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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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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

第1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一、引言

我国目前有三大旅游城市群,即京津冀旅游城市群、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和珠三角旅游城市群,它们是分别以中心城市北京、上海、深圳为依托,周围旅游热点城市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旅游城市群。这三大国家级旅游城市群均接近世界级旅游城市群的规模和集聚水平,常住人口占全国旅游城市群的32.44%,GDP占全国旅游城市群的45.95%,其辐射影响多个省区,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重要引擎,具有全国性的战略意义[1]。

长三角城市群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地带,在我国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资源极其丰富,其游客吸引能力和接待能力都较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是我国经济实力最强的旅游城市群,土地面积和人口分别占全国的2.2%和6.25%,近几年的GDP 均达到或超过了全国的18%,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旅游城市群。上海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核心城市,江苏、浙江和安徽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发展支撑省份,目前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旅游城市规模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旅游交通网络,极大地促进了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业的发展,其国际、国内两大旅游市场的连接作用日渐明显。

二、现状分析及数据来源

(一)现状分析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位于长江入海之前的冲积平原,根据2016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包括:上海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扬州、盐城、镇江和泰州,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舟山、金华和台州以及安徽省的合肥、芜湖、池州、宣城、马鞍山、铜陵、安庆和滁州,共计26个城市。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国土面积为 21.17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总国土面积的2.2%,2015 年长三角城市群的旅游收入为21775.17 亿元,约占2015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的52.72%。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经济腹地广阔,拥有基础设施完善的机场群和江海港口群,高铁网络连接紧密,铁路交通干线密度全国领先,高速公路网络健全,综合立体交通网络结构已基本形成[2]。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是我国参与现代国际竞争的重要平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长江经济带经济最发达的区域,是我国现代化城镇建设最好的区域之一。在长三角各城市中,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中唯一的一个超大城市,同时也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最具游客吸引力的城市;苏州凭借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都市便捷生活的完美融合成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中极具旅游竞争力的旅游城市;杭州、南京依托各具特色的文化内涵和省会优势每年吸引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其他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城市近几年的旅游业也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

(二)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城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各城市旅游政务网。

三、聚类分析

本文选取五星级酒店数量、5A级景区个数、国内旅游人次、国际旅游人次和国内旅游业收入作为评价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城市旅游业发展的指标。

(一)数据处理

首先对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对数据的列进行中心化处理,然后用标准差进行标准化处理,即

通过上述变换处理后,每列数据的平均值为0,方差为1。使用标准化处理后,在抽样样本改变时仍保持相对稳定性[3]。经过DPS软件处理得到聚类谱系图(见图1)。

图1中,纵坐标数字1表示上海,2表示南京,3表示无锡,4表示常州,5表示苏州,6表示南通,7表示盐城,8表示扬州,9表示镇江,10表示泰州,11表示杭州,12表示宁波,13表示绍兴,14表示湖州,15表示嘉兴,16表示金华,17表示舟山,18表示台州,19表示合肥,20表示芜湖,21表示马鞍山,22表示铜陵,23表示安庆,24表示宣城,25表示池州,26表示滁州。

(二)聚类结果分析

为了更好地分析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业发展,在聚类分析图谱的基础上借助Arcgis软件进一步研究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内部城市旅游业的相似性。

1. 九类分类结果分析

由图1可以看出,当参数值趋向于0.8时,长三角旅游城市群26个城市被分为九大类:第一类:上海;第二类:杭州;第三类:苏州;第四类:宁波;第五类:南京、无锡;第六类:绍兴、合肥、湖州、金华;第七类:常州、镇江、嘉兴、台州;第八类:南通、舟山、芜湖、安庆、扬州、宣城、盐城、池州;第九类:泰州、马鞍山、铜陵、滁州(见图2)。

这九类旅游城市的旅游业发展程度从第一类到第九类依次降低。当参数值趋向于0.5时,第八类旅游城市和第九类的旅游城市被聚为一类,这些旅游城市在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中旅游业竞争力最弱,在旅游资源配置方面、游客数量以及旅游业收入方面均与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存在较大差距,旅游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其他城市,仅凭自身旅游资源难以吸引大量游客。在今后的旅游业发展中如何开发特色旅游资源,提升自身游客吸引力,以便搭上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业整体前进的列车应是这些城市旅游开发规划的重点。

当参数值趋向于0.75时,第六类旅游城市和第七类旅游城市被聚为一类。这类旅游城市的旅游业收入明显增多,吸引、接待游客的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几乎每个旅游城市都有其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如嘉兴的乌镇和西塘、常州的中华恐龙园和绍兴的鲁迅故居等。这些旅游城市依托自身的旅游资源便能够吸引一定数量的游客,因此应在强化自身旅游资源特色的同时,充分借助于上海、杭州和苏州等空间距离较近的旅游城市对游客强大的吸引力,提升自身游客接待数量,使旅游业的发展蒸蒸日上。

当参数值趋向于1.0时,第四类旅游城市和第五类旅游城市被聚为一类。这一类旅游城市都是我国国内旅游者耳熟能详的旅游城市,每年都能吸引大量的国内游客,创造巨大的国内旅游业收入。但是由于这类旅游城市的旅游资源对国外游客吸引力不够或者是不被国外游客所熟知,造成了这类旅游城市每年接待的国际游客数量偏少。例如南京的明孝陵和中山陵是国际游客可能感兴趣的旅游景点,而且这类旅游景点是南京具备而其他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城市所不具备的,但是与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在国际游客当中的认知程度和感兴趣程度相比仍较低。因此,这类城市应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加强旅游资源、景点在国际上的宣传投入。在开发旅游产品的过程中应结合历史文化内涵着力打造自身特色,避免同类旅游产品的替代现象;在旅游宣传营销中可以与上海、杭州和苏州这些接待国际游客比较多的旅游城市捆绑宣传,借助地理位置优势,提升国际游客感知度,增加国际游客接待量,进而发展成为国际型的旅游城市,从整体上提升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竞争力。

2. 四类分类结果分析

由图1可以看出,当参数值略大于1.04而明显小于2.08时,长三角旅游城市群26个城市被分为四类。

第一类:上海;第二类:杭州;第三类:苏州;第四类:南京、合肥、宁波、无锡、常州、南通、舟山、盐城、扬州、镇江、绍兴、泰州、湖州、嘉兴、金华、台州、宣城、芜湖、马鞍山、池州、铜陵、安庆、滁州(见图3)。

在长三角旅游城市群26个旅游城市中,因不同城市先天所具备的旅游资源种类不同,游客吸引力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参数值取遍0~5.20,在所有数值的计算过程中,上海均自成一类,这充分表明了上海强大的旅游竞争力。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核心旅游城市,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一张名牌。上海在我国的金融中心地位,也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的到来,为上海创造了极为可观的旅游业收入。上海在自身旅游业高度发展的同时应发挥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核心旅游城市的影响作用,促进客流向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其他旅游城市的流动,从整体上带动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业的发展。

杭州与苏州并称“苏杭”,享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美誉,近年来杭州依托“西湖十景”大力发展城市旅游业,每年都能够吸引大量的游客,带动了城市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2016年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更是使杭州吸引了世界的关注,加大了国际知名度,为其旅游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吸引力。

苏州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江南旅游胜地,是多数国内游客选择的旅游目的地之一。苏州自身具有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最具代表性的苏州园林是建筑爱好者和古代文化爱好者的向往之地,苏州对于园林旅游资源的开发也别具一格,如网师园的夜游活动,为原本恬静优雅的园林增添了一抹夜晚的神秘色彩。

在整个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中,上海、杭州和苏州与其他旅游城市相比是具有绝对旅游竞争力的,在国际和国内拥有的认知度都比较高,并且城市间空间距离较小,交通网络发达,可到达程度高。这三个旅游城市在加快自身旅游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城市间的旅游经济联系,进而将其他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城市纳入旅游经济联系网络当中,以更好地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其他旅游城市的发展添油助力,使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在世界级旅游城市群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虽然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在全国旅游城市群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旅游业仍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为更好地发展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业,提高游客吸引力,可以以核心城市上海为中心,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塑造整体形象,形成认知定位

城市旅游形象定位以旅游城市的形象评价为出发点,以旅游城市目前的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条件等旅游评价因子为基础,以城市旅游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分析及探究为重点,对城市旅游业进行整体的形象定位,借以推进旅游城市形象的互动传播[4]。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应突破城市间行政区划的限制,从整体上塑造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形象,形成系列映射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形象的旅游产品体系。按照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资源的特点,可定位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形象为“旅游金三角”。该形象定位在表明长三角旅游城市群自然资源特点的同时,可充分展现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深厚的人文旅游资源。

(二)围绕核心城市,提高竞争实力

上海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旅游核心,杭州、苏州、南京、无锡和宁波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重要构成城市,是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边缘核心[5]。

如若更好地发展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经济,必须强化?L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内部联动性,依托核心城市上海,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城市群。同时,加强杭州、南京和苏州等文化底蕴深厚的旅游城市的旅游文化契合度,打造无锡、宁波和绍兴等新兴旅游城市的独特旅游资源,形成游客对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整体心理认知感。

(三)强化交通连接,打造交通网络

旅游业已经成为促进地方区域开发开放、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子,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创造就业岗位最具生命力的产业。而交通运输业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城市旅游资源的开发以及促进城市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意义[6]。因此,要提高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与外部城市在航空、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的连贯性,同时要加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内部旅游城市之间的连接,构建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内部交通网络,方便游客进入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以及在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内部的旅游活动。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的建立需要围绕核心城市上海以及边缘核心城市杭州、苏州、南京、无锡和宁波来建立,借助核心城市和边缘核心城市对游客的吸引力,带动周边城市的旅游业发展,依托长三角旅游城市群的整体网络带动长三角旅游城市群旅游业的发展。

(四)打造特色路线,深化游客感知

1. 建筑游览路线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具有众多风格独特的建筑群落,既有体现中国传统风格的园林村落,又有受西方建筑影响的现代建筑(见表1)。

为满足不同游客的建筑游览诉求,可由旅行社等旅游机构根据游客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建筑游览路线。例如,为体验徽派建筑风格特点的游客选取江苏、安徽的不同景点,设计合理的游览路线并安排好餐饮住宿等;为品味追求现代都市生活的游客安排上海建筑观光游览路线。

2. 美食品鉴路线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包含了中国菜系中的三大菜系:浙菜、苏菜、徽菜。如果能够打造特色菜系品鉴路线,对于美食爱好者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针对美食研究者,可以为他们设计了解长三角旅游城市群不同美食的来源以及制作方法的特色游览路线;针对美食品尝爱好者,可以为他们设计不同城市特色菜的品尝路线,并在其中融合相应城市特色景点的观光游览。

3. 民俗语言体验路线

长三角旅游城市群具有极其丰富的民俗语言,是我国方言种类最多的地区之一,也是最主要的吴语区,以苏州话、上海话、无锡话、宁波话和绍兴话最具代表性。吴语形成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以前,距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语言特性和文风等方面分析,吴语与中古华夏雅言接近[7],对民俗语言研究及爱好者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第2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作者:刘蕾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实现财产权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构架作支撑,而民办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难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属性质界定模糊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四类法人中,最难界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虽设立已久,但内涵与外延仍然比较模糊,与“事业”、“单位”等概念的区别仍然扑朔迷离。[2]上文提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已经给出明确定义,实际上是依据设立主体、公益特性、资金来源和行业分类四种要素综合界定事业单位的。依据该四种要素来判断,公办高校当然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高校因其资产来源的多元化而很难被定义为事业单位,以致有关的规章制度将民办高校定义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当属于非企业法人类别。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民办高校这种所谓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归类于这三种非企业法人。我国民办高校身份界定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通则》缔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无法被纳入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出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界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名正则言顺,实际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及障碍都能得到合理解决。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建议在民法上确立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含义,将民办高校纳入其中原有界定事业单位的四要素为举办主体、公益属性、资产来源和行业属性: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建议对“其他组织”作扩大解释,将企业和自然人纳入其中;公益属性即指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这也是民办高校的成立目的;资产来源原为国有资产,建议对其作扩大解释,将其他资产来源纳入其中,允许资产来源多元化;行业属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民办高校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与目前民办高校的体制已日益趋同。由此可见,民办高校被列为事业单位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仅需将资产来源的国有属性限制取消即可。对投资者应当允许存在合理回报,不应以此为由将民办高校排除在事业单位之外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高校存在投资回报,故不能赋予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民办高校的成立目的同样是为了社会公益,而不是为了回报。在设立民办高校的过程中,允许投资人收取合理回报与其公益目的并不冲突。台湾地区有学者就认为,在私立学校法人制度中,一概限制营利是不足取的,将私立学校定位于更接近社团法人的法人类型,并建立更接近社团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在私立学校内部建立包括决策、执行与监督三种权力的组织机构,才是更重要的。[3]我国之所以鼓励、支持并发展民办高校,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国家财政能力不足以支撑所有教育开支,因而需要其他社会资源参与进来。允许合理回报是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向为社会公益而开展的国家教育事业投资,以弥补国家财政能力的不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将民办高校视为“教育类非企业单位”,而排除在“事业单位”之外,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错误理解。事业单位更多强调的是社会公益的成立目的,而非其他形式上的规定。故此,笔者认为将民办教育纳入事业单位是有法律基础的。

避免被相关各方左右而影响其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要解决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独立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独立性的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投资者或多或少存在营利目的,如果民办高校被投资者控制,则势必影响其设立的公益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已经赋予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但这只解决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权利来源问题。故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进一步规定,在投资者收取回报的基础上实现其投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完全分离,以确保民办高校能够实现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在明确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后,应进一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可借鉴公司治理模式,并进一步细化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高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3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如今,我国的教育正经历着一场变革,面对学习型社会的到来,面对人们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以及教育的民主化、大众化的发展趋势,未来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发展将是满足人们不同偏好,使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效手段。

一、发展历程

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一些个人和社会机构自发实施的零星的教育公益行为在民间始终存在。但作为有组织、有资源投入的社会化的教育公益实践,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希望工程”、中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发起的“春蕾计划”等,把中国教育的不平等状况呈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多个国际发展组织和基金会在扶贫、社区发展和儿童保护等方面涉足基础教育支持,也有个别的专门做教育支持。2000年左右,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网络上的支教和助学平台逐渐形成,最早的网络支教平台在2001年左右出现,例如希望之光、灯塔计划等。2003年以后,一批相对成形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出现,在度过了早期艰难生存的阶段之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基本现状

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做的统计,目前我国以公民结社形式组成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组织、已注册的非营利机构、未注册的非营利机构等)共约150家左右。它们大多成立于2000年后,分布在城市的高达91%,分布在县城或乡镇的仅占9%。

在这些教育类公益组织中,注册为社会团体/协会的占20.9%,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占9.3%,按工商注册的占25.6%,未注册的占34.9%。后两者绝大部分是本土教育公益组织,是在社会组织注册难的背景下,不得已的做法。

教育类公益组织规模普遍不大。专职工作人员为5人及以下的组织占40.9%,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即全部是志愿者和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占25%,两者共计占调查样本的65.9%。工作人员为6~15人的占22.7%,工作人员16~21人的占4.5%。三分之二的教育类公益组织处于相当弱小的状态,它们主要是草根型的教育类公益组织。

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基金会、个人和企业(见表1)。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9个机构能够得到来自政府的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同教育类公益组织的运作经费数额高度分化。年运作经费(含项目资金和机构运行资金)在300万以上的组织为11个,100万~300万的组织为5个,10万~50万的组织为12个,10万以下的组织为9个。

关于教育类公益组织的工作领域,其中有61.4%的被调查组织最为关注义务教育教学和课外教育(支教、教师培训等)。其他主要关注:公益组织建设、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村综合发展等。

绝大部分教育类公益组织认为本机构的强项之一是共同的使命感,超过60%的组织认为自己拥有专业人才的优势,近50%的组织表达了对资金稳定性的迫切需要,约25%的组织与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将获得政府支持视为强项。

教育类公益组织非常广泛,介入的角度很多,呈现出很庞杂的局面。根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和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的调查统计,教育类公益组织大致分成六大类(见表2)。当然,这种分类只是依据工作内容进行的简单划分,对于遍布全国的爱心志愿者群体以及庞大的从事特殊教育的公益组织均没有包括进来。

三、发展困境

我国教育类公益组织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成熟,加之社会处于转轨时期,因此,教育类公益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身份”尴尬

我国对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登记管理制度,即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并且按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由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相应机关进行登记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它负责非政府组织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其依法并根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这一规定对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登记限制比较严格,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在实践中,各个业务主管单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它们对提交申请的非政府组织大多采取推脱的态度,使得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可能通过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这样一来,在减税免税上就很难获得合法的待遇,也难以接受相应的捐赠。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只有向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少数几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能够正常注册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仅占30%,绝大多数都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尴尬而难以界定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困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与良性发展的基本问题。

2.资金不足

上文中提到,教育类公益组织运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基金会、个人和企业,三分之一的机构运作资金的来源之一是自有经费,有少数组织的资金来源是志愿者/义工内部捐助、筹款活动等。资金状态和机构发展比较好的主要是国际组织和非公募基金会,而其他的教育类公益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多教育类公益组织国内资金筹措和资源动员主要依赖于精英人物的人格化的影响,直接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自愿捐赠。所以,资金不足是困扰公益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3.专业性不强

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相应的理论研究比较缺乏,已有的也不成熟不系统,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的发展。资金短缺也不足以吸引优秀人才。因此,目前大多数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还很低,没有形成良性的工作机制和科学化的工作模式,尚处于摸索和积累经验的时期。另外,教育类公益组织的专业性不足又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因此,其权威性深受质疑。

四、对策

教育类公益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在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资源短缺、资金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教育类公益组织如同一个蹒跚学步的孩子――尽管在一开始需要借助外力的扶持,摇摇摆摆、跌跌撞撞,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教育类公益组织充满朝气和潜力。

1.“曲线”解决身份问题

众多教育类公益组织既然不能注册成为一个民办的非企业单位,那么就进行商业注册;既然不能在市级单位注册,那就在区县级单位注册。这种折中的“曲线”策略既是对环境的无奈,又是一种灵活的变通。这种变通一方面使其获得了开展活动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也以商业注册的形式获得了宽松的商业环境(与民间组织的管理环境相比)。虽然这种做法会衍生出“名不副实”的问题,但这种“名不副实”的生存方式并不会影响社会对其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认可,只要其具备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2.争取与政府开展有效合作

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支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类公益组织的生存策略就是其与政府互动的策略,成功的“接触”、“公关”和“联系”往往能够疏解它们面对的困境。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专业方面花心思、想办法,力争将自己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进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只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做出成绩、产生影响力,为政府思考和解决专业问题提供思路和建议,政府没有理由限制公益组织的发展。教育类公益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帮助政府解决专业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所以,教育类公益组织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一种建设的态度帮助政府出谋划策。

3.加强自身建设

教育类公益组织要通过加强组织自身的再生产、组织产品的再生产和社会资本的再生产,提高生存能力。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有外延式和内涵式两种。外延式再生产主要是增加组织部门、增加组织功能,内涵式再生产主要是以加强组织专业化为主。教育类公益组织可通过开发新的项目、提供新的服务等加强外延式再生产。对于具体的项目或者产品而言,可采用内涵式再生产的方式,不断提高专业化的水准。外延式的增长是有边界的,每个组织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内涵式再生产。但仅有内涵式再生产也是不足的,过于专注某一方面,不利于适应更广阔的环境,有可能“长不成参天大树,而变成了一个个小蘑菇”。

第4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探析

On the connotation of Chinese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system

Xu Mei, Guo Hebin, Zhang Junru

1.Northern Beij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e, Beijing, 410004, China

2.Beijing education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100031, China

Abstrca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system, has become the core proposition that our country vigorously develop the occupation education and occupation education needs study seriously and think deeply in the future ten years. However,what is the Chinese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system? What i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hina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Construct the problem of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system must solve.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is problem from the ideological state of our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connotation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China modern occupation education system; connotation; analysis

1 相关概念辨析

“内涵”亦称“内包”。概念中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 221页,2002年1月)“内涵”这一词汇具有两个最主要的义项,一是指:一个人的内在涵养、修养;二是指:概念中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笔者所指“内涵”属于第二义项,即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特有属性。要论及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首先必须认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概念,因为“内涵”和“外延”是一个概念中必不可少的两项内容。例如:“商品”的概念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中,“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 “商品”这一概念的内涵。虽然事物的特有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它本身并不是内涵;只有当它反映到概念之中成为思想内容时,才是内涵。

“现代”即当前我们所处的现在这一时代。(《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 846页,2002年1月)以下所讨论的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当前我们所处的“十二五”时期的职业教育体系。关于“何为职业教育?”,理论界有不同的界定,按照目前通用的划分方法,职业教育分为广义职业教育和狭义职业教育两种类型,广义职业教育是指包含职业启蒙教育、职业准备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 “大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专指面向职业的教育;我们所论述的职业教育是指融合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大职业教育”。“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理论体系、语法体系、工业体系等。(《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 658页,2002年1月)所论述的“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指由职业教育相关要素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2 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概念和内涵

由于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力,职业教育的发展逐渐走出“低等教育的阴影”,越来越受到企业、社会、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上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并给予了有力的宏观政策保障。

2002年8月24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5年11月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6年周济在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指出: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在改革中不断发展。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计划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在吸取国外主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建构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相关教育文件为指导,试图对“什么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并对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进行归纳。

笔者认为“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指:以终身教育和以人为本理念为指导,以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标准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为时代特征,以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渗透为重要结构特点,以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根本价值取向,以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各个领域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以培养现代化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促进社会发展为根本任务,融合了学校职业教育、社会培训职业教育、企业职业教育等各类职业教育类型,达到世界水平,有中国特色、开放、独立、可持续发展的教育体系。

根据内涵和外延的辩证关系、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内涵的分析、国家十二五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指导精神,现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概括为“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

3 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涵剖析

3.1 适应需求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目标以及我国当前职业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设置的前提、要求、主要功能方面来讲,必须具有适应“五化”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人们接受职业教育和社会发展需求三个方面的内涵。

(1)适应“五化”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处于“五化”同时推进并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为促进职业教育适应“五化”发展要求,教育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步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必须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必须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时代要求。”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五化”需求的适应主要体现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标准要与五化保持一致,使人才培养适应“五化”要求。

(2)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职业教育是与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结合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区域经济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职业教育发展也会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职业教育应该首先为本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因此,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必须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也必将具有区域差异性,职业教育体系内部所包含的职业教育类型、职业教育级别也应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而有所不同,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必须适应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3)满足人们接受职业教育需求

由于职业教育是以人为本、面向人人的教育,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所包含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必须能满足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这不仅包含目前以初中后、高中后为起点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职前教育),还必须包括再就业人员需要的职业技能教育、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所需要的职业认知教育、在职人员需要的职场提升教育等适合各类人群所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从而满足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使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成为一种终身教育体系。因此,满足人们接受职业教育需求成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内涵之一。

3.2 有机衔接

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机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各构成要素、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要有机衔接、融会贯通、实现互认互补机制;二是,职业教育体系与当前的社会体制、产业体系、文化体系、其他教育体系有机衔接。

(1)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各要素有机衔接

由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终身教育理念和以人为本为指导,因此,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应该是一个能满足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需求的教育体系,该体系应该涵盖满足不同层次人职业教育需求的职业教育类型,这些教育类型之间要有机衔接,消除目前我国中高职发展“断层现象”(中高职发展脱节、重复教育)、职业教育的“断头现象”(高职升本科途径狭窄,使高职教育成为终结教育)、学校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职业教育各自为政现象,完善现有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达到世界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职业教育体系”。

此外,一个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应该包含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理念、职业教育标准、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对象、职业教育机构等要素,而且,由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所涵盖职业教育类型的多样性、层次性差异,各类职业教育构成要素也具有差异性,因此,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更应该注重各类职业教育要素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使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理念、模式、制度、标准有机衔接,实现互补。

(2)职业教育体系与其他体系的融通

由于职业教育是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结合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因此,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中国特有的国情相结合。首先,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首先应该与当前产业发展体系相衔接,因为职业教育体系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社会发展,所培养人才能否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是检验该教育体系是否完善的标志之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产业体系的融通,体现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能否适应不断更新的产业体系提出的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内职业教育的类型、级别要根据产业体系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的对接,即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标准、与岗位职责、与产业结构调整的“三对接”。其次,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还必须与国家现行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文化体系相融通,遵循现有社会文化、政治体制对职业教育的规范,寻求法律、法规的支持。

3.3 多元立交

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多元立交内涵”主要表现在职业教育类型及层次的多元立交上。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同一层次不同类别教育学历相互转换、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育学历相互对接的机制。如,中等层次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可以转换,任何中等层次的学历证书可以与任何教育类型的高一层次教育自由对接,使求学者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报考任何一类高等教育,在客观上真正打通中等和高等层次人才成长的多条道路。即在职业教育体系的纵向上,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内要基于终身教育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体系内各要素协调,构建小学、中学、大学、硕士、博士为一体的高职教育体系。横向上,应围绕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定位对不同层次、类型人才需求,与其主动对接,合理确定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规格,注重各级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延续与衔接。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横向融通、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渗透、融合终身教育理念、多元立交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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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周建松.关于全面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7):74-76.

[5] 苏敏.关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考[J].理论经纬.2010(13):4-8.

[6] 马树超,范唯,郭扬.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政策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11(12):1-6.

[7] 何文明.构建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思考[J].理论经纬,2010(13):9-12.

[8] 陶红,梁煜锟.论适应广东“双转移”战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J].职教论坛,2009(6):10-13.

[9] 范唯,郭扬,马树超.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J].管理观察,2012(1):23-27.

[10] 叶沈良.构建新型职业教育体系的几点设想[J].职教通讯,2003(4):21,52.

第5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教育理论课程;教育实践课程

一、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改革的主体背景1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需要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进行改革

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学科专业化,这主要依托学科专业的系列课程来完成;二是教育专业化,这主要依靠教育类课程来打造,两者共同构成现代教师专业化的整体。教师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双专业性”,即教师既要成为一名教学专家,也要成为一名教育专家。因此,在这一新的背景下,需要不断优化教育类课程体系,使教师教育真正成为一种专业教育,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2新课标的全面实施,需要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进行改革

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的全面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关键还在于教师。这就要求高师院校必须对现有的教育类课程的教学活动和实践活动与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要求相脱节的现象进行改革,真正实现职前培养与职后实践的无缝对接。

3全国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推行,需要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进行改革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是肯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专业权威的重要保障。威兹(Wise)就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与维持教学的专业标准,以及促进教学专业化。我国自2001年实施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由原来各省自行命题考试逐步过渡到目前的全国统一认证考试,全国认证考试大纲对师范生从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需要现有的教育类课程进行整体改革,以满足新的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实际需要。

二、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改革的内容及要求根据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背景,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改革理论教学的内容与方法,以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及新的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实际需求

理论教学内容的改革,建立起必修课和选修课并存的课程体系。必修课重在夯实师范生最基本的教育理论,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需要,以及为师范生参加一些必要的教育科研活动奠定理论基础。选修课主要是为了拓宽师范生的知识面,培养师范生的从师素养。

理论教学要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和学术性,同时在教学中更要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在教学方法上,以讲授法、案例法和讨论法为主,更要注重调动学生对课堂教学活动的参与,以提高师范生对理论课学习的积极性。

2加强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以满足就业岗位的实际需求

实践教学是培养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是从师技能形成的重要环节,也是所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延伸。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一个校内、校外结合,综合的、衔接严密的有机整体。校内实体包括结合理论课所做的调研活动、教育教学技能训练活动以及学生自主进行的教育活动;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

教育实践课程的教学要注意突出操作性、实践性,强调知识、能力与实践的结合。注意突出师范生的自主性,强调教师的正确指导,师范生的独立操作。注意突出实践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强调教育实践活动与基础教育改革的有效衔接。注意突出质量管理,以保证实践教学活动能够落到实处,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能够卓有成效。

3强化教育研究能力的培养与训练,以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求

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是指在师范生教师素质的培养过程中,以教育类课程为依托,强化教育科研的意识、各种教育调研活动以及教育研究论文的撰写等教学活动,构成一个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有机整体,进而形成一个具有开放性、前瞻性和发展性的师范生教育科研能力培养体系。

教育科研能力的培养要紧密结合学生的自身需求,结合学生参与的各种教育实践活动,结合教师的教学研究活动进行。对师范生的教育科研能力培养的途径和方法进行有效整合,切实提高师范生的教育科研素养,培养能够满足基础教育改革实际需要的研究型教师。

三、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我校”)作为一所高师院校,在教育类课程设置方面不断进行探索与尝试,逐步建立三维立体的课程体系。

(一)教育理论课改革实现“五个并举”

1实现必修、选修、自修的融合式并举

在课程形式上,为了满足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求,以及全国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实际需要,我校对原来“老三门”的教育理论课积极进行改革,初步实现必修课、选修课和学生自修课并举。其中必修课主要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科教学论。选修课主要包括:教育史、教育法律法规、基础教育改革、师范生综合素质培养、教学设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等。必修和选修课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自修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活动。自修课主要是由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学科专业特点和基础教育实际推荐师范生阅读一些书目或师范生自己选择阅读书目。

2实现继承、发展、创新递进式并举

在课程内容上,首先要强调继承性,积极吸收和运用那些传统的、对今天教育实践活动仍然具有指导作用的系统理论。同时还要注意发展与创新,要考虑时展要求,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反映先进的教育理念,能够把各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充实到课堂教学中去。在教学方法上,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课程内容和信息技术的有效整合,让教育理论课程教学活动对师范生起到示范的作用,实现教育理论课程教学真正能够与社会发展同步。

3实现指导性、应用性与反思性并举

教育理论课程的教学,在强调其理论性和系统性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师范生对教育理论的学习重点在应用,而不是发展和创新理论本身,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必须强调教育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性以及对自己教学活动的反思。如教育学中教学原则的贯彻、教学方法的运用、教案的编写等,既具有理论性,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同时还要求能够及时反思自己的教学活动,充分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性,体现传统理论在新形势下的创新性,实现理论的继承性和创新性的统一。

4实现真实课堂、虚拟课堂、开放课堂并举

目前多数高师院校的教育理论课程都是通过真实的课堂教学来完成的,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往往会出现课时偏少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比较有效的途径就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校园网络资源,建立教育理论学习网站,借助于校园网实现师范生的自主学习。课堂教学集中解决师范生自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重点给学生讲解理论的应用以及最新研究成果,实现真实课堂与虚拟课堂的融合与互补。我校借助于精品课程的建设,已初步建立了教育学学习网站和心理学学习网站供学生自主学习,有效地拓展了课堂教学的时间和空间。开放课堂主要是鼓励学生走出课堂,走出学校,走进社会,让师范生更加深刻理解和领会教育理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5实现多样化的评价方式、评价标准与评价结果并举

在众多的改革过程中,其中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过程中,须要对传统的闭卷笔试的评价方法进行改革,实现多元评价。即闭卷笔试和开卷笔试并举,闭卷笔试成绩只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鼓励学生撰写教育调研报告、教育研究论文等,不同的评价方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以及不同的反馈方式,并把此项活动计入到总成绩中。这样既缓解了学生考试的压力,又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参与教育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二)教育实践课改革加强“三项训练”

1加强教育教学一般能力训练

教育教学一般能力训练是在校内进行的模拟性的教学活动,是合格的师资培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训练活动要真正体现操作性,体现能力与应用的有机结合,落实到师生互动的模拟演练过程中。在训练方法上,不同的训练项目要采用不同的训练方法。

普通话和口语表达能力训练主要训练师范生的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流畅性。我校一方面充分利用了课堂教学活动,在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进行训练,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普通话测试和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实现自主训练。

“三笔字”训练主要是训练师范生的书写技能,目前我校重点训练的是粉笔字和钢笔字。新生入学之后,每人每天写一小黑板的粉笔字和一页纸的钢笔字,每周一次点评,学生书写技能有了明显提高。

课堂教学基本能力训练主要采取微格教学训练的形式。在微格教学训练室内,开展模拟课堂教学活动,每个学生依据所学专业编写教案,轮流试讲,最后进行统一考核。

班主任工作技能训练可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例如,可以依据自己所在的班级轮流做兼职班主任,如果实习基地相对稳定,也可以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做实习班主任。

2加强课程设计与开发能力训练

这项训练是在教育技术和教学设计这两门理论课的支撑下所进行的能力训练,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课程与信息技术的综合能力。在其训练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自己所学专业,依据基础教育新课标的要求,进行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教师对其成果给予指导、点评。

3加强教学直接经验获得的训练

这主要通过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来完成,这是师范生从学生向教师过渡的重要中介和桥梁,是在真实的教学环境中获得直接经验的重要环节。改革中,一方面要增加教育见习的次数,另一方面要延长教育实习的时间,严格教育实习的指导与监督。这就需要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为师范生提供良好的见习和实习的空间和氛围;严格教育见习和实习的质量管理,为教育见习和实习提供制度保障。

(三)教育科研素养改革强化“三项能力”

1强化教育科研意识的培养

师范生的教育科研意识是在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形成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有目的、有意识地加强对师范生教育科研意识的培养。利用课堂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掌握教育科研的知识和方法,训练科研思维,认识到科学研究的重要性。结合基础教育改革的实际,课后给师范生布置一些思考问题,引导学生查阅资料,论证观点,培养师范生对教育科研的兴趣。开展教育科研讲座活动,为师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科研氛围。

2强化教育调研活动的开展

开展多样化的教育调研活动,可以进一步强化师范生的教育科研意识,同时为他们将来从事教育科研论文的写作奠定基础。教育调研活动可以和大学生假期社会调研活动结合起来,师生共同协商确定调查的内容和题目,设计调查问卷,指导学生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师范生的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活动进行调研,获得第一手资料,把实践活动和理性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深化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效果。

3强化教育类研究论文的撰写与指导

这是师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形式。此项活动的进行可以和大学生的各项自主活动结合起来。如大学生挑战杯竞赛活动、大学生科研训练活动等。集中训练学生的选题能力、搜集和整理资料的能力、谋篇布局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

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制度的实施、教师专业化的进一步深化,客观要求高等师范教育类课程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这既是教育特定发展背景的现实要求,也是高等师范教育发展的要求,高师院校“三维立体化”教育类课程体系的构建,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对新的教育发展背景下高师院校教育类课程改革的有益探索,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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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刘晓玲.新课程实施与高师教育类课程变革.课程・教材・教法,2005(6).

罗明东.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科类课程结构整体优化的探索.教师教育研究,2006

第6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三位一体;普法宣传;依托型;教育;服务;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096-03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高等学校在大学生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化解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内涵

山东工商学院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步构建起了以“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为指导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三位一体”即“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是指通过对与大学生“公民”与“受教育者”的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的宣传,使大学生明确自己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2]“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是指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帮助大学生解答学习、生活与就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困惑,满足大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进行面向校园和社会进行的各种普法宣传活动中,以大学生为主体,依靠大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精心设计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大学生在普法活动中获得锻炼与成长。“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统一服务于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旨在使学生明确自己在“公民”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有助于大学生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角色意识的形成与扮演。“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则是帮助大学生解决现实的困惑与问题,感受法律的力量,从而激发大学生学法用法的意识与行为。“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既是前两者的实现途径,又是普法宣传与大学生素质培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运作状况

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山东工商学院本着“教育学生”、“服务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积累,逐步构建起多样化、常规化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将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和学生培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品牌。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运作方式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是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采取“依托型普法宣传模式”开展活动。学校党委宣传部依据国家普法宣传的要求,确定学校普法宣传的指导思想与意见,由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等校内法学教育与研究部门依据普法宣传的目的与任务,设计普法宣传的具体策略与途径。各教学院部根据普法宣传的具体活动设计与安排,通过党团总支、学生会、大学生法律社团或普法志愿者等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和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贯穿大学生活始终,新生入学时要开展入学普法宣传教育,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漫画、小品等形式,使大学生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深化对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毕业时则倾向于对就业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大学生明确作为毕业生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关注学生在学习、生活与就业等领域中的法律需求,随时解答大学生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则以大学生的培养与成长为目标,坚持发动学生、依靠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使学生在参与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制作法律宣传材料、设计与组织模拟法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的过程中,增长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提高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色品牌

在长期的普法宣传实践中,山东工商学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普法宣传品牌活动,并有机贯穿于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很好地融入了学校人才培养的结构中,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1.校园说法大赛。山东工商学院校园说法大赛始于2006年,每年举办一届,至今已举办过五届,比赛内容主要涉及与大学生学习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交通、食品安全、消费、知识产权、婚姻、财产以及其他领域中涉及刑法与民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校园说法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采取书面知识竞赛的形式,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依据成绩高低取成绩最优秀者组成各院部参赛队伍,三人一队,代表本院部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决赛。校园说法大赛决赛包括知识问答、情景分析、案例评说等形式,全面展示参赛选手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情感,以及法律表达的能力。2008年始,邀请烟台大学法学院和鲁东大学法学院派代表队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五年来,参加校园说法大赛的人数超过1500人。活动开阔了学生的法律视野,提高了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2.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由和司法部联合主办,分为业余组和专业组两个大组,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参赛方式,分月赛和年度总决赛。山东工商学院在2004年第一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举办时申请设立了山东工商学院分赛,至今已举办七届,累计参赛人数超过2300人,先后获得过“全国总分第一名”、“全国优秀组织奖”、“全国优秀普法宣传队”等荣誉,许尚俊、丁东红等百余名同学在专业组、业余组月度和年度总决赛中获得过一等奖、二等奖等多项荣誉。至今,在本项赛事的影响和引领下,在广大在校生中已经形成了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与传承。央视网、中国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媒体对我们的活动做过多次报道。

3.普法宣传教育月与12.4法制宣传日。为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活动的影响力与实际效果,自2006年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知名律师进校园、校园说法大赛、法制征文比赛、法制漫画展、法制DV展播、法制小品大赛、法制演讲比赛、模拟庭审等形式,开展系列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其中,在每年的12月4日,学校都要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内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制作法制宣传栏、发放专题法律宣传单与宣传手册等活动。与此同时,通过积极联系烟台市普法办等政府部门,师生一起走进百姓大众,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广场和社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几年来,学校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3万人次。

4.“普法使者”与“普法志愿者”。为满足更多大学生的法律需求,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大学生群体,我们在全校各教学院部范围内选拔“普法使者”,招募“普法志愿者”。对参与选拔的大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与培训之后,使之掌握一定的普法知识与技能,择优颁发“普法使者”证书与“普法志愿者”证书。至今已培训四届,“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总数达到百余名。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通过并依靠“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一措施有效地扩大了普法宣传教育的影响,为更多的大学生提供了法律服务。

5.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活动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与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则可以成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以政法学院为依托,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以高年级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系列模拟法庭活动,按照法院庭审的完整程序,定期、公开向全校大学生展示模拟庭审实况。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使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常规化,另一方面也锻炼提升了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至今,该项活动已持续十年,公开进行模拟庭审活动五十余次。

6.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属于学生服务类的普法活动。在本项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从大学生的需要出发,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目前,我们已经设置了法律咨询室、法律咨询信箱、法律咨询网站,主要通过现场法律咨询、学生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信箱与邮箱、网上解答等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法律咨询的问题解答主要由法律知识协会负责,解答内容不仅涉及学生学习与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大学生社会生活与其家庭所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其中一些难度较大的复杂法律问题,则由法律知识协会向指导教师与专家顾问团队汇报并寻求帮助。开展法律咨询几年来,我们始终为在校生、毕业生以及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与问题。

上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大学生中收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也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区贡献了力量。

三、“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点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三个方面的目的与任务决定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与设计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普法内容的针对性。“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目的的三个方面规定了普法内容的主要范围。普法宣传教育既要根据大学生角色类型的特点,宣传与其“公民”、“受教育者”角色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使大学生明确自身不同角色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激发法律意识,又要以大学生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还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

2.普法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形式要为内容服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普法宣传教育内容,灵活选择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明确法律关系类的普法宣传教育,适合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对于问题解答类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则适合采取现场咨询、法律热线或法律信箱的形式。

3.普法主体的多元性。普法主体是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者,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中,普法主体不仅仅包括宣传部门的教师,更包括法学院(系)、学生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教师与学生。宣传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负责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整体任务的设置等,所依托的法学院等部门根据普法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设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实施过程中,法学专业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专家等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4.普法活动的可持续性。大学生是年复一年流动的,而普法宣传教育则要面向每届大学生系统开展,因此,普法宣传教育应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其可持续性。这样的体制机制要求组织实施者在不断发现并研究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贯彻普法理念与思路,也要通过设计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在近几年的普法实践中,我们健全了普法团队建设制度、普法档案与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了普法参与主体的可持续性和普法宣传教育材料的传承。通过联系全国普法办、烟台市司法与普法办等部门,创新了校园说法大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等活动,并保持了模拟庭审、法律进社区、法律咨询与“12.4法律宣传日”等传统活动。

5.集中普法与日常法律服务相结合。根据全国普法办的总体指导和学校普法工作的整体安排,系统设计每年的普法宣传教育计划,除了坚持在“3.15”、“12.4”等重要法律日和新生入学初集中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外,每年在12月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普法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日常法律服务则贯穿于每个学生的大学生活始终,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信箱与邮箱、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形式。

6.面向校园与服务社会相结合。高校不仅要面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困惑,还应将视野置于社会系统之中,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市民百姓服务,为地方普法宣传、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们积极参与烟台市普法办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走进社区开展专项普法工作,长期保持与检察院、法院、妇联、街道办等单位在法律服务上的合作。

四、“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展望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有效地将普法宣传工作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有效发挥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教育、服务和培养功能。实践证明,“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很好地落实了国家普法宣传政策,有效提升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了力量。“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对于高等学校普法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同时,在推广实施中也应该注意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如贯彻好普法宣传的方针,坚持好党委的领导,做好常态化、规范化的建设,以及“依托式普法宣传模式”具体化等。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Z].2011.

第7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产业发展;适应性

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融合状况,是衡量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基本尺度和重要指标。当前,我省正处于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迈进的关键时期,中原经济区、郑州大都市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重大建设举措渐次推进,为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在这大好的形势下,河南职业院校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在专业建设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全面提升河南职业教育的区域化、现代化水平,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为河南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一)产业发展制约着职业院校专业建设

经济的发展是教育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产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制约着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规模和速度,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驱动力来自于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的需求。教育作为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工具,必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影响着产业发展

职业教育把具有普通文化素质的劳动者培养成为掌握某一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是与经济发展联系最紧密、作用最直接的教育类型。所以,具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接的职业教育,具有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可直接地向经济社会提供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影响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河南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一)河南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概况

河南职业教育的发展较快,职业院校的数量逐年增加,学科大类与专业设置越来越多。目前,从高职专业设置结构来看,在专业大类中电子信息类专业数量最多,水利类专业最少,财经类专业种类已全部设置。轻纺食品类、旅游类、文化教育类、制造类、艺术设计传媒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法律类专业也基本设置完整。农林牧渔类、材料与能源类、环保、生化与药品类有20%左右的目录内专业尚未设置。公共事业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仍有一半以上的目录内专业尚未设置。

(二)河南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存在问题

1.高职院校的类型复杂,转型滞后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职院校具有不同的背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一些普通高校也办高职,有的是由普通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演变而成,有的是从普通中专升格而成,有的凭主观臆断闭门造车设专业,有的依据社会上一般流行的专业类别与专业名称进行设置。目前河南省的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功利性,对部分新兴专业的调研论证不够,对一些投资成本较大而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业设置积极性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

2.传统专业数量较多,文科类专业布点过多??

河南目前高职专业大类中轻纺食品类、旅游类、文化教育类、制造类、艺术设计传媒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法律类专业已基本设置完整,尤其是部分文科类专业培养的人才已经趋于饱和。而与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对接的农林牧渔类、材料与能源类、环保、生化与药品类、交通运输类,仍有相当大的目录内专业尚未设置,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

3.专业布局不尽合理,专业设置重复,不能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影响毕业生就业

河南近年职业院校专业大类中,制造大类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近90%;旅游大类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远低于本省半年后平均就业率。河南省近年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量最多的专业,占了高职高专失业量的30%以上,这与目前河南省高职高专的专业结构布局具有直接的联系。

三、适应产业发展,河南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措施

上述问题导致河南省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存在明显的脱节,亟须更新观念,加大改革力度,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一)立足当地,面向市场,把好专业设置关

根据专业建设要求,研究河南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对河南的产业结构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研究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因素,熟悉产业结构调整态势,了解现有产业发展状况,参考发达地区相似经验,预测未来发展走向,明确区域内产业发展的重点,特别是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和特色产业,要重点加以分析,以此作为专业设置的前提。

(二)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

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必须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和研究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结构问题。河南职业院校应该紧密结合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与进程,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新领域、新工种、新岗位,有计划地开设并培育社会需要的新兴、复合、实用、交叉及边缘专业,适当限制就业趋于饱和的专业。

(三)树立品牌意识,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是提升专业质量和彰显专业特色的根本所在。依照职业岗位标准,构建符合基于工作过程导向、工作质量标准和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课程体系。按照专兼结合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学校担任有关专业的兼职教师,承担专业实训课或实践技能课程的教学任务。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加强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四)完善专业信息服务

做好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分析,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专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公布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专业布点、学生就业等情况,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专业设置预测机制,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总之,河南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只有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才能真正体现其特色和价值,才能为河南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万伟平.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区域产业发展的衔接和融合[J].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职业教育,2009.

[2]熊光慈.河南产业结构调整与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对策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

第8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社会管理创新;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5-0063-005

一、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民办非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主要分布在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服务等行业。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机构数量来看,我国民非持续平稳增长,地区差异较大

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缺乏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条例颁布以后,民政部于2000年在全国60多个市县开始了复查登记试点工作,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到2002年底复查工作结束时,全国共有11.1万家民办非企业。2002年以后民非的整体增速放缓,但是由于民非能直接为地方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民非的政治敏感度较低,地方政府对民非的发展并无过多的限制,因此民非的数量一直都保持着平稳的增长态势。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家,年均增长率约为7%。(2)

从地区分布来看,全国各地民非的数量分布差距很大。截止到2011年底,民非数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江苏、广东、浙江和四川。其中山东省的民非数量达到23725家,占据了全国民非总数的12%左右。的民非数量则最少,仅有15家。从统计数据来看,民非的分布状况与各地的经济总量基本吻合,与各省人口总量的相关度也很高。(3)

(二)从活动领域来看,我国民非为教育主导型,其他类别民非很少

按照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2012年我国民非最为活跃的三种类型分别为教育类、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中教育类民非117015个,基本占据了民非总数的一半;社会服务类民非位居其次,有35956个,比重约为16%;卫生类民非有20979个,约为总数的9%;科技、文化、体育类民非共约13%,宗教、生态环境等其他类型的民非数量则极少,这表明我国民非仍然属于教育主导型的结构。

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结果,教育是非营利组织最普遍的活动领域。[1]107这通常是由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很大,而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又严重短缺所造成的。此外,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也是促使举办者选择教育类民非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服务类民非则是得益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相关专项政策的支持,不仅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速,其所占份额也进一步增大。卫生类民非目前主要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由于服务站大多是由个体诊所转型而成,因而基本都登记为个体型民非,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三)从组织类型来看,我国民非以法人型为主,个体合伙型逐渐减少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非可以登记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组织类型。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的法人型民非约有14.7万家,占据全国民非总量的72%;个体型民非数量持续减少,其所占比例已由2005年的44%下降至24%,约为5万家;合伙型民非则一直仅有几千家,约占4%的份额。这是由于《教育法》规定所有的学校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学校又占据了民非的半壁江山,因此民办学校成为法人型民非的绝对主力。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和个体均为营利性组织,投资者在获益的同时需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而民非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举办者既不能从中获益,解体时财产也不能私分,还要在资不抵债时以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显然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必将会影响个人选择和兴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事业的积极性。然而尽管如此,目前却仍有近30%的出资者选择个体和合伙的组织形式来兴办民办非企业。这其中不排除有人甘愿为举办非营利事业而承担风险,但是更多的人则存在着投资获取回报的预期。

二、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根据霍布金斯大学的研究,上世纪末英国、日本等2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共提供了1900万个支薪职位,占这些国家非农就业的5%,服务业就业的10%。与此同时,这些国家非营利部门的支出则达到1.1万亿美元,占GDP比重的4.6%。[2]26而我国2011年有20.4万家民非,职工总数为235万余人,固定资产约合1312.5亿元,单位增加值438.8亿元,年服务社会总支出约731亿元。这表明我国民非虽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并且也提供了较为可观的就业机会,但从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着机构数量较少、经济体量不大、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

我国目前约6000人才拥有1家民非,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拥有的非营利组织数。民非的职工数也仅占全国非农业和服务业就业的0.47%和 0.86%。而且民非的规模普遍较小,户均单位增加值仅有21.5万元,户均职工人数也只有11.5人,多数个体民非甚至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虽然政府加大了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改善了民非的财务状况,但是2011年全国民非的支出仅占到GDP比重的0.15%,说明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已经持续发展了十几年的民非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的。

(一)政策法律不完善影响了民非发展的外部环境

为支持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涉及民非的登记制度、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等基本制度框架,对于培育与规范民非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上述的政策法律层级并不高,而且多是方向性和原则性条文,对于民非的人事、组织、税收、财务、工资、社会保障等内容均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登记门槛高,监管部门之间责权不匹配,重入口登记轻日常管理,管理法规包容性不足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滞后,使得民非的管理、规范和发展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制约了民非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当前社会仍然处于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还远未完成,事业单位仍然占据着公共服务的绝大部分领域,民间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难度依然很大,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力度仍然欠缺,社会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志愿意识、公益精神等明显不足,民非发展的整体社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二)事业单位挤占了民非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空间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民办非营利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事实上,除了举办者不同以外,民办非企业与事业单位在体制渊源、活动领域、提品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异。但是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转型,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性,而民办非营利部门则依然羸弱。[3]84

当前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雇员构成、固定资产等很多重要数据并没有公开,但是一般认为全国目前有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约3000多万的正式职工,占公共部门就业人数的41%;事业单位还吸纳了6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分之二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大量的国有土地。[4]而民办非企业尽管已经达到了二十多万家,但是其中近三分之一为个体和合伙制,其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至于民非两百多万人的从业人数,一千多亿的固定资产更是无法同事业单位相提并论。庞大的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据了民非的大部分份额,压缩了其成长的空间,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我国的民非能否成长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和政府公共治理的主要伙伴,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还在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整体进程。

(三)身份待遇的巨大差异导致民非专业人才的匮乏

一直以来,由于民非自身法律地位的模糊与不当等原因(4) ,不仅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而且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现有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32244元,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平均工资仅为29561元,比机关、事业和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要低。(5)自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联合发文要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6),大部分地区都将民非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企业范畴,这一举措虽然暂时解决了民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但是其各项待遇仍然远低于同行业中的事业单位。

巨大的差别待遇使得社会组织很难吸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而且也加剧了求职者对体制内就业的狂热追求。应当说,民非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比社会团体及基金会要较多一些,这是因为民非多为实体性组织,其组织运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例如民办学校与医院,不仅需要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人数往往较多。但是即便如此,从总量上来看民间组织的专业人才仍然是十分有限的。这不仅影响了民间组织服务项目的扩展、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了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成为制约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对民非的促进作用有限

有关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问题,近年来饱受诟病,各界关于“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业务主管限制”的建议一直呼声不断。不少地方政府也因此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有的直接登记,有的改采登记备案双轨制,还有的改变了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6]29 在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又明确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一规定为大批“被非法”的社会组织赋予了合法的身份,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突出进步,释放出强烈的社会改革信号。[7]9-10

不过尽管中央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试点改革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样本,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尚未修订,在实践中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政策已相当宽松,在登记问题上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空间也很小,因而想通过登记政策的改革来扶持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此外,我国的民非70%左右为教育类和卫生类,即使实行直接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仍然需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双重管理体制并未发生实质的变化。因而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创新的受益者主要是社会团体和少数民非,其对民非整体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加快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落实政策法律规定,改善民非外部环境

从长远来看,民非的发展首先需要一部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立法的程序极为严格,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利益考量和博弈,远非一家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所能主导和左右。[8]5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虽已经连续数年被列入国务院修法计划,却一直未有实质进展,因此寄希望于立法与修法来解决民非当前的发展问题是不现实的。

从破除民非发展障碍的现实操作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在直接登记、双重管理、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和成熟的经验。例如北京市民政局2011年宣布为社会组织人员建立独立的编制体系,在工资福利方面统一进行规定以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9]97而安徽省委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尽管落实政策法律、改善外部环境比立法修法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培育和规范民非的发展,仍然应是今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释放民非发展空间

鉴于事业单位有着官僚化公共部门的通病,近年来事业单位一直在进行着各种改革,虽然其中的市场化探索备受诟病、聘用制合同形同虚设、养老保险企业化改制陷于停顿,但是正在全力推进的分类改革仍然为事业单位提供了继续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办非企业的从业者与研究者则一直希望能和事业单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这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是事业单位民营化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化?

以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待遇问题为例,[10]109-110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另一种则是将公办学校新聘教师全部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人事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分析第一种做法,可以看出简单的定性改名并不能消除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事实差异。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于其所需费用是由民办学校和个人自理,因此其实施效果令人生疑,毕竟能像浙江宁波这样对民办教师购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高额财政补贴的地方政府还是极其有限的。而从当前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来看,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改革已经基本实现,分类管理的时间表也已确定,养老保险改革虽是阻力重重但终是大势所趋,因此事业单位民营化更能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趋势,应进一步予以改进和完善。

(三)加大登记改革力度,简化民非管理方式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非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非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非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非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的清算事宜。

从上述规定可见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均需由业务主管单位预先审查,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复核以外并无其他专属性职能。从稳定社会、维持学校办学的角度出发,除非有重大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一般不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直接的干预,更不要说注销其主体资格,因而民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

目前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民非已经改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而对于学校、医院等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来说,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又服务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民政部门对其通常缺乏实质性监督管理的业务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都特别规定了前置许可制度,因而逐步取消民政部门作为此类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登记,同时报民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是完全可行的。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减轻了民非的负担,避免了双重许可登记之间的冲突,又加强了管理效果,提高了监督效力。

(四)应对政府管理困境,完善民非监管体系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当民非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吊销许可、撤销登记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所能采取的最严厉行政管理措施。但是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同时承担起清算民非资产的重任。(7)由于违规的民非基本都存在着产权不清、财务混乱、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面对清算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可能陷入的诉讼,相关部门表现出的多是一种避之不及的态度。被立法者与研究者寄予厚望的年检制度,也由于管理体制、监督成本等原因,不仅在实践中存在着内容程序缺乏规范性、不同部门重复年检和形式审查等问题,而且以检代罚、滥用年检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因此,随着当前改革和取消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制度的推进,如何在本就缺乏有效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来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将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

政府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以审代管转为“宽准入严监管”,由重行政命令的硬性管理转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柔性化管理,探索构建一个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多主体综合监管模式[11]28,最终形成一个包括登记管理、培育扶持和综合监管三方面内容的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注释:

(1)为行文方便,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为“民办非企业”或“民非”, 涉及到的法律均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与《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3)2011年全国经济总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人口总数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山东、河南、四川、江苏。

(4)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创设,其非事业单位非企业的特性令其自身也存在合法性问题。

(5)《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

(6) 2009年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就业人员的年均工资分别为31302元、33352元、36468元。

(7)《民办教育促进法》5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由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进行清算。

参考文献:

[1]赵泳.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2][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M].贾西津,魏玉,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高丙中,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世界银行.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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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锦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成就与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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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杨,张灵.合肥市创新民办学校管理模式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2,(4).

第9篇:教育类的法律范文

高等职业院校所提供教育既具有的高等性又具有职业性,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得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我国终身教育和职业教育起步晚于发达国家,如何构建学习型社会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使得职业教育持续化、社会化、平民化发展成为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词:

终身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74-01

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各阶段中所受教育的总和,既包含学校教育、正规教育也包含社会教育、非正规教育。他否定了人们长期以来认为一次性学校教育受用终身的错误观念。主张每个公民在完成学校教育后仍应持续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以便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高等职业院校所提供的教育既具有的高等性又具有职业性,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得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因此在构建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教育体系过程当中应当承担双重重任,既要为我国经济发展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又要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方向。

1 向公民提供终身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在终身教育的指导思想下,许多发达国家重新调整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逐步构建了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和保障机制。尽管我国终身教育和职业教育起步均晚于发达国家,但是受终身教育思潮和就业压力的影响,人们在“教育观念”和“接受教育的模式”等方面改变较大。现代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人们如果想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需要有一定的教育水平、能力表现等有利条件作为支撑。这种局面带来的结果就是人们大量需要:就业准备、在职教育、新岗位培训和退休后继续学习等方面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因此,越来越多的本科生毕业后重返职业院校学习技能、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们则采用边工作边学习,或者先学习、再工作、然后再接受教育培训的教育模式。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意味着“面向全民,贯穿终身”,在建立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的实践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优质特色资源,建立起以学历教育为主体终身职业教育为目标的学校教育系统。将职业教育全民化、终身化、持续化发展。

2 高职院校提供终身职业教育的优势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社会各界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和关注,使得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得到扩大,招生人数得到增加,办学质量得到提高,发展速度超过本科院校。从2004年到2013年累计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达1300万人之多,提供社会培训2000万人次。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类型,它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的岗位对接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使得高等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上须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的需求组织和实施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强调本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既不是本科教育的盲目压缩也不是中职教育的简单扩充。

(2)师资队伍建设的“双师型”。所谓“双师”是指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既要成为教学水平高、学术能力强的教师,又要成为本专业的工程师、经济师、技术师等。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高等职业院校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深入企业顶岗锻炼,学习行业实际操作技能。同时也欢迎企业中的技能人才走上讲台。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

(3)教学内容的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在进行教学内容设计时,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进行规划,教育内容的组织突破传统的学科体系模式,进行能力本位教学。

这些特点为高职院校向社会提供终身职业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高等职业教育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获得知识、继续学习的能力。

3 高职院校提供终生职业教育方面存在的阻碍

(1)我国政府对终生职业教育虽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生学习体系”的发展目标却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整体、长远的规划。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新技能和新知识的学习,导致人们对终身职业教育的需求必然会达到高峰。然而,我国政府还未做好这方面的准备,缺乏对未来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正确引导。从发达国家成功的终身职业教育发展历程来看,其关键在于政府不仅在经费上对终身职业教育给予坚定的支持,同时加大对终身职业教育的立法力度等。目前我国仍无一套完备的终生教育立法,而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等终生教育较发达的国家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加强终生教育建设。使终生教育实践迅速发展得到法制保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目前我国负责推动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的力量太过单薄,社会对构建终生职业教育体系的整体参与度较低,仅靠教育部门的人员在孤军奋战。整理国外发达国家在构建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他们从家庭、职业界、文化机构,以及传媒等方面共同构成了终生教育实施的具体环境。以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活动为例,高等职业的教学内容应该围绕企业真实项目开展,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教学活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力度较小,高等职业教育为社会服务功能不足。

(3)人们对终生职业教育的认识和观念有待转变。终生教育提倡的是发展个人的终生学习的能力,这种教育理念认为知识第一、能力至上。当前我国仍然是封闭的传统学校教育占主导地位,社会上依然是重视学历和文凭,而不是重知识和能力。人们普遍认为书本第一、文凭至上。“一次教育,终生受用”的传统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深入人心。

4 高职院校顺利提供终身教育的几点思考

(1)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保障高职院校顺利参与到向社会各层次人员提供终身职业教育服务,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完善终身职业教育法治建设,将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健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写进立法。这样有利于明确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我国终身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高职院校在提供终身职业教育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章可循。

(2)转变社会观念,提倡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加强中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专业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沟通与衔接。职业教育应作为一种单独的教育类型,从高等教育中独立出来。国家可成立一个高等职业教育司,对中职教育、高职教育以及各类职业教育实行统一领导,统筹管理。另外,要建立和创新人才培养升学制度,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优先对口招收优秀中职毕业生升学深造。采取多种途径,为优秀中职毕业生升学提供多种渠道和机会,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中职毕业生到高职学习深造的升学制度。逐步探索中职到高职、到应用本科直至应用研究生教育的通道。

(3)重视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技术素质的培训和考核。

教师不能满足于凭经验教学的技能,而是必须通过自己的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并以多元智能理论为基础。首先,应重新制定符合高职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评定标准将高职院校教师专项技能水平测试引入职称评定系统。其次,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教师顶岗锻炼制度,通过“顶岗锻炼、工学结合”让高职院校教师在企业里熟悉生产流程和管理体制,增强质量、工时观念和效益观念,提高高职院校教师的专项技能水平带动专业理论课教学。

(4)必须大力发展数字化远程教育,建设开放便捷的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大力开发慕课和微课,同时通过开发一批优秀的教育教学软件,充分运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到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中来。

(5)将终身教育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中心向周边社区辐射,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各项终身教育开展就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培训、专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分步完成社区终身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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