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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一个适度合理的企业缴费率水平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负担,更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水平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为背景测算一个适度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并随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实时调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退休老人的福祉,甚至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每一个参数都值得我们研究,对参数的输入研究和理解将会对我们的国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基金的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一)精算模型其中,式(1)为养老金的收入模型;式(2)为养老金的支出模型基于收支平衡理论推导出式(7),养老金的缴费率模型;i=1,2,3分别表示“老人”“中人”和“新人”,其中j=1,2,3分别表示男性、女干部和女工人,这里的aj和bj分别表示为参保职工开始缴费的年龄与退休之后的年龄,在这里Ni,jt,x为t年x岁的参保职工的人数,w軍t为t年的缴费基数,kt为t年缴费基数的增长率,θt表示t年统筹账户的缴费率,μt为t年参保职工的遵缴率。
(二)模型变量选择本文利用统计年鉴中的人口结构比例、性别比例、人口城镇化率、城镇人口总数及对未来城镇人口的预测,推算出未来各年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分年龄、不同性别的参保职工人数与退休老人人数。根据统计年鉴及其他学者预测,2015—2030年城镇职工人数由72456万人增长到100005.6万人,并且按机关事业单位人数占城镇总人数的12%计算,得到企业就业人数为城镇总人口的88%,从而得到2015—2030年的分年龄和性别的城镇企业职工人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遵缴率为85%,缴费基数增长率由8.5%降为6%,1996—2017年的平均工资水平由6210元增长为74318元。各年龄段人口比例为:20~25岁占6.39%,25~30岁占8.79%,30~35岁占7.77%,35~40岁占7.21%,40~45岁占7.66%,45~50岁占9.21%,50~55岁占8.45%,55~60岁占5.22%,60~65岁占5.94%。
二、精算结果分析
根据建立的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进行精算,2015—2030年的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和基金累计结余结果(如下表所示)。该精算过程是通过R语言编程实现,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基金收入由2015年的1170万亿元增加到2030年的1806万亿元,养老基金的收入增加与我国的就业人数增加、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城市化人口数量增加、工资水平的增加有着极其重要的正向关系;“老人”“中人”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正在逐年下降,这与我国制定的养老保险不同档次、不同类别的人口数量变化有关,“老人”“中人”的数量随时间的增长和人口寿命的影响,正在不断减少,而“新人”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养老金水平不断增加;全国统筹账户至2019年底仍结余9.6万亿元,2020—2030年,我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将会出现40.9万亿元的赤字。这会给我国财政和经济带来极大的负担,因此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相关参数需要调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将进一步出现亏空;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开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减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会出现基金结余,并稳步增长的趋势。
关键词:农民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限制;制度改进
中图分类号:F2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67-02
一、引言
农民工①作为拥有农村户口而进城务工的社会流动群体,在为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却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难以享受因城市发展带来的便利。过去,由于这一群体的流动性较强,社会保险特别是需要长期在同地区缴费的养老保险,对这一群体的覆盖面非常低。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每年各地农民工退保潮屡见不鲜。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转移接续问题从制度上已经得到解决。然而,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是否真的得到调动却还有待商榷。基于我们在珠三角实际调研的结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尽管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因素,其参保意愿依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现期消费不足、收入较低,对养老金未来保障效果的质疑以及现阶段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出发,分析其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几点政策性建议。
二、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因素分析
(一)收入水平与支出负担的矛盾
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都属于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不光自己需要花费,还承担着赡养、抚养等责任。农民工工资中可用于个人灵活消费的比例很低,多为刚性支出。受到收入的限制,现期养老意愿受到限制。此外,据《广州日报》的报道,2010年仍有16%的农民工工资未达到省级最低工资标准,收入限制成为制约他们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2010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为1917 元左右,而当年广东省社会平均工资为3363 元,前者所占比例不足60 %。②这意味着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若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需要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费用,尽管他们的工资水平并没到达到这一缴费基准。这无疑给低收入群体增加了负担,处于平均工资水平线下的群体,特别是最低工资水平的群体缴费压力非常大。因此,在目前阶段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水平从支付能力差异上来说并不十分合适。
(二)预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矛盾
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对养老金保障效果的质疑。实际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两部分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相当复杂,难以理解,且年限较长,使得农民工无法了解确切的未来利益。同时,由于通胀压力增大,而社保基金的收益率过低,未来养老金保障效果的不确定性更加显著。
以2010 年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1917元为例,③假定男性务工人员在15 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在不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3 363+3363*0.6)/ 2*15*1%=267.36元。而其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3363*60%*8%=161.42元(因其平均工资未达到社平工资的60%,故按照最低缴费限社平工资的60 %为核定基础处理)。按6%的年利率计算,15年后,个人账户共累计4 6943.96元,则其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6943.96/139+267.36=605.09元。以目前的情况来看,600多元的养老金尚且不足以满足每月基本生活需要,15年后能起多少作用也确实值得怀疑。
而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和社会平均工资涨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大环境下,农民工近几年工资虽然有了一些上涨,特别在珠三角地区结构性上涨明显,但还是很难逆转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此外,农民工还面临工资拖欠、福利待遇低等问题。近几年CPI的涨幅一路走高,购买力的下降以及生活成本的上升使得他们对于未来养老金的预期更加消极。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转移接续的矛盾
2010 年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决了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打工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困境,但针对农民工最终返乡养老后的情形仍然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缴费不满15 年的农民工,按照城镇与城镇之间转接的《暂行办法》来看,未来的转接办法更可能的还是只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但由于城镇和农村养老金发放水平差距过大,农民工返乡后,很有可能面临“高付出、低回报”的局面。
如果农民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直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但缴费数额低,年缴周期还更适合农民工领薪方式。尽管直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水平偏低,但如果采取上文所提到的可能转接办法,转续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又如何呢?
采用目前的计算方法,在不考虑通胀因素和政策变更的情况下,一个月收入为1917元左右的20 岁男性在岗农民工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应缴费3 3 6 3*60%*8%=161.42元,那么他缴满10 年返乡时个人账户中有161.42*12*10=19370.4元。如果这位30岁的农民工返乡后继续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1000元,那么他还将缴费1000*30=30000元。这位农民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5 5 +(19370.4+30000 )/139=410.18元。
而如果我们假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强制参加,农民工只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选择1000元,连续缴费40年到退休,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 5+1000*40/139=342.77元,与前者领取数额相差并不大,但前者却比后者多缴了161.42*12*10-10*1000=9370.4元。这中间的差额需要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十几年的时间才能领回补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采取按月缴费制度,每月缴费的161元对于农民工在大城市的生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相比之下,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制度对于占农民工很大比例的建筑工等群体来说则更为适合。因此,按照现在可能的转接办法来看,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显然并不划算。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然而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覆盖,全面提升养老金水平至与城镇接轨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抛开观念、意识以及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费等客观因素,农民工的低参保率和高退保率恰恰表明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风险的预期并不看好,是针对不合理制度的理。由于目前政策对农民工的保障仍存在缺陷,因此强制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不合理的。
三、推动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性建议
(一)平稳过渡,对于低收入群体以鼓励参保代替强制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在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对于长期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一部分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生活开支大及长时间的缴费压力对于收入水平低、稳定性差的农民工来说确实是一项挑战。明确的付出与非确定的保障,对于这些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既然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在这个过渡时期,可以先实行鼓励性质的参保政策。对收入水平较高的则强制参加,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理念的推广和深化;对收入水平尚不足以负担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可允许其不参加,节省的保费可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在其基本生活得到改善后,再引导其参与养老保险。
(二)缴费机制灵活化,改善缴费基数
就目前的制度规定而言,尽管一个收入为1917 元(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工资)的农民工每月仅需缴纳161.42元,但对于生活负担沉重的农民工来讲,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支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工资确定,因为涉及人数、行业种类较多,短期内想要整体收入水平有较大提升相对困难,而调整缴费基数则相对容易得多。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只有《暂行办法》实施。根据解读,颁布的暂行办法为原两个拟定办法的整合。可是不难发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中提及的“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并没有在《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对于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来讲,固定缴费比例为8% 确实不尽合理,如果可以根据自身境况自选缴费比例的话,在一定程度可以鼓励农民工自愿参保。同时,为了避免企业省事而统一按照8%从工资中扣减,也可以根据收入水平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来收取保费,并允许愿意多缴费的农民工申请按较高一层的缴费比例。这将最大限度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三)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程序
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除了缴费数额,最关心的便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我国个人账户处于虚实结合的状态,很大比例是空账,在转接过程中除了转移实际积累的资金外,空账部分则需要由地方的基金来承担。出于对地方基金的保护,地方政府会有故意使转接过程复杂化以迫使部分农民工放弃转接养老保险关系的倾向。如若如此,缴费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后未能起到保障作用,将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增强转接程序的标准化和简单化,加强对地方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统一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的问题。完善转接过程,排除地方保护性的政策,化强制参保为鼓励参保,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 本文所指农民工为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② 数据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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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23565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4713元/月)确定。
2019-2020年北京企业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8%,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比例根据行业规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关键词】 新农保 养老基金 制度衔接
一、江西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992年,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江西省在94个县(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一度被称为“农民交钱养活自己”。1998年以后,江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实践表明,1992年后建立起的“旧农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其原因是“旧农保”制度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公共财政支持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1999年以前,江西省参加农保的多数农民是个人缴付保险费,政府和集体没有资金支持;少数是个人缴付保险费,集体给予资金补助。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政府也没有给予资金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目前国有银行存款利率比国家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农保基金利率低,农保系统为了保证农保基金运营安全,不能轻易把农保基金投入别的增值渠道,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增值相当困难。
3、保障水平过低
《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以江西省1993―1999年参加农保的50万人缴付的3.7亿元农保费计算,每人平均缴付的农保费只有246.6元,这样低的农保缴费率到时候所得养老金自然是很低的,不能真正起到养老作用。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
筹资模式的创新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模式农保与《基本方案》的根本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原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环节中,集体补助有限、国家扶持画饼,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储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将占一半左右,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50%,能较好地体现出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率。
2、确立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民退休时养老待遇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标准和缴费基数,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克服了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而出现的养老待遇养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3、养老基金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改变了原方案中的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且适时为农民增发适当的养老金,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消除。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要面对现实,正视差别。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
5、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基本上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缴费基数的调节可在未来较好地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农村各地的不同时机情况,采取过渡的措施,逐步实现并轨。
三、江西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江西新农保制度可设计一套激励农民参保和缴费的机制。比如实行大账户小统筹模式,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各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在统一基数的基础上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30%,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选择比例越高,缴费数额越大,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江西新农保原则上可规定“村集体按3%~10%的比例为每名参保人员进行平均补助”,“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按出让收入10%的比例提取社会保险储备金”,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按不低于3%的比例补助。
(3)政府补贴。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中央财政对江西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江西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江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首先,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其次,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针对这一点,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3、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江西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4、处理好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关系
随着江西城市化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这对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提出了迫切要求。从长期看,为了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养老权益,应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努力建构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考虑到江西各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财政支持等方面。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这为江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或发展过程中,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并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此外,江西还要处理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系统,新农保制度是这个整体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新农保制度不可能孤立运行,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与其制度自身的健康运行相关,而且与其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紧密相连。如重视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新关注农保与家庭养老之间的协调等。
(注:本文为2010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江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JJ1005)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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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意见同时明确,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优先购买或租赁。
人保部:拟放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地方投资
为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近日提出方案:赋予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自,采取信托模式进行投资。
由人保部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不久前已上报国务院。根据人保部的设计,在投资模式方面,“办法”拟仿效企业年金,采取信托模式,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直接进行投资运营,而是委托由社保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且不同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以此保障投资的安全性。这将在事实上赋予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以投资自,市场化的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
专家: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近日,有专家撰文指出,公平合理的国民收入结构相关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收入分配改革不能长期悬而不决,更不能只打雷不下雨。
继人保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之后,发改委起草的《国民收入分配改革意见》,也已进入新一轮意见征求阶段。但迄今为止,相关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仍无最终颁布的时间表。专家进而指出,这些问题越拖延。改革的难度和成本越高,“硬着陆”即社会各方面全面受害的可能性越大。
南京:首批外地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建立
10月22日,江苏首批外地务工人员服务中心――“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在南京玄武区红山街道和建邺区南苑街道正式运转。
“新南京人服务中心”的建立,整合了基层政府的主要公共服务资源,承担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保经办、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文化娱乐、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学校教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10项工作。南京目前农民工总数已达117.83万人,为了让这些外来人员有身为“新南京人”的感受,南京取消所有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适度提高农民工职介、培训补贴标准,努力扩大农民工就业岗位。
山东:将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将全省统一。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关 键 词】养老保险 劳动力供给 收入效应 替代效应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因素
一是养老保险的流动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流动趋势日渐频繁,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在寻找工作上更有优势。当他们发现某地的工作机会较少,不能发挥自己才能时,他们便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到工作机会更多的城市去寻找工作。但现行我国的养老保险关系却成了抑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按总额的12%转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跨省寻找工作时,个人只能带走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转换工作的成本,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缴费数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占工资的比重越大,对劳动者的实际影响越大。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缴费情况来看:美国由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的6.2%作为退休金;法国的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我国养老金的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虽然我国的缴费比例和外国基本持平,但我国的缴费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国外相比相差甚远,刘植荣在系统研究了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制度后得出了让人吃惊的结论。如图所示,我国最低月收入为51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倒数第26位。不仅远远低于西班牙、卢森堡、冰岛等欧洲国家,甚至低于刚果、加蓬等非洲国家,比柬埔寨、越南等国家也高不了多少。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持平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却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使得我国在职者的缴费负担过重,打击了在职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养老金给付水平。养老金给付水平即养老金替代率,这里所说的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例,但考虑到物价波动等其它因素的考虑,一般用当年退休金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养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更有保障,这就会促使更多的人选择提前退休,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但在我国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在1999年之前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为70%,这一标准基本可以保证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会比工作时出现太大的变化。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不断下降,到2007年养老金替代率已降到50%以下。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如果一个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在60%-70%,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基本可以维持;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低于50%,那么退休者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我国按照现在的状况发展下去,我国的退休职工将不能靠社会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我国的劳动者将会面对一个更加不确定性的未来,那么现有的年轻职工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无疑会拼命工作,增加劳动力供给。
四是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按退休职工前一年的收入为计发标准,企业为了逃避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会在劳动者退休前为其增加工资,这样劳动者即便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也可以享受到丰厚的养老金,这便会刺激劳动者提前退休,进而减少劳动力供给。
此外,工龄长短、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决定、城镇职工养老的激励机制不足、养老保险税费征缴体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对劳动力供给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二、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工资水平的降低使得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受挫,进而使人们减少劳动力供给。收入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而人们要想获得同样的工资就必须投入更多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力供给。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净效应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大小。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劳动力供给会减少;反之,劳动力供给会增加。我们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底是会增加劳动力供给还是减少劳动力供给也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间的力量对比。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增加劳动力供给。
对低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收入效用评价较高,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对高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闲暇所带来的效用评价较高,如果征税导致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劳动者的替代率会大于收入效应,使人们减少工作时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目前还是低收入水平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重是25%,而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值是58%,亚洲的阿富汗这一比重是113%;印度是106%,中国这一指标在世界上的排名是158位。我国的最低工资占GDP的比重较低,这说明我国工资水平较低。而工资恰是我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养老保险缴税(费)使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时,劳动者为了维持原有的收入水平会增加劳动力供给,原因如下:1.我国大部分的劳动力在农村,生活水平低下,并且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水平都较低,劳动还是农村人谋生的唯一手段。2.现在我国现行城镇人口的生活水平也较低,劳动也是绝大多数城镇人口谋生的手段。3.我国社会保障的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很难满足人们日常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三、对策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我国应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伐,让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劳动者可以自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找工作。我们认为不仅个人账户的资金应该转移,统筹账户的资金也应该全部随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加劳动力供给。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欧盟为了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维护跨国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办法:劳动者只要参加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那么他的老年生活就会有所保障,即使他以后到其它欧盟成员国工作,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会连续累加计算。欧盟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特别在当前我们为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而发愁的时候,欧盟不同的国家都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而我们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又为什么不能做到这一点呢。在我看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账户的转移更可以实现统筹账户的转移。统筹账户的转移虽然暂时加重了转出地的经济负担,对转出地的利益有所损害,但劳动者为转出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统筹账户的资金是对他们辛勤工作的回报,当他们离开工作地时,理应带走统筹账户的资金。减少劳动者的转换工作的成本,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实行弹性退休政策。目前我国单一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经济的今天,我国不同群体的从业年龄是不同,我国的产业工人一般在20岁进入工作岗位,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大推迟了青少年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一般大学生的就业年龄在22-24岁,而更高学历的博士生,他们的就业年龄更是晚到30岁。按现行国家的退休年龄来计算,一般产业工人工作40年退休,而博士生只需要工作30年就可以退休,这中间的差异是巨大的,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龄,不论在哪个年龄就业的劳动者,都要工作满N年才能退休。比如普通工人20岁就业,那么他要工作20+N年才能退休;博士生30岁就业,他要工作30+N年才能退休。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避免不需要的劳动力损耗,增加劳动力供给。
三是抑制提前退休,鼓励延迟退休。目前我国的提前退休现象严重,虽说这中间有部分劳动者因特色原因而提前退休,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国家政策为自己牟取私利。为了能够遏制不合法的提前退休,我国政府应首先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修订特殊用工标准,遏止提前退休的源头,同时加大对申请提前退休者的审查力度,防止企业为了少交或不交养老保险费而导致员工提前退休。在抑制提前退休的同时,我们也要制定一些优惠措施或奖励来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邻国日本的经验。日本法律规定,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工作,那么政府会增加他的养老金金额作为奖励。比如,日本人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在65岁领取,如果他在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65岁时领取金额的70%。如果他66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可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数额的112%,退休越晚,其领取的养老金越丰厚。如果工作到70岁,那么领取的养老金可达到188%。这样便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不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应根据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和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制定法定退休年龄。迄今为止,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上很多国家已迈出了自己的步伐。德国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法令计划在2000-2012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3岁提高到65岁。美国也计划在2000-2020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可以预测延迟退休年龄是很多国家养老金改革的重要趋势。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拉平男女退休年龄。2.有计划、分步骤延长退休年龄。3.退休年龄与教育挂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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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基本养老保险
作者简介:薛梅,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4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104-03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保险是一个发达经济体中最重要的保障。集合与分散风险就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质。保险公司把社会上比较分散的风险集中在一起,当发生损失时由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摊。在这样机制的作用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人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满足了投保人的风险偏好要求。
但保险市场天生的不完善制约着其发展。信息的不对称是保险市场自产生就面临的问题,在这种条件下市场往往出现“失灵”,从而有效率的均衡和资源配置是达不到的,于是就产生了“逆选择”。保险公司在投保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因此保险水平无法达到对称信息下最优水平。逆向选择的存在给保险市场的经营带来了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众多保险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来尽量降低逆选择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逆选择是由Akerlof首先提出的,他指出当所有的保险人只掌握着投保人的不完全信息,保险市场就有可能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无效率的市场。M.Spence研究了劳动力市场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个体,如何通过信号可信地传递给在信息上处于劣势的个体从而避免了逆选择现象的发生。M.Rothehixd和J.tiglitz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是保险市场逆选择理论的经典文献,其构建了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的模型,并且通过分析不同的经济主体面对信息不对称市场时所采取的行动,同时提出了如何进行信息甄别。
国内方面,刘喜华等(2003)分别阐述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规避策略,并提出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最优保险契约设计的基本理念。王海英(2005)提出可以通过信号传递模型和分离均衡模型来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 孙树垒、韩伯棠、孙建全(2006)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立了博弈双方逆向选择问题的一般化模型。
二、逆选择下保险合同的均衡分析
以下模型分析来源于M.Rothehixd和J.Stiglitz在1976年发表的模型简化。假定保险公司不知道消费者的真实类型,只能确定消费者属于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概率分别为保险公司收取k的保险金,出事后支付投保人,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为:
零期望利润曲线介于AH和AL之间,因此满足消费者得到完全保障的均衡点为N点。但是在N点上,高风险投保人获得了额外效用,低风险投保人的效用甚至比不参加保险时还要低,因此低风险投保人就会退出保险市场,此时只有高风险的人愿意投保,若保险公司仍按照原来的保险金和赔偿金进行经营的话,会出现亏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保险公司把保险金提高到H点,这样的话保险市场上就只有高风险的投保人了,逆选择就这样产生了。
一种解决方案就是对投保人提供部分保险而非完全保险。如图中的C点,当保险人提供的合同是C点的话,此时保险人在零期望利润线上,低风险投保人的效用高于不投保的效用,所以两种类型的投保人都愿意参加保险,二者缴纳同样的保险金并在出事后获得同样的赔偿。但同对称信息下的均衡点相比,高风险投保人获得了额外的预期效用,低风险投保人损失了一部分预期效用,也就是说低风险投保人的效用补贴给了高风险的投保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C点不可能是一个混同均衡点。
另一种解决方案就是提供一个分离均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的投保人分别提供一个保险合同。在完全竞争并且零利润的假设下,高风险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在AH线上,低风险投保人在AL上。若保险公司提供的是H点,高风险投保人获得了完全保障,而低风险投保人宁可不投保也不会选择H点;若提供的是L点,低风险投保人获得完全保障,而高风险投保人的期望效用大大高于其保障水平,导致过度保险,背离了保险的初衷。因此最好的方案就是高风险选择H,低风险选择K(非L的原因在于防止高风险者混入低风险者内),此时低风险投保人是部分保险,这就是分离均衡。
三、测量逆选择程度指数的构建——基于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
(一)逆选择指数的构建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理论上具有强制性,所以低风险者不能随意退出市场,而且社会保险人由于受到国家政策、公信力等等因素的影响,只能把保险合同定在N点上,但由于种种原因低风险者退出了保险市场,实际上的保险合同将沿着45度上移到了,此时低风险者期望利润是负的,因此基本养老保险会产生逆选择。根据以上分析就可以构造一个逆选择指数ASI来测量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逆选择程度。
其中ASI,当ASI=0时,社会上不存在逆选择,当ASI=1时,逆选择现象非常严重。
(二)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逆向选择程度的实证分析
根据北京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12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为1206.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7万人,覆盖率为96%,可以说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率居于全国先进水平,因此研究北京市的个案就有助于推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逆选择程度。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ASI的构造中,代表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代表实际缴费额,代表上一年职工最低工资*缴费比例。
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北京统计局网站整理,缴费比例根据我国每年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ASI是比较符合笔者的理论预测的,由于养老保险建立初期主要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当时参与率非常高,因此ASI是负的,随着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过大,开始出现逆选择逐渐递增,到了2012年达到了0.72,可以看出逆选择程度已经是非常高了,这种逆选择表现在养老保险上首先是扩面路径,我国的养老保险从国有企业出发扩展到非公企业,由于非公企业年龄结构更年轻,因此会导致逆选择;其次就是缴费基数与待遇脱节,所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都是由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决定的, 并限定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 但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待遇与缴费基数是无关的, 例如养老保险中的基础性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等, 其结果必然是产生隐瞒缴费基数信息的激励, 这同样是逆向选择的一种表现。
四、逆选择风险的防范机制
逆向选择是客观存在,无效消除或避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策略来降低或减轻逆选择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
(一)提高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加大监管力度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其克服逆选择的重要原因,法律作为社会保险强制性的后盾使得社会保险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的随意退出。但是不少企业或职工仍利用监管的盲区,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因此通过加强对社保缴费的监管来减少逆选择的发生。
(二)建立全国共享的个人信用档案机制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面“双刃剑”。它既降低了成本,也带来了信用风险。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对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作用。我国于2006年1月正式在全国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5.7亿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这是我国在信用体系的一次重大发展,不仅控制了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也提高了个人的信用意识,有效降低保险逆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三)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由上文中分析得出,缴费基数和待遇的脱节是造成基本养老保险逆选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做实个人账户使个人缴费和待遇挂钩,提高非公企业职工参与的积极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流动转移困难也是造成逆选择的一个原因,个人账户方便携带转移且累计积累,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提升了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信心。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逆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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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预期的希望还有较大的差距,与天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着提高还不相适应。通过对天津市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县进行调研情况分析,目前影响城乡居民参保的主要原因: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出现双重困难1.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农民缴费困难,长期缴费受到挑战。从对天津某镇442户的调查情况来看,有160人因家庭资金紧张不能参保,占受调查人数的36%;有40人认为缴费多而将来待遇少,占受调查人数的9%;有30人对现有政策不满意认为镇村集体没有相应补助,占受调查人数的7%;有133人目前不愿缴费而等待领取老年补贴,占受调查人数的30%;有80人持观望态度,认为自己现在年轻目前参保为时尚早,占受调查人数的18%。2.部分乡村受集体经济发展的限制,集体补助寸步难行。根据国务院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农民参保缴纳养老保险或给予补贴。”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助却寸步难行。截至2012年9月底,天津某县共有1.8万人参保缴费,由于受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的限制,全县没有1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各级政府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面临压力一是乡镇经费不足,基层经办能力相对较薄。由于乡镇劳服中心参保人员多、工作量大、经办人员数量不足(有的乡镇劳服中心中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此项工作),而且没有专项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二是部分农民主动参保意识不强,政策宣传阻力较大。由于农村居民家庭养老、子女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他们更多地注重眼前利益,对自身的养老问题不够关心,认为有钱不如用在现在。三是绝大多数中青年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没有必要对养老的问题考虑得那么早,今后随着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获得相对较高的养老待遇。四是还有部分农村居民对政策理解不透,认为缴费与不缴费待遇差不多,即使自己不缴费,6O岁以后也可按月领取70元老年人生活补贴,今后还能提高领取标准。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尚需不断调整完善一是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尚需完善。随着天津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当一部分农民被转移到城镇变成了城镇居民,因此,对于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通过就业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要对两个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简明直观的衔接办法。二是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自2009年4月天津市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起,三年多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只调整了一次,即2011年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至180元,月人均增加30元,按此计算年均增幅仅为6.7%,这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8年连调、平均增幅超过10%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二、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路径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三年多来,面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应理性看待,只有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正,才能使制度更加深入人心,政策日臻完善。首先是提高认识,切实将扩面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识,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进行谋划,增强对城乡居民养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是强化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居民的参保意识。要鼓励广大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特别是要让广大居民真正了解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惠”在哪里、“利”在何处;三是落实责任,真正形成各方面推动扩面合力。落实扩面责任制,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特别是重点抓好参保率偏低涉农区县的扩面推动工作;四是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五是完善政策,进一步增加制度的吸引力。通过健全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建立参保缴费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实施基础养老金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联动调整。
一、问题分析
经过多年的努力,石嘴山市建立了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促进经济大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党的十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总体要求。我们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扩面难点大。从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现状来看,参保人员主要是国有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及其合同职工。而占全市城镇从业人员较大比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迅速增加。还没有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据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市现有私企、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为5.5万人,已参保缴费4.18万人,仅占总人数的76%。由于私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保意识淡薄与扩面手段滞后而造成扩面难度大的矛盾比较突出。2.因制度覆盖时间和最低缴费年限户籍等限制因素某些群体仍然无法纳入现有的任何一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目前全市职工养老保险和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含已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33.28万人与全市劳动年龄人口39.77万人相比,仍有6.49万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同时由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低,达到享受领取待遇人员领取月养老金只有100元,与城保领取待遇人员相差数额较大,致使45岁左右男女青壮年参保积极性不高。3.随着全市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每年以1500人的速度在增加。按目前市本级在职参保缴费人员9.7万人2012年养老金申报核定征缴5.2亿元,与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5.06万人支出养老金8.74亿元之比计算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如果参保、扩面、征缴工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按市(县)区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缴费。
第六条养老保障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领取标准与趸缴总额对照表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障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不足时,由市(县)区负责解决。
第八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市(县)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情况,每年要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统筹。
市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调节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卫生部门负责仍保留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