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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一、引言
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具有应对长寿风险的保险功能和强制储蓄功能外,还可以通过选择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方式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甚至通过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或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实现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Aaron,1966;Diamond,1977;Atkinson,1987;李绍光,1998)。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从经济学理论看可以这样理解:个人通过参加公共养老保险得到退休后获取养老金的权益,形成养老金财产;但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水平是由各个时点的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决定的,因而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不一定相等;这其中的差额,即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与受益关系的养老金纯受益就是通过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收入转移。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则不存在收入再分配,如果养老金纯受益不为零,则认为存在收入再分配。这样只要估计出某种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下不同群体的养老金纯受益就可以描述该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收入转移状况,考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在完全的基金积累制下,个人一生中得到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与本人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相等,即养老金纯受益为零,养老保险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现收现付制或部分积累制下,则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再分配,不仅有可能改变各代人的消费和劳动供给行为,通过资本储蓄影响未来代际的收入水平;也可能会扭曲资源配置,影响个人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因此,对某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量化分析,不仅可以为考察该种养老制度的储蓄效应和劳动供给效应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为学术界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或融资方式以及抉择机构确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1997年《决定》)中,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并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①在向部分积累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保费收缴率逐年降低以及养老金收不抵支等问题。这些现实问题引发了经济学者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注,出现了不少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②对产生“空账”的根本原因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即中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成本,而是期冀通过提高新制度下的保险费率的方式逐步将其消化。在这种融资方式下,新制度的参保人的缴费不能完全形成本人的养老金资产,有可能一生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精算现值大于一生中领取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发收入转移,实现收入再分配。
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指出养老保险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会影响人们加入新制度的动机和缴费积极性,主张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积累制来形成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不过该文没有对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任若恩等(2004)利用代际核算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包括事业机关在内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分配状况,发现未来代的代际账户值比2002年新出生一代高66%到102%。但要考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为今后的政策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显然还需要来自微观角度的验证。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反映个人一生的养老保险缴费与受益关系的终生养老金纯受益这样一个微观角度,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到底有没有收入转移?如果有,不同群体间收入转移的程度是多少?并以此来定量考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③国外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从这种微观角度估计养老保险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文献(HurdandShoven,1985;Nelissen,1987);近年来,又有Feldstein和Liebman(2002)、Borelia(2004)分别估计了美国和意大利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④这些研究构成了本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的思想基础。
继1997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2005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2005年《决定》)。该决定坚持了1997年《决定》的部分积累制的目标,但对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做了调整。最新改革方案下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养老金纯受益势必与1997年方案不同。那么2005年《决定》的调整,到底是增加了个人的养老金待遇还是减少了养老金待遇呢?本文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回答人们关心的这个问题。因此,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分别估计个人在1997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和在2005年《决定》的改革方案下的养老金纯受益,并比较分析不同改革方案下的收入转移状况。本文的第二部分将介绍分析方法和使用数据;第三部分描述定量分析结果,分析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产生的代际代内的收入分配效应;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二、分析方法与数据
要估计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终生纯受益,需要知道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几十年,制度趋于成熟,那么就应该存在个人从开始缴纳保险费到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的数据。利用这样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个人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的现值,得到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比较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考察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不过10来年,还不存在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和受益关系的数据。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虽然有这样的数据,但很难提供给研究者使用。所以国外的研究文献在分析养老保险中的收入转移时,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几年的个人收入调查数据,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估计。本文也是利用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住户调查数据,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估计个人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本文的具体估计程序如下: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的微观数据估计个人的工资收入函数,之后根据函数的估计结果得到个人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并在一定的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的假设条件下,估计出每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分布;再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费、终生养老金纯受益额等变量,讨论代际内和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资收入函数及终生工资收入
我们以个人工资收入的对数值为被解释变量,以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特征为解释变量来估计工资收入函数。
根据上面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由(2)式得到个人在某一时点的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但这样得到的工资预测值只反映了年龄—收入效应,而没能反映工资收入的年龄群体效应(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计算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的(3)式中,我们加入了每个时点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终生受益与终生缴费
我国在1997年《决定》中,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规定计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现实中,人们参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龄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划分与年龄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但如果作为一种标准模式,假定人们20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的话,则2002年时65岁以上的人属于“老人”,26岁至64岁的人属于“中人”,25岁以下的人属于“新人”。本文选取的样本是2002年年龄在20-59岁之间的就业人员,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假设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总和的现值;“新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的现值。这样,根据1997年《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分别由(4)、(5)、(6)式求得个人一生中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在2005年《决定》中,由于调整了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所以个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7)、(8)式进行计算。
1.基础养老金(1997年《决定》方案
4.基础养老金(2005年《决定》方案)
下面我们介绍个人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计算方法。1997年《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业缴费部分对企业来讲也是雇员人工费用的一部分,从经济学含义来看这部分成本最终也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所以本文在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缴费时,设定企业负担的部分按个人工资水平所占份额分摊给个人,保险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8%计算。另外,私营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的保险费率,根据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为本人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8%。在2005年《决定》中这一比率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同时,1997年《决定》和2005年《决定》都对保险费的缴纳设有上下限,即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其缴费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个人,按60%计算。这些规定都反映在本文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工资收入的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中。
(三)数据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002年对全国进行的城市住户调查。该调查涉及住户成员个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资产等内容;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到个人在2002年的工资年收入、年龄、开始工作年龄、就业状态、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等信息。本文选取了代表东北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辽宁、广东、四川的样本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计样本数为26072人,实际用于本文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及养老金纯受益估计的样本为20-59岁的就业人员,共计8576人。
三、主要估计结果
利用上面介绍的分析方法,我们得到了工资收入函数的估计结果(见表1),(12)并以此得到样本人员8576人一生中各个时点的工资收入预测值的贴现值以及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的贴现值、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的贴现值,从而可以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描述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状况。我们首先用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这一指标来测度代际间的收入转移程度。
注:1.*、**、***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
2.省略变量分别为女性、高中、个体/私营、一般职员、批发零售餐饮业、广东。
3.下行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年住户调查数据。
图1给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辽宁、广东、四川三省分年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纵轴表示各年龄组所有样本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平均值,横轴表示2002年时的年龄。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岁左右与横轴相交,也就是说35岁左右的人员,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比35岁年轻的人员则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这意味着这些年代的人员的养老金内部收益率低于资本收益率,通过养老金制度他们一生工资收入的1%-10%左右被转移给其他人员。从保险精算公平的角度看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对35岁以下的人员的待遇设定不合理,他们逃避加入改革后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合理的经济行为选择。
图2是对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较。由于从图1中我们已经知道三省的分布趋势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我们只选取了辽宁和广东两省作比较。图2的结果表明:第一,与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终生纯转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领取更多的养老金;但养老金的边际增长率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年代变为30岁左右的人员,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员,被转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来讲,与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轻一代的养老
金待遇,但同时加大了中老龄年龄组的收入差距。
表2显示了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转移率和终生纯受益额在不同年龄分组中的分布情况(1997年方案)。20-29岁的年龄组和50-59岁的年龄组,按每5岁分组和按10岁分组的结果趋势相同,所以表2中这些年龄段只给出了10岁分组的结果。从表2中我们看到: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三省都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终生纯受益额则在不同年龄组显示出不同的结果,即比30岁年轻的人员和70%的30-34岁的人员的终生纯受益额为负值,40岁以上的人员为正值;终生纯受益额的变化趋势在不同年龄组也不同,比45岁年轻的人员,终生纯受益额与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相同,即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但45岁以上的人员,其终生纯受益额则基本上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岁以上的年龄组中存在着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移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但在比45岁年轻的人群中则没有这样的逆向转移,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转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转移的倾向(宋晓梧,2001),通过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图1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
注:(1)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终生保险缴费额)/终生工资收入额×100。
(2)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等为2002年时点的贴现值;年龄为2002年时点的岁数。
图2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比较
我们还根据2005年《决定》的规定作了同样的分析,发现与1997年方案相比,通过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逆向收入转移的年龄段降低了,由原来的45岁以上变为40岁以上,而且逆向转移的程度加大了。图3显示了两种方案下逆向转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还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析了不同年龄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情况,发现按1997年方案估计的话,在国营企业和三资/股份企业工作的35岁以下的职工以及在集体企业工作的30岁以下的职工,其终生纯转移率为负值;而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纯转移率在各个年龄组均为正值。只是这样的估计结果是在以下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即该人员从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可以按制度规定获得各项养老金。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话,不能领取到基础养老金,则他们一生的养老负担与受益的关系将发生变化。我们又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计算了终生保险费率(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发现在35岁以下年龄组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保险费率为30%-40%,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为了老后领取到全额养老金,必须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状况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样存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在养老保险的覆盖之下。但从以上分析结果看,如果没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辅助,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会发生生活困难,可能即使想参加养老保险也无法参加。
图3(a)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图3(b)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四、主要发现和结论
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对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性的定量分析,从中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分析结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时35岁左右的那代人,比35岁年轻的代际人员是缴费大于待遇,他们一生收入的1%-10%通过养老保险制度被转移给其他代际的人员。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30岁左右的人员,他们被转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说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转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时40岁以上的群体中存在较明显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且逆向转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强。其三,在不同年龄组表现出的养老金终生纯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龄和工资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说越年轻的人员,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员,其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的纯受益越小。从终生养老金纯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较低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受益最大。但从终生保险费率看,他们的负担也最重,参加养老保险变得不现实;所以要想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有参保的积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1992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有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农民的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养老保险的软肋
1.制度的整体设计未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险应该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而现行《方案》因过多地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自愿性”,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可以认为,这种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
2.制度覆盖面小、共济性差。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一般是以区县为单位。但是,这种管理办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险系统的覆盖面越大,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个区县的范围内,一些与保险有关的统计指标的差别很小,这就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性很差。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较为明显地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特征。
3.筹资模式的缺陷。《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个渠道中,除了对个人缴费规定了具体标准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约束。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很难享受得到集体补助。而《方案》又没有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的规范加以具体规定。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没有稳定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4.保障水平设计缺陷。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地较低。根据测算,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2元/月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9.9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一项调查表明,大部分参加保险的农民都选择了最低标准缴费。不仅如此,《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使《方案》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
——农村养老保险的破局之道
1.制度的设计应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适应。国际经验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国家一定时期所实施的农业政策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重大转折:一是鼓励离农政策。为了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制度,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二是返农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其农业政策也转变为“鼓励返农”,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便被取消。近年来,我国的“三农”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又是如何增加农民的收入;而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消除离开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只有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2.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版权所有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5-(页码)-页数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 60 年的发展和改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元制养老保险体系,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统一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也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改革和政策指导方案。导致各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各地改革随意性、多样性和相互之间的政策衔接不够,导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很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是按照原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选择五个城市先行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行成比较完善的改革模式。但是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城市由于受到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改革的阻力等影响,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局域化、条状分割现象比较严重,形成的政策也是五花八门,改革方案的形成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比较大,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也为出台过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政策,直接导致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
目前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导致了权利和义务都不对等对等的,缴费与待遇相脱节,势必会影响参保人对保险制度的积极性。现行推行改革的试点城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遵循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律,在职期间,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费用,而当退休后,其退休待遇是按照工龄和退休前的档案工资来计算期退休金,享受的待遇和在职期间缴纳的费用之间没有关联,调动不了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认为缴费越少越好。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数量不足,积累率较低。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将会分流一大批人员,另一方面国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必须公开召开,新进人员将受到限制,职工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参保人数也会减少。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管理不畅
由于我国财政奉行原则是“分灶吃饭”,即各级财政收入用来支付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开支,而我国的的地方财政基本上就是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钱来投入到其他社会事业。而各地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尤其对于基金的运转,更加依赖于本地的财政资金支持,但是各地财政资金差别比较大,所以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也就必须和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如果统筹层次过低,必然造成各地养老保险政策差距很大,为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转移设置了障碍。
过去我国的管理模式,事业单位人员各项政策制定应归人事部门进行管理,而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近年来已经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虽然人事和劳动部门已经合为一个部门,但是退休政策和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联系存在脱节现象,政策之间的不配套,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管理不畅,改革压力在不断加大。
二、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滞后
我国到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只有一些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科学性。很多省份还没有正式制定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律和政策,即使出台一些成熟的政策和法规,也因为条件不允许而没有得以延伸和推广。从而导致了缴费不统一、管理不统一、运行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自身体制弊端
我国事业单位体制由于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因此自身体制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官僚化”倾向严重。尤其表现为政事不分,过多参与行政职能。这其实是公共权力和社会关系混乱的最终体现。这种制度造成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国家的依赖,这样限制了单位间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降低了这个社会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部门间责任不清、协调不顺
以往我国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导致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仅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和养老金核算、拨付、发放以及管理等职责,既与征管分离的体制管理要求不符,也使征收力度严重不足,从而使这种混乱的管理方式给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添了难度。虽然随着各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只能逐步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逐渐理顺,但仍缺乏明确的工作思路。
三、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过十来年的试点,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制度,各地区仍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目前急需制定一项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定,这样才能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尽快制定与其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这样有利于统一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提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层次比较低,除了部分试点城市之外,大部分主要还是停留在地市级,管理层次也比较低,社会保险的互济比较弱,分散风险的功能十分有限,参保人员地区之间流动不畅通。与此同时,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缺乏统一的规划,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机构的操作流程和内部系统软件还不同意,机构的内部硬件和软件建设都跟不上业务扩大的需要,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差距比较大,急需要改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没有足够的数量和互济规模,会导致收入和支出对称,无法抵御未来的养老基金支出规模不断加大的风险,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在地市级统筹,这种低层次统筹模式,必将加剧基金供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因此,提高统筹层次势在必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实行省级或者全国统筹,将会减少养老基金支出的风险。必须拓宽基金的筹资渠道,确保事业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减轻随着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出现的支付压力。
(三)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退休机制比较宽松,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导致基金缴存数量变少,因此,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规范社会保障的管理,严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与待遇计发划,将其职能划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断推进,要尽快把不符合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拒于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减轻财政负担。
参考文献
[1]杨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公共政策导向 公平
2009年初,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将在上海、重庆、浙江、广东、山西五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关系数千万人切身利益的一场破冰运动,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拟从公共政策学科角度用公共政策分析系统简述试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浅谈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导向问题。
1、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政策问题构建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逻辑起点,构建政策问题是进行政策分析的第一步,它直接影响政策过程后续阶段的程序与任务。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属于政策范围,我们认为,所谓公共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共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以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公共政策问题构建的原因;
1.1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科教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范围广,影响人数多,牵一发而动全身。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改革范围,尽早提到国家发展议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目庞大,据统计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庞大的人口总数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此外,在供养事业单位人员方面,随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将会越来越重。
1.3 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113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己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关系民生的议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1.4 一般认为,在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政府在解决养老问题方而发挥首要作用,但现实情况通常是政府本身也存在一些潜在的缺陷,不能如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完成使命,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为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条件,如企业介入养老资金的筹集工作,第三部门通过社会救助为特定的老人群提供公共服务,社区解决等都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创了新的方向。
2、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方案制定在整个政策过程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唯有事前进行良好的政策规划与设计,得到一个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的可行方案,政策过程才能开展顺利,政策运行才能确保成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次改革立足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大体方向和思路是:事业单位分为两类,有行政职能的要纳入公务员劳动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基本一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将有所调整,但不会产生大的落差。按照国家要求,总体上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的原则,重点是“中人”的衔接和过渡。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内容涵盖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此政策旨在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公共政策主要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公共政策内容的执行。公共政策经合法化过程后,一经采纳即进入政策执行阶段。政策执行是将政策理想转化为政策现实、政策目标转化为政策效益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事关公共政策的成败,是政策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试点单位主要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开展工作。
此外,各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在开展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为规避风险,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对于因改革可能使事业单位员工损失的那部分养老金,计划通过增加“职业年金”缴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弥补。
4、公共政策效果的评价。公共政策评价是公共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科学的政策评估有利于判定一项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决定该政策应该延续、调整还是终止。此外,政策评价还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总结得失与教训,为以后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4.1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共政策积极意义分析。
4.1.1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如上所述,目前全国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目庞大,国家财力不堪重负,如果这样沉重的包袱继续长年累月挤压,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财政就难以真正推进。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标准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解决了财政远期压力问题。
4.1.2 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部分,并非单独针对养老金改革。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将分割化、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了社会保障制
度内部公平和统一的实现。
4.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公共政策消极意义分析。
4.2.1 公共政策覆盖面的问题。我们知道,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体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村人口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即使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较低,还有不少城镇企业职工未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此次试点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到公共政策层面上,我们不禁思考,为什么不将其他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外的群体纳入议程。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施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无可厚非,但一向同事业单位同进退、共荣辱的公务员,同样是国家财政负担对象的公务员阶层,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此番为什么没有纳入到改革范围?公共政策在增进社会全体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偏差。
4.2.2 公共政策的制定未能很好地兼顾社会公平。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是根据不同的群体来划分的,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实际上未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保障。由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不同群体中的实施程度不同,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旨在缩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差距,但公共政策改革的方向并非只能是单一地降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与企业平齐,既然我们的改革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原则,为什么不能提高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标准,与事业单位同步呢?
4.2.3 缺乏执行细则。我国未富先老,国家财政将不堪养老重负,非改不可,这是实情。但这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而广量多,应慎重行事。方案草率出台,其间有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地方。去年年底,为刺激内需,刚出台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金的政策,因政策疏漏,各地尚在弥补缺失,可时隔不久,今年新年便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一项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应先向社会征求意见,绝不应如此草率。方案缺乏细致的分类指导和配套改革措施,简单沿用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办法有失偏颇。
5、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导向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平公正应该是社会保险的第一要义。而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却存在着与此相悖的地方。这就涉及到我国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相关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策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类型与公共政策选择密切关联。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必然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确立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对于推动社会转型进程、促进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主要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
社会正义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体现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公平。公平是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公共政策本身是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过程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应充分运用政策手段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公平是公共政策调节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本准则,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原则,在内容上做到实质公正,即内容科学、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议程建构、规划设计、执行评估等环节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开展。
公共政策本质上存在个人偏好与集体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数人决断的公共悖论,这在理论上对公共政策过程的民主公开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过多地掺杂了部门利益并存在强势集团左右政策的倾向,因此在实践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开就变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达。要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注意采纳弱势群体的政策要求:要公开政策制定、执行、调整的有关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确立了公平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彰显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才能正确地引领和有效地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不断创新。
作为社会安全稳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为了平衡社会收入和财富差距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个制度框架内,不应存在特殊的利益群体,各个群体应该是平等的。以公平为诉求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须以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的改革。应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纳入到统一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在这个体系中,再论及公务员特有的福利保障。如此,才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参考文献:
1.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经信息摘编》,2009
要估计个人从养老保险制度中获得的终生纯受益,需要知道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几十年,制度趋于成熟,那么就应该存在个人从开始缴纳保险费到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的整个过程的数据。利用这样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个人终生养老金和终生保险费的现值,得到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比较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考察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不过10来年,还不存在反映个人一生的缴费和受益关系的数据。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虽然有这样的数据,但很难提供给研究者使用。所以国外的研究文献在分析养老保险中的收入转移时,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几年的个人收入调查数据,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估计。本文也是利用国家统计局进行的住户调查数据,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估计个人养老金纯受益额,并以此讨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本文的具体估计程序如下: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的微观数据估计个人的工资收入函数,之后根据函数的估计结果得到个人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并在一定的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的假设条件下,估计出每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分布;再根据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费、终生养老金纯受益额等变量,讨论代际内和代际间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资收入函数及终生工资收入
我们以个人工资收入的对数值为被解释变量,以个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个人特征为解释变量来估计工资收入函数。
根据上面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由(2)式得到个人在某一时点的工资年收入的预测值。但这样得到的工资预测值只反映了年龄—收入效应,而没能反映工资收入的年龄群体效应(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计算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的(3)式中,我们加入了每个时点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终生受益与终生缴费
我国在1997年《决定》中,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规定计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现实中,人们参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龄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划分与年龄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但如果作为一种标准模式,假定人们20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的话,则2002年时65岁以上的人属于“老人”,26岁至64岁的人属于“中人”,25岁以下的人属于“新人”。本文选取的样本是2002年年龄在20-59岁之间的就业人员,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假设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总和的现值;“新人”的终生养老金受益额为退休至死亡期间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总和的现值。这样,根据1997年《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分别由(4)、(5)、(6)式求得个人一生中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在2005年《决定》中,由于调整了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和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所以个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7)、(8)式进行计算。
1.基础养老金(1997年《决定》方案
4.基础养老金(2005年《决定》方案)
下面我们介绍个人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计算方法。1997年《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业缴费部分对企业来讲也是雇员人工费用的一部分,从经济学含义来看这部分成本最终也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所以本文在计算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缴费时,设定企业负担的部分按个人工资水平所占份额分摊给个人,保险费率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8%计算。另外,私营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的保险费率,根据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为本人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8%。在2005年《决定》中这一比率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同时,1997年《决定》和2005年《决定》都对保险费的缴纳设有上下限,即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其缴费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个人,按60%计算。这些规定都反映在本文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工资收入的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中。
(三)数据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002年对全国进行的城市住户调查。该调查涉及住户成员个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资产等内容;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到个人在2002年的工资年收入、年龄、开始工作年龄、就业状态、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行业等信息。本文选取了代表东北地区、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辽宁、广东、四川的样本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计样本数为26072人,实际用于本文的工资收入函数估计及养老金纯受益估计的样本为20-59岁的就业人员,共计8576人。
2、主要估计结果
利用上面介绍的分析方法,我们得到了工资收入函数的估计结果(见表1),(12)并以此得到样本人员8576人一生中各个时点的工资收入预测值的贴现值以及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的贴现值、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的贴现值,从而可以计算出每个人的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描述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状况。我们首先用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保险纯受益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这一指标来测度代际间的收入转移程度。
注:1.*、**、***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显著。
2.省略变量分别为女性、高中、个体/私营、一般职员、批发零售餐饮业、广东。
3.下行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2年住户调查数据。
图1给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辽宁、广东、四川三省分年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纵轴表示各年龄组所有样本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平均值,横轴表示2002年时的年龄。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岁左右与横轴相交,也就是说35岁左右的人员,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比35岁年轻的人员则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这意味着这些年代的人员的养老金内部收益率低于资本收益率,通过养老金制度他们一生工资收入的1%-10%左右被转移给其他人员。从保险精算公平的角度看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对35岁以下的人员的待遇设定不合理,他们逃避加入改革后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合理的经济行为选择。
图2是对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较。由于从图1中我们已经知道三省的分布趋势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我们只选取了辽宁和广东两省作比较。图2的结果表明:第一,与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终生纯转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领取更多的养老金;但养老金的边际增长率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年代变为30岁左右的人员,缴费贡献大于养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员,被转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来讲,与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轻一代的养老
金待遇,但同时加大了中老龄年龄组的收入差距。
表2显示了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转移率和终生纯受益额在不同年龄分组中的分布情况(1997年方案)。20-29岁的年龄组和50-59岁的年龄组,按每5岁分组和按10岁分组的结果趋势相同,所以表2中这些年龄段只给出了10岁分组的结果。从表2中我们看到: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三省都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终生纯受益额则在不同年龄组显示出不同的结果,即比30岁年轻的人员和70%的30-34岁的人员的终生纯受益额为负值,40岁以上的人员为正值;终生纯受益额的变化趋势在不同年龄组也不同,比45岁年轻的人员,终生纯受益额与终生纯转移率的变化趋势相同,即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减少,但45岁以上的人员,其终生纯受益额则基本上是随着工资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岁以上的年龄组中存在着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移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但在比45岁年轻的人群中则没有这样的逆向转移,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转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转移的倾向(宋晓梧,2001),通过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图1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
注:(1)终生纯转移率=(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终生保险缴费额)/终生工资收入额×100。
(2)终生养老金领取额等为2002年时点的贴现值;年龄为2002年时点的岁数。
图2分年龄分省份的终生纯转移率比较
我们还根据2005年《决定》的规定作了同样的分析,发现与1997年方案相比,通过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逆向收入转移的年龄段降低了,由原来的45岁以上变为40岁以上,而且逆向转移的程度加大了。图3显示了两种方案下逆向转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还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析了不同年龄组的终生纯转移率的分布情况,发现按1997年方案估计的话,在国营企业和三资/股份企业工作的35岁以下的职工以及在集体企业工作的30岁以下的职工,其终生纯转移率为负值;而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纯转移率在各个年龄组均为正值。只是这样的估计结果是在以下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即该人员从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可以按制度规定获得各项养老金。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话,不能领取到基础养老金,则他们一生的养老负担与受益的关系将发生变化。我们又按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计算了终生保险费率(终生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终生工资收入额),发现在35岁以下年龄组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终生保险费率为30%-40%,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为了老后领取到全额养老金,必须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状况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样存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在养老保险的覆盖之下。但从以上分析结果看,如果没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辅助,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就会发生生活困难,可能即使想参加养老保险也无法参加。
图3(a)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图3(b)工资年收入的十等分组的终生纯受益额比较
3、主要发现和结论
本文利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对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性的定量分析,从中获得了一些有意义的分析结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时35岁左右的那代人,比35岁年轻的代际人员是缴费大于待遇,他们一生收入的1%-10%通过养老保险制度被转移给其他代际的人员。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领取的养老金和一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持平的代际人员为2002年30岁左右的人员,他们被转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为一生工资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说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养老金待遇,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转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时40岁以上的群体中存在较明显的逆向收入转移倾向,且逆向转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强。其三,在不同年龄组表现出的养老金终生纯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龄和工资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说越年轻的人员,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员,其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的纯受益越小。从终生养老金纯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较低的私营/个体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受益最大。但从终生保险费率看,他们的负担也最重,参加养老保险变得不现实;所以要想扩大覆盖面,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有参保的积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综上所述,2005年12月的改革提高了各代人的养老金纯受益,缩小了低年龄组和高年龄组之间的代际不平衡,但加大了高年龄组的代内不平衡,扩大了逆向收入转移的程度。所以从改善代际间的不平衡状态来看是好的,但从改善代际内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却是不好的。如何建立一个在代际间和代际内都有良好再分配效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是今后的重要课题。
本文的上述结论是在假设今后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不变,且财政收支能维持平衡,参保人在整个工作期间按规定全额缴费的条件下得到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有所改变,那么估计结果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另外,作为本文的后续研究,我们准备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进行以下分析:第一,在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间和代际内的收入转移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有无养老保险制度时的终生贴现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变化,以期得到更多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不平等影响的结论。第二,对未来的实际工资增长率、实际利率、养老保险缴费率及基金实际回报率等参数采用不同的数值进行估计,以此考察宏观经济参数的变化以及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在缴费和受益设定方面的调整对个人终生养老金纯受益额等的影响。第三,利用本文分析得到的1997年和2005年养老保险制度方案下的收入转移的基础数据,进一步考察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储蓄效应和劳动供给效应。
注释:
①本文考察的对象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除非特殊说明,下文中提到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②如按时间序列列举,近几年的主要研究文献有:劳动保障部和博时基金(2001)、世界
银行(2001)、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王燕等(2001)、袁志刚(2001)、宋晓梧(2001)、孙祁祥(2001)、何新华等(2002)、郑秉文(2003)、李绍光(2003)、郑伟和孙祁祥(2003)、蔡昉和孟昕(2003)、任若恩等(2004)、封进(2004)、何立新和金子能宏(2005)、王新梅(2005)、程永宏(2005)。
③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定量描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收入转移状况,为学术界评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抉择机构确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提供客观依据,而对现存的收入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不做讨论。
④从已经发表的研究文献来看,还没有文献从该角度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
⑤指在个人特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的因素,出生年代在后的人会比出生年代在前的人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
⑦为简化计算起见,本文选用一般男性的正规退休年龄60岁。
⑧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年、1993年、2002年、2003年卷;《中国金融年鉴》1997、2000、2003年卷。
⑨死亡年龄利用世界银行(2001)中提供的寿命变动预测结果。
⑩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资金的回报率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入。2003年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本文参考世界银行(2001)、赵耀辉和徐建国(2001)以及何新华等(2002)的参数设定,在计算时将Ir设定为4%。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衔接;可行性方案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含义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即建立劳动者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城保和农保之间自由选择并设置的转换通道。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符合条件有意愿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以一定的转换方式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并记载个人账户,反之亦可。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和可行性分析
(一)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现状。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并轨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一致、养老待遇一致。这意味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衔接。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而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各地原有的养老政策又各具封闭性,互不统一,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处于尴尬的地位。迁安的成功经验表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两项政策的衔接具有可能性。本文所指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转换。
(二)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
首先,河北省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使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成为可能。2011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0.2亿元,增长19.9%。全面落实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月人均水平增长10%,达1,570元;增加农村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补助等民生投入1.8亿元。河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扶植,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其次,公民的社会保障观念普遍提高,对养老问题关注度提升。而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引发了诸如“四二一家庭”、“集体养老”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了较高的预期,这就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思想上的渴求性。
此外,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了便利;迁安市等省内、省外试点的开展提供了制度衔接的成功经验,这些都有利于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开展。
三、河北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方案设计
(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方案在设计上参照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保”)模式。在具体操作上,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属于自有资金,直接计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贴部分则计入“城镇保”的社会统筹账户。在责任分担模式上,资金筹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个人负担最大的比例,政府负担较小的比例,集体的筹资则根据实际能力而定,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可以多负担,没有能力的集体组织则可以少负担、甚至不负担。
(二)从新农保转入“城镇保”。衔接方式:新农保个人账户分解为城镇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国家补贴部分与集体缴费部分的积累额进入“城保”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的积累额进入“城镇保”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与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新农保账户分解时,个人缴费部分的积累额由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定的利率在缴费年限内累计;而国家补助和集体补贴部分为新农保个人账户扣除个人缴费积累额以后的剩余部分。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果评析;广西
中图分类号:F823.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26-02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将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到2030年将有可能达19%,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1]。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 需要全面引入社会保险机制[2]。
一、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1.试点阶段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7月开始,先在兴安县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面,至1994年底已有18个县(市、区)在部分乡(镇)开展,参加投保人数约18万人,收取保费290多万元。
2.推广阶段
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依据《基本方案》广西区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桂政办〔1994〕40号)要求一般县市在继续试点。同时规定在“桂林地区的兴安县等7县,梧州地区的岑溪县等5县,南宁地区的横县,柳州市郊区、柳城县,桂林市郊区,梧州市郊区的全面铺开工作。”标志着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试点向推开的转变,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桂政发[1997]9号)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要原则,以及保险费用收缴到发放的管理制度。
3.停滞阶段
1999年7月,《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在全国大气候的影响下,广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进工作也开始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状态。2004年末,“我区仅有180.6万农民参保,保障基金存结余款为49 380.4万元,有30 177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当年支付金额为140.8万元” [3]。
4.恢复发展阶段
第一,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2001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003―200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解决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2008年10月9日至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前,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国务院总理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对基本原则、基本模式、筹资模式做了明确规定 。
第二,广西政府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以来,广西相关部门领导就开始进行新农保的调研工作。自治区主席马飚于2009年1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做好新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入政策议程。
二、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分析
目前,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和《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1992年)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健全,功能发挥不到位。进行试点的地方各级政府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主动性不强,农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根本原因在于该项制度的存在政府责任缺失、社会化程度偏低与运行制度残缺的三大问题。
首先,政府责任缺失。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原则,结果导致“政府责任与集体责任没有充分凸显” [4],度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弱化,难以承担“集体补助”的责任,因此,老农保险实际上个人缴费储蓄制度,结果一方面导致了农民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责任的缺失与集体经济的弱化又导致养老保险资金严重欠缺,资金的严重欠缺又导致了养老保险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的连锁性问题。
其次,社会化程度偏低。主要表现在老农保主要以个人账户为主,在注重储蓄积累的同时忽视社会统筹的社会互助共救,结果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程度不高。因此,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建设的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以社会化为导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建设势在必行。
再次,运行制度失范。主要表现三个方面,第一,在“进口”缴费环节,基本依靠参保农民个人缴费,缺乏政府补贴与集体补助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第二,“中间”基金管理环节,缺乏安全管理的机制与增值运营的方式,在安全管理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无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无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值运营上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 [5]。第三,“出口”环节保障水平较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了缴纳保险费的十个档次标准:从2元起算、2元进制、至20元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6],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10元,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最后,法律保障制度缺失。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致命伤。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这些办法大都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对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发放都只按照地方部门甚至某人的意愿执行,不是农民和政府的一种契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7]。
三、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非常缓慢。《2004年广西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4年年末全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180.64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4.94亿元。全年有3.02万人按规定标准领取了养老保险金,当年支付金额为140.8万元,即人均当年仅支付46.6元,平均每月仅支付约3.9元养老金[8]。由此可见,以家庭养老与土地养老为核心的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其制度设计与管理体制的残缺难以独立完成农民养老重任,广西农村现有老年人养老保障模式与未来老年人养老制度已经或即将出现大面积与深层次的真空地带,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探索建设探讨符合广西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将产生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 广西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
[2] 王迎春.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J] .当代财经,2004,(11):34-36.
[3] 广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4] 广西政协提案:关于加快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案人李彬).
[5] 谢东梅. 人口老龄化与农村养老保障模式选择[J]. 广西大学学报,2005,(2):23-26.
[6] 王国军.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 12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的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所谓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为确保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是指劳动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家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当劳动者达到某个年龄界限时解除其劳动义务,由同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国内外立法观察
长期一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主导的,所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从“城市一农村”这个二元结构为基本划分的依据.即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也越来越长.并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失去了同有的根基,农村养老也逐渐走向社会化。
随着农村养老问题的社会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经远远不能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必然的选择。
(一)国外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立法
为了了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相关问题。有必要先对国外的一些典型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经验予以观察。对于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立法,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国家不同的现实国情,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将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与工业劳动者养老问题实行一体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国等则针对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采用了单独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颁布了《农民年金基金法》,德国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
(二)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还显得很单一。我国到目前不仅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没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单独立法。现在各地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以此为原则而制定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民政部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先后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规范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也制定了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一些具体管理规定,如上海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湖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暂时弥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农民这个特殊群体来制定的。在此意义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作为基础的,两者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和不合“地宜”之处.急需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来予以规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居民(包括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缺乏统一的基本法律,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产生了根源性的影响。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层级不高.导致适用困难。从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现状而言。虽然国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和规章。却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更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层级总体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起着有限的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建设,我国的经济已经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发展中也拉大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以及城乡之间的差距目前这些差距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如果不能科学地解决这些差距,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国家的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不足还和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农耕文化有一定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一直在国家人口中占绝对多数。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而很少涉及社会保障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化和城镇化速度日益加快。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农村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进行积极的变革。
二、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法治困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