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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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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

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各国的重点研究方向,甚至很多经济学家也开始注重这方面的研究,从而涌现出了所谓“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以及“新古典学派的养老保险理论与学说”。目前,从世界各地所奉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讲,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国家型(瑞士和瑞典等)、投保资助型(德国和日本等)以及强制储蓄型(智利和新加坡等)三种养老保险模式。而在现有的这三种模式下,第三种模式即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脱引而出,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注意,而我国采用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储蓄积累型保险模式来解决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问题。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地区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养老保险领域,旧有制度已经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一种新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横空出世且得到初步的发展。国务院在1991年1月做出决定,希望通过民政部来筛选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来试点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2月,民政部就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来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的进行。次年1月,民政部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正式下发至全国。经过7年的努力,到1998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了一定的进步,参保人数达到8025万人,储蓄险金166.2亿元。同年,国务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物交由劳动保障部负责,但因为对社会保障网络的缺失,使得这项工作一度处于滑坡阶段,而当前的情况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停顿不前,某些决策者甚至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信心缺失,也由此产生出了诸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不足、法律保障需要完善、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不乐观等的一系列的问题,致使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言无任何可持续性发展。

二、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方式

我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想要很好的发展就必须从制度安排上为其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这其中囊括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完善,搞清楚到底是归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还是归民政部门管理的问题;通过加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要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来统筹规划经济发展与农村地区居民养老的基本情况,科学的拟定养老保险费率;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是储蓄积累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要为每位参保的居民设立独立的账户,将个人缴费与国家的补助以及储值的增值部分均计入其账户名下,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秉持谁负责谁完善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接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事物,就要负责完善其服务网络,从而更好地为农村地区居民的养老服务,使制度能良好运行;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其他的社保项目要积极配合其发展,因此,其他的农村社保业务也需要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配套施行。

第二,要想方设法地确保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以此来消除参保村民的猜疑,实现对村民的承诺,树立威信与公信力。它包含: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其当年的人均纯收入的特定比例来执行,从而确保险金的筹备与未来村民养老的基本需求相均衡;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部门分别设立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这些部门来专门负责险金的投资和运营,从而规避了基层部门管理及运营中发生的种种问题,诸如储蓄规模小以及投资渠道少等,国家理应不断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路径,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储蓄和国债等形式,甚至可以尝试将部分资金流向金融债券、资本市场以及抵押贷款等;在我国发展前进的历史上农村居民通过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及工农产品不等值等方式为我国做出过非常重要的贡献,因此,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国家经济实力的切实增长,应该在农村养老保险金方面对农村居民予以适当的补偿;我们理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的双重效应,制定出对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偿机制,以抵消物价上涨使险金价值贬值的风险,确保政府对村民的承诺,使农村居民参保后的老年生活质量不致下降。

第三,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社会”,即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显著,由此导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在社会养老方面的巨大差距,所以,我们一定要按部就班的将城镇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衔接以兼顾城乡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逐步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的社会养老机制。

三、总结

第2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筹资增长

[中图分类号]F81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2-0080-07

一、研究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机制仍沿用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方式,即采用了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缴费的筹资机制。其中居民个人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主体,目前缴费方式为个人定额缴费,即个人可以从多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通过对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的筹资机制仍存在问题,筹资标准过低,缺少必要的筹资增长机制,待遇保障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照此下去,若干年后领取待遇2元养老金的情形可能重演。2014年初的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81元。2014年7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上调15元,据专家测算,预计使居民养老待遇达到月均100元左右,即便如此,居民养老待遇甚至无法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拟,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所需。显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以“保基本”为待遇目标,现行个人定额的缴费办法难以达到“保基本”目标,而要实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就需要建立随收入增长的适度水平的筹资机制。因此,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对于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综述

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都普遍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与我国的情况是不同的。国外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比较丰富。约翰•迈尔斯、保罗•皮尔森(2004)从新古典角度分析了公共养老金的改革路径。认为不断增长的养老金以及筹资分配养老的方法,都与推动养老金改革问题息息相关[1]。埃斯特•詹姆斯(2004)深入研究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影响因素,认为在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多种因素中,政府制定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设计非常重要[2]。JohnGiles和DewenWang认为扩大覆盖面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险政策的首要目标,应当把社会保险扩展到城市个体户和小型企业的雇员[3]。LinHung-Yang(2011)认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在消除老年贫困方面的作用还较弱[4]。国内关于筹资机制或筹资模式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对于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较少。针对“新农保”的筹资机制研究,王翠琴,薛惠元(2010)根据通过构建新农保替代率精算模型对新农保替代率进行实证分析。在个人缴费方面提出: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的标准;参保时间要早,参保年限要长;引导农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较高标准的缴费档次[5]。黄锦英,罗倩倩(2011)运用精算模型,对“新农保”替代率进行计算,得出在现行制度下新农保替代率水平较低的结论,新农保替代率的高低与个人缴费档次、缴费时间成正比例,提出应该提高现行缴费标准,实行比例缴费制[6]。戚晓明,周应恒(2013)基于山西省的试点调查数据,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存在着个人缴费方式、集体筹资模式、政府激励性政策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采取费率制缴费方式、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功能以及改进制度中的激励性政策等措施来对筹资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7]。针对城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黄晗(2012)运用各省最低工资标准来衡量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标准,并对个人及财政的供款能力作了分析和测算,结论发现我国目前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都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提出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替代率[8]。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卢昱昕,万磊,石玉建以西南某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为样本,通过精算方式分析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水平应该达到的合理替代率水平和财政对养老金水平的支撑能力,提出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查财政支出、增加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中的作用等政策建议[9];温海红,师山霞,李瑶(2014)基于陕西省三市的调查数据,采用多元回归法和和方差分析法,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养老金待遇水平、政策宣传情况、政策满意度对缴费水平具有显著性的影响;提出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等建议[10]。从目前学者的研究中发现,对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机制,多数研究的结论表明筹资机制普遍存在缴费水平较低、缴费模式需要完善,而对于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研究较少。

三、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现状

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仍沿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模式,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的三方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的制度设计如表1所示。

四、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合并后,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缴费水平,将原来设定的“新农保”的5档和“城居保”的10档,统一归并为12个档次,同时把缴费档次的增设权交给各地区人民政府,满足了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参保人自由选择档次缴费的需求,大大增加了缴费档次设定的灵活性,因此,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着更加深远的公平意义。但是,由于合并后的制度筹资机制及待遇计算方式从根源上来说仍沿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方式,所以其筹资机制及待遇水平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个人定额缴费方式易产生对低档次缴费的倾向性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定额缴费的方式。定额缴费方式的优点是缴费数额为整数,便于居民理解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操作简单,比较直观;缺点就是缴费调整缺乏灵活性,无法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筹资增长机制。有研究表明,一方面,由于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缴费水平也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居民对现行政策未来走向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即使有一定的缴费能力,也会倾向于选择较低档次进行缴费。戚晓明(2013)在对山西省6个试点区县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参保农民中,约有44.8%的农民选择了200元的缴费档次,约有36.5%的农民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600~1000元没有农民选择。可见,农民还是主要选择较低的档次进行参保。

(二)个人定额缴费换算后的实际缴费率较低

按照现行政策,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缴费档次。如果利用低缴费档次(如100~500元)和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可得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率是很低的。此处选择首都北京、中部省份河南、南部省份广东、西部省份甘肃和北部省份辽宁五省份进行举例说明。由表2可知,对于1~5档的缴费档次(北京为3000元以下)占到这些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均低于8%以下(此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率8%相比),辽宁的第5档500元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广东省的第5档60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虽然部分地区较高档次的缴费率较高,但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约40%以上的居民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较低的缴费水平必将导致将来的保障能力有限。

(三)低缴费水平将导致该项保险制度保障能力受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高低直接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根据制度规定,参保人群的缴费标准分为几档,而对于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都选择了低档次的缴费水平,个人缴费少则政府补贴少,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不足,难以负担居民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将个人缴费从100元到2000元设为12个不同的档次,按年缴费。倘若一个45周岁的参保人,每年缴费200元,加上政府每年30元的补贴,60岁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额为(200+30)*15/139=24.8元(国家规定60岁退休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若每月国家的基础养老金为75元,则每人每月可领取75+24.8=99.8元的养老金(此处忽略利息和逐年复利);如果以每人每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若提至60元,则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135.4元养老金。另外,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城乡居民养老金月人均81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73元、203元。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显然比城乡低保水平还要低不少。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参保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很难保障其生活所需,无法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而长时期国家没有调整最低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机制难以建立,都将使该项制度的吸引力减弱。另外,个人定额缴费的方式使得今后各缴费档次的调整工作比较麻烦,难以进行计算和预测,由于全国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不同,调查过程中会出现多种标准,不利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四)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个人

定额缴费制不具有普适性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前,我国已有广东、福建、江苏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国发[2014]8号文印发至今,各地也陆续开始进行“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工作,之前已经建立统一制度的省份有的也进行了微调。各地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参保对象、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方式设置以及养老金给付条件等方面都实现统一。如参保对象都不再进行城乡户籍的区分;个人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同时政府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贴,多缴多补,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参保人积极性;养老金给付条件也较统一,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原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如果采取一样的缴费档次,将导致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和待遇水平产生巨大差异性。例如,在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缴费方面,除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市外,河南、广东、甘肃和辽宁四省份所设置的缴费档次基本相同,而四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尽相同,倘若在四省份均选择档次为100元的最低档进行缴费,四省份的每月基础养老金确实也有差距,但差距不过几十元,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额计算方式相同,因此,在上述四省份最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所差不大,但是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实相差较大,这样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个人定额缴费制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适性。

(五)政府补贴的激励性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关于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根据现行规定,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对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不高,不同缴费档次的补贴差距并不大,不能有效吸引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根据相关调查,参保居民主要还是选择较低的档次进行参保。在政府补贴方面,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一律补50元,这种梯度式的相差甚小的补贴方式显然在农民选择支付档次方面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几十元的政府补贴差距,相对差距几百元的个人缴费额而言,显得微不足道,而且超过一定的缴费档次后,政府补贴数额也不会相应增加,这样就会使得部分居民不会选择较高档次进行缴费,因此,反而带来的间接结果就是非公平性。越是富有的人获益越大,越是贫穷的人获益越小。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测算过程

(一)首先,应明确“保基本”的待遇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目标应是“保基本”,即保障待遇领取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目前,在专家学者进行的各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的研究中,对于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标准,比较常见的有三类:①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②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简称“低保”)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③利用恩格尔系数确定食品总支出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以此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对于这三类“基本”标准线而言,低保标准线相对较低,个人建议以低保水平作为“保基本”的待遇目标较易实现。

(二)其次,应变个人定额缴费制为个人按比

例缴费制,并确定缴费基数鉴于目前个人定额缴费制的种种问题,建议改进为个人按比例缴费制。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国家统计部门开始首次开展城乡一体化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不分城镇和农村,而采用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指标,因此,可以以每年统计部门出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作为缴费基数,以保证将来领取的待遇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为原则,经过测算来确定最低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可以分不同档次,最高档次的确定需要对居民个人筹资能力进行测算。这样,每年的缴费标准可以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进行调整,同时低档次比例缴费也可以保证最基本生活水平,高档次比例缴费可以在“保基本”的基础上,提高居民老年的生活水平。

(三)最后,确定个人按比例缴费的合适比例

“保基本”的待遇目标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后,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个人按比例缴费的比例。测算过程如下:1.假设参保人2014年为30周岁,并开始参保,缴费年限为30年。即30年后,即2043年开始领取养老金。2.缴费基数确定通过对2000~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③(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做回归分析,选择拟合度最高的回归方程,预测30年后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按照城乡一体化统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这里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取平均值,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结果如表3:3.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中提到,自2014年7月1日,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2009年的55元提高至70元,提高幅度27.3%,这里假设国家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每5年增长27.3%的调整机制进行增长,则30年后预测的基础养老金为233.94元。4.待遇领取目标设定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采用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里的待遇目标设定为30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累积额除以计发月数后,加上基础养老金,使每月的养老金待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2000~2012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数据④预测30年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根据2006~2012年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④预测30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预测结果见表4:5.个人账户累积额的测算对于个人账户累积额的测算,可以将缴费比例作为一个浮动值,这里有两个假设:①假设政府补贴为60元/年,不考虑政府补贴的浮动和集体补助;②假设每年定期利率为3%;在此前提下,经过测算,如果将个人缴费比例定为15%,则2043年,个人账户累积额为460285.53元,除以计发月数139,并加上基础养老金,204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3545.35元/月,此待遇与上述预测的204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3560.53元/月)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3391.1元/月)。关于个人账户累积额及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预测表见表5:

(四)结论

经过以上测算可知,如果参保人从30岁(2014年)开始参保,缴费满30年后,于2043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每年个人缴费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当缴费比例达到14%~16%时,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从而实现“保基本”的待遇目标。目前,全国各地由个人定额缴费换算后的实际缴费率大多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有些甚至不足2%,自然无法保证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将缴费比例作为自变量,将预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作为因变量,两者的关系见图1: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是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相关联的。养老金水平调整应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经济的增长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正常调整机制,使居民基本的养老水平不降低,这样养老金才具有稳定的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能力。

六、其他政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补贴水平

由上述测算得出,要想保证居民养老金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持平,个人的缴费比例需要高达15%左右,该比例就目前的缴费水平来看相对较高,对于参保人来说无疑会增加经济压力,当然测算过程中假设政府补贴水平不变,如果政府每年能够相应增加补贴水平,必然会降低参保人的缴费比例。因此,要保障基本待遇水平,还应随着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补贴。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参保人数有限,且均为城乡非从业居民,收入来源较少,缴费能力较低,政府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并不会给财政造成过多的支出。

(二)明确集体补助细则

关于集体筹资,虽然中央已给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轨过程中,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于如何理解“有条件”并没有给出详细规定,这样会导致有经济实力的地方政府或村集体能补而不补的现象。因此,应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于《意见》中无法明确的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建立合理基金投资运营渠道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完全是实账运行的,因此,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和升值非常重要。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参考每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的,并无其他投资增值渠道,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基金投资运营渠道,尽快出台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做好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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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JohnGiles,DewenWang.SocialInsuranceCoverageinUrbanChi鄄na[EB/OL].(2012-05-28)

[4]LinHung-Yang.BenchmarkingOutputsofPensionProvisionsinChina,HongKong,SingaporeandTaiwan:ASmogApproach[J].AsianJournalofSocialScience,2011,39(3).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实证研究[J].西北人口,2010(5).

[6]黄锦英,罗倩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精算分析[J].屮州大学学报,2011(5).

[7]戚晓明,周应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基于山西省的试点调查[J].江苏社会科学,2013(4).

[8]黄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的测算与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4).

[9]卢昱昕,万磊,石玉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精算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3(4).

第3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

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

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缴清。

第十五条(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和证件)

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部分的标准,由各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拟定,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执行。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统筹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九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包括辞职、离职和开除)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一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具体年龄,由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月养老金的确定)

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者,可以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承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用途和扣减方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继承)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没有或者无法认定继承人的,此项余额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养老补助金领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本办法实施以后,乡如需调整养老补助金的领取人员范围或者领取标准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且必须相应调整从集体积累中提缴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与养老补助金领取办法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以后,凡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的月养老金中,根据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额所确定的金额,低于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当年月养老补助金领取标准的,可以先按照当年月养老补助金的实际领取标准计算月养老金,再按照个人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养老金所需的补差资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生存复核)

承办机构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生存复核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对无故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劳动者迁出现所在县,或者因就业情况变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如无法转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退给本人。

本市城镇企业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农村帮工,合同期满回本市农村并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将其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转入其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级管理,并逐步向县集中、统一管理过渡。分级管理的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基金的解缴)

乡承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解缴县承办机构。逾期应当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计息增缴,增缴部分从乡承办机构的管理费用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周转资金的计息)

乡承办机构用于当年按月支付养老金等的周转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性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必须委托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增值收益率)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应当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当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三十五条(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乡人民政府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运营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积存以及运营等情况报告市、县民政局,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管理费用)

承办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分级使用。

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税收优惠)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章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争议裁决)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裁决。

发生前款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核查)

劳动者或者单位可以向承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承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滞纳金)

承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滞缴天数每天增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

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县民政局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个人不缴、少缴行为的处理)

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他养老待遇;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承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县民政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县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

第4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就要不断地完善,以通过塑造优良的人口环境促进人口良性发展。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社会,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极深。人口老龄化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障的压力是极大的。如果养老保险制度没有跟得上时展,就意味着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滞后性。人口老龄化属于世界性问题,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就更需要直接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全面掌握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从中分析城乡差异,并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基本的判断,基于此而对人口老龄化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评估。从中可以明确,中国的社会发展结构受到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极深,加之多元文化渗入,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才能够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并推进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改革现状

1.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改革,至今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实践,期间不断地摸索着,并落实到实践中,对于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已经形成了社会统筹结合个人账户的资金筹集方式。[1]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中国的养老保险现状日趋严峻,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为继。目前退休人员的劳保保障,特别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启动,养老保险功能日趋退化。这就需要从中国发展实际出发,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问题展开研究,思考社会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

纵观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自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中国的养老保险不断地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从1951―196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66―1976年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发社会问题而遭到破坏;1977―1992年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到恢复期并根据社会发展形势而不断地调整;直到1993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改革和创新。从中可以明确,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每一个阶段都与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且符合中国国情。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原初的养老金计算方式,采用了社会统筹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模式,逐渐形成了中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现状

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地改革,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形式,构成了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即为国家统一养老政策下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满足广大的退休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广,包括所有的单位职工、个体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职工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属于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形式,是职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自愿参与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可以与企业的养老保险相结合,有助于激发企业职工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所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基于国家有关政策而建立起来的,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准。

中国自2014年以来,开始启动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提出了改革方案。其中所涉及的敏感问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制度并轨的改革方案。养老保险改革严格按照“一个统一”的原则的同时,相关工作的展开要确保“五个同步”:其一为养老保险制度与工资制度同步;其二为机关与事业单位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同步;其三为待遇调整与计发办法之间要保持同步;其四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与职业年金的建立同步;其五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同步。[2]

2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源以及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2.1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源

中国人口老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的育儿费用比较高,人们的生活压力比较大,且快节奏的生活,导致生育率有所下降,甚至在中国的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的丁克族;二是中国的医疗科技水平发展比较快,加之现代的医学知识传播途径很多,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都很懂得自我保健,使得中国的人均寿命有所延长;三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了多年,虽然成功地降低了人口数量,同时也出现了老年人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增多的现象。[3]

2.2 中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

中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性问题就是养老问题。中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到城市,这就使得原有的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现代的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针对中国的养老问题加以解决,但是依然存在着矛盾,并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人口老龄化给政府规划养老的能力以考验。养老已经不仅仅是养老金问题,还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证、家庭护理等各方面。按照养老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未来的养老就是社会养老,使得原有的家庭生活保障模式被打破,养老问题由政府来解决。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中国政府很显然也是力不从心的。

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使得中国的家庭趋向于小型化,多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使得农村人口数量降低。农村居民到城市中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自己有更好的发展,最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养老问题。[4]之所以中国处于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而出现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主要还在于养老服务队伍的服务水平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之业务能力有限,使得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较低,特别是对老年人的健康护理,很难从专业的角度达到老年人以及家属的满意。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并着眼解决的问题。

3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不断地改革和发展,面临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加之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期间所存在的各种遗留问题,使得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面临着发展困境。

首先,中国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虽然中国政府将养老保险的覆盖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但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却依然很难。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的养老保险在全国的覆盖率还不到40%,很显然这个数据无法证实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着保障功能,也使得社会保障难以满足中国社会发展需要。随着2009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使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举步维艰,在规模化发展的同时,很难将具体工作落实。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面对养老保险缴费的负担,使得一些人员开始退保。

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统筹规划。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情况来看,由于采用了分级统筹的方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缺少风险抵御能力而导致基金严重流失。[5]养老费用存在着地域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养老金数量分配不均。对于经济发达城市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尚存在结余,但是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会存在保险金缺口。一些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由于这些流动人口会缴纳养老金,而并不会在那里养老,就会使得该地区的养老金比较充裕。这样就会导致养老金发放不均衡,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人口流动快,养老金就会越多,而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缺乏流动人口,就会导致养老金发放困难。

最后,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效率相对较低。中国自2010年以来,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积累的养老保险金就已经出现了超过1.5万亿元的结余,但是这样庞大的数字并没有落实到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现行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金,账户多为空账,而且按照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的20%足够支付两个月的费用,用于存入银行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部分则占80%。随着银行利率的降低,使得养老金结余贬值,难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就会给国家养老保险带来负担。

4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4.1 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结构上来看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性,不仅对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还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应对目前的中国老龄化问题。[6]为了推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中国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划入到社会统筹范围内。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着养老保险制度新旧交替问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旧的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转轨的过程中,就会存在利益上的矛盾,要实现平稳转轨,还需要一个过程。面对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调整,将实施工资改革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进行,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过渡,快速进入到正式实施的轨道。

中国的另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了让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中国为农村居民启动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在近年来的实施给农村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要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划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范畴当中,还没有具体展开。中国城镇化发展,加之中国农村正在走新型农业发展道路,很多农村地区已经逐渐向城镇化转变,居民的生活社区化发展。这就需要农村保险制度继续推进,逐渐融入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范畴当中,首先从养老保险制度上实现城乡平等,以使得相关的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参与养老保险的居民,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可以在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转换,以利于农村居民到城镇就业时养老保险的衔接。

4.2 对养老保险制度要实施统一化的监督管理

中国进入法制化社会,虽然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并在法律范围内诉诸了关于保障基金的征收以及使用的问题,但是,很多相关内容都没有在法律的层面细化。这就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机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都可以从各自的管理职能出发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启动和应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7]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小组,采用问责制的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流动。随着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到实践工作中,就会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在使用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散处理,降低基金投资的缝隙率。此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使用,还要基于法律规定而由专业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行,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4.3 从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和家庭保障的融合

中国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保险工作日渐重要。要确保中国人口结构合理,就要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将养老保险制度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家庭保障相融合,使得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与家庭养老保险资源相匹配,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更为顺利展开,才能够促使中国的养老保险更适合中国的社会发展道路。政府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调控者,要从统筹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家庭保险与社会保险整合。这就需要从道德的层面强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提倡中国家庭和谐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同时还要从政策上强调,从政策上完善家庭保障制度。此外,还要发动社会力量,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老年人群体,伸出援助的手帮助老年人,以缓解社会养老保险的压力,特别是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到位,有助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中国国情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4.4 高度重视商业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发展形势相比存在滞后性,这就形成了目前所必须面对的公民养老问题。虽然采用了立法的手段,但是由于区域差异和不同领域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使得养老保险体系系统化运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关键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进入到攻坚阶段,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问题,可以通过倡导养老保险制度多层次展开。养老保险水平要建立在国家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上,在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要将商业保险融入其中,鼓励居民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虽然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中,商业保险所能够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应该建立保险政策环境,优化商业保险制度,以促使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业务上多开通老龄产业,将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以通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使得中国的养老保险多层次展开。

第5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 会计核算 企业

社会要实现发展与进步,就不能离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养老保险不仅关系到老年退休职工生存的状态,也影响到现代企业改革的进程,因此必须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但是,要突破目前国家包办福利的现状,并建立起社会福利由社会负责的全新体制;还需要一定时间,并需要将一些问题解决,特别是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问题。对此,本文研究了养老保险在企业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以供参考。

一、对养老保险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模式

目前,企业对养老保险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模式共分为三种。第一种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两者相结合的保险模式。由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一起共同承担保险费用,在缴费比例方面,用人单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20%,而职工应缴的比例应为所领工资的 8%,社会统筹的部分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其余部分则归入到职工个人的账户当中。第二种模式为企业年金模式,即养老保险金由企业负责补充。此类模式建立在企业加入国家保险的前提下,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对基本的养老保险模式进行补充。在此核算模式当中,管理及运营年金的方式为市场化,个人账户为完全累积式,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以及职工、单位共同缴费组成了养老基金。建立企业年金能够使退休职工生活的水平得以提高,并能够满足其高层次需求。近些年,企业年金规模得以不断扩大,实现了消费资金与储蓄资金间的转化。第三种模式为个人储蓄模式,个人投入一定保险基金,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个人养老保险。

二、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当中出现的问题

1、在当前的核算体系当中没有纳入欠缴费情况

当前,我国设计养老保险核算体系时,应用的理念类似于会计预算体系。核算保险基金时,实行的制度为收付制,并将借贷法以及记账法作为会计的记账手段。此类核算方法具有操作简单的优点,并可以将现金流量以真实客观的方式反映出来。但是运行基金而得到的结果,却不能在现行体系当中得到有效反映,控制债务以及债权的能力显得相对不足。一旦企业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或经济效益下滑等,将可能导致未缴保险费用的现象;但是在现行核算体系下,收缴养老基金时社保机构建立基金入账的工作,只能在收到实际养老费用时才能完成;因此,就比较容易出现应收未收的现象,导致欠款的形成,而相关机构只是将欠缴数记录于辅助账上,并没有将其纳入到核算体系当中。

2、设置相关会计科目时,没有考虑到实际需求

在负责养老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当中,保存了参保账户养老基金储存额信息,主要有缴费本金以及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等;但是另一方面,参保人独立的核算科目尚未建立。在保险基金的收支方面,目前设置的科目只有基金收入以及基金支出,为没有将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两者区分开来。在结余保险基金时,只有笼统结余数,但是具体结余数却不能明了。

3、结余保险基金的方式与结果不准确

相关条例规定,在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参保单位需要按时按量并通过货币形式进行缴纳;在发放保险金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能够按时按量并通过货币形式进行发放。由此可以发现货币形式为收支保险金的主要形式,实物收支却没有得到实现;此外,还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企业将实物资产作为欠费的抵冲,这对于结余方式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在养老保险金的结余核算的当中,没有充分反映实物结余。

4、核算个人账户时,工作较为混乱

在对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进行核算时,目前的核算体系存在一定缺陷,表现为能够明细核算个人账户具体的情况仅限于部分地区,在实际核算当中,有大量个人账户以及统筹基金被以混合的方法进行核算,而且许多个人账户当中的养老资金被用来弥补统筹基金当中所出现的缺口,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入不敷出,在单独核算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时,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

三、完善企业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对策分析

1、做好个人账户记实工作

在日常工作当中,会计人员应不断总结会计核算经验,并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建立起能够实现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实现记实的核算体系,以保证核算个人账户时可以全面化以及规范化。可在会计科目当中增设关于个人账户方面的信息,如基金信息、养老金信息、转移收入信息以及转移支出信息等。为了能够对个人账户当中的核算信息进行系统汇集以及全面归类,则应建立起个人账户当中的明细账查询机制以及总账查询机制。为了明确当月与当年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收入与支出等各方面情况,则应为个人账户建立起会计报表,并将各项信息反映在报表当中。

2、完善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与法规

只有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发挥社会保障出应有的作用,因此负责社会保障的相关部门应通过立法来规范处理以及核算养老保险,从而使整个社保体系正常运行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完善立法时,应尽量将财务制度方面的内容转化为社保财务控制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对于核算统筹金与核算个人账户方面的制度,在立法时应保证其具有规范性,从而使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制度发展的步伐能够跟上社保事业发展的步伐,最终使核算养老保险方面的会计管理制度得到建立以及完善。此外,还应加强管理养老保险金,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其内控制度,以使基金在运行时能够维持正常秩序。

3、建立起权责制

应保证在实现收付制的前提下,适当引入部分权责制方案对保险费用进行征缴。在实际操作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在当月月初企业对保险基金进行增减与结算之后,社保部门可将核算结果传送给当地的地税部门,随后再将此保险费核算的结果作为个人账户当月的入账结果[5]。当月月底,当地税部门完成进的征收工作之后,应将实收保险基金的数额反馈给社保机构,以方便保险结构将应收而未收的养老保险经费冲减掉。

4、对现存会计科目进行重新设计或调整

针对目前设置的会计科目还存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不甚明了的情况,则应对两者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调整。可以将个人账户当中的基金与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进行分别核算,随后再根据不同的支出情况计算滚存结余。将滚存结余计算出来之后,再按照规定记入两者的不同利息收入,记入基金利息之后,再次进行核算;采用以上核算方式,可以在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账面当中准确反映个人账户当中的具体收支情况。

四、结语

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相关研究显示,我国将在 2030 年左右迎来老龄化人口的高峰,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将面临未富先老的发展窘境,对此应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才能使养老问题得到根本上的解决,而要完善现有保险体系,建立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为社保部门提供给完善的以及真实的核算信息,才能推进保障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秀豪.社保人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法典——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J].今日海南,2011;28(14)

[2]张秀敏,姚建明.养老金会计确认应改用权责发生制[J]. 财会月刊(综合版),2011;19(27)

[3]何文晶,蔡飞.IASB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基于保险合同计量部分[J].上海金融,2011;30(16)

第6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农保;PADIS-INT;ELES模型;养老金可持续性;保障水平预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4-0001-10

引 言

1992年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俗称“老农保”。老农保主要通过农民自身缴费和集体补贴的方式筹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衰败,再加上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没有给予支持,老农保实际上是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对养老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要求很高,然而老农保基金不能够用于直接投资,只能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由于保障效果不佳,1999年国务院下令停办老农保。

为了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应对老龄化高峰,在吸取老农保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9年9月4日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中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进行了部署,并做出更为全面的解释,标志着“新农保”试点正式进入操作层面。

新农保设立以来,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截至2012年12月实现了新农保的全覆盖,提前8年达到了十七大提出的愿景目标,同时也推动了“城居保”制度的建立。2014年2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亿人,其中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居民达到1.43亿人。虽然新农保政策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但能否满足“保基本”和“可持续”的要求?基于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本文运用PADIS-INT软件,从2015年起对未来70年人口进行预测,结合统计数据,利用ELES方法估计了满足老人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并构建了新农保精算模型,对2015-2085年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仿真。通过调整参数,对新农保可持续性和保障性进行了探索,并据此提出了提升新农保制度稳定性和保障功能的可行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一)新农保保障水平的研究

新农保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怎样的保障水平?大多数学者运用替代率来衡量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后拿到养老金与在职时工资之比,研究中多用某一年度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同一年度在职人员的平均工资之比,也就是交叉替代率。

张海川[1]通过国际比较认为,替代率在45%左右较为合适。杨翠迎[2]提出了替代率的合意区间,替代率的下限为当地农村低保水平和平均收入水平之比,综合各地情况,她认为替代率最低标准为20%。李俊[3]、张海川[1]、丁煜[4]都发现新农保能够提供的替代率偏低。薛惠元[5]指出在现行制度无法 满足大部分“中人”和“新人”的要求。总体说来,新农保提供的替代率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基本需求。

现有文献中主要有两种测算维持基本生活替代率的方法:(1)采取国际公认的最低替代率,如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的警戒线50%。 (2)从需求的角度,运用ELES模型,测算未来每年能够满足需求的资金,通过趋势外推等方法求得未来纯收入,二者之比为需求替代率。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可持续性的研究

新农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取决于政府补贴力度、人口老龄化、覆盖率和投资收益率等因素。邓大松[6]运用精算模型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敏感性进行了分析,发现影响统筹账户缺口和个人账户平均工资替代率的分别是退休年龄、基金投资收益率、个人缴费率和退休年龄,企业缴费率和统筹账户目标替代率。周慧文[7]提出了运用精算技术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并提出建立基于人口数据的精算模型。封等[8]和吴永兴[9]分别对陕西省和云南省的新农保运行情况进行了测算,他们的研究都发现提高参保率,个人缴费率会增加后期支付压力,而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缩小基金缺口。张思锋等[10]]运用队列要素预测法测算了考虑人口迁移情况下的陕西省城镇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发现由于年轻人口的迁入,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明显减小。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可能因年轻人口迁往城市而扩大。

钱振伟[11]在预测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养老金精算模型,发现在未来30年内,养老金将会收不抵支。研究发现简单依靠改变变量指标没有办法达到兼顾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的目的,建议提高新农保基金运营能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保”的运营模式才能保证新农保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方面,李俊[3]、邓大松[6]发现政府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补贴支出,仅有部分中西部地区贫困县筹资有困难。易锐[12]对湖北省进行研究,发现县级补贴较低,建议建立“省级+县级”的补贴模式。可见国家财政有能力支持新农保的发展,但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地区差异,合理分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薛惠元[5]发现在个人财力的可持续上,短期有大约5.6%的村民不能缴费,而运用ARMA模型分析,只要未来农民收入能够持续增长,完全有能力承担保费。

(三)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研究

Ronald Lee[13]对美国社会保障部常用的AB75(accuracy balance for 75 years)方法提出质疑,创造了无限期精算平衡预测方法和Flat Fund Ratio的方法。Flat Fund Ratio指基金积累值额度与基金支出额度的比值保持稳定,那么基金就可以被看作是稳定的。Jessica[14]通过国际对比和定性分析,认为政府提供的普惠型养老金比基于收入水平的养老金更能解决老年贫困问题。Miroslav Verbi[15]运用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overlapping-generation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结合人口、家庭结构、家庭消费情况等数据对斯洛文尼亚社会保障系统进行了研究,发现延长退休年龄和减小养老保险承诺利率会对当代人的福利造成损害,但是对后辈更加有利,并且能够延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Kotlikoff[16]运用交叠市代动态模型研究了在当前制度和私有积累制度下的福利效应,发现从长期看来,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在私有的社会保险中获得更大福利。

国外研究社会保障系统最重要的方式是动态世代交叠一般均衡模型。这种模型既有微观理论基础,又与宏观经济理论相联系,与国内常用方法相比,该方法的模型考虑因素更周全,不仅能够测算出各时间的养老保险基金余额,还可以测算出同时期的GDP和就业情况等。还能够将养老保险与经济环境、人口等联系起来,避免孤立地看待问题。然而这种模型非常复杂,模型的求解更要进行编程,国内运用该模型做研究的较少,仅柏杰、席酉民[17,18]、王燕等[19]、李时宇[20]运用该模型对我国社保转轨的效应做了研究。

国内文献中尚无将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结合,从全国水平出发以及考虑城乡人口迁移的情况和70年内长期平衡的研究。因此,本文将综合社会保险精算方法、趋势外推法、ELES模型和全国新农保数据,在城市化和老龄化的背景下,对未来70年的全国和各地区新农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测算,并对制度参数和投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探索实现“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异”的新农保制度的路径。

二、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政策仿真,即通过数理模型模仿政策运行法。主要包含三个部分:(1)人口预测;(2)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预测;(3)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预测。

人口预测采取PADIS-INT软件预测法,而满足基本需要的支出借鉴了孙博、雍岚[21]测算陕西省养老保险替代率警戒线的方法和ELES(扩展线性支出)模型。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模型在吸收封、董璇[22]、李俊[3]、吴永兴[9]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加入了农村居民迁入城市的因素,使得研究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本研究采取美国AB75的衡量基金的可持续性。

(一)人口预测

PADIS-INT是由国家计生委支持,联合国人口司主导,神州数码公司研发的一套已经在国际上运用的人口预测软件。在进行人口预测前需要输入一些参数值,如基础人口、生育率、出生性别比、迁移模式等。

(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预测

ELES(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模型是Lluch[23]在LES(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上进行的改进,其表达式为:

基本生活费用是衡量保障效果的重要参数。估计步骤为:

1.运用ELES模型估计过去的乡村基本生活费用。

2.根据十报告“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运用logistic增长曲线对2015-2020年生活费用进行估计。

3.分别运用线性模型和指数增长模型及根据通货膨胀率估计的模型对2021-2085年基本生活费用进行调整。4.由于基本生活费用占收入的比重不会超过30%(根据历史数据得出),在第三步的估计中选择较为合理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李建民的研究[24],老人的消费模式与年轻人的消费模式不同,如果将总体的人均基本支出作为老人的人均基本支出就难免会高估, 因此我们添加一个参数O。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预测精算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目标期间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保持不变。

假设2:选择各缴费档次的人数保持不变。

假设3:所有农村居民具有相同的参保概率。

假设4:同性别农民预期寿命相同。

假设5:参保居民选取档次不变,并且缴费不间断,直至领取年龄。

假设6:政府对参保的补贴随经济增长而变化,两者正相关。

假设7:无退保现象(死亡退保除外)。

假设8:居民在年初缴费,年初领取养老金,死亡都发生在年初。

2.建立模型。模型包括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两个部分。基金收入包括政府财政负责的基础养老金和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以及村民缴费。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如下模型(见图1):

新农保支出模型分为基金收入模型和基金支出模型。基金收入与参保人口、参保率、缴费率和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补贴相关。而基金支出分为基础养老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两个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给60岁以上老人发放的养老金,领取年龄间死亡人口的返还性支出,以及20~59岁间将保险转入城市的居民的养老金转移的支出。

根据以上模型,即可测算出每年新农保基金的收支。通过对每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与满足老人基本需要的养老金的总数比较,了解新农保所能提供的保障程度。通过观察短期和长期账户出现亏空的时间,研究不同政策方法下的新农保的可持续性。通过对比新农保支出额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得出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

(四) 参数估计

根据现行政策和估算结果(见表1)可知,基准情况下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参保年龄为20岁,每年基础养老金达660元,通货膨胀率为3.5%,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岁,当前基金收益率假设为3.5%,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为3.5%。当前情况下,个人年均缴费为5%,政府补贴率为0.875%。据此,我们可以估计现行政策下的新农保制度运行情况。

三、研究结论

(一)2015-2085年农村人口情况

根据PADIS-INT软件预测的结果,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农村人口在2015-2085年之间持续减少。2014年农村总人口为6.19亿,而到了2085年,人口降低至1.536亿。与此同时,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不断上升,并在2035年达到顶峰1.88亿,随后逐渐减少,2085年农村60岁以上人口为8 063.5万。与此同时,8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到2053年达到最高值5 920.9万,随后不断下降,直至2085年,80岁以上老人为2 872.7万。

大量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城和快速的老龄化进程,导致农村的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2015年60岁以上人口为18.81%,2035年后稳定在50%左右。高龄老人占比也不断上升,在2015年80岁以上人口为2.41%,2050年80岁以上人口达17.88%,随后保持在20%左右。老年负担系数不断上升,在2015年农村老年负担系数仅为0.15,而2085年则为1.02。2015-2035年间,我国人口将在快速老龄化过程,因此建立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2015-2050年基本生活支出

利用ELES 模型对2003-2015年农村收入5等分的家庭户的各项支出进行回归,从而求得每样上平的边际消费倾向bi和ai。可以得出2003-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然后利用Logistic曲线拟合等方法,估计出2015-2085的基本生活支出。

(三)2015-2085年新农保收支

首先对基金收支进行分析。2015年个人账户基金收入为1 904.8亿元,基金支出为9 498万元。然而,由于老龄化及后期支付额越来越高,基金支出急剧上升。2033年基金支出达3 108亿元,首次超过基金收入(见图2左)。与此同时,当前基金的保障水平一直较低,个人账户支出与基础养老金账户之和长期小于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直到2055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水平才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见图2右)。

由于参保年龄不同,同一年份不同年龄的老人的待遇会有差别。因为养老金随着领取年龄递减,越年轻时参保越有利。也就是说,即使在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番的情况下,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仍然不能够满足农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在2050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年支出是7 031元,可以看到60~70岁的养老金都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见表2)。然而70岁以上的老人的养老金就不足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2010年新农保制度启动时,一些距离退休年龄较近的老人没有补缴。不补缴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对新农保制度不信任;(2)经济能力有限。高龄老人领取的养老金总是比较低年龄老人低,而高龄老人在保健、医疗上的支出比低龄老人更多。因此,建议给7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高龄补贴,弥补其养老金的不足。

在基准情况下,养老金在2033年出现短期基金缺口,随后缺口不断扩大(见图3)。短期差额占GDP比例首先不断上升,在2069年左右达到2%,此后保持不变。长期个人账户基金在2010年的余额为1 401.9亿元,而在2033年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达到顶峰8 353.9亿元。随后,随着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的增加,个人账户出现赤字,直到2085年各账户赤字为12 823亿元。长期账户余额与财政支出之比逐渐上升,到2085年已达到34%,意味着要用2085年34%的财政支出才能弥补新农保的亏空。

目前基金的可持续性虽然能够满足在2020-2049年不出现亏损,但是不能通过美国社会保障署采用的AB75 方法的检验。此外,基金的保障功能也值得商议。在2055年后,新农保基金才勉强能满足老人的需求。政策仿真的结果表明,在当前情况下,新农保的制度稳定性和保障性都不够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制度进行调整。

(四)各参数对新农保制度的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的影响

调整的基本方法有两种:(1)对养老金计发系数、养老金领取年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进行调整。(2)通过改变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收益率等外部手段进行调整。不同的调整方法会给基金的可持续性和保障水平带来不同的影响,可以调整部分参数,了解其对基金的影响。方案二和方案三分别通过提高缴费水平和补贴率、领取年龄和计发系数、投资收益率等方式对基金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分析(见表3)。

据此可总结出在养老金管理中常用的几种手段及其给人民福利和基金稳定性带来的影响(见表4)。

(五)政策模拟

本文中实现的政策目标有两个:(1)在2020年后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能够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个人账户长期余额在2 085元为正。方案二和方案三表明,依靠调整单一参数难以满足提升保障水平和保持稳定性的功能,因此,根据上一节中调整各参数的效果,可以设计出综合使用各种手段的政策方案,以达到可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目标。

在方案四下,2015年起,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就能够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需要,但在2030年后提供的养老金比基准情况下高。而且在2063年以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的基金不会亏空。

在增加缴费率的方式下,后期养老金水平增加较快,2050年方案五下提供的养老金为14 829亿元,比基准情况下的10 469亿元增加了4 360亿元。但是在2015-2038年,新农保提供的养老金低于满足基本需求的养老金。在2015-2020年方案五提供的养老金与基准情况相差不大,但是基金在2051年就出现了亏空。

按照方案六,2015年起,新农保支出就可以基本满足个人需求,并且在2050年后新农保提高的保障水平大幅上升。而从长期看来,70年内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积累值不会变为负值,可持续性较好。从保障水平来说,方案六是所有方案中最好的(见图4、图5)。方案六包含的政策有:(1)大幅度提升基础养老金;(2)提高个人账户利息至4%;(3)提高养老金系数至209;(4)长期保持6%的投资收益率,可使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在70年内保持平衡(见表5)。

四、政策建议

当前的新农保的保障功能较差,2015年满足基本生活的替代率为30%,而新农保仅能够提供12%的保障水平。研究显示到2047年,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和政府出资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够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提高新农保待遇水平势在必行。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

本研究显示,在2015-2035年间,将基础养老金提升至150元/月,并且按照通货膨胀率增长,才能使基础养老金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要。提升基础养老金是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的重要方法,而且该方法不会影响新农保资金的长期稳定性。而这种方案也是政府可以承担的,即使将基础账户养老金提升至1 800元,每年的支出也仅仅占财政支出的2%左右。但是由于养老福利具有刚性,不能肆意提高基础养老金,可行的办法是在新农保实施初期,也就是支出水平较低的时候,提供较高的基础养老金,并且可以为高龄老人提供老年津贴。当新农保整体水平较高时,则不再提升基础养老金。

(二)改善补贴方式和缴费方式

目前政府的补贴方式不利于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因此建议按照缴费的比例为农民提供补贴,以免抑制农民参加更高档次保险的积极性。 当前新农保缴费方式是按档缴费,虽然方便,但是缺乏灵活性,每档之间未来的待遇水平相差很大。如果能够按照收入的百分比缴费,对农民来说可能更加方便灵活。

(三)提高养老金系数

本研究发现,只有在提升养老金计发系数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基金在70年内不出现亏空。目前的养老金系数为139,这个系数是建立在60岁的人平均余命为139个月基础上的, 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提高退休年龄和养老金计发系数势在必行,然而这两项政策必然会降低保障水平,可以配套地使用一些提高养老金保障水平的方法,如提高缴费率、投资收益率、允许补缴等。从政策实施的角度来说,提高养老金计发系数和退休年龄等应该较早颁布,如果到2050年后才开始颁布,可能会引发民众的不满。

(四) 发放高龄津贴并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

研究发现同一年份,年龄越高的人领取的养老金越低,这可能与2015年接近退休年龄的人没有补缴有关。这一现象可能是由于老人不知道补缴政策,或者是没有经济能力导致的。因此,可以采取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老人补缴养老金。为高龄老人提供高龄津贴,以弥补他们养老金的不足。

(五)提高统筹层次

研究显示,只有在提高新农保投资管理水平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和保障功能。目前新农保的管理层次仍然在县级,造成新农保基金管理复杂,不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建议成立省级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私营投资机构对每年的新农保余额进行投资,然后按照约定利率向县里返还报酬。

(六)创新投资管理思路

提高投资收益率有利于维持基金的稳定。研究显示,只要能够维持6%的收益率,新农保基金就能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新农保基金长期稳定。目前新农保只能用于存银行,收益率仅仅保持在3%左右。

该投资方式远远不能够满足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比较可靠的投资方法有:(1)产业投资,如页岩气投资;(2)养老证质押贷款;(3)投资国债、股市等。

页岩气是一种储存于泥页岩及其夹层中的特殊天然气,储量丰富,开采较少,是未来能源开采的亮点。美国已经成功地实现了页岩气的商业化,中国也在筹备开发页岩气。如果能够将部分新农保资金投入页岩气开采,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保障资金增值,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的能源缺口,实现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的双赢。

养老证质押贷款是新疆呼图壁市的一种尝试。即农民用自己的养老证向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以现银行贷款率贷款用于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7年间1 260万元保险金增加至2 100万元,农保基金收益759.41万元,年平均利息收入突破100万元,年均收益率为7.5%。这种模式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他较为常见的投资方式是将新农保资金投入国债,这种方式收益稳定而且可预见,也是适合新农保投资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股市风险较大,短期内不适合采用。

五、发展愿景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优化。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朝着“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人口全覆盖”目标又迈进了一步。

2014年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以来,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制定了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基本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以往存在的农村与城镇政策不尽一致、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被有效解决。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试点之初的每人每月55元到2014年7月提高到70元。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在最低标准之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国城乡居保养老金平均水平已超过100元。

在经济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度整合消除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分割的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推进城乡制度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城乡居保制度整合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从消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全局思路出发,结合城镇化相关制度的改革,突破土地、户籍等制度的限制,使得城乡居保制度成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和公共服务权利的有效举措。

两项制度整合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成熟定型,下一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首先,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一体化的制度衔接;其次做到制度覆盖对象、缴费档次、统筹层次三个统一,并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城乡统一,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最后,需要在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落实参保缴费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城乡居民早缴、多缴。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发挥制度的托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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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优势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的发展逐渐进入了矛盾的集中领域,在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事业单位作为21世纪改革中的主要领域之一,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在提出多年后终于进入了改革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我国的支出在逐渐增多,由于改革和政府部门各级协调等因素影响,还有很多的资金没有及时的投入到国计民生保障领域;另一方面,国家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社会企业、事业和农村各阶层中展开,所需要大量的保险资金投入,又显得不足,造成了当前的尴尬问题。此外,对于职工退休金与养老保险水平的逐年提升,也造就了大量的资金缺口,在很多方面造成了未来模式的虚空与隐患。首先,本文认为要促进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们的各项生活保障与发展信息,必须坚持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这是时展的必要性条件,也是国计民生、人民安居乐业的条件之一。其次,本文认为首先需要坚持在确保我国的经济制度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我国事业单位员工的适度养老金待遇,需要确保他们的生活保险水平早我来发展中能够反映出社会福利待遇的一般水平。从我国目前的城镇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势而言,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未来中长期发展中的收支情况,需要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充分的测算。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未来中国的各项政策变化情况,尤其是人口政策影响到人口数量的情况,及时的调整养老保险参与因素,在不断强化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赡养率的比重、调整未来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和各项保障支出的比例,确保退休后的事业单位直供可以在不断扩大保障系数与提升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努力的工作。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扶持措施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不断解决当前养老保险中的资金收支失衡问题,对事业单位可以改革的部分职工进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实施多样性措施在内的商业保险补充、意外保险补充以及大病险补充等方式,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支失衡风险化解到最小。再次,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改革,不能采取当前有些地方一味地削减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方式,而是需要在此后的生活中确保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到了退休后能够确保其生活水平,使其能够在退休前的几十年工作中尽职尽责。而如果过度的降低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待遇,会使得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年轻员工的心态。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实语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从具体的参数改革和保险制度外解决等层面进行措施与办法方面的具体研究,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保障工作,反过来职工也会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从而让其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行的养老保险改革与实施路径。尤其是在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和采取措施规范职工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方面,会获得职工的支持,从而努力缩小事业单位职工在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遵缴率,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得到。这个数据表很清晰的现实,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情况,政府每年补贴的数额都是逐年大幅增加的态势,养老补贴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一项很沉重的负担。上图数据显示出我国当前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巨大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已经促使国家在深度探讨延迟职工退休的实施方案,这也是政府为了实现未来我国事业单位和社会养老在国民收入的收支平衡方面所做的调研与讨论。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让未来更少的人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总体平衡问题。上述列表显示的情况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本文认为可行的措施是在维护当前应事业单位职工缴费率稳定的情况下,需要适当增加缴费比例,实施可行的年金制,让能干会干的人多得,多缴费,待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规范缴费基数之后,适当提高1~2个百分点的缴费比例。再次,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地方经济状况考虑维持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提下,在某些部门与机构实施年金制,然后与法定年龄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替代率进行结合,这样就可以逐渐在模式完善和成熟的条件下推广到90%左右的事业单位,然后再结合延迟退休等政策,使得制度的灵活性与保障性特点,稳定住“中人”和“新人”,并且通过年金制的方式进一步的鼓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再次,在实施职业年金制的过程中,逐渐的进行养老金综合替代率的普及,在最终不会超过45%的前提下,将明显提高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老人”养老金替代水平。本文认为,一方面,在事业单位中需要同时进行年金制,同时进行适当降低“老人”的养老金替代水平的保险制度改革,这样不仅可以减小改革阻力,还可以调动年轻人和中年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有利于在短期内缓解我国当前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压力,还可以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减小阻力,减小压力,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的缩小事业单位中的“老人”与“中人”、“新人”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从而在整体层面上促进事业单位中不同年龄段、工龄的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改革的支持。

三、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实施的优势

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具有很好的实施条件与优势:首先,事业单位在我国一般属于服务和行政行业,主要是非盈利,因而在养老保险方面相对职工负担较轻,曾经一度引发社会各阶层的羡慕和不满。而在事业单位内部,又往往导致不同年龄的职工很多不满,他们认为工资待遇相对不高,缺少弹性,因而参保职工在工作时的待遇与其他国企等盈利部门相差较大,会出现怠工、消极工作等情况,这些也将直接影响到一些年轻的工作人员的情绪和态度,甚至已经有很多人辞职下海、改行做其他的。因而,实施职业年金,将会对不同事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业人员待遇和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等带来很大影响。而这些可多可少的年金,不仅可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还可以将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保险一起并入社保轨道中。从而确保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他们自己退休前的努力程度决定,确保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灵活性,使得社保制度实现公正与公平,实现原有的制度保障职工退休生活的本质意义。其次,有助于坚持公平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传统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广泛存在,但是对于年轻人尤其是有一定工作时间和能力的中年人而言,还普遍的存在着“老人”、“中人”、“新人”待遇水平差别很大的问题,这一部分人是改革的主要对象。与即将退休的“老职工”不太一样,他们的去留与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因而,实施可上可下、可多可少的浮动性年金制,有助于减少男性与女性工作的年限、待遇、能力等不均的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单位不同待的差异问题。再次,实施职业年金制,还可以调动有收益、有能力的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足够的能力施展和创造,尤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更需要这样的制度,将退休人员的具体待遇和当前的工作情况、能力情况等进行结合,成为考核的标准之一,有助于调动各年龄、阶层的积极性。在我国的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待遇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年金制还可以在成就感与事业心等方面也体现出各自存在的较大差距性。因而,收益与养老保险情况只是年金的一个方面作用,还可以让各类人群之间事业发展与能力水平体现出差异性,更加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与可持续运行能力。

四、结语

需要在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体现出循序渐进、具体分析、退出与进入并行的基本原则。需要引入职业年金,逐渐提高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延迟退休,然后将这些情况进行社会保障统筹,并且体现出员工的能力与实际工作情况,从而使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最为广泛的支持。这需要在多年的改革中坚持循序渐进、从易到难,从最突出的矛盾入手,逐步积累经验,逐步扩大改革深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第8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

一、我国养老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大量的青年人口流动和外出使得家庭中照顾老人的资源减少,产生了大量的农村留守老人和城市空巢老人。加之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导致新生儿的出生率下降,出现少子化(即0岁~14岁人口比例降低)与老龄化并存的现象,这意味着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压力越来越大。2010年,《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35年,中国2名纳税人将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2002年以来,我国养老金当期缺口每年一直徘徊在500亿~600亿元人民币。全国基本养老金收入的15%~20%要依靠国家财政补贴。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专业报告,指出中国未来30年养老金的缺口为6万亿元人民币。如果现行政策不变,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趋加深,"社会统筹养老金赤字"将在2016年后真正凸显出来;在2035~2040年达到高峰。

在中国目前的人口中, 80 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成为增长最快的一个群体。老龄化在地区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明显快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比如说上海, 是我们国家最早进入老龄化地区的城市, 1979 年, 比全国进入老龄化早了20 年。老龄化城乡倒置,根据其他已经进入老龄化的国家来看, 多数都是城镇老龄化的程度高于农村, 而我们国家恰恰相反, 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高于城镇,而这些现状都是在在社会大众未富先老的背景下产生的。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养老主要仍然以家庭为单位。但是现代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是面对严峻的养老压力,老年人的增多对规模日渐减少的家庭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负担。

而我国作为对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虽然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对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存在着若干问题。

二、对策

1、针对养老金的缺口

养老金缺口问题是世界各国的"通病"。从一些国家成功的养老金改革经验来看,我们对此问题并非束手无策,而是有着很多措施可供借鉴。包括:(1)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如法国对其公共部门的雇员就实行改革,提高其领取全额养老金所需的工作年限;(2)改革养老金支付的指数化方法,将与收入指数挂钩改革为与价格指数挂钩;(3)将与税前工资挂钩改革为与税后真实工资挂钩,英国和德国先后在20 世纪80 年代早期及90 年代进行了这一改革;(4)改革养老金计算方法,例如将原先公式中的"最终收入"或"n 年中的最高收入"改革为"一生中的平均收入"等芬兰、英国等一些欧盟国家进行了这一改革;(5)延迟退休。欧盟各国提高法定退休年龄、鼓励年长雇员继续工作、推迟领取养老金时间。(6)建立"预筹基金"同样是个好办法。北欧各国均已建立起一个相当于两年养老金支出的储备基金。最近,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等国也紧随其后,建立自己的"储备基金"。延长退休年龄是降低老年抚养比,近而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减支,缓解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有效手段,对于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有着重要的作用。

2、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特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

普及全民健身的观念,让老年人也有健康强壮的身体,减少年轻人的养老负担。加快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助于给老年人晚年一个舒适的家,选择合理、完善的养老模式,如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社区养老和在社区养老。社区老年人服务, 将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功能康复、合理治疗慢性疾病及临终关怀等服务纳入医保范围, 保证老年人享受可承担得起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构建多层次和多渠道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体系。

3、针对年轻人的养老负担

对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人们众说纷纭。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放宽二胎。新生儿的增加虽然也给一个家庭带来经济负担,但是其精神喜悦却是可以给予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同时日后也承担着养老的担子。

4、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它的使命是解除国民的生存风险,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一环,其完善对于所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包括:以社会保障的安全、公平与共享为目标,积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进一步完善统账结合模式,做实个人账户,并认真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真正实现部分个人投资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法律的监督,通过法律使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按规定实施。

三、结语

养老问题影响深远,任何一个国家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达到对社会大众基本利益的充分保障。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还有医疗卫生事业的提高与进步,世界多个国家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占总人口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我国来说,我国的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变的越来越严重,这一发展趋势早在数十年以前就开始显现。老年人是社会的一分子,在年轻的时候为社会做了贡献,国家和社会都有责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养老社会化是未来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趋势,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养老问题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可减少家庭和个人的负担。

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性,政府工作的重心也应转移到如何为各方创造条件上来。开拓多元化、多渠道投入的养老金发展机制,加强国家合作,促进对老龄事业的经验交流,整体规划、有效实施,为老年人打造一个幸福、舒适的家,不必再被养老问题而烦扰。

参考文献:

[1]李衡 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2008,(12):104--105

[2]杨宏 吴长春.完善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J]. 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2--36

[3]孙祁祥 朱俊生.人口转变_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 财贸经济2008,(4):68--73

[4]胡宏伟 张亚蓉 郭牧琦.心理健康_城乡差异与老年人的居家养老保障需求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9

第9篇:农村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当前我国这个社会群体正在迅速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的预计,2000~2030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4万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生活很不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根源

1.1我国土地所有权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大量盈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征地资格,尤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较快提高经济增长率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让只能采取被国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业项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价统一征收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农民与开发商的接触,农民没有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1.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综合补助不能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这种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资源差异而带来的增值差异,不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只考虑土地产值。这种补偿办法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得到所在区域环境变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为在城市边缘生活支付比原来在农村生活高得多的生活成本。

2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城市非农业部门缺乏就业机会,而且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我国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又没有能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据统计,失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养老保障,农民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城市化进程受到较大的阻碍。

2.2农民曾为国家工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付出了约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应该给与农民以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失地农民被边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3“农转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进程减缓  “农转非”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拒绝接受“农转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抛弃,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农转非”的抵制必然减缓城市化的进程。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彻底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速、健康、有序地进行。

2.4农民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目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造成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贫民两大难题互为掣肘、难以圆满解决的不利局面。因此,政府应及早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助参加养老保险,这样才能够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3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途径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政府规划人性角度人手,制定可行方案。尽快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条例,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对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还相对处于真空状态的地区,更要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保障政策和条例。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政策的地区,要根据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3.2资金来源

3.2.1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要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收益、土地的潜在收益、农民使用土地的年限(至少30年)、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来补偿失地农民。

3.2.2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提成。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这种制度最好是以省为单位,如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可以缩小试点范围,以市为单位进行。

3.2.3政府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财政补助是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助推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更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助资金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筹集,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筹措一定社会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同时,还可考虑将土地使用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补助渠道。

3.2.4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农民变成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这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