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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4 月 8 日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法〔2014〕70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09号)和参照《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县(区)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22号)文件精神,为尽早谋划和合理安排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任务指标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参保扩面工作(入库率):到2021年10月底前,全县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入库参保率达92%以上。
(二)发放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100%按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一是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100%进行年度养老生存认证。二是每月按时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月报表》并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其家属100%办理注销手续。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工作要求
(一)入库率。截止2021年3月,根据自治区全民参保数据库统计,我县年满16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59733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养老保险之一均属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关13055人、六寨10249人、月里6493人、芒场5926人、罗富5106人、大厂4146人、吾隘3754人、八圩3701人、里湖3501人、车河2295人、中堡1507人(未参保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2021年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到2021年10月底,全县入库参保率达到92%以上。请各乡镇根据未参保人员名单(附件1)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及引导,对符合参保的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收集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低保、重残、五保等特殊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凭证)上交乡镇社保中心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对不符合参保的(即死亡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等)提供有关凭证上报核减,参保人的参保档案和有关凭证由乡镇社保中心按月上交县社保中心入库存档。
(二)发放率。截止2021年3月,全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217人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其中六寨47人、里湖33人、月里25人、芒场22人、吾隘19人、罗富18人、八圩18人、城关14人,大厂12人、车河3人、中堡2人,(未领取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请各乡镇根据未领取人员名单(附件2)尽快通知参保人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携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以实现养老待遇100%发放到位。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截止2021年3月,全县被暂停发放人员共8387人,其中六寨1840人、城关1090人、芒场846人、月里842人、罗富683人、吾隘679人、八圩668人、里湖587人、车河535人、大厂420人、中堡197人(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被暂停发放的情况分两种:一是生存认证过期养老待遇被停发。二是上报死亡信息又未办理注销被停发。
一是请各乡镇根据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附件3)逐一核实,属认证过期的人员,通过智能手机下载广西人社12333 APP或通知参保人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及时进行年度生存认证(对老弱病残无法通过电子设备认证的老人才允许通过报刊进行认证),以尽快恢复其养老待遇发放,实现养老金发放率达100%。二是请各乡镇严格执行《死亡月报表》上报要求,在上报《死亡月报表》的60日内要尽快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率要求达100%。各乡镇在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手续时请提供《注销登记表》、死亡注销单或死亡承诺书、承继人身份证和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因迟报死亡人员信息造成养老金多发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追回。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请各乡镇根据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尽量选派年轻、会使用电脑的村委成员兼任协管员,协管员要结合村里群众需求,及时通过村级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为村民进行养老认证、社保卡激活、社保查询、就业招聘查询、技能培训查询等,要让村民不出村便可办理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各乡镇要建立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协管员考核制度,对每月按时履职的协管员要按月将协管员服务费发放到位。
三、督查问责
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92%以上、养老保险发放率100%、被停发养老待遇人员数据清零已列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及服务功能的提升已列入乡村振兴建设体系,我局从2021年5月起将按月对各乡镇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同时每月完成进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未按要求落实城乡居民各项任务指标,导致2021年城乡养老保险指标被上级绩效考评扣分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并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内容
2014年初,我国首次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建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年6月,人社部和财政部推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并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一种“多轨并存”的碎片化局势,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岗职工与普通城市居民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都是存在着差异的,这样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养老保险的金额上,也体现在养老服务水平和能力上,这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埋下了群众层面的因素,使得二者的并轨成为了民之所向,大势所趋。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一直都是多套方式并存的状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在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层面使得城乡居民拥有同样的待遇,是缩小城乡差异的一项措施,同时,也可以为城市化的提速减少障碍,是加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手段。而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对于城乡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权益的保障。通过二者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面临的问题
(一)群体之间的利益划分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纵观古今,每一次改革都会涉及到利益的划分,有人在改革中受益,也就会有人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改革的过程其实就是利益的均衡过程。城乡养老制度的并轨对于城镇的职工来说,他们的利益是遭遇了影响的,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遭遇阻力是正常的。事实上,我们想一步登天,做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泛公平化的做法就实际情况而言反倒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目的是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
(二)养老金水平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在我国的养老体制中,虽然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但是除了这两类群体之外,还存在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群体。对于城镇职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采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相结合的形式,并且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当前在城镇职工领域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来承担,从养老金的水平上来说,是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正是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异,给我们的并轨工作带来了难度,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实行有区别的养老体制,但是又需要在衔接上给予制度并轨。
(三)经济情况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就面临着财政投入需要大幅度加大的问题,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个钱怎么来也成了一个难题。养老保险的并轨是一个牵涉社会各方面的一个举动,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财政的投入,还涉及到流动人员的养老对接,不同城市、城乡之间的统一等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并轨不单单是依靠政府来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因此,经济水平也成了制约并轨的一个因素。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更好的并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是社会公平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新农保和城镇保二者性质和模式上的相似性给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很大的有利条件。但是在现行的国情下,要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更好并轨,就要认清二者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轨。
(一)相互适应原则
如果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那么居民很容易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反之,如果保障水平过高,那么容易使得居民产生惰性,不思进取,最终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我们要实现的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并轨,还应该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一个对国民最实用的发展状态。因此,我国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就需要对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评价,对我国的财政投入做出合理的计算,以此界定并轨后的保险水平,避免出现财政难以支撑社会保障的情况。
(二)平稳过渡原则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也需要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人群的养老金水平一样。这个并轨更多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并轨,也就是为每个人都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权利,方便他们在各自角色产生改变时或者受生活需要进行迁移时能够得到一个福利联系的机会,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简而言之就是要搭建一个桥梁,按照待遇高优先的原则,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互转化,方便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样的转化是一种灵活性的社会保障体制,但是也要防止有心之人钻空子,利用制度的灵活性谋私利。所以,我们的并轨幅度要合理,尺度要适种,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稳中求胜,随时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重大漏洞的出现。同时,要有风险预估的意识,对后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受惠于百姓。
(三)公平对等原则
前面提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不是二者的养老金一样,这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性质和劳动付出所决定的。对于职工而言,他们的付出了劳动力,因此由单位老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是合理的,这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单位和个人,属于强制性的储蓄,那么在养老保险的并轨中,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关注群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于职工而言,要通过制度的制约和绩效的考核来实行多储蓄多收益的原则,实现公平与对等,真正让养老保险的并轨从内而外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
养老保险的并轨涉及到社会每一个群体的利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只是“万里”的第一步,我们真正要做到的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并轨。在首战战况良好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划分、福利的保障提供一个更公平、合理、可行的模式,为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参考,真正让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民所用,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柳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研究[J].理论视野,2013
养老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14年《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现行典型城乡养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东莞模式。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年限折算法,实现城保和居保相互转换,率先打破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分割状态,具有借鉴意义。
二、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总体判断
(一)天津市地区性特点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40.91万人,占全市人口29.95%,与北京上海广州相比外来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则相对于北上广的人口复杂性有所减弱,将城乡养老一体的过程简化。全市户籍人口100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1.74万人,非农业人口632.23万人,即农业户口仅占全市户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较于全国64.71%的农业户口比重相当低,表明天津城镇化程度很高且城镇化速度很快,为天津城乡养老一体化奠定夯实的基础。
2013年GDP14370.1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5%,三次产业结构为1.3:50.6:48.1。全市社会从业人员847.4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3.88万人,乡村从业人员183.58万人。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与全国一样第二三产业增值很快第一产业增值极慢,但是从天津市就业结构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只占整体就业的8.14%,乡村就业人口占整体就业人口的21.66%,即是说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对于此设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并在一体化转化过程中有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0.47:1,相较于全国0.3:1高出17个百分点。从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城镇化水平于全国领先,为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将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9年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城乡基本养老制度统一,即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此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完善了天津养老保障体系,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覆盖率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至120元以1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27.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20.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06.4万人,相较2012年89.3万人同比增长19.14%。
(四)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过程中的待遇衔接模式
对于已缴纳农居保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领取农居保的,城乡保于农籍职工包缴费年限视为等同。
缴费年限转化简单明了,以农居保转化成城保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年限转化中采用的极简单的公式法,并将折算标准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相比把对应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2作为折算标准更为简单,且相比之下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对农转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点分析及借鉴意义
(一)被征地养老保险在全国有先行意义
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天津养老保险体系中极具创新性的政策。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过渡作用。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不超过工资的20%,其中8%为社会统筹,12%计入个人账户,即企业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占60%,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农籍职工的流动相对于城镇职工的流动性较大,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占90%,为建立便携式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且此方法便于界定个人账户产权,划入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较城保多,减少参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将个人账户余额留给继承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征地养老保险是天津城镇化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现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极巧妙的方式,将我国传统养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现代养老保险方式转变,是养老方式的极大突破。
(二)衔接制度较完善,衔接程序简洁明了。
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过程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等同极大减小了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城乡保与城保之间的年限转化采用最简单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样减小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简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参保问题。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给居民的选择空间很大。对其他省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有一定借鉴意义。龚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种年限折算法计算待遇模式要达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计算出城保与居保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存在投机套利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推行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制度上达到平等再逐渐缩小城乡待遇差异,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就是要让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建立,保证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该是每一位居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许多原因,使得农村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均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在杨凌示范区与现有养老保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养老保险;一体化
目前,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碎片化”严重,再加上城乡养老保险差距较大,城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均等现实情况,已不能满足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所以必须进行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改革。
一、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割,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在参保对象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都有自己相应的参保人群;在缴费标准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也不同,政府、企业、个人在承担责任方面也不同;在待遇水平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也不同,而且差距很大;在管理上,各类保险制度相互分离,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管理成本。总之,相互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应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近三年的基本情况见表1:
二、杨凌示范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问题分析
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目前我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人均GDP已突破三万元大关,由2010年的人均23754元增加到2012年的人均35911元,人均GDP增加12157元。杨凌示范区的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城乡要一体化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见表3)就是最大的障碍。
2. 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大
城乡间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比较大,远远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的目标。2012年,杨凌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年老后享受每月100元以上的养老金,而城镇养老保险现在的平均待遇水平为平均每月是1800元,城镇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大约农村居民的18倍,差距很大。近三年来城镇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几个指标的情况对比见表1。
3. 社会认可程度的差距大。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再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2012年人均每月100元),不能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农村居民不是十分认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杨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较高(2012年人均每月1800元)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使大家特别认可。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一种特殊现象,就是已退休的父母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无固定工作的儿女缴纳养老保险,以便儿女老了生活有保障,这说明城镇职工养老险已深入民心。
三、实现杨凌示范区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1. 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
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不是实行强制措施,而是
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农村“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必须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是真正的为民惠民的政策。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政府应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水平。影响农村居民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缴费高低,而缴费高低又由收入水平决定。所以,提高杨凌示范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3. 合理分担责任
在养老保障领域,市场机制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变革,政府都不可能推卸自己的主导责任。因此,政府应该主导养老保障统筹城乡发展。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独揽责任,坚持责任共担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以及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障的重任。养老保险的主体有个人、政府、企业、任何主体都有自己相应的责任。
4. 经办部门的合并整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不同的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主管部门也不同,但是使用的终端机和软件都是一样的,服务器也在一起。这样造成了办公设备的重置,资源和人员的浪费。另外,两个社保经办部门距离很远,一个在杨凌城区的西边一个在东南,给群众办事造成不便。所以应该把两个单位合二为一,设备人员重新优化组合,提高工作效率,也方便群众办事。
5. 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可以扩大缴费的档次或缴费比例,不管是城乡居民,还是城镇职工都可以选择和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在缴费的设计上,应该体现激励的原则,对非在职的城乡居民和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更高的政府补贴,激励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参保率。
6.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给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以税收政策上的倾斜,增强企业的积极性。鼓励银行加快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让居民和职工都认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这样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就不只是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晚年生活将得到很好的保障。
为了让乡村医生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市根据《意见》制定了最新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黑龙江
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
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辽宁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具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初级首诊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公益性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山东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
安徽
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江苏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江西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河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甘肃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
天津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重庆
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福建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较高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缴费按相关规定确定,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广东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广西
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贵州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标淮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海南
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河南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湖北
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内蒙古
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宁夏
符合条件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退岗后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工作年限的认定按实际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累计到60岁为止,期间未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不计算在内;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村医,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给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商自治区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青海
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山西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缴费补助和退养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已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陕西
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四川
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疆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负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过乡村医生个人补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湖南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浙江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有效的分析,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实现全覆盖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则是由宏观问题转向微观问题的重要标志,那么现阶段提升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以及真正的实现全覆盖则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简析
现代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组成,这一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在企业中进行试推,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又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建议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法规是面向企业的职工而推行的。而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由民政部牵头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零零九年在农村居民实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又在二零一一年将城镇居民归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直至今日,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形成了全覆盖的趋势,并且依旧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1]。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接近一致,所以我国在基于实践发展形式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二年对其逐渐的进行合并,而后在二零一四年我国又颁布了相关条例《P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由于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这一条例的推行使得二者的衔接矛盾得以充分的解决。现阶段对于我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真正全覆盖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资金大大的降低,也会对养老金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的增强,但是当前我国将二者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的形式仍旧存在养老金替代率、缴费形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金额方面的切实问题,以至于我国整体的保障水准仍旧处于较低的层面。由此可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2]。
二、城镇化对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影响
(一)可提升人们对于养老保险优势认识间接实现全覆盖
现阶段在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依旧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优势,从而直接的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落实到实践发展过程中,而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人员在流动,政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夯实基础数据,为全覆盖奠定基础,也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养老保险的优势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提升政府的信誉并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通过这样的途径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从而可逐渐的提升公众对于养老保险优势的认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参保政策进行充分的、透明的、有效的解读,这样就会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认识误区实现良好的消除,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最终实现“一箭双雕”“其乐融融”的大好形势[3]。
(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切实的城镇化的建设,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可以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真正的实现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仍旧会存在诸多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比如农业现代化水平、政策导向、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格局等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在相互牵制、相互影响。所以城镇化可以对这一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可以通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优势对当地的产业结构格局实现调整,并且将旧式的“放养式”的经济结构转化为各个因素配合式的精细化调控方式,通过对各个因素的调控和引导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差距缩小,最终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可加快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
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可以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优势――政府财政的优势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可靠性,从而对养老基金的集中调配、集中运营,促进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实现,另外,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不断地实现衔接,所以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作用,避免养老保险金的风险因素,逐渐地消除公众对于养老保险的顾虑,从而使得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实现统一的构筑。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逐步的实现全覆盖,而现阶段的更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全覆盖”真正的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就要重视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地加速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并通过政府的途径对养老保险进行切实的宣传,也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从而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提供充足的保障,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2013.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
(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
(六)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
(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缴费时,可到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采取协议代扣的办法缴纳。
三、政府补贴
《试行办法》中所称政府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以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由市财政按时足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具有*市户籍,《试行办法》实施后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
(三)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津贴。月政府养老津贴=(*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将户口迁入*市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未参保的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五)市经办机构依参保人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养老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分别列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根据上述要求,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试行办法》要求足额(包括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总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市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自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参保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参保人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等)、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账户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财政养老保险补贴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中的1%记入个人账户,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和管理。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分别折算为机?件和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基金转移。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移信息(缴费起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账户基金实际转移额)、转入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转入经办机构全称、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开户全称、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帐号等),并由就近的经办机构打印历年缴费基数。
(四)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理转移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办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规定记录和完善其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的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本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六)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医院开据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殡仪馆开据的火化证明、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等,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参保人生前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转入统筹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开设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分帐核算,自求平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用于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费用外,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除国债投资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四)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
(一)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发送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对后发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单》并告知本人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
(二)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退款单》,办理退款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一次性退还本人。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火化证、宣布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项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以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并打印《*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确认后,从其到龄的当月起开始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并由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并录入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基本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确认,次月起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将审核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1-6月新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月政府养老津贴暂按上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预支,待上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从公布当年的7月起重新进行计算并予补发。其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政府养老津贴于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七)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在每月20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协作,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市级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对举报证实确已死亡的或举报证实失踪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及时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河西走廊东端,全区总面积5081平方公里,辖25镇12乡,2个乡建制生态建设指挥部,447个行政村,8个城区街道办事处,38个社区,总人口101.15万,是甘肃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区。
自2011年被列为第三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时刻坚持政府主导和舆论引导并重,参保扩面与提高待遇并举,完善制度与推进工作并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努力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截止2015年底,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31945人,参保率97.71%;待遇享受人员103141人,月人均养老金94.39元;收缴个人缴费4961.31万元,人均缴费150.89元;各级政府补贴13102.04万元;养老金支出12504.48万元。
二、运行情况
(一)参保情况。2015年,全区总人口101.15万,其中16周岁以下23.58万,16周岁以上学生5.9万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77万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0.82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2.8万人,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2.28万人,外出务工人员18.79万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人数44.21万人,实际参保43.19万人,参保率达到97.71%。
(二)基金筹集情况。*****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情况。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2015年全区缴费人员328804人,收缴保费4961.31万元,占当年基金总收入的26%。
2、政府补贴情况。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基础养老金7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支付基础养老金15元,区财政每人每月支付基础养老金5元。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308736人,省财政共补贴926.21万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20068人,省财政共补贴120.41万元;区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308736人,区财政共补贴308.74万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18899人,区财政共补贴28.34万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415人,区财政共补贴0.83万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选择该档次缴费人数共754人,区财政共补贴1.89万元。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二)基金支出情况。
2015年年末待遇发放人数103141人,全年共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待遇12504.48万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9390.02万元,省基础养老金1830.3万元,区基础养老金608.4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92.67万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214.63万元,丧葬补助金160.24万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支出8.22万元。
(三)基金筹集与支出情况分析
基金筹集方面,2015年,基金总收入19079.88万元,其中:各级财政拨付资金13102.04万元、个人缴费收入4961.31万元、利息收入1004.48万元、关系转移收入12.05万元。中央、省、区补助资金依次为8730万元、3137.36万元、1234.68万元,占基金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75%、16.44%、6.47%。
基金支出方面,2015年,中央、省、区补助资金依次为9390.02万元、2008.77万元、808.47万元,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75.09%、16.06%、6.46%。
从基金的筹集和支出方面看,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均处于绝对的优势,通过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有效地保证和推进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问题及建议
自*****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过调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平均缴费档次低。各级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这样的补贴,最低档次缴费收益率是40%,中间档次缴费收益率已下降到7.5%,最高档次收益率更是下降到4.25%。这其实制约了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以*****县为例,2015年缴费人数328804人,其中有294584人就选择了100元档次缴费,占89.59%,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仅有754人,占0.23%。建议适当加大对选择高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的补贴力度,从制度上激发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二)养老保险待遇偏低,且缴费与待遇领取不成正比。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我区养老金平均发放额为94.39元,是企业职工养老金平均发放额2091元的4.5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没有调待机制,每月90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从二者占养老金比例看,基础养老金占比较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比较低。随着基础养老金的不断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养老金总额的比例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不管个人缴费多少,基础养老金都是相同的,在此情况下,个人缴费越少,基础养老金占比就高。从投资角度看,收益率就越高。在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的情况下,按照投资收益最大化理论,大部分人都选择较低档次是必然的。建议加大出口补贴力度,提高养老金水平。设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每1年2~5元标准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最高标准缴费的,计算1个年度“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最低标准缴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这样,通过鼓励多缴费、限制低标准缴费,引导、推动参保人切切实实尽各自经济能力缴纳保费,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含金量,逐步使其与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相匹配;通过“缴费年限养老金”,既鼓励了参保人按年度缴费,又加大了出口补贴力度,提高了财政补贴养老金水平,能建立起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制度更完善,更科学。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社会保障
一 当前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一)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水平得到快速提升
截至2012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719万人,参保率9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收入合计达到90.62亿元,已发放养老金63.68亿元。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努力构建养老、遗属、病残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体系。到2015年,全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10068万人,其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19万人,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7%。
(二)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断上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到1167.6万人。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普及
河南省在2011年8月份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截至2012年12月底,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突破3400万人,领取养老金人员726万人,参保率90.2%。年满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为1100万人,覆盖面71%。河南省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22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77%,覆盖城乡居民达到80%。2009至2012年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河南省48.1亿元,省级财政补助8.4亿元。
(三)城乡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针对能够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职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2年,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22.1万人,另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1.2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5.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0.7万人。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河南省从2003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到2012年底,全省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农民达8000万人次,2012年住院报销上限直接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河南省2009年下发了《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界定、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原则以及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河南省201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城乡低保户核定的标准和工作程序,规定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7%。
3、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医疗救助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省辖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人数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二 当前中原经济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整体偏低,满足基本生活水平较困难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增长缓慢,替代率逐年下降
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3年,职工基本养老金从700元上升到1893元。但年递增的速度却从2006年18.03%下降到了2013年的9.99%。养老金替代率也从2005年48.1%下降到了2011年42.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职工养老金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长缓慢,低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速度,造成退休职工生活实际水平呈下降趋势。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假设一位居民16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60岁,共缴费44年,按照不同缴费标准,计算60岁以后每月养老金的待遇
从2013年起合并推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满44年,如每年缴费为100元,60岁后月养老金待遇为96.15元。如每年缴费1000元,60岁以后每月养老金待遇为381.04元。扣除通胀因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来能否养老令人担忧。
3、社会救助水平偏低,救助项目比较单一
在实施社会救助时,过分强调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从1995年至2013年,河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然从120元提高到430元,但与居民平均收入比较,低保标准占居民平均收入却呈现下降趋势。
(二)城乡保险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1893元/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平均为每月150元,两者存在巨大差异。
三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差异化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基础和管理体制存在城乡差异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刚刚建立,还不成熟,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下,农村社会保险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投入不足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参与主体和政策支撑的政府,对经济较为落后的广大农村所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远远不能满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资金的需要。
四 当前构建中原经济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重点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奠定经济和社会基础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扫除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障碍
一是要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依据居住地来登记户口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二是要扫除户籍制度对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阻碍。三是应该将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
2、创新农业经济发展模式
一是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
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三是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四是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险提供制度基础
1、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财力支持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的出资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体制中的社会保障预算。二是要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资金到位、保障落实、运作规范。三是通过发行彩票、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中国的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工作。
2、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完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从而使政策制定更具连贯性和稳定性,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都能以法律为依据规范开展,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
建立统一机构,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施集中协调管理。要建立由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共同作用的管理体制,三者相互监督互相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