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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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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职工医疗;医保管理;工作思路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难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难中之最。医疗保险制度推行困难,然而,医疗保险实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样是一大难题。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这一说法对医疗保险这一世界性难题而言显而易见。面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这一难题,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就应当坚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探讨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环节,积极开展“实时管理”

医疗保险管理难,就在于它有许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那样由经办机构直接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医疗机构完成对参保人的补偿。这样一来,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疗机构势必要通过增加医疗服务量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经办机构为了确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医疗机构进行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量,结果很自然就出现了对医疗服务量的控制与反控制这一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变化,不断采取一些对策。一是对结算办法理解和执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转诊等办法加重个人负担;二是不能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该入院的收入院,不该出院的请出院;三是不能严格执行用药原则,选用贵重药、进口药,超范围用药;四是不合理检查,将高精尖仪器作为常规检查或重复检查。面对医院的这些做法,医疗监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单一的、静止的管理办法,而必须要采取多种形式、动态的综合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谓“实时管理”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时间上讲,是指参保人员从住院到出院这一在院治疗阶段,管理人员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全天候监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计算机监控定点医疗机构传递的医疗信息和医疗监督管理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实时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费,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它依据计算机监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进行检查,以早期发现分解住院、不够住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等现象,并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情况的发生。

“实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1应用计算机系统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信息动态

为了满足“实时管理”的需要,必须完成计算机“实时管理”系统对住院病人的医疗、检查、用药情况实行监察,对反复住院病人进行监控,对特殊病种、特殊治疗随时备案登录。在具体操作上可专设医疗监管人员应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工作日时间内全天候监控,及时掌握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的动态信息,对日住院人数显著增多的医院,对发生高额费用和重复住院的病人,重点监控,及时调录、登记。这些可疑信息经医疗管理人员分析后确定抽查目标,有针对性地去医院实地检查。

1.2实地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查外,还要不定时地去医院抽查。一是抽检部分住院病人,核对人、证、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顶替住院的现象。二是抽阅在架病志,根据计算机监控的数据信息,除对医疗机构做好实地普遍检核查病人的检查、用药、治疗情况,如有不合理现象及时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点检查

对社会反应大、问题多的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病种应进行重点检查,对有疑问且暂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应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并在出院病志检查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在实时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的问题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医疗机构反馈,需要扣减费用的违规事例,核准后一定要请医院签字认可。

1.4根据群众投诉,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为了增强群众医疗保险的意识和提高他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信任程度,应专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接待投诉群众,并解答相关政策。对群众的投诉有备案登记。根据群众举报的医疗机构分解住院人次、加重个人负担及四不合理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即时检查,对确立的违规事实从速处理,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共同复议,力求处理得科学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与实时管理进行有机结合

管理人员每月核查病志时应当坚持进病房进行实时检查。对不够出院标准,或有疑问的,应及时到病房进行调查对转院的病人做好登记并与计算机提供的重复住院及转诊的信息进行核对分析。

2.坚持动态管理,不断调整检查方法

在做好“实时管理”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证明,通过核查病志,从中发现定点医院在医疗服务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参保人员的逐步增多,对定点医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检查也应不断的改变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检查方式应不断地变换调整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应不断地及时调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检查改为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单病种结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内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发现的问题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应倍数扣减费用。

2.2要更新观念,不断开拓新思路

由于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观念往往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在管理工作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根据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疗机构服务观念的变化而不断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调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办法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现新问题、新矛盾,管理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2.3要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始终是影响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

工作中首先要讲原则、讲政策,强化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严肃性,狠抓政策规定的落实,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讲情面,认真处理。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在医疗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原则、严肃政策规定的同时,把握好管理的灵活性,对医、保之间产生争议的问题,采取慎重的态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去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效力

为了使以实时管理为主体、多种形式并举的动态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学性,以及达到增加监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还应建立几种制度,以确保不断提高监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度

为了保证医疗监督的力度和公正,对医疗监督检查人员应进行分组。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以市内行政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医疗监督检查组均由来自三个不同部门(医疗管理部、医疗专家组、结算部)的3至4名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时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检查和住院实际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又要相互促进、相互协作。这种做法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同时还能保证专业优势互补,提高医疗监督检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医疗监督检查人员轮转制度

为了防止监督管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区域工作而导致监督管理意识的淡化,医疗监督管理检查小组和成员应实行轮转制度。这种轮转含两种形式:小组检查区域的轮换和检查组人员的轮换。通过轮转,让从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人员全面了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运行的整体情况,杜绝医疗监督检查中的“人情”检查,克服长时间在某一固定环境下从事管理工作产生的松懈情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长期适应某一部分人员的检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应的对策。

3.3建立监督复核制度

实行医疗监督复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集体复议审定,医疗保险各检查小组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组织医疗监督管理部、医疗专家组集体研究审定,以增加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检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真实、公开与公正。②成立由三位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对每月检查的病志有选择性的进行抽查复核。通过复查,可以检验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及时堵塞漏洞,促进医疗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是一大难题,我们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正视这一问题。只要能逐步认识,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开拓新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树立动态管理观念,坚持原则性,把握好灵活性,正确处理好医、保之间的关系,我们深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会在这项事业的发展中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最终达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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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近几年来,我国卫生领域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对于依法管理卫生事业,规范卫生秩序, 遏止违法行为,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尽管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完美我国的卫生立法,用科学合理的卫生法律制度去应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时代挑战颇具现实意义。笔者试图对此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1 卫生法的学科特性

卫生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科目,是伴随着法律和医学的逐步发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渗透后诞生的时代产物。构建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起对卫生法学科特性的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在逐步兴起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外,其学科特性则是将卫生法区别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学科特性作为卫生法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服务法律关系。

1.1.1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当前,我国的卫生法律绝大部分属于行政法。为有效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国家通过设定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等涉及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形成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保证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使得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有关单位能够依法从事相应的活动。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卫生组织管理与卫生法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行政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权力,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监督与管理活动中。此时行政机关与下属机关、医药食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出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强制性特点。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又可细分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卫生职能监督管辖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等。

1.1.2 对外服务法律关系。这是指卫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组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向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活动中与服务对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即,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强制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医患关系等。同时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是多元性质的。

1.3 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医药卫生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实践性工作,卫生法本身又是法学与医学相关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医学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既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律实施的技术保障。卫生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难以比拟的。目前,我国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包含有大量的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这些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卫生法的重要内容。另外,随着医药卫生科学的不断发展,除了已有的法律必须作出适时的修改外,卫生领域还需要针对新生社会关系出现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

2 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卫生法律体系功能实践的整体效应首先取决于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合理划分,必须是在结合卫生法学特性的基础上,同样亦以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并遵循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做以下6个部门的划分:

2.1 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以卫生机构为主题分类,结合卫生法律实践的特点进行考虑的。卫生机构法律制度是指以卫生机构为法律主体,对卫生机构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具体又可以细分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卫生保健机构法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法律制度、采血供血单位法律制度等。目前,国家对应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消毒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

2.2 卫生职业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以卫生行业的人员内部管理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卫生职业为主题分类所做的卫生法律部门的划分。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药师等卫生职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除此以外,卫生职业法律制度还可散见于诸如《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条文当中。但考虑到部门间法律数量的均衡性原则要求以及部门法划分时所需遵循的法律主导性原则,故未将其纳入在内。

2.3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也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但却结合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分类所作的部分法的划分。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公共卫生领域中不同卫生法律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国家针对性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品和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

2.4 卫生服务法律制度: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以卫生服务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民事法律手段为主要调整方式综合进行的部门法的划分。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卫生服务类别的不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以及另外一些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前,卫生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除需对已制定颁布的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实行归类、整理,进行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之外,还需要增加较多新的立法内容。

另外,考虑到法条内容的科学性这一医学法的学科特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技术规范作为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典范,是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医疗技术规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医疗技术规范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部) 、全国性行业学会(如中华护理学会) 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骤,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作为行业性规范的医疗技术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尤其当涉及医疗纠纷的裁判、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时是最为基本的衡量标准,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故医疗技术规范亦可视为卫生服务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2.5 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科技属性,为组织和协调医学科技活动,调节医学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医学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而作的特殊目的的部门法划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指为医学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结构的开放性为法律内容的发展留余了空间,可以适应新生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法制化需要。而医学创新法律制度这一特殊卫生法律部门的出现,正是以此类客观存在的新型社会关系为基础,应其特定的法律调整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卫生法律部门的合理划分,同样也必须遵循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这一重要原则,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医学创新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术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脑死亡法律制度、基因工程法律制度、安乐死技术法律制度等一批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第3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简介:王道才,男,汉族,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医疗广告的有关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目前的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着非法医疗广告较多、整治较难等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有: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差;监管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效果不够理想;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作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别非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关键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探讨

广告广告,广而告之。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缩印版)》对广告是这样界定的:“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指商业广告。从广义来说,凡是向公众传播社会人事动态、文化娱乐、宣传观念的都属于广告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社会广告的传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显得更为广泛,像互联网、手机等都成为了广告载体。

当然,广告的法律概念与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1医疗广告市场现状及原因分析

1.1非法医疗广告屡见不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医疗广告,有些未经许可擅自医疗广告,有些私自更改批准的广告样本内容,有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有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等。非法医疗广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发医疗广告刊物(大多数是免费赠送或者请专人派发)、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传等。如有些医疗广告充分利用了汉语言文字含义丰富的特点,明含或者隐含非法内容,如“除皱,祛斑,祛暗疮,祛胎记,告别白癜风,还你健康,专业白癜风、牛皮癣诊疗科;让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静的睡眠中轻松完成全过程。一觉醒来,一切如故。”等等,让有些患者容易产生相信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治疗效果。

有人指出医疗广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疗效果,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利用名人的社会效应做广告诱导消费者;宣称“专治疑难杂症效果显著”欺骗消费者;隐瞒诊疗实情,开据大额药方;不明示处方的真实内容和药品的真实成分。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行业体制等多种原因是分不开的。

1.2有关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比较差。非法医疗广告,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特别是广告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严格审查就予以,依法办事观念淡薄。

1.3查处效果不够理想。违法医药广告猖獗,利益驱动、监管难、处罚轻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国各种报纸数以千计,省、市、县电视台拥有数千个频道,监管部门对如此数量庞大的媒体及其他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和有效监管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卫生监督部门到媒体等单位取证较为困难,卫生监督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畏难心理,去媒体等单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要求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查处的情况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违法刊发医疗广告的事实,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处罚也较轻微,如卫生部门在此违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给予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医疗机构因非法医疗广告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在实践中尚不多见。而且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也未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使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

1.4医疗广告有关法律还有不健全之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较明显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对策与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有些泛滥的医疗广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治理。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曾经对报刊广告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国所有报刊暂停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今年各级工商机关将以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广告为重点,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2009年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包括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还要求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等内容。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好医疗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期有效机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

2.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只规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不能不说是种遗憾,国家工商总局又根据该条例的授权先后制定了部门规章。法律规定不健全是无法可依,规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规范太多会造成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借鉴国外医药广告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并废止某些有关广告的法规、规章,随后有权部门可以根据新的《广告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等。另外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有限,建议予以修订。

2.2查处非法医疗广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强。非法医疗广告用信手拈来形容也许并不过分。这就要求我们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像有些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非法医疗广告,由于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此类证据就有一定的难度,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就同一起非法医疗广告事件,卫生行政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其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法进行处理。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调查到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也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尤其要重点监督和惩治有关责任媒体,改进执法效果。还要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的监测预警,及时把违法医疗广告的影响和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2.3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监管体制。当前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体制也有不适应工作需要之处。在目前的体制下,若要更有效地治理非法医疗广告,必须整合工商、卫生、新闻出版、广电、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医疗广告的依法管理。整治违法医疗广告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考虑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利益,监管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现象也时有出现。笔者认为,倒不如把多个职能部门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划归一个部门,相对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比较可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若改为仍由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但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都划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如果调查发现有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违法行为人分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能有效避免因同一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了医疗机构,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未受到相应处理的情形。

第4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国家卫生部对血液管理十分重视, 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使临床输血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正向着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方向迅速发展, 前景可喜。但是, 客观地分析现状, 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棘手难办之问题, 值得同仁共同研讨。

目前, 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 对临床输血管理要求十分严格, 但一些问题让管理人员为难:①“自身输血”量要占输血量的百分之十及以上, 实难达到。究其原因:无规范的收费标准, 无采集血液的器材供点, 如血袋就买不到, 供应商又不售给医院, 如何采集择期手术患者自体血?省个别大医院购买还是经特批才允许;手术大出血自身血再回输, 又不归输血科管理, 加上有些医院领导支持不力, 尽管输血科建议也还是开展不起来, 所以自体输血占到百分之十及以上就是一个空话, 也是各医疗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 只有医院领导重视了才能统筹安排, 解决到位。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一再要求不能给输血科下经济指标, 新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尽管如此, 有许多医疗单位仍都给输血科(血库)下达经济指标, 使输血工作人员待遇不能保障, 正像医院流传的一句话:“检验科人在奔小康, 血库工作人员在逃荒”, 血库工作人员原本就是检验科分出来的科室人员, 但待遇相差甚大, 试想如果卫生部再发一个红头文件, 将血库人员和检验人员再合到一块, 是否还得这样相差之大两样对待呢?重点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督查不到位, 措施不力而造成, 当然不排除少数个别医疗单位二者待遇相同, 但这只是寥寥无几的医疗单位。③近几年省级卫生厅专家检查输血管理工作时, 要求配血报告单上必须四人签字, 也就是四个人签字, 包括取血人签字,省级大医院可能尚可, 地市以下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有限, 常常是两个人或一个人工作, 难以达到。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两人值班时, 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相互校对, 一人值班时, 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 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还是按此法规要求办为准, 因为基层输血科(血库)当班人员很难达到三人同时上班, 医院再碰上星期天, 节假日, 夜班就更难办了。④新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要求用血时, 要分级申请, 主治医师填写申请, 再经上级医师校准签字等, 许多医疗单位尚未执行到位, 这条要求表明对临床输血的高度重视, 各医疗单位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要加大宣传力度, 培训临床工作人员输血科人员逐步达到要求。⑤输血病历的书写要求严格, 要求病历要有输血前检查评估及描述患者体征, 输血过程中护理观察记录, 输血后的检查, 疗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情况。许多医院输血病历仍未管理到位, 各医疗单位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要协同医务部、护理部、病案管理等联手督查, 定期点评, 公布输血病历书写评比结果, 不断提高输血病历质量, 只要医院领导重视, 有关人员协作努力, 一定会尽快达到高标准的输血病历要求。⑥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要求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症合格率≥70%, (临床用血指征:Hb

临床输血工作是一项高风险, 高责任, 政策要求很严的工作, 只要领导与从事输血工作人员一道努力, 认真执行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就一定能将临床输血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临床输血的科学性, 合理性, 安全性, 有效性会更高。同时也恳切希望从事临床输血管理的同仁共同商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

第5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健康体检包括社会保健体检、征兵体检、上学体检、就业体检、婚前体检。就目前情况看,一个地区体检人次每年可达几百万人次。如北京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的人数为457万,上海国宾系统服务体检人次每年近15万。上海仁济医院体检中心于2004年组建,2005年体检人数2.6万多,而去年达到4.6万多人,增长幅度十分迅速。此次检查的体检机构中,有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民营门诊部与民营体检中心。检查内容以依法执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设备环境及院内感染为主。经检查发现,与健康体检的需求相比,体检服务的规范程度明显滞后,各地状况不一,尤其是民营体检机构存在比较突出的管理问题。

各地监管办法不同

北京市对体检机构的批准比较放开,已有523家各类体检机构。2003年,北京市成立了“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门负责健康体检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并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存在严重体检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和整治。该中心先后出台《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工作规范》及《体检科室操作规程》,已检查各类从事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103家,其中令27家民营体检机构进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体检行为,净化了健康体检市场。

上海市按照查处无证行医的执法程序,打击取缔社会非医疗机构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行为,严格整治医疗秩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体检业务必须在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并采取体检收费标准网上公示的办法,通过社会监督提高健康体检服务水平。

浙江省依照《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审批设置独立的健康体检机构,而是将健康体检列入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之一。该省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基本上都设立了体检中心。省卫生厅以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即要求医院整改,并通过《浙江医政》下发全省,要求各医院引以为戒。

山东省的健康体检机构有独立的、附设在公立医院内、附设在疾控中心内以及附设在各行业内部四种模式,共有200多家,从业人员5万余人。山东省卫生厅设有专门的体检办公室,有5名专职管理人员,全方位开展健康体检监管、指导及培训工作。2007年,济南市出台《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使健康体检管理做到有章可循。去年9月,山东省医师协会成立健康体检分会,现已有会员200余人,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健康体检行为。

健康体检存在较多问题

健康体检行为是一种医疗行为,体检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目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管理标准,而唯独体检机构没有,使健康体检市场的规范发展,在政策及制度层面受到一定限制。

第一,缺乏健康体检机构的准入标准或依据,卫生主管部门无法实施准入许可,导致管理体制不明晰。由于全国体检行业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管理规范、质控标准等,致使各级各类体检机构软、硬件存在较大差距,体检质量良莠不齐。加上体检机构分散设置,多头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措施无切入口,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体检统一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单项医疗行为收费,逐项累加。营利性体检机构自主定价,收费档次高低不一,其中不乏过度收费现象,甚至使体检收费严重背离医疗成本,加重健康体检不正当竞争。

第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尚无体检科目,使医院体检科人员无法定编定岗,体检专业队伍不稳定。不少健康体检中心多聘用退休人员,有的则聘用部队转业或者是大、中专毕业生。尤其在民营体检机构中,不少医务人员所学专业与健康体检不相匹配,人员未经上岗或转岗培训的现象较为普遍,均影响健康体检事业正常发展。

第四,实验室检查是健康体检的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实验室质控体系和标准,不同体检机构之间体检结果互相不认可,既浪费了医疗卫生资源,又加重了患者负担,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第五,监管主体和职责不清晰,对体检医疗行为监管、处罚依据不足,执法队伍不够健全,导致行业监管水平低下。此次检查发现,体检机构人员资质问题居多,尤其是民营体检机构,超范围执业现象比较普遍。如诊疗科目中没有儿科的做儿童体检,没有艾滋病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检测;医务人员流动性大,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不齐全;护士代替医师出具体检结论;引入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新设备及新项目等。尽管卫生部门有监管措施,但由于做得不细,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第六,具体服务行为不够规范。在此次检查的健康体检服务项目中,规范操作普遍存在问题,尤以中小型民营体检机构为甚。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体检医师大多采用计算机打印签名,不符合应该手写签名的规定。所有体检机构放射检查几乎都未执行影像学诊断报告医师书写和审核双签名制度,影像资料保存、管理意识差。有的实验室人员对应知的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质量目标评估和改进等问题一无所知。有的体检中心检测项目送往多个实验室,无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妇科检查B超医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大型仪器上岗证。妇科检查所用的一次性臀垫均小于规定标准,存在交叉感染隐患等。

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建议

1.健康体检市场亟待规范。健康体检市场缺乏规则,服务质量就难以保证,甚至会因缺乏规范的操作给健康人带来疾病感染等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全国健康体检管理规范,以此规范健康体检服务行为。基于北京、济南等地区已经出台地方性健康体检的规范,在全国性规范尚未出台之前,各地可参照他们的模式,制订地方性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2.出台体检机构准入标准。由于开展体检的机构不断增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都成立了体检中心或体检科,有的民营体检机构还在全国形成了连锁经营。为保障健康体检服务质量,卫生主管部门应出台体检机构管理办法与准入标准,允许各级医院在诊疗科目中增加体检的科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时,应明确其可否开展体检项目,避免不具备条件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3.健康体检收费应公开、透明和规范。从全国情况看,目前健康体检人均每次收费500元~1000余元不等,收费标准均为自由定价,然后上报备案,这导致了体检费用相差悬殊。如采用同型号设备实施骨密度检查,有的体检机构每人次收费40元,有的则收费144元。对此,需有关部门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健康体检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并实施有效的监督。

4.定期对全国的体检机构进行督查。目前,健康体检存在明显的过度服务、超范围检查等问题,如CT检查非常随意、检查部位广泛、使健康人遭受不必要的放射线的损害。因此,有关部门应定期实施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体检机构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坚决取消体检资格。

第6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医疗风险分析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0.213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风险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患者健康损失,或者使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失去信任,忠诚度降低或依从性降低的风险[1]。这个风险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风险,而是指如果不加强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这些因素的话,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损失。

社区卫生服务与其他医疗机构风险的共性

只要有医疗活动,就必定存在医疗风险,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保健和护理活动,同样存在风险。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整个医疗体制和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具有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同的共性医疗风险,一般分为如下两类:

具有共同医疗技术风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各级医院都在加快技术创新,发展自己的优势学科,形成特色优势项目,扩大就医人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产品、材料也在不断更新,提高了诊疗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医疗行业的风险水平。其次,医学是为了对抗疾病而发展存在的,这势必导致医学的发展将永远滞后于疾病的发展。对于新发现的致病因素和新的病种,在没有确切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所有的治疗都属于探索过程,将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具有共同医疗服务风险:医疗服务风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对他人身体发生医疗侵权行为而应负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风险,它是医院现在面临的最大风险。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增高,医疗服务风险明显加大。医疗服务风险贯穿于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与康复的全过程,导致其产生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如:医疗技术水平落后、疾病本身较严重、医疗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设备故障、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服务态度差且服务不到位以及违反诊疗常规等。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风险的特异性

为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对象、职能、执业范围、人员配备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十二大类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及发放避孕药具,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了它与其它医疗机构不同之处,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规定社区卫生不开展高风险诊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某些高技术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群众就医方向的选择,即“大病去医院,小病进社区”。

但是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承担着繁杂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任务,其服务对象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面临着与其他医疗机构不同的风险。

特殊的社区公共卫生风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着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职责,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网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着十二大类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其服务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各种不同的人群存在着不同的医疗需求,而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一名责任辖区的社区预防保健医师(“片医”)需要同时完成诸多项目的公共卫生任务,如既要做好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服务,又要进行辖区内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访视和消毒,控制管理好辖区内的精神病病人,还要负责居民、儿童、学校及幼儿园的预防接种工作,其承担的医疗风险繁杂并且巨大。

特殊的社区家庭服务和上门服务的风险:上门服务和家庭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发挥的优势和特色,在这个优势发挥的同时,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优点和应当发挥的优势特色,《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但是,对于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而产生的医疗行为(或服务活动)与一般的医疗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在服务方式、服务要求方面没有可以参照的法律规范。

特异的社区急诊急救的风险: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为基础,担负着社区急诊救护的重要任务,但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救水平参差不齐,当居民突发身体疾患时,往往第一时间被送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救治。在120急救系统未到达现场时,第一现场的救治也往往是由社区医护人员完成。但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严重不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抢救设备匮乏,科室配置不全,医护人员缺乏系统的急救培训,往往不能在“急救白金10分钟”内迅速组建急救小组对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2]。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医疗急救的期望值超过了其实际水平,导致医患关系的不和谐。这两者所产生的矛盾,必然导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目前的医疗和社会环境中面临极大的急救医疗风险。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风险的管理策略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存在的多种医疗风险,应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从而减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达到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水平及服务水平的目的,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病人的医疗安全,提高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7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2012年,卫生部出台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各级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管理办法》从医疗机构的行政、临床、指标上对抗菌药物从采购流通、临床管控上重拳出击,成为“史上最严”的抗菌药物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细化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提高抗菌治疗水平和合理用药水准、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加重、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都有着其积极的意义。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抗菌药物管理,上海仁济医院立足于现有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在不增加任何硬件投入的情况下,以最少的人员、时间和其他成本投入,与金仕达卫宁公司合作研发了一套实用的《抗菌药物管理系统》软件。

专业全面的《抗菌药物管理系统》

上海仁济医院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医院管理实践要求而设计开发的这套专业全面的抗菌药物应用管控系统,为医院抗菌药物管理提供了药品目录、分级、使用权限,三级管控,围手术期,规范制度和知识库,申购与审批,统计分析,违规处理等全面系统的管理。

这套系统和HIS系统充分衔接,全面融合,提供了抗菌药物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全程监控功能。监控环节涉及门诊医生处方录入、门诊处方收费、门诊药房发药、门诊输液室输液配制、住院医生医嘱录入、住院护士医嘱录入、住院小处方、出院带药、住院发药、手术申请单、手术情况录入等众多环节。系统提供了丰富的查询分析和报表统计,包括:全院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排名、全院抗菌药物使用量排名、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住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率、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统计、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统计等。这套系统软件分为六部分:

(1)抗菌药物基础设置:建立抗菌药物目录,并根据按“非限制使用”(一线)、“限制使用”( 二线 )和“特殊使用”(三线)的分级模式进行分级管理规则设置,对提供抗菌药物分级设置。

建立医生抗菌药处方权分级设置,对有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单独设置抗菌素权限;可以对通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的医师开放抗菌药物处方权,逐步普及抗菌药物知识。

(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充分应用成熟的信息化软件,满足抗菌药物解决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抗菌药物数据和临床医疗信息,在临床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布控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通过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临床科室的门诊处方、门诊发药、门诊输液室、住院医嘱、住院发药等多个模块的智能提醒,真正做到紧扣《管理方法》中的要求,确保对不同的医嘱进行不同的控制,并且具有长期的使用价值,符合未来抗菌药物管控发展趋势。

(3)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药物管理:根据围手术期预防用药设置的规则,在手术申请单、住院医嘱、住院药房等模块中对抗菌药物进行监控和提醒;电子手术通知单能与开出的抗菌药物医嘱相关联,对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内启动跟踪机制,对用药时间、超量使用持续跟踪,提醒医师及时停止抗菌药物,给予正确的用药指导,智能控制围手术期的感染用药,控制药物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性,降低病人住院费用。

(4)抗菌药物申购与管理:严格把控在抗菌药物的医院采购流通环节,提供抗菌药物申购与审批流程,控制医院内部的抗菌药物的种类及来源;提供违规使用处理流程。

(5)抗菌药物文档与知识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包括抗菌药物政策法规、抗菌药物种类、各类医保政策对抗菌药物的政策、各类医保支付比例等。

建立抗菌药物知识库,提供抗菌药物抗菌谱查询、同类抗菌药物查询、抗菌药物剂量疗程查询、药物不良反应查询、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知识、临床应用知识,对规范临床医师的抗菌药物医嘱进行指引。

(6)抗菌药物统计分析:提供医务科、药剂科、临床各科主任实时动态的药物统计数据,包括全院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排名、全院抗菌药物使用量排名、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住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率、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统计、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统计。

成熟的信息化软件

上海仁济医院利用《抗菌药物管理系统》软件,依照卫生部的要求,对医院的抗菌药物进行了有效管理,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医院充分应用成熟的信息化软件,满足抗菌药物解决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抗菌药物数据和临床医疗信息,在临床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布控全方位、多角度的监控。

通过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临床科室的门诊处方、门诊发药、门诊输液室、住院医嘱、住院发药等多个模块的智能提醒,真正做到紧扣《管理方法》中的要求,确保对不同的医嘱进行不同的控制,并且具有长期的使用价值,符合未来抗菌药物管控发展趋势。

专家声音

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范启勇

对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各医疗机构着手实施抗菌药物管理条例。其中,信息技术为抗菌药物管理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例如药剂师将微生物药物的敏感性数据、药动学参数、所选抗菌药物的费用等数据综合起来提供给临床医生,将有助于临床诊断,从而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另一个信息化的优势在于对抗菌药物的持续跟踪,将有助于收集抗菌药物管理措施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方式和方法,保障抗菌药物控制的持续改进。

第8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一、对于医疗机构的来说,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有效保障途径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强化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导决定了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同时,卫生改革对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起了重要作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转变职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变化,从办医疗机构到管医疗机构,从管医疗机构到管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通过改革,强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能,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形成一个有序竞争的医疗市场。

与此同时,卫生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让群众享有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同时用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眼光来指导、解放健康和疾病问题,体现"以人为本"的新的卫生服务理念,健全完善治疗和预防保健体系,提供全方位的医学服务,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惟有如此,医疗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高等医学教育的目标转变

高等医学院校是医疗机构的后备人才基地,我们的医学教育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存在着重教轻育、重才轻德、重医轻文、重理轻能、重事轻法的现象。使我们的学生缺乏卫生法律法规、人文、道德伦理、医患心理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此,高等医学院校必须把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医药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竭尽全力培养具有鲜明职业道德观念、强烈责任意识、良好服务精神和清晰法制观念,并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精湛技术技能,求真务实、廉洁自律的高级医药人才。

同时,还必须根据医疗市场变化,适时增设乡村医师、全科医师、社区医师、心理医师、保健医师等急需人才的教育或培训,继续加强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不断强化学生解放实际问题的能力,优化学生的逻辑思维及创新能力,加强医学生书写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书的规范性训练,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从源头上保证即将输入医疗机构的是合格的人才。

(三)社会组织的职能完善

社会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卫生工作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桥梁作用,做好调查研究和建议论证工作,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和对医疗从业人员的提高考核等制度,健全行业标准,服务于医疗从业人员、服务于患者、服务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需要针对医疗职业的高技术、高负荷、高风险和服务性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等。

二、对于医疗机构内部来说,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有效途径如下:

(一)合理的管理人才结构是关键

管理作为一门科学,在医疗机构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管理职业化是发展的趋势。按照国外的经验,医疗机构主要应有专业化的医疗技术管理者和专业化的行政管理者,医疗技术管理者要把握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行政管理者要负责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行政、后勤等事务的管理,做好保障工作。面对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全球经济等新经济理念与格局,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引入的强大竞争,面对我国医疗卫生改革、医疗机构文化内涵建设,面对人民健康需求对管理人员政策、技术、协作、商业、控制等综合能力提出的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的CEO必将出现,而我国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非职业化的现状难以胜任。面临医疗机构破产制的实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已不单纯只是决定医疗机构管理的质量水平,而是将决定医疗机构的存亡,决定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成败和现代化进程。所以,尽快实现中国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化势在必行。

(二)优化的医疗服务流程是基础

服务流程是医疗机构的运行结构和方式,什么样的服务流程更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执行官没有把一些细微的、日常的注意力集中在医疗机构的服务流程配置上。在不增加病房、雇员的基础上,优化的医疗服务流程决定了医疗机构的效率和竞争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医疗机构的长期生存能力。要实现此目标,医疗机构的CEO必须对医疗机构的可用资源进行高效的配置,及时发现潜在的瓶颈,并通过平衡流程中各组成部分来减少重复和浪费,使医疗机构现有硬件和软件达到较高的利用率和较好的利用水平,尽可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尽可能满足病员的需求,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要实行医疗服务流程的动态分析和管理,使医疗服务处于动态的适应医疗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中,可以在低谷时不浪费医疗服务供给,在高峰时增加服务的提供量,构建高效、精干并充满活力的新型医疗机构模型。

(三)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是保障

第9篇:新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立医院;会计制度;资产核算;医疗体制改革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的逐步完善,医院的管理模式也从政府的附属机构向独立的经济主体转变。公立医院的会计制度随着这种转变而进行了改革,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就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制定的。

一、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反映非药品存货的流转过程

医院的非药品存货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只有这些物品真正地用于对病人的治疗或护理时,其价值才能实现流转。而医院现行的会计制度实行的是内部成本,购入存货时相应的存货科目反映的是购入成本;在领用时存货成本计入相应的支出科目。尽管领用时并没有立即使用,其使用价值还没有体现到对病人的治疗和护理中,也就是没有体现到病人的医疗费用中,从医院会计的角度讲就是没有实现了收入,不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显然这是不完整的核算,没有反映出存货整个流转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价值。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量高值的卫生材料及人体植入材料的使用,存货的价值在资产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不完整的核算办法不利于对非药品存货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问题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形成的固定基金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融资租入等。除融资租入外,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反映的内容是一致的。由于对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也不进行减值核算,而是按固定资产的原值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医院的各类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其性质、用途各异,大型的医疗设备,不仅价值高而且科技含量高,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其实际价值也在不断降低,新技术的替代造成了资产减值,这种现象越来越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因而仅仅靠提取修购基金是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问题的。

同时,确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价格,最重要的仍然是确定医疗设备本身的实际价值,因而合理确定医院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就非常必要。

(三)药品收支及药品核算的问题

医院药品核算采用零售价法核算,药品的零售价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的加成比例计算得出。由于加成比例高出相应药品的社会零售商的平均利润率,因而相同的药品从医院购买要比从社会零售药店购买价格高。这也是“看病贵”的部分原因。

另一方面,由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医疗市场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对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核定收入的做法已经很难做到与实际收入水平相称,再加之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严重不足,超收上缴部分仍然要返回医疗机构用于发展卫生事业。因此,尽管国家规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和药品收入的管理办法,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以药养医的局面。在药品市场也形成了医院在机制上的不平等竞争地位。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建议

从以上对医院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中,不难看出由于目前对公立医院定位在“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因而其会计制度的设计与制定也是建立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基础上的,这与医院已经置身于市场经济前缘的现实是不相适应的。因而解决上述问题依然要从医院是完全市场定位还是带计划性的市场定位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入手。

近年来,医疗体制改革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政府也公布了新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公立医院的改革是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公立医院有采取股份制的运行机制改革的趋向。同时,新的医改方案明确表示要管办分开。公立医疗机构将成为相对独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还在酝酿当中,但不论将来的公立医院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其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医院会计制度通过反映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作用不会改变,因此制定合理的符合新的经济形势的医院会计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