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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制度最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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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制度最新

第1篇:诚信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关键词:内部信用控制 客户分级 管理体制 应收账款

一、前言

目前,国家的经济增长较快,信用管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加强企业的内部信用控制体系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其不仅仅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同时是金融秩序的重要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的重要内容就是信用管理,其主要通过资源的分配、计量、使用,并根据科学的信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以达到提升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一项管理活动。

制造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地位与财务管理相当,制造企业信用管理是营运资金的重要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制造企业需要在信用的环境下才能获得好的发展,大环境决定了企业发展中的信用管理。信用管理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结合制造企业特点,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的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即事前(发货之前),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签订相应合同;事中控制则是分步骤付款,或预付款,并对应收账款进行合理管理,及时采用新的方法与交易形势,避免坏帐风险产生。事后控制则是根据客户返款及其销售表现进行信用额度的调整,信用表现不好的客户停止发货,并减少其信用额度。通过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能够使得制造企业的运行在一个信用的环境中,降低企业的运行风险,为企业的更好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二、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是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的基础,构建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的目的是使得信用控制更加的专业化,更加的规范,此部门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管理内部信用体系,达到降低坏账损失率的目的。信用管理部门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信用控制的好坏,所以必须要将信用管理部门放在与其他部门同等的地位,如下图1所示,使得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受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干扰,这样才能够客观的对企业信用管理做出判断。

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如上图1所示,总经理进行全局的掌控,在总经理的下面分别有并列存在的部门,例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销售部、信用管理部等,在信用管理部门中,其又进行相对的分工,每个人员的职责都不一样,部门内部的分工协作,有助于提升部门的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信用管理部门内部细分为:信用分析科,客户调查科 ,账户追收科 ,账款管理科,信用服务科。每个科室的工作基本分开,之间的干扰性较小,这样结果准确度较高。在这些科室中,信用分析科主要是对经销商、直销商、少量工程客户的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对其信用进行相对的评价。客户调查科主要是为信息分析客户的,其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收集客户的资料,并且随时的进行资料的跟踪,保证资料的最新、最准。账款管理科主要是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其主要起的作用是跟客户进行联系,提醒客户及时的付款。账户追收科主要是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追收,目的是处理好坏账。服务科主要是面向客户的一个部门,其负责客户投诉的问题,协调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三、构建企业信用控制管理体系

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保证信用管理顺利进行的制度保证,制造企业信用控制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内容是:制度信用政策、客户资料调查管理、信用评价,事中控制主要内容是:执行信用政策、客户授信管理、管理应收账款,事后控制的主要内容是:坏账管理、坏账追回。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下面针对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的构建做详细阐述。

(一)事前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

事前(发货之前)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划分,签订相应合同。事前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是信息控制管理的基础,建立好事前管理控制体系,能够将企业的信用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的内容是制度相应的信用政策和客户选择。若此阶段交给销售人员制定的话,很容易忽视了对客户还款能力的考察,与信用不良的客户签订协议,这样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因为此种原因造成的坏账往往占大坏账比例的60%左右。所以构建事前控制管理体系是相当重要的。企业的授信政策和收账政策是制定信用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授信政策包括:信用期限,现金折扣,信用标准,信用额度,以此能够做到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减少不良客户带来的坏账风险。

(二)事中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

事中控制则是分步骤付款,或预付款。事中控制是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执行信用政策、客户授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下面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1、执行信用政策

事前制定好信用政策以后,事中控制中需要将信用政策推广开来,让每个部门的负责人都能够贯彻实施信用政策,同时信用管理部门需要对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其实施的效果。

2、客户授信管理

客户授信管理是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信用管理部门分析客户的档案,并结合科学的计算模型,以确定出客户的授信用额度。然后按照这个额度,通过负责人的审批进行销售相关量的实施。客户授信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是根据客户的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客户授信管理的步骤是:客户信用评分―客户授权额度的计算―信用额度的审批,若审批通过则直接执行,若审批不通过就从新进行信用评分,当客户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时候,需要从新计算客户授信额度计算。

3、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事中控制的重要内容,其是提升账款回收率的重要保证,在进行信用交易的各个环节中,企业需要及时的改变自己的方针,制定出相应的应收账款监控措施。通过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避免坏账的产生。

以质保金为例,众所周知,作为制造企业,会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工程类客户,这类的客户往往要求供货完成之后的一定时期内,供货商需提供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供应材料的质量保障,以往的的惯例采用客户滞留企业一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此种方式,主动权直接掌握在客户,供货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碰到某些信用不佳的客户,这部分质保金极有可能成为坏帐。如何避免这一风险?供货企业可以利用第三方平台代扣质保金,作为质保金担保平台。例如,可以通过银行冻结供货企业协议金额的资金作为质保金,当质保期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冻结。如此一来,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担保,避免主动权直接交与客户,可有效避免质保金成为坏帐的可能。

(三)事后控制管理体系的构建

当供货完成之后,可根据客户返款及其销售表现进行信用额度的调整,对部分信用表现差的客户可降低信用额度,甚至中止其信用额度,采用先付款再发货的形式,减少烂账坏帐风险;对信用表现好的客户,并且销售业绩表现良好的客户,可以提供其信用额度,激励此类客户销售业绩,具体信用额度调整,可联合相关部门(如销售部等)进行共同协商,综合各个方面的意见,从而减少风险,促进优质客户的销售业绩,设置专门的逾期账款追收部门或者专人,对坏账进行跟踪处理,必要是可进入司法程序,万不可听之任之。对事后控制是信用管理的防火墙,主要的目的是逾期账款进行追收,对坏账进行管理,以减少企业的损失。对坏账以及逾期账款的收回情况是企业信用管理的效率的重要体现。在构建事后控制中,需要分析坏账的特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尽可能的追回坏账,并且需要对坏账的原因进行总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结束语

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如果不建立相应的制度,则很容易使得企业陷入坏账与呆账的泥团,当运营资金小的时候,很容易造成较大的亏损甚至破产。加强企业的内部信用控制体系的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其不仅仅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国际化水平,同时是金融秩序的重要保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是构建内部信用控制体系的基础,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保证信用管理顺利进行的制度保证。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对文中的内容进行相关的细化。

参考文献:

[1]杨小舟.中国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葛文雷,张丹.财务管理(第二版)[M].东华大学出版社,2010

第2篇:诚信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汇报

--------县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各位尊敬领导、朋友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电信全体员工向多年来给予电信热情支持、无私关怀、诚挚关心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县电信分公司是在2000年9月公司化改制完成并于2004年6月随省、市公司上市时成立的,现有前端、后端、管控三个管理部门,5个二级生产经营单位,下辖14个农村营维分部。全县有固定电话交换网点67个,装机容量13.5万门,现有客户10.8万户。营业服务自办网点67个,代办网点12个,共79个营业网点。直接从事电信服务的从业人员达235人,遍及全县城乡,农村平均约每6个村有一个营业网点,就近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背负着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抗震救灾、防汛应急、党政专用通信等普遍服务的重任。

五年来,电信面对日益激烈的通信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在认真学习《电信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条例有关内容具体落实到企业实际工作中,并自觉地把它作为开展经营活动和进行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取得明显成效,使依法治企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电信条例》宣传深入人心

从2000年《电信条例》颁布以来,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不断深入时,我们高度重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把它作为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成立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领导小组,建立了宣传网络,对全公司学习贯彻《电信条例》进行研究、部署,在思想上进行广泛动员,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把学习《电信条例》列入员工年度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并要求各单位把《电信条例》作为电信企业开展经营竞争的基本依据,做到认真学习领会,融会贯通。

为了达到学习宣传目的,电信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电信条例》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制订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展开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电信条例》培训班,把学习贯彻《电信条例》作为企业普及电信法律知识、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使《电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同时,根据电信领域最新法制动态、电信企业发生的典型案例,及时编发电信快报给各单位员工学习。

我们还对《电信条例》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掀起学习贯彻《电信条例》的热潮。如结合电信条例的学习,先后举办6期《电信条例》培训班,邀请省、市电信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工进行《电信条例》讲座,并对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上岗前的法律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省市电信公司《电信条例》考前辅导学习,在定岗考试时增加《电信条例》的相关考题;我们还组织了多期《电信条例》知识讲座,并邀请法律专家讲授了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强了员工的法律素质。同时在全县电信各大营业厅都张贴了电信条例,悬挂宣传横幅,给用户分发宣传资料,依法经营管理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2、以《电信条例》为准则管理企业

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电信条例》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各项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因而利用《电信条例》管好企业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公安电信在学习宣传好《电信条例》基础上,认真贯彻好《电信条例》,并以《电信条例》为准则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服务工作。公司严格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的业务种类、条件、程序和方式依法经营,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而优质的电信服务,从而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在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方面,为保证各单位确实履行《电信条例》中的电信服务要求,消除因电信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我们以《电信条例》为依据,对各类业务单式、旧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组织人员开展了服务工作质量大检查。同时,自觉开展服务创新活动,设立10000号客服中心,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电信服务,建立了快速响应体制,解决修障难问题,采取窗口打印、发电子邮件、网上查询等多种方式免费为用户及时提供电话清单。并完善投诉渠道,方便用户投诉和咨询,树立公安电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在落实国家资费政策,让用户明白消费方面,参照《电信条例》有关内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一次话费纠纷管理大检查、大整改。核对系统时钟,检查数据设置,同时增强资费透明度,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资费政策上墙,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我们还理性对待竞争,对其他电信运营商违反规定的行为,决不盲目跟进,而是以服务取胜,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维护市场秩序。运用《电信条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好《电信条例》还必须通过加强对《电信条例》的研究,吃透《电信条例》精神,领会《电信条例》内涵,并把它自觉地运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制定制度、完善方案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从2000年9月《电信条例》颁布以来,我们除了经常性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外,还结合互联互通的实际工作,明确责任制定了相关互联互通设备维护制度,将互联互通管理部门、相关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障碍登记划分得非常细,便于操作,为了应对不同通信企业之间的疏通,重点局点网间的突发故障,专门制定了网间应急通信预案,就网间重要用户的疏通,重要局点网间话务的疏通及网间出租电路的调度做了具体方案,几年来,各通信企业网间设备出现大的故障,没有人为阻断现象。

在与其它电信运营商互联互通上,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拟订互联互通月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对重大事项内容、报告及时率、障碍受理时限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网间互联通信故障能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互联互通能否落实,日常细致工作非常关键,我公司非常重视各网的新局向号码,特服号和新业务码的开放工作,接到上级传真和文件后管理部门及时签批意见,维护部门及时操作核对准确无误的开放。定期检查网间电路是否正常工作,时刻保证网间通信畅通无阻,同时我们还将省公司制定的《互联互通行为十不准》挂在职能办公室及机房,服务窗口,使电信员工人人知道互联互通的重要,人人关心互联互通工作,人人心中有互联互通。

4、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标准,确保用户利益不受损害。

为了强化条例中电信服务标准的认真落实,对外我们每年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每年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和客户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适时走访大客户;有针对性的发放用户调查表;在全县进行服务大调查,多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聆听他们的心声,找准自身服务工作中的问题症结所在,并加以限期整改,从而在内部形成了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任,人人重视的良好氛围。

在电信的日常维护中经常要对外线电缆进行检修、割接,必要时还对用户的号码进行更改。条例规定,由于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需按规定的时限先告知用户并向上级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今年五月份斗湖堤小学交接箱700对电缆接头进行检修,可能影响500用户的正常使用,影响时间大约8小时,维护检修部门作好准备于周六检修时,得知业务部门的通知还未在影响范围内张贴出去,对重要客户及大客户还未来得急通知,我们坚决果断地将检修推迟到下周六,在告知用户大约73小时的情况下进行检修,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即使当天中午贴出去到检修的时间只有60小时。这样保证条例的严肃性,保证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7月10日,夹竹园过河飞线被宜昌运沙船只挂断,由于正直汛期,虎渡河水水位较高,堤防部门无权批准施工,影响近千用户正常通信长达6天,线路恢复后,在业务收入欠产很大的情况下,我们按时间比例少收用户的月租和来电显示等费用,得到广大用户的支持和好评。

在我公司的所有工程割接、改号涉及到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都通过电视台、报纸、告示等手段告知用户,对大客户、重要客户还派专人拨打电话通知用户,由于我们认真执行电信企业服务标准,不仅用户的投诉大幅下降,而且得到了用户的理解和赞扬。

5、几点希望:

一是欠费的追缴,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

第3篇:诚信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20xx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近两年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营运资金证明材料;

(四)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信用证担保;

(四)金融产品发行担保;

(五)再担保;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物流监管等中介服务;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或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原批准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其他投资主要用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经营性房地产、信托和基金投资,以及委托银行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净值超过同期净资产10%的部分,计入其他投资。

在计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等风险指标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总额从其同期净资产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涉及跨设区市的,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于3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放贷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文件、资料;

(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防范风险。必要时,建议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有关经营风险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第三十条 市、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法律法规等业务辅导,出具辅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价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进行评价。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审慎经营管理的依据。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平台,为融资担保公司查询被担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风险评级,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者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资金流动困难,或者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二)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资格任职的;

(五)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的;

(七)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放贷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的;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的;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的;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