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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剂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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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剂管理办法

第1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2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IC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的30%按在职参保人和退休参保人的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1、35岁以下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7%划入;

    2、35岁以上至45岁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8%划入;

    3、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9%划入;

    4、退休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划入。

    (三)从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四)个人帐户积累金在银行的利息。

    第五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录入: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帐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月审定参保人个人帐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入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划入个人帐户,并且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设置个人帐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帐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身份变更手续,并为其一次性缴纳风险储备金。从参保人身份变更的下月起,参保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月发放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其IC卡和个人帐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外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转往调入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异动手续,其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七条  参保人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个人帐户资金的损失,由参保人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参保人有权查询本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帐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单位向参保人公布。

    第十九条  IC卡的记录权属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人的年龄确定,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年度,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帐户基金,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时掌握个人帐户资金情况。

第3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资料;申报程序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7-090-02

医疗机构制剂(下称医院制剂)是医院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若干年内,对解决临床医疗急需、特需用药,弥补市场药品短缺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国内医药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医院制剂的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先后出台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1](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2](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法》[3](试行)等,其中硬件建设所需巨额投入就让多数医院望而却步,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不少医院因此放弃制剂生产,制剂数量迅速下滑。与此同时,在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对此,笔者通过对江苏省部分医院的调研,谈谈对医院制剂发展的浅显见解。

1 医疗机构制剂概述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

上市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患者可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

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医药工业基础较差,药品供应不能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医院药学工作者为保证临床治疗用药,自行配制一些工艺简单的如酊、水、糖浆、膏之类的制剂。初期制剂室的设施、设备及质量标准均无明确的要求及规定,多数为手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制剂实行的是备案管理,没有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制度。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必须根据临床需要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1989年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但制度过于宽松,使得各医疗机构竞相配制一些水平低、短平快的品种,造成制剂品种泛滥。直到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使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步入全面规范化的轨道。

2 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研发与申报的现状及问题

2.1 医疗机构制剂研发与申报的现状

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国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全部符合GMP要求,GMP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我省医药产业的飞跃,药品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产品结构得到丰富和完善,药品短缺状况已成为历史。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制剂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调研结果显示,我省到目前为止现有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达1841种。江苏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科对南京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总医院、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通过座谈的方式进行了走访调研,在调研的6家医疗机构个中获得GMP认证的仅有2家,大部分医院制剂室环境达不到取得GMP的认证要求。

2.2 医疗机构制剂在研发与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1 制剂名称未按国家命名原则命名

有些申报机构容易混淆概念,使用商品名称或者使用自己的单位名称为制剂命名。分析可能原因是由于申报人员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学习,仍旧习惯使用老的办法为自己的制剂命名。

2.2.2 证明性文件不完整

有医疗机构提供证件批准时间已过期,还有提供的GMP剂型范围中不包含申报制剂的剂型。

2.2.3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不规范

大多医疗机构能够按照要求起草,但也有很多不规范现象,例如缺少要求项目、不按实填写不良反应、禁忌等。有些医疗机构对新法规没有认真阅读,造成了许多错误。

2.2.4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不清晰

处方的来源要具体介绍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情况,涉及到申报材料和一部分试验的情况,所以必须据实起草,并能在核查中提供处方使用情况的证据,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免报资料做虚假证明该处方的使用时间等情况;处方的理论依据既为方解,必须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进行起草。

2.2.5 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不完善、不真实

工作中发现,有的医疗机构在起草该资料时没有按试验数据进行,存在虚假现象,有的出粉率太高,有些老的保密方中的药材名称与现在法定标准中规定的有差距,找不到出处来源,有的没有做装量差异的检验项目,使专家审评时对稳定性等问题产生怀疑。

2.2.6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不严谨

该项资料也是申报中比较重要,需要客观提供的资料,其中要求提供各味药材及辅料的质量标准,并应说明是何种标准,如药典、地方标准,如无法定标准,申报单位自行拟订标准的研究试验资料,可以查到标准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提供该味药材的种属、产地、有效成分等;工作中发现有些医疗机构提供不出法定标准,对药味陈述不清晰等问题。

2.2.7 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不规范

这个项目是医疗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最容易不规范行为的,例如格式、说法、语言、文字等不严谨规范,有的药味进行化学色普法鉴别,有虚假行为,不认真完成实验用虚假照片顶替,或者有一张照片用于多个含有该药味的制剂当中,出现雷同情况等,显微鉴别时因复方制剂,所以干扰比较大,要求技术含量比较高,该项目资料在审评和核查过程中都是重中之重。问题的根源在于,大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办法自行完成质量标准的研究,在委托过程中容易出现造假行为,随着各级药监部门核查力度的加大,对原始试验记录核查的规范化,这种造假行为越来越无所遁形。

2.2.8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不全面

大多医疗机构可以认真完成稳定试验,并真实记录试验的数据,但有些医疗机构还存在试验时间短、提供数据不准确、不真实、伪造数据、检查项目少、不做加速实验等情况,还有机构含糊其词,不记录准确的数据记录,使用“符合要求”等模糊的语言进行表述,都是不规范和不允许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医疗机构为了可以尽快配制制剂而提前拿出结果,来减少申报时间,根本解决办法应该规定每个剂型的最短稳定性试验期限,以保证试验数据能够真实反映该制剂的有效期等情况。

3 对医疗机构制剂前景的思考

3.1 准确把握制剂定位,修订制剂执行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一旦市场上有相应的品种供应,应及时将其从制剂管理范围中剔除。同时应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全面的医学和药学再评价,本着临床必须疗效确切、质量可控、标准适当的要求,及时修订《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相应制剂标准,淘汰疗效一般或不确切、质控标准不完善及有市售药品替代的制剂。

3.2 调整制剂结构,控制制剂室规模

目前,在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大量制剂品种被替代或商品化的情况下,除制剂需求量大的专科医院、中医院、大型综合医院外,一般不应再审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随着制剂品种逐步减少,医疗机构制剂应及时进行结构调整,停止注射剂(输液和小容量注射剂)配制,主要以配制外用制剂为主。通过政策调控,严格控制或缩小制剂室规模。

3.3 简化程序建立有效管理方式

医疗机构制剂自身存在着剂型多、批量少、使用周期短等特点,其生产方式与制药企业截然不同。一般制剂多为手工操作,岗位分工不细,配制过程简单,因此,不宜设置名目繁多的各种记录,而应实行突出重点环节控制、体现GMP宗旨、可操作性强的表格式管理。

3.4 利用现有资源,探索集中配制模式

由于制剂品种的迅速萎缩,多数“三级医院”的制剂用量不足药品份额的1%,医院如自办制剂室势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应对临床急需使用的制剂(包括中药和西药制剂)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做出合理的规定。或者充分利用经过GPP认证制剂室,集中配制加工制剂,解决临床使用制剂问题。

4 结语

在国家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医药产业日益兴盛的现在,医疗机构制剂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医疗机构应该适时做出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继续发挥医疗机构在临床特殊治疗用药中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医疗机构在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与申报时需遵照国家规定进行,并完善和加强管理力度,控制并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S].2001,3(13).

第4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合理用药;疗养院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3(b)-124-02

Implementation of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 in Hangzhou sanatorium and promoting rational drug use

GONG Shuguang, LUO Yi, ZHANG Yiming, WANG Chenyu

(Department of Pharmacy, the Hangzhou Sanatorium of Nanjing Military District, Hangzhou 310007, China)

[Abstract]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Policy) is the legal basis for promoting rational drug use; the medical department interpreted Policy in time, and then our sanatorium organized and implemented the relative work, formulated relative regulations; finally, doctors and pharmacists carried out the regulations one by one.This paper aims to summarize the experience of our sanatorium that has implemented Polic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Key words] Prescription Administrative Policy; Rational drug use; Sanatorium

全国医疗机构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令第53号《办法》。自施行日起,我院在医务部的领导下,对照《办法》要求,检查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由医师、药师逐条落实。一年来,《办法》已经成为我院合理用药的行为规范,力求达到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1]。

1 医务部领导实施

我院医务部及时解读《办法》,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将合理用药列入医院办公会议议事日程,院药事委员会和药物治疗委员会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每月在全院公示处方评价结果,对大处方、不合理处方进行专业干预。根据《办法》加大管理和日常考核力度,重视临床药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2]。

2 落实规章制度

2.1 制订《疗养院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由疗养院药事委员会编写的《2007年疗养院用药目录》,每年1版,印刷成册,医师、药师和护师人手1册。由药械科编写与用药目录相应的《药品处方集》,于2008年参考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长海处方手册》格式: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剂型、医保类别、规格、适应证、用法用量等项目制订,将电子版输入医师工作站。

2.2 医师、药师签章备案制度

我院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和具备普通药品调剂权的药师,全部在医务部签字留签备案,经过医务部核对批准后,授予处方权和调剂权。全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经过药械科的品和一类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取得品和一类的处方权、调剂权,合格率为100%。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名后才有效。试用期药师可以在药库工作,把有资质的药师调到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调配药品,解决药师编制匮乏的困难。

2.3药师处方点评制度

这是《办法》的新亮点,使处方评价有了统一标准,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药品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我院于2007年12月初组织“质量年百千万医疗活动”,医务部对所属5家医院的1 000张处方进行评价,各院区抽查《办法》实施以来200张以上处方,其中至少包括20张麻醉和一类处方。检查情况见表1。

各院区处方每月评价一次,由院区医务办在全院大会时公示评价结果。

2.4药品遴选制度

我院使用药品,严格实施《办法》中“一品两规”的要求,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在临床上,遇到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时,请医师申请,经院药事委员会批准,药库备案后采购。申请表格参照浙江省人民医院药剂科等单位表格编制。

3 对医师的要求

3.1 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

针对目前医药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激烈竞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不合理比较严重的现象[4],《办法》对药品名称的书写有严格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这有利于患者读懂处方、防止重复用药[5],全院所有医师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处方,药库药师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实际工作中,医师经常会根据临床用药疗效、用商品名选择药品。

3.2 按照处方限量开方

医师按照处方限量开方,每张处方均不超过5种药品。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普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和前列腺炎等慢性病、老年病的处方用量可以放宽到30日用量。普通药品基本以1个包装计量,二类、解痉胃药、防治心绞痛的药品等片剂拆零,这样做既符合《办法》的要求,保证药品同1个批号,并照顾到患者能够取到完整的药品,读到药品说明书。

3.3 品的管理

我院品仅限于本院住院患者使用,不准带出医院。对长期使用品的晚期肿瘤患者,首诊医师均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病历中保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和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药师发放品时,按《办法》规定,将麻醉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4 对药师的要求

4.1 药师审核处方

《办法》中,要求药师“四查十对”,主要审核医师的疾病诊断与治疗用药是否相符,有无超出说明书提出的功能主治的范围,若存在不符,药师有责任提出质疑;若远远超出功能主治的适应证,则有权拒绝调剂,以防止不规范用药和医疗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6]。现审方的主要问题是:前记中的年龄只写数字不写岁,临床诊断不能涵盖药品适应证等,正文中有时药品缺少剂型,有时剂量与说明书不符,特别是替硝唑片剂没有注明首剂加倍,外用药品不写具体的用药部位,有的浓配外用药品没有注明稀释剂量。

4.2 发药交代

药师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对患者交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经过对疗养员合理用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每次交代的时间不得少于30 s,最好是60 s以上[7]。

5 讨论

为了对17万余个批号药品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管,2004年卫生部等部门出台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的医院处方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2007年5月1日,实施新《办法》是执业医师及药师最基本的职责,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8]。同时,加强对新《办法》的理解,需要医、药人员认真学习和执行新《办法》,这样才能提高处方合格率[9]。一年多来,全院医师、药师已将《办法》作为合理用药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1]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S].2007.

[2]马体润,张旭鹏,韩学芳,等.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保障医疗机构合理用药[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8):141-142.

[3]扬杰,彭永富,刘松青.《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特点及实施的意义与影响[J].中国药房,2007,18(16)202.

[4]吴永佩,颜青.《处方管理办法》有利于保护患者用药权益[J].中国药物与临床,2007,7(4):245.

[5]李新民.正确理解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J].中国现代医师,2007,45(21):143.

[6]王如梅,王宁.《处方管理办法》扩建药学服务平台[J].中外健康文摘,2007,10:102.

[7]宫曙光,宋启哲,施文兴,等.调研疗养员合理用药要求,开展战时药学服务准备[J].药学服务与研究,2008,8(4):317-319.

[8]小陆,黄薇.新版《处方管理办法》如何管处方[J].医院管理论坛,2007,129(8):25-26.

第5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省局的工作安排和《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市区局(分局)对辖区内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第二类经营企业、使用特殊药品原料药生产制剂的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第二类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许可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原料药生产制剂的企业的购进、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并建立企业监管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每半年报市局药品科,市局视监管情况对上述企业进行抽查。对辖区内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由市局按照药品GMP或许可标准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加强检查频次,检查情况将归入企业监管信用档案。检查采取不事先通知企业的形式,检查程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按《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二、继续深入开展生产领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对正常生产的企业每月至少驻厂2-3天;二是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对基本药物逐品种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建立核查监管档案;三是在高风险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四是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监管,对其麻黄碱原料购进、储存、使用情况及成品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留存、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建立监管档案。

三、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

市局将根据省局的换证方案制定换证实施方案,换证先由企业自查提出申请、市局进行材料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省局组织抽查,审查换证。市局将组织召开企业相关人员工作会议,布置换证和基本药物处方工艺核查工作。

四、积极做好新版药品GMP实施宣贯工作

新版GMP将率先在新开办、高风险和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市局将加强培训,督促上述企业制定实施计划,尽早进行软硬件的改造,监督实施。

五、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

一是市局对特殊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并适时对特药流向进行非现场电子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检查处理;二是市局对使用特殊药品原料药生产制剂企业每次申请购买原料药时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初审意见。

第6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一)灭菌制剂室负责本院灭菌制剂的配制工作,制剂范围仅限药厂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供应的药品以及配合本院医疗科研需要而配制的新制剂。自制制剂只限本院使用,不得流入市场。

(二)制剂室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制剂许可证,并按《山东省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品种进行注册,取得制剂编号方可配制制剂。

(三)配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处方及工艺规程,所配制制剂必须按注册的质量标准,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必须符合药典或注射标准。包装材料应无毒,不与所装药品发生反应,不污染药品,并能达到该药品性质所要求的其它包装条件,能保证药品质量。

(五)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配制灭菌制剂应认真填写制剂单或生产记录,称量必须准确,经他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投料。

配制含有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制剂应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称量、核对人员均应在制剂单上签字。

(六)应认真执行制剂半成品检验制度,半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灌装。

(七)灭菌制剂应分一般生产区、控制区和洁净区。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上岗后,不得随意进出。

(八)洁净区工作人员应配备灭菌洁净工作服、帽子、口罩、鞋等。注意室内卫生,所用物品存放有序。

(九)做好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书的填写和保管工作,一般保存二年。

(十)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共它对制剂有可能感染者,不得从事直接的制剂工作,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十一)维护好生产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7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五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保证函;

(四)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六条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除需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进口单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海关申报,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验放。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九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手续完成后,及时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正本或者副本)、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进口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两份,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和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条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进口单位,并应当于当日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存货地点进行抽样,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第一联背面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予以免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

(二)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抽样的。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前款规定并已进口的全部药品,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查封、扣押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退运决定,通知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程序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

进口单位收到准予退运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明确表示退运的,已查封、扣押的药品由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退运决定,通知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程序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将进口药品全部退回原出口国。进口单位收到准予退运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明确表示退运的,由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处理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在上述各类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需提供进口国家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该类药品进口无需核发进口准许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以下文件之一:

1.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同意进口该药品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2.进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和该药品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已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退运的,申请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国原出口单位申请退货的证明材料;

(二)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出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对同意出口的,发给药品《出口准许证》;对不同意出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出口准许证》上注明“原货退回”字样。

第十八条出口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第十九条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海关按照出证的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如有遗失,进出口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关收到挂失报告后,通知口岸海关。原发证机关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二十二条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货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

第二十五条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处方的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口岸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参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拟用于生产制剂或者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进口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药品《进口准许证》上载明的进口单位。

第8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现在,越来越多的贩毒分子将的获取转向了新的目标。”任彬说,那些合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医疗用品和正成为犯罪分子和瘾君子窥视的对象,特别是近几年来,吸毒贩毒呈现蔓延态势,套购、骗用、盗用品案件日益增多,这使得堵塞特药监管中的漏洞已成当务之急。

检查组还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行了重点检查,目前警方已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用含麻黄素复方制剂来提取麻黄素制造冰毒。

像一样严格管制

“从药品到其实只有一步之差。”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禁毒办主任任彬说,品、在医疗上合法使用就是药品,而流入社会就易成为。

据介绍,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其实就是品和。通常,传统是指品海洛因、鸦片、大麻及可卡因。而新类型包括第一类去氧麻黄碱(冰毒)、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以及合有氯胺酮的“”、含有苯丙胺类物质的“麻古丸”。

鉴于品和的这种双重性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品和实行严格管制,并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中国于1985年加入上述公约,并于1g87年和1988年制定了《品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2005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品和管理条例》,对品和采取严格审批、定点控制等多项管制措施。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全国品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农业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则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迄今为止,“特药是中国唯一指令性计划的产业。”甘肃农垦集团一位内部人士称,国家对品和等这类特殊药品仍采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其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执行,并在国家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每年,SFDA根据品和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农业部以此制定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甘肃农垦集团则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品药用原植物。

甘肃省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SFDA每年还根据需求总量,确定并控制品和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若发生重大事件导致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不能保证供给情况下,SFDA可以决定其他企业生产品和,重大事件结束后,SFDA随即令企业停止生产。

SFDA同时还要确定品和第一类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据SFDA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生产上市品共21种,31种。生产品、第一类的企业13家,第二类原料药生产企业36家,第二类制剂生产企业144家。现有品和第一类全国性批发企业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485家,专门从事第二类批发企业2279家,第二类零售连锁企业447家。

非法流失被滥用

虽然不少城市加强了对品和生产、流通环节的管控,但仍有不法分子从销售和使用环节上入手,套取这些特殊药品使之流失到非医疗领域的用途中。

近年来吸食、贩卖品和的案件屡有发生。过去一些吸食海洛因的吸毒者,转为吸食品和。冰毒、、麻古、等的吸食、贩卖,在一些吸毒者和歌厅、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中暗流涌动。

浙江省一位戒毒所所长介绍说,近年涉毒人员滥用药物的范围已由单一的海洛因滥用转变为多药滥用的模式,在渐趋严重的多药滥用现象中,被管制的和品滥用现象也日益增多。

2010年6月25日,SFDA在例行新闻会上了《2009年度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年,海洛因滥用流行趋势进一步得到遏制,而冰毒、等苯丙胺类物质滥用流行态势严峻。

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称,在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海洛因与去氧麻黄碱(冰毒)是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主要滥用的物质。与2005年相比,2009年海洛因滥用比例下降22.5%,而去氧麻黄碱(冰毒)滥用比例增长31.4%。

颜江瑛表示,此前已出现合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流失的案件,这类药品被毒贩获得后制成冰毒再销售。

此外,近年社会上氯胺酮滥用现象也日益突出,据公安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2%,在他们吸食的中,氢胺酮是主要品种。氯胺酮是一种医用静脉全麻药品,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者麻醉诱导剂,但它经过简单加工后可得到固体氯胺酮,俗称“”。

第9篇:医疗制剂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药剂科管理作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270-02

药剂科是根据医院医疗、科研和教学的需要及基本用药目录编制药品计划,查询掌握药品科技和药品市场信息,向临床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各类药品。根据医院医师处方及时准确地调配中西药品。[1]有计划地生产普通制剂、灭菌制剂和中药制剂。开展药品检验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和质量检验检查制度,对外购药品和自制制剂进行全面控制。开展临床药学临床药理工作配合临床做好新药、临床试验和药品疗效评价。提出改进或淘汰药物品种意见,开展中西药新制剂新剂型药代动力学和生物利用度等科研工作[2]。药剂科和其他临床各个科室一样,直接反映医院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医院的发展,现就药剂科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今后加强药剂科质量管理的建议进行探讨。

1 药剂科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1.1 药剂科是发展医院药学,开展药学工作的专门科室。《药品管理法》赋予医院药剂科的职责一是要认真贯彻药品法规,根据医院临床与科研需要购销合格药品,把好质量关;二是承担新药临床研究,参加药品评价;三是考察所用药品的质量、疗效、不良反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是严格特殊药品的供应与管理,防止流弊;五是根据医院特点开展医院药学研究,如血药浓度监测、药敏试验、推广用药个体化、药物相互作用、配伍、临床给药方案设计等;六是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药剂科在医院药学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说明加强药剂科硬软件建设的重要性。作为医院药学的职能部门,药剂科与医院的医疗、护理部门同等重要,因此,必须给予重视,加强其硬件和软件的建设,使药剂科更好地履行医院药学工作所赋予的职权。

1.2 我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卫生部颁布了《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药品管理规定,各医疗单位以高度的法规意识,在药品管理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程序,为医院的发展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医院药剂科负责医院的药品管理和药品监督,是医院药政管理的职能机构。近年来,当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产生了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医院药品供应、药品管理、药品监督赋予的新的概念和要求,药剂科只凭过去主观经验和被动工作模式已不能适应药学事业进步的需要。在药品管理中,重要的是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好医院药品供应管理工作,使医院药品管理更趋向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1.3 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医疗机构药师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医院应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这是一项符合现代医院要求的举措。现代医院呼唤临床药师,医生、护士需要临床药师,广大患者期盼临床药师。建立临床药师制将改变医院药学面貌,使医院药学尽快从供应型向服务型转换。临床药师制也是医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医院管理者对此应有全新观念和超前意识,把临床药师制作为建设医院的重要课题提上日程,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质量是现代医院的重要标志之一,质量同许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临床药师的工作,而临床药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临床药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4 以抗生素为代表的抗菌药物,目前是临床使用最为广泛的药物。今年4月,卫生部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18日下发《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目前出台第二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整治对抗菌药物使用“限品种、限用量、限级别”。此次整治行动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品规数量。三级医院的抗菌药物品种被压缩到50种,二级医院只有35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表示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努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动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2 加强药剂科质量管理的建议

2.1 重视药品质量提供好质量的药品是药剂科最基本的职责,因此药剂科应把对药品质量的管理放在首要的位置。对药品质量的把关包括采购、验收和保管这些过程。药品入库时,还要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检验收,严把药品入库检验关。需检查药品的合格证、药品标签或说明书、药品外包装、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外观等,对没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的药品及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坚决不入库。已经入库的药品,要加强库房管理,为药品提供良好的库房储存条件,保证库房的温度、湿度、通风性能达标。要配置防潮、防火及冷冻设施,保障各种药品有与之相适应的储存环境,以保持质量稳定,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品和的使用及储存应符合《品和管理条例》的要求。

2.2 开展药品的电子化管理药品的电子化管理是实现医院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化医院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环境[3]。实现药品的电子化管理,可以合理、全面、准确地以药品编码体系为基础,记录药品从入库到出库到各药房及各个科室的整个药品流通中各个环节所发生的事件,随时提供药库的库存、药品流向和消耗的全面管理,能根据现有库存,药品效期情况,提供采购计划或应暂停采购的信息。目前的多数药库管理系统还能提供全面的药品会计功能,包括药品采购申请、药品出入库、药库盘点、药品调拨、药库药品进销存账管理、药品报损出库以及药品调价预处理、有效期示警等。

2.3 开展临床药学研究临床药学是近年来医、药结合的新兴学科,它的主要任务是药师深入临床与医师密切合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实施,协助临床医师选药与合理用药,维护患者不受或减少与用药有关的损害,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就目前而言,应着重开展的临床药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研究。药学人员应监测本院各科室抗生素使用率、使用种类、抗生素联用以及病原体送检等情况,根据监测的情况分析本医院抗生素应用是否合理,并及时向临床医生通报。②开展血药浓度监测。合理的给药方案与给药剂量是保证临床治疗安全有效的重要前提。用量不足便达不到治疗目的,而长期盲目用药不但会造成药品浪费而且会造成中毒。③开展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监测。现代药物治疗学的发展,不仅要治好疾病,而且要防止可能或潜在的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5]。要合理、安全、有效地用药,首先必须对某药可能发生的ADR谱有明确的认识。药品使用过程中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是临床药学的一项重要工作。医院药剂科要结合临床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助医生制定合理给药方案,力求达到提高疗效,降低毒副反应,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医院药学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和执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并及时上报和分析监测数据。

2.4 重视窗口服务当今医院之间面临的竞争不仅是医院技术的竞争,也是服务水平和服务特色的竞争。药剂科作为一个提供窗口服务的科室,应该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在窗口直接接触患者的药剂人员应规范服务语言,讲究服务的艺术性,注意自己的语气、语调及语速,要让患者感到亲切柔和及心情舒畅。目前,在广大人群中已经形成了“大病去医院,小病去药房”的局面[5],为适应这一已形成的形势,药剂科应成立咨询台,由临床药师负责接受患者的咨询,这样,患者可以直接从药房购买到一些自己需要的非处方药,以减少患者挂号、开处方排队等现象,在方便患者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结语

药品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和科研教学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在现代医院管理中药剂科与临床科室则是使蔺品发挥上述作用的关键环节。药品的供应质量、临床用药的合理性,均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危和医疗质量及医疗水平。医院药学建设在现代医院建设中举足轻重。药剂科是开展医院药学、药品管理、药品监督、保障用药安全,促进医药发展的主导科室,在医院管理中有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药剂科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在科学规范管理好药品的同时,更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并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冀玉梅;刘延梅;郭朗浅谈药剂科药事管理在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 实用医技杂志2008(15).

[2]徐行仙住院药房的管理[J]当代医学:学术版2008(07).

[3]黄康勤基层医院药剂科管理体会 [J]中外健康文摘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