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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收入纪律。要继续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下大力清理隔年陈欠,对确需欠税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程序办理。同时,要全面加强对交通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重点防范和杜绝“虚开”、“引税”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的监控、征管。通过对我县经济结构和税源分布的分析,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仍然是我局的重点税收来源。对于这两个行业的管理工作,我局已经根据《河北省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具体、完善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对销售不动产及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下半年,要继续加大税源管理的力度,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和建筑项目的动态监控,实时掌握企业纳税信息,及时进行税款的催缴,切实发挥重点税源的主导作用。另外要对房地产业中的bt及bot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调查,研究税收管理措施,强化税收管理手段。
三是加强地方小税种及零散税收的管理。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清查房产税、土地税底数,推广使用gps技术测量应税土地面积,进一步加大对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的催缴力度;针对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有一部分项目已经接近尾声,下半年我局将有步骤的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逐步提高清算质量;继续加强车船税的管理,对财险公司的代扣代缴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保证税收控管办法的有效落实。此外,还要认真抓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规费、基金的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缴率。
(二)严格规范执法,提升征收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严格落实县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考核办法》,加强税收管理员日常考核,评比,真正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加强专管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专管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纳税辅导质量,减少漏登漏管,严格非正常户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二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促进规范执法。继续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减免、依法检查和依法处理。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岗位职责和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办法,抓好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三是完善以税收分析为龙头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着力发挥税收分析的龙头作用,抓好行业分析,查找征管薄弱环节,抓好税种分析,查找税收漏洞。纳税评估工作在巩固已有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对其他骨干行业逐一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做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四是加强发票管理。按照省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货运业代开票和自开票数据监控工作,确保不出问题;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要做到全过程跟踪管理;加大发票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假、贩假、用假行为,净化发票使用环境。五是加大稽查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充分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作用,认真做好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查补比例和查补总额。加强部门协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案例分析,推进稽查成果转化。
(三)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地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继续加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地税科学发展的旧观念、旧思维,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科学执政、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是努力提升全员的“两个素质”。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和网络平台,着力加强基层一线人员的学习培训。在系统上下努力营造在学习上刻苦钻研,在工作上勇于创新,争当模范,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
三是提升基层建设水平。按省局《基层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硬件设施,不断加大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基层单位的倾斜力度;积极探索推广廉政文化、税务文化和基层规范化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提高基层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目前,很多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机构设立问题都很重视,但是,对机构的税收问题却了解不多。特别是对机构之间的业务运作,企业只考虑经营结果,忽视税收结果,最终将导致业务做完之后税收问题层出不穷。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而造成的。下面我将针对目前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结合企业的相关业务,分析一下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与在外地做业务时有关税收的问题。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有一天办事处通知广州厂家说,有北京客户想跟我们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觉得与办事处签订合同后要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能收到厂家发过来的货物,非常耽误时间。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够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货,否则就不与我们公司合作了。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 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 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 非独立核算;
3、 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4、 销售额全部上缴总机构,人员工资及相关的费用均由总机构支付;
5、 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分公司是公司(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民事责任由公司(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应诉。
关键词:案例教学 税务业务 培训 互动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工作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作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税务培训也要因时而动,不断地创新自身的培训方法,提高税务培训的效果,笔者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案例解析法在税务培训教学中的运用进行详尽的剖析,就这一方法的运用提出自己的陋见。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一)涵义
我们所说的税务案例解析法往往是指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型和形式,围绕一定的培训目标,把税收工作中真实的情景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供学员思考分析和决断的案例,然后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切磋加深对某一税务问题的见解,进而提高自身的税收管理能力的教学方法。其核心目标主要就是形成学员自己的税务思维方式,从根本上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在税务案例解析法的实施过程中,会要求
学员在具体的案例问题上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相应的支撑理由,
其他的学员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并与之进行交流,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说服彼此,提出论点的双方都会相应的提出论据进行补充,然后形成条理清晰的逻辑推理。从历史进程来看,案例解析法最早是在上个世纪出现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然后被推广到全球,从税务培训的实践来看,这一方法运用广泛,培训效果明显,因此广受好评。
(二)优点和缺点
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相较于传统的授课教学法,运用案例进行分析,其分析过程更为直观,而且在税务培训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对于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升,案例解析法有着直观的效果。
其次,案例解析法的一大特色就在于会鼓励学员进行激烈的讨论,在这个讨论过程中,不同学员会就同一问题提出不同看法,这将有利于学员积极思考,进行钻研,而且会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见解,活跃课堂氛围,改变以往课堂枯燥无味的窘境。
凡事都极有两面性,我们在看到案例解析法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其自身的不足:
首先,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场景可能来源于实际,但是是对实际场景的一种简化,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实务场景,而且不少的案例都是由授课教师进行编写,这就难免带有主观意志,有失客观。
其次,对于一个具备实战性的案例,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完成,
这对于案例编写者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三、案例教学法在税务培训中的应用技巧
(一)教师角色的正确转换
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会非常侧重对学员自我指导性学习的教导,主要就是学员自学和相互学习,授课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的角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主要就是由以往的演讲者变为主持人,改变以往税务培训以老师为中心的情况,
传统的税务业务培训往往是填鸭式教学,整个课堂都是以授课教师为中心,但是在案例教学法下,讲师的授课时间比重会比较低,更多的时间是留给学员自身,
学员才是该课堂下的主角,通过学员内部的头脑风暴,加上不同学员不同的税务征管实践经验,碰撞出来的火花可以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具体来说,这些学员都是奋战在税务实务中的一线学员,这些学员的实战经验往往比授课教师更加丰富,因为对于这些学员来说,其日常的工作往往就是整天和这些案例打交道,无论是征管法案例分析,还是稽查实务案例分析,还是管理案例分析,对于这些案例的处理中,会遇到怎样的瓶颈,具体情形该用何种税收条款进行解释,学员都有着相当丰富的实战经验,这个时候,教师难以以专家的身份进行教学,而且从
成人培训的实际规律来看,教师主要只是作为学习的组织者,将学员组织在一起,然后进行教学学习,对于知识公共探索,而不应该作为知识的代言人来进行教学,这样往往容易适得其反,对于教师来说,只需要提出教学内容,按照既定的教学程序,通过有意识的培训和引导,激发学员的求知欲望,帮助学员把对问题的认识从表面引向更深的层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案例教学法下,教师就是无足轻重,相反,其实教师的作用更加不可替代,只不过教师是由以往的台前走向了幕后,
从本质上来看,整个课堂教学的成功与否,这都需要教师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筛选,对于教学程序进行精心的设计所以严格意义上来看,在案例教学法下,授课教师的任务更重,并且每一次授课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新的挑战,不少实际研究认为,只有少数能力过硬的教师才能真正的将案例教学法的威力发挥到极致,对于不少难以适应新角色的教师来说,案例教学实践更容易给他们带来挫败感,从而失去教学信心。
(二)充分发挥教师课堂引导作用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课堂氛围,良好的课堂氛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员走出自我封闭的环境,自由的对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进而互动实现对话的质变。要想实现彼此的互动,就需要一个合格的引导者,作为培训教师,可以通过鼓励、小奖品、游戏等多种活动,激发学员的兴趣,鼓励全员参与,进而可以为接下来的案例讨论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引导作用主要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顺势而为,就是充分把握好课堂节奏,毫无疑问,案例教学法是处于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条件下的,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复杂,容易造成节外生枝,偏离主题。作为组织者,教师需要能够甄别发言人的观点,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传递中的误差,作为教师,
还需要对学员的思想活动能够进行细致的捕捉,最好能够将一些争执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面,避免被学员牵着鼻子走,具体的课堂引导中,控制教学节奏的关键点就在于阶段性小结。其次,提高沟通的有效性。对于案例教学来说,其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之间的互动,互动的基础就是沟通和交流,对于学员的发言情况,教师要及时的进行反馈,将其观点中的精华提炼出来,或者帮助学员进行总结,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在出现争执时,可以避重就轻,平复双方的心情。出现讨论脱离了正轨的时候,及时进行调整。遇到沉默寡言者,要个别激励,重点引导。遇到口若悬河者,要巧妙拦截,制定规制。遇到发言质量平庸乃至低劣者,要肯定长处,指明缺陷。而言之,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要用心观察学员的表现,聆听学员内心的想法,积极换位思考,站在学员的角度思考问题。
(三)确立课堂讨论的形式
课堂讨论的形式多种多样,教师需要根据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对象的特殊性进行甄选。比如交互问讯式讨论,就是授课教师与个别学员之间进行的一种谈论方式,常用于各种案例教学。官方反对派式讨论,虽然这种形式也是在教师和个别学员之间进行,但是其他学员可以进行讨论,并且在教师坚持的某一观点的前提下,由学员们进行反驳。在这种讨论形式下,教师的角色忍辱负重,故意作为观点极端者的形象出现,然后让学员进行围攻,这种讨论模式对于教师业务水平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教师能够招架各类问题。假说型,这种讨论方式主要是由教师提出一种假定的场景,然后由学员进行评价,并且学员的观点由大家一起讨论交流,这种讨论方式可以适用于实战经验比较丰富的学员,可以对某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支撑,进而可以实现整个讨论是高效高质。对抗与合作型讨论,这种形式主要是在学员内部进行,教师仅仅只是为了起到促进互动的作用,但是一定要注意对讨论氛围的控制和把握。最后还有一种讨论方式,那就是角色扮演,这种讨论模式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是由教师安排学生角色,然后让学生站在所扮演角色的角度选择自己的论点进行论证,这种讨论方式的有点就在于能够让学员从不同的视角看问题,学会换位思考,但是不足之处也很明显,那就是对于客观条件要求比较高。课堂讨论的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孰优孰劣,同时还可以共同使用。
五、案例分析法在税务培训的具体运用
(一)案情分析
乐安县顺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10076428)成立于2014年11月29日,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华军,财会负责人:周华军,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雨伞及相关辅料生产销售。该公司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征收,其涉及的地方税费有: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主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和工会经费。
2015年年底税源管理分局发现该纳税户在2015年度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疑点,选取乐安县顺兴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核查对象。该纳税人每月做零申报,没有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以及销售合同印花税等相关税收。为此,我对该纳税人实施了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核查了纳税人2015年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调查,知该纳税人为县委某领导招商引次企业,企业在县工业园区创业园D区,免前三年房租,因此无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关资料显示,该企业由于对税法认识不清等原因造成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税种应缴未缴税费。最终认定该企业少申报地方各税费 220394.04元。
(二)案情定性
税局根据工业园区加工、制造行业企业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检查,由于园区加工制造行业大多企业为客商企业,分局为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加强税企业交流,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所掌握的信息,初步发现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以下事实:
事实一:该公司2015年度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事实二:通过财务报表对比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而未见其申报过实收资本类印花税、购进合同、帐本等应税合同,都未申报印花税.
事实三:根据财务报表发现,该公司2015年计提工资3687214元,未交纳工会经费,没纳工会经费。
事实四:根据利润表发现,没纳防保。
根据以上事实,判定该企业为申报异常纳税户,存在漏报税款的行为。
(三)案例讨论
在笔者进行讲学时,主要采用的是假说型,就是假定学员是主管该案件的税务人员,对于该案情如何进行认定,以及采用的税法条款都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最终在全体学员的讨论下,我们得出以下共识:
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力度,对重点税源户实行预警监控。在财务核算上,要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力争使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
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通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如何纳税,哪些情况应纳税,逐步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使他们的积极主动地进行纳税申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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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管理是指企业面临多种市场投资机会,面对各种投资风险时,以税后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对不同投资项目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各种市场因素,而且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因素。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日益规范,税收日渐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国多税种复合型税制下,企业投资类型不同,需要缴纳的税收也不相同,因此可按不同投资类型分析企业投资的税收效应。按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其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划分,可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用于开办企业、购置设备、收购和兼并其他企业等的投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能有效地控制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并能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直接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投资开办一家新企业;以较高比例股本金参与其他企业经营;对外扩张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收购或兼并现有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公司,等等。
间接投资主要是指投资者购买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间接投资又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并可依据所投资证券的具体种类作进一步划分。例如债券投资,又可细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投资等。其特点是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可以灵活地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和期货、期权等,并能随时进行调整和转移,有利于避免各类风险,但投资者一般不能直接干预和有效控制其投放资金的运用状况。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涉税选择需考虑的因素①有哪些?企业直接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极其复杂的事项,在投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也同样错综复杂。但无论怎样复杂,涉税事项无非是税收成本的增减。企业在投资中选择投资项目,主要判断标准就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而税收成本的增加是一种现金净流出量;税收成本的节减与现金流入量具有同样的意义。
在企业直接投资中,税收成本的增减会导致最终投资效益的变化。因此,直接投资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项目之间的不同税收处理
国家税收有多种差异性条款,企业投资于不同项目常常会由于所适用的条款不同,导致税前收益与税后收益有很大差别。
[案例分析]:A公司现有一笔资金准备投资兴建一个项目,有甲、乙两个备选项目。其中甲项目预计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2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部分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故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仅为500万元。乙项目预计年收入960万元,收入中有200万元可以按90%比例减计收入,成本费用600万元,均符合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可在税前扣除。两项目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过程见表1。
如果不考虑税收对不同项目的影响,甲项目(税前现金流380万元)收益优于乙项目(税前现金流360万元),但当考虑了税收对不同项目的影响后,则乙项目(税后现金流292万元)优于甲项目(税后现金流280万元)。
(二)税率的影响
企业投资项目在不同年度适用的边际税率不一定完全相等。所谓边际税率是指当纳税人再增加一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适用的税率。例如,有的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当纳税人某年收入较少时,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比较低;但当纳税人某年收入较多时,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比较高。再如,虽然有的国家所得税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但对于那些可以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实际上不同年度所适用的边际税率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难看出,适用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适用的边际税率为0;第四年至第六年适用的边际税率为12.5%;第七年及以后年度适用税率为25%,实际上是一种不同年度间的累进税率。或者说,当企业获得同样数量的应税所得(如100万元),如在第一年获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第四年获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如在第七年获得,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案例分析]:B公司所在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2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2009年B公司原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0年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09年拟追加投资一个项目,有甲、乙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两方案均可获得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甲项目收益可在2009年实现;而乙项目收益可在2010年实现。两个项目的投资比较分析如表2所示。
从甲、乙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同样数额应税所得,由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同,缴税数额并且最终使投资项目的税后收益也是不同的。投资于甲项目所获得的30万元应税所得由于是在原收入较少年度实现,其中的20万元实际适用税率20%,只有10万元适用较高边际税率30%。而投资于乙项目所获得的30万元应税所得是在原收入较高年度实现,全部适用30%的较高的边际税率,故比甲项目收益多缴2万元企业所得税,导致整体税后收益降低。
(三)现值的考虑
企业投资是一项长期行为,故在投资决策中须考虑投资与收益的货币时间价值,应用净现值法对不同时期的投资与收益折现值比较。显然,运用净现值法分析,税款缴纳时间的早晚也会导致分析结果的变化。
关键词:纳税评估;评估工作;税收管理
Abstract:Thetaxpaymentappraisalisatpresentinternationallythegeneraltaxadministrationway,isalsotheTaxauthoritiesfulfillsthetaxobligationsituationtothetaxpayertoenteronemethodwhichintheconductmonitors,maymakeupthecollectiontoreformtheinsufficiencywhichintheprocessmanagesattenuates,thestrengthenedmanagementmonitoringfunction,manifeststheservicegovernment''''scivilizedthoughtthatthehouseservesduringthemanagement.Ittakesthetaxrevenuemonitoringmanagementoneeffectivemeasure,inhelpsthetaxpayertodiscoverandinthecorrectiontaxpaymenterrorsandomissions,toenhancethetaxpayertopaytaxesconsciousnessandmanagesthetaxabilityaspecttohavetheuniquesuperiority.
keyword:Taxpaymentappraisal;Appraisalwork;Taxadministration
一、当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在纳税人看来,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一种间接的纳税检查。而对评估人员来说,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向个案查出多少问题的方向发展。为了与稽查严格区分,强调评估时不调账,不下企业。因此不能全面看到可查阅的账簿凭证和企业经营过程的原始记录,只能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或嫌疑问题。目前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类似税务稽查,但手段和实际效果又不如稽查;定位是税务管理,又没有真正放到管理工作中去,还是处于仅个人操作和层次较浅的状况,因此成效不明显。同时,由于有效监控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工作在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对对报表、查查相关数据、与企业核实疑点问题等静态的监督形式无法了解企业动态实际情况,无法掌握外部相关信息,形成一些评估盲点。评估人员受相关因素约束,没能全面发挥主动管理监控职能。而企业大多也未把纳税评估当作是一次自查整改机会。因此,对纳税评估工作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即通过评估手段和调查手段,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宏观管理监控。
2.信息资料来源不够广泛。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包括生产经营类信息、经营核算类信息以及其他诸如登记注册类、价格类等相关信息,因此,是不完整的涉税信息。只有掌握上述各类信息并进行处理、测算、比对以及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税务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对报表和税负等面上问题有的虽有怀疑,但由于信息不完整或有可能错误,无法把问题完整地分析出来,不仅审核效率低,而且审核误差大。
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基本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有的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二、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
1.建立科学规范的纳税评估体系,强化税源管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依法治税力度,促进了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征管对象的复杂化、现金交易的扩大以及不开发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二套账等情况时有发生,偷税隐蔽性越来越强。纳税评估的开展恰恰能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应该进一步拓展评估范围,充分运用金税工程、CTAIS、纳税评估等软件,将纳税评估对象涵盖全部纳税人,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定,规范涉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
2.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的途径。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问题,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作用。因此要树立服务的观念,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3.高度重视约谈、举证工作。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认定处理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评估人员应在查阅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以及向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交纳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拟好约谈提纲。只有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才能把握约谈的主动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仅凭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就想通过约谈来解决问题,显然不可能。企业解释“市场不好,亏本经营”等各种理由很容易搪塞过去。约谈除了需要纳税人配合、主动承认问题外,评估约谈人员的询问方法、技巧很有讲究。有不少问题要从生产工序、出入库手续记录、库存变化、销售数量差异、成本核算漏洞、毛利水平与应纳税金配比、预收应付账款的来龙去脉等各方面提问,并对应答理由是否真实合理进行即时分析反应,提出不同看法,巧妙利用谈话中的矛盾之处,找出疑点深入挖掘不放弃,才不会被表面现象和某种似乎合理的理由蒙蔽。
2016年7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专业代码及名称
7 月 2 日
7 月 3 日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30 - 17:00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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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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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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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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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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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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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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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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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4
会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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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5171
中小企业战略管理
A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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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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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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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34
物业管理(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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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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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财务基础
05565
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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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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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概论
18960
礼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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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英语
A0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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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0
旅游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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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写作
A0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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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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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管理(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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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污染与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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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基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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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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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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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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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案例分析
A040106
教育管理(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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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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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二)
01282
外国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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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
A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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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心理辅导
A040115
英语教育(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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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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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英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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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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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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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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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英语语法
A050102
秘书(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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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教育(专科)
11486
中学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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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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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二)
11485
中学教育学
11495
古代汉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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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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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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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秘书〔商务管理〕(专科)
07489
应用写作
00776
档案学概论
0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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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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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学
1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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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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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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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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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38
企业形象与策划
A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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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407
音乐教育(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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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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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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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编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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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体传动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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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电子技术基础
A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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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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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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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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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基础与应用
07481
管理学基础
0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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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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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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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00062
税收管理
00999
政府预算管理
00068
外国财政
B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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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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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0
礼仪学
B0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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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原理
00061
国家税收
03703
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
00944
审计
04532
财务会计专题
03702
会计制度设计与比较
04534
财政与农村金融
04533
管理与成本会计
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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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原理
0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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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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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75
会展概论
03872
会展营销
03878
会议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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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经济学
03877
会展项目管理
08888
会展企业战略管理
08889
会议酒店管理
0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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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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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90
会展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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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独立本科段)
00974
统计学原理
04531
微观经济学
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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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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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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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原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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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独立本科段)
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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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0218
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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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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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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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员测评
06183
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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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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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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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劳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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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学
11466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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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务合作和海外就业
11468
工作岗位研究原理与应用
11465
现代公司管理
11469
宏观劳动力配置
11471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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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独立本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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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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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建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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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05674
物业信息管理
05672
物业设备管理
05675
物业管理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
06569
物业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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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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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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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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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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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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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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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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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文学作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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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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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饭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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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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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学
11343
旅游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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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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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
02376
信息系统开发
B020256
项目管理(独立本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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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管理
05058
管理数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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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管理
05063
项目时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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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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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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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成本管理
05066
项目论证与评估
09413
项目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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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力资源与沟通管理
B020277
环境保护与管理(独立本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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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化学
04523
水污染控制工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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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评价
02471
环境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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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微生物学
04526
环境工程导论
04521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04519
固体废物管理
04528
城市生态与环境学
05580
环境保护
04527
环境规划与管理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324-02
税收风险管理是最近各地都在研究的税收管理新理念,其目的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并降低征税成本。作为税收风险的一部分,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潜在风险。通过实施积极主动管理,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才能有效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发生。
1 税收执法风险与风险管理简析
1.1 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法,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对税收执法风险进行识别、适应和处置,其目的是避免风险或使损失减至最小。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OECD中已有超过2/3的国家实行了税收风险管理,我国税务执法机构也应有针对性地引入世界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
2 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
2.1 实体不规范引发的征收管理风险
征收管理风险是指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为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事物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主要表现为: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税务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以及发票领用、审核程序不健全、不规范;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率执行错误,提前和延缓征收税款,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2.2 程序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诉讼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产生税务行政争议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销、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使税务执法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在诉讼中面临败诉等风险。主要表现为程序不合法或不规范、实体应用错误两个方面:
(1)不按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引发的风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经常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为求方便而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不按程序作出限缴税款通知书引发的执法风险。当税务局对企业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而作出《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据证明两个事实:第一,税务机关在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对该企业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过验收;第二,税务机关经过验收之后,发现该公司整改结果不符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然后很多时候,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企业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存在问题,而无法证明在其作出之后的情况。所以由于事实认识不清,税务机关经常在复议中遭受撤销原决定的结果。
2.3 司法渎职风险
司法渎职风险是指税务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侵犯国家税款及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或后果,从而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查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瞒情况、弄需作假,勾结唆使偷逃税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4 由于机构分设引发的风险
1994年税务组织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之间“三交叉”矛盾暴露,即管户交叉、征税交叉、检查交叉,进而导致两套机构不协调。当认定意见出现分歧时,更使纳税企业无所适从,大幅度提高了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两套机关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执法效率和征管能力下降,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
3 从风险管理视角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3.1 进行风险识别与预警
3.1.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在损失风险刚出现或出现之前,就予以识别,以准确把握各种风险信号及其产生原因。税务机关应正确、全面地认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所有潜在风险,及时发现和预防,选择最佳处理方法。风险识别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 现场观察法。通过直接观察具体涉税业务活动,了解和掌握其在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2) 询问法。对执法人员或执法对象提出一系列风险咨询问题,以加强其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的系统认识,促使其去收集和分析专门信息,并制定系统的风险管理对策和计划。
(3) 业务流程法。即以业务流程图的方式,将从税收政策解读、税款追缴、税款征收、到税款入库等过程划分为若干环节,每一环节再配以更为详尽的作业流程图。据此确定每一环节进行进行重点预防和处置。
(4) 内部交流法。即通过与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广泛接触和信息交流,全面了解各部门的风险发生情况,以发现被遗漏或忽视的风险,提高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协同能力。
(5) 案例分析法。即在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基础上,从过去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寻找相似的案例和经验,吸取有关教训,并以此作为制定对策的主要依据。
3.1.2 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要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捕捉和监视各种细微的迹象变动,以利预防或为采取适当对策争取时间。风险预警对于预防或识别重大风险事件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是一个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依托,能够对各种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判断的完整体系,包括税收收入、税收执法、纳税人违法、系统外风险的预警指标,以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
3.2 制定预防体系和预防策略
3.2.1 预防体系
为避免造成财政收入的重大损失和对税务机关的不利影响,税务机构应花大力气进行风险预防,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进行全方位设防,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经济。所以,应选择那些发生概率大、后果严重的事件,进行重点预防。
构筑预防体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重点预防对象;二是构筑完善的预防体系。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需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经济和技术措施。如监督、检查、立法、环境监视等。
(2)与外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如建立早期预警体系,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等。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是要保持与纳税人的良好沟通,以尽早获知纳税人的计划和动作;其次要在准确把握信息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开展游说和说服工作。协调与纳税人的关系应严格防止陷入行贿事件,否则,很可能给税务机构带来更大的风险。
(3)改进内部工作。如税收执法机构设置、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设计中潜在的高风险区域,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设置和权力运行体系,避免税收执法权的过度集中以及监控盲点的出现。
(4)组织内部防范机制培育。如建立“学习型税务组织”,提升税务文化与税务管理水平。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管理模式需要引入“学习型组织”思维和管理模式,并将其转变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的创新精神。这样,有利于激发税务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使现代税务组织的发展立志高远,瞄准21世纪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需求,心中牢记国家赋予税务组织的使命和责任,提升税务组织文化。
3.2.2 预防策略
俗语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一系列相应的处置程序和规范,并编制成小册子,以利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争取时间,应对得当,弱化风险。
制定预防策略要求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
(1)建立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执法操作,完善执法保障。一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法律机制;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保证在税收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公正、公开、规范和准确;三是提高税法层次,加强法规建设,完善执法保障;四是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税收文件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风险。
(2) 坚持依法治税,建立服务型税务机关与合作遵从理念。税务机关在尽力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的精神,即依法治税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才能体现服务税收的基本要求。只有搞好纳税服务,才能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可以提升“纳税遵从”度。从“纳税遵从”再到“合作遵从”理念的转换,意味着遵从始终是这一理念的本质与核心,只是“合作遵从”在以“纳税遵从”为本的基础上,强调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在征纳关系上的“合作”,“合作遵从”力争避免和减少税企、税民之间的对立,是“遵从”的最佳形式,也是“双赢”的形式,体现着以德治税与依法治税的统一。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是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的基础。
3.3 构建风险管理组织
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中心机构,实行税收风险评估制,并通过实施金税工程、信息管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要税务机关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找出降低风险的办法,是对执法机构和纳税人实行慎重、认真的评估以及对他们执法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信誉、诚信的提升。风险管理组织要塑造“公正、进取、公开”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扁平化管理。将风险管理权力延展到各个管理层面,从旧时的控制管理转向以参与式管理为标志的新型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现代化资源,让组织成员广泛地参与组织管理,增强组织成员使命感、责任感,让组织的内部效率正真地转化为外部效率,在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率和作用,从而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赵迎春,王淑贞,罗秦.中国涉税风险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 物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引言
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业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基础性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我国物流业整体运行效率仍然偏低,社会化物流需求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基础设施之间缺乏衔接配套,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面临一些障碍,物流技术和标准比较落后。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务院于2009年4月印发我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所提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第3项涉及到税收问题,至今无相应法律或规章制度出台。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关注,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本文就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下物流业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以期对物流企业有所裨益。
二、我国物流业的税收现状
物流业涉及的服务项目范围较广,涉税种类很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使得物流业税负较重,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从本质上对什么是现代物流业加以界定
在我国的税法条目上,“物流业”是一个没有进行规范的领域。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全部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现代物流是一体化和集成化的经济运动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种内在联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将这些一体化的环节割裂开来,其结果只有两种:或者是重复征税;或者是从低纳税。
(二)我国目前对物流业给予的税制支持和税收管理体系并不完善,有的方面甚至存在空白
第一,虽然我国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九部委联合行动的结果,但从本质上看,并没有解决各部委之间的分割管理和利益归属问题;第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分析和关注;第三,现代物流业务的多样性、服务项目的交叉性,使传统的运输、仓储、出租等原本分门别类管理的业务发票失去了监督作用,各个类别之间缺乏关联度的现实,使得凭票计税和扣税的发票管理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
(三)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但是通知中也列举了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从名单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70万家与物流有关的企业和机构,试点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还不大,也就是说只有少数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讲,其发生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如仓储、运输、装卸等费用,还不能进行抵扣,这必然存在大多数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因为没有自备运输车辆而不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不能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这就使得试点物流企业集团的一些全资子公司也不属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于是,上述优惠政策的真正的受益单位少之又少。
三、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东北某集团公司于2006年进行重组改制,将其主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包装上市。重组时,该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及仓储职能继续留在存续公司。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获得内部转移价格的好处,上市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仍然由存续企业提供。重组以前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物资供应部门为该企业的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其下属单位提供的物资供应服务不存在税收问题。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存续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其间因仓储服务产生涉税问题。与该公司签约的会计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士向公司提出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本应该纳入营业税范围的税费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主要方案如下:
在税法依据方面,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现行规定,仓储服务应交纳5%的营业税。同时,1994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这些条件是:(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其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要将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转为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只要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即可。因此,将上市公司与物资供应商、未上市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即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事务所要求受托方(存续企业)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按规定收取的费合并,把费收入筹划成混合销售行为(既购买物资又提供仓储服务),按单个物资供应合同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委托方(上市公司)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费同时付给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三方关系如图1所示。在存续公司只为上市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存续公司只缴纳营业税即可,而上市公司只交纳增值税进项税;当把这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统筹规划时,上市公司依然只缴纳增值税,而存续公司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享受到了抵扣的好处。
此例可以运用一些数据进行测算:假定当年该公司委托存续企业物资采购的金额是2400万元,按关联交易合同规定应支付仓储服务费(假定按照物资销售额的10%提取)240万元。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5%。由于上市公司委托存续企业为其采购物资,同时并不需要存续为其垫支资金,采购物资的专用发票由存续转交上市公司,存续与上市公司单独结算,并单独收取手续费,这时存续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又由于其行为属于既涉及物资的采购,又涉及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也一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 000 000+ 2 400 000)×17%万元,而存续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4 000 000+2 400 000)×17%-24 000 000×17%万元,从公司整体来看,就此业务其缴纳的税费合计=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 000 000×17%万元。
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此案例产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
(1)省去了营业税及附加13.2万元(2 400 000×5.5%);
(2)上市公司因取得进项税额而少缴增值税40.8万元
(2 400 000×17%),由于少缴增值税而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8万元(408 000×10%)。
(3)存续企业多交一部分增值税。上市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存续公司增加的销项税额,但由于恰逢我国增值税消费型改革,物资供应部门取得的进项税(经营成本部分)可以完全抵扣,购置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允许抵扣,因此存续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实际上要小于上市公司少交的增值税,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效果明显。
四、总结与建议
首先,本案例能够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筹划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主要还在于对物流业本身界定不清。如果税法规定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而不是具备诸如前文分析的条件课税,那本案例就不会取得这样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认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因此,综合、高效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才是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方向。而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在形式上将物流简单的进行分割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从物流业服务性质的角度看,应该把物流业视为服务业的子税目,统一明确产业属性与经营范围,这样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就有了征收管理客观依据,避免错定误征。
其次,物流企业经常将一些业务外包,但就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仓储环节发生的税费是不能抵扣的(大约占到营业额的15%―20%左右),其结果是虚增营业税税基,出现重复纳税现象,进而增加企业的税负。本案例将存续企业仓储服务本应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以通过抵扣而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其动机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
最后,统一票据的开具,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比如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储存等是排除在增值税之外的,因此,客户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样,无法正确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客户容易产生税收规避的动机,造成国家税款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例的筹划使得存续企业多缴纳了一部分增值税,而在筹划之前,这部分增值税是不用缴的,虽然税收筹划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从整个国家利益来看,还是发生了税收流失。因此,准确认定现代物流业的基本范围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增值税税制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改革,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样才会使物流企业的扣税更合理,企业进行纳税不服从行为的成本增高,从根本上降低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 何玉润.物流业的税制浅析[J].财会月刊,2007(3):33-34.
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提高征管质量,加强税源监控,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根据总局提出的“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今年来我局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专业化管理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使其不断完善。
一、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的实践
1、完善组织形式,形成区局深度评估和分局专业化评估的工作格局。我局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征管的总体要求,挑选业务骨干成立深度纳税评估小组和专业纳税评估小组。深度纳税评估小组由区局税政科牵头、职能科室业务骨干参加,负责区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专业纳税评估小组由基层分局业务领导、管理股长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分局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并通过集中培训、案例分析、考核评比等多种形式强化纳税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在评估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业务技能。
2、开发税源管理平台,通过“五色预警”管理,实现科学选案。我局利用自主开发的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平台,按照行业税负偏差度大小,对纳税户实行“五色预警”管理。按照预警信息的异常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依此来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大大提高了选案的效率和准确率,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区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跃居全市前列,税负异常企业不断降低,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由年初的296户下降到178户。
3、加强行业评估和重点评估,建立和完善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我们根据辖区内税源分布特点,选择轴承、笔刷、碳素、皮毛、水泥等行业开展行业评估。通过评估掌握了行业经营特点、财务核算特点、行业涉税风险点、评估思路与方法等,建立了15个行业评估参数及模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加以应用和完善,体现了评估的深度和特色,强化了税源监控管理。
4、确立“服务型”的纳税评估,融洽征纳关系。在纳税评估中,我们将评估与服务相结合,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向纳税人说明、解释税收政策。同时,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了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二、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机构还不够健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要有专业化组织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但目前纳税评估人员基本都是管理员,均为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另外,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很多评估项目深度不够,评估工作的过程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纳税评估认识上存在误区,操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表现在征税人方面,工作定位不准,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开展日常税务检查,有的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变相的税务稽查。在此模糊认识下,一些基层税务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评估,轻评析重核查,采取全面调账专人抽查、出具报告的方式开展工作,纳税评估演变成了税务稽查,使评估监控职能滑出了税源管理的轨道,管、查职能紊乱,评估工作步入误区。表现在纳税人方面,由于宣传不尽到位,工作方法欠缺,一些纳税人从心理上未能把评估工作作为人性化服务和自我纠错的机会善待,而将评估人员的进户调查、约谈工作认同为纳税检查,产生消极抵触行为。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4、审核评析的质量不高。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指标数据(而非实账)的审核评定及约谈举证过程来评审纳税义务履行程度。审核评析是纳税评估的中心环节,它既是对数据审核和指标测算阶段初步评价结论的再次认定,又是进行后续约谈举证、实地核实过程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重视审核评析质量,坚决杜绝轻评析重核查的做法。当前突出矛盾是在评估力量和户数限制下,评估人员由于时间有限,对相当部分评估对象简单过场,案头分析不深不实,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完成各项评估工作。单纯追求评估业户 的数量而忽视质量,或对疑点问题简单定性,打乱了正常评估程序,失去了评估的严肃性,没有真正起到评估作用。
5、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纳税评估工作整体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有些环节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主要表现在评估范围不全面,对象确定过分偏重于税负指标,而忽视了其他一些异常指标信息。评估方法单一,约谈、举证缺乏技巧,效果不明显。评估后续管理不到位,不善于总结评估经验,不善于推广应用评估成果。
三、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1、建立纳税评估专业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评估队伍。纳税评估具有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对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评估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以借鉴一些地区做法,在市县级成立税收评估管理科,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与协调。在基层管理分局内设立专业的纳税评估股,具体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线,并鼓励干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不断“充电”,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2、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考评机制。推进纳税评估,流程规范、制度保障是核心。在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上,一要制定科学严密的纳税评估程序。要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纳税评估制度办法的基础上,与本地区税源管理实际相融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评估规程,将评估信息采集、评估对象选定、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处理、相关文书等管理内容制度化、程序化。使系统业务流程具有完整性、规范性,全面反映纳税评估的完整运作过程。二要精心设计纳税评估文书。按照合法、规范、科学适用的原则,根据纳税评估工作需要设计评估各环节的规范文书,使纳税评估从资料收集、通知、约谈、分析、评估、审核到结果处理整个工作流程,处于规范化运作状态。三要明晰岗位职责,强化责任管理。合理设置评估各环节岗位,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避免职责交叉或缺位,通过落实评估责任追究制,加大日常检查、考核、监督力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
3、改进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信息利用的基本途径是建立数据分析模型,而目前数据库中已有信息不一定完全符合模型需要。因此一方面要不断调查修正评税指标,另一方面评估手段、方式需要科学把握,灵活运用。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了对纳税申报、财务数据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结合纳税人自身特点,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从而科学鉴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