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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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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第1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3]。《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22005: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13]。在我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T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3]。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8]。可追溯体系流程(见图1)。图1可追溯体系示意图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3]。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7]。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9]。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9]。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源于20世纪80年代欧洲疯牛病的爆发,最初主要针对牛肉等畜产品[2]。1985年4月英国肯特郡出现第一例记录,科学家检验追查出疯牛病感染源可能是养牛饲料[10]。1990年英国政府成立“疯牛病研究调查专门委员会”,追溯调查研究引发疯牛病病源,进而产生肉牛生产履历制度雏形[10]。1991年欧盟颁布《欧洲有机法案》,要求为每一地块建立农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监控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3]。2000年1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首次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11]。同年7月,欧盟制定了(EC)NO1760/2000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并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牛肉产品溯源系统[3]。在这个基础上,2002年欧盟又颁布了(EC)NO178/2002法规《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把追溯的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并明确提出禁止进口非追溯产品[11]。2006年初,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1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建立了新的可追溯性的国际化食品标准ISO22005。此标准在ISO22000基础上添加了食品管理体系,其中ISO22005∶2007为策划和执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对食品供给链的每一步包括原料的流通途经,产品的追踪以及供货商等信息提供都作了规定[12]。为了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快速应用于生产实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追溯指南》、《生鲜农产品追溯指南》、《鱼类产品追溯指南》、《香蕉供应链追溯指南》、《葡萄酒供应链追溯指南》、《GS1可追溯性实施指南》以及《GS1可追溯性标准》等可追溯性应用指南和标准[13]。美国于2002年通过生物反恐法案,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行为》,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提出“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5]。2003年5月,美国《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保全相关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记录[11]。2009年,美国相继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FDA食品安全促进法》,加强对食品加工厂商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权限,包括赋予该机构制定农场初级原料生产标准和召回追溯系统、强制召回受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来自某个地区的不安全食品流通以及就可能违规情况索取相关数据等[3]。日本引入欧盟所推动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于2001年建立了肉牛可追溯系统[5]。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牛肉身份证制度,并逐步延伸至大米、牡蛎等产业。消费者通过大米包装上的电子标签可以了解大米的产地、生产者、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加工等具体信息[11]。2005年底,建立了粮农产品认证制度,对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实施身份编码识别制度,要求提地、生产者、化肥及农药使用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14]。2008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WTO/TBT通报,拟建立大米的可追溯体系[15]。到目前为止,日本对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模式已逐渐建立起来,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的应用方面,日本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而且在零售终端,大部分超市已经安装了产品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产品信息[16]。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加拿大2001年开始实施“食品召回计划”,2004年建立了国家食品追溯体系[5],并制定《食品追溯数据标准第一版》和《食品追溯良好规范》,以保证绝大部分国产食品从原料到零售终端都能够实现追溯[17]。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18]。韩国于2005年6月对农产品质量控制法令进行了补充修订,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并于2006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2007年12月公布了牛与牛肉可追溯性法案[19]。印度于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及标准法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食品生产过程信息,提供原材料的企业信息,必须贴上追溯标签,以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3]。越南朔庄省2010年表示将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以打造全球最主要的水产品供应商[3]。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发出很多成功应用于实际生产的农产品追溯系统,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英国率先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牲畜跟踪系统(CTS),实现了牲畜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记录[20]。欧盟各国普遍采用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推出的“EAN•UCC系统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21],旨在对农产品供应链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标识,建立起对各个环节信息的管理、传递和交换,实现对农产品有效的追溯[22]。美国于2009年推出NAIS项目,以保证牛肉的可追溯性[23]。荷兰建立了禽蛋商品理事会的综合质量系统(IKB),旨在保证生产链中所有重要活动都在受控情况下进行[24]。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即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采用由NLIS认证的瘤胃标识球或耳标对牛、羊进行标识,来实现对牲畜的标识和追溯[3]。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3,14,25-27]。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3]。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近几年,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假造假事件,逐步建立农产品产业链追溯体系。各省、市政府也将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在龙头企业和部分农产品纷纷构建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便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控制和可追溯性,确保了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启动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食品跟踪与追溯的情况下,国内部分畜产品、粮食、果蔬、中药材等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身份证[21]。农业部实施“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重点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7部委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等[1]。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在山东省寿光市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29]。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27]。北京市2008年全面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实施奥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现奥运食品从生产基地到最终消费地的全程监控[1,28]。上海市建立“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于2007年基本建成全覆盖的农产品身份网上查询系统[27]。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猪肉和无公害蔬菜安全追溯制度,推出网上无公害蔬菜订菜服务[30]。江苏南京市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海南、福建等省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推动EAN-UCC系统在农副产品跟踪与追溯方面的应用,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7,30]。此外,国内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企业也积极采用RFID技术建设内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北京市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肉联厂及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等[21]。其中典型性农产品追溯系统有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websiteserv/web/index.jsp)、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北京市农业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国肉牛全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和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与召回公共服务平台(/)[3,28]。

第2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农产品是民之食,食之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农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发展新阶段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切入点。

为推进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1 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的基本要求,运用现代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建成全市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将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产品质量及流向动态、农产品生产、用药、施肥、采收信息、部门监管信息等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分析、有效决策,消除安全隐患。

2 主要建设内容

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由“一平台五系统”组成,即构建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网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农产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农业投入品备案与实名销售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等五大系统模块,形成集生产、检测、监管、追溯于一体,实行内外网分别管理,外网面向公众,内网由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使用。

2.1 总体架构

系统建设依据不同角色权限和功能的不同,分为农资门店、生产单位、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消费者五类对象:

2.1.1农资门店:主要是指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进行购销台帐、商品库存和财务软件管理,实现农业投入品备案、实名登记购买的网络化管理。

2.1.2生产主体:主要是指已纳入追溯体系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情况、生产档案记录进行日常上传、更新。

2.1.3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市、县、乡镇三级监管部门对生产数据、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动态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2.1.4检测机构:主要是指市、县、乡镇、农产品主体四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检测结果实时上传和更新维护。

2.1.5消费用户:是指消费者对纳入系统管理的可追溯农产品通过网上查询、短信查询、自助终端查询等方式对产品信息进行查询、溯源、信息互动等,满足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知情权。

2.2 五大系统

2.2.1农业投入品备案与实名销售系统。包括农业投入品备案准入、农资实名购买监管、电子台帐监管、农资监管执法等系统,系统运行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网站上,对公众开放,肩负对外宣传、公示等功能。

2.2.2农产品生产管理系统。农产品生产主体通过登录系统,根据追溯要求对生产过程信息进行录入上传,由此实现对追溯试点企业自律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该系统由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系统主要包括生产基地基本信息、投入品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自检信息、追溯码打印管理和视频监控管理等。

2.2.3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各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如实录入检测数据,包括样品信息、检测单位、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详细信息。本系统供各级农产品检测部门、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和生产主体监测点使用。

2.2.4农产品质量追溯监管系统。系统分成市、县、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子系统,通过权限分配,市、县、乡(镇)三级根据级别、职能和所辖区域进行管理,通过网络、移动设备等查询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对平台功能模块、操作用户信息等管理参数进行审核设置;对本区域范围的农业生产主体、产品生产、农产品执法巡查和质量检测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管理;对农产品生产、安全检测等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农产品追溯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以快速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生的环节,锁定问题源头,追踪产品流向,以加强对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监测、预警。系统操作用户为监管部门。

2.2.5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系统。系统为农产品消费终端用户在产品分拆前提供追溯查询服务,为公众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留言投诉服务。该系统使用对象为消费者。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中心

该数据中心围绕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需求,编制统一的基础数据库标准,实现基础数据的唯一性、一致性,确保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调度和共享,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的数据统一。基础数据库预留统一标准接口,方便各类相关系统间的数据对接。

3 实施计划

晋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从2015年开始,周期5年,建设可追溯示范点80个。

3.1 准备阶段(2015年1-4月)

组织开展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情况调查,编制农业生产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设重点、建设内容及经费申请报告等。

3.2 试点阶段(2015年5月―2015年12月)

建立3个追溯示范点,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方法和制度,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3.3 推进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全面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拓展系统应用领域,建成全市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新增80家可追溯点建设。

4 职责分工

4.1 市、县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生产主体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4.2 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管理,指导检查本乡镇生产主体追溯体系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3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应对安全问题 促避追溯体系应用

毒奶粉事件尚未完全平息,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再次激化食品安全矛盾。

今年1月25日至2月5日。湖北武汉市农检中心对在武汉市场销售的豇豆进行多次抽检,均发现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经追查,超标样本来自海南陵水县英州镇和三亚市崖城镇。2月6日,武汉市农业局向海南雀农妲厅发出协函。自函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海南产豇豆进入武汉市场。

随后,又有全肥、成都、广州等11个城市测,只能检测出农药总量是否超标,无法查出农药种类;而武汉采取的是定量检测,可以精确检测到农药的种类和含量。此解释更让消费者吃惊,看来毒豇豆事件并非偶然发生,在没有定量检测的情况下,不知是否还有其他农产品存在同样问题。

就在前不久,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平了2010年3・15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中国超市购买的生鲜蔬果,比如豇豆、金桔、南丰蜜橘、菜心,普遍被检测出含有危害较大的几类农药混合残留,其中甚至包括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还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建议不应该在发展中圜家使用的剧毒和离毒类农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保障食品光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

有关农业专家曾提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系统大体上应该从五个方面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为农产品及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例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目前我国已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

其次是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标准。对涉及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性状及其产地环境的标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技术法规、法令和指令来强制执行。 第三,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规范的生产程序和管理轨道。

第四是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国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的通行做法,由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提供权威的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管理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即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但无论是完善的法规法令,还是科学系统的技术标准,其成型都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当下以及可预期的时间内,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失为一个见效怏的手段。

有业内人士分析,追溯系统是一种技术手段,相比法律和管理手段而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人为阻力较小。其次,采用技术手段得到的结果相对真实可靠,比较难作弊。最后,虽说投入不小,但并非无法控制。因此可基本判断,建立、完善追溯系统将是加强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启动较快的有效举措。

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应用缓慢

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大体上主要由管理软件、信息标签和信息采集器构成。系统主要采用自动化技术、自动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为产品建立唯一的“身份证条码”;通过对生产过程中产品赋码及流通销售信息的监管,对每件产品进行的物流、信息流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对产品从生产到入库、仓库管理、销售发货、在途、经销商、客户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欧盟从2002年起要求人盟国家所有商店内的家畜和肉制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标签,该标签必须包含如下信息:出生国别、育肥国别及牛肉关联的其他畜体的引用数码标识、屠宰国别以及屠宰厂标识、分割包装国别、分割厂的批准号以及是否欧盟成员国生产等。2004年,鉴于疯牛病的流传,美国政府启动了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通过对养殖场和动物个体或群体转移进行标识,确定其出生地和移动信息,最终保证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于48小时内确定所有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在我国,2004年就有相关的国家项目在建设,基本上可算与国际同步开始了追溯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应用。

早期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是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于2004年6月承担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推进工程”中“EAN/UCC编码体系在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的应用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该项目主要是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通用蔬菜包装标识标准,在蔬菜种植、收购、加工和流通环节大力推进EAN/UCC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GTIN、GLN编码在蔬菜种植、流通环节的作用;通过农产品供应链跟踪与追溯技术的研究建立,为企业、政府和公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服务的食品安全质量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此后几年,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应用开始逐渐推广。

例如,2007年7月,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海洋与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等政府机构,成立了食品安全追溯国家标准草案起草工作组。

2008年7月,农业部在北京举行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签约仪式,农业部农垦局与15个省级主管部门及23家企业签订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农垦各项目承担企业将在今年底前按照“生产可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的总体要求实现申报产品可追溯。各类产品追溯规模分别为:北京鸭400万只、肉猪33万头、肉牛2万头、大米19.2万亩、茶叶2.77万亩、水果5.86万亩。

同年7月底,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的食品追溯技术分技术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在食品安全追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负责该领域内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政策研究。

直至今、明两年,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的应用才有了更多动静,相关标准开始系统化。

2009年底,两项食品追溯国家标准通过审定,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这两项标准是《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前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追溯流程和追溯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后者规定了食品追溯的信息编码、数据结构和载体标识,适用于食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应用。

据介绍,《农产品追溯要求水产品》、《农产品追溯要求果蔬》、《农产品追溯要求蜂蜜》、《农产品追溯要求茶叶》4项国家标准也将在近期审定。《猪肉可追溯体系基本要求》、《农产品追溯要求乳制品》、《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肉与肉制品的射频识别(RFID)追溯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计划于2010年完成。

广泛应用尚需时机

虽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是新鲜物儿,却是个稀罕物儿。

“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是食品与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的一个重要工程,目前已建立了北京牛肉、新疆哈密瓜、广西米粉、山东蔬菜海产品、四川茶叶等十多个食品质量追溯系统。但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全年粮食产量在10600亿斤以上,油料产量3049万吨,肉类总产量7500万吨,水产品总产量5120万吨。在这样数量极其庞大的农产品中,有条件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农产品所占份额实在不值一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为何没有广泛应用?据业内资深入士分析,这主要是由于以下障碍造成的。首先是我国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大部分产量由分散的农户提供,生产种植的集约化程度不高,标准化水平低;其次,流通方式还比较落后,传统的流通渠道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还占有相当比例,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踪到责任法人,现代流通渠道如连锁超市还不够普及;第三,相关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滞后于现实发展;第四,食品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够统一;第五,在没有政府强制要求下,企业缺乏建立追溯系统前期投入的动力。

从应用轨迹来看,追溯系统的应用大体上在从食品即各种农产品加工品向初级农产品延伸,从肉类向蔬菜瓜果延伸。目前,各种追溯系统主要由自动识别类产品、软件供应商以及集成企业提供,比如生产标签打印机的知名厂商斑马技术公司、提供系统和集成方案的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推广较多的有食品加工溯源及生产线管理系统、种禽育种饲养管理系统、牲畜养殖管理系统,以及蔬菜生产销售溯源系统、区域特色农产品追溯系统、有机蔬菜种植管理系统等。

在食品追溯领域,追溯过程主要为:原材料供应商向食品厂家提供原材料时进行批次管理,将据制造日期、食用期限、原产地、生产者等信息录入条码并打印条码标签在原材料上交与食品厂家。食品厂在原材料入库时,读取条码信息然后将原材料入库。

然后,食品厂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从仓库中提取必要的原材料,按各个批次要求对各种原材料的重量进行称重、分包,并在分包时粘贴条码标签,码中含有原材料名称、重量、投入顺序、原材料号码等信息。根据生产计划指示,打印带有条码的看板并放置在生产线的前方。之后在原材料投入生产的各个检验工序录入检验数据并上传到系统中,系统生成各种原始的食品生产数据,使得产品、原材料可以追踪。

在农产品追溯领域,牲畜养殖与肉制品追溯管理系统应用较为成熟。肉类的追溯技术主要依照“饲养――屠宰――加52――消费者”的链条。在养殖场,通过植入耳标为每一头牲畜建立牲畜养殖档案;在屠宰厂,通过称重平台和为生肉佩戴钩型标签记录整个屠宰过程;在加工分割过程中,通过打印条码标识分割肉制品,建立相关的信息追踪系统;最后借助无线网络,通过追踪移动标签或者序列号对肉产品进行查询。

目前来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农业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项目和少量上规模的食品企业。

据了解,农业部的“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是一个长期项目,旨在推动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商务部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也是如此。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屠宰行业发展处开发了《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希望借助条码、RFID识读、激光灼刻赋码、IC卡识别技术、POS等技术,实现肉品在养殖、屠宰、流通各个环节中的全程追溯。

企业应用上,主要是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规模的食品餐饮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管理效率和保障产品品质而建设追溯系统。比如,三元集团北京金星鸭业中心的北京鸭鲜冻产品在种源、养殖、加工、物流、配送等整个产业链上,已建立起全程质量可追溯系统,基本形成了科学、严格的质量安全保证、控制、检测、检查体系。全聚德也在逐店逐步实现质量可追溯系统。

麦德龙为保证生鲜食品安全建立了麦咨达可追溯体系。2007年,麦德龙在安徽省成立麦咨达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田地到餐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指导当地农民开展安全食品生产。到目前为止,麦咨达可追溯产品已增至900余种。

第4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一、健全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控制体系

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健全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内,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品牌+市场”五位一体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模式,注重从源头控制和基础工作抓起,从标准化基地建设人手,实施全过程监控。按照“统一配送、统一整治、统一指导”的工作思路,建立起农业化学投入品“产、销、用”全程管理体系,对农兽药经营店和药物品种等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禁和假劣农兽药流入市场。

二是设定有效追溯单元,责任主体明确。针对农业生产方式多种多样,组织化、标准化程度不一的情况,科学设定有效的追溯单元,对那些标准化、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产品和主体,把追溯单元设定到追溯到每个产品和每个责任人;对那些标准化、组织化程度比较低, 在加工流通中,需要重新分割组合的产品,采用批次追溯的方式,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可以迅速锁定事故产品的来源和批次,从而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健全完善标准化的产销档案。设计标准化的生产档案模版,建立生产环节追溯管理能力;设计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包装标识方案;构建标准化生产管理专家咨询系统,为各个生产环节的管理提供指导性建议,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

四是建立统一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互间兼容性差,总结各地经验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加以研究,建立全质检系统的统一追溯平台,兼容各地的追溯体系,形成数据共享,逐步推广。

五是研究先进科学技术。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先进的科学技术,包括信息采集、信息转换、信息传递、包装标识等技术。目前由于小农户生产模式,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业企业规模小,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因此亟需开发推广成本低、高便捷性、高实用性,符合我国国情的追溯技术和体系。

六是全面加强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结合建立可追溯体系的需要,制定新的农业标准,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提高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加强农业标准的普及工作。目前,广大农民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不强,不能有效从根源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应进一步加大标准的普及力度,强化农民的标准化意识。

二、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

一是吸收、推广国际标准。收集、整理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标准数据库,在示范区广泛推广使用。参照进口国标准,制订、推广出口农产品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是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平面媒体、远程教育等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宣传培训现代农业种养殖标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先进的种养殖技术,推广普及良好农业规范知识,提高农业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是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优化布局,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基地规模化。依据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指导基地高标准、高水平管理,实现基地标准化。

四是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积极引导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照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市场营销,广泛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实现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过程的安全有效控制。鼓励相关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全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已被国际市场认可的标准认证。

三、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预警、纠偏及评估控制体系

一是大力开展质量安全监控监测。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从源头抓起,狠抓市场准入工作,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示范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及时汇总统计监测数据,做好分析应用。

二是科学组织风险评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组成风险评估小组,收集、汇总、分析国外预警通报以及国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对监测工作作出动态调整,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时效性、针对性。

三是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各级政府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通报评议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四是提升风险研究能力。开展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基础研究,跟踪世界贸易组织和主要贸易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监管措施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农产品出口企业突破国外贸易壁垒的措施。

四、建立多元化市场体系

一是鼓励示范区内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品牌,争取高端精深农产品加工企业落户示范区,利用其国际营销渠道,带动我省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到海外投资设立农产品加工项目或营销机构。

二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示范区组织指导企业国内外知名展会,借助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拓宽对外交流渠道。继续巩固日本、韩国、欧盟、美国等传统市场,不断拓展俄罗斯、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抢抓中国-东盟等自由贸易区建成的机遇,深度开展贸易合作。

三是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附加值的重要途径,是增强示范区影响力的重要标志。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第5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消费者态度;Logistic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32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3

近年来,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产品质量信息不透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通过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部信息的展示,被消费者视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与预防农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

由于消费者是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获知消费者的真实态度,让广大的消费者参与到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中,是做好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就好比淘宝网的用户与商家的互评机制,构建了电子商务诚信生态链基础一样。因此对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消费者态度调查对改善农产品质量有重要意义,其研究结果可为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提供了参考依据。

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1.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对广州市主城区内大型超市、综合性农贸市场和广州本土网络论坛展开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面访形式进行,实际调查时在不同的时间段与不同场所的农产品购买场所出口处发放调查问卷,发放对象为刚购买完农产品的城市居民。调查员为华南农业大学数学与信息学院2013级、2014级本科生及部分研究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50份,收回问卷332份,剔除消费者漏答、回答信息不完整、存在明显问题的无效问卷外,共计有效问卷317份,样本有效率达到95.48%。

1.2 样本特征描述

被调查者的基本统计样本特征见表1,调查问卷中女性访问者较多,共计159人,占样本数的50.2%。18~24岁和25~30岁的受访者相对集中,分别占样本的25.9%与48.6%。本科学历的受访者有184人(58%)最多。受访者以企业员工的样本数最多有180人(56.8%),政府/事业单位其次有46人(14.5%)。3 001~5 000元月收入与5 001~8 000元的月收入的受访者最多,分别有119人(37.5%)与83人(26.2%)。

1.3 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消费者态度描述性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见表2):72.3%的受调查者对食品的安全表示关注,83.6%的受访者有过高价格购买到低质量的农产品的经历;有90.8%的受调查者对现有渠道了解农产品质量信息感到不满足;受调查者在了解农产品质量信息的途径中,68.1%是通过企业单方面宣传来了解的;有90.9%的受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受调查者中有59.94%的认为选择行业协会作为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主体是最优的方案。

表2 受访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信息的认知与选择

统计特征 分类指标 人数 有效比例(%)

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非常关注 62 19.6

较多关注 82 25.9

关注 85 26.8

较少关注 80 25.2

完全不关注 8 2.5

消费者高价购买到低质农产品的频率 一天多次 9 2.8

一周多次 52 16.4

一月多次 84 26.5

一年多次 120 37.9

零次 52 16.4

现有信息渠道对农产品质量信息的需求的满足程度 完全满足 4 1.3

满足 25 7.9

一般 130 41

不满足 117 36.9

完全不满足 41 12.9

了解农产品质量的信息渠道 销售人员 195 33.9

网上消费者咨询或评价 154 26.7

广告 141 24.5

企业网站 56 9.7

工商局/消费者协会 30 5.2

消费者觉得建立可追溯系统的必要程度 非常有必要 135 42.6

有必要 153 48.3

无所谓 25 7.9

没必要 3 0.9

完全没必要 1 0.3

在当前,主导可追溯系统的主导主体的选择 政府机关 101 31.86

行业协会 190 59.94

企业 26 8.2

2 消费者对基于行业协会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态度分析

90.9%的受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其中有62.85%的消费者选择了行业协会主导建设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见表3)。在消费者对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个建设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主体的优缺点综合评分中,选择行业协会作为建设主体的受调查者93.16%的消费者其评分结果为“优点大于缺点”,这说明消费者选择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主体是经过深入了解和思考后的结果(见表4)。

选择行业协会为建设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主体的受访消费者在选择行业协会的优点频率从高到低分别是:①行业协会帮助消费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现状,解决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协助政府做好监管;②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企业生产技术与生产质量状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③行业协会内的技术专家多、素养高,能开展本行业的质量技术培训与研讨交流会议,对本行业质量信息也能超前预警。

表3 可追溯系统必要性对系统主导主体的选择

分类指标 主导可追溯系统的主体选择

非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必要性 没必要 20 9

68.97% 31.03%

有必要 107 181

37.15% 62.85%

表4 行业协会优缺点的综合评分对可追溯系统主导主体的选择

分类指标 行业协会优缺点综合评分

缺点>优点 缺点

主导可追溯系统

的主体选择 非行业协会 77 50

60.63% 39.37%

行业协会 13 177

6.84% 93.16%

3 是否有必要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3.1 研究方法

消费者选择是否有必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消费者个人基本特征这一因素。作为可追溯农产品的最终消费端,消费者的选择将对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健康、顺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部分在上一节描述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采用实证分析中的二元Logistic分析法以“消费者个人基本特征”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对影响是否有必要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因素作回归分析,并对影响因素进行显著性检验。

3.2 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是否有必要影响因素的Logistic分析

本文采用SPSS 19.0软件对消费者是否有必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Logistic分析估计结果预测准确率90.9%,较理想。经Hosmer- Lemeshow拟合优度检验之后,我们可以得到检验P值为0.615>0.05,这说明由预期概率得到的期望频数与观察频数之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也就是说建立的模型拟合较好。如果针对模型系数进行全局性检验,可以得到似然比的卡方值为37.581,自由度为13,相应的P值=0.000

表5 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中变量的定义

变 量 定义解释 变量赋值 预期影响方向

X1 性 别 男=0 ,女=1 -

X2 年 龄 18岁以下=0,18~24岁=1,25~30岁=2,31~40岁=3,41~50岁=4,51岁及以上=5 +

X3 学历水平 初中及以下=0,高中/中专/技校=1,大专=2,本科=3,硕士及以上=4 +

X4 收入水平 3 000元及以下=0,3 000元~5 000元=1,5 001元~8 000元=2,8 001元~10 000元=3,10 000元以上=4 +

X5 职 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0,企业高管或老板=1,企业员工=2,自由职业者=3,其他=4 ?

Y1 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必要性 没必要=0,有必要=1

分析回归结果(见表6),在Logistic模型回归分析结果中Sig值可以表明选取的自变量中哪些与因变量有显著相关性,即对因变量的变化有显著性影响。由于我们选择的显著性水平是0.05,所以,当Sig大于0.05,就说明该自变量无统计学意义,即对因变量无显著性影响。该模型对调查数据的解释率为90.9%,通过上述结果发现:自变量对因变量无显著性影响。由表可知,消费者的年龄、学历、收入估计系数为正,性别的估计系数为正,即男性、年纪越大、学历越高、收入越高的消费者更认为有必要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①男性一般购买农产品比较理性,会比较之间的差异,而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刚好可以满足其对农产品质量信息的需求;②年纪越大的人对于健康会更关注,关于饮食的农产品就更加关注,年纪越大越想吃到健康营养的农产品,所以年纪越大的消费者越认为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有必要;③学历越高的消费者相对于学历越低的消费者更加注重农产品信息的全面,更加注重农产品自身的质量,对农产品质量信息了解的更加透彻,而现有渠道并不能满足他们,所以他们认为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非常有必要;④收入越高的人可选择范围较广,他们有能力花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更健康的农产品,而大部分的农产品无相关的参照标准来比较农产品质量高低,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刚好填补了信息渠道的不足,让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所以收入越高的人越支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⑤消费者的职业的估计系数为正,参考类别为“其他职业”,即在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上班的消费者、企业高管或老板、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比其他职业的消费者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有更高需求。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广州市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态度调查与分析,本文得到如下结论:①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十分关注,但同时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对现有渠道了解农产品质量信息不满足;②消费者对于了解农产品质量信息的渠道十分狭窄,主要是通过企业单方面的宣传来了解农产品质量信息的,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组织为农产品进行农产品质量信息的整理;③绝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支持建立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同时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认为选择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主体是最优的。

基于以上调查结论,本文提出如下三条具体策略:①建立更多渠道让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了解到农产品质量信息。②丰富现有渠道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内容,并且不局限于企业、政府机构现有的关于农产品基本信息的展示。③建立基于行业协会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1]熊芳.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2]王秀清,孙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2(5).

[3]张晓勇,李刚,张莉.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1).

[4]徐玲玲.食品可追溯体系中消费者行为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10.

[5]周洁红.消费者对蔬菜安全认知和购买行为的地区差别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5(6).

[6]乔娟,韩杨,李秉龙.中国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重要性与限制因素分析[J].中国畜牧杂志,2007(6).

第6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用3年时间,达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严格执行市《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工商、农发、安监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根据产业特点,鼓励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发、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出口农产品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以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体,在出口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种养殖、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出口等各个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以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企业为主体,在化学投入品的采购、储运、销售等环节建立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增强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五)建立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产品质量实行全面监控检测。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通报,提出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六)壮大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七)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八)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九)实施多元化国际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外经贸、农发、海洋与渔业、公安、财政、环保、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居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功能区域,以居委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网络。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发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监测农产品生产区域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与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分别负责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环保、质监部门会同农发、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监督执行示范区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会同农发、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的管理。工商、安监部门负责农资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外经贸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综合协调及相关信息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促进农产品各项扶持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出口农产品龙头企业、检测实验室、农产品出口基地、品牌、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的支持力度。

第7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虽然获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农业和物流产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甚至与国内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比起来,还存在不少差距。

    1.1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

    相比于农业生产的投入,对农产品的物流设施与物流技术开发等领域的投入不足,甚至认为物流运输技术对农产品运输并不重要。同时,由于省内农产品深加工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偏小,物流运输过程缺乏冷却系统的支持,使得农产品的流通发展在物流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

    1.2流通模式相对较少,流通市场有待发展

    城乡批发市场与集市贸易是黑龙江省的农产品物流主要节点,目前黑龙江省大部分农产品的流通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市场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市场功能不完善,综合服务的能力有待提高。大多数市场实行的是现场交易和现金结算,网上电子交易方式和电子结算手段应用较少。缺少销售农产品的大型超市和连锁店等终端,生鲜食品的加工与配送中心也为数不多,农产品与超市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缺乏。据有关调查资料,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垃圾长期得不到清理,使得物流配货的车辆作业受到影响,物流作业时间被延长。部分批发市场功能较单一,产品的集散、加工、金融和电子交易相结合的现代服务模式极少。

    1.3农产品信息市场有待建设

    就农产品的供应链而言,位于供应链源头的农产品种植户缺乏信息意识,无法与需求者进行联系。销售渠道受到环境的约束。流通领域信息服务系统也有待完善,市场信息的传递方式还采用传统传输手段,造成产品和价格信息的传递不及时,带来信息失真被放大的效果,农产品的产销脱节现象严重。一些较大的供应点缺乏法律意识,在交易中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给农产品的供应带来了一定的损害。黑龙江省在信息市场方面的建设与法律体系的建设还有待加强。总之,黑龙江省农产品信息市场尚未形成统一和规范的信息市场。

    2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2.1构建高效的农产品物流体系

    农产品的传统流通模式有下列几种:一是贩运型流通模式,该模式是通过农产品经纪人与农村运销队相结合的流通方式;二是加工贸易型流通模式,该模式以大型企业为主;三是市场拉动型流通模式,该模式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为主,这种模式是当前黑龙江省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方式;四是采购型流通模式,该模式以连锁超市为主。以上几种流通模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电子化程度较低,物流成本较高、流通效率低下。如果在农产品的物流流通中推广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将会使农产品的物流成本得到大幅度下降,效率得到提高,同时还能带动与农业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农产品的流通必将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而获得新的发展契机,电子商务有利于扩大农产品的交易范围,及时获取全国范围甚至是国际的需求信息,为农产品的流通开拓新渠道。而电子商务推广的基础是建设完备的物流体系,农产品的物流体系建设包括生产系统、配套设施、技术措施、政策环境、追溯系统等,这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作流程。

    2.2黑龙江省电子商务条件下农产品物流体系构建的对策

    (1)广泛推广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流通技术。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广告、网络直销、网络信息平台以及电子交易市场等内容。其中的电子交易市场的特点是操作简单,易于管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交易迅速快捷。黑龙江省具有丰富的地方特产农产品,但是通过电子市场进行交易的产品数量并不多,各级政府可通过构建农副产品的信息平台,将各地特色农产品的信息传播出去。通过与外省有关信息平台进行对接,把黑龙江省的特色农产品引向全国市场,甚至是走出国门。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产品交易可大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减少农场品的损耗。使产品信息更快地传播出去,有利于树立农产品的自主品牌。

    (2)构建高附加值的农配中心。构建一条从农户到配送中心,再到零售商,最终传至消费者的物流渠道,以缩短产品的流通时间,降低流通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减少在途中的损耗。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只需鼠标一点,交易便可完成。而农产品作为有形产品,则还需运用传统物流方式来传送。农产品的普遍特点是保质期短,运输过程易于腐烂。若经农配中心对农产品做深加工,则可延长其保质期,同时还可使产品便于储运,并使农产品获得附加值。

    (3)加强第三方物流市场的培育。黑龙江省目前的第三方物流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尤其在农产品的物流外包方面所占比例相对较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大多数农产品的价值低且不易储存运输。而物流公司的货车在交纳通行费和燃油费后的利润所剩无几,因此,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种植户基本还保持自有物流的现状,造成严重的重复投入,给社会资源带来巨大浪费。所以,政府应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横向联合,把物流业务进行统一外包,由一家物流公司来完成物流配送,实现规模效益,这样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企业都可最大程度降低流通费用。

    (4)建立可追溯系统。目前国内存在着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忧虑。建立农产品食用安全的可追溯系统涉及到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储运环节和销售环节等,可实行先易后难的策略,进行分步构建农产品的可追溯系统。日本在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时留下了可借鉴的经验,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与部分易于构建追溯系统的产品中进行实验示范,以对全部食品行业起到推动作用,然后可将可追溯系统普及全部食品行业。

    (5)普及农村互联网,加强技术下乡。黑龙江省的城市联网普及率相对较高,可农村的普及率却相对较低,原因是农民的入网费较城里高,网速也较慢,甚至网页打开都很困难。政府在农村互联网的基础建设方面应加大力度,通过减免费的方式来减轻农民上网的费用。黑龙江省的农业生产特点还是以小户型、分散化生产为主,信息化相对较低,许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不习惯于电脑操作。因此,对农民进行信息技术培训将推行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环节,培训方式可通过技术人员或大学生下乡等方式来实现。

第8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出40多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集合法群与总体框架,且日趋科学合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审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加注QS(QualitySafe:质量安全)标志。当前,我国多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安全认证:农业部设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别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证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管理;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链的不同环节(见表1),造成了多个部门“多方散分、齐抓共管”的局面。部门的多头管理,中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现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易出现相互推诿、问责无人的现象。管理机构之间权属关系模糊,监管内容亦有重复,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管理资源,而且也会发生许多矛盾,引致各部门之间监督和管理权限相互摩擦与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有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出台时间较早、覆盖面不宽、标准不高,难以适应现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变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或多或少“无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执行部门协调不一致等状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背离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初衷,降低了它们应有的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问题突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受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相关标准,虽总体数量较多,可相互间既有交重、又有脱节,其协调性和衔接程度较低;(2)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的个别重要指标和标准存在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3)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影响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4)相关标准技术性强、执行要求较高,需加强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过不断探索,业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认证种类繁多、标准多重且不统一;(2)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认证后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惩处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3)认证体系仍不完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4)认证知识普及率不高,致使认证产品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此外,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的宣传力度还很小,政府、企业、生产者(农户)和消费者等各利益主体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有些农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和认证条件,可对农产品的认证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其农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认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互为补充,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设置重复,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质检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较差,检验检测设备老旧低效,检验检测手段比较落后;(3)质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精、尖的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质检机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质检机构、实验室的建设滞后,基层设置几乎空白。

三、发展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周应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认证条件确认与申报、生产(种植)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方面着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颁布实施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其强化和完善;对当前诸多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摈弃那些“过时”、“不适用”的“旧法律法规”,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触犯或违犯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

2.健全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

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及认证的研究及修订,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层级构成。引进国际领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梳理各个农产品(食品)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调整、明晰其监管职责,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控制体系。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宣传,增加对信息可追溯系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电视、报刊、杂志、培训等),促进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另外,加大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供给,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信誉,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者(农户)或企业吊销“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商标防伪标签技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便可进行信息追踪,尽快发现问题所在环节并进行控制,从而明确供应链上各利益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农产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对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或企业进行专项补贴,使之“有利可图”,这样才能极大地刺激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扶植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从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或补贴,更好地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化、质量安全性及销售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等,以期保证生产基地能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质量安全农产品;大力扶持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企业,从财政上支持其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举办质量安全农产品展销会,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四)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让生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农民增收以及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认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了解和认知,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做到让消费者可有效识别并及时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唤起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意识,从简单的保护意愿转化成切实的行动。

第9篇: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范文

2015年,敦化市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现状及特点,制定一系列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赏罚分明、推广有力的工作措施,围绕监管体系、检测能力、质量追溯、三品认证、监管制度、监管执法、监管能力、探索机制等八个方面,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健全

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建立了“分层监管,一管到底”的立体监管网络。市里有农业局为首的监管队伍、乡(镇)有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生力军,村里有年轻有为的协管员。通过层层有落实、处处有制度的市乡村三级网络化监管机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全市种植业共有市级监管员17人、乡(镇)级监管员52人、村级协管员100人,逐一明确责任区域、监管对象、监管任务,常态化开展监管工作。

二、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升

建成以市检验检测中心为主力、乡(镇)农残检测站为支撑、基地快检室为补充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敦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始建于2006年,2014年正式通过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的计量认证和检测机构考核两项实验室资质认证考核,可以使用CMA和CATL两项标志。检测中心现可对农药残留、农产品中添加物质、植株、土壤、水质和肥料等六类别、101个检测项目进行检测。2015年公开招标新建15个中、小型农残速测室,配备了专(兼)职化验员。不但实现了乡(镇)一级检测全覆盖,而且还把蔬菜基地和重点村屯纳入到检测体系中。

三、质量安全追溯得到加强

为了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把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都纳入到追溯体系建设中。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定《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经营台账票证管理制度》,给全市农资经销点免费发放农资经销台账,为追根溯源提供依据;二是印制农业生产记录本8000册,督促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植大户做好种植环节的生产记录、储运记录、初加工记录、销售购货有关信息;三是购置二维码查询、打印设备和建立监管平台,重点为全市蔬菜基地免费提供二维码质量安全可追溯查询。初步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四、“三品一标”认证成效显著

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加大“三品一标”申报认证力度。制定并实施了《敦化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补贴奖励制度》,为有需求的大型蔬菜水果种植合作社提供无公害认证补贴,协助完成无公害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工作。全市种植业“三品”总数达57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3个、绿色食品7个、有机食品17个,敦化市先后承担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试点县、国家大豆标准化示范县、国家蔬菜标准化示范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县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实施。2015年新增11个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90公顷。

五、各项监管制度得以健全

为了全面推进敦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敦化市农业局制定并落实了8个方面24项工作制度用于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全程监管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目标。分别是:农业投入品监管6项制度、生产过程监管6项制度、包装标识1项制度、信息2项制度、社会共治方面2项制度、行政执法4项制度、应急机制2项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1项制度。监管制度的健全为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六、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加强

2006年敦化市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该机构为单设机构,配备了办公场所、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全部考取了行政执法证件。自组建以来,一直负责植物检疫、农业投入品监管等农业综合执法任务。多年来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为加大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农资经营行为,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和不合格农资进入生产环节,还与工商局、质监局、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建立了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015年共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企业382户,出动执法人员576人,扦取种子样品84个,肥料样品3个。

七、监管能力稳健提升

在健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2015年加大了人力物力投入,投资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为乡(镇)配备电脑和监管软件,实现了省市级监管系统联网、市乡级监管联网。可以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工作部署、工作互动、工作上报和工作监督。监管平台的使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中,要求乡(镇)监管工作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环节定期到村屯进行检查指导,查看生产日志,严格监督生产全过程,并通过监管平台上报监管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