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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是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负责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并吸收参保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市监委会办公室(与市医改办合署办公)负责。
市监委会可以定期要求市医改办、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和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单位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社会通报或公布其监督结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接待窗口和投诉电话,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条 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者的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检查者下达《职工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有效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约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核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并有义务严格按照医学要求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VP卡,自觉接受约定医疗机构的查验。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证》和VP卡不得互相转借。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约定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2、不执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的;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1、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VP卡就医的;
2、私自改写VP卡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五)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关键词 规范化管理 医疗废物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0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90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间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3]。为了确保对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系统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对环境及人群产生的危害,强化各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院参与、各部门负责的一套完整的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标识、登记、暂存处理的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如下。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间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3]。为了确保对医院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系统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对环境及人群产生的危害,强化各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的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院参与、各部门负责的一套完整的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标识、登记、暂存处理的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如下。
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①明确第一责任人为法人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后勤部的院长为组长,感控科、护理部、总务科、医务部及临床各科组成管理、检查、监控网。院感科负责制定各主管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由医疗废物的产生处、分类、收集、标识、暂存处和移交登记处进行各自的明确分工,对明确责任后出现问题的科室追究其科室相关领导的责任。②由院感控科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控检查,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对医疗垃圾产生、分类的检查落实。总务科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每天定时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标识、运送及暂存处管理。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①明确第一责任人为法人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后勤部的院长为组长,感控科、护理部、总务科、医务部及临床各科组成管理、检查、监控网。院感科负责制定各主管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由医疗废物的产生处、分类、收集、标识、暂存处和移交登记处进行各自的明确分工,对明确责任后出现问题的科室追究其科室相关领导的责任。②由院感控科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控检查,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对医疗垃圾产生、分类的检查落实。总务科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每天定时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标识、运送及暂存处管理。
组织全院培训:分层次地进行全院培训。首先由院感控科对全院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培训,科主任、护士长对临床医生、护士进行强化培训,总务科对后勤系统、清洁工进行培训。对收集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由院感控科进行具体指导,包括自身防护学习到医疗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以及登记报告等制度均详细给以指导,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全院培训内容包括掌握本机构指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掌握分类中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在处置过程中预防针刺伤等伤害措施。
组织全院培训:分层次地进行全院培训。首先由院感控科对全院科主任、护士长进行培训,科主任、护士长对临床医生、护士进行强化培训,总务科对后勤系统、清洁工进行培训。对收集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由院感控科进行具体指导,包括自身防护学习到医疗垃圾分类、收集方法以及登记报告等制度均详细给以指导,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全院培训内容包括掌握本机构指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同时掌握分类中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在处置过程中预防针刺伤等伤害措施。
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①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床科室是医疗废物产生地,根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大类由院感部制作出明确示意图及分类标识。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生、护士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监督。每日由所在科室清洁工不定时根据医疗垃圾盛3/4满的黄色垃圾袋进行有效包扎封口,并贴上警示标识,写上垃圾产生的科室及时间。对损伤性废物考虑成本问题后采用自制的锐器盒,即一次性注射器纸盒内套黄色塑料袋,使用48小时后或盒满3/4时封闭盖口,防止锐器伤人。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②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由总务科安排1名专职人员,每天上午1次、下午1次在规定的时间内避开人群,经专用通道到临床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车专门设置可冲洗、消毒、密封不渗漏专用车,车外有医疗废物专用车字样及警示标识。车内有医疗废物分类标识,按标识分好格。专业收集人员每天在收集前一定要穿好防护服,防止医源性损害,同时带上随身携带的手提式称重计(表),与临床科室进行每日上、下午的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称重和各自签名,各科室建立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备存。③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由医疗废物收集员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每天将各科室产生并收集得的医疗废物记录在一本子上,并统计好数量,将分类不同的医疗垃圾放于周转箱内存储于暂存处。运送工具使用后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消毒。暂存处设在远离生活区及住宅远处,具有防鼠、防蚊的独立房间。门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地每日上锁,专人管理。隔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移交、登记,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名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要求:①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临床科室是医疗废物产生地,根据“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大类由院感部制作出明确示意图及分类标识。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生、护士进行医疗垃圾分类监督。每日由所在科室清洁工不定时根据医疗垃圾盛3/4满的黄色垃圾袋进行有效包扎封口,并贴上警示标识,写上垃圾产生的科室及时间。对损伤性废物考虑成本问题后采用自制的锐器盒,即一次性注射器纸盒内套黄色塑料袋,使用48小时后或盒满3/4时封闭盖口,防止锐器伤人。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②医疗废物的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由总务科安排1名专职人员,每天上午1次、下午1次在规定的时间内避开人群,经专用通道到临床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车专门设置可冲洗、消毒、密封不渗漏专用车,车外有医疗废物专用车字样及警示标识。车内有医疗废物分类标识,按标识分好格。专业收集人员每天在收集前一定要穿好防护服,防止医源性损害,同时带上随身携带的手提式称重计(表),与临床科室进行每日上、下午的医疗废物收集、交接登记、称重和各自签名,各科室建立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备存。③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由医疗废物收集员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每天将各科室产生并收集得的医疗废物记录在一本子上,并统计好数量,将分类不同的医疗垃圾放于周转箱内存储于暂存处。运送工具使用后在指定的地点及时清洁、消毒。暂存处设在远离生活区及住宅远处,具有防鼠、防蚊的独立房间。门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地每日上锁,专人管理。隔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移交、登记,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双方签名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登记资料保存3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①制定了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发生针刺伤的处理措施和定期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身体受到健康损害。②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条例。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防护措施:①制定了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发生针刺伤的处理措施和定期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身体受到健康损害。②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③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条例。
讨 论
讨 论
医疗垃圾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规范医疗垃圾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保洁员能供各科室医疗废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多与他们交流对工作有很大的提高。对直接接触医疗垃圾的关键人群严加教育和督导,在医疗废物管理问题上反复强调法制观念。上岗人员必须培训,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通过规范化管理及有效的监管,能深刻体会到:①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能使全院职工参与其中,引起大家的重视,使各级医护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院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②规范和提高了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良好习惯,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步做到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减少了锐利器刺伤的发生,防止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③全院职工自觉遵守条例和法规,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而造成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环境污染。④降低了医院感染薄弱环节的发生率,提高了医院感染整体水平及管理质量。
医疗垃圾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流行病的源头。规范医疗垃圾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保洁员能供各科室医疗废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多与他们交流对工作有很大的提高。对直接接触医疗垃圾的关键人群严加教育和督导,在医疗废物管理问题上反复强调法制观念。上岗人员必须培训,医疗废物交由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通过规范化管理及有效的监管,能深刻体会到:①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能使全院职工参与其中,引起大家的重视,使各级医护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院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关键,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②规范和提高了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良好习惯,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步做到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减少了锐利器刺伤的发生,防止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③全院职工自觉遵守条例和法规,防止医疗废物回流社会而造成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环境污染。④降低了医院感染薄弱环节的发生率,提高了医院感染整体水平及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3 张友惠,王琴,叶良玉,施海红.ISO9001:2000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应用.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2:12.
[关键词]病案管理;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7(a)-175-02
我院在60年的发展过程中, 在病案管理方面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形成了自身相应的制度和规定。本院现有库存病案40余万件,其中部分永久保存外,常规可利用最长保存年限的病案为30年,实际开放流通借阅病案年限为15年,每年借阅量约6 000余次,并逐年增加。这些规定和制度对完好保管医疗档案、提供医疗研究、规范病历书写、为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基本经验和作法
病案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新形势下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价值。本院病案管理工作也随着医院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进步和加强的过程。病案管理工作过去一直参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档案,它具有分类的科学性、科目的多样性、管理的复杂性、利用的常用性、文字的法律性等多种属性。
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客观上虽然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病案室人员在医院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现代科学应用技术,从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入手,对病案书写、回收、装订、编码、登记、归档、借阅及外调服务等工作流程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提高了病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严格执行出院病案回收制度,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对病案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责任心。从病案收集、整理、装订、编码、质控、归档、借阅、复印等病案管理流程环环相扣。
二是认真把好病案质量关,扎实做好病案编码工作。病案编码工作技术性非常强,工作需要非常仔细,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及时了解现代国际医学发展的新动态,特别是计算机新技术在病案管理中的应用,要不断熟悉和掌握国际疾病的分类标准和方法,确保编码的准确性。并且同时对首页是否完整、疾病诊断是否正确、术语是否准确;对诊断不清,主次不分,术语错误,无签字的病案通过质控及时反馈给临床医生进行修正。
三是严格病案借阅和复印制度,保证病案的安全性。病案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病案复印、复制、借阅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以制度公告形式宣传告知本院医务人员、外调人员;对外调人员申请复印、复制、借阅病案由医务科进行审批;外调人员在经同意借阅、复印、复制前必须提供病人授权委托书、病人身份证、所在单位、所需查询内容、外调人员的姓名、时间等,并进行详细登记,本院医务人员申请借阅病案则在病案室进行登记,病案室工作人员才能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病案资料。
2 适应新的形式 强化制度建设
2002年8月2日根据国家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杜绝、减少和正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正确地维护好各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年,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由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的医疗单位承担,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2]。同时随着我国不断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病案作为法律文书的属性越来越得到强化,社会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病案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始资料,也无疑是医院、患者、保险公司、法律公证机关等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虽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给医疗单位的管理,特别是病案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对医院而言,应当把病案管理的重点放在规范病案资料的形成、保管、使用上,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依法治档,科学、规范管理病案,依法维护好各方面的利益。
由于本院过去的《病案管理制度》中的病案借阅制度项规定病案的借阅,凡本院的医务人员及上级主管单位都可在病案室调阅病案,造成病案的广泛借阅,病案在外有否修改无法监控,并且时有病案丢失的情况发生;还有因医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济,有些病人通过医院的熟人把病案借出后不归还的情况;医务人员自身对病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造成病案丢失而无法弥补;部分有学术研究价值的病案,有些医生借出后不愿归还等等,虽然我院制定了相关处罚条例,但尚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
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台后,本院领导非常重视,专门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并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精神,不断健全和完善病案管理的各项制度,重新制订了新的《病案管理制度》《病案借阅制度》等。该制度严格规范了病案借阅的规定。
对借阅病案详细规定:凡本院在职的医务人员、各职能部门相关的管理人员等可在本院病案室借阅病案,借阅时需登记所查病人的姓名、住院号、出院病人单位、身份等,同时登记查阅人姓名、单位、身份、用途、时间等项目。①公安、检查、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及病人相关单位需向本院医务科提出申请,并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方可在病案室查阅病案;②各商业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需向本院医务科提出申请,并出示介绍信、工作证、病人授权委托书、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可查阅病人病案。③其他人员查阅病人病案时,需出示病人授权委托书、病人身份证或病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阅人身份证。④病人本人需查阅自己的病案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本院医务人员、各职能部门相关的管理人员等借阅的病案只能在病案室阅读。对借出病案详细规定:本院病案室病案的借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本院在职的医务人员借出病案,需经所在科科主任同意,并在医务科科长签字同意下方可借出;②本院在职的医务人员,对再次入院住院治疗的病人病案,经本院医务科科长签字同意,并出示本次的病人入院证方可借出;③本院临床科室需组织业务学习、医疗研究及学术讨论的本科室危重、死亡等疑难杂症病案,经医务科科长签字同意方可借出;④本院临床科室跨科室借阅病案,需本科室主任签字,并在医务科陈述理由后,经医务科科长签字并注明归还时间方可借阅;⑤出现医疗纠纷病案,需在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案,由主管业务院长或者医务科长签字,借出需本科室主任签字,并在医务科陈述理由后,由医务科登记借出。
通过采取以上严格的管理措施后,杜绝了随意借出病案、修改病案和病案丢失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减少了因病案涂改产生的医院与病人之间、医院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医院与司法机关之间等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
对于本院医疗科研需调阅病案实行:①申报课题:因科研调阅病案数量大、学科复杂,必须把所准备收集的相关方面的资料向医务科报批,并提前通知病案室;②病案组织:经医务科批准后到病案室陈述需要调阅的相关系列内容,病案室进行分批查找,由病案室派专人负责抽调并做好专题登记;③时间控制:病案抽调后通知医生在规定地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调阅,并一律在病案阅览室阅览,不得外借。以防止积压、遗忘、损坏,促进病案科研资源正常流动。
3 严格制度管理 依法服务社会
病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管理人员除了要具备病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和经验,同时还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应对大量复杂的工作。
在医院内部,仅病案回收流程就繁琐复杂,从住院部、医生、护士到病案室,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医护人员对病案法律的责任意识不强、病案书写质量不规范,对病情、手术、查房记录不及时,内容书写不完整、随意涂改;个别医院为了评估升级,把不符合要求的病案重新修改抄写,个别医务人员为了亲朋好友医疗保险的索赔,提供虚假病案;或为掩盖、逃避工作失职的责任或技术事故,修改炮制虚假病历等问题。病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参与整个过程,还要在此过程中督促及时上交病历,做好监督病案质量、编码、装订、保管、借阅等工作,由于目前病案有医务工作者、患者、律师、保险、司法检察、公安人员等多个用户,用途越来越广泛,在其各个环节中,病案也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因此在工作常出现用户争吵,甚至病人家属吵闹围堵办公室等不良事件,这就需要病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耐心解释,同时还要做到冷静应对,积极劝说当事人,必要时协调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等工作。
因此,要依法做好病案管理工作,严格制度管理。严格制度、依法治档是病案管理的内在要求,依法治档不仅要维护法规的规范性,还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规范行为,所有医护人员和病案管理人员是实施法规的主体,所以,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要求,提高对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懂法、守法。目前,面对病案的公开化以及医患纠纷增多的现状,医务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还必须明确自己在病案形成和利用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牢牢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杜绝敷衍、涂改、隐匿病案的现象。要充分认识病案作为医疗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原始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医护人员肩负着对医院及自身的维权责任和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责任的双重责任身份。加强病案管理,防范医疗风险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而完善的制度、明确的职责,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病案管理系统正常运转。对此,在病案管理中后依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与病历记录、传递、利用、病案建立、保管、医务人员与患者查阅以及复印和复制病历等一系列可行性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管理程序。同时应建立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病案作为特殊档案的应用,最终目的是要服务社会、服务医疗事业、服务患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自身生命和健康更加关注,患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医患关系应当是以尊重病人知情权和决定权,让病人主动参与医疗有关决定,这是一种新型的指导――合作或共同参与的现代医患模式,也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必然趋势。所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和以制度规范行为日趋紧迫和重要,必须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经常性地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院有关规定,以典型案例作为示范,吸取经验教训,警钟长鸣,使病案法规、制度化建设工作具体化、形象化、常态化、规范化,不断培养医务人员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Z]、2002.
[关键词]医疗纠纷;形成;法理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173-01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1 医疗纠纷的形成因素
1.1 医院相关因素
因为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高风险性和不可测性,其中存在很多高危险因素。医生诊疗活动时是根据理论和治疗经验本身,通过各种辅助检查以确定患者的疾病。在实际中,不同疾病也会有不同的症状、不同的表现,也存在多种疾病交织,病情变化迅速的情况,是有可能存在误诊或漏诊的。可以说医疗水平的高低已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此外,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医疗管理等等也都有所涉及。
1.2 社会相关因素
现如今 “看病难、看病贵”也是医疗纠纷产生的重要导火索。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障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相关问题集中反映在医院,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了对立不满的情绪,这也是造成医患矛盾、发生纠纷的原因。
另外,部分舆论媒体为“吸引眼球”对于医务人员的报道并不客观,将医患关系简化为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误导读者,导致群众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对卫生行业不信任, 也触发了医疗纠纷的高发。
1.3 患者自身相关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医生和患者知识的不对等,大多数患者不了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学知识缺乏和对疾病的认识不足,对治疗效果期望很高,一旦治疗效果不如患者需求的现象,就会有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人群恶意投诉,期望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
2 法理解析医疗纠解决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2.1 医患平等原则
健康作为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重中之重,国家立法,应尽量保证人们享有平等的诊疗权利,因此,在制定医疗法律时,平等的原则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医生和患者平等相对性原理,这意味着患者应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应确保患者在治疗期间处于已知状态,医生不能根据自己的技术知识,隐瞒事实欺骗患者(除因患恶性疾病,家属要求医生对患者隐瞒)。在行政和司法程序,应给予患者和医院的法律权利以平等保护。
2.2 医疗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原则
健康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有法律的最高权威。医疗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其行为应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双方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原则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科学和实事求是,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原则,应贯穿在法律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科学精神是一个恒定的冒险,以怀疑的精神是对事物本质的不懈追求。实事求是不仅要求人们在实践基础上获得关于客观事物本质的近似的、正确的认识,而且要求进一步去探求各个阶段之间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从而获得关于该事物或同类食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
3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理依据
3.1 法律是维持医患关系和谐的关键
医患关系的和谐,最现实、最基本的、最低要求是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和谐医患关系。法律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和重要保证。表现在: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个有序的状态,这种有序的状态依赖于医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己。如果双方难以维护这种有序状态,尤其是如果发生纠纷时,双方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很容易地破坏这种和谐的医患关系。
3.2 法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证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医疗法律,完善相关法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患者和他们的家庭充分尊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利,树立合理的法制观念,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这里,法律无可争议地成为合法的医学实践,根据法律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人权。往往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的结果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公平分配给对方有争议的公平负担。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使命,通过平台的医疗互助的建立,构建一个公平的矛盾化解机制,从而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遵从《医疗事故处罚条例》及及相关的法律规则。但当下许多医疗纠纷采取“私了”的方式,有时是双方的第一选择。医院希望通过协商,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患者期待通过私下获得更多利益。为了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双方利益,回到法律追索权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此,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条例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是防止和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正确方式。
3.3 法律对于构建新型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在过去,对医生和患者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以道德或专业的处分为原则。现代社会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医患关系的现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医疗体制改革,以及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社区卫生系统,调整卫生资源的分配是国家管理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医患关系将有更多的形式。因此,只有加强医疗卫生的法治建设,更新丰富医患方面的法律规则,逐步建立平等互助,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新的医患关系,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4 结语
医患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兼具有行政法的色彩,在具体法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医疗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这也是医疗纠纷在现今进入法律程序时遇到的难题,需要通过调查、分析来确定损害造成的后果,进而判断适合用哪种法律解决案件。在当今医疗纠纷高发,相关法律滞后的客观环境下,无论是医疗单位还是患者,都应以公平、宽容、平和的心态来面对,共同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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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到李英杰时,他正在北京益仁平中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学习。
“我想走公益的路子,益仁平中心则是个很好的示范标杆,我是来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的。”26岁的河南小伙道出了此次北上的目的。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致力于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
在做公益方面,李英杰自己也有个小团队,他是领头人,团队开始起名叫“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后改为“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现阶段的打击对象主要是互联网中的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成立虽不足一年半,但取得的社会效果,却颇引人瞩目。
在过去的一年里,李英杰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2012年“两会”前夕,他还和伙伴们成功游说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等在“两会”上提出加强虚假医药广告监管的提案。
媒体上关于李英杰的事迹报道挺多,但对此人的背景介绍只有零星片语,这让《方圆》记者很是好奇,也更加想去了解这个80后小伙背后的故事。
纠结的法科毕业生
远远望去,站在人群中等待的李英杰普普通通,并不显眼。一米七左右的个子,格子衬衫加蓝色牛仔裤,大大的黑色双肩包坠坠地压在肩上。
他的笑容很单纯,眼神很清澈,像极了尚未经过社会锤炼的大学生。其实两年前,他就已从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踏入社会。那时跟现在一样,他还像个贪玩的孩子,打网游、玩桌游,常常通宵达旦。偶尔想想毕业,做律师还是另谋他路?纠结。
2010年6月的一天,跟连日来一样,追着毕业期的尾巴,放肆地玩网游、网上瞎逛。浏览网页时,李英杰的眼睛无意间扫到一行信息,是关于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反歧视倡导活动内容,活动介绍最后留了一个QQ群号。
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全称是郑州亿人平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亿人平中心),是北京益仁平中心在郑州的分部。
“有时候,转折就是那么一瞬间的想法带来的。”李英杰说,当时就那么一瞬间,带着“有点意思”的心态加入了亿人平的QQ群。那时,郑州亿人平中心正在招聘兼职,而自己对未来怎么走还没形成概念,就决定先做兼职再做打算。
一周上三天班,每天补助30块。李英杰的工作主要是一些法律咨询类服务,比如指导当事人取证等等。
这期间,李英杰接触了郑州亿人平中心的一份《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他发现,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发文“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但当时国有企业中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这个领域问题较多,亿人平的兄弟们在干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也有些蠢蠢欲动。”李英杰的思想天平在倾斜,一开始“骑驴找马”的心态,这时,慢慢变得平稳下来。之后的几个月,李英杰放弃了找工作的想法,专心于郑州亿人平中心的兼职工作,特别关注反乙肝歧视的内容。了解得越多,他越觉得应该更深入一些。
2010年9月的一天,郑州亿人平中心的负责人杨占青找到李英杰,说想成立一个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问李英杰有没有兴趣做。
“不谋而合,不谋而合啊……”听了杨占青的提议,李英杰甚是兴奋,毫不犹豫地答应。
之后,李英杰开始大量学习乙肝防治等相关知识以及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于2010年10月正式成立“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工作组”,并将最开始的方向定在打击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虽说李英杰是工作组的领头人,但当初刚成立工作组时只有他一个人。他做了一年多的“光杆司令”,直到2012年初,新加入3名兼职人员,才真正组成了团队。
221封举报信
2012年3月14日,一封由159名消费者签名的建议信由郑州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中指出,目前违法广告举报反馈制度不完善,且缺乏激励措施,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相关规定,出台专门的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作为发起人,李英杰特意将建议信选在“国际消费者权利日”的前一天发出。
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发现目前在打击违法广告方面,主要是依靠工商等职能部门主动监管,但缺乏、忽视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措施。这也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发出建议信的半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便给予了回复。但面对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善内容的回函,李英杰高兴不起来。
“不过,这已经算是很好的情形了,至少有回声。”李英杰耸耸肩,无奈地笑笑。
为了激起社会打击虚假广告的热情,李英杰作为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志愿者,早已率先行动起来。从2010年12月开始,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志愿者开始向各个地方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违法广告。去年一年,联盟已经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
但让李英杰感到无奈的是,举报221起,得到回复的只有79起,超六成举报目前没得到任何回复。
79起回复里,有一半以上是他们在发出举报后,采取打电话给工作人员、向监察部门投诉工作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等多种途径获得的。
收到的回复中,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少。“已收到举报,将会调查”、“网站不是医院网址,网站未备案,无法调查”,这样的回复在不多的回复里多次出现。“这类广告的主要载体是网络,而《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目前为空白,就连工商部门也对此表示过无奈。” 对于这种结果,李英杰很是理解。
“《广告法》一直说要改,正在改,怎么就一直出不来呢?”李英杰有些激动地说。
“根据现有处罚条例,主管部门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与收益悬殊,也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李英杰说,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举报的221起虚假医药广告中,广告者被处罚金额仅10多万元,更多的只是责令关闭网站。
李英杰还发现,较低的赔偿也让虚假广告受害者与违法的广告主力量悬殊。
“我们最大的感受就是一方面隐患很大,另一方面我们自己的力量又太过微弱。”李英杰说,“但这也从侧面表明,打击虚假医药广告,需要更多的群众参与。”
“监管部门很少主动给予回复,这对举报者来说个打击,因为举报者不知道自己的举报是不是产生了效果。”李英杰称,虽然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但该规定仅明确了受到违法广告侵害的举报者可以要求获得处理结果,但对于知情权并未规定。
“没有回复,举报者下次可能就不举报了!”
据了解,在鼓励举报违法广告方面,目前只有四川省工商局曾在2006年起草了一份《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后提交有关部门讨论,但至今没有出台,其他省份则均没有任何相关奖励措施。
借力委员推动立法
“不能只顾拉车,而不抬头看路。”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有限,通过举报产生的影响很难带来质的飞跃。李英杰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造成的危害,还是应从法律和制度上入手。
为了更好地了解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的现状,以便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设性意见,李英杰可谓下足了功夫。
2011年9月,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联合民间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选取了全国范围内的38个中心城市,通过百度搜索乙肝网络广告的医疗机构网站,对搜索到的医疗机构和网站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据李英杰介绍,他们总共调查了以肝病医院为主的97家医疗机构的131个网站(有24家医疗机构存在2个以上网站)。
“我们发现,互联网上的乙肝治疗信息五花八门,97家医疗机构竟然有70多种乙肝疗法,131个网站100%存在虚假宣传的乙肝医疗信息。”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这些网站中的信息都宣称其疗法能够彻底治愈乙肝,使五项“转阴”,这与《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相悖,属于不科学的医疗方法。
据了解,《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是我国最权威的乙肝防治手册,2005年由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订、2010年更新。
调查中,李英杰还发现了更多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存在的问题。比如,乙肝广告的网站备案情况不佳,调查显示,在乙肝广告的131个网站里,只有28.2%的网站(37个)遵守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备案的规定,即网站的备案申请单位和网站信息保持一致。未备案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个人备案、名称不一致、信息不实)的情况高达71.8%(94个网站)。
调查活动结束后,李英杰与伙伴撰写了一份详细的《医疗机构乙肝网络广告调查报告》。在报告的基础上,他完成了一份《关于完善广告监管法律体系 加大虚假乙肝广告打击力度的建议》。
“凭我个人力量,我觉得太渺小,所以我早就想到了借力代表委员提提案、议案。”李英杰说,其实他每做一步,就已经想到了下一步。
今年“两会”前夕,李英杰通过朋友联系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并通过邮件向其发送了上述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建议。
冯平对李英杰的研究很感兴趣。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日常生活中就接到不少上了虚假医药广告当的老人的投诉,网络医药广告正是他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而李英杰的研究更让他认识到了整治这类广告的紧迫性。
今年“两会”上,冯平提交了《完善广告监管法律体系,加大对虚假医药广告的打击力度》的提案。在提案中,他提议:“应修改《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违法医药广告、保健品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者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违法成本,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我是很大的肯定和鼓励。”李英杰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一切都值得。
“2012年是个倡导年”
对李英杰来说,这些努力仅仅只是个开始。他已经把监察虚假医药广告联盟作为事业来做,还想做得更远,所以不能停歇。
截至2012年4月10日,李英杰又收到“公众举报”11起,已经向地方工商部门举报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7起。
“这是个很好的现象,证明社会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热情在上升。”李英杰告诉《方圆》记者,2011年举报的221起虚假医药广告中,有三分之一是公众提供线索,今年的情况会更乐观。
“2011年我主要是举报(互联网虚假乙肝医疗广告),今年,举报会继续,但我会重点做一些倡导活动,因为会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李英杰说,倡导活动已经开始,比如之前的“两会”努力,以及之后向全国工商总局发建议信行动。
近日,一些网友的“杯葛行动”也吸引了李英杰的注意。
“杯葛”是指联合抵制某个个人或公司,包括拒绝购买,销售,或其他形式的与之合作。“杯葛迅雷”行动是源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所开发的下载软件“迅雷”的新闻页面持续出现虚假乙肝药品的信息。
用户在打开迅雷下载软件后,会弹出迅雷新闻窗口,该窗口包含多个栏目,其中“健康网”栏目一直有关于乙肝治疗方面的虚假宣传内容。其标题为“乙肝:我国成功破解肝病病毒!”该标题下还有两个小字体的标题,分别为“中医巧治肝病”、“乙肝转阴―震惊美国”。标题类似新闻报道,打开链接后是一个广告――销售所谓的治愈乙肝的良药“益肝解毒茶”的网站。
“迅雷所宣传的广告网站内容存在诸多虚假、违法之处。”李英杰解释说,卫生部2006年9月出台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八条明确指出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因此早在2003年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要求暂停乙型肝炎的医疗广告。
更让李英杰气愤的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网站查询的“益肝解毒茶”的注册信息显示,该药品为处方药,主治内容为肝胆湿热所致的急慢性肝炎,并没有其所宣传的使乙肝转阴的功能。
去年7月份,李英杰曾向贵州省工商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发过一封举报信,举报“益肝解毒茶”的生产商家贵州特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药进行了虚假宣传。
随后,贵州工商总局给李英杰的回复中提到,“经调查,网站上的广告不是贵州特色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为,公司已将广告宣传授权经销商负责,而我省没有对经销商和网站的处罚权。”
“利用这个契机,我们打算再进行一次大的行动,直接对准经销商和网站,坚决支持网友的‘杯葛行动’(杯葛一词来源于英文中boycott,指一方与另一方断绝政治或经济关系,或是某方抵制某项活动。译成汉语后即“杯葛,或意译为抵制)。”李英杰说。
除了正在进行的“杯葛行动”,李英杰表示,监察医药广告联盟还将继续支持虚假广告受害者维权。据了解,去年一年,监察医药广告联盟共支持了5名受害者维权,其中2名维权成功,获得了赔偿。
梦想当一名律师
“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李英杰说,在每场维权行动中,都会有志愿律师、热心网友的参与。他说,只要努力做下去,希望的雪球会越滚越大。
然而,经费始终是困扰李英杰的难题。
“现在联盟的花费都是几个战友赞助的,但他们不可能一直赞助下去,我得寻找联盟生存之道。”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扶助。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扶助。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联和社会各有关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残疾人实施扶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残疾人的亲属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各级残联依法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残疾人事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资金(公益金),视情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同级残联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残联,应当组织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
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和免收普通挂号费的照顾。
第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在其常住地普通学校或其附属的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等就近入学,有关学校不应拒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由其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并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在盲、聋、弱智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中基本普及义务教育。
第十条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并对贫困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给予减免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体育。
来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农村特困户家庭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研究生,由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和所在高校初审,市残联、市财政局复核同意,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可获得学习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等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并对贫困残疾人凭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以上培训费和住宿费。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体系和劳动监察范围,统筹安排实施,并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在晋级、晋升、再培训、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有生产任务的用工单位,一般不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企业改组、改制,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备案。
企业兼并或破产,对符合政策规定退养、退休条件的残疾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置费并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具备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工单位拒缴保障金、滞纳金的,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扶持或组织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保护跨地区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应当比照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免收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的行政性收费。
卫生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费和相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民政、残联、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50%至90%的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税务登记和证照类的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的,执行国税部门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家庭列为扶贫开发对象,纳入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并在扶持项目、资金安排、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结对帮扶等方面给予照顾。
农村基层组织在分配、调整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实行照顾。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重度(一级)残疾人免征本人农业税;对中度(二级)残疾人减征本人50%的农业税;对轻度(三级以下)残疾人酌情减征本人农业税。
对特困残疾人户免征农业税;对困难残疾人户酌情减免农业税。
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税款减免按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用工单位对新招(录)用的残疾职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从减免税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补贴困难残疾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五保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公证机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适当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和居民区时,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在还房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家庭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搭乘;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寄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费,且司乘人员不得拒载。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由车管部门按规定核发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性收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各类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公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公园。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对申请安装相关设施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酌情减收安装费用。邮政部门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二条侮辱、诽谤、虐待、遗弃残疾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责任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扶助政策照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残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残疾人,对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以及其它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对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卫生院(所)、康复疗养院、疾病防治站(所)、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务、卫生室(所、站),联合医疗机构,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工作的其他单位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划分和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六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或产妇,片面强调手续、制度、规定或无故拖延、推诿、拒收,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科转院,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指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同);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诊疗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的请示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包括查对、麻醉、输血、输液、抗休克等),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施行,导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弄错手术对象、开错手术部位、错切组织、器官;错用麻醉剂、搞错麻醉剂量等;或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护理工作中,不执行医嘱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不严,或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操作规程,给产妇或婴儿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不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或使已消毒的器械、敷料、药品污染、导致严重感染,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使用后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如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中,违反操作规程、用错试药、搞错计量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在药剂工作中,配错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或照方发药;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未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采购不合格或失效药品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一)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二)医技科室工作中,错报、漏报、迟报结果,丢失标本,配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放射理疗过量,发错禁忌饮食等,影响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四)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即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而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是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者,是一般差错。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成立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七至十五人组成(省、市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可设内、外、妇、儿等科专业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要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由医德好、有威信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干部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医院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各医院鉴定小组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 省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各地、州、市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地(州、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县(市、特区、区)鉴定委员会鉴定;各医院鉴定小组只承担本院的医疗事故鉴定。
厂矿企业事业职工医院、部队设在当地并向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聘请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小组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会,受聘专家在鉴定中有表决权,经认真审议后,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疗科学原理。各种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各成员的鉴定意见应对外保密,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与事故或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其成员进行利诱、辱骂和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十六条 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医院的鉴定小组不收),由提出方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方负担。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由提出方先交付,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由败方负担。
鉴定费标准: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地(州、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县(市、特区、区)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五十至一百元。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度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按现行标准收费。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负担;不属医疗事故的列为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人要从主观上作深刻检查,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科室讨论后,由本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调查鉴定,由医疗单位负责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在三天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完毕,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省卫生厅。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补偿的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三千五百元。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三千五百元,乙等二千五百元。
三级医疗:甲等一千五百元,乙等八百元。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及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国家和集体医疗单位,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在“其它费用”中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偿费”节级科目;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开展计划生育所发生事故的补偿费用,由计划生育部门承担。属责任事故的,个人承担补偿金的10%;属技术事故的,个人承担补偿金的3%.第二十四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以及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自通知病员(含产妇死亡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既无家属又无单位者,按“三无对象”由民政部门处理。
属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单位不负责安葬费。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对于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医德败坏、事故情节严重的,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或指使他人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病案和有关资料的,应从重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一级技术事故或含有责任因素的二级技术事故,及一年之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研究生、进修人员发生的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主管医师承担责任,如属责任事故,应由出事者负责;实习生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接受进修学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派出单位处理。
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的补偿费,由接受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责一半。
第二十七条 由于管理混乱,无规章制度,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不作处理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等行为的,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医疗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定性结论及处理结论(包括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告知事故责任者,并存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性质、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防止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由医疗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夏天不得超过三天,逾期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医疗事故或事件为借口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当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权利与职能,其表现形式是组织结构。基于此认识,对照当前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的形势,发现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一)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
1.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因为不曾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由于不能界定各项职责功能,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其人员管理职能。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2.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我国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额编制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并不解决超编单位现象,财政供养的人在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财政不能满足财政人员的供养,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
3.乡镇干部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清
当前,很多乡镇干部都不清楚乡镇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能,不知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知如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很多乡镇政府只注重政府的转型,并不注重当地经济的发展。另外,一些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考虑长远利益,只注重当前的利益。总之,乡镇政府只会完成做好上面下达的任务、指示,不懂得进行发展和规划,不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能。
(二)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1.政府管理权与执行权不能够很好融合
在已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表面上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实际上在设置管理职能时不能够到位,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其中缺少很多元素。如,乡镇发展需要的“城建、环保、治安、节能、消防、卫生防疫”等职能,基层政府普遍缺少,又缺少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当出现上述违建、食品卫生等问题,作为一级政府的镇政府并没有权力去查处,只能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其派人来调查处理。往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时,程序比较繁琐,它需经过审批才能下达命令、实施解决方案,工作效率非常低下,会严重延误很多事情的处理、很多事情的解决。由于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必然会增加,从而对该镇的公共设施与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水平、社会保障与治安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经济发达乡镇的社会治安还不是很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能力也存有不足,经济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能力严重被制约着。
2.机构编制不能满足管理对象的需求
经济发达镇的机构编制基本是由县里统一发配的,乡镇并不能自行调整,不具备自。县政府在确定发达乡镇的编制数时,并不考虑外来人口的增加,只按本地的户籍人口数确定,而往往外来居住人口要多于当地的本籍人口。这使得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够满足当地发展需求,不能够完成制定的管理目标,但是他们又想完成任务,苦于人力不足,就只好聘用临时雇员。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珠三角的有些乡镇,编制数额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当前急速发展的经济需求,不能完成制定的管理任务。受固定编制额的影响,目前好多经济发达乡镇的公务员升迁机会渺茫,总停留在原位,处于进退两难境地。长此以往,这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没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接二连三地跳槽,去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致使人才在不断流失,乡镇政府竞争力难以提高,甚至下降。
3.财税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但其只在县级以上部门执行,乡镇政府施行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收取统一支出。有许多发达乡镇的财政收入已达到几十亿甚至更多上百亿,但是有90%的财政收入都得交到县级政府,回到镇里的只是少数。如,2006年,绍兴县钱清镇上缴税收近5个亿,但最后回到镇里的却只有6000万元。2007年,嘉善县姚庄镇上缴税收2个亿,回到镇里也只有1000多万元。这对发达乡镇极不公平。
4.规划建设还不全面,相对较落后
当前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由于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项目比较多,还比较复杂,造成了经济发达乡镇不能准确定位,难以实施操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发达乡镇在规划建设中,有的规划水平不是很高;有的只停留在整体上,并不作细分;还有的产业规划不联合实际,不能保证产业有效发展;甚至有的规划根本不具备科学性与严谨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发达乡镇健康、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一)完善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详细了解和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的乡镇不但是国家的最基层政治权力中心,还是保障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在前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时,最主要的是要将行政权力划分开,规范到一个合理的空间,将国家、社会和农民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它们紧密联系,密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乡镇管理体制时,要确保有完整的行政领域,有适度的人口规模,具备有序的管理层,能够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并设置有合理的乡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得到完善。#p#分页标题#e#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了解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审批,积极推动与完善乡镇政府的审批制度,让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另外,乡镇要减少税收负担,对于那些违规条款要坚决废除,对于阻碍市场开放的审批制度要彻底撤除。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能够解决的事情,就要让他们自行解决,政府部门要懂得适当的放手。
第三,更新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转换乡镇政府的职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加强对乡镇政府职能的规划。当地政府进行经济调节时,有赖于政府职能能够合理被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合理规划,并将规划切实落实。
第五,改进经济调节职能,要寻求合理的经济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乡镇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六,做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事业的发展上,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科学配置社会资源,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服务网,加强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城乡教育,卫生,文化的发展。
第七,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
第八,对政府中介组织进行完善组合,确保各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重点,划分好上下级关系。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条例,为解决执法不公的行为事件作惩罚依据。
(二)完善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当地乡镇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财政预算等因素,都要得到考虑,可以逐渐划分出经济发达镇、比较发达的乡镇甚至农村中心镇,分别实施完善办法。我们可以对那些在大城市周边的发达乡镇进行城乡统筹管理,因为这些乡镇的经济规模相对比较大,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当地住民也较多。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撤销镇建制,赋予其相当县级的职能,设置合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改变,采用比较灵活的人事编制管理。对经济发达乡镇的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要加以强化,以此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公共文化、公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完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保障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
第三,建立完善的财税体制制度。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体制制度。在立完善财政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负担、日趋增长的人口造成治安与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经济发达乡镇的财税负担。例如,可向经济发达乡镇少收取些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当经济发达乡镇缺乏某种产业时,政府要给以一定的帮助,如资金赞助。还要支持经济发达乡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鼓励他们建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第四,加强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要切实弄清我国县政府的职权现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推进发展、城市和土地的规划,将县与乡相联系,促使两者相互合作。积极探索按功能区划分的规划方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案例分析
抓住典型,可以快捷地把握全局。当前有不少经济发达乡镇在实践中积极寻求最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如广东、浙江等地区,他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广东省近几年,一直在加强乡镇机构改革,简化政权,加强乡镇经济发展,简称“简政强政”。去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简政强政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它的大概内容是:将全省所有的镇进行重新划分,突出不同乡镇的职能重点。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发达镇,加强它们的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他们还扩大镇级管理权限,调整理清交错复杂的权责关系,并加强对行政编制配备的完善。浙江省是将经济发达中心镇逐渐发展为小城市,2007年他们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它的整合思路是:从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选出141个中心镇,对这141个中心镇进行援助,放置更多的财政、土地和投资项目。另外,也对中心镇的科技、信息进行强化,并提高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浙江的绍兴县的建设、发改、经贸、商贸等部门,都被下放到县级以下的乡镇,如杨汛桥镇、钱清镇等。他们之间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乡镇职权。目前,他们已完成一定的指标,培育出一批现代化中小城市,其中镇区人口达10万的乡镇就有40个,5万左右的多达6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