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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X3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近年来,各个城市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积极探索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实行生活固废处理、餐厨垃圾收运、“三乱”清除、道路清扫保洁等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广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开展文明示范路段创建;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推进行政执法综治化,提高城管执法效率;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在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中,既要清理、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设施,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解决好群众买菜难、吃早餐难、垃圾处理难等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将创建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过程,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保障。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边缘地区及部分市区内都存在死角、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薄弱的现象,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机制没有建立,没有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环卫经费不足等问题。在城市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乱丢垃圾现象较为普遍;同时还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环卫工人人员编制缺少、招工难、队伍老龄化、工作环境差、经费压力大、管理机制创新不够。市区停车秩序、犬类管理等等都是目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途径
认真贯彻党的十精神,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的要求,联系城市具体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提升城市品位和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城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明显的改善,但脏乱差等问题仍有存在,市民反映强烈。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保障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高端要素集聚能力,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改善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突破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和网格化管理,做到有新意、有创意。加强管理工作,严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全面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卫督查督办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形成合力,加大力度,重点解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力度,广泛宣传,清除卫生死角。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深入实际进行调查,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措施,拓宽渠道,改善环卫工人的待遇,解决招工难、老龄化等一系列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环卫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市区停车秩序管理。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因地制宜,立体开发。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加快推进重点地段机械智能停车场建设,限期督促规划中被占据停车区域(场所)的功能恢复,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和相关标识,制定和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健全管理机制,理顺部门职责,坚持严格执法,实行信息共享,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推行市场化停车管理模式。坚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机制,加强城市建成区犬类管理。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切实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注重协作,完善督查考核奖惩办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数字城管”作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继续加大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建设力度。同时,要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指派专人定期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各种设施的正常使用,更好地发挥环境卫生设施的作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城管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城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城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管理工作中去。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努力建设和造就一支具备较高素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要在政治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城管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消除后顾之忧。加强协调工作,形成管理合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城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支持配合。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作用,与城管部门一道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真正把城市建设成生态工业城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切实纠正不文明行为,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共同维护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一、垃圾清扫及日常保洁管理
(一)主干道:包括迎宾大道、城南街、环城路、八二三东路、八二三中路、八二三西路、源南路、留安山西路、湖滨路、城东街、城东南街、城东北街、城路、南环路、人工湖北路等城区主要街道。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城南街、八二三东路(八角亭至文化中心至西菜市场路口)、八二三中路部分路段(文化中心至儿童公园正门口)、城东街(八角亭至东岳桥)、环城东路(八角亭至公安局门口)等“白改黑”主干道及城路(文庙至外贸公司、春城酒家至鹏翔酒家、街心公园周边)、溪滨东路(电力大厦至电信大厦)、溪滨中路(电信大厦至大桥)、溪滨西路(大桥至人行桥)、人工湖北路(美湖酒店至人工湖闸坝至财政局套房围墙)、中心广场等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工作。
2、城镇人民政府、五里街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环卫所承担清扫任务之外的主干道路面及沿街两侧人行道卫生管理、垃圾统一收集清运、日常保洁等工作。
3、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两旁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日常维护工作及垃圾中转场所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工作。
4、城区主干道路面要实行全日保洁,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绿化、美化好。
(二)次干道:包括城区留安路、新华路、溪路、中洲路、鹏源街、溪洲路、环翠路、安居路、通贤路、公园路、儒林街、溪滨路、真武路、崇华路、华福路、西安路、师范路、大路头街等。
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次干道沿线的环卫设施的设置,负责进行日常保洁、卫生日常管理,每个镇至少配备2辆密闭垃圾运输机动车,2名清运工,做到城乡垃圾日产日清,做到路面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建、乱堆放现象。
2、次干道路面及所有的背街小巷实行全日保洁;垃圾统一收集并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3、要制定清除垃圾、污水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及时清理、转运公路、沿河溪两岸,次干道的垃圾、污水等。
4、要组织对路网体系、排水管道的巡逻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排水管道破损的,及时抢修、更换,确保排水设施要完好、畅通;对道路破损龟裂或未硬化的,要及时修补。
(三)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道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的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要设专人负责,实行全日保洁。
2、居民住宅区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有专人管理卫生。要做到小区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蚊蝇孳生场所,无乱挂行为,楼道整洁,定期清扫,无乱贴乱画,车辆摆放整齐,并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犬。
3、各村(居)住户要认真做好室内外垃圾清扫工作,在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翻盆倒罐清除容器积水、卫生死角,改建水冲式卫生厕所,圈养禽畜,填堵缝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做好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自备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到垃圾收集车。
(四)单位家属小区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家属小区进行公共环卫设施的统一设置,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进行小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处理等工作。每个小区至少设置1-2名日常保洁员进行环境卫生清扫、管理工作。
2、城区各单位(含家属住宅区)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有专人管理卫生。要做到围墙内外、房屋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无蚊蝇孳生场所,无乱挂行为,楼道整洁,定期清扫,无乱贴乱画,车辆摆放整齐。单位厕所要做到洁净、无粪迹、尿垢,基本无蝇、无蛆、无臭。
(五)物业小区、建筑工地
工作职责及要求:
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所属物业小区进行公共环卫设施的统一设置,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进行小区日常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处理等工作。
2、建筑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对所属工地的建筑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处理、工地日常保洁、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
(六)工业园区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人行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日常保洁管理,同时负责引导企业把工业园区产生的工业垃圾集中清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2、工业园区内各企业负责设置本企业内的环卫设施,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统一转运至垃圾中转站点。
(七)人工湖
县水利局要做好人工湖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人工湖水面保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全日保洁;每日不间断检查,发现湖面、橡胶坝有漂浮物时,及时清除,确保卫生;同时应及时清理坡岸的垃圾杂物,并将打捞清理的垃圾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八)溪流、沟渠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城区各小溪流、沟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小溪流、沟渠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清理河面漂浮垃圾及河床两侧杂草等,并收集到指定垃圾收集场所,统一转运,做到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确保小河流的干净整洁。
2、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溪流水体要组织群众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垃圾、杂草,做到无漂浮垃圾,无积存杂物。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其中“东岳溪、环翠沟”每周2次,发现水体有漂浮垃圾时,及时清理,确保河床整洁、水流畅通。
(九)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公共环卫设施的设置、管理。各乡镇负责对所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进行卫生摸底调查,并责成所属村(社区)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垃圾集中收集、垃圾统一清运处理及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管理。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对辖区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清理、纠正。组织巡查队对辖区内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纠正非法行为。
(十)垃圾中转站点建设、垃圾清运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点的设计、建设工作,做到设计科学、合理、实用。
2、县环卫所负责城区垃圾中转站点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转运垃圾中转站点内的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所,集中处理。要使用密闭垃圾清运车辆,做到不洒漏,避免“二次污染”。
(十一)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车站进行规范化管理,督促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设置及日常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要做到车站、候车室内外卫生设施清洁;地面清洁无污物,无痰迹;物品、凳椅洁净;天花板、四壁清洁无积尘蛛网;候车室基本无蝇无鼠。车站负责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管理,设立专职人员进行车站的日常保洁、垃圾收集、统一转运处理等工作。要做好车站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2、县文体局负责体育场馆内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体育场馆的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场馆内的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场馆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3、县广电局负责影剧院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剧院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4、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环卫设施设置,设立专人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医疗废物要统一按要求实行袋装化,避免污染周边环境。要做好医疗机构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十二)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餐饮行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卫生局负责对城区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负责其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各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县环保局负责对城区酒店、饭店、餐饮店等饮食行业的周边“三废”排放进行监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做好“三废”排放处理设施。各从业单位要设立“三废”排放处理设施,做到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5、县旅游局负责对城区星级酒店、旅游接待单位等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对其室内外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星级酒店、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无蝇、无鼠、无蟑等。
6、各从业单位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十三)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质监局负责对城区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要督促各单位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无蝇、无鼠、无蟑;实行垃圾袋装化,集中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点)。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各从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十四)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企业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工商局负责城区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进行监管,负责其室内环境卫生设施装置的设立、消毒、清洗、防蝇防蟑防鼠等有害虫媒的防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2、辖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次干道沿线辖区内超市、商场、食杂店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要及时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主干道沿线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清理摊外摊、店外店等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对城区主干道进行巡查,对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4、各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要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设施,做到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地面无污水横流、菜渣,无蝇、无鼠、无蟑等。
二、“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及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的“城市牛皮癣”进行清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车站、商场等单位做好本单位所属公共场地的“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辖区背街小巷、居民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的“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3、居民小区。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工作;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所属村(社区)负责组织居民小区内住户统一对小区内乱涂乱画乱张贴“城市牛皮癣”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
三、绿化带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高速出口至环岛城雕路段两侧的绿化补植、人行道铺设、公交车亭建设、广告牌整理工作,沿线树木修剪、补植,道路隔离栅清洗、广告更换、时花更换,并做好两侧人行道及中间绿化带的整治和保洁工作。县城区公共场所和主、次干道绿化带定期整理。做到树形整齐、无杂草,无堆积生活垃圾,无堆放杂物。
2、城镇人民政府、石鼓镇人民政府、岵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民事协调工作及次干道绿化带定期整理工作,做到树形整齐、无杂草,无堆积生活垃圾,无堆放杂物。
3、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沿线道路环境整治及违章建筑、违章搭盖、垃圾杂物乱堆乱放等行为的清理、拆除工作。
4、公路分局做好沿线树木涂白、路面保洁工作。每日对省道、县道路面进行日常保洁,对绿化带的垃圾进行清理、集中收集,统一转运至垃圾中转站。特别要对各条进入县城的公路加强巡查,做到公路路面、绿化带及两侧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和杂物堆积现象。
四、市容市貌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主次干道沿线及两侧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要组织巡查队每日对城区广场、主、次干道进行巡查,对广场周边、主、次干道沿线及两侧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处罚。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清理所属居民生活小区、背街小巷等的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镇村两级要组织巡查队加强对居民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清理在公共场所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摊外摊、店外店等违法占地经营行为。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卫生局负责对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五小”行业的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检查,确保其设施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符合环境卫生规范。负责对城区“五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作。
2、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五小”行业果品箱(桶)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卫设施的设置进行管理。要对城区“五小”单位垃圾清扫、袋装收集、公厕保洁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3、县规划建设局、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五小”行业招牌、灯箱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组织巡查队对城区各“五小”单位进行巡查,对违规占道设立招牌、灯箱广告的,坚决予以清理、处罚。
4、县文体局负责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的设置,确保其设施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符合环境卫生规范。督促其设立网吧内公厕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到公厕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上墙,要采用水冲式卫生厕所,保持公厕整洁,无污水横流、无蝇无蛆、无明显臭味。要做到每日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垃圾袋装处理,集中送至垃圾中转站(点)。
5、各从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环卫设施设置,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立1-2名专职保洁员,每日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清扫及管理,定时对垃圾进行集中清扫,集中到垃圾中转站(点)。要做好营业场所内公厕保洁管理,设置水冲式卫生厕所,设立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要制定公厕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
6、“五小”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箱、设立专职环境卫生保洁员,每日对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清扫,垃圾统一袋装送至垃圾收集场所,由县环卫所统一清运;至少要设立公厕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到公厕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上墙,要采用水冲式卫生厕所,保持公厕整洁,无污水横流、无蝇无蛆、无明显臭味。
六、家禽家畜、犬类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所有室外违规搭建禽畜、犬类棚舍进行清理拆除。要组织巡查队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清理拆除违规搭建棚舍,对放养的家禽家畜及犬类进行捕杀。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公安、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的饲养禽畜、犬类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组织人员对流浪狗进行捕杀。
七、公厕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区公共厕所的建设、设立专职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及管理工作。
2、县环卫所要落实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每座公厕至少设立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地面、墙面干净、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积水,基本无臭。每座公厕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并做到管理制度及投诉电话上墙。县环卫所负责对公厕制度落实,日常保洁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1、县经贸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卫生设施的设置,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做好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统一收集处理、污水集中排放、市场内公厕干净整洁、“四害”消杀控制、加大“限塑”力度,摊位设置规范,减少露天集市和地面摆摊市场,逐步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协调辖区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农贸市场垃圾及时清运工作,保持农村农贸市场整洁有序。
2、市场服务中心要做到农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要统一设置水冲式卫生公厕,落实公厕卫生管理制度,每座公厕至少设立1名专职管理人员,公厕地面、墙面、蹲位清洁无臭,无污渍,粪坑无尿渍、无蝇蛆;市场有专人保洁,场所内外整洁卫生,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横流,基本无蝇。市场每个摊位要配备垃圾果皮收集桶,退市后及时清理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点)。
九、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成立组织
镇成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二、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总要求,建立全镇“统一领导,综合管理”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新机制,形成镇、村、居以及各单位“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格局,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完善村居卫生设施
社区和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所管理的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要保持路面和人行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洼、裂缝、隆起、溢水等。道路下水道等排水、管道应当保持畅通。门窗无破损,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整洁美观,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管理
村和社区居(村)民区要按规定放置果壳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居(村)民区建城区范围内清扫保洁责任制落实,无卫生死角,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建成区和城郊结合部无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三)河道水面管理
认真落实河长制,所管理的河道要保持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章搭建。
(四)违法建设管理
村和社区要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所辖范围内有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园林绿化管理
村、居、各单位要对所管理的草坪、植被及时维护、修剪,确保无露土,无明显病虫危害,要求达到乔木无缺株、无倾斜、无枯枝、无死树、无扣绳挂物、无明显病虫危害,无毁绿种地现象。
(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村、社区居(村)民住宅小区(含单位生活大院)管理服务责任主体明确,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无化粪池外溢现象。绿化管理良好,无私自种植蔬菜行为,无未绿化的空地。群众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满意率85%以上。
(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1、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责任制落实,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2、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无露天粪坑;
3、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村容美观有序。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4、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5、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八)单位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要有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内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食堂、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四、经费来源与管理
各包片责任区域整治达标,经县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包片部门、单位及我镇镇、社区负责人,共同参加,经严格验收合格后,由87个包片部门每单位每年出资3万元(社区包片管理职能同时移交),交至各社区,用于各社区包片责任部门区域的长效管理,各社区必须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经费督促催交到位,经费由财政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镇成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网络,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建立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相适应的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合理的专项整治机制、完善的督查与考核机制,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
(二)专项整治,建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监管机制。
1、社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旱厕、露天粪坑,确保硬化、绿化到位,无“六乱”现象。
2、全民健康促进专项行动。积极组织开展多种有效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促进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综合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单位、健康企业、健康家庭以及健康促进学校等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康促进工程深入有效实施。
3、舆论氛围营造专项行动。加强长效管理活动的动态宣传,城区原设置的大型创卫宣传标语和社区墙体宣传标语,按照原有的建设分工进行更新;同时利用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平台,因地制宜地开展卫生、文明与生态相结合的舆论宣传,不断增强全城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样化的宣传,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浓厚氛围。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并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三)街巷、居民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及院落,由本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八条县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本区域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一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四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群众、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在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十九条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场所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七)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县城周边乡镇的垃圾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运输,集中到县垃圾处理场处理。偏远乡镇也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设置完善垃圾收集设施,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三十六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十八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实行层级考核监督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
县政府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考核;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起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区责任人、路段负责人、环卫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
对各环境责任单位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四十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建立并实行执法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和所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与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阻碍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农村五件实事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全镇动员、全民参与,深入开展以农村改厕、生活垃圾集中投运为重点的群众性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
(二) 目标任务
全面取缔农村露天粪缸,至年底。实现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投运,无暴露垃圾,努力实现环境卫生的长治久洁。
1农村改厕。每个自然村建设2-3只大三格化粪池。彻底消除露天粪缸,全镇农村无害化家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5%以上。
2垃圾处理。全镇农村每20户左右居民设置一只生活垃圾箱(桶、房)各行政村建立专职环卫队伍。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定期清运。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随地乱倒乱抛现象。
二、方法和步骤
必须做到镇、村统一步骤、统一规划、统一行动,此次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以着眼长远、注重长效为原则。充分集中精力、物力、财力,以设计科学、质量过关、布局合理、符合卫生的要求,做好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综合体系建设。活动共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镇、村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着手搞好工作规划。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责任宣传发动至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形成全镇动员、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搞好两个行政村的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为突击整治阶段。各单位要采取扎实措施,稳步推进各项整治任务,确保实现“两个全面”
第四阶段为自查申报阶段。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申报,确保能够高标准完成任务,同时向镇爱卫办报送考核验收申报表。
第五阶段为考核验收阶段。各村、社区(居委)申报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按规定程序落实各项补贴。
第六阶段为长效管理巩固阶段。各村、社区(居委)要按照“边整治、边管理”原则。建立长效管理队伍,落实长效管理经费,确保全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治久洁。
三、措施和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这次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农村各片副片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爱卫办,负责全镇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村(居委)干部专职从事该项活动,从而在全镇范围内形成层层有组织、事事有人抓、个个有责任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网络。
(二)强化宣传导向。改变千百年来的陈规陋习、移风易俗的一场革命。各村、社区(居委)和镇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橱窗、黑板报、宣传画、有线电视等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全镇广泛开展“卫生环境、促进健康”主题活动,要以《农村居民健康教育读本》为基础读本,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迅速掀起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新,努力营造一个人人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筹资力度。就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投入作保障。要按照“政府导向、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资金筹措基本原则,实行共同创建、共同负担。市、镇实行经费补贴,对完成整治目标的村和社区(居委)按新建大三格化粪池和生活垃圾箱的数量予以补贴。具体标准是新建化粪池按1000元/只补贴;新建垃圾箱按250元/只补贴;取缔露天粪缸按10元/只补贴。村、社区(居委)应多渠道积极落实整治经费。鼓励社会及个人捐资,支持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要严格按照整治目标,紧密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积极探索见效快、花费少、方法科学、简便易行的整治方案。同时,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选址,切实减少矛盾。对垃圾箱、大三格化粪池、家庭卫生户厕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做到统一设计、统一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过关、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关键词: 环境卫生;问题;方法
一、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倾倒和乱倒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在山沟,有的在水库边,有的在荒地,有的在平原挖坑填埋,还有的就在市区内坑洼地带和废旧场所将垃圾堆积成山,给城区环境卫生造成极坏影响,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对子孙后代健康贻害无穷,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城市的文明发展与进步相背离。
解决办法: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各街道和村(居)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统一处置,逐步把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建设和垃圾容器购置投资力度,村村设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转站,集中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着眼长远,最大限度地减少乱扔乱倒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为后代造福。
二、城市环境卫生多头管理,结果造成管理真空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设立开发区、高新区等相继出现,各区域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不统一,环境卫生管理状况、管理效果也参差不齐。另外有房管部门、小区物业、农贸市场、夜市、广场、停车场、洗车场、绿地,河道等多部门、多头管理环境卫生现象。有的责任单位放任自流、管理不到位或不尽人意,有的对辖区卫生根本不管、不顾,造成部分区域垃圾遍地,塑料袋满天飞等脏乱现象,给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城市文明建设和经济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解决办法: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洁卫生。
三、城市繁华地段的卫生保洁问题
现在许多城市都是白天保洁,夜间卫生无人问津,每个城区都有商业区、繁华路段和人员密集区。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晚间超市、夜市的购物人流甚至比白天还大,购物者利用晚上闲暇选择自己的商品,相应产生的垃圾杂物也在增加,若没人保洁,势必造成垃圾堆积和塑料袋随风飘移,只好等到第二天才能清扫保洁,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面貌。
解决办法:对于城市商业区、人流密集地段试行两班倒的保洁方法,白天有人管,晚上有人扫,这就需要增加保洁资金投入,增加保洁员数量。通过加大保洁时间和密度,最终达到清洁城市的目的。
四、垃圾容器陈旧破损影响市容环境问题
城市各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环卫事业的资金投入也不同。有的区环卫设施新颖完好,有的区垃圾容器陈旧、破损严重,数量不足,甚至产生清运不及时、箱外垃圾长期堆积的现象,造成恶性循环,长此以往,极易影响市容环境和百姓生活,影响招商引资和政治、经济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解决办法:垃圾容器属于单位内部并由单位、物业部门管理的,自行出资到环卫指定经销单位购买;属于环卫部门自身管理的,及时更换、更新或维修,对于使用的铁制容器及时油漆冲刷,使垃圾设施及收集点面貌一新,建立巡回保洁清洗队伍,使垃圾容器始终保持干净整洁。对于垃圾容器数量不足的,及时增设垃圾容器,确保覆盖率,保证日产日清。
五、运输粘带和撒漏问题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运输撒漏是城市道路污染的重要问题。造成道路污染的原因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载、封闭不严或设备破旧造成撒漏;建筑工地出入口因车轮碾压形成粘带等等。另外,夏季垃圾运输车辆的污水撒漏,雨污混合,污水增多,再加上积压车操作压缩后污水排放不及时,运输途中刹车造成大量污水晃出,臭气熏天,造成城区环境二次污染。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从严执法,对超载运输和封盖不严加强管理,特别是冬季煤炭运输、散装建筑垃圾等要采用封闭的车辆运输,对污染的路面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直至恢复原貌。加强对工地出入口监督管理,要求出入口硬化,并及时水洗车胎和冲刷带出的黄泥,确保出入口清洁,减少粘带的发生。加强对夏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所有满载车辆就近排放污水后再行运输,把垃圾污水消灭在运输起步之前,最大限度地确保城市道路路面不受污水撒漏的污染。
六、加大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力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洁的不平衡,乱扔乱倒形成的卫生死角,运输的撒漏等方面城市环卫问题时常可见,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各级领导对城市环境卫生都要十分重视。城市环卫管理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就要求组织专业的环卫监察队伍,对城区进行日查、周查和月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汇总报告。
解决办法:环卫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考核。每周对城区环卫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反馈,督促整改和提高。每月对城区考核情况汇总报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中还根据工作实际和大市区的发展要求,提出各城区加强环卫管理的局部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考核中,监察队伍与城区环卫单位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对发现的阶段性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下发,得到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本着为市民服务、不断净化美化城市环境的原则,根据不同季节,重点加强对不同内容的监管,冬季对清理积雪、煤灰污染,夏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撒漏、垃圾箱(桶)污染、垃圾车污水撒漏、雨季流黄等方面的监管,对污水撒漏和垃圾死角、野垃圾场等环境问题及时拍下影像资料,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建设区,其四址范围是东起地税局家属院东墙,西至西一居民点西墙,南起双星村药用胶囊厂门前,北至东寨村路口,包括城区八村(西一、西二、西三、新勤、城关、南关、美井、永寿),也包括县城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内的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门店、摊点管理,交通秩序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门前“四包”管理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在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部队、门店、摊点、居(农)民和入城人员,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是县城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下设三个社区居委会和两个大队。三个社区居委会即药厂路社区居委会、新永路社区居委会、建设路社区居委会;两个大队即永寿县市容监察大队和永寿县社区环卫大队。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在县城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要征得城建、工商及市容监察大队的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否则,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临街建筑物不得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违者,除限期清理或拆除外,并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七条城区施工工程,其现场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临街工地要设置护栏或用围布遮挡;停工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区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确需悬挂的在指定地方有偿悬挂。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三章市场、摊点、门店的管理
第九条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各类市场的规划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个人进入市场开设门店、摊点,要按照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规划的行业区域,合法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严禁在划定市场以外的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部门和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大对市场内各类门店、摊点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流动摊点、店外店经营及占道经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要科学规划,分类合理,整体净化,做到“三扫全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县城主要街道、路段要设立垃圾桶,由社区环卫大队组织专业队伍清扫、保洁、清运。
城区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要按照门前“四包”要求,做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
市场管理部门或各市场经营业主要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内要设定固定的垃圾堆放点,各经营户必须设立垃圾桶或垃圾箱,组织专人清扫、保洁,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城区八村、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由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所辖区域的居民、农户收取卫生费,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定点设置垃圾仓或实行垃圾袋装化,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及公共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卫生清扫、保洁,要设立垃圾桶或垃圾仓,由社区环卫大队负责有偿清运。
各机关单位、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期交纳卫生费及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每个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饮食服务行业及门店(含摊点)必须有排水排污、“三防”(防尘、防蝇、防雨)、“三桶”(净水桶、消毒桶、污水桶)设施,有“三证”(即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健康证)、“一照”(即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营业。
第十八条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一律圈养,不得放养。
第十九条多层或高层建筑要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申请,报城建及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严禁乱泼、乱倒、乱放置污水、垃圾。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区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定车定时清运,定场处理,严禁乱倒、乱堆、乱清运。违者,除限期整改外,按有关标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城区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机动车辆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违者,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运、货运、出租车的停车场(站、点)由交通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农用车的停车场(站、点)由农机中心负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管理;三摩、两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的停车点由市容监察大队按城市规划要求负责设置管理。
各类车辆的停放场(站、点)要制作明显的符合交通管制的标志牌。各类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站、点)停放,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坚决取缔西兰大街(永店路口至永甘路口)、新永路、药厂路、正街沿街没有场地的车辆修理门店。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实施,县社区环卫大队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工作,市容监察大队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城区园林绿化的管护,适时浇水、施肥,及时整形、修剪,损坏的及时补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县城规划绿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严禁向树下、花池、花园倾倒垃圾、污水或堆放物料。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单位门前“四包”管理
第三十条县爱卫会全面负责城区门前“四包”的总体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工作的落实管理,并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门前“四包”,即城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住户、门店对各自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区沿街各机关单位、住户、门店的责任区域,左右以本单位、住户、门店各自的界墙为止,门前至街道中线,凡开设市场的,以市场四周边缘范围为界。
第三十三条包卫生标准是:门前及责任区,全天保洁,做到无垃圾、无痰痕、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无污水。
第三十四条包绿化标准是:责任区树木、花坛、草坛等保持美观、整洁,并定期刷新书裙。
第三十五条包秩序标准是:门前和责任区不摆放摊点,不乱堆杂物,不乱停放各种车辆,自行车、三轮车存放在保管站。对算命、卜卦及酗酒滋事者、精神病人、打架闹事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包设施标准是:果皮箱、垃圾箱、垃圾周转车杂物无外溢,位置固定,摆放正规,门店整洁、美观,人行道路路面、果皮箱、垃圾箱、电杆等市政基础设施无损坏。
第三十七条“四包”地域内所设市场中的摊位要摆放整齐,划行归市,场地干净,无堆积垃圾,无污水。
第三十八条临街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门前“四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含门店)的“四包”管理工作;各村委会、居委会的主要领导是各农(居)民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农(居)民户的“四包”管理工作;各单位、住户、门店的“四包”管理人员(住户、店主)是门前“四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四包”内容和标准,自觉履行职责;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是门前“四包”的直接管理人员,要按照“市民及行人守则”,对本辖区所有市民、行人进行宣传教育,对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住户、门店门前“四包”任务中,每漏丢一项内容的罚款200元。凡被市、县电视台、报纸等新闻煤体曝光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在市、县检查、抽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200元,并挂“卫生不合格单位”黑牌,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或摘除“文明单位”牌匾,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县城所有道路、桥涵、路灯、电力线、通讯线、电信、邮政、广播电视设施,各种管线、测量标志、排污渠、污水泵、站、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移动或损坏。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确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开挖和临时占用路面时,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市容监察大队备案,在环卫大队交纳占用挖掘费后,按照批准地点、面积和期限进行施工。同时,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并按期恢复。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由市容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区排水管道上连接通户线,不得乱挖乱填或破坏排水系统。需要接户者,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卫大队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违者,由市容监察大队处以交费2?3倍的罚款。
为提高责任单位(责任人)自律意识,增强市民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县桥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实施范围及目标
以社区城管网格为基础,辖区内各条主次干道、街巷全面达到卫生责任区示范路段的标准。
责任分工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自律是关键,作业是基础,管理是核心,执法是保障。要通过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自律、作业、管理和执法“四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容办
组织、指导各社区、城管执法中队与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落实卫生责任区卫生责任制度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二)各社区
进一步宣传、落实责任区制度,及时与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补签)责任书并告知、督促其履行责任,同时建立卫生责任区台帐和工作档案,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社区年底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人:各社区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社区创建主任、专干为具体责任人。
(三)城管执法中队
对各单位卫生责任区责任制度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察,查处不履责行为的单位或责任人。责任人:各社区网格执法队员。
(四)责任单位(责任人)
1、签订责任书并妥善保管。
2、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
3、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及时劝阻或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和损坏环卫公共设施的行为。
具体要求
各社区、城管执法中队网格责任人在具体开展工作中要重视以下几点:
(一)落实辖区内责任书签约率达到百分之百;
(二)责任区内要做到6个无:
1、无出店经营;
2、无车辆乱停放;
3、无暴露垃圾、废弃物;
4、无非法促销宣传;
5、无乱张贴、乱悬挂、乱堆放、乱设标(招)牌;
6、无立面污损(包括店招标牌、空调外机、遮雨棚、阳台环卫设施等附属物);
方法步骤
各社区创建专干逐户进行登记,及时与责任单位签订卫生责任区责任书并建立工作台帐,每月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人)履责情况,督促不合格责任单位(人)自觉进行整改,同时对未签订责任书新增的责任单位(人)进行补签,确保签约率达到百分之百。
各社区对辖区内责任单位(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诚信程度记入档案并报市容办,市容办协调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评比考核中,作为参考依据;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人),城管执法中队网格责任人严格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进行整改。
长效管理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宣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在不断宣传的过程中提升责任单位(人)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较之以前的“门前三包”工作,管理内容更加丰富,范围更加扩大,要求更加提高,责任更加重大,各级领导都充分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社区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落实此项工作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此外,在签订责任书的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单位(人)对应的城管网格队员,在出现问题时做到有专人管理。
3、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与网格化管理有效结合,社区创建主任、专干加强日常监管,对责任单位(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记录在责任区工作档案中,并妥善解决。对拒不履责的责任单位(人)执法中队及城管网格队员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
检查考评及奖惩措施
(一)检查方法
督查考核标准参照庐阳区《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标准》,市容办不定期抽查各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卫生责任区责任管理工作状态并根据区城管局每月一次的考核确定各社区及城管网格责任人的履责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市容、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以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原则,深入开展“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努力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市民营造一个优美洁净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原则
㈠坚持以人为本,务求实效,明确“门前四包”为城市管理重要载体的原则。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城市环境入手,组织引导、示范带动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积极参与,持之以恒,长抓不懈,力戒形式,务求实效,使之成为政府治理城市环境和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㈡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实施与分批推进相结合的方法。以着力解决临街单位环境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分批组织,全面实施,提高签状率,扩大覆盖面,保持和巩固整治成果,有序实现城市环境面貌的整体改观。
㈢坚持行业管理为主体,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加大部门协调和组织力度,发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主体作用,强化城市管理职能,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责任的落实,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和谐氛围的原则。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文明、公正、严格执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障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和依法管理水平,营造和谐氛围。
三、“门前四包”工作的对象及责任区范围
㈠“门前四包”工作的对象:凡在城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都要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有关要求,积极履行“门前四包”义务和责任。各单位都要安排好“门前四包”协管员,对已破产企业的“门前四包”工作,按属地管理要求,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鄢城办事处及其社区居委会负责,未移交的,由其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居民私建房的“门前四包”工作由鄢城办事处及其社区居委会负责。
㈡“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
1、长度:以临街单位和居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临街用地)的起止为界。
2、宽度:以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构筑物至所临人行道外边线为界。
3、空间:上述范围内地表至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顶端。
四、“门前四包”内容
㈠包卫生:做好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按要求设置垃圾桶和废弃物容器,清除痰迹、污物、积水、积雪、杂草、制止乱倒垃圾、乱泼脏水、乱贴乱画、乱扔废弃物、乱牵乱挂、晾晒衣被的行为,保持地面、花坛内外、台阶、墙壁及构筑物周围整洁。
㈡包绿化:保持树木、花草不受损害,维护绿化设施。
㈢包秩序:制止乱挖乱占道路、乱堆乱放物品、乱搭乱建棚亭、乱停乱放车辆、乱摆乱设摊点行为。
㈣包公共设施:保证责任区内公共设施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知产权单位,并搞好维护。
五、工作任务
㈠加强“门前四包”责任区的日常保洁工作,清除卫生死角,确保责任区内无露天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㈡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推车沿街叫卖。
㈢抓好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的管理,使之在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并做到首尾一致。
㈣清除路旁、树窝内的杂草,清除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的小广告、办证号码等“牛皮癣”,清除垃圾、污水及废弃物。
㈤搞好责任区内树木、花卉的维护养护工作,确保花卉树木的完好无缺。
㈥加强责任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对已残缺或破损的公用设施,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更换或修复。
㈦定期开展义务劳动,每周组织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六、工作措施
㈠切实加强领导。城区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成立“门前四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门前四包”管理制度,安排专(兼)职协管员,对工作做到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把“门前四包”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