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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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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第1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思维依据不同层次,可以划分为表象思维、形式思维以及思辨思维。反思即是对表象思维所指向的客观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维所指向的概念语词世界之再思考。法学意义上的思想同样包括两个思想维度,如果以实证法律规范作为法学研究之构成思想,那么,实证法律规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逻辑应该成为法学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学学科的品位和价值。

 

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研究背离了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从实证角度出发,追求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尽管这只是一种较低层次的思维方式,但是毋庸讳言,传统法学理论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导。而更为极端的是所谓的概念法学。从法理学角度讲,作为法律体系的一切规则所具有的确定性之属性,要求受法律约束的人能够可靠地预测什么法律规则将被发现或者创制来管制他们的行为,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适用。这种观念给概念法学的产生提供了成长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从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论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对法律规范的注释与运用中屡试不爽的演绎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单纯的感知或经验判断,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下,得出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但是,随着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浪潮出现后,对形式逻辑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不可否认,形式逻辑基于其实践理性的价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这是否能作为我们法学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据法律规范,无疑地,该四名探险者确实杀了人,按照三段论的模式,应当作有罪判决,判处死刑。但是,在我们看到的法官的各种陈词中,尽管结论持平,但是无论是绝大多数民众,还是那些坚持有罪判决的法官,其内心的良知并不倾向于有罪判决。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证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遮蔽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条文。因此,从实证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结果。要实现该案正义,有必要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从而证立无罪判决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从紧急避险的法理论,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许都可以成为证成无罪的理由。当然,举这一案例的意义并非要证立无罪或是有罪判决,而在于通过剖析这一案例所体现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会维度”,以及价值分析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有无客观化标准等面向。

 

3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法学方法”而言,除了以构成意义上的概念语词为研究对象,更应该关注概念范畴背后的价值理念,思考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以及法治社会中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性地行动,并通过对思想本身的反思达至整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总之,在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我们要认真对待价值判断,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认识到追求价值判断的绝对客观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价值判断的主观恣意性,而要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化;但追求价值判断的正当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术。

 

最后,参照社会科学方法,笔者认为,法学研究方法应当以规范注释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实证为理论视野,以价值分析为理论追求。

第2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第3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 90后职工 法律意识 现状 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与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的法律意识各有不同。它主要表现为对现行法律的评价与解释,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运用以及掌握程度,还有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方面。

90后职工是今后进入企业的主力军,且90后职工较之于其他老员工有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接触的信息多样化、固有思维方式突出、个体价值实现方式多样化等,90后学生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我们从企业的角度、90后职工的角度两个因素对佛山市某些企业进行调查。其中企业的角度分为企业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企业的行动力表现。职工的角度分为90后职工对法律意识的关注度、90后职工活动的参与度、90后职工的行动力表现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缺乏常态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高低正是有效反映企业问题的重要表现。然而企业如何展示其对该方面的重视程度,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组织相关的活动或比赛,因为其中包含着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让企业90后职工在活动中了解到知识。虽说某企业有限公司也举办相关的活动,但是从调查中发现,企业仅是偶尔性举行,并不是经常性举办。

(2)企业较为注重生产性基础管理。企业在举办活动之前会在公告栏上、部门会议中对90后职工进行宣传通知,并且较为规范的向90后职工传达相关知识,例如职业病防治。在管理上,企业对90后职工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及安全保护措施做得十分到位,并定期地、规范地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和更新,其他方面的宣传普及则较少。

(3)90后职工法律意识观念强。法律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权保障,然而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们维权是否会在适当的时候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调查中发现,员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都是90后职工所关注的,其中的一些基本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了解。由此看来,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观念较强。

(4)90后职工积极参与活动,但法律相关活动较少。参与相关活动不仅能从中获取到所需知识,更能提高90后职工的团队意识,企业的凝聚力,这是双赢的局面。对于企业举办的活动,绝大多数的90后职工都是积极参与其中,并且90后职工认为参加企业举办的活动有助于明确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提高法律素养。90后职工参与活动的前提是时间空余期间,不少90后职工因为工作繁忙而不能参与,仍会在空暇期间对活动进行关注,但法律相关的活动较少。

各个企业的文化、管理理念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很少突出法律文化的构建。针对90后职工法律意识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企业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改进和引导。

1 从企业本身而言

1.1 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企业普法,可以有效地让90后职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提高90后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90后职工在实践中可以规范地按照相关规定安全、高效地生产;企业也可以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当然,在生活中也加强了90后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增强企业90后职工法律知识,必须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扭转出现了风险才引起重视的传统思维,避免发生了损失才赶紧进行补救的被动做法,切实把防范法律风险由习惯于事后补救转到事前预防上来,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企业学法用法要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规范严谨、操作性强的各类制度是重要保障。企业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现对90后职工法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指导、严格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要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治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90后职工的经济利益,加强工资、用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90后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其次,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从细处、实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强化企业90后职工法律风险意识,各级领导是关键,管理人员是重点。企业必须要站在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建设和谐企业的高度,以对企业负责、对90后职工负责的精神,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时刻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

1.2 企业主动联动学校资源

企业无论从缩减人才培养成本、提高人才素质、以及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出发,可选择主动联动整合学校的资源,深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完善校企合作方式。

2 从学校教育而言

2.1 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甚至有的院校不开设或讲授法律类课程,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法制观念淡薄。因此,要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为作为合格的职业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2.2 主动与企业接洽

院校必须主动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把企业需求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考,突出自身教育的特色,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与企业人才需求无缝对接,而法律素养就是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需要的是复合型的综合性人才,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优良的素质。对于企业而言,拥有良好的素质的人才往往是企业最注重的经营理念之一。因而,法律意识对于我们而言十分重要。那么,我们在校的高校学生需要如何做呢?作为新世纪的高校学生,在校所学的第一门课程就是要学习如何做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们进入大学后的第一门必修课,也体现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当然,现今是法制社会,作为大学生,我们自身更应懂得法律在我们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学会自觉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就成为了必然。

第4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当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主要是以教师讲述课本上面的知识为主,教师常用的法律教学手法是教师按照课本上知识点进行灌输式讲解,然后让学生进行大量的练习。但是,这种中职法律教学方式并未达到启迪学生思维的效果,更不用说激发学生更深层次的思维活动了。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教师并没有采用更加形象生动的方式进行教学,甚至会导致中职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失去兴趣。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采用更加明确、形象、生动的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当然,基于信息技术下的多样化教学手段对于改变现存的中职法律教学现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中职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主导作用并没有改变在当前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作用的教学方式并没有改变。即使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会出现部分的引导,也由于过于形式化而未能结合中职学生的特点进行指导,也不能达到启发和鼓励学生的效果。这样的教学方式从根本上不利于中职法律教学中高新技术的实施。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中一定要改变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

2.2法律教学思维的肤浅性目前,我国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由于中职法律教学方式比较单一,造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中职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案例时,学生只会根据法律题目和问题思考案例,造成学生缺乏探索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中职学生缺乏足够的抽象思维能力,学生大多只会处理一些比较直观的法律问题,而对那些抽象的法律问题,学生往往不能抓住其本质。

2.3法律教学思维的差异性由于中职学生的法律基础不一样,进而就使得中职学生的法律思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学生思维方式的特点也不同。因此,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同一个法律案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从而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不同。然而,中职学生在分析中职法律案例问题时,一般不注意法律思维的差异性问题,进而影响对法律案例的分析。

3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3.1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在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中,一般都是由教师进行单调的讲课,因而这种授课方法忽视了学生的感受,使得大部分学生对中职法律失去了兴趣。同时,这种授课方式的效率比较低。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并且人们逐渐认识到信息技术下中职法律教学的重要性,因而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当然,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中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课堂效率低的问题。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3.2有利于优化法律教学课堂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中,很好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合理地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中职法律教学之中,有利于提高中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学生能够主动地对中职法律知识进行探索,进一步带动中职法律的教学氛围。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这样不仅能优化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3.3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进行中职法律教学随着信息技术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不断应用,信息技术很好地实现了中职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对于传统的中职法律教学方式而言,由于教学设备的有限性。在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很少能够应用到多媒体等高科技设备,教师只能到黑板上进行讲解,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课堂时间,也不利于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效率。然而,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多媒体是以课件的形式进行中职法律知识的讲解的,因而教师可以提前做好课件,这样就能够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时间,进一步扩大课堂容量,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

4总结

第5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专业的法学教育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决定了法律职业道路的专业程度。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将所有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了。

 

一、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现状

 

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向大致朝着三种方向发展,第一种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测试方式上都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东部的某政法学院,其从大一的课程设置就基本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开始设置,课程内容也主要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为主,学术观点也多是以张明楷等出题人的观点为主,测试方式上也以模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而这所大学每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本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资格辅导机构的通过率还高。第二种是完全以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素养为主,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素质教育,这种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这两所大学在法学教育上并不是十分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以探究法学研究为主,以培养学生丰富的学术素养为主,其课程设置上十分的广泛,比如犯罪心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都被设置为必修课程,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拘一格,更多的在于客观的介绍中外关于相关研究的前沿观点,比如缓刑制度我国比较主流的观点在和解方面,且普遍认为缓刑撤销制度过于激进,而在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的法律实践中缓刑撤销制度也取得了较好的实效,而这些在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高校在开展法学教育的时候则完全不会涉及。同样,在测试方式上,这两所高校更多的愿意通过主观法理分析题来测试学生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否扎实,法律思维的深度等。第三种是法学教育是较为尴尬的一种,即其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上没有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那样专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促进上也并没有过多的努力,其在教学上更多是照本宣科,简单的介绍一些主流观点等,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是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面窄,司法考试通过率普遍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较少,最可悲的是这种模式下的学生可能在大四也未能培养出法律思维。

 

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中心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都需要法律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教育上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对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更多的关注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实体、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而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则更侧重法律条文的考查,这两者之间看似是割裂的,但是其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层面上是可以统一起来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从法律条文的层面上进行分析,也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法理方面上进行分析,前者侧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层面,后者侧重于法学教育方,但是其在客观上都在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在长期的发展中认识到了其在培训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方面的欠缺,而法律职业考试也出现了减少客观法律推理,即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考查模式。近几年的法学实践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趋势都体现出了这些,法学研究生教育多会在研究生二年级或者三年级的时候要求学生去公检法机关实习,或者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门进行实习,这就体现了高校对于培养学生法律论证和推理能力的重视。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逐渐增加主观题的体量,更多的去关注考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积累法律知识或者长期的法律实践就可以简单的培养出来的,其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培养出来。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与理性在天性上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人们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律总是与各种理性概念联系在一起。法律的理性特征和人们思维的习惯决定了未来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只能以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测试为主线来开展,否则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缺乏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的理论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的人才往往会只会照搬法条,而不是去更多的分析每个法条背后的内在逻辑性和正当性。

 

法律思维既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的核心要素。首先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不应当仅限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且在电子图书馆如此发达的今天,法律知识的获取已经变得十分的容易,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更多的关注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让学生理解每个法律背后的价值和精神。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多重要,因为专业知识可以查询,而且会不断更新,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则是历久弥新的。而且通过法律思维的培训能够使得法律知识和理论不断的加深巩固。其次,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是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所以,作为具有行业准入门槛性质的资格考试有必要对此进行突出,以法官为例,法官的裁判行为抽象来说是将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化,特殊化的过程。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则的寻找和判决的形成都需要法律解释技术,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能够完整的对应法条的每一个文字的,因为法律的具体化需要法律思维进行指引的。法律知识在法官判决的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者基础的作用,法律思维则是起着导向的作用。如果简单以法律条文的考查作为法律职业资格的主要内容,那么选的人才在法律思维方面则是较为匮乏的,可能无法很好的胜任法律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新案件,新情况之时。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考查法律思维为中心,否则这种选拔法律人才的方式是缺乏合理性的。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的有效突破口。

 

三、以法律思维为中心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式

 

为了提高研究的实效性,笔者结合本文第一部分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开展的现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是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对于法学理论,法条本后的精神研究不足,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其优点在于学生对于法律条文和学界的主流观点掌握较为牢固。对于此类政法类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上,应当尽可能体现法律思维,具体可以在课程的设置上适当增加法学方法论,法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边缘课程,在内容上客观的讲授更多的前沿的观点,而不是拘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人的观点。其实对于政法类院校而言,其在师资力量上是可以实现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可以较好的培养出学生法律思维。其次,对于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之类的法学一流院校,虽然其在法学教育中并没有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是其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并不低,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左右浮动。此类院校尽管通过率较高,但是其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参差不齐,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并将其增加到必修学分之中。最后,对于法学教育缺乏明显导向,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院校在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任务较为繁重。因为此类院校的教师自身的层次较低,要么理论功底一般,要么实践经验缺乏,这种情况下要想向政法类院校或者一流法学高校一样介绍丰富的前沿理论和最新的案件细节可能较为困难,而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方面似乎更为容易一些,毕竟法律职业资格的命题人观点较为固定和统一,而且有历年真题可以进行测试和模拟。虽然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类高校培养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思维的培养。此类高校可以在培养的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大纲内容涉及的理论及其背后的精神进行深入的研究,就此类内容进行相关案例和实践的介绍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可以提高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对学生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有着较大帮助,避免此类高校的学生既没有较高学历,又缺乏法律思维,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只能无奈跨专业就业。

 

四、结语

 

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当前法律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方式,其核心都是法律思维。实践中高校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冲突完全可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进行协调和互动。但是由于各个层次高校的师资力量的差异,如果让所有的高校都按照统一的模式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终会走入形而上学的泥淖。所以,笔者就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三类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模式分析,尽可能保障在各自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良性互动,保障法律思维得到有效的锻炼和培养。

 

【作者简介】

第6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当今世界,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 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因为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助人为乐是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 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造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就是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法律规定了经济运行的规则,而道德则使经济运行中每个个人更有社会责任感,服务社会,造福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在人们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人们会更加重视生活品质和品位。更需要良好的省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是要以有序公共生活作为保证。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生态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现代化有赖于人得而现代化和公共生活的文明进步。

第7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1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1.1选择优秀医师担任带教老师医学生通过对老师工作行为的观察来确定和建立工作概念,其实习质量受带教老师专业素质的影响。选择素质高、专业知识强、技术操作娴熟规范的医师担任带教老师,需言传身教,树立风险意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使教学工作有效进行。医学生在进入医院实习后,因临床各科专业性较强,易产生胆怯、恐惧、紧张等不良心理反应,带教老师应善于沟通,针对性地对具体的思想状况进行疏导和施教,消除学生思想顾虑,尽快使学生进入良好实习状态。

1.2强化带教老师高度责任心临床带教过程中,带教老师的工作态度、思想道德水平、社会责任感对实习生有着潜在的影响。带教老师需从根本上对教学给予一定的重视,具备进取和钻研精神,全身心、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才可在带教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带教老师需认真细致对待工作,以自身为榜样,尊重和关怀患者,用言行举止给学生形成一种从医的概念。同时需就临床实习的重要性向学生讲明,让其珍惜有限的学习时间,争取最大限度获得具体的医学指导和临床知识,让学生有重点、有目地开展学习,对知识进行积累。

1.3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应培训医院对刚完成学校基础医学理论学习的医学生而言,环境相对陌生。医院工作各环节的开展中,规章制度是关键环节,是医务人员依据的基本原则。医学生在实习前需就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风医德、服务态度、交流沟通等进行培训,入科后就科室的环境及专科知识对学生进行讲解,并让其明确患者的基本情况和物品摆放的位置,让学生明白常规治疗流程和各个区域注意事项,避免其进入临床后的无措和盲目,尽快适应学习环境,积极主动开始学习[2]。

2临床能力的培养

2.1主动学习能力及思维能力的培养实习前医学生已对医学理论基础知识有一定掌握,但不能与临床实践中的问题相结合,临床带教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医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结合运用,是对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思维能力、医疗能力进行培养的关键阶段。带教老师通过对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能力和临床思维方法进行培养,使医学生将掌握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与临床实际工作相结合,促使临床思维方式形成。临床带教与在校基础理论课堂教学的方式不同,学校可让学生掌握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临床教学是将知识进行运用。但在医院实际操作中,需对具体的临床病例进行分析,对疾病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查房是对医学生临床实习和临床思维能力进行培养的关键环节,在查房时带教老师需对患者病史充分了解,行有效准备,依据严格的查房程序进行。仔细分析患者病情,讲解时需思路清晰,对重点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性地依据病例进行询问,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进而使医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完成整合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促进临床经验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总结[3]。

2.2强化病历书写质量的重要性临床实习过程中,病历书写是否规范至关重要。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现代医学各学科的进步,各专业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加强,患者查体和病史对疾病的诊断有着重要的意义。进行病历书写时,带教老师需就规范体格检查的手法和询问病史的技巧对医学生进行培养,使学生具备诊断和鉴别诊断、独立思考能力。并对医学生书写的病历进行详细的修改指导,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医学生临床分析问题的能力。带教老师需让学生明白病历是对医疗行为进行记录和了解的惟一载体,相当于法律文书的重要性,需系统、全面、规范、真实的书写,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维护自我权益和患者利益。

2.3医学生沟通能力的培养目前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就医观念发生较大转变,医患矛盾越加明显,对医学生的沟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是作为合格医师的前提,通过有效沟通,可使医学生对病情进行详细了解,使患者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使治疗过程顺利进行。实际工作中就患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或医疗中出现的矛盾可首先让学生去解决,然后老师再与患者沟通,使患者满意的同时,学生的沟通能力得到提升。

2.4医师职业素养和医疗品德的培养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是成为一个优秀医师的前提。近年来,媒体的负面报道和各行业的不正之风使医学生对医风与社会的差异存在疑问,影响正确医学生人生观、道德观的建立。带教老师需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人格魅力去影响医学生的潜在素养,协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树立其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意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2.5改变带教模式临床带教往往采用跟班的带教方式,中间有些环节会造成脱空现象,出科考评和业务讲课均由带教组长负责,使医学生学习效率降低,组织纪律不强。可实施“一带一”的临床带教法,每位医学生都有固定的带教老师,对老师带教进行考评并与绩效挂钩,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带教老师除上班时间对学生进行培育,下班时间还可利用网络平台了解学生情况如QQ聊天等,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8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育 法律教学方法 法律思维养成

一、传统法律教育范式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1、教学理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法学院在以往学生培养的过程中,一直较注重理论灌输,主要立足点在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而未把培养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正是这种教学理念,一方面使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实际上是误识。而且,教师把自己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这就导致教师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接触法律实务。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从而影响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的培养。

2、教学内容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很快,但由于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较长,使不少学校所使用的教材却较陈旧,无法跟上法律得修改及理论的发展。[1]同时法律实践是一项创造性构建工作,但在许多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在教学实践中忽视了如何发现、发明和重构事实,忽视了如何在宏观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解读中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训练,方式也是传统的,谈不上培养。从而导致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提升锻炼解决问题能力,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

3、教学手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许多院校的法律教育基本上还遵循传统的讲授方法,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到案例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法庭,但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有的将案例教学方法理解为在教学过程中多举几个案例,而缺少对案例的深入细致的法学理论分析,从而不能起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有的则把案例教学法理解为知识介绍和案情举例的简单总和,把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和调味品,不能真正起到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尽管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正在试验诊所教学(clinic education ),但对这种教学模式所蕴涵的内在法律教育理念、教学技术和教学训练方法的原理等还没引起高度重视。

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律教育的内涵要求

1、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储备是法律教育体现实效性的根本保证

长期的法律实践锻炼固然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但是若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人的思维习惯,把法律思维从自发转为自觉,须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即只能仰仗高等法律教育的进行。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律教育是一门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它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法学教育须能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这也就要求法律教育应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整个培养工程的前提取向。

2、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是法律教育实现完善的重要内涵

从目前我国法律教育中的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及就业分配等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以体现通识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使受过专业本科法律教育的受教育者具备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前提基础,从而通过参与这一“具共同的思维特征和科学的知识体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分享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语言及知识结构,以适应职业互通以及统一和规范社会法治的需要。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职业角色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而法律教育是进入这个共同体的最初一步。

3、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法律教育体系建构的核心环节

法律教育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更在于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具有理性法律思维,是真正法律人的内在要素之一,这种理性思维特点需经过专业训练而获得,且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需要使其建立在更坚实的社会与自然科学知识结构之上。这种思维须仰仗专业的法律教育来养成。

三、学生法律思维的促成与进化的路径

1、变革法律教育理念

传统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该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个教学体系。因此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摒弃那种只重理论教学或把学生培养成法学研究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作为唯一教学任务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重知识输送更重法律思维培养的新理念。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应仅是知识信息,而应以培训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的转化环节下功夫不够,需要加以调整。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如前文所述,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指法律推理等逻辑思维能力,而应是除了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外,还应包括对法律职业的责任使命的感悟。因此,我们在开设课程中就应兼顾以上内容。一方面,为培养学生的抽象理论思维能力以及一种尚法的思维模式与法律理性修养,开设外国法制史、法哲学就很必要。另一方面,开设诸如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等方法类、工具类的课程也相当必要。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而这也正是法律思维的关键部分。可见,开设法学方法论对于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至关重要。

3、整合法律思维运行流程

(1)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概念就是要把握概念的内涵、外延。对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很多方式方法,如识记理解法、同类概念比较法等。因此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传授给学生掌握法律概念的最好方法:[4]其一,整理不同的学说见解,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由学生自己整理,而后进行记忆。在记忆之后,应“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因为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所以,“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进行。其二,在理解概念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分解方法,解构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这样才能理解得更深刻。

(2)“法言法语”的传达。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legallanguage ),它包括法律科学概念、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法律文书术语等。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思维进行赖于语言,思维不仅通过语言表现,且通过语言固定下来,而且“法律思维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语言问题”[5]。所以“法言法语”的训练和正确适用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而法言法语是是法律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功。[6]正如一位外国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词语的职业。[7]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法言法语意识的养成,尤其实在实践教学环节中。

(3)法律条文的剖析。一个法律思维过程有一个“涵摄”的环节,而“涵摄”是一项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这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全面把握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深刻理解每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具体案例为基点以提升法律条文的识记与掌握的实际效果。因为,“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8]

(4)多元实践性教学方式的运行

①案例分析课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通过选择典型个案、自行设计情节与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

②模拟法庭训练法的选择。模拟法庭训练法以较复杂的案件为素材,通过组织学生的模拟法庭训练,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英美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9]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是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的模拟法庭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在老师指导下不仅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处理事实问题;同时还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律陈述和辩论。

③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展开。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学生的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使得学生学会如何把抽象法律条文使用到具体实际案件之中,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奠定基础。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学到律师的基本职业技巧,而且这种‘隐性课程’的诸多方面对他们能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行动十分重要’[10。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其特殊性不仅在于教育方法大不同,更在于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从单纯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转到通过实践获得知识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从而学会从实际个案中探索法律的社会意义。

当然,我们在采用以上不同范围层次的教学方式中,可兼而采用多种方法。但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环节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它将直接决定法律教育的进化与否。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载《检察日报》2002年8月16日。

[4]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6]孙笑侠:《法官是怎样思考的?》,载“法理与判例网”。

[7]转引自王洁主编:《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9]滕丽:《试论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10][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第9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刑法教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息息相关,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继而促进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并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均符合法律规范。基于此,必须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以法律视角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获得专业素质技能的增强。

一、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1、学习法律旨在培养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人才为中心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生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技能,养成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能力。法律工作者综合职业能力主要指法律思维与知识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以法律知识为根本,以所学知识为中介,然后将感知到的信息通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充分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法律思维从形成到变化再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心理过程。法学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必定难以有效运用所学,这就需要培养其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工作者的必备专业素质

法律是一项特殊职业,主要具有这些特征:一是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由于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在复杂案件或颇具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就需要法官强烈丰富的直觉、经验。二是从业活动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工作内容具有抽象与经验、实践与理论、同一与复合的统一性,能够整合精英化与大众化。三是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比如法律专业体系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及其从业技能等。故而,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培养从业者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学特征及其教学中现存问题

1、刑法学特征

法学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学科即刑法学。刑法学课程旨在让学生完成学习后,可灵活运用刑法理论分析界定何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执法去打击犯罪,维系国家良好治安,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改革开放的正常发展?从法学生层面来说,了解刑法学特点,采取合理学习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刑法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而犯罪则指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二是基础性。刑法学基本知识及原理,如特征、概念、类别等;同时刑法学具有较强实用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其理论魅力与活力的根本。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能将成熟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来升华为理论,再借此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整性。刑法学具有良好内在逻辑结构,其主要围绕刑法来构建完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涉及刑法分论与总论。前者规定了十大类罪,如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论知识、犯罪及其构成与形态,刑法适用制度及一般理论。

2、刑法教学中的问题

刑法教学中实践课程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现阶段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效果都较为差强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训练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以教学中最常见的法庭模拟为例,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事实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诉讼请求或素材,因此,学生接触案件的第一步是对事实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区分事实与法律的问题,并基于此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其要点等,进而形成辩护见解。但实际操作期间却相当尴尬,大部分院系开设模拟法庭都避讳提供真实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为接受审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决书和辩护词。这样一来,必然会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法律积极性和思维意识,多数是按诉讼法的规章流程浮光掠影,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三、刑法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

刑法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历程,虽然我国古代刑法相当完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其具有刑主民辅的特征,也就是说重刑轻民观念较重。由于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导致法学生常常带着是否违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处理问题,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以刑罚为主要处罚手段,在我国罚金为最轻刑罚,此外,则是最重、最严厉的刑罚,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剥夺其生命。当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预防打击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罚并非越好,最理想的处罚为刑责,这种手段在安抚被害人与普通民众时效果较好,并且还能有效打击犯罪。所以,要树立正确刑法观念的第一步是养成正确刑罚观。要树立正确刑罚观,必须强调刑法谦抑性。这里提出的刑法谦抑性,就是说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罚,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预防。刑法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当面对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出现,若国家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无法抵制,就需要采取刑罚手段,通过刑事立法对其定罪,并实施相应刑罚处罚,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解决。由此也就不难看出,在解决社会冲突时要运用刑法手段需满足这两个方面:首先,危害行为应与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罚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2、树立罪刑法定观念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处罚,即哪种行为算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性、明确性原则,并以成文法形式确定哪些行为为犯罪?法律应该制裁的行为有哪些?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避免学生机械化、死板的理解该原则,以防其形成错误认识。例如,在处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窃取外部单位财务案例时,一般法学生皆认定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主体并非单位,故该行为无罪,可任由单位进行盗窃。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法学生了解刑法规定绝非所有犯罪指控的准绳,法律条文中规定不明确的无法定罪。不过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而是带领他们突破僵化思维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法律思维对有无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总之,只有转变错误刑法观念,才能更好培养法学生严谨性,尤其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学生,其面对的是鲜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须做到谨慎、严谨。

3、积极创新教学方法

我国传统刑法教育教学中,由于刑法知识过于庞杂繁多,教师一般采取讲授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单调乏味,教学内容抽象死板,学生难以完全接受。甚至还会造成教师滔滔不绝,学生兴致怏怏的现象。其归根究底是在于教师对学生主体性的忽略,即不论学生接受与否,教师都强制性向学生灌输知识,导致学生逐渐变为被动接受者,无法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为此,这就需要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与过硬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与理念,并形成独特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尽可能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力,让他们直接感受刑法条款应用,然后再通过“理+实”教学,带领法学生走出课堂,亲身参与司法实习实践,切实感受刑法使用氛围,以培养其法律思维实践能力。

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实践中无论案例实践课或理论课,都要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渗入教学内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学中一是要重视学生刑法理论训练,但要避免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只有让法学生加深理论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从逻辑结构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层面对问题观察、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思维是以深厚理论素养为基础。二是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法律规范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过程。当然,这其中首先要揭示隐藏于法律规则中的原理,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进而不断加深对法律规范的掌握和理解。鉴于此,教学中分析实际案例时要突破仅理解理论知识的束缚,而应灵活运用法律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评析民法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采取请求权基础规法分析法,引导学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间,使其在事实与法律规则中进行多次纠缠,并循序渐进的养成缜密法律思维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

5、积极培养批判思维

批判性思维即敏捷性、机智严禁、怀疑辨析和推断的日常思维,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维是基础,换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维的创新和怀疑。而在批判性思维中创新性思维为核心,包括综合性与分析性两种思维,从这个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实质上就是综合性运用多元化思维方式。因此,刑法教学中要合理渗入批判性思维,不断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特长,启迪他们思考并自觉判断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避免学生被所谓的标准答案束缚,受到传统定势思维的禁锢。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极高,其既要不屈权威服从法律,还要培养批判思维意识与能力,进而为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实践中要充分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他们合理质疑证据材料,恰当提出问题积极识别虚假,尽量保证结论的合理性、说服力,以增强法律权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6、积极改革考试方式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导教学方向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法律院校考试方式通常以题库出题,按标准答案计分为主,这种方式旨在考察学生掌握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程度,考分高低与能否将标准答案准确完整的复述出来进行评定,这种方式无非是对学生背诵能力的考核,无法反映其真实水平。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论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因为实践中每位法官对案例的解释不同,如果继续沿用完全一致的积分考试法考核学生,势必会与法律运用规律相背离,引起学生忽略分析过程,并限制其发挥创造性思维。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考试方法改革,坚持重分析过程方式,计分时围绕分析的缜密程度、合理性、逻辑性等进行,使学生高度重视问题逻辑性推理和思考的过程。总之,刑法仅是完整法律体系的缩影,通过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有助于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质,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刑法教学中要积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识,构建完整知识体系,以促进刑法运用效率获得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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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70-70.

[4]刘安华.在法理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4(15):165-166.89.

[5]白夜罡.依法治国视域下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J].课程教育研究,2016,(12):226-226.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