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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正值人生中最美好也是最脆弱的时期。他们有旺盛的精力,却不知该如何利用;有敏捷的头脑,却遇事不加深思熟虑;有纯洁的心灵,却容易受到各种诱惑;有如火的热情,却缺乏理智的约束,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少年的稚气,又有青年人的朝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如何通过德育课教学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使法律知识上升为法律意识,这是中学德育教学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灌输宪法权威为引领,教育学生树立崇尚法治、 有法必依的意识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懂规矩才知怎么做,守规矩才能得幸福。法律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要让学生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这比较好理解,但这一结论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位伟人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其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教学,使学生们理解并树立这样的意识: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使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帮助学生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敢于同违法宪法、法律和破坏我国法制建设的现象作斗争的思想意识。
二、以学习常用法律为契机,教育学生树立依法律己、公平正义的意识
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让学生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通过学习《民法》,使青少年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教育青少年把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明确捍卫这种权利是一种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丰富的实践活动为平台,教育学生树立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意识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个别学生起到触动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竞赛。通过这类活动,促使学生主动去学习相关法律内容,提高学法兴趣。
3. 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通过去校外旁听法庭审理,开拓视野,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旁听审判,比在课堂上听老师泛泛讲解更有吸引力、说服力,也更深刻。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的适用,都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
4. 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进行法律普及,还可以引导学生收看诸如《今日说法》等法律电视节目,阅读法律刊物和书籍,强化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5. 利用互联网补充教学。网络的发展为法治教育提供了现代化手段,拓展了空间和渠道,我们可以利用学生喜欢上网,快速接受网络观念的优势,推动法制教育由封闭的、被动的模式向开放的、主动的、全社会参与的模式转变。
6. 在课堂上也可以采取“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如将学生分成4组,每组按顺序依次提供一个电视法制节目中的典型案例或自己身边真实的法律案例供大家讨论、分析,案例不要涉及太晦涩、艰深的法律术语和富有争议性的案件,只要是能初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即可。此活动每半个月或三周开展一次。有很多案例非常符合学生实际,富有教育和警戒意义。如两高中学生在教学楼三楼走廊打闹,一人失手将另一名同学推出窗外,造成重伤,根据《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没上《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之前,绝大部分学生是不具备这种法律意识的,以为赔点钱就没事了。
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调动了学生探究法律世界奥秘的兴趣,让他们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更让他们知道应该如何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以家庭教育为辅助,教育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从自己做起的意识
一、拥有熟练的驾驶技术是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前提
“马路杀手”专指那些驾驶技术不熟练就驱车上路危及他人行车安全的人。这些人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者,也有持证驾驶的新手。在他们行车过程中,因为技术和心理素质不过关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可见。所以,驾驶员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
每一个上路的驾驶员都应该具备机动车驾驶证。在通过考试获得驾驶证的过程里,驾驶员已经对基本的行车操作手法、汽车构造等有所把握,具备基本的驾驶员行车要素。但是要成为一个合格熟练的驾驶员,单凭一张驾驶证的资历还远远不够。我们常说“实践出真知”,更多的驾驶技巧、行车注意事项、车速变换、油门和离合器的配合等等都要在日常的行车过程中积累和学习。所以新手上路一定要注意降低车速,选择顺畅的道路并时刻保持警惕,遇到突发状况保持冷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每一个上路的驾驶员都应该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熟练掌握每一项操作技能,协调配合,这样才能在行车过程中正确地处理人、车、路况、气候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正确分析和判断外界各种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处理复杂情况和紧急危险情况,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技术不熟练,遇到突发状况手忙脚乱,导致应该踩刹车的时候踩成了油门,于是酿成大祸。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新手驾驶员还要避免在交通繁忙的时段上路。
二、良好职业道德修养是驾驶员行车安全的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又从属于社会道德,并受社会道德的制约,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除了各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节,更多地需要自身的职业道德来调节。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成为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一种行动准则。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错在谁,造成的都是两辆车甚至更多车相撞的后果和损失。抱着为自己和他人着想的态度,驾驶员也应该小心驾驶,安全行车。尤其是公共车辆如公交车、旅游大巴等的驾驶员,一个驾驶员承载的是几十人甚至几十个家庭的生命利益,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才能敬岗敬业。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只有舍小家为大家,舍身而出,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例如近几年处在风口浪尖上的“校车事件”,就是校方以及校车司机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孩子们的安危,严重超载最后酿成不能挽回的遗憾。这样的遗憾摧毁的不仅是几十个孩子,还有几十个家庭。当然,也有一些司机作为楷模被人们记住:2012年,杭州公交司机吴斌在被外来物击中腹部之后,仍强忍巨痛让车缓缓减速,稳稳地停住;泉州公交司机冯永平行车途中突然病发,晕倒前一刻,他对车采取了紧急措施;还有抚顺的王旭,长沙的的盛利……这些年,类似的感人事迹一直温暖着老百姓的心,而这些公交车司机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合格驾驶员。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就应该做到处处要为别人着想,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2.树立安全意识
2013年4月,一辆越野车在祭祀扫墓归途中,因倒车掉头不小心掉入30多米的深沟,造成车上4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不能首先仔细的观察行车周围的环境就莽撞的倒车。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近年来不难遇见,总结类似的交通事故,不难发现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缺乏是多么可怕的事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有些驾驶员带病开车,或者开车之前不能认真检查车辆隐患,或者开车不系安全带,随意接听电话,不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等等,在遇到突况的时候,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也不能根据自己先前对路面情况的掌握及时变换行车方位,滋生了交通事故。还有一些驾驶员,总是抱有侥幸心理,在有警察的地方就守法,没有警察的地方就随心所欲。例如酒后驾车,很多人喝酒后仗着酒劲,算计着警察出没的路口和街道,像小偷一样偷偷摸摸的开车,遇到突发状况就手足无措,或者即使意识清醒,酒精的作用也让自己不能正确的操作车辆,最终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这些都是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缺乏的表现,事故的祸根也是在这些无意的表现中生根发芽。所以要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就要从思想上树立安全意识,紧绷安全这根弦。
3.树立守法意识
中国是法制大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同样,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一个汽车驾驶员初次行车之前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如何更好地把握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何更加规范的确保行车安全,这是每一个合格驾驶者都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将以往的交通安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等写进法律,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汽车驾驶员,就要树立不断学习的精神,经常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路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切实担当起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责任。近几年,酒驾成为法律严重打击的对象,2013年新交规又严格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据了解,新交规实施以来,酒驾和重大交通事故数量都有所下降。法律的约束力固然强大,但是驾驶员更应该从内心树立守法意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所有的驾驶员都树立守法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车,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行车安全。
关键词:法律运行观念法模式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法律失去运动,社会将会怎样?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只能获得无信的名声。”法律的目的不是存在,而是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动的过程。法律的运动过程一般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国家的管理者来制订相关的法律;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认可习惯规范而形成法律;经国家的权威颁布后,社会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事;国家管理者运用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样,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在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运行实际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国家按照“社会需求”“生产”法律,第二个过程是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人参与社会实际的活动中构成实际的法律秩序。在我们描述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满足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虽然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规律,寻求适当的方式来改善、控制法律运行,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此种研究中我们根据法律运行中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构筑法律运行的框架结构,运用此种基本框架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在讨论法律运行时,首先界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运行。关于法律运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它理解为法律实施;二是把法律运行理解为包含法律实施和立法。我们认为就语言的角度考虑第一种用法就是不科学的。运行一般指事物的一种不断往复的运动过程,在这种运动中,事物不断发展。而法律实施仅仅指的是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包含执法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不能反映法律运行的全部。法律运行不但包括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法律的制定过程。因为只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从实施到制定,两个方面都包含,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只有法律往复的循环运动才可以说是法律的运行。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运行讨论中用到的特定用语。这些词语涉及到,我对法律运行状态的基本认识,所以这里先做一个交代。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法律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第二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有没有其他的动力在主导立法者的意识。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能。原因在于,任何社会,法律实际都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它必须借助于人。法律要得到人的遵守,必须有人的主观意识的间接作用,法律的作用才可能发挥。那么促使人去做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什么呢?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我把它叫做观念法。这种观念法不同于法律观念,它除去无法律行为人以外任何人都有的一种指导人为法律行为(合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是表现为主体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东西。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很清楚,立法者仅仅是表述法律,法律绝不是由立法人员主观决定的。主导他们立法意图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直接地说是社会的人对法律的设立和变革的要求。我把这种社会上人对法律设立和变革要求也作为观念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法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据自己的第一种观念法指导实际的行为在社会中为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行为时,自然就会从各自的不同的认识感觉到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的优越之处,形成对法律的评价。评价继续升华就自然形成了对法律设立和变革的要求,这就是第二种观念法的形成。为了便于详细的区分,可以把第二种观念法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情况的评价,诸如法律何处不合理,何处优越。第二种就是立法要求。这样完整的观念法就清晰了。它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法律的理解,一是对法律的评价,一是立法要求。
相对于观念法还有两个概念,成文法和实际法。所谓的成文法是指一切国家认为是法律的法律,包含制定法和国家认可为法律的习惯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学理等等。而实际法是指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秩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关于“书本上的法律”(lawin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来理解成文法和实际法的概念。而对观念法,我们可以把它称为lawinmind。
二、法律运行的新模式
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就是成文法、观念法和实际法的法律形态转变过程。图解如下:
公布认识理解
成文法社会人观念法1(对法律的理解)
(1)
(5)
(2)
实际法观念法2(对法律的评价)
(3)
观念法3(立法的要求)
立法者(4)
上图所表示的就是我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勾画的基本图。图主要反映了法律从成文法的颁布到社会人根据法律而具体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把文字变为活生生的法律实际的过程。图中的(1)表示社会人实际参与社会生活,这种参与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去参与的,即根据观念法1。(2)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的过程中,主体的人对法律在实际社会所起的作用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组成观念法2,即对法律实际效果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3)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主体把对法律的负面的评价,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作出的理论上升,即产生立法的要求——观念法3;(4)表示实际的社会法律参与者,把观念法2和3反映到立法者那里,(包含立法者主动的了解);(5)表示立法者把观念法2和3经过法律技术处理后,通过重新制定和修改法律,使法律更合乎实际的需要。
理解这个过程的关键是对三种观念法的理解。观念法1——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一个很复杂的形成过程。首先,理解是和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密切联系的,没有认识,自然就没有理解,认识的水平同时决定着理解的水平。在此我把人的认识水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文字根本没有认识能力,自然无法理解成文的法律;二是对文字有认识能力,但是理解能力只能是普通的理解,无法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三是对文字和法律都有很好的了解,所以能够全面的理解法律。对第一个层次,我们说他对成文法没有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二种,是对成文法有相对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三个层次对法律有完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对第一个层次的人参与法律实践,主要不是依据成文法律,而是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经过别人思想加工的法律;对第二层次的人,他们参与实际主要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第三层次的人,则是完全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参与社会生活的。
对观念法2,我们也需详细分析。对第一层次的人而言,他们的评价是直观的依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使用标准评价,很难比较理智化的分析。譬如,一个完全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人,自己希望把家里的菜带到城市去卖,当到城市的时候,有人问他收各种费,他可能就会埋怨“国家怎么这样对待农民呢,要是什么费也不收多好啊”。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对第二层次的人而言他们对法律会有比较理智的评价,但是这种评价也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限制,很多是从实用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同样是上边提到的卖菜的事,他可能就能够理解收受各种税费的合理性,但是当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他可能就会说“法律对我们老百姓有用,对执法者却是要求不够,法律要是能够严格规定执法的程序就好了”。对第三层次的人,他们可能对法律的评价就是更深层次的了。同样说上边我们谈到的事,如果是一个法律专门人才,他可能就说“法律应该追求实效,应该注意对执法的监督和控制,不过再好的法律也是需要人执行的,这种情况只可能改善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对观念法3,他们同样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类似对法律的评价的不同。即,第一到第三层次的立法要求,和他的法律评价是相联系的,体现了不同的对法律的理解层次。认识了三个层次的观念法,也就基本了解了法律从书面到人再到社会的运行过程了。
社会中的法律如果按照上述描述的方式在运行,那就是我所设想的法律的完美运行状态。这种完美的运行方式,甚至可以解释法律的产生以及他的消亡。法律的产生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描述,是经济运行的要求,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这是比较深层次的分析,或者说是较间接地来理解法律的产生。如果把这种分析直接化,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而法律的灭亡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虽然实际当中的法律有时是不合乎大部分社会人的要求的,特别是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是“恶法”,即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的时候,决定如何改变是立法者的权力,立法者不是根据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根据少数享有实际权力的人的意志。不过这种恶法在当今已经变的越来越少,多数的国家政府都在考虑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如何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运行过程,最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直到法律的产生的时间大概有多长。我们认为这种上升的过程决定于观念法表现出的立法要求的强度。如果立法要求很强,表示社会人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很不满意,立法的紧迫性就较强,立法速度就会慢;相反,立法的速度就会慢。当然,从法律的特性分析,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个立法要求强度的不断加大过程,最后导致法律的修改——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同样,无论这种立法要求有多强,法律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维持自己适当的效力时间。
三、法律运行的合理控制。
理论是为实际服务的,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设计法律的运行图,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认识法律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不能完美化的原因来控制法律。下面我们就从三个环节来分析:
第一个环节是从成文的法到观念法1。在这个环节的正确转化是法律正确运行的基本前提。如何正确转化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二是社会人对法律的信仰问题。对认识和理解问题,我们在文第二部分已经说明了,这里我们主要要说的是法律信仰问题。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如果给人的信任度高的话,人们才愿意去了解法律。人们能“理解”法律的“苦口婆心”,才能正确的去认识法律,也才会根据法律来行为。而这种法律的信仰又是建立在法律按照社会人的要求,能够适时的立、改、废的基础上。所以,控制好成文法到观念法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力进行一般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同时,在立法、司法中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增强法律的合理性,严格执法,使人民信任社会会按照成文的法律运转,而不是让人民认为:立法的好坏和实际是没有关系的,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因为执法不是按照法律而为的。这也正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环节是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的过程。好的法律有好的遵守,才能合乎法治社会的要求。控制好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是法律运行控制的关键。假设我们社会的人对法律都有很好的理解和高的法律信仰的话,我们控制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只有两个:一是行为的偶然性问题,二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讨论是比较多的,特别在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偶然性问题,我们这里只是照搬偶然性理论——人在好多的时候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可是实际的结果却和自己的本意相反。譬如过失杀人问题,行为是违背人的本意的。即使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其认识的不同也体现了偶然性,如一时冲动去杀人,如果我们去探求其内心,也会发现犯罪人即使在犯罪的当时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而情感战胜了理智,导致自己本来不愿意的结果。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这里就不一一详述。当然偶然性问题属于不可控制的因素,我们认识到了,却无法控制,我们主要要控制的是第二个因素——执法和司法。法律的不合法执行和司法的不公正会导致人的行为变形。譬如,有人开车过收费站,本来此人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他会按照规定交纳100元的费,向执法人员要发票。可是如果他人不要发票只要交50的话,此人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改变,他也会象别人一样不要发票而交50元。这样就会改变他对法律的信仰,在为其他行为的时候一样不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在实际参与法律时,把法律变形。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的评价和立法的要求都变形,甚至在认识法律的时候即使自己有认识法律理解法律的相对能力,也不去主动认识理解,而是用伦理和自己的“社会经验”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
第三个环节是从观念法2和3经过立法者的技术处理,变为成文法,完成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显然这个过程和第二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如果观念法2和3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参与社会生活,执法者也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而得到的,立法者要做的仅仅是把这种不同的意见分类处理,加以技术化就可以转化为成文法的。但是由于实际的情况不是如此,这样就对立法者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实际参与社会了解民意的能力,二是鉴别意见的能力,三是按照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当不同的立法要求到了立法者的时候,立法者不是简单的去分类处理,而是到实际中去调查各种意见的形成原因,和实际反映的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执法和司法的问题。进而鉴别各种意见,经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成文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合理控制法律运行归根结底是要控制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无论设计如何合理,其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取决于为有没有高素质人的执行。所以,改善法律运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加强文化教育和普法力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文字法律在法律渊源中是主流。成文法有明确的优点,却因为文字以及文字表述本身而变得难于为社会大多数人理解。在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方面,国家已经采取了各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普法方面也力度很大。但是由于在普法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法律读本、广播宣读法律条文的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其实,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如同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样,一味灌输是没有作用的。法律教育中必须采取适应需求的、能够调动被教育者兴趣的方式,譬如针对地方或者全国影响大的公民比较关心实际案件宣讲法律,通过电视等媒体宣传法律。其次,正确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多渠道接收立法建议。任何评价主体都基于自身的价值观而评价,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实际就是改变公民的价值观。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际就是对公民价值观的一种改变,相信此类举措一定会起到改变公民法律价值观变化的结果;立法意见的收集应该是多渠道、常时期、系统化的。当前,对法律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学家,来自普通公民的比较少,收集公民对执法者批评意见的途径多,收集对法律本身批评意见的途径则很少。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生活中,公民不是批评脱离实际的法律而是批评执法者和守法者。执法者为了减少自身的压力变相执行法律,守法者变相守法,执法者养成了“违法执法”的习性,守法者习惯了“违法守法”的方式。在收集立法意见的时间上,一般在法律制订前收集意见,立法完成后就万事大吉。立法机关对国家主要的法律没有一个系统的跟踪、反馈过程,仅在法律修改时将意见云集一起,对原有法律“大动干戈”,以此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存在,但是没有及时感触立法要求,等到法律不得不改时才改动,而不是在“不得不改”之前改动法律,使得法律权威性降低,公民的法律信仰度下降。当然,人的思想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最难控制的,改变观念法是一项规模宏大、时间绵长的任务,其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长时间努力才可以完成。但是,可以肯定关注人的观念、通过改变观念法来改善法律运行要比纯粹就制度改善制度更能促进法律的良势运行。
四、正确认识法律运行模式
我们在设计这种新的模式来分析法律的运行过程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基础理论仍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运行导致了法律的运动。只不过,我们是从更直接的层次来认识这种法律的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法律的运动,更好的服务社会。这种模式的提出不是对关于法律运动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的深化和进一步的肯定。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控制观念法的三个层次是理论的核心,但是归根结底这种控制需要的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执法、司法的加强。
〔参考文献〕: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们出版社1997年版,页84。
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340。
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289。
成天柱:《观念法论》,载《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年第2期,页38~40。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09——328。
由于分类本身是无法穷尽的的特性,相对实际而言我们在此做的这种分类很粗略,无法精确反映人的认识水平。
刘作翔先生在论述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包含的三个层次时将三个层次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我们这里的分类类似于刘先生的论述。详细可以参阅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谢晖先生有关法律信仰问题有专门的论述,详细可参阅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Abstract〕:TheexistenceofanyLaw(oranylegalsystem)isbasedontheoperationof
law.Thewholelegalprocessisformedthroughthemovementandinteractionamongthethreekeyelements:lawinbook,lawinmindandlawinaction.Andamongwhich,thelawinmindplaysanimportantrole.Itistheideologicalsourceforanylegislationandthecauseforlawinaction.Throughindepthanalysi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ethreeelements,
thisthesis(essay)willsetoutto:
-constructanewlegaloperationalframework
-identifytheconditionsforsmoothlegaloperationsandreasonsforlegal
breakdowns
-explorebettermonitoringandcontrollingmethods.
在教学中我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深入挖掘教材,培养基本法律素质。
首先,让学生了解教材基本内容和知识,初中思品法律常识主要讲学法用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社会三大板块。通过学习需要让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及其作用;知道家庭生活、学校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等;学生要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惩治违法犯罪方面表现出爱憎分明的情感;学生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通过学习使学生们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教材本身由许多法律及教育专家编写,其内容很条理,很专业,很有说服力,应当夯实课本知识,借教材案例梳理知识,使知识点更加浅显易懂。比如,《财产留给谁》一课中,王教授遗产分配一例,设问:“假如你是法官,对此案会作出什么样的裁决?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是什么?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是什么?”学生分组讨论回答问题。在讨论中,问题解决的同时基本知识点得到深入理解。再如,讲受教育权时,小梅爸爸让小梅辍学的事例,设问:假如你是小梅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学生在想办法时,也得到了“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或被他人剥夺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的结论。作为教师应当把教材内容深入渗透到课堂中,这样才能夯实基础。
二、结合时事资料,提高学习兴趣。
在教学时,我谆谆善诱,列举案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讲“遗产的分配”时,以明星侯耀华遗产分配案为例,学生分组讨论“遗产包括哪些;遗产继承人有哪些;分配原则是什么;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在分组讨论学习中相互合作,取长补短,相互竞争,争先恐后,积极参与,极大程度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讲“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一课时,列举了马加爵的案例,提出问题“此事对被害人和马加爵本人造成怎样的伤害?”“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谈谈此桩案例如何避免。”学生在思考回答此问题过程中明白不仅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还要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果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运用“三鹿奶粉事件”的案例,并提出问题:“此案中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为什么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得以具体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运用。通过这些案例,引导青少年学生从小学法、知法、守法、护法,逐步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使学生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
三、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升华实践能力。
关键词:高职 法律素养 建议
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高职教育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高职教育通过向社会输送技术型的人才,满足生产、管理、服务需要,进而履行教育的职责。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未来的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基地,一方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但是,当前的高职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欠缺,前景不容乐观,难以满足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高职院校要改变现行的教育模式,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
1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1.1 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素养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广,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总体的提高。但是,多数学生依然停留在感性认识上,法律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高职学生的文化素质同大学生相比有待提高,尤其是在初、高中阶段对法律常识还没有掌握,而进入高职院校后侧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根本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1.2 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意识体系中,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对法的认识。对于高职学生而言,要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1]。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
首先,高职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偏差,缺乏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例如,在顶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过程中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等,特别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务合同、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
其次,缺乏积极主动的法律意识。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其法律意识已经基本确立,他们对法律的社会价值给予认可和尊重,赞同法制理念,崇尚法治精神。但是,对法律的深刻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特别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对法律持以消极的态度,放弃了法律武器,甚至通过暴力、采用报复的手段讨回“公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追求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弱化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意识。受社会实用主义的影响,高职学生格外重视自身素质、价值、利益等,而漠视、淡化了其他人的权利,缺乏对法律的社会整体功能价值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的足够认识。他们只关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带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和意图。
1.3 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法律信仰是追求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这是对法律的最高期望,从而实现法治和人类幸福。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只看到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进而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些高职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持冷漠、疏远的态度,甚至对法律产生抵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使之难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成因
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2]。随着就业形势越加严峻,面对强大的择业和就业压力,为获得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高职学生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降低自己的要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职学生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机会。另外,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课程设置方面,各高职院校除了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根本没有安排其他相应的课程,在这仅有的一门课中,只有几章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并且授课时间非常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法律教学与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结合实现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在高职院校中,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就业指导中心追求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数量,根本没有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根本没有重视学生是否掌握法律法规,以及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素养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健康成长。
3 加强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教育的目的就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人才,进而充实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队伍,为祖国繁荣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纵观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们面对的现实不容乐观,青少年犯罪朝着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方向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和意识,归根到底就是法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高等职业教育也处在改革、发展之中。高职院校所设置的法律课程,与法律实践严重脱钩,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3]。因此,对高职学生实行法律教育迫在眉睫,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学法,另一方面让学生遵法、守法。让学生感觉到自己生活在法律的空间下,这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有动力,才能有积极性和热情。学生通过在高职院校进行学习,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还具备相应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
进入新世纪以来,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对公民,特别是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法律课程,创新教学内容,提高课程效果,注重实践能力,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高职院来说,提升办学水平,提高社会竞争力,其途径只有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当前,为了扶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于高职院校来说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千载难逢的机遇。高职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更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当前,在衡量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准中,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参数指标,必须从教育理念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强化法律意识,逐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也是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高职教育旨在培养技能型人才,进而满足生产一线的技能需要。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法律素质成为衡量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指标。
4 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及建议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
4.1 加大学校教育引导的力度,增强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
通常情况下,形成法律素养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法律意识。通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引导高职学生正确看待自我、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高职大学生要有自觉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首先高职院校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将以德育人和以法育人进行有机结合,巩固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高职院校要结合学生的思想生活,通过对法制教育的形式进行创新,明确工作的载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通过组织管理、教材选用、师资配备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体系进行完善。高职院校要正确看待学生的法律素质,并将法律素质作为推行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的目标来抓,同时将法律素质纳入教学体系,并将其提到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
4.2 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法律教师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灵活的教学方法,同时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能与学生沟通交流、打成一片等。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法律课教师来说,通过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教学过程中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院校的规章制度等,借助自己的人格魅力,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影响。高职院校应建立一支具备一定水准的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研究工作专家或学者到高职院校任兼职教师,进而丰富学生法律实践知识,同时也对法制师资队伍进行补充。
4.3 建立法律素养的教育网络,培养法律意识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需要高职院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涉及社会的不同层面,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环境。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交流,对自己的子女做进一步的了解,与学校配合共同教育,司法机关与学校建立对接关系,通过定期的联系,在学校内部加强司法宣传教育,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设身处地为大学生排忧解难,通过采取各种方案或措施,逐渐肃清社会大环境和校园环境。通过上述方案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让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熏陶,从而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4.4 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渴望找到一份工作,这时高职学生就要通过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教学团队。高职院校可以将从事法律专业教学的教师、讲授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师以及学生辅导员进行整合,使法律意识的培养常规化;其次,将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融入就业指导课中;再次,建立和完善学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最后,通过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使学生更加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
4.5 强化训练课堂教育,参与社会实践
在进行高职教育的过程中,重视教学活动的灵活性,以及教学实践的有效性。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通过高职院校的宣传栏,积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平时,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就法律知识开展咨询活动,或者利用双休日参观监狱,旁听案件的审判,熟悉审判流程等,以及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其培养途径探析[J].职业时空,2010,3.
[2]刘霞.高职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一、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当今,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资料被越来越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业的内部和跨区域的私人数据资料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而且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网上流通日益频繁,加上“产业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病毒制造者从单纯的炫耀技术,转变为以获利为目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窃取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网络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凸显。
很多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并不强烈,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网络用户为了省去麻烦,把所有的密码都设置成一样的,而且越简单、好记越好。在缺乏一个有效立法制度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并不愿花大量资金投入到网络安全。很多大网站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因为他们认为网站服务是第一位的,安全并不重要,即使丢失隐私也不是自己的。
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所受的安全侵害,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等)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2、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使用木马程序及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甚至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3、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用于收集用户的隐私。4、黑客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他人信息。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首先。当我们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或完成操作时,我们输人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网络用户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拥有维护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应对自己的个人资料随时查询及更正;随时删除及处理,以避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在未经个人同意及确认之前,个人不允许网站披露个人资料。再次,要懂得网站公共论坛等区域内,用户公布的任何信息都会成为公开的信息。因此,用户应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
必要时还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如网络防火墙技术、杀毒软件监控手段。网络个人信息主要是由病毒和木马进行窃取,一般可以采用集中式防病毒管理模式,对整个局域网中所有节点实行集中管理和控制,通过各种检测方法检测病毒,自动进行特征码更新,实时清除病毒。并且还要及时清理上网后的垃圾及相关遗留痕迹,如Cookie信息等等。
作为网络用户还要注意使用管理严格,资质优良的网站。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网站应尽的义务,提供了相关的隐私保护条款,在未经网络用户同意及确认之前,网站不将为网络用户参加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它目的。如在网上银行管理中,身份验证和访问授权是网上管理用户的基本措施,保证用户的安全性,或通过采用访问授权来控制或限制用户对资源的利用。
很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但是另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是法律真空的存在使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对的行径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并且被侵权者也不能够借助法律的武器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站如何才能建立安全有效的保障机制,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强化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使公民个人明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知悉网络隐私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从而整体提高社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政府对网络经营商的守法及自律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堵住网络隐私侵权的“源头”,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增大网络经营商违法经营的成本,进而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目前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面对黑色病毒产业链,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的高度来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网络安全国家应急体系,加大对网络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完善立法。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政规章,在规章中对个人数据的安全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网站传播的行业自律。建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体制,推进行业自身发展。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制订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何使个人信息在网上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何使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被合理的利用,以使之在发挥巨大价值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不被滥用,这需要包括提高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制定网络信息(隐私)保护法、实行行业自律、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
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现状及问题
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可分为课内实践、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三个层次,其形式通常表现为课内案例讨论、辩论;课外的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社会调查、法院旁听等活动。虽然各高校对课程实践教学比较重视,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法律素养实践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距离学生实际需求还有差距。
(一)课内实践偏离课程教学理念
法律素养教学要求之一就是培养大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内化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外化为合法的社会行为,升华为法律素质。作为即将立足社会的大学生,首先是守法,才能讲向善,提高道德修养,因为“道德的最底线是合法”。[2]课内实践往往体现为案例讨论、辩论。在案例选取方面,一些教师组织课内实践陷于法律学科,忽视了教学目标培养的是综合素质的社会公民;一些教师仅就说明一个法律问题案例随手拈来,在有限的课时里往往导致最后教学内容没有讲完,学生收效甚微。
(二)课外实践流于形式,知识结构无序化
开展法律实践教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注重知识环节衔接的序列性。法律素养内容涵盖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和三大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内容,如果对内容选取没有重点和标准,就会影响实践环节教学的进行与效果。法律素养课外实践常体现为模拟法庭、研究性学习及法院旁听等活动。模拟法庭等一些课外实践活动必须是在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程序知识后方可有效开展,显然一门课不能对所有法学知识进行系统、完整的讲授,这需要教师在精讲、实用上下功夫,这是课外实践成功实施的关键。有限的课时与全面的知识点之间的矛盾造成教师在授课内容选取方面自主性较强,缺乏标准与规范。一些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只是简单地将法学基本理论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罗列一起,内容抽象,枯燥无味,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很多高校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大多都有高学历,是教学的主力军,但由于从大学校门到大学校门,自身缺少职业技能训练,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不深,因此,大多存在不能有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现象。
增强大学生法律素养实践教学实效性的思路
(一)课内实践注重“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的教学理念
首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内容授课应以法律素养教育作为实践教学的立足点。大学生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养成,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或规避法律的事件。课内实践的案例选取标准应围绕课程目标“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为基点,既要注重所选案例的法律性,也要注重案例对做人做事的影响,切忌庸俗。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曾说过:“有效地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饱含这些原理的案例。”[3]经典案例引导学生讨论,重点让学生体会现代公民的守法意识和规则观念,以及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道德思考。如“泸州遗赠案”、“南京彭宇案”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通过社会现象引导学生思考现象的本质在于道德和法律的冲突,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纳入法律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追问和选择中,学生才会深入思考法律和道德博弈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二)课外实践注重知识结构的逻辑序列性
正如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法律素养课外实践主要是培育学生践行法律规范的能力,以及对所学法律观念的理解深化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些实践形式必须是在建立法律意识观念、对部门法律原则、程序基本了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开展。法制教育的层次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具有层次性,即基本法律知识、思想观念和行为修养层面。通过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简单梳理,使学生逐步从理性认识过渡到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5]通过法律实践,把枯燥的法律理论的学习变成生动的法律知识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其分析、推理、思考相关法律问题,进而促进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通过这种法律实践的感知和体验,使学生感知法律功能、树立法律信仰,提高法律素养。
(三)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关键词::法制教育;学科渗透;潜移默化;法律知识;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33.26【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6-0012-01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因此,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是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的奠基工程,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特别是我们《思想品德》教师更应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利用学科渗透,加强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 养成良好道德品质。
实践中,我努力探索多种途径,创设各种方法,让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以指导他们的生活实践。 初中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也是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如果能够不断地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而且可以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因此,《思想品德》学科应该在课堂教学中唱响法制教育的主旋律。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是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条主要途径,也是实施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
那么,如何在思想品德学科教学中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我们《思想品德》教师就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这些与教学有关的法律知识。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思想品德》教师还应注意了解和搜集一些典型的案例,在教学中以案说法,为学生提供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材。
二 充分挖掘《思想品德》学科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
教师要遵循《思想品德》学科教学的规律,根据其特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对学生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使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相融统一。以现行的人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为例,教材有很多内容都与法律有关。教师可充分利用教材中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的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和意义。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途径。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利用 “神圣的宪法”中的内容,教育学生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充分利用教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内容让学生充分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做个成熟的消费者。利用“尊重别人隐私维护合法权益”使学生明白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懂得在现代社会中维护隐私权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思想品德》学科教材中有着得天独厚的法制教育的素材,教师不能把这些重要的法制教育资源浪费掉。因此,只有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恰当地把握尺寸,才会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三 创设课堂教学情境,落实法制教育
创设优美的教学环境和艺术氛围,使学生在上课初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气氛中,使学生产生学习的欲望。如:我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学中,我给学生播放了一个录像片段:一个两周岁的小男孩,生病去医院打针,被注射了过量的庆大霉素,导致药物性耳聋……看完录像,问同学们有什么感受?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的课堂教学中,课堂情境导入是这样的:小红家楼上住着一对舞迷夫妇,近来每天晚上都邀请同伴跳舞到深夜。音乐声扰得周围邻居不得安宁,也妨碍了一些学生学习。居民多次和这对夫妇交涉,他们都不听……邻居可以将这对夫妇告上法庭吗?今天我们来探讨这个问题。通过这些情境可以将学生思想和情绪立即转移到课堂教学浓郁的氛围之中,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
四 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渗透法制教育
《思想品德》课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现在的学生对传统的说教式的教学普遍不感兴趣,甚至十分反感,在课堂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实践中,我采用“小小辩论会”、“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品表演”等形式来渗透法制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例如在讲《公民的义务》一课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权利和义务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该享受权利,还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忘记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就组织了同学们进行一场辩论。我们的辩题是:正方:既享受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反方: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学生们辩论的热情很高,争论激烈。结果学生自然就清楚了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辩论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通过辩论他们的理解更深刻,更新他们的观念,指导他们的行为。
在讲述法律知识时,为了让每个学生进入状态,我告诉学生你们每个人都是一名法官,这一课知识学完咱们就要开庭审理相关案件,我看谁是一名好法官,并要给予口头嘉奖,这样一激发,学生的积极性还真高,有的还偷偷上网查找资料,亲自到法院咨询,真让我乐坏了,所以课讲到一定程度,我都会搞一次“我做小法官”的模拟演练……。
踏破铁鞋无觅处, 得来全不费功夫。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案例,一场场精彩分层的法制节目,扣住了孩子们的心,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明白了自己要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五 要找准“渗透点”,不能简单化,也不能牵强附会
摘 要 文献研究表明,我国法治教育存在重视不够、内容枯燥、资源散乱等亟待破解的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应重申以“公民”培育目标引领法治教育方向,重视法治思维与信仰的形塑,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拓展法治教育路径。
关 键 词 高中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文献研究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6)11-00-04
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颁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在义务教育学段设置“道德与法治”课程,高中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的课程模块,或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时。在此背景下,如何将法治教育融入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成为一线教师面临的重大课题。我们在文献研究中发现,虽然我国中学生法治教育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重视不够、内容枯燥、资源散乱[1]、师资匮乏[2]等亟需破解的难题。为此,我们从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对相关文献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期望能激发老师们更多的思考。
一、重申“公民”培育目标,引领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方向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明确高中阶段的目标为“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识,强化守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可见,《大纲》以培养具有一定法治素养的公民为目标。虽然这一目标由来已久,但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因此,我们认为需要“重申”培育“公民”的法治教育目标。对此,国内有一些共同的声音。
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认为,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必须确立为“公民”教育,即以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和的精神实质与原则诉求的现代人――“公民”为最终的目的追求。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不能将教育目的确立为超出一般公众身份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角色认同水平的“道德完人”或者“圣人”,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生活真实与公众的人格预期和道德自觉状态,以合格的“公民”及其人格的培育和教养为起码要求而展开。[3]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张晓燕提出,社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的发挥,有待于作为其构成主体的个体公民身份的激活。[4]她倡导法治教育就是要培育与国家治理需求相互匹配的公民身份。
法治教育的目标终归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无论是从人权还是人性(二者存在同一性)来说,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公民”应是社会对人性和人权的尊重。我们反对把法治教育的目标狭隘地定为培养遵纪守法的人。片面强调“顺从”的法治教育,培养不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公民,也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当然,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唯利”式教育也不是完整的公民教育。我们主张将培养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都“激活”的公民,作为思想政治课程开展法治教育的目标。
公民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脱离公民的法治教育必然会迷失方向。为法而教,无异于舍本逐末。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绝不能是守住“法”的圣坛,而必须回归育人的本义。
二、重视思维与信仰的形塑,凸显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重点
对于法治教育的内容,目前学术界围绕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义务侧重说。苏百泉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治的人性基础、法治社会的建设、转型社会的特殊性等方面分析论证看,公民法治教育应该以义务意识的培养为重心。[5]这一观点也是多次普法教育的核心观点,在强调国家意识,重视集体精神的时期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在我国社会转型,国家发展需要全面唤醒公民意识的时代背景之下,持这一观点的人越来越少。二是权利侧重说。万志昂认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包含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普及,还是一个权利意识的熏陶和权利文化的教育和感染过程。[6]权利侧重说的观点对于反对过分强调义务的旧的法治教育观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认识仍是偏激、片面的。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教育研究的深入,学界逐渐从学术“偏激”走向理论“和谐”。教育家李镇西提出了权利和义务统一说,他主张中小学法治教育至少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让他们明白“法治”赋予自己的权利。二是引导孩子从小树立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7]他认为这才是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真正含义,这样的教育才是培养公民的教育。刘萍律师也主张,我们不仅应当让孩子们懂得他们应有的权利,国家对他们特殊的保护,还应当让孩子们懂得遵守社会规则及法律,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家庭、学校共同的责任。[8]
如果仅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探讨法治教育的内容,虽然抓住了法治教育的核心,但视角未免偏小。杨恭田、吴彭有主张,基础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内容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认知,二是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三是坚定法治信仰。[9]这一概括比较全面,较之法律制度的“灌输”层次显然有了提升。我们的近邻日本相当重视将青少年法治思维的训练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将其纳入正规教育体系。从中我们可以借鉴的是,从法律常识的旧常态过渡到法治思维的新常态,从满堂灌的旧常态转变到参与式研究型学习的新常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转变到立体化教育的新常态。[10]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界定为“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并要求“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对于高中阶段法治教育内容,《大纲》除要求全面拓展法律常识、法律制度外,还要求加大法治原则、法律理念的教学深度,注重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结合现实案例、法治实践,着重引导学生理解、认同法律背后的价值、宗旨,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显然,高中生的法治教育绝不能仅停留在常识性教育层面,而应通过增强法治教育的实践性,实现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形塑。
掌握一定法律常识的“通晓型”公民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转型、法治建设的需要。新型大国建设要求社会成员不但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将法治作为一种行为习惯,一种精神操守,做到知行合一,“形神兼备”。法治教育应摆脱普及性的、低层次的常识教育,迈向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更高点。这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整合法治教育资源,拓展思想政治课法治教育路径
教无定法,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和教学主体都应有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于法治这一特定的教学内容,其教育方法也应“独树一帜”。《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学校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而要更好地实现上述“三全”,我们可以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挖掘教材资源,浸润法治教育
赖兆杰认为,“教科书为我们在思想政治课中加强法制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教材。”[11]在《浅谈高中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的加强》一文中,他例举了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周贵才主张,“挖掘法治教育素材,讲授法律知识。”[12]陈爱宏老师也主张,“充分挖掘教材中蕴含的法治教育因素。”[13]而赵淑荣老师《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治教育》一文则通过例举加分析的方法,阐述如何在教学中合理利用文本资源,渗透法治教育。
如何变“教材”为“学材”,为法治教育服务,需要思想政治课教师对教材进行二次开发,合理取舍,巧妙切入。如可以围绕不同主题,对教材的法治教育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二次开发;也可在原有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拓展法治教育目标,一石二鸟,润物无声;还可组织学生利用“法治宣传日”,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课程改革说到底就是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开发利用好学生身边的课程资源,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的熏陶,是非常经济高效的法治教育浸润路径。
2.引入法治案例,增强情境体验
思想政治课堂效益的提高有赖于其情境的质量,而案例的引入可丰富情境体验,增强价值认同。周贵才老师主张,“分析法律案例,培养学生守法维权能力,”[14]他认为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而案例的情境化更能使学生融入其中,在情境体验中学习胜过任何形式的“灌输”。赖兆杰老师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必须处理好知与行的关系问题……知是基础,行是目的。李先军、张晓琪的研究表明,美国教师善于创设案例情境,增强学生情感体验[15]。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综合采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将真实的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法治案例的引入,情境化的法治教学,能为学生提供“VR”般的法治场景,增强法治教育的现场感,有利于学生在真实的体验中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做到知行统一,实现思想政治课的德育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案例的引入一定要有针对性和教育性,不能为案例而案例。
3.营造教育环境,强化法治信仰
任何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并受环境的影响,环境对于法治教育具有重要作用。赖兆杰老师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必须突出“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这是主张法治教育应关注的时代大环境。[16]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在事例选择、情境设置上照应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步伐,要借用大背景,激活小课堂,小中见大,把学生的生命价值与国家的建设使命进行完美融合,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陈爱宏老师认为,“教师(应)身体力行,做好法治表率”。[17]“师者,人之模范也。”师为表率,才能营造一个真实可信的法治环境,强化学生对法治的信仰。身为人师,不应忽视我们也是法治文化环境的一个元素,是享受者,更是建设者。无声的环境对人的影响往往是深刻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仰意义重大。
事实上,教师不但要参与法治教育的小环境建设,也要关注时代、社会大环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要充分利用主题教育、校园文化、党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全过程、全要素开展法治教育。我们认为,法治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是一般性的理论阐释或简单的逻辑推导,必须利用好一切教育资源,而开发资源是利用资源的前提。我们应在开发中利用,在利用中完善,不断丰富法治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法治教育实效。
综上所述,我们要突破法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的瓶颈,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层次与水平。面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提的新要求,我们还有许多创造性的工作要做。相较国民法治教育这一宏大工程,我们或许过于渺小。但“小乃大之端”,我们理应从“小”处着手,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芳,汪莉.关于中学生法制教育现状的调查[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3(08):31.
[2]李臣.刍议中小学法治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4(35):230.
[3]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07):70.
[4]张晓燕.国家治理背景下的公民身份及法治教育[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5(09):90.
[5]苏百泉.培养义务意识:公民法治教育的重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33-34.
[6]万志昂.当代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权利认同[J].人民论坛,2015(14):110.
[7]李镇西.我看中小学“法治教育”[J].湖南教育A,2015(10):60.
[8]刘萍.让权利与责任同行――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09(7):15.
[9]杨恭田,吴彭有.基础教育中法治教育的内容和举措[J].江西教育,2015(7):28.
[10]汪蓓.日本青少年法治教育改革经验及其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高教版),2015(10):93.
[11][16]赖兆杰.浅谈高中思想政治课法制教育的加强[J].教师,2011(25):24.
[12][14]周贵才.高中思想政治课渗透法治教育的策略[J].文教资料,2014(33):140.
[13]陈爱宏.高中思想政治课渗透法治教育的策略研究[J].中学教学参考,2015(08):71.
[15]李先军,张晓琪.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特点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5(05):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