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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确保公路运行畅通、安全,进而更好的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做服务,国家政府颁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农村公路维护与管理提出了完善与改革依据。可以说,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从中央到地方,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都是非常重视的。
1. 农村公路养护方法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提高道路质量,优化交通环境、保障公路建设成果,在工作中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体分析,再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养护方案。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做到市场有序、管养分离、方方投资、专款专用、科学养护、因地制宜、有路必养的基本原则,以公路的畅通与安全为目标。
2.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
2.1资金统筹与预算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与精神,在工作中要求市、县、镇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世界需要提出相应的统筹预算和概算,安排合理、科学、必要的资金,以保证农村公路的畅通,切实落实各项养护资金的到位。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每年都需要在实际的财政预算中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设置专项的资金划分和归类,以备不时之需,进而保证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在目前市政府的工作中,对于农村道路养护管理方法都是根据过去的养护里程进行明确规定的,是按照相关规律和比例进行明确划分的,及主要的划分标准由以下几种:
2.1.1县级公路小修挖补及日常养护资金由省交通厅补贴养护资金包干使用。
2.1.2县道中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筹集50%,省、市交通主管补贴50%.
2.1.3县道大修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二级路30万元/公里,三级路20万元/公里)。
2.1.4乡村公路小修、中修、大修工程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筹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给与补贴。标准为:小修挖补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集40%,省、市补贴60%;大修、中修工程按项目管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集70%,省、市补贴30%.
每年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养护实际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并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市财政根据市、县资金和养护实际确定具体补贴金额(市财政每年至少补贴200万元,县财政每年按乡、村路里程每公里1000元补贴)。
2.2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资金投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省交通厅从养路费中提取一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管,即县道每公里84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这些补贴资金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交通局每年再投入1000万元左右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
2.3乡村政府的以工抵资
因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财力有限,要让他们拿出资金来养护农村公路实在是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又减少农民负担,我们采取以工抵资方式,每村的村路除了设立专门的养护工人,保证村路的保洁、保畅工作,还要在对村路实施具体养护时能出工出力,以减少养护工程的开支。
2.4个体企业的捐资
加大宣传力度,让那些受益的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经济认识到公里对他们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鼓励受益的民营企业和村集体经济捐资养护。
3. 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
3.1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在养护管理工作职责里要强调指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审核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及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制定相关办法,对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县级公路养护质量、乡村公路改造、中修、小修工程质量及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农村公路养护是有当地区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分别进行划分和归类的过程,也是该政府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达到落实的关键。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农村经济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加强农村发展的核心工作。
3.2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规定
通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求各级养护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设置养护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定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并要求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
3.3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的绩效考核制度
市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处制定每年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重视程度高、养护管理规范、养护质量较好的县(区)将给予相应的养护补贴,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评分表》,每年6月、10月,分别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100%的县级公路、30%的乡级公路和10%的村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抽查验收打分,不得重复,直到全部抽查完毕后,以此类推。
4. 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4.1主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监督,每年要对拨付的养护资金跟踪审计,充分发挥交通系统内部审计的作用。
4.2社会的监督检查
每年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形成惯例,让养护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认识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专项资金,不能随意使用,一定要专款专用,从而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真正用在农村公路养护上。
4.3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举报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每个县政府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公开张贴到每个村和出资企业,让人人监督、人人负责,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正确使用。
结束语
一、使用材料规格必须符合标准,且必须指定产地:石料(淮北),黄沙(淮滨),水泥(徐州),石灰(淮北二级以上),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如龙山和蒙城小涧山石料等。
二、各工程必须做到技术员不收方,收方员不开票,开票员不量方,工地不付款制度。
三、公司所用主要材料每月10日、20日、30日汇总上报公司工程部,过期不报不予计量。
四、公司工程部将按批量和规定预算对公司所进材料进行验量和验质,若发现所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除责令返工且将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场外,还将处以原不合格材料款的二分之一的罚款。
五、公司必须做好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和安全防护措施。
《筑养路机械管理规定》(试行)
一、施工单位须用筑养路机械时,由施工单位申报所用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调配。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安全员,负责对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的管理。工程结束后由所用单位对机械设备修复后交回公司。
二、各种机械设备都要配备专人操作,并负责所用机械的日常管理及保养。对新购机械设备由机械安全员负责按机械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初次保养。初次保养后由各操作员按所使用机械的技术保养规定严格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保持良好。
三、操作员应认真填写机械使用记录,内容要清楚、真实。每月的使用记录要在次月的5号由机械安全员负责集中统一上报养护班,不得拖延不报,否则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小修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中修以上的维修要填写申报单上报公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五、全年安全无任何责任事故的操作员公司将给予表扬、奖励。对发生机械事故的操作员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及责任认定。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认定。操作员除按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处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种:
⑴操作员对机械事故不负责任的,不赔偿;
⑵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10%;
⑶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0%;
⑷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5%。
六、对于交通事故,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械设备用油,按工程量、使用记录和定额核油,油料供应由公司核定的加油站统一供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养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编制公司养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三、负责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等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四、负责包括交通情况调查、生产情况统计、路况登记、养护工程验收、路况质量检查评定、道班基层管理、安全生产等养护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五、负责养护工作的检查、总结和奖惩工作。
六、负责公路绿化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养护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作效益。
八、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养护工作任务。
公路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每年第四季度末编出下一年的公路养路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积极组织实施。
三、经常深入大修、中修工地指导工程施工,做好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四、经常深入道班,检查验收上一个月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道班养护统计、交通量调查、安全生产等基层管理工作,做好养护工作总结,同时下达下一个月的公路养护任务,使公路养护经常化、制度化,以确保本公司管养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搞好公司养护公路每季的自查,积极参加并做好全市和全省的公路互查。
六、搞好公路绿化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搞好道班工人的技术培训,提高道班工人技术水平。
八、积极引进公路养护新技术,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不断提高。
机料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和上级颁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筑路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三、负责材料领发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及机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
五、抓好筑养路机械的管、用、养、修、供五项基本内容。
六、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七、认真搞好战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
统计人员职责
一、在公司领导的重视下,负责本公司的统计业务工作、热爱统计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
二、及时正确的填写、汇总、上报各种公路养护统计报表。
三、搜集公路养护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做出统计分析。
四、检查养护班统计工作,及时纠正养护班统计图表的差错。
五、努力学习统计知识,提高自己的统计业务水平。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一、各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工程部做到制度上墙,内容上墙。经检查无内容和安全员,对工程部处罚500元。
二、各项目部定于每月25日为安全生产例会日,各项目部必须制定例会制度、会议记录,并做定期检查记录,记录要真实。无此项内容每次处罚300元。
三、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安装相关安全标志(标准见附图),并尽量将现场隔离,若发现标志残缺不全、不规范,违者每次处罚养护班300元。
四、施工人员(包括正式工与临时工)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标志服和防护用品,经检查施工人员有不穿戴或穿戴不全者,每次处罚养护班200元。
五、所有施工机具安全生产管理按《筑养路机械管理规定》执行,如有违反者每次处罚200元。
六、各项目部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实施年内计划中本县(市、区)桥梁(涵洞)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
三、经常深入桥梁(涵洞)施工工地,指导桥梁(涵洞)施工,确保桥梁(涵洞)施工保质保量完成。
四、经常深入道班,检查道班对桥梁经常性检查的资料,指导道工进行桥梁经常性检查。
五、及时检查道班在桥梁(涵洞)经常性检查中发现并上报的险桥、险涵,并拿出维修方案,及时上报公司。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必须树立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公路段负责县道的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道公路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并落实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乡、村道公路管养里程数合理确定若干名热爱公路事业且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年度计划,并按上级批复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及业务培训;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五)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和查处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职责;
(三)筹措落实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维护乡村道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定期检查考核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七)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定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二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用区乡分级负担原则,区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度交通一次性项目预算安排。建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由区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三)其他交通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第十六条中的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2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中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评为“一般”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适当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一、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根据《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三级管理养护体制,全面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县交通局负责县道103公里的管理养护;镇(区)负责乡道473.2的管理养护;各村负责村道1054.7公里养护。各镇(区)责任管理养护任务为:①山城镇127.2km(其中乡道50.5km,村道76.7km);②城镇152.4km(其中乡道61.4km,村道91km);③高新区21.5km(其中乡道4.4km,村道17.2km);④丰田镇33.3km(其中乡道16.5km,村道16.8km);⑤龙山镇200.6km(其中乡道43.4km,村道157.2km);⑥金山镇236.5km(其中乡道74.5km,村道162km);⑦和溪镇108km(其中乡道25.6km,村道82.4km);⑧奎洋镇86.7km(其中乡道51.6km,村道35.1km);⑨梅林镇(含土楼管委会)42.7km(其中乡道17.2km,村道25.5km);⑩书洋镇(含土楼管委会)137.2km(其中乡道63.6km,村道73.6km);11船场镇214.9km(其中乡道42.7km,村道172.2km;12南坑镇166.7km(其中乡道21.6km,村道145.1km)。
二、养护管理质量
按照《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技术要求》和《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等规定,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为:⑴路基稳定整洁,无坍塌、缺口,边沟通畅,路肩无乱堆放或种菜,路侧杂草有修剪;⑵路面整洁、接缝养护良好、病害修复及时;⑶桥涵排水顺畅、构部件无破损、泄排水设施无阻塞;⑷安保工程设施、标志、标线(单车道不要求)等设置齐全醒目;⑸水毁修复及时;⑹安全作业生产;⑺路段无侵占、路产路权无破坏;⑻公路两侧植树绿化。
三、管理机构设置
为便于我县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为股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6人,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镇(区)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养护管理日常工作,并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员2-3人,由各镇(区)在机关人员中安排专职或兼职组成。由镇(区)科级领导直接分管。
村民委员会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导下,组织村民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员由村“两委”或从农村“六大员”中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确定一员兼任。
四、养护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公开招标承包养护管理模式。涉及到专业性较强或危险路段的推行专业化养护管理;鼓励受益企业、对口帮扶部门、本乡籍在外人士及社会各界出资帮扶养护。水毁修复和重大改造项目推行“一事一议”养护管理,多方筹资,义务投工投劳,加快公路修复及建设。
五、养护资金补助
1、省级补助专项资金。省级日常养护专项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50元的标准补助。
2、县政府补助专项资金。在市级配套资金无法到位情况下,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167号文件第四条(二)款规定,县政府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3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1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50元,以及省级补助差额13.9万元等财政配套专项预算资金每年共计151万元,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
3、镇(区)养护专项资金。镇(区)政府(管委会)按每年每公里200元安排财政预算用于乡、村道的养护管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
4、各种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农村“一事一议”、发动社会捐资、向沿路受益单位与个人募捐、群众投劳以及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养护资金,缓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不足。
县交通局为我县农村公路的监管单位,负责管理、督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的争取和县政府专项资金的办理,然后按照方案规定制定每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分配方案及使用跟踪督查,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在管理下拨资金中提取20%作为水毁修复专项资金,在公路受灾时及时下拨,若年度无受灾年底下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省、县道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的公路。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通村公路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按规划实施的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九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乡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方式。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受益的村组自行调剂解决;跨村公路用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建设乡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应当设置公路里程碑、指路牌、地名碑等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定。
修建横跨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公路用地。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道。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
通乡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村公路的养护以村民自养为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因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十九条建设和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荒地、河滩取土挖沙采石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确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索取费用。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稳固路基、美化路容的要求,对乡村公路的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谁造谁受益谁管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乡村公路或者公路用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堵塞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
(二)向路面排水;
(三)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四)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
(六)移动、拆除和毁坏交通标志或设施;
(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危及乡村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路用地的绿化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除乡村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拦截车辆、收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县政府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对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展开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和《*县群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主体、主体职责、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管理办法等,明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责任主体,在全县建立和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网络和体制,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督促、市场运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
二是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成立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以及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加强对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突出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各乡镇也成立了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公路站站长负责日常事务,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用会议、知识讲座、巡回宣传、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在全县广泛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拓宽渠道,保障资金。
在资金筹措上,坚持多管齐下、多方筹集。一是争取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二是每年县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三是积极引导企业或个人等开展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四是将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育林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和林业建设保护费)总额的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五是村民委员会利用“一事一议”、山林产权拍卖、沿线资源开发等方式筹资;六是其他合法形式筹措。
四是健全队伍,强化考评。
突出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一是路政管理队伍。每个乡镇设置两名路政协管员,由乡镇分管领导和公路站长担任,通过执法考试合格后发给执法证,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县政府给每个乡镇配置一部路政巡查摩托车,提升路政人员日常道路执法巡查效率。二是养护队伍。由各乡镇组建养路工队伍,县交通局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对养护工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养护质量提升。从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制度。在养护员的选聘上提出明确选聘条件,并实行“一年一聘”、“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相结合的办法,竞争聘用,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强化考评上,着重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档案、乡镇路政协管员和养护工业绩档案。我们通过学习设置养护监督牌,对养护工的养护质量进行季检查、半年考评、全年考核,对乡镇进行年终绩效考评。
五是齐抓共管,派出所参与。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道、镇道、村道。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交通运输局按核定的里程和标准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稳步发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做到有路必养、管养到位,加强路政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保护路产路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养护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段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配合主体。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负责协调市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划拨足额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
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明确所属部门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考核其年度工作;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统计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与各项管理工作任务;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负责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生产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加强路政巡查,保护路产路权完整;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科技水平;
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地方政府筹措、上级业务部门补贴”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养护资金按不低于补贴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配套标准为:
(一)列养的市道每公里7000元;
(二)列养的镇道每公里3500元;
(三)列养的村道每公里1000元。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申请。主要包括:
申请补贴公路的名称、编码、等级、里程;
上年度地方财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拨付证明,本年度地方财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证明;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补贴、配套资金到位后,应当及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县(区)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养护补贴资金,对到位差或出现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以及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标准的市、县(区)相应缩减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扣减下年度养护补贴资金。市交通运输局也将按以上要求对市公路管理段进行考核或奖惩。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边沟畅通及构造物完好,切实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下达,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及时养护、预防性养护并重的原则,提倡招标养护,鼓励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降低养护成本。
第十七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并按照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预防性养护,根据路况及时采取罩面、灌缝、防排水等预防性养护措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加强农村公路雨雪冰冻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末要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送季度养护技术状况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后,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修,灾害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作,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服务水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规范管理养护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公路沿线各镇(场)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审理从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事宜。审批应当具有前瞻性,为公路后续发展预留空间;
(六)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严格禁止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
(七)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拨付挂钩。每季度组织检查,年底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里程一般不少于养管总里程的70%,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农村公路养管办法、措施情况;
(二)监理完善市、镇、村公路养管体系和考核、评价办法情况;
(三)养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养护生产指标和养护任务完成情况;
(五)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情况;
(六)人员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对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辖区养护路段严重失养,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路容、路貌严重“脏、乱、差”,社会反响较大或被媒体曝光的;
【关键词】农村公路 交管 质量 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农业结构、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完善公路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是交通部门新时期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举全交通行业之力,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切实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
近年来,国家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作为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一定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思想,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实事来抓。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强化行业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培训人员。
二、积极争取政策,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落实建设资金,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提。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重在引导,关键要充分调动各县(市)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我们针对配套资金的政策制定容易落实难的问题,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特别是对配套资金不能光喊口号、表决心,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绝不能在要项目时满口承诺落实配套,项目批准后却一再拖延,不予兑现。当前落实配套资金已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没有配套,农村公路建设将无从谈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落实配套资金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除按规定补助的一部分资金外,要集中一部分小机养路费、分成的客货运附加费、以工代赈资金和其它扶贫资金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另外,还要根据当地实际,寻求政府的政策支持,广开资金筹措渠道,摸索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把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三、强化质量意识,建设优质高效的民心工程
工程质量是公路建设的核心。没有质量保证的公路,就是没有生命力的公路。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不一定很高,但质量要求绝不能降低。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基层一线技术力量、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的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特别是通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逐步引入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稳步提高施工质量。在实施国债和通达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加强建设管理责任制,确定项目法人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在施工监理制度上。要按各自的分工,加强质量监督力度,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制度,强化质量控制。
四、发动群众,引导农民参与建设农村公路
“要想富,先修路”对于广大农民兄弟而言,绝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他们更愿意将之变为可实施的行动。近年来大规模的修建农村公路,各级政府有计划、有秩序地落实“一事一议”政策,农民对政府的可信度在增加,农民自愿修路的意识在增强。各级政府是修建农村公路的组织者,而农民则是支持修路营造良好环境的建设者,广大农民群众蕴藏着巨大的修路热情,关键在于引导好、调动好、组织好、保护好。多年来的农村公路建设繁荣了农村经济、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这本身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新时期,农村公路建设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顺应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一要做到“一事一议”,不修农民群众不想修、不愿修的路;二要合法筹集建设资金,不强行摊派、集资;三要依法征地拆迁,不随意降低补偿标准;四要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线形和技术标准,不随意征用农民宅基地和耕地;五要尽可能利用已有土源和料场,不乱采乱挖。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决策和行动主体作用,多方筹资,切实减少地方配套资金的缺口,努力解决由于农村公路建设造成的乡村债务、征地拆迁补助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公路建设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等办法,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五、必须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