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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儿科护理高风险的原因分析
1.1社会因素
1.1.1特殊的护患关系 儿科病房的护患关系不仅是护士与患儿的直接关系,而是护士、家庭与患儿的三角关系。护士对患儿实施的治疗、护理、抢救等工作均在家属的注视下进行。护士工作压力、焦虑程度往往大于其他成人科室,护士工作情绪易受到环境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
1.1.2当前医疗水平同患儿家人的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由于患儿处于一个意识薄弱的成长阶段,当遇到身体不适时常常用“哭”来表达,家长担心自己孩子,往往误认为是护理人员对患儿照顾不周所致,从而干扰护理人员的正常护理工作。甚至在其工作中百般挑剔,拒绝与其良好沟通,将不满情绪直接发泄至护理人员身上。
1.2护士因素
1.2.1规章制度执行不严 治疗护理过程中,只喊床号,不叫姓名;医嘱查对注意力不集中。开瓶后的无菌液体未注明日期、时间、用途。药品未分类摆置,不履行告知义务。号、姓名形式化,医嘱查对意识差。
1.2.2护理文件缺陷 临床护士没有认真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条例精神。存在①观察病情不仔细。②书写护理记录不使用医疗术语。③病情记录重点不明确。持续心电监护。④忽视病情记录的客观真实性。⑤间断吸氧医护记录不一致。
1.2.3护士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 许多制度停留在理论上,理论与实践脱节。如交接班制度等。注重每个环节的观察。
1.2.4缺乏责任心和耐心 不按规定巡视病房,肢体或头皮肿胀未及时发现,交接班流于形式,对危重患者病情未做详细了解。对家属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与沟通,导致家属不满意。
1.2.5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欠缺 观察危重患儿时,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预知后果,年轻护士静脉穿刺一次性成功几率低。小儿头皮静脉穿刺技术本身难度就较大,再加之患儿哭闹、好动、不合作,常致针头移位,使液体外渗[1]。
1.2.6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 家属拒绝的治疗和护理,护士未讲明目的和用意,也未让其签字;护士未提醒患儿亲属,致使物品丢失。
1.2.7支持系统不完善,护士配置不合理等。
1.2.8规章制度不健全,开展的项目未能及时规范操作规程,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未能告知家属。
1.3患儿及家属因素 ①小儿护理操作难度大,②小儿病情变化快,③家长情绪波动大。
2 儿科护理风险的监察与控制
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应鼓励及提倡注重安全的意识和文化,一个注重安全文化的机构对管理、控制及降低临床风险极为重要。
2.1提高“风险”认识 管理层需强调上报事故的目的绝非惩罚员工,而是用真诚、公正及开放的态度与员工沟通,以共同制定改善的方法。实行护理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控制与监察。2006年中国医师协会公布了《2007年度患者安全目标》鼓励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2004年10月,WTO成立全球患者安全联盟,并提出了“患者为患者安全”等6个行动计划。计划中鼓励患者为自己的安全把关,要求将公众纳入患者安全项目中,并教导患者及患者家属主动询问治疗情况[2]。
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三甲医院百张床年严重差错事故次数不超过0.5次,事故为0,因此,很多差错少报,从过程管理来看,差错暴露的越充分越好,差错报告次数不代表患者安全的程度,相反,它反映安全文化先进的程度。
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患者安全专家Leap博士提出,发生差错后担心被惩罚是当今医疗机构内患者安全促进的惟一最大障碍。例如:护士加液体错误。美国实行患者安全通报系统,第1年的错误报告率增加了60%,这样,使原来一些隐藏在冰山一角下面的错误浮出水面,便于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促进患者的安全也带来积极的效应。
2.2加强综合素质 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本着"患者为大"的心态去做好护理干预工作。虽然难度较大,但是这也是必须要走的一步。护理人员要对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所锻炼,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将自己与患儿家属换位思考。学会理解他人,患儿家长看到护理人员的工作成果,自然而然的对护理人员改善看法,从而逐渐建立良好护患关系。当然,对于特别"麻烦"的患儿家长,护理人员要尽量避免与其冲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2.3重视时段监管 管理者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具体状况安排班次,如:护理水平、护理经验、护理量等。通过对新老护理人员的合理调配,提高护理效率与护理质量。
2.4加强文书管理 在护理文书书写方面,要保证文书的记录真实有效,简单明朗。文书内容字迹清楚,无任何涂改,遗漏现象,且对于文书书写者要做到责任到人,督促其提高文书质量。
2.5严肃护理行为 为了避免患儿家长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纠纷,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时严格遵守患儿护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并向患儿家长耐心解释护理流程。
2.6教育与培训 为了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护理水平,定期的培训与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在培训与教育的过程中,鼓励护理人员相互交流护理经验。对于学习出色的护理人员进行褒奖。
重视对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培训基础,培养护士严谨的工作作风,让医护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工作责任心,减少护理差错和事故。
【关键词】安全文化 手术室 护理管理
手术室是对病人实施手术治疗、检查和抢救工作的重要场所。它的内容已由单纯完成手术配合扩展到手术病人的围手术期护理。为确保手术病人安全,防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我们将安全文化视为一种管理思路运用到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收到良好的效果。现将我们的管理模式总结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院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手术床4张,护理人员10人,年龄20-45岁,学历:本科4名,大专5名,中专1名。职称:主管护师1名,护师4名,护士5名。
2 安全管理措施
2.1加强手术室护士安全培训,树立护理安全意识 严格加强“三基三严”培训,每月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考核,以提高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对新入科护士制定严格的专科护士培训计划,使新护士很快熟悉手术室工作。同时,护士长定期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及医院制定的制度与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把“安全第一”作为护理活动的首要目标,通过教育培训,将安全理念渗透到每一个护士的心中,使全科人员树立安全护理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2加强患者围手术期护理,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 制定周密的术前和术后访视制度,术前一天责任护士凭手术通知单到病房查阅病历,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与患者亲切交谈,向患者说明来意,介绍手术室环境及手术和麻醉方式,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使患者放松心情坦然面对手术。次日凭手术通知单、病历、患者腕带与病房护士、患者(或家属)三方共同核对病人科室、床号、姓名、手术名称、手术部位、体表标识。病人进入手术间再由巡回护士、麻醉医生、手术医生及患者四方再次核对上述内容,这样就能彻底避免了手术部位错误。通过术前和术后访视可以发现许多潜在的护理问题,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医生和病房护士沟通,使手术前的准备更加充分,也促进了手术室护士专科理论和技能的提高,同时强化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的开展,体现了人文关怀的护理理念,对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也起到重要作用。
2.3建立完善的质控组织,加强风险监察 护士长和质量控制组成员加强术中巡查,掌握护士对安全知识的理解及掌握程度与运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大家注意并纠正。设立护理缺陷自愿报告系统,使护士明白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以此作为预防不良事件的机会。护士长每周征求病房护士、手术医生及患者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反馈给相关的护士,帮助分析意见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以督促工作质量的提高。
2.4建立健全手术室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手术环境
2.4.1建立健全手术室与病房、急诊科之间的交接流程 内容包括:病人用物交接,病情交接,术前准备情况交接,所有手术病人佩戴手腕带作为识别标志,并建立完善的识别和交接记录。
2.4.2建立严格的查对制度 为避免手术部位错误我们建立了严格的患者身份查对制度:从患者进入手术室到麻醉前、摆放前、手术开始前等多方面核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避免手术部位错误。对术中用药和用血严格实行“三查七对”制度,为避免物品遗漏患者体内,术前、术中、术后严格实行物品清点制度,并详细记录在《手术物品清点单》上。
2.4.3制定严格的《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预防手术切口感染 手术人员术中应严格实行无菌技术操作,参观者应固定手术间参观,严格限制参观人数,减少走动和开关手术门,禁止从污染手术间进入无菌手术间参观。每月对手术间物表、空气、手术人员手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无菌物品与一次性灭菌物品设专室存放,专人保管,每天值班护士检查灭菌日期,发现有失效或包布潮湿、破损需要重新灭菌,避免了由于使用了灭菌不合格的物品而造成的感染。
3 效果及体会
3.1增强了护士的安全防范意识。
3.2提高了手术室护士主动服务意识。
3.3提高了手术室工作质量,确保护理安全。
参 考 文 献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关键词] 护理不良事件;高危环节;管理
[中图分类号] R472[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4(b)-109-03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工作中,不在计划中、未预计到或通常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常称为护理差错和护理事故。为准确体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涵及减少差错或这种命名给护士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命名。安全生产是全社会都在积极倡导的,医院安全问题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更不容忽视。医疗不良事件不但造成患者及家属的重大损失,而且导致医院社会信誉下降,患者群体的安全感丧失。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尤其是护理工作者,与患者交流、接触的机会最多,时间最长,加之护理工作的繁忙、琐碎及操作重复性,因而发生护理差错的机会多。如何保证安全,一直是被重视和研究的课题。我院为了能够在最早时间、以最快速度掌握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早将不良事件可能诱发的医患纠纷消除,于2009年7月特制订了我院管理体制的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使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得以及时上报、及时分析,制订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现将2010年1~11月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分析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按照护理缺陷评定标准,根据我院2010年1~11月上报的79起护理不良事件及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114人次资料进行分析。其中,缺点19起,占24.05%。一般差错45起,占55.56%,严重差错6起,占7.59%,其中包括1起骨科输血患者,提血单与供血者、受血者实际血型不符,由于血库工作人员粗心打错输血单,而护理人员在取血及输血时均未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另一起胸外科血糖高患者错将0.9%生理盐水粘贴到5%葡萄糖250 ml液体给患者静脉滴注,虽未引起不良后果,但性质严重故列入严重差错。输液反应8起,其中3起由于儿科年轻护士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引起,另有5起输液反应占6.33%,其中4起发生在儿科,护理人员经过以上3起教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查明5起输液反应非护理因素引起,经医院分析可能与塑装液体有关,及时更换了液体;1起心血管内科医生由于超剂量使用红花30 ml(用药原则20 ml),引起药物反应,护士长均如实上报,杜绝了以后可能再次由此引发的不良事件。
一般差错是指在护理工作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差错,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延长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增加患者痛苦。不良后果严重的为严重差错。缺点是指未按时执行治疗但在2 h内及时纠正,且未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1]。责任事故是指护理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及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2]。
1.2 方法
护理部制订护理不良事件上报表,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要求科室及时上报,并制订整改措施。
护理部每月组织全体护士长对本月上报的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共同讨论,分析发生的因素,在全院引起重视,杜绝此类事件重复发生。
2 结果
根据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分析、讨论,现将79起事件按分级构成、方式以及发生不良事件的护士的工作年限构成、科室分布构成见表1~3。
2.1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分级情况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分级情况见表1。
2.2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发生114人次与护士工作年限构成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发生114人次与护士工作年限构成见表2。
2.3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按科室分配构成情况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按科室分配构成情况见表3。
3 讨论
3.1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方式分类及原因分析
护理不良事件中以医嘱处理错误、药物准备错误、管道脱出、皮肤压力伤(1例为难免压力伤Ⅱ度,其余均为Ⅰ度)、输液穿刺失败发生率高,占所有护理不良事件的59.49%,是护理不良事件的高危环节。控制好这些高危环节就能使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得以控制。主要原因:处理医嘱错误主要发生在内科系统,与患者较多,工作较繁杂,执行医嘱后查对和操作前、中、后三查七对不认真有关;对皮肤压力伤患者预见性差及缺乏责任心;对执行导管治疗、护理者看护不到位;输液技术不熟练主要出现在儿科,头皮静脉输液要求技术含量高,个别患儿过度肥胖加之患病更不易穿刺,且孩子娇生惯养,多次穿刺引起患儿哭闹,陪伴者由于心疼孩子免不了多说几句,年轻护理人员认为“我尽力了”,免不了嘟囔几句,由此引发陪伴者不满而争吵。违反劳动纪律和缺乏责任心构成的责任事故是全院血的教训,要求全院必须严格劳动纪律,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事故发生是全院血的教训,其中ICU责任事故由于值班医护人员睡觉,叫不开门,导致新入院垂危患者不能在ICU抢救,引发医疗事故。为此,医院进行严肃处理,给予严重处罚、停职检查、分摊赔赏患者家属的要求,护理占重要份额。血液透析室责任事故是因为透析患者视力差,在无护理人员在场情况下自行入室,被隔离台绊倒致硬膜外血肿。原因是透析室为新成立科室,尚未建立患者入室透析制度,科主任及护士长均是新聘任人员尚无管理经验,所以医院未对科室处理,医院承担患者在ICU住院治疗。
3.2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高危人群及原因分析
表2所示,低年资护士工作年限在6年以下者,护理不良事件发生人次80人,占70.17%。提示低年资护士是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高危人群,尤其2年以下的护士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最高。所以控制这些人群的发生率就能大大降低护理不良事件的总体发生率。低年资护士护理缺陷的发生率高与护理经验缺乏有关,表现为值夜班睡觉、离岗、不及时巡视病房、对患者不负责任、工作时思想不集中而造成严重后果,如ICU值班低年资护士睡觉引发责任事故1起、儿科新上岗护士值班睡觉引起患儿陪伴者不满1起。另外与业务技术掌握不熟练有关。有研究表明,护士的素质和能力与护理缺陷、事故的发生往往有着直接的联系,是维护安全的最重要的基础[3]。所以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加强责任心,对确保护理安全至关重要。
3.3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高危科室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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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所示,内科系统、儿科、妇产科、ICU是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高危科室,发生率占全院临床科室的68.36%,与这些科室病员多,护理人员编制不足有关,其中3个内科床护比为1∶0.30~0.35;儿科床护比为1∶0.25~0.30,秋冬季则更不能达标;妇产科床护比为1∶0.300~0.375;ICU床护比为1∶1.6;尤其夜间2名护士要护理5位或以上重症患者。在内科系统患者多为老年人,脏器功能差,体弱多病,用药繁杂,护理人员承担着繁杂劳动甚至干着非护理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如登帐等;ICU患者多昏迷,病情危重,建立管道多,护理人员超负荷工作;妇产科、儿科要求服务质量高且儿科要求技术高等。所以满足这些科室的人员编制就能大大降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4 对策
4.1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的防范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的防范应以医嘱处理问题、给药问题、管道脱出问题、皮肤压力伤问题、输液技术问题为重点。此5类护理不良事件占总事件数的59.49%。另外,加强劳动纪律更不容忽视,它是导致2起事故的导火线。将上述事件作为护理风险防范的重点,护理不良事件将得到有效控制。医嘱处理问题、给药问题、管道脱出(药物中毒洗胃胃管、留置尿管)、输液技术问题均属于护理差错,其后果给患者造成直接经济负担,这些事件的原因多与护士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有关,所以避免这些不良事件的的关键是提高护士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皮肤压力伤事件的发生不仅与护理管理工作有关,而且与患者自身因素有一定关系。目前我院为防范皮肤压力伤制定以下措施:全院护士学习使用皮肤压力伤发生可能性评估表,用评分的方法确定高风险的患者;同时成立皮肤压力伤评估小组,该小组成员对全院皮肤压力伤评估风险高的患者进行单项护理检查,并对各科室责任护士给予技术支持,使已发生皮肤压力伤的患者得到及时优质的护理服务。护理风险管理的理念是把发生护理不安全事件后的消极处理,变为护理不安全事件发生前的积极预防[4]。
4.2 加强护理不良事件高风险护士的防范意识和培训工作
临床护理不良事件主要发生在6年以下工作年限的护士,以2年以下发生率最高,提高低年资护士的风险防范意识,这对预警风险的发生有重要意义。有关专家指出:只要有医疗活动,就必定存在医疗风险[4]。虽然护理不良事件不能完全避免,但通过有效的护理风险管理,特别是对年轻护理人员的管理,护理风险事件随时可以减少或避免[5-6]。对这些护理人员的管理,最重要的是教育和培训。
4.3 加强风险事件高发科室的管理
表3结果显示:内科系统、儿科、妇产科、ICU是高风险科室,护理管理者要重视这些科室的护理工作,不仅在人力资源上给予支持(包括人员素质和人员数量),而且在护理专业技术上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和培训,同时还要加强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以满足这些科室患者对护理工作的高要求。血液透析科立即制订患者入室制度,由护理人员陪伴入室,患者不得自行入室。
4.4 建立医院护理安全管理机构
临床护理风险管理是医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临床风险管理必须与医院风险管理同步发展,护理风险管理只有在全面建立医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护理风险管理工作才有可能取得较好效果。因为在临床护理不良事件中,有些事件虽然发生在护理工作中,但风险事件的原因并不只是护士自身,而是由于其他科室或后勤保障支持系统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护理风险管理必须与医院风险管理同步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来鸣,泮淑慧,杨明丽,等.临床缺陷分析与危机管理[J].中华护理杂志,2005,40(12):922-923.
[2]潘绍山,孙方敏,黄始振.现代护理管理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352.
[3]周立平.营造安全文化,防范护理缺陷[J].中华料理护理杂志,2004,39(3):192-193.
[4]蔡铜山.推行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J].医院管理杂志,2001,8(5):342-343.
[5]蒋宁.持续质量改进在护理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现代医生,2010,48(21):52.
[6]成小燕.护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20):102-103.
古人说: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善小事,何以成大器.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这就是敬业,这就是爱岗,这就是修养党性,这就是实现人生理想......摘要部分,全文如下:
爱岗敬业守诚,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这是党性在人生观上的体现.太平盛世,平凡岗位,虽然没有枪林弹雨中辉煌,也不只在惊涛骇浪前闪光;不只在飞船卫星上凝聚,也不只在紧急危难时高扬.在护理每一位病人的过程中,在平凡普通的岗位上,处处都有对党性的考验陶冶,时时都需要党性的升华弘扬.
那么,怎样才能体现这份爱,怎样才能表达这种情呢?自然地选择就是:敬业.有句口号说得好:不爱岗就会下岗,不敬业就会失业!爱岗敬业说得具体点就是要做好本职工作,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好,把一分一秒的时间抓牢.古人说: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善小事,何以成大器.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这就是敬业,这就是爱岗,这就是修养党性,这就是实现人生理想!
开展“创优争先,我当先锋”活动中承诺:
1.护理人员的环节监控:对年轻护士以及有问题护士加强管理,做到重点交待,重点跟班.切实做好护理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医疗护理纠纷和隐患,保障病人医护安全.
2.病人的环节监控:新入院,新转入,急危重病人,有发生医疗纠纷潜在危险的病人要重点督促检查和监控.
3.时间的环节监控:节假日,双休日,工作繁忙,易疲劳时间,交接班时均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4.护理操作的环节监控:输液,输血,注射,各种过敏试验等.虽然是日常工作,但如果一旦发生问题,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作为护理管理中监控的重点之重点.
我们暂且不谈什么为了全人类的解放,为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我们只说人活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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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范文搜索 上,总要有个人生目标,总要有个发展方向,再说得朴实点,总要有个谋生的依托.既然把护理工作为终身职业,就要把自己的理想,信念,才智毫不保留地奉献给这神圣的护理职业,就像鱼儿爱大海,就像禾苗爱春雨,就像蜜蜂爱鲜花,就像老鼠爱大米!
5.护士长不定期的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管理者,自身及科室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发生的原因,吸取的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对同样问题反复出现的个人,追究相关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6.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培养护理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把病人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病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需要,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病人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在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的基础上,提高护患沟通技能,从而促使护理质量提高,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如何在护理服务中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护理人员法制意识,已成为护理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省卫生厅新的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要求,护理记录完整,客观.
7.注重收集护理服务需求信息,通过了解回访意见,与住院病人的交谈,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等,获取病人的需求及反馈信息,经常听取医生的意见及时的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护士工作给予激励,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从思想上,行动上作到真正的主动服务.把“用心服务,创造感动”的服务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8.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强调二次核对的执行到位,加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我们的护理质量 .
9.深化亲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在培养护士日常礼仪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用语,护患沟通技能.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10,树立法律意识,规范护理文件书写
明确护理文件书写的意义,规范护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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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范文搜索 件书写,并质控组老师请教,明确怎样才能书写好护理文件,以达标准要求.结合我院书写护理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为举证提供法律依据,保护护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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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护理服务;意识;防范;护患纠纷
护理服务是指护理人员借助各种资源向护理需求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由于病人个体差异不同,如疾病、职业、文化水平等的影响,加之媒体、新闻的报道,使患者对健康的认识有待提高,因护理工作特殊性,加强服务意识,是当前医院管理中最重要的课题之一[1]“医疗行业引起的侵权诉讼”加重了护士的责任观。 通过提高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加强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提升自身道德素质修养及灌输护理服务价值理念等 的理论指导和我科18例护患纠纷临床案例分析研究,上述措施可明显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的护患关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收集我科2007年1月~2010年12月护患纠纷18例,患者发病住院至发生纠纷时间为半小时~4周。护理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欠缺、沟通缺乏艺术性病例12例(66.7%);工作制度、护理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4例(22.2%);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2例(11.1%)。
1.2 结果 18例护患纠纷案例中,17例经过对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提升自我素质修养及护理服务价值理念,护患纠纷完满解决;1例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过上述针对性措施及改进,可有效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广大护理工作者在工作中都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全面提高护理质量,这样才是避免护患纠纷的唯一、有效渠道[2]。
2 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2.1 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服务态度不满意 随着整体护理的开展和行业医德医风的加强,因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的护患纠纷已明显减少。但仍有部分护士工作中使用服务忌语,不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语气,回答问题简单,在与患者沟通时不能做到与患者对视,或肢体语言不当,导致患者误解而引发矛盾。
2.2 患者及家属因医疗费用问题引发矛盾 此类问题目前相对较多,由于我科老年患者较多,心脏病发病快、重,住院次数相对比外科患者频繁,当然需要很大必医疗费用,尤其是医护人员向患者催费时易引发矛盾,很多患者及家属都不理解。患者入院后,医生和护士要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的大概费用,让患者心中有数;转账时,办公护士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乱收费;当患者对费用产生疑问时,护士要耐心解释,如果解释不清楚的话,请护士长及办公护士解释,例如检查费及化验费不清楚时,也可以咨询相关科室,直到患者或家属清楚为止。
2.3 护士业务能力欠缺,患者对操作技术不满意 在我科发生的护理纠纷中,有4例是因为操作技术欠佳使患者家属不满意,如年老体弱、多次住院反复穿刺的患者输液未能一针见血,或新护士对某些医疗设备不能熟练使用延误了治疗时间等。
2.4 工作责任心不强 护理是一项琐碎的工作,直接面对病人,如果工作稍有松懈或漫不经心,或谈天说笑,都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不满意和怀疑。如有些护士工作繁忙时,容易产生焦虑和烦躁,当病人有疑问时,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病人和家属的反感,在情绪上与护士对立。当个别患者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护士没有及时解释其原因。同时有一些护士执行医嘱不严格,不遵照医嘱找借口拖延执行或对可疑医嘱不问清,执行医嘱及进行各种治疗前不认真进行“三查七对”。而凭经验、凭印象或带侥幸心理匆忙行事,造成用错药、计错量、巡视病房不仔细,抽错血标本等而导致纠纷发生。
2.5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其他护士与病人接触的时间最多,因而产生矛盾的机会也最多,有很多非医疗护理上的问题病人或家属都向护士来询问,如病房、走廊、厕所的照明灯不亮、下水道不通、贵重物品丢失、病房环境嘈杂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引起患者的不满或纠纷的产生,因而护士常常感到很委屈。作为护理工作人员要做到人人参与管理,让患者拥有较好的住院环境,有利于疾病恢复。
3 如何防范护患纠纷的发生
在临床护理实践中,由于病人个体差异大及病情多变,加之受医学发展的限制,未知的医学领域很多,使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护患纠纷的情况可能随时存在和发生。“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更加重了护士的责任。护理人员稍不留意就可能引发病人的不满或投诉,导致护患纠纷,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给科室,医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杜绝护患纠纷,笔者认为,护理人员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学习卫生法规,加强道德修养 护理人员应自觉、认真地学习有关卫生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内容,在护理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以《医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欲无求,诚信奉献,以高尚的医德,良好的修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真诚善良之心尊重、同情、理解、关爱患者,以此建立良好、和谐的护患情感,在患者及家属的心目中树立起圣洁形象,是防止和减少护患纠纷的基础保证。
3.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俗语所说的规矩在行业中就是规章制度。[3]医疗行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更是保证医疗、护理安全,确保医院,科室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护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制度的内容,自觉严格地执行科室,医院的各项制度,照章办事。
3.3 转变服务理念,增强超前服务意识 为了适应优质护理服务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服务理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3]服务工作要主动超前,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当前引发护患纠纷的热点之一就是住院病人的费用问题。因此,主管护士对新入院病人除介绍“病人入院须知”及住院环境等,还应主动超前介绍实施“一日清单”的目的,病人需要做哪些检查及治疗。说明解释等服务性工作主动超前可增加患者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诚信度,避免患者及家属的疑虑和误解,为防范护患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3.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各种新设备、新技术层出不穷,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进行继续教育,熟练掌握新设备的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技术训练,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医院、科室定期进行理论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科室每年派人外出进修等形式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3.5 尊重病人的权利 尊重病人的权利是护理人员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在护理实践中,护士如不谨慎行事,就可能侵犯病人的权利而导致护患纠纷。
4 小结
随着医学的不断更新,随着现代社会护理工作的发展,护理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技术操作,而是要对患者的生理、心理、社会、历史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估、诊断、护理和评价。因此,要成为合格的技术工作者,该是多元化角色,必须要苦练基本功,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完善护理技能,掌握新业务、新技术的精湛技能。其次还应该注意相关学科的学习,开阔眼界、丰富知识面、提高学科修养,不断接受在职的继续教育,还要具备终生学习的能力。作为护理人员更要规范行为,加强责任心,提高护理服务意识,尽可能地去满足病人的各种合理需求,以诚信和优质护理服务在病人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护理质量及安全质量是患者选择就医最直接、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我科护理组进行发展护理文化的探索,护理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我们决心继续努力,贯彻人本服务,更快地发展护理文化,为攀登护理艺术的高峰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韩光曙.医院的安全文化与医疗安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3):6-8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使用,是指用药人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和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药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药人,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其他单位。
本条例所称受药人,是指接受用药人提供的用药服务且将药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使用以及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个人自购自用药品以及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经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受药人享有质量优良的用药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药品使用秩序,鼓励、引导科学合理用药。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药品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药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用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
第八条 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先行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并应当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药品属性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药人购进该药品,应当查验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进假药、劣药;
(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
第十三条 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
(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第十五条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
第十六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必须凭处方或者医嘱进行,严格执行药品调配操作规程,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
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
第十七条 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九条 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药品;
(二)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参与查房和会诊、设计给药方案、提供用药咨询以及监督医师合理用药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应用药品;
(三)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五)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药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对应用药品引起的争议,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该申请应当受理,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用药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其他用药人中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用药人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由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应急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用药人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擅自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购进、擅自使用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
(二)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的;
(四)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的。
第三十八条 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向用药人推荐使用药品牟取私利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调解赔偿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调解赔偿协议书1甲方: 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____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卫生协会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三、甲方整个治疗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治疗常规,对甲方的治疗方案,乙方明知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四、考虑到乙方经济状况不佳,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对乙方进行如下补偿:
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8万元整,该补偿费用包含:
五、本协议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双方声明,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与沟通订立,对协议内容已经充分理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或授权人): 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调解赔偿协议书2甲方:
乙方:
__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__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__)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__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调解赔偿协议书3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市 路
当事人情况:
张__(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张__(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具体数额看本网站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由张__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__。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市 路
当事人情况:
张__(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张__(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具体数额看本网站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由张__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__。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解赔偿协议书4甲方(赔偿义务人):
委托人:
联系方式:
乙方(赔偿权利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
鉴于:
因广告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可能由设计人、施工人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赔付的责任已经包含广告牌所有人及管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相关方”)应承担的责任。故甲方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后,将不涉及相关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__年10月18日20时许,乙方步行途经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南曦大厦c座门口时,因遭遇大风天气,被置于楼顶的由甲方制作安装并维护的广告牌砸伤(具体伤情以医院诊断报告为准)。乙方受伤后,甲方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立即将乙方送至北京天坛医院及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前期甲方已积极支付乙方住院治疗等费用如下:1、住院费:65018.64元(住院发票);2、10月19日付医杂费:4000元(签收);3、11月7日付医杂费:2500元 (__×签收);4、11月23日付医杂费:4000元( 签收);5、12月2日付医杂费:7000元(签收);7、10月26日--11月16日付护工费、饭费合计1990元(医院收据)。以上合计:人民币84508.64元(上述费用已涵盖上述费用已涵盖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__年11月19日病情稳定后出院。现甲乙双方就赔偿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由甲方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定乙方八级伤残规定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赔偿。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一次性处理该事件。甲方同意在支付乙方前期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壹拾伍万圆(¥:15万元)人民币。
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其在就医期间发生的所有原始单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将前述赔偿款项打入乙方提供卡号的银行卡内,乙方在确认收到款项后,为乙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条。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就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无权再向甲方及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在实际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所列费用项目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相关方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以及相关方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壹拾伍万圆人民币后,甲方以及相关方与乙方有关该事件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八、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委托人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调解赔偿协议书5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含有关条件):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 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 无关。
十、其它:
摘要目的:分析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为制定防范护理不良事件的措施提供依据。方法:回顾2011年1~12月上报的117例护理缺陷,找出与系统相关的因素,2012年进行优化系统流程并持续改进。比较系统优化前后的效果。结果:2012年采取系统措施改进管理组织体系后,与系统相关护理缺陷发生率低于2011年,优化前后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系统缺陷是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根本因素,优化医院管理组织系统是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 护理;不良事件;系统缺陷;管理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9.048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在计划中的、未预计到或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包括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跌倒、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烫伤及其他与患者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1]。回顾2011年我院上报护理部的护理不良事件,分析发生原因及相关性发现系统缺陷是根本因素。针对这些原因,护理部自2012年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2]修正系统缺陷,优化安全管理系统,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院2011年1~12月护理人员主动呈报护理不良事件117起,其中与组织管理、流程制度等系统缺陷导致的护理不良事件79起,占67.52%,多数护理缺陷属于非技术性安全事件[3],主要涉及各种工作制度、流程不健全、人力配比、培训不足及环境设施不足,其深层原因在于管理系统缺陷。
1.2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分析(表1)
1.3改进措施Clarke等提出,“改进系统”比“教育员工更小心”效果更好[4]。对于存在的问题,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改进方案,对医疗、护理、医技、信息、后勤保障等系统进行优化。具体做法如下:
1.3.1健全医院工作制度与流程从制度层面规范医疗护理行为,减少了因系统管理和流程缺陷引起的护理不安全隐患。结合医院与临床实际,护理部与医务部共同修订、补充了医疗、护理工作制度、流程及应急预案,包括危重患者入院接诊流程、抢救预案,药品器械管理、病区间交接流程、电子医嘱执行、标本采集与运送,及住院患者陪检等系统流程的改进。制订多项应急预案,如针对1例新生儿输液外渗后处理不当致皮肤灼伤,制订输液外渗应急预案,并在全院范围内培训;针对1例老年患者院内走失,制定院内全程陪检制度,在全院实行。
1.3.2完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确立医院的护理安全质量管理三级管理组织,即护理安全管理委员会-护理部安全质控组-病区护理安全质控小组,层层落实质量控制管理职责;制定护理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强化全体护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病区安全小组主动发现并上报临床中的隐患因素。护理部每月进行现场督查,每季度召开护理安全质控分析会,以警示全院;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复查效果,达到持续改进;重视中夜班及节假日护士长值班巡查,并协助解决值班护士遇到的技术及应急问题,确保护理质量在每个时段都不松懈。
1.3.3优化护士配置和弹性排班护理人员缺乏是导致不良事件发生的重要间接因素[1]。我院2011年离职率达16.70%,人员流动性大,短期内护士缺编的现状很难改变。护理部争取医院领导支持,从组织系统上提高护士待遇,增加护理岗位津贴,提高医院吸引力,使护理在岗人员达548人,病区床位的护理人员配置达1∶0.4,符合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房的要求,稳定了护理队伍,2012年护士离职率降低至11.20%。改革护理人员的排班模式,按照患者的需求进行弹性排班,可降低不良事件发生[5]。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并举办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升护理人员职称与技术结构。此外,护理部在全院组建应急备班志愿小组,给予较高薪酬待遇,有效缓解了批量急救与节假日时段护理人力不足的压力。
1.3.4构建积极的安全文化环境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等法律法规,强化执业风险,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制度、流程的学习,转变员工的安全文化理念,鼓励护理人员主动发现、勇于上报、正确对待不良事件,积极分析原因并交流改进方法,同时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由于实行了无惩罚制管理,我院护理人员均能积极上报不良事件。但同时考虑具体情况,分析原因区别对待,如果引起纠纷或诉讼、个人有明显责任的则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会一律免责或一律追究[6] 。
1.3.5加强专业技能和操作流程培训由于新入职护士较多,且原有基础不一,有研究发现,护士年资是影响给药错误的重要因素[7]。护理部注重新聘护士的培训,成立由护理部、科室护士长、病区带教老师组成的技能培训小组,制定分批分层培训计划,护理部岗前培训与科室“一对一导师制”带教相结合,使其掌握必备的专科知识和岗位技能,与科室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尽快融入团队培养合作精神;实行对护士分批分期考核制度,达标后兑现岗位待遇,不达标者继续培训,以提高所有护士的专业技能。
1.3.6改进工作环境与仪器设备维护系统主动查找涉及医疗质量的安全隐患,如仪器设施的维护及操作程序、环境布局等,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护士培训与考核,掌握各类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将急救仪器及医疗设备管理纳入质控标准,定期检查并与科室绩效挂钩;科室指派专人负责,使急救设备及药品的备用状态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针对1例患者检查时突发心跳骤停,放射科、B超室配备抢救车等设施,以备患者检查时发生意外。
1.3.7加强医院各系统之间沟通与协调护理部注重加强部门间联系和相互沟通,争取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便于各科室、医护之间、护患之间的交流,建立一个积极、高效的运行系统。通过改进工作流程,实行电子病历以减少转录医嘱过程的隐患,药剂科进行药品下送、总务部物品下送、供应室无菌物品下收下送,运送公司全程陪同检查及标本运送等措施,主动为临床服务,同时节约了护理人力。
1.3.8安全警示标识系统与评估制度借鉴国外经验[8],护理部专门制作和规范一些标志, 改进醒目床头牌,插入不同颜色、形状的卡片加印文字,分别为防压疮(大红)、防跌倒/坠床(桔红)、防意外拔管(绿)、防输液外渗(黄)及地面防滑板(黄)等标志,以各种颜色区分不同管道标示,温馨提示“你三查七对了吗”“下班前还有工作未做完吗”等,对风险事件采取提前预防,有效地减少护理失误及遗漏的发生,达到警示效果。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安全教育与健康宣教,及时巡视,重点对新人院、手术及危重患者进行安全评估,包括皮肤、跌倒坠床、导管评估,并实施针对性的安全护理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患者的需求,如正确评估并及时发现1例晚期肿瘤患者趁家属外出时拔除深静脉导管卧床自杀,挽救其生命,避免了医疗纠纷。
1.3.9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针对采血错误较多的现象,我院利用原有的信息管理网络,创建标本条形码识别系统,强化标本采集的流程操作,有效杜绝了身份识别与采血管使用错误;开发了电子病历运行系统,医嘱实行微机处理,每班对医嘱进行双人核对双人签名,有效杜绝了护士转录医嘱的错误,节约了护理人力;对易混淆药品设置对话框信息提醒,如进口药与国产药,同种药品小剂量与大剂量,避免了用药错误;设置过敏药物皮试提示,避免执行未开皮试的医嘱,保证了医嘱执行安全。
1.4效果观察比较2011年与优化系统后2012年上报护理部的护理系统不良事件发生情况。
1.5统计学处理采用PEMS 3.1统计学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表2)
3讨论
系统论认为错误的发生是系统缺陷的结果。我院为一所三级综合民营医院,建院7年来,医院快速发展,患者数量持续增加,临床护士工作量逐年增加。而医院的各系统流程尚处于磨合期,使护士承担较多的非护理工作量,包括管理力度不足、制度欠缺与操作流程不畅、人力配比不足、结构年轻化、安全管理意识欠缺、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不足、医疗与医技沟通不良及环境设施缺陷等;加之护理队伍自身快速扩张及流动量大,工作人员来自不同地域或国家,以往职业经历、文化、工作流程及学历等均存在许多差异,容易出现护理风险。
通过分析系统所致相关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实施护理工作流程管理,可提高临床护理服务的质量,降低患者出现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的几率[9]。结果显示,优化系统管理措施后2012年系统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低于2011年。随着我院各项安全管理体系的优化与改进,充分发挥制度、信息、人员、技术的优势,保证了护理安全质量持续改进,有效提升了患者的满意和信任,增强了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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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继平.护理管理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7-28.
[3]达庆东,徐青松.护理法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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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丽进,黄营梅,李燕,等.呼吸内科护理工作量与人力配备状况调查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9,9(5):29-31.
[6]袁玉萍,尹罗庚.无惩罚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实施的探讨[J].中国护理管理,2009,9(12):56-58.
[7]蒋银芬,杨如美,佟伟军,等.229起护士给药错误分析及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1):62-64.
[8]Jeffrey Kg.Medication errors:definitions and clarification[J].Br J Clin Pharmacol,2009,67(6):599-604.
[9]吴培秀.护理工作流程管理对临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15):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