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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1.1一般资料
选择方便取样法通过自设问卷方式,对中山市南部基层医院500位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进行调查。
1.2工具
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调查问卷为自制,同时与现行的护理法律及法规相结合,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5《)护士条例》;(6《)护理工作管理规范》等,其中预试验的结果显示为问卷中Cronbach’S的系数是0.752。
1.3问卷及计算方式
调查问卷共拟分为3部分,均为选择题样式;第一部分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第二部分为6部相关的法律知识,每部法律知识为5道多想选择题(可选项5个),共30到选择题,每题总分为5分,共150分。每部法律调查内容总分为25分,得分在15分以下。表示对该项内容掌握不好;得分为15~18.75分,表示熟悉并了解该内容;得分为18.75~22.5分,表示基本掌握该内容,并能部分运用与工作中;得分为22.5~25分,表示能熟练掌握该内容,并能很好地运用与工作中;第三部分为护理安全教育,也为5道多项选择题,考评原则与法律知识部分的相同。在回收问卷后予以统计处理。
1.4方法
在本文研究中,均采取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当场填写后收回。视为调查有效。
1.5一般情况调查
包括医院、科室、年龄、护龄、最后学历、职务和职称等内容。
1.5.1针对与护理相关的6部法律法规现况进行调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士执业考试、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行为的掌握程度;护士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该条例立法的目的,从事护理工作的条件,护士权利,义务的知晓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的详细规定的掌握理解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法律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的知晓程度,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侧重是,护理人员对该规范中护理文书书写内容及要求的掌握程度和应用情况。
1.5.2护理安全教育调查
该调查侧重的是,护理人员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不良事件的理解与上报、医院感染与职业暴露等的掌握运用情况。最后通过统计各项的分值来显示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寻找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文题,然后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培训,消除安全隐患。
1.6统计学方法
针对调查有效的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以SPSS19.0统计软件予统计学处理正态。正态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由于不同的资力,年限,层级的护士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得分也各有不同。护理人员得分15分以下比例为4.23%,15~18.75分比例为23.47%,18.75~22.5分比例为68.08%,22.5~25分比例为4.23%。各院护理人员回答正确率较高,但某些方面回答准确率较低,需要加强学习,各院护理人员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在现代社会中,要想使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逐渐将依法治国方略的健全法律制度层面转移到培养法治精神的阶段,一定要充分依靠完整、正确的法治教育,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更是非常重要,这将关系到我国是否能够实现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意义研究,分析了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模式和改革路径。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的意义
1.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对于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不仅能够使学生健康成长,还能为广大的人群带来最根本的利益。通过法治教育,可以激发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劳动者的综合能力,避免学生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在进行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时,可以与政治思想教育、道德纪律教育、科技文化教育以及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充分掌握现代的科学文化知识,从而形成科学的价值观、人生观,适应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所以,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并且是一项非常艰巨而漫长的任务。
2.是培养现代素质人才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推进,现代的技术更是飞速发展,而且国际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因此,我国一定要进行改革,不断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进而积极应对国际间的竞争。其实,国际间的竞争本质上就是人才之间的竞争,所以,高职院校的学生身上肩负着非常重大的使命,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仅关系着人才整体的素质,也影响着社会的进程问题。在国务院提出的普法规划中,已经将高职院校学生作为重点的教育对象,并且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要想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就是要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从而培养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符合国家建设需求以及能够依法办事的综合人才。另外,为国家的发展也创造了新一代的高素质人才,从而承担起振兴国家的大任。
3.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在需求。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是我国实现对外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不仅能够提高我国的整体素质,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还能实现人才的持续发展,这对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都十分有意义。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文化科学素质以及法律素质。而且,法律素质的教育是综合素质教育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重要,因此,学生的法治教育更是十分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治教育中也存在思想道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的教育,它不仅能够扩展学生的知识层面,还能增强学生的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能够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发展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的新时代人才。
4.能够引导和保障学生的健康发展。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他们对于是非的辨别能力比较差,自制力也比较弱,十分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目前,一些高职院校学生违法乱纪的现象进行常出现,更有甚者会造成犯罪,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就是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学生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还能增强学生辨别是非、抵制不良现象的能力,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利于社会对其进行综合的治理,避免犯罪的现象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是高职院校的学生健康发展。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活动存在的问题
1.将法治教育看作德育的分支。一些高职院校不够重视法治教育,仍然将其看作教育的分支,对于这种看法是十分不正确的,因此,会直接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所谓的德育,这其中并不包含法治教育,德育重视的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教学任务是要培养学生的自制能力以及自我约束的能力,但是法治教育重视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教学任务是要约束学生不做违法的行为,这两者之间存在这很大的不同。但是,在高职院校的实际教学中,教师常常将两者混合起来,从而使法治教育的意义丧失,成为德育的附属品,其作用也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2.没有将法治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目前,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要具备法律方面的素质,懂得用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没有重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法治教育与素质教育是联系在一起的,高职院校一旦不重视法治教育,就会影响学生的素质教育,从而影响教育改革的实施,这样不仅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也会对建设法治社会和国家产生影响。
3.将法律知识教学与法治教育的概念混淆。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最基础的部分就是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但是法律知识的教育并不代表法治教育。目前,一些高职院校只是给学生传授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没有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为目标,而且,一些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时,往往都是泛泛而谈,说一些空话、套话,这样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感。因此,如何才能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良好的法治教育,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法律素质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问题。
4.法治教育课程的师资力量亟待提高。目前,一些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显得十分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有的高职院校的法治课程教师是由行政人员或者是辅导员担任。因此,师资队伍的非专业性,会影响法律知识传播的正确性和实用性,甚至会影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从而产生误解,不仅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也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观念产生影响。所以,高职院校一定要积极提升法治课程教师的师资力量,从而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使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法律观念。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的实践探索
1.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信仰。高职院校在进行学生的法治教育时,应该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主,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通常情况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论学生不是十分感兴趣,而且法律知识一直在改变,学生不可能全部记住,因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最关键的,也是最有效的教学方式。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应该当好引导者的角色,让学生多多思考,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法治教育的实施。另外,要精心设置教学课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进行更深刻的探索。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使学生学习到基础的法律知识,体会到法律的精髓,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信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促进对法治学习的兴趣。理论知识本身就比较单一、枯燥,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根本不用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这样只会让学生产生反感心理,只要积极树立学生的法律观念,提升学生的法律信仰,学生才会愿意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而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他们基本上都是在课堂上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因此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单一性。所以,高职院校应该重视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变课堂教学的形式,丰富课堂的教学模式。目前,一些高职院校都是采用大课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学生非常多,而且都是在一间教室里,教学的质量根本得不到的保证。所以,高职院校在进行学生的法治教育时,应该以班级为单位,选择小班授课的形式,而且不能只使用传统的单一口述的教学模式,要多尝试一些新的教学模式,比如,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讲座、模拟案例分析以及模拟法律庭审等,从而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治教育的实用性。
3.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在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积极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课程的教学,也学生的就业和创业结合起来,引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走出校园,了解社会,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且,对学生进行法律社会实践教学,还能巩固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使其应用到实践当中,帮助学生更新法律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教学的形式有很多,比如,让学生到司法机关进行实习、课外讲座或者是活动、开庭时在法庭上旁听以及进行普法活动的宣传等,只有让学生自己体会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他们才会主动进行学习,这种形式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使学生的法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4.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师素养。在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以及教师的素养也是学生进行有效学习的关键,因此,国家的教育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使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另外,还要加强教师的素质培养的教学评价,特别是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更要高度重视。对于高职院校中一些前途比较好的教师,高职院校应该为其提供进修深造的机会,组织进行一些短期的法治教育课程培训,对国家当中一些最新的法制法规进行学习,教师只有先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教育的实用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的活动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一定要不断的积累经验,努力探索,争取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教师可以加强法律课程的实用性,利用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在课堂上宣传法律的重要性以及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并且可以定期举办各种各样的普法活动,引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在实践过程中提升法律意识,巩固法律知识。另外,教师还要积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从而给学生带来更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实现法治教育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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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晗璐,杨金丽. 浅谈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的实施[J].才智,2015,16:98.
关键词:教学质量;法律基础知识;职校;技工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技工类院校德育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从事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己深知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程是十分困难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法律知识的理论性较强,对于中职层面的学生而言较为抽象、不易理解。二是学生意识不到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法律课不是专业技能课,他们到学校学习的是技能,其他课程没必要学,学了也没用处,因此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在不断地加快推进,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的意义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这就要求从事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本门课程教学现状及提高教学质量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一、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现在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受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限定的非常死。把教师的教学严格限制在既定的模式中,同时学校还将教师是否按教学计划、教材,是否规范板书,是否运用多媒体教学,是否教会书本知识等作为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这样使得教师不去根据实际创新教学方法,影响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造性教学模式的开发。2.学科专业教师相互沟通学习机会少。对于大多数的职校来讲,通常都是以系部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许多文化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在同一办公室进行办公,这样是方便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但造成了系部与系部之间的法律类教师不方便沟通,不能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利于专业教学发展。3.教师进修学习受限。现代社会是终身学习型的社会,同时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所以教师也应该经常走出去,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以利于知识的更新,保持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但职校中许多进修都是向专业技能教师倾斜,文化教师机会往往较少。影响了法律教师相关知识的更新和学习。4.社会不良环境对教学的影响。党的十后我国正在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进行转变,同时法制也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中时常出现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等现象,使得法治实践与课堂法学理论相脱节,使得学生产生法治与实践没有实际作用的心理,影响了学生课堂上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知识教学质量的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有的学生觉得学习理论知识太枯燥无味,有的学生认为“只要我不做违法的事情,学不学法无关紧要”,针对学生的这些心态,我们从第一节课就要给学生讲述一些法盲违法犯罪和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合法维权的具体案例。同时不失时机地和学生阐明学法的重要性,使他们端正学习法律知识态度,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2.精选教学内容。课本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但所有的教材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唯教材是从。教师应该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未来从事职业的需求,整合教学内容,从而确定教学内容主次,避免面面俱到,做到有的放矢。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识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合理遴选教学内容。3.优化教学方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越来越快。中职学生思维活跃,当下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往往是他们更感兴趣的话题。抓热点,就是抓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把学生吸引到教学知识点上。通过学生上网玩游戏没钱,从而偷盗的案件,让学生自己分析讨论。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犯什么罪?应该如何处罚?再结合现在青少年犯罪动机、心理进行分析,以此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打破原有的纯理论、填鸭式教学方式,从教师讲授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运用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寓教于乐。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4.转变教学评价。这就要求我们职校的老师有一颗更加宽容的心,用心去了解学生,多找他们的可取之处,而不是挑剔,刻薄地要求他们做到完美。让每个学生都参与到课堂的教育教学中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教师同时进行具体的点评讲解。以鼓励为主,达到激发、强化学习动力的效果,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5.加强师资建设。教师是教学中的主导,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管理、培养、培训并重,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强、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的专职教师队伍,增强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
总之,教师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依据学生特点及时展,优化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方法。让职校培养出的技能人才,不但做到技能过硬,同时还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王亮 单位: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1]申艳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
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主要来源于高职生。必备的法律素养,是高职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
一、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
1.法律素养的涵义
所谓法律素养,简而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治观念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纵观法治历史,法律信仰能促进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观念决定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民主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一旦真正形成就会养成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就会自觉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2.注重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教高[2006]16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近年来,职业教育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高职学院承担着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从总体上说,高职生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也必须看到高职生群体有其特殊性,生源质量较差,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容易发生障碍,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并呈现出智能化、团伙化、突发性强等特征。这不仅影响了校园的稳定,还严重影响到高职生的成才和发展。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刻不容缓,这是每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值得思索的问题,高职生的法律素养如何应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高职生法制教育的落脚点是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使其了解自己在职业活动中将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于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效防范和依法妥善处理出现的纠纷,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将社会对高职生的思想行为要求内化为其对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制观念,成为具有法治精神、人文精神、敬业精神的合格人才。
二、当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大学期间既要着力于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能力,又要注重提高法律素养,但部分高职生没有深刻领会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背景下,部分高职生对所学课程的态度也显得有些浮躁。一些学生觉得“知法未必守法、守法未必知法”,认为自己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不学法对自己关系不大,接受法律教育的目的多是为了应付考试。也有一些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知与行没有结合起来,往往容易意气用事,混淆权利和义务、违法与犯罪的关系,一旦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诱导,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外,网络的普及使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便捷,大学生接收到的信息更加多元化。一方面,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获取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负面信息的影响也容易使他们对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产生偏差,在内心产生抵触情绪,对课堂教学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加之部分高职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自由散漫,赌博打架、盗窃财物,情感纠纷,更有甚者出现了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有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法治观念淡漠,令人可悲的是有的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于高职生而言,要健全和完善知识结构。在提高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法律素养,有意识地增强法治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素养的支撑,即使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仍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才,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高职院校重视的是办学规模等硬指标,强调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学习,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导致法律素养培育形式化。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法律教育的主阵地,以教师灌输为主,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教学过程教条化,缺乏互动性。加之很多院校采取大班上课,教师不能及时与学生沟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此外,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高职人才的要求。高职生的法律教育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养培育的浅层面,即法律知识的掌握层面,并且连这个层面的教育都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从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培育的层面来看,很多高校没有有意识地形成系统化的培育目标和方法,往往只是结合案例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没有注重法律教育与专业特色相结合,忽略了将法律素养的培育渗透到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去。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教育的开展。部分教师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失去了学生的信任。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对法律教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发展状况来看,很难像本科院校那样有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法律教师多数为“半路出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原来从事思政方向的教师,有的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加强这部分教师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三、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途径
1.抓好课堂教学,发挥主阵地作用
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的主阵地作用。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通过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正确理解权利义务,从内心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针对目前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方法,运用新手段,创新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在设计教学任务时,把握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这个核心,设计出一些新颖性、实用性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可在以往单纯的案例分析中加入案例表演,即在提出相关的法律纠纷后,让学生分不同的角色自由表演案情,根据学生的实际案情发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通过此举,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第二,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师在讲授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根据高职生所学专业的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普及外,应重点学习一些与专业(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使课堂教学贴近高职生的实际,为其走入社会、服务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法律素养的培育是潜移默化式的渗透教育,需要多方配合。例如专业课教师也可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适当担负起培养学生良好法治精神的责任。坚持把专业课教学与法律素养培育结合起来,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课知识与法律责任意识衔接起来,把法律素养培育渗透到所有专业课教学中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培育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
第四,师资队伍的素质是教学质量的保障。针对高职法律教师不足的状况,一是要广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二是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不同的学校还可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2.结合高职生特点,分阶段培育法律素养
高职的生源素质不容乐观,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针对高职生法律认知的不同状况,学校要有计划、分阶段进行教育,使法律素养培育贯穿于学习生活的全过程,有效实现法律素养培育的持续性。
在不同阶段树立一个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可以减少盲目性。例如在不同的年级段,分别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大一阶段,以教育部统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主,对学生集中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由中学零乱的法律知识向系统的法律基础转换。在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其他部门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从而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依法律已,同时让学生明白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大二、大三阶段,专业课的比重增大,是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重要阶段。学生忙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淡忘,而这也是培养他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在职业指导中添加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他们毕业后在社会立身做人,以及在从业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筑好法律防线、强化正确的法律观念,坚定自身法律信仰。
为提高高职生的职业能力,很多院校普遍开展了顶岗实习。现实中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一部分学生不会合理地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认为社会太复杂,采取消极方式对待这一问题,一方面影响顶岗实习的进程,另一方面对今后走向社会产生了恐惧心理,严重地对社会产生了排斥心理。因此,要特别加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高职学生心理素质的好坏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校期间需要加强高职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及时矫正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和谐健康发展。高职院校应结合新时期培养人才的总体目标,针对高职生特点,及时调整教育方式,不断创新建设思路,对法律素养的培育进行科学、全面地指导。
3.突出实践特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
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能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毕竟课时有限,何况目前课堂教学还没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如何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呢?加大实践教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素养的培育。
实践教学是“知”与“行”的教学,实践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良好的行为养成是不可能的。加大实践教育要突出实践特色,例如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开设模拟法庭,参与法庭审理,让学生在面对面地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更加直观地获得价值判断,使学生在生活中注重观察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以此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从而讲法律、讲程序、讲法理、讲证据,树立法律思维方式,形成良好的角色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自己应当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化建设,优化校园法律环境,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如何开展校园法律文化建设呢?很多学校进行了积极尝试。其一,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定期邀请干警来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大力宣传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为法律素养培育的规范化提供了保证。其二,开辟法制教育专栏,辅之以标语横幅营造校园普法氛围,利用校园广播播放法制知识,使校园处处见法。其三,开展法制征文、演讲以及以法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黑板报比赛,在竞赛中教导学生遵纪守法,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和校园法律文化建设,让学生全面、深入地认识到自觉加强法律素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达到宣传法治观念,弘扬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的目的,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四、结束语
高职生法律素养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重视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于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以及法治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事实证明:只有让人生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才能走出完美的人生。高职院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以适应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00-201.
[2] 李宗霖,曾庆发.浅议如何强化医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80-82.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普法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他们是非分辨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观念;加强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逐步提高青少年整体法律素质,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设立普法教育活动办公室,xx任办公室主任,xx、xx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相关任务的落实布置和活动安排。
三、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XX年12月——XX年1月)
按照上级安排,建立学校普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研究学校宣传教育活动初步设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关工委〔XX〕5号文件和活动《指导手册》以及平关工委〔XX〕1号文件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XX年2月——XX年3月)
1.举行普法教育启动仪式
计划在四月份举行学校普法教育启动仪式,邀请法制副校长来校报告。
2.组织参加法制教育培训
邀请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挂钩成员来校,给全体教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培训。
3.组织开展主题宣讲活动
邀请市“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来校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普法宣讲活动;邀请辖区民警来校开展青少年知法守法教育。
4.组织观看普法影视教材
组织学生观看dvd(专家讲座)光盘和普法教育动画片等普法影视教材。
5.开展普法教育宣传
利用现有的黑板报、宣传栏、学生网络博客等传统宣传渠道,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普法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
6.组织开展专题读书活动
使用好《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小学高年级版和低年级版,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开展普法教育专题读书活动,引导和帮助学生学习和掌握基础法律知识。
7.组织开展体验教育活动
在掌握基础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摄影比赛、模拟法庭、辩论会、书画比赛等多种形式体验教育活动。
8.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根据普法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和参加普法活动学生的法律常识掌握情况,组织学生参加由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办公室统一开展的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努力巩固和提高普法成果。
具体活动安排:
时间
活动内容
参加对象
负责部门
1
XX年4月
活动启动仪式暨主题大队活动
全体学生
校长室
2
XX年5月
开展主题宣讲活动
全体学生
校长室
3
XX年5月
演讲赛、模拟法庭、
全体学生
大队部
4
XX年6月
读法律读本
全体学生
各中队
5
XX年7、8月
暑期宣传活动
全体学生
各中队
6
XX年9月
青少年法制教育报告
全体学生
大队部
7
XX年9月
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
全体学生
大队部
8
XX年10月
征文比赛、队报比赛
部分学生
大队部
9
XX年11月
知识竞赛
全体学生
大队部
(三)评比、表彰阶段(XX年3月)
评选推荐在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上报。
(四)总结阶段(XX年4月)
关键词护理本科生;临床实习;法律意识;医疗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日益提高,患者对医疗技术、护理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患者站在法律的角度衡量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的后果,从而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所以,临床带教教师与护生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权利,正确处理临床带教与患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已变得愈发重要。为此,我对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120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了解带教教师及护生在教学中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减少医疗纠纷,满足患者的要求。
1对象和目标
1.1对象
江西医学院护理系2007年6月~2008年4月在临床实习的120名护理大专毕业生,年龄:20~24岁,均为女性。
1.2调查方法
根据护理临床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自行设计问卷调查表。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带教教师在进行理论操作讲解时的方式,带教教师指导护生进行实际操作时的方式,护生在实习中的言行举止,共七个调查项目。于2008年4月调查护理系名护理本科实习生,调查结果以肯定答案与否定答案分别统计,数据采用率的构成比进行直观统计。发放120份,回收120份。
2结果
3讨论
3.1 结果分析
调查显示:60.8%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当其他患者的面介绍某患者的病情,59.1%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经常不取得患者的同意就暴露患者的身体进行示教。可见,带教老师在进行理论讲解及操作示范时,大多未意识到教学与患者的切身利益的冲突问题。70%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在患者面前夸大自己的操作技术,而87%的护生表示带教老师会没有经患者同意就让自己给患者操作。可见,在进行实际操作带教中,带教老师未能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平均76%的护生在实习过程中未能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
3.2临床教学中带教老师及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
带教老师未经患者同意就以患者为实体介绍病情,护理措施或暴露患者身体进行示教,并且当着其他患者和护生的面,患者会感觉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从而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医疗纠纷。
带教老师不管患者是否同意就让护生动手操作或故意夸大护生操作能力会使患者感觉自己受到欺骗,感觉自己不受尊重,不但没有得到真正的关心,反而成为了教学的用具,从而对护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
带教老师在实习中后期放松了对护生的督导,由于护生对护理操作较熟悉,便会让护生单独操作,没有做到“放手不放眼”,从而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护生实习初期对患者的身份,所患的疾病感兴趣而随意谈话,互为传说,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引起患者的不满。
在实习中后期经常单独进行护理操作。据了报道,护生在实习后期发生差错的66.67%[1],由于对护理操作工作程序较熟悉,警惕性有所下降,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护生仅凭印象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回答会对病人产生误导甚至危险。
3.3加强带教老师及护生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3.3.1加强带教老师在临床教学中的法律意识
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使临床带教老师不仅熟悉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责任,熟悉患者享有的正当权利并掌握临床教学的方法及沟通技巧,从而正确处理临床带教教师与患者切身利益的问题。
在进行讲解、示教前向患者解释教学的重要意义,向患者讲明教学内容,所需患者提供的部位、时间等,以及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
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在对患者的病情护理诊断、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时,应避开其他家属、病友,保护患者隐私权[2]。
让护生对患者进行有创护理操作前,评估护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一般病情,操作前先解决护生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能够顺利完成操作。
在整个带教过程中对护生严格坚持“放手不放眼”,尤其在实习中后期,仍不能放松对护生的监督、指导。
3.3.2加强护生的法律意识
医院在护生进入实习前应首先了解护生对护理有关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选择培训课题,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
采取个别交谈或小组讨论等形式对护生谈论患者隐私和单独进行护理操作等行为进行探讨并及时制止,使护生能在学习知识、技能时注意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养成依法做事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3]。
参考文献
[1] 魏聿萍、张淳.护生护理实习中差错分析.护理杂志,1999,16(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