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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宿迁市出台《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它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提供保障的城镇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能够结合适用人群的特点而制定,保费低、保障范围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已经开始凸现。其中,适用对象的参保意愿问题相对突出。
1 调查样本情况概述
1.1 本研究基本情况
1.1.1 抽样和资料收集
本次调查以宿迁市内所有城市居民为总体,采用多段随机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在宿迁城区所辖区中,选取了宿城区、宿豫区、湖滨新城区、经济开发区作为调查范围。在4个区6个街道办中随机抽取了10个居委会,在每个居委会中再随机选取40户居民作为样本,样本量为400份。调查采用入户问卷调查的办法,选择60岁以下已婚者作为被调查对象,调查中实际发放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332份,有效回收率73.78%。
1.1.2 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性别比例较均衡,其中男性占54.2%,女性占45.8%。年龄方面,30-40岁的人群和40-50岁以上的人群所占比例较大,分别为38.0%和26.3%。文化程度方面,初高中的占多数(67.2%),小学及以下占12.7%,大专及以上占20.2%。身体健康方面,非常健康和良好的占大多数,共占85.2%。家庭人口方面,3口和4口人占大多数,分别为41.9%、28.0%,5口人占19.9%,而家庭人口为两口人和5口之上占较少数,分别为2.7%、7.5%。个人月收入方面,2000-4000元占大部分,为60.3%,4000元以上占21.6%,收入1000元以下比例很小,为4.8%。个人支出方面,1000-3000元占大部分,达到63.8%。支出最主要方面,伙食费最多,占到42.8%,其次是住房(包括贷款)占26.5%,而后是子女教育费用占19.0%。
1.2 影响居民的参保意愿的因素实证分析
1.2.1 个人收入因素对缴费标准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个人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居民大部分选择100元的缴费标准,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居民缴费标准呈现多样化分布在100-1200元之间,但是不难发现收入越高,参保者越倾向选择600元以上的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收入与缴费标准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根据相关性输出结果,在给定0.01的显著性水平(双边检验)上Pearson检验结果为0.714,由此推断出月收入和缴费标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1.2.2 不同年龄段关于养老保险对未来生活影响的看法
根据调查数据,40岁以下的青壮年群体大多认为不参加养老保险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有些影响以及不太影响,而40岁以上的群体则倾向于比较影响和有些影响的观点。
1.2.3 养老保险预期收益对居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时,大部分选择100元的最低标准,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人占少数。选择缴费档次在600元以下参保者认为对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影响不大,反之,参保者认为缴费标准会影响自己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2 根据统计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
首先,收入因素对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最大。收入越高的人群参保意愿越强。伴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居民个人具有较高的参保意愿和保险需求,并且保费支出并不会对自己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而收入较低的人群在满足自身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所支出的保费会对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因而,自身参保意愿较低。
其次,参保人群的年龄对参保意愿有显著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加,居民开始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居民参保意愿越高。特别是接近60岁的居民,需要有一套稳定的制度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而年轻群体认为养老问题距自己尚为甚远,养老问题还没有进入自己考虑的范围,并且对养老保险的预期收益估计较低,因此,年轻群体的参保意愿较低。
再次,养老保险的预期收益对居民的参保意愿有较大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选择缴费标准在500元以下的居民大多数认为目前的缴费标准对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目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交多交少所领取的养老金数目都很少,因此这部分人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对保险的收益预期较低,参保意愿较低;相反,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居民参保意愿较强烈。
其四,居民的文化程度对参保意愿有影响。文化程度越高的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接受能力越强,主动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越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居民则在制度的认知上不够全面,不能够产生预期估计,因此参保意愿不强。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程度也是影响居民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越了解,就能形成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期收益,就会主动愿意参保,根据调查结果,当地居民了解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宣传,但是调查中居民对此制度的真正了解程度还不深,不少居民甚至把养老和医疗弄混,只知道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问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外出务工人员征收保费难,个人档案建立难。近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产生了一大批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同时,随着近几年竹山县水电产业迅猛发展,移民搬迁户数量急剧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导致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其他县市要多。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要个人缴费,个人资料齐全才能参保,而这类群体远在他乡是无法保障的,难免影响此项工作全面开展。
2 部分农户缴费困难。虽然国家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但仍然有不少困难户、低保户。城乡居民养老保费按政策规定一年最低缴纳100元就可以参入,但部分农户仍然感到交费困难。
3 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满16-59周岁,均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许多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早参保晚参保一个样,等到年岁大了再参保也不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即使不参保,到了60周岁,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轻小姑娘认为,自己将来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参加,现在参保了将来转接手续麻烦。
4 部分人员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型的惠农政策,政府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关政策和养老保险业务知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但依然有部分人对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来政策变了,不仅享受不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待遇,甚至连自己的“老本”也会“石沉大海”,导致他们参保积极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综合素质低。村干部是处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村干部人数在逐步精简,相反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工作头绪越来越多,工作任务有增无减,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顾此失彼。另外,个别村干部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农户因此对村干部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参保。
6 部分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农户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同时也可以补缴等一系列政策,这样就有人钻国家政策空子,影响了参保率。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也导致部分人认为政策制定得过于机械,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二、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加快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极大地调动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就成都而言,建议通过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来打消部分城乡居民为等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3 强化政策宣传。鉴于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取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决就业社保矛盾和问题的前沿。要顺直基层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点把握好城乡居民年终手中相对宽裕、“闲”钱多和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关键时间点,不断丰富宣传渠道,让广大城乡居民深入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 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一是结合参保群众的意愿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可借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服务到家”。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总之,城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实现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不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程中要切实关注其存在的问题,及早解决,这样才能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参考文献
[l]谭中和,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组织人事报,2011(2)
[2]尹蔚民,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努力实现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J],中国人才,2008(12)
关键词: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作为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比较高的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建立与参保民众的缴费过程和后期待遇享受息息相关,这份档案既是统计和发放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对于这份档案的有效管理也是一项为民利民的重要工作。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是否安全、真实与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党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政府的形象。因此,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定要在其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1 探究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就近几年以来的情况来看,我国城乡中参与养老保险的居民与日俱增,这意味着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在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都在保障城乡居民利益、助推社会养老制度的的改革以及提高经办部门的办事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还并不成熟,也存在着制度与内容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档案的建立进度和质量。因此,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在建立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不断规范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使之更加规范。[1]
1.1 与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一份社会养老保险从办理参保手续到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过程中涉及诸多环节。在设立养老保险档案时,一定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和管理,以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切实受法律效力的保护,从而真正保障城乡每个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采集个人信息并将其录入个人档案,在这之后还要进行各种费用的收取和划拨等。包括后期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以及居民与职工养老保险的流动,都需要办理相关的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支付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它的记载一定不能有丝毫马虎。
1.2 关系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
我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在履行着社会保障的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切实为60岁以上老人服务和提供热心帮助的责任。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这个复杂又牵扯众多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不能保证每个人投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那么整个小区的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工作都将停滞不前,并对下一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造成严重的拖延。[2]
2 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2.1 将现代化科学技术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与时俱进
在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实现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至关重要。从现代化的角度出发,档案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一步步实现档案编研的电子化。另一方面,还要严格按照现行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对档案进行及时的修订和立卷归档,在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的基础上,将卷面卷内都排列的规范、美观。在这之后,便要充分将电脑和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中,真正实现电脑输入代替手打,并转为由机器配送信件,由网页管理取代传统的布告,从而最大限度的解放人力并节约物力,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3]
2.2 加强人才队伍和制度建设
人才是档案管理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断提高社会养老保障中心里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以能力和创新意识来不断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需要,是不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举措。为此,还要定期邀请档案局相关业务骨干对各种档案的规范整理进行现场培训,牢固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还要继续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档案利用效益,充分发挥档案在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应有的作用,严格按照经办中心应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行事,并将加强档案管理的教育与管理落实到在实际工作中,使档案工作有章可依,避免毫无章法导致工作的紊乱。[4]
2.3 改善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我国不同城乡居民社保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每一地区的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可以建造高标准的档案室,并设立独立的办公用房;另外,还可以适当增加在密集架和档案柜等资源购入的资金,并为每个档案室配备温湿度计、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真正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考虑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如何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莫大的关系,因此一定要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并极力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工作,真正为民务实,保障好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而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固守残缺,而要与时俱进,改良和研究一套更加科学的工作机制,并不断规范我国城乡的社保档案管理流程,避免出现较大的纰漏对投保人员的利益造成伤害。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水平。城乡社保的档案建设关顾民生大计,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不遗余力的提高对于社保档案的管理水平,为促进城乡和谐l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翠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有效办法[J].档案工作,2016(17):119.
[2]路庆玲.浅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J].问题探讨,2014(05):43--44.
答: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问: 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问: 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试点工作,当时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的城乡参保人员都领到了养老金,即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周岁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问: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一是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二是政府对城乡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代缴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保险费50元。三是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2016年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为每个月领取的养老金。
问: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困境 对策
根据我国人社部相关数据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数人数已经达到了50472万人,平均缴费水平接近230元,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到14800万人。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养老保险相关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2016年国家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颁布了许多新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更稳定的保障。但就现阶段来说,受到经济因素、地域因素等等的限制,我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工作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下文对此进行归纳分析。
一、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相对较少
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明_指出,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建成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2016年国家就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详细的解读了“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可以政府代缴的群体特征、代缴标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末,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3.6亿,其中16周岁到60周岁以下人口在9.16亿,60周岁以上人口达到2.12亿,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数人数已经为5.05亿,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达到1.48亿。根据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显示,由该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当前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城乡居民没有自愿的纳入该保障网,覆盖面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养老金待遇支付的标准还比较低,与当前百姓的基础消费情况明显不符,不足以支撑老年人每月的开支花销,这必然会影响到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保障水平比较低,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逆向选择的现象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比较的低,即使是按照最高的缴费标准参保,养老金数额与企业退休金或者公务员退休金相比也低许多,加上现阶段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都比较弱,即使参保也大多选择的档次比较低、年限比较短,许多人倾向于在40岁之后再参保,60周岁以上老人的参保热情反而较高,呈现出十分明显的逆向选择的现象。
(三)激励机制效果不明显,并没有有效的提高参保率
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鼓励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的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许多激励措施的效果都不明显。比如,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础缴纳年限为15年,如果年轻人从25岁开始缴纳,到40岁即可达到基础年限,因此,许多省市为了激励城乡居民延长缴费年限,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江苏省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加1%的基础养老金,但现阶段江苏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也就是说每延长一年,每月可以多领0.9元。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知程度
为了更好的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地那是、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帮助广大城乡居民养成社会养老保障的意识。除此之外政府需要定期向本区域居民公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养老金领取动态,积极鼓励居民们就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组训、监督。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参保的激励力度
各级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如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允许地方政府在自身承受的范围之内,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付基础养老金,养老金给付与缴费档次成正比例关系;为了更好的鼓励城乡居民延长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应适当提高月加发基础养老金比例;为了鼓励城乡居民提高养老保险档次,引导其早参保、多缴费,需要进一步加大缴费激励。
(三)加大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现阶段我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针对当前阶段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的现实,政府部门要重视社会保障服务问题,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要建立起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养老金待遇增加及调整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就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总结,从制度完善、加强宣传、加大财政投入三个方面就如何帮助养老保险工作走出困境进行了分析探讨,仅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完善、推广、落实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一、目标任务
1、16岁至59岁适龄居民参保人数8107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到6月底完成目标任务的60%,10月底完成目标任务的85%,11月底各村确保95%完成目标考核任务。
2、60周岁以上居民生存认证率达到100%以上。按照上级要求,5月至6月开展城乡居民生存认证工作。
二、组织领导
1、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杨先萍任顾问,乡长唐甜福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王一鸣、人大主席胡勤兴、政协联工委主任廖承辉、党政办主任何在要任副组长、副乡长李衡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站所及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由蒋国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黎黎为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办理等工作。
2、各村要成立相应机构,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支书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干部为分片责任人。
三、宣传发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开展好保费征缴和生存认证工作,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横幅、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及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密集的醒目部位张贴,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熟悉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4月底各村组织召开好村支两委班子工作会议,有条件的村可进一步深入开展党员、组长工作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宣讲和部署,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
(二)责任分解。2017年保费征缴任务直接考核到人,各村要按照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分配表的任务数,将征缴任务分解到片、到组、到人,在2017年村两委换届后将任务分解情况表上报到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如未报任务分解表的村,由支部(总支)书记(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
(三)保费收缴。各村要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提早部署安排,开展保费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四)资格认证。各村在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60周岁以上居民生存认证工作,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安排专人分时间到各村进行一次集中生存认证拍照,外出人员或其他时间由各村安排专人进行生存认证拍照。
五、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档缴费。
六、奖惩措施
1、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各村按量化任务分解到片、到组、到人,任务完成情况直接考核到各村干部,实行同奖同罚,奖惩采取现金兑现,对拒不兑现的村干部停薪停职。
2、6月30日考核兑现。完成参保任务60%以上的村干部,奖励400元/人;未完成60%任务的村干部,处罚400元/人。
3、10月31日考核兑现。完成目标任务85%,完成参保任务85%以上的村干部,奖励600元/人;未完成任务的村干部,处罚600元/人,并进行诫勉谈话。
4、11月30日考核兑现。对完成参保任务95%的村干部,奖励800元/人。对未完成参保任务95%的村干部,对该名村干部处罚800元/人,并实行“预否决”,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5、对生存认证工作未按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生存认证率未100%完成的村,按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100元。
6、对每月不及时、准确上报死亡人数的村,发现一例处罚村100元/例,对瞒报、谎报、错报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七、工作要求
1、各村要根据乡党委、政府要求,及时成立由支部书记挂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征缴参保资金和生存认证工作。
一、周宁县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过程中突出做法
(一)坚持广泛宣传发动,着力扩大覆盖面,充分体现城乡居民保的普惠性、全民性。一是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动员;二是电视、广播、标语、手机短信、网络宣传等形式齐用,在传统节假日期间发送手机宣传短信70多万条;三是进村入户,发放了宣传单15万份,悬挂宣传标语横幅230多条,粘贴宣传海报3080多张;四是巡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现场咨询和参保缴费“一站式”服务活动,联合县信用社、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和各社区(村)经办人员在城区及各乡镇群众主要活动场所开展了12场大型服务活动,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交流,消除了群众普遍存在的政策理解误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贯彻落实。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宣传效果好,措施得力,工作进展快,参保资金收取安全、上缴及时的乡镇予以表彰及奖励。对每年11月20日前参保缴费率未达到90%以上的乡镇,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政府主导,新闻媒体舆论引导,掀起在外乡贤为村民参加新农保出资热潮。周宁在外经商的乡贤多,9万人左右常年在外经商。经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各乡(镇)涌现出不少在外乡贤为村民出资参加新农保的感人事迹,如咸村镇王宿地村在外乡贤李成华父子就为王宿地和枣岭两个村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每人出资50元,共出资10多万元。还有礼门乡彭油湾村从在外乡贤出资建立的村公益基金收益中每年拿出一部分为村民投保等,形成了周宁县城乡居民保工作的一道亮丽风景。
(四)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周宁县根据外出人口多且常年不在家的具体县情,创造性地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县缴费率提高了26个百分点。
(五)实行“代办员”制度,代收代存保费。虽然各行政村都有便民金融服务点,但群众主动自觉缴费并不多。为方便群众缴费,实行村“代办员”制度,村协理员同时也是村“代办员”,实行代收代存保费“一条龙”服务,既较好地解决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又提升了参保缴费率。
(六)地方政府鼓励、引导政策的实行。一是建立缴费长缴多得机制,《办法》规定参保对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一个百分点;二是对农村参保对象中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30~50元及省级财政增加20元缴费补贴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增加缴费补贴50元,年满6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5元;三是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轻度残疾人等特殊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参保缴费时,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50元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以上对象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可抵扣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实施城乡居民保工作过程中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镇、村二级经办体系存在岗位设置不到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由于周宁县情特殊,近半人口长年在外经商务工,造成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摸底困难,有些家庭因此而放弃了参保,再加协理员补助每个月仅100元,且工作量大,没几个人肯干,既使有设农保协理员的村,很多村干部都是长期驻扎在城关所在地,群众办事经常找不到人,部分村级协理员形同虚设。
(二)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较为混乱。一是信用社提供的社保卡名单与实物卡不符,许多开户回盘的社保卡账户没有实物卡,有些参保居民未领到社保卡,而待遇已经发放到社保卡上,但由于社保卡未激活无法取款转账,群众意见很大;二是目前还很多未参保居民的社保卡还集中在村(社区)协理员手上没办法发放出去,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居民不申领的或找不到持卡人的,部分参保居民储蓄卡(折)想换成社保卡,又换不了,还有社保卡在外县或外市的。
(三)城乡居民保政策对青年居民吸引力有限。老年农民参保的意愿比较强烈,中年农民次之,年轻人很不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多数青年农民认为养老是一个相对“遥远”的话题,甚至他们对于60 周岁后能否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都持一种怀疑态度,而且他们多外出经商务工,流动性较强,城乡居民保和其他社保的衔接转移也是他们担心的问题。
(四)不低于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很重要,但是其吸引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每年30 元的地方财政补贴相比较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档次,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缴费档次3600元相比,相差近 120倍,是0.8%的金额。这样不利于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最终会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二是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吸引力不够。
(五)55元基础养老金极具吸引力,但是55元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城乡居民保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政策。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2008年周宁县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417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4.94%,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
(六)基金投资渠道少、利率低,存在贬值风险。根据有关规定,新农保基金目前只限于投资于国债和存入银行,从表面上看,这种投资是安全的,而实际上却存在着贬值的风险。目前,存入银行的基金是按年3.5%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而2011年我国通货膨胀率就达4.9%,也就是说钱存入银行实际是在贬值,导致群众不愿缴费或不选较高档次来缴费。
三、推进城乡居民保工作及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地方政府服务意识。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且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由于城乡居民保工作涉及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安、民政等部门。因此,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对于城乡居民工作的顺利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二)扩大筹资来源,完善筹资制度安排。许多学者认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金筹资机制,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保障。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筹资来源,完善筹资制度安排。首先,各级政府可制定有效激励安排以鼓励有识之士、企业、社会团体等对城乡居民保基金捐助,如周宁县咸村镇王宿地村在外乡贤李成华父子就为王宿地和枣岭两个村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每人出资50元,共出资10多万元,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政府可对捐助个人或企业等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投资优惠等政策进行引导。同时,也可以借鉴“体育彩票”的发行筹资经验,地方可尝试发行“农村福利彩票”进行筹资。其次,尝试从农产品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税收,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基金中,充实基金来源,实现城市反哺农村。
(三)创新缴费机制,构建有效的养老待遇增长机制。一是从筹资源头保证缴费“与时俱进”。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双方筹资模式下使个人缴费与农村人均收入挂钩,按一定比例缴费。同时,逐渐按比例扩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增强政策的吸引力;二是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基础养老金水平与物价及通化膨胀率联动,每年根据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率调整养老金发放水平,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通过发放一定比例的实物券,如粮券、油券等,以化解物价波动风险,保障参保人的养老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逐渐扩大“基本生活”参照项目,扩大涵盖基本生活保障的物质项目,不断提高养老待遇。
(四)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是重要的民生举措,但群众认同还需要一定的时日,目前若没有一定的长效措施很难开展好这项工作。实行居民保与新农合“两费”合并征缴,切实可行,主要理由:一是该两项保险同属社会保险,但“新农合”已经运作多年,群众认同度较高,合并征缴可有效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二是40周岁以上居民“两费”实行捆绑征收,基本不会增加家庭负担;三是40周岁以上居民群体身份较稳定,引导其参保缴费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群众的长远利益;四是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减轻乡镇负担,方便城乡居民缴纳“两费”。
(五)整合低保、城乡居保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制度具相通之处,都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应予以整合,低保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应实现由社保养老,实现救济养老到社保养老的过渡,真正做到“老有所养”,才活有尊严,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且能够整合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