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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自从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组建本省医改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医改实施意见成了各地医改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这被称为医改“落地”。不过,对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有的地方还表现出畏难情绪,有的还在等待观望。
截至8月3日,湖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陕西、12个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医改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医改工作。
这意味着,尽管在4月10日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副总理要求各省要对今年的改革工作尽快做出安排,明确任务和进度,但4个月之后,仍有半数省份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其中包括4大直辖市。
不少医改相关官员将本省医改方案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解释为中央配套文件的“姗姗来迟”。医改方案原定上半年出台的21个配套文件,至今公布的只有10个,一大半配套文件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而这些制度决定着医改中一些重大而具体的问题的政策取向。对此,医改专家余晖说,这确实可能会影响到各个省制订的方案,未来可能还要进行一个调整,以跟上中央的配套文件。但是中国新医改课题组组长顾昕认为,许多中央的配套文件也不一定能把模棱两可的地方全部澄清,因此即便等中央的配套文件全部出来,地方政府再制订实施方案,上述问题还是不能解决,有可能地方的手脚会捆得更死。
难题二:如何改变“复制”多,创新少
综观已出台的各省实施方案,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仅对2009年的医改进行部署;二是公布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三是照搬中央的体例,既有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又有2009-2011年的重点实施方案。已出台的各省的方案完全脱胎于中央的方案,从体例、内容编排到措辞大体一致,几乎没有变动,更难看到对中央方案的突破。这被一些专家称为对国家医改方案的“复制”。
这一状况与许多人的设想存在差距。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曾经多次强调,“本次医改特别强调实践探索,在政策制定时也给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顾昕认为,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很多内容,只是提出了一些方向和目标,具体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明确,这相当于告诉了目的地,但是有多条道路可供地方选择。因此,各地有很大的空间进行自己的探索。问题在于,各省必须制订实施方案,仅仅再把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目标重申一下,是不够的,关键要把达成目标的路线图说清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公立医院改革,国家的医改方案并未对公立医院改革给出明确的方向,这被视为给予各地试点的空间,但是各地医改实施方案中普遍缺乏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公立医院走向法人化,即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载入了国家新医改方案。但是,与此相反的改革思路,即公立医院回归行政化,也存留在国家新医改方案之中。中央政府希望通过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来进一步寻找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实之路,但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哪些地方政府有动力“积极探索”呢?在一切朝上的行政体制中,为官之道就在于谨慎。
难题三:如何保障决策公开
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但地方政府中目前只有云南省做到了。
云南省是目前唯一将《改革实施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7月20日,部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听取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关于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这也是唯一向省人大报告并征求意见的省份。
顾昕说,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如果地方政府也这么做,是一件大好事。可惜的是,很多显而易见的大好事,却很少有人做。余晖亦认为,各省应尽量采取公开、透明的方法,吸纳本地区广大民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才能保证政策在大家共识基础上,执行起来更加容易一些。中央是这样做的,地方也应该这样。
在余晖等专家看来,本轮医改作为一个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缺少了一个环节,就是人大和政协的参与。余认为:“这次医改,财政投入8500亿元,但是有没有经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表决。按照预算法,这个应该由人大批准。各地也一样,不少地方提出要在三年内增加预算投入三四百亿元,这么大的投入理应经过人大,但我们看到的是普遍缺少这么一个程序。”余晖为此开出的药方是:医改方案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安排,应该上升到立法层次,否则无法问责。
难题四:如何问责医改不力者
是否问责?如何问责?这是本轮医改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各省实施方案中,关于医改监督、绩效、考评的内容少而又少。江苏省的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在省级财政的投入方面,要建立财政投入的绩效考评机制,这几乎是唯一涉及考评的。其实不仅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这方面也应加强,使政策评估成为一项制度。
顾昕认为,无论哪一级政府财政花了钱,投入到什么地方,都应该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估。他说:“评估应该由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开展,关于这一点,全国各地都很差,全世界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建立所谓的‘评估型国家’但是在中国,尽管政府没完没了地进行各种评比、评审、检查,但是专业的评估体系和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这件事情,已经不是一纸新医改方案就能解决的了。”
至少在医改这个问题上,中央层面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问题。7月底,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世界银行在北京昌平联合举办了一期中国医改效果评价培训班,邀请中央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医改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医改专家,学习效果评价方法,加强医改实施监督评价工作能力。
但是类似的评估制度并未写入医改方案,余晖担心,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了了之”:“最后可能是当地政府自己来做个评价,说我实现了这个目标,最多不过是各个中央分管部门下去做个调研,结果说基本上是成功的,然后不痛不痒地列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医改是涉及到重大民生的公共政策,应该严肃对待,不应该轻率做出决策,定下的指标是要兑现的,不兑现,就会影响到政府的可信度。”
难题五:如何限制部门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
决策机制的瑕疵、问责制度的缺失,彰显了本轮医改所面临的困境。
撇开医改方案本身的问题不谈,医改所处的制度环境也不容忽视。地方层面,医改中普遍存在着部门利益的冲突,冲突中的此消彼长,决定着医改“落地”的进程,也决定着地方医改的具体走向。
发改委、卫生、财政、社保是各省医改领导小组中最重要的4个部门。本轮医改,发改委成为牵头部门,这与卫生厅长期主管医药卫生行业管理的现状构成了矛盾。卫生厅对于行业状况、基层情况、相关政策掌握全面,医改无疑涉及卫生部门的利益。
某省医改办官员说,为了医改,发改委和卫生部门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在某省曾发生这样的事例:卫生厅用了3个月的时间调研、起草医改实施意见,前后修改6稿,到了发改委牵头的医改办,很快就被以“局限于部门利益”为由退回修改,一同而来的是包括数条涉及基本原则的修改意见。修改稿后来又被发改委退回,这次则是对文件密密麻麻的具体修改意见。卫生厅没有办法,只好把文件交给分管副省长定夺。
在财政、社保与卫生部门之间也会发生类似的博弈。卫生部门常常希望财政能为卫生投入更多支持,但是财政部门又不得不在一个更大盘子里精打细算。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资金统筹和统一管理。余晖说,这是未来全民医保的最终方向,但目前遇到的具体困难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目前这三大保险是基于地域和居民身份分别进行统筹的,而且各自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不一,短期内难以做到相互融合;二是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分割的,新农合是各级卫生部门分管,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则是各级人保部门分管,如果这三个保险要合并,就必然涉及到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合并。
余晖认为,三大保险应该由人保部门来统筹管理,“因为卫生部门是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他既提供服务,又来提供保险管理,这个违反了保险和医疗服务应该分开的原则,否则医保机构就没有办法监督医疗机构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
顾昕说,医改方案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是不确定因素,其执行取决于各地、各方面的利益博弈。
余晖说,目前的医改领导小组更像部(局、厅)际联席会议,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地盘,如果在机构设置上没有重大变化,协调难度和成本非常大,“大量的时间花在各个部门利益的协调、分配上,很可能忽视了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我们曾希望在管办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把涉及医疗保险、价格管理、公共卫生、药品监管、医疗监管等事权统合在一起,在一个部门之下来决策,这样谈判成本要少,利益冲突没有那么大,协调也会更容易。但这没有成功,这是个重大的缺憾。”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政府通过加大投资,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国家“降消”项目,建立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有效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支持目标
到2012年,以县为单位:
1、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
2、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8%
3、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0%
二、项目对象
有*县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标准
使用原则是保证住院分娩基本费用。实行住院分娩顺产、剖宫产单病种限额付费包干制,救助标准:县级顺产840元(合疗补助400元、项目补助290元、降消项目150元);乡级顺产600元(合疗补助300元、项目补助200元、降消项目100元);剖宫产2500元(合疗补助1000元、项目补助1500元),对于孕产妇合并产科严重并发症、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心脏病、羊水栓塞)由合疗按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部分由“降消”项目和该项目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元,未超出者,按实给付。
四、项目内容
(一)农村孕产妇持免费卡住院分娩。
1、为了降低孕期并发症的发生和新生儿缺陷出生率,保证产时安全,所有享受本项目的孕妇在怀孕期间必须在乡镇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进行产前检查达五次以上。然后到当地卫生院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合疗证、照片,领取免费住院分娩卡。
2、孕妇分娩时持合疗证、免费住院分娩卡,到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二)医疗机构的职责
1、本县产科达标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站、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云岩中心卫生院、丹洲卫生院、集义中心卫生院)及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为项目定点机构。
2、在办理住院分娩卡时,乡镇卫生院应负责审核、填写、汇总、上报县项目办。县项目办复核、登记、盖章后,再由乡镇卫生院领回,发到孕妇手中。
3、助产机构要在门诊或住院处设立醒目公示栏,公布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对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费用应予补助。超出服务范围内的费用部分要孕妇负担,免费将项目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一位孕产妇手中。
4、助产机构按所制定标准进行限价分娩,不得将免费服务内容转为产妇自费项目,要加强产科管理,提倡自然分娩,控制剖宫产率<20%,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如有超出比例由医疗单位自行负担。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用药目录依照合疗用药目录进行,严禁开目录外药品。
(三)结算方式
1、实行报销直通车制度。顺产、剖宫产产妇出院时,在助产机构填写相关信息表后即可出院,合并产科严重并发症的产妇出院时,在助产机构按规定标准结算后即可出院。
2、助产机构收回免费住院分娩卡并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孕产妇救助三联单”,由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一联,其余二联做报帐用,定期持免费住院分娩卡和三联单到县项目办报销,持合疗所需资料到合疗报销。
3、在县外合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后,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发票、一日清单、合疗证、免费分娩卡分别到县合疗办审核报销后再与县项目办结算报销。
五、项目管理
(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强永学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吴大庆、财政局副局长陈锁山任副组长,监察局局长赵文胜、新闻中心主任强社学、民政局局长冯建平、卫生局副局长王占强、妇幼保健站站长苗兴春、合疗办副主任杨宜宏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站,妇幼保健站副站长苗莉莉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核报帐资料;监督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质量;按季度向省、市项目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二)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为保障项目顺利启动实施,财政局每年足额落实启动经费十万元,将日常工作经费(计算机网络经费、免费卡印制费、宣传材料费、有关会议经费、培训费、督导检查费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2、严把准入关。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各级医疗单位和个人实施准入制度,对从事本项目服务的医疗单位要与项目办层层签定服务承诺书,将项目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问题不能改进的医疗单位,取消该医疗单位免费住院分娩的服务资格。
3、加强保健人员队伍定期培训,确保每乡镇有一名妇幼专干,在每村确定一名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乡镇摸底、筛查、登记、信息上报工作,保证每位符合条件的产妇都能享受免费住院分娩。
4、推行住院分娩,取消家庭接生,推行所有孕产妇都能住院分娩,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以及个体诊所不得开展接生服务。
5、加大管理力度,加强产科服务能力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助产机构管理,严格贯彻陕西省产科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助产机的产科服务能力,为广大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创造条件。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明确各级机构职责:村级协助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乡级要负责孕产妇筛查,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诊治、抢救工作。提倡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剖宫产。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期引产业务。县项目办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督导力度,保证孕妇做到免费住院分娩。
6、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及时免费住院分娩。为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转,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审核支出,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核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或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7、加强宣传。卫生部门要制定项目宣传计划,开展“保证母婴安全、实行免费住院分娩”下乡大行动,充分利用刷写固定标语、广播、电视、集会、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免费住院分娩宣传,使本项惠民措施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8、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统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软件,尽快实现全县十二个乡镇使用网络监控,为免费住院分娩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
9、实行阳光管理,在实施项目期间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限价标准,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包,定点助产机构名单。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每月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项目办设立举报专线,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坚决禁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
(三)总结、评价
1、随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金山区全部的五家助产医疗机构2011年-2012年上报的所有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为研究对象。
1.2方法
2012年1月起针对全区五家助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的所有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自危重发生之刻起至危重孕产妇评审结束这一过程,参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指导机构的工作要求及《金山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予以全程化考核评估。
1.2.1.实行危重孕产妇抢救的专人接报制,接报后赴现场调查、病史整理并上报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和金山区卫生局。
1.2.2根据助产医疗机构上报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金山区危重孕产妇工作全程规范化管理调查表”,对上报的及时规范性、现场抢救绿色通道开通情况、转会诊规范等情况进行质控。
1.2.3专人完成病情进展追踪报告直至病情稳定,产后42天追踪产妇结局。
1.2.4妇幼所专业人员定期参加和指导“危重孕产妇院级评审”,促进各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开展院级评审工作。
1.2.5参照“金山区危重孕产妇工作全程规范化管理评分表”每月开展评估审核,
作者简介:陈雪梅(1975年— ),女,主管医师
对符合危重孕产妇规范化管理且抢救成功的病例,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将质控结果在妇幼保健协作组会议上予以反馈。
2.结果
2.1危重孕产妇抢救发生及转归情况
2011年金山区共有6258名孕产妇分娩,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18例,危重发生率0.29%。因上海市五家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之一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位于我区,故其中有4例为外区县转入病例。2012年全区有7617名孕产妇分娩,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24例,危重发生率0.32%,其中外区县转入病例4例。
根据病情的危重程度及抢救成功的难易程度,又把产科出血(>5000ml,或出现休克、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需行子宫切除者)、羊水栓塞、产科出血引起的DIC以外的各种产科疾病所致的DIC、妊娠合并心衰、重症肝炎、畸形脂肪肝、重症感染、重症胰腺炎、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定义为极危重的抢救病例。
2.2医院-区妇幼所1小时电话上报及时情况
2012年危重孕产妇抢救发生后,助产医疗机构1小时内电话上报区妇幼所共22例,及时率91.67%(22/24)。2011年助产医疗机构1小时内电话上报区妇幼所共11例,及时率61.11%(11/18)。2012年较2011年同期比较上升了50.01%。
2.3区-市妇幼所2小时电话上报及时情况
区妇幼所接到危重孕产妇抢救所在医院的电话报告,至现场确认后,对由我区初次上报的危重孕产妇2小时内电话上报市妇女保健所。2011年我区18例危重孕产妇中由我区助产医疗机构首次上报的危重孕产妇共14例,区妇幼所2小时电话及时上报至市妇女保健所8例,及时率为57.14%。2012年项目实施后,我区助产医疗机构首次上报的危重孕产妇共20例,区妇幼所2小时电话上报及时率上升至80%(16/20)。
2.4抢救现场三级人员到位情况
医疗机构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产科主任、行政值班人员、分管院长立即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抢救。2012年三级人员到位率分别为95.83%、91.67%、58.33%,较2011年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见表3
表3 2011-2012年金山区危重孕产妇抢救现场三级人员到位率
2.5转会诊规范及结局追踪随访情况
2011-2012年全区共有4例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转至对口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均能做到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医务科联系、当班医师携危重孕产妇转诊二联单在120急救车的护送下进行转诊,同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规范转诊率100%。
2011-2012年危重孕产妇抢救42例,产后42天结局追踪42例,结局追踪率100%。42例中孕产妇死亡6例,其中5例为外区县转入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另外,6例死亡病例中有2例为放弃抢救、自动出院回老家后死亡。2011-2012年抢救成功率85.71%(36/42)(2011年88.89%(16/18),2012年83.33%(20/24))。
2.6院级评审情况
2011年下半年上海市卫生局出台了《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危重孕产妇定期分级评审制度。我区11月起共开展院级评审6例,评审率33.33%(6/18)。除4例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死亡讨论外,2012年对其他所有危重孕产妇抢救病例均开展了院级评审,评审率100%(20/20)。
3.讨 论
3.1 推进危重孕产妇全程规范化管理的模式是可行的 大量国际国内资料表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孕产妇死亡率的高低与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能力、救治网络的建立与“绿色通道的通畅、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救治病例诊治、转诊等环节,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有利于提高危重孕产妇早期识别、干预和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2】。通过建立危重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调查制度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上海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有了进一步的提高,2012年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97.3%,孕产妇死亡率7.10/10万,创历史新低。由于上海市五家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之一的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位于我区,负责收治全市传染病的危重病例。该院2011年危重孕产妇发生10例,占全区上报总数的62.50%,2012年16例,占全区上报总数的66.67%。外区及外省市极危重孕产妇转入也逐渐增多,2011年8例,占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危重孕产妇抢救总数的80%(8/10),2012年14例,占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危重孕产妇抢救总数的87.5%(14/16),救治难度大,故我区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从危重抢救发生后助产医疗机构1小时内电话上报区妇幼所及时率、区-市妇幼所2小时内电话上报及时率及抢救现场三级人员到位率的提高以及转会诊、评审规范率方面来看,推进危重孕产妇全程规范化管理的模式,有利于提升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及救治网络的内涵建设,避免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切实可行。
3.2孕产妇抢救团队概念有待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团队的成立,可以改变以往只有产科医生孤军救治、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叫不动的困难局面。而畅通的急救绿色通道和各级领导的强有力的支持是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的关键。但是,资料显示,医疗机构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三级人员尤其是分管院长到位率增长幅度不高,对危重孕产妇抢救及转会诊工作、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和降低孕产妇死亡重要性的认识尚嫌不足,对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对产科工作的关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4.参考文献
新医改方案中,明确了医保制度改革的方向:“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进一步提出:“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这样,就可以预测,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当前扭曲的“医”、“药”价值观将得以“拨乱反正”。
当前,医生看病越多,收益越高;看的病越重,收益越高;卖的药越多,收益越高;卖的药越贵,收益越高;检查越多,收益越高;收费高的项目做得越多,收益越高。例如,大部分孕妇都去剖腹产,而不顺产,剖腹产收费高嘛;又如,常有人用抗生素用到霉菌感染,又用抗霉菌的药来治疗......
“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是新医改触及“医”、“药”核心问题极其重要的一点。“按人头付费”也称“按人头定额支付”。它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月、一季或一年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支付给供方一笔固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在此期间,医院或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收费。“按病种付费”又称“按诊断相关分类定额预付”(DRGS),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ICD—9—CM(ICD—9临床修订版),将住院病人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出院转归、治疗效果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关合并症、并发症分为几级,对每一组不同的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支付费用,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的治疗全过程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完毕。
执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之后,医院及医生将会发现:辖区服务的人越少得病,收入越高;患病之后越快治好,收入越高;用的药越便宜,收入越高;自疗者(能不开药的就尽量让患者休息、喝水、饮食等方式自疗)越多,收入越高;不必要的检查越少,收入越高;服务态度越好,收入越高……
总之,大家得病越少、病得越轻、就医感受越好,医院与医生收入越高。如此,“医”、“药”的许多顽疾将不药而愈,其价值观自动返正,医生将变成真正的白衣天使,变成人民健康的守护神。而药品营销,也将随着医生价值观的改变而改变,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方式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2009年5月媒体对重庆黔江区的医改有两篇报道,这也是新医改方案颁布后,首次见诸报端的相关实施案例:《门诊付费按人头 村医不再大处方》、《“按人头付费”缓解农民看病难题》。前者主要讲述门诊按照人头付费之后,医生为了尽可能结余“人头费”,不再给村民开大处方,而自己的收入也提高了三成;后者主要讲述,医生为了尽可能结余“人头费”,熬了一大锅药,站在村头让村民免费喝,该医生讲:“春天温差大,容易患流感。”……
这景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两千多年前《黄帝内经》的“上医治未病”,又令人感叹孙思邈“大医精诚”终于有希望重新蔚然于神州:“见彼苦恼,若已有之,深心凄怆,勿避险恶,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
【关键词】高血压;社区就诊;分析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015(2011)02-0029-02
高血压是脑卒中、冠心病、心、肾功能衰竭的主要危险因素,在我国人群中存在“三高”“三低”现象,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2009年,我国将高血压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1],防治工作中心由医院转移到社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能否担当起高血压防治重任,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为此,我们选择社区门诊一个月的高血压病人就诊情况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病例资料:社区门诊,随机抽取一个月首次就诊高血压病人,本月复诊病例不计入病人数。
(2)血压测量方法:难治性高血压,血压达标标准,降压药品种分类(CCB 、利尿剂 、ACEI、ARB 、B阻滞剂 、a阻滞剂),均按《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基层版.2009[3]执行。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2.1.1 本月首次就诊高血压病人数为:344 人,其中男性:153人,女性:191人,男女之比为1∶1.42。
2.1.2 在就诊病例中,年龄最小为:22 岁,最大为:85 岁。病例集中在61-70岁年龄组。(见图1)
2.2 降压药使用情况
2.2.1 高血压用药以CCB最多(241/664),依次为ARB(184/664)、B受体阻滞剂(140/664)、利尿剂(64/664)、ACEI(34/664)、a阻滞剂(1/664)。
2.2.2 单药和联合用药情况:在 344 例中,单药使用 112 例,占32.56%。二联用药使用 164例,占4767%。三联用药使用 49例,占14.24%。四联用药使用 18例,占 5.23%。五联用药使用 1 例,占 029%。(见表1)
2.3 治疗后血压达标情况
2.3.1 总达标率,在 344个病例中,血压达标 212 例,达标率为 62.09 %。
2.3.2 在单药和联合用药治疗中,以二联达标率最高,占29.36%,其次是单药治疗、三联、四联和五联。(见表2)
3.3 未达标率,在 344个病例中,血压未达标132例,未达标率为38.37 %。未达标构成比由高到低依次为五联、四联、三联、二联和单联。(见图2)
3.4 难治性高血压:在 344 例病例中,使用三种降压药,其中包括一种利尿剂,血压仍不达标者共 36例,难治性高血压占总病数的 10.47 %。
3 讨论
(1)高血压控制率是反映患者依从性与医生水平最直接的指标,是病人能否获得利益标志。据报导[1],我国高血压控制率仅为6.1%,美国2000年为31.6%,近期上海某社区报导为23.3-55%[2]。本次调查结果,该社区高血压门诊高血压控制率达62.09%。说明普及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提高高血压患者的应知水平,增强高血压患者依从性,是提高高血压控制率的有效措施,同时也说明该社区医疗机构能够担当起高血压防治重任。充分证明我国高血压防治工作中心由医院转为社区医疗机构的决策是正确的。
(2)中国高血压指南[2],将高血压治疗药物分6类,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出,高血压门诊能遵照指南要求用药,无论是单药治疗,还是联合用药,CCB占据第一位,也印证了CCB是治疗高血压的基石。ARB有取代ACEI的趋势,ACEI引起干咳等副作用,制约了医患的使用,ARB取而代之,居第二位。利尿剂使用略显不足,可能与高血压病例集中在70岁年龄组,病例多合并有高血脂、高尿酸、糖耐量异常等原因限制其使用有关。
(3)难治性高血压是高血压致残致死的主要因素,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本次调查难治性高血压占高血压总数的10.47%。与张海燕报导[4]基本相同。调查结果显示,联合用药类别品种越多,不达标构成比率越大,充分说明高血压治疗达标的艰巨性。难治性高血压查因,是一件复杂的工作,社区医生要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积极查找难治性高血压的原因,解决一些常见的难治性高血压的诱因,使难治性高血压得到有效控制,这样既方便病人就医、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又缓解了上级医院的工作压力。同时,社区医疗机构要及时地转送难治性高血压病人到上级专科医院就医,确保病人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R〕.
[2] 中国高血压指南.基层版[M],2009
医疗保险金又被称为“救命钱”。“救命钱”到底会怎么收,怎么花,归谁管,哪些改革利益可以真正让老百姓获得?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是建立常态缴费机制的正常举措
《意见》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意见》甫一公布,这一条款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呼吁媒体澄清种种误读,他认为,不能简单理解为增加百姓负担,“这只是医疗保险的一种正常的筹资机制”。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我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当时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
实际上,从2003年新农合、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建立以来,两项制度一直在做增量,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都在逐年提高。以新农合为例,2003年筹资水平每人3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占比33%。但到了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50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占比下降到24%。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我国财政补助的水平基本占到80%。
“长此以往财政将不堪重负,也会制约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这几乎是医保界共同的观点。
医保的筹资方式应该随着居民收入提高缴费能力的增长相应增加,这种缴费增加是个人根据收入能力提高应该承担的责任,缴费增加也会控制在个人的可承受范围内。
那么个人缴费标准将会如何提高?对居民生活是否会有影响?吴光认为,《意见》提出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目的是提出方向,而真正提高个人缴费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并且幅度不会很大。
“关于提高个人缴费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逐步,一是适当。”
她说,2003年建立新农合以及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是不断增加的,经过多年的收入增长,逐步地、适当地提高个人缴费不会对居民的基本生活造成太大影响。同时,《意见》后地方政府还将制定实施规划,对于个人缴费标准,会结合当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当地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此外,并不是所有居民都会按同一标准提高医保个人缴费。吴光指出,建立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财政对个人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分不同人群是有所区别的,特殊困难人员,比如重度残疾人,补助比其他参保人群要多。
吴光说,按照这一原则,将来若适度提高个人缴费也会对特殊困难人群加以区别。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提高医保待遇腾出空间
人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
王宗凡介绍,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此次医保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具体表现为,随着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参保居民就医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农村居民此前在新农合的政策下是县级统筹,就医主要在县医院及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制度整合后提升为市级统筹,农村居民的就医范围将扩大到市级医疗机构,从而能够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广东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2年,广东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于一个广东农民来说,他看病能跟城里人享受一样待遇,不仅由原来的县医院扩大到市医院的范畴,而且可报销药品也扩至约2500种,比原来扩大了近1倍。
此次城乡居民医保合并后将会执行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在筹资水平短时间内不会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医保基金报销的压力会不会短时间内加大?
“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正义,可能并不会带来保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吴光多次强调,两个制度的框架和管理办法是差不多的,但制度是分设的,管理、经办也是分开的。此次整合只是把资源整合在一起,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基金池子做大了,医保抗风险和综合保障能力就会更强。
“这对医保基金来说实际是个好事,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王宗凡介绍,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可以提高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前提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此次《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整合前我国新农合的统筹层次较低,主要为县级统筹,目前有2000多个县级统筹单位。县级统筹下基金池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通过制度整合,相应提高了统筹层次,也就增强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医保基金能否承受高位运行的压力?
“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到市(地)级后,还需要明确分级管理的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促使县级政府和医保部门积极履行缴费征缴责任、做到缴费应收尽收,以及积极履行监管医疗机构的责任、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王宗凡认为,制度整合后,医保基金支出应该会出现小幅上扬,但是从8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实践经验来看,费用增长幅度不大,是可控的。
他说,随着城乡制度的整合,做大医保基金池,也使得医保具有更强有力的影响和约束医疗机构的能力,能够更好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通过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也能为提高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腾出空间”。
政策先整合,力争2017年启动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
“两保合一”之前,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则是由人社部门管理。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职责整合,由中央编办牵头。
不过,近3年过去了,在中央层面至今并没有明确三项医保合一管理的主管部门。这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文件也没有明确整合后的主管部门,具体到地方执行,没有明确是由人社部门还是卫生部门主管,会不会影响到改革推进效果?
王宗凡说,从此前各地的实践情况看,理顺管理体制往往是城乡制度整合的前提条件,各地大多是先统一管理职能,再推进制度整合。这次出台的文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管理体制,统一管理职能。因此,地方在执行文件过程中,理顺管理体制仍然是关键,需要首先明确管理职能的归属。也就是通过整合管理职能,由一个部门来推进制度整合。
他认为,实际上,明确了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统一的理念,统一的办法,具体整合的政策设计实际是不难的。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度整合需要弥合差异,但是这两个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多相似性,本着“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还是比较容易过渡的。
王宗凡分析,如果地方仍然没能整合管理职能,就需要一定的过渡性管理体制安排。例如福建省就提供了由省医改办来负责制度整合政策拟定的过渡性办法的案例。
2015年1月,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在各统筹区内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在具体操作上,福建省提出,“省医改办负责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保障水平、支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政策”。
一、传染病防治
(一)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有专人分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腹泻病门诊(专桌)分布、人员构成等情况的调查,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腹泻门诊(专桌)的医务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流行季节到来前,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各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专桌)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储备,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演练。
1.霍乱防治工作
(1)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疫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4月20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霍乱疫情要按《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疫情处理,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杀虫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感染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存档。
(2)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要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工作,区疾控中心在5-10月份,每月对可能污染的外环境及物品采样进行霍乱弧菌监测,阳性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①水源监测:主要指海水、污水、河水等,每月不少于3个水点,每个水点每月采样一次,每次6份。
②食品监测: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监测,如市售小海货、淡水鱼、凉拌菜、熟食品等,每月采样20份。
在6-9月份,选择2所酒店,每月监测两次,监测内容包括食物容器、食品、凉拌菜、海产品、制作加工场所及排污口污水等。发生霍乱疫情时,要采集10份可疑食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专桌)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年全区腹泻病门诊(专桌)于4月20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腹泻病门诊进行技术指导,使其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建设,应急队伍成员名单报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配备抢救治疗病人必要的药械及个人防护用品,区级医院腹泻门诊必须实行独立区域。各医院、卫生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诊,各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等相关业务知识,对就诊的腹泻病人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不得有任何漏项。各腹泻病门诊应备有检验所需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细菌培养分离数不低于腹泻病人的10%,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快诊阳性标本必须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患者姓名、年龄、地址(详细现住址)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4)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
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制订的“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做好辖区内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粪检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抽样检查。流行季节期间,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加强卫生检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版)》、《年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年市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危险因素分析、重症病例调查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早部署、早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及时率和准确率要达到100%;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报告的审核、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区疾控中心、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的流调、监测工作。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根据本辖区的疫情情况和预警分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录入和常规标本采集工作。各监督疾控工作站接到病例报告或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报告病例后,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住院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率达100%;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信息上报达100%。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对临床表现、临床检验项目及重症病例合并症等内容的结果,要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从病历中提取,及时补充订正。流调时应逐一问卷调查,表格填写要工整、仔细,不得有漏项、缺项。所有个案调查表等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录入EPIDATA数据库,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缺失等问题,录入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周二前汇总、上报前一周的个案调查数据库至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区疾控中心周三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手足口病标本采集种类及要求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3)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及时录入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由各接诊医院负责,规范保存标本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取样送市疾控中心。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防治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知识。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知、可防、可治、可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社区和农村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晨检、缺勤缺课登记等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区疾控疾控中心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
3.其他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菌痢、伤寒(副伤寒)、轮状病毒腹泻及其他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症状或心血管症状等)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街头大排挡、乡镇管网自来水等的监测。
(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呼吸发热病人监测报表。每年至少对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督导2次,记录完整。
2.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处置和样本采集工作,分析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
储备人禽流感应急检测的技术和物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事件。开展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现场调查和技术演练,为人禽流感疫情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3.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排查和管理人禽流感和SARS相关病例。
继续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的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和保存、运送工作。区医院作为市级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提高流感样病例监测的报告准确性和及时率。哨点医院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所需的物品和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区疾控中心承担标本运送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4.做好人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标本采集工作。按照《市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区作为全市监测点之一,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5.主动和教育部门联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校内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人或兼职教师应主动向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学校报告后,立即会同辖区监督疾控工作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同时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共患病防治工作
1.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把出血热的主要危害和防治知识教给群众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业务培训,区疾控中心和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作好基层疾病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发挥基层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宣传等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时上报流行病学调查表。发现爆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2.狂犬病防治工作
由于我市近年来连续出现疫情,可疑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发病上升的危险加大。因此,必须加强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进一步扩大卫生宣传,要用多种形式,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到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被咬伤或抓伤后要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病。
(2)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加露人群的登记、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并按月上报。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大。
3.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1)继续贯彻执行《市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与街道畜牧部门的联系,摸清辖区牛、羊养殖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畜间疫情状况,加强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区今年将分别在重点牛、羊养殖单位抽取从事饲养、实验检测等重点人群50人,各采集血清2毫升,进行布病病原学监测。该项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2)发现有牛羊或人感染情况,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对疫源地进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要立即上报。
二、疫情管理
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督导与技术指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报告规范、及时、高效。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认真审核,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质量。
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制度,保证每天(工作日不少于4次,公休节假日不少于2次)对网络直报信息按照报告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监测,及时做好报告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工作。每天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必须各上网审核一次,除了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每月、每年最后一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24:00之前的报告卡24:00之前必须审核。杜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和审核不及时现象并尽量缩短从医生诊断到网络报告的时间间隔。
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对于报告信息不完整、有逻辑错误的传染病报告卡要随时进行核实、补充、订正。每日进行,删除重卡时保留首次就诊卡片,并将删除卡片的内容订正到保留卡片上,对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为重卡时应当待卡片审核后再删除。及时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订正。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病例分类与分型报告要求报告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报单位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使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和减少漏报。
(3)加强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每月法定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率低于0.4%,未及时审核率低于0.2%,无重卡和县区零缺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指数低于0.2%。各网络直报单位每月不得有零缺报情况。
2.加强信息分析利用,提高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预测水平。
(1)继续执行以周、月报和出现疫情暴发以日报的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为决策服务。
(2)要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利用,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市的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阈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输入性病例单病种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同一单位一周内2例应对,区疾控中心在监测本辖区疫情动态的基础上,要结合市疾控提供的全市聚集病例信息,随时传送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档(上传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中专题分析栏目)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将对反馈信息进行评价,以提高处置水平。
(3)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单病种预警信号后的2小时内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其他预警信号要于当日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对于确定为疑似事件的预警信号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填报现场调查表。
3.稳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要及时组织对责任报告人的培训,以保证我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质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质量。区疾控中心将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业务例会,至少每季度1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根据卫监控字号“转发《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日常督导记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制度。尤其对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率统计规则范围中的医疗机构如1个月内没有病例报告,则必须进行现场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卫生局,建议卫生局定期进行通报,以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
5.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直报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加强与相关专病系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用户权限管理,疫情数据保证实时备份,使用审批,保证数据安全,做好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所有用户的权限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对每起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撰写报告力求规范完整。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详细、全面、准确、严谨、及时,调查翔实全面,判定依据充分,级别划分准确,风险估计恰当。有关报告在上报区卫生局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疾控中心。
关键词 基本药物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2)03-0005-04
Usage of the essential drugs
in second and third class hospitals and its related suggestion
MENG Xian-min1,DONG Ping1,ZHANG Yong-xin2
(1. Public Health Clinical Center affiliated to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1508;
2. Huashan Hospital affiliated to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200040)
Abstract The policy of the essential drugs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over 30 years in China,but the effect is not good. To promote this work,the national authorities have issued several documents since 2007,such as “implement opinion on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essential drugs system”,“national essential drugs list for primary medical institution (2009 version)”. Several surveys found that the kinds and usage rate of the essential drugs are pretty low in second and third class hospitals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kinds of drugs,insufficiency of financial compensation and severity of diseases. The New Medical Reform should push the wide usage of the essential drugs in second and third class hospitals.
Key words essential drugs;second class hospitals;third class hospitals
基本药物制度是维护公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建立和完善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时“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使用”,进而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药品可及性并缓解群众的“看病贵”问题。同年8月,国家9部委联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两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据了解,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已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了基本药物的使用,但二、三级医院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就二、三级医院中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文献回顾和分析,并就二、三级医院如何推进基本药物的使用提出相关建议。
1 基本药物的概念与意义
基本药物的概念最早是于1975年由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是指卫生保健所需的最重要、最基本、不可或缺的药物,目的在于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多数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供应。1977年10月,WHO制定了第1版《基本药物目录》,随后进行了多次更新。2002年,WHO对基本药物的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即改为是指能够“满足人群优先医疗需要的药物”,其遴选必须考虑公共卫生状况、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卫生机构条件、卫生人员培训状况和经验以及费用-效果分析等因素。国家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是在充分考虑本国现状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确定的,具有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等特点。基本药物概念是基本医疗卫生的基石,是优化遴选和使用基本药物、控制医疗卫生费用和促进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的有力工具。当然,基本药物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灵活性,各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均由该国按实际情况制定。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开始制定本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行动计划,以促进药品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的遴选、定价、生产、流通、医院使用和医保报销等多个环节,是国家为维护公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是政府以其权威性对药品质量、疗效以及可获得性等向公众作出的承诺,体现了政府心系民生的出发点和实现公平医疗的决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的转变、有效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切实减轻公众药品费用负担、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在WHO 193个正式成员国中,已有8成以上制定了本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且多数国家还根据国情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目录内容。国外实践证明,推行基本药物政策是促进合理用药和控制药费增长的有力手段。
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并参与WHO的基本药物行动计划,于1981年颁布了第1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在以后作过多次更新。但除基本药物目录外,我国并没有制定强有力的配套措施来保证基本药物政策的推行,致使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仅限于目录的修订,实际作用不大。“新医改”启动后,中国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等相关文件,继续推动中国的基本药物行动计划。目前,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其中化学药品有205个品种、中成药有102个品种。各省、市还相继公布了本地的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它部分)》也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2 国家对二、三级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
国家当前对二、三级医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没有提出明确的比例要求,但卫生部在2009年底公布的“医改”方案中已经强调,二级以上医院必须配备一定量的基本药物,至于具体的、恰当的比例尚待结合各类医院的特点和就诊人群疾病谱等情况加以衡量。有消息称,卫生部正在制定的计划要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中二、三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数量须分别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总数的95%和80%以上[1]。
据了解,为促进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的使用,各省、市也在积极行动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比如:江西省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三级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应不少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总数的95%,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15%。河南省规定,三级医院至少要配备八成以上的基本药物,且基本药物收入至少要占药品总收入的10%。河南省同时还规定,对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未达标的医院,将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山东省卫生厅也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将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7%[2]。
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在二、三级医院中的使用情况
为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中的使用情况、推进基本药物政策的落实,最近有多位学者做了相关调查并发表了研究结果。邱凯锋等[3]通过统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使用品种、数目及金额,分析了其所在二级甲等医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情况。结果表明,2009年该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为23.2%,使用金额比例为13.5%,对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配备使用率为53.1%。赵欣欣[4]选取部分住院患者计算本院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及新准入基本药物对药品费用的影响,结果发现1 793例患者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仅为5.73%,人均药品费用为(2 618.70±3 051.70)元。用新引进的同通用名基本药物中定价最高、最低以及平均价格替换患者原使用的基本药物,换算后发现在药品总费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和人均药品费用3个指标中最高上涨1.66%、最低下降0.09%,反映出三级综合医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低、基本药物对药品费用的影响很小。张强等[5]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统计本院2009年3月1日-2010年2月28日的药物销售数据,通过金额排序法及用药频度排序法分析显示,该三级甲等医院共配备了149种基本药物(西药),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西药总数的72.7%,占医院西药总品种数的11.6%;其销售金额为1 663.5万元,占医院西药总收入(17 005.5万元)的9.78%。以上诸数据表明,无论是在二级医院还是在三级医院,普遍存在国家基本药物覆盖面窄、使用比例和使用金额都比较低的问题。沈洋等[6~9]等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事实。考虑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是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这种结果并不令人意外[4]。
导致目前二、三级医院中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有: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公立大医院必须把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但对具体比例却无明确要求,对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和使用比例的要求也缺乏明确依据。2)二、三级医院承担着大病和疑难疾病的诊治任务,其患者多为基层医疗机构转诊患者,而在基层医院使用基本药物不能解决的问题转到二、三级医院后基本上都要调整用药,现有的307种基本药物加上各省、市增补的品种仍不能满足二、三级医院的用药需求。3)在药品收入为医院收入主要来源的二、三级医院,国家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医院缺乏使用基本药物的动力。4)由于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上药品广告的误导,不少患者仍存在廉价药品疗效差、贵药与新药疗效好的错误认识,甚至会主动要求医师开具价格高的药品,临床医师承担较大压力。5)药物研发能力提高、新药上市数量增加,在新药比老药疗效好、不良反应少的片面宣传下,医师偏向使用新药。6)部分医师违反职业道德,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开具非基本药物给患者,使患者难以使用基本药物。
4 在二、三级医院中推进基本药物使用的相关建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实施2年多来实践经验间接表明,即使针对二、三级医院有目的地扩充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的推广和使用也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但基本药物的推广使用是“新医改”的要求,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用药权益、降低医疗费用的有效手段,二、三级医院推广使用基本药物是历史的必然。
4.1 发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作用,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
2011年3月1日起实行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面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等工作。因此,二、三级医院应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主导,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政策和知识的培训力度,从技术上、制度上指导并规范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大其管理和监督职能,定期公示不合理的处方和用药行为,逐步规范医师用药处方。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加以行政干预,必定会对本医院的基本药物使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4.2 及时梳理并合理控制本医院药品品种目录,制定适合本医院的基本药物目录
医药科技的发展使得新药品、新剂型日益增多,致使二级以上医院的药品品种数多在数百种或千种以上,且同品种、同通用名的药品品种数较多,医师用药的选择范围宽,但合理用药的管理难度也大。医疗机构若不及时进行药品品种清理和控制,就不利于保证患者的合理用药,不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利于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也不利于临床用药管理水平的提高。医疗机构应当综合比较药品的品种情况,运用特定的分析方法,围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本省、市增补目录并结合本医院临床医疗需求和专科用药特点,邀请相关专家对各类药品进行科学评议,对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优先选用,对昂贵药、进口药进行品种和数量的严格控制,该淘汰的及时淘汰,制定出适合本医院使用的基本用药目录。同时,积极与临床医师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逐步停止目录外品种的采购,严格控制药品的库存数量,使临床用药品种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4.3 提高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发挥医师的主导作用
有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医药工作者、尤其是一线医师对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这对推进基本药物的使用极其不利。医师是药物使用的主导者,医师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执行情况将决定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认知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调动医务工作者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积极性。此外,医务人员也应克服抵触情绪,认真学习《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文件,改变以往的用药习惯,树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充分发挥基本药物防治疾病作用的理念,共同促进本单位基本药物的使用。
4.4 将基本药物使用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重
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历来都是制度和计划执行的有效保障。医疗机构不仅要制定各临床科室的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而且应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基本药物在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并重视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可成立由绩效考核办公室、医务科、药剂科、信息科和财务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督查组负责检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对发现的不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不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不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尽可能避免采取简单的经济处罚和院内通报批评的手段,而多推行面对面讨论的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逐步统一认识,由此达到扎实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的目的[10]。
4.5 加强医院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药师在规范基本药物使用中的把关作用
在二、三级医院中推进基本药物的使用及合理用药不可忽视药师的作用,这一点在国家及各省、市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及。临床药师具有药学和治疗学知识,可在临床查房和药学信息服务等方面引导医师使用基本药物。药师也可通过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把关,并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数据进行分析,以利行政部门加强管理。药师还能在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时积极宣传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知识,消除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识误区,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刘辽等[11]采用自身对照的试验方法考察了药师干预对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影响,结果发现药师主动干预的确有利于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和金额比例、降低患者的治疗费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4.6 重视对《中国国家处方集》等权威文件的应用
《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是按照我国的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编写的指导性文件,是指导医师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安全、有效、合理的药物治疗的专业文件,也是医院进行医疗管理、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的重要文件,但目前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对这些文件重视程度不够、应用率不高的问题。希望各医疗机构重视对《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的应用,加强培训,将这些文件作为临床用药、处方和医嘱点评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4.7 加强对公众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提高患者使用基本药物治疗的比例
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是一项国策,其实施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医疗机构应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和咨询窗口等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基本药物政策的了解,使公众知道基本药物就是具有较好疗效的、性价比高的、质量有保障的放心药,从而降低公众在就诊时对医师处方行为的影响,提高选用基本药物治疗的比例。
5 结语
总之,二、三级医院的疾病谱较基层医疗机构复杂得多,且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有所不同,故需要的药品品种数更多且侧重点不同,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是针对基层医疗机构颁发的,不能满足二、三级医院的用药需求。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二、三级医院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与药物目录,以进一步促进综合医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相信今后随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它部分)》和各地增补药品的陆续颁布,这一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正如目前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中的使用比例和金额较低的情况一样,即使未来基本药物目录扩大后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中的推广使用仍将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鉴于“医改”形式和趋势,二、三级医院的负责人应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的方案和措施,认真制订本医院的基本药物目录、处方集和使用指南,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规范临床医师的处方行为,充分发挥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并将基本药物的使用纳入科室和医师的绩效考核中,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和金额,做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一个新制度的出现必定伴随着争议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除医疗机构自身外,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院的推广使用还需政府和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的共同关注、理解和支持。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体系以及基本药物的报销制度和流通机制的不断完善,基本药物在将来新的医疗体制下必定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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