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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理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中华慈善总会2009年以来的财务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09年以来,中华慈善总会财务工作在民政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总会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原则,切实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诚挚欢迎社会监督,做到善款善用、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行政经费开支,努力降低业务费用,促进发展基金保值增值,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为总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础,不但使捐赠者和受助者满意,也得到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肯定。
一、社会捐款、捐赠物资的收支情况
2009年总会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合计463905.56万元,其中社会捐款37501.51万元,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426404.05万元。社会善款支出38341.60万元(含上一年汶川地震拨款支出840.09万元)。捐赠物资全部分配使用到位。
2010年以来,我国发生了多次严重灾害,特别是西南旱灾和玉树地震,给灾区群众带来了严重损失。为帮助群众渡过难关,全国人民纷纷捐款捐物。在西南旱灾捐赠行动中,总会接收专项捐款3411.47万元。在玉树地震捐赠行动中,总会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如下:截至5月31日,总会累计接收捐款捐物150855.99万元。其中总会接收的捐赠物资折价5717万元;接收捐赠资金共计145138.99万元,包括总会自身接收的捐赠资金57035.33万元,以及全国各慈善会汇缴到总会账户的捐赠资金88103.66万元。所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定向捐赠13645.28万元,非定向捐赠131493.71万元;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5717万元全部是定向捐赠。
在玉树地震捐赠行动中,总会接收到的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如下:款物累计支出6167万元,其中所有捐赠物资(折价5717万元)已全部用于玉树灾区;捐赠资金支出450万元;累计结存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144688.99万元,待中央提出统一灾后重建部署意见后适时拨出。
二、行政经费收支情况
2009年总会全年经费总收入为3299.4万元。行政经费收入1733.54万元,其中会费收入21.19万元,银行利息404.87万元,捐赠收入提取的管理费1307.48万元。项目行政经费收入1565.86万元。
总会全年费用总支出为572.16万元。行政经费支出321.61万元,其中用于职工工资117万元,差旅费7.08万元,办公费66.6万元,水电物业费45.99万元,职工社会保险福利费等支出84.94万元。项目行政经费支出250.55万元。行政经费收支相抵后结余1411.93万元,项目行政经费收支相抵后结余1315.31万元。
三、接受审计情况
总会按时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如期通过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的年检,多次接受国家审计署、民政部计财司和救灾司等政府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完成了总会所有项目的年度审计工作。各次审计均被评定为业务记录清晰、符合规定要求,受到了审计单位的好评。
四、财务工作基本做法
(一)主动接受监督,着力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公开、公正、依法、自律是总会财务工作的原则,强化监督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途径。总会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及时公示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项目运作公开、财务管理公开、善款善物使用公开。总会将玉树地震中接收到的42000笔专项捐款全部在网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捐赠人监督,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总会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主动加强自我监督。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和抽查审计,切实加强行业监督,提高总会在善款善物使用上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了财务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内部管理,着力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益
随着慈善工作的不断深入,总会接收捐赠款物的数量快速增长,强化管理、提高效益至关重要。一年来,财务工作在想方设法降低风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满足捐赠者及管理使用信息查询要求,为捐赠款物及时到位奠定了基础;坚持办公用品集体采购原则,进一步压缩了行政成本;严格出差审核制度和各项费用支出审批制度,防止了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财务工作的水平
一、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透明度是衡量慈善组织公信力高低的主要指标,这是由慈善组织的民间属性所决定的。目前,我国慈善组织透明度状况令人悲观。据民政部下属机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抽取样本为99家,通过建立包括4项一级指标、37项二级指标、满分5分制的透明慈善指数,全面评估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评估报告显示,全国只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业务活动信息透明指数为2.43,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为1.52.各类慈善组织中,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在社会公众网络随机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1].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1年采用百分制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其设计的“慈善透明指数”体系由以下内容构成:完整性(59个指标,满分70分)、及时性(5个指标,满分10分)、准确性(3个指标,满分10分)、易得性(4个指标,满分10分),共包含71个指标,总分为100分。根据上述透明指标体系,抽取1 000家公益慈善组织样本,平均透明指数得分仅33分。其中,年度透明指数在80分以上的组织只有6个,仅占1 000家测评样本的0.6%[2],透明度整体得分偏低。这可以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调查还显示,只有8%的公众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表示满意。这一方面反映了2011年慈善组织持续的问责风暴对公众的影响,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问责意识提高较快,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使信息获取方式改善较大,而慈善组织的透明建设速度已大大落后。
透明度是慈善组织生存发展的一项根本法则,事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率。提高透明度的核心办法是慈善信息公开。关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蒂斯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哈若夫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3]这样的至理名言流传百年而依然具有生命力,因为它揭示了透明度的本质。然而,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很不乐观,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和2011年报告显示,将近一半慈善组织未制定慈善信息披露办法,没有信息披露办法的小规模草根慈善组织数量更多。
慈善事业在中国兴起已有30年,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局面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整个中国在转型期的制度平台建设跟不上社会变革的速度,比如慈善行业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共信息公开平台。二是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信息披露需要专门的资金和人员,并将其作为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但是现实中很多慈善组织往往重视募捐而不重视将募捐信息、财务信息、发放信息等及时向社会通报和披露。三是慈善组织很少对信息披露的效果进行评估,较少征询公众是否了解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知道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内容是否是公众想了解的,仅简单地披露财务数据,公众看得枯燥,也不明就里,这样的披露起不到预期效果。四是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从政府到社会、从制度到法律都对信息披露采取宽容态度,致使大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压力和积极性。慈善组织生命力扎根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公众质疑慈善组织遮蔽信息的时候,慈善组织必须尽快结束这种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让组织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让慈善真正成为“透明的玻璃口袋”,否则,慈善组织将失去公众的信任,来自公众的捐赠必然减少,最终危害整个慈善事业发展。
为此,慈善组织需要下大力气解决慈善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是一个从遵循落实强制公开标准到逐步全面公开的过程,即从强制性公开到自觉地全方位公开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公众的关注力度有关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得信息的能力、方式和途径已相当多样便捷,互联网使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获得信息的丰裕度和即时度有了较大提高。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尽快实行全方位信息公开,以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目前,慈善信息公开至少在三个层阶上需要加快制定规范化要求:一是在政策环境上,国家要加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法律,统一慈善信息公开标准,做到慈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提高慈善透明度的制度保障;二是在行业制度建设上,国家应制定实施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标体系,建立全国慈善信息报送制度,打造慈善行业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三是在组织发展上,国家应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能力的培训,建立慈善信息披露评估与奖励机制。
目前,国家在制度层面上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制度,但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没有专门详细可操作的制度性规定。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民政部在社会压力下,于2011年12月公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使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明确参考。《指引》对慈善公开的环节和内容作了较详细规定:
(1)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LunWenData.Com]
(5)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6)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4].
《指引》要求将组织的主体、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接受捐赠机构财务及必要的日常动态等信息公开,并要求接收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15个工作日,重大事件募捐信息,应在72小时内公开,从而使慈善组织有了可操作执行的量化规定,减少文牍主义弊端。《指引》的公布会促进整个慈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业透明度增强。然而,《指引》只是一个软性的指导性文件,民政部要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管理办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和执行,尽早使慈善组织强制性地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要将其作为战略组成部分,制定具体措施来实行。首先,慈善组织领导层必须充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是实现慈善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慈善组织要通过多条途径解决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途径的广泛性是与慈善组织公信力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广开思路,利用行业平台、新式媒体及募捐的资金,投入到信息公开中,将慈善信息公开所需资金纳入到年度预算中,专款专用。第三,慈善信息公开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专员。慈善信息公开需要专业性人才,慈善组织每年管理着几百万、几千万捐款,如果没有现代的记录体系和管理程序,要搞清楚每笔款的流向是很难的。所以,慈善组织需要IT人才,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更细致、更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更清晰、更透明的外部公开。第四,慈善组织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要建立规范档案,建立慈善信息年报制度和慈善信息报送制度。
总之,慈善组织要从信息公开入手,按照《指引》和未来将颁布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尽快着手建立全面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迎接透明时代的到来。只有这样,慈善组织才能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获得社会公信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同样的,服务于公众的慈善组织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信托,公众信托的权力如果得不到监督,同样也会产生问题,早在2001年,被誉为“中国母亲”、“丽江妈妈”的胡曼莉就是没有得到及时的跟踪监督而挪用善款,引起较大社会争议。在最近十年里,慈善监督依然问题不少,为此,社会各界必须对慈善监督有充分认识,探索慈善监督多样性,逐步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模式。
首先,应健全政府监督机制。慈善组织与政府既不是隶属关系,更不是对立关系,论文格式而是相互合作和支持关系。慈善组织有一部分款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因此,政府无论从社会管理角度还是资金监管角度,都有责任履行好监管职能。目前,政府对慈善捐赠监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运作: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监督。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不仅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也加重了慈善组织的负担。政府需要加快制定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之类的行政法规,对于不按规定实行慈善信息公开的组织要在媒体上曝光,督促其改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要坚决给予处分,过失严重的应撤销登记。与此同时,政府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在执法层面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保驾护航。二是从实践层面对慈善捐赠资金、年度审查、注册等方面进行刚性管理。政府应在审核慈善机构的预算和决算时明确奖惩制度,做得好的慈善组织可以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政府要从这些信誉好的慈善组织中购买服务。政府要进行跟踪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挪用善款的慈善组织则要严厉处罚,从而起到监督和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作用。
其次,应丰富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由媒体、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三位一体监督形式组成,主要负责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具体做法可以是慈善组织聘请人员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江苏省红十字会、青岛市慈善总会等许多慈善机构都成立了社会监督委员会。
2012年底,中国红十字会设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主要邀请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监督委员。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并确定的,共收到70份报名表,最后确定21人拟任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未能入选的报名者,将纳入数据库管理,便于今后的“问计”[5].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表明慈善组织开始重视监督作用,但要使监督员真正承担起监督作用,必须完善实施监督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员能够随时随地实行监督,而不能到年底进行突击监督检查,更不能将监督委员会当摆设。
当今中国,媒体在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2009年以来的微博上线,使得普通民众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将耳闻目睹的事件放在互联网晾晒,供数亿网民评说。这种无所不在却又并不容易辨识的“监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
这种监督的效用不能忽视,近几年在慈善领域出现的多起有损慈善声誉的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曝光而引起社会关注的。随着中国民主制度的完善,媒体在慈善监督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公众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主动性将更加明显,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将与时俱增。
再次,应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慈善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监事会,负责对慈善组织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中国慈善事业经过30多年发展,慈善组织已经认识到自律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山东省慈善总会会长谢玉堂说,行业自律是实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整个慈善行业的生死存亡,加强行业自律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时展的客观需要[6].慈善行业组织已经开始自觉地探索行业间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制。
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2008年4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NPO信息咨询中心、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自然之友、地球村、农家女等一批著名非营利组织参与制订的首部《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7].《准则》是慈善组织走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标志,将对加入自律行动的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将为其他慈善组织产生示范作用。
总之,政府及整个社会必须履行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责任,使慈善组织真正在阳光下运作;慈善组织本身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融组织自律、行业互律与多元他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三、提升从业者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推行信用评估制度
慈善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内在保障[8].慈善组织经过30年发展,其功能从过去扶贫济弱的救助型功能转变为培训开发的服务型功能,慈善功能的转变要求从业者在能力层次上有所提升,慈善组织必须尽快打造一支有思想、懂业务、会管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此,慈善组织要努力做到从慈善公益项目设计到执行都有专业化的人员来推动,有懂慈善的、有了解市场的、会管理的、懂财务的,也要有懂宣传的,要尽快建立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慈善事业有其特殊性,其管理的款物来自公众的捐赠,它一手牵着充满善心的公众,一手牵着需要救助的人群,所以,慈善工作者相对于其他人背负着更大的道德风险,慈善从业人员要具备志愿、奉献、博爱精神,要有一种热情,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才能适应慈善工作,才会彰显出慈善组织的道德优势,感召更多的人投身到慈善工作中。因此,从事慈善事业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应是热爱慈善公益事业,有爱心、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所以慈善人才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要把对慈善事业忠诚又具有专业能力的人选拔到慈善队伍中来,他们出色的工作将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关键。
呼唤慈善法治时代
凡事都得有一个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慈善更是如此,需要良好的制度和体制保障其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就制度而言,目前中国整个慈善体制体现着强烈的官办色彩,从上到下,处处显现着行政化。一方面,借由着这种官方色彩,一旦遇到灾害,需要大量的资源,政府有时会硬性规定或者暗示捐赠者把钱捐给这些机构,由这些机构统一支配,便于政府的掌握和控制。但是,慈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捐赠人的意志应该是最高的,慈善机构之间也必须有竞争,谁更透明谁更专业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捐款,通过这种竞争,淘汰优化慈善机构,有助于促进公益透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依靠行政力量获得捐款,慈善都被几家官方的组织垄断了,那么,这些机构就必然失去了透明的外部动力,也必然会因为没有竞争而陷入自我慵懒的境地,甚至可能出现腐败奢华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事业的官方化、行政化、垄断化、不透明化,让一些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丧失了慈善发展的关键因素——公信力。公信力的丧失必然降低捐赠者自愿捐赠和积极参加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法制不彰,则生乱相。公信力丧失,根本原因在于法治上的落后。慈善事业是一项献爱心、暖民心、惠民生的崇高事业。当前,慈善事业发展也面临许多障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慈善法治化的滞后。因此迫切需要创新法治思维,以法治手段推动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当下而言,我国的慈善管理体制并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法治时代。2013年2月,由社科院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2012年,有关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慈善事业的新发展和新需求在慈善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和探索,但慈善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还很突出。慈善制度体系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如慈善组织的界定和认定、慈善募捐的统一法律规则,至于志愿服务、慈善信托等更是缺乏制度规范。另外,慈善法治的价值体系不明确,如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使得准入门槛过高,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都使得鼓励扶持慈善事业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而且,法律法规的逻辑体系不周延,不同法律文件各自为政导致有些交叉领域出现法律冲突。
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中涉及慈善事业有关的规定。另外,江苏、湖南、北京等地也出台了规范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在引导、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缺憾和不完善。
从规范受赠人的法律规范来看,《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该法还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据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细则,一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没有完全依法行事,缺乏必要的监管,这才导致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的“天价饭局”等事件的出现。
一些专家学者也曾多次指出,目前制约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使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其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比如,有关公益捐赠的法律分布零散,缺乏统一性。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宽泛,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实施带来了理解上的偏差和混乱,由于这些法律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运行模式、监管机制等很少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公益产权界定、转让融投资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红十字会新任掌门赵白鸽曾说,“要赚钱,请远离红会”。这是一种语言上的劝告,但是,要让赚钱者远离慈善体制,只能靠在法制基础上实现的透明化管理才能实现。我国慈善体制只有在管理上实现法治化才能改变这个具有严重垄断色彩的体制的傲慢态度,也只有慈善法治化才能让我国的慈善体制对郭美美式人物产生免疫能力,才能让我国老百姓的爱心得到制度的呵护与保障,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并形成良性循环。
期待《慈善法》
法律是规则,法治是秩序。良好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规制慈善事业的相关行为,建构健康有效的慈善秩序,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在一个社会中,善、正义、公平等共同价值观十分重要,而这些共同价值观离不开法治的脊梁。只有社会公众对法治充满信心,真正感到善有善报,善心才能油然而生,善举才能蔚然成风。再次,慈善需要法治的具体框架作为制度担保。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慈善行为的规范、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等等,都离不开具体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慈善立法首先应在法律上能够给慈善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慈善意识的确立和慈善观念理念的普及,更有助于慈善组织真正树立自我责任感和公信力,促使其良性运行。其次,慈善立法应当确立慈善的自愿原则和民间慈善事业和慈善机构的定位,并从制度上厘定并明晰政府的行政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中的关系和各自的边界。最后一个虽然简单但必须予以强调的事实是,整个慈善事业的主体是广大的民众,而不是政府,政府要逐渐淡出慈善活动,给社会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间,将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回归民间。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定位应是慈善政策的制定者,慈善行为的引导着,慈善活动的监督者,慈善争议的调处者。
慈善事业运转过程中也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规范慈善行为。一要规范领导行为。通过建立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慈善组织章程,使领导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规范募捐行为。募捐是慈善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慈善组织的募捐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募捐行为不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有的没有严格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有的对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缺乏公开透明,有的甚至以募捐之名,行营利之实。因此,迫切需要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要以法律法规明确慈善组织的募捐主体资格,实行社会募捐许可制度,强制公开募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加大对违法募捐行为的处罚力度。三要规范财务行为。社会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而公开透明是慈善公信力的立足之本。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在于财务。要建立健全慈善财务管理、财务信息公示等制度,使慈善财务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谁接受、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等财务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和维护慈善的社会公信形象。
公信包括“公”和“信”两方面的内涵。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而“信”则是指因信任而产认同和服从的心理感受。公信力是指组织获取社会公众信赖的能力,属于主体的一种心理认知现象,涉及的是公众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体现组织在社会中的信誉度以及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实践形成的一种信任资源,是一种无形资源和软实力,具有非均衡性、非对称性等特征。公信力主体双方具在信息的拥有量、影响力上的非均衡性往往使得信任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产生信任建立过程和破坏过程的非对称性。公益性成为慈善组织的出发点和归宿。公信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组织运作理念。扶贫济困、救灾助孤、恪尽职守,诚实守信,高度负责,推动社会服务,依法行善等组织运作理念是创建公信力的根本动力。公信力可通过组织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科学进行项目决策,充分调动公共资源,不弄虚作假,不欺骗隐瞒,组织则具有公信力。组织管理制度是慈善组织公信力形成的保障。包括公开信息、开放程序、建设问责机制、健全具有自律、互律与他律共生的社会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评估体系等。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慈善组织公信力内容的多维性:主要包括信息的披露、法律和政策的遵守、理事会的职责、组织机构的效能和使命的公益性保障、募捐伦理、利益冲突的避免和解决、社会资源的管理等。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可分为机构公信力、能力公信力和财务公信力三部分。机构公信力主要体现慈善组织体制理顺、制度建设、工作规则与标准的制订、运行机制构建等方面的效能。机构公信力的培育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性质与服务理念,树立良好的公益形象。能力公信力是组织实施公益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管、评估的效能,包括组织的决策能力、资源动员和管理能力、行动能力、社会互动能力和控制变化的能力等。必要的设施、充足的经费、流通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廉洁的领导、敬业的员工及专业的素质等是能力公信力实现的保障。能力公信力的建设有利于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使用,提高公益服务的效益与效率。财务公信力是公信力建设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合理筹措和运用慈善资源、科学进行慈善项目的论证与规划、完善慈善资财的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慈善组织财务公信力形成的影响因素
(一)内部治理的合理度 治理结构是在组织内部合理分配权力使组织内部各机构权责分明而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慈善组织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慈善组织法人组织使命与服务宗旨的体现是组织治理的核心。与营利组织相比,慈善组织属于外部资源依赖型组织,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企业、个人的捐赠及国际组织的救济等,内部治理结构模式选择具有较强的外在约束性。捐赠者一旦捐赠完成即对慈善捐财产失去了事实上的控制管理权。慈善组织作为受赠人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慈善组织利益归属上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导致慈善组织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离而形成所有者缺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剩余收益没有明确的享有主体,理事会作为决策层对管理层缺乏制约力,管理层有可能利用组织的产权缺陷来谋取一己私利,损害包括捐赠者和受益对象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导致公信力的缺失。由于慈善组织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更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有赖于控制着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完全履行其义务。而理事会作为一种“虚拟”人,难以融入利益相关者角色,而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募慈善组织不断派生出的依附性和官僚性加重了决策过程的家长制色彩,公募慈善组织财产所有权主体由政府部门代为行使,理事长由行政管理机关任命,难以形成对理事长权力的制衡,致使组织滋生“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公募基金会由于设立人一般为捐赠者,捐赠者可能凌驾于治理结构之上,盗用慈善组织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有可能背离组织的使命与目标,更无法满足实际受益对象的需求,难以体现其公益服务的宗旨。
(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信息公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性的重要方面。在非营利治理模式下,捐赠者一旦完成捐赠行为,就与已捐赠的资财脱离关系。捐赠者不能干涉慈善组织的具体运作,但对所捐赠的资财保留有一定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慈善组织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旨来管理和分配受赠财产,并履行向捐赠者报告捐赠资财的动态变化的义务。实际受益对象基于其社会成员身份和特有的弱势地位,具有捐赠资财的剩余索取权。慈善组织在甄选和审核实际受益对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以保障受益对象的充分知情权。合法有效的慈善捐赠通常可以享受政府相应的税收优惠。慈善捐赠税收扣除的本质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减让,社会公众作为纳税人也付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慈善组织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向所在地政府和纳税人公开其财务状况和其他工作情况,接受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问责。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捐赠者、受益人、政府及社会公众与慈善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的态势,慈善组织在信息资源的掌握上处于明显的优势,而相关利益者由于无法通过简洁有效的渠道获取信息,其知情权与干预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慈善组织较低的财务透明度实际上侵犯了组织资源提供者的权利,降低其对慈善组织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上的信任度。此外,对于潜在的捐赠者来说,组织的有关信息是判断组织是否值得信任的重要依据。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信息不公开的慈善组织将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使慈善组织本身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财务管理的规范度我国现有的慈善组织的财产归社团法人所有即抽象的社会公众所有,慈善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通常要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慈善组织的这些不同于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可能导致慈善组织的资财运作、组织形式和财务目标的扭曲,进而失去财务公信力。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日常财务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部分慈善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导致利益相关者对慈善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任度降低,从而严重影响慈善资财的筹措。慈善组织缺乏强制性的捐赠资财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其财务状况以及财务管理现状对利益相关者群体来说处于非透明状态,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和自身正向功能的发挥。
(四)会计监管的力度 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机制通常可分为行政性模式和自主性模式两种。公募慈善组织一般属于行政性模式。慈善组织的人事任免、资金运用、项目开展等都由主管政府部门决定,按行政逻辑运作,在行政性监控之外缺乏其他机构的监督。非公募慈善组织一般属于自主性模式。慈善组织的成立与注销由设立人或慈善企业决定,慈善组织自主运营,组织结构、项目设计较为灵活,在组织自律的基础上,接受多元主体的监督。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采用“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都对慈善组织负有监督的职责,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程序和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导致监督主体的缺失。慈善组织一旦登记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年检外,很少接受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由于相关条款没有具体明确监督机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缺乏监督权得以行使的保障措施,导致监督的动力不足。会计监督力度的弱化对财务公信力的形成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慈善组织财务公信力提升策略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我国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还远没达到国际通行标准。为了实现慈善组织组织目标的实现,促使组织完成社会使命,提升组织的公信力,慈善组织必须完善其治理结构。首先,理事会作为慈善组织的重要自律机构,在组织目标、组织行为和组织长效发展、组织财务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多元化的理事会结构应包括内部理事和外部理事。内部理事一般都在组织担任重要职务,是组织运作决策的核心成员,外部理事由组织外部拥有慈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起辅助决策的作用。理事会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监管组织,负责政策制定、财务指导和发展治理,且定期对财务和项目运作实施日常监管,承担招聘或解聘执行官的职责,定期评估和鉴定其工作绩效,审核和批准预算,进行预算和财务监督,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理事会成员必须接受慈善组织章程的制约,才能以决策者的身份行使相关职能。其次,执行管理机构必须贯彻实施理事会领导决策下的最高执行官管理负责制,负责慈善资财的管理、项目的运作、组织内部岗位的设置、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财务信息的披露等。同时,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捐赠人代表、受益人的代表等,监事会应充分发挥监事会对慈善组织理事会权力的制衡作用,以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情形发生。大型的慈善组织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各个专门委员会,由有社会声望、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担任委员会成员,参与决策,提高慈善服务的效能。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公开披露是慈善组织取得社会公信、获取社会支持、筹措慈善资金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组织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组织公信力,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可靠、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披露,使得广泛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基金会的发展概况,充分揭示基金会捐赠资财的收支状况,客观反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合理评价基金会公益使命完成度、慈善资源投放度、项目运作有效度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概况、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慈善项目运作状况、组织绩效评价等。财务信息构成信息披露体系的主体框架,非财务信息的适度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非公募慈善组织所提供公益服务的潜在能力,成为财务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两个基本层次。自愿性信息披露某种程度上可以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但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可能会导致社会公益服务效率低下。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压力, 但可能导致信息披露成本加大。此外,为力求信息披露的客观与公允, 规范的信息披露需要中介机构的审计及鉴证,以保护捐赠者和受益对象的利益, 提高慈善基金运营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慈善基金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增强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三)强化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是慈善组织获得组织公信力的关键因素。从监督的主体看,受益者作为慈善组织的直接服务对象,对其服务的质与量都最为了解,因此是监督的第一个主体。目前要做的是通过政策制度改变受益者的相对弱势地位,赋予他们监督慈善组织的权利。捐赠者有充分的理由关心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服务水平,他们对慈善组织所进行直接的监督将有效促使慈善组织内部财务规范化运作。社会公众通常可以通过一些政府部门、评估机构和慈善组织自身设立的投诉热线和网站,对慈善组织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其次,政府应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民政部门、财税部门、检察机关等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通过不定期的查账等方式,对慈善组织的年度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管。政府部门一旦发现并核实慈善组织违规筹款、非法挪用慈善资金等情况,有权吊销慈善组织的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治。此外,慈善组织内部主要采取理事会与监事会双重监督。定期召开理事会,向全体理事汇报基金会工作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随时监事会的查询和监督。慈善组织在加强自查自律、自我公开的同时,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会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部门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不足,及时纠正,逐步实现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运作。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可以区别对待。大型慈善组织可以聘请独立公司审计,小型慈善组织可以采用财务外包的方式交与专业机构打理,以保持慈善组织财务的公开与透明,从而提升慈善组织自身财务公信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办高校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弥补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众化,使民办高校得到迅猛发展,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 13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的二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探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对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概况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非营利性,以公益为其宗旨;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捐助项目主要为本校服务,如学生资助项目、教师发展项目、硬件设施项目和科研发展项目等;四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如校友捐赠或企事业单位捐赠。
高校教育基金会最早起源于英国,16世纪英国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源于19世纪,1890年耶鲁大学创立第一个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基金会,1893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1925年哈佛大学正式成立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大学基金会。
各国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和政府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约占学校经费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约占学校总收入的15%,私立学校则高达50%以上;美国私立大学捐赠收入最高可达学校收入的70%。与英、美、日等国不同的是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福利,应由政府承担教育支出,高校对发展教育基金会积极性不高,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我国1986年由霍英东、马万祺等发起人首创暨南大学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教育基金会,特别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对教育基金会高度重视,教育基金会的数量增长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200多家,尤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日趋完善,为推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逐年增多,但多是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由于特殊的办学机制,教育基金会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现实性
(一)教育基金会是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在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如清华大学近几年通过基金会共收入8.07亿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仅在1998—2000年捐赠收入就达6.5亿元。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教育的大众化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经费,依靠收取的学杂费实现学校运转,可见民办高校的兴起大大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压力。由于政府教育资金短缺,很难对民办高校进行资金资助,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导致民办高校发展面临资金困难。除此之外民办高校筹资还受到法规的限制,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可见民办高校依靠担保贷款筹资受到法规的限制。民办高校面对生源逐年减少的现实,单纯依靠学费上涨增加办学收入显然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教育资金的筹集。有关民办高校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该法规为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了政策支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国一向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高校应该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公办高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其公益性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受教育的公益性传统观念影响,社会普遍认为民办高校也应该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有关民办教育的一些法规中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法规着重强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但从民办高校实际运作来看却与法规存在一定冲突。
民办高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出资举办,不同的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目的不同,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出于慈善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办学不求任何回报,出资后不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符合法规公益性的相关规定;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是出于商业行为,实现资金增值,出资后按比例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与法规规定的非营利性存在一定的冲突。
教育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建立教育基金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基本前提。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2012年起,陕西省率先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获得公共财政扶持。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不同的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给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台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民间充裕的资金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来源
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捐赠氛围有所差别。像美国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公民捐赠意识较强,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每年有70%的家庭参加社会捐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员少,捐赠意识不强,不具有社会捐赠氛围;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逐年增加,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热心于教育事业,以向高校捐资、捐物支持高校发展来履行社会责任。为了鼓励人们捐赠,营造捐赠氛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励捐赠的相关政策使我国捐赠氛围逐渐形成,这也成为高校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制度安排提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以增加基金会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赠人更放心地为公益事业捐款,同时也促进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助于增强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益资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础;另外,还有助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效果,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出台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发挥了制度保证作用。
三、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像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样获得捐赠人的青睐,关键在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精神,充分运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当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自然会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单位和毕业生均可成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者。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要抓住机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尽一切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台筹集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者根据其捐赠兴趣点给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报,如宣传企业、扩大社会声誉等。
(二)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
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校友资源没有公办高校丰富,基金会设立时可以将校友会与基金会合二为一,按照基金会的职能和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设置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职能具体设立校友联络部、资金筹集部、资金运作部、信息咨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门。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维护捐赠者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有必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基金会合理、合法、有效运作。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均由专业人士担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会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三)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集人文、社会、经济、教育,金融于一体,即繁琐又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民办高校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一批热爱民办教育,熟悉高校运行,热心捐赠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学校内部培养或者从校外聘任专业人士,并对资金的筹集和运作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高素质的、稳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基金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涉及各方利益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设立之时就应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如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办法、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资金投资管理制度、项目支出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赠回馈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证基金会更加规范运作,维护捐赠者和基金会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增强捐赠者继续捐赠的意愿。
(五)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
从国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来看,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以及一系列鼓励捐赠的免税制度作为吸引社会捐赠的手段,尤其要对民办高校捐赠者给予更多的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民办高校要有意识培养捐赠者,通过对学生的关爱、引导,家长的沟通,企业的联络等方式逐渐培养学生、家长及企业对学校的情感,使其成为捐赠者或未来的捐赠者。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体系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有及时披露资金筹资、投放、运用的相关信息,才能让捐赠者及时了解捐赠款项的使用,增强对基金会的信赖,继而为继续捐赠奠定良好基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建立三级监督体系,即基金会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明确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资格、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及处置权限。只有实施了三级监督体系,各监督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得到大家的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已证实基金会是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赠氛围的形成及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我国非营利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民办教育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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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事业;问题;措施
一、我国慈善思想的渊源
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中华民族是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救死扶伤、乐善好施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是我们世世代代传诵的行为规范之一。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慈善活动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
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我国慈善传统的思想根源。儒家倡导的“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兼爱”思想,引导着人们抑恶扬善、与人为善。儒家把“仁者爱人”的思想进一步通过统治者的“仁政”得到实践和弘扬,并构筑了“民为邦本、财富均分、重义轻利”等为内容的慈善传统。
儒家文化在发展中又与道教、佛教等相融合。道教在坚持禁恶行善主张的同时,融合了儒家的伦理观和佛教的善恶报应思想。佛教的慈悲观以及劝善理论也不断渗透于儒家思想中。最终,儒家文化具有了更厚实的慈善内容,并对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慈善组织数量有所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人数不断增加,募集的资金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8万个(其中:慈善超市7035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并逐步拓展到部分乡镇、社区。全年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共计76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498.8亿元,慈善会187.9亿元,各类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77.3亿元。捐赠物资折款19.6亿元,比上年增长25.6%,接收捐赠衣被115 816万件,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139.8亿元,衣被98 082.6万件。这些捐赠款物使5 202.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慈善事业以其非营利性等特点,在分担政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体、防灾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虽然我国慈善事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在扶贫赈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募款能力弱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成熟的国家比,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据统计,至2008年底,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4万多家,基金会有1 350个,其中公募基金会1 015个,非公募基金335个[3],而美国有56 000多家基金会,其中独立的私人基金会约占85%[4],比例远远高于我国。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中国48%的基金会资产规模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38.5%的资产规模在1 000元到1亿元之间,资产规模超过了1亿元的基金会只有13.5%,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在40亿元左右。而在美国,基金会在2000年资产总额达4 860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达290亿美元。
我国慈善组织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不到GDP的1%,而且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依赖海外捐献。一旦救助机构资金不足,社会救助体系将难以正常运转。
(二)慈善事业行政色彩太浓
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应该是市场和政府职能的补充,而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慈善组织就如同一个新生儿,其本身就源自民政部门或是在民政部门支持下建立的,有的地方慈善组织甚至只是民政部门内部的一个“科室”,缺乏独立发展的空间。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用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整个注册模式明显体现着政府选择的作用,削弱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慈善事业相关的立法滞后
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许多企业竟然上演了“空头募捐”的闹剧。2008年春节前,湖南湘潭的一场赈灾晚会募捐到1 845.8 万元,但是会后,民政局宣布竟然有800万捐款没有到位。
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这成了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只有将慈善事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对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职责加以明确,对捐赠行为进行界定才能保证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慈善组织组织建设不完善,财务制度不透明,资金运用效率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账目不透明,难免使捐款者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国慈善组织没有外部监管机构,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是不够的。
(五)慈善观念落后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战略管理 SWOT分析法
“爱心包裹”项目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的一项全民公益活动,致力于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捐购“爱心包裹”的形式,来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综合发展和生活条件。对于“爱心包裹”项目,扶贫基金会的目标是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之成为寻常百姓参与公益项目的首选。本文采取环境――资源综合学派的SWOT分析方法,对“爱心包裹”项目的发展现状进行战略分析,并针对项目未来的战略规划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项目发展的战略分析(SWOT分析法)
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本文将分别从这四方面入手,对“爱心包裹”项目发展战略进行分析。
(一)“爱心包裹”项目的优势分析
首先,财务透明和效率效果使“爱心包裹”项目具有较高的组织公信力。“爱心包裹”的信息处理是通过全国的邮政网点受理捐赠并归集捐赠款到中国扶贫基金会。这样能够使捐款人体验到捐赠之后的真实性、互动性、荣誉性和捐赠服务的专业型。“爱心包裹”项目的效率也是极高的。自2009年4月启动以来,该项目得到了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广泛参与,筹集善款2.342亿元,已经惠及了29个省298个县的6223所学校和200多万名小学生,这样的效率是很高的。
其次,募款渠道多样,项目拥有较充足的资金来源。目前,爱心包裹已拥有移动端、线下、网络等17种不同渠道的捐赠方式,成为参与方式最多、最便捷的公益项目。并且选择和中国邮政合作,通过邮政网点设立了3.6万个捐赠站,解决了捐赠渠道的问题还通过邮政的结算体系和物流体系实现了资金归集和爱心包裹的发放。
(二)“爱心包裹”项目的劣势分析
从目前来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由于一系列的慈善危机而元气大伤,民众对非营利组织一直持质疑态度,社会公益项目的可信度不高。首先,“爱心包裹”项目起步较晚,宣传力度不够,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仍有待提高;其次,“爱心包裹”的网络捐赠与“公益体验站”捐赠等筹款方式,不易获得信任。这都影响和制约了“爱心包裹”项目的发展;最后,“爱心包裹”活动的基础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导致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是由于邮局处理流程过程失误,在邮寄途中丢失,造成捐赠票据和回音卡丢失或无法寄递。因此针对以上不足,“爱心包裹”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爱心包裹”项目的机遇分析
首先,该活动目前已经获得多方群体的支持:首先,媒体拥护群的支持。到目前为止,该活动的共同主办单位有包括央视网、央广网在内等数十家媒体的参与。2012年5月3日,由中国扶贫基金会特别支持的公益电影《包裹》全国首映礼在北京举行。这部公益电影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成为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推荐影片。这些媒体的支持,无疑会大大提高“爱心包裹”活动的知名度;其次,爱心包裹同样得到了政府与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爱心包裹”项目的指导单位是国务院下属扶贫办,支持单位有全国工商联、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等等。这些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支持和鼓励无疑会使“爱心包裹”活动更具有代表性,使其在机遇面前更具有竞争力。
(四)“爱心包裹”项目的威胁分析
近年来,慈善活动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加,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到慈善中来。知名度较高的慈善机构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它们在引导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非常明显的规范作用,并基本形成合乎规范的接受资助和合作、监督模式,这对刚刚起步的“爱心包裹”项目在社会的认可度方面以及募款的竞争方面会产生一些威胁。
二、“爱心包裹”项目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SWOT分析,公共组织认清了内外部的情况,能从分析中得出战略方案。假如把自身优势中的第一条称之为S1,外部机遇的第三条称之为O3,以此类推,把相关联的条目放在一起,结合以上对“爱心包裹”项目进行的SWOT分析以及波士顿矩阵分析工具。笔者提出以下几点项目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多项目组合优化,实现战略目标
正如波士顿咨询公司的“波士顿矩阵”理论所提到的,组织活动中应该拥有增长率与市场份额各不相同的产品组合,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优势,抓住增长机遇。对于“爱心包裹”项目来说,募款活动肯定是其“明星业务”。好的项目是可以延展及复制的,是可以按照需要进行相应变化的。正如“爱心包裹”在2011 年的冬天衍生出的“温暖包行动”,就是关于推出“问号业务”的一次很好的尝试,该活动主要为西部贫寒地区小学生解决过冬物资不足的问题,是一次有针对性地创新活动。
对于“爱心包裹”项目来说,我觉得,发展相关的组合产品,寻找新的“明星业务”。可以从设计捐赠者实地考察并帮助贫困学校和学生受助申领爱心包裹入手。首先,这个活动可以进一步增加捐赠活动的透明度,捐赠者可以面对面对受助者进行捐赠,从而提高活动的公信力、影响力(增长型战略S1O3);其次,该活动还可以帮助理顺受助申领环节,以实际的服务来为贫困学生提供更多更直观的帮助(防御型战略W3T2)。
(二)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合作,构建合作机制
地方邮政企业与政府相关扶贫部门应秉承合作双赢的原则,共同打造爱心包裹的社会爱心品牌,通过双方的职能和渠道合作,让更多的贫困学校和学生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在“爱心包裹”项目的劣势分析中笔者曾提到:由于有些贫困地区的政府部门缺乏配合,在没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约束力支撑的情况下,募捐活动发展艰难。因此,贫困地区的邮政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扶贫部门建立良好的联席协调机制,共商谋划当地爱心包裹募捐,依托扶贫部门,携手动员和宣传社会更多的单位部门和爱心人士加入爱心包裹的募捐献爱心中来。(扭转型战略W4O2)对在工作落实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扶贫部门沟通,争取协调解决、实现合作圆满。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制度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对一些亮点要给予通报和表扬,并全面推广。
(三)细化“爱心包裹”项目市场,拓宽募捐渠道
前面所提到的优化项目组合,同样适用于募捐途径的多样性上。一方面,继续发展“明星业务”即抓好网点日常募捐,联合扶贫部门抓好集团募捐(增长型战略S1O2);另一方面,为了拓展爱心包裹募捐争取更加广阔的空间,实现爱心包裹募捐体现更好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可通过细分市场,明确定位的方式,来分类制定募捐策略,不断拓宽做大爱心包裹募捐的影响面。“爱心包裹”项目主要有四类市场:首先,政务市场,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爱心包裹”项目与各地区扶持贫困地区对口捐赠、文明行业建设等结合起来,通过宣传引导发动、捐赠活动拉动;其次,行业市场,主要包括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升品牌形象的邮政现有行业客户,如通信、银行、保险、传媒等。通过开展上门活动实现主动营销;然后,团体市场,主要包括学校、消费者协会、爱德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将“爱心包裹”项目与救援自然灾害灾区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社会团体,扩大社会影响力;最后,大众市场,主要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以网点为依托,通过宣传造势,吸引公众奉献爱心。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组织能力
针对“爱心包裹”项目劣势分析中提到的项目基础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进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创新捐赠受理、运输处理等流程。更为重要的是,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包裹的处理能力,要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可通过对他们进行培训指导,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等方式,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此外,实物运输流程,募捐渠道管理需要继续优化。信息系统根据流程的优化要再升级,以支撑项目的运作。
三、结束语
本文以“爱心包裹”项目的战略定位为前提,结合非营利组织管理相关理论对“爱心包裹”项目的发展战略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与对策。正如“爱心包裹”项目使命所提到的:“要以真正促进人的发展为目的来进行扶贫活动。”笔者认为,这同样也是所有非营利组织扶贫活动的统一愿景。虽然达到这一目标仍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应该为之不懈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自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慈善组织数量有所增加,覆盖面不断扩大,受益人数不断增加,募集的资金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8万个(其中:慈善超市7035个),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城市的社会捐助网,并逐步拓展到部分乡镇、社区。全年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共计76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498.8亿元,慈善会187.9亿元,各类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77.3亿元。捐赠物资折款19.6亿元,比上年增长25.6%,接收捐赠衣被115816万件,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139.8亿元,衣被98082.6万件。这些捐赠款物使5202.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慈善事业以其非营利性等特点,在分担政府职能、建立社会保障体、防灾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虽然我国慈善事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在扶贫赈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募款能力弱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成熟的国家比,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少、规模小、作用有限。据统计,至2008年底,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的慈善组织有34万多家,基金会有1350个,其中公募基金会1015个,非公募基金335个[3],而美国有56000多家基金会,其中独立的私人基金会约占85%[4],比例远远高于我国。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中国48%的基金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38.5%的资产规模在1000元到1亿元之间,资产规模超过了1亿元的基金会只有13.5%,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在40亿元左右。而在美国,基金会在2000年资产总额达4860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资助达290亿美元。
我国慈善组织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不到GDP的1%,而且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依赖海外捐献。一旦救助机构资金不足,社会救助体系将难以正常运转。
(二)慈善事业行政色彩太浓
慈善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应该是市场和政府职能的补充,而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基本上是政府部门的延伸。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慈善组织就如同一个新生儿,其本身就源自民政部门或是在民政部门支持下建立的,有的地方慈善组织甚至只是民政部门内部的一个“科室”,缺乏独立发展的空间。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用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整个注册模式明显体现着政府选择的作用,削弱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慈善事业相关的立法滞后
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许多企业竟然上演了“空头募捐”的闹剧。2008年春节前,湖南湘潭的一场赈灾晚会募捐到1845.8万元,但是会后,民政局宣布竟然有800万捐款没有到位。
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这成了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只有将慈善事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对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职责加以明确,对捐赠行为进行界定才能保证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慈善组织组织建设不完善,财务制度不透明,资金运用效率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账目不透明,难免使捐款者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国慈善组织没有外部监管机构,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是不够的。
(五)慈善观念落后
中国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慈善行为是从家族内部的互助行为开始的,是在“熟人圈”里展开的,对于陌生人,大都很难“倾囊相助”。
诚然有少数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但是,大多数受几千年中华文化熏陶的企业家是有爱心的。但是,目前许多富豪受传统的“财不外露”的观念影响不愿意露面,怕树大招风,大都保持低调的行事作风。另外还有很多企业认为慈善只是一个道德行为,并没有看到慈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其实有计划的慈善行为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受助者的感恩意志不强,也让很多捐赠者倍感失望。捐赠者的捐赠行为的出发点并不是得到社会的回报,但是个别受赠者的“麻木不仁”,甚至是“得寸进尺”往往让捐赠者“望而却步”。
二、我国慈善思想的渊源
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中华民族是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救死扶伤、乐善好施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是我们世世代代传诵的行为规范之一。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慈善活动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
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我国慈善传统的思想根源。儒家倡导的“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兼爱”思想,引导着人们抑恶扬善、与人为善。儒家把“仁者爱人”的思想进一步通过统治者的“仁政”得到实践和弘扬,并构筑了“民为邦本、财富均分、重义轻利”等为内容的慈善传统。
儒家文化在发展中又与道教、佛教等相融合。道教在坚持禁恶行善主张的同时,融合了儒家的伦理观和佛教的善恶报应思想。佛教的慈悲观以及劝善理论也不断渗透于儒家思想中。最终,儒家文化具有了更厚实的慈善内容,并对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三、应采取的措施
(一)政府要调整自身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的角色
政府应逐步缩小对慈善组织的参与力度,要引导、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广泛、自由的发展空间,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
(二)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建设
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组织的责任、捐赠人很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对捐赠行为进行规范。规范慈善组织的建立、评估、监督等行为。要加强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力量,建立政府监督、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和媒体、公众的监督与评估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机制。政府还应出台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激励机制,简化慈善捐款减免税收的相关手续,激发企业和个人对慈善事业的投入。
(三)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
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捐赠者和社会公开经费收支情况。让捐赠者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捐赠的每一分钱的去向。慈善组织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加强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知志更新,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之一
对于个人而言,只有自己的生存条件得到满足后,才有能力去帮助别人。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处于财力不够雄厚、市场地位不牢固,即使有了多余的资金也都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难以顾及慈善事业。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高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实力。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NPO)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是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与其类似的词汇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治理局改为民间组织治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所谓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落差的任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如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体馆等。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作用。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资产1 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比上年减少2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这其中,全国共有基金会3 029个,比上年增加415个,增长15.9%,其中:公募基金会1 316个,非公募基金会1 686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19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99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05.7亿元。从1988-2012年,全国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了100多倍。1988年,我国仅登记社会团体4 446个,在十年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过20余万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这一数字超过了49万。更多的是大量因无法民政注册但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草根组织”和在华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据研究者调研估计,后者总数应在300万家之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资金匮乏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缺乏。尽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对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观念、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据了解,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资金来源除了零散的个人资助外,主要是企业和基金会。基金会层面的现状是,十几家比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垄断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们的钱又不给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的生存非常困难。能够资助民间组织的就只剩下企业和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了,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中国的企业捐款普遍重硬件、轻软件,见物不见人,不愿为服务项目捐赠款项、支付必要的项目管理成本,这种观念也是阻碍基金会资助民间组织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从宏观来看,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以及政府的影响能力非常薄弱。从微观角度来看,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缺乏迎接新挑战的观念和知识。一是资源缺乏、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偏低。有些非营利组织缺乏自身学习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指导,调动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服务社会功能较弱。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违规行为。有些非营利组织不按照章程和条例办事,长期不开展活动、多年不参加年检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提高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非常重要。
(三)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功能结构不合理和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众多非营利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成立,政会不分明显,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淹没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从事着“第二政府”的工作职责。而直接参与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少、比例小。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当前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还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国非营利组织绝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远远迟于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我国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属国务院规章,规定较原则,且缺乏税收、财务、人事、内部的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弊端,且民间组织种类繁多,缺乏分类指导的法规、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决困境的对策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非营利组织在很多方面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满足各类利益群体的需求。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统包统揽的管理功能,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将大量的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服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非营利组织转移,如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资格认证前置审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等职能,这样,社会中介才会有地位、有职能、有实力、有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推行政府电子公务,加强地方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沟通,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营利组织发展
维护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非营利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政府必须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时,也要求市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契约,对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维护,既是现实层面的一种考量,也是价值层面的一种目标。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尽快制定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沿袭目前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专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这些立法在非营利组织设立上应采取准则主义,以便利各类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便利,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重心将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非营利组织倾斜。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绩效水平与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对于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应对其所取得的业务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享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应享有与同类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非营利组织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
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公益活动有利益的驱动,更重要的是伦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动力,从物质上说,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献为基础,从精神上来说,如果把付出和奉献当作自身的需要,则是高境界的人生价值观,非营利组织要在社会责任和公民行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营利织自身要有强烈的规范和发展意识,要制定规范的团体章程,健全和强化以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财务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励志愿者服务,加强独立自治运作等能力建设。注重对非营利组织领军人物、领军组织的培育与塑造,提高发展的示范性。调整和改善从业人员结构,提高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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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C]//顾昕.中国社会政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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