接决定了财务相机治理的客观必要性。“剩余权利”在股东、债权人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转换,必然要求遵从企业所有权安排一般逻辑,遵守相应运作规则,这将有利于企业财权在股东、债权人等治理主体之间合理并顺利转移,形成有效的财务相机治理机制。在“宏智科技”双董事会案例中,公司股权结构安排、股东权利约束等企业所有权安排制度化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直接影响了财务治理机制发挥,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运营。

最后,企业所有权安排能够有效规范财务治理行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初步奠定了企业基本权利配置格局,财务战略制定、财务全面调控、财务政策选择等财务治理行为必然要遵从这一权利配置状态,并受其约束与规范。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剩余权利”具体配置,决定了股东、董事会等治理主体权利分享状态,对公司财务战略制定、发展方向具有深刻影响;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剩余权利”适当分散配置,相应的责任匹配相应的权利,将有利于调动企业各治理层级积极性,上下一心顺利完成财务全面调控任务;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合约权利”与“剩余权利”合理界定,将有利于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财务权利界限,减少权利真空或重叠,这将有利于企业选择合理的财务政策。我国上市公司在企业所有权安排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等重大财务行为约束力度不够,出现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隧道效应”、“支撑效应”等利益输送问题,值得深思。

二、财权配置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现代企业理论(特别是不完全契约理论)有关企业所有权安排研究,为财权配置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企业所有权安排本质上可以说是公司基本权利分配,财权作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其具体配置必然要以企业所有权安排为基础,遵从企业所有权安排逻辑。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股东至上主义”或“利益相关者共享主义”,决定了企业实施“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由此也决定了财务治理中财权配置采用“财务集权”模式或“财务分权”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所有权内涵认识的不同,会深刻影响企业财权的具体配置。用“剩余控制权”等“剩余权利”定义企业所有权,对于理解企业相关运营问题具有重大价值,但同时也暴露出“剩余控制权”内涵与外延模糊等问题。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也变成了一个没有大小、没有范围差异的“万金油”似的变量(杨其静,2002)。就是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的哈特(Hart)等人也承认,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

针对上述问题,杨瑞龙等学者提出用“重大决策权”替代“剩余权利”定义企业所有权,“为避免因概念内涵的含糊性所引起的理论上的混乱,我们以比较现实的态度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杨瑞龙等,1997)。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重大决策权”是适宜的。在治理框架下,财权是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权能,由此在财权配置方面,虽然用“剩余权利”定义企业所有权对于理解财权匹配约束等问题非常重要,但在实际财权配置中,依据财务实践经验,在不割裂完整财权原则下,将财权定义为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权进而进行有效配置是合理的现实选择。

企业所有权安排如过于强调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权利,将会导致公司财权配置严重失衡,大股东将完全控制企业财权,股东大会将成为“大股东大会”,董事会将成为大股东“橡皮图章”,这将导致严重后果。我国上市公司陆续暴露出的“猴王股份”、“托普软件”等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事件,就是很好例证。

三、企业所有权安排演变与财务治理模式演进

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企业规模相对狭小,市场竞争并不激烈,对资本有较强烈的需求。这一时期,由于企业管理、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对经营能力、专业技术等要求并不高,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企业家”对投资机会的把握。在企业契约签订过程中,企业规模狭小、经营风险大和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导致了对资本“抵押性”的现实要求,资本所有者(股东)的经济实力对谈判力的影响十分显著。由于经济扩张的冲动对资本需求很大,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十分明显,资本所有者在契约谈判中占有了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在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古典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也是企业家)与工人“谈判力”对比严重失衡,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集中于企业资本所有者手中,这一状态适应了当时签约各方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基本要求。此时,资本所有者完全控制企业,拥有企业全部财权,属于典型的股东控制的“集权型”财务治理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剧,企业规模得到不断扩大,有效管理对企业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同时,企业资本来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出现了“两权分离”现象。此时,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剧了物质资本之间的投资竞争,削弱了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减少了其对企业所有权占有;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者的经营才能显得至关重要,对企业剩余创造贡献更大,从而增强了经营者的谈判力,使其具有了分享企业剩余的能力,享有更多的企业所有权。由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状况是符合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相对“谈判力”变化趋势的,是必然的现实选择。此时,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等都参与了财权分享,形成了股东主导多元参与的“分权型”财务治理模式。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创新型企业对企业人力资本更加依赖,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而对物质资本的倚重则明显减弱。以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契约的经营者、员工,其个人创新能力成为相对“稀缺”资源,对企业剩余创造更为重要,在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谈判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有效提高。由此,经营者、主要技术员工对企业所有权要求和实际占有也相应增大。在现代高科技企业中,经营者持股、员工以技术入股而分享企业剩余现象已非常普遍,正是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此时,企业所有权安排契约将更加倾向于人力资本方面,以物资资本为分配基础、人力资本分享份额不断加大的所有权安排变化将是大势所趋,而人力资本对财务权利占有、财务收益分享将更为明显,形成强调人力资本参与的“混合型”财务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2).

[2] 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 杨其静.合同与企业理论前沿综述[J].经济研究,2002(1).

[4] 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框架及其理论含义[J].经济研究,1997 (1).

第9篇:利基市场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企业核心竞争力 产品差异化 时间序列分类比较定位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

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能力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是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相互交融的最新成果。主要源于战略管理理论、经济学理论、知识经济理论、创新理论对持续竞争优势之源与逻辑的探索(等,2003)。对于什么是核心竞争力,理论界有众多不同观点,1990年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普拉哈拉德与哈默尔基于整合观的角度最早提出了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拉法(Raffa)和佐罗(Zollo)从文化观的角度以及巴顿(Leonard Barton)从知识观的角度对核心竞争力进行了定义。国内学者陈佳贵、管益忻、芮明杰在国外学者关于核心竞争力的理论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各自的理解,如表1所示。从以上论述看,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企业核心能力进行定义,这充分说明企业核心能力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新观念、新思想,它存在于企业资源、知识、文化、技术、管理、组织等各个子系统中,为人们展示了一个全面的企业核心能力概念。

(二)产品差异化理论

产品差异化属于“定位”的范畴。“定位”一词是由美国著名的营销战略家艾尔・里斯(Al Ries)和杰克・特劳特(Jack Trout)在1969年《定位:同质化时代的竞争之道》提出的,并在1972年以《定位时代》开创了“定位理论”。其认为,定位并非是对产品本身做什么,定位是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采取行动,即将产品在潜在顾客的心目中定一个适当的位置(易正伟,2006)。产品差异化的过程就是产品定位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定位着眼于消费者,而产品差异化定位则考虑消费者、竞争者及市场的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产品差异化来源。西方的微观经济理论从厂商竞争角度解释了产品差异化产生的原因,提出伯川德悖论(B ertrand-Paradox),即两个以上的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商,以不变的规模收益生产同类产品,以边际成本销售,会失去获利空间(张艳辉,2005)。如要防止伯川德悖论的出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实现产品差异化。

国内外学者对产品差异化的定义。关于产品差异化的描述最早源自于豪泰林、张伯伦等学者,随后菲利普・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中对产品差异化提出了相关定义,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从战略角度提出了三种卓有成效的竞争战略,分别是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别化战略和专一化战略,并在《竞争优势》一书中阐述了产品差异化的内涵。我国学者刘志彪和杜朝晖也分别在其著作《现代产业经济分析》、《产业组织理论》对产品差异化的概念作了定义,如表2所示。

综上所述,产品差异化的定义主要分成两类:一是广义上的定义,从战略、管理、营销(4p`s)角度进行定义,如张伯仑、刘志彪的定义;二是狭义上的定义,从产品属性的角度进行定义,包括产品核心、形式、附加等,如豪泰林、菲利普・科特勒、迈克尔・波特、杜朝晖的定义。本研究将立足于产品差异化的狭义定义进行分析。

(三)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与产品差异化的关系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实施产品差异化的基础与动力。企业要实施产品差异化战略,一直有一个隐性的假设前提,即企业在多个细分市场均要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实行,一旦这个假设前提不能成立,企业盲目的进行产品差异化,不但不能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反而会丧失原有的自身竞争优势。企业具有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则意味着它具有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占领新细分市场的潜力。产品差异化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发展。企业的差异化表现在企业诸多方面的创新,不管这些创新是否都能成功,它们的经验累积都将形成企业的专有知识体系(罗永辉,2004)。产品差异化战略是企业战略的一种表现形式,实施产品差异化是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企业在不同细分市场取得的成功又是对核心竞争力这一企业最宝贵资源最有效的利用。

产品差异化定位方法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产品差异化定位方法,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菲利普・科特勒、罗杰・J・贝斯特、周建波、格雷厄姆・胡利和约翰・桑德斯分别提出了产品差异化定位的方法,试图寻找到一种有效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差异化方法,如表3所示。分析表明,现有研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均以理论模型为主导,在企业实际运用过程中,难以真正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其二,多着眼于企业能力,以广义的角度进行产品差异化,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消费导向定位,从而形成与竞争对手产品的差异,在消费者的选择性记忆中形成独特的记忆点。产品差异化的内在含义在于寻求新的消费群体和市场为主导,其次才是以后发制人的模仿取得优势。因此,采用狭义的产品差异化定义,以多变量进行研究,并具有可实施性,才能实现企业的产品差异化,使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时间序列分类比较法产品差异化实现模型构建

(一)假设与研究边界

假设为: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成熟市场和产业中,细分市场和竞争成为主导,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差异化的产品。研究边界为:产品属性(产品特质)、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四个变量。

(二)模型构建

以产品特质、竞争者、消费者特征、市场四个主变量构筑模型,如表4所示。

(三)模型变量解释

产品特质是指产品所具有的有别其它产品的属性。产品的基本特质是市场公认的产品基本属性,它具有变化性;产品的区分特质是指同类产品中具有独立特征的属性,它具有即时性;产品的鼓动特质是指最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属性,它也具有即时性。因为产品的三种特质存在即时性和变化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在不断开发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时,会逐步发现新的鼓动特质,而原有产品的鼓动特质会转换成区分特质甚至成为产品的基本特质,如图1所示。

竞争者包含产业产品和品牌两个子变量。产业产品主要包括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附加产品三个类型,如图2所示。核心产品指产品基本功能或利益,形式产品指品质、式样、特色及包装,附加产品指增加的服务和利益;品牌既代表消费者的认知,又代表市场中差异化产品相对应的竞争者。在动态的市场中,竞争者会不断采取差异化策略,挖掘出新的产品特点,塑造品牌,满足消费者需求。

消费者包括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特征两方面。消费群体特征涵盖文化、社会、心理、个人等内在方面,行为特征指消费者外在表现,如图3所示。 市场是以时间序列进行表述,时间序列又可以代表市场背景。市场背景包括环境与环境变化、消费者需求特征与变化、竞争者策略特征与变化等方面,从而分析市场环境状况。

模型运用分析

(一)子变量的选择

由于产业的不同,选择区分竞争者、消费者的子变量会出现变化。在区分不同产业产品时,一般来说,以核心产品(功能、利益)进行区分;当核心产品出现同质性时,则以形式产品或者附件产品进行区分;当产业产品的三个类型均具有同质性时,消费者在产品购买时会选择品牌属性进行区分。模型将消费者分为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子变量,在实际产业中,企业在区分消费者时,一般不会同时运用消费者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区分,只会根据产业状况选择其中一个子变量进行区分。

(二)资料收集与整理

通过对该产业系统的调查研究,收集本产业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状况的全部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选择符合该产业特点的竞争者和消费者变量中的子变量,制定出一个完整、准确的模型量表。

(三)制定差异化方案

通过对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较,能够清晰呈现整个产业的差异化状况、特征。企业在制定差异化方案是,基本可选方案有两类:一是跟随战略,企业选择已有的产品鼓动特质和区分特质制定差异化,开发本企业空白产品;二是完全差异化战略,根据量表的分析,挖掘出新的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鼓动特质,实现完全差异化战略,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选择差异化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企业必须在市场中进一步测试可选方案,与企业本身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内部资源相匹配,决定选择采取跟随战略或是完全差异化战略。

实证研究

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洗发水用品的市场销售额超过300亿,洗发水产品生产厂家1600多家,产品种类达3000多种(魏彬,2012)。洗发水市场经历了从品种单一、功能简单向多品牌、功能全面的发展过程,市场容量渐趋于饱和,增长速度开始减缓,进入了众多品牌激烈竞争的时期。现结合时间序列分类比较法产品差异化定位模型来对洗发水产品的定位进行分析。

(一)子变量的选择

在洗发水市场中,产业产品的形式和附加产品存在同质性,因此,本研究选取核心产品作为主要变量进行分析;洗发水产品是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相对较低,购买次数较多,消费者的行为特征和消费者特征中的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对于消费者购买选择影响微乎其微,因此本研究主要基于消费者特征的个人因素中的个性作为主要变量进行分析。

(二)资料收集与整理

通过搜寻相关文献和实地调查,笔者收集了洗发水产品市场20世纪70年代至今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状况的全部资料,结合时间序列分类比较法模型对其进行整理,如表5所示。通过时间序列横、纵向比较,可清晰呈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消费者、产品特质、竞争者状况均发生巨大变化。仅仅30年时间,洗发水产业的品牌种类越来越繁杂,竞争越来越激烈,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蜂花、海鸥以及美加净,到如今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多种产品并存;产业产品的特点从指注重单一的清洁功能发展到注重去屑止痒、乌发亮发等多样化的功能,消费者特征从20世纪70年代的只注重洗净功能到如今追求高品质生活、追求个性等;20世纪80年代中期洗护合一功能和20世纪90年代中期修复功能都是鼓动特质,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如今洗护合一和修复功能已经成为了众多产品的区分特质。

(三)制定差异化方案

一是制定选择跟随战略。目前,我国洗发水市场的鼓动特质是去屑止痒、天然成分等,其中去屑止痒市场依旧占据洗发水市场近60%的市场份额,近200亿的市场容量(张燕,2012)。消费者特征是追求时尚、个性和高品质生活,洗发水企业可根据以上特点制定跟随战略,开展多种促销活动,抢占市场份额。二是制定完全差异化战略。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现脱发现象,许多洗发水品牌的生产配方具有高含量的化学成分,我国消费者一直认为中草药“健康、绿色、天然”,对中草药产品情有独钟,而市场上生产中草药型洗发水的品牌很少。因此,洗发水产品新的鼓动特质为中药去屑和中药养发、防脱,消费者新的特征个性体为亲睐中药产品,洗发水企业一旦能够抓住新的鼓动特质,开展完全差异化战略,无疑暗合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特征,同时避开竞争激烈的非中药类洗发水市场,从而开辟洗发水市场的“蓝海”。

(四)选择差异化方案

企业选择差异化方案前,要在市场中进一步测试,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实力和资源,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跟随战略或完全差异化战略,形成企业的持续动态成长力,夯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规避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保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基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时间序列分类比较法产品差异化定位研究能够动态分析不同产业的产品特质、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状况,挖掘出当前市场产品的鼓动特质,有效地提供一个适合于企业的差异化发展战略,最终实现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持续提升和动态发展更好地赢得市场,持续保持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等.企业核心能力:理论溯源与逻辑结构剖析.管理科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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