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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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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管理办法

第1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  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  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  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 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  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  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  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工程采购第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招标参数、技术规范书及评分办法等采购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招标参数等材料组织实施工程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合同标的物及相关的服务要求,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工程实施第十七条  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启动工程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组负责编制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项目文档,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单位及服务厂商,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项目,还应负责对市州分公司工程实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为需求变更评估和审查流程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完成实施并部署在正式运行环境后,项目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第七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完成建设过程后,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

(一)初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阶段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以该项目所有合同中出现的最长试运行时间为准。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试运行才可以结束。

(二)在试运行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工程建设全貌,有关工程的一切资料必须入册,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复内容全部建成,初步验收合格,初验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新的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良好,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盖章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用户报告。

(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建设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启动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竣工验收。

第八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具体管理细则见《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息技术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2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八条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第九条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2号)执行。

第十二条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基础设施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工程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仪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根据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批准为指导性项目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3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一、摸清脉搏

摸清脉搏,即要了解新生情况。班主任老师最好在新生入学前进行家访,并到小学向原班主任了解情况, 积极主动地争得老师、家长、学生的支持。通过交谈,班主任可以大概了解新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个性 兴趣、交友范围、健康状况及家教方式等,获得第一手材料。同时,班主任还要对新生材料静心翻阅,仔细分 析,以期对每个新生做出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另外,从班级的整体利益出发,还有必要对新生材料理出头绪 ,进行归纳整理:(1)班级男女生人数比例;(2)新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3)新生各科入学考试的平均分、及格 率、优秀率;(4)新生中曾担任队、班干部人数比例;(5)新生中曾被评为三好学生人数比例;(6)新生中有多少 特长爱好者;(7)近视患者占班级人数比例,班内是否有患严重疾病的新生。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归类分析,可以 大致了解班级新生的整体素质构成。当然,有些情况不一定能从新生材料中反映出来,需要在新生入学后再调 查了解。

二、建立档案

建立新生成长档案是班主任激励新生不断追求进步的一种教育手段。根据成长档案的记录,新生既可以看 到自己走过的闪光足迹,获得强烈的成就感,更加自信地迎接生活、学习的各种挑战,又可认识到自己的某些 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

1. 设计、制作成长档案。可从品德、智慧、体育、文艺、劳动、科技等几方面分门别类地进行设计。

2. 成长档案要同新生学期计划相结合。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学生,新学期开始,都会产生努力学习、追求进 步的想法。班主任可抓住这一教育的有利契机,让新生同成长档案见面。让学生根据成长档案制定出自己的学 期计划,以鞭策新生不断自励。

3. 组织评比活动。为巩固教育成果,进一步激励学生奋发进取,我在班内组织开展了评选“金星少年”的 活动。根据成长档案的记录,学生只要在任何方面有突出表现,均可得到小红花一朵,得五朵小红花可换小红 旗一面,得五面小红放可换金星一颗,金星达到一定数目,就可以佩带上特定的“金星少年”绶带,给予表彰 、奖励,记入成长档案。

三、疏导心理

根据首因效应,要化解学生的消极心理,我认为应该抓好四个“第一”:

1. 精心设计第一次亮相。班主任在新生面前的第一次亮相,将直接关系到新生在心理上是否愿意认可你、 接受你。因此,班主任应该以平等、谦和、真诚的心态出现在学生面前,用真心真情缩短同学生的距离。同时 ,自我介绍要富有新意,不落俗套,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赢得新生的喜欢。总之,班主任要精心设计第一次亮 相,力争唤起新生的“似曾相识”之感,在其心目中留下自己可亲可敬的第一印象。

2. 组织好第一次献艺会。为增强新生对班级生活的热情,增强新生的集体意识,同时增进他们的了解和彼 此欣赏,在班内形成一个较为和谐的人际氛围,新学期开始后,班主任要着手组织好第一次献艺会,给在文化 、艺术、体育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学生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献艺会可采取推荐和自我报名的方式,班主任要 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尤其要鼓励胆小内向的学生参加,力争人人参与,个个献艺。

3. 上好第一堂课。初一班主任的第一堂课,重要的不是讲授课文内容,而是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的信心。 初中和小学相比,在教学上存在着很多差异,如初中教材重复少、进度快、难度大,教法上更加注重的是培养 学生主动自觉的学习习惯及思维能力,班主任可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讲明这一点,使其在心理上为适应初中教 学做好准备。同时,为打消学生对初中学习的畏难情绪,班主任可向学生介绍初中各门学科的内容、特点,告 诉他们只要方法得当、刻苦勤奋,将会领略到比小学更为广阔、更为瑰丽的知识风光,力争唤起学生对初中学 习的兴趣,帮助他们树立起能够学好的信心。

4. 处理好第一个偶发事件。偶发事件即预想之外、偶然发生的事件。比如,课堂上个别学生突然提出一个 怪问题,使老师难以回答;个别学生因一点小摩擦突然争执起来甚至拳脚相加,影响教学正常进行;个别学生 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无理顶撞等。新学期出现了第一个偶发事件,作为初一新生,他们特别关注班主任 对事件的态度,希望能以此来评判班主任的工作方法、人格修养、心理素质等。假如班主任只是一味地对犯错 误的学生进行简单粗暴的批评训诉,不仅影响到事件本身的妥善处理,更重要的是影响到班主任自身的形象, 不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班主任面对新学期的第一个偶发事件,首先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不激动 ,不发火,同时使学生冷静下来;其次要做细致的调查工作,了解事件产生原因及发展过程;然后本着尊重学 生人格,保护学生自尊的原则,正确妥善地处理。

四、培养习惯

培养新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之摆脱不良习惯对其成长的影响,适应初中的教育管理方式,是初一班主 任进行衔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1. 优化环境。实质上就是造成一种从严要求、自觉律己的氛围。好的环境对于学生的成长起着不可低估的 陶冶作用。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有着良好风气的班级,能造就一大批习惯良好、品质优良的学 生,反之,一个松松垮垮的集体,也同样能使学生消极散漫。因此,作为一名班主任有责任去为学生创设一个 良好的班级环境。

2. 行为训练。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必须置于严格的行为训练中,需要老师严格要求与督促,需要学生有 意识地反复练习,并在大脑中形成“动力定型”。

第4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初中班主任;创新;管理;成才

随着社会科学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义务教育制度也逐渐开始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初中阶段是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对学生以后的学习和生活都有比较深远的影响。那么如何在新时期正确地引导学生在初中健康地成长,是目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这就要求初中班主任要从多方面入手去促进学生学习的进步和人格的健康发展,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引导初中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作为一名的初中班主任,结合自己的班级管理工作经验,谈谈在新时期初中班主任工作中的管理方法的创新。

一、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做好班主任和学生的沟通工作

新时期初中班主任应该学会跟学生做朋友,建立一种新型的师生关系。初中生正是处于思想价值形成时期,已经开始有了对很多事物的独特的看法,而且盲目自信,认为自己的想法才是正确的。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事物,初中生思想活跃,好奇心强,接受新事物的速度快,很容易受到新事物的影响。如果初中生受到了不良影响,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发展都会引起严重的障碍。因此,老师和家长必须要正确引导他们,让他们能够健康地成长,以后少走一些错路和弯路。现在的中学生自尊心和虚荣心也是极强的,如果这时候老师和家长用强硬的态度去纠正和改变他们的思想观点,就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叛逆的心理,就会导致学生跟老师和家长对着干的情况发生。如果初中班主任跟学生建立良好亲密的朋友关系,尊重和理解他们的想法,在生活上多给予他们关心和爱护,多找机会跟他们谈心,对他们多用鼓励,可以消除学生的戒心,消除师生间的陌生感和距离感,就非常有利于跟学生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到学生的思想变化。在了解了学生的想法后,才能针对问题找到解决方法。

除了和学生拉近距离,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初中班主任还应该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有些学生家长一味相信班主任,从来不提供意见或者建议,会让班主任对学生的判断相对片面;而有些学生家长则是太过于袒护自己的孩子,对班主任反映的学生情况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搪塞,却不从孩子身上找原因。这两方面都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班主任应当与学生家长建立一种随时交流的方式,拉近老师和学生家长之间的距离。

二、注重学生德育,营造良好班风

初中阶段是学生形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时期,要想让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才,班主任就必须抓好学生德育。在对学生的教育中,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学生文明礼貌、互相帮助和团结友爱的精神。初中生价值观在形成时期,外界对其的影响非常重要,所以要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要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班级环境就是对初中生影响最直接的环境。班主任应该积极营造良好的班风,让学生在其中可以积极发展。但这种良好班级氛围的营造,不但要靠班主任正确的引导,也要靠学生们自己的参与和支持。班主任要让每个学生都积极地参与到班级的建设中去,让学生感受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同时,班主任还要多组织一些能够加强班级团结友爱的集体活动,促进良好班风的形成。

三、提高自身素质,有效地对学生进行管理

班主任是一个班级的直接管理者和引导者,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一个高素质、认真负责的班主任才能让学生健康快乐地学习和成长。首先,初中班主任要注意自己的形象,要对自身的行为规范和言行举止提高要求,要为学生树立榜样,要根据初中生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时给他们提供帮助,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初中班主任首先自己要做到言行一致、乐于助人、谦虚好学,要起到表率作用,这对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着积极影响。其次,初中班主任要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初中生处于比较叛逆的时期,是他们成长的关键时期,所以班主任的责任尤为重大。在班主任管理教育学生的时候应当注意方法,如果班主任对学生管理得太严太死,对学生严厉斥责和惩罚,就会压制学生的发展和创新,更会导致学生对班主任的仇视心理,让学生产生厌恶教师、厌恶学习的恶劣情绪。因此,班主任对待学生要严格要求,但不是严厉,要掌握好分寸。班主任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优秀和较差的学生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无规矩不成方圆”班主任要用合理正确的,适用于初中生特点的制度来管理学生。用公开、公正的态度对待学生,用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初中阶段的班级管理是一项繁重的工作,对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初中班主任要做到多种管理教育方法相结合,积极正确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总之,在新时期的教育中,为了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初中班主任一定要尊重理解学生,建立一套合理正确的班级管理制度,最大化地帮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初中班主任虽然压力大,但只要班主任能够求实创新,把学生和班级放在重要位置,用心去管理经营班级,用心引导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再加上正确的方法,一定可以做好新时期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赵士宏.浅谈班级管理工作[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18).

[2]朱澎涛.班级管理浅谈[J].陕西教育,2010(9).

第5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性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和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我国第一部针对信息化工程提出的系统性管理规范,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出台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对重要环节的严格把握,对需求分析、资源共享、招标投标等关键点实行有效控制,努力做到需求不清的项目不批,贪大求洋的项目不批,做不到互联共享的项目不批,提高电子政务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实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出台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因

出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首先是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后,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步入了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发展阶段。但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来明确立项规则,强化项目管理,约束政府投资行为,遏制盲目建设风潮。

其次,是规范审批程序和要求的需要。项目审批时间过长是目前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最主要的是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符合审批要求的立项或可研报告,许多时间被用在对项目方案的反复讨论、调整和修改中。这其中虽有申报部门缺乏项目组织经验,申报、审批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等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规则不清、程序不明造成的。因此,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时间长的矛盾,必须从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明晰审批规则、改善审批服务这一关键环节入手。

第三,是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需要。电子政务工程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完全不同的建设管理特点和规律。电子政务工程从任务提出到建设、营运,目前均为同一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后能否发挥应有效益,取决于政务需求的挖掘深度和现行法规、管理体制对系统的支持程度。因此,需要有比普通基建项目更为严格的制约和管理机制,做好立项前的咨询服务尤其重要。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是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运行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程序和管理进行规范,对项目建设主体和审理、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力做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有四个附件,均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规定,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大纲、项目验收大纲。管理办法中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具体解读如下:

什么是国家电子政务工程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涉及的部门及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项目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部门职责: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约束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须严格执行项目的建设流程和验收流程。

建设流程应包括:申报和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和运行管理。

验收流程应包括:初步验收(初验前可组织分项验收或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后评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申报: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其中,项目建议书不属于必需环节,即在一定条件下,可省略该步骤。同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同步申报内容,不是先后关系。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调整额度:超过10%与未超10%的操作环节截然不同。未超过,则只需在初设报告中单列章节说明调整情况,如超过,则必须重新申报项目可研,一般此审批时间会较长。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

注意进口产品采购:如果国产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项目需求,需要进行进口设备采购,应按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报批,周期在30天左右。

监理依据:强化了信息系统监理的工程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加强过程中与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为后续项目整体验收打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经费:需要注意前期工作经费的归垫。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财务、档案等四个方面;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项目过程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

项目效益评价是通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时所预测的经济效益的比较,评价时常预测是否准确,项目投资是否值得,并以项目投入使用后实际取得的数据为基础,重新计算项目的各主要投资效益指标,与当初预测值进行比较,从分析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和产生的偏差的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改进措施,为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决策水平服务。

项目的影响评价主要是指对项目给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技术

和文化等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主要是从项目的外部作用和影响来分析和评价特定项目的优势和缺点,分析项目对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目标的贡献和影响。

项目的过程评价是根据项目效益和影响评价中发现的变化和问题,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分析和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从中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过程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对项目的工程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进行分析。其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评价;建设实施评价;运营评价;投资执行评价;管理工作评价;技术服务和配套投入评价。

项目的持续性评价是分析项目在建设投入完成之后,项目的既定目标是否还可以持续;项目是否可以顺利地延续进行下去。持续性要考虑政策变化、技术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的变化对项目持续性的影响。

项目后评价的结论应该是定性地总结项目的成功度。项目的成功度一般分为五个等级:非常成功的项目,成功的项目,部分成功的项目,不成功的项目,失败的项目,是项目评价专家组对项目后评价的定性和集体结论。项目成功度评价的程序:首先确定评议专家,选定评价因素及其指标,专家个人打分,集体评议,数据处理,得出结论。

项目评价的三个阶段采用的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一般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项目评价从决策的角度看,其核心内容主要是项目的市场评价、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环境评价等。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文由收集整理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在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强化了信息工程监理的政策依据,对信息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支持作用。

信息工程监理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在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在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了许多问题,如:不能满足设计需求、工期拖延、资金超预算、信息泄露等。更严重的是近年来在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半拉子”工程,极大地浪费了信息化投资。为此,我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和领导机构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密切关注并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引入监理制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信息工程监理的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基于职业谨慎”的工作,力求在计划的质量、进度、投资以及信息安全的范围内实现信息系统建设目标。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工程承保人或保证人”。监理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四个阶段。

信息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该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化质量管理标准,它为我国提高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工程质量、技术性能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也对国际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它主要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

1999年,原信息产业部在起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相关文件的同时,也开始着手筹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2002】47号文件转发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2002年11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2】570号文件

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2003年3月,原信息产业部部信【2003】142号文件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6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筑市场

 

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谐运转是建筑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节约能源、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构建和谐行业的重大举措。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体系,加强安全质量信用管理,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进建筑业社会信用建设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也是建筑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树立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历年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这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牵扯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十五”以来,尤其是我市实施“一创六建”活动以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建设速度迅猛加快,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高、大、难、新为特征的各类建筑工程急剧增加。这给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工程质量一点都不能差”,“安全管理丝毫不能马虎”,这是市建设局党委确定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近几年,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好成绩,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是,由于有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意识差、管理松懈、技术规范落实不到位,甚至偷工减料等,安全质量事故、投诉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虽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是,由于现有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和处罚措施的一次性,对企业只能“就事论事”,处理结果不涉及其他,没有连锁放大效应。因而,这样的结果有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很小的违法成本不可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这是个别企业忽视安全质量管理,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鉴于这一现状,把社会信用建设引入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进一步丰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使问题的处理结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与企业的切身利益挂钩,产生连带效应,显得尤为重要且非常紧迫。这样才能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时刻警醒企业坚守安全质量防线,不敢越失信的雷池半步。

在安全质量诚信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下,使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更加坚实可靠,更加保障有力。

二、创新方式,科学监管,把安全质量诚信建设推向深入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管理,市建设局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临建发〔2009〕157号),与2009年7月27日下发实施。。本考评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沂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也纳入本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考评管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施工企业安全诚信评分标准和质量诚信评分标准,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予以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每年度一次,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有安全质量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结果,从最高分依次向下排列,前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优秀企业;从末位第一名起依次向上排列,倒数若干名为安全质量诚信记录差劣企业。评价结果在全市通报,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单位将依据公布的结果分别对企业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这样,就使企业不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受到奖励或处罚,而且其结果将成为建筑行业其他管理制度对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结果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关联效应,增强和延展安全质量诚信管理的力度与广度。从整个管理程序上来看,较好的体现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动效应,形成了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的联合奖惩机制。真正使企业一处失信违法,多处被动受罚;时刻诚信守法,信誉质量双佳。

三、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筑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核工作在我市是第一次,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新。希望各县区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从建设工作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评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要明确责任。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具体负责诚信考评管理的有效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质量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标准。各级监督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把各项评分标准落实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始终。要认真做好日常监督考核数据的的统计管理工作,确保每项考核数字公正、真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对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里沟通交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诚信考评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三要加强宣传。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的作用和意义,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舆论引导和典型带动,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营造起“重质量、保安全、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第7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医药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医药商业企业,涵盖纯销、分销、零售等业态,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权,是中央和重庆两级政府药械定点储备单位,是中国三家经营特殊药品的全国性批发企业之一,是国际医药批发商联合会会员单位。

重庆医药以“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让百姓吃上放心药”为使命,致力打造让“股东放心、员工自豪、客户满意、百姓信赖、政府省心”的责任企业,将诚信理念贯穿于采购、纯销、分销、零售等各个经营环节。重庆医药通过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诚信经营管理,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重庆医药经营品规从2006年的3万个左右发展到2011年的7万多个,销售网络从2006年覆盖全国10个省市发展到2011年覆盖全国31个省市。重庆医药在银行的授信总额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7.89亿元,翻了3.74倍。2006—2011年,重庆医药销售连续6年列中国医药商业前8位,居西部医药商业第1位,销售收入增幅163.5%,净利润增幅9.25倍,上缴税金增长2.45倍,注册资本增幅380%,总资产增幅123%,净资产增幅594.44%。截至2011年12月底,重庆医药超过10亿规模的分子公司从无到有,增加至6家,首次突破20亿规模的2家。

转变观念,树立诚信经营管理理念

重庆医药将诚信经营管理理念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贯穿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既为社会带来价值,又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重庆医药认真梳理发展历史进程,对自身的文化资源进行整理、继承和创新,使重庆医药诚信经营管理形成体系。以诚信经营管理理念为指导,对股东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创造盈利合理回报股东,让股东放心;提升企业形象,建立分享机制,确保和谐稳定局面,让员工自豪;提升企业资信,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商品及服务,让客户满意;供应质量过硬、价格合理的药品,让百姓信赖;依法合规经营,勇担社会责任,让政府省心。

重庆医药建立并执行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如:客户资信管理、内部授信、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顾问等制度,规范内部商业行为,在企业内部坚持推进反商业贿赂;与供货商签订廉洁协议,通过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集团管控,防止采购环节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在医院客户中推行《廉洁协议》签订工作,以杜绝药品回扣等贿赂行为发生。

建立责任体系,完善诚信经营管理制度

为发挥医药流通企业诚信经营管理的效能,重庆医药从组织管理角度解决人力、资金、技术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明确界定各级组织的职责。公司成立了诚信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诚信经营管理总负责人,负责主持相关重大决策,统一协调资源配置以及重要事项审批;分管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分抓诚信经营管理工作;设立诚信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诚信经营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业务运行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和平物流中心、信息中心等具体落实工作部署。重庆医药每季度组织检查、评审,确保企业诚信经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重庆医药将诚信经营管理的理念转化为可指导、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一是在市场营销、法律风险防范等各个管理领域建章立制,形成覆盖企业运营全方位、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比如在供方管理办法中,实行分类管理,对优秀供方、诚信供方给予优惠政策,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树立崇尚诚信经营、追求和谐共赢的导向。二是按照GB/T19001—2008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建立《采购过程控制程序》《营销过程控制程序》《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等22个程序文件,并对药品/商品经营管理文件及其他支持性管理文件进行梳理,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加强经营环节的诚信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重庆医药秉承“诚信、互惠、共赢”的经营理念,每年评选优秀供应商、医院、分销商,与优质客户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将诚信文化渗透到企业经营各个环节。

1.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

第8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征信 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责任 平衡协调

征信(Credit Checking or Credit Investigation),是征求信用或验证信用。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名成员后,必须履行在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中所承诺的义务,在WTO的服务贸易协定中,信用征信业属于金融服务第二大类中的第(k)项,在个人信用征信业方面,中国作出了特定义务的承诺。根据该特定义务承诺,国外资本几乎可以无障碍地进入中国新兴的信用征信行业,而且,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行业本身及其支撑环境(如法律、授信体制、社会道德观念等)都没有完善。缺少法律义务的约束使得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更低,因而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可见,中国征信业的发展面临的是机遇,更是挑战。

WTO规则本身就是一个诚信体系。WTO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是企业的诚信,WTO透明度原则的实质是政府的诚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制度的诚信,WTO以谈判为基础的规则是机制的诚信。中国必须以诚信履行承诺,以规则维护权益。因此,适应WTO规则,应对国际竞争与挑战,加快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立法是必要的,也是保护中国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不被滥用和侵犯所必需的。

一、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

信用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要求信用信息开放,征信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在实现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个人信用是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必然以信息主体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为基本前提,显然,信用交易中需要获取验证个人信用信息的要求与个人信息的保密需求是互相冲突的。如果个人信息合理流通并且依法运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务公开的推进和公民权利的实现都会大有裨益,但若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必然会发生个人信息被误用、滥用的情形,以至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可见,这种冲突是客观存在,且不容忽视的。

二、公开与保密冲突协调的基础

一方面,普遍化的个人利益会形成社会利益。社会作为一个不同个体融合的组织体,有相对独立于个体的利益需求,但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与社会中其他组织体一样,其利益欲求的表达有赖于个体的利益需求,社会利益并非超脱于个人利益之外,乃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体的共同利益。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地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的不同形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可见,个体利益的普遍化,形成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当个体利益最大化与个体利益普遍化出现对立时,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协调两者的利益。对个人信用信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集,然后进行加工处理,将其提供给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是对交易对方的信用进行了解,以便理性地选择交易者和确定交易的结果,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主体的普遍要求,因此,这种利益诉求进而也就上升为一种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一方主体的个人利益了。

另一方面,社会利益的维护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征信制度的建立,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安全的需求。交易安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主导性价值取向,交易安全价值如果无法得到体现,那么,交易预期的利益将化为乌有,而且现有的利益也将沦为陪葬品。安全对于个体,以及整个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当今民商事法律乃至经济法律所致力追求的目标。因此,个人信用(尤其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过程,实际上正是私法主体个体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利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社会人演进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为更好地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痛苦裂变过程。当然,个体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让位,决不意味着个人人格尊严的丧失,私人生活空间的沦丧,对私人领地的恣意侵犯绝非信用公开的目的和初衷。

据此,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从表面上看,是交易对方的知情权与消费者的隐私权产生冲突,似乎是私法主体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然而,这种冲突背后却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存在着平衡协调的基础。

三、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平衡协调精神

(一)社会责任本位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它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言之,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

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个体权利保障的一部分,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中国征信业发展整体战略中的一部分,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深刻揭示了“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系统的运行机制,这正是社会责任本位的集中体现,即无论是此国还是彼国,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平衡协调的精神

经济学中的均衡(Equilibrium)最初引自于物理学,其本意是相反力量的均衡。均衡,同时也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的理论。从经济学意义分析,均衡是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从更广义的时空上表述了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即是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就是全面平衡协调发展,就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就是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因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作为征信立法的一部分,必然将平衡协调理念贯彻始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通过平衡和协调公益与私益来实现,通过平衡国际规则与国家利益来实现。正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提到的:“人群共处,各有所需,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界。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权利的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因此,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乃是要定其分界,划出各自范围。”

(三)征信立法体系建设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取向平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规范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立法,既要满足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保护,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确保合法的商业利益的实现,还要契和中国征信业务发展总体战略,即个人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赢。从实践层面上讲,如何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和利用呢?本文认为,应该分两步走:

第一,修订与协调。对现有法律没有完全涵盖或者冲突矛盾的内容,尽量通过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做好既有规则的衔接和协调,目的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一是增加征信内容。中国现有的与个人信用活动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由于立法的目的、调整的领域有其特定性,因而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例如,《担保法》中应增加信用担保的相关规定。修订的方向是融入征信内容,使之成为调整征信业务和保障金融经济活动规则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修订阻碍信息开放的内容。中国现有的《统计法》和《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立法和实践需求的矛盾,实际上阻碍了信用信息的开放。例如,《统计法》第15条第2款中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再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的方向是与征信立法中信用信息开放的要求相符合,依法使用,合理规范。

第二,新立法。法律效率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同颁布该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公式为:法律效率=法律的社会目标/法律作用的结果”。实现法律效率不仅是立法者的初衷,也是法律适用者和使用者的目标。应当看到,征信业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是全方位的,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从1830年英国在伦敦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揭开了人类建设征信系统的序幕起,时至今日,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发育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支撑体系。考虑到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泛滥可能威胁到个人自由,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的逐步形成,国际性的个人数据保护公约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流动的指导原则》;欧洲委员会于1981年签署和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1990年联合国签署的《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上述三个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权自由。许多国家也专门制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范。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征信活动进行专门规制,还颁布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法》、《金融隐私权法》等;再如,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联邦信息保护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澳大利亚的《联邦隐私权法》等。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对外开放的深化,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地方立法相对活跃,如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但由于地方法规或规章效力层次较低,而且,在体系上、内容上存在不统一甚至不协调之处,因此,无论在法律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有力的指导。除了地方立法之外,也草拟或出台了一些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3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6个部委参加,成立了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该小组承担了代国务院起草征信管理行政法规的工作任务。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并于同年11月上报国务院。对信息保护的总体原则、信用信息的范围、采集利用程序等分别做出了规定。但目前还未颁布。2005年,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的进展,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保障了2006年1月1日正式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也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进一步推动了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然而,中国至今尚无全国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使用进行支持和规范,这严重制约了中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征信立法中仍有许多重大的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在个人信用信息开放过程中如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问题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因此,我们要遵循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履行在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中所承诺的义务,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秉承社会责任本位的平衡协调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开放和使用的法律制度体系。

(本文系北京大学ACOM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课题成果。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该办法经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王锐、熊键:论加入WTO后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中的经济租――立法缺失的成本国际比较及相应政策建议,《商业研究》,2003年第6期。

金雯:市场呼唤诚信――苏浙沪“WTO与信用”研讨会综述。

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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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第9篇:诚信管理办法范文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