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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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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

第1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建立;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研究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创新研究,对我们而言,富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随着现代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欧美国及亚洲的部分国家相继确立了该制度。

通过研究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总结出经验和结论,有利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现代城乡养老保险的构建,使其与时展的趋势相一致,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地发展,并能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起到借鉴作用。

二、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新农保制度建设和城市居保的过程中,政府应履行其责任,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发展滞后、享受人群数量太少、保障水平低

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严重滞后。实际覆盖面有限,救济范围有待扩大基于一系列复杂,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至今仍局限于持非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组织和实施,并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但是,在一些地区因为管理人员的缺乏,他们很难将工作做到位。

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服务水平太低。低层次的统筹水平,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仅降低了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功能,而且影响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体现,执行中还会遇到制度转移接续和劳动流动受阻的问题。救助标准偏低不合理,部分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医疗保险不能缓解贫困家庭的经济支出的负但,未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国家对于因长期患病、因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必要费用,用以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再加上社会保险的不完善,救助对象范围窄小,保障标准低下,致使某些城市贫困人口享受不到本该应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地区政府的财政责任不明确

城居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交相结合。有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合并后的城乡居民,需要当地政府补贴生活支付所有的安保费用的最低标准或部分弱势群体,以及为被保险人的选择标准支付更高等级适当鼓励农民。但该系统目前只规定了地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使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新农保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往往按照最低标准即为中央执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由于缺乏约束机制警醒,地方财政未来的能力大小能否用来进行补贴等问题,还需要持续关注。

三、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使社会养老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对社会救助进行广泛宣传,改变人们对社会救助理念的理解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保险是我们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它的宣传工作应该深入人心,是人人对其有深入的理解,让他们意识到在遭遇靠一己之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或挫折时,应及时向社会寻求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助。同时,通过制作宣传页对改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待贫困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要把贫困的原因简单归结为个人的因素。

(二)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操作系统,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值得我们常常深思的问题,在社会养老保险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如何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设计效益,如何让真正贫困的家庭得到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双重作用,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三)加强财政在养老保险中的支持力度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支持、公共产品,充分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政府供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让系统继续承担持续的资金支持的责任。

第2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资产组合理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5月18日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农民实施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它是由非城镇户口和不由国家供应粮食的农村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社区、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和其家属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减少或完全失去经济收入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

1、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行为,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关系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互利交换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国家和政府赋予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利。

2、具有系统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它的政策性、思想性、业务性、经济性都很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要把这一项工作抓好就必须从头抓好,正确处理好分级管理和集中统一的关系。工作的重点在县,以县级为基金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基层管理层次。

3、具有连续性特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开始没有终结,一是每个劳动者都逃脱不了自然法则的约束,都有走到老有所养的那一阶段;二是保险对象是广大的农民,而中国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正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对这种养老制度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有连续性,要对子孙后代负责。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指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时闲置的部分直接或间接投入经济或金融活动,以便给基金带来收益,保证基金保值增值的活动。为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避免通货膨胀、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带来的影响,必须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必要性

1、物价上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动,尤其是在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带来的输入性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往往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物价的上涨使得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贬值,几十年积累起来的保险基金可能在发放时远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要求。为使物价上涨对基金贬值的影响减到最小,对基金进行投资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2、参保人员平均寿命的延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生活逐步由温饱走向小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保险金仅仅维持参保人的生活水平是不够的,还要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同时,医疗水平的提高也使社会成员平均寿命增加,参保人被保障的时间增加了,这对保险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现行投资模式缺乏规模经济。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县级一般不具备基金管理的人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手段缺乏、专业化程度低、运行分散,基金的投资缺乏规模经济。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展,如何取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是基金投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倒挂,负债经营严重。近年来,虽然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但通货膨胀率却一直在上升,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对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则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的进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投资国债的收益率低于增值保值率。

(二)基金投资主体的非专业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营主体主要是各地的保险经办机构,而不是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经办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缺乏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且他们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投资运营基金,这就造成基金的收益率差。

(三)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纯基金制度,其目标是长期收支平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还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单一。

(四)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科学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是由民政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就交给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其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另外,到目前为止,养老保险基金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导致基金投资运营风险无法得到很好的事前监控。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合投资分析

第3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还是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但随着农村社会和农民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经过十多年的调整、整顿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降不但没有得以普及,参保率反而呈下降趋势,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思考农村养老保险的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运用何种模式来解决我国农民的养老难题,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何会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本身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还是我国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在农村普及养老保险,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重点是农村,但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阻力却非常大,究其原因,除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外,还与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有重要关系。计划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结构使育龄农民对未来养老的预期风险加大,必将对计划生育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如果在农村普及了养老保险,农民的老年生活由社会养老保险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儿女养老,无疑会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可有效解决农民年青时手中剩余资金投资无门与老年后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的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原则。我国大多数农村由于受环境影响,信息比较闭塞,农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市场意识、投资意识比较差,加上农民手中剩余资金一般数量不大。所以,这部分钱除储蓄外,难以找到其它的投资途径。由于近年来低利率及通货膨胀等预期因素的存在,使农民准备养老的资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国家给予农村养老保险在财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起农村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义务,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使农民也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消除城乡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本质的不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地位的巩固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和城镇的两种保险制度必将向统一的方向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趋于一致,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也要看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所以,在对农村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缓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民生育观念的冲突,促进农村生产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存在。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村老龄人口享有与其消费水平基本相适应的养老保障,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稳定了“农心”,有利于农业基础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一种观点是条件已经具备。农村能否顺利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二是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因此,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从现在做起,切实推进并逐步完善,以便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民应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此,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集体和农民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应如何分工?有学者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降低保障水平,这样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如何体现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如何纠正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也需进一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关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目前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学者建议要发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另外,有些学者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住房换保障”等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运用,孰优孰劣,尚无定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一直是由一个部门(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立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难以保障,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样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较少的问题。

另外,通过哪些渠道筹集基金?怎样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对于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研究。失地农民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失地农民问题和农民工问题正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他们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对于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根据其现实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还是直接融入城镇的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享有城镇职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基本权利?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现在我国城镇与农村实行的是并行的、封闭的两套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镇,这种分隔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然会成为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但是目前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统筹发展,还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5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

老年福利政策是国外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尤其是现行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方面。以欧洲为例,福利国家已经或正在改变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严格规定用于照料的财政限额、减少公共机构照料、向社区照料转移、鼓励家庭和非正式服务网络的发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过对欧盟各国的研究提出:首先,应明确从公共部分转移给营利或非营利照料服务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虑到家庭几乎已在满负荷地提供照料,无法继续接纳转移来的照料服务份额了。再次,应根据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决定提供何种种类和水平的服务,即应该建立服务使用者导向的居家照料服务体系。总的来说,国外对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个特征:一是研究呈现多视野、多学科的特色;二是在经济保障得以实现的前提下,西方国家对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顾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渐认识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家庭对老年人承担与实施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四是经济社会的转变给农村老年人尤其贫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带来的冲击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3.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3.1有关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Insurance)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当危险事故发生引起经济损失时,能通过所积累的资金给予补偿,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每个人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都有可能面临生活来源不确定或不持续的危险,这种生存危险用保险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担即称之为养老保险,按照经济补偿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两种。社会养老保险(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由养老需要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最稳定、享受保险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社会养老保险既是一种社会政策,又是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由政府组织,国家给予税收等优惠,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出资,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险对象。社会养老保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生而出现的,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

3.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负担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集体养老、社会救济、个人商业保险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形式。一、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养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仅是一种利益机制,还是一种文化机制。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其次分别为配偶、女儿、孙子辈子女、儿媳女婿等。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并且可以预见,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农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养老能力退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4-2-1’的家庭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赡养四位老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农村中60岁及以的老人养老仍依赖于家庭,对核心家庭来说无论是经济供养还是生活照料服务都将是难以承受的,最终也将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最后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土地养老保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全国共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有而且还将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养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三、集体养老在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险,是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基本解体。改革方法以来,农村社区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南方地区继续存在,覆盖范围极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会救济则面窄量少,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的养老问题。五、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应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的养老等保障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养儿防老”转向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但是这也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由于农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够很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的需求。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到目前为止,“农保”依然是曾经试图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推行困难重重。“农保”的法律基础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3.3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3.3.1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挑战,需建立新的养老方式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的任务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来承担,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入,然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种养老经济来源不论是在保障能力还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很难再维系农村未来的养老需要。其中体现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学者指出,农村改革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客观上表现了一种交易的结果。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名义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向农民让渡的是什么呢,让渡的是农民承包的那块土地必须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来说是带来收入的重要财富,所以均分土地充当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可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不完整的,这直接影响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农民所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权对上地进行自由买卖,因此农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对于农民来说,他们从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农民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土地承担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负担,显然要通过从事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状况又如何呢?研究表明,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是绝对亏本。目前,大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与此同时,在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之下,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过大。在价格、成本双重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10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己经下降到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民感到承包地,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只好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将土地撂荒。其实,导致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土地承载负担重,土地首先是生产资料,只有先具备生产资料的功能,才能发挥其保障功能,但现在承包土地承载的农业税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很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也主要分摊到田亩之中,农民增产不增收现象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很难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养老是家庭范围内的代际交换,它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证的。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在家庭内部进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为起点,“孝字上半部为老,下半部为子,有老人扶子之义。”因此,孝的道德观最初是调解长者与小辈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该模式曾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运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释:中国家庭的养老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反馈模式”,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内在驱动力。但到20世纪末其依赖的社会经济基础却出现动摇。认为:“随着人类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化社会,家庭赡养功能就慢慢脱离家庭而社会化。”米特罗在《欧洲家庭史》中进一步描述道:“农民经济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致于赡养老人只在家内是可行的,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距离时就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是不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不仅解决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而且农村生产生活型态也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巨大变化。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年龄在生产中的优势己不如从前,多样化的社会化分工已使等级式父子关系出现松动。1990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为3.44人,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渐明显,这使得农村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人口跨地区或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不断上涨,这种转移使农村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同时这种生活上的长期分离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纽带逐渐变得松弛,由此带来的子女尊老、敬老传统的弱化。第三,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基础发生了转变,受商品货币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和老年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许多农民己不再认为多子多福,开始走出养儿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与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提供劳动、为社会生产财富的同时,他们同样会遭遇到自然风险以及失业、年老、伤残、疾病等经济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理应合法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这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况且,农民一直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享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应具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据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始终优越于农村居民,中国的户籍制度将全中国人口划分为两种等级,即“农村人”与“城里人”,这绝对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它包含着两类人的实质性区别。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广大农村地区,除极少数“五保”老人政府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对其他人群的社会保障则几乎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城镇职工的下岗(失业)、贫困也给予了特别关照,全面推行了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农民始终默默无闻地为中国工业化建设贡献着他们的力量。有关研究表明,建国以来,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储畜方式等途径,上缴给国家1.3万亿元,养活了十几亿中国人,而且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形式为国家的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贡献出1亿亩耕地,地价差额达上万亿元,农业资金转移严重,为此农民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国家不仅没有为农民提供任何社会保障,还让农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为五保户、军烈属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济,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

农村经济需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稳定资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术的劳动力。如果没有可靠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帮助他们抵御年老的风险,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农民就会将其收入储蓄起来,用来养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产进程中,这就使得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根据有关资料表明,农村居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时,城乡社会保障巨大差异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长、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城市,而城镇中的人才因为农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不愿到农村工作,所以城乡保障的差异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农村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

在明确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后,对于其内容和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

即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在此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定。在集体经济状况较好多地方或时期,助标准应相对提高;反之,补助比例可以下调,甚至不设底线。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税前列支,具体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种筹资原则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及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实,但是在实践中却暴露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对集体补助比例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缩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原则也有所规定的“个人缴费”为主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如山东省《平阳农村社会保险斩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由个人全部缴纳”。这样,农村养老保险由原本设计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变为由个人完全承担。

二、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

实行“多档次”的缴费方式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方式采取多档次的方式,即从2元到20元,每2元设置一个档次。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缴费可以多一点,较为贫困的地区,则可以相对低一点。但是,这种缴费方式在设计时忽略了农村的另一现实,即相当部分农民养老观念落后,把自己未来养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同感,存在心理疑虑。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农民都倾向于转向低档次的缴费标准。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未来养老需要的。

三、在筹资方式上实行“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也称个人账户储蓄积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劳动年龄(一般是指60岁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积累的基金,待受保者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发给个人。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以收定支,筹资规模和保险金比较稳定,不会引起养老金的代际转嫁矛盾,当然也存在着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四、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主要实行县级统筹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点。我国现行的办法是在县(市、区)建立养老保险的专业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以县为单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无疑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收发机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诸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1保障水平过低

《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出了“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出发点是以政策扶持进行激励,但不增加财政负担,政府不进行财政补贴和兜底。这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必须的,因为仅仅通过农民自身筹集到的养老基金根本难以应对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养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现支付困难时,政府都必须以财政兜底的方式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温克勒(winkler)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只依赖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通过财政补贴,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92年以来,在财政不补贴不兜底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有所推动,但这种推动属于半强制性的,农民越来越没有积极性。现在许多地方不再坚持《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纷纷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财政支持的双重做法,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对于农民自身而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等原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基本方案》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缴纳保险费,从2元-20元,每两元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多数地区农民在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这个数额是很难起到养老的作用。若考虑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经济因素,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更少。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6年全年共有35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30亿元,人均仅845元;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4亿元,按投保人数计算人均仅659元。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养老保险作用。

5.2制度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例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与之相比,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农村经济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还较低,尚不具备建立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所以,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作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虽然它由政府部门组织,但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对政府和农民都缺乏普遍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因而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的倾向严重,目标人群的养老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村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出现富裕户不想保、年轻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贫困户不能保和疑虑户不敢保的局面。”即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则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而社会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减少贫困,减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显然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是相违背的,不符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国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也直接导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上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民,而真正面临养老困难的贫困农民却无力参保,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真正解决未来农村养老的难题。并且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明显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5.4对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用于投资,但是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在这部分投资中,大部分没有投资收益,而且连本金也无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养老县级农保机构基本上包揽了从政策制定、实施到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发、管、放以及行政监督等各环节、全方位的工作。这种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也没有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制约,其结果极其容易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和挤占。综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从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到存在问题都说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各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现实需要,必区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十七大报告中“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总体而言,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方在实践中行不通;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则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用来指导实际工作。因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无法找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出台、变更和撤消,基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官员的个人意愿执行的,而并没有与农民形成一种规范性、持久性的契约形式。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普遍以县级为单位来管理。全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900多个县市。1998年以后,虽然大多数省已将农村社保的管理划归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很多地县和乡一级未能实现顺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区社保管理秩序混乱,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管理体制未理顺问题严重。由于制度变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乱。2005年发生的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亿元农保资金损失。2006年云南红河州也曾发生挪用4280万农保基金建豪华办公楼案。而此前的信托、证券公司整顿也波及到农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盘殃及的恒信证券案,就涉及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直接威胁到3000万元农保基金的安全。《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从2002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维持在5%以下,扣除当年的通货膨胀率水平,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就更低了,甚至2004年仅有2.43%,低于当年的通货膨胀率3.3%。虽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随着出现的是通货膨胀率的上涨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上调,因此,社保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也没有明显的提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据统计,至2001年底,全国216.07亿元农保基金总额中,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的占87%,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难的占基金总额的6.39%;己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0.68%。此外,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政策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险模式和体制,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努力加快社区建设,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这个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在社会开展对农民养老工作的宣传,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事分开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论所主张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因为“如果一个组织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划桨掌舵将会很困难。”就养老保险方面看,国务院在1995年就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目标要求,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始终未能分开,监督体系也终未形成。要改变这一局面,真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功能相互结合、互相制约的高效、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之由直接经营转变为间接调控,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制定和推动国家立法的途径,明确自身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顿看来,“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和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进法制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城镇一样,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也要依法行事。”改革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与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养老保险改革决策与法制建设相统一,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使养老保险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轨道,并通过依法治理养老保险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通过制订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筹集并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运营

首先,在目前农民生活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除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相辅,政府适当支持的三方负责的保险金缴费制度外,还需探索多渠道的农村保费供应。“现代社会保障事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国家应鼓励本国社会成员主动参与社会保障,包括参与分担缴费、参与经办保障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等,社会保障不再单纯是政府的责任,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事业具备更为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工作,通过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等项制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增值;最后,还要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严禁基层组织和政府其它机构挪用基金,严禁任何人打着养老保险的幌子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为了提高农民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必须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做好示范、推广工作,使农民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这样养老保险的工作也就能顺利开展。

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来看,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即加大发展集体企业和补助养老保险以及发展储畜养老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坚持城乡有别和与家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强制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水平的不同,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险。地方自愿性保险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导,也可以允许民间团体主导,作为全国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商业保险能否进入农村领域,取决于是否有钱可赚。政府应当消除一些限制保险市场的法规,同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以吸引保险公司进入农村。

7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广大理论和实际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劳动。在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本人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了初步探索。具体内容如下:

7.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上没有共同基础,不具备建立统一型和统分结合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针对农民的专门制度,而不能与城市养同运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还不能建立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成熟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费征缴和养老金给付上也不具备实行统一标准的条件。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在尊重我国国情特殊性的基础上,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总结此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初步达到在农村普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

7.2边试边行,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面临的背景极具特殊。其他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所需要应对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两个方面,而我国则必须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问题,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因此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发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边试边行。首先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然后再从经验中发现规律,最后用这些规律、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青岛、苏州、马鞍山等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前一阶段探索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具有指南性质的文件,比如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级政府责任范围等等。

7.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国家从劳动者和企业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政支持,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劳动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旨在创造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延续。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水平还不具备,无法建立健全的覆盖所有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既要强调社会养老,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中国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儒家文化。“中国尤其是农村家庭观敬老的优良传统,家庭养老有着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养老的过程卑厂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国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联合国的高度称赞,联合国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家庭养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样。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老敬老,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鉴韩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经验。韩国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传统国家,家庭以家长为中心,政府鼓励孝敬父母、稳定家庭。另外,韩国国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这成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础,政府提倡善德的传统信仰,奖励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励社会办慈善事业,从而稳定了家庭和社会,使家庭和慈善事业成了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7.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使我国在近期内还不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体、由差别到统一的发展思路,分对象、分阶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对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东部经济,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在经济状况和群众保险意识允许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选择性地进行强制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进行自愿储蓄为补充,为今后城乡统筹发展积累经验。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实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养老模式,同时政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地必须在认真研究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制度,逐步发展,不冒进也不滞后。针对农村中不同产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这既是国外实践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从业范围多样化的需要。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应该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内。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企业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实际上己经不再属于“农民”这个范畴,也应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予以倾斜。

7.5土地政策与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土地政策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成功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尤其是小农占多数的国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一种集体所有、农民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现了土地经营规模过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现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与日本、德国和法国相类似的“土地换社保”的制度,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解决现有的土地细化与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同时也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龄设定,另一方面是农民放弃经营权之后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如何设计。针对前一个向题,可以参照我国职工的一般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老龄化严重的情况,为防止出现土地被出让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现象,可以适当的将退休年龄推后一至两年。针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增加农民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另一种施行起来比较复杂,但是更受农民的青睐,那就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水平设定适合的退休年龄和养老金优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强调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农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

7.6国家、地方、农民三方筹资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上,西方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除规定投保者个人缴费外,还辅之以国家的财政支持或其他补助,以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从业者的实质平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要坚持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和农民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养老基金的筹集,同时还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税制改革,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分税制改革也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政府、地方和个人具体缴费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操作。首先是缴费基数的确定。由于农民没有工资的概念,无法确定“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可以根据当地农民的实际平均收入来确定缴费基数。由于城乡收入的差距,可以将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为缴费基数的上限,防止在基数上就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形。最低的缴费基数则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缴费总额的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可继续沿用8%一10%这个比例,具体选择多少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差距来确定,以对家庭养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为基本原则。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担的比例问题。这个比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占的比例至少应该在缴费总额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转移支出和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确定剩余比例承担份额,总体原则是国家的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4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03602

1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研究

1.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选择的研究

大部分的研究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由于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其一是政策的约束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等,另一方面是外在因素的阻碍如城市化、工业化等。所以农村家庭的养老模式必然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杨翠迎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建立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现阶段的农村养老需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等养老方式的通力合作。阳义南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四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从当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大都认为农村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养老需求,需要依据我国经济的发展实际需要寻求多样化的养老模式。

1.2关于农村不同人群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研究

这个关于农村不同人群的研究重点主要是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和“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在计划生育家庭方面,研究者认为政府应当为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做出制度性的长期安排,使他们在老年时期获得更高的生活水准;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大多数学者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和社区照顾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使“空巢”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但是这些研究仍停留在“补缺型福利”观的层次上。我们应该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再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标准,使农村特殊人群如计划生育家庭和“空巢”老人也能老有所养。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的研究

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学术研究上都认为应该建立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试点、推广、整顿和创新发展阶段,习惯上将试点、推广和整顿成为旧农保时期,创新发展阶段至今成为新农保时期,相应的学术研究领域也分为两个阶段。

2.1关于我国农村“旧农保”时期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探索创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91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确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此方案各地从1991年开始逐步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到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达到8025万,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期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出现停滞状态,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施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的业务。这一时期学术界的研究主体主要有三个,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争论、对农保方案设计的研究、农保基金筹集机制及运行机制的讨论。

(1)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的争论。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争论分为“可行”论和“不可行”论。“可行”论代表有卢元海、韩汉博等,他们通过对农保制度建立的条件,如宏观经济、农民的缴费能力及政府的财政承受力等经济指标的角度来分析研究,认为当前建立农保制度是可行的;“不可行”论代表有梁鸿等,他们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出发认为现阶段城市依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政府应当向城市的发展倾斜,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这些因素阻碍了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所以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建议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优先发展。

(2)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研究。

以陈少晖为代表的研究者认为农保方案设计的缺陷在于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即农保方案在设计中出现了政府责任的严重缺失,农保方案实际上是让农民自愿储蓄,政府不提供经费或是提供的经费远远低于农民自己所缴纳的费用,不仅起不到社会互济的作用而且还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旧农保失败的重要原因。

(3)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与运行机制的讨论。

农保基金筹资机制问题的焦点主要有公共财政在农保筹资中的缺位以及筹资标准低、保障能力差。针对以上两方面卢元海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创新之路是实物换保障即将农产品、土地等食物转换为保险费;刘万则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可行性研究指出财政补贴农保在经济上是完全可行的。关于农保基金的运行机制,学者一致认为农保基金面临监管不力、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等方面的挑战,并且由于农民投资有限、收益率低下导致农保基金陷入停顿的风险。

学术界关于“旧农保”时期的研究已经很全面但是大多局限于对旧农保制度本身进行分析,其中政府的责任和公共财政是分析的重点,而忽视了对制度环境的分析,所以提出的政策趋向同化而缺乏针对性。同时研究还将农民自身边缘化,农民没有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事实上农保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在实施中是政府与农民之间互动的过程,但是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将农民纳入研究框架。

2.2关于我国农村“新农保”时期的研究

“新农保”时期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创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起始于2002年11月十六大,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提案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模式展开,主要研究有:

(1)关于试点地区新农保制度的模式比较与总结。

学者们研究表明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实行的较多,代表性的有“吕梁模式”等;第二种是仿城保模式,代表性的有“无锡模式”;第三种是个人账户和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代表性的有“北京模式”,后两种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的较多,这几种模式都强调政府的责任、公共财政的支持以及农民参保的自愿性。

(2)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机制的研究。

由于国家已经在筹资主体上确定了大方向,因此这一阶段相比较于上一阶段更加注重操作化的细节。一是探索农民缴费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法,比如“宝鸡模式”中家庭成员参保后老年人免费享受养老补贴的激励机制。二是在农民个人缴费方式上主张灵活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比如尝试“粮食换保障”的“霍邱模式”就是筹集资金的重大创新。

(3)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公共财政的作用研究。

围绕公共财政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共财政的支持模式与方式的研究,史锦华等强调从改革财政体制和加大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支持力度两个方面形成公共财政支持模式,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形成缴费补贴、基金贴息、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四种财政投入方式;二是公共财政框架问题,贾海珍、李红等提出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看待新农保建设,公共财政不仅要为新农保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持和物质支持,国家各级财政还要根据不同对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以上针对新农保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中试点模式的总结和公共财政是研究的核心。但至少存在以下两点问题:首先,任何一种制度的创新都适应了该地区特殊的发展需要,因此模式的总结并不是研究的重点,重点该试点为什么会发展出这样的新农保制度以及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否则单一地区的经验创新很难上升为国家政策制定的依据;其次,现阶段的重点不是讨论各级财政分担比重,而是将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方法及水平与不同的地区新农保的基本模式相结合,考虑如何与当地农民的养老客观需求相结合。

3结论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难题,目前正处于艰辛的探索阶段。尽管当下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相信这项研究工作不会停滞不前。在未来的研究成果中一定会为我国农保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指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农民也会摆脱老年时生存的困境安享晚年。

参考文献

[1]阳义阳.四支柱模式: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研究[J].农业经济,2004,(4).

[2]杨翠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何去何从?―农村养老保障现状与问题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5,(8).

[3]郑成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3).

[4]卢元海.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J].经济学家,2003,(5).

[5]韩汉博.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8,(10).

[6]史锦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探讨[J].乡镇经济,2008,(8).

第5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一、我国农村现行养老模式

(一)家庭养老模式。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民政部提出了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国家缺乏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分为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3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政策扶持”的方针,实际上采用了完全积累制,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该制度基本上成为完全由农民个人储蓄的积累制,丧失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的功能和意义。政府今后应该在政策调整与长期的财政支付安排上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投入,对落后的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实施财政转移支付。

(二)个人账户产权不明晰,农民缺乏选择权。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保”制度的一个鲜明特征。参保农民对自己名下的账户资产理论上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投资选择权。但实际的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也没有投资选择权。参保农民对其名下的账户资金只是“名义”上的拥有。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对生活本不富裕的参保农民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也会挫伤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少,缴费率高,收缴难度大。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过少,只有农民自身和地方财政支持。就农民自身来说,农村养老保险是采取自愿的方式而非强制性实施。农民收入来源本来就少,受经济收入因素制约,投保率不尽如人意,这与“大数法则”的保险数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就地方财政支持而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是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统筹,而大多数县级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就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实践中收缴难度大。

(四)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原来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趋于瓦解;同时,农村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也呈减弱趋势。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很低。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离开土地保障来谈论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不现实或是不具备普遍意义的。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建设落后。农村养老基金是广大农民的保命钱,但是由于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制还不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运营、支付标准、相关的责任、监督部门、救济途径等一系列问题等尚不明确,在农村还存在大量的违法挤占挪用农村养老基金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一)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由中央政府财政来负担这一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赋予个人养老金账户更多的发展功能。关键的是把农民的“名义”账户实体化,即强化农民对个人账户资金的控制权和选择权。为稳妥起见,个人账户的权限扩张应遵循渐进原则,并辅之以教育和培训农民的过程。此外,对资金投资取向,政府应有所规限,如仅限于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若干个事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确保农民养老保障目标的实现。

第6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2)农民低收入导致参保能力较低。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目前大部分地区主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在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支持。近年来由于增产不增收,所以农民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及生产资料,农民购买后剩余的现金通常较少。总的来看,农民现金收入增长较慢,大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这就使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出现退保现象。

(3)社会保障制度间有效衔接性较差。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分支,是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部分。该制度必须协调好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尽管目前各种农村保险重点保障的人群不同,但在农村,多项制度不统一,制度重叠交错现象明显。首先,保障对象无所适从或者缴费负担过重,农民的流动带来极大的不便,其次,管理混乱和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等的浪费,而且可能会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再次,制度衔接较差使养老资源的分配缺乏公平性。

(4)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管理不够健全。农村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基金管理机制不健全,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不够统一、监管手段不够有效。在基层,养老基金被挤占、被挪用是普遍现象。新农保的参保人群日益庞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日益增多,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并且应确保个人养老账户基金的增值。

2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完善的原因分析

2.1从基本原则来看,缺乏社会保险的属性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政府组织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很重要的属性就是带有强制性。所有社会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同时必须要尽义务,也就是讲,社会保险是第一性的,每个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义务首先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而不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问题。

2.2从筹资的模式上看,没有充分体现政府的责任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主要是个人进行缴费,集体补助手段为辅,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但实际中,除少数村组干部给予一定的集体补助外,农民没有集体补助,纯属个人缴费,个人积累,自我养老方式,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物质帮助和财力支持。农民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觉得参保没有优越感,从中得不到实惠,所以,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吸引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2.3从保护农民的利益看,缺乏足够的公共财力支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业务经办机构实行自收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财政不解决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只是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中列支。这不仅不符合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而且,开展农保工作,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参保农民补贴,反而要从农民参保费中提取管理费,这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侵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2.4从制度设计上看,没有配套的增长机制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按照参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多投多领,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养老金的标准终生不调,其实质就是农民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算相当于银行零存整取,领取期间养老金计发标准相当于银行整存零取。养老金标准不能随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变化而调整。因此,缺乏吸引力。

3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和制度对策

3.1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适时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应及时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范围,尤其要在筹资方面明确筹资各方的出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通过立法为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对其他相关性法律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体化的意义在于使农民在遭遇年老、疾病及其他各种使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事件时能够有所保障。与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地位一视同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提高,使参保农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总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以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及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这不仅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

3.2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和提高农民收入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村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切实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之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明确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比例。对财政困难地区,建议对口支援增加财政投入,形成持续有效的投入模式,使该制度长期有序开展。第二,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农民收入。主要要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科技投入,加长产业的链条,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奠定物质基础。

3.3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老龄化现象日益突出,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日益扩大。如何监督和管理日益增多的养老金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都比较低,建议省级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同时,把农保基金的管理权和投资职能分离,基金监管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基金的保值增值应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来增加收益。

3.4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队伍的建设做好农保队伍的稳定工作,是农保制度创新的基础和保证。不断改善和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升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农保经办队伍建设,是经办能力建设的基础,关系到新农保试点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当作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把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5同步实施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农村老年居民曾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但现有保障制度并未覆盖到这一人群。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推行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从实践来看,苏州、无锡两地的激励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做法,使这部分人群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该制度不仅有利于积极帮扶农村弱势群体,还可以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成果。

第7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社会养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约束的正式制度。养老社会化是养老从家庭走向社会,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的过程。养老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养老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化,养老资源由家庭提供转化为由社会提供;二是养老职能承担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由家庭承担转向由社会提供。养老社会化最根本的目标是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养老的共济,不论贫富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提高养老水平,保证老年人能够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养老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养老制度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展而发展。在农业社会,养老制度以非正式约束为主,养老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的实施主要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

2.辽宁农村社会养老现状

辽宁省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的形式主要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但是,这些社会养老保障的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农村老人享受,并且保障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的,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进行“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目前,辽宁省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区逐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保障了一些老年人的生活。而且,辽宁农村社会养老形式主要对老人养老进行最基本上的经济供给,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方面基本上没有。

3.制约辽宁农村社会养老的因素

3.1经济因素方面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保障理论,剩余劳动是建立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即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社会新创造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换句话说,一定程度上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从宏观经济状况来看,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辽宁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较快,但是与发达的省份相比,还是处于较为落后的水平。近几年来,全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和工作力度,有力保证了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现有的经济实力不能满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养老体系,并且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一直以来城市的养老问题首先受到关注,更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发展。

3.2政策因素方面

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必要补充,既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又存在着很多发展上的障碍和问题。由于受传统农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模式,使农村社会化养老处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层次上。对城市企业劳动者实行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绝大多数老人依靠家庭养老,一小部分农村老人依靠五保供养和社会救济资金等生活。

3.3文化因素方面

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始中,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传统的社会的代际关系以尊老爱老为主要特征,并且尊老敬老的理论基础是“孝”的思想。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孝为基本的家庭伦理,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至今,大多数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儿子养老和继承遗产的习俗。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法律中也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由于家庭活动的中心是培养下一代,投资方面倾向于后代,家庭代际之间的流动是向下的,而不是向老年人流动。现代化已经导致大量核心家庭的出现,老人变得更加缺乏照料,社会化养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4.辽宁省农村社会化养老建设的对策

4.1培养农民社会化养老的意识,逐渐形成新的养老文化

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在如何防老养老思想上的转变,所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认同程度。一方面是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农民的活动范围从家庭蔓延到社会,使农民从家庭的帮助中走出来,得到社会的帮助,从家庭信任走向社会信任,完成信任结构转型,从而形成接受社会养老的文化氛围,使社会养老成为新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对农民有吸引力,制度设计真正符合农民的要求,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社会养老的实惠,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缺失的弊端,体验社会养老制度的优越,从而转变养老观念。

4.2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一是分层次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定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法、农村社会养老部门法、国家农村社会养老的行政法规、农村社会养老的地方性法规等,形成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既对农村社会养老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同时也体现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所有层次的法律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整体;二是宣传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认识;三是严格执法。对违反农村社会养老法律,侵犯农民社会养老利益的行为严厉制裁;四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农村养老法律的实施。

4.3农村社会养老与农业政策相结合

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解决,使农业政策促进养老社会化,同时也使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促进农业政策的实施,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根据我国实际,一是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在取消农业税后收养老保险税;二是通过调整现行政策,将国家的财政补贴转向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农民,以创新农民补贴的特殊方式承担制度建设的财政责任;三是把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改革现行的土地政策结合起来,农民工一经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就可以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对于失地农民应鼓励其利用征地补偿安置费来缴纳养老保险。

第8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金现状;存在问题;实施原则和方法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农民问题是中国几千年来所面多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急需我们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对整个改革和农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加快农村养老的建设工作,但是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已经建立的地区也有很多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全面建设和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 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百分之七十五老年人口在农村。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网络。另外,我国进城务工的1.14亿人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养儿防老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悄然地发生变化。"子承父业"被独生子女所打破,已不复存在。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两个孩子赡养四个或者更多老人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多。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 5.7% 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近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走低和农民的承包地的大量征用,所以对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危险和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城乡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在变化,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2]只有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最基本的原因

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可见我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付出是多么巨大。

(二)立法的滞后

我国只有在1992年1月3日颁布实行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但是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3]足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所以,农村经济发展达到比较富裕的水平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我们只能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适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能不顾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推行。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储蓄;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建立家庭保障;利用土地保障发挥补充作用。从而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3.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根据实际需求参加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或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

1.资金的筹集渠道

(1)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国家财政补贴为主,集体补助个人交纳为辅。

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为辅的主要原因是。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不宽裕,个人无法保证能按时按量交纳。所以要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宣传,首先让大家了解熟悉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落实和执行政策。

随着今年来改革开放,国家综合实力的上升,国家的资金储备逐渐宽裕,有能力首先先行支付,从而改变国富民穷的状况,随着投保的体系完善,逐渐减少国家投入,从而形成个人交纳集体补助为主,国家投入为铺的格局,将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到正规良性的发展轨道。

(2)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的管理形式,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因物价的上涨,实际出现基金不增值反而贬值"缩水"的情况。所以实行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保值增值对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有很大的帮助。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保障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立法工作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证。

(2)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保,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也避免吃大锅饭的可能。

(三)改革的终极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项制度措施还不够完善,我想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稳步向前推进,消除城乡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

参考文献:

[1] 戴卫东。流动大潮背后的农村养老保障[J].社会保障制度。2002.10.137。

[2] 郑杭生,李路路。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与趋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7。

第9篇:如何交社会养老保险范文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设置上采用了诸多商业保险的做法,社会保险特征不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现行的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老有所养”的初衷。该县2006年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为209人,月平均养老金只有73.72元,远远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标准,最低的仅为1.2元,根本起不了养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显。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是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当初养老金给付利率较高,1994年养老金个人账户结付年复利率为12%,后经4次下调,从1999年起至2006年底仅为2.5%,仅靠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积累养老,政策作用不明显,致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持续实施。

3、监管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现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存银行和传统意义上的买国债是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银行增值利率明显低于结付利率,其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为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层单位自行动用资金进行各种投资来实现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造成基金违规动用,甚至出现基金被骗状况。审计发现该县在异地存款过程中已造成被骗损失170多万元。

4、领取年龄不明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第二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的规定。而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教材》在保险金给付管理中讲到:养老金领取从60周岁以后开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早到50周岁或55周岁开始。但对特殊情况未作出具体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审计发现该县也有50周岁、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5、统筹层次不够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县(市)为单位实施基金统筹,政策自行制订,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离,擅自扩大了参保范围;在基金筹集上不能足额到位,存在领导随意减免应缴的保险费,造成基金风险;在基金运作上难以保值增值,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基金损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使保险对象可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

2、政府扶持激励原则。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个人缴费为主、单位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扶持激励”的原则。既然将农保界定为社会保险,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制来运作。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使参保有足够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要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是解决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的关健。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使参保农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拓宽基金增值渠道,提高运营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确保农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间可融通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性增加。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应能互相融通,相互衔接,并在制度上有过渡通道,即在设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条件成熟时,以便与城保制度相对接,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5、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和改进农保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保事业的重要措施,不断完善农保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参保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论制度、政策和各项业务操作都要规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实行缴费与人均收入挂钩。参保对象个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10%、15%等多个档次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2、实施财政补贴激励。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参保缴费人员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给予直接补贴,个人没有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当年有效,不实行追溯补贴。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也实行全额财政补助。

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均记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别记录和计息。国家要制订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财政补贴部分只能用于计发本人养老保险金待遇,而不予继承。

4、规范养老金计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亡故。待遇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月数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