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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全国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驱动力,其中地方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土地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低价征收农民土地后,以市场交易价格出让土地,获得了巨额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许多城市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的房地产收入已经占到了其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0%以上,有些地区甚至高达60%~70%。此外,土地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也从根本上刺激了政府更多地出让土地,为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从过去政府“以地生财”向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性转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减少了土地征收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侵害,把城市化带来的土地级差地租归还给农民,可以缓解目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和政府的对立性紧张关系。减少土地征收,也可以抑制城市蔓延,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效率和减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毫无疑问,将直接减少土地征收数量,减少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这就要求政府要转变城市土地经营的思维,从依赖土地出让收入转变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提高城市土地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加快城市土地资产的保值和升值。通过实现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土地的合理配置,最终增加城市的土地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减少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来源,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以地生财”。 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也都依靠“土地财政”,但国外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从某种程度而言,物业税本质并不是为打压房价而设计,而是旨在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改善区域内的公共服务,促使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 向“公共财政”转型。
二、管理改革的前提: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来源的合法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过程。由于土地非农开发收益远高于农业用地收益,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农地转用,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和严格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使之成为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和依据。凡是土地利用规划上没有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就不能使之成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利用规划必须按照生产布局的要求来配置土地资源,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可能按照各个土地所有者的要求来平均分布,其受到自然、经济、社会环境和区位条件的制约。划分为基本农田的地区,其单位面积土地利用的经济产出低,划分为城镇用地的,其单位面积土地利用的经济产出高。即使同为城镇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资产价格也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同一个区域中的土地确定为不同的用途,实际上是赋予了不同的开发权利。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必须要建立起不同土地用途之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对于土地利用收益高的土地非农开发,应该适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因土地规划而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归公。例如,英国规定所有土地的开发权都属于政府所有,土地开发都必须经过政府许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是落实“涨价归公”。相反,对于土地规划规定只能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地方,实际上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剥夺了其土地开发权,政府应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购买土地开发权。至于土地规划公布实施以后,有的土地使用者要求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实际上是对于土地开发权的再分配,政府在维护土地利用权威性的同时,应该容许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土地开发权交易。土地用途由农用地转变为工业、商业或住宅用地的,或者要求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的,在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容许其购买土地开发权;相反,愿意保持农业用途和生态用地的,或者要求降低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的,或放弃土地开发权的,应该从周围地块开发权增加而获得的级差地租中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才能视为合法。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必须兼顾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土地财产权益,建立起不同的土地用途之间的土地开发权的经济补偿机制,使土地开发在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健康发展的同时,能够兼顾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只有实现每个农民拥有平等的土地利用开发权利,或者在实际获得的土地利用开发权利不一致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农民才不会违背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土地利用的违法现象也必然减少。
三、管理改革的重点: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存发展能力为前提。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其农民就业非农化程度较高,土地已经从以农民生存发展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功能为主转变为以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资本功能为主。上述情况的出现,并非是指其在宁波农业地位的下降,而是由于目前当地农业经济收入占农民经济收入的比例已经下降到一个较低水平,农业也主要依靠外来人口和边际劳动力支撑,宁波农业发展对于宁波农民的重要性程度降低。宁波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高,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了许多创新机制,使之能够成为企业家的摇篮,形成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需要和最难得的资源。如果让宁波能够拥有更加多的建设用地,宁波就可以兴起更加多的、具有市场活力的企业,将可以吸引更加多的外来人口在此就业,也就能够为全中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做出贡献。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为了扩大城镇化和工业化需要的建设用地供给,为企业家提供发挥才能的空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仅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而是为了吸引更加多的资金,加快产业经济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经济发展更快更好,农民对于农业的依存程度更小,农业不再成为农民的生存负担,而是成为享受自然和生态文明的源泉。
在倡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同时,应严防外来剩余资本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并凭借资本优势直接占有乡土社会资源,从根本上挤占本土农民的发展空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成为外来投资促进本土开发,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催化剂,而非成为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的绊脚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保证土地流转收益能够长久维持,为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靠保证,这就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时不能投机,而必须采取非常稳妥的策略,即农民建设用地应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从事基本建设,以租赁的方式与工商企业结合。由于基本建设可以长期获取收益,土地投入的风险较小。无论是建车站、码头还是建水厂或电厂,农民土地作价入股后都可以占有相当比例的收益,它不仅降低了基本建设用地的成本,并且开辟了农民收入的来源。但是,针对工商企业,农民绝不可出让土地,更不能把土地作价入股,由于农民本身的局限性,很难在土地出让后获取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很多工商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不到三年,因此农民把土地卖给工商企业也就存在风险,如果企业破产,农民不仅得不到分红,并且有可能损失赖以为生的土地资源。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结构还不尽完善,腐败现象并不鲜见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警惕上述现象的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不应成为金融资本对于农民剥夺的最后方式。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承担着为农村基础设施筹集资金的任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可以为实行无偿划拨的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及公益性用地提供保障。只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收益,农村才有可能投入足够的建设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发展。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处理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关系。
四、管理改革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建立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应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实需要,对于已经建立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扩容和完善,尽快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服务范围,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未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不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土地交易市场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全程公开、透明深入贯彻到实际工作,着重把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业务规则、公开交易信息作为实现阳光操作和市场平等竞争的基础。要通过公告栏、告知单、互联网,以及公布交易活动即时信息、设立咨询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把地块信息、操作流程、进度安排、参与方式、注意事项、咨询答疑等内容充分、及时地予以披露,确保交易当事人对土地交易中的每个步骤、环节以及流程都能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此外,还应加大土地市场信息披露力度,各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计划、土地公开交易信息、土地公开交易结果等,必须及时和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完善调控土地市场的政策措施,科学地进行土地价格管理,有效地防止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适时进行纠正,对拒不改正者,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违法用地查处。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泄漏机密、的,按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完善的土地市场服务体系,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人为地抬高公开交易竞争门槛,提高土地交易的成功率,也可以降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成本,通过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获得满意的土地成交价格,能够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得到充分和有效的维护。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政府从土地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的根本途径,必须依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性,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来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并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实需求,建立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保证土地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开、透明,形成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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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设施农用地现状
津市市总人口26万,其中农业人口15万人。土地面积83.24万亩,耕地面积32.44万亩,2011年全市农业实现产值7.1亿元,占农业总产值49%,农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截至目前,津市市各类畜禽养殖用地面积为753.21亩,占用耕地115.76亩,占用林地123亩。其中生猪规模养殖场27家,蛋鸡和肉鸡规模养殖24家,蛋鸡和蛋鸭规模养殖6家,兔、羊、鸽子、鹅、肉牛和鱼规模养殖各1家。
目前,津市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用地缺乏有效管理。据调查,全市7个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115.76亩,占用林地123亩。目前,津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企业或个人一般都直接与村委协商,农业及其配套用地在土地承包流转中,与农户签订临时土地租赁合同,用地选址、用地面积都由转入方自行决定,并未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立项管理,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约束,导致违规占用耕地、无限制扩大用地范围、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且津市设施农业发展的形式多为农户、企业主自主开发型,缺乏发展规划和管理,农用地零星分布、资金投入低、配套设施不完备。
其次,审批缺乏有序操作。目前,津市的农用地审批,只要用地申请者向当地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政府签字确认即可使用土地,而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用地时间、用地面积等相关事宜,对于占用耕地的,更未要求其签订复垦协议。由于缺乏有序的审批程序,致使用地者随意占用耕地、扩大用地范围,造成土地甚至是优质耕地流失。
第三,部门缺乏有机配合。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需要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但目前农业、环保、畜牧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未将津市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相应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不明确,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出现问题后,各部门不能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第四,环境缺乏有力保障。调查发现,津市设施农用地多用于养殖畜禽,以小规模饲养为主,农民住房往往是前住人后养畜,卫生环境差。随着生猪和家禽养殖量的不断增多,一些养殖户将畜禽排泄物随意堆放,周围恶臭弥漫。这种人畜混居养殖方式,远远不能适应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不利于畜禽品种改良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对策与建议
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津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津市实际,征求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和深入乡镇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津市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一是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明确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主要是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禁止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经营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二是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各乡镇应该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规划。该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乡镇、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财政部门设立复耕资金专项账户,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建设过程中,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明确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根据《通知》精神,需制定一套既合法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对报送材料应该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政府应该委托市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使设施农业用地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
严格监管,建立规范机制。《通知》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文本格式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我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一是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管理把好关。乡镇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农经部门、村委会代表等一起实地踏勘,以减少设施农用地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要全程参与设施农用地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二是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完善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对设施农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确保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权属无争议,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设施农用地上报后,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全程监督。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履行施工放样和综合验收程序。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委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试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并由市国土部门直至验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共同监管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取得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手续;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借流转、增减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用地监管
(一)严格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工业项目必须向园区集中,限制区外选址。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工业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区外新建的资源型、农副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无污染的轻工业等项目,由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优先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格项目用地预审,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标准)。新用地工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工和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约定事项进行监管。对不按约定事项使用土地的,依照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违约的,无偿收回土地。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管理方式上参照上述方式执行。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严格经营性项目用地管理。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不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容积率的上下限值。
(三)严格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界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用地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三、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坚持先立项后实施的原则,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严格农村住房用地的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严格按照农民建房用地规定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宅基地全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等制度。对出租、出卖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管
(一)严禁违法用地。严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为,坚决杜绝借观光农业、旅游农业、设施农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会所等行为;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申报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要求进行预申请。各乡镇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狠抓各项基础业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基础进一步得到夯实
1、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30宗;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发证62宗;已报未批国有土地登记10宗;已报未批集体土地登记43宗。
2、整理西山驿片十三个村居地籍档案8525宗,已上报县局档案室5210宗。
3、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以6.25土地日为载体,到学校发放宣传单页和,利用学校广播宣传土地知识,进社区设置宣传展板、张贴横幅、标语等。土地日当天,在县政府广场和西山驿大街设立主副宣传咨询台,先后接待50多人次咨询,散发各类宣传资料2000多份。
4、今年1-10月我们对涉及的101件案件(其中“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记录单”53件、县局转来的件26件,电话举报15件,镇维稳中心转办7件),都能积极主动到相关单位走访,到涉及的地块进行实地调查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5、为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深入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外业实地调查阶段、内业整理和建库阶段、成果评审验收阶段要求,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75670.8亩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为镇域经济建设服务
1、做好各类建设用地报批、供地工作,有效盘活土地市场。
共上报19宗地2014年度涉及镇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和全建设用地计划报批。协助18家已征未供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和各项报批费用的转账工作,已办结县妇幼保健院、特丽洁公司、锦弘中学、村幼儿园等单位。
2、加大对存量土地的收储力度。积极协助县局储备中心完成涉及我镇的4宗土地收储上市拍卖工作,出让金额达17.25亿元。
3、积极推进各类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按照县局要求,在6月份,完成2012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调查摸底,制作完成建设用地管理“一张图”更新。
4、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建立健全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科学组织设施农业项目布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联合农村工作中心等单位对农用地项目进行审查,报请县政府批准,截止11月,受理9宗设施农用地申请。
先后接受90余户农民的建房办证咨询,对24户许可证或老房翻建的申报,进行现场核实,与监察中队对接,有效降低违法用地比率。
(三)、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新秩序
坚持动态巡查。土地监察巡查人员严格按照“四个一”要求进行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1—10月份通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用地67宗,制止67宗,上报67宗,占地面积291.15亩,其中耕地273.3亩,基本农田206.5亩(200亩是在基本农田上栽树)。
1—10月,消除违法用地5宗,恢复耕地面积67.5亩。制止非法开采17次,扣押非法开采挖机5台。有效防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维护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认真贯彻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警示工作,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了警示宣传牌,划定了危险区。深入昂集和建设村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再排查工作。
(五)、完善廉洁机制,创新勤俭节约举措
1、建立健全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机制,从点滴做起、细节做起、自我做起,形成崇尚求真务实之风,把公务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今年以来,公务支出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经费。
2、减少会议次数。改变以往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调整为每两周开展一次学习工作会议。提升每一次会议的效果,更有效地改善了工作效率。
3、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召开“政风行风”评议会议。对照“政风行风”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对照差距,认真梳理、补缺查漏,树立国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好形象。
(六)、积极参与镇党委、政府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
参与了中心村和双桥村的拆迁工作,协助完成了中心村加油站的围墙建设、市天然气绕城高压管线项目铺设用地测量界定、深燃天然气管道供气工程、世宏城市广场高压线移线等中心工作。
2014年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业务学习和管理,提升人员素质;
2、认真做好2014年度镇用地计划报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县城的大建设。
3、协助县局储备中心做好土地收储上市的各项前后期工作。
4、继续协助各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和各项报批费用的转账工作。
5、受理并审查辖区设施农用地的申报,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批准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充分利用土地,及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后续工作。
6、受理农民建房办证咨询,对有许可证或老房翻建的申报,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与监察中队对接,降低违法用地比率。
7、加大土地执法监察的力度,认真做好与城区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直至拆除;
8、继续抓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和矿山治理工作;
9、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关键词:土地审批;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征转分离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增值、征用与经济飞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显,建设用地骤然紧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是提供可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这两项工作的审批也是土地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土地审批制度现状、存在问题
(一)我国土地审批制度的现状
1、土地审批模式和权限
一是现行的土地审批是复合式审批模式。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须将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等一并报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还须将规划调整方案及供地方案一并报批。城市批次用地的农转用和征地审批程序完成后,再进行具体项目的供地报批。之后,还要履行征地的方案、“二公告一登记”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方可按批准文件使用土地。
二是横向部门参与多。不同项目还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例如,有项目的批复,还须有城镇规划的许可;涉及基本农田的,须经农业部门的审核;涉及农业、林业部门的,须按不同权限,报各级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征地安置问题的,还须由劳动社保部门审核。另外,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农转用和征地审批项目,其批文还须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给省厅,再转发给市、县人民政府。
2、土地审批程序
第一,征地方案审批阶段。征地方案的审批,由下而上,应分别报县(区)、市、省或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征地方案审批外,还应同时履行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等方案的报批手续。
第二,征地方案实施阶段。首先是“二公告一登记”手续。二公告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土地行政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一登记即土地补偿登记,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土地的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与权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记录及确认的过程。其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同级政府履行请示和批复程序,然后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土地审批制度施行10多年来,对当前建设用地和土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土地审批环节多、时间长
现行土地审批过程,从申请项目用地开始到把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项目,至少要等县(市)人民政府到省级或者国务院“三上三下”(往返三次)审批才算完成,而且涉及多个部门,导致了土地审批报件繁多,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盖章重复等现象。
2、建设用地审批受其它前置审批制约较严重
一是林地先行审批与用地需求急存在矛盾。根据相关规定,单独选址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批复使用林地手续后方能上报。二是先行出具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与征地实际程序不符。目前报批土地前需要社会保障部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并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之后才可报批建设用地。
二、阳朔县“征转分离”情况分析
随着社会趋势的发展,近期一种“征转分离”管理模式迅速在土地管理和研究领域受到推崇,国家也在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区开展了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土地“征转分离”,是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
阳朔县在“十一五”期间,土地征收和转用审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增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显;二是开发项目随机落地、零散布点,导致产业集聚水平低下,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三是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远远不能满足阳朔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
2011年1月,阳朔县政府在全市率先实行以“村组整体征收、整体安置,整体保障,分批转用;农村集体土地征转分离、先征后转”为核心内容的“征转分离”试点工作,以实现征收、安置、发展同步推进。
(一)主要做法
1、政策先导。运用“征转分离”模式,加快土地开发利用,实施土地功能转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转用、农民安置、社会保障等诸多政策问题。在土地征用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指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转分离”的原则、对象、范围、规模及程序进行了明确,申报土地征收面积应当控制在当年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面积的2倍以内,这就为“征转分离、先征后转”提供了政策依据。
2、安置先行。为做好因“征转分离”而“迁村(组)腾地”村民的住房安置工作,阳朔县实行了“先安置、后拆迁”的政策。2011年1月,正式启动了阳朔县“征转分离”项目工作。在安居方面,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买得起房、住得上好房,根据规划需要拆除并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主住房屋,给予回建用地集中安置,并实行“用地面积货币补差”,同时执行货币安置、土地返还集中安置政策,在保障被拆迁户“住有所居”的同时,综合考虑群众居住、经商和规划因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的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民居旅店商业街,使其“劳有所岗”,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安置房建设的模式、规划、设计、质量、价格、销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政策层面有力地保障了安置房建设的稳步推进。“先安置、后拆迁”解决了被征地农民最担心的住房问题,为加速腾地创造了条件,也为村组变城区打下了坚实基础。
3、社保有力。为保障“征转分离”被征地农民最大利益,阳朔县大胆突破,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实施养老、医疗、生活补助等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放宽户籍限制,为“征转分离”被征地农民办理村民转居民手续,比较系统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就业方面,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缺乏、就业机会少、就业难度大等问题,由阳朔县各部门联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建筑、导游、种养、餐饮、商业、保安、环卫等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积极支持和鼓励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打消了被征地农民“失地以后生活怎么办”的疑虑,赢得了拆迁农民的大力支持,使农民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居民。这一系列政策的配套和完善,为阳朔县开展“征转分离”试点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缓解了征拆矛盾,降低了用地成本。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已运行多年,征地拆迁成本继续攀升已成必然趋势。适度超前进行征地拆迁,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征地成本和相关运作经费。与宗地征地拆迁相比较,成片征拆、整体征转无需以路网为片,无需进行二次安置,避免了山地纠纷、二次拆迁等常见矛盾,有效降低了征拆成本。
二是形成潜在土地储备,避免土地闲置。在规划已经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有计划、成规模的开展征转分离,提前变更土地权属,完成补偿安置工作,虽然并未形成直接可用的建设用地储备,但是当招商项目需要落地或其他建设需要用地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转用审批,将潜在的土地储备变为现实的建设用地。
三是加快了审批速度,缩短了报批时间。征转分离工作,大大缩短了项目交地时间,前瞻性的土地集中开发使“土地等项目、熟地招商”成为现实,创造性地突破了发展中的土地供应瓶颈问题。
四是提前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先征地先安置,征转分离为阳朔县人民政府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留出了更多时间,安置工作可以充分谋划,周密组织,有利于改善安置效果,提高群众满意程度。土地征收转为城市居民后的村民,入住高标准安置小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实现了“住有所居”、“劳有所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三)结语
阳朔县“征转分离”的实践,突破了“征转分离”旧模式的牵制,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提高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首先,“征转分离”模式就是打破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先转后征,征转同步”的旧方法,对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实行“征收与转用分离、先征收后转用的方法”。这种方式省时节力,降低了土地征用成本,提高了土地开发的利用效率。其次,“征转分离”模式在以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实行农户以宅基地换安置房,以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从而减少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这是“征转分离”模式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集体土地征用改革发展的方向。再次,“征转分离”模式通过征转模式创新,实现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变,农村村组向城镇社区转变,农民向居民转变。
当然,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实践的结果也不同,根据阳朔县的经验,在各项政策措施具备的情况下,“征转分离”模式要真正取得成功,我们认为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出资者买单。二是有项目支撑。阳朔县“征转分离”项目实施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其项目办的统筹领导下,以工作队、工作组为单位,实行责任包干、成片整体推进的方式。工作组服从征地拆迁工作队的安排部署,工作队员服从工作队长、组长的安排,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形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阳朔县的“征转分离”工作才有了组织保障。
征转分离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管理模式,它并不是否定先行征转同步的审批制度,而是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作为一种新理念,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大形势下应运而生,该理念使土地审批制度更加灵活,符合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要求,目前该理念从试点逐步推开,成为土地管理的主要模式,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孙计川,征转分离的土地管理模式探讨,国土资源,2008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中村现状及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简单地说就是“城市中的农村”,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生活习惯和农村管理方式,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落。
城中村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已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庄,且已经被城市包围;第二类是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村庄;第三类是处在城市中但有较多农用地且近期不列入城市重点建设区域的村庄。从现状上看,城中村已经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一是城中村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电讯、排水、垃圾处理不配套,各种管道、电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并且缺乏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居住和生活质量低,既影响了城市整体环境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二是由于城中村主要是低层次的物业经济, 用地管理混乱,城中村内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宅基地、集体用地管理与建设混乱,违法违章建筑多,住宅多以独家独户的传统家庭模式建筑而成,土地和资源产出效益不高,既破坏了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性,也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城中村多是以地租等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利于城中村居民参与新的城市社会分工和竞争。同时,制假售假、偷漏税、无证经营人员在“城中村”聚集现象较为突出,对正常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冲击严重。
四是城中村出租屋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的外来人口,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治安形势严峻。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种独特的现象,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它作为城市社区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城市政府的领导,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运行;另一方面它属于农村社区,在土地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管理体制的交叉性。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体制”并行,构成了其“边缘社区”的特征。
因此,改造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也是实现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更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同时,从时机的角度讲,早改比晚改好,早改可以尽快地发挥改造的综合效益。否则,随着时间推移,城中村私房自行翻建扩建将带来一轮新的违章建筑,将使改造成本和难度持续增加。
2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城中村急需改造,但也确实面临各种困难。一是土地问题。城中村土地基本上是集体土地,而且有一部分是农用地、甚至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城中村改造要将农村变为城市,必然涉及农地转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等问题。
二是违法建筑问题。城中村存在大量违法建筑,因其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承认违建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 会引起新的抢建;如果不承认产权,则法律依据不足且违法行为普遍,这些违法建筑难以,令改造无从进行。
三是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居民要求的补偿安置费用数额巨大,甚至即使足额补偿,许多居民对拆迁仍有抵触。这给改造带来巨大的成本。同时如何安置好被拆迁居民,维持社会稳定,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件根本大事。
3城中村改造的策略和措施
3.1认真调研, 推广和借鉴成功经验。城中村改造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村集体、村民、政府、开发单位等多方面利益。同时,由于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一些实施改造较早的城市探索了较有效的改造办法, 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因此,做好城中村改造要在做好翔实调研的同时,借鉴和推广已有的办法和经验,从而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3.2正确认清形势,认识改造重要意义。正确认清城中村改造形势,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基础,当前城中村改造面临良好的机遇。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政府和广大群众都能够获得“双赢”的实事民心工程,对构筑和谐社会,发展经济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变城市整体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合理利用集约用地,发挥土地效益,增加财政和农民收益;有利于城市公建道路等设施顺利建设,拉大城市框架,加快推动新城区建设;有利于拉动全县经济增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
3.3理顺各项关系,加强组织领导。(1)明确职责,理清主管部门和被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城中村改造主要涉及集体土地的政策处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建议专门设立一个管理科室,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对从事县城中村改造的单位、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理顺省、市审批操作程序,加快改造工作。(2)理清国家、集体、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要让百姓真实了解实际得到的利益,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和集体利益。通过民主推选成立村级改造议事及工作小组,直接接触村民,做到公开信息、公平补偿、公正处事,使大多数村民支持改造,形成良好的改造氛围。(3)理清城中村改造专设机构的职能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是城中村改造专设机构,法律及法规上都没有明确的行政职能,现有的工作职能只能依附于有关部门发挥作用,涉及集体土地的要依靠土地部门,涉及部分国有土地的要依靠建设部门。建议专设机构的应对口归属,配备专业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必要时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司,或者抽调土地、建设、规划、计划、街道等有关部门专职人员合署办公,它对城中村改造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4强化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同时,城中村改造,应在区县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
3.5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实施步骤。城中村改造应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城中村改造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要政策优惠措施等作出具体安排。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3.6加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要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 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 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 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转为国有的土地要纳入市土地储备体系,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3.7做好居民安置和就业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整理和储备,并根据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补偿两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 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遵循市场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打消农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忧虑。
3.8制定和实施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城中村改造是整个城市发展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完成。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应涵盖城中村改造过程的各部门、环节,如原房屋和土地的确权、违章建筑的处理、宅基地管理、集体经济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改造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处理好村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
一、正视农垦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宁夏农垦14个国有农场所辖土地,分布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4个地级市12个市县,点多线长面广,加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有保护土地的责任,无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原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虽然宁党发〔2009〕9号文件授予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相当于地级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权限,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在具体协调垦区土地规划、利用、确权登记等工作时仍需通过市县来完成,协调难度大。根据宁党发〔2014〕23号文件,于2014年9月将农垦事业管理局注销,自治区政府授权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农垦集团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政府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宁夏农垦集团公司是企业,不是执法主体,没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权利。
二是土地审批、确权发证难、违法案件执行难。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宁夏农垦的土地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过程中,阻力大、协调难度大。如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宁党农发〔2009〕3号)中要求: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办理农垦辖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土地确权登记、审批发证等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利用规划、确权、发证、违法案件的查处等问题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三是非法侵占宁夏农垦土地问题突出。据2009年调查,宁夏农垦对外承包土地共有1224宗328742亩,涉及宁夏农垦18个单位,对外承包土地中,非法买卖、非法占地涉及自流移民2万户、5万人、占地近3万亩,形成了“西马银村”、“河南村”等自发移民村落。
四是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问题突出。2008年以来,先后有12宗1423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法院拍卖,拍卖价款94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五是在国家、自治区层面,有的土地政策没有将农垦列入,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如在国家层面,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没有规定国有农场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自治区层面,在征用宁夏农垦土地的补偿问题上,市县与农垦的分歧很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中没有将宁夏农垦列入。
二、依法依规加强农垦国土资源管理的思考
一是树立法制国土观念。增强守土有责认识。充分认识宁夏农垦国有土地在本单位、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涉地单位第一要务就是管好用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要求,宣传国家、自治区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的政策,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宣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夏农垦集团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抓点带面,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二是建立与市县政府、执法部门共同管理宁夏农垦土地的机制。切实履行自治区政府授予宁夏农垦集团统一管理农垦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职责。加大与市县政府融合发展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垦地合作,把规划、产业、城镇化、土地管理融入市县发展,做好建设用地的报批、土地出让及出让金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土地登记发证、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齐抓共管农垦土地,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宁夏农垦国土资源局职能和“纽带”作用;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构建司法审判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宁高法〔2013〕236号),解决违法案件执行难、宁夏农垦土地因抵押、质押被法院拍卖等问题。
三是加快完善宁夏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考察时指出的“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指示精神,加快《农垦14个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合和落实。加快《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暂行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参与抵押、合作入股暂行规定》等土地管理制度的出台。加快出台《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实施办法》。加强“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国土空间开发“三条底线”管理,确保耕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明确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区和国家、自治区、宁夏农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关键词:土地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058-2
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1 新农村建设的用地指标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管理,层层切块下达,中央切块到省、省切块到县、县切块到镇。虽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一再申明要合理安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但事实上用地指标大多用到了其他项目上,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上的指标少之又少。特别是在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巩固城市发展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
1.2 土地调整和流转问题
土地调整和流转困难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严重问题,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已取得共识。但规划就得调整土地,而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是30年不变,自从国家免收农业税之后,竞相要地已成为农民纠纷的热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建房除部分项目带征的拆迁安置用地外,绝大多数的用地均为集体使用土地,如果不解决好土地流转和承包地调整的问题,建设工作很难开展,往往由于一户农民的承包地无法调整可能导致整个新农村点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1.3 用地报批的严要求一时难以适应
全国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到《决定》的出台,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严,确属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审批。这一政策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件和报批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要求十分严格,加上当今社会体制人治重于法治的症结未能彻底纠正,还有历史上遗留问题等,造成用地仍较混乱无序。如因用地指标对必要的用地无保障,因此需要征用土地时往往顾不了用地指标。
2 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3.2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3 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4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目前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140m2左右。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减少农村居民用地的无序发展,确保农村居民点用地,不侵占城镇用地规划指标,使农村用地向中心镇集中,用地指标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