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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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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1篇: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第2篇: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技术是为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目标所采用的工艺、技能、方法和过程的集成”。项目技术管理是对项目技术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活动[1]。“BOT+EPC”工程总承包是近年来国内高速公路领域快速发展的一种新的建设管理模式,在国内,EPC总承包人通常也是项目投资人。自该模式在我国实施以来,相关企业不断探索与完善有关管理体系,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2]。规范从总承包项目组织、策划、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阶段,对项目风险、进度、质量、费用、资源、安全、信息、合同等分别做了规定,但对技术管理却极少提及。多年来,各总承包企业大多套用传统施工业务的技术管理模式与方法,缺乏对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难以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在新型的“BOT+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有较大局限性。

2勘察设计管理

在设计阶段,施工分包方尚未进场,主要管理对象为勘察设计单位。鉴于国内EPC总承包商专业设计水平普遍不高,目前多数“BOT+EPC”总承包项目设计任务由业主另行发包,少数由总承包商分包给专业设计单位。对于由总承包商自行分包的设计管理,可直接进行计划、组织、指挥与控制。而对于由业主单独发包的设计管理,总承包商对设计管理的直接任务主要集中在协调与计划上。必要时可借助其同时为项目投资人的双重身份,间接地对设计工作进行组织、指挥与控制。总承包方应掌握第一手勘察资料,为初步设计阶段后期的设计优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勘察设计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详细掌握现场建设条件及初步设计方案;2)及时收集勘察过程资料,分析地质情况,评估其对设计方案的影响;3)核实取土场地质勘察资料,对拟定的取土场进行钻探,核实土质可用性与可取数量;4)核实各工点特别是桥梁、深路堑的钻探孔数量与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现场地形地貌是否相符;5)详细记录初勘、详勘专家评审意见,监督勘察单位逐项、合规落实到位;6)及时获取初步设计方案等资料,从有利于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出发,分析、评估初步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与可施工性,为实现项目增值打下坚实基础。

3设计优化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的路线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均已基本确定,但部分段落在建设环境、工程规模、技术重难点、设计方案可实施性等方面有必要逐项研究,以减少后期施工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在“BOT+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借助平台优势可充分整合设计与施工资源,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合理优化。在初步设计阶段解决可能在施工阶段出现的诸多问题,为项目施工阶段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随着“BOT+EPC”总承包模式的日益推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设计优化工作已成为企业保证施工安全、提升工程质量与效益的一项前端价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一开始,总承包方就应主动对接,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并踏勘现场,掌握设计意图和价值点,加强与设计院等相关方沟通、交流,反馈相关建议。积极推动设计优化工作,提高项目建设效益。

3.1路线总体平纵面调整

调整部分路段平曲线,适当绕避施工条件不良地段;调整线路纵坡设计,尽量平衡挖填方,同时,减少部分桥梁长度、降低桥墩高度。路线设计方案中跨线结构物是控制线路高程的主要因素,需要重点考察现场既有道路是否具备通过改造降低路面标高的条件。

3.2桥梁长度及跨径调整

主要对桥梁结构、布孔及工艺进行优化。从施工安全性、资源利用率方面考虑,提出进一步优化建议。在保证桥长及桥下通航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布孔,基于减少水中墩与不良地质段桥墩、不大量增加路基填方的目的,适当缩减部分桥梁孔数。

3.3涵洞、通道

从承载力要求、经济、施工便利等方面考虑,在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前提下争取涵洞、通道尽量就近合并,将部分具备条件的纯排水用的钢筋混凝土盖板涵改为钢波纹管涵。

3.4深挖路堑

岩质完整的边坡,宜充分发挥岩体自稳能力,适当减少防护工程量;泥质及裂隙发育地段边坡除采用较陡坡率并加强防护外,也可考虑缓坡率,增加开挖量、适当减少防护工程。深挖路堑的优化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所需地材供应情况,并应结合路线平曲线的调整进行。

3.5取土场设置

土石方调配应优先考虑主线内可用土石方,详细考查取土场选址以减少综合运距;结合路基挖方土石料路用性能优劣、填挖平衡的具体情况,在各施工段内统筹设置取土场。加强现场考察,做好沿线土石方调配方案,对拟定取土场进行土工试验与储量调查,合理确定线外取土场位置及规模。尽量将满足实际施工需求的取土场用地体现在施工图上。总之,设计优化应结合技术、经济、安全等情况,从多方位、多角度、多专业综合考虑。不仅要避免过度优化,部分路段还应视实际情况加强设计。

4施工阶段技术管理界面与职责划分

整合相关资源、合理划分管理界面、实行分级管理是EPC总承包项目施工阶段技术管理的特点与重点。总承包方负责在本公司及业主管理框架下制订具体技术管理制度、标准、流程;组织重要技术方案策划、评审,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行全面监管。总承包方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充分发挥平台优势,整合路基、路面及后续专业相关设计与施工技术力量,全面梳理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性;2)监督各项技术规范的实施;3)组织图纸会审、施工技术交底、典型施工、工艺研讨与优化、工艺纪律落实等过程控制工作;4)对接设计代表组,组织变更方案经济性、合理性审查;5)组织并参与重要技术会议;6)组织编制技术管理总结与技术培训。分包方按业主及总承包方技术管理制度要求完成项目施工策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工作;在总承包方的组织下进行图纸会审并提交审查意见、进行科研与技术总结活动;按批复的方案组织现场施工。

5施工阶段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总承包方应主导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分包方的管理体系必须符合总承包方要求。技术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1)技术管理组织机构;2)技术人员资历要求及分工;3)技术管理制度;4)项目技术管理策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计划、关键技术重难点管理、首件工程实施计划、技术总结与培训计划)。在对多个不同分包单位的管理中,各方管理体系有差异,总承包方需提前进行相关制度宣贯,过程中加强合规性检查。

6突出总承包人主体地位、实行分级管理

从项目全局出发,结合业主、上级公司要求,建立适合本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各项工作申报、批复等管理流程。重点进行各方履约、履责以及各项工作展开的合规性管理。1)制订技术、设计变更等管理办法,突出履责考核机制。2)作为承包主体,组织主要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确保先编审方案,后按方案施工。按技术管理计划督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组织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做好总体技术交底,督促分包方严格执行“三级”技术交底。3)统一管理设计变更,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职责。EPC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存在分包-总包、总包-业主2层含义,总承包方需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做好对业主、分包方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做好内部管控。分包方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具体工作,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工作进行帮扶、监督、检查与考核。

7重视技术团队建设

开展制度宣贯与培训,统一总包与分包的技术管理理念,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同时,根据项目推进程度,组织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达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结果优良的技术管理目标。成立以总承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部主管、各专业工程师及各分包项目部总工程师为组员的技术团队。加强各专业间技术交流与相互学习,促进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成长与提高。

8结语

“BOT+EPC”总承包模式是一种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建设”环节嵌入EPC项目管理的复合模式,总承包人同时也是项目投资人。根据这一特点,总承包人得以发挥平台优势,合理划分管理界面、分级实行技术管理。同时,整合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等资源,综合土建、路面、房建、机电、交通安全、景观专业,合理优化设计,减少各专业间施工干扰,降低施工风险与投资成本,创造前端价值。

【参考文献】

第3篇: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由于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了围标串标的行为,这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还会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种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论文对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根治措施,希望能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

公路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根治措施

1引言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内,公路交通行业是最早引入招投标机制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得到了篷勃发展。招投标机制在公路交通行业内的应用不断规范和改进,这对我国公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1]。在我国公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招投标主要采用的评标方法为无标底合理低价法,这种方法虽然存在着很多优点,但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导致很多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串标。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些行为进行防治。

2评标办法的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高速公路修建项目中引入了FIDIC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招投标法,并提出了综合评价法进行招投标,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在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中应用。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我国提出了双信封评标法,并在2004年推迟了无标底的合理低价法。以上这些是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发展。由于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了围标串标的行为,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这种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2]。

3围标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

3.1投标人借用他人资质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提高中标的可能性,借用多个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采取统一制作标书,分别报价的方式,以提高中标的概率。通过投标价格是无法发现这种围标行为的,但是通过投标文件、保证金等内容就比较容易发现这种围标行为,因此,在公路工程投标中很少出现这种围标行为。

3.2串通其他投标人

组织者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一一进行谈判,以购买其他单位的投标权。通过这种方式组织者可以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提高中标的概率。但在这种情况下,组织者需要花费非常大的代价。这种方式所确定的投标报价往往会偏高。一般情况下,在技术水平复杂、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方可出现这种串标行为。

3.3形成固定联盟

有些单位之间形成一个固定的利益联盟。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由这些单位轮流获得,在有多个标段发包的情况下,每个单位均可以获得各自的项目。这种围标串标行为呈一种新发展趋势。这种行为比较隐蔽,不容易进行查处,因此,对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有着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4围标串标行为成因分析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4.1资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漏洞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获得相应资质之后,就长期不变,一些单位主要是依靠出借资格或者配合投标的方式以获得相应的利益[3]。甚至在部分人员手上拥有多个施工单位的资质,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可以配合他人进行围标串标,即使在投标过程中意外中标,可采用分包转包的方式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这样同样可以获得利益。

4.2合理低价法存在不足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招投标方式是合理低价法。这种方法过于强调价格或者随机因素,对于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公司信誉等方面的实力则较为忽视。施工企业不管其在规模和信誉上存在多大的差距,在合理低价法的招投标过程中均是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主要考虑的决定因素为价格。并且,合理价格是所有投标人平均价乘以平均因素,这种方式就很容易产生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

4.3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所受到的惩罚成本低

根据相关招投标法,如果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法律对于违约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较低,往往只需要缴纳较小数额的罚金。对于这些施工企业而言,违法进行围标串标所受到的处罚成本远远小于其非法所得,因此,法律的处罚是无法遏制这些施工企业的投机心理,导致很多施工企业在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变本加厉地进行围标串标。

4.4社会诚信缺失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因是,在整个工程领域内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这是这些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串标行为的基本原因。

5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治措施

5.1改进评标办法,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对于公路工程中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应改进评标方法,从规则上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采取的措施为:①交通运输系统采取资格预审投标人名单保密的措施。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名单对外进行保密,杜绝不法分子与其他施工企业相互沟通的可能。②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在投标现场采用随机抽取系数,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③在招投标中如果采用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则大力推行双信封资格后审的方法,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确保通过资格预审名单的保密性。

5.2完善配套制度,修复程序上的漏洞

我国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一些漏洞,因此,为了杜绝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4]。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有效杜绝围标串标行为。并且,可以根据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具体情况,对于公路工程的分包行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研究科学合理的适用市场需要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中均设置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确保招投标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3改革资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按照我国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施工企业需要申请相应的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材料以及时间进行申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施工企业的转型和发展。因此,对于少数技术要求特别高的行业,可以设置一定的资质要求,但是对于其他通用技术的行业,应逐步弱化相应的资质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甚至在整个社会中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从思想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采用诚信评价的制度代替资质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对于工程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主要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能力、施工水平等。

6结语

当前,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竞争激烈,不良施工企业之间为了得到投标成功而采取围标串标。本文结合工程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了公路行业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探讨围标串标存在的主要原因,提出一些根治围标串标行为的措施,旨在能为同行提供参考借鉴。

作者:李雪松 单位: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玲.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围标串标行为治理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2】吴长才.公路建设项目围标串标行为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9.

第4篇:公路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国策为世人瞩目并吸引着国际上广大的投资者、合作伙伴和34国际金融机构,其工程承包市场当然亦成为国际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大循环的重要力量。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必行之作,其理由如下。

(1)发展之需。众所周知,近年来,外商外资合资特别是港台投资等工程项目势头仍好,据报载1996年外资在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开办企业等投资约达400亿美元,业主要求按国际标准进行监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有关机构等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涨幅较大,实施上述项目均把监理制作为贷款项目基本条件之一,一定要按照FIDIC编撰的合同条款、项目管理协议和咨询协议等文件执行。

(2)竞争所需。国际同行关注我们,我们需要同国际接轨,我国有650余家注册对外经营权的国际工程或咨询公司。

(3)改革之需。监理制确实是一项先进的、科学的、成功的、通行的国际惯例,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所承认接受实施,值得学习和借鉴大力推行,并应在我们实施前8年的基础上,总结--完善--修订--实践,使国际惯例同中国国情密切结合更具特色。

(4)体制所需。无论是从建筑业性质、功能效果认识,还是从管理规律、监理效益讲,还是从国际化、专业化的高度看,都充分说明,组织一支强大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班子,全面实施、大力推行监理制的必要性。

二、国外监理公司机构的主要特点纵观发达国家监理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运作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人才高素质化。他们拥有在工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制订的权威性国际通用的范本和国际惯例,他们知法律、会管理、懂技术、通经济。欧美国家的监理工程师,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认定的,一般经过学习(3~5年)--实习(3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发RICS证,法国对其资质要求似乎更高,如除上述程序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经历,要通过法国建设部"技术监理审查委员会"资审面试确认方可。经上述严格的认证过程,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胜的管理者。美国工程管理专家约翰逊认定工程项目经管失败重要原因之一的首要就是监理工程师阅历浅薄经验不足所为。

(2)业务宽深化。英美咨询监理业的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发展均达宽阔深长的高水准程度,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无论是英国实施的Q.S制即测量师(QuantiySurveying),还是美国开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nn--Management),还是60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广泛采用Projt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

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在目前仍通用的IGA--80PM的导言和附录A中,都提到了监理范围,其深度及广度都反映了国际监理业的高水平操作,监理工作的前期化和延伸化,使监理具体业务内容纷繁责任重大,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计划、项目工程技术设计、采购与发包、施工管理、试运转等大项到工程监理的38个子项,囊括了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及其配套工作,资金筹措、项目目标总控制、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投入运营以及项目的后评估等一整套系统监理。自80年代以来,中东、北非的某些目家的工程项目,尤其是私人工程,采用此法即业主全权委托工程顾问公司做为人进行全方位监理,年终或工程终交后结算财务交回利润,如沙特等国就早已开展了这一方式。

(3)监理组织模式化,欧美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理组织及现场监理机构已形成模式化,大体为线性式监理结构、职能式监理结构和矩阵式监理结构等三种模式。当前国际上流行的以矩阵式居多,下面提供的欧美、日本、香港等地的监理组织模式,基本思路以矩阵式为主导,该模式融线性式和职能式为一体使其优化组合,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更具特点:①从图1中可看出矩阵式监理组织命令源较少,易于管理,提高工效;②作用兼顾,既有利专家及工程技本人员的特长发挥,又可施展职能部门的作用;③适用性大,该模式完全胜任对于项目的监理,又通用于对多合同大中型工程的监理;④体现了高智高效高能的工程咨询、工程顾问、建筑师事务等性质特性。图2列出了驻地监理机构,在现场设立的驻地监理班子,一般情况下,在现场总监(驻地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设行政、技术和合同等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理任务。

如约旦哈西姆皇宫工程的监理就是由业主委托日本丹下设计咨询公司,对工程合同的实施全权监督、检查、控制与管理的。该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万㎡,合同总造价3400万美元,合同总工期900天,由上海中建工程公司承建,设计由日本丹下健三设计事务所承担,该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在现场派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行监理职能,下设三个室:办公室2人,负责文秘、信函、档案;(监理)工程师室8人,包括建筑、结构、机械、电器等专业,负责现场监理技术工作;估价师室2--3人,主要进行合同与预算管理。美英流行PM型施工监理,如其通常的组织形式为(图3)一些大型发展集团,如香港新鸿基,北恒基、长江实业等内部都拥有自己的PM队伍协调平衡公司的发展。

国际监理公司其规模大致是:大中型(咨询)监理公司一般为25人~130人,小型(咨询〕监理公司一般为5人~25人左右。在美国小型监理公司约占75%;大中型者约占25%。国外监理公司的监理设施较完备,除现场根据需要由业主或承包商免费提供必要的设施外,还有自己的固定设备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实验室、勘测设备、运输工具、通信器材等。

按FIDIC文件精神,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①在总包分包管理上,有权对其工程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监督,对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包括项目经理提出解雇要求,如FIDIC中第1.1(A)iv、16.2款等;

②在工程现场协调上,有权调理审批总承包商、甲方与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等协同施工。如第15.1、4.1和2条款等;

③在工程技术上,负责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批准和认可图纸变更等,如FIDIC中第6.4、7.1条款;

④在有关法律处理上,担任第一位调解人角色,对业主与承包商的争议事项,以合同为依据,中立、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如FIDIC中第67.1、67.2、和67.3条款等;

⑤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上,是业主的人,根据业主的授权范围进行诸如索赔管理,财务支付、各种签证等现场实际工作。如FIDIC中第51、52、53、60和69条款等等;

⑥在工程进度上,有权行使工程全过程的控管。批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下达开工令、要求承包商报施工作业计划,跟踪检查施工进度,签发部分工程交工、基本交工和竣工终交证明书。如FIDIC中第14、40、46、48条款等;

⑦在工程质量督查上,有权对材料质量、操作工艺、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当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时有权勒令返工;在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有权提出修补内容和要求等,一直到保修期结束发合格证为止,如FIDIC中第36,38和49条等;

⑧在工程造价控制上,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工程合同的现金流量计划,负责签署工程款付款凭证,签认工程变更确定以外风险等,有权调整单价,必要时进行工程估价,如FIDIC中第14.3、51、52、70条款等等。

(4)酬金优厚化。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间,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叫设计监理费),东南亚大多数国家收1%~3%,台湾省收2.3%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其监理费用构成包括:

①直接成本3项:A现场监理人员的工资与津贴费;B用于项目上的专项费(如交通差旅费、通讯住宿费、人员培训费、仪器设备租赁使用费等);C该项目所需用的外部服务活动费;

②间接成本两项:D监理单位管理费、各种税金;E利润。国际上最为流行的监理费用基本计算方法以下面两种方式居多,一是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取费,二是按监理费用成本加一定比例或数额酬金。据国外资料介绍和实际情况看,监理工程师的月收入在2000~5000美元以上,总监的月收入还要高,如丹麦金硕国际咨询公司只派了5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京津塘高速公路的监理,两年多的监理咨询费高达135万美元,大项目因实施周期长,现场还要提供更优厚的生活办公条件以保证工程顺畅。

(5)职业道德准则化。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咨询业)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所谓科学性是指监理单位要以合同文件为准绳,以国家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独立地按法监理;所谓公正性,是指监理单位在合同、规范、标准、法律等项下,既要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所谓中立性,是指监理单位不得,应努力用正当的手段,以自己的实力为客户谋求最大的效益;所谓服务性,是指监理单位不但要坚持合同严格监管,还要预防为主热忱帮导。为此,有些国家与地区强制性规定,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必须遵照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与地区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以使监理工作纳入正常轨道上运作。

三、我国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建设监理较国外监理工作的明显差距,主要是:

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表现在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欲走出国门难度较大。此外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的一套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目前尚未掌握自如,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阔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我们监理业实现产业化、国际化的重大障碍。

2.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即在监理行业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与国外监理相差甚远。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地区保护、违犯交易、行政于预等不良因素,有的行为与推行监理制的宗旨大相径庭,已到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的不可容忍的地步。

3.监理深度远未到位。且不说国际上权威性合同文本上提到的几十项监理业务仍是我们的理想目标,即便是我们自己规定的"三控"(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设计等单位间的关系)的监理任务亦尚未达到目的。这当然与机制、认识和内外部条件梗塞有关,当前现场监理普遍处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徘徊着,不早日突破这一步,我们的监理业就很难与国际接轨。

4.监理费率偏低。国际(咨询)监理业的高值化已运行数年,对咨询监理人员的待遇和条件日趋增势,如美、英等国的月酬全高达1万~2.46万美元;日本、印度、韩国等国的月酬金也为2000美元~1.0万美元,我国监理费率低造成监理人员酬金低下的状态引发监遵人员的一系列问题。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还是5年前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的指导性价格,我国的监理工作者在这种低费率、低酬金情况下任劳任怨辛勤工作奉献多年,是到了改革监理费取值偏低适当提高监理人员酬金的时候了。

四、加快同国际接轨的步伐

我国建设监理加快同国际接轨的步伐,应该在以下各方面加紧工作,缩短我们同国际间的差距。

(1)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①下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培训、某工程项目培训等;②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有真才实学的国外专家讲学,了解和把握国际工程建设监理运行规则;③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④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培养建设监理的专门人才。象今年5月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请FIDIC主席路易斯和FIDIC亚太地区主席黄汉腾先生来华讲授国际工程咨询监理业务,就是培训咨询监理高级人才的一项很好的举措。

(2)完善监理工作系统和体系。监理工作系统和体系包括监理机构、监理法规、监理单位、监理依据、监理模式以及监理合同等等。如美国建设监理由国家商务部主管,监理的行政法规是《全美统一管理法》,技术规范是《建筑法规》和各专业法规,美国建筑师协会制订的《业主和建筑师协议标准格式》简称AIA合同文件B141为常用咨询服务合同,法国建设监理是由法国国民议会立法,法国政府建设部核定为数甚少的质检公司进行,监理依据是法国规范"DTU"和法国标准"NF"等。我们可参照国际惯例和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运作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研制出适宜于我国国情特点的监理工作系统和体系,如FIDIC通用条款外我们可以制订中国式的FIDIC专用条款,以适应国际承包工程和国际借贷机构贷款项目的需要。此外还应推行如国际标准ISO9000质保体系认证、联合国167号国际安全条约,制订与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技术、经济三者密切结合的技术、施工程序、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同时参照这些国际文件,研制我国的建设监理服务范围和质量管理办法,对监理单位应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和考核细则,保证业主、承建商、监理单位的共同利益,发挥他们的作用。

(3)积极主动开拓国际市场。这是建设监理同国际接轨的最佳和高效率的办法。不断开放的世界格局,特别是亚太地区更具前所未有的极好发展与合作的机遇,全球工程咨询(监理)网络的建立,这为监理(咨询)公司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条件。为此,

①要建立自己的信息网,包括国内外咨询商、专利商、中间商、外事窗口、有国外关系的个人等,这样就可以多维的得到客户需求、社会要求、市场动态、项目信息、国际汇价、竞争对于等信息,排除信息不足坐失良机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