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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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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

第1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1、持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把行风建设贯穿到“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去,着力打造“诚信医院”、“平安医院”。加大对推行院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督查,开展大讨论促进思想观念大转变,以思想观念大转变,促进医疗服务水平大提高。进一步规范医疗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各级医疗机构切实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坚持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实行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和单病种最高限价制度。

2、各医疗机构利用LED屏滚动播放廉政标语,并在办公电脑设置廉政桌面及屏保程序,在单位会议室及各办公室张贴和悬挂廉政制度及格言,加强医院廉政宣传;在医生办公室、药房等地门口,张贴了“拒收红包从我做起”、“谢绝医药代表”的宣传牌,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利用医院简报光荣榜板块,刊登医院好人好事,每月更新院文化墙内容及照片,鼓励并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反腐倡廉、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

3、将院务公开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同步推进,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职工关注和反应的热点问题、社会和病人关注的医疗服务价格等重大问题实行事务公开,强调医疗卫生机构要运用电子屏幕、公示栏等多种形式,把医生、护士情况向病员公开,将各类药品价格、各种检查、治疗项目、护理项目、各类病房的床位费、各类手术、麻醉等收费标准公示于众,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群众“看明白病、吃明白药、付明白钱”。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箱,真正把医疗服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落实药品“三统一”,推进纠风工作

药品“三统一”在我县启动以来,在上级各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各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控,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建设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监管体系,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在全县落实各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工作。全县3家县级公立医院,10家乡镇卫生院和143家村卫生室已全部与各自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1、加强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关键在医务人员,县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并要求各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县乡村三级全体医务人员了解制度内容,更加深刻的掌握相关知识,把握任务要求,按照临床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2、实行动态监管,层层落实工作。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县卫生局专人负责,并专题组织进行统计和药品采购工作的培训,目前县级三家公立医院和10家乡镇卫生院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平台采购药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定期编制本单位及本辖区药品采购计划,县卫生局每日登陆平台对药品采购计划、药品配送、验收入库等工作进行动态监管,保证了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规范性。

3、加强监督指导,落实考核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考核制度和细则,每季度对县级公立医院、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主要是“三统一”药品的使用品规和数量、服务人次、次均费用等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合疗定点、乡医聘任等工作有机结合,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4、医疗机构使用“三统一”药品品种、金额逐月增高,并实现了全覆盖。截止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覆盖率已达100%,而且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由中标配送企业藻露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县级公立医院采购药品规格972种,金额3224.52万元,让利金额439万元。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规格495种,金额416.63万元,让利金额63万元。村卫生室采购药品规格661种,金额683.4万元,让利金额103万元。

5、规范药品质量,杜绝不合理用药。我县“三统一”药品由指定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有效的解决了过去多渠道购进药品的混乱现象,提高了药品采购的透明度,也便于行政部门的监管,统一配送也使各医疗机构的用药质量有了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及时用上价廉、有效、安全的药品。医务人员临床用药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规范了医生的用药行为和开大处方的不良现象,从而杜绝了药物滥用的现象,减轻了患者的就诊负担。

6、降低诊疗费用,受益普通百姓。就诊人数、药品收入和次均费用均产生了明显变化。一是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从调查情况看,实行药品“三统一”制度后,我县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门诊人次、住院人次、业务收入、较2012年同期分别提高了15.6%、59.96%、57.09%,药占比由51.62%下降到39.46%,平均病床使用率达到95%以上。二是县级公立医院次均费用明显下降。实行药品“三统一”后,县级公立医院门诊次均药品费用降低12.3%,住院次均药品费用降低23.48%,切实解决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群众普遍反映良好。

三、加强合疗监管,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2013年,实现了全县免费参合全覆盖,参合农民达225992人,参合率达到100%。合作医疗基金到位总额8251.62万元,已全部到位。截至2013年10月底,合疗补偿资金7344.33万元,补偿参合患者58.03万人次。住院24133人次,其中单病种7073人次。县内次均费用2329.13元,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明显。

1、财务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合疗基金用于群众的医药补偿上,会计核算规范、账务处理完整、严谨。

2、确定每周二为“住院医疗机构管理日”、每周三为“门诊统筹管理日”。合疗办在每周二深入县内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四合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每周三开展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开具检查意见书,并限期整改。对急诊非定点医疗机构,患者住院期间电话备案,合疗经办中心监督科进行身份核查,一系列政策的完善杜绝了伪造信息资料。

全县监管对象149家。其中住院定点医疗机构89家,县级定点20家,市级定点49家,省级定点20家。村级门诊定点134家。累计检查21次。检查住院医疗机构23家。检查门诊定点医疗机构133家,占总门诊定点的99%。

第2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好新农合这项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提高群众认可度、满意率,让参合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对照创建活动评选标准及评选细则,贯彻落实新农合工作政策,努力形成各定点医疗机构争创“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的氛围,建立新农合动态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全镇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群众满意率。

三、创建内容

(一)有关资料的管理

1、报销情况及时公示:卫生院、新农合定点卫生室都要设立公示栏,每月2日开始,对上月参合农民补偿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门诊处方、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门诊补偿单据明细表。卫生院要对药品价格、诊疗项目价格公示并及时更新。

2、新农合账本及门诊补偿单据:卫生室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设立账本,要求记录清晰、规范,逐日登记补偿信息并与微机核对收入,做到日清月结。新农合门诊补偿单据一式三联,一联交镇农合办,一联交卫生院,一联交患者本人保存。门诊补偿单据要求真实、清晰、完整;登记患者姓名须与身份证、医疗卡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按照规定程序到镇农合办进行更改,然后再予登记。门诊补偿单据使用过程中,要加盖收费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患者签字、摁手印;登记患者电话号码要真实、有效;如患者不能签名,由他人代签后必须由患者摁手印。新农合门诊补偿单据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每月一整理、公示,有封面(封面上注明月份、份数、合计数,并有卫生室负责人签字),公示完毕须专橱集中按月摆放。

3、处方:卫生室及卫生院门诊补偿要使用统一药品处方和印章。处方要求书写规范、清晰,需填写合作医疗证号、姓名、日期、年龄、药品名称、含量、用法、价格、医生签名,并与补偿单据、电脑系统记录完全一致。处方由专人保存,与相应新农合门诊补偿单据存放在一起,每月集中装订。

4、门诊登记管理:在门诊医疗管理上,医生首先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认真核对(急、危病人除外)。卫生院和卫生室要设立“新农合专用门诊登记表”,要对参合患者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医疗证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门诊登记表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缺项和丢失。

(二)住院管理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必须出示:身份认证单、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单(加盖结算专用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卫生院病历、医嘱与系统中用药和检查项目一致。禁止未参合人员顶替参合人员住院;坚决杜绝“挂床”现象(由门诊转为住院进行补偿)。

(三)药品使用管理

药架药品库存量必须与电脑药品库存一致。严禁参合农民超标准(超3天药量)带药,和带与病情无关的药品。卫生院执行目录外药品使用事先告知制度,参合农民须在“使用目录外药品告知书”上签字。卫生室报销药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目录外药品,使用自费药品要主动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征求其同意,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自费”字样。病人自行购药,不论有无处方证明,一律不予报销。

(四)财务管理及相关要求

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门诊收费类别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价格。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将参合农民医疗卡留存。卫生室及卫生院门诊补偿要求现场及时兑付给参合农民,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报销,要向参合农民讲明原因及兑付时间,并尽快弄清原因,及时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单位,消除障碍,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五)群众满意情况

群众满意度的高低,是创建“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的重要内容之一。镇政府将组织新农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月随机抽取20户参合农民,通过入户调查、电话随访等形式,对各站点管辖范围内的村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并作好记录。

四、活动步骤

1、宣传发动(年1月29日—2月15日)结合我镇实际,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镇创建“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活动实施方案》,并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召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并由各机构负责人将活动精神传达至所有医疗工作人员,对创建“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活动形成共识。

2、强化管理(年2月16日—6月14日)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新农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报销进行科学安排、严格管理。镇政府每月将安排新农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进村入户、明察暗访、电话随访等形式,了解参合农民新农合报销现状,做好情况详细记录;按测评表内容,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测评,并将测评详细结果进行上报、备案。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有关问题,投诉详细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上报。适时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新农合办公室、办事处、村干部和定点卫生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的座谈会,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站点进行打分评议,并由卫生室主任汇报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工作打算。

3、考核授牌(年6月15日—6月30日)利用半月时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半年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半年考核成绩,以及平时掌握的月测评成绩、群众投诉等。半年考核综合成绩在85分以上的,镇政府授予“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荣誉称号。

4、动态管理(年7月1日—12月31日)镇政府对“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奖牌实行动态化管理。在每月的测评中,达到85分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90%,且没有被参合农民投诉的站点,即授予“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称号;已评为“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的医疗机构,在下一步的测评中,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对群众反映特别差、测评成绩特别差的“两差”站点,将暂停报销,责令整顿,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动态管理,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中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五、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创建工作是全镇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提升我镇卫生院、定点卫生室形象的客观要求,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镇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各自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创建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新农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镇长徐建同志任组长,新农合办公室主任郑书伟同志和卫生院院长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新农合办公室和卫生院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面指导、督查全乡的新农合工作,通过新农合办公室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确保“群众满意新农合站点”创建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3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为宗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按照“依托‘新农合’体系,倡导主渠道配送,推进城乡连锁经营,促进医药共同发展”的思路,整体推进州直“两网”建设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坚持政府引导、运行高效,县乡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督为支撑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立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2009年底,州直“两网”建设覆盖率达100%,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规范化药房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80%。2010年,州直各县市“两网”建设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示范县标准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要求,并通过自治区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两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经济、有效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州直“两网”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思想认识有偏差、推动力度不够大及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州直“两网”建设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各口岸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两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两网”建设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两网”建设,提升“两网”建设质量,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有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责任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各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两网”建设作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主管领导亲自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两网”建设工作格局;要明确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办公室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牵头,做好“两网”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作为“新农合”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并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工作列入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年度考核内容;同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水平。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杜绝非法广告。监察部门要督查各责任部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查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主动协助开展“两网”建设工作。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自律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市场。

(三)注重结合,服务发展,确保药品“两网”建设与农村发展同步

一是“两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农村医疗机构药房建设是“两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医疗机构药房建设与新农村阵地建设相结合,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将农村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纳入构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框架内进行部署,按照标准,与乡卫生院改造、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整体规划,统一建设。二是“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相结合。要按照“支持、配合、服务、促进”的思路,积极将管理规范、质量优、品种齐、信誉好的药品零售企业,特别是偏远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入“新农合”定点报销范围,逐步在广大农村形成一个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药品零售企业为补充,城乡同质同价覆盖广泛、效用稳定、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发挥最大效应。

(四)深化整治,严格监管,培育和发展农村药品供应主渠道

一是注重本地大型批发企业的培育发展。要通过政府引导、集中配送、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等措施,促使本地药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药品供应主渠道。积极支持**九州通药业公司、农四师医药药材公司、**同德药业公司等本地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药品。发展药品连锁企业,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鼓励**康之源、花城、大众等六家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乡镇村开设药品零售门店。二是规范药品进货渠道。通过药品招标、跟标监督、对外埠企业开展信用评定、医药代表资格审查等措施,淘汰规模小、失信、质量无保证、配送不及时的企业退出药品市场,保证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家药品供应企业为其供药,确保药品质量供应安全。三是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控制。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对农村卫生医疗药品购进渠道、入库验收、保管养护以及特殊药品的管理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从制度职责、人员培训、设施设备、购进验收、贮存保管等方面进行指导、规范。通过扶持优势企业、鼓励集中配送、促进连锁经营,形成一个有序、连贯的药品供应网络,使农村药品流通由分散转变为集中,保证供应到农村的药品安全、有效、及时。

(五)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既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建设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要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和验收细则,并逐级对医疗机构药房进行达标验收;同时,要将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作为医疗机构开办、参加医保定点及评定达标的条件;医疗机构是药房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创建规范化药房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本单位的药房规范化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设施,努力为药房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卫生、药监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沟通,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

(六)创新机制,狠抓落实,确保“两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两网”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领导,成立“药品工作(协管)站”。要选配适应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兼)职药品协管员,负责“两网”建设的具体工作;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明确一名药品信息员,收集“两网”建设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利用“公安治安网”、“计生宣传网”、“防疫保健网”及“工商稽查网”等,充实药品责任网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协同监管”。要建立完善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聘用制度、培训制度、联系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

第4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待遇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能力。

(二)目标任务。自年月1日起,全州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本管理、信息网络运行、风险调剂、“两定点”规范管理等全州统一,使广大参保居民在全州及西宁市范围内实现居民医疗“一卡通”,方便就医购药,切实解决参保难、报销难和本州、本省范围内异地住院即时结算问题。

(三)统筹模式。州级统筹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分级负责;一个专户,分级支付;统一预算,全州核算;统一调剂,全州平衡;统一网络结算,实行监督运行;统一考核,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统一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州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出生6个月(已填报户口)后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幼儿园所、小学、中学、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在册学生,青壮年,老年人,以及进城农牧民及其子女为农业户籍者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组成。其筹资标准为:18岁以下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160元,总标准200元;19-54岁女性居民和19-59岁男性居民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金130元,总标准240元;55岁以上女性及60岁以上男性居民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180元,总标准240元。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由学校代收参保金,统一上缴指定银行,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30日按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个人参保金。

享受城镇居民低保、重残、五保户和特困家庭人员的个人缴费由政府代缴。

(三)统一个人帐户基金。自年1月1日起,建立居民个人帐户基金每人每年标准为40元,全部划入个人IC卡内,由本人用于门诊费用消费,累计下年结存,超支自付,也可充减下年缴费基金用。学生个人帐户基金以(青人社厅发[]131号)文件执行。同时废止原门诊费80元报销比例制度。

全州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分年度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若当年使用风险基金,则在下年补足。

(四)统一住院和特殊门诊支付范围。

(1)首次居民参保观察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

(2)住院起付统一标准为:一级250元;二级350元;三级450元。

(3)住院报付统一比例为:一级75%;二级65%;三级45%。

(4)最高支付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5)特殊门诊补助标准:居民特种病鉴定由县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类同于职工病种范围,其补助标准为400元(包括个人门诊40元),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总费用的50%。

(6)自参保年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规定补助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连续增补,最高增补限额比为十个百分点(即十年增补比例)。

(7)异地居住、外地打工、探亲、访友时居民所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现由自己垫付,但两周内必须向所在参保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以电话或入院通知、传真形式备案,出院后持发票、出院证明、医药费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盖章及医院等级证明等方可申请报销医药费用。

(五)统一经办流程。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卡证发放在社区,就医购药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刷卡垫付制。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特殊病种认定,“两定点”费用结算在各级经办机构。全州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流程,州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州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和专业化进行全程监督。

(六)统一管理。统一“两定点”、“三目录”,“一结算”的管理,“两定点”管理与职工医保相同,“三目录”严格执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全州以州医疗保险为信息管理中心,各县为分中心,居委会为终端,网络互通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公安户籍网、民政低保网、建设银行网及省级医疗机构。实现全州包括西宁市各医院的网络垫付制结算。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网和职工医保网同机同网互相切换运行。

(八)统一基金预算。按照州、县责任分担原则,全州每年统一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预算编制需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享受对象增减变动、待遇调整计划,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因素。每年预算和决算由各级财务人员集中进行。收入户及时上解,不得结留基金,各县支出户长期有一个月医药费支付预拨款。

三、统一管理

(一)全州建立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各县将当期和历年所有累计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预算统筹基金按季度全部转入州级专户管理,年终根据各县收支余情况,进行核算,统一分析收支余基金。

(二)统一各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依法对全州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推出机制,完善“两定点”管理和考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州医保基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医保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运营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审计、检查、网络实时财务对账等,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安全运行。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州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州、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州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因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因人为因素挪作他用,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基金流失,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实行行政问责,由此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州级对各县查找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统一调剂

实施州级统筹后各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结、转、存,应收尽收,收入户不得留存基金超过三个月。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历年基金结余和州级统筹风险基金中解决。对州内出台减收增支政策造成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州级统筹基金中解决。全州统筹基金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原则,各县基金出现缺口,征缴不实,风险矛盾上移,监督不利,待遇支付不严格,对参保人带来不利因素要及时分析原因,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长期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州级补助能力,从州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州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关乎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至年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机制,积极拓展统筹渠道,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一卡通”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州级统筹的实际需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建立相应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州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县的督查和指导。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州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

(三)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快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医疗保障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对医药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和教育工作,坚持因病施医、合理治疗,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

六、本办法未详内容均以政()69号《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5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一、项目目标

到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8%。

二、实施对象

具有灵石县农业户口,在我县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责

1、工作协调领导组:负责项目规划、工作方案的审定,协调指导项目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县项目办的职责:负责起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补助程序、审核报账资料,核定补助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质量;按季度向省、市级项目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五、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原则

1、资金来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县财政局安排一定经费,对贫困重症孕产妇给予补助。

2、使用原则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是补助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项目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并符合本项目确定的孕期保健和正常产、阴道助产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照本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实施补助。

六、项目内容

(一)农村孕产妇进行产前免费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

为确保孕产妇分娩安全,进一步强化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质量,我县实行孕期免费保健服务(孕期5次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4次),包干费为150元,本费用从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中调整使用。

农村孕妇凭《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参加灵石县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持《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在辖区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享受孕期保健服务包规定的产前检查服务和产后访视包规定的产后访视服务。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制度。

农村孕妇,在孕期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行5次以上产前检查,持有记录完整的《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均可享受150元的补助款。

(三)实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限价

1、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限价付费包干制。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650元,阴道助产850元;二级乙等及一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550元,阴道助产750元;二级丙等及一级乙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450元,实现乡级平产免费。

2、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补助标准:新农合补助标准为正常产300元,剖宫产按标准比例报销;项目补助标准正常产、阴道助产、剖宫产均为15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3、多胎妊娠者,分娩时每增加一胎,定点医院可加收100元。

4、项目实施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不再收取分娩住院期间正常新生儿处置费用。

5、对于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农村孕产妇,由县财政局每年安排2万元救助资金,用于专项补助。

(四)实行孕期保健服务卡、产后访视服务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卡管理。

灵石县农业户口妇女怀孕后,先在村卫生室由村妇幼保健员登记,持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和1寸照片1张、在孕12周内到灵石县计生妇幼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领取《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发放《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内有申请表、服务卡、住院分娩补助卡等),并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加盖计生妇幼服务中心公章,审核认定时留存孕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的复印件。同时做孕期首次检查。

(五)推行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一站式”结算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1、农村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严格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项目进行产前检查,并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粘贴当日各种辅助检查单于手册上,同时进行登记。孕妇本人确认检查项目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上签字。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报帐。

2、农村孕产妇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项目办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和《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妇分娩后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上确认签字,医院收回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同时各助产机构必须及时将分娩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3、农村孕产妇出院后,由乡村妇幼保健人员上门进行产后访视。在出院后5天内由乡镇妇幼员访视1次,以后每周由村级妇幼员访视3次,按产后访视服务包项目完成。认真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访视记录。产妇确认服务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上签字。乡村妇幼保健人员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报帐。乡镇妇幼员把访视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4、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结算实行医疗保健机构“一站式”办公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直通车”补偿,孕期保健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孕产妇住院分娩,严格执行限价付费包干制,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特需和自费项目由孕产妇自付;产后访视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

5、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将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填入“灵石县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直接兑付本项目补助经费,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第二联与住院病历一并存档,第三联交县项目办保存,第四联交县合医办,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6、在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当地项目办认定)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由孕产妇先垫付住院费用。在分娩后三个月内可持相关资料(加盖县合医办公章的出院结算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到县项目办办理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手续。为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7、危重孕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确需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时,须由转出单位填写转诊申请单,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审核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在定点医院未享受住院分娩补助者,按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的情况,领取项目补助款。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实行垫付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每月5-10日将农村孕产妇在本院住院分娩的名单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孕产妇保健手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到县项目办报账。县项目办,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孕期保健服务费、产后访视服务费和住院分娩补助费从支出账户中拨付给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资金管理

县项目办在银行设立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独立账户,按时按规定向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拨付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实行阳光管理

增加项目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项目办公室要将实施方案、限价标准、项目服务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于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坚决禁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要会同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县卫生局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签订项目服务承诺书,同时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服务包完成情况。

(三)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灵石县内符合山西省卫生厅下发的《县级产科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机构。县项目办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称,产科负责人,联系电话,引导孕妇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

经过审核批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明确公示基本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孕产妇提供温馨、优质、安全的孕产期服务。

坚决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产科业务。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抬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环节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产科服务能力建设

县卫生局要不断强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格贯彻山西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能力;村级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乡级要负责高危孕产妇筛查,严格转诊指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为广大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创造条件。严格掌握剖宫产和高危指征,控制各项费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下。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医疗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五)宣传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免费住院分娩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知晓率,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项目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管理与监督

(一)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设立专帐,认真审核相关报账资料,督促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卫生、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申请拨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二)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人数,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确保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项目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县物价部门要贯彻落实物价政策,核实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查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动。

(四)县项目办和合管中心要切实履行兑付手续,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五)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制定工作制度、方案,明确经办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妇幼保健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和严格执行《山西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要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

严格执行医疗助产操作程序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漏、减基本服务项目,凡无故漏、减基本服务项目的,住院分娩补助由院方负担,对因此导致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助产机构资格。

第6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县成立由县领导牵头,宣传、财政、公安、人事、卫生、发改、农办、民政、残联、计生、劳动、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

(二)对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

(三)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审批、审核、转院、补偿等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及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提出资金预警报告;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七)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审核补偿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乡镇、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办公室,配备办公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在乡镇街道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窗口,其人员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参加人员身份确认及信息的计算机处理等工作,对各村基金收支和村民补偿的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乡镇、街道在收取个人统筹金、信息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正确地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信息报县合医办,杜绝发生信息的漏报、错报等情况,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纠纷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工作考核。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二)本县户籍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可到原户口转出地参加;

(三)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

(四)县外农民与本地农民结婚,因故未能把户口迁入,也可因本人要求参加合作医疗。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病种医药费的补偿;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

(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用;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统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社会各界应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逐步调整。现按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整户为单位缴纳个人统筹金,每人每年40元;

(二)按实际参加人数,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三)五保、低保农民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子女年龄14周岁以下,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补助50%;

(五)参加无偿献血的村民,免缴其本人一年度的合作医疗费用,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献血基金支付;

(六)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统筹金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补偿待遇。一旦停止个人统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收缴农民个人统筹金,经费实行一次性限期收缴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应按规定地点、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整户为单位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补办或退办参合手续。

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年度,与自然年度接轨。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时间为20*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个人统筹一年半,一次性收取60元,20*年6月20日为个人统筹金入库截止日。

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把统筹金缴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基金有结余时,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限于按规定缴纳了统筹金和享受优惠待遇的对象,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一般疾病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有效医疗费用的补偿。

下列情况不列入有效医疗费用:

(一)自购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怀孕、保胎、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参加对象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参加对象因自杀、斗殴、酗酒、欺诈、犯罪等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六)国家规定的自费药费用;

(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项目。

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采用起付标准、分段补偿和补偿额封顶的办法。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为零起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为500元(含500元),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采用多次住院,分次补偿,各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加、分段,然后按比例计算补偿值的办法。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第一段:500元以下的部分,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补偿1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补偿;

第二段:500元至5000元以下的部分,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补偿3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20%;

第三段:5000元至15000元的部分补偿35%;

第四段:15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补偿45%;

第五段: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补偿35%;

第六段:35000元至封顶的部分补偿25%。

住院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设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一般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为推广中医中药,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中药饮片、针灸费补偿30%,其它门诊医疗费补偿20%。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门诊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八条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规定特殊病种为以下六类: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血友病门诊治疗。以上六类疾病的补偿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在本县乡镇、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选择门诊医治。

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可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自主选择在县内各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疗单位出具转院证明,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特殊情况下,经县合医办批准同意可转到因病所需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外出期间突发急诊,可在外地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县合医办审批同意和外地急诊的医疗费,凭审批意见或急诊住院证明,将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作为其有效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特殊情况下,未经县合医办审批同意,在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将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40%作为其有效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在不符合定点要求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不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一人一帐,凡符合支付条件的,参加人员即可申请补偿。参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相应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的正规住院发票、明细总清单、病历卡、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卫生局应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补偿的;

(二)冒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就医、补偿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第7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规划布局、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床,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诊病登记、处方取药、收款有据、收支立帐。

第十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山东省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方具备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总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第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村卫生室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医生必须具备 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二)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村卫生室须配备一至三人,卫生院医疗点须三人以上, 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药品统一招标配送及最高限价规定,承诺按 一级医院收费标准80%收费。

第8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2010年,从21个统筹区当年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来看,有12个统筹区出现统筹基金负结余,基金出险率57.14%,但是,从全省的角度来看,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分配68394.04万元,统筹基金支出68038.92万元,基金略有结余,符合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因此,统筹层次过低,会造成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下降。2010年海南省共有188家医院、10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个街道卫生院、305所乡镇卫生院、24所妇幼保健院,这些医疗机构中,绝大多数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海南新农合累计受益696.74万人次,新农合经办机构在编(在岗)人员121(151)人,1年365天人均审核160(127)人/天,如此庞大的单据审核,无疑会加大基金流失风险;另外,统筹区外就医给单据审核带来较大困难。目前,海南省新农合属于市(县)级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及待遇给付均存差异、统筹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降低、参合农民统筹区外就医人次不断增加、核保审核难度加大、参合农民疾病经济负担正在加重,这些新问题严重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就医效率[3],新农合发展遇到制度瓶颈。

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必要性

基于海南省新农合实际情况,结合医疗保障制度发展规律和特征,只有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才能逐步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1满足参合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对健康的关心与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变化时,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收入越高,对卫生服务需求越多[4]。2011年,海南农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较2003年人均2588元翻一番;参合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不断发生变化,参合农民更倾向到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就诊。2011年,新农合县外就医住院5.36万人次,住院费用总额6.27亿(实际补偿2.54亿)。由于海南省三级医院主要集中在海口(6家)和三亚(2家),提高统筹层次后,参合农民在省内就医会更加方便、费用结算也更加快捷。

2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外出务工成为目前农村富余劳动力获取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海南经济成带状分布,海口、三亚、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较好,而西部和中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对较低。现有的新农合统筹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跨统筹区流动人员就医选择。省级统筹的实施,可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损失,增加经济收入,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3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提高参合农民健康水平

医疗卫生资源往往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镇、人口密集的地方,由于行政区划的存在,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卫生资源也相对分散,处于市、县行政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相对较差,影响到参合农民健康水平。由于受新农合转诊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等的限制,处于市、县行政区划分界线附近的参合农民,更多的时候会舍近求远,选择统筹区内就医,从而耽误治疗时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省级统筹的实施,有助于打破医疗机构行政区划束缚,更好地为全省参合农民服务。

4扩大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降低疾病经济负担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11年,新农合住院264037人次,住院医疗总费用138772.19万元(实际补偿68041.45万元),人均住院费用5256元(人均补偿2577元),实际住院补偿比49.03%。在人均纯收入6977元的情况下,显然补偿比偏低,参合农民可能因此而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怪圈。如果实行省级统筹,人均实际住院补偿至少上升10%;另外,就医还有门诊补偿,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5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新农合制度良性发展

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合作是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根本保障。2011年全省828.7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91.1万人(参合农民485.4万),占总人口的59.25%。2007年,海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以区域统筹区(海口、三亚、其他市县)的形式出现;2012年1月1日起,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级统筹。而新农合经历了10年的发展还停留在市(县)级统筹层次,与另外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拉开了差距。实施省级统筹,能够缩小与另外两项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推进新农合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衔接,为适时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作铺垫。

海南省新农合实施省级统筹的基本条件

海南省建立新农合省级统筹必须实现“四统一”,即“经办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目前海南省新农合已经具备了省级统筹的基本条件。

1稳定的参合率,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前提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集合资金减少或弥补参保成员的经济损失。2012年,海南省参合率达到98.17%,累计筹集资金13.7亿,这也是海南省连续2年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高位水平。较高的参合率,一方面表明新农合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是新农合基金稳定来源的重要基础。

2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基础

目前,海南省已经打造起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信息处理平台,替代了原来“各自为政”的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局面,已经形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经办管理效率。

3良好的经济发展,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保障

良好的经济发展是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各级财政源源不断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公共事业的发展更是需要强有力的经济作后盾,就当前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而言,离开省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与保障都是难以想象的[5]。医疗保障事业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更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近年来,海南凭借良好的经济环境,保持高速发展势头,GDP增速超全国水平(表1)。海南省近几年GDP增速相对稳定,且增长后劲十足。随着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就可以拿出更多的专项资金改善、并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待遇水平,让老百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稳定的经办队伍,是新农合省级统筹的关键

新农合经过10年的发展,经办队伍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稳定到稳定、从无经验到经验丰富的发展过程。2010年、2011年海南省新农合定编人数稳定在121人,经办人员大多是从新农合试点开始一直工作到现在,对新农合的经办管理具有相当的水平和经验。

第9篇: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范文

一、基本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我县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我县农村公共卫生状况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和卫生事业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2、具体目标:以乡镇为单位,到*年和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1、服务对象: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我县的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和外来流动人口(指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下)。

2、服务内容:现阶段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十二项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机构职责

1、卫生局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业务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有关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建立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能力;对项目工程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对项目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整理、收集和汇总、上报项目工程的资料、信息。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健康教育、儿童免疫规划、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精神病人的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质检测、除“四害”等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处置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工作中的孕产妇与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普查、婚前医学检查等保健工作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5、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内健康卫生知识普及、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与报告、新生儿免疫接种与疾病筛查、就诊孕产妇登记建卡与报告、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追踪管理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下同)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确定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向辖区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组织对责任区工作督查指导和考核,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辖区责任医生工作例会,听取各责任医生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帮助指导责任医生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工作信息。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为农民家庭实行健康教育、体格检查、社区巡查和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并分步建立动态健康档案;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分别提供系统保健、预防接种、妇女病检查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对农村结核病、爱滋病、精神病和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患者进行社区管理;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检查。

7、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人口出生死亡、流入流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改水改厕等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单位做好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与措施

1、建立健全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

乡镇卫生院与乡镇防保站、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员,以乡镇卫生院为龙头,整合乡镇预防保健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推行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人口每1000-2000名农村居民(或1-3个村居)的标准,确定1名责任(驻村)医生,使每个农民家庭都有自己的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与服务对象一对一的亲密关系。

乡镇卫生院负责各自辖区责任医生的聘任,责任医生原则以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为主,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为辅,如果单位现有卫技人员不够,可以公开向社会招聘或委托社会素质好的执业(助理)医师,充实社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

(2)具有注册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

(3)在本县注册的执业护士。

责任医生做到定期家访,平时有求必到,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每月有7-10天时间在责任区服务,按时参加卫生院召开的工作月会,及时向卫生院汇报、分析责任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要有专门的服务日记,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建立起动态健康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不同健康状况人群实行分类归档,重点对结核病、爱滋病、肝炎等传染病和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分类管理,制定个性化治疗和健康促进措施,真正使农民的健康档案成为实施健康促进和提供服务的有效载体;协助预防保健人员做好计免、妇保、儿保工作;配合协助卫生监督员对“五大卫生”的监督管理;宣传发动组织责任区村居开展改水改厕、除“四害”、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运动。

责任医生个人照片、通讯联络方式、免费服务内容和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及基本职责向责任区居民公布,做到人人认医生,医生识人人。责任医生基本职责:

(1)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检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

(2)建立和管理责任区内所有家庭的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肿瘤等重点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及传染病等,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4)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饮水卫生检查及管理;

(5)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村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卫生检查与评比活动;

(6)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发放健康处方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7)按照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项目,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上门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2、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采用多种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担任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施“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改革用人制度,推行人员聘用制和人事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实行档案工资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在核定的分配方案范围内,可根据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自主确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分配,并向社区责任医生和业务技术骨干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3、加强乡镇卫生院硬件建设

按照规范化标准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水平。

4、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合格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努力开展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连续、有效、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向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5、加强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队伍建设

严格农村卫技人员的准入与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卫技岗位上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逐步分流、清退。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人员比例。强化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引导有资历的医生通过培训转型为全科医生并参加全科医生职称晋升,严格执行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至少每5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常见病临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为主。使乡、村两级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处理直接面向农民的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6、规范预防接种保健工作

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疫苗,规范预防接种行为,预防接种点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其中规范接种点达到50%以上,积极创建示范接种点。

实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预防接种点定点接种制度。偏远山区、学校可以按照程序到现场定点接种。

社区(驻村)责任医生一般负责组织工作,偏远山区可以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村卫生室或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负责接种。

7、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

县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就诊的孕妇资料,应当及时转到辖区卫生院,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力争提高早孕建卡率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率,重点落实外来人员、经济贫困地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妇女、儿童系统管理技术服务应当由妇产科或者妇幼专业医生承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协作。

儿童体检与预防接种结合起来,在预防接种的同时开展儿童健康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8、加强健康档案管理

充分利用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等资料,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发现的健康问题和存在的行为危险因素及时采取干扰措施,重点开展吸烟、饮酒、不合理饮食、体力活动等的干预指导。对查出的精神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病人,落实随访,要求每年分别达到4次以上。

9、突出重点疾病管理

结核病管理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艾滋病病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羁押的吸毒、等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筛查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放置进行监督检查,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系列工作。

10、强化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县政府“食品药品安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卫生监督职能任务;全面加强对食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相关卫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11、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发动与指导卫生村镇创建活动;结合“千万农民健康饮水”,积极引导农村开展卫生安全改水;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教育基本做法:

(1)建立纵横向健康教育网络,各村居、单位有专(兼)职联络员;

(2)建议乡镇政府村村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刊出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由各乡镇防保站提供;

(3)责任医生上门宣传,户户发放宣传资料;

(4)各村居每年举办一期健康知识培训或讲座;

(5)结合每年不同的卫生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6)督促指导每所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12、落实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与公安、人口和计生、教育、人事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掌握流动人口服务对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把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把来自本乡镇辖区以外本县内的流动人口纳入本乡镇常住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做好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

13、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表工作

报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报表内容见附件二):

(1)县疾控中心做好全县健康资料户覆盖率、计划免疫接种率、肺结核病规范管理率、精神病人综合管理覆盖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到位率、疫情和突发公卫事件规范报告率、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和重点传染病监测合格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2)县妇幼保健所做好全县儿童系统管理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和妇女病检查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3)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县从业人员体检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4)乡镇卫生院做好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及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5)财务科做好全县专项资金使用的统计和上报;

(6)县爱卫办做好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的统计和上报。

局有关职能科室各自做好报表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与核实。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由医政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统计由局财务科负责;其他的由局卫生监督科(爱卫办)负责。

报表上报时间:有关单位和局职能科室在每半年度结束后4日内上报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考核办法

建立县、乡二级量化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每半年组织检查、绩效评估,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1、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价

卫生局制定对38个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组织形式(另定)。

2、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考核评价

农村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细则由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根据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责任医师的考核细则。

对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的结果与年终经费补助挂钩。

六、奖惩机制

卫生局设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奖励资金。对考核分名列前若干位的乡镇卫生院极其领导给予经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暂定小于70分)的,在全县卫生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告诫、降职、免职等处理。

七、项目经费补助

卫生局拨付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经费:根据卫生局抽查考核最后确定的得分情况,结合服务人口与区域差别拨付项目工作补助资金。

各乡镇年补助经费=服务人口数×乡镇补助标准(见我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考核得分(%)。

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经费补助:每位责任医生年补助经费=每位责任医生服务人口数×责任区补助标准×责任医生考核得分(%)。

责任区补助标准由各自乡镇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是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重要举措,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取得实效。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涉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本细则作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单位之间还要密切配合,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助,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