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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志愿者管理 必要性 问题 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26-02
一、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必要性
很多非营利组织在物质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处理上下了很大心思,而忽略了对组织中人的管理尤其是志愿者的管理。这种重心的偏移长期以来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了不少问题,如高员工流动率、低组织效率等。由此,组织管理者们认识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组织内部引入人力资源管理。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重要的资源。若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仅是组织人力资源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进行有效的志愿者管理是极其必要的。
二、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层面
我国在保障志愿者权益方面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挫伤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立法缺位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除有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外,尚无具体细则规定,也无活动运作方面的规定。
2.缺少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件。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人身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无疑会挫伤其参与服务的积极性。
(二)组织管理层面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使志愿者既实现自我价值又顺利开展工作,提高组织绩效,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我国国情特殊,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年龄结构较大,专业素质较低,并不具备专门的管理技能、知识去管理不同个性、不同能力水平的志愿者,低效的管理降低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三)人员自身层面
1.志愿者资源不足。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大约为两千五百多万人,较之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该比例是相当低的。而许多西方国家,志愿者通常占本国人口的40%以上。
2.志愿者流动性较大。由于志愿者群体不固定,参与活动的随意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志愿者们通常因某个事件而临时组织起来,一般选择在工作和学习之余参加志愿活动,这样会因组织安排的活动时间与志愿者时间相冲突,致使志愿者不能及时参与并完成志愿服务;另外志愿者会因情绪或其他主观原因退出组织,而影响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3.志愿者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很难保证。由于志愿服务的业余性质以及志愿者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加之缺少专门的培训,志愿者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得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缺乏从事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志愿者专业化程度如何直接关系着志愿服务质量的高低。由于志愿者缺乏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导致他们的服务质量较差。加之一些非营利组织并未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这样就很难保证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致使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欠佳。
(四)服务保障层面
1.物质依托不足,活动资金匮乏。志愿者不追求报酬不等于不应该得到报酬,组织为志愿者报销车费、通讯费、基本食宿乃至最低生活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以及办理保险等,是尊重志愿者劳动的体现。然而,这些都需要活动资金来保障。物质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匮乏使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较大限制。
2.专业性培训不到位。对于志愿者而言,除拥有热情待人的服务态度外,还需具备与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技能。一些非营利组织未把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纳入培训范围,未能根据活动性质、特点,因人而异地提供培训,因而弱化了志愿服务的成效。
3.对志愿者激励不足。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不成熟使之对志愿者激励不足。较低的志愿服务参与率和社会认同度,使志愿者很难从身边的环境中感受足够的精神支持,加之动摇志愿者信念的个别负面因素存在,导致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
三、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问题优化
针对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优化策略: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的社会地位应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立,志愿服务需要法律的支持。相关法律规范应该涉及如下内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志愿服务工作的招募、培训等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志愿者的激励措施;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等。
(二)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志愿者的“无偿”特性使人们忽视了他们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这一事实。所以,应该转变观念,重新理解志愿服务的社会意义和志愿者的自身价值。真正做到挑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关心人、重视人,这样才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有计划地招募志愿者
合理评估组织的宗旨、目标以及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志愿者招聘体制,广泛招募志愿者,以扩大志愿者资源库。
(四)增强志愿者凝聚力,减少流动
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目标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推动力。组织管理者应适时地向志愿者阐明组织目标,为其指明工作努力的方向。志愿者依此明确分工,互相协作,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减少流动。
(五)提供技能培训
此处培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管理人员进行的管理素养培训,使其具备专门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以较高的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部分是对志愿者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绩效。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网络提供培训课程(包括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各个方面的知识),让各类志愿者依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行下载学习。
(六)完善志愿者激励
志愿者激励应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内在激励即自我激励,是激发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内因。自我实现的满足感愈大,志愿者参加服务的积极性就愈大。因此,在设计志愿服务的活动项目时,要把志愿者的需要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满足志愿者需要。对志愿者的外在激励应以精神激励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优秀志愿者事迹,在公开场合表扬、表彰志愿者,或联合政府、团委、妇联等部门及时给予志愿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组织应时刻关注志愿者的思想动态,尤其是在志愿者遇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时,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感受到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总之,非营利组织应该特别重视志愿者,把他们当做重要的人力资源来进行管理,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热情地投入到志愿服务中来,这将从根本上发展和壮大非营利组织。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本文作者:张健王萍工作单位:铜仁学院
美国体育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特点
网络助力志愿服务发展的结果是大大提高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效能,使得志愿服务参与者能在便捷高效的网络前提下,更快更迅捷地看到自己参与志愿服务的效果,体现出自己参与的价值,这将极大地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尽管美国志愿者组织众多,但无论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都实现了高程度的信息化。通常在志愿服务组织网站,都有关于如何参与志愿服务的详尽信息,从志愿服务的活动项目介绍、志愿者招募、监督到对志愿服务效果的评估等,都有非常详细的介绍。志愿服务组织之间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联网,组织之间可以随时互相推介对方所需的志愿服务信息。全国各地的志愿人员还可通过志愿服务网络平台相互交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体会。互联网平台拓展了美国志愿服务活动,超越了范围和领域的局限,极大地提高了志愿服务的效能。例如美国志愿服务组织“国家和社区服务队”为了便于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志愿服务而特意建立了“服务美国网站”(VolunteeringInAmerica.gov),网站提供了2000年以来美国各个州以及大约200个大中型城市的志愿服务的相关数据,以便于志愿服务参与者获得相关信息。[4]在体育志愿服务组织网站,体育志愿服务通常依据项目划分,并依据体育志愿服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有体育活动指导、咨询、活动组织、体育设施维护以及与体育相关的募捐和体育活动推广等诸多方面内容,为体育志愿服务参与者提供广泛的选择和参与机会。登录志愿服务组织的网站,志愿服务参与者只需输入个人的服务具体条件,如提供州(城市)名,志愿服务的体育领域、体育项目以及服务时间、距离和对象等具体信息,体育志愿服务组织就能够推荐和安排与其条件吻合或接近的志愿服务项目供其选择。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志愿服务的机会。使每个志愿者能在纷繁复杂的体育服务项目中找到适合于自己兴趣和特长的服务内容。网站甚至还开设了博客专区,为民众讲述志愿服务参与者在全国各地参与志愿服务的故事,独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博客赢得了很多民众的关注,吸引了很多潜在的志愿服务参与者从关注变为现实参与。志愿服务具有法律保障美国法律对志愿服务提供了综合性的保障。政府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应是美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美国政府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志愿服务法》。随后,一系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得以颁布或修订,主要包括1989年颁布的《国内志愿服务修正法》,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1993年颁布的《全美服务信任法案》以及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等,为志愿服务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如《志愿者保护法》为保护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益,明确表示必须保证志愿者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2009年3月底,旨在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服务美国法》(EdwardM.KennedyServeAmericaAct)在美国参众两院顺利通过。该法案是在1990年颁布的《国家和社区服务法案》(TheNationalandCommunityServiceActof1990)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依据社会发展对志愿服务的涵义、内容和志愿参与者权益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新的界定与明确,该法的颁布推动了美国参与志愿服务人数的持续增加。同时,美国在其他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各州等地方性立法上也都显示出了对志愿服务参与者的保障态度。各个联邦与州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志愿者绩效进行评估,志愿者参与者在奖学金、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都可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杰出的志愿者不仅能够得到政府的表彰还可以依法得到物质奖励。表彰肯定志愿服务价值形式多样美国设立有国家“志愿者总统奖”,这一奖项的设置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志愿服务奖励标准:对14岁以下(含14岁)每年完成50个小时或以上的志愿服务参加者;15岁以上(含15岁)每年完成志愿服务达到100个小时或以上;社会团体或者家庭每年完成志愿服务达到200个小时或以上;个人参与志愿服务累计超过4000小时以上者。[5]1993年颁布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NationalandunityserviceAct)规定“凡累计参与志愿服务达到1400小时的青少年,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年4725美元的奖学金”。[6]2006年美国教育部和校园契约组织等共同发起设立“高校社区服务总统荣誉榜”(President'sHigherEducationCommunityServiceHonorRoll),每年对在志愿服务方面表现杰出者给予奖励,该奖项涵盖全美3000余所高校。为了鼓励高校学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目前美国国内有一些志愿服务奖项是专门针对高校学生而设立,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奖项有“为美国服务志愿奖”,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国内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完成后,学生可以获得两学期共计9450美元的奖学金,且这一奖励还将延续至就业,获得奖项的学生在选择联邦职业时可获得免除考试的资格。另一奖项是“美国民事社区服务队活动奖”,该奖项要求参与者年龄在18岁至24岁之间,参加10个月的志愿服务即可获得6000美元的服务津贴,同时还将获得2362美元的一次性奖学金。[7]除了这些常设的志愿服务奖项以外,美国在学生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也都将参与志愿服务列入评价范畴。许多大学把是否参与过志愿服务列为学生评价的标准之一,如社区服务是纽约大学社会工作院的学生必修课程,学生一年参与志愿服务达到600个小时是毕业的基本条件。而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等校,将是否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作为录取学生的参照标准之一。1988年,联邦议会通过议案,明确将志愿服务的经历认定为有效的工作经历,并鼓励地方政府和私人业主在聘用员工方面给予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以优先的资格。税收优惠等多政策支持志愿服务利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支持公益活动是政府采取的鼓励措施之一。从联邦政府到州议会都制定有针对志愿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在非营利组织从事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都可以享受抵税的优惠。20世纪80年代前后一系列关于鼓励参与志愿服务的法案由联邦和州议会通过,对参与志愿服务人员的返税额度以及减轻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受益者还包括企业,在美国,企业支持志愿服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比较大的企业通常通过创办基金会来支持志愿服务,如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更多的中小企业则主要通过捐赠等形式为志愿服务提供多种支持,例如为志愿服务提供设施、提供资金以及人力等。捐助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从青少年体育到环境保护等等。这些捐赠将依法享受抵税或免税等优惠政策。通常,企业在对志愿服务实施捐赠时都会明确其捐赠的意向和条件,而社区体育是许多企业的主要捐赠意愿之一,例如沃尔玛基金会对其捐赠有明确的条件限制,捐赠主要用于教育、环境保护和健康促进。[8]重视第三部门的志愿服务作用美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营利部门(企业公司)、非营利部门(Non-profitOrganization,即非营利性组织),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美国的第三部门较为发达,定期或不定期为第三部门工作的人数约占美国人口的1/5。一些事务政府难以作为,但第三部门却能够更好的完成,在功能上弥补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不足。在当前美国社会中,许多社会需要都是通过第三部门来协调实施的,美国目前拥有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200多万个,非营利性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营利组织在体育志愿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高校非常重视与NPO的合作与联系。例如在体育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方面,非营利组织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美国把志愿者划分为“赛会志愿者”和“社区体育志愿者”两大类别。“赛会志愿者”具体又分为“专业志愿者”和“非专业志愿者”,非营利组织在志愿者资格认证、招募培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所有志愿者都必须参加为期15个月的培训,包括服务培训、工种专业培训和赛场专业培训三大部分。培训内容涉及到冬奥会更加专业、细节的知识,各国的风俗习惯以及文化差异、赛场服务、运动员异地参赛服务、医疗服务、交通情况、住宿、赛事售票等,这些培训内容是分别根据志愿者的不同工作岗位而进行的专门分类培训。“社区体育志愿者”又细化为各种具体志愿服务的岗位,如残疾人体育志愿服务中又分为A、B、C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代表不同内容的志愿服务,A级志愿服务承担教练员助理、看护员、运送员等。B级志愿服务者通常与残疾人体育参加者有更多的接触机会,主要负责残疾人在运动前后以及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具体要求。C级志愿服务者须负责残疾人参加比赛期间的后勤服务工作。通过第三部门的参与,使美国体育志愿服务的效率得到显著性提高,各部门协调性、机动性得到进一步完善。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同时也为体育志愿服务者提供了较宽松的选择空间,使体育志愿服务者可以通过第三部门提供的多种方式满足自身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服务志愿,进而体验服务社会、体现自我价值这一健全人生观与高尚价值观。
美国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启示
应对体育志愿服务加强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尚缺乏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志愿服务难以得到有针对性、且有效的法律保障。思考如何加强对体育志愿服务在法律层面的保障,为体育志愿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当前我国体育志愿服务急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体育志愿服务的理念已经逐步为更多民众所认同,而体育志愿服务实践中遗憾地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的事例。导致体育志愿服务实践中难免产生纠纷、出现突发、意外等事件,如果有了完善的法律保护,可使体育志愿者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为志愿者减免参与志愿服务的后顾之忧。[9]为此,为体育志愿服务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北京市志愿者协会和北京共青团市委就曾经在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联合向北京市人大提交为体育志愿者立法的议案。此外,我国其他地区如上海市、深圳市和山东省都先后出台过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迅速发展的志愿服务需求相比已经显得十分滞后,即不适应时代对体育志愿服务提出的要求。从激励的角度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志愿服务的参与者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肯定和鼓励。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建立具有普适性的完善法律体系以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将有利于志愿者全身心的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通过针对体育志愿服务进行立法不仅可以明确体育志愿者的权利义务,保障体育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提高体育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程度,从而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之中都具有重要意义。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得体育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同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各种法律保障,这是法律应当赋予体育志愿者的基本权利。此外,应从团体章程、部门政策和条例等多个途径入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体育志愿服务事业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充分发挥NPO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PO)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体现在弥补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市场调控中的不足,并在社会事务自治中有着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志愿服务是NPO运作的一大特色,它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特殊的途径与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推进,NPO也将受到更多人的关注,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Non-profitSports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PSO)数量的持续增长便是有力证明。NPO自身的宗旨和特点决定了这些组织能够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其中,为社会的良性发展奉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具备这样的优势。NPSO形式多样、运作灵活,活动的政策空间更大,因此在体育志愿服务中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无论是赛会志愿者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系统的服务还是社区体育志愿者为社区体育提供的志愿服务,NPSO在对志愿者进行有计划的招募、培训,使志愿服务过程中以更高质量的服务达成服务目标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作用。通过NPO实施的岗位培训可有效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水平,帮助他们解决志愿服务实践中的疑难问题,NPO还可对志愿服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充分发挥NPSO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这些作用,对于促进志愿者不断提高体育服务效能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功效。完善体育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机制完善表彰奖励机制是可持续开展体育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保证。从大型赛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证书,到为志愿者发送服装、鞋帽和纪念品。即便是简单的表彰和奖励,但对志愿服务参与者来说,却意味着自身的服务得到了政府、赛事主办方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认可,是自身服务价值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对其志愿服务予以肯定的一种体现。所以,应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多个层次和类型的表彰奖励机制,通过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高校、共青团等多个途径共同进行实施,如设立“优秀体育志愿服务奖”、“高校优秀体育志愿者”、“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奖”、“体育志愿服务奉献奖”、“大型赛事的专项志愿服务奖”等多种奖项用于表彰参与大型赛事志愿服务和社区体育志愿服务的优秀者。同时,政府与民间组织也应协同设立多种奖项来表彰奖励、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和社区体育志愿服务中来。在体育志愿服务奖励中除了给予志愿者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外,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物质奖励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如对达到一定志愿服务表彰标准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偿或一定数额的奖学金补偿。同时,对于有体育志愿服务参与经历的,在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以及就业等诸多环节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利,通过这一表彰奖励对体育志愿者及社会中的潜在志愿者发挥积极的导向和鼓励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高校是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对象和载体之一,高校应充分发挥其在校园网络、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体育志愿服务中的作用。如高校可依托校园网络系统,为大学生在体育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与社区体育建立联系纽带,加强与政府、体育主管部门、NPSO协作联系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和实践机会。大学生因长期接受体育教育,在体育知识、技能等方面有自身的优势,也具有为社会奉献他们的时间、精力和体育技能的意愿。参与体育志愿服务能使大学生在为别人提供所需服务的同时,有效地培养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以及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同样,我国高校应相应地在评奖评优、奖学金、社会实践经历以及就业等方面积极与体育志愿服务相结合,如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应被视为有效的社会实践经历,从而不断激励与引导我国高校体育志愿者以及体育志愿服务的良性发展。高校在协调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过程中具有其自身的独特组织体系优势,不仅可以依托学生体育社团、学生会、共青团等组织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保障,发挥其在体育志愿者招募、培养、志愿服务信息等多方面的组织和培养优势,使其成为体育志愿服务提供信息与培养体育志愿者的主要渠道之一。随着体育发展以及社会对志愿服务重视和认可程度的提高,高校学生参与体育志愿服务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且数量庞大并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大学生无疑是最具体育志愿服务参与者开发潜力的群体。因此,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不断走向社会,深人社区,用自身体育知识、技能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不断为大学生体育志愿者这只生力军注入新鲜的血液。
关键词: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问题;对策
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是由无数位热心于无偿献血及宣传工作的志愿者所组成,队伍主要任务是无偿献血,积极推广无偿献血理念,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缓解供血紧张。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也逐渐走向成熟,但队伍同时也受当前法制环境、管理体制、传统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导致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与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其更好、更快的发展[1]。基于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对策积极处理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推动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发展与转型。
1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概述
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是指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所建立起来的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利他性、群众性"特点的志愿服务队伍。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为宗旨,结合当前日趋增长的临床供血需求,开展一系列与无偿献血有关的服务及宣传工作[2]。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建立,不仅是代表城市风格面貌的显著标志,也是衡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量化尺度,更是促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社会指标[3]。
2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现状来看,虽然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立对保障临床用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队伍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
2.1志愿者服务质量欠佳 无偿献血志愿者绝大多数都是由固定献血人群中转化而来,综合资料来看,这些固定献血人群主要为中低收入者,且整体年龄偏大,认知度较差,整体服务质量欠佳。再有一方面因素是,一些城市单纯为了获得荣誉或经济利益或提高工时,而组织起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这些志愿者良莠不齐,没有受过有关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在实际开展无偿献血服务时便会出现诸多问题。
2.2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虽有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但队伍建立不稳定,服务体制不健全,还未能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此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多数是配合社会或上级要求而展开,以志愿服务为本的服务活动较少,志愿服务组织定性不明确。这诸多影响因素,自然会导致志愿者的归属感不强,影响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2.3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我国关于无偿献血志愿者自身权益保障以及队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理空白阶段。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使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受到制肘,打击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影响队伍的管理效果,制约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问题的处理对策
3.1建立健全志愿者准入制度 首先,严格筛选无偿献血志愿者,优先将热爱志愿活动、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理解能力强、文化水平较高、综合素质佳、定期献血的人选拔到无偿献血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定期组织志愿者培训,培训内容应覆盖到与无偿献血服务有关的多个方面,如无偿献血要求培训、采供血知识培训、文明礼仪培训以及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等方面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质量[4]。再次,合理规划和设置志愿者队伍,将队伍划分为管理部、宣传部、服务部,明确各部职责,同时完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的工时记录制度、值日制度、培训制度、奖励制度等,实现组织管理制度化,促进服务质量。
3.2健全志愿队伍服务制度与激励制度 ①细化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各城市与临床的实际需求,设立合理的志愿服务岗位,明确每位志愿者的服务内容,使每位志愿者均能认真投入到志愿服务工作中,不至于服务混乱。②不断拓展新服务项目。在有效完成上级或社会要求的志愿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努力拓展新的志愿服务项目,不断丰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内容。③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激励机制。采取多样化、多层次的激励制度,表彰无偿献血志愿者所做贡献,例如可通过奖状、奖品、证书、表扬信、先进评选、优先享有服务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激励形式,对志愿者做出的贡献给予充分的认可与表彰,使志愿者感受到自己所做努力的被肯定,调动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保持志愿服务的内在动力,使更多有志人士能够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当中[5,6]。
3.3完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与无偿献血较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几类,无偿献血志愿者应该严格遵循如上述法规制度进行志愿服务。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一些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法》,以规范志愿者的服务方式方法;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条例》,条例中明确志愿者服务的法律性质,保障志愿者个体及团队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5结论
当前我国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该及时认清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制定合理、有效、针对性的改善对策,以优化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项目,提升志愿服务整体质量,为促进我国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的开展,保障临床供血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朱跃国,曹海亮,陆奕,等.上海市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志愿者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15,18(3):153-155.
[2]郭丽玮.长春地区无偿献血现状调查及招募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公共卫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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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梓宁,孙森,姜志.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应急献血队伍的建立与运营[J].中国国输血杂志,2015,28(8):899-891.
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注册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本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五条 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图案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3月5日是浙江省志愿者日,12月5日是
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机构
(一)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
(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经上述注册机构同意后,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保证本人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注册机构
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告向本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方式。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开展有关培训。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注册机构颁发浙江省注册志愿者证(参考式样见附件3),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注册机构在注册证上标注全省统一的注册序号。(参见附件4)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
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七)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八)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
(一)注册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信息,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志愿服务对象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提倡注册志愿者在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网络文明、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注册志愿者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注册志愿者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号码的分配和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机构应统一规范使用浙江省志愿服务网络平台志愿浙江,实现志愿者网上注册和管理,做好注册志愿者数据统计和年度上报工作。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
培训、考核评价、嘉许回馈、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做好注册志愿者的管理服务。
(三)注册机构应通过建立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四)注册机构应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
(五)注册机构应开展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对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注册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册志愿者可在注册机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应组织新登记注册的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为: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
(七)注册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八)注册机构应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服务对象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应当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
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九)注册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注册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十)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
(十一)注册志愿者出现以下情形,注册机构可以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服务组织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志愿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利用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
(十二)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表彰和激励
第十五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认定并核准后,须在
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配发相应的标识。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五星志愿者工作突出、成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省级将授予功勋志愿者徽章。
第十六条 荣誉授予制度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志愿者协会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荣誉获得者名单应及时上报上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志愿者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志愿者优待制度,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
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本行政区域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解释权归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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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体育赛事志愿者的数量与质量正处于蓬勃上升期,我们应借助这股东风,从理论出发,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志愿者体系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研究,得出我国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改进途径有:1.通过立法的途径完善相关法律。2.志愿服务需要有整体规划。3.提高志愿组织管理的科学性。4.志愿管理的可持续性。5.积极弘扬志愿服务文化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学习他国优秀经验,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志愿者 赛事志愿者 志愿者管理
一、我国体育志愿者管理的现状
(一)分类
较早出现有“体育志愿者”内容的文章是倪同云等人在《中国体育科技》1998年第8期《关于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对策的研究》提出大力发展中国群众体育志愿者的观c,自此,学术界开始对体育志愿服务进行研究。虽研究起步较晚,但研究空间是很大的。体育志愿者分为,体育赛事志愿者与社区体育志愿者。
(二)动员与招募
我国目前的志愿者动员机制,有两条路径是较为清晰的,一个是体制内的自上而下的志愿者动员方式。它一般由政府提出,一层层的往下推行,由点到面的招募志愿者,这样的动员机制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的成效,但不够深入,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另一种动员方式就是自下而上的动员方式,在我国,显然第一种方式更占据主流地位。但体制内的志愿者服务出现的种种不足,还需要自下而上也就是民间自发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来弥补。至少在理论上,民间志愿服务组织更加注重对志愿精神的依赖,更注重对志愿者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规划。
(三)培训
我国的体育志愿者主要是赛事前集中培训,有针对性,由于我国在体育志愿者管理方面还不具一个规范化的体系,培训总是不具有持续性,而我国部分赛事志愿者的人员来自高校,考核成功后再分配入各自所要负责的岗位进行场地培训与岗位培训,以在一定时间内,使自己最快适应工作。
(四)激励
我国的激励制度一般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我国大部分省市出台的志愿者管理条例中就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组织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志愿经历的人。
二、我国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改进途径
(一)通过立法的途径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体育志愿者相关法律,使志愿服务活动和体育志愿者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一法律空缺也阻碍了体育志愿者的发展。
(二)志愿服务的整体规划
对于重大体育赛事,涉及多方人力、物力、财力,为避免资源的浪费以及滥用以及项目的顺利推进,一个完整的项目计划书是必要的。为广泛开展志愿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并重点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科普、市容市貌等志愿服务,实行志愿服务与应届重大体育赛事有机的结合。
(三)提高志愿组织管理的科学性
在划定招募范围内,要根据赛事以及城市的特点,招募人员以在校大学生以及专业人士为主,适当招募中老年志愿者,他们在地理风俗、人际沟通等方面上往往具有未步入社会的学生所缺乏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募信息应尽早,并联合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四)志愿管理的可持续性
对于一些青年志愿者,他们只在大学期间进行志愿活动,工作后并不继续从事志愿服务行业或志愿活动。是否可以考虑在志愿者管理的条例中增加对有过重大赛事志愿服务经历的志愿者给予适度的激励措施,鼓励已经工作的有过志愿服务经历的公民参与进来。
(五)积极弘扬志愿服务文化
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网络、报纸、杂志、微信,以各类形式宣扬志愿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同。
三、结论
国内几次大型赛事的成功举办告诉我们,公众只有对志愿服务有正确而深刻的理解,志愿服务精神才能广泛被人们熟知,才能吸引人们参与进志愿服务的行列中,奥运会是全球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体育赛事,能在较短的一段时间,吸引全球的目光,这不仅仅是一场体育的盛会,更是志愿者的盛会,同时也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平台。当遇到国内重大赛事,当地志愿者组织该抓住这个契机,设计并组织一些有创新意义的志愿服务活动,带动当地志愿服务行业的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体育志愿服务也会进入一个更加完善、全面、规范的阶段,从而推动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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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民健身 志愿服务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7-0099-04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由自愿者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的无偿帮助,目的在于使全民健身的参与者获得更为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更加方便、顺利地完成体育锻炼。作为一种志愿性质的服务行为,其拥有着一般志愿服务的特征,同时由于服务内容以体育锻炼为主,各种体育技术性特征也存在于其中。我国现阶段对于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缺乏专门的防范制度和手段,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尤为突出。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特征和主要类型
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这是我国首次由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以计划的形式对民众体育锻炼活动进行展望和规划。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在全民健身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民健身计划中提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工作重点可以概括为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两方面。人力资源方面,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体系,健全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制度,对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者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技术资源方面,加强志愿者培训工作,普及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以及服务水平。
志愿服务是充分发动群众自我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以志愿者的服务精神为内核,以“道德良知、社会责任、文明素养”为基础,以“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以“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为代价,无偿地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拥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相同的内涵,但由于同体育锻炼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相联系而体现出了其自身与众不同的若干特点。
首先,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技术性特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向其参与者即志愿服务对象传授科学的锻炼知识和技能,由此引导其正确锻炼身体。在这一服务过程中,专业知识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特定项目的运动方式和技巧、各项体育赛事规则、运动损伤的急救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性特征的存在客观上对全面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拥有相关知识的人员才能被注册为相应的志愿服务主体,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相关志愿工作的非专业人员,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志愿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过程不仅向服务对象传授了技艺、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价值。这里所谈到的社会公益价值与一般意义上志愿服务背后彰显的社会精神有所区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收益属性。这种广泛的社会收益属性是由全民健身自身携带的文化性决定的。全民健身不仅是一种动员民众广泛参与体育锻炼的口号,其目的更在于营造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提高自身身体素质的风气。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在于指引。全民健身参与者健康的身体状况和轻松愉悦的心态将对那些情于锻炼身体的社会成员进行感染和吸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在提供各种锻炼条件的同时也客观上对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召唤。近年来,广受欢迎的广场舞就是一个十分鲜活的例子,组织者往往通过大型音箱播放节奏感强烈的音乐,参与者伴着音乐翩翩起舞。这种音乐不仅仅是他们进行舞动的依托更是对周边文化的一种丰富。每当夜幕降临,附近生活的人们便可以听到悦耳的音乐声,不少群众更是直接走入舞丛,锻炼身体,放松心情。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体育锻炼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是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的球类、搏击等运动,还是执行条件较为危险的攀岩、探险类等运动,甚至是相对较为温和的太极拳、武术等锻炼形式亦有可能因为场所内部或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具有安全隐患。这种人身危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错误的锻炼方式对人体造成的积累性损伤,另一类是锻炼过程中各种意外性因素诱发的伤害。前者表现相对较温和,属于体育锻炼的副作用范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积极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改变自身存在的可能导致身体损伤的错误技术动作;对于已经产生了积累性损伤的服务对象,应当向他们传授损伤康复手段和方法。后者的表现相对较为激烈,事前各项准备仅仅能够将其发生的几率尽量降低但无法完全消除。例如,体育对抗中的误伤、快速移动中的不慎扭伤、开放性场地来自于外界的各种侵入性伤害。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其提供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的定期服务,一类是体育专业人士提供的不定期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全民健身的重要组织力量,他们拥有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无偿服务的热情,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颁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证书。由于设置了执业门槛,他们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均有较为充分的保证。近年来,各地还尝试了邀请体育界名人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做法,不少世界大赛的奖牌获得者走上街头,利用其明星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体育锻炼。这种做法不仅将全民健身与体育界明星自我宣传巧妙结合,更通过相关的媒体报道营造了一种健康的社会风气。
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表现
任何一项制度在设计之初都力图尽量避免其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和隐患。但是这种努力往往会是徒劳的,因为制度设计者无法穷尽制度执行的各种可能,更无法具有一种超然的远见对将来或即将发生的某种情形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预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本质在于动员其参与者中愿意无偿对其他成员进行组织、服务的人员,利用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发自觉的全民性质的体育锻炼活动。将志愿服务精神引入全民健身之中,其初衷和制度设定都是十分合理的:一方面符合了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秉承的群众工作路线,另一方面也克服了政府主导的“政策型”发动方式的冰冷面孔。但由于这种志愿服务同时涉及到相关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使得该项服务的开展必然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志愿服务内容之外的风险、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这些风险有些可以适用现成的法规予以规制,但有些却因涉及特殊问题而难以获得有效的解决。
2.1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中,志愿者主观上不具有加害他人的心态,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常的体育锻炼指导行为。由于意外性的因素导致该正常行为的结果出现偏差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例如,球类项目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导致对方身体受伤,对抗性体育运动中的正常进攻行为导致对方被击伤等等。
在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中,不论加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加害的故意,都应当对受害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如果加害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则在赔偿责任上进行适当的减轻。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具有志愿属性,这一归责原则的适用就存在了一定的差异性。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要求志愿者承担其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过失侵权责任则有可能伤害其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普及。域外相关法律的做法是,为志愿者提供过失侵权的免责保护,例如美国在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明确规定:“志愿者在代表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志愿服务时,不对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责;只有当该伤害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或者犯罪、严重过失、重大渎职,或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而不加以控制的”。而在被害人的赔偿方面,域外立法作出了替代责任性质的规定,台湾地区“志愿者服务法”中规定,志愿者遵循志愿服务单位的指示进行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志愿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在于:志愿服务单位、志愿者以及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了三方法律关系,志愿者的无偿服务事实上是志愿服务单位或机构志愿精神和志愿宗旨的具体化,志愿者的行为起到一种中介的桥梁性作用将服务单位同服务对象进行连结。一旦志愿者的行为过失地造成服务对象权利受损,责任就转移给了志愿服务单位。
我国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志愿者的过失侵权免责原则。例如《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损害的,有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对该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这样的立法范例正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志愿者意识之外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良好示范。
2.2 活动内容之外的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这同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存在着区别。例如,指导球类项目技术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仅仅对其所传授的相关技术负责,保证其传授的技术不会导致服务对象直接性的身体损伤,在这项志愿服务过程之中,体育用品的质量、场馆的安全情况则不在志愿者负责的范围。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便产生了两种排除在专属内容之外的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所针对的体育项目本身之外的各环节可能导致的服务对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体育器材质量安全风险、场馆安全风险等。这类风险本质上同志愿服务之间关联不大,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场所安保责任等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
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当事人一即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进行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在某一体育场馆内部,则可以用一般的场所安保责任进行解决,此处无需赘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居民小区的广场被广泛利用为各种体育锻炼活动的场所。这种开放性的场所缺乏相应的直接管理部门,难以用场所安保责任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尤其是对于开放场所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受到第三人伤害的情形,如果加害人明确,则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不明,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处理方式,即受益人对志愿者进行适当补偿,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服务对象和社区居民组织。
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同一般的社会活动相同,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面临各种社会风险,而由于服务内容的特殊性,这种风险的呈现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志愿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主要基于四个方面: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这四方面的工作既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配套措施的完善。
3.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之前的事前风险预防性措施。在这一阶段,志愿者的组织单位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对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这具体包括运动损伤的迅速处置、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服务项目的可能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应当成为事前培训的重点内容,并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排查相关的运动器材和设施,各类体育器材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迅速处理,暂时缺乏维修条件的应当进行醒目的标识,防止其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志愿者自己携带的各项用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设备和器材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通过付诸使用。第三,志愿者组织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向志愿者明确传达其所要服务的项目及其可能具有的风险。如果以招募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志愿者,还应当准确地对年龄状况、身体状况和相关技能掌握状况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严格的审核。除此之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尽量回避那些风险系数较高又缺乏严密的安保条件的运动项目。
3.2 损失控制
如前文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的各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也是无法避免的。一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将其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体育锻炼过程中发生的损伤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从事体育专业的人员一般都有损伤应急处置的技能;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体育损伤的发生机理、处理方式的培训,在其从事志愿服务之前还应当进行实践考核。以社区为依托的全民健身组织,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应急处理小组,该小组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牵头,会同社区卫生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小组应当配备适当的运动损伤处理药品和器材,对于那些情况处在可以控制阶段的人员直接进行简易的处理。对于大型的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配备急救人员在周边进行定点候诊,志愿服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服务对象存在身体损伤或疾病发作,应当立即将其送往急救人员处进行紧急处理。
3.3 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就是对已然面对的各项损失进行责任上的分配,建立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三者的合理关系,以此为基础确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过失侵权免责的制度。首先,明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同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志愿服务组织属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的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志愿者经过各地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考核合格后获得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资格,并进行登记和备案。这是适用志愿者过失侵权免责规定的先决条件。其次,援引《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时,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对其造成的伤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向志愿者进行追偿。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服务提供者在志愿活动中权利受到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其维护自身权利,并在其请求加害人赔偿不成功时先行向志愿者进行相应的赔偿。第四,志愿者单方面违反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议,造成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志愿服务激励工作的上海经验
志愿服务是一项需要志愿者倾注热情与精力参与的事业,需要的不仅仅是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爱心与热情,还要对志愿者进行行之有效的激励。一个规范合理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可以提升志愿者参与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激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志愿服务当中,对于上海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是未来上海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后世博时代上海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上海在志愿服务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日趋完善的志愿服务管理体系
上海在继续发扬世博志愿服务的成果基础上,不断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努力推进志愿服务事业长效发展,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需求,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逐渐成熟的项目化运作方式
上海市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可以分为四类,包括常设服务项目、中长期服务项目、短期服务项目、应急服务。契合世博期间广泛动员起来的社会志愿热情和良好志愿服务氛围,培育建设全市项目化志愿服务体系。
(三)不断健全的志愿服务组织队伍
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建立了注册志愿者库,建立起了一支常态化、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整体提升了志愿服务的程度和水平。
(四)创新开拓的志愿者服务基地
志愿者服务基地是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具有长期的公益岗位、服务项目,通过志愿者的服务体现城市文明、城市精神的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是建设上海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
(五)有效培育了志愿文化精神
志愿文化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灵魂和价值基础。经过多年的积累及由世博而升华的志愿服务精神在世博后的城市志愿服务过程中,内涵日益丰富,特色更加鲜明。上海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奉献互助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组织和个人认同志愿服务,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参与度。
(六)先进的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
上海始终关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上海志愿者网,建设了上海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交流平台。
二、上海志愿服务激励工作现存问题及成因
回顾20多年来的历史,我们清楚地看到,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上海志愿服务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国外相比,上海志愿者激励工作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志愿服务激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着上海志愿服务的成效。认真研究和探讨上海志愿者管理及其存在问题,对于借鉴国外有关经验,提出如何加强志愿者管理的建议和对策,推动上海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上海志愿服务激励工作现存的问题及其成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支持缺位
首先是全国性法律尚未出台。当前上海在志愿服务领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对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奉献热情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目前上海志愿服务法制建设处在全国前列,但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的缺位,影响了志愿服务法制体系整体建设,造成地方立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是地方政策支持欠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针对志愿者的活动和志愿者管理的综合性政策。志愿组织缺乏经费,其人员培训、日常管理、项目策划就没有必要的场所、费用等物资支持,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必然受到制约。这不仅是上海,也全国各地志愿服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社会支撑体系缺失
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的覆盖面较广,它的有效开展不仅要有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上海是我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最活跃的地方之一,近年来,广大市民的志愿服务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参与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大大增强,但由于志愿服务活动在我国开展较晚,社会公益活动并不十分深入人心,因此,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如媒体宣传力度薄弱、社会资源支持显著欠缺,公众认知度不足等社会网络支持不足的问题,这种社会支持网络的欠缺使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志愿文化精神缺乏
上海在世博会形成并在其后践行的志愿精神,是新时期上海志愿服务精神的生动写照。但是由于国内整体大环境的同质性,加之上海作为人口流动程度较高的特大城市,志愿文化及志愿精神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和提升。中国的历史文化蕴涵着对家庭和国家强权的意识,导致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两端力量强大,缺少公共观念和公民社会的孕育。改革开放后公民社会得到了极大发展,公民文化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公民大多数还是法律和名义上的公民,没有成为生活中名副其实的公民。公民对政府的依赖还是很强,公民自主管理意识在某些层次和领域还比较薄弱,公民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热情不高,动机不强。
(四)组织内部管理缺席
首先是内部激励机制不科学。当前志愿活动的精神激励基本上局限于单纯地授予荣誉称号,主要是在志愿活动结束后通过开展总结表彰大会进行的。由于这种传统管理观念的束缚,往往忽视了对志愿者活动过程前和过程中的激励。而且传统观念认为志愿者提供无偿并不需要物质激励。但是随着志愿队伍的壮大,社会服务领域越来越广泛,对专业性志愿的需求越来越多,志愿者在专业中投入的服务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只强调精神激励的话,往往使志愿服务流于形式。其次是组织人力资源机制不健全。对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机制还面临许多缺失,虽然制定了许多培训规章制度,但往往没有践行制度的行动。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不能提供差异化培训,导致志愿者上岗后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认知和行动出现偏差,打击了志愿者热情,降低了组织效率。
三、上海志愿服务激励工作的方略建构
志愿服务的蓬勃开展不仅要组织和动员更多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更重要的是制定相应机制加以鼓励和引导, 使志愿服务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可以从四个维度来对志愿服务激励工作进行建构,分别是宏观视角下的政府与社会环境塑造,中观视角下的组织内部管理体系优化,微观视角下的志愿者个人认知提升以及过程视角下的分阶段激励模式建立。以下将从这几个视角对上海志愿服务激励工作的提升作深入阐述。
(一)宏观视角下的政府与社会环境塑造
政府应将志愿者行动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中,给志愿者提供良好成长环境。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来支持此类活动,用政策来保障志愿者权益,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不仅以德提高公民的认知水平,也要以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志愿服务,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者的服务热情。法制化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海志愿者组织发展机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于能否推进政府促进机制的建立,具体来说,就是改变政府职能,优化志愿组织管理体制。政府首先要降低对志愿组织的准入门槛,整合志愿组织管理机构,改变对志愿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以理顺志愿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责任关系和权力关系。志愿服务只有获得全体公民的广泛参与,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支持,才可能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示精神,上海志愿服务的机制建设,要“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上海要建立大众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适时对志愿服务进行精神嘉奖。我国社会在激励志愿者,支持志愿服务的资金、设备、场地及观念等方面,必须协同社会力量,依靠政府、企业、家庭、体育团体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大环境下的对志愿服务理念的理解与认同。
(二)中观视角下的组织内部管理体系优化
首先是在组织内部管理层面。上海志愿组织的激励机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是应有之义。志愿组织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是有效管理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必须注重信息化和战略管理的自身建设,加强与社会、企业、政府、及个人间的联系,努力推进社会的资源整合。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志愿者组织队伍的稳定性和管理的针对性。从入口上建立建全选拔程序和审查机制,保证志愿者队伍的整体质量。其次是在组织内激励层面。要提高组织内环境激励,组织内部要重视志愿者们的社会需求培养,对组织的归属感跟认同感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要加强组织内培训激励。志愿组织应通过构建学习型组织,使志愿者们拥有一个共同的愿景。通过组织的共同学习,使志愿者的工作表现更优异,增强工作满足感并提升志愿服务工作的整体质量。要加强组织内绩效激励。志愿组织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对志愿者的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激发志愿者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组织的发展。要发挥信任激励的作用。在志愿组织中,各级领导和管理者更应该善于利用自己独有的激励优势,有效地发挥示范应有的良性辐射作用。
(三)微观视角下的志愿者个人认知提升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主体,也是激励的主体。自我激励是最高境界的激励。也是最核心的激励。只有志愿者的内在参与动力得到了激发,志愿服务事业才能成为有源之水。在调研中发现,志愿者较少会自我激励,作为组织来说,要意识到帮助志愿者激发动机的重要性,提升志愿者的认知有助于志愿者强化个人的参与动机,引导志愿者学会发现自己的需要,学会刺激这种需要,通过影响个人的动机来调整个人的行为,并把动机变成现实中的心理渴望,为志愿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把志愿者的心理渴望引向组织的目标并达成目标。青年群体是上海市志愿者的主力构成部分,他们正处在人生成长发展的起步阶段,也正处在树立理想、形成世界观的关键阶段,应该通过团队培训等方式,让志愿者体会到时代赋予他们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希望他们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实现个人的抱负,把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进步融合到一起。志愿者在参与服务过程中希望能提升个人能力、丰富个人阅历、学习社会知识等。在志愿者组织,每个人都有机会去完成服务项目或策划一个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之间彼此的沟通协作、讨论实施,个人的各方面技能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提升,对志愿者尤其是青年志愿者来说,这是参加志愿服务对他们最好的回报,因此要对他们进行成长发展的激励引导。激励是一种使人产生行为动机的过程,人是激励过程的主体,了解人的动机和需求是设计激励机制的前提。志愿者的自我激励机制是通过激发志愿者的内在需求和动机,达到激励自我的目的。如果志愿者善于从自我激励的角度看待志愿服务价值,即使社会激励有所欠缺,也仍然能够让他们保持志愿服务的热情。
关键词:大学生 志愿服务 衡量制度 效果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虽然高校每年都有志愿服务方面的专项评优,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衡量大学生志愿服务效果的标准有很多,包括是否具有完善的高校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工作保障、活动形式是否丰富充实、是否具有合理的激励机制等等。 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取得了怎样的成果,如何评价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的表现以及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二、国内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生社会服务观念的增强和青年志愿服务行动总量的增长,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已成为当代青年新的风尚。
首先,从志愿活动的组织者来看,大学的团委组织是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负责和指导部门,为了方便管理和组织活动,校团委在学校设置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来负责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事务。
其次,从志愿服务的活动开展范围来看,大学生志愿活动主要集中于学校周边、市内范围等近距离活动区域,其余的则分布于国家欠发达地区等等。
再次,从志愿活动的类型来看,主要有助老、助残、助幼、助教、助医、救灾、解困、大型赛事活动。
三、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的偏差与片面
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 然而,不少大学生没能认识到青年志愿服务的真正意义所在,缺乏足够的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导致了大学生志愿服务流于表面,志愿活动形式单一乏味,社会服务效率低下。
(二)志愿者服务组织模式单一,志愿服务内容创新不足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各高校志愿者的主要组织形式,其项目计划制定、资源配置、服务指导和效果监督评价等各项工作都相对集中由共青团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一般在各学校团委的管理下,权责过于集中,不利于大学生志愿活动的精细化、分工化和丰富化。
(三)志愿者上岗前培训指导不到位、服务项目运作不规范,导致志愿服务形式化
对于高校而言,志愿服务活动要求志愿者掌握一定的专业服务知识,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流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然而,部分志愿者却因为个人时间冲突以及受志愿培训无用论的影响,放弃了志愿者上岗前的培训指导,导致对志愿服务流程和志愿服务项目设置的认识模糊,使得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内涵和持久生命力。
(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及保障机制
志愿者活动的随意性较强,活动的延续性降低,志愿者活动对志愿者的吸引力也随之降低,志愿活动深入程度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影响力,进而达不到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志愿者活动的相关保障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个人权益的维护、人生安全的保障难以得到真正的关注和保障,这样也影响了实际志愿服务效果。
图一
四、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更新志愿服务的价值观念,适应志愿服务事业的潮流
一方面,传统的志愿服务观念已经不能满足当代青年对社会服务的定位需要,他们希望在服务社会和服务他人的过程中,向着社会预期的目标不断进步,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生志愿服务团体承担着比其他志愿服务团体更重要更特殊的任务,只有不断更新志愿服务观念,才能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热情和积极性,以达到志愿服务预期效果。
(二)完善高校志愿者管理制度及保障制度
首先,要在高校开设专门的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并丰富课程内容,对志愿服务进行系统生动的介绍与讲解,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其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志愿组织章程和服务制度,其中包括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的培训、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对志愿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等一系列流程的详细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对志愿者的相关保障法律法规。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个人权益的维护、人生安全的保障得到真正的关注和保障,能够大大提高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志愿服务的延续性。
(三)丰富大学生志愿活动形式,充实志愿活动内容
第一,应当探索多样化志愿参与方式。大学生志愿活动不应只局限于校内志愿组织,应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多样的志愿活动。第二,应当探索多样化的志愿服务内容。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应囊括包括社会公益服务、社会发展服务、弱势群体服务、成长辅导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环境保护服务、社会调研服务、新兴领域服务等等。
(四)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认证和考评制度
认证和考评制度是类似于学校的学习考试机制。 应当切实实施志愿者服务认证和考评制度,细化评价类型、丰富评价角度、补充评价方式,坚持阶段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与他评相结合,综合运用观察、访谈等方式对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和细化。
四、研究结论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35-03
一、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措施
1.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日益丰富的文化生活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志愿服务文化也在社会上逐步受到重视。志愿服务精神源于西方,在西方社会中有一定的文化底蕴基础。现阶段,中国党和政府将志愿服务文化放在了较为重要的位置,注重志愿服务文化的培育,重视提升志愿服务文化的社会认同度。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志愿精神培育的文化氛围,可以让大学生更好地、更深入地理解志愿精神的实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丰富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内容。高校可以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着重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价值观教育和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潜移默化的将志愿精神渗入到大学生的思想中。在重点培育大学生理想信念的同时,也要增强大学生的文化底蕴和内涵,重视大学生的“基本原理”等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
其次,加强大学生志愿文化的培育,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意识。在大学生实践课堂以及外界的社会实践中加强志愿服务文化的培养,引导大学生积极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通过总结会、报告会等形式激发大学生对志愿服务参与的兴趣和热情。在社会实践中,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事业的动机、参与态度,培养志愿者志愿服务过程中独立思考的基本能力与志愿服务的专业技能,培养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
再次,加大宣传力度,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弘扬志愿精神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大众传媒的作用,运用言论评论、公益广告、新闻报道等形式”。
2.加强法律体制建设
伴随着国内青年志愿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志愿服务环境日趋复杂化,志愿服务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志愿服务的参与人数逐渐增多,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无偿服务,在进行志愿服务的同时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的困扰。因此也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以支撑当前大学生服务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一,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志愿者的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专职部门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指挥与调配。我国虽然还未专门针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但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在志愿服务精神培育中取得成效的国家已有的相关规定,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在维护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同时,推动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逐步完善,大学生志愿组织将会在领导体制、约束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等多方面进一步的制度化,进而保证大学生志愿组织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基本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原则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诸如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学习、生活、医疗等各个方面。
3.建立长效的培育机制
高校是青年志愿者的摇篮。建立长效的志愿精神培育机制是我国政府、高校党团委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求。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前期准备、活动中的协调和管理、活动结束后的评价和总结,可将志愿精神培育机制分为招募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和评估机制。
第一,优化招募机制。大学生志愿者招募是志愿服务工作开展的前提,是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最重要的一贯。在招募的计划中,应做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宽阔的信息宣传渠道。甄选过程应主要考虑志愿者自身参加志愿服务的动机、服务对象、专业技术水平、服务领域、服务地域、身体素质等综合条件,并通过对多项条件的基本调查,确定志愿服务人员的初步人选。尽可能的招募具有专业服务技能、工作态度认真、对志愿服务工作充满热情,并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志愿者。
第二,完善培训机制。大学生志愿者初步人选确定后,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统一的系统培训,确保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发挥正面的积极作用。培训能够更好的激励参与者为组织工作,而在志愿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就无法更好的完成既定的目标。首先,制订培训计划。根据培训的动机、培训对象的特点、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目标、培训经费等情况的考察,制订培训计划。其次,确定培训内容。大学生志愿者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基础知识培训即通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等。再次,丰富培训方法,如普通授课、小组讨论、案例分析、技巧示范等。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既可以让志愿者得到他人、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又可以帮助志愿者建立自信心。学校可以举办志愿者先进评比活动,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先进个人或团体,给予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勋章,并给予“杰出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团队”等荣誉称号,并对此进行全校或全省的宣传报道,以此扩大志愿服务活动的影响力。还可以将志愿服务活动加入德育学分制里,鼓励大学生积极的参与志愿服务。外部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人际关系激励、工资奖励激励等。
第四,健全保障机制。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组织-管理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险机制以及应急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等。志愿服务是一项志愿者投入全身的精力与感情且不求任何回报的项目,因此,健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保障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要保护志愿者的热情。当前,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得到不只是学校的肯定和支持,更多的是来自社会各界乃至政府部门的广泛认可和鼓励。
第五,建设评估反馈机制。虽然志愿服务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展业的评估体系,但当前高校在评估反馈机制建设的研究还相对薄弱。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反馈机制应该转变为组织者与志愿者双向评估监督反馈机制。有利于志愿组织这和志愿者之间更好的沟通与交流,就对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单项评估模式上可以按大学生主体的特殊性分为:志愿服务对象的评估、志愿服务组织的评估、志愿团队内部及自我评估。
4.加强组织间交流与合作
但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限制发展的因素也随之而来,如信息部通畅、组织活动单一、财力匮乏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志愿服务团队的发展。因此,高校志愿者组织应加强各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内外合力为志愿服务提供有力的志愿和帮助。
第一,注重与其他志愿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高校志愿组织的发展不能单独依靠本校对志愿精神的研究和组织的实践活动,需要与其他的志愿组织经常交流,团结合作争取达到资源共享。高校志愿组织与这些同盟军可以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团队经营管理、拥有的技术手段、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进行资源方面的共享和交流,将本校的志愿服务组织当做是整个社会志愿工作体系的一部分,借助社会化的资源来充实自己,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二,增进与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高校的志愿组织应积极的与企业间增加沟通和交流,不但通过企业的资金赞助为志愿组织筹资解决困难,对于企业来说,与志愿组织的合作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获得更大的利润。这对于高校的志愿组织和企业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合作。但志愿组织在进行企业选择的过程中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发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详细的合作计划,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三,加强与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想要志愿组织能够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必须要有科学有序的管理。志愿组织近从理论上学习,从整体进行改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借助外力,即加强与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与研究机构的合作中,可以随时发现志愿组织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及时避免错误的发生。高校可以成立相关的志愿服务研究中心,与社会上或其他高校的相关机构进行共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5.拓宽筹集资金渠道
志愿服务组织虽然是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而存在的,但其运作的过程仍然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因此需要资金的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和项目的实施都必须依靠资金的支持,才能为志愿服务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这是做好志愿服务工作的立足点。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一般是来自慈善和私人捐赠、企业或组织赞助和政府适当拨款。目前,我国高校志愿组织大多都存在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原因是政府和社会支持的经费不足,且筹资的渠道单一,绝大部分的资金支持都来源于行政拨款。从全球志愿服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政府的经费支持也越来越显著。
二、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方法
大学生在进行志愿服务的同时,拓宽了眼界,建立了信心去迎接挑战,也在自我实现的同时超越了自我。正是志愿服务,实现了大学生主体精神境界的提升、人生阅历和经验的丰富、自身知识储备的扩大、协调沟通能力的增强。但基于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形式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过程中要讲究培育的方法和策略。且必须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通过自身学习、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相互作用,来提升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成效。
1.理论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
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学生一直都处在客体的地位,教育者则一直被作为主体看待,并用单项的思维灌输方式进行着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在大学生志愿培育的过程中,要将大学生接受培育的过程放在主体的地位,因为大学生本身是具有思想意识与主观能动性的。所以大学生应明确自己的角色,积极的主观的融入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中,以自觉接受,主动学习理论知识的态度才能从根本上理解志愿精神的内涵与精神要旨。进而将其内化成自身的精神涵养。在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中,高校应定期的为志愿者们开设理论知识相关的课程或讲座,用最直观具体的授课方式,将志愿精神、志愿服务的理论基础教受给志愿者们。而大学生志愿者应该意识到自己是教育主体,根据理论培训的情况自己设定学习目标,以积极的心态去主动学习和研究志愿精神的精髓,并在内化成自己的理念之后,对自己的学习生活进行支配、控制和调节,逐步丰富自己对志愿精神的认识,进而达到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提升自己的精神内涵。所以,进行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过程中进行自我学习与理论培训向结合的方法不仅符合思想政治教育中价值观教育的规律,也提高了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成效。
2.家庭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家庭是人接受教育的源头,是人成长为“社会人”的第一个关键阶段,对一个人人格的形成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一个人一生的成长都起着潜移默化却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既包括父母对子女各个方面的教育,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由性格、做事风格、为人处世等方面的不同而潜移默化的相互影响的教育。一个和睦温馨的家庭可以使家庭中每一位成员都拥有一种愉快的心情,进而保持一种乐观向上、正视困难的心态和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因此,在大学色志愿精神培育的过程中供应重视家庭该教育。一方面,家庭教育中家长的角色占有重要地位。子女总是通过家长的处事和道德行为来效仿,并作为衡量种种道德规范的标准。家长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注意将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精神渗透进去,这对子女养成良好的品德有重要的作用。家长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以身作则,做好道德模范。另一方面,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放在首要位置,特别是志愿精神。要鼓励子女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他们并做好子女的坚强后盾。还要增强子女的服务意识,帮助子女树立尊老爱幼、乐于奉献、勇于担当的品格,增强他们对家人、团队、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学校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在学校生活中受到的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以上,但这里指的是高等教育中的大学教育。大学生在学校中受到的是具有完备教育体系的理论知识、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做事方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是大学生思维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更是高校志愿精神培育的重要时刻。重视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将价值观教育与志愿精神培育相结合。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大学生价值观的教育是重要方面。大学生价值观并不完全是由自我选择而形成,虽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但仍需要外在的引导和规划,高校的管理者要在价值观教育的同时认清这一点,这对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至关重要。2008年,中央文明委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央文明委〔2008〕6 号),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把志愿精神教育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现到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增强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这体现了教育部对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的高度重视。也为高校的志愿精神培育指明了方向。
第二,通过社会实践为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搭建平台。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不仅能塑造个人的价值观,更能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不能通过单纯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就获得,还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并采用多种形式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才能获得。首先,高校要鼓励大学生积极的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加强其对志愿精神价值的认同感。高校应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本质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活动。如学雷锋活动、学校大型会议晚会的志愿者活动等体现奉献精神的实践活动。如感恩节、劳动节、教师节等体现平等友爱精神的实践活动。再如手拉手、心连心、爱心一元钱等体现互助精神的实践活动,或辩论赛、经验交流会等体现进步的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可以在社会实践的活动中,深刻的体会到志愿服务精神的内涵并感悟付出的快乐,从而达到培育志愿精神的目的。
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我国志愿服务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了公民能够在道德层次上再上一个台阶,为了大学生志愿精神培育能够更稳步的向前发展,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促进高校更好地开展大学生志愿精神的培育,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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