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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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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1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272-02

“法治意识”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等,它蕴含着人们对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具体来说,法治意识是指人们相信法律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它既要求人们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求人们去领会法律的精神,并领会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同时以法治的价值来指引其生活。[1]因此,“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有充分认知、信任、依赖且以法律信仰为最高境界的国民精神状态,它是法治主体内在的素质和精神动力。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基本现状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与共同追求,“依法治国”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得益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任重道远。

1.法律认知提升,但法治“思维”缺乏。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广大大学生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不断得到增长,普遍形成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整体认知,对法律具有较强的认同感,对“平等”、“自由”、“法治”等意象有了感性认知。[2]但大学生头脑中缺乏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现实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行为以及行为预期等,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大学生法治思维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与法律规定观察和认识社会问题;二是不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判断社会问题;三是不会进行综合衡量,从而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

2.权利意识增强,但“维权”意识淡薄。当前法制教育的普及使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是他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比如对人身权利、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权、劳动权、休息权等都有一定的了解;二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国家大事,比如交通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贫困山区孩子的教育问题,他们会自发组织“志愿者活动”和“献爱心活动”;三是他们开始对参与公共事务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比如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等。但他们没有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学生被人勒索、抢劫,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头脑发热,采取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大学生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时,不敢也无法(因为没有发票等证据)找商家索赔。这些都反映出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3.追求公平正义,但“权力”意识浓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同志曾经说过:“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大学生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他们希望自己合法的生存、居住、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希望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希望参与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活动的过程能公开透明,反对控制过程谋取不当利益,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但受“人治意识”的影响,权力意识浓厚,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有权有钱的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达成个人目标就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比如在对待考试问题,有些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获取学分,无视考试规则,;再比如在评优或竞选干部等问题上,采取送礼、请客等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等,严重败坏了考风、学风,破坏公平正义。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措施

提高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我们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切实做好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工作。

1.重视知识内化,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社会每个公民的内心里”。“让法律刻在公民内心里”就是法律知识内化。法律知识内化就是通过知识交流、知识共享和知识实践,让大学生理解和吸收法律知识,从而去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去影响自己的处事方式和行为习惯,从那种守法的“自在的过程”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高校法制教育要重视法律知识内化,着力法治思维的培养。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从学会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脱离具体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来思考、分析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现象,才能让大学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只有经过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对现实社会的剖析,才会自觉运用法律分析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使自己对法律的感情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从而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

2.推进宪法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推进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对宪法确立的重大制度和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基本的遵循,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和民生事务中去。开展宪法教育就是要使大学生充分了解宪法给国家面貌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历史性巨变和进步,使他们意识到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民利、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法制保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倍加珍惜宪法,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大学生能够参与到立法讨论和公权力的运行中来。大学生可以通过立法听证和意见征求等形式,参与到这些立法的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有关意见;同时主动参与学生的事务管理,在参与中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二是要通过宪法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监督意识”,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大学生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恐高、检举权利,进行法律监督。三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与自己“公民”身份相匹配的义务。法律赋予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还有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遇到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四是要通过宪法教育以增进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意识作为规则意识教育的主线,引导他们依据法律规则来思考和解决那些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3.加强依法治校,着力营造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良好校园氛围。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阵地,能否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提高法制观念是依法治校的重点。高校要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办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制订符合高校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法律知识是依法治校的基础。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纳入高校课程体系,保证法制教育有教学计划、有充足课时、有适用教材、有专业教师。要大力拓展法制教育的教学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

维护学生权益是依法治校的根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坚持权利义务的理念,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上,严格按规则办事,保证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对那些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合法,处置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同时可以建立大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生被处分前的陈述、申辩和处分后的申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育除了需要学校的重视、社会的配合,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外因有影响,内因才是关键。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意识,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践行,在社会上弘扬,只有这样内外结合,才能真正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不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陈蕾.浅析中国现代法治意识之生存状况[Z].民主与法制网,2012-06-04.

[2]教育部大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中心.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调查报告[R].2014-05-28.

第2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一、规则是社会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础和重要依据

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是法治的基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若不在社会生活中运用规则思维就谈不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因此学习和研究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意识、运用规则思维是理解、培育和运用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是对法治思维研究的具体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思维保障。当前,在实践中无论是手握政权的公权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种程度上缺乏规则意识,公权力者的强拆以及中国式过马路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我们至今仍然缺少准确运用规则进行思维的习惯和能力。

本文的规则思维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则,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所组成,正是规则的存在才使法律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法律规则是厉行法治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作为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规则思维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益而言规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规则给公民的权利定规矩,使得公民的权利可预测,可规范;规则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厘清了权力的边界,约束权力的实施,促使其守规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统治,即规则之治。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为行为规范,其内在含义即是法律规则的实施。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从实践层面来讲,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不受规则的约束,为所欲为,那么统治社会的就不是法律而是专制。因而,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如果社会公众不能严格的遵守社会规则,那么权力就会毫无顾忌的专断任性,公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社会就无法和谐有序的运行,这势必会损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一言以蔽之,没有规则就没有法治,规则是现代法治的载体和基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进一步确立规则之治的过程。

二、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

当下我国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规则之失”,未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规则之治”。“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社会要发展,社会要和谐都必须要讲规则,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可以说,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规则思维是合法性思维。

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是一种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断人们行为、社会关系正确有效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因此,规则思维必然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规则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规则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即规则思维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断的思维。

第二、规则思维是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并运用规则的思维。

规则思维是以规则为基础和依据的思维,恪守非人格化权威。规则思维的起点是寻找有效的规则,规则思维的过程要依据、运用和尊重规则,规则思维的结果要合乎规则要求。规则思维要求在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全过程都要讲规则。在法治实践中,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怀规则意识,遇事找法律规范、解决问题靠法律规范。规则思维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寻找事件与规则、事物与规则、行为与规则间的逻辑关系,辨识其是否相适应,进而穿行于事实与规则之间,在个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各环节都要尊重和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始终将宪法法律规则作为所有主体行为的首要规范和依据,依照规则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合乎规则的可为,违背规则的禁为,真正做到公权力机关行为于法有据,有权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规矩。当然,规则思维绝不是简单死抠法律条文的僵化思维,规则思维支持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当解释、论证、推理等方式来完善法律规则,并作为思维依据。

第三、规则思维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平等思维。

规则思维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在既定规则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规则思维要求在分析处理问题时,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规则的意识,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权。另一方面,规则思维是一种平等对待他人的思维。平等待人思维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形式平等,因此,规则思维意味着在规则基础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对人,是基于规则的平等主体思维。规则思维意味着不因规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关考虑和衡量,更不得进行歧视或其他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第四、规则思维主要是一种形式理性思维。

从逻辑基础看,规则思维是一种形式逻辑思维,从合理性的类型看,规则思维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维。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是基于规则、运用规则的思维,为了实现规则治理的统一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普遍性,规则思维应当是形式理性的思维。所谓形式理性是相对于实质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义。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强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判断,在法律之内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寻求和实现正义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思维,这意味着思维主体思维的依据是法律规则,除了极端例外的情况外,主体应忠实于法律规则,不能以自身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代替法律规则。特别在司法过程中,裁判者必须把他应该判决的、个别的具体个案与实在法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裁判者应当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则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和权衡。他应当实现法的决定,而不是用自己的决定取代法的决定。规则思维的形式理性,还表现在其反对以个案的特殊性来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规则;反对后果向替代规则取向,即反对以结果的妥当性、合理性为由来排斥规则或规则的适用结果。“出于法治国和法的安定性的理由,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特别是不得考量仅仅在具体个案中出现的后果。”因为,立法者从具体、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规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其作为普遍的思维工具的作用。通过立法制定规则,在各种价值偏好、利益冲突间凝聚最大共识,避免重复不必要、易分歧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在规则适用层面上通过事实判断和形式逻辑推理致力于实现规则的统一适用。如果规则思维放弃形式主义的立场,而采用实质主义的面向,那么实质正义标准的因人而异将导致规则适用无法统一、规则权威性、可预见性、安定性等的丧失,法将不法,甚至规则的制定也就没有意义,法治的规则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当然,我们说规则思维是形式理性的思维,并不是说规则思维就没有价值目标,完全不考虑实质正义。只是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和安定,而反对通过突破规则的方式实现实质正义。规则思维认为一般情况下规则本身就是立法过程中凝聚的共识,是正义公平的体现,实践中无需再多做不必要的价值判断和考量,“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出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所以,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尊重规则的思维不是只要规则的思维,规则思维绝不意味着过分拘泥于规则而成为一种僵化的思维, 规则思维也不绝对排斥基于事实和价值的评判。“ 尽管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一个由概念和规则构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制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 以免亳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第3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第4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法治理念信仰;法治思维方式;执行力;基层建设

中图分类号:D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078-02

主席提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强调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包含了极其深刻的科学内涵和理论创新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这一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夯实强军之基的实现路径,对于贯彻落实和自觉践行强军目标,切实改进作风,推动部队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牢固确立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认识、观点和态度,法治信仰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信任、依赖和期待程度。人们对法治的认知与态度、期待与认可,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如果没有这种期待和认可,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是不知法,是知道了但不去执行。不去执行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执行了对他没好处,思想根源是他不认可、不期待这样的法,这就是没有法治意识。所以他们信奉“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讲话稿),白头不如口头(指示)”,重大决策不按法律规定、不走法律程序、不顾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表现,最终必然导致部队工作和官兵利益的重大损失。

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军普法教育是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基的初始工程、基础工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至今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各级采取引导自学、集中辅导、岗位培训、送学深造等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官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能力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逐步熟识法律知识,奠定了法治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犯“不知者不为过”、“无知者无畏”的低级错误;强化了法治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初步养成了敬畏法律的习惯;逐渐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法难题,维护部队与社会稳定;知晓接受法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学会了依靠法律实现自我保护。这项工程还会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规划和军队建设、改革进程,每五年一个周期继续推广下去。

二、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活动,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的思路、标准的思维。法治方式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指导下,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和体现。

领导干部通常是部队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军事实践活动的引导者、活动结果的评判者,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和活动结果的有效性。通过对决策类型的分析,官兵们就能直观地判断出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工作作风、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随意型决策,就是在做决策、下指示时,置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条令条例于不顾,仅凭个人主观意志做决断,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我的地盘我做主”,一个将军一个令,结果是政策朝令夕改,官兵无所适从,给单位建设造成人力、精力、物力、财力方方面面的巨大浪费与损失。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必须特别注意避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主官决策中的随意性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中的随意性,本质上并无区别,而危害往往会更大,不能借口集体决策而规避主官决策应承担的责任;经验型决策,就是依据经验做决策,看以前怎么做的、别人怎么做的,“按老规矩办”。这种决策方式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确实很稳妥、很保险、很重要,有作用。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在决策的复杂性、风险性日益增大的今天,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仅凭经验是不够的,它无法确保做出的决策与发展变化了的形势任务相适应,从而也就无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法治型决策,就是依法决策,做决策前首先看政策制度有没有要求,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决策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办,不随意简化程序或增加程序。如果政策法规不明确或者还没有政策法规的,那就先定政策规定,然后再依此集体决策。这是一种民主的、科学的、最符合法制社会要求的、最不容易造成工作失误的一种领导方法,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方法,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被关心、受保护、最保险的决策方法和工作方法。

三、大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则所向披靡,松则溃不成军。无法则要立法,有法则要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负面影响还会过于无法;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无法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实现。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各级都必须紧紧抓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从纠治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和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坚决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一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职尽责。要树立领导机关既是执法机关也是护法机关、领导干部既是执法者也是护法者的观念,厘清机关部门职权和相应责任,提高对部队工作指导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努力营造首长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管理、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二要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机关要把工作检查指导与执法监督相结合。业务部门要强化对口监督。纪检、审计等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还要利用党代会、军人委员会、军人大会等组织形式和单位内部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三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军事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避重就轻,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不能仅仅出于顾全单位利益,而滥用行政处分代替法律责任追究。四要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科学界定法规制度的范围,坚决清理“土政策”、“土规定”,着力解决因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瑕疵造成的“执行难”问题。要站在守法者、用法者、执法者的角度,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加注重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让广大官兵确实感到法规制度易用、实用、好用,使依法办成官兵的日常行为方式和工作生活习惯。

四、坚持抓好基层建设

作风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确保听党指挥、能打胜仗起着持久深远的作用。部队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基层建设状况决定强军目标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基层。

在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问题上,要求全军部队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教育从严,落实从严,执纪从严。并且提醒,夯实强军之基,贵在一以贯之,常严不松。因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度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弹”、“回潮”。所以必须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当作“日子过”,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长期抓、抓长期,把它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出没出问题一样抓,上级有没有要求一样抓,关键时刻与和平时期一样抓,使之成为工作常态。

五、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说:“要坚持士兵至上、基层第一,关心官兵成长进步和安危冷暖,千方百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官兵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部队建设上来。当然,我们也不能培育温室里的花朵。战士就是战士,战斗队就是战斗队,战斗力就是战斗力。营房就要有营房的样子,营房毕竟是我们一个作战单位的基地,搞成鸟语花香,使官兵养成骄娇二气,这是不行的”[2]。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是不矛盾的,不能因为追求和谐而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军队讲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军队的根本性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维护的就是党的领导、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官兵的利益能落到实处。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努力促进官兵的成长进步和全面发展。而官兵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广泛深入地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增强基层干部和骨干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科学带兵的意识和能力,既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军队讲以人为本,必须符合军队作为武装集团的特殊性,适应遂行作战任务的要求。这就要求把爱护官兵生命与培育战斗精神统一起来,继承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大力提倡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牺牲奉献,做到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把关心官兵个人发展与从严治军统一起来,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把尊重官兵权益与确保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正确认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做到自觉为祖国、人民和军队多做贡献。

实现强国强军梦想,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发展,实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强军目标,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新内容、更高标准。面对十的新部署、的新要求、全军官兵的新期待,加强作风建设、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需要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第5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一家超市发生持刀砍人事件。事件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因购物后发现货品、金额不符,与超市员工发生言语冲突,随即拔出匕首实施伤害。

该事件缘于“个人纠纷”,而非人们担心的暴恐事件。一点儿小事竟拔刀相向,让人感到沉重。我们期待依法治国的蓝图能逐步为这种社会戾气消消火。这或许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法治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

一是要用法治视角判断事情性质。这次暴力伤害事件的起因是购物纠纷,行凶的男青年或许把用刀捅人当成了一种维权手段。不论媒体还是公众,都应有一个旗帜鲜明的态度:这种行为不是任何形式的维权,而是故意杀人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是要用法治理念分析是非曲直。近年来,面对一些个人极端事件,有人总是从制度找原因,将“社会不公”作为考量因素,认为肇事者先前受到某些不公平对待并给予同情。这种分析背离了法治理念,犯罪就是犯罪,迁怒他人、伤害无辜的行为毫无合理性。这次超市行凶事件更是鲜明地揭示,如果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就可以随意地报复他人,那么,道德底线将被不断冲破,社会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

第6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大学生这个群体是我们维护法制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我们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来源,在具备了坚定的政治立场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外,对个人的政治素质以及道德品质也有要求,最重要的是,更应该具备法治人格,能够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等。

 

一、法治人格的具备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法治人格是指个体的法治理念在心理以及行为上的稳定而又独特的一种反映。而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培养出高素质的,以具有健全的法治人格为背景的高素质人才。所以从自身来讲,学法、知法、懂法对于法治人格的塑造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来讲,意义同样重大。

 

(一)法治人格的塑造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制国家是我国的一种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部门以及每一个公民都要依法办事,都应当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既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触碰。而公民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是否具有健全的法治人格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大学生在高校进行的法学教育要注重法制人格的培养,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法学思想教育价值观要求具备健全法治人格

 

法学思想教育的价值观是相对于传统法律知识与技能而言的。法律的知识和技能是实用的工具主义价值观,是法律的文本。而法学思想教育是法治人格的塑造,是一种思想上的正义追求,并不是简单的知道了解了法律的知识,而应该从内心和思想上认同法律的地位,有守法的意识,体现在对人的尊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注重从人的第一角度出发。

 

(三)法治人格的塑造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的核心内容

 

在大学生活的教育过程中,人格的塑造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大的影响。法律人是指一种既有充沛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又拥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的人法律人才。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治人格的拥有。法制人格的养成是我们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拥有健全的法制人格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对建设法治国家有所推进。

 

二、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现状

 

(一)法治人格淡薄,权利意识模糊

 

大学生现在的法治人格淡薄,总体权利意识严重缺失。当遇到侵犯权利的时候,并不知道基本权利已经被侵犯,或者是知道被侵犯但是没有意识要维权,或者干脆选择忍耐。大学生这种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高校的法学教育缺失,法律知识和技能有限,导致学生权利意识比较淡薄,最终影响法治人格的不健全。

 

(二)对违法行为有效应对,责任意识较差

 

进几年来发生在大学生中的违法案件越来越多,大多数情况下大学生进行犯罪之后并不是勇于承认面对后果,而是尽量推卸责任。在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够正确面对和承担后果,责任意识较差。另外值得令人欣慰的是,在大学生遇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都会进行有效机智的应对,不会不假思索的就进行行动,他们会尽量把自身的安全放在了首位。在高校中学习的法学知识,有效的让学生们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地位。

 

(三)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

 

法治人格需要良好的法律习惯来维持,在调查大学生范围案件中发现,他们并不是因为不懂法而导致的犯罪,大学生是否犯法和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影响不大。大多数人还是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的甚至是法律系的专业学生,他们以为自己懂法,在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躲法,钻法律的空子。这都是由于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思想和观念丧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不过时外界对其的一种控制手段,没有形成健全的法治人格,缺乏法律习惯的形成。

 

(四)自我观念强,不懂尊重他人

 

当前的大学生极度关注自己的成长,以自我为中心,很少顾及他人感受,不被身边的人理解和尊重。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不喜欢被束缚,喜欢独立思考和生活,不喜欢被别人指责和干扰。但是往往大学生犯罪都是由于其仅依靠自己的主观愿望做事情,而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觉得这是对其的一种束缚,以致最终给对方和自己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三、 法学教育中学生法治人格塑造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尤其缺乏,进而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法治人格的塑造。大多数人认为,法律不过是一张纸,并没有实在的用处,已经成为空文。腐败贪污、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现象时有发生。这只要是由于我国公民在大学教育时期的法学教育欠缺,没有塑造良好的法治人格,是我国法律人法制人格严重缺失的表现。

 

从法学教育的目的上来看,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太过狭隘。传统的高校法学教育,只把法律知识和技能当作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却忽落了大学生法制人格的塑造,造成了比较大的价值缺失,严重的制约了大学生法制人格的培养。然而在经过单纯机械的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养之后的人才,往往只是知道法律,但是并不懂得怎么样去尊重别人,怎么样有一个健全的法治人格。大学生只重视死板的枯燥的法律知识,对于价值形态的法律知识所了解的少之又少。高校在进行法学教育的时候忽视的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的观念,因此改进学校法治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四、 法学教育中学生法治人格塑造的途径和方法

 

(一)坚持法治人格的塑造,摒弃形式主义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法学教育的价值观是法治人格塑造的基本前提,有了好的价值观再加之高效率的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才能够塑造出高素质的法律人。高素质的法治人格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记忆,更是人本主义教育价值观的学习,理清被教育的主体和教育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给学生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治人格是人本主义教育价值观的最终目标。

 

(二)法学教育过程中的法制素质培养

 

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将法治人格的塑造谨记于心,要与每一个环节紧紧相扣。要把法治人格的塑造渗透在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中。要确立整个过程的法学教育教育理念。比如明确告诉学生在法律制度规范下的社会,应该是正义公平和秩序井然的。对于不正当的社会关系是由于违反了哪些法律等。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包括法律职业的认同、这样的思维训练有利于法治人格的培养。

 

(三)大学不同学科教育资源要整合

 

整合不同学科的教育资源, 把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成专业的法律系学生作为最终的奋斗目标。高校法治人格的塑造不单单是法律一门学科就可以办到的,还需要其他各个学科共同努力,法治人格塑造是法律人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素质的教育又和高校内的其他学科密不可分,因此应该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里面,让其成为大学的一部分,与其他学科互相熏陶相辅相成。整个不同的教育学科的资源,以期培养大学生完善的法治人格。

 

(四)高校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良好的高校法律知识环境对于学生们塑造法治人格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环境包括良好的学习氛围,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融洽的同学关系,校园各个角落里面的法律知识氛围等等这些对于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放松的大学校园环境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前提。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校园环境是养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的基础。经常性的对学生集中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也有助于学生法治人格的养成。

 

(五)对学生进行法律案例模拟教育

 

高校应该引入并且要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案例模拟实践。在高校的法学教师以及执业律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法律案例的办理,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培养出关于法治人格的塑造。体验法律的神圣和崇高,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精神,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教育模式不单单是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的知识与技能,更是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治人格。所以,现在应该着重以法律职业有效进入高校的法学教育,为高校的法律案例模拟教育提供支持,从而能够有效的塑造大学生的法治人格。

 

(六)颠覆传统的教学体系和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书本,以理论性课程为主,缺乏实践性和开放性。现在的法学教育应该更注重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要在坚持理论课程为主的基础上,加强实践课程的分量。主要为开设一些法律职业案例模拟课程,鼓励学生自己进行案例分析,启发式的分析以及师生共同讨论的学习方式等。要将对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工作体现到各个环节之上,让学生从自身感受到法律带给我们的变化。另外,法律教育还可以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适当联系各个国家的国情,对不同的法律做出对比的教学,拓宽了学生的思维,使学生能够更好建立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在比较中逐渐塑造成法治人格。

 

五、结论

 

综上所述,传统的法学教育严重忽视了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尽管学生学会了法律知识和技能,但是并不能完全建立健全的法治人格思想。所以我们要积极重视法治人格的塑造,在未来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要联系不同学科、摒弃形式主义,营造良好的法律学系环境、颠覆传统的学习模式,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使学生能够领悟到法律精神,能够尊重和敬仰法律,以期培养出具有健全法治人格的法律人。在高校法学关于大学生法治人格培养的教育中,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法律职业案例模拟教育模式和实践性的教育模式等一系列模式的正常运转和实施,还需要我们一起共同努力和探索。

第7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为何实行注册制改革

我国股市的发行制度历经数次重大改革,1997年前实行指标制,也就是由政府核定总额度,然后在按地区进行指标分配并实际指配到上市公司,这实际上是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使得股票发行公司与政府密切相关,易滋生腐败贪污现象,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此举宣告了股票发行制将实行核准制,剔除了以往旧的股票发行制的额度设计,只要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皆可按照法律规定选择上市与否,极大的促进了股票发行制的持续健康发展。由于股票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比如有意识的控制新股发行数量和极其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使得股票发行成为了一种较稀缺的资源,这与当初制度改革理念相悖。同时,我国证券审批部门在新股上市过程中便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投资价值判断和选择,此举极易滋生寻租行为,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成行机制,使得公司无法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阻碍了股票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发挥其该有的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注册制改革难在何处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的改革,“推进”二字体现了该目标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付出长久的努力方可实现。注册制改革事关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股票供给,而是将资本的配置交由市场来决定,监管部门则进行市场风险性的管理,这意味着今后我国资本市场将产生根本性变化,这会使得证券交易所由监管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

让扭曲的股价回归合理水平是一个长期过程。自我国股市诞生之初,其便处在高度政府干预的状态下运行,使得股票价格扭曲,随着近年来股票市场改革的深化,其价格结构开始转向合理化,但是仍存在较多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估值有明显的差别,大盘蓝筹股的平均估值水平与国际上的估值水平相比较合理,但存在众多的垃圾股被高估,尤其是创业板和中小板股票市场的估值被严重高估,创业板市场股票估值达到40多倍,远远高于15倍的市场合理估值。从发行人的视角,高额的发行价格意味着资本的快速扩张,加剧了资本积累的速度,众多公司都渴望迅速发行上市;从二级市场的视角,若新股的发行速度变快,会使得股票价值水平降低,被高估的股票值便会渐变成泡沫。当二级市场的股价处于扭曲状态下,新股的价格也会扭曲,即便人为压低IPO定价,也会在上市后产生溢价,故监管机构得控制新股发行速度与数量,以便稳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推进注册制的过程中,逐步让股价回归正常水平是极其重要的。

上市公司需改变“圈钱”行为,合理自我约束。当前我国大多上市公司的背后控股人是地方政府,它们为了GDP的增长,会要求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多进行市场投融资,以带来GDP增益。甚至一些国有控股的公司在地方政府的强制干预下融入巨额资金,并继续拓展传统的主营业务,为当地GDP“增速”,在大多地方政府看来,公司市值并不重要,拓展资本投资规模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西部某国有控股公司在PVC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仍然扩大融资渠道,虽获得了40多亿的融资,但最后使得其股价下跌50%以上,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推进注册制的进程中,上市公司亟需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投资结构亟需调整,缺乏健全的投资保护机制。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仍以散户为主,约占了60%左右,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新股的价格更多由市场决定,如果股票市场仍以散户为主,那么会使得少数投资机构联合上市公司欺骗散户投资者,严重损害散户的正当利益,因此需要改变投资结构,扩大机构投资的比重,促进新股价向合理恰当方向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在注册制的推进过程中,IPO把关人由证监会转变为了市场,因此亟需建立合理的投资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新国九条”的出台与实施,从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健全投资适当性、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但是投资保护机制的效果仍需时间来检验。

关于注册制改革中的建议

提升法治水平,建设法治国家。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贪婪和自私的市场,往往表现出脆弱性和非理性,并或许会偏离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产生市场危机,为了保证资本市场的顺利运行,不得不借助法治来维护,而国家的法治水品时常体现在法律体系里,并显现于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进程中,国家法治建设必须紧跟上步伐,这需要建立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囊括市场的各方面,防止法律层次空缺,并且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同时,尽管法治思维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也要逐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渐渐让民众信仰法律,以此提高整体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水平,从而建设法治国家。

政府放权,让市场变“活”。当前我国行政权涉及社会各方面,政府管得过多,管得过宽,让市场缺乏活力,全民、全社会对政府依赖性加深,导致政府无法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由于行政机制自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行政机制改革,还权于民众,放权于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自我调节作用,促进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在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进程中,应给市场放权,政府更多扮演的是监督角色,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让投资者进行自我判断、自我选择。

第8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一、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意义

 

(一)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就是要大力推动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各项教育管理工作,这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结果

 

依法治校本质上是正确处理高校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动态过程,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校的重要支点,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延伸,它构建于高校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中,是对依法治校理念在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实践和推演,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结果。

 

(三)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伴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涉诉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既有目前关于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制定水平不高、操作性不强等因素;也有大学生教育管理行为不注重程序规范,法治思维缺乏,未能做到全过程法治化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教育管理理念、程序、权威以及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水平等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高校必须通过“法治”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这是大学生教育管理改革的方向。

 

(四)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是对教育管理队伍提出的客观要求

 

“法治化”将成为今后大学生教育管理新常态。高校教育管理队伍是大学生教育管理最前沿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是对这支队伍提出的严峻挑战和要求。因此,大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在加强法治理论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前提下,摈弃过去教育管理的习惯做法,树立法治思维,用法治理念创新大学生教育管理,是时代对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提出的客观要求。

 

二、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原则

 

(一)以生为本原则

 

以生为本原则是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把学生视为教育管理的主体,要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管理的基本内涵及要求,要以服务和促进学生发展作为教育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权益救济原则

 

权益救济原则是指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别是违纪违规进行处罚之时,高校应该赋予学生足够的申诉权利并履行恰当的申诉程序,让学生主动通过申诉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

 

(三)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在一切程序中法律处于优先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高校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超越其权限。另一方面当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该以上位法律规定为准。

 

(四)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对学生教育管理时应该保证程序的合法化,这是法治得以实施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能够制约教育管理者对学生教育管理权的滥用,增强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它能够使学生教育管理更加灵活,即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又能够不断规范学生事务的教育管理,增强教育管理的权威。

 

(五)平衡利益原则

 

平衡利益原则是指:在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应该为学生的长远利益考虑,即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该尽量将其带来的损害降低至最低。一方面要使处罚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学生利益,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六)兼顾教育原则

 

兼顾教育原则是指:在严格依照法规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应该兼顾批评教育。一味地处罚学生不是学生教育管理的出发点,而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和行为,通过警示教育使学生得以健康发展,这才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预期目标。

 

三、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一)提高大学生教育管理者的法治意识

 

传统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注重的是教育管理权的实施,不重视大学生应有的权益,是一种地位不对等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缴费上大学和学分制的改革,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双方都要承担各自的责任,时都享有各自的权利。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在行使学生教育管理权时,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要对学生的各项权利予以足够重视,要把大学生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切实保障高校和学生双方的权益。

 

(二)健全大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好的法律、规章和制度是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体系。首先,在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努力形成一套内容上互为补充,形式上严整统一,层次上排列有序,能充分反映立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规体系,使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各个主要方面和主要教育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其次,在高校层面,高校要依据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一套科学系统的学生教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校的规章制度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要保证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恰性”,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二是高校的大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高校的自身实际情况,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仅能解决当前问题,还能解决未来一段时间的问题。三是规章制度要有切实的可操作性,适合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建立规范化的大学生教育管理程序

 

现代法治精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公正、过程公开。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有严格并且科学的程序,程序的科学性表现在能够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的同时,又能够保护双方权益。二是实施过程要公开,要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在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要保证教育管理权行使的公平公正性,就需制定出完善、严格、规范化的教育管理程序,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尤其是一些对学生的切身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在告知学生本人,在充分了解学生意见之后实施。在实际应用中,为了保证具有正当的程序,要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这对维护学生权益,提升大学生教育管理决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的大学生教育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因此,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在学校的校规中得以体现。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权行使的过程中,为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就需要在工作中建立起完善的学生权利救助机制,即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点出发,建立以学生申诉和诉讼为主要途径的二元救济机制。当前,要重点建立完善申诉机制,要借鉴行政诉讼相关程序和内容,细化学生申诉程序,完善具体实施细节,真正实现对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结语

第9篇: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

论文关键词:“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模式

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而法治的实现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更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而守法的自觉性是建立在知法的前提之上,只有知晓法律,了解法律,才可能把守法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因此,如何实现有效的普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学生法律教育的成效将直接影响到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提出了“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问题,这将对课堂教学起到巨大的延伸作用,为普法的效果注入更加鲜活能动的力量。

一、目前我国职业技校法律教育的现状

我国目前有不少职业技校设有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数量也呈几何级递增,我们也必须看到这部分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在全国学生中所占比例毕竟是少数。而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仅有一小部分人知法懂法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也符合我国的政策指向。因此“基础”课作为我国职业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加强课程中法律教学的探讨将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基础”课中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时少,学生参与有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原为两门课,在国家教育部“05方案”之后,课时压缩一半,把原本的周三课时改为周二课时,结果一学期下来,真正上课时间少了不少。由于课时的限制,直接导致了学生参与有限。这里一方面表现为学生参与机会有限,另一方面表现为参与时间有限。

(二)教学信息量有限。从“基础”课教材的设计来看,内容涵盖面还是比较广泛,涉及到法律内涵、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以及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教材的编写人员试图用最简洁的语言向学生传递有关普法的最基本的知识。但是正因为语言的简洁,很多内容是点到为止,而且内容涉及面很广,结果不少同学们在看了教材之后反映有一种什么都想说却什么也说不清楚的感觉。

三、基础课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论证

网络为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教学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由于课堂教学的种种局限性,导致学生对知识的认知缺乏深度,思维得不到充分的锻炼。因此法律教学的网络实现即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将会充分弥补传统教学这种重授课、轻反馈,重知识、轻能力,重语言、轻思维的缺陷。 转贴于

(一)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师生们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进行交流,而不仅仅局限于教室和课堂,这样所有的同学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对课堂上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并阐述自己的观点,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性和主动性。

(二)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突破了信息量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下,学生们不仅可以直接查阅各种法律法规,而且可以搜集到大量的案例以及相关信息,同时在网络上学生们还可以随时了解法学动态,关注社会焦点。

(三)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教学有利于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一是语言组织能力。不管是在聊天室和老师同学进行讨论也好,还是在博客上发表自己的见解或者撰写学术论文也好,都需要精心组织语言,充分阐述观点,因此这对语言组织能力将会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四)网络学习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由于网络学习学生的自主性较强,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且网络资料丰富,信息量大,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度高,这也符合青年学生的心理特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学习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基础”课中法律教学网络实现的路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