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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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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

第1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县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X土领办〔2018〕X号)、《XX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第2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造省级生态县为目标,以农村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为载体,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任务内容

(一)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对全县已建成的中

央资金补助集中式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日供水量达到20吨以上)饮用水进行水源水、管网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率达到100%,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农村防病改水工程的覆盖情况,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导,强化农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卫生意识,逐步消除乱倒垃圾、喝生水、滥用农药等不良习惯,增强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强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制定符合环境保护法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全县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由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确保无危险废物排放。

三、工作措施与要求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创建省级生态县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安全对确保人居环境、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投入到生态县创建活动之中,为促进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人居,作出应有的贡献。

2、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局成立卫生系统生态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县创建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善亮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政科科长曾波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生态县创建的日常工作。

3、积极配合,做好农村饮用水质监测。农村饮用水质监测工作由县疾控中心负责落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名单进行水质监测,于今年1月至11月完成丰水期和枯水期的现场调查和采样检验工作。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指导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纠正,保证广大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和安全。

第3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中国 上海 200090)

【摘 要】目的:了解区域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处置情况。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调查表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的去向及处置方式、一次性医用塑料等情况进行调查。结果:6家三级医疗机构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和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达100%。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签约率达100%;仅3家与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率仅42.9%。讨论:可能存在将医疗废物混入医塑交由非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的现象。

关键词 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现状调查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院采用的一次性医用器材越来越多,并广泛应用于临床工作的诊断和治疗中,有效预防控制了医院感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然而一次性医疗用品(输液袋)使用后的处理不善,将严重危害医院环境并造成社会的污染。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袋(瓶)使用后被不当收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们于2012年~2013年对本辖区116户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选取辖区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辖区13家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包括二级专科、综合医院7家,三级专科、综合医院6家。

1.2 调查内容

主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医疗废物的去向及处置方式、一次性医用塑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1.3 调查方法

根据沪卫卫监[2012]11号《关于印发2012年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沪卫监督[2013]4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按市卫监所统一制定调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并填写调查表。

2 结果

2.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共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116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6家,二级医疗机构13家,一级医疗机构13家,民办医院12家,其他72家。116家医疗机构均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定期对相关处置人员进行培训,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医疗废物做到分类收集,登记资料完整,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包装物,规范内部运送和贮存。

2.2 医疗废物、医塑集中处置签约情况

调查发现,6家三级医疗机构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和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达100%。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均与本市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废处置合同,签约率达100%;仅3家与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塑集中处置合同,签约率仅42.9%。(表1)

2.3 签约以来交付集中处置单位的医塑重量

将6家三级医疗机构按1~6的顺序编号排序,将7家二级医疗机构按1~7的顺序编号排序。6家三级医疗机构都按规定将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交付签约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理,集中处置率为100%。(表2)

7家二级医疗机构中2家医疗机构不开展输液诊疗,故无医塑产生;2家医疗机构虽已签约,因为医塑量较少未达到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集的重量要求,基本交由其他单位处理,并签署合同;1家医疗机构交由物资回收利用总站收集;1家交由区城市废弃物管理所处置;1家医疗机构输液量较大,医塑均交由指定集中处置单位。(表3)

3 讨论与建议

医塑是指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三级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和病区输液量较大,为了了解二、三级医疗机构收集并运送医塑的情况,我们于2012~2013年对上海市某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塑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

3.1 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较重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多年,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多年来的培训、指导和严格执法,各医疗机构领导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转运等管理非常重视,均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统一的交接流程,有专用的储存场所,有具体数据的登记专册,有与合法回收单位双签名的交接记录。

3.2 医塑集中处置存在问题

按照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其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袋(瓶),因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1]。但其是否被污染,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2005年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就规定了一次性塑料输液瓶须统一收集,2009年市卫生局发文要求加强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但由于医塑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未引起部分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的重视,故医塑的集中处置存在较大问题。可能发生个别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医塑交由非指定集中处置单位的现象。

3.3 对策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相关领导和专职人员培训,加大对医塑集中处置的执法力度,避免医疗废物与医塑混在一起交运。

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Z].

[2]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Z].

第4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 家庭护理; 医疗废物; 垃圾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home care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aused by home care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attention. At present,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not yet issued relevant documents on the 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disposal of medical waste generated by home care. In this paper,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iteratures on the treatment of medical waste in home care are review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standards in home care.

Keyword: home care; medical waste; garbage hygiene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hygiene;

《全民健康指导方针》与《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应积极探索居家护理服务,鼓励家庭病床等延伸模式。随着家庭护理行业的日益兴起,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问题逐渐引起关注。与医院患者比较,家庭护理的患者大多病情稳定,传染性相对较低,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运送是否应有别于医院。目前,国家及地方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对家庭护理所产生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作出要求。本研究综合国内外文献就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综述,以期为我国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处理规范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1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内容及危害

1.1、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内容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1]要求,参考广东省针对“家庭病床服务”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2]规定,家庭护理在限定的服务人群及服务内容上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1)感染性废物,包括伤口换药、气管切开护理、造口护理、更换管道、膀胱冲洗、腹膜透析等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敷料、手套和导管等物品,以及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2)损伤性废物,包括胰岛素注射、血糖监测、静脉采血、药物注射等操作产生的注射器、针头及玻璃安瓿等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3)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污染药品等;(4)化学性废物,如水银体温计、血压计破碎后产生的水银等。

1.2、 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危害

家庭护理需严格进行医疗废物分类,特别是对锐器和意外血液暴露的管理,避免家庭医疗废物产生危害[3]。研究表明,75%~90%医疗废物与家庭垃圾或城市垃圾相似,不会产生任何特殊危害,类似于生活废物可按社区城市废物进行收集、回收和处理程序;但另外10%~25%的危险医疗废物或特殊废物,具有传染性、生物毒性、腐蚀性以及伤害性等特点,在家庭护理中如处置不当,不仅会对环境、水、大气、土壤产生污染,同时,也会造成疾病的传播[4,5],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二次简单处理后用于交易,成为传染的源头[6]。

2、 国内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现状

2.1 、英国

在英国,家庭医疗废物无明确的规定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的隔离、处理、储存、运输和处置[7],仅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要求从患者家中收集医疗废物后进行集中处置,但未全面落实此项规定。大部分民众认为家庭护理产生的普通医疗废物已与易感人群有接触,污染风险低,且产生量小,隔离处理难,因此将其当作正常生活废物处理。但锐器类及传染性医疗废物,则需由家庭医生或护士处理[8]。欧洲立法规定[9],在医疗废物密封后,由家庭护士驾驶专用车辆对家庭医疗废物进行运输及车辆消毒处理,并建议车辆带锁。

2.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要求锐器必须由医务人员负责收集,但对家庭护理中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废物收集及处理方式尚未达成共识。昆士兰州政府环境与传统生产部指出,临床医疗废物分类不应应用于家庭护理环境,已干燥的血液、轻微被血液污染的物品应排除在医疗废物外[10]。不应要求家庭医疗保健提供者处置所有伤口敷料而不考虑敷料中所含血液或体液的量,因为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这样做对环境保护有益[11],且这将加重政府医疗废物管理负担。

2.3、 新西兰

新西兰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受控废物及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指锐器及非锐器(如细胞毒性、放射性废物等);受控废物是指含潜在的传染性废物,如排空的尿袋、静脉输液管(无针头)和输液袋、导管、注射器(无针头)、造口袋(排空)、一次性床单、用过的敷料和纱布等;非危险废物如一般纸张、铝罐等,危险废物及受控废物均由家庭护理工作者收集及处理[12]。

2.4、美国

美国各州对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要求不尽相同。部分州允许居民将锐器丢弃在防刺穿容器中,如洗衣剂瓶或咖啡罐,放置于普通家庭生活垃圾中;而另一些州则要求使用锐器专用容器盛装,并将其带到经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美国环境保护机构建议使用锐器收集箱回邮服务,但因费用问题落实不理想[13]。对于污染的手套、引流管道、导管(如尿管)和伤口敷料这类感染性医疗废物,部分州要求使用红色生物危害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置,但另一些州(如弗吉尼亚联邦)认为大多数手套和敷料不应被视为医疗废物,允许将这些物品丢弃在普通家庭垃圾中。液体或半液体的医疗废物则可倒入马桶后对马桶进行清洁和消毒,并注意预防体液溢出污染[14]。

2.5、 日本

日本环境部2001年《废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将废物分类为工业废物或一般废物,所有从家中丢弃的废物都被归类为“一般废物”[15]。2005年日本政府要求市政当局收集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各城市出台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处理要求。如日本小山市市政厅市民生活部规定,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按照可回收物品及不可回收物品收集,其中可回收物品分为可燃、塑料容器和不可燃3类,纸尿布、点滴袋、腹膜透析包、导尿管(需清除排泄物、残留物)、脱脂棉、纱布(仅限非感染性)、测试纸、未服用药品、药品纸袋、药品容器(无塑料标志)为可燃医疗废物,药品外包装袋、包装材料、容器(无塑料标志)为塑料容器,药品、消毒药剂的空瓶为不可燃医疗废物,将可回收物品分类后按照相应回收时间放于指定地点,由政府统一回收。注射器、注射针头、软管、导尿管上带有针头等的感染性废弃物属于不可回收垃圾,由提供护理的医院或家庭护理中心护士带回处理[16]。

2.6、 中国

2.6.1、 中国香港

家居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不按照香港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医疗废物管制计划》规定[17]进行收集处置,其中所有经使用或受污染的锐器由社区护士家访时收集处置,其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暂未对收集有明确规定。

2.6.2 、中国大陆

目前,我国在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管理上仍是空白,仅上海市强调对居家医疗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未有明确指引[18]。在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类过程中,由于社区护士等医务人员对家庭医疗废物处理意识淡薄,未接受相关的培训,常出现医疗废物分类不清,收集范围也不一致[19,20]。居民接受居家医疗废物健康教育较少,风险意识不足,胰岛素针头、腹膜透析针头等锐器常随意丢弃,导致垃圾转运人员针刺伤情况时有发生[21,22]。运送方面,尚无相关文件规定家庭护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由谁、用何种方式进行运输。

3、 展望

家庭护理作为一个新兴事业,目前国家在其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及监督机制,期盼国家能加快研究,尽快建立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的产生。如选择产生较少医疗废物的产品;在护理过程中或清洁活动中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选择可以重复使用的设备;按需开药,以小剂量的片、粒或毫升代替传统以盒为单位开具药品,定期清理药品,避免药物过期及重复开药;以电子血压计、体温计代替水银产品等。(2)充分评估家庭护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及环境污染效应,严格家庭护理医疗废物分类及确定收集范围。(3)明确收集人、收集容器、收集地点、收集方法,细化家庭护理医疗废物收集方式指引,在家庭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原则上应由家庭护理实施者收集,使用专用容器,严格密封防止泄露,做好标识,做好交接。而锐器类医疗废物则应提供锐器专用容器,并做好健康教育,指导其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回收点收集。(4)确保运输安全,如条件允许,应配备家庭护理专用车辆,运输途中确保严格密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运输要求,政府部门可社区内配备相应家庭医疗废物收集点,固定收集地点和时间,由专门运输机构负责运输和处置。(5)加强家庭医疗废物处置健康教育。对于家庭护理人员和社区居民、清洁人员等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和环境保护意识,并采用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居民家庭医疗废物回收。

综上所述,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护理所产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其他类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却不尽相同。部分国家对家庭医疗废物有专用回收链及终端回收部门,我国在家庭医疗废物具体细化指引方面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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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生物制药;园区建设;环评要点

1引言

随着国内生物制药产业近20年的不断发展,注册的生物技术公司超过200家。但是大多规模较小,生物制药占整个制药产业比重仅为7.36%。国务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生物制药为科技中长期发展和战略新兴领域产业。《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预计“十二五”末生物产业产值达4万亿元,其中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3.6万亿元。在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下,生物制药及相应的现代化规模化新型生物产业园区势必成为发展趋势和追逐热点,但该类项目对环境污染重,研究其环评十分必要。

现代生物制药企业园区一般分为实验研发区、生产区、中试试验区、生产辅助区、行政-生活区及污染处理区,并对各分区的分布有严格要求。本文所举示例项目位于市郊,为生物制药类企业园区建筑群及配套设施建设。园区规划引入企业包括现代生物制药公司、创新化学药物类公司、生物农业类公司、生物环保类公司等类型企业。

本文以西部某生物制药园区新建项目为例,从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范标准、项目组成特征、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技术等方面入手,试分析此类项目环评的技术要点及工作思路[1~3]。

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必须符合相应政策和规划才能获批建设,环评应调查并分析与生物制药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对生物制药园区建设逐一分析其符合性,并给出结论和项目立项文件。

2.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工信部《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推动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一批管理规范、环境友好、产业关联度高、专业配套齐的医药产业聚集区”,《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提出“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医药企业向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集聚”,《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制药行业应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医药产业集群化发展,引导和鼓励医药企业向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集聚”,故新改建生物制药项目应落户于专业规范的产业园区,该示例项目符合要求。此外,环评应提出针对引入企业的要求:首先,企业类型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第十三条、医药”的项目;其次,该示例项目园区因位于西部地区,需分析是否与《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符合;若为外商投资,则应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十一)医药制造业”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对应。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求不得入驻。

2.2规划符合性分析

在环评报告中,须提供相关依据,如立项文件、开发区用地意向文件、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4]。生物制药应符合《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及《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要求的“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医药产业;因地制宜,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该示例项目所在地药材资源丰富,具备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条件,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亦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三、四级实验室须获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该示例项目已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并立项,符合规定及地区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保等规划。

3项目选址及外环境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地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表1)。

考虑到生物风险性,除环保要求外,选址还需多方征求意见,尤其是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微生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理[5],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承担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该示例项目位于市郊,园区规划范围周边为居民区,不符合三、四级实验室对周围建筑距离的要求,环评明确要求其不可引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4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平面布置合理性关键在于能否保障药品研发及生产的环境需求,若能则同时可满足环保对各污染源分布要求。国家相关规范已设定了明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评价时只需对应参照即可。

由表2可知,产生污染的建筑应按污染由轻至重顺序沿风向分布,减轻干扰。针对该示例项目,环评分析了产污区与非污染区、产污区与居民区相对位置合理性并提出:辅助区、行政-生活区应与实验研发区及生产区相呼应,便于生产管理,与生产部分要有通道相连,并布置在车间上风向,减小对周边环境及园区内活动的不利影响;建议中试放大置于多能车间内进行,按GMP标准化建设,视为小规模生产区域,既保障生产安全,也便于污染治理。

5环境污染因素及治理措施

环评重点是评估污染物来源、传播途径并提出治理措施。园区设计方案虽符合建筑规范,但很难全面考虑污染防治要求。环评目的是为真正做到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故其核心在于分析污染源及治理方案,评估设计施工是否为入驻企业预留了污染收集治理设施的布设空间。

5.1大气环境

5.1.1实验研发区域

实验研发区域大气污染物产生及治理途径见表3。

表3实验区大气污染及治理措施

污染源污染物处理途径最终处置 (实验室排风系统)实验室内部空气气溶胶、熏蒸消毒挥发消毒剂经负压排风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动物负压隔离设备、动物独立通风饲养设备(IVC)排气带菌、带毒气溶胶及恶臭气体经设备高效空气过滤器及过滤器外侧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负压通风柜、生物安全柜排气生物气溶胶与化学废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处理后,均进入实验室排风系统干/湿热消毒灭菌器、离心机排风罩尾气可能未灭活病菌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局部排风污水处理房及污水处理仪器尾气可能未灭活病菌排气管中安置高效过滤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4]排风系统(清洗消毒间、淋浴室和卫生间单独设置)设置高效空气过滤器(四级实验室在排风口设两道B类以上过滤器)及废气净化装置(设在排风机负压段),通风系统内部采用化学熏蒸消毒,尾气经内设废气净化装置处理,排风经楼顶2m高以上排口入大气

5.1.2生产区域废气收集治理

(1)有组织排放。车间内废气(含微生物及病毒)经由排风系统高效空气过滤器(最多设置2级)和消毒排风装置处理;含尘废气通过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负压段的除尘器捕集;溶剂经蒸馏塔进行回收,并作为生产工艺主要部分,不能回收的燃烧法处理;发酵尾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喷淋法、活性氧化法和生物法进行臭气处理;酸、碱废气采用吸收处理。

(2)无组织排放。一般通过操作的规范避免。如容器的敞口操作,易挥发物质密封储存等。

5.1.3污染治理区域废气收集治理

污水处理厂建于封闭房间内,设置废气收集和吸收措施,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送排风,沼气脱硫后用于锅炉供热,恶臭经收集后用碱吸收、化学吸收或生物吸收等方法处理消除二次污染。焚烧炉废气经排烟管道的烟气吸收或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排空。

5.2水环境

5.2.1实验研发区废水收集治理方案

(1)含病原微生物的污水治理。废液与废水先在实验室进行化学或物理消毒,然后排至专用特种灭菌罐(分间歇式、连续式两种,见图1、图2[6])灭菌,再排至室外污水管网至本单位专设的综合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大型实验动物设施粪便量大,含病原微生物多,需单独设置化粪池集中处理。若实验活动产生低放射性污水应采用衰变池处理。

图1间歇式活毒废水处理流程

图2连续式活毒废水处理流程

(2)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水治理。单独收集,在实验室内采用膜分离法、吸附法、化学沉淀技术、离子交换法、电化学方法等方法处理达标后,再排入下水系统[7,8]。

(3)普通污水治理。同处理后的含病原微生物、含重金属废水一道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经集中处理达标合格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水体。综合污水采用“二级生化+消毒”工艺处理。

5.2.2生产区废水收集治理方案

生化制药产生废水主要分为:生产工艺废水,辅助废水,冲洗废水,制药用水制备产生的高盐废水,回收残液等。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含病毒细菌的工艺废水经灭菌、灭活后采用“二级生化-消毒”组合工艺处理(发酵废液经灭活、灭菌处理后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有毒难生化降解的有机物应预处理。高浓度废水经厌氧处理后与低浓度废水混合,好氧生化处理达行业排放标准后,排至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不得设置排水沟收集实验室及车间废水,排水管道必须为明管以便于检修和消毒。

2014年1月绿色科技第1期5.2.3消毒灭菌技术

常用的技术方法是热力消毒灭菌(物理法)和化学药剂消毒灭菌(化学法)。热力消毒灭菌法通过加热使废水温度达到或超过有害微生物存活最高极限以灭菌。化学药剂消毒灭菌法利用化学药剂对有害微生物杀菌消毒,常用的有臭氧、消毒、氯酸钠、二氧化氯、甲醛、碱消毒等。

5.3声环境

生物园区项目的噪声包括生产设备、实验设备、公用设备(如冷却塔、水泵、空调机组)产生的噪声[5]。在产生强噪声车间与非噪声车间及居民区之间设置一定的距离或防护带。对局部噪声源采用消声、隔声、隔振等装置[9]。产生严重噪声的设备,通常将其放置于地下室,或独立的房间隔音。

5.4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利用

三、四级实验室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固体废物在实验室内彻底消毒灭菌处理,并达到微生物指标零排放后,移出实验室彻底焚烧,或根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交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操作应符合《医疗废弃物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要求。

制药生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包括:高浓度釜残液、生产母液、菌丝废渣、过期原料、报废药品、废吸附剂和过滤器、废催化剂和溶剂、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等,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废活性炭应回收再生利用,不能回收按危险废物处置。动物尸体作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药渣做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除尘捕集的药尘作为危废处置。焚烧炉炉灰安全填埋。污泥在清掏前进行消毒处理,再送至专门的处置场所。

根据生物制药各分区污染特征及处置技术,环评逐一对照分析该示例园区原设计施工方案,并结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提出了修改建议。

第7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一、基本情况

1-6月共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0种384.932吨,其中废弃危险化学品、废药品4.44吨,废矿物油87.5吨,废乳化液24.4吨,染料涂料废物70.143吨,含铬废物10.489吨,实验室废液4.932吨,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22份。转移、处置医疗废物1200吨。

为2家单位办理了新增放射源初审,8家单位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清理废旧放射源13枚,处理举报28起,检查企事业单位300余家,行政处罚案件结案1起,处罚金额2万元整,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6件,告知书18件,限期37件,办理省、市政协提案12件、建议2件,起草制发文件9份。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积极协调,截至6月底已有438家医疗单位签订了处置协议,处置医疗废物1200余吨。

(二)完成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及20__年度固体废物污染信息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环保局要求和部署,为掌握我市危险废物产生现状,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监督管理,全市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试点工作于20__年底启动。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刻录了申报登记信息系统光盘,召开了由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主管局长、负责人和市管二十家试点企业负责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在符合申报登记范围的84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了申报试点,其中16家制药企业、17家化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45134.82吨,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单位自行处置利用的占98.79,主要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分公司、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气化厂5家单位。

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哈尔滨和大庆两市应于07年6月5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首次”要求,以哈尔滨市20__年环统数据为基础,综合申报信息、专项调查数据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导则》的要求,将包括各类固体废物总体情况、主要工业固废、矿产开发企业固废、主要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主要工业危废、主要工业危废产生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农村固废、固废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状况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于20__年6月5日分别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告栏和哈尔滨环保网通知通告栏上进行了。

完成了10家企业哈尔滨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工作。

(三)完成表面电镀处理行业换发排污许可证检查工作。

按照局工作的整体部署,配合局污控二处、各区环保局、市表面工程协会,按照“电镀类企业换发排污许可证规定条件”对哈市去年第一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8家电镀类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电镀废液废渣的安全贮存、处置及转移情况进行了换证前的现场检查,并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签定迁进待建的电镀园区意向协议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

(四)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处置工作启动。

为加快废弃电子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防治环境污染,我局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废弃电子产品集中收集处理的通知》(哈环发[20__]10号),在全市各级党政

机关、各有关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子产品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由哈尔滨工业废物交换中心承担废弃电子产品的收集、处置工作。(五)开展放射源初审和废旧放射源回收工作。

为2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办理新增放射源审批,清理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13枚,协助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为省医院、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卷烟总厂、黑龙江省东北医院、和平医院医院等8件单位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我市共有80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共计769枚放射源,50余家单位加入市辐射技术应用协会。

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请况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非法排放被查处。

(二)妥善处置江边有毒垃圾。

20__年5月16日,对倾倒在距松花江公路桥江北下桥口右侧、防洪堤外侧约40米处的300斤护衣宝(防止衣服生虫生霉)、蟑螂药、耗子药、植物防虫剂等危险废物,连夜进行了彻底清理、并运往国环公司焚烧处理。

四、完成、提案处理答复工作

截至6月26日,我中心共接到局转来的23件电磁辐射、5件危险废物污染举报、,以及50余个电话咨询,在最短时间内对举报、案件进行了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中心共对涉及到医疗废物、电子垃圾、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塑料、废机油的2件省政协提案、10件市政协提案、2件市民建设进行了答复办理。起草制发正式文件9份,信息85条。

第8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9篇: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字:医疗垃圾 成都市 环境 生态平衡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医疗垃圾是指在对人和动物在诊断、化验、处置、应用和疾病预防等医疗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或液态废物,主要包括:一、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其次是门诊及住院病人的生活垃圾。

卫生专家指出,医疗垃圾的巨大危害表现在它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此外,医疗垃圾的危害还表现在可能因为处理方法不当而成为潜在的健康“杀手”。专家们介绍说,医疗垃圾如果与生活垃圾混装焚烧会产生黑色、恶臭的气体,这种气体中会含有一种致癌物。如将其随意填埋,要经过几百年才能够降解,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这些垃圾不仅污染环境、破坏了城市景观,而且传播疾病,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因此,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是中国和世界各大城市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

1 成都市医疗垃圾处理现状

1.1 回收记录马虎粗略

根据成都市卫生局,省、市卫生执法监督部门以及地区卫生局的一次检查结果了解到,很多医院的回收记录非常粗略,根本不符合标准。在某个医院检查时,只见回收医疗废弃物的工人拿出了一个皱巴巴的记录本,上面却只有两三页内容,粗略地记载着“某年某月回收多少斤”,连回收人的签名也是大笔一挥,直接“跨越”好几个月份,最近的一次记录是2003年元月12日,今年根本没有任何记录。

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1.2 露天敞放无人过问

在某医院供应室的一角,堆成小山的医疗垃圾打包堆放,从工人口中了解得知,有人每周都会对医院的医疗垃圾进行一次收集和运送。穿过供应室旁的一条小道,10多个硕大的铁桶内同样装着医疗垃圾,却没有一个盖子,直接在露天环境下敞放,而“铁桶阵”旁的宿舍内还住着工人。

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7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1.3 与生活垃圾混放

在检查中还看到成都某医院,医疗废弃物竟被堆放在5楼。同时还在5楼发现,垃圾桶直接摆放在过道一角,医疗垃圾装在黑色塑料袋内。而在距此2米远的位置、据院方称是“生活垃圾桶”的桶内,装有废弃的棉签和药瓶。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废物5类,不能混合收集,更不能和生活垃圾混放。医院应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检查后发现,医疗垃圾的处理,部分医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据介绍,医疗垃圾必须首先装进黄色塑料袋内,注明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然后放进医院的临时“医疗垃圾存放点”,存放点必须修建成密闭的、铁锁把门的小屋形式,并由专人负责钥匙管理。

医疗垃圾只能由环保部门指定的特种垃圾处理场来收集和运输、焚烧。 医疗垃圾一旦发生流失、泄漏、扩散等情况,将直接追究院长责任。

2目前医疗垃圾处理方法

由于医疗垃圾中可能存在传染性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因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国外,医疗垃圾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在我国,也早已将其列为头号危险废物。

目前医疗垃圾的处理大致有以下处理形式:

1、大型医疗机构日产的医疗垃圾由卫生局统一指定的大型焚烧炉集中焚烧。

2、县、区级医院及厂矿等较大型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污染及视为直接污染的医疗垃圾由医院锅炉焚烧,部分随生活垃圾处理。

3、小型医疗机构如厂矿及事业单位卫生室所、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多将塑料制品作废品卖掉,棉纱、 棉布类大多回收,污染的棉杆、棉球、换药后的组织器官等多随生活垃圾处理,甚至有将应视为医疗废弃物的医疗用品未视作废弃物而继续使用等。

我国明文规定,医疗垃圾必须采用“焚烧法”处理,以确保杀菌和避免环境污染。但是也同样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焚烧处理对垃圾低位热值有一定要求,不是任何垃圾都可以焚烧的。垃圾中可利用资源被销毁,是一种浪费资源的处理方法,即使回收热能也只能做到废物一次性再生的目的,无法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利用。焚烧产生的大量烟气,带走的热能又是一种很大的损失。产生的烟气必须净化,净化技术难度大、运行成本高。焚烧产生的残渣还必须消化。还有,焚烧设备一次性投资大,运行成本高。

3 对成都市医疗垃圾处理的建议

(一)优化垃圾收运系统

城市垃圾从收集、运输、中转到处理,构成了生活垃圾的处置系统。各个环节的合理配置、协调配合可获得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相反则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劳动条件的恶化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医疗垃圾的处理由于其特殊性,在很多方面必须要注意,而且是要专门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来收集,运输处理。优化其收运系统,能够使其更具经济化更无害化。

(二)医疗垃圾分类处理以及资源的再利用

医疗垃圾成分构成可以分成玻璃、塑料、纤维、金属等几个类别。在收集的前期将所有的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其中很多有用的部分经过消毒杀菌等处理之后可以再回收利用。

目前医疗垃圾的处理多采用焚烧方式,则其燃烧的热能是一种重要的能量。

这一种途径是,把经过特殊处理后与一般生活垃圾无异的医疗垃圾,采用气化技术处理,一是热分解技术,将垃圾分解产生氢、甲烷等气体,醋酸、丙酮液体和炭。二是气化(熔融)技术,将碳素物质部分燃烧,同时产生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数种碳水化合物为主的可燃烧为主的气体,可供内燃机、发电机或者锅炉使用。气化技术是目前先进国家正致力于技术开发并投入使用,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我国内有志厂家应该研讨的方向。

(三)二恶英的控制

鉴于医疗垃圾的特殊性,其中某些垃圾的病菌比一般的垃圾多达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然后焚烧会产生许多恶臭的气体,对于大气很严重的污染。其中二恶英的产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恐慌。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每个城市都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以及发展方向,成都也不落后。但是经济的发展总是也环境保护存在很大的矛盾,所以,寻求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我们每个关注环境,紧张经济的人都必须要做到的。

医疗垃圾的处理与其它城市垃圾有着太大的不同,所以说,在处理方案上面应该注意到它的不同,再根据我们的条件以及标准来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案。研讨出更加先进的处理方法,不仅在这个方面,其他方面的发展这样也是很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聂永丰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固体废物卷,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

[2] 芈振明等合编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

[3] George Tchobanoglous, Hilary Theisen, Samuel Vigil. Integrated Solid Waste Management—Engineering Principles and Management Issues],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

[4] 赵由才,朱青山主编,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技术与管理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