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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权力是评判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衡量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一个人只要拥有了权力,立刻就会身价倍增。无权者千方百计要与当权者拉上关系,有权者绞尽脑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权力。民众对当权者、权小者对权大者都处于仰视状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显示法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4]。然而,在人治思维的词典中,没有“平等”二字。每一个人都被按照有权无权、权大权小分为三六九等。权力被神秘化,当权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权力灵光的照耀,当权者的缺点可以变成闪光点,丑行可以美化为壮举。
人们膜拜权力,实际上是渴望得到伴随权力而来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维中,权力被视为利益分配的核心标准。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反之,一个人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难以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当自己的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时,他的维权之路将会布满坎坷和艰辛。
误区二:蔑视权利
德国学者格哈德・鲁别尔兹说过:“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5]与法治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维的典型表现是蔑视公众的基本权利。在人治思维中,权利是伪概念,真诚地谈论权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维对权利的蔑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宣扬无权利的义务。人治思维惯于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当权者拥有大量的特权却不必承担什么义务,而普通民众没有什么权利却需要担负多如牛毛的义务。当权者随时可以把一些无中生有的义务强加给民众,民众不堪其苦却也无可奈何。人治思维对当权者享受的众多特权视而不见,却对普通民众抛开权利大讲特讲义务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众必须把义务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毫无怨言地承担自己的义务,甚至牺牲个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当权者管控民众、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难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做坚实后盾,普通民众的正当权利经常受到有权有势者的随意践踏和侵犯。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惨遭蹂躏时,普通民众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在人治社会中,无论是维权的法律路径,还是寻找清官的维权方式,对普通民众而言都不断地被事实证明是代价昂贵、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众面对侵权只能忍气吞声,把忍耐当作利益、权利被侵犯的惯常应对方式。然而,普通民众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权有势者的侵权,反而使他们更加嚣张,更加蔑视民众的正当权利并肆无忌惮地加以践踏。这样,普通民众越是忍耐,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就越是遭到蔑视和蹂躏。天长日久,一些民众的心态就会失衡,心理出现压抑、异化,神经也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以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
误区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维过分夸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轻视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学的制度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任性。人治思维对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思维习惯于从制度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同,人治思维拒斥制度,处理事情时常常视野狭窄、就事论事,把制度抛在一边,不从根本上考虑问题。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系统,是人类对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升华。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够提高人类实践活动的水平,在激励好人善举的同时有效遏制坏人恶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会诱发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腐败猖獗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分析才能认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制度、创新制度的角度发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到法治思维重视制度,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到以制度范式处理问题,是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第二,制度执行效果极差。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其执行效果极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由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拒斥制度,人们普遍不把制度当回事,经常出于一时喜好或当下利益的考量而随意抛弃现有的制度。二是因为人治思维主导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严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随处可见,很容易让当事人钻空子,无法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的程序支撑相反,法治思维特别强调运用严密的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6]。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7]因此,为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倡导法治思维,认认真真地对待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撑,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误区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相反,人治思维对暗箱操作情有独钟,千方百计阻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权力来自民众并服务于民众,当权者代表民众行使权力,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天经地义。只有权力运作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及时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是否滥用了权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利益。如果权力运行流于暗箱操作,民众无法及时了解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就很容易滥用权力,导致法治思维限制权力的理想变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维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极力倡导权力运作公开透明。
在人治思维的视域中,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的权力运作模式,人们对暗箱操作习以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规化,民众对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易如反掌,腐败现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会里,当英明的统治者执政时,通常会强势反腐,实现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权力运作模式存在,腐败现象必定反复出现,政治清明难以持续。
在暗箱操作的状态下,少数当权者控制着大量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公开不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不是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少数当权者的利益和喜好。民众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当权者的信息封锁而不能及时得到,民众只能凭空猜测,一些迎合民众心理的传言、谣言也会不胫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各种传言、谣言往往大肆泛滥,成为不可消除的痼疾。
总之,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1][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36.
[2][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84.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6.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5][德]约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可以说,没有执法者内心对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就不会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外在表现;没有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不会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这就要求政法机关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监狱民警作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理应也要成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社会道德楷模。
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口号”内化为民警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民警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民警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民警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
推进执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政法机关处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监狱民警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执法,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各级领导要自身过硬、以身作则,为民警带好头、放好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敢抓敢管、动真碰硬,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民警要认清形势,积极学知识、学业务,练技能、练技巧,切实提高公正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执法权力依法行使。
[关键词]法治观念;当代大学生;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汪 灵(1991―),女,南昌航空大学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理论。(江西南昌 330063)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而当代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被动,法律知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不良现象,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理念,从家庭、学校、自我三方面构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结合的三大机制,逐步促进大学生学法、懂法、用法、护法,使大学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态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观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观念”的内涵,首先得区别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区别,表现在“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包括正式的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非正式的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侧重于理论上的法律意义。而“法治”相对于“人治”,它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方法,更侧重于实践上的法律意义。法治以“法制”为基础,需要良好的法律实际内容为支撑,但两者作为上层建筑统一于经济基础之中,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观念”即是怀着对法律的敬仰,对学法、守法、用法的捍卫的一种理性的、必然的认识,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法治观念外化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又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的理念来思考问题。[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开,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辅性
第一,在内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内容。”[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运用法律途径来对待问题,解决问题思维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有着集合关系,二者相互补充。
第二,在目标上,对大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终目标是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无规矩不成方圆,培养按社会群体规章制度办事的人才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让大学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动都以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知法、懂法、守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识灌输为主,培养受教育者的爱国情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结合其他具体的工作方法,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对侧重于刚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内在客观性而决定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实施普遍的、统一的、公正的法律约束。二者刚柔并济,相辅相成,正是培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当代以90后为主力军的大学生自我中心意识强烈,强调个人主义,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能有效帮助其科学地定位,客观思考,理性处理问题,杜绝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案件的发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实践上保障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氛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时,才能创造文明、和谐、干净的校园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阵阵不正之风,如学术造假之风、不择手段争取奖学金之风、班级干部工作不正之风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领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浑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洁,自爱,营造绿色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实现和谐校园、法治校园的建构。
三、构建法治理念机制的路径
1.注重家庭培育,奠定“教育”机制形成基础
一、法的现代性、理性与法治
今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参透到各个方面和领域,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正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化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葛洪义)法的现代性因素,也就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向社会公开;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葛洪义)
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世纪洛克开始,在18世纪的法国进入,到19世纪的康德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弘扬理性,提倡科学,反对宗教,倡导确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而理性也成为现代的核心概念。关于理性,必须提近代哲学的始祖笛卡尔。笛卡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从"笛卡尔式怀疑"出发,在寻找作为哲学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过程中,确立了人的理性思维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提出:绝对确实可靠的公理、原则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找不到,从前辈流传下来的见解中找不到,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数学证明也可以怀疑,因为许多人在数学问题上陷入错误。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无可怀疑的、确实的东西就是我怀疑或者我思维,怀疑的存在意味着怀疑者的存在,思维意味着存在一个思维着的东西,由此,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我思,故我在",确定了人的理性思维的至高性。我们知道,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是西方近代社会经济政治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信仰,是西方知识论文化背景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则主要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统治,正如韦伯将人类历史理解为不断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过程一样,法的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产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在中国,复杂的民族性与自我封闭的偏狭趁此机会也大兴风浪,以对法治情绪的表里不一与为自身利益的投机取巧为实质而繁衍出一系列"畸形"的"法治"现象。
二、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消解
后现代思潮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流行起来的广泛的文化思潮。后现代主要不是指一种时代意义上的历史时期,而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后现代思潮仍然是19世纪以来的思想家对工业化所开辟的现代文明的批判的继续。"现代性危机"的发生激发了解决危机的热情。贝克在此基础上把现代化区分为简单的现代化与反省的现代化。简单的现代化肢解了农业社会,开创了工业社会的结构图景;反省的现代化瞄准的则是传统的现代化所勾勒的工业社会图景,意图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它试图用理性自身的力量克服理性的难题,以解决"现代化性危机"。与此不同,后现代主义的解决方案侧重于解构理性,张扬非理性,以不确定性与内在性应对"现代性危机"。后现代思潮迫使我们在对自己以往的确信进行深刻检讨的同时,也在用一种漫不经心的学术语言和看似轻松的游戏方式解构、消除、反讽理性和一切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显然,后现代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建筑工艺、哲学等领域的新思潮或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甚至可能带来相当富有成效的结果,但它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将起着颠覆启蒙时代以来形成的法治理念的作用。
关于后现代思潮与法治的对立,是通过后现代思潮倾向于与理性彻底决裂而决定的。哈贝马斯指出,后现代主义作为与现代性的告别,必然表现为与合理性的决裂,所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非理性主义。利奥塔等后现代思想家认为,后现代主义的出现与理性观念的主要转变相适应。有人甚至认为,尽管后现代主义至今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理性的死亡却是一项历史工程--现代性的终结的标志。后现代这个时代的时代特征就是作为"统一"和"整体"之根源的理性和它的主体"被粉碎的时代"。具体而言,后现代思潮又是如何宣告与理性决裂并消解法治的呢?
后现代思潮与理性的决裂集中表现在后现代思想家所共享着的一种被称为"流浪者的思维"的思维方式。后现代学者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和多元性,这些特征正好是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远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存在状态的反映,流浪者流浪的过程就是不断突破、摧毁界限的过程,后现代思维正以持续不断的否定、摧毁为特征。现代思维就是我们称之为知识论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强调一种主体性的观念,即人是自然的解释者或宇宙的观察者,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改造和控制世界。现代主义哲学试图成为"科学的",诉诸于精神的方法而非权威,而这种论说的成立,必然依赖主客体两分的思维范式。按席沃尔曼的概括,现代主义的特征是: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从思维特征看,"后现代思维涉及反思--发现差异的地位,考察非决定性的铭文,致力于意义、同一性、中心、统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说是后现代思潮的逻辑必然。众所周知,根据我们习惯的划分方式,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两大类。在所有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中,法律都已经被价值化,即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结构中,选定前项为立足点和价值根据以设定并努力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图式;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则竭力否定价值判断,猛烈批评形而上学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法律思维中无论是经验归纳的方式还是理性演绎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也就是都必须为法律寻求一个合法性根据,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据。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而后现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这一点。对于后现代法律理论来说,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认识的确定的内容和使其正当化的根据,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本质化的规定性。将法律建立在某种确定的根据基础上以使其正当化,不过是现论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连同作为其知识背景的宏大叙事都是一种神话。
在后现代法律理论中,批判法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抨击极具代表性。批判法学又称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兴起于美国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确定的,某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完全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选择,没有客观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原因,这就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非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中性的那样,法律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和观念合法、正当化,把有政治倾向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和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学重要代表昂格尔认为,现代性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其内在矛盾的体现。法律秩序、法治是现代性的观念反映,是现代社会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而这个矛盾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经典社会理论无法克服的,显然,昂格尔借此将现代法治从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总之,后现代思潮隐含着突破、破坏、解构法律的合法性根据的基本理论倾向,其结果无非就是彻底动摇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结构。后现代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神话的破灭,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颠覆使本来就缺乏法治基础的我国法治建设雪上加霜。我们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阐释与文化积淀,以夯实法治基础,却在后现代思维中发现我们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个行将破灭的幻想,这岂不令人沮丧?正如蓦然发现正在审理一件复杂案件的法官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一样,那种被审判权威迷惑的心绪将会出奇失落。
三、"现代"情结对法治的阻碍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对中国近现代史最贴切的诠释,或许也是对中国人现代化意识和愿望的最贴切的诠释。从中国和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现,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常常是推动现代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在葛洪义教授看来,民族性固有的难以避免的偏狭所导致的现代化的普遍诉求,自始就多少是不情愿的、痛苦的、悲剧性的,至少可以说,最初的现代化在民众的潜意识里是从对现代化的敌视开始的。这种夹杂着渴求、无奈和敌视的强烈的、复杂的现代化愿望和情绪,在法律思想领域中就体现为既期待法律能够帮助我们摆脱各种困难,重建社会秩序,又在内心里对其持怀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态度--这种现象即为中国法的"现代情结"。葛洪义教授认为,在这个现代情结的基础上,既可以提供持续的来自前现代的反现代思想资源,又可能成为衍生后现代的反现代精神土壤。所以,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和方式中携带着一种反现代的精神力量。这种现代情结集中体现为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以及行为处事的"熟人"意识。
在中国,内与外的差别是思想的前提。内外有别意味着内外界限分明,内是自己的地盘,在"内"的都是自己人;外是别人的地方,外人则是自己之外的人。外人有时候是客人,自然要对其以礼相待;有时候是豺狼,迎接它的当然是猎枪。在判断事物、事件、意见时,这个界限意识也是非常清晰的,判断首先区分的是其来自外部还是内部,在内,则凡事可容,在外,则本能地抱有警惕性,且美其名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种思维模式显然不是理性的,而带有深刻的情绪化倾向,尽管在民族存亡、生死大义上不妨明确区别对待,厚此薄彼,但当这种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上升为习惯并得以泛滥,这却是从一种品德转化为恶习。内外有别的泛滥,必然形成优劣、先后、尊卑之差,形成"熟人好办事"的"熟人"意识。正是这些非理性因素在法律思想领域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
在各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界限意识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因为这种区分自然也包含着合理性,但是西方国家中没有中国这样根深蒂固的界限意识。西方人不关心,至少现在不很关心地域、血缘的种族界限,更不会竭尽全力地刻意维护自己的家国边界,界限不是不可逾越的,只要使用一种合理的方式,界限就可以不再是界限,这显然不同于讲究家族本位的思维模式。西方人崇尚个人本位,西方人最牢固、最顽固的界限是理性,这也是罗马法能够成为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西方的理性主义以及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制度一直是本质主义,普遍主义的,是对界限意识的反抗。虽然现在西方学者也讲要超越界限,但这里要超越的是知识论传统上的理性的界限。中国法的内外界限意识,是一种民族国家伊始迄今尚未真正法治化的反现代情绪。不过,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在前后才经历重大挑战并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国历史在清朝前期以前乃是相对进步的、文明的历史,但却使"东方大国"的尊严荡然无存,在"中国向何处去"的世纪大思考之中,"师夷长技以制夷"成为重要的突破口。清末修律正是拯救中华民族的伟大尝试之一。
清末修律的出发点在于外在压力给我们带来的巨大伤害。出于对尊严的维护与本能的反抗情绪,清末修律及其后的法律移植都颇具"怪相":一方面学习他国法律,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到法律的实质内容表述都接受外来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又对他国法律和法律理念保持着高度警惕性,念念不忘张扬自身,不能忘记自己的本土资源。这副"怪相"似乎正符合不盲从的理性思维,但其潜意识却是对西方的抵触乃至敌识,这是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现象,西方试图凭借其先进科技"融合"中国,中国人在心理上却加强了边界意识;现代化本身是普遍主义的,但中国人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强化了自己的精神界限。这种"内""外"的斗争或许将使中国现代化法治独具特色,但内外界限的矛盾却在微观上消解了法治。
在葛洪义教授看来,在前现代和后现代双重压力下,中国法一直处于寻找根据而在现代思想背景下难以找到牢靠根据的无家可归的思想状态。或许,"无家可归"下的"四海为家"将使中国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现代思潮与民族情结将应验荷尔德林的名言--"危险孕育拯救的力量"。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 余上云 401220
从本质上来说,赏识教育并不是表扬和鼓励,主要是赏识学生的一个过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动机,在教学中创建良好环境,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初中阶段的学生需要教师的赏识教育,因为他们处于成长期,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需要教师的指导和帮助,所以有必要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赏识教育。将赏识教育合理运用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可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一,赏识教育的合理融入会让学生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对初中道德与法治的学习产生较强的信心。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可以全面提升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第二,赏识教育让教师和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学生对教师教学产生较强的信心,就会针对具体的问题与教师进行沟通和分析。这种情况下,教师和学生会共同进步,最终强化师生关系。第三,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赏识教育为学生提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会朝着多个方面发展和进步。总之,赏识教育在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中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赏识教育的具体途径
1.规范教学语言,重视学生学习表现
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政治教师要对自身的教学语言进行规范。在教学中,要运用和谐和幽默的语言,让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变得更加活跃和和谐,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在课堂中,教师从具体的教学目标出发,关注学生的具体学习表现。这样,就会深入了解学生,在具体事情上展现出德育素养和法治思想,最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比如,教师在“我们的朋友遍天下”的教学过程中,要从交友的原则出发,让学生对友谊进行交流和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才会对朋友产生清晰的认知。在学习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充分发言的机会,并鼓励和肯定学生,最终保证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重拾信心。这样,学生学习的表现得到认可和鼓励,就会强化学生的学习行为,最终对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产生清晰的认知。
2.关注学生个体发展,赏识行为和品德
教师在实际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过程中,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良好行为和具体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如果得到相应的肯定和表扬,其个人荣誉感会得到满足,并最终展现出一定的带头示范性作用。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具体学习表现,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学生的行为表现。比如,教师在进行部编教材初中道德与法治“交往艺术新思维”教学过程中,就可以为学生呈现出人们交往的相关视频,学生在真实案例的激发下,会深刻理解何为交往的艺术。在此,教师开展赏识教育就会引领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品德,满足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的要求。
但是,虽然法律权威的树立依赖于法律制度化实施,但在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之间,我们不能简单地划等号。法律权威是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欲要仰赖法律权威推进公正司法,还必须要澄清下述几个问题:(1)公正司法依赖于司法权威,但司法权威并不等同于法律权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权威一般来说意味着具有内在和谐同一性的法律文本体系获得普遍的尊重与服从,而司法权威则是法律权威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践领域,司法能否赢得权威,法律权威只是一个基本前提,主要还得看人们对司法主体的信任程度、司法制度建构理性及其实践效果得到认可的程度。司法公正必然以司法权威为基础,得到社会认同的司法主体和有效的司法制度建构及其效果,必然意味着公正地司法。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把司法权威等同于法律权威,试图仅通过国家赋予的外在强制力来撑持司法权威的不当做法,若如此公正地司法便无从实现。(2)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制度化问题,也是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抽象的法律规范和公正司法理念要落到实处,就必须要有一个适当的制度安排。好的司法制度安排能使好的司法者更好地公正司法,坏的司法者较少地破坏公正司法;而坏的司法制度安排会使好的司法者无法公正司法,坏的司法者更容易地破坏公正司法。(3)公正司法不仅是一个依法裁判问题,也是一个深层次文化问题。司法是一个以既有法律涵摄案件事实的过程,首先,公正司法要求司法者依法裁判,以公正的方式方法对待和解释法律。在一个追求并遵循法治的国度,法律一般都蕴含“秩序、公平和自由”等基本价值,司法者必须依法裁判才能体现并实践法律中蕴含的这些基本价值。其次,公正司法必须要考虑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当代社会真实的规范状况。何谓公正?只有一个社会能够接受的,才能说是真正的公正。站在规范立场上来看,只有符合一个社会基本规范要求的裁判行为才能说是公正的。但是,虽然在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成为主导型规范力量,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社会规范的获得广泛认可的特征,这就是说,依据法律作出的司法裁判,并不一定符合基本社会规范所要求的公正。因此,公正司法必须要考虑裁判的实际效果和当代社会真实的规范状况。
二、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
上述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旨在呈现公正司法不同向度的本质规定性,为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提供一个综合考量的语境。但是,结合当代司法实践特点,持续地推进司法公正还必须要进一步合理建构司法制度和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将下述几点落到实处:
(1)遵循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司法具有实践具体性的特点,一方面它既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又总是处于特定社会语境中的。这就要求,司法必须针对具体案件而为裁判行为,并适时适当地回应特定时代对于司法实践的特殊要求。毫无疑问,回应时展特殊要求的司法实践必须大体上符合司法自身发展规律,并遵循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只有如此,特定时代条件下具体的司法实践才既能呼应于特定时代公正司法要求,又能符应于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长期目标提出地持续推进公正司法,长久实现司法公正的需求。但是,如果过度迎合特定时代特殊的正义性需求,司法实践就可能偏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及其自身发展规律,不利于长久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2)凸显司法者司法实践中的主体。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由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转型。在任何真正司法中心的法治实践中,司法者(法官)无疑都会以某种有效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所谓司法,简单说来,就是法官将规范与事实有效结合产出合法正当而又具有社会说服力的裁决过程,因此,在成文法国家,从制度设计而言,法官不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法律解释者和富于创造性的造法者;而从事实阐释角度来看,法官不仅要是事实构成的有力建构者更应该是生活事实的深刻理解者。但是,在长期立法中心的法治发展模式下,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尚未得以足够重视,欲要深入推进法治和提高司法能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正司法需求,我们就必须提升其在规范意义和事实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其主体性。而在笔者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固然是法律和法治的意义脉络的构架性理论,其对法治发展的意义始终不可或缺,但法律沟通之纬视野中的社会事实面向的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才更可能勾勒和型塑出具有实质性意涵的真正的法律和法治。纵观近年来,无论是立法、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法律实践,这种法律沟通之纬视野中的社会事实面向的迈向规范接受者的法理学都不同程度地显现出来。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司法者在司法中心的法治实践中的主体性会逐步得以提升,其也才能以更积极地态度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才能切实得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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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一出,法治成了热词,媒体所描述的“法学家很忙”的现象生动地表现出法治在当下所受到的关注程度。举国上下对于法治的普遍关注与高度期待,无疑是件可喜的事情,但正是这种关注和期待,也要求对于法治的更深刻理解。
要把“法学家的春天”真正转化为“法治的春天”,不能满足于赞美法治,而是需要从法治的内涵出发,准确而全面的去理解法治,真正把握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为什么法治
人类社会发展出了法治,并且选择了法治,毫无疑问是因为法治具有某种价值。法治的宣传者一直致力于向我们展示法治可以实现自由、公正、平等、效率乃至于个人权利和国家强盛等诸多目标,这种表述很容易赢得受众的支持。但这种论证逻辑的漏洞在于,如果能够寻找到新的工具实现相同目标,原有的价值判断就不足以继续对法治提供有力支持了。
当然,还可以试图论证唯有法治才能够实现某些价值,其他的一切手段都不足以达到同等效果。在某些宣传中,已经隐隐然浮现了“只有法治,才能……”的强势表达。这种看似不证自明的真理表达,如果能够得以证成,自然可以一劳永逸地避免“诸神之争”,确保法治成为唯一的正确选择。但证成的前景仍然不那么乐观,因为这一“举证责任”从逻辑上就难以完成。即使现有的其他选项已经被历史检验证明不如法治,但只要人类社会还有可能创造出新的选项,我们就无法断言那只“黑天鹅”不存在。
既然如此,法治就无法通过其外部的工具价值表现出排他性优势。因此,对于法治的理解需要超越这种外在价值的视角,看到法治本身所能具有的内在价值。
法治之所以成为法治,从其自身而言,不只有静态的、抽象的法律制度,更是有动态的、具体的社会实践,通过纸面上的与行动中的规则运作,共同构成了一个协调运转的系统,并以这个系统的运转使人们获得有意义的社会生活。概括言之,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说,法治是“致力于规则治理的事业”。
这种对法治的理解,少了许多美好的词汇,却正是对于其意义的最贴切的表达,因为这意味着法治并不因其能包治百病才有意义。法治并不许诺一定令人满意的自由、公正、平等、效率的生活,甚至在法治建成之后仍然会有许多要求无法满足,许多问题无法解决。法治不过是通过规则的治理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行动提供了合理的预期,进而形成一个有着基本秩序的理性生活。将社会看作建筑的话,法治也只不过是一部分支持性的内部结构,如果说完成这个内部结构就能使之成为宏伟豪华的建筑,那无疑是结构承建者的夸张。
理解这种内在价值,那就意味着我们去攀登法治这座高峰,不是为了登临绝顶后“一览众山小”的愉悦,而是因为“山就在那里”。对于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到这一点。越是在全社会表达对于法治的欢迎之际,法律职业越是应当更为谨慎,不要轻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法治万能”式的解决方案,让人以为有了法治就能够实现那些包含于“中国梦”之中的美好想象,甚至将那些想象与法治本身混同起来。 法治应服务于国家构建
理解法治的内在价值,也就可以进一步认识到,法治的形成具有其客观性。法治的形成不是因为某些思想家关于法治的启蒙,也不是在学者的书斋或是政治家的密室中就完成了法治的设计,而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客观要求,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到回应这种要求的过程中,法治才逐渐得以形成。
传统中国社会没有诞生今天意义的法治,并非由于启蒙不足,而是由于社会发展尚未达到形成法治的基础。以市场经济与民族国家的兴起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历史运动带来的社会结构性变迁,提出了对新秩序的需求,推动了现代法治的兴起。绝对至上的国家的建构,使得法律这种现代性的规则能够排除掉那些陈旧、保守的权威的干预,在一个拥有和平的“利维坦”内部构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而从松散的传统国家向“权力集装箱”式的民族国家的变迁,使国家能够更为直接而有力地控制内部成员,从而表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对抽象个人的发现,公民的个人权利在法律中得以彰显。至上的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则通过权力在现实运作中的分权制衡来维系。现代法治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表现出丰富的面相,但基本内容仍然如故,无法离开国家、公民权利与分权制衡。
法治形成的这种客观性,意味着法治的建构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联系在一起。法治的内在价值,不仅仅是构成一个外在于国家的“市民社会”,更是要构建国家。脱离国家的法治,只能存在于理论想象之中。因此,对法治的理解不能走向“遗忘国家的法治”,如果忽略了国家与法治根本上的联系,将法治异化为削弱乃至解构国家的对抗机制,那么,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冰消瓦解之际,法治作为共同体内部的构成规则也将无所附着。
中国的法治建设,更是得突出体现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关联。中国的法治建设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一样都是近代以来外部力量所推动的社会形态变迁的产物,这就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更加不能离开国家建构。在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从文化共同体到民族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才成为可能,并得到发展。
当前所要推进的“法治中国”,既包含“法治”的建立,同时也仍然包括“中国”的建构。法治中国的建构依然是自以来中国深刻而又漫长的社会变迁的一部分,是100多年以来争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努力的一部分。因而,那些看似与今天的法治并无直接关联的革命与转型的历史,作为国家建构整体进程中的一部分,仍然不可忽视、不可割裂。
既然法治同国家的联系如此紧密,那么法治建设就是需要全国参与的共同事业,而不是法律界一家的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建设中当然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这个群体如果限于一种“没有国家的法律观”的迷思,过于强调围绕着共同体利益所建立起来的“法律人之治”的意识形态,而表现出一种与其他群体和力量的对立姿态,那么这个群体将不仅无助于法治中国的实现,反而会成为破坏性力量。 法治理性的局限
法治致力于规则的治理,使人们在有明确预期的社会生活中做出自觉的行动,明确自己行动的方向和追求的后果。这表现出的是所谓的“理性”。法治作为理性的事业,这一点从理论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重视。韦伯所描绘的法律进步的理想类型图景,就是从形式非理性出发,经由实质非理性和实质理性,达成形式理性化的法律。现代法治作为一个体系,就无法离开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作为基础,也无法离开理性化的思维方式。
理性化对于现代人的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社会组织不断扩大、相互交往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人们需要理性化的算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有章可循。因此,法治以其理性化的运作,有效地回应这一方面的需求。大国比小国更难依靠个人的勤勉与智慧来收集和处理人治所需要的海量信息,因而中国更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理性的法治,从而实现有序的治理。
理性化在现代社会洒下光辉,但光明的背后始终有阴影相随。形式理性化的法治发展到极致之后,也会展示出其负面效果,那就是社会完全被技术化、非人格化的法律规则所支配,规则的运作依照形式理性化的外在程序,而遗忘了实质性的问题。这种状态之下,人被异化为工具,社会成为韦伯所说的“理性的铁笼”。
“理性的铁笼”当然不是拒绝法治的理由,但是意识到这一点有重要的意义。逐渐完善法治体系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是好的,但也会在某些个案中表现出相反的效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形式理性化的规则会呈现出冷冰冰的面目,而他们所需要的是更关注个体的特殊性、更多体现出情感因素的“诗性正义”。
在中国这样的大国中,个体与整体的差异更容易凸显出来。近年来,围绕社会热点案件的争议的形成往往不是因为缺乏法律规则或是法律未能得到执行,而是由于抽象的一般问题的形式理性化规则和个案中具体个体的感性反应形成了尖锐的冲突。 ? 1954年9月21日,首都群众聚集天安门广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
另外,大国中复杂的层级意味着法治所需的官僚化程度可能更高,这既是法治完善的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在向公众展示理性法治的美好蓝图时,也需要给出必要的提醒,即法治会因理性化而形成成本。如果漏掉了这一点,对于那些可能因为法治的理性化而受损的个体而言,法治蓝图就成了忽悠。 法治的时空背景
法治的理性不是表现出超脱于现实的旁观者姿态,而是塑造一种可以实现的理性生活。这一目标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当中实现,而不能在抽象化的语境中实现。任何规则的治理都是指向规则形成之后的行为,从而表现出一段时间的延续。因此,法治需要一段使规则稳定下来的时间,离开规则形成与生效的具体时间背景,就只能谈论法治的观念,而非法治本身。
对于法治而言,时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而这个时间是与空间一同生成的。规则在一个特定空间内才能产生效力,空间的存在和时间的延续共同保证了规则治理。脱离了能够发挥效力的空间,时间单方面的延续就成了自然状态,而不再具有社会意义。此外,法治生效的空间不仅是地理区域,而得是一个实在的共同体,一个不是处于自然状态也不受外部权力干涉的共同体。
法治需要在具体的时空背景中形成,无法成为脱离时空背景的抽象存在。正如柏拉图笔下的雅典人在以言辞构建城邦时,先要细心地讨论这个城邦的大小、地理环境、民族构成等等问题然后才能开始立法。托克维尔则有言:“立法者像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这也说明具体的时空背景对于法治的强大制约。法治虽然有其基本的思想内容,但是要能够在现实中实现,就会接受相应的时空背景的形塑。
从时空背景的视角来看,“法治中国”并不是在中国这个地理空间内引入一套抽象化的制度就算是大功告成,而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内建立起植根于中华文明并能够自我成长的法治。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在这个空间中,地理环境与自然条件很容易形成一些相对独立而封闭的政治经济文化区域,再加之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并且包含了具有重大文化差异的不同族群,这样的空间背景提出了对于法治的特殊需求。
从时间背景而言,法治中国是在当代中国建构,这既不是一个割断了历史只有“现代化”的中国,也不是一个停留在唐宗宋祖时代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中国,而是一个历史、现实与未来连续而统一的中国。作为法治核心的宪法,就在其序言中精炼而准确地概括了法治中国的时间背景,开篇第一句就从历史开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更生动地反映了中国所要建立的法治与其时间背景之间的密切关联。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有效性
小学是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关键性阶段,也是人生的重要阶段,学生接受怎样的教育,就会成为怎样的人。小学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能够提升学生的品德,还能够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在新形势下,随着教学改革的进行,小学教师对道德与法治课进行了新的认识,从基本学情出发,确定教学策略,以此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提升教学的有效性。
1.转变教学理念,让学生有效学习
教会学生学习要比传授知识更重要,学生掌握了学习方法之后就会提升学习的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师要转变教学的观念,让学生能够更有效地去学习。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是必要的,这也能够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让学生有效地掌握知识和学习方法,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有效的学习思维。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教师需要不断创新教学观念,也需要给学生更多的学习空间和学习时间,打破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小学的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总体上难度系数要大一些,但是只要学生能够理解,并且参与到其中就能够对知识进行总结,也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针对学生比较熟悉的问题,需要学生进行自主的探究,还需要不断地提升学生自我的理解能力,让学生的思维更加开阔,让学生能够跳出以前的漩涡。[1]
2.从学生出发,优化教学方法
要想更好地提升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知识有效传播的效率,就要认真地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不断地创新已有的教学模式,不断地对学习过程进行优化,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2]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积累是非常必要的,学生参与其中才能够激发出更多的探究欲望,才能不断地产生对学习的新鲜感,不断地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教学的留白在最近几年的小学教学过程中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已经得到了全方位的推广和使用,并且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在课堂上教师并不是一味向学生灌输学习的内容,而是要给学生留下一部分思考的时间,以此让学生对知识有更多的探究性认识,提升探究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这也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突破。此种教学设计在小学的道德与法治课中能够让教学质量得到较大的提升,学生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不断地突出特定的思维和习惯,找出更加科学的答案,由此提升学生的实践和研究能力。[3]
3.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现代化教育理念当中非常强调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需要将学生的位置明确化,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更多的情感体验,才能够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从此成为全面发展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树立起以人为本的观念,首先需要教师转变思想,改变以自我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思想,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增加交流和互动,适当进行角色的互换。其次,适合进度和方向,在课堂上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使用多种方式营造轻松和愉悦的课堂教学氛围。若是学生的兴趣点比较低,教师就需要究其原因,对学生的表现作出更多的了解和反应,明确地摆正教师自己的位置,改变沉闷的课堂环境,进而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4]在新形势下,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要重新建立起新的教学模式,不断地革新教学思维,由此探究出更有效的教学对策。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对整个教学的环境和教学的过程进行优化,提升教学的整体质量,促进学生多方面的进步。在此形式之下,面对教学的内容,面对教学的环境以及教学的目标,需要教师树立起全新的教学理念。综合研究各类对学生产生影响的学习要素,做好教学的准备和设计,由此提升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5]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够更好地教授知识,让学生在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的过程中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吴宁.校企合作背景下思政课道德与法治一体化教学的方向与建构[J].当代职业教育,2015(8).
[2]王烨,阳叶青.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J].人民论坛,2014(35).
[3]王秋波.案例教学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J].山海经(故事),2016(12).
[4]张翠梅.公民德性的三维建构与法治秩序生成[J].学术交流,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