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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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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税务筹划

第1篇:医药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制药企业 税务 建议

企业税负率的计算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与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的比值,以制药企业进行分析,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主要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占据了较大部分。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增值税从收入型转为消费型、全面营改增等一系列重大税收改革政策,企业的税负率随之有了一定的变化,这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制药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的分析

(一)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大

从理论上分析,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的经营业务有限并且比较简单,因此企业的纳税有限,企业的利润空间有一定的局限,税收筹划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制药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目前我国制药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筹划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制药企业新药品利润普遍偏高

制药企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新药品的研发和销售,一种具有广阔开发前景的新药品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的同时,往往能大大的促进企业发展。从医药行业药品价格及成本的数据分析,新药品往往具有较大的利润,但是医药行业的传统药品的利润则比较低,甚至会出现利润率为负的情况。因此,对医药行业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增加医药企业的效益,还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新旧药品对制药企业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协调处理新药品与旧药品的生产与销售。但是,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应从企业的整体发展角度考虑,例如,制药企业的自身发展情况及药品的市场发展情况,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的税收。

(三)制药企业研发资金比重较大

根据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的相关政策规定分析,制药企业进行新药品的研究开发活动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100%扣除的基础上,依据研发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一般情况下,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的研发需要经过药品理论、立项到研发、临床试验这几个阶段,整个过程耗时长、资金投入大。因此,制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合理利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一)制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1、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税收筹划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制药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稳步发展,需要不断加大业务宣传力度,开发新的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在企业发展初期,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多个小型的分公司,这样可以降低自己的纳税比率,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制药企业应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产业链合作,这样可以在尽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合法合规的取得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

制药企业拥有较多的固定资产,对制药企业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成本中的较大部分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在企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小,则缴纳的税额越多。因此,企业要及时了解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在税收优惠期限内加速折旧。在生产设备选采购方面,综合考虑设备成本、设备可带来人力成本节约和加速折旧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另外,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当物价处于持续上涨的情况时,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3、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和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费用支出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企业应尽可能的列支当期费用,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减少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例如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提取并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及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企业可以充分使用这部分费用,进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销售方面应加强税收筹划,可以根据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采用有利的销售方式,例如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在一定程度延缓企业的税金缴纳时点。

(二)提高企业税务会计的综合素质

目前,我国对医药企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对医药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环境下,提高企业税务会计的综合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可以定期开展培训及再教育活动的安排,并加强对税务会计的考核力度,使得工作人员可以较好掌握关于税务法规等专业知识,使其努力成为集财务、法务、金融等专业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另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与奖惩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企业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确保税务筹划高效运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为了促进医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而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这样制药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三、结束语

基于制药企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认真分析企业发展的税收情况后,笔者认为对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轻制药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国东.对制药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2,(20):233-234

第2篇:医药企业税务筹划范文

一、收入筹划

首先,增加免税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某些经济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一点,以增加免税收入,获取收益。例如,在经济业务核算中,有的经济事项既可作为收入处理,也可以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介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介于投资与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对于这一类经济事项凡符合制度规定的,应不作为收入处理。

其次,延缓收入确认时间。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观念。在纳税筹划中,应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在合法范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以期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再次,缩小应税收入。对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以免防止错记为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最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直线法等。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总局批准。其中,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从企业税负来看,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折旧方法筹划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税率是33%,对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税,对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由于各年的税率不变,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优于直线法,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缓纳税作用,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5%。

在赢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收回,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尽可能后移,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在亏损企业,确定最佳折旧年限必须充分考虑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今后的纳税年度中得到税前弥补或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该纳税年度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就不能发挥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有通过选择合理的折旧年限,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

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二)计提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自1999年实施了坏账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后,2001年财政部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补充规定,其中新增加了四项资产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由此扩大成了八项资产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可以及时地、合理地计提各项准备,采用有利于节税的计提方法。

例如,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有直接核销法、备抵法、账龄分析法等,采用备抵法可将应纳所得税款滞后,减少企业的资金流出。举例如下:

华新公司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600万元,坏账损失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时,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这时,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33%=66(万元)。采用备抵法核算时,依税法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提取的坏账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该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600×0.5%)×33%=63.36(万元),比采用直接核销法少缴企业所得税2.64万元,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