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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规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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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规则

第1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关键词] 养老社会保险; 公平性

老年风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遇到的社会风险,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能够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公平合理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任务。城乡养老保险公平性就是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在养老资源配置及利益分配方面进行合理规划,用制度化形式来保障人们平等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机会。包括起点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的公平(规则公平)及分配结果的公平。具体而言,当前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就是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项目齐全、覆盖全面、机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化养老社会保险,达成社会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标。

衡量养老保险公平的指标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缴费率、待遇水平、替代率等。

一 河南省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现状

(一)城乡养老社会保障覆盖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截至2012年,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67.6万人,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719万人,参保率92%,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覆盖面71%。河南省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22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77%,覆盖城乡居民达到80%。

(二)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断上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表中可以看到,从2005年到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上每年都保持10%以上的递增率。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年鉴

河南省在2011年8月份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12年,全省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收入合计达到90.62亿元,已发放养老金63.68亿元。2009至2012年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河南省48.1亿元,省级财政补助8.4亿元。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 当前河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公平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养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普遍较低,保基本目标难以实现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降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二)城乡养老社会保障缴费率差异较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总计为职工工资的8%,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依据及上下限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郑州市为例,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0370元,下限为2074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三)养老社会保险城乡待遇水平城乡差异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计算方法均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除139。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中央确定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确定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由于二者在个人缴费及基础金来源方面的不同,导致未来养老待遇存在巨大差异。从表4可以看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1893元/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每月150元,两者存在差异明显。

三 河南省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差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格局是决定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公平性差异的决定因素

近年来,在河南城乡、地区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虽然 2005-2011 年河南城乡收入之比有轻微下降,但两者绝对收入差距却有增无减。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严重制约了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统一。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普遍较低,使得不少农民因收入水平较低而不愿意或者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最终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低下,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差距。

(二)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建立基础和管理体制存在城乡差异

农村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于2009年开始在河南省二十个县进行试点,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推开。由于制度实施时间短,还不成熟,存在立法实践不足、立法层次较低等立法滞后和制度缺失问题,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下,农村社会保险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财政投入的巨大差异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提供经济和社会基础

一是通过农村内驱模式, 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模式,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三是通过政府外推型模式,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四是创新城镇化的方式和内涵,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提供制度基础

1、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财力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的出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体制中的社会保障预算。二是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资金到位、保障落实、运作规范。三是通过发行彩票、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的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建设工作。

2、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城乡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从而使政策制定更具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都能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开展,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健全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建立统一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实施集中协调管理。要建立由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共同作用的管理体制,三者相互监督互相制衡。

4、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执行能力

一要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二要建立

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企业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统一规范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挂钩的机制

当前影响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关键问题是待遇过低的问题。按照目前的设计,假设一位居民16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每年选择最高标准缴费1000元,到60岁共缴费44年。到时每月也只领取381.04元的养老金。按照当前我国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的速度,44年后的2058年381元能否养老令人担忧。这直接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信心和积极性。由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可行,只有加大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力度,建立养老金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速度相挂钩的机制,才能真正吸引广大居民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来。

第2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关键词〕 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困境,现实条件,方案设想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2-0077-05

西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集大农村、深贫困和多民族于一体,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缺失性和滞后性尤为突出,农民群体长期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养老保障待遇的“逆向性”补偿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缩反增,严重影响到西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加快西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是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关键之举。

一、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困境

我国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既有全国普遍存在的“碎片化”和“分割化”等共性问题,又有根植于特殊区情的发展滞后和水平低下等区域性问题,在加快推进城乡统筹中面临“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局面。综合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程度深,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整合难度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格局的形成不只是客观的城乡差距、群体差异和职业隔离所致的被动结果,更多地是“量体裁衣式”政策设计和渐进式改革的主动选择。西部地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碎化程度重、水平差距悬殊,除了受上述发展方式的惯性驱使,更缘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的时空境遇制约。在推进制度统筹过程中,不仅有“城城内部”和“乡乡内部”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简提升,更面临着不同内容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间和地域间的整合归并,尤其是西部地区城乡经济发展程度、省际间财政汲取能力和群体间职业收入水平无论是与东部地区的横向比较,还是区域内部的纵向考察,差距相当明显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严重固化和扩大了城乡间、区域间和群体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及不公平程度。另外,西部各省在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还没有完全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配套思维,还局限在“打补丁”式的被动补救套路,缺乏从全局、整体的观念来解决城乡二元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痼疾,更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和人口的养老问题如何融入现有制度欠缺长远规划,这无疑加重了制度“大碎片”套“小碎片”的复杂程度。

(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持续扩大,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整合障碍多。当前,西部各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非均衡发展态势比东部地区严重的多,这与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弱和养老负担重等密不可分,尤其是西部民族农村牧区集聚了我国最大的贫困群体,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脆弱性强,甚至在宁夏和甘肃等地的“新农保”试点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但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成都市却已初步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发展,这也侧面反映出西部地区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发展的不同期和进程的不协调。另外有数据显示,2012年西部多地农村人均养老保险金低于69元/人/月的全国平均水平且较2011年的增幅不大,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高达2700元/人/月,增幅达到10.2%,二者相差40倍之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待遇差距的持续扩大,给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和困难。

(三)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分割化”现象突出,统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统筹进程迟滞。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元碎片”都有其各自的管理机构、体系和规则来实现自我运行和内部利益强化,条块分割、部门封闭和城乡分治等“政出多门”现象势必造成管理标准各异和职责不清,争权、争利、责任推诿等内耗现象降低了制度整体效率,既有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和效能惯性强化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分割和管理服务的“诸侯割据”,以至于在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中地方政府利益争夺“频频上演”。另外,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项目财政投入的不稳定和区域间的不平衡,以及各级政府间没有明确的养老保障职责划分和缺乏积极协调,导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养老保障事权、财权方面负担的不合理,尤其是养老金多次“提标”,完全是“中央政府喊口号,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且地方政府还要为新农保中农民缴费支付相应的财政补贴,致使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较紧张、保障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地方政府财政更加入不敷出,而财政状况好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意相互调剂资金,搞“突击扩面”甚至故意夸大参保人数以套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

(四)养老保险政策衔接机制不健全,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依据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群体身份差异和不同就业类型等标准单独设计的,“分门别类”的制度形式静态地固化了群体间的属性边界,阻碍了群体间的相互流动,而养老保险制度在“新老衔接”政策方面的不明朗,以及在全国层面上“新农保”和“城职保”制度衔接办法的长期缺失,反过来加剧了各类养老保险制度“融合对接”的难度,尤其是西部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快有慢,发展环境也有好有坏,在尚未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各个省份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和标准都有很大不同,在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等方面的差距不小,“一地一套”的管理办法和“互不相干”服务体制给劳动力流动带来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记录上的许多困难,于是出现“断保”、“退保”、“重保”等问题,而且在统筹层次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每个统筹地区设立了单独建立了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却并未实现不同统筹区域工作信息的联网化和协调同步化,增加了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管理压力,而且在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等方面存在失真和难以连贯的现象,这都无形中强化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碎片化”和城乡差异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化解上诉矛盾、实现西部地区城乡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1 〕

二、推进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现实条件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不仅要提高建制理念的科学性和制度方案设计的有效性,而且还需要相关制度、政策、设施的外部配套和支持。从西部地区现实的情况及发展趋势来看,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面临上述困境,但也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一)科学、统筹发展的理念和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视,可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方向性。从政治层面来讲,“科学发展”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指导思想,“城乡统筹”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略,而“老有所养”也成为党和政府对人民的政治承诺。因此,如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来解除全体国民的后顾之忧,客观上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指向,也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2 〕 (P37 )这种清晰的政治取向构成了各级政府加快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强烈动力。

西部各省市抓住历史机遇,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如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市,从法律完善、制度整合、体制创新和措施配套等多方面来大力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为其他地区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重庆经验”;又如2011年GDP总量过万亿元的陕西,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及“新农保”试点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宝鸡模式”、“神木模式”已成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典型模式,内蒙古在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亮点”也非常突出,尤其是在2011年和2012年出台了多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标志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缺失等漏洞的基本补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启动,走在了全国前列。〔3 〕不难看出,西部各省市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在关乎民生建设的长远规划中无不体现出对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视和切实消除西部各族人民养老后顾之忧的政治决心,这将坚实确保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方向和政策落实。

(二)经济持续增长和财政支持能力的提高,已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础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能否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强力推动,而且还要依靠经济和财政实力的巨大支撑,因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国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最终还要以生产力水平来保证。从经济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成就为国民“脱贫致富”和地区“经济腾飞”提供了日益丰厚的物质条件,在“公平、正义、共享”主流价值取向下,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并持续增进国民福祉业已成为社会建设的主旋律。西部各省市立足于欠发达的基本现实,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建设的政策指示,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经过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GDP总量和政府财政收入有了大幅增长。2011年,在全国23个地区生产总值超过万亿元的省份中,西部省份就占了5个(分别是四川省、、陕西省、重庆市和广西省),重庆市的经济增速更是超过连续8年增速第一的而跃居首位,12省份的GDP增速和财政收入增速均超过了全国平均增速。

在西部各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均把GDP增速定位在10%~15%之间,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已为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不仅有义务建立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而且也具备推动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可行性。

(三)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升和参保意识增强,是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重要保障。养老保险是一项完全体现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利相对应的制度,公民的广泛投保是养老保险得以持续发展的充分条件。作为制度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的个人,其缴费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养老风险发生后待遇给付水平的高低,而个人的缴费能力又直接与可支配收入相关联,所以提高个人缴费能力的关键就是要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大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提高其参保能力,这才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客观基础,也是持续扩大制度覆盖面的现实保证。2011年西部各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虽然尚低于GDP和财政收入增速,但同比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可圈可点”,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以较快速度逼近全国平均水平。

随着中央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逐年增大以及惠农政策的深入实施,西部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势必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使其有了持续参与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能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给参保者带来的利益实惠,让更多的城乡居民有了较强的参保动机和主动参保意识,这将为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重要保障。

(四)现有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为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政策支持。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定型、完善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先后建立、试点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居保”),并在加快新法立法、修正现有相关法律和衔接新旧法律等方面多管齐下,以规范制度内容和运行为前提,以消除保障对象身份差异和制度分割局面为重点,积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尽量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减少制度碎片、提升统筹层次。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已明确定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三大板块,并表示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实施,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这为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为了将来更好地统筹整合三大养老保险制度,在顶层设计中就注重建立制度统筹的技术条件,积极创造统筹整合实施的制度基础,针对“城居保”和“新农保”在覆盖人群特点、制度模式、筹资方式、保障水平、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已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统筹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将为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探索成本和改革代价。

三、西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方案设想

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虽然紧迫,但要尊重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贫困群体数量大的客观现实,决不能盲目向东部水平“看齐”,更不能搞突击式的项目整合“跃进”,需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城乡间的平衡性、区域间的梯度性和制度间的层次性。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步到位、逐步统一的渐进式发展规律和西部地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建设的现实条件,笔者认为应通过政府的全面主导,分三个阶段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地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和“体系整合”,以提高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到2015年以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城镇职工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二十余年的改革调适,“统账结合”模式已基本定型,待遇计发办法和筹资比例等技术性方案业已明确。西部各省“十二五”期间养老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应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来进一步明确和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未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等统一归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彻底解决非正规就业群体无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稳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并积极向全国统筹转变,建立和完善制度的长效机制;“城居保”和“新农保”的试点时间较短,多数城乡非就业居民还游离在现有制度之外,养老保险在农村的“查漏补缺”应是当务之急。在“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上,继续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模式,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养老金的财政补贴以加大制度的吸引力,在允许个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在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设计上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分担机制的基准上,适时、适度地随着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1 〕同时,“城居保”和“新农保”在覆盖人群特点、筹资机制和制度模式上都有很强的相似性,有对接整合的基础条件和制度环境,西部各省要加快实现二者的制度整合和统一实施,但要注意实现新老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避免让旧制度人员的利益受损失。同时,还要做好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责任和比例的合理划分,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标准和参保信息等服务制度,以便将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管理技术标准的对接。

(二)到2020年以前,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经过前一阶段的制度扩面、体系整合、结构完善和服务配套后,这一时期应是实现西部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由外延式扩张向制度内涵充实完善的过程转变,主要任务是完善适度集中、有序组合、没有漏洞的多元制度安排,建立全面稳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是实现社会劳动者及适度收入者均应享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非劳动者和贫困者在年老后获得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非缴费型国民年金保障。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如下:

首先,缩小各行业及各群体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框架已建设齐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雇员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在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内设定良好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道,设定劳动者可承受、有弹性的缴费标准和公平合理的养老金计发机制,不断缩小正规就业劳动者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差距,真正奠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前一阶段已基本实现城乡统筹,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待遇标准和配套相关服务是这一时期的工作重心。随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农民群体的参保意识和参保能力逐渐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自愿参保向强制参保转变的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这一方面是规避“逆向选择”风险以增强养老保险互助互济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全覆盖。同时,大力发展农村老龄服务产业,适时创建城乡老年人护理保险和服务制度,普及社区服务为主、多元化供给的居家养老模式,以不断缩小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提高养老保险服务质量,为将来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

(三)到2030年以前,初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并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定型和稳定发展是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为统筹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鉴于“农保”和“城保”在制度设计上存有较大的差异,实现二者的统筹归并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这需要围绕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和给付模式的改良来实现制度内在的深化改革,但要遵循“阶梯过渡、渐进对接、进退自如”的原则来构建城乡养老保险统筹的制度模式。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模式。稳定“农保”和“城保”可衔接的“统账结合”模式,并引入“名义账户积累”制来对其进行改良“变形”,形成“社会统筹账户+名义账户+实质账户”的模式框架。其中,“名义账户”继续实行没有基金积累的“空账”,而实质账户需要“做实”,并引入资产建设理念对其进行公积金性质的运营管理。

其次,统一筹资模式。在三方筹资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结构和比例设计应在各方主体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统一。在提高劳动者劳动所得占初次分配中比重的条件下,劳动者(含农民)的缴费比例从8%提高到10%,企业为职工的缴费和国家为务农人员的缴费比例维持20%的现状,但要把其中4%的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而14%个人账户的规模又分为8%的名义账户和6%的实质账户;至于缴费基数最好能以各省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设定多个比例档次或换算成绝对额供城乡劳动者自由选择,这样“一制多档”的缴费设计就能很好体现城乡地区差别和劳动者个体差异。

最后,改善给付模式。在给付模式中,“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名义账户”的资金由企业缴费16%和个人缴费8%共同形成,即期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形同当前我国社会统筹账户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来支付退休者的“准名义账户”模式,这样就解决了个人账户“空账”隐患。缴费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还继续沿用现行的计发办法,只是区别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名义账户积累资金与实质账户积累资金总和再除以计发月数,其中,名义账户积累资金是名义账户缴费总额与名义利率下所得利息的总和,在支付时即刻年金化,实质账户积累资金由缴费积累额和投资收益所得,体现个人多缴多得和延长缴费期的激励作用。劳动者跨区域流动时个人账户随人走,养老待遇给付分段计算,转入地统一给付。

不难看出,该模式设计实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企业没有增加缴费比例,却加强了对本单位职工缴费的显性激励(划入个人账户4%)从而“不反对”;个人虽增加2%的缴费,但获得企业划入4%的缴费,同时又做实了6%的公积金性质的“实质账户”,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以名义账户和实质账户共同积累额为计发基数,总体收益增加从而“不吃亏”;国家既能通过名义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现收现付给当期的退休者,又减轻了做实个人账户的压力,从而是“阻力最小”的较佳方案。这样的制度模式建构既保证了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改革,同时又会获得参与主体的支持和拥护,具有一定的技术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晓东.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路径研究——以内蒙古为例〔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

第3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地区差异;财政扶持

2014年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有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城乡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实际统筹层次较低。

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衡量养老制度先进性的标准之一,统筹层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会越强。虽然《意见》是在全国实行,但从各地政策实践来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级甚至是县级统筹的层次,这无疑降低了城乡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发挥基金调剂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省级甚至全国统筹的道路尚远。

(二)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

待遇水平是参保人员关注的重点,直接关乎制度实施效果。据人社部统计数据得知,虽然全国大多数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但总体来说,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仍不足200元,很显然,200元对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较小,也就是说,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没有实现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关实施细则,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意见》中部分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成为空话,例如集体补助这一块,提及有条件的村集体或社区应对参保人给予补助,但何为有条件、给予多大补助等均未详细说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实践中亦可发现基本没有集体补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还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集体补助严重缺位。还有政府补贴这一块,《意见》只笼统地规定了对选择最低档至500元档之下的给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助,对选择500元档及以上的给予不低于60元的补助,这些含糊的字眼导致多数省市均只执行最低标准,给予最少的补贴。

(四)基金来源渠道窄,基金积累不足。

按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公益组织捐款等亦可归入城乡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国集体组织特别是村集体的衰落,其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收入,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而我国慈善事业更是发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基金的积累大大不够。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责划分错位。

《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并将基础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升为每月70元,但每月70元的标准仍然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在物价指数年年攀升的情况下,70元钱更是显得微不足道,难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见》同时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其基础养老金、建立伤葬补助金制度等,这些都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央财政实力雄厚、地方财政资金不足,《意见》中的上述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状况,加重了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的负担,而中央财政的责任却没有得到该有的强化,造成了中央财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的畸形状况。

(六)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

《意见》对城乡居保基金的运营仅指出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而后续却并未出台相关投资细则,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省市的城乡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银行或买国债作为投资手段,投资渠道保守而单一,基金收益率极低、甚至跑不赢通货膨胀率而出现亏损,直接损害了参保人利益。

(七)地区差异大,各地标准不一。

全国各省市在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动。以基础养老金为例,上海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领跑全国。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数都在150元以下,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维持在国家最低标准70元每月的基础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补贴政策、残疾人代缴政策、伤葬补助金政策、缴费激励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虽然各地区确实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养老政策差异过大亦是不妥的,虽然根据地区差异调整政策的出发点是对的,但一定要注意调整的度,否则又会引发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强,居民缺乏参保积极性。

经调研发现,大多数农村居民仅选择以最低档次参保,一些青年群体更是以各种方式拒绝参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首先,农民知识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其次,传统思想的作祟,农民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荣,而不注重自身积累;青年群体则因自身年富力强,距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跨度过长等原因而更加拒绝参保;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养老金水平让很多人对其不屑一顾。

(九)与低保等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具有诸多子项目,各子项目之间既有区别又彼此关联,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其他项目的配合,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意见》提及城乡居保制度要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但对如何衔接却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损相关群众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城乡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个,而这种规定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十)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相关专业人才匮乏。

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导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及领取情况进行核对、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实施,参保人员数量剧增,而业务办理人员没有配套增加,这势必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导致经办人员情绪恶化而影响服务态度,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另外,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面临着挑战,如今的制度越来越复杂,一批老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专业能力的新生力量补充到社保体制中。

二、对城乡居民保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

目前的市县级统筹造成基金调剂余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续性差等恶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迈向更高统筹层次成为现实需要。首先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小团体思想的禁锢,树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观念,各地区相互扶持,采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实现市级统筹,再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为最后的全国统筹做准备。

(二)明确国家财政责任,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力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由于缺少企业这一重要的缴费主体而使得基金积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对居民具有当然的保障责任,所以理应由政府补足这一缺空,现阶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财政补助实在过低,增加基础养老金成为必要,再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地方政府财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养老金的重担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负。另外,应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城乡居保制度的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干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管钱”。

(三)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注意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

首先,在《意见》的基础上,对各规定作出必要的解释,将含糊的字眼具体化,例如针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要附上具体的投资规则以说明什么是有关规定;其次,针对实操过程做出详细规定,例如在政策实际施行过程中会遇到养老保险和低保是否能同时享受的问题,应对其做出明确回答,以免出现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本文认为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最后要注意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注意与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确保配套政策的及时跟进,针对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对。

(四)拓宽城乡居保基金筹资渠道。

城乡居保的现有筹资渠道过窄,基金积累不足,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应采取各种措施扩充基金积累。首先,可建立国有资产划拨入城乡居保基金的制度,具体说明以何种程度何种方式划拨国有资产;其次,大力发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业,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当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只有社会整体经济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资细则,积极推动基金运营。

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多采取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效率极低,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势在必行。首先要明确养老基金入市这一整体趋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准备;然后制定详细的投资细则,对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各占多大比例等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专门的基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并对整个投资过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将地区差异控制在合理水平。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指数等存在差异,城乡居保制度在各地的发展自然会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异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这显然超过了经济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虑各地方政府实力,对相对贫困的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将其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传。

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语将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可采取大学生下乡讲解、制作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形式积极推广政策,让老百姓切实了解政策实质,打消群众心中的疑虑,以避免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另外,要培养广大居民的忧患意识,改变其传统老旧思想,增加其风险意识,以期潜移默化地增加城乡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生力量。

城乡居保业务办理人员直接和参保人接触,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是影响政策满意度进而影响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其服务群众的思想理念,尽量简化经办流程,让群众少跑腿,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优越性。另外,要加大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强调专业化和服务意识,为城乡居保制度的良性运行储存后备力量。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大松,仙蜜花.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5.9.

[2]郑风田.“新农保”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

第4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不断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不断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将全体公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到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8.05亿人,参加城市低保人数2143.5万人,参加农村低保人数5344.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4.84亿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04亿人,养老保险的参保总人数达到7.88亿人。城市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54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499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7179万人。但是从应保尽保的目标来看,仍有不少职业人群尚未参加,从实现制度全覆盖到实现人群全覆盖仍有一定的距离。

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扩面力度。要在巩固已有的社会保险扩面成果基础上,将社会保障覆盖的重点向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开发区企业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转移,尤其是要将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统一纳入职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激发制度的内生机制。要加快实现全覆盖目标,必须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基本制度框架的统一与完整,在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缴费基数浮动区间,增强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缴费弹性,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门槛,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力求让有参保缴费意愿的群体纳入制度的覆盖范围。

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要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对社会保障的责任,依法加强并落实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扩大基金的收入来源,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在此基础上适时适度降低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为将更多群体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条件。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实现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同步。2012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721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8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64%。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实现了平稳增长,但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实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平稳有效增长,仍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建立与经济发展指标、人民生活水平紧密挂钩的正常调整机制。使调整待遇工作正常化、机制化,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稳定社会预期,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公。要保持保障水平的基本稳定,重点是要消除因物价上涨引起的实际保障水平下降风险以及因社会平均工资上涨引起的替代率下降风险,建立生活性保障主要与物价、工资挂钩,医疗性保障主要与医疗费用支出挂钩的待遇增长机制,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克服经济运行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对未来生活的预期。

坚持待遇确定机制与待遇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是缴费型社会保险制度的生命线。如果不能在待遇调整工作中贯彻这一激励机制,那么通过计发办法改革建立起来的政策导向就会受到冲击甚至颠覆。近年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了诸如“晚退休不如早退休”等一些值得关注的不合理现象,这是对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破坏,要认真加以解决,避免引起逆向激励。

夯实社会保障待遇的物质基础。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独立于公共财政之外的基金管理模式,赋予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基金所应具有的自主管理、独立运营的法律地位,为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创造条件,避免社会保障基金僵化管理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奠定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从长远上减少对于公共财政的依赖。

大力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制度统筹发展,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性社会保险,鼓励公民参加商业保险加强自我保障,使社会保障的获得渠道更加多层次、立体化,进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保障效率。

强化制度的公平性

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强化制度的公平性,让公平共享深入人心。必须保证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基本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社会制度,更要把握好公平公正的准确内涵,从政策、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逐步消除歧视性规定和体制,尽快改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薄弱的现状,为城乡群众提供人人皆可参与、人人同等适用的社会保障。

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仅在基本养老保障方面,我国对三种人群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或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企业职工或城镇从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城乡居民的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制度。三者在制度设计、待遇水平等各方面差异悬殊。目前,国家已经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决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2015年全国实现制度统一,2020年前全面实现制度规范,同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统筹研究各项制度的待遇水平。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是45%左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80%~9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水平最低,月基础养老金平均不足100元,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双轨制”以及职业人群、非职业人群保障水平差距过大问题,已经成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问题。取消职业人群养老保险“双轨制”并缩小职业人群与非职业人群保障水平差距,是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化解和平抚社会公众产生的种种疑虑和期盼,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努力实现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换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征程上迈开重要步伐。要进一步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问题,为实现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创造条件。

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科学性和服务的便利性

要实现社会保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必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科学性和服务的便利性。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除了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投入之外,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近年来,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专业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事业的爆炸式发展和城乡群众对社会保障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提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按照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全面、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别是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重大问题。

第5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关键词: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近年来,甘肃省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和精神,相继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以居民医疗保险为例,2009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推行大病医保,2015年着手探讨门诊统筹,2017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可以说,甘肃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都在稳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在产生之初就存在缴费、补偿、待遇水平的差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要求缩小待遇差距,确保基金的安全性以及待遇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从而扩大基金的调剂运作范围,让所有的社会成员享受同等的经济发展红利。

1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1.1关于统筹层次在社保领域,统筹层次主要是指包括社保缴费标准、计发办法、社保基金使用等内容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险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设计和统一管理,是民生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预示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一般认为,统筹层次越低,民生保障水平也就越低,基金就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调剂使用,所以互助共济性不强,基金规模和安全性也较弱。根据国家部署,社会保险建设的阶段性目标是省级统筹,最终是要实现全国统筹,只有统筹层次提高了,社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才越强,这样才能保护好市场经济的公平环境,促使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以应对老龄化和突发性社会风险。

1.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目前,甘肃省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已经实现省级统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制度、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等。以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6月甘肃省颁布《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了缴费档次、政府补助、待遇标准,并规定以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研究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社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可以说,城乡居民养老统筹基本建立,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金全省调剂还需继续研究更有效的方案。此外,甘肃省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没有整合,居民门诊统筹初步展开,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在各市、县进展缓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相关部门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基金在全省调剂还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2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贯彻不到位甘肃省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与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依旧存在差距。以工伤保险为例,真正的省级统筹应该是各市县出现超额支付时,省级基金应具备填补市县级工伤基金赤字的能力。但是,由于甘肃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小,财政支持力度有限,很难对某一地区连年的基金超支进行填补,再加上当省内多个市县都出现工伤保险出超时,省级基金和财政的压力就会剧增,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当地市县财政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甘肃很多市县财政来源单一,最终倒逼基层社保部门减少工伤保险支出数额。产生两种结果,要么是因减少基金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失去公信力,造成制度危机;要么就是市县级财政和工伤基金自保自筹,无论哪一种结果,无疑偏离了实质意义的省级统筹。

2.2正在推进省级统筹的项目,统筹内容依旧混乱目前,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少数地方实现了市级统筹,多数地区还处于县级统筹,尽管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标准在全省范围做到了统一规划,但是医疗资源还没有实现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机构在人力资源、医疗设施、报销流程上差距较大,如有的地区可以即时结报,有的地区需要患者在出院时先行垫付住院费,然后持相关证明和医院结算单据回当地审核,再提交到县级部门复审后报销。另外,有的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合并。国家于2016年要求各地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但目前为止,甘肃省只出台了相关规划,还没有具体的整合方案。再者,有的险种管理机构还没有统一。如省内新农合主要由卫生厅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厅管理;失业保险中部分人员失业由人社部门负责、同时就业局也负责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

2.3各地市将地方保护观念带入省级统筹甘肃省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正处在起步阶段,各地相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制度标准全省统一、基金盈亏全省调剂的观念,各地市对基金收支多采取地方保护、各自为政的态度。根据省级调剂政策,市县级当年社保基金出现结余时应上缴到省级,这是社保基金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基础,只有当省级基金得到充盈后,才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赤字情况进行调剂。但目前,各地市社保基金超支时,都会要求省级基金补充或财政转移支付,而出现结余时大多不愿上缴,或者只上缴一部分,其他留在地方上形成备用金。这样做会导致省级社保基金规模不断缩小,抵御风险能力降低;同时,市县级的基金结余不断贬值,不能通过专业机构对全省范围的社保基金进行大规模运作,加大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难度。

2.4基层部门管理水平低,加大了省级统筹难度甘肃省县级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工作条件较落后,与市级、省级人社部门在业务上沟通较欠缺,多是简单被动地执行方案、政策,很少总结基层社会保险统筹过程中存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省上政策的解读不到位,思想较守旧,不能适应国家更新较快的社保环境;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一些还没有实现省级甚至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基金收支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留在地方的基金基本没有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措施,加之通货膨胀的原因,导致基层社保基金缩水严重。

3切实推进甘肃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再思考

3.1采取措施,促进社会保险项目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意味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制度、标准、机构、管理的统一。甘肃省应对企业职工、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管理措施等严格规定,加强监管,实行完全一致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杜绝随意性,减少经办机构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应整合人社部门机构设置,增强管理能力和专业性;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应确定具体负责入市运作的省级机构,明确省政府在这些省级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角色,积极研究基金运作方案,除把基金存入银行外,可以委托一些成熟的基金公司负责甘肃省社保基金运营,探讨甘肃省社保基金入市的途径和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强化基金全省调剂的可操作性;要明确基金全省调剂的规则,一方面要通过基金增值、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保证合理、合规地支付社保项目;另一方面要明确基金省级调剂对基层上缴结余,填补赤字的要求,为省级调剂扫除障碍。

3.2适时扩大省级统筹项目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目前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甘肃省应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如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合并方案,抓紧实现就诊信息联网,简化报销和审批程序,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促进制度的统一建设;针对医疗资源出台标准化建设规范,使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在推行分级诊疗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待遇水平,落实待遇的统一供给;尽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整合管理机构职能,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管理职权统一划归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实现机构的统一设置。在制度、管理、待遇等实现统一后,应尽快出台文件提高失业保险等的统筹层次,防止制度规定的滞后性阻碍统筹进程。

3.3减少地方保护,增强省级统筹意识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有利于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各市县应尽快扭转观念,打破行政区划对社保基金造成的观念分割,消除地方保护,树立以省为单位的基金筹集支付机制,同时,要认识到将基金结余留在市县,将会加大基金贬值的风险。省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应尽快会同财政厅出台社保基金上缴下转的具体办法,规定地方社保基金上缴的强制性,以及上缴比例;对于地方社保基金合理超支的情况,应通过省级或中央财政解决,尽量避免由市县级财政负担,防止地方减少社保项目合理支出的情况发生;对于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省级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鼓励措施,如按规定上缴社保基金结余的市县出现基金合理超支时,可以最多享受1.3倍至1.5倍于上缴资金的财政转移支付;当上缴社保基金结余达到一定年限的给予合理的奖励,当然,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转移支付限额应充分考虑社保基金的安全。另外,还要注意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社保基金安全教育,让全省上下形成省级统筹利大于弊的观念。

3.4注重社保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部门管理水平此前,甘肃省人社厅整合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基层人设管理部门也应该根据地方需要、根据省级机构设置方案,切实规范基层管理机构设置。改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积极参加市级、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执行困难及时处理解决,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用有利于实现升级统筹的观念进行判断;积极引进社会保险专业人才,对在岗的社保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宣讲全省上下了解省级统筹的政策目标,实施步骤等;人社、财政、审计等机构应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研究投资途径,对社保基金收支加强核算和监督,实行统一标准,做到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各单位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杨珂.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2]王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适度统筹层次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3.

[3]黄子平.甘肃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1.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3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76.

[5]刘雯晶.进一步提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8,379(12).

第6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一、中国实行统帐结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2月23日了《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头20年将成“快速老龄化阶段”,随后的30年为“加速老龄化”阶段,其后的50年则达到“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即每10个人中就有3个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人口的老龄化对我国的养老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传统的现收现付体系下,为维持现收现付制的正常运转,意味着今天的工人需要缴纳更多的费用以支付更多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提高养老保险筹资费率,这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社会分配不公等市场缺陷,客观上要求国家进行干预。通过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化的收入调节机制,把再分配作为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以此为目的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无疑只能是贯彻普遍性原则的普遍保障模式。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收入分配应以市场化原则为根本性指导思想,依各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生产要素付给相应报酬。国家为克服养老保险市场逆向选择行为,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因此,这是国家行使市场化的社会职能。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1997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确立了我国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原26号文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对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做实个人帐户,同时通过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能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但是,新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可避免会影响到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覆盖面仍然较窄,扩大覆盖面难

按现有制度,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参保人群是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但至2004年末,参保职工12250万人。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476万人,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46.26%。扩大覆盖面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缴费率偏高。目前,多数地区企业的单位缴费率都超过工资额的20%,一些城市甚至超过25%;个人缴费也已达到工资额的8%。

造成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转轨成本的处理上。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成本,而是把社会统筹缴费的约4个百分点用于转轨成本。这样,现有企业和在职职工既要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缴纳保险费,又要为已退休的职工提供养老金。为此,新体制必须设计相当高的费率才能完成这一计划目标。然而,高费率必然影响人们加入新体制的动力和积极性。即使政府采取了一些行政、法规措施,强制更多的企业加入养老保险计划和强制征缴保险费,但收效不明显。因此,造成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没有承担转轨成本。

2、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新的统帐结合制度提高了统筹帐户的比例,降低了个人帐户的比例,虽然有利于做实个人帐户,但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也不利于为把进城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中国正处于迅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城镇中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随着我国户口制度的改革,部分这些流动人口将会成为城镇居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在各类企业上班的农民也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其工作的流动性较大,要在某一地方连续工作15年很难。因此,即使农民工在各地的总缴费年限超过15年,但由于没有在一个地区连续工作15年,因此,其只能得到其个人帐户上的养老金,不能领到基础养老金,这样,导致了低收入的农民工为城镇人口缴纳养老金的现象,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3、财务风险加大

新制度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如果按现行的退休年龄,一个男职工60岁退休,如果他25岁就开始缴费,则其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5%,如果职工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则其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40%,这一标准明显偏高。与原有的20%标准相比,职工只要缴费20年就可以达到原有的水平了,通常一个人的工作年限是远不止20年的。因此,与原有标准相比,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偏高。从短期来看,提高统筹帐户的比例,降低个人帐户的比例,有利于做实个人帐户,但从长期来看,会恶化财务平衡。

4、相关资本市场建设滞后

虽然东三省的试点改革做实了个人帐户,但其养老基金运营,没有考虑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也没有考虑多元化投资方式,仍是将所积累基金全部用来购买国债。在没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下,自然也就不存在监管体制建设问题了。这种只对养老保险体制本身的改革,而忽视其他关键配套改革的做法很难获得成功的。而且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保证较高、稳定的收益率,未来的养老基金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如遇到通货膨胀,则这种状况会更加严重,使支出的压力进一步增大。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赞同,积累的基金一般应通过私营资本市场进行管理,投资组合应多样化,以实现既定风险下增殖和收益率的最大化。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农业劳动力仍占有相当大数量,追求养老保险对全部人口覆盖是不现实的,但以城乡为界进行制度建设也是不可取的。合理的选择应当是,在打破所有制界限的基础上,以产业为界而非以城乡为界进行制度建设,使体制具有开放性,适应迅速的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以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要求。适应这一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1、由国家承担转轨成本

我国的空帐是由现收现付制向统帐结合模式转变过程中,老人、中人贡献由新人补偿而生,这种弥补转轨成本的方式对现有企业和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承担着“双重负担”。转轨成本应由政府承担,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向福利倾斜,该支付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支付,使得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具有社会功能的非生产性资产,其中有一定比例就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显然,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是靠老职工的养老金凝聚起来的。因此,在转轨之际,应由政府承担起这一代际转移的义务,向老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以顺利实现向统帐结合的新制度过渡。至于承担成本方式有使用政府经常性收入、出售国有资产、发行特种国债等。

2、建立新型养老保险融资体系

现行的统帐结合制度是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组合。把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还有“名义账户”制,“名义账户”是缴费的现收现付制和给付的基金制融合在一起形成的新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但它为每个工人建立了“名义上”的个人账户,并模拟基金制的运行特点,按一定的“收益率”实现增长。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退休金的给付标准却是严格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规则运行的,就是说,在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即刻便被年金化了。

3、由私人机构管理个人帐户基金,允许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统帐结合能否成功的关键是个人帐户基金能否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地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地方政府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国家颁布的养老金管理法规,擅自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甚至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结果造成有的资金因投资失败而无法收回,更谈不上保值、增值了。由于社保机构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他们难以抵制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且,与统筹基金一起管理,易形成空帐化。因此,个人帐户基金应交由有资格的专门经营养老金的私人基金投资公司管理。

第7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5年国发[1995]6号文确定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样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我们煤炭行业是最早进行试点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根据煤炭部《转发劳动部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从1995年11月开始试行,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不超过企业总工资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3%,逐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并按本人工资的12%(98年以后根据国发[1998]28号改为11%)建立个人账户,不足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架构初步建立起来。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摸索和完善,我国已建成一个较为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我国只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余省份以市级统筹为主。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相比较国外先进的统筹层次管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建设滞后。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上。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避免养老基金挪用、拖欠等现象,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受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养老保险费失衡。另一方面,由于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的收支比例失调,导致养老基金原有积累逐渐减少,甚至出现缺口。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资金除了个人和企业外还有一部分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总收入或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等),由于政府的资金注入,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从而避免出现中国目前养老基金失衡的局面。

法定退休年龄低。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我国养老基金将会出现巨大的资金缺口,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问题会更加突出。国外养老制度成熟的国家,采取推迟退休年龄来解决这一矛盾,我们不妨可以借鉴和参考他们的成功经验。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已严重偏离与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大趋势,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具有很大的个人主义色彩,不能体现出公平性,已到了非改不可地步了,社会反响也很强烈,这也为改革提供动力和机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再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办法较为稳妥,但进程缓慢。另一种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直接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是由政府直接出钱补贴,承担社会养老保责任的一种模式,也增强人们在养老制度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国家准备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改革范围,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此次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必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也给此次改革增加了阻力,也称不上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须将事业单位、公务员、城乡与当前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并轨,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才能避免当前养老制度出现“分而治之”、“多轨制”等怪现象。

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工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参保主体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别税种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也可以让保险基金对收益稳定企业持股,获得稳定较高投资收益,增强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也有利于社保保险基金履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增加保险基金的来源。

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作为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对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和能力作为参考因素,在退休年龄上给予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还应适当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

第8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1)基本含义

法律依据基本养老金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基本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90年代才开始逐步建立,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只有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享有过渡性养老金,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养老金: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2)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3)2019年4月10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忧正在浮现,养老金入不敷出、两极分化的问题渐趋严重。根据预测,到2035年左右,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或将耗尽。2019年4月23日,针对2035年养老保险金将要用光的言论,人社部回应:完全能够保证养老金的长期按时足额发放,请大家放心。2020年6月4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3、退休金和养老金区别

(1)概念不同

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方式不同

退休金和养老金最大区别就是缴费问题。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而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3)资金渠道不同

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4)领取方式不同

退休金和养老金有什么不同之退休金的领取方式: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

第9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范文

关键词 挤出效应 社会保障制度 多元结构

按照社会学对居民储蓄性质和意义的理解,影响居民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诸种因素或变量,可以概括为,经济变数群和社会变数群。

所谓经济变数群,是指一组由经济关系作用于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收入、消费支出和资产持有量及资产持有结构等。就经济变数群对储蓄的影响而言,在社会变数群作用功能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收入增加,一方面储蓄总量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从实证资料检验情况来看,有的国家的确是收入高、储蓄率也高,如德国居民收入在世界名列前茅,其居民储蓄亦较高。但有的国家情况则相反,例如美国的居民收入在世界上名列前几位,而其居民储蓄却排列到世界的后几位,战后初期的日本和现期的中国,居民收入都较低,但其储蓄率却雄居世界前列。

所谓社会变数群,是指一组由社会关系作用于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有社会分层、社会心态和动机、人口与家庭即社会群体以及社会制度等。上述两大变数群都对居民储蓄行为和储蓄数量发生作用。笔者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着重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居民储蓄和社会总储蓄的影响谈谈自己的看法。

1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又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

受我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具有多元结构的特征。首先是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上是由家庭承担。在社会福利方面,早熟与缺位并存。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早熟特征;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发达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实行社会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帐户按现收现付制,以年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个人帐户实行基金制。

2 居民储蓄变动的状况和特征

1996年以后连续5年来,我国居民储蓄以18%的高速度增长,储蓄率超过35%,这么高的储蓄率出现在一个人均收入不到800美元的国家是令人惊奇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公布的材料,中国的国民储蓄率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前列。其中1989~1993年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居世界之首。2005年国内储蓄率高达51%,而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今年1月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已经突破了14.8万亿元,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可见,中国居民储蓄率水准之高已成为世界所公认。

通过比较分析,至少可以发现中国居民储蓄变动的几个主要社会经济特点:

(1)中国居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居世界前列。

(2)个入储蓄率(每年个入新增储蓄额/每年个人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因而,中国居民储蓄具有长期行为的动机。

(3)个人储蓄总余额巨大,与当年个人可支配收入几乎等额,有些年份甚至超过当年个入可支配收入。并且居民储蓄支出范围还比较小,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被迫储蓄的性质。

(4)由于国民收人分配格局的变化和个人储蓄率的提高,全国总储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储蓄上升,而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下降。

(5)1988年储蓄增长率较上年增长率下降13.6个百分点,而1994年储蓄增长率较上年增长率上升14.9个百分点。1988年和1994年同样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两个高通胀年,但在储蓄增长率上反映出两个完全不同的态势。这表明在通胀环境下,由于居民心态及其心理承受力的不同,反映对储蓄的行为结果不同。

(6)城乡人均储蓄存款额相差近10倍之多,说明中国城乡社区居民在收入、消费以及储蓄社会心理预期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中国居民储蓄具有明显的二元社区储蓄结构特征。

(7)边际储蓄倾向呈非规则变化,有的年份高达60%,而有的年份出现负值6个百分点,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10倍之多。

3 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马丁费尔德斯坦提出了“挤出效应”,他认为,人们既然可以从公共养老金计划中获得养老金收益,就可能减少为退休期消费而在工作积累财产的需要,这叫做“资产替代效应”,即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对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同时戴维斯利用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会使个人储蓄减少,一些学者还提出基金制会增加个人储蓄。

具体在我国说来,据央行统计表明,城乡居民储蓄年均存款呈增长趋势。笔者并不认为这就不存在着挤出效应;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影响着我国的居民个人储蓄。

(1)受城乡二元保障结构,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二元结构的制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覆盖范围狭窄,养老保险只是覆盖到了城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部分企业职工和少数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暂时也还没有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那些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的人要使自己病有所依,老有所养,就要靠自己或购买商业保险或投资或增加个人储蓄的方式为自己保障。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商业保险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很规范,并且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参保人员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让人们不敢放心购买;另一方面,我国投资渠道的狭窄和投资工具的匮乏以及股票市场的低迷状态和时而的不规范,使得投资者不敢贸然行动。于是储蓄成了最安全的资金去处,为了养老,为了突发事件,乃至为了子女的教育,居民选择了把储蓄作为了自己的“个人保障”。

(2)基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变迁的不可确定和相应政策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居民收入预期的未知性,为保证未来的消费水平和预防事故和灾难,他们只有节省开支增加储蓄。消费者并不只是简单地根据当前的收入作出消费决策,他们在很大程度上着眼于长期收入前景来选择自己的消费行为,这就是著名的永久性或生命周期收入假说(萨缪尔森《经济学》)。居民今日储蓄往往是为了一种日后的消费。作为理性人的消费者,往往把当前消费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而提高当前储蓄。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下岗、就业、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使居民自己也不清楚自己要准备多少才能迎合未来的需要,这就带来了居民个人储蓄的增加。

(3)根据巴罗的“中性理论”,社会保障有可能被个人代际转移支付所补偿,抵消一部分挤出效应;另外如果存在着遗产动机,即当私人储蓄不仅仅为个人进行时,社会保障对于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应该为零。

(4)中华民族节约的优良传统,是一种长期的心理特质。“天晴带伞,食饱带粮”这是和西方享受消费“即时行乐”不同的地方。某种程度上,节约的传统美德限制了居民的当前消费,而是促成了他们的储蓄。

4 社会保障制度的多元结构和特征对社会总储蓄的影响

社会总储蓄并不仅仅是指居民的个人储蓄,还包括政府储蓄、企业储蓄等。政府储蓄往往和国家一个时期的经济走向和社会秩序有很大关系;同时企业的储蓄也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相连。笔者认为在不久的未来,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情况下,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良好结合能带来居民个人储蓄的下降,与此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相对增加,他们为居民的养老、医疗安全做了保障。

5 结语

当前我国的银行利率一再下调,但是居民储蓄的积极性不减。降息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分流储蓄,刺激消费,但1996年以来连续降息并没有实现预期目的。

高储蓄率虽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组的资金来源,但是储蓄率过高过快增长却又潜伏着巨大的隐患。过高的储蓄率导致内需不足。从宏观来看,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投资部分后的支出结构由消费和储蓄两部分组成,消费指现期消费,储蓄是未来消费。居民当期消费与储蓄存款有着反向联动关系,在可支配收入一定时,储蓄倾向的提高意味着当期消费的减少,其结果是削弱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消费需求的膨胀对国民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数据显示,近5年来,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持续走低,10年来,我国最终消费率平均为59.5%,比世界平均消费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消费需求不足,制约着国内需求的进一步扩大,使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另外,储蓄率过高也给银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有效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增长,是当前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分解居民未来生活之忧,从而起到释放储蓄,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经济和政治更是紧密相连的,社会制度的进步势必带来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望春.居民储蓄变动的若干社会因素初探[J]. 江汉论坛,1996(1)

2 李珍著.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