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设备;炸药;信息化;安全
中图书分类号:X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32-0075-02
在数字化、信息化的现代,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信息化管理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安全生产是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前提,没有安全生产,一切工作都可能是无用之功,而设备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证。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民爆企业,产品主要是民用炸药,现有粉状乳化炸药和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各一条,而在炸药生产过程中,由于炸药的特殊性,对安全、质量都有很高要求,安全可靠、性能优良的设备及新的设备管理理念将对企业的生产提供必要的保证,新的信息技术手段的需求在炸药生产企业里也显得更为迫切。在此前提下,企业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就成了企业信息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促进企业信息化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从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在炸药生产企业中的进一步融合。
1 炸药生产线设备的情况
设备是生产现场的物质基础,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设备是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配置的技术装备、仪器、仪表、试验、检测、控制设施等的总称,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保证,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质量、效益等多方面。
炸药生产线的生产设备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对安全有很高的要求,它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讲的普通设备,它们都属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有严格管理制度和要求。我们平常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把设备分为三大类:A类为重点设备;B类为主要设备;C类为一般设备。而我们炸药生产线的设备,首先从安全考虑,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将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并且工信部对0类、Ⅰ类、Ⅱ类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有严格的安全使用年限要求。如在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设备中,0类的设备有精乳器、螺杆泵,Ⅰ类有粗乳器、敏化器,Ⅱ类有凉药钢带、装药机,Ⅲ类有自动包装机等;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设备中,0类设备有乳化器、螺杆泵,Ⅰ类有三流式雾化器、星型阀、旋风分离器,Ⅱ类有装药机、冷却塔,Ⅲ类有自动包装机等。当然,在炸药生产线设备中,除了这些事关安全和质量的设备外,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专用生产设备,如硝铵粗碎机、螺旋输送机、溶化釜、储存釜、齿轮泵、输送泵、计量泵、纸筒机等,以及一些其他常用的普通设备,如引风机、除湿机、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冷冻式干燥机、水浴除尘器、真空泵、皮带输送机、自动捆扎机、冷却泵、电机、微机控制系统、报警系统等。
2 设备管理体系的运行
企业的设备管理是指企业根据经营方针和目标,从设备的调查研究入手,对有关设备的规划、设计、制造、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大修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相应地进行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总称。笔者认为,设备管理可以分为软件管理和硬件管理两个方面;软件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档案和台账、各种记录、考核、评比和奖惩等;硬件管理就是大家平常讲的设备实物管理,它包括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等。
设备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和其他管理工作一样,一般分为三个层次:领导层、管理层、作业层。它首先要求领导重视,这一层次的设备管理涉及全局,比如设备的规划、关键设备的技术升级、管理体系的运行等,只有领导重视才能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才能使企业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管理层主要负责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设备的软件管理和监督、指导设备运行状况等,是企业的主要管理部门,要能根据设备的不同重要程度,实施设备的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照顾一般,采用不同的管理与维修对策和措施,就像在我们企业中,不但按照一般的设备管理方法,还依据工信部的要求,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按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进行特殊管理,对安全影响大的几台设备作为关键设备;如精乳器、螺杆泵、敏化器等,制定更加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维修保养及使用制度,有全面的监测监控设施,确保关键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以提高整个生产线的本质安全度;作业层是对生产现场的设备操作与管理,根据设备及人员情况,实行所有设备定人定机制度,确保每台设备都有人管理,而关键设备和重点设备又实行车间、班组、员工三级管理,生产线安排维修人员定期保养、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听、看、摸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变维修为预防,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设备管理工作贯穿生产工作的全过程,设备管理作为一种基础工作尤为重要,需要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因为设备管理工作做不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工作,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到企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在我们民爆企业中,甚至于影响企业的生存与稳定,由此可见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 信息化与设备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渗透到生产管理、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根据工信部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在我们企业中,积极按照工信部要求,信息化技术已经得到了初步应用,已经建成了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实现了产品生产全过程及动态流向监控,构建了网络化的视频监控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查看生产线运行情况,在生产线和总控室有两套控制设备对生产线的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生产线采用微机控制,通过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蒸汽电动调节阀、流量计、计量泵等进行自动控制,监测冷却水断流情况、炸药温度、基质温度、凉药温度和精乳器电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电机转速、螺杆泵压力和物料温度等,由红外探测仪监测液面高度,由变频器根据温度、压力、流量等调节配比泵转速,当超温、超压、超载时系统能及时报警,当断水、超高高限时系统能自动连锁停机,监控系统还能及时将所采集生产工艺数据和影像、声音数据进行实时显示和记录储存。
这些信息化技术同时应用在公司的设备管理上,将设备运行数据及设备状况通过微机进行管理,例如通过网络化管理设备台账、档案、维修保养记录,对民爆专用设备严格按照工信部要求进行年限管理,对生产线设备进行实时监管等,根据设备分类进行不同的管理,通过电脑进行分析,把设备管理从以前的静态管理、事后维修转变为动态管理、预知维修,从而把设备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企业信息化与自动化升级创造了条件。
4 设备信息化体会
①设备信息化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和重点,因此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对于我们炸药行业的监控,重点是要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设备从规划、采购、安装、维修等每个环节都要将安全因素考虑进来。才能构建安全可靠的符合实际的设备管理平台。
②设备管理必须与现场管理紧密结合,利用信息化先进的管理理念,将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各种工作要素贯穿各个环节,形成以改善为核心的、覆盖设备寿命周期的、全员参与的新型设备维护系统。
③设备管理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的方方面面,因而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所有管理者、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④注重“人”的素质与信息化平台的一致性,不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让员工适应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更好地为企业创新升级服务。
⑤设备管理信息化不但要加强生产线设备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化设备的管理。
总之,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设备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设备管理信息化已经成为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成为推进设备管理工作迈向现代化的新型工具。
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
委托人李朝定,淮南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杨国良,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入陈贵洲,该局局长。
委托人朱良,该局干部。
委托人胡艳丽,淮南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君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任淮灵,合肥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郭峰,北京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洞山信用社)诉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临萍、马永欣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孟凡平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洞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柏华静及委托人李朝定、杨国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人胡艳丽、朱良,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人任淮灵、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29日,洞山信用社与洞山乡幸福家具厂(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前身)签订了合建房屋的协议书。同年7月3日,淮南市计划委员会以计基字(1991)120号文批复金三角公司建设营业用房4000平方米。1992年9月7日,洞山信用社给付洞山乡人民政府土地转让费9万元。同年12月18日,洞山信用社又与金三角公司签订合建房屋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在陈岗三角地东侧兴建综合楼,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其中为洞山信用社建办公楼3000平方米,楼房共6层,每层东侧三大间属洞山信用社;双方建房所需资金自筹,金三角公司建房所需资金自筹不足时,洞山信用社优先为其贷款;建房所需一切证件由金三
角公司办理,办证费用根据双方实际拥有面积按比例支付。
1993年3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兴建家具厂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建设层数为6层。综合楼于1993年底竣工,建筑为4层,面积为7835.16平方米。交付使用后,综合楼东侧面积为2306.86平方米的房屋由洞山信用社使用;综合楼西侧面积为5528.30平方米的房屋由金三角公司使用。1995年7月25日,市房管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了(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4月24日,市房管局为洞山信用社颁发了(集)房字第1-2(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7月9日,金三角公司以建房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洞山信用社对综合楼东侧2306.86平方米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为由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请求吊销洞山信用社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16日,市房管局以房屋产权不清为由,吊销了洞山信用社(集)房字第1一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洞山信用社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以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金三角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98年4月27日作出(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维持市房管局《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1998年5月19日,金三角公司向市房管局呈交了《关于申请办理金三角综合楼东侧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次日,市房管局收回了发给金三角公司的(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5528.30平方米),并为其颁发了(集)房字第1-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7835.16平方米)。洞山信用社认为市房管局向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金三角公司已就其与洞山信用社之间的房屋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3日以(97)皖民初字第6号立案受理。洞山信用社就市房管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97)皖民初字第6号房屋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三角公司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供的证件符合《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是,金三角公司提供的淮城规建许字第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市房管局颁发的(集)房字第1-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在建设层数、建筑面积等方面不相符,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市房管局颁发(集)房字第1一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证据不足。洞山信用社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集)房字第1-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诉讼费110010元由市房管局负担。
洞山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虽然撤销了〈集〉房字第1一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判决掩盖了上诉人与金三角公司合建房屋并发生产权纠纷的事实。根据有关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规定,产权不清的房屋,应暂缓登记。因房屋产权引起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赋予房产管理部门直接裁决的权力;本案市房管局明知该房屋产权尚有争议,却将该房产直接确权给金三角公司,属于超越职权,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变更。
市房管局辩称: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层数、建筑面积与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层数、面积不符,是因金三角公司建设时改变房屋结构所致,不影响所建房屋的合法性,不属法定证件不全;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判决,“产权不清”的疑点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的(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符合规定的程序。一审判决依据《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综合楼“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并予以撤销,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金三角公司辩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判决生效后,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属已经清楚,本公司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供的证件齐全,市房管局对证件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颁证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以扩建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颁证行为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应依法暂缓登记的法律依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佐证:淮南市计划委员会计基字(1991)120号《关于几家集体单位申请基建计划的批复》、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准建证、洞山信用社与洞山乡幸福家具厂合建房屋《协议》、金三角公司与洞山信用社合建房屋《合同》、〈集〉房字95(2)-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集)房字第1-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金三角公司《关于吊销洞山信用社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市房管局淮房地(1997)46号《关于吊销(集)房字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书》、金三角公司诉洞山信用社《民事诉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6号《应诉通知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洞山信用社《上诉状》、市房管局《答辩状》、金三角公司《陈述状》。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淮南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屋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违法建设的房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才能接受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不清的,暂缓登记”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应对申请登记人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楚、房屋建设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如产权清楚、房屋建设合法、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登记发证;产权不清和房屋建设违法的,则不得直接登记发证。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权属审查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为被上诉
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时,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已就其与上诉人洞山信用社之间为综合楼2306.86平方米房屋纠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房屋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在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中认定该房屋产权不清,属于错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吊销(集)房字第1-2一(97)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未对争议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属作出裁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综合楼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不清的因素已经消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综合楼的建设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而综合楼实际建设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7835.16平方米,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不相符。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的规定,该综合楼应属于违法建设。据此,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综合楼不属于违法建设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明知综合楼中的2306.86平方米房屋产权尚有争议,该楼系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迳行为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颁发〈集〉房字第1一2-(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正确,但未认定综合楼房屋产权存有争议,仅以被上诉人市房管局颁发的(集)房字第1-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与淮城规建许字第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层数、建筑面积等不相符,属部分法定证件不全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洞山信用社对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服,认为综合楼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上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颁发的(集)房字第1-2一(98)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
【关键词】建筑业;信用;管理体系;探索
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大环境对建筑企业的客观要求,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自律行为,是规范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和主要内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信用视为企业的生命。
一、企业的信用管理现状
目前,建筑业受房地产价格飙升的影响,僧多粥少的局面直接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甚至是恶意竞争。例如招投标时不顾工程预算一味压低报价,工程施工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成本,后期物业管理严重缺乏等等,严重混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对于建筑企业本身而言,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平,反过来造成了工程承包难、应收帐款回收难等一系列恶性后果。
造成企业信用管理现状的原因非常复杂,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原因,总的说来可以从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和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原因。
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内涵和主要构成
通过对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原因、造成的结果所作的分析,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信用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很多,包括企管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每个部门都应该明确自己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证信用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一个资信水平高、施工能力强的建筑企业。
三、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因为涉及到工程建设过程,因此要从企业管理、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管理、社会职责履行情况管理四个方面来构建实施。
(一)企业管理
1.财务信用管理
企业要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控制财务风险。
2.统计管理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与统计信用有关行为的管理。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增强企业统计信用观念,可促进企业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对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以及统计资料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的管理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定。二是将统计信用管理纳入公司的精细化管理。三是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
3.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是企业的重要资源,而客户的资信状况则直接关系到这一重要资源的质量。
客户资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客户资信数据库系统,集中对客户资信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核。
客户资信管理主要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首先要解决企业的信息搜集渠道问题;第二,解决客户信息集中管理及管理方式的问题;第三,解决如何判断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即明确风险的判断标准及方法。第四,确定不同客户的信用额度。
4.人事用工信用管理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工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用工备案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工资奖金收入,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不得违背职工意愿,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要保证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提供健全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交纳职工社会保险。
(二)现场管理
1.工程、产品质量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提高效益的基础是优良的建筑工程质量,而优良的建筑工程质量依靠以下几项提供保障: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施工;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和施工队伍素质;四是加强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五是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六是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必须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这也是实现工程质量信用管理的最终体现。
2.工程安全文明管理
对施工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文明管理,是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现安全文明施工,要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二是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三是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有条件的要争取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四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分阶段动态管理,如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将工程分为桩基施工、地下室施工、上部主体工程及装修施工等三个阶段;五是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制度;六是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三)市场行为管理
1.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管理相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可以分为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和工程投标管理两大部分,主要是工程投标的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工程投标应该由专业的人员负责,从日常的信息收集、资格预审资料的准备、标书的制作、参与投标及合同签订等全方面进行控制。要作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要准备精干的投标班子,包括决策者和负责施工图的预算编制和成本估算的具体业务人员;第二,做好施工图预算和单价分析;第三,投标报价。
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有以下行为:(1)以超越企业施工资质投标;(2)有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标;(3)不相互串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4)不以他人名义或其他方式骗取中标;(5)不故意高出限价恶意造成废标;(6)不随意放弃中标侯选资格。
2.合同信用管理
合同信用管理的最基本目标是实现合同交易的安全完成,是企业信用的最直接体现。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方大公司连续多年被淄博市评为“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市场信誉度连年提升。做好合同信用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合同管理人员落实;第二,抓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第三,抓好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
3.施工程序信用管理
签订工程合同以后就全面投入到工程建设当时,开工前需要经过充分的准备,要求各种施工手续齐全,人员及施工机械、工程材料有详细的需求计划并能按工程进度陆续到位,各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完成并通过审批,需要分包的工程范围明确,责任明晰。重点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具备施工许可证及各种按规定应该办理的手续;第三,项目经理资质达到要求,工程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第四,按规定进行工程备案,工程结束后按规定存档备查。
四、切实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
关键词:水利工程;勘探工程;疏浚工程;成本控制
Abstract: in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st control, exploration and dredging is two big projects, and the overall cost of the project has a decisive influence on, in order to further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cost, you need on the two parts of the strict control and master, already wants 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wo,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engineering make corresponding control measures to guarante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Exploration engineering; Dredging projects;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建筑产品,进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同时,通过实现成本低、效益高的产品来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无论是勘探还是疏浚都是水利工程中的大项目,都对工程的造价控制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为了控制好工程的造价,为了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必须要做好造价控制的工作。
一、加强勘探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做好项目工程成本事前的预测、预控
各专业部门接到新的工程,在同建设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后,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签订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竣工时间等要求的内容,结合施工地点的自然条件及所需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从经济角度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计算出所需人工费、主要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支出和在全部工程中的总支出, 做好成本预测,尽快编制出工程预测方案。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编制不同工程预测方案, 进行分析、对比、可研论证,选出最佳方案。如发现工程预测收益不理想,可以及时在施工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方案的修改和调整,权衡总体平衡。使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各项直接成本支出做到中心有数,为后面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要求各项目的主要技术设计人员不但要有扎实、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还要有很好的市场经济方面的知识。
2、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作为工程主要成本控制项目
第一,要选择好的承包队伍,采用分工作量、分块包干、超支自负的方式。做到施工初期就可基本确定人工费的支出,在无特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突破预测成本。第二,材料费的控制。对施工工地所需各种材料的采购,要制定严格的采购审批制度,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既可以保证质量,又可以不突破预测成本的情况下,择优选择所需材料。工程所需材料的用量,要随工程的进度及时到位。施工工地的材料管理人员对进入工地的材料,严格登记出入库手续,对材料的质量和材料的用量都要严格把关。对施工班组限额用料,责任到人。监督检查人员随时对所消耗的材料进行审核。完工的项目工程,应保持没有或有很少
的库存材料,减少资金积压。第三,机械使用费的控制。要求施工编排经济合理。
(1)大型机器设备出工前的维修、养护。水利勘探企业施工工地大多都在野外,集中性差,搬迁距离长, 而且地处偏僻,交通、机械维修等都十分不便。所以,在出工前,要对钻机、仪器等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进行彻底的维修、养护。这样,可以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机器、设备出现大的故障。不仅可以保证施工按期完工,而且不增加额外的人员、设备维修费用的支出。
(2)保证施工期间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在施工前,企业与各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机械具体责任人员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制度,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意识。在工作中,严格交接班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在施工中不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机械等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3、项目成本检查与考核
(1)加强施工中期项目成本监督检查工作。在每一项目工程施工中期,财务主管部门对各生产部门的主要费用开支情况、主要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各种往来款项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与预测成本进行分析、比较,对发现的问题会同生产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责任成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2)做好工程完工后的项目成本考核和验收工作。每一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责任成本中库存材料清理、往来款项的清理、项目工程总收入、总支出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到完工一个,及时组织考核清理一个。这样可以避免造成一个工程完工后,在财务帐目资料不全、遗留问题不少、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库存材料、财务帐目等又转入下一个新项目,最后形成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一大堆的被动局面。
(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做好应收帐款的清理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应收帐款的收回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有效运转和经营状况。表面上看,应收帐款是由市场环境和客户信用状况决定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却在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而信用管理又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要进一步做好企业的信用工作,提高企业的信用。
二、疏浚工程中的成本管理
1、疏浚工程成本管理的内容
在施工项目管理中,质量高、工期短、消耗低、安全好是施工项目要达到的目标,而成本是这四项目标经济效果的综合反映。也就是说在疏浚工程中,不能离开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等一整套成本管理体系。水利疏浚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比起建筑项目成本管理更简单,但是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因此,众多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找到解决此问题的突破点。如杨高升等在现有安全奖罚标准不明确的条件下,引入建筑业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系数对工程施工招投标机制进行改进,可有助于确定明确的奖罚标准。申玲等通过研究建筑业企业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总结影响企业安全投入的决定性因素,以期有针对性地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监管机制。齐锡晶等设计了建筑业企业的安全信用指标体系,提出以政府主导型安全信用模式,构建企业安全信用指标体系,从完善安全事故赔偿、加快信用数据开放的内部环境及加强信用机构监管的外部环境的激励机制入手,以期完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信用体系。吴凯以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切入点,给作为引导者的政府及执行者的企业提供了激励与约束建议。包锐为满足住建部对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的要求,研究如何为企业建立一个新的信息化战略分层的能力成熟度模型,客观和量化地反映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程度,以便对企业实施相应的激励。上述研究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的构成要素提供了理论支持。
目前,国务院安委办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 号)中明确指出,为促进企业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此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现状不仅关乎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水平,还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及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安全义务息息相关;再者,工程项目的五大责任主体之间利益相争、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同样导致政府的安全监管进展举步维艰。因此,探索在非对称信息委托条件下,如何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与相关激励机制的设计,为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数据支撑,完善安全监管信用制度。
1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的内容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所有施工、管理、技术和经济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借助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高新技术信息和项目信息,以及构建咨询和交流服务平台提供权威科学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一做法有助于使政府主管部门间接了解项目参建企业真实安全生产信息,把握建筑业当下安全生产形势,并为安全政策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安全信息的分类应该全面体现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共享信息的内容整合为:
(1)企业素质。建筑业企业的素质反映的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具备的基础条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企业管理、奖惩记录及履约情况以及企业文化等。企业的基本信息需要充分体现企业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规模及其他专业化的信息;企业的财务状况可以通过财产的收支状况体现企业的信用水平,是反映企业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的管理水平是指企业领导者的决策能力、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因为通过制度和领导者的决策能力可以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否达到规范化的管理等。
(2)个体安全行为能力。建筑业企业的素质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由于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决定安全行为的主要因素。为了保护安全生产,建筑业企业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其不仅是对一线职工的安全行为能力提出要求,而且通过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其潜在的安全素质。
(3)应急管理能力。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可以作为决定其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指标,因为事故通常都存在潜伏期、形成期、爆发期和消退期 4 个阶段,且事故发生频率与其应急管理实践能力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将应急管理中对事故的预防、准备、回应及恢复阶段所采取的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共享的重要内容。
(4)安全事故频率。建筑业企业以往工程项目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次数及伤害程度,无疑是一种最直接的评价指标,且事后的应急控制能力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安全信用能力。
(5)政府监督。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管理、监督及协调企业安全工作的信息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同时按照本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参考监察局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是否全面真实,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及追究行政责任。
(6)社会监督。为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及事故举报工作的执行力度,应将社会监督机制作为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同时结合公众的举报力度来确定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情况。
2 信息共享激励机制模型
由于建筑业企业采取信息共享行为时,关注的是共享是否能带来收益,或者安全生产较差的企业可能因为会受到惩罚而不愿意共享,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会因技术外漏也不愿意共享。因此,在信息共享实施环节中存在着建筑业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建筑业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本文基于非对称信息委托理论构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激励机制模型。
2.1 模型建立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由政府监管部门(信息接收者)、建筑业企业(信息提供者)组成。其中政府为委托人,建筑业企业为人。政府希望建筑业企业做出社会期望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即不出现安全事故),故激励机制的设计要能够满足建筑业企业采取正向安全生产行为的约束条件。
假设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的信息量为 i;θ 是均值为零,方差等于 σ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θ 的分布函数及密度函数为 G(θ)和 g(θ);政府的收益为y(i,θ),是关于 i 的增函数;企业共享安全生产信息量的成本为 c(i),政府的目标是要设计一个激励机制 η(y),根据获得收益 y 给予企业相应的激励报酬 η(y)。
假定政府与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可分别表示为:v(y -η(y)) 和u(η (y) - c(i)) ,其中v’≥0,v’’≤0;u’ ≥0,u’’≤0;c>0,c’’>0。假定政府与企业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该模型同时考虑到激励相容约束(IC)与参与约束条件(IR):IC 是指企业做出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行为 A 时,由这一行为获得的收益不能少于选择其他行为获得的收益;IR 即企业参与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不参与共享时所获得的收益 u(i=0)。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激励机制模型如下:
根据模型,假设安全生产信息共享量 i 为一维变量,政府的收益线形函数为 y=i+θ , 其 中θ=N(0,σ2),E(y) =E(i +θ) =i ,Var(y) =σ2,假定政府为风险中性者,企业为风险规避者,考虑线性合同:η (y) =α+βy ,α 为企业的固定收入,β为企业分享的产出份额。β=0 意味着企业不承担任何风险;β=1 意味着企业承担全部风险。假定成本函 数 为c(i) =1/ 2qi2 , 企 业 共 享 的 风 险 成 本 为1/2ρβ2σ2,则政府与企业的期望效用分别为:
式中,q 为成本系数且 q≥0,q 越大,同样的行为A 带来的负效用越大;ρ 为风险规避度。当给定 i与 β,即满足企业参与约束条件 E(u) ≥u(i =0),企业选择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行为,信息共享激励模型可转化为:
将式(4)中的 IC 与 IR 条件代入目标函数可以得到:
则最优化β、i 的一阶条件为:
上述条件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地,β 及 i 都是 q,ρ,σ2的递减函数。也就是说,企业越是风险规避,产出 y 的方差就越大,其应该承担的风险就越小。其中 的结论是非常直观的,最优激励合同要在激励与保险之间求得平衡,再由 可看出“鞭打快牛”的效应。从激励的角度看,即使没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q越大,最优的 i 越小(i*= 1/ q);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看,q 越大,为诱使企业选择信息共享行为所要求的 β 就越大(i* = β/ q ),政府宁愿以较低的努力换取风险成本的节约。另外,信息共享量 i 随成本及风险的影响趋势如图 1 所示,其中 q∈(0,1),ρ∈(0,1),设方差 σ2 = 0.01。
不难看出,风险规避度的影响相对较小,信息共享量与成本系数呈显著负相关趋势。总的来说,当信息共享环境不稳定及激励机制不明确时,企业进行信息共享成本 q 与风险规避度 ρ 越大,企业的信息共享量 i 与信息共享收益 η(y)=α + β(i + θ)也随之降低,导致企业不愿做出信息共享行为。
通过对信息共享激励模型进行理论求解,发现所得结论并不能全面反映建筑业企业在实际共享时要面对的利益与障碍。为了更加深入地研究信息共享激励机制的策略,本文以博弈论为主要理论工具,分析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激励模型的动态发展规律。
2.2 博弈分析
2.2.1 政府监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博弈
假定 y 是关于信息共享量 i 的政府监管部门收益函数,g 为建筑业企业的收益函数。首先,信息共享成本为 c(i),i 表示安全生产信息量的多少;同时,一些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建筑业企业为了避免受到惩罚,可以通过某种手段使得监管部门不能观察到企业内部的真实信息,即阻止成本为 c'(i),此时 i 表示安全生产信息质量的高低,即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c'(i)随着 i 的升高逐渐减小,也就是说当企业的安全水平较高时,其一定不会采取阻止行为,至多选择不阻止也不共享。其次,选择相应的激励方式,其中 η(y)代表政府对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行为的激励,由信息共享量 i 决定;此外,每一个建筑业企业所拥有的信息量与重要程度各不相同,在此,将拥有高级别信息量及安全信用比较好的建筑业企业定义为高信息位势企业,反之为低信息位势企业。如果参与信息共享的企业事故发生率较低,或符合优质工程相关标准,政府给予工程项目的奖惩函数为 w(a),其中 a 为企业发生事故的程度或次数,a∈(0,1):当 a=0 时,说明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较高,无事故发生,则 w(a)>0 为奖励;当 a=1 时,说明事故等级较大或次数较频繁,则w(a)<0 表示为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当 w(a)=0 不奖不惩时,a 的大小需作进一步研究,在此不作更多说明。因此,政府监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博弈收益矩阵如表 1 所示。
当建筑业企业参与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所获得的报酬远大于信息共享成本或阻止成本时,即η(y) + w(a) 》c(i),c’(i) ,企业倾向于选择信息共享,安全生产信用制度易于建立。对于低信息位势企业而言,由于事故发生率较高,为避免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很可能不会选择信息共享,但即便不共享,一旦出现事故,政府监管部门依然要对其进行惩罚。所以对此类企业而言,最佳选择就是将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于政府基础平台,这样不仅能得到因额外共享行为赢得的奖励,还可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反观高信息位势企业,此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看似不需要信息共享,但如果政府的激励程度恰到好处 η(y) + w(a) 》c(i) ,那么同样看重利益的高信息位势企业选择信息共享指日可待。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因获得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而得到的收益 y,是随着企业信息共享量的程度i的升高而增大的。因此,适当降低信息共享的成本或加大对信息共享行为的奖励程度有助于实现前期共享行为的大范围普及。由于增加了对企业的信息共享行为奖励成本,当建筑业企业的信息共享程度达到饱和状态,或者安全生产水平已经趋于稳定时,这时奖励成本可适当降低。长远而言,(奖励,共享)无疑就是一种最优的战略均衡。可见,信息共享过程的信用建设是循环推进的,每经过一个周期,政府与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关系就深入一步,若双方都是信用的,即可形成良性的信用循环;如果双方或者有一方失信,会形成恶性的信用循环,直至合作失败。
2.2.2 建筑业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博弈
假设建筑业企业 m 和 n 进行信息共享行为博弈,且传递的安全生产信息水平无论高低对政府皆是有利的,二者有信息共享和信息不共享两种选择。c((im),c(in)为两个建筑业企业 m,n 各自传递信息的成本函数,im,in为两个建筑业企业 m,n 各自传递的信息量;令 c'(im),c'(in)为建筑业企业 m,n的信息阻止成本函数,im,in表示两企业共享的安全生产信息水平的高低;j(i')为 m,n 同时进行信息共享时各自所获得的共同收益函数,i'为共有信息量;ε,μ 是企业各自信息吸收系数,因此 j(μim),j(εin)分别表示只有一方共享时,另一方所获得的信息收益函数。建筑业企业之间信息共享收益矩阵见表 2。
依表可知,当 m,n 都选择信息共享时,双方都可获得由共有信息带来的收益,此时,政府需要适当减小信息共享的成本,有助于(共享,共享)最优策略的实现;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有一方选择不共享,建筑业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行为出现“囚徒困境”,进入信任博弈。对建筑业企业 m 来说,尽管不知 n 作何选择,如果 n 选择不共享,那么 m 选择共享显然并不是最优的,尤其是当 m 的安全生产水平较高时,更不愿将自己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技术信息让竞争者知晓。这时政府需要对此类企业的共享行为给予奖励,并且最大程度地限制未参与共享的建筑业企业获知信息的途径。经衡量,如果 m 企业共享之后的收益大于共享之前,逐利性促使其选择信息共享,显然根据对称性,n 也会选择共享。由于此项政策的实施在初期阶段并不以全面撒网为重点,而是选择一部分建筑业企业优先做出信息共享行为,从而带动其他建筑业企业,致使最终策略为(共享,共享)。因此,区别激励有助于打破建筑业企业之间“囚徒困境”现象,营造信息共享信任博弈的良好环境。对于高信息位势企业,将其与安全信用挂钩,并联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激励机制的运行。例如工商部门负责采集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纳入政府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并作为人民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参考该项指标,优先向安全信用较好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信用服务;对于低信息位势建筑业企业可采取培训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当此类企业上升至高信息位势的企业行列中,再采取相应的激励方式实现安全信用机制的良性循环。
3 应用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与建筑业五大责任主体有着必然的联系,本文以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作为切入点,为之后实现建筑业各大责任主体之间信息透明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在实践应用领域,信息共享激励机制模型及博弈分析虽然为构建建筑业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是本文侧重于通过模型建立与博弈分析探讨信息共享的必要性,而对于构建安全监管激励机制的研究分析远不至此,不仅需要更多地将共享安全信息的内容作为研究重点,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更要科学、合理地选取能体现企业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最终实现构建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安全监管激励机制。
一、景区基本情况
集观光、休闲、度假、娱乐为一体,重渡沟风景区位于省洛阳市西南118公里的栾川县境内。有景点200余个,游览面积60平方公里。景区内千泉喷涌百瀑成群,万亩竹海遮天蔽日,荡舟垂钓木轮转闲,漂流戏水有惊无险,小吃水巷碧波穿带,农家宾馆恬淡适意,量贩超市山珍荟萃,农耕民俗返朴百年,素有“北国江南”之美誉。重渡沟风景区于1999年7月对外开放,由于景区乡村旅游的强劲带动,使全村95%以上的村民依托旅游业脱贫致富,以旅游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成功经验被旅游界业内称为“重渡沟现象”原省省长李成玉到重渡沟考察后赞誉重渡沟是生态旅游开发的典范,家庭宾馆的楷模,旅游带动脱贫的榜样”原省省委书记徐光春到重渡沟考察后赞誉重渡沟“这里不仅是一处十分难得的旅游度假胜地,还是一个示范带动作用极强的旅游产业发展基地”
连年来重渡沟景区先后被各级主管部门评为“伏牛山世界地质公园”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aaaa景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国家中部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省十佳景区”洛阳市连续3年 旅游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公司状况及经营情况
属股份制企业。公司成立董事会,重渡沟风景区由栾川县重渡沟风景区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设总经理公办室、财务部、票务部、接待部、综合部、营销部、警务室、重渡沟水景大酒店、质量管理督查小组等常设机构,公司机构设置健全,职责分工明确。重渡沟风景区现有公司员工共计358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26人、环卫工85人、管理人员207人,导游员40名,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76人。
提高景区服务质量,为规范景区经营管理。增强景区员工业务技能,做到表里如一、名副其实。景区先后制定了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制定《景区员工信用管理档案》农家宾馆管理办法》各岗位服务标准》等。另外在景区实行信用承诺服务,景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没有账务弄虚作假现象;另外景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借贷合同,金融机构中信用良好,没有发生一起恶意拖欠客户货款所引起的诉讼事件,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并被洛阳市地税局评选为纳税信用a级记录。其三,景区重视员工身心健康,重视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作,通过iso9001和iso14000体系认证景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连续三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还是一个示范带动作用极强的旅游产业发展基地。
关键词: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lack of credit market harms, and from the enterprise scale, technical ability, management ability, enterprise management, site management, market behavi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eight aspects to clarify the content of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oping to benefit the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redit evalu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业作为近十年来我国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到2011年,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320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4241亿元,增长24.4%。因此,作为建筑产品的建造者,建筑业的主体参与者,建筑企业的管理和诚信水平自然成为建筑业良好发展的重点。而反观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各大建筑企业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现象:建筑企业对投资方虚假承诺,不遵守合同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搞暗箱操作中饱私囊,压标、抬标等行为经常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加剧了腐败。因此,如何构造一个合理有效的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如今中国建筑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危害
2.1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能够最终一次检验,对建筑产品的质量要求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写明。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得不到很好保证的现象。工程质量没有明显提高,豆腐渣工程仍然不断。
2.2合同履行不法保证。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交易规则,就是交易行为的违法违规。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却把合同当成橡皮泥,任其揉搓,合同得不到遵守和严格履行。据调查发现,建筑业中合同履约率在某些地区只有50%左右甚至更低。合同违约已经成为建筑业中的一大顽症。同时,失信现象使合同的信誉受到严重毁坏,合同纠纷层出不穷,而且合同一旦形成纠纷,企业和个人都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和财力去应付。同时由于合同信誉低下,使得“合同危险论”、“合同无用论”、“履行合同吃亏论”等错误思想在社会上进一步流行蔓延。
2.3增加建筑市场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交换,一旦交易一方失信,就必然损害对方的利益。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我国其实已经为改善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支付了不少成本。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我国对承包商实施了严格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措施,设立了有形的建筑市场以强化招投标管理,推行了强制性社会监理和质监站的强制性质量监督,对分包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等;从业主方面来看,他们往往不得不采用庞大的业主班子,动用大量资源对承包商投标资格加以考察,一些业主采取了收取质量、工期的保证押金等措施,更多的则是扣留大笔尾款等;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因为工程款拖欠而损失了大量的银行利息,因催讨工程款而支付了大量的费用。
2.4建筑市场出现“劣胜优汰”。
由于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直接影响建设市场中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导致建设市场“劣胜优汰”。我国建设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买方由于不能获得产品质量的准确信息,加上建设领域信用秩序混乱,只能以较低的对市场平均质量预期出价,造成优质产品因高成本而退出市场。如果建设领域建立了良好的信用秩序,则信用可以纠正信息的不对称,使建设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机制得到充分的发挥。
3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体系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八个部分(一级指标):企业规模、技术能力、经营能力、企业管理、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社会责任、履约评价。
3.1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应该包括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建筑业总产值、施工结算收入、纳税额等方面。资质等级主要考虑增项资质。净资产等于注册资本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因此“净资产”与“注册资本金”这两个内容也比较相似,两种取其一即可,由于同一个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本金相同,不能反映同一资质等级企业的规模差异,因此建议选择净资产作为评价内容和相应指标。建筑业总产值、施工结算收入和纳税额也属于同类内容,考虑到评价指标体系的延续性和评价指标的独立性,建议只需要选择施工结算收入作为评价内容。
3.2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包括科技创新、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科技创新又可以考虑专利数量、施工工法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中心、科技示范工程、QC成果、科研经费、科研论文等。技术人员主要考虑拥有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包括设备拥有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更新率等,但是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考虑,建议只采用人均技术装备率(元/人)指标来衡量(可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得到)。
3.3经营能力
经营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等。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分别采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近三年施工结算收入平均增长率来衡量。市场开拓能力采用外地(包括市外和海外两个方面)施工结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衡量。融资能力采用银行授信额度来衡量。
3.4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包括管理人员、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管理手段等。管理人员主要考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学历、职称、管理工作年限等。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预结算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论证体系等。管理手段主要考察其利用互联网(比如有没有建立企业网站等)、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现代管理手段开展生产管理情况。
3.5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主要考察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情况。质量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和质量表彰记录两个方面来反映,质量管理不良行为根据建设信用网“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质量表彰分为国家级(包括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等)、省级、市级以及区县级等,根据建设信用网“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认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也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和表彰记录两个方面来反映,安全文明不良行为根据建设信用网“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安全文明表彰有标化工地、绿色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将等,根据建设信用网“良好信用信息记录记分标准”认定。
3.6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资质行为、业务承揽、施工许可、建设程序、工程款支付、合同履行、纳税等方面,根据建设信用网相关记录认定。
3.7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职工工资(主要是指农民工工资)、职工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剩余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职工培训教育(比如有无开办民工学校等)、劳动保护、抢险救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慈善活动、投诉、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根据建设信用网相关记录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3.8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的“约”指的就是合同,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就是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不应该作为履约评价的范围。履约评价的内容考虑过多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与履约评价本身的含义不符;第二,可能会与其他综合(信用)评价内容重复;第三,过多的评价内容可能会超出评价主体的能力范围,使评价结果失去客观性。
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到位情况;(二)关键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三)施工过程管理水平(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四)合同履行结果(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对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评价建议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并且以建设单位的评价结论为主。
上述八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建筑业企业的行为,较全面地反映了建筑业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此外,由于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诉讼记录、工商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涉及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目前在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因此暂时没有包括在综合(信用)评价的内容之中。建议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予以考虑。
4结语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信用评价机制不完善、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原因,建设领域出现了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损害了建筑业的社会形象,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筑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陆续开展了建筑业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利于各地更好的开展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陈颖.建设领域业主信用管理体系理论及信用约束机制模型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常燕.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演进机理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曲春慧.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问题的提出
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供应等每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保证国计民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势在必行。自水利部建管司《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F20041415号)以来,水利建设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水利建设市场仍然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严格按基本建设基本程序运作;施工企业间围标和低价抢标或靠不正当手段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未按照合同要求甚至偷工减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等;建设监理单位借用其他企业或非本监理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进行越级承搅监理业务;工程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提供劣质设备和材料等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也为水利工程建设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的关键之举,也是保障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指标评价体系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的概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下文中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主要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由独立中立的专业评级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价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与评价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是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某种特征的专门概念,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水利建设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客观的反映各企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为了能够全面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评价指标的选取包括企业合法签订的工程合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资质设施、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3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标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3.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接受公众监督。公开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最重要的价值是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
3.2科学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指标选取的客观性,评价指标要尽量能够量化,做到有据可依、依据统一、核算准确,以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使企业单位信服;二是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要科学,整个评价模型的建立要与实际相符,确保评价结果的价值。
3.3全面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全部指标,以免造成因指标不全面而使信用评价失真[1]。不仅要考核过去的有关情况,而且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市场主体本身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周围环境及其影响[2]。
3.4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标准化是一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在体系建构之前应有明确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标准,整个体系的规范标准的制定要完全遵循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
3.5可操作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确保操作的简洁性,要尽量选取实用性强、便于获取和计算简便的数据和信息;二是建立合理的评价层次和指标数量,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应考虑尽量实现计算机运算程序化,提高评价指标的可操纵性。
4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企业信用实现是主观品质与客观能力在实践上的统一,前者是信用实现对企业信用特征的要求,后者则是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3]。因此,信用评价指标应该包含市场主体的主观品质和客观能力,从基本信用信息、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3个一级指标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评价。
4.1基本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其中资质设施、质量安全体系和财务状况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客观能力,以往的工程业绩也直接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施工状况和工作态度。从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评价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可以全面而不重复的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做合理有效的评价。
4.1.1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9月我国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5级,分别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为了合理利用水利部的评价结果,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到水利部信用评价中去,该体系将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价指标中,按照水利部的评价等级给市场主体加一定的分值。
4.1.2企业质量安全体系
随着基础建设项目的推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工期趋于更短、工程成本趋于更低,客观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尤为重要。在施工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全面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预防预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因此,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非常重要。
4.1.3资质设施
资质设施是评价市场主体施工能力的基础。资质是企业在从事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水利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客观反映,资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实力、管理水平和工程业绩[4]。设施包括市场主体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等,设施设备是保证市场主体施工可以正常进行以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础。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设施进行评价,能够直接反映市场主体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到位。因此,资质设施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必不可少。
4.1.4财务状况
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单位一定日期的资产及收益情况,是资金运动相对静止状态时的表现。为使数据简单明了,便于考察理解,财务状况主要对市场主体的年度合同总金额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年度合同总金额是评价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的运营能力,对年度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可以简单直接的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纳税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市场主体的纳税情况可以反映其诚信程度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4.1.5工程业绩
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了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行为,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在以往的项目工程中建设单位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定的标准、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等,所以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市场主体工程业绩可以使水利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
4.2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信息记录包括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以直接反映市场主体在以往项目中的过失。信用信息记录有一定的追溯期,超过追诉期将不再追诉。
4.2.1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国家、省、市或地方认可的荣誉奖励,包括优质工程奖、文明标化工地达标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企业的其他获奖和承担社会责任荣誉受到的嘉奖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是对企业过去的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肯定,将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仅能够使良好的企业在评价中能够突显出来,还能促进一般企业向优良企业看齐。
4.2.2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合同要求、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和金融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4]。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了企业单位过去的不良行为,将该项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使企业单位得到警示,减少和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4.3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是通过各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质量监督、互查、抽查、稽查等)所产生的信用纪录及评价。从信用评估方面来讲,对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及时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从信用平台建设方面来讲,为使信用信息评价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实时化,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体系中,保证信用信息平台的实时监控、实时修正。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行为、配合市场监管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现场管理4项。
4.3.1招标投标行为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恶意投诉、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放弃投标、企业或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不签订廉政建设合同等不良行为。投标单位的不正当中标行为严重影响着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秩序,为改善市场秩序,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必须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中去。
4.3.2配合市场监管行为
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体现了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配合监管,不配合监管的行为也属于失信行为。此处的监管部门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考察参加监管会议的情况,监管检查资料提供的情况,被要求整改的整改的情况等。
4.3.3质量安全管理市场
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如果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考察施工方是否建立并落实质保体系,工序及单元质量是否合格,“三检制”(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是否落实,员工是否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无上岗证、安全生产作业是否违规、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按合同足额投入、质量与安全是否到位等。
4.3.4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考察施工项目经理部是否遵循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和规章,认真管理施工现场,规范场容,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并公示相关标牌;是否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相关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或合同约定到位,主要施工人员能否满足施工需要,五大员是否在现场等。
5信用指标体系的权重
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在该体系中总分为160分,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录和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别占20分、40分和100分,其中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用扣分制。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评分的依据是直接客观的,可以根据市场主体上报的资料直接评分,通过监督体制惩罚修正,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进行评价有所差异,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需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建设主体信用信息也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由体系的权重可以看出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在评价中起重要作用,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考虑到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或者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在建项目受同不同监管部门或同一监管部门多次评价的情况,以及在建项目未受到监管部门评价的情况。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接受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在1个季度内,未列入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其动态管理信用基本分保持在80分。被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计分占60%,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分占40%。接受同一水利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督检查的,季度考核评分按倒权重计分法确定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6评价等级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好)、B(信用好)、C(信用较好)、D(信用较差)4个等级。A、B、C三个等级的有效期为1个季度,D级的有效期至少为3个月,若发生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至少保持6个月。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85以上为A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70以上为B级;信用评价分60以上为C级。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实时综合评价所得。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在1个季度内扣分累积达到20分,或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列入“黑名单”公告。
7总结与展望
信用评价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誉程度和承诺履约能力的全面评价[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种新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具,通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企业信用进行打分和评级,为水利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工程投标中,A、B级市场主体投标申请可不受标段的限制,A级市场主体中标资格可为2个标段,B级可为1个标段,D级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在资质管理中,可以给予A级市场主体优先晋升资质的资格,对于D级市场主体暂停受理资质晋升。一个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离不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载体,为促进水利行业更好地发展,各地应积极建立水利建设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应用到实际水利建设单位的评价中去,平台的建设可以更好的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全国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对水利建设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实时评价,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水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行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永恒.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基于平凉市样本[J].甘肃金融,2015(7):61-65.
[2]孙献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人民长江,2015,46(24):55-58.
[3]李文辉,赵广信.关中天水经济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科技管理研究,2011,15(17):66-68.
[4]李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水利工程评标体系创新研究[D].济南:山东农业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