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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来讲,由于对贷款卡的用途、时效等认识模糊,认为贷款卡仅在办理贷款时才有用处,不知道要参加集中年审。往往是在急需办理信贷业务时,才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要求下持卡到人民银行办理年审。虽然贷款卡年审不收费,但部分企业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贷款卡年审只能是找企业麻烦,增加企业负担而对企业无任何好处,缺乏主动参加贷款卡年审的积极性。同时,随着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限,企业在银行融资难度加大,信贷业务少导致贷款卡使用率低,企业的年审积极性不高。甚至有部分企业完全从自己利益出发,采取不再与银行打任何交道的极端做法。另外,县域中小企业占比大,由于不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关、停、并、转现象普遍,大量企业在市场中消失,其贷款卡自然不会再参加年审。
从金融机构来讲,随着信贷管理权限上收,收贷、收息、降低不良贷款、揽储及中间业务等成为基层金融机构的工作重心,放松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执行监督。同时,系统自身的缺陷,如网络稳定性不理想、查询速度较慢、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缺乏保障、财务信息采集有限、数据分类标准不一致等,也直接影响系统利用,导致金融机构不仅自身存在消极应付现象,还因为自己的重视不够、宣传不力、执行不严而产生企业的认识误区,忽视贷款卡的按规定使用。另外,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也是贷款卡年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除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管理行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此项业务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检查权,对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致使部分金融机构不严格按制度办事,继续为停卡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不参加贷款卡年审行为。
二、提高贷款卡年审率的建议
1、加大科技投入,及时改进更新系统配置,提高数据录入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上报的统一财务指标,统一数据分类标准,减少数据上报时的差异,缩小各行间的统计区别。人民银行要积极探索利用系统资源按季对借款人信贷信息的研究应用和提供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为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参考,通过不断提升系统的可用性,增加金融机构执行登记查询的积极性。
2、加大宣传力度,使咨询系统的宣传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长期化的良性轨道。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企业和个人都全面理解系统建设的目的和作用,有效支持咨询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要结合对征信知识的宣传,使企业自觉建立信用意识,积累信用信息,在整个社会中树立企业信用形象,变被动审卡为主动审卡,以此促进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规范发展。
3、适应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要求,积极开发能够提高银行征信产品档次和范围的系统功能,向信息采集、信息处理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如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与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联网,自动获取目前贷款卡年审需要人工上报的各种资料,并在自动处理系统中设定年审通过条件,由计算机程序对借款人相关情况进行自动判断,自动执行贷款卡年审。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贷款卡年审的准确、严谨。
【关键词】《征信业管理条例》 基层央行 征信监管 商业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发展走上法制轨道。《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也对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湖南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实践出发,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提出了《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开展《条例》专项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2013年3月15日至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立足湖南实际,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全面参与、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的多方联动的宣传态势,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辖内各级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宣传队深入社区、村镇、企业、学校上门宣传,在广场、商圈、车站等人流密集区设置宣传展板和咨询台,并联合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普及征信法规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在营业网点悬挂横幅、张贴海报、播放电子标语、发放折页,还通过在单位网站信息、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征信知识。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省累计举办宣传活动1000余次,张贴标语、海报12万余份,发放折页30万余份,媒体报道300余次,宣传受众近200万人次,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
(二)层层组织《条例》学习培训,提升征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邀请征信管理局专家为全省征信从业人员及高校师生讲授《条例》培训第一课,7000余人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参加学习,为后续培训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抽调人民银行征信业务骨干组成再培训队伍,在连续两个月时间内,对全省48家接入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部分小贷和担保公司、高校师生、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部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内再培训,累计举办培训362场次,参训人员达2万余人次,覆盖全省所有征信从业人员;三是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举办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例》知识竞赛,以自问自答、限时计分的形式,全面检验29家机构征信从业人员对《条例》的掌握程度,并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在全省同步展示,观众近2万人,取得了以赛代训,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全面开展《条例》贯彻自查,指导金融机构逐项落实到位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2013年7月至10月,长沙中支组织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对本单位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个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信息使用、取得同意方式、异议处理和内控制度7个方面,主要发现个人信息采集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内部征信管理制度等4方面存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同时,督促各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和改造系统,逐项落实《条例》及相关征信制度要求,目前除不良信息告知外,各项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二、《条例》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2013年4季度,在各接入机构对《条例》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长沙中支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征信相关业务的规范运行,与此同时,检查也反映出基层央行履行征信监管职责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一)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条例》实施后,商业银行对征信管理的认识普遍有所增强,但仍存在“重应用,轻管理”的现象。一是征信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尚未建立贷后管理查询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也未在系统用户变动后及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报备。二是系统用户管理不规范。一些基层网点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和多人使用同一查询用户的现象;有的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及时停用。三是查询流程不严密。主要表现授权日期在查询日期之后,贷后管理查询无内部审批授权,查询原因与实际业务不符等。四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例如,无授权查询借款人配偶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要素填写不全,一次授权多次查询等。五是存在向持无效贷款卡企业放款和自然人做担保未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基层央行征信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征信法规体系不完善。《条例》对于征信监管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现实工作中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同时,《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备,而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征信监管需求,如对规范查询授权的理解、查询原因错误的违规认定均界限模糊,操作难度较大,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内容没有细化,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2.征信监管手段有待改进。此次检查历时2个多月,全省共计组织71个检查组,对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14家分支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受检查人员、时间、工作安排等条件影响,检查覆盖面仍较为有限,难以实现对征信相关业务的动态化管理。特别是因缺乏非现场监管和数据分析的手段,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只能依赖日常办理征信业务的统计数据和运用Excel等软件进行简单批量对比,难以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核查和校对,影响了监管效率。
3.征信监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方面,基层央行征信人员配置不足,当前市州中支尚无对应的征信部门编制,平均征信人员不超过3人,同时还需兼任信用体系建设、评级管理、征信宣传、金融稳定等工作,县支行业务股更是对口金融稳定、调查统计等多个部门,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缺乏时间和精力开展针对性征信监管。另一方面,实施高效、严谨的征信监管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需要熟练掌握征信、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业务知识,而目前基层央行征信队伍的人员结构和教育背景较为复杂,普遍缺乏针对性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三、《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征信监管法律法规
一是对照《条例》的相关要求,完善现有征信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使其适应企业征信系统规范运行的需要,修订和完善现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提高基层央行征信监管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二是尽快出台《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数据核查与监测、异议处理、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对数据质量和信息保护的检查监管力度。
(二)创新、优化征信监管手段和方法
一是建立征信业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影响征信工作的重大事项,如业务系统升级、制度变化、安全管理等进行报备,及时掌握其征信相关业务运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二是优化非现场监管手段,研发征信监管信息子系统,向基层人民银行适当下放辖内异常查询监测、数据实时批量比对等权限,提升其非现场监管能力。三是实施有效重点监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根据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征信制度执行不严、业务不规范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业务范围,提升征信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征信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征信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培育一批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操作流程,又熟悉行政执法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切实提升征信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通过交叉检查、联合调研、人员交流等方式,促进征信队伍中各类人才的合理、有效利用,为征信人才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征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打造一支“团结进取、素质过硬、风清气正”的征信监管队伍,树立人民银行征信人员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王煜.全面提高征信管理与服务水平[J].中国金融,2013,(6):42-44.
[2]魏大鹏.《征信业管理条例》视角下基层央行有效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50-52.
关键词:商业银行;异地贷款;潜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6-0082-02
一、国内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业务的现状
1.国内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辐射多个行政区域。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区域性分行,业务范围辐射周边尚未设立其分行的其他中心城市,甚至周边省域,为分行开拓异地贷款业务提供了必要条件。许多商业银行分行在本行所在城市开办业务的同时,积极向未设立分行的省市拓展经营业务。
2.分行所在地融资供求不平衡促使向异地拓展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普遍较好,资金供给比较充裕,有些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产结构的空间很大。在本地竞争相对饱和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留存的富余资金开始流向异地优质客户。
3.客户私有化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色不明显,客户资源的私有化痕迹较为显著。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分行时,都把中心城市作为首选对象,以利用其独特的区域优势,吸引系统内其它地区的资源型人才加盟。在客户经理制的考核激励机制下,形成了一部分以客户经理来源地为中心的客户关系体系,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
4.商业银行总行的授信政策影响。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对各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能力的权衡,以及总行经营战略的调整,有时会把优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或信贷项目转贷或分拆给经营管理完善的异地分行,以提高信贷资产的管理能力,或辅助异地分行提高其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
5.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畸形发展的间接推动。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困难,中间业务及零售业务的盈利能力无法与外资银行抗衡,各行普遍将营销力量集中于信贷业务,想尽办法在贷款上做文章,异地优质客户自然就成为各行营销的重要对象之一。
二、异地贷款业务开展及实施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
各商业银行机构对异地贷款业务均制定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积极谨慎的贷后管理方式和手段,把异地客户作为贷后管理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异地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业务风险及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
1.总行授信与异地贷款业务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各种考虑扩大了部分分行异地贷款的规模,对所在地分行正常的营销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集团客户为例,目前对集团客户实行属地管理已成惯例,异地分行的过度介入将给属地行未来调控贷款规模带来困难;而对异地行来说,异地贷款客户的维护不便也将影响其业绩。异地投贷分行与属地分行业务交叉,利益相悖,总行对双方责、权、利等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2.异地贷款容易导致授信集中度风险。由于异地贷款在管理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客户声誉和所处行业成为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审查的首要因素(而目前还以还款能力和能否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物为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异地贷款多集中于优势和垄断行业,客户类型多集中于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风险集中度较高。
3.异地客户私有化对商业银行分行资产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使业务稳定性变差,异地贷款更是如此。实际情况表明,高管人员和客户经理在区域内及区域间各金融机构的流动给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和对外形象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4.信息不畅,使异地商业银行存在经营风险。一方面,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与客户建立的信用关系不稳定,往往难以有效了解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誉等状况,贷款投入的盲目性较大。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难以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另一方面,异地客户多为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这些客户普遍存在对外经营形象好、关联交易众多、财务状况复杂和融资链过长等问题,既容易使商业银行放松警惕,又使商业银行感到无力可施,最终导致“贷款三查”流于形式[1]。
5.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行信贷登记资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也规定: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异地融资作了许可性的规定,但对其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防范异地贷款业务风险、加强异地贷款监督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异地贷款的监测。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对《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完善和颁布实施。建议对异地贷款监测管理范围、方式和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贷款人或借款人进行异地融资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备案做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动态统计功能,明确反应异地融资的发生额和余额[2]。
2.健全企业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服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录入的企业重要信息还不完整,特别是企业异地融资信息和非银行融资信息缺失,不利于贷款商业银行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和信用状况。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贷信息,充分运用其实时监测功能。
3.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建议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评级授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牵头组织中介部门对企业统一评级授信。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异地贷款授信管理流程,健全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定期进行异地贷款风险提示,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4.建议银监会各级机构利用统计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属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异地贷款及异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客户贷款情况监测,对集中程度较高的客户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各地银监分支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如对各辖区内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对各分支行客户和客户经理的管理,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以科学的考核机制规范客户经理行为。通过改进异地客户资源营销模式,规避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总行统一授信审批的,要明确主办行和协办行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3]。对于分行授信权限以内的,分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6.建议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异地贷款的跟踪管理。成立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异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借贷双方共同保证异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福水.异地银行授信成为“监管盲区”[J].《金融纵横,2007,(21).
关键词:消费信贷立法 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个人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二,而作为现代社会中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的重要杠杆,消费信贷在美国消费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据美联储公布的报告显示,今年4月份美国的消费者信贷即个人非抵押贷款增加至2.17万亿美元,增幅折合年率为5.9%。
消费信贷在美国的良好表现一方面在于其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另一方面与其良好的制度环境也是分不开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进行规范和调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美国政府就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一、美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普适型消费信贷的发展,特别是信用卡的大众化以及全国性消费信贷市场的形成,从1968年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在大约10年间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系统,从联邦政府的高度来统一规范全国的消费信贷市场。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信贷产品的成本和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真实可靠,而且具有统一可比性,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使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它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实施的《公平催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此后的近30年间,为了应对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变迁给消费信贷市场造成的影响,美国国会多次修订、补充、整合各项消费信贷法律,比如1996年出台的《情报授权法》(IAA)和《债务催收改进法》(DCIA)就是对FCRA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CT Act)作为FCRA的修正案,成为确立贷方、信用报告公司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新的基本法则,被看作是美国消费信贷法律进程中的里程碑。
二、美国消费信贷立法的特点
(一)禁止歧视
美国通过法律禁止的歧视不仅包括基于种族、性别等对消费者个体的歧视,而且包括地区的歧视。这一点在《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和《社区再投资法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按照其规定,只要是符合风险标准的借款人,不论他是男是女,是黑是白,也不管他住在美国的什么地方,都有权享受美国的消费信贷,作为贷款人不能出现任何的歧视行为。
(二)充分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平的兼顾
从借贷双方的关系来看,消费者个人几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作为政府的法律规范通常都会保护弱势群体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这一点在美国消费信贷的相关法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比如要求贷方对于消费者对账目提出的质疑必须在30天内答复,并且在纠纷未解决期间,引起纠纷的账目要挂置起来。然而单纯的保护弱势群体是不够的,要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还必须注重公平,因此,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也保护贷方。仍以账目纠纷为例,在对贷方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对于账目的质疑必须在60天内完成,通过限制借款人的权利维护了贷款人的正当权利。
(三)对于公信体系的全面规范
公信是消费信贷市场的基础,交易的顺利进行乃至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都有赖于借贷双方的公信。美国的消费信贷立法实践对诚实交易做出了全面详尽的规范。一方面借款人要如实报告自己的收支、严格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贷款人必须把全部交易条件向借款人公开,双方均不得欺诈对方。此外还建立了严密的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以FCRA为核心,以ECOA、FDCPA、FCBA、TILA等多项法律中的有关部分相呼应),目标集中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为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健康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有效
地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必须加快立法进程
从美国消费信贷立法发展的经验来看,用于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的法律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消费信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立法是否及时、出台的法律是否完善,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从1999年到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信用卡相联系的很多问题出现了增加的趋势。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仅有的几部用于规范消费信贷的管理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也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二)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涉及消费信贷的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要么过窄要么过宽。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仅仅针对个人住房、汽车等消费品贷款做出了有关规定,范围过窄,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对所有银行卡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卡消费贷款,调整的范围又过宽。
为了适应并且促进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这也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
(三)尽快制定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等商业部门直接判断、了解个人信用状况,防范和规避信贷风险,对于其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然而伴随着个人征信业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我国,隐私保护意识淡漠,必须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才能有效遏制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犯罪。可喜的是,继一些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后,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也积累了经验,将征信立法提上了日程。
(四)立法中注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大多以保护消费者为号召,从银行、财务公司、信用报告公司和消费者的力量对比中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来看,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在我们国家,由于监管不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尤为严重,在消费信贷中也有很多表现,比如银行不向消费者详细说明贷款条件、对由于信用卡丢失引起的账务纠纷的处理等。因此我国在消费贷款立法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样才能促进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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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爱军.美国消费信贷制度环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消费经济.2004(4)
我国征信产业恰逢信用消费持续增长和互联网产业爆发式增长阶段,大发展正当其时。1、我国消费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从1997年的17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7万亿元,增长超过400倍。消费信贷扩张需要完善征信体系的支撑,对征信机构是极大发展机遇。2、互联网给征信业带来新需求,注入发展新动力: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其中P2P网贷、电商供应链金融等泛网络信贷风险高,对征信的刚需巨大;而大数据征信创新信用征集模式,注重数据的相关性挖掘,补充传统征信的不足,扩充数据覆盖度、丰富度的同时提高征信效率。
征信路线图探寻,市场化方向已然确立
发达国家主要存在三种征信模式,分别是欧洲大陆的公共征信、日本的同业征信以及美国的市场化征信。我们判断我国征信业将逐步走向市场化,即从公共征信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依据如下:1、根据国际经验,美、英的市场化征信模式最具活力,是我国征信业的最佳参考系。2、从行业现状来看,企业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初步建立,个人征信尚处在从公共征信模式向市场化征信模式过渡阶段。3、从政策角度观察,在信用体系建设加速和需求倒逼征信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坚定推进征信市场化。
企业级百亿+个人级千亿,征信蓝海值得憧憬
企业征信市场和国家经济总量相关程度大。中美经济总量将逐步接近,我们认为中国企业征信市场应当与美国企业征信市场相当,有百亿元市场空间。
个人征信按照市场化运作,决定市场空间的主要因素是人口总数和价格水平。美国个人征信中征信报告和评分查询有250亿元市场规模。我国人口总数是美国的4倍,假如征信价格水平能与美国征信价格水平趋同,我国个人征信应当有千亿元的市场空间。
征信牌照发放在即,国内征信市场有望彻底引爆
央行于13年12月颁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并相继开始接受北京和上海地区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和个人征信机构申请,企业征信机构业已公示,个人征信牌照预计近期即将颁布。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将逐步确立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充分释放民营个人征信机构的活力,国内征信市场有望彻底引爆。
投资机会:关注有望获牌上市公司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12-02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这样一类金融公司的设立,使我国的经济由投资主导转变为消费主导,有助于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的增长。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
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最有利的竞争优势。然而,要想保持住这个竞争优势,就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确保最后顺利地收回资金。这在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中是很难做到的。对于现在的体系安排,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识别,但由于我国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而且大多数客户也从未涉足过商业银行信贷,对于其信用记录根本无从查询。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客户的资信调查过程困难,成本也较高,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
(二)消费金融公司产品需求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方式仍以储蓄型为主,家庭储蓄率也比较高。这种“量入为出”的传统观念和消费习惯使得我国除了住房贷款以外的消费品贷款市场一直都不景气。即使是消费数量较大的信用卡业务,也有超过85%的用户每个月都保持着账户平衡,信用卡最本质的信贷消费功能却未能得以完美发挥。比如,已经成为国外汽车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汽车金融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十分缓慢。
(三)缺乏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
风险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融资需求,不同程度的风险,而采用不同的风险管理办法,将风险进行化解或减少,使每一个融资活动的风险都降到最低,进而达到消费金融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对于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由于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一些基础学科像数学、物理等在技术领域里的广泛应用,都推动了消费金融向更深层次的发展。而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才刚刚起步,对于这个领域的人才培养也刚刚开始。因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数理应用能力强的技术人才仍然十分匮乏,这使得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管理技术上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四)缺乏健全的消费贷款法律制度
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个人信用制度,必然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消费贷款方面还存在很多欠缺和漏洞,而无法为消费贷款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贷款的每一环节,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力地保证了消费贷款业务联系的顺利进行,既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自身的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于传统的企业生产性信贷,而针对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几乎没有。
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经验
消费金融公司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信贷模式、风险管理方面都积累了有许多有价值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美国无疑是在这个方面的佼佼者。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它的市场机制和个人信用是最健全也是最稳健的。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出现的比较早,但也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真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时间大概有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而在美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1.美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达。纵观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演进的历程可以发现,信息网络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普及使信用交易记录同步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存在美国的征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这里,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号,记载着个人的自然信息、信用记录、是否有犯罪情况等。并且这些信息,在客户进行贷款申请时,业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联网实现在线查询,大大节约了数据征集、传递和整理的时间,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
2.美国风险管理有法可依。在法律方面,美国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可以依靠。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基本上实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满足信用交易对数据储存和使用的需要之间的平衡,成为规范美国个人征信活动的核心法规。另外,美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比如《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都为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3.美国有强大的科技力量作后盾。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若要使消费信贷得到充分的发展,就一定要有先进的科技作为后盾。在美国,计算机和网络被广泛运用于信贷业务中。当客户进行融资金申请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人员就会通过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并对客户进行评分,然后运用网络提交给下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步步传下去,直到完成整个程序。从而使得处理资料方便快捷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
(二)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这些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贷款所进行的是实行实时审批,因此也就离不开高度自动化的决策和定价流程,在贷款申请提交给系统后,由贷款处理系统对违约几率和贷款欺诈进行判定,从而确定风险加权价格和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发放后,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客户贷款账户进行贷后监管,及时更新客户的还款信息和客户数据库,并对逾期账户进行提醒以备催收。催收是贷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升级的催收方式是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的,而在催收的过程中,公司也密切关注催收人员的催收行为,以保证催收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用来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通过这个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消费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因此,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对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这个系统的建立有两点是一定要注意的。首先,系统中的数据要注意质量,要做到真实可靠。其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者要进行处罚。在系统建立好后,要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让消费者知道它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
(二)加强配套的法律建设
一个稳健运行的信用制度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相配合,设计再好的信用体系也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限制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而且有利于政府和各种相关的提供信用的机构更快速、真实地征集到个人的信用数据。因此,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还相当薄弱,基本属于空白。因此,建立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极为重要。一是加快出台征信管理的相关办法,使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二是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使公民在个人信用符合信贷要求的条件下得到平等的权利。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加强人才培养
消费金融公司包括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的起步都是比较晚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还十分有限,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缺乏。在风险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个人资产业务的定量化分析研究团队,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运用,做到能够准确、迅速地发现消费信贷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好地预测风险的发展。对于人才的培养,要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数理能力应用技术人才和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管理人员的培养。并将其所学专业能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中,从而提高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消费金融业务宣传、加强引导
许多人都将消费金融等同于超前消费,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超前消费是一种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需求,是对未来自身经济造成极大压力的需求。而消费金融不同,这是在未来收入稳定的基础上,提前购买适用的生产生活用品。因此,要通过不断的宣传和引导,使人们了解消费金融的本质,并普遍接受这种信贷的消费模式。这样在消费基金融公司在为人们提供消费信贷的同时,公司业务也将会渐渐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何明明.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0,(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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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瑞红.关于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5):49-54.
[4] 鲁彦散.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一、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现状
目前,虽然P2P网贷平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但由于其未被定性为金融类机构,所以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且未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此外贷款人对P2P网贷的了解还不够,只看到网贷的高收益而忽视了其存在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贷款的流通资不足导致的信用危机
由于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来说要低很多,P2P网络借贷的各公司相互之间交流少,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体系,对于有大量资金需求的人就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同时在几家网站注册,同时贷款,积少成多,筹集大量资金。他们可以通过不断吸收新的存款来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形成“旁氏骗局”,在前期很难发现漏洞或者预见风险,假如出现资金流通不畅没有及时还贷,而波及的区域,人数,资金量都较大最终导致信用危机。
2.P2P平台存在担保与关联的风险
原本P2P网贷平台只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对该行业的管理较滞后,使得网贷平台的业务发展无序,部分平台为了争取贷款人到平台上注册,不同程度地开展担保性质的业务,这使得部分的信用风险由贷款人转移到了平台身上。大部分P2P平台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以下,虽然部分平台提取有风险金,但这相对于平台的成交量和待还资金是无法相比的。一旦坏账率上升或出现大额违约就有可能导致平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
3.借款人可能利用P2P平台进行骗货
骗贷资金筹集者使用假的身份信息来虚假的借款信息,等待自己筹集到手后跑路的现象。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借款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资料给平台审核,平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由于我国的信息联网体系尚没有建立,所以网贷平台无法核实这些信息的真伪,同时高额的核查成本也使得平台无力核查。所以,很难辨认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资金筹集者的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而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4.P2P网贷公司利用平台进行诈骗的风险
为了将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的交易资金分开,网贷平台会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和转账结算。但由于平台只是在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开户而已,并没有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所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对中间账户进行监管。实际上,网贷平台可以自由支配账户里的资金,这就存在平台挪用资金或携款潜逃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锦融运通事件
1.杭州“锦融运通”从属于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蒋定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平台上线时间2013年7月份。浙江汇力投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PE股权投资,后期公司运营重心转移到网贷平台。
锦融运通整体事件关键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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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平台倒闭的过程
杭州“锦融运通”是一个曾经有着良好信誉的P2P网贷平台,但却在2014年8月24日出现大额逾期账款,引起大量投资者的恐慌,逐渐蔓延成为撼动P2P网贷行业的平台倒闭、老板跑路案件,带来重大影响,其倒闭的过程见图所示。
2.案例分析
该案件在归因分析中借助Weiner的动机归因理论,采用原因源、可控性以及稳定性这三个维度,有机地将归因理论与成就动机联系起来,借助这些理论分析方法,对杭州“锦融运通”P2P平台倒闭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归因分析,并生成基于“锦融运通”平台的三维归因模型,见表。
表 Weiner的三维归因模型------基于“锦融运通”倒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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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依据P. R.Pintrich和D.H.Schunk的常见原因知觉的维度分析并基于“锦融运通”倒闭具体原因源构建。
从杭州“锦融运通”倒闭案例中可以提取出如上表三维度归因模型的内外部、可控与否以及稳定性的原因源,这些提取出的原因直接和间接地导致了平台营运的倒闭跑路事件。
3.我国的P2P网贷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给予准确的定性,这就造成P2P网贷平台无法定位自己的业务。另外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网贷参与者的权利与责任,造成网贷业务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2)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P2P网贷处于无监管状态。直到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才公开承认了其在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这勉强算是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但“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监管的缺乏,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造成我国P2P网贷的无序发展。
(3)行业无门槛、无标准
法律和监管的缺乏造成了P2P网贷行业无门槛、无标准的局面。这使得大部分平台不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中间账户存在很大的风险,给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自融和一诈骗提供了方便。另外由于无行业标准也造成平台网站安全方面的投入不够,很多平台都是购买现成的模板进行简单的开发,安全隐患较大。
(4)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信用评估成本高
目前网贷平台无法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行业本身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P2P平台获取借款人的信用资料成本较高,且大多数资料是由客户自己提供,往往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这使得其业务风险较高。另外由于获取借款人信用情况成本高,所以平台倾向于大额度的借款人,以此来降低运营成本,但也使得风险集中度增加。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P2P网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保护措施不到位、没有健全完善的征信系统等现状严重的阻碍了其长远发展。因此,为加强和保障我国P2P网络借贷稳健地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办法。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确立民间借贷管理机构,并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携手设立管理制度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发现P2P网络借贷中的异常情况,保障P2P网络借贷所涉资金的安全性,遏制一切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家应尽快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机构属性,并对网贷平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界定网贷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网络信贷模式在我国发展。
2.构建全面系统的网络借贷信用评估制度
美国Prosper.com公司而是通过严格的审核每位客户的信用和对客户信用等级分组的方式来进行相互间的监测,使得其坏账率持续维持在一个很低的状态,而非客户人员的坏账率为0.51%,分组客户的坏账率仅为0.4%。我国对于监管网络借贷平台的突破口就是要先行建立一套对其信用评价的系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引进美国的管理机制,设立完整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并许可P2P网络借贷公司在合法保密且得到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测,并对于违约或出现逾期的客户可以将其信息反馈至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以备日后的查询;(2)提高市场的竞争压力,建议组建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业团队,并尝试建立民间信用中介机构,从而共同来打造“P2P网络借贷征信系统”,因此达到有效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及效率,借助P2P网络借贷公司彼此间的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平台客户信用评级的真实性、有效性。
3.由第三方来监督和管理网络借贷的资金
遵循“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准则,严格执行我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健全及完善P2P借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严格按照《P2P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来执行。使注册用户和P2P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彼相分离开来,要求该公司的所有交易结算资金均由银监会认定的,并拥有第三方存取资格的银行机构来进行管存,而该管存机构必须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客户的双方资金账务流通、银行的存款等进行严格的划转,遏制挪用借贷资金的现象出现,保全客户的切身利益。
4.建立P2P借贷资金监管体系
(1)由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搭建系统的P2P网络借贷资金统计平台,其内容具体包括:借款人的详细基本情况、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用途等等,视P2P网络借贷为金融参数的监测范围;(2)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外派人员将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公司日常风险的管理工作,并强调P2P网络借贷公司应及时的向其归属地的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管理机构送呈报表,进而方便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其网络借贷情况的实时监测。(3)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协同研发的P2P借贷资金实时监控系统,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于我国全部的P2P网络借贷资金运营的实时监测,针对一系列不利因素给予及时的预警。
四、总结
2007年P2P网贷中介模式在中国开始创办,近几年快速扩张,展现了金融脱媒的魅力。不过时间尚短,加之外部监管未及时跟上,P2P网贷行业滋生了各种风险行为,清除出行业内部的不良平台,整改行业的业务经营,为我国P2P网贷更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消费金融的概念。消费金融,指向各个阶层的消费者为实现自己消费而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即消费取决于自身的财富积累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安排整个人生的消费和储蓄,把当期借贷支付未来储蓄。为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二)我国开展情况。从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到2013年扩大到16个城市,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2015年6月决定推广到全国。从2010年银监会发放首个消费金融牌照,到2016年2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主要特点:1、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如中银、北银、锦程、招联、兴业、中邮、湖北等消费金融公司都是银行作为出资大股东。2、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则是利用自身的消费场景优势,开展贷款产品。3、还有部分具有地域特征的公司,如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杭银消费金融等,产品定位于当地市场。
二、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动因
(一)保险业迎来发展时代。“新国十条”的颁布,再加上2015年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在公开发言中指出,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预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监管部门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创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态势或将持续,保险业开辟消费金融也是自然而然。
(二)互联网推动消费金融兴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体会到的便利与高效,使得消费金融加入进来,利用互联网消费,消费金融能够更加快速的提供服务。因此中国金融行业开始向零售小微倾斜,比重不断加大,成为一种不可扭转趋势。
(三)内需拉动经济。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已相对疲软,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服务业达50.5%,比第二产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预计2016年及以后,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将进一步上升,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三、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合作模式
随着消费金融的兴起,各保险公司开始用各自优势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以下举例说明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开展模式。
(一)众安“买呗”。众安保险通过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个人消费信用保险产品,“买呗”的运行模式:在免息期内,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如果买家逾期不付,众安保险向商家进行赔付。这种做法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了电商平台垫资的环节,而且可复制性很强,只要场景里存在应收账款,就可以嵌入类似的保险服务。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贷款发放,只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下的主要模式。
(二)泰康在线的“征信+保险+资金”的一体化服务。2016年3月22日,泰康在线联合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小信用个人信用聚合管理平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信用保险。在小信用平台的场景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信用分、管理自身信用水平,并获得旅游场景下的授信额度,购买相应价格范围内的旅游产品,享受旅游分期服务,并且是免息、免服务费的。选择进入旅游领域,是因为这个领域,需求量已经有一定规模,并且对应的消费场景的风险较低。
(三)首家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信保”)是国内首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业务。不同于前两种保险公司进入场景开展产品的模式,阳光信保是通过大数据来给消费者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四、合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收集的信贷交易数据信息当中,仅有八分之一是十分完整的,这也说明了我国个人信贷交易的普及性还不够高。在上述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模式中,保险公司针对群体大部分是在商业银行是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体,这类群体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再进行承保时,出险率要比一般险种高。
(二)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综合法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两方面,一是金融领域的《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涉及消费金融的部分,二是在较低立法层次上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布局,国家应尽早完善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五、未来合作提供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确立监管主体。目前银监会、金融办、工商局都监管一部分消费金融企业,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国家应确立集中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出现不同监管部门标准不一,另外把发放牌照作为经营准入条件,持证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组织。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多,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即成立消费金融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准则的统一制定,还能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保证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保险与消费金融合作的难点在于征信数据库的引入,所以必须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合作。一方面,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开展征信的必要基础,征信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循。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我国征信行业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少一个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该法规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同时该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体系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完善征信市场的管控工作,提高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保密意识,避免信用数据信息的滥用。最后各个区域要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给互联网金融征信设定统一口径,完善征信数据的规范性。
将企业经常发生的交易风险种类与预防之道叙述如下:
1.忽视市场变化或消费者习性的变化,导致产品滞销。
a.有系统的收集各种市场相关信息,进行深入探讨以及针对市场问题,作好市场活动策略与行动方案并落实执行,以挽回市场。
b.深入探讨企业成长策略并有计画的付之行动。
2.企业产品寿命周期处于成熟阶段,市场竞争日益加大,导致行销利润受损。
a.企业对产品应谨慎的进行 再定位,寻求新的目标顾客群或产品新定位。
b.持续性的进行产品性能再改善,强化产品功能。
c.产品新用途再寻求及新市场的开发。
3.企业缺乏整体市场行销策略 ,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a.培养企业策略管理意识与思考模式,以智取胜。
b.平日搜集竞争者的相关的资料,以得知己知彼之利,拟定有效的竞争策略。
c.深入消费者购买行为与消费特性,拟定差异化之行销策略。
d.寻求企业优势,设法提高产业进入障碍。
4.企业缺乏产品行销组合观念与作法,导致行销利润偏低
a.进行产品别行销利润边际贡献分析,选择重点行销产品,降低低利润产品之行销。
b.致力于产品附加价值之提升,提高产品利润贡献。
c.全力延长产品生命周期,提升产品利润贡献。
5.违反政府相关法规,遭受政府单位处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
a.彻底研究法律规章规定,如公平交易法,避免遭受处罚。
6.顾客资料的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同业竞争。
a.顾客数据库的建立并建立顾客资料保密防卫体系。
b.彻底的员工信息保密教育,认识顾客资料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7.销货给予无偿债能力的客户,造成坏帐损失。
a.拟订客户征信与授信办法落实的执行。
b.充分利用外部征信资料如利用中华征信所之拒绝往来户资料,协助作好征信工作。
8.销售人员之商品售价低于成本销售。
a.商品订价一定要有正确成本资料及市场同业价格作为商品的订价基础。
9.国际贸易因币值发生变化,没有进行外汇避险措施,发生汇兑损失。
a.企业深入探讨外汇风险分析并依风险特性作好规避外汇风险管理因应作业措施。
10.行销人员售价低于企业既定的底价,却无法约束,易造无谓的削价竞争。
a.业务人员之售价低于底价销售是否经过行销经理之同意,并注意其决定应避免引发市场同业的价格竞争。
11.客户订货事宜处理错误,客户拒绝接受销货交易事宜。
a.企业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的建立,要求业务处理相关人员依规定谨慎行事。
b.严格要求业务代表不可勉强向客户进行推销出货。
12.轻易接受无法制造产品或无法达到品质标准的订单,造成交易纠纷。
a.加强业务人员的商品知识及企业避免过份注重业绩,增加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以防止滥卖情况发生。
13.客户变更订单内容迟迟没作有效的处理。
a.订立客户变更订单业务处理流程并要求相关人员协调落实执行。
14.未经授权之交易频传,业务人员从中舞弊。
a.业务流程制度建立,加强企业内部稽核,尤其计算机化企业要作好计算机化内部稽核。
15.顾客交货管理有缺失,常发生无法准时交货情况,导致发生交易纠纷。
a.拟订出货业务流程管理,要求出货人员确实执行。尤其,制造业要作生产进度管理。
16.交易记录故意错误,或虚构交易,从中舞弊。
a.行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加强计算机化之内部控制。
17.所有销售行为没有开立发票,增加企业赋税风险。
a.所有发货行动一定随货附送内容相同之发票。
b.发票存根联与客户联之内容相符。
c.发票作废理由是否合理,不可随意作废,并作好作废发票处理,避免无谓的租税风险发生。
18.开具预收货款发票没作发票调整,虚增销货收入。
a.建立预收货款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并落实执行。
b.定期或不定期作预收货款稽核,提升工作品质。
c.统一发票申报时要做必要的调整。
19.商品无端被偷窃,发生损失。
a.加强警卫能力及仓管人员应有的责任感。
b.仓库保全措施要全力作好。
c.内部稽核制度的踏实执行。
20.客户帐款被业务人员挪用,造成呆帐损失。
a.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收帐款对帐工作,或有疑问则进行深入原因调查。
b.定期不定期实施业务人员工作轮调。
c.业务人员要求忠诚保险,及保证人制度的实施。
21.行销人员未积极进行帐款回收工作,导致坏帐损失增加,并导致现金流量减少。
a.专人负责追踪帐款回收情况 ,避免行销人员借故推拖收回帐款。
b.客户别应收帐款帐龄分析表提供,并彻底研讨帐款有效回收策略与实施奖惩办法。
22.客户抱怨事项延缓处理,损伤企业形象,甚至导致顾客因而流失。
a.企业全心建立客户抱怨是企业业务改善最好的建议的企业文化。
b.企业设立客户抱怨处理专门部门,依客户抱怨类别由指定部门处理。
c.将处理结果一方面通知顾客,一方面让相关部门作业务改善之用。
23.销货退回作业缺失,导致客户抱怨。
a.仓储部门实际收到顾客退回商品后,及时依销货退回作业规则办理销货退回事宜。
b.仓储部门应恢复产品至可再销售情况,减少商品不当损失。
c.会计单位是否正确执行顾客销货退回事宜。
d.统一发票是否已要求顾客缴回。
24.销货折让作业缺失,增加企业税赋负担。
a.销售人员是否要求顾客出具销货折让证明书。
b.销货折让事宜是否经过主管之核准。
c.建立收款人员正确收款并训练如何降低销货折让的损失的各种方法。
25.退货理赔作业缺失,导致无谓损失增加。
a.退货理赔发生原因与权责之确认,企业仅负责企业不当原因产生的退货理赔支出。
b.深入探讨退货理赔原因并研究对策让退货理赔事情不再发生。
26.未经授权人员进入计算机操作系统操作,窜改各种行销数据,从事舞弊行为。
a.计算机终端机进出严格执行。
b.每天确实执行计算机日结作业,确保计算机数据库资料安全性。
27.业务相关人员集体作弊。
a.行销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改善并彻底付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