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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在乡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条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和在乡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老战士、在乡西路老战士、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第八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3%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其中,符合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5%;(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二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费;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今年4个季度由国库直发了4300多人的抚恤补助金,全年累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1045万元,春节特困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73万元,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发放慰问金30万元,“三难”补助经费28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立功军人奖金52万元,除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年底发放外,都在每季度首月10日以前划出。
二、继续全面推行优抚政务公开工作
对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定补定抚标准、姓名、地址按乡(镇)张榜公示。全市12个镇、40个乡都统一制作了“优抚政务公开栏”,公开率达100%。
三、努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积极做好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工作,投入资金69120元为3456名农村优抚对象参保新农合。二是按照达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达州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达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通过银行直发到优抚对象手中,7月底完成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今年以来共接收到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申请301件,局办公会议研究后,共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86户、医疗困难208人次、住房困难7户,累计解决经费30万元,有力地缓解了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
四、积极主动做好优抚对象的稳控工作
今年建国60年活动期间,大批复退军人、优抚对象,特别是下岗失业残疾军人纷纷上访,要求解决下岗失业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下岗失业后的一次性残疾抚恤金,我局在XX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我市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财政局、公安局、维稳办以及残疾军人原工作单位和系统,积极做好耐心解释工作,甚至多次深夜两、三点到火车站候车室稳控上访人员,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证了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无我市优抚对象去京上访。
五、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为推进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局根据2004年全省光荣院建设五年规划的改革思路,投资748万元将XX市光荣院、XX市社会福利院合二为一,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该机构位于城北鞠家坝村内,210国道从旁经过,占地11亩,依山傍水,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一期工程已投入资金300万元。烈士陵园和李家俊烈士纪念碑平常做到天天有人打扫,“清明”、“八¡一”重点清洗,以便充分发挥革命纪念地的教育作用。
六、建立健全双拥机构,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各乡(镇)、单位领导班子变化后,我市迅速调整了市、乡(镇)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八¡一”、“元旦”、“春节”期间,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带队,分别慰问了驻万部队和优抚对象,送去了空调、微机以及慰问金,由民政局解决双拥经费,大乡(镇)2000多元,小乡的乡(镇)1000元,共解决各乡(镇)双拥经费10.5万元,用于各乡(镇)召开双拥座谈会
安置工作:
一、继续搞好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和自谋职业工作
2008年冬至2009年春,我市共接收退役军人166人,其中农村132人,城镇61人,安置工作的4人,自谋职业的57人,截至2009年10月底57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全部办理完自谋职业手续,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132万元,待安置期间生活费1.71万元、培训费1.71万元,自谋职业工作完成率达100%。
大家好!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总体部署,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并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结合本市实际,在总结去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部署2015年安置工作。首先,我借此机会代表我区民政局对于你们多年来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表示衷心感谢!也向辛勤工作在安置工作第一线的全体同志表示亲切的问候!下面我就此次安置工作进行相关的汇报总结:
一、2014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简要回顾:
2014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局人员的支持下,紧紧围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要求,坚持加大落实和创新安置政策的宗旨,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齐心协力,圆满的完整了年度优抚安置工作。
(一)、狠抓落实抚恤政策,着力解决三难问题:
一是认真落实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新标准,大幅度提高优抚群体抚恤优待水平,有效缓解了优抚对象生活难问题。二是着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难问题并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三是有效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我们制定并即将出台《区重点优抚对象修(建)租住房实施办法》。四是建立全区重点优抚对象长效慰问机制,并积极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活动。五是积极录入和更新工作,及时更正问题数据,切实的做好了评残工作。六是积极完成市局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比如烈属的生活医疗补助资金发放等。
(二)、深化退役安置改革,积极有效的拓宽安置渠道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积极争取资金,协调区档案局,解决了我区多年来历史遗留问题。三是统一整理我区退役军人档案,并移交区档案局进行规范管理。
(三)、全面落实两个待遇,军休工作管理到位:
一是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将老干部工资及补贴调整到位。二是坚持“两访”制度,实现日常服务到位,重点服务到户,特殊服务到人。三是积极开展军休干部活动,丰富其晚年娱乐生活。
二、优抚安置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的主要问题
我区优抚安置工作总体发展水平处于**前列,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存的一些问题,当前所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一是对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新情况缺乏深度,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如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进程加快,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的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扩大。
三、2015年优抚安置工作意见:
(一)、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2015年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通过“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以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二)、落实各项政策,维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全市优抚安置对象的类别多、人数多,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优抚安置对象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一是政策把关要到位。对新纳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优抚安置对象,要严把政策关,符合政策的对象一定要纳入,打球的一定要严格控制。二是经费标准要到位。各类优抚安置对象应该享受的经费标准要及时足额兑现到位,不能有遗漏的项目、错漏人员,更不能出现克扣拖欠;需要匹配的资金一定要到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医疗保障基金必须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以及培训费、生活费要逐年给予调整。三是相关的优待、优惠、优先、减免政策落实要到位。现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军休人员、城镇退役士兵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有优待、优惠、优先、减免的政策,都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
(三)、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努力争先创优。
一是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军休人员的年度核查、经费标准公开及打卡直发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特别是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严禁违规使用。坚决杜绝和防止虚报冒领、欺上瞒下。四是扎实做好来信来访及维稳调处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和宣传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做好疏导排查工作。
(四)、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三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具有亮点
亮点之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的标准。新条例对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烈士的抚恤金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调整到40个月,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调整到20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实现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仅可以突出国家抚恤的激励作用,而且可以褒扬英烈精神、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之二: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新条例规定:烈属(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且充分体现了本条例确立的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切实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标志着我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确立。
亮点之三:确立了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原条例及其解释中规定的对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确定了各类对象的医疗待遇: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确了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
亮点之四:调整了现役军人评定病残的范围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新条例在放开对精神病评残的同时,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残的条款。解决这类士兵的评残问题,可以保障他们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和军营稳定。
亮点之五:实现了残疾级别设置上的统一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划分为一至十级
新条例参照我国目前试行的企业工伤人员的残级划分和其他部门对伤残的鉴定级别,同时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结合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因地区残级不统一造成残疾军人残疾待遇不落实或难落实的实际,把原条例确定的四等六级修订为一至十级。根据残性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能力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亮点之六: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为全面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新条例设定了多项关系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待条款。除了医疗待遇外,其他应该提及的还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据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将过去所谓的优先权规定修改为: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二、在交通优待方面,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对现役军人的交通优待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亮点之七: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可对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行使处罚权
为保证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的部门的权力,将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一、 创新思路,加强领导,确保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针对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特点和民政服务对象实际,保德县民政局提出了三个新理念: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思路,围绕民生、民利、民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二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推进社会体制创新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在建立社会管理新格局中,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对社会协调和公共事务参与的推动作用,加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发展慈善事业的力度;三是按照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该县成立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组,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领导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协调领导组,社会捐赠工作领导组,对全县民政工作进行领导。
二、 健全机制,动态管理,构建全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保德县民政局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1.启动城乡低保工作,将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起到了对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城乡社会稳定,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2.完善灾民救助工作机制,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该县上下高度重视救灾救济工作,县乡两级制定了救灾工作预案,一遇灾情立即启动预案,做到有灾必救,救灾及时。对灾民采取临时救济、定期救济和零星救济三种救助方式,救助以现金、实物为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机制,对五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为此,该县出台了以乡镇为主体,县、乡、村三级三位一体的《五保对象供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三级承担的责任和供养内容。建立了民政计划、财政管理、乡镇发放的五保转移支付管理使用机制,确保了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到位。
4.创新救助方式,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保德县县委、县政府为全县农村70岁以上生活困难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5.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减轻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该县城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力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6.加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确保孤儿的健康成长和基本生活权益,该县民政局每年供给每个孤儿1300元的基本生活费、粮食和衣被。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主动及时救助。
在“四个全面”战略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社会各界将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迈上新台阶为目标,扎实推进“两个率先”,将民政事业放入“建设宜商宜业宜居的新__”大局中考量。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__省社会救助办法》,严格按照《__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建立和完善低保家庭申报听证和收入核查办法,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坚持“一户一档”和动态管理。落实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淮安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方案》(淮办发〔__〕124号)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城乡低保将实现一体化。完善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完善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低保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
2、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提高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力争到2015年末,人均年供养标准达到4000元以上。巩固五保供养成果,多方筹集资金,新建、改扩建21所农村敬老院,力争五保对象集中入院供养率率达到75 %以上。广泛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省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4个,省级文明敬老院6个,市级三星级敬老院10个。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十三五”期间,全面建立以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组(社区)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城乡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
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区域内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细化灾情统计标准,完善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制度。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在减灾委综合协调下,建立完善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和灾害信息的分析、处理机制,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及平台,加强对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应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有效发挥灾害信息员在传递信息、组织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2、加强救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依托公安、消防为基础的应急救援体系,灾民生活救助快速有效,倒房重建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冬春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社会动员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救助有力,当年需恢复灾民倒房重建率达100%。
3、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企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完成20个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80%以上居民了解掌握灾害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灾害信息传播覆盖面达到应接受信息人群的95%以上。进一步修定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基础设施,结合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全面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
4、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建设。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机制,普及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优化电视、广播、报刊、电话、互联网等传媒在灾害信息的传播、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作用。设置气象、地震、地
质灾害等科普基地。将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减灾普及教育。充分利用“国际减灾日”和“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推动减灾防灾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防灾减灾的浓厚氛围。5、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参与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全区农业主导产业保险实现全覆盖。继续扩大,并巩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覆盖面,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红十字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6、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计划建设一个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适量储备救灾物资,保证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协议储备等救灾物资储备方式。
7、规范救灾资金使用,加强减灾救灾资金投入。督促乡镇认真贯彻落实《__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__〕48号)要求,建立区、乡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分担机制,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提升救灾资金使用效率。
1、儿童福利。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加强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大有效投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区、乡(镇)、村(居)三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儿童福利指导站,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2、残疾人福利。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拓展福利企业兴办渠道,鼓励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兴办福利企业,研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兴办小微型福利企业,多种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
3、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留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要将福彩公益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4、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补助制度;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改革。
(四)加强双拥优抚安置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军休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双拥优抚安置体系。
1、深入开展双拥创建工作。巩固双拥创建成果,2017年,力争再创省级双拥模范区“五连冠”。
2、全面落实优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优抚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刘老庄八十二烈士陵园的改扩建,计划再投入1700万元,实施陵园景观及绿化提升工程,将陵园打造成苏北一流褒烈育人基地。
3、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实行的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率继续保持在100%。严格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市有关安置法规政策继续做好转业士官岗位安置工作,确保安置率100%。积极动员符合参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保持十二五期间平均95%的参训率基础上有突破,争取达到95%以上的参训率,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复退军人问题的指示精神,以稳定为目标,扎实做好各项稳控工作,把各种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持我区涉军群体的总体平稳。
(五)加强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组织好城市第六、第七届社区居委会和农村第十一、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以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为基础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基层民主自治的透明度,强化村(居)民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基层政府行政职能,全面推进“政社互动”,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加大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力度,增强其承接社区各项事务的能力。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城乡社区依法自治率均确保100%。
2、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健全以民生幸福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以居民互助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以满足居民多种需求为主要目标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做到细化、精化,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区服
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20年底,注册社区志愿者人数占居民人口18%。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3、加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区、乡镇、社区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三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率达到80%。普遍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实现“一门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社区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将城乡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进一步改善城乡社区办公条件,确保每个村居办公经费每年平均不低于10万元。
4、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重点推动公益慈善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较快发展,到“十三五”末,全区登记社会组织力争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建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机制。编制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委托等方式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不断创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支持机制,重点围绕养老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助残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救助帮困服务及其他公益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策划设计、组织实施与此相关的公益创投项目,培育一批深受群众欢迎的优质公益项目品牌。
5、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机制。健全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社会组织业务开展、工作成效、财务状况、诚信自律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到“十三五”末60%以上社会组织获得等级评估。发挥等级评估的导向作用,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政府向其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民政、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将社会组织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实施社会组织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社会组织重要信息,推进社会组织阳光运作、社务公开。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的渠道。
去年,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城乡面貌发生明显变化,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驻蚌部队官兵积极发扬人民军队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持地方应对处置自然灾害,积极参加城市文明建设和重大公益活动,广泛开展扶贫助学和植树造林等活动,充分展现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风貌,为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军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崛起促发展以及驻蚌部队建设大局,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为载体,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军民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不断增强,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双拥政策法规建设日益加强,群众性创建活动持续发展,军地相互支持更加有力,军政军民团结不断巩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全面建设。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建党90周年和建军84周年,也是开埠百年。当前,军地都处于非常重要的建设发展时期。市正在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特色鲜明现代化大城市;驻蚌部队着眼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全面推进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双拥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发展大局。
下面,我就加强新形势下双拥工作,誓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的政治优势;水融的军政军民关系,是我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力量源泉。各级党委、政府和驻蚌部队要倍加珍惜军政军民团结,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共同抓大事,努力办实事,用心解难事,为推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双拥工作是关系党和国家大局的政治任务,是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钢铁长城的法宝。当今,和平、发展、合作仍是世界时代潮流,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局部动荡和地区冲突时有发生,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要战胜国际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维护祖国团结统一,解决好前进道路上的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切实做好双拥工作,构建牢不可破的军政军民关系,用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统一。
(二)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当前,全市上下呈现出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加速、人民安居乐业、各方共谋发展的大好局面。在当前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趋势下,我们既处在发展的黄金期,也处在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凸显期,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仍然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双拥工作,切实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及时妥善处置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三)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是凝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设皖北中心城市的客观要求。多年来,驻蚌部队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支持城市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当前,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认真做好“十二五”时期开局工作,不断开创皖北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不仅需要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拼搏奋斗,更需要军政军民团结一心、攻坚克难。这就对全市的双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巩固和提升皖北中心城市和区域交通枢纽地位,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特色鲜明现代化大城市,进一步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皖北领先,尽早进入省综合先进城市行列这一总体目标,不断赋予双拥工作新的内涵,进一步整合军地资源,融合军地力量,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强大合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二、军地携手、服务大局,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
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双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部队各项建设任务都很繁重,军地各级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主动作为,在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上有新成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有新建树,在破解双拥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上有新作为,在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上有新举措,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和当前的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创建迎查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解决部队官兵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优抚保障体系,抓好各项社会优待政策规定的完善配套。要继续按年调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增长。要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制机制,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要积极稳妥处理优抚对象的要求,想方设法解决优抚对象现实问题。要广泛动员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主动帮助部队解决工作、训练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部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要扎实开展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等工作,尽力解决部队官兵的后顾之忧。要组织定期上门走访慰问军队退役人员,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困,确保军队退役人员思想稳定。
(二)坚持军民融合,着力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军需与民用一体、平时与战时衔接、经济与战备兼容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搞好军民融合,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要主动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国防工程建设等任务,帮助部队搞好军事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建立完善支前保障体系,协助抓好军事设施保护,深化战时支前工作各项准备。要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地协作和信息共享,广泛开展科技拥军、信息拥军、法律拥军、文化拥军和教育拥军活动,统筹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建设,为军队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确保部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驻蚌部队要积极参与地方建设,努力在支持配合地方推动经济发展、加强民生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等方面发挥优势,在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积极作为。
(三)坚持改革创新,全力誓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开拓创新,是双拥工作不竭的动力。当前,对来说,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活动,就是创新双拥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是推进双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有效抓手。我们要抓住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这一契机,着眼时代条件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丰富双拥共建内容、拓宽双拥工作领域、完善双拥工作运行机制上开拓创新,打造新的品牌和亮点,不断提高双拥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要继续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双拥共建工作的研究探索,注意总结与积极推广基层在开展双拥工作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做法,引导军地基层单位大胆创新,为全市双拥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新思路、探寻新办法。
(四)坚持夯实基础,大力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双拥工作的基础阵地在基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民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夯实全民支持双拥、参与双拥、推进双拥的思想根基。要结合部队的工作实际,开展军警民共建平安和谐社区活动,为基层双拥共建工作注入新的活力。要切实健全基层群众性双拥组织网络,建强拥军优属服务队伍,推动双拥工作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连队,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打牢双拥工作基础。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扎实抓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民政工作,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健全民政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民政的公共政策、综合管理、社会服务、社会协调能力,实现民政工作由单一的社会稳定机制向社会稳定机制与社会和谐机制相结合转变、民政事业由单项推进向整合互动、综合协调转变,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民主政治权利切实维护,移民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福利服务对象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民间组织规范发展,优抚安置能力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影响日益广泛,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基本满足,专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开、透明、规范,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出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实行困难人员分层分类救助,提高救助功能,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完善《*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按照“一取消三提高”要求,加大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的比例、标准和筹资额,着力缓解困难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健全“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长效机制,落实供养经费,加强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中供养率达85%以上。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推进“避灾工程”建设,在13个乡镇(街道)建设32个应急避灾所,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二)推进城乡社区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县委〔20*〕46号)精神,科学设置社区,合理确定规模,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管理网络。到2010年,县城城南新增五个新社区,城北社区布局适当调整。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统筹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和配套设施,每个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聘和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业务素质和能力。大力开展社区创建活动,到2010年,“示范社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占社区总数的80%以上。完善村民委员会“自荐海选”办法,规范选举行为,提高选举质量。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制度,推进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村委会成员分级培训制度,到2008年培训率达到100%,全面提升村委会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各项政策,确保移民直补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规范移民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工作。加强对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库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四)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全面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加快县救助管理站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资质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减免调整政策,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五)增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的政策措施。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民间组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系健全、结构优化、功能到位的民间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健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查处力度。积极推行“政社分离”,严格执行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三脱钩”要求,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六)推进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保障机制。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各种医疗优惠政策,努力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渠道安置、多形式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制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缩小农村与城镇义务兵的安置待遇差距。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解决实际困难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开展双拥模范县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双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七)加快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探索建立政府推动、机构实施、社会联动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新机制。加大慈善事业推广力度,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城乡各类慈善组织。创新捐助方式,简化捐助程序,增强捐助实效。规范捐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发挥“慈善超市”的实物救助功能,广泛开展经常性“送温暖、献爱心”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提升老龄工作水平。根据《*县优待老年人规定》,全面落实老年人在基本养老、医疗保健、文体休闲、生活维权等方面优待政策,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建立“*县老年基金会”,构建社会化养老救助体系。分步实施“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推动老年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到2010年村村建成星光老年活动室,为农村老年人提供老有所乐、老有所学的服务场所,实现农村为老服务网络全覆盖。深入实施农村、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福利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九)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深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立和完善地名信息数据库,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全面推进“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和生态墓地建设工作,倡导文明、生态、节俭的丧葬新风尚,遗体火化率和骨灰安放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和查处乱葬乱埋等违反殡改政策法规的行为。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实现婚姻登记从行政管理到公共服务的转变,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
三、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总要求,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
(一)加强民政工作领导。各乡镇(街道、库管委)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民间组织管理、社区与基层民主、优抚安置、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提质、服务提速”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配合,相互协作,促进民政事业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