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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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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

第1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一、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正在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新开展试点的城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选择试点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可侧重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试点,也可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再行转让的试点。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和可行性研究,拟订出让计划和用地指标,办理报批手续,做好出让前的准备工作,防止盲目出让、仓促行事。当前出让对象主要是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有条件的公司、企业。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事先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预报。拟出让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方可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由出让地块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也是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必须审慎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地价评估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期进行评估,分区拟定基准地价,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综合平衡后,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依据。为吸引外资,对国家鼓励举办的外资企业,其出让金可以实行优惠。但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国家颁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低于国家规定的,需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五、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目前只限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如扩大范围,须报国务院批准。土地成片开发要贯彻以建设项目促开发的原则,重点鼓励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以及先进技术产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建设项目。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维护国家主权,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国家保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出租时,必须按《条例》规定,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对《条例》前未经批准发生上述行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区)组织申报试点,通过试点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七、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转让、出租价格是否合理;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处罚违反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项工作的领导,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

第3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4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

第5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6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经字第1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土地问题,应适用于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联营主体的农村一方应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队),联营企业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村民可以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只有承包使用权,因此,个人以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全民所有制单位联营是不适的。

二、原非法使用的土地经补办手续后,其合法性应从批准补办手续之日起算起,不具有溯及力。

第7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

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要讲究实效,要在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同时,结合各自的职责和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学习掌握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要严肃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8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的要求,要切实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认识上要有新提高

1、对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要有新认识。一方面,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土地管理面临“两碰头、一忧虑”的形势,矿业受到“一紧一松、震荡调整”影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土地和矿产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出各地极大的改革热情,土地流转加快,各种探索踊跃,规范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繁重。二是中央和地方新增投资力度大、范围广、建设时间集中,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项目用地有可能出现井喷式上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供求不足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违规违法用地可能反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从今年开始执行,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违规违法用地势头,大量问责的局面将令人忧虑,严格执法监管的阻力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三是经济危机影响可能还没有见底,总体上可能继续下行,矿业支柱产业遭到严重打击,主要矿产品产量增速明显回落,矿产企业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一些矿业企业可能减产停产。

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级领导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重视,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关注,为我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动力。从土地管理看,15号令的实施和共同责任机制的建立,必然会增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用地需求短期内迅速增加和用地总量的控制,必然会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我们加快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从矿产资源管理看,一批小型矿山企业的停产倒闭,给我们提供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合重组矿产资源的有利条件,找矿、管矿、用矿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

因此,当前国土资源工作既面临困难与压力,同时又面临机遇和挑战,这就是我们的形势,大家必须清醒认识。

2、积极应对,在保护和保障上要谋求新发展

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局面,我们该如何审时度势,变压力为动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紧紧把握“守底线、保增长、调结构、防反弹”的工作大局,主动作为、顺势而为。

一要积极应对。就是全局上下在压力和挑战面前始终保持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保持积极进取、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气概;要有迎难而上、战胜和压倒一切困难的勇气和决心;要有志在必得、勇创新业绩、勇攀新高峰的志气和信心。

二要主动作为。就是不但要有积极应对的信心,更要有积极应对的行动。从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出发,就是要做到以下“八个主动”:一是主动学透政策业务。特别是要认真学习弄懂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的两个通知,不断促进扩大内需和加强用地保障监管的具体条件措施。二是主动分析把握形势。对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全面把握,明确自己的位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三是主动沟通。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必要时主动上门。四是主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力求实现感情上零距离、时限上零超时、质量上零差错、服务上零投诉。五是主动协调处理矛盾。工作过程中碰到矛盾和问题,主动协调,需要调整的主动调整。六是主动督办跟踪进展。对相关办理环节主动督促,主动跟踪。七是主动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要主动报告,主动反馈。八是主动征询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进。

三要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就是要提升保障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提升自身素质。这是我们积极应对,主动作为的目的。一是提升保障能力。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就是提升保发展的能力。二是提升监管水平。就是要正确处理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监管的关系,统筹二者的关系,既不能以监管为由对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消极作为,更要警惕以保发展为由弱化监管。既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三是提升自身素质。就是要全面提升集体和每个人的自身素质。提升队伍的整体功能、机制体制创新水平;提升每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提升每个人的廉政勤政能力;提升每个人的政策与法规水平;提升每个人胜任工作的业务技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在土地征收方面,要重点提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服务能力、提升规划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能力。在土地利用方面,要重点提升把握土地市场的能力,努力争取土地供应总量不少于去年,土地出让总量、出让收益不少于去年。在执法监察方面,要重点提升执法监察的整体功能、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共同责任机制的效能和水平。在矿产资源方面,要重点提升推进矿山环境整治能力和矿政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撑矿产资源利用的能力。四是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拉动内需项目用地需求;确保国家重点项目、省重点工业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确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环境、农村基础设施等民生项目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明确要求,凡没有完成“三个确保”任务的,就暂停受理批次用地报件。

(二)在试点上要有新突破

*市国土资源局与成都土地督查局开展共建保障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对破解我市土地管理难题,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真抓实干,全力以赴,努力实现五个突破:

一是力求在贯彻宏观调控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动态评估和滚动修改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是力求在落实共同责任上实现新突破。通过建立共同预防机制、联合执法机制、与干部绩效考核挂钩机制,着力推进土地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土地执法预防功能,强化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果。市委、市政府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奖惩问责,形成保护耕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由国土部门一家管地大家用地变为大家管地大家用地的目的。

三是力求在开源节流上实现新突破。研究细化优化产业结构供地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做好“扩增量、挤存量、快审批、调结构”文章。积极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田向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规划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三集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是力求在统筹城乡用地上实现新突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土地流转新制度、“城中村”重建改建新途径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办法,逐步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逐步开放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培育流转市场主体,规范流转市场管理。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

五是力求在维护群众权益上实现新突破。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在地政管理上要有新拓展

一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管地”。要全面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健全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此,要切实落实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大建设占用补充耕地力度,确保我市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加强批前监督、批中审查、批后核查和日常监管,从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要层层签订执法监察目标考核责任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工作机制和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加大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全社会守法、护法、用法。

二是认真抓好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划地”。现在我们突出的问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衔接不够到位,从而导致了建设需要的土地和我们现行规划矛盾突出,许多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选在了基本农田和农用地上,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矛盾非常突出。要按照土地二次调查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一边摸清底数一边开展二轮规划,做到土地二次调查与之齐头并进,使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前瞻性、指导性。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功能,在规划修编中解决好指标约束、耕地占补平衡等关键问题,处理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在保护的基础上满足全市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全面了解法规政策,搞好确权登记“盘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别是所有权的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认真盘清我市实有的土地数量和地类。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二调”各阶段的工作,通过掌握准确详实的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市的土地利用状况,搞准土地资源家底,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用地基础工作。当前,“二调”各项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并已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察和问责事项,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加快进度、严把质量、突出重点,及时提交调查成果。按照这次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负总责。对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将启动问责机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项目审批。

四是研究政策,依法“征地”。首先,要研究好政策。经过我们反复的了解调研,发现在征地过程中,有一些把握不好的情况,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地可以不征而又报征。比如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老百姓的民房拆迁,老百姓原来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搬迁到其他地方,应该说属于农民建房,报上去批了又征,既占指标,也增加了审批难度。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要做好业主的工作,避免盲目征地。现在投资商进驻以后,都想尽快把土地证办理好,而且要求多批地,以土地作抵押贷款。这样既占了指标,经济效果又不好。第二,要依法依规征地。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和实施工作。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探索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途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审批环节,严把征地费用兑付关,对征地费用有拖欠,不兑现的,一律不予批准农地征转用。第三,根据部、省厅安排,将计划一次性下达改为年初预下达,年中执行奖惩和年末调剂的要求,实现差别化管理,把指标纳入计划、目标纳入责任、成效纳入考核,努力做到用好计划内的、争取年中奖励的、保证年末调剂的、多管齐下,确保重点项目落地。

五是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搞好“三项整治”,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地”。第一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用地后备资源。要按照用地的规划计划,统筹考虑、超前谋划、先行安排,做好补充耕地储备工作,确保各类建设用地顺利报批。同时,要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和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克服重前期建设轻后续保护管理的倾向。第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富余指标可通过增减挂钩置换给城镇使用。第三是积极开展空心村、废弃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争取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缓解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压力。下步我们重点是对已搬迁或破产倒闭国有企业的占地进行开发整理,将其从国有建设用地变为真正的农用地,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用地指标,挖潜生地。

六是“四位一体”无缝对接“供地”。规划、耕保、利用、地籍“四位一体”一张图管地,构建统一的土地监管平台,并严格开展批后、供后监管工作。加强对批次用地供地情况的检查,确保当年批准的土地供地达50%,上年批准的供地达80%,前年批准的供地达90%。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土地供应率过低,批而未供情况突出的地方,采取果断措施,暂停农地征转报件审批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内涵挖潜、节约集药”的要求,加大闲置、存量土地的清理、开发整理和利用。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开发整理,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净地”、“熟地”出让,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加快土地利用速度,促使潜在的土地生产力尽快实现。

七是节约集约“增地”。就是向天要地,向空间要地,城市建设要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住宅、办公向高层发展。在工业用地当中,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限制厂区内绿地建设面积,控制别墅及低层住宅建设;鼓励原有的低密度和低容积率的厂房,改建为高密度、高容积率的多层标准厂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规定,对投资总额达不到500万元以及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2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八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地”。所谓分地就是积极向领导建议,新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尽量不要占好地,尽量占荒山荒坡。要按照城市片区基准地价和农村土地分等定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提出工业、居住、商业用地意见、建议,合理分配各种土地资源。致力推动城市发展尽量不要占好田好地,把好田好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起来。另一方面,工业项目选址尽量在空闲地和坡地,或者是产值较低的农地,把优质良田真正的保护起来。

(四)在矿政管理上要有新成效

2009年,矿政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241号文)及其实施办法为主线,突出两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动员各界力量“找矿”。按照“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依靠科技和人才”的要求,完善鼓励矿产勘查风险投资制度,要以找大矿、找好矿为目标,加大地质找矿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勘查与开发利用,加强与地勘单位的合作,支持、鼓励和引导有技术、有实力的优势地勘单位开展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勘查,根据他们掌握的地质资料,选定拟出让区块。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私下交易,违规操作。凡属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划矿”。加快推进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要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确定拟进行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按照计划投入的要求,每年按计划投放探矿权采矿权。要加快建立“规划控制、计划投放、使用有偿、责权统一、合同管理”的投放机制,真正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龙头作用。要强化矿业权设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业权报件,一律不会审,不报批。

三是突出监管“治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常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为重点,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动态巡查,全面遏制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巩固整顿成果,严防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实现由重审批轻监管到审批和监管并重、突出批后监管职能的转变,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矿业权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分片包干、定点到片、责任到矿、在岗履职、明确奖惩的工作机制。

四是强化整合“活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关闭禁采区,收缩限采区,集聚开采区,调整矿山布局。对辖区的矿业权分类实施整合,改造提高一批,整合集中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压缩矿山数量,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将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开展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使矿山开局明显合理,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显明改善。

(五)在党建工作上要有新加强

这次工会会议对今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确保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又快又好发展,怎样叫做“又快又好”?我的理解就是,既要圆满完成全市2009年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又要实现干部安全,一句话就是要“工作干好,干部不倒”。为此,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三个加强:

一是要加强班子建设。一个单位是否能有大的作用和发展,领导班子的作用很重要。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用心谋大事,带头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班子成员之间要团结一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强化全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勤政务实,这样才能带出一支作风过硬的队伍,才能全面推动各项工作。

第9篇:国家土地管理范文

(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地价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基准地价的市、县,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六、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土地审批和资产处置权力,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二)坚持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要抓紧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

(三)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