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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最直接的表现是信息失真,这也是管理部门最为头疼的而需重点整治的问题。2001年是监管年,也未能有效地制止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据统计,2000年有8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有不及时披露的行为,2001年则有超过300家的上市公司因不及时披露各种相关的信息而被证监会谴责,2001年10月至2001年12月3个月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不平等交易超过100起,且大多不能及时公布其交易信息,导致其股价大幅上升以后才公布消息。
(二)树立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观念,遏制不良投机炒作行为
中国的股市历来被认为是政策市,股市的涨跌不是按市场的规律来进行的,而是按政策的指导上升下跌,因而炒概念、炒题材、炒消息、炒朦胧利好成为主流,而崇尚绩优成为落伍。1999年5.19火暴行情和2000初网络股行情就是最好的例证。虽然政府也一直在努力改变这一角色,但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让所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化,使炒作者无可炒之物,使理性投资成为时尚。
(三)稳定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的走向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的大起大落往往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据北京市的统计,2001年7月到10月上证指数从2245点下跌到1750点,北京市同期人均消费指数均比同期大幅下降,幅度超过同期30%。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全国平均消费指数连续12个月均比同期下降一个百分点以上。尤其是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间为最低,而同期上证指数从2245点下跌到1345点,证券市场的股票平均缩水30%以上,50%以上的股票跌幅超过50%,财富大幅缩水,何来心思消费。全国平均消费指数的下降,证券市场的股票缩水,功不可没。而这一切的结果,是因为缺乏信息导致缺乏理性。所以,稳定证券市场,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与世界接轨的客观需要
我国已加入了WTO,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大势。现在已经成立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其他外资参股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也正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无不是信息公开的市场,如美国纽约证券市场就是一个典型,尤其在安达信、世通公司造假事件后,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想使自己的证券市场走向世界,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就必须讲诚信。
二、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的可行性
(一)范围小,信息化进程快
深、沪两市上市公司1200多家,比起全国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体系来说范围更小,何况已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银行信用管理体系可作为参照,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司将在今年11月出台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向企业集团贷款管理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向企业集团贷款的风险防范做出指导性意见,并将从1998年开始建设的信息支持系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投入运行。目前,这套系统已在全国300个城市建立起来。按照央行的统一部署,登记系统将在今年年内实现全国联网。已有建行、农行等银行陆续将自身系统与登记系统接口。深、沪两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网络系统,在信息化进程上处于领先地位。有关数据显示,1999.5.19行情到2000网络股行情2至3年间,沪深两市95%以上的上市公司投资建立了自己的信息网站,98%以上的上市公司建立或者参与其他的信息网。
(二)代表性强
12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行业,而且他们都是各个行业的优秀代表,甚至很多都是龙头企业,具有极高的市场代表性。如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四川长虹、深康佳,石化行业的龙头中石化、上海石化,高科技行业的龙头清华同方等,农业龙头伊利股份、新希望,金融保险业龙头深发展、中国平安保险,冶金行业的龙头宝钢股份、邯郸钢铁等等。据统计,沪、深两市国家龙头企业超过50家,行业优秀代表企业超过500家,98%以上的上市公司为当地或曾为当地的龙头企业、支柱企业或最优秀企业之一。因此,对他们建立起一套信用管理体系其意义远远超过上市公司本身。
(三)群众基础好
截至2002年9月,深、沪两市开户人数已超过6500万户,按每户家庭平均四口人算涉及到两亿多人口,他们基本上都是中产阶层,是社会的经济主体和中坚力量,他们无时无刻都在关心着整个证券市场,关心着自己的利益。中国股市发展10年来,已经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职业股民群体。据统计,中国的职业股民人数介于500万到1000万之间。所以,利益所趋,广大股民必然热心参与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四)涉及面广,影响力度大
沪深两市约1200多家上市公司所涉及到的基本面非常广大,其中在香港上市的含B股的上市的公司约110家,在美国纽约证券市场上市的约6家,既在香港、美国,又在国内上市的约4家,国家和地方所属上市的公司约1100多家,民营和集体控股上市公司约50多家,外资参股的只在国内上市的公司约20余家,跨省跨地区被重组上市的公司约70多家(其中民营控股上市公司20余家),不仅涉及到国家、地方、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而且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此外,它们的股本按流通市值算约4.4万亿元(截至2002.10.22),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所以不仅对国内的政治、经济、外贸等活动的影响力度非常巨大,而且对国外的经济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
上市公司不守信用的最具体表现是信息失真、恶意造假,所以解决问题的核心是使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商业化、公开化和共享化。因此,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让信息使用者充分地知信,让市场来制约上市公司是势在必行的。
(一)政府立法,营建守信的法制和道德环境
立法是前提,只有立法才能使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合法化,才能有法可依。在美国,《诚实贷款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公正贷款记录法》、《公正贷款记账法》、《破产法》等诸多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而在我国目前已制定的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至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尤其是要关注信用公开的法制建设,目的是实现上市公司征信数据的合法化、开放化和商业化,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厚的信息资源。如美国通过《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立法保证了信息公开化的程度,据1996财年统计,美国96%以上的密集情报来自于中央情报局(占52%)和国防部(占44%),其他部委合计占4%左右,其余信息一律公开。笔者认为国家还应成立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可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来完成具体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不仅要监督上市公司,更要监督政府部门,但这个机构决不可由多角色管理主体担当,如证监会等,原因是其自身权力过大与其多重管理目标严重冲突。国家信用的建设是一项公共事业,必须由政府监管。
各级政府应大力通过各种媒体对诚实守信进行宣传,奖励守信者,惩罚不守信者,以支持社会经济领域良好信用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改变社会上普遍失信导致守信受歧视等的现状,恢复我国早已形成的经历了两千多年的讲信用的传统美德。例如北京市于2002年9月份颁布了地方诚信法规,对不讲信用的企业进行公开处罚。北京工商局推出“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将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详细情况和“污点”公布在互联网上,供人免费查询,并规定一旦上了黑名单,5年内企业法人将不得注册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不能担任外企在京首席代表或其他重要职务。
(二)建立市场化的社会征信系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等。信用服务企业的组织机构是灵活多样的,包括民营、国营、股份、合资、外资等多种性质组织机构,它应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如在美国,信用评级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更不能与被评级企业有任何私下交易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信用服务公司的立身之本,也是创造客户的源泉。信用服务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中立,作出贷款者、借款者和投资者都满意的评级报告。我国的企业信用则过多依赖银行信用,信用总规模基本上是由银行贷款来支撑的,商业信用几乎没有。而现代经济的特征是:银行在整个社会信用活动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不再是主力军了,企业将渐渐成为社会信用活动的主体。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中,信用交易都以非金融中介部门为主了。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新经济兴起以来,银行信用中介在总体中的比重由30%下降到了19%,甚至有的银行家惊呼21世纪商业银行会不会消失?信用状况如同企业的身体状况,为企业进行“体检”的信用公司在中国快速发展的时代很快就要到了。政府应该刺激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三)加速信息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化的进程
网络是载体。必须进一步完善电子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各种信息源终端的相互链接,如实现与上市公司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各种信息源的衔接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基本实现全国甚至多国间的信息联网化、一体化,这为他们国家的信用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美国的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查到每个人的信用情况,因此每一个美国人最害怕的是个人的不良的信用记录。
(四)上市公司内部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问题;对策
一、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含义
信用风险,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方面,信用风险就是信贷风险,没有能力偿还相应的债务成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广义方面,它包括所有的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主体产生了违约行为,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一种风险。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在现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中,信用风险的范围十分广泛,债权人的资产价值和交易中的违约风险都可能因为一些因素发生不确定性的改变,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都包括在信用风险的范围内。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指由于交易对象由于某种因素没有意愿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条件而产生违约行为,致使参与交易的另一方遭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银行没有及时查出应被认定为损失的财产,没有停止利息收入确认,增加核销呆账的准备金,那么就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问题。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下,一些问题出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中,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必须要对它们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信用风险管理外部问题
1.信用风险管理外部市场环境欠佳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机构由于相对独立,所以数据共享方面存在障碍。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查和数据主要来自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他们的各自的信息资源是不公开的,因此数据的不合理利用都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我国对于违约的惩罚仅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出现,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难以避免失信或违约的行为发生。
2.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众多,在没有法律统一的规定的情况下,所以对相同对象的信用评级报告会有较大的差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是,设立较高的门槛,但并没有使用到现场的方式来进行监管,所以监管部门只对信息进行采取和分析是远远不足的。
(二)信用风险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
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相应的信用评级体系的支持。但是,目前存在许多问题的信用评级体系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内部和外部的信用评级体系要结合起来,用于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中,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更好的了解,然后进行风险管理工作,以此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但是,在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外部评级体系发展并不成熟,仍然有一定的缺陷。我的的一些行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评级,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不真实的数据存在于信用评级的体系里,限制了信用评级体系的应该起到的作用。除此之外,许多行业的透明度不高,对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造成阻碍。
2.数据库系统有待完善
以前信用风险管理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还没有被重视起来,没有建立完整的数据库。《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后,定量分析开始被重视起来。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量化工作仍以定性分析为主。同时,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但是,不同银行之间的数据是不共享的,这是由于保密原则和竞争的缘故,所以造成了信息在不同商业银行系统中闲置或是重复的现象。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数据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较晚,并且存在较严重的数据冗余和缺失现象,数据较为缺乏。
3.工作精英人才不足
由于国际的社会和经济形势发展越来越复杂,现在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处于不断增长的时期,需要更多有高专业素养的人来从事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理论知识还是从国外引入较多,由于已就业的银行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受到其工作的影响,很少有机会再系统地完善自己的知识储备。对于做学术研究的人来说,他们对理论知识熟知,但是在实践方面,还远远不足,所以对整个银行体系来说,他们不能填补市场对人才需求的空缺。
4.信用风险转移手段不足
信用风险的转移指的是通过金融工具降低信用风险的集中程度,而我国的转移工具不够多样化,近年来,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有信用衍生品、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等。抵押、担保、交付保证金等手段都比较单一,而且对后续的风险的管理标准没有进行统一,相互存在不同,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出现了隐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改善现有的问题:
(一)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银行征信业的管理职能,对国内外的一些成功经验进行参考,并采取措施弥补我国的法律漏洞,使得银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用法律保护和监督征信监管,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管,那么市场将不能长久有序地运行。如今市场经济发展飞快,不能只是依靠一些条例,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来维持稳定。第三,对失信行为予以严惩,并且提高交易对象的违约成本。如果没有惩罚措施,那么市场的违约行为将可能大大增多,严重影响市场的秩序,所以要对那些欺诈行为或是有不良记录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的惩罚,这样可以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市场的稳定。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
为了采取措施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动态而又精确的内部评级体系是无法缺少的。因为对于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是必须以完善的内部评价体系为重要根据,致力于信用风险的预警,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现金流类目,巧妙地运用于风险预警体系。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需要受第三方的评价体系的检测,由此分析企业综合信息,包括内部的各种信用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借贷款与资金流转的信息等有效的迅速控制,有利于信用风险的管理进步和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维护。
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第一步是要建立可靠可行的相关指标系统。这就需要掌握现有的相关数据,整理设计出有关预警指标,以此来建立公平、具体的资料库,来迅速地掌控现有的风险。科学的分析离不开各种风险预警数据模型的运用。常见的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可以用来决定信用风险方面或者风险预警的相关指标。而聚类的分析方法能有效分析指标。关联矩阵又是对分析结果进行权重分配的重要方法。为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决策、风险预警体系的运作以及整个管理系统的维护状态良好,有借鉴他国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的需要。目前,国外的一些先进商业银行广泛运用的模型CreditRisk+KMVCredit模型和PortfolioViewCreditMetrics模型,更多地采用模型分析法。考虑到维护国内的经济整体环境,和商业银行的预算情况,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本国国情的可进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评级的技术模型。
(三)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持续研究分析,内部管理系统运作的不断维护更新,使信用风险管理以上升到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层面。所以在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的加强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信用风险方面的管理过程中。其中,风险管理意识的强化包括各个管理阶层人员在监督问责方面的参与意识,就是要求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强化风险管理意识。为了在公司内部的管理系统能有效运作,清楚的认知信用风险,并在公司运作流程中时时刻刻注意是商业银行内部工作者的职责。致力于营造一个相互交流、学习、监督的工作环境氛围。而风险意识的加强,主要措施包括有关道德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制度的建立,制定公司内部员工的学术提升,包括风险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金融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应以身作则,不仅仅应该提升自身对相关知识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积极带动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学习意识。并且,为了使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效地深入到商业银行每个人的心中,公司可以建立适当的相关的激励和惩罚制度。从而树立公司内部的信用管理文化,强化每一个人自身的信用风险意识。只有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从业工作者都深刻意识到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保证各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完成,更好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进而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加强专家化人才培养
改善信贷工作人员的现状,提高信贷人才的专业化,建设高素质的信贷队伍,是首要任务。可以把客户经理的客户营销职能和管理职能加以融合,提高客户经理的职业素养。其次,资格考试可以结合相关业务进行,将考试内容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并给予岗位在职人员相应的培训,完善其知识体系与实践能力,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其工作能力。同时,提高信贷从业工作者的信贷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掌握。第三,注重业务考核,建立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考核机制,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当引导和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热情,提高文化软实力。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我国商业银行良好运作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枢纽性存在。树立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加强公司内部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要建立起全面可靠的信用数据库,对于每一个银行交易相关者的数据进行专业的处理和分析,做到科学且公正。再者,信息系统的科学树立,离不开数据收集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所以在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和人力资源的同时,专业人员的收集、整理、处理和分析的工作也要高要求。以此来保证数据各方面工作的准确、全面和公正。因此专业的技术人才团队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借贷交易的交易记录和相关交易者的信用评级,需要不断的影响更新客户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必须存在整个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全面、准确、公正的最新数据的支持,而这是内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进行的第一步。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建立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首先应该注重商业银行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的优化。公司高层以身作则,并实施合理健全的监督奖惩制度,以此提升公司内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现如今,经济全球化正不断地发展,而整个金融市场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的状态影响着整个生态环境。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形态发展态势更加灵活多样,所以这无疑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难度和重要性。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不仅仅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除此之外,国民经济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它的影响。所以说,在我国的商业银行里要提高内部信用风险方面的管理能力,且要同时完善内外评级体系的相关建立。因此在结合整个金融市场的同时,致力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方面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稳定规划作出有力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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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而言,以科技为核心、以中小微企业为基础的中关村,一方面其经济活跃、潜力巨大,吸引着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另一方面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服务资源与技术、智力的高效对接。目前,银行信贷产品仍然是中关村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最主要媒介。
一、中关村地区银行信贷产品体系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中关村一直坚持聚集金融服务资源、完善技术和资本高效对接、不断推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目前,在中关村范围内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中外商业银行已经超过20家,除传统四大国有银行外,以设立二级分行为代表的北京银行,以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银行、大连银行、渤海银行为代表的地方商业银行,还有汇丰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等多达上百个服务网点和特设专营机构都已入驻中关村,并针对区内企业的特点进行了相关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以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为代表的担保类贷款和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等逐渐已经成为中关村中小微企业主流的信贷产品。
(一)担保类贷款
1.知识产权质押。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贷款。自交通银行于2006年首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以来,这种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为质押,变智力资本为金融资本的方式就与中关村智力密集特点相结合,在中关村盛行。交通银行商标权与专利权担保贷款、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和建设银行知贷通、民生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北京银行智权贷、杭州银行知产贷、包商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产品,招商银行的投贷联、广发银行“保证保险”也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的重要参考。目前,最高额度可以到达3 000万(北京银行)、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年。知识产权质押推行以来,对中关村知识产权市场转化、推动金融服务创新、环节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应收账款质押。中关村企业大多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较大,短期融资需求主要用于解决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短缺,而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是为央企和政府、金融机构信息化管理配套的业务,有一定的信用保障,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在中关村广受欢迎。目前中关村市场比较流行的有:工商银行供应链融资,农业银行金光道系列(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贷款),中国银行(政采通宝、e贷通宝),建设银行订单通、招商银行(央采贷、收款易、采贷通),光大银行(科技融易贷、采购融易贷、政采融易贷、科技采购贷),平安银行订单融资、南京银行国内有追索权保理、杭州银行应收账款保理,江苏银行(政府集中采购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包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产品。特点都是针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项目或者订单、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进行融资,这里尤其以中央财政或地方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为优选资源。一般方式比较灵活,金额可以最高达到合同金额的90%(光大银行采购融易贷)。
3.股权质押类贷款。股权作为休眠资产一贯被冷落,自《物权法》颁布后,质权人的利益有了保障,这种休眠资产被一举激活,股权质押也随之兴起。随着新三板扩容,中关村各企业对上市的预期上升、股权流转更加便利等等,推动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目前,交通银行的投贷联、民生银行的齐心贷、中信银行股权融资、厦门国际银行的股权质押贷款都是针对有上市预期、欲并购重组、出让股权融资的企业推出的比较典型的股权融资产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也提供了相应的利息补贴。随着中关村上市和谋求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股权类融资必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其他模式。一是常规不动产为抵押物或质押的担保贷款。基本所有银行都会开办此类业务。如农业银行园区落户企业担保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中国银行置业通宝、招商银行自主贷(通过抵押自有或第三方物业)等等。在中关村,银行产品表现得更为灵活,额度方面如江苏银行的组合贷可实现不超过200%的敞口,广发银行好融通可以实现抵押率150%(“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抵押物方面更加多样化;一次抵押,多次放款;还有厦门国际银行的两地同(即内保外贷:境内以足额或部分存款质押,为其在境外的关联公司提供等额的融资服务)等等。二是联保、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担保。通过引入担保公司、联保小组为融资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产品也非常多。农业银行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中国银行优信通宝、民生银行联保贷都是联合担保方式的代表;而中国银行证贷通宝、招商银行担保贷、北京农商行科保通、南京银行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都是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中介进行融资。中关村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也对此模式进行了大力的推动。
(二)信用贷款
作为以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关村中小企业,大多具有“人脑+电脑”的轻资产特性,缺少传统的合格抵押品,这也是中关村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矛盾,信用贷款无疑是破解此难题的针对性产品之一。而中关村信用体系建设和良好的信用管理水平,中关村管委会对信用贷款的补贴,①企业的创始团队和经营团队大都受过良好教育而拥有优秀的诚信意识和水平,为信用贷款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目前面向中关村中小企业开办相关业务的银行基本都有针对性的信用贷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科技通、农业银行金光道个人助业、中国银行中关村模式、小瞪通宝,建设银行信用贷,广发银行融信通,光大银行科技融,平安银行反向采购融资,兴业银行兴业科信贷,北京农商银行科信通、南京银行信用贷款、杭州银行信用贷款、包商银行无担保纯信用贷款等均是中关村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信用贷款产品。这些产品的额度最高可达到3 000万(民生银行),而且品种多样。既有一次性发放短期资金周转信用贷款,也有给予授信额度、在时间范围内(最高可达三年)循环使用的;他们开发对象的依据既有针对科技型企业、也有支持国家扶植项目(如节能企业),也有针对个人的,②还有根据纳税交税情况,③以及通过集合信贷计划由银行竞标发放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在中关村表现得更加灵活,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信”养“信”,重视企业的信誉。这种贷款的模式既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也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中关村管委会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其他担保公司、中介公司为信用贷款的发展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2013年信用促进会联合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了近200亿的信贷融资。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成立十二年来,累计为1万家次中小企业提供了520亿元信用担保融资,公司承保能力已经突破每年100亿元。自2007年9月中关村信用贷款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6月,各商业银行累计为中关村965家企业提供2 181笔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实际发放276亿元,无一违信行为,充分说明了中关村企业信用水平较高,体现了信用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中关村的企业信用贷款违约率极低,还款及时,形成了十分良性的信用模式。
(三)投贷联及并购贷款
投贷联动和并购贷款也已经成为银行信贷条线中新兴的重要产品。相较而言,并购贷款多产生于大中型企业,投贷联动多兴起于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投贷联动。中关村创业投资机构多、值得投资的选择多推动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在中关村的兴起,和银行相比,创投机构对于企业的成长性判断往往更为精准,同时由于创投机构自身也是出资方之一,会密切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状况。银行向已经获得投资的企业融资,无疑有效分散融资风险,提高收益。早在2012年,交通银行就已经与包括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在内的7家创业投资机构签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协议,成为在中关村示范区推出投贷联动机制的首家银行。目前建设银行的投贷通、民生银行投联贷、南京银行投联贷、招商银行投联贷等多家银行对私募股权基金已投资或拟投资的战略新兴企业都提供了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这类业务重点关注的是借助VC/PE机构渠道的推荐和尽职调查意见,重点关注中小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综合考虑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模式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并购贷款。为推动中关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国务院、北京市政府都对并购进行了政策支持,鼓励银行进行并购贷款。包括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特别是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对于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并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贴息。四大国有银行、民生、中信、交通都在中关村地区推出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并且民生银行在2013年牵头组建了中国合作并购联盟,着眼于并购的融资和配套业务开发,尤其针对中关村新三板提供授信支持、并购贷款,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从中关村企业并购频繁、并购贷款的风险可控、政策支持大来看,并购贷款将是未来中关村信贷市场重要产品。
(四)贷款产品的主要特点
梳理中关村市场上的各类银行信贷产品,结合中关村的整体市场环境,我们不难发现,相对其他市场、其他产品,有着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是产品种类丰富,适合企业的各种需求,信贷融资是最主要的业务,以此为为核心的发散出来的还有大量的国际业务(内保外贷、信用证等)、上市和发债业务、与VC/PE等投资机构联动业务等等,覆盖市场需求。二是产品线比较长,针对中关村企业遍布创业、成长期、上市、成熟期各种阶段,均有相对应的产品提供。三是银行重视程度高、产品创新快。各家商业银行出于利润驱动、市场竞争激烈,纷纷对中关村市场进行了有意识的倾斜性投入。如北京银行在中关村设立了直属总行并由总行副行长兼任行长的二级分行。招商银行在全国设立了两个直属总行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其中一个便在中关村(另外一个在苏州)。中国银行为代表的多家银行专门推出的中关村模式等等。四是信贷服务产品呈现出“门槛低、利率低、审批周期短、授信比例大”的特点。中关村中小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核心资产多为知识产权,业务收入中应收账款资金占比80%左右。由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点首先表现在核心竞争力往往为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上,固定资产少,往往整体实力较弱又急需资金进行技术研发,提升竞争力,如果按照抵押、质押等传统的业务模式开展金融服务,难以有较大较快的发展。
二、中关村地区银行信贷产品体系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中关村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处于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易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存续期较难预料。①且中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往往不够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约束性较弱,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健全、透明度较低。因此,在中关村开展信贷金融业务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也制约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瓶颈所在,中关村银行体系信贷产品能实现稳步发展,除了对银行自身经营水平,还得益于如下三方面因素的支撑。
(一)注重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中关村科技金融的发展基础。中关村从一开始就提倡要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将中关村建设成为信用首善之区。在2003年,中关村成立了由高新企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信用保险机构等组成的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现有会员企业4 500家,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企业信用管理、信用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的工作平台。2007年颁布了《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通过建立信用制度、开发信用服务产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信用激励机制,逐渐完善了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等级参照国际惯例,分为三等九级,即:AAAZC、AAZC、AZC、BBBZC、BBZC、BZC、CCCZC、CCZC、CZC等级。2010年,中关村又推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的可申报星级企业,②并根据企业信用星级级别,实施不同的贷款贴息政策。③ 2010年,中关村开始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培育双百工程”,遴选出“最具影响力”和“最具发展潜力”企业各一百家,逐渐营造出“企业立信守信、持续积累信用记录、银企互信、信用融资、信用交易、以信用谋发展”的中关村信用文化。
中关村的信用激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企业立信和信用积累为基础的“信―保―贷―贴”的担保贷款和“信―贷―贴”直通的信用贷款政策。信用评级越高的企业,在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专项公共政策方面获得资金越大,获得银行的支持也越多。从银行的各类信贷产品来看,绝大多数都要求企业的信用评级在BB级以上或者是星级企业,其信用等级也往往与其贷款额度、方式、条件等相挂钩。
(二)政策支持力度大
中关村得到了来自国家层面、各部委、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2012年8月,国务院发改委等九部委和北京市联合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提出中关村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基础,六项机制,十条渠道”的中关村投融资模式。即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推行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投保贷联动机制、银政企合作机制、分阶段连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重点机制。建立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境内外上市、代办股份转让、担保融资、企业债券和信托计划、并购重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十条渠道。
具体而言,中关村针对特定的企业类型如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产业、新技术产业、对小微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等类型的企业有政策支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于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与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并购贷款等不同贷款类型也有相应的支持。①
(三)推动银行信贷专营机构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与传统银行体系之间存在结构性和功能性差别,很多商业银行或现有的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或浅尝则止,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和成长期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还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融资难尤其是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
为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推动小企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2009年5月,北京银监局专门出台了《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在示范区内优先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同年10月,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海淀区政府联合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为吸引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信贷专营机构的多项具体政策支持措施。
经过多方努力,中关村信贷融资环境已经明显改善。截至2012年底,中关村示范区金融机构聚集效应逐步显现,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等18家银行在中关村设立信贷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近几年,示范区银行贷款规模逐年扩张,2012年底示范区企业银行贷款增至4 333亿元,同比增长28%。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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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次贷危机 风险管理 衍生金融工具
次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次贷危机造成美国股市有史以来最剧烈的震荡和下跌,从而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长期以来国外银行也十分注重风险的防范,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体制,对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但此次的危机也暴露了国外银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结合当前形势就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1.1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从制度体系上看,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管理体制上看,组织结构不合理,条块分割,环节众多,责权不明确,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各种风险管理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总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缺乏独立的风险监控程序。
1.2风险管理水平不高
从风险管理方面来看,缺陷主要是:
(1)风险管理定位不准确。由于体制问题,造成长期以来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目标不明确。
(2)缺乏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一些银行建立了与各类风险挂钩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但从风险管理流程看,对风险的识别、测量、评估和控制未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和风险管理技术(如Var、Credit Metrics等)。
(3)风险分析工具不科学。一些银行业务没有信息系统支持,或者仅有在分行局部使用的系统,或者现有系统的功能不能满足要求,亟待改进;在风险分析系统方面基本采取以部门业务分工为边界,具有明显的部门割据特征,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造成信息重复、数据接口不一致、阻碍信息共享和顺畅运行。
1.3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方面
(1)信用风险评级理念尚未确立;国内商业银行对于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的重要性缺乏全面充分的认识。多数银行忽略了信用风险评级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尚未真正做到从风险识别、度量、防范、控制的角度认识信用风险评级。
(2)信用风险评级方法不科学;目前现代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不完善,标准也不统一,影响分类结果可比性;评级方法主要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但定性分析主观性强,定量分析数据的质量不高,且可操作性局限,影响评估的准确性。
(3)信用风险评级组织体系缺乏完善的制度配套;国内多数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风险评级组织体系。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流程简单、粗放。信用等级的高低一般仪与授权、价格等相关,与风险识别、管理手段等联系不多。
(4)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高,信用评级独性差。
1.4衍生金融工具方面
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理论的研究落后与实务,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披露,确认与计量方面没有统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财务报表的风险加大,从而导致余融风险。
2原因
2.1金融市场的特点
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是人工培育和政府推进的结果。这个成长特点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风险既有成熟市场的内在风险的一般性表现,又有因人工培育、制度健全导致的制度性风险的特征;既有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伴乍风险,又有旧体制下累积沉淀下来的历史性风险;既有由经济基础和结构性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又有由经济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相对来说,风险管理的难度更大。
2.2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差异
我国长期以来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状态,且带有较多的行政色彩,衍生盒融工具起步也较晚,对衍生金融的披露、确定与计量,与国际惯例不一致,财务根表风险加大,而银行的信用等级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财务数据来确定,金融风险加大。
2.3金融体系不健全
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是诱发金融风险的要因素,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和运营效率的提高,最终不利于银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形成恶性循环。
2.4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以及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体系三个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尚未真正确立适应r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
2.5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的影响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金融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膨胀、投机性资金流动增大了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风险,这也同样增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3风险规避
次贷危机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启示是,征经济增长阶段忽视风险必将导致经济减速阶段的风险甚至是危机的爆发。
3.1要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
当经济发生周期性波动时,应考虑如何更好地防范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同时,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不容忽视,改进风险管理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3.2金融创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
美国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所谓金融创新中,不仅很快衍生出各种金融产品,还被分配到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组合之中。对冲基金及其他高杠杆机构以及财务杠杆工具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放大与次级债有关的各种交易,这导致衍生产品价值与其真实资产价值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放大了相关投资和交易风险,使金融活动背离’广“谨慎经营”原则。当风险集中爆发,再追溯原生信贷产品的发行质量时,为时已晚。因此,科学设计信贷产品,在产品设计与每一单合约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谨慎经营原则,合理评佶无风险约束下的放贷行为与潜在风险的平衡,防患于未然。
3.3加强客户信用风险评级
美国次贷危机的源火就是荚目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低了信标准的门褴,因此:
(1)正确认识客户信用风险评级工怍的要性,转变风险评级理念。信用风险评级工作是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其重要作用不可忽视。正确地进,亍风险评级,合理地确定信贷政策、准确地定价、合理地授权,最终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2)完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践证明风险管理可以通过精确的科学方法进行管理。首先应逐步建立统一、规范、严谨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与充分。其次,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开发适合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再次是打造一支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维护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3.4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应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等方面来设计,重点放任风险的预警、识别、评佶、应对方面。同时内部管理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如平衡积分卡法,结合银行特点从财务角度、客户角度、内部流程角度、学习与发展方面结合各行实际情况建立建立一系列绩效评估体系。
3.5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所谓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对整个机构内各业务单位,各类风险的通盘管理,它要求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其他风险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统一的体系中,依据统一的标准对各类风险进行测量并加总,且依据业务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这种方法不仅是银行业务多元化本身产生的一种需求,也是当今国际监管机构对各机构提出的要求,在新的监管措施落实后,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会更广泛地得到应用,此法优点是可以大大改进风险收益分析的质量。(1)建立套完整、连续的风险预警数据库与计量模型。(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目前风险管理的方法很多,主要有风险价值法(VAR)、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法(Raroc)、信贷矩阵(CreditMetrics)、资产组合调整等方法,各有自身的局限性,需综合使用其他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
3.6衍生金融工具的国际趋同问题
国际金融创新的产生时间短,各国对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缺乏充分认识。因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时,应结合我国金融业现状采取相应策略:
(1)理论上,准则要与国际趋同。
(2)实务上,要科学的设计衍生金融工具;完善各种工具的操作技巧、风险管理办法、会计处理原则等;有选择分步骤地采取逐步试点,使我国金融创新逐步走向世界。
关 键 词:信贷资产证券化;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池;特殊目的信托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h)02-0038-04
一、国外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概况
资产证券化被称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它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然后迅速扩展到汽车、船舶贷款应收账、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
1985年5月,美国马林・米德兰银行发行了世界上第一支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数量为6000万美元[1]。2005年美国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额已超过2200亿美元,在过去十年里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5%(如表1所示)。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部分亚洲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金融机构也都逐渐发行了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其中仅欧盟国家2004年就发行了价值73.5亿欧元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
二、我国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动因分析
目前,中国的私人车辆正以每年大于20%的速度增长。2005年中国汽车总需求超过590万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消费国。国家发改委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汽车总需求量将达到870万辆。从2000年开始由于信用风险控制不当,一些商业银行的车贷违约率出现了增高的趋势,导致各商业银行逐年控制贷款发放。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及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国外80%的个人购车行为通过信贷融资相比,我国仅20%左右的贷款购车比例无疑显现出很大的提升空间。自2004年起,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等6家最大的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已纷纷在我国获准开业,他们看好的正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未来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贷款市场行别分布(2004年)如表2所示。
庞大的国内汽车消费需求将推动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未来的汽车信贷业务上大有作为,但是目前来看这种快速发展还面临着一定困难。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监管日益加强,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其面临的重大课题。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起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各种金融资产快速扩张的情况下,国内银行近年来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随着未来几年大中城市汽车进入家庭的速度加快、个人贷款环境建设的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在银行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将日趋扩大,这将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更加恶化。[12]
对于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而言,其在华快速发展的要求也面临诸多困境,最大的问题在于各公司普遍受到资金来源不足的约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公开吸收存款,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或向金融机构借款,且根据该办法,各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不能像在国外那样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因此融资渠道狭窄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面对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资本金上的问题,将汽车贷款证券化无疑是一个极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证券化表外处理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从而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在当前的政策体系中拓宽其融资渠道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三条:向银行贷款、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从金融市场的客观情况看,银行贷款利率偏高,且浮动范围较小,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期限只有7天,因此将使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利率在车贷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相比较而言,汽车贷款证券化能够在保证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其获得最大收益。
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实施虽然还有一定时日,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国外同业发展历程,在适当的时点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扩大业务种类、提高资本收益率,因而将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三、我国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运作模式分析
(一)证券产品的选择
根据各国经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可采用过手证券和转付证券两种形式,其特点如表3所示。本金与利息支付机制的不同是转付证券与过手证券的本质区别。转付证券具有较复杂的支付结构,利用长期的、每月支付的抵押现金流创造短、中、长期不同级别的证券;过手证券则代表了具有相似的到期日、利率和特点的组合资产的直接所有权。与转付证券不同的是,过手证券的发行机构只是将资产的债务人,如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所偿还的本息集中移交给投资者,为这些资产提供相应服务,并收取本金和利息,从中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过手给投资者。过手证券可以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文将简称《试点办法》)中承认的受益人信托的形式,使销售符合税收和法律上的目的。
以过手形式发行的证券占美国历年CARs证券发行总量的57%①,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采用的也正是这种证券。现阶段我国比较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经验,且债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债券的品种和业务发展应该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由于过手证券直接将从借款人手中收得的本息过手给投资者,具有结构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考虑到我国证券化法律环境的支持性和汽车贷款资产池的适用性,其比较适宜作为我国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初期的典型证券形式。
(二)操作流程的构建
与住房抵押贷款相比,汽车消费贷款既有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共同属性,又有信贷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等特点,因此汽车贷款支持证券与建行2005年试点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运作流程上既存在相似点,又有其自身特点。结合央行、银监会等部委通过的证券化监管法规和国外近年来的运作经验,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可以在如图1所示体系的基础上开展汽车贷款证券化业务。
1.构建汽车贷款资产池
作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国内商业银行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应首先分析自身贷款资产的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贷款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价值,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发起贷款资产数,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按照不同期限、利率、种类进行分解,将贷款重新组合和定价后汇集成资产池。在形成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着重控制以下指标:
(1)首期付款/汽车价格。这是分析汽车消费贷款的重要指标。通常首期付款在汽车价格中所占比例越高,则贷款总额所占的比例就相应越低,资产池可能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小。
(2)借款人的地理分布。如果借款人在地理分布上比较集中,则地区性的经济衰退对资产池的影响就相对严重。当前我国提供汽车贷款的主要机构为商业银行,如果证券化资产池由各总行将其分行的贷款经过汇总后组成,则相应经济风险对资产池的影响就会降低。建行2005年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选择了上海、江苏和福建三地的资产来构建资产池,其目的也正在于分散区域贷款给资产池带来的风险。
(3)资产池的成熟度。汽车贷款的成熟度是指贷款合同已履约的时间。如果授信机构保存了足够长区间的历史记录,就可以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拖欠及违约资料,估计贷款损失的多发期。
2.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实现真实出售
根据央行《试点办法》,特殊目的信托“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在我国当前的法规框架下,汽车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信托机构可以由发起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设立,也可以由其委托我国现有的资质较高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SPT的载体,发起人通过将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财产信托,实现SPT的设置。①在组织程序上,SPT除了在信托契约中要载明信托的特殊目的以外,还需要附具资产证券化计划书;在对资产池的管理职责上,SPT不仅要对汽车贷款信托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和分配信托收益,还可以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为了避免风险,其投资标的须受到严格限制。根据试点法规规定,SPT只能投资国债;在机构设置上,SPT应当设置权益持有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对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
3.信用增级
《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除发行人、发起人、服务商、受托人以外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如第三方银行可以为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起方担保贷款的本金或利息,使抵押资产免受过大的损失。但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利用银行担保存在较大弊端:首先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缺少信用等级为AAA的银行,根据标准普尔的评级,信用等级最高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仅为BB+级[10];其次,银行返回给发起人的利润也存在一定风险;再次,我国政府对信贷资产证券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在担保体系尚未健全的现阶段,我国发展汽车贷款证券化将较多地依赖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内部信用增级是通过证券化结构的内部调整,将现金流量重新分配,使证券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它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增级方式,其成本更低。综合考虑国内现有条件,我国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模式中可以实现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共有三种:优先/次级受益结构、差额账户以及超额抵押。
(1)优先/次级受益结构。作为国外证券化中常见的一种信用增级方式,优先/次级受益结构是指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设计成受益顺序有所区别的两种类型的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利益和次级信托利益。代表优先级信托利益的优先级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可以设计为AAA级的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发行,并从汽车贷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中优先得到偿还;CARs发起机构持有次级信托利益,在现金流支付优先级受益证券后得到偿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使信用增级的成本分布在整个交易期间,对于资本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优先/次级受益结构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差额账户。差额账户是保护第三方信用提高者利益不受损失的一种常见机制。有了差额账户,汽车应收账款的利息流入量超过CARs证券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服务费、托管费和附加费用等)后的余额,由交易结构中的第三方保存,以保护信用提高者。
(3)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形式较为简单的一种信用增级方式。在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时,用作抵押的将是那些价值比其未来收入现金流大的汽车贷款资产,两者的差额也就是超额部分作为证券本金偿付的担保。在以往国外的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该种方式缺乏资本使用效率,成本相对较高,但作为其他两种方式的补充,在我国实行超额抵押可以对特定期限结构的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提高发挥一定作用。
4.信用评级
根据《试点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考察因素主要针对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而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3]
评级机构应采用精算法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级,通过考察资产池中汽车贷款组合的历史绩效来评估信用损失的期望值,并将银行业汽车贷款资产及发起人全部贷款资产的质量水平与资产池的整体质量一同进行比较。由于不同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起人通常在贷款的授信及偿还流程上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同资产池的质量可能区别很大。评级机构可以重点考察汽车贷款发起人及其贷款资产池的以下特征:
(1)发起人汽车贷款的历史损失及违约情况。在评估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需求时,评级机构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借款人滞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对证券还本付息构成的影响和实际发生的违约损失给资产池现金流量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现金回收比率、总损失率、净损失和延滞率等贷款分析指标来定量测度上述两个因素对贷款资产池的影响。
(2)汽车贷款年利息率。汽车贷款的年利率可能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需的信用水平产生很大影响,较高的利率水平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利差,从而在证券发生信用损失时发挥一定吸收作用。
(3)车辆保险。借款人为所贷车辆交纳的保险金对于贷款资产池的质量至关重要。如果保险不全或过期的车辆在事故中发生严重损毁,将可能导致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因为该笔应收账款而遭受损失。评级机构应对证券化发起人要求借款人办理车辆保险的严格程度及其对随车保险的监控程序进行评估。
(4)授信标准。发起人提供的历史贷款数据可能无法始终反映出资产池中的某些既有风险,评级机构需要对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的授信标准及实际流程进行考察,以确定发起人贷款的历史损失率能否有助于反映未来的应收账款质量。
(5)催收政策。评级机构应全面评估贷款发起人管理应收账款的经验与能力,以保证其能够将违约损失的期望值降至最低。如果发起人缺乏有效的违约催收机制,在经济环境波动时,放款的绩效表现将很可能迅速恶化。
在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对其持续跟踪监督,针对经济形势、发起人、发行人相关情况、基础资产履约情况、信用增级以及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者财务状况等指标定期做出监督报告,据此对该证券的级别进行升降、中止或取消调整,并对外公布。
鉴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规则在汽车贷款支持证券信用评定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而目前我国评级机构的运作尚未完全规范,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可能构成负面影响,因而,可以考虑由我国政府机构出面,鼓励国内行业资质较高的评级机构与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拥有十余年证券化评级经验的全球性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以我国政府和国际评级机构的双重公信力,建立起投资者对评级报告的信心,并通过引入竞争逐步形成国内信用评级业的评级规则,以适应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新的发展要求。
5.安排证券发行、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
在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特殊目的信托应委托具备较高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销汽车贷款支持证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CARs证券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承销商发行,发行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殊目的信托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契约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证券发起人。《试点办法》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并遵循相应交易规则。因此,CARs证券发行初期的主要对象以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为宜,如商业银行法人和授权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大中型企业财务公司等。
发起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贷款的原始权益人,显然也是每笔基础资产及其借款人信息的充分知情人,因此要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机构的收款专户。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托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贷款证券化中的现金收入应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特殊目的信托将分批提取积累金,按照证券的不同收益结构对投资者还本付息。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贷款发起人和SPT之间进行分配,整个汽车贷款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四、我国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前景
随着以央行为组织核心的银行性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发展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健全,未来几年汽车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将逐渐降低,在国内汽车市场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汽车贷款证券化的供给动力将日趋增强;汽车贷款资产池的容量也将扩大。在我国金融市场的适当发展阶段对汽车贷款开展证券化操作,将使有关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渠道、业务种类、资产负债结构、资本收益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也有利于国内机构投资者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并在无形中扩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两个市场的运作效率。
总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的制度和环境建设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阻碍其发展的地方。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例,虽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参与主体,但在商业银行发起、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审批条件、程序等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当前的证券化指导法规仍有进一步细化的余地。发展汽车贷款证券化这一创新业务将对我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在未来做出更为积极的回应并大力推动。[6]笔者建议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内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政策透明度,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以推动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等创新业务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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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办在宁夏没有被列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区的背景下,先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从2007年2月12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营业,到2008年8月,宁夏小额贷款机构数量、实际到位资金都相当于全国其他省区总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之最。宁夏的小额贷款机构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其中既有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也有以扶贫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各级登记注册窗口设置绿色通道,实行注册登记“直通车”,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照。截至2009年底,宁夏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45 家,覆盖了所有市、县(区),形成了科技特派员型、招商引资型、教育助学型、妇女创业型、反贫困型和助残就业型六种模式,种类之齐全与创新,当属全国之最。全区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总量57.68亿元,贷款余额9.17亿元,惠及30多万农户创业者和中小企业,其发放的贷款中,67%发放给农户,33%发放给中小企业。实践数据显示,宁夏已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利率大多维持在央行基准利率的2.5~3.5倍之间,期限大多在7~11月,年利率在18.9%~25%,贷款发放效率高,基本1天办完业务。发放的贷款几乎没有欠息和逾期, 贷款回收率接近100%,在服务“三农”和支持全民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单一,主要是贷款这一单一的资产业务,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和其他服务很少,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采用信用贷款,只采用担保、抵押和质押贷款三种模式,对于那些资产少且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人将会因无法提供担保人、抵押品而被拒之门外。这种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容易导致客户流失,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隐患,束缚其规模的扩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村渗透的有利条件
随着农村经济的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宁夏农民的贷款需求在不断增加。农民资金需求规模平均由以前的3000元左右增长到20000元左右,一些专业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其资金需求规模甚至有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也非常旺盛,但是反观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却差强人意。
(一)正规金融机构的使命漂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三驾马车――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表现也差强人意。1995年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信社先后发展为商业性金融企业,农村市场的高风险性、高交易成本以及信贷合约执行体系的薄弱,农行的支农网点近几年大幅撤并,逐渐收缩了对农户贷款的份额,尽管在政策的压力下仍承担了一部分支农任务,但在利益的驱动下,支农比重逐年下降。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范围狭窄,业务主要限于支持国企粮棉油企业的融资需要,大部分的农户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而剩下的农信社产权不清、真正所有者缺位,长期在政府的干预下积累了大量的历史包袱――“一社难支三农”,日益显得吃力。 2008年9月末,在国有商业银行对基层网点大规模撤并后,宁夏的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网点比2000年减少39个,191个乡镇中有45个乡镇属金融“空白区”,97个乡镇只有一家金融机构。2007年,四大商业银行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资金估计达4000亿;农信社平均每年吸收存款大约2000―3000亿元,但其中数百亿流出农村市场;邮政储蓄有三分之二的存款来自农村,但其只存不贷的机制使每年约有近千亿资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资金长期“贫血”甚至 “失血”,农村地区获得的金融资源相对呈下降趋势。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填补 国务院发展中心课题组2007年对全国分布在29个省市自治区的有2000多个农户,100多家信用社,260多家农村的中小企业,也包括133个行政村的较大规模的调查显示,2007年想借款农户占到60%,但是真正借到款的农户大约只有50%。从农户借款的渠道来看,非正规的渠道占到了47.4%,其中亲友借款是最重要的,占到了45.9%,向农村金融机构借款的比率是非常小的,只占到了52.6%。由此可见非正规借款仍然是农民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其中主要以私人借贷,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为主,他们之间利息差异较大,长期处于松散、盲目、缺乏规范的状态,不利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
以上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秩序,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难以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在竞争中改善,农村金融资源无法合理有效配置,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加快推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已刻不容缓。农村的贷款一般单笔贷款都比较少,这种业务对那些不够贴近基层,固定费用高、成本大的正规经融机构来说是规模不经济的。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无抵押等优势;在当前正规金融机构体系未能充分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下,小额贷款公司开发和利用了信息、关系、社区法则等各类社会资源,容易以较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及信用水平,从而化解了因资源稀缺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制约,放松居民的金融约束,形成了对正规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分析
小额信贷在中国首次出现可以追溯到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孟加拉扶贫银行的赞助下,在河北省易县开办了首家小额贷款机构--“扶贫经济合作社”。 1990年代后期,我国的小额信贷的也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大约有300多个小额信贷机构。 2000年初期,小额信贷机构只剩了30多家,其他的基本夭折,幸存的也只是苟延残喘,发展很不尽人意,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到底怎么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保持规模增长且持续的发展。
(一)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通过经营利润转增的自有资金。虽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有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低于资本净额的50%的融入资金,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这一融资渠道还缺少了解,其信贷规模较小, 试点公司的资金目前基本能够满足放贷需求, 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壮大,注册资金来源不足将会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经营资产转让业务,建立与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对接机制,灵活的处理资金的余缺状况。当资金闲置时,可将其拆借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来获取利润,而当资金紧缺有业务没钱时,可以将自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有钱贷不出去的商业银行,取得融资再继续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在积极与政府或其他的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联系寻求合作的同时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资金状况。央行应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负债,在不改变其股权结构的情况下, 增加其可供放的资金量。
(二)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 主要有以下措施:
其一,适当放松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我国小额信贷实施利率管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4 倍的贷款利率,大大高于银行,但与民间借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至10倍)的标准相比仍存在差距。资本的趋利性使得只有在利率较高的情况下,农村的资金才不会外流,而留在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不以我们的意志和喜好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国际上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为10%―15%,据世界银行估计,小额信贷的年利率维持在25%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而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高利贷机构相比,有更高的经营和操作成本,但却没有更合理的利润补偿。因此为了维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创新性,央行应逐步放开小额信贷利率的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对信贷具有风险定价和差别定价等自主定价权,使得贷款利率与贷款成本相匹配从而实现财务上的自负盈亏甚至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其二,加强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和灵活性。例如可增加票据业务和票据贴现,由于票据的周转较快,赚取的也只是买卖的差价,风险相对较低,资金的周转速度较快,同时又可以提高获利能力,或者可以拓展委托贷款业务,在不需动用自有资金的基础上赚取手续费。针对农民缺少担保品的问题,贷款公司不能照搬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求的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抵押品,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三农”特点、具有差异性和多样化的担保类产品。例如对于小额的贷款,可采用信用放款;对于金额相对较大的贷款,灵活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质押、农村厂房抵押贷款、林权质抵押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也可由贷款人有固定收入的家人或朋友作担保,对于熟悉条件且有很好信贷合作记录的客户群,可以采用信用贷款。
其三,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营运成本,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利润。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出现在主要是表现为税收,以宁夏光辉贷款公司为例,其2008年支付的税金高达265万多元,因此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例如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政府还可利用财政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或贷款的农户进行适当的补贴,可给其发放支农再贷款,使农村金融部门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确保自身收益不降。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措施:
其一,实行“联保联贷”制,从贷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两个角度降低贷款风险。可借鉴格莱珉银行的模式,对贷款人实行贷款小组的联贷模式,多个人组成贷款小组,多个贷款小组为一个贷款中心,小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并互相帮助及时还贷,根据还贷历史决定下一次的贷款额度加减,利用贷款人重友情和脸面的心理,有效分散风险;这种方式已被宁夏盐池县小额贷款服务中心这一福利性小额信贷机构运用了十几年,被证明是有效的。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联贷经营模式,以地市或更大范围的行政区划为范围,形成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体,实行集团化经营,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其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信贷征信系统。我国的社会诚信评估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配套法律仍然缺位,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 目前尚未建立信用管理系统, 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 无法查询借款人身份信息、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誉记录、个人信用特别记录等信息, 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带来诸多不便,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收集的借款人信用资料是国家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把这些信用资料及时纳入征信数据库管理。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数据库与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的切换,降低其贷款发放成本,为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金融提供方便。
(四)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更好的发展氛围 改善小额信贷中介行业缺位的现状。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个可以监督和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透明平台,也没有小额信贷咨询和培训的专业公司,更没有像孟加拉PKSF用于批发的资金和机构,这种中介行业的缺位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
加大力度打击那些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地下钱庄,引导民间资本向合法渠道流动,尽可能逐步实现对地下金融的“收编”,切实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出台的步伐,建立行业协会,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计适合它们的金融法规监管模式,政府主要是起扶持和导向作用,防止过严监管将小额贷款公司扼杀在襁褓中。
农民对一种金融产品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融资选择,而受文化知识水平和存贷观念束缚,在村民传统观念中,认为贷款利息高,利滚利,贷款会带来巨大的债务,使得村民对贷款利息有很大的误区,造成村民不愿贷款、害怕贷款的心理,严重阻碍了农村小额贷款的实施。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针对社区群众实际,运用各种信息载体,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和金融服务产品推介活动,畅通农民对金融信息的获知渠道,进一步开发农民的潜在金融需求,从而更好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征信;监管模式;行业自律;征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06-04
征信业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一、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3.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完善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间自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出台同业自律管理办法,并指导行业协会在征信研究、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征信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将逐步成熟,逐步实现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