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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养法治修为。法治修为是指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修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强学习,夯实法律知识基础。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为、有不可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专业法律知识,在履职用权的过程中,从脑海中“搜索”到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树立法治精神,自觉尊法敬法。领导干部大都手握实权,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无所作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会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起码的执政修养。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严,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再次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领导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最后还要多说“法治话语”。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说出话来明显与公众利益相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那些官僚习气、独断专行、不负责任的“人治话语”,多说文明、理性、有责任感的“法治话语”,使“法治话语”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通话”。
从古至今,任何一个国度的法治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一为国内属性,一为国际属性。国内属性旨在规制国家范围内的各类法律关系,国际属性旨在调和和解决主权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这两者相互协调有机的构成了一国的法治体系。从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之后,法治中国的建设正一步步走向成熟,而在此过程中起引领作用的就是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说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在国内法治建设上,对于国际法治建设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导致我国的法治思维理论缺乏国际化视野,在推动我国树立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仍很微弱,这与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
二、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必要性
( 一) 理论上,国际法治思维是对法治思维理论的有益补充
在法治的框架下,无论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是为了摒弃人治,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国内以及国家在国际中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将国内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和运用规则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签订、认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方式置于国际社会背景之下,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可以说,国际法思维其实就是国内法思维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然而,尽管国内法治思维与国际法治思维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别,这些差别正是由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以及适用的不同所决定的。
( 二) 实践中,国际法治思维是文明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重大的制度变革是文明转型的必然结果,而从国内法治思维到国际法治思维的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需要国际法治思维保驾护航。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国人带来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双重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将我国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人权问题、大国威胁的言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我们破除一切不利因素、巩固即已取得的国际地位的重要课题。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是否实行法治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和诚信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通过法治的方式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所以,健全法治、运用好国际法治思维,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首要前提。
三、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运用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上来讲,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性思维要求不仅要重视国内法建设,还应重视国际法体系建设; 社会主体尤其是权力的行使者不仅要以国内法为行为依据,还要遵守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例、国际惯例; 在预防和解决国际纷争尤其是与国外经济往来中形成的争端应尽可能用法治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治手段。
( 一)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软法理论为支撑
软法理论产生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实践中,旨在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形成约束双方或者多方行为的规则,该规则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基于当事方的自觉遵守和彼此间的信任。软法在处理国际组织间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是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然而,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仅强调硬法的至上性,但因硬法的确定性而衍生出的滞后性,使得法治的形象略为僵硬,无疑也缩小了法治思维运用的范围。因此,将软法纳入到法治思维所能触及到的规则的范畴,既丰富了法治思维的外延,也软化了法治建设的刚性形象,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好坚实基础。
( 二)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
完善国内法制建设,这主要是指立足国情实际,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克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当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时,在国际环境中签订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认可方可作为约束我国国际行为的依据。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弥补国内法漏洞,又表明了我国对国际法重视的态度,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 三) 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际法治环境为依托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而法治强国不仅仅是实现国内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要将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拓展到国际社会当中。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为,从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出发,既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又敢于表明态度,尊重遵守国际公约、惯例,并坚决抵制违反国际公约、惯例的行为。关销毁各类共1. 65 吨。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宁夏全区犯罪案件、立案同比升幅度较大。
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虽然我区并未出现类似事件,但是非法传教活动依然形势严峻,尽管这几年加大了打击取缔力度,但非法宗教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少数地方仍有发展之势,呈现种类派另类增多,组织趋于紧密,活动转入地下等特点。加上境外宗教势力通过各种渠道,扶植境内非法宗教势力,与爱国教会争夺领导权,对宁夏非法宗教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14 年以来,不法分子散发非法宣传品活动又有所抬头。
这些都成为影响宁夏社会政治稳定的一大隐患。对于非法宗教活动假如我们不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传播,占领不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那么会有更多群众被蛊惑、被蒙骗、被煽动,因而引发宁夏社会新的安全隐患,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农村人口、无业人员、青少年犯罪突出,盗窃、抢劫案件占的比重大。2014 年1 月至6 月,自治区抓获刑事案件涉案成员4737 人,其中农民2402 人,占50. 2%; 25 岁以下青少年2592 人,占54. 7%; 无业人员l655 人,占34. 9%。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 l4 至l7 岁的上升13. 9%,无业人员上升16. 2%, 18 - 25 岁的上升1. 72%,其他成员都属于下降的态势,下降最多的是有违法经历的人员,下降77. 2%。1 月至6 月,共立盗窃案件9182 起,占73. 3%,抢劫案件立案1006起,占8. 1%。
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经验
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坚实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而孤立进行,它是建设新江苏、再上新台阶的系统性工程之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的率先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则为江苏经济增L、社会进步不断提供法治引领、制度规范和保障作用。数据显示,江苏GDP突破7万亿,在全国占比达1/10,与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形成的良性互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化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精神动力。据观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必须与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法治能力至为重要,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始终坚持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推进法治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过实施法治实事工程,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经费、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公正规范执法、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等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全省公众安全感达到95%,群众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与机制优化作为重要保障。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将制度构建和体制机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础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设规律,结合省情实际,不断总结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社互动的“太仓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海安样本”等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大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用法治创建与实效考评做有力杠杆。法治创建和实效考评是推动江苏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检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开发创建了考评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并付诸应用,大大提升了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法治思维与办事能力尚需提升。据观察,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上,在作出决策、处置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公众参与和社会沟通尚待深化。据调研,江苏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有时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引导普通社会公众介入日常性的参与活动方面的工作成效不显著,对公众意见尊重吸纳程度较差,公众参与的动力减弱,导致公众对政府作出的部分决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制度建设与政策实施仍待强化。一是江苏部分涉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轻重缓急把握有时不到位,部分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设存在应付上级要求、追求政绩色彩,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元互动与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调研显示,现有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监督问责与考核量化仍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问责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难以严格实施。二是立体化监督体系虽然形成,但及时监督乏力。三是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与规避外部监督时有存在。四是考评机制已经运行,但评价体系及具体标准的科学化程度尚需继续提升。五是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够规范,考核指引效应尚不明显。
三、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建议:一是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权利思维与程序思维。二是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求谙熟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建议一是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干扰。三是开展制度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动,注重制度实效的发挥。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制度内容,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五是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
规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议:一是应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升参与效果。如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需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各类公众参与都能在制度渠道内妥当地进行。三是防止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强化对未采纳公众意见说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设。四是将说理贯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一是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需积极培育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三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升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强化监督问责和考核制度落实。建议: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及时地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公布。二是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的问责制度。注重对地方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法治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途径
从历史经验上来看,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方略,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思想,最终都或多或少遭受到了一定的社会批判。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到了数千年的指责与批评;而正是因为受到“法律之治”的影响,西方社会才会在后来面临政治和经济过度干涉和渗透公民个人生活的现代化问题。纵观各国历史和社会现实,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并不能直接用法律制度加以解决。“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可以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人心,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法治与公民道德生活是毫不相关的,不能因此而否定法治与社会道德之间所具有的紧密联系。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中,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应该为公民道德生活服务的思想。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不管是对社会发展、权利保障的提倡,还是对政治清明、法律公正的追求,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人的道德进步与自由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法治原则的确立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自然正义,公正的法律也不会存在。这种自然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产生于人们的自然法观念,这种自然法观念不仅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合理的标准,还可以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然而,对法治原则政治机能的解释,我们应该着眼于“人法”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基于“人法”中的法治思想,可以将法治对个人道德生活的重要意义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通过防止政治权力滥用来为公民道德生活提高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其二,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外在物质保障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通过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道德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提供内在动力。现代的法治并不是片面地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立足点与其说是人性恶,不如将其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如果仅将法治立足于人性恶,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公民追求道德生活提高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国家的治理经常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怪现象,使社会进入“一治一乱、一离一分”的循环往复。在古代和近代的历史上这一点屡见不鲜。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才能使法治在价值论上具有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为政治权力和公民道德生活提供一种互为条件而又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这种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也将为社会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方法
任何社会在走向更高层次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不断地分化和整合。一个社会的存在和持久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社会内部各系统和各要素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成为维持这种基本社会秩序的关键。而法治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整合机制,在整个社会的整合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因而借助法治就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合作的目的。法治整合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
政治权力获得权威的前提条件,说到底就是政治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治权力得以存续的基础。所谓合法性,即国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判断出当今政权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同意和支持政治权力的统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评价公民行为和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也不能脱离法律这一标准而独立存在,即法治要求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政治权力。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归根结底是因为政治权力是法理权威的代表,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是依据法律程序而设定的。正是出于对法律这一社会权威的忠诚,人们才承认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是获得人们普遍服从的良法,而这种良法又是法治存在的根本保障,因而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依据。
(二)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规则保证
关键词:城管执法;道德思维;法治思维
引言
美国媒体CBS报导,美国德州布兰诺一名警察在向一位年轻父亲开完罚单后,悄然在里头夹了一张百元钞票,帮助这名需要抚养孩子的父亲。年仅25岁的海登・卡洛生活在德克萨斯州布兰诺市,生活困难,还要抚养孩子,没钱给自己过期的汽车注册。为了生活,他还是开出了自己的汽车,结果被一名警察当街拦下。海登・卡洛把自己的窘境细数给警察听,警察不为所动,仍然开出了罚单。接过罚单,海登・卡洛发现里面竟然夹了一张百元钞票。他震惊之余,感动的大潮在心底涌起,回头望,却发现警员悄然离去。对于这起事件,布兰诺警方发言人表示:“这名警察做了一件正确的事,但我们希望不要对外透露姓名。”这件事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人性的关怀,对我们的启迪极其深刻。
以我国城管执法为例,也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执法案件,但我们的执法实践则通常与其不同:对弱势群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往往会法外开恩,或鉴于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从轻发落,甚至不予追究。显而易见,我们在执法这个环节上明显夹杂着道德的因子。这种道德与法律混淆不分的做法虽然出于道德的善意,然而于实际却起到了一种“姑息养奸”式的作用,使得这些弱势群体常常心存侥幸,甚至屡教不改,以致依法执法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一、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表现
首先,从执法相对人的视角观察。城管的执法对象即执法相对人,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郊区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年老体弱缺乏扶助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边缘和底层,缺乏谋生的基本知识、技能和资金,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解决生活保障的问题。出于谋生的需要,这些执法相对人往往被迫徘徊在法律红线之上,在城市街头做起流动商贩或定点设摊的违法营生。在他们眼里,觉得自己虽然生活困难,但为了生存没有依靠政府而能自食其力,且又不妨碍他人。即便执法者来了,他们也显得理直气壮。显然,这些道德层面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些相对人的违法底气。
其次,从执法人员的视角观察。执法人员作为执法的主体,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法律态度,客观同等地对待每位相对人。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却又难以避免道德思维的介入。比如有时面对当事人违法性质和程度基本相同的情况,执法人员会依据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有区别的执法,对出口伤人、态度恶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可能会因自身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而对其加重处罚,对其他的违法当事人则可能从轻处罚或者给予免罚。再比如有些城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当其通过自身努力走上城管岗位之后,执法活动或多或少会带有道德上的偏向,即对相对人中那些看上去经济实力较好、比较强势的对象,往往执法较为严厉,而对弱势群体则天然地心生怜悯,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底层的群体,执法人员往往抱着同情的心理会对其网开一面,能轻罚则轻罚,甚至需施罚而不罚。
再有,从社会舆论的评判视角观察。虽然,流动商贩等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同情弱者和讲究人情的心理习俗和传统,加上他们的违法行为本身只是为了谋求生存,所以很容易获得群众的同情。一旦遇到小商小贩乱设摊之类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将依法暂扣其物品的时候,周围的群众常常会替他们说好话,为他们说理求情,强调他们谋求生存的艰辛与不易。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暂扣的这些物品承载的确实是他们的生计,以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会经常因为暂扣物品而发生城管和执法对象肢体冲突的现象。对这些现象,老百姓大多是从道德的纬度而非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评判,认为城管缺乏人情味,甚至据此把城管妖魔化成一群专门欺负弱势群体的“土匪”和“流氓”。[1]
毋庸置疑,纯粹法律层面的过错不能简单地用道德来评判、问责和惩罚。法律和道德混淆不清是非常危险的越界。当前城管执法遭遇道德思维的干扰,不论对依法行政,还是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障碍,必须深刻剖析,严肃对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越界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和把握。一是从定性上来认识,即前提是违法了,这是性质问题,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置,而不能用道德的思维、观念和规范来看待和解决,否则就是越界;二是从定量上来把握,即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处罚标准,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尺度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受道德思维、观念和方式的影响肆意对其更改,否则同样属于越界。
二、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影响
中国历史上封闭的地理环境、复杂的气候条件、农耕文明的长期滋养、宗法等级的社会结构以及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共同影响,合力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伦理性特点,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从开始就深受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并在重视伦理亲情、主张以德礼为治世之本的环境下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后来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称之为伦理法。[2]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制蕴涵了强大的道德基因及其影响力,难以形塑和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更难以教化民众养成独立的法治精神,正如梁漱溟老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命运》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显而可见有下列四大短处: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第二是缺乏纪律习惯;第三是缺乏组织能力;第四是缺乏公共观念。”[3]其中,居首的就是缺乏法治精神。后来在传统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影响下,我国在社会制度上逐渐形成了以礼俗替代法律的传统和社会关系的伦理化,致使法律的主导性地位始终未能稳定确立。此外,这些和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现代国家进行法治化的进程。
(二)学界舆论助推
现有关于德治和法治关系的讨论已经形成很多共识:一方面,两者之间互相联系,相互渗透,共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互相转化。如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因环境的变化被纳入法治范畴(如用假身份证办理业务将入罪等);原先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治范畴内的一些行为,则也可能会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观念的改变而被纳入德治范畴(如国家层面实施的“二胎”政策等)。但不论怎么转化,法律永远是道德的底线。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亦相互独立,互相区别,并各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也就是存在界。已有研究肯定两者的内涵、功能各有侧重,大多落脚在两者的有机结合上,往往强调和突出了两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合作性,对两者各有的独立性却有所忽视,导致长期以来人们对城管的执法行为很难从法律的意义上作出纯粹的判断。在当前的政策实施和学术探讨中,不论是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用道德解释法律问题,还是用道德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解释道德问题,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想当然和自我诡辩。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干扰,与一些领导干部和学者的言论观点不无关系。
(三)法律不够完善
通常而言,法律制定都有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的特点。特别对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来说,制定的法律内容大多是非常原则性的条款,且基本处于粗线条的弹性状态。这种因法条原则性过强而不免自带粗糙的特点,首先为道德思维的介入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是存在盲点。目前城管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不断膨胀,加上实践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案件无法可依,没有参照,只能凭借道德层面的习惯性做法即所谓的惯例加以处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再有,就是缺乏可操作性。某些法条的规定明显与实际脱钩,不接地气,导致不符合亦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此,城管执法在实践中要么难以落实到位,要么曲解法律原意违法执法,要么被迫陷入道德的情境,不自觉地运用起道德的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法治的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制定再细化、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对各种违法行为施以全方位覆盖和点对点的处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完善法律来规制和减小道德思维干扰法治的空间。
三、降低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冲突的方法
(一)在“集团生活”的训练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社会舆论乐于从道德的思维和维度对城管执法活动口诛笔伐,不仅误导了市民群众,而且干扰了城管的正常执法活动,使城管执法人员不知所措,执法信心也遭遇严重打击。寻根溯源,梁漱溟老先生指出了中国人缺乏法治精神的短处,亦对其进行了深刻剖析,并道出了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缺乏“集团生活”。[3]为此,除了在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常规宣传和教育之外,重点还是要通过实践加大对人们的训练,培养人们的团体合作意识和公共空间意识,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养成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城管执法人员及其领导干部而言,更要加强对他们的专业法治培训和训练,帮助他们树立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意识,不断提升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在理论研究的探讨上下功夫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很多城管的执法工作缺少正确的理论指导,导致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违法侵害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城管执法之所以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什么是法治思维、什么是道德思维以及如何清晰地避免两者的混淆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因此,负有理论研究使命的学界应主动回应一线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释疑答惑。同时,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其执法人员也应积极对工作展开思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专门召开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会,邀请理论工作者和基层执法者共同出席,重点围绕城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指导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执法难题。
(三)在城管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
至今,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系统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城管执法活动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时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过大,也给执法人员留下了巨大的执法空间,间接地为“讲人情、找关系、谋私利”埋下了隐患。对此,首先在立法层面,要积极鼓励城市管理各相关主体能参与到完善城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充分反映他们的利益、意志和诉求,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部科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专门法律,如《城市管理法》,以增强执法依据,减少法律存在的盲点和道德介入的可能;其次是量化细化城管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管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减少城管执法的随意性和道德思维干扰城管执法的空间。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审核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警示惩戒力度,不断督促其树立法治思维,从而更好地预防其失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提出道德思维对城管执法的越界干扰问题,主要源于调研受到的启发,绝非是要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亦非是要将这两者分离开来,而是想强调两者各有其适用的边界、场域、限度和功能,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与法律紧密相连,对立或分离两者不仅于实践无益,而且非常有害。比如,当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模糊空间,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那么在区间AB的范围内,城管执法不仅不排斥甚至需要道德思维的合理参与,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当然,这与道德思维的越界干扰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参考、补充,遵循着法律的要求;一个是越界、替代,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对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抱有清醒的认识,并自觉将其贯彻到行政执法中去。唯有如此,城管的依法行政之路才有可能迎来明媚的春天。
说明:本文系上海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16年青年课题《城市综合管理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以XX区为例》基金项目(编号:SHDX2016C-54)。
参考文献:
郑伟.城管形象危机成因透视及其应对[J].学理论,2014(30):25-26.
关键词:改革 法治 部门主义
在中国改革和法治的进程中.部门主义已经成为一个卜不再陌生.但显然不受欢迎的语词。它普遍存在于政府生活中,并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部门主义主要表现为部门权力扩张和部门利益追逐,其损害法律尊严、危及法治进程的种种表现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部门主义对法治的有害性和对法治进程的有碍程度,可以同地方主义相提并论。部门主义对法治构成的威胁和危害,社会各方而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充分认识部门主义的危害,有效防治部门主义,已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部门,系指政府属下的主管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行政事务的部门,又称行政部门。所谓部门主义,又称部门本位主义,是指行政部门在思维和行为层面上,皆表现出“部门本位”或“部门中心”倾向:认识问题视野狭窄,局限于从部门角度而非政府高度观察和思考问题,缺乏整体概念;决策及措施局限于以部门为中心,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不顾及部门决策的关联性,缺乏全局意念;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将法律视为权力的辅助,对待法律表现出极强的“功利主义”,法律主要是部门管理行政事务的工具,部门意志和部门权力甚至可以支配法律,缺乏法治观念;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部门行政权力“本位”,在管理和执法中.权力漠视甚至无视权利,当利益冲突出现时,部门“利”字当头,唯部门利益而行,淡视甚至轻视公民利益,将部门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缺乏公共理念。
部门主义的实质是一个部门利益问题。在法治国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利益。法治所体现和追求的正是这两类利益。任何于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之外的利益追求,包括行政部门追求自身利益,都与法治精神相悖;体现部门利益的部门主义当然会对法治构成威胁。
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表现为方方面面。由于部门权力与部门利益的相关性,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争取部门权力就成为行政部门在立法上的一种追求。部门主义首先对立法这一法治的首要环节形成危害。
分析我国的立法状况,不难看出,行政部门的立法积极性很高。特别是在地方,事无巨细,都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从而导致地方立法膨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应当于法有据,为管理和执法寻求法的依据,并无不妥,但行政部门不遵循立法规律,甚至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地方人大法制工作部门的后门,打通立法关系,将自己扩张权力的主张写进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尽管随着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不断进展和依法行政内涵的进一步深化,行政部门在运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置权力方面大有节制,但那些在立法上行不通的权力扩张要求,行政部门还是干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表达。行政部门或自行或通过政府或通过人大设定各种权力,名义上都是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实际上设定和行使的诸如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等管理和执法不否认在加强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与各种利益相联系的权力,却被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与部了1利益挂钩,从而使为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力提供合法根据的立法遭到破坏,也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象征.而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是法体系的统一,而法体系的统一首先要求法文件的等级有序,协调一致。下位阶的法文件不能与上位阶的法文件相抵触,同位阶的法文件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但由于部门主义对立法的非良性影响,由部门利益驱动的部门权力扩张和部门权力争执,使得涉及行政部门权力的立法在膨胀中走向混乱,使得法体系特别是低位阶立法部分像一块破碎的有机玻璃,乱而无序。部门主义作用于立法过程,’其结果必然是破坏法治矽统一,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限制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权力,是法治永恒的主题,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大凡立法,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立法,必然关系到行政部门的职权职责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设置行政部门的权力.就必然要设定相对人的义务,这个问题是行政立法的一根主线。设置行政部门权力,是基于管理和执法的需要,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诊释现代法治的主题,从法治的基本精神出发,行政部门的权力足够就可以了,足够是指设定的权力能够正确而充分的行使足以实现立法的目的,保证行政管理井然有序。但是在立法中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这些原因大多与部门利益相关,或者直接讲,由于部门主义的影响,行政部门超出通过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求,过多地争取和设置权力,使得立法为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留下了太多的空间,从而将公民权利和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那些通过立法扩张了的权力对公民权利和利益构成的潜在威胁往往成为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侵权现实。
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还表现在执法上。行政执法实际上主要是部门执法。行政部门涉足的执法领域当然不会是一块‘怪地”,部门主义在执法领域的种种表现,构成了对法治
的严重威胁。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根本在于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一个国家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表明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程度。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特别是由于人情、金钱、权力、部门利益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和冲击,有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迁就人情,热衷于权钱交易,服从或屈从于权力,追逐部门利益,使法律在与人情、金钱、权力及部门利益的比较中丧失其“最高地位”,法律不再是部门执法的唯一行为准则。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可想而知,部门主义对法治的危害可想而知。
部门主义对行政执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部门执法冲突上。部门执法冲突,即执法中的权力碰撞和利益争执,是由于各方而的原因引致的.比如,管理领域或管理事务重叠.立法上权力划分不明确,等等,但根本在于部门主义。由于部门主义的影响,重复管理、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工商行政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假”与“伪”的区别上较真,农业部门与林业部门在“干果”和“鲜果”的管辖上较劲,水利部门与矿管部门就河沙利用的管辖权争论不休时,可见执法领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现象热闹非凡。“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部门执法冲突问题说到底是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问题,对部门权力的热衷和对部门利益的追逐,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复管理、交叉执法、重复处罚,一是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益;二是丧失了执法公正,减低了执法效力;三是影响了执法形象,损害了政府权威;四是侵害了公民权益,裂读了公共利益。而最终破坏的是法治的精神。部门主义完全能够使一个国家的法治徒具法制的空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教育类型,肩负着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培养大量技术技能人才的使命。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的大步迈进,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不仅要高技术技能,更要求具备高素质,而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是职业素质的核心要素。所以,将法治教育有效纳入高等职业教育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培育包含“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对具有法治观的职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然而,目前对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与研究都还比较薄弱,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特征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本文认为实践教学是提升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突破口,并提出了依托实践教学开展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创新的路径设计。
一、 高职生法治观教育的特征分析
分析高职生法治教育的特征,是探索高职生法治教育有效性的基础,可以从教育类型、教育目标、教育方式三个角度来看:
(一)教育类型上,具有差异性
法治教育,区别于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指主要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普及为主的教育,主要让学生了解中国有哪些法律,这些法律是什么;而法治教育是价值观教育,更高层次的教育,不仅告诉你法律是什么,还要教会你判断该法律是不是良法,如何在实践中用法,如何将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内化为法治素养,外化为法治行为,从而实现个人、社会、国家层面的法治良好状态。
可见,法治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上,与法制教育存在显著差异性。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客观意识到法制教育只是初级目标,而法治教育才是高级目标。停留于法制教育层面的法治教育,也是远远达不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的。所以,基于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差异性,当前的法制教育要转向法治教育,法治教育要着眼于高职生的法治素养的提升。
(二)在教育目标上,具有素质性
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的“法治”,最根本的目标是养成法治素养,具体而言包括形成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思维待人处事“情意行”三个层面。其培育具有内在规律性,是一个“知、情、意、行”相统一的过程,“知”是基础,没有“知”,就没有符合目标价值的“情意行”。有学界就存在“要得瓜、就种瓜”的教育理念,认为法治教育的目标既然是养成法治素养,而非法律知识,法治教育就应强化法治理念宣讲,弱化法律知识学习。笔者认为,法治素养好比“瓜”,法律知识好比是“种子”。要实现法治素养这个“好瓜”,必须先撒下“瓜的种子”。这种“要得瓜、就种瓜”的教育理念,显然违背了以“知”为基础的教育规律。认为对高职生纯粹开展法治理念、法治信仰教育,就能实现法治素养养成的教育理念,其实是犯了法治教育的“理想主义”错误,就像没有根基的楼房、没有根茎的瓜树。可见,对于法治教育,不能犯“要得瓜、就种瓜”的“理想主义”错误,要符合“知、情、意、行”相统一的教育规律。
(三)在教育方式上,具有实践性
高等职业教育普遍认同KAQ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课堂内外得到高度运用。所谓KAQ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素质教育思想指导下, 一个知识、能力、素质并进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实践教学理念,开发大量“理实一体”类课程,将实践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整个过程,通过实践教学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者并进发展,最终达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培养目标。所以,素质性教育目标和实践性教学方式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优势,也正是高职生法治教育的内在需求。
二、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调研,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作为一种价值观教育,其主要阵地是高校“课程式教学”,主要是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但是纵观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还涉及到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工作载体。目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从这三个工作层面来做一个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多数高职生来讲,唯一一门涉及到法治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的法治教育是高职生法治观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统编教材,尤其是2015年修订版,“先信法、再知法”的教育逻辑特征明显,法治教育“理想主义”色彩突出,出现了“去知识性”的倾向,舍弃“法律知识”的学习,试图通过“学习法治理念――养成法治理念”的直线路径,来实现法治教育目标,体现在:大量删减了部门法的具体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增加了大量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旨在体现对大学生法治观念、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视,但是以“高大上”的法治理论和政策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教材,空有理想主义的高呼口号,而缺乏实用主义的法律知识,很难让法治观教育“接地气”,在不“知法”的结构下,很难做到真正“信法”。“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的教育理念违背了价值观教育“知、情、意、行”相统一的规律,达不到法治教育的成效。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形式、轻实效”
首先,在目标定位上,仍停留于法制教育,没有深化为“法治教育”,导致法治教育表现为以知识灌输为内容的形式化教育。
其次,在教育方式上,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法治教育是众多学生思政工作中的一个职责,因其缺乏显性的考核评价体系,通常以“形式化”的工作状态存在,大多采取一年寥寥几次的法制讲座的方式开展,甚至有些高职院校将法治教育简化为一年一次消防演习,只为完成校园安全法制工作的台账记录。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是学生覆盖面最广、活动社会化程度最高的教育阵地,这个法治教育阵地却因其“形式化”的存在,失去了其本该实现的成效。
(三)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知识、轻素养”
专业课中的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相比公共基础课程和开放式的学生活动层面,其在课时、师资、考核上更有保障,也更能得到学生的重视,在推进法治教育上本该是有优势的。然而专业课中的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普遍存在“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思想。何为“认识论”的教育哲学思想?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认为高等教育哲学主要有两种:
一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强调高等教育“为知识而知识”。
二是以政治论为基础,强调高等教育“为国家政治服务”。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普遍存在“认识论”的教育思想,大多采取“讲授灌输式”理论教学,仅仅以掌握职业法律知识作为教学目标,忽视了法治素养、法治信仰这些素质目标。
三、运用实践教学于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分析
高职院校立足于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 注重“以学生为中心”,项目化任务驱动,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其在现代教育体系中作为创新性的理念和模式被职业教育广泛推广。高职教育将“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高职生的法治教育也不例外。
有专家认为:“改进和加强高职法治教育的实践教学,采用灵活多样的能积极体现学生主体性、参与性的实践教学方法,化理论知识点为学生自身的体会与自省,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树立法治信仰的最佳选择。”所以,运用实践教学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是解决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现存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是高职生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
(一)开展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动力源泉
95后高职院校普遍持有教育实用主义观念,接收的教育标准用“是否有用”来衡量。95后高职院校的社会生活经验相对还比较薄弱,无法客观地认识到什么是有用的。这就需要通过课堂内外、深入职业领域、触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实践教学,让高职院校用实践感知社会,用实践省视自身的不足,用实践激发求知的欲望。通过对鲜活社会的触碰,让学生认识到法治教育对于指导工作生活的重要益处,有了科学的认知和情感的认同,再给予法治教育,那就是水到渠成,否则高职院校难免会把法治教育划到政治口号、政治说教的漩涡中去。简而言之,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动力源泉是实践,通过实践教学来提升高职院校对法治教育的认识和认同。
(二)借助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优势利用
高职院校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具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具有“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培养模式。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院校,高职教育不是以知识为中心,而是通过实践教学实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有别于中职学校,不是简单技能的训练,而是要坚持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坚持素质育人。多层次的实践教学理念、实践教学经验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优势,能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正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内在需求。
(三)深化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
深化对实践教学的理解,将实践教学融合于法治教育中,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然而,高职院校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理解还不够全面,通常把实践教学局限在专业技能课程教学中,实则实践教学也是素质类课程的重要教学方式,所以要进一步深化对实践教学的融合。
首先,从课程类型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实践类课程,也一样适用于理论课课程。
其次,从活动类型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课程内,还也适用于课程外,比如课程外实践教育主要是指没有课程支撑,依托学生活动、专业技能比赛形式开展的。
最后,从实施空间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课堂外,也适用于课堂内。课堂内实践教学注重“做中学”,典型代表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杜威;课堂外实践教学注重“学中做”,典型代表是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主张将企业中的实践教学与职业学院中的理论教学密切结合。
四、实践教学在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的应用路径设计
结合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特征,针对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化并融合实践教学方式,从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思政工作、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三个方面来设计高职院校法治教育路径。
(一)应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法治教育
1.理清“知法”与“信法”的关系。要解决法治教育“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的问题。
首先,要先知法、后信法。王阳明说:“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阐述了“知”对“行”的重要性。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认为:“每一个都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了解可能与自己未来的行为有关的一切成文法。”可见,知法是懂法、用法、信法的基础和前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内容,虽然对法律知识做了大量删减,但是可以立足于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着重开展课堂内实践教学,从创业生活、职业生活、公共生活、家庭生活四个领域密切相关领域,设计相应的法律知识实践活动项目,带着实践任务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做中学”达到法治观教育阶段性目标。
其次,知法是手段,信法是目的。要充分认识到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知法,而在于“知法能用法、用法能信法”, 达到“知行合一”。“信法”培育阶段,应着重开展课堂外实践教学,落实专题参观、调研分析、法律实践、事件评论、采访感悟等课堂外实践项目的实施,以实践项目任务驱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判断、评论法律问题,从而建立其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通过“学中做”达到法治教育的最终目标。
2.如何让“高大上”的法治理论,能“接地气”?解决的关键也在于开展实践教学。哲学认识论认为:认识来自实践,又转过来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根据“认识到实践,实践到认识”的能动认识规律,将法治教育设置为知法、懂法、用法、信法四个不同层次的实践模块,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认识、实践动态过程中,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建立法治思维,从而树立法治信仰。
(二)应用于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学生思政工作中的法治教育之所以会出现“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教育理念比较狭隘,没有树立起“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工作方式停留于“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方式。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实践教学,具体来讲应该是课程外实践教育,来破除学生思政教育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困局。
1.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用“项目化实践活动”来代替“灌输式被动听课”。学生思政工作不仅具有最强大的学生组织,也具有覆盖面最广的影响力,也是最具实践性的。依托学生思政工作层面的职业素质课程、学生活动平台、学科技能比拼,将法治教育,通过项目化的实践活动模块,让学生付诸实践,在实践中养成法治观。
2.运用“+互联网”理念,运用微信、微博等移动互联技术,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可以开设法治教育公众号,定期推送法治新闻、法治评论,建立法治教育舆论主阵地。可以安排法治实践团日活动,通过微信开展网上实践活动评选。可以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开展法治评论,碰撞法治思想,营造法治氛围,树立法治思维。
(三)运用于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的法治教育
要解决好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的法治教育“重知识、轻素养”的问题,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来理解“认识论”与“政治论”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高职院校应当大力开展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以培养学生分析、判断、演绎、推理以及综合的专业法律能力,培养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最终使其更好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去。可见,“认识论”与“政治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解决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课堂内实践教学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体系,在“做中学、学中做”的实践教学模式下,培养的高职院校不仅具有职业、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实务,建立职业领域的法治信仰。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化;权利本位;程序合法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法律法规精神指导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体系,从而建立合理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管理结果的有效,逐步实现学生民主的法治化,从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1]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领全局。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治党治军治国的基本方略,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不禁止即可为,法不授权不可为”成为人们普遍的常识。高校推进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理念在高校中的具体体现,是切实维护高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在迈向现代大学的路途上,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以及网络形成的信息即时共享,促使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觉醒。他们不再被动地接受高校的学生管理,他们需要更多的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对于不符合切身利益的管理措施,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对于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需要寻找各种维权途径。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困境
(一)“官本位”意识浓厚,“权力”大于“权利”。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体制下所形成的“官本位”意识,并没有伴随着封建体制的瓦解而消除,它还植根于人们的内心,拥有肥沃的“土壤”。高校的行政体制及行政级别,在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中,仍然未能撼动,就说明了“官本位”仍然很顽固。因此,在高校在推进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管理,表现出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展现出更多的“权力”意识,而学生更多是“被管”、“被教”,主体地位不明显,“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二)学生管理者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欠缺。学生管理者在“师道尊严”的传统思维下,凭借着拥有的管理权限,在经验的主导下,习惯于“命令式”的管理,对于只要能达到管理效果的方式或方法,不论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人性的基本原则,都有可能使用和采纳。
大学生在“民不与官争”的传统思维下,对于学校加之于身的管理,一般都只会被动地接受,甚至是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么是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权益,要么是顾虑维护自身权益有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了了之。
(三)“维稳”思维优于“法治”思维。高校如同社会,稳定压倒一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高校的考核检查中,安全稳定属于一票否决。因此,当高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图书采购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诱发学生安全稳定事件时,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看到学生通过上访或上诉等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使学校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的。通常情况下,学校会动用辅导员、学工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多种群体,开展学生的安抚、劝导,同时许之以令学生满意的解决措施来化解危机,维护稳定。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
(一)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推进民主管理。高校去行政化、去“官本位”,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是高校存在并发展的应有之义。学生权利保护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义务和重要组成,高校不仅仅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更是在为中国培养现代公民。因此,只有高校自身做到懂得权力边界,知晓义务范畴,才能培养现代公民。
另外,法治化的核心是民主。推进民主管理,在学生管理上更多是提高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度。在学校法律法规的制定前,可以广泛吸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执行中,可以建立学生监督体系,确保执行不走样;在法律法规执行后,告之学生申诉的渠道和维权途径。
(二)开展法制宣传,落实救济制度。高校应在大学生中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的使作是基于高校作为服务机构,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和后勤安全保障服务,其和学生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契约关系;《行政诉讼法》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当学生觉得高校学生管理上侵犯了自身的权利时,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权。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这两句精辟的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无论何种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一定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相依托。[2]因此,高校必须落实救济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广泛听证;对于校内申诉要广泛吸纳学生代表进入申诉委员会,一旦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理不满,要及时启动申诉程序;对于校外申诉即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告之学生途径及方法。
(三)坚持“程序合法”,以法维稳。“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高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图书采购、奖学金评定、贫困生资助等领域,都能尊重已有的法律法规,遵照既有的程序,一步一步按程序办事,那么最终的管理结果也必定会得到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即使有少部分学生不满意,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分申诉,但是学校做到了程序上无瑕疵,也自然不用担心会被追责。
参考文献:
要想适应社会变革,正确处理社会变革给部队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就要不断创新管理思维,就必须坚持在管理注重与时俱进,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注重时效;牢固确立“依法管理、知识管理、素质管理、效益管理”的意识。
一、与时俱进,注重“依法管理”
要在管理的思想、方法、手段上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即要继承和发扬我军光荣传统,又要具有时代的特点。新的历史时期,十分重视继承和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他指出“发挥优良传统,保持本色,这是新时期军队建设必须始终注意和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部队的兵员成分、武器装备、内外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我们必须在继承和发扬我军管理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部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适合时展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使管理工作更具时代特点,更加符合新时期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宪法》都把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由此可见,“人本”思想和“法治”观念已成为当今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的大气候。但部队中的“人治”重于“法治”的思想,直到今天仍然有一定市场。主要表现为:一是作决策、发指示、处理问题习惯于“拍胸脯、摸脑袋”,政出个人意志和好恶;二是以行政命令代替政策,以讲话代替法规;三是只讲“合情合理”,不讲“合法”,以“情”代法,以“理”代法;四是游离于法规之外动脑子、想点子、找路子,并视之为有能力,水平高。如此种种,带来的是部队管理上的随意性、非正规性以及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土章程”的泛滥。古语说得好:“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奋智者治法”,存在于我军管理工作中的“人治”思想和做法既不明智,又与“法治”的社会环境的要求很不合拍。因此,要想适应社会变革,就必须坚持“依法管理”,这也是新时期我军管理工作的大趋势。
部队管理工作的“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指挥,依法治训,依法管理,依法带兵。对基层管理工作而言,“依法管理”就是要依法施管。条令条例是治军的基本法典,是军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坚持依法施管,就是要依据条令条例实施管理,把官兵的思想统一到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上来,把一切管理活动置于条令条例的规范之下,一切以条令为依据,一切以条令为准绳;坚持依法施管,就是要强化管理者的法规意识、条令意识,既要对被管理者强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又要对管理者强调依据法规下达命令、实施指挥;坚持依法施管,就是要坚决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彻底清除有悖于条令的土政策、土规定、土章程,切实解决落实条令条例搞突击、不经常、难持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