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教育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医学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经济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金融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管理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科技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工业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SCI杂志
中科院1区 中科院2区 中科院3区 中科院4区
全部期刊
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征信业务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

第1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回顾我国当代征信立法史,尽管人民银行早在2005年即推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围绕征信业发展的正式法规条文却持续缺位。这不仅造成我国征信业发展缺乏指导性方向,还使很多征信纠纷难以厘清和判准,更拖延了征信文化的建设。基于此,我们理应为《条例》的审批通过叫好。

显然,获得通过的《条例》是以2011年7月《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蓝本,更加凸显出几个重大特征:“无偿化”的征信业立法思路,整体更为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的立法实践,以及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松严有别”(企业征信业务相对偏松,个人征信业务相对偏严)的差别化立法特征,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征信立法的历史仍然较短,立法实践不够等因素,《条例》仍有不足。

先看征信立法的配套法规。尽管《条例》界定了数据开放的范围、法据保密的范围,明确了对相关违规机构的惩罚措施,但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仍需补充和健全。以美国为例,美国仅个人征信立法就有《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报告革新法》、《情报授权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系统征信配套法规。而德国也在1984~2005年陆续出台过《分期付款销售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等配套法规。此外,因新立法规均具有前瞻性的特征,《条例》与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保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规的部分法条,仍存在不相配套、甚至局部相冲突的现象。

再看对征信业“市场化”的单向理解。《条例》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中国征信中心”改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实是对我国征信业公益、非营利发展方向的明确。鉴于征信业的公共和名声属性,对此虽要持肯定态度,但如果过于执著于公益性,而笼统地倡导征信业服务“无偿化”,则不仅可能难以取得高质量的征信服务,还可能推高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持征信业务无偿论者(或仅收部分成本费用)总以为,去市场化既可减少社会征信成本,又可防止市场化带来的征信失真。但是,这一逻辑不一定经得起推敲。即使形式上是无偿服务,但征信成本依然存在,最终还是会通过隐性税费等形式转嫁给社会。另外,如果推行征信业市场化,要保证相关监管到位,不仅不会导致我国征信普遍失真的现象,反而会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为社会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征信服务。

第2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義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从2003年开始酝酿到今年正式实施,该《条例》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不良信用改“有期”

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不良信用常常一不小心就“沾惹上身”。个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为个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办理贷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为忘记还贷和还款的准确日期或因出差、出国无法按时归还,形成了逾期记录。还有被动原因产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将身份证明资料随意丢弃,或在一些需要个人证明材料的场合提供了个人证明资料后未及时收回,被他人盗用证明资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是一辈子的污点,不良行为停止后,不良信用仅保留5年。

法律福音:《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法眼观象:及时还“债”,莫留个人污点。

个人信用查询受追捧

办信用卡、贷款购房、购车,都要先过“信用关”。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当天,北京市不少市民主动前往相关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有的查询者更是提前一周左右就打来电话要求预约。“我正准备买房,听说如果个人信用不好,房贷就有可能不被批准,我可不希望影响贷款。”张先生说。听说可以免费查询信用记录,他特意赶来查询。除了现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北京市征信分中心)还规定,持有中信银行网上银行u盾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每年可以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

法律福音:《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法眼观象:重视个人信用信息,方便通过“信用关”。

异议、申诉有路可走

2011年9月2日,身为法官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三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消除他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这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记录名誉权案。其实,早在2010年5月,李先生发现“不良记录”产生于2008年时,拿着自己身份证被冒用的证据多次找到三家银行,曾试图通过向银行说明情况以消除不良记录。然而,三家银行却以不知此事如何处理或此事不归他们管为由拒绝。因为“不良记录”严重影响李先生按揭贷款购车,无奈之下他起诉三家银行。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另一起被称为江苏省信用不良记录名誉侵权第一案的原告吴女士、四川省信用不良记录名誉权第一案的原告刘女士,也都发现并非自己所为的“不良记录”后,与银行交涉无果,不得已走上诉讼路。

 

法律福音:《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3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12月20日,《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大门已经向民营机构正式敞开。《办法》在准入和日常监管上确定了公平的市场化基础,尤其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征信业,没有法规障碍。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指出,针对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央行将先解决存量问题,最快在2014年2月底,首批会有多家机构获得牌照,当中不乏民营机构。

征信市场化

央行12月12日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征信行业收入约20多亿元。

对于征信体系,普通人最熟悉的机构是央行征信中心。

2012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涵盖了8.2亿自然人和1859.6万户企业的信用档案。这个全国最大的信用数据库由一张张信用卡和一份份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累积而成。

尽管这一数据库是动用行政强制力建设的,但是从个人信用数据来看,还有近40%的自然人不在央行数据库内。这部分人的信用价值尚未被挖掘,也未被传统金融服务所覆盖。

根据央行的征信业发展报告,中国征信机构主要分三大类:一类是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设立的征信机构,全国有20家左右,接收各类政府信息或其他信用信息;一类是社会征信机构从事信用登记和信用调查,全国有50家左右;一类是债券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央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共70多家。

随着民间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信用数据开始通过民间征信机构逐渐积累。

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常胜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以及P2P贷款等借贷形式都非常迫切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但是央行的征信中心没有将这一部分纳入其中,各家机构看不见借款人是否在其他机构借款,正是这样的需求驱动了民间信用体系的建设。

央行曾推动过部分地区的小贷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但是,“高达20万元的对接成本令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望而却步”。一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指出。

2013年3月,央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出台,让民营机构看到了征信市场的大发展机会。12月3日,央行出台《办法》让征信体系的市场化建设正式落地。

2013年也被称为中国征信业的元年。

据了解,自《办法》下发后,有十几家机构开始申请征信牌照。按照央行先解决存量的原则,预计最快在2014年2月底,会有首批2~3家机构获得牌照。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企业征信的机构采取备案制,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需要申请牌照。业内人士预计,在第一批牌照中,民营资本会获得不少份额。

目前,征信机构主要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征信业务收入和人员主要集中在几家大的征信机构上,比如深圳鹏元、上海资信、北京安融惠众和国政通等。

有相关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领军者也在酝酿成立征信机构,比如阿里巴巴集团,在电商、金融、物流铁三角的架构下,征信牌照无疑是阿里集团希望为其互联网金融战略增加的另一道保障。

知易行难

从2003年央行正式设立征信管理局开始,到2013年央行出台《条例》,中国征信业实现合规经营整整用了十年。

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征信业发展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信用价值逐渐被市场认可,信用市场初步形成,发展的潜力也逐渐显现。

但民间信用信息的积累过程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美。

目前而言,征信机构的业务模式一般为会员共享模式,查询信息的前提是共享。以北京安融惠众的为例,该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

共享机制存在一个数据保护的问题。

北京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付春指出,在整个征信行业,如何说服客户将核心数据交给征信机构是个难题。这些客户信息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有着巨大价值,但一旦数据被泄露将造成直接的业务损失。“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希望征信法律出来,希望获得长远发展。”

这些信用信息又可以分为信用不良记录与信用有效记录,即俗称为“黑名单”和“白名单”。

相对“白名单”来讲,“黑名单”的收集更容易一些。“形成不良的信用记录对金融机构价值不大,还不如共享出来避免其他机构再‘踩雷’。”常胜指出。

但是,包含着客户诸多信息的“白名单”,一直是征信机构难以短期内啃下的硬骨头,这些个人的基本静态信息才是更能创造价值的信息。因为在这个载体基础上,要负载很多交易信息。

北京安融惠众公司成立一年多时间,“黑名单”数量已累积近3万条,但是“白名单”只有2000条左右。

无论是“黑名单”,或是“白名单”的使用,征信机构都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才能使用,这也是《条例》对个人信息的一种保护。

同时,征信行业又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付春指出,央行认为征信机构存在一个数据瓶颈点,只有平台累积信息超过某一规模,才能发挥规模效应。所以对注册资本要求高。

以国政通为例。该公司已从事了六年的身份信息核查及信用服务建设,但是,至今尚未盈利。

亟待配套政策

12月20日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条例》出台后的第一个细则,后续还将有五个细则来规范整个征信业的发展。

北京安融惠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夏平向记者指出,一旦获得个人征信机构牌照,公司数据库将与央行基础数据库对接,实现基础数据的互换。

据了解,在第一批牌照发放的同时,央行将会出台规范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细则。其中涉及机构接入审核规范,接入和退出有序,并重点防范接入机构违规查询和违规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对接入机构的实时监控和违规预警。

随后几个细则会对民间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共享、民间征信机构的评级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其中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和《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

同时,央行将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效率;继续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商业银行要完善自身的征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性;以及继续推进机构信用代码的推广应用。

另外,央行尽管已将评级机构划归为征信范围,但是并不按照《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来监管评级机构,后续央行还会出台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办法,形成分类监管机制。

信用宝创始人兼CEO涂志云表示,国内征信市场强大的需求与目前落后的征信体系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迫使业内利用科技和大数据的力量,在信用管理领域进行一次真正的创新。目前中国征信体系建设落后欧美近半个世纪,征信机构要补的课还很多。

上述央行的征信报告指出,中国征信业发展面临四大挑战:社会信用意识和环境有待提高和改善;征信市场发展任重道远;征信管理面临发展与规范的矛盾;征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第4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信息权益;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金融信用领域征信,所谓征信,即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业务从线下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征信是以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高科技,通过抓取、采集和整理个人以及企业在使用互联网时所留下的数据信息,同时辅以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而进行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2]。随着2015年1月央行决定放开个人征信业务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至此互联网征信正式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蓬勃发展

为确保P2P融资平台信贷信息真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首创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互联网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累计签约机构835家,累计报数机构345家。NFCS系统收录客户数共5270385人,有贷款记录的人数为1983342人,贷款账户累计总数为3323091笔,累计贷款金额1540亿元,累计成功入库数6644万条①。除央行和上海资信公司外,互联网个人征信市场也逐渐向民营征信机构开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产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平台,收集用户的网络购物、转账理财、信用卡还款、社交关系等方面信息,与之匹配到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从而评价用户的信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惩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团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积累起来的便民、电商、金融及近亿级个人用户和百万线下商户日常经营的相关数据,形成相应信用报告。

(二)互联网征信发展中暗藏权利冲突

在互联网征信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传统征信基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权力开展;而信息权的设立初衷则是保护个人权益,属于私人权属范围。由于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重合,征信的开展必然导致公权力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频繁、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互联网征信领域,这种冲突将愈演愈烈,其本质在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之间的博弈,在互联网征信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一方面,个人信息保密权与征信机构征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并制作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支配权与征信机构对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间存在冲突。可以说,个人征信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两者的博弈中一路走来的。研究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即寻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两者间的平衡与妥协。

三、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危机――以法律体系、系统运行、行业自律为视角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针对传统征信领域我国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各地存在诸多差异,应对互联网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时跟进。

首先,《条例》仅规定了征信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关配套措施与具体规定。例如《条例》第十三条②规定了信息主体享有同意权,但对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时间、授权方式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信息主体相对于征信中心处于弱势地位,同意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呈现给信息主体,使得同意权形同虚设。再如《条例》第十五条③提及的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虽规定了信息提供者有报送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但对于告知的方式、内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统一标准。

其次,传统征信领域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3],主要体现在侵权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责任承担三大方面。就侵权认定方面,笔者查阅大量涉及个人征信侵权案件的判决文书后发现,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中心与金融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非因信息主体过错导致的不良信用记录,金融机构是否侵权则在差异化判决。如在“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办信用卡,后该第三人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应当是降低周雅芳社会评价,同时认定相对封闭的征信系不会随意传播信用记录,因此无损害后果,原告败诉。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费后导致其产生不良信用纪录,最高法认为此种情形对当事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使当事人产生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侵权,判决中金融机构也承担20%的责任。两案同为公报案例,但因没有统一的认定征信机构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会造成损害结果认识不清,导致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最后,民营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个人征信,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征信机构,网络用户更容易被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格式条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围也被扩大,几乎一切互联网行为记录都可能被征集。另外,开放互联网征信后,征信的数据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术保障,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但对并未纳入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民营征信机构,该行业标准是否适用尚待考证。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体系是信用发挥作用的基石,但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诸多困境。

一是互联网征信行业混乱,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征信主体混乱。《条例》虽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但实际上互联网征信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市场上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呈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二是信用评价方法不合理。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还在不断完善的探寻过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备的评价方法。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范围较小,影响有限,其覆盖范围仅局限于6.68亿网民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征信的后果也仅仅影响着互联网交易行为,而对线下行为影响有限。

三是互联网征信信息孤岛。一方面,行业间征信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征信信息作为赢利工具的大数据,主观上企业不愿意共享,客观上现有技术不足以支撑转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央行征信系统间难以实现共享。由于征信机构缺乏统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标准,信用信息呈现错综复杂、纷繁各异的特点,难以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仍处于封闭与分割的状态。

(三)征信监管不力

除了法律体系和征信系统不健全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还面临征信监管不力的挑战。笔者认为,导致征信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监管主体单一。根据《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实行单一主体监管体制。由此可见,征信管理部门既是征信系统建设的监管者,同时又是征信系统的建设者及被监管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必然导致监管不力[4]。二是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征信发展水平。基于互联网个人征信固有特点,不同于传统征信,因此适用于传统征信的监管方式无法顺利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三是征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细致的办法、条例将监管职能具体化,仅就《条例》中的抽象性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征信是市场经济行为,征信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监管远远不够,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四、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体系

结合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兼顾信息权保护的需要,综合学界现有理论,首先应确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意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须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为限,对于征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保障数据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已基本确立上述原则,但还需加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同意权的方式、内容具体化,将网络信息合理分类完善征集范围。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确定互联网征信侵权案件的案由和归责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与责任承担方式合理化规范化。从完善法律体系角度,还应出台《社会信用法》,弥补相关缺漏,除详细列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外,还应规定征信机构及相关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协调征信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在合理范围内让步于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也应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规范互联网征信系统运行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主要从准入机制、技术层面、信息共享、人员管理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在实操层面加强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征信业务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使互联网征信业在源头上得到严格管理,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信用现状,提高信息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统一信息评价标准,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统筹协调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权衡征信机构与社会的利益,对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仍处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强行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不具有可行性,应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6]。对于征信人员,应严格遵守征信从业资格,保障征信人员整体的素质水平,加强专业培训与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权限原则[7]”赋予征信人员接触数据的权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风险。另外,还应完善民营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芝麻信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当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另外,促进惩戒机制具体化,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全面限制和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进社会信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征信行业自律

加强征信监管关键是完善监管主体,构建以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监管为主、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行业协会在社会监管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监管应当更多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近期,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其职能为指导、监督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化发展。只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互联网征信行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引、创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提供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协会征信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力,搭建一座政府与征信企业沟通的桥梁。(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该论文是重庆市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数据来源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动态》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参考文献:

[1] 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006

[2] 李真.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征信.[J].2015(7):9.

[3] 张钱.个人征信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学论坛,2014(03):64.

[4] 张雅婷.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探析[J].征信.2015(03):35-37.

[5] 侯富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个人信息危机与治理[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07):41

第5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从2002年启动征信立法至今,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但个人及企业进入现代信用社会的路途仍然漫长,征信体系建设依旧面临诸多挑战

文|《小康》记者 张凡

“误食地沟油怎么办?”2011年底,百度搜索风云榜的年度“十大怎么办”中,这一问题名列第二。

这并非一个网络玩笑,而是上亿人在网络背后对现实发出的尖锐质问。在食品领域、在社会文化领域、在公益慈善领域,层出不穷的诚信危机正在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毒瘤。

假冒伪劣、恶意违约、商业欺诈、文化造假,没人预料到下一个让你害怕的是什么?如果仔细探源,就会发现无知与贪婪所构成的伤害,正在破坏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2011年12月20日,在北京的《中国公共关系发展报告(2006-2010)》称,诚信与社会责任缺失将成为中国未来十年公共关系中最重要的危机管理问题。

征信立法十年路

从2002年启动征信立法至今,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但个人及企业进入现代信用社会的路途仍然漫长,征信体系建设依旧面临诸多挑战

文|《小康》记者 张凡

“误食地沟油怎么办?”2011年底,百度搜索风云榜的年度“十大怎么办”中,这一问题名列第二。

这并非一个网络玩笑,而是上亿人在网络背后对现实发出的尖锐质问。在食品领域、在社会文化领域、在公益慈善领域,层出不穷的诚信危机正在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毒瘤。

假冒伪劣、恶意违约、商业欺诈、文化造假,没人预料到下一个让你害怕的是什么?如果仔细探源,就会发现无知与贪婪所构成的伤害,正在破坏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2011年12月20日,在北京的《中国公共关系发展报告(2006-2010)》称,诚信与社会责任缺失将成为中国未来十年公共关系中最重要的危机管理问题。

谁来保护“经济身份证”

越来越多的人们以“经济身份证”指称自己及企业的信用报告及消费信用档案。

随着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已渗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透露,截至2011年8月底,央行组建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分别为1795.7万户企业和7.9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与此同时,失信带来的损失正在日渐增大,据商务部一项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2011年7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新的修改稿进一步明确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修改稿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做了较大区别的不同规定。

2011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会议上提出,将用3年时间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国家级经济户籍库”,对全国多达上千万家企业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相应给予不同的监管方式。

2011年10月1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

在三个月内连续释放出的一系列政策信号,显示出高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切与焦虑。与之前单纯强调靠道德约束来解决诚信问题不同,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设立,显然是要通过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备案、监管,使之进入一个新的法治轨道。

征信立法解困“两大群体”

查看自己的信用报告有什么用?

大多数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在今年冬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主们则甘苦自知。“融资难是全国的问题,不是没有钱,而是没有诚信。” 广东省社科院区域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说,现在这个问题尤其集中在中小企业身上。

征信体系立法破题面临的首要考题,正是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一项调查显示,国内只有10%的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除了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等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在接受《小康》采访时透露,央行将采取多种措施扩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结合。在“十二五”的前两年,央行将争取在每个省选择一个地级市或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情况,分批授予“全国试验区”的称号。

此外,针对农村地区融资难的现状,央行下一步将全面推广“农户+征信+信贷”业务模式,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农户融资中的作用,为农户融资提供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扩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杜金富称,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为1.4万亿元。

“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基础建设起来后才能知道信用的重要,所以信用的基础建设要先建立起来。”中国银联创始人万建华对此评价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演化,由此进入一个关键时期。

地方抢跑“信用立法”

从元月一日起,上海市对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将纳合征信体系。此前上海市法院已经先行一步,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以及生效刑事判决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以对不诚信者形成威慑。

同一天,《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正式施行,陕西方面强调这是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这些信息既有企业基本信息,比如工商登记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也有提示信息、比如法院判决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禁止信息和荣誉信息。

在去年底率先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时,广东将公务员、教师、医生等列为首批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的人群。去年9月,泛珠三角九省区甚至共同签署了《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协议》,提出推动构建区域信用约束制度,对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依法联合实行公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机制。

上海、陕西、广东等地的探索显示出不同的风格,但基点都立足于将个人及企业的各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只是奖惩力度则各有不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出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散落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正在形成新的信用网络。

第6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我不知道你们说的‘征信’是指什么。”2015年7月11日,在“互联网金融与征信市场发展”的专题讨论会上,坐在主持人右手边的第一位嘉宾、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直接讲出了她的困惑。在王晓蕾的眼中,目前征信领域的种种创新,和她脑海中的“征信”概念并不相符。

技术的加速发展,使得征信从原本放贷机构之间信息报送和共享的范畴中跳了出来,一跃而至五彩斑斓的生活场景。在当今中国市场,即将发放的个人征信牌照,加速了这个趋势的到来。互联网公司背景的征信机构更是将大数据征信作为抓手,希望利用电商、社交、金融交易等广泛的数据来源,开启“大数据征信”的崭新时代。

但在传统征信人看来,大数据只是工具,生活领域的行为数据对于征信的作用尚待验证。

尽管存在对“征信”含义的不同理解,但是各界对于中国个人征信领域的广阔前景抱有高度的共识。在这个新的领域面前,各家民营征信机构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摆在业者面前的,不仅是一个万亿元规模的蓝海市场,还有中国建设诚信社会的美好蓝图。而中国的征信行业,即将迎来创新大爆炸的时代。

2015年,中国征信元年已经大幕开启。 “八仙过海”

在王晓蕾参加的那个讨论会上,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也在其中。对于胡滔来说,2015年是其职业生涯的转折点。年初,她离开了供职多年的招商银行,加入了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巧合的是,在其入职的第二天,1月5日,央行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等八家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期限为六个月。

腾讯征信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征信”)、鹏元征信有限公司(“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中智城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考拉征信”)、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华道征信”)等其他七家民营征信机构也在首批发牌的范围内。目前,六个月的准备期已过。

《财经》记者获悉,在这六个月的时间里,央行完成了对八家机构的调研验收。在调研过程中,央行对每家机构都提出了意见,各家机构也在技术体系、法律体系、商业模式、业务规划方面做了准备。但是截至目前,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尚未下发。

在这八家中,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前海征信定位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征信公司;中诚信征信和鹏元征信的大股东是以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起家,这两家主要面向机构提供服务:中智诚征信和华道征信则以反欺诈业务见长。目前,八家征信机构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业务侧重和数据来源。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无疑是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两家。1月28日,芝麻信用首先开始公测,其推出了中国公民个人首个信用评分“芝麻分”。《财经》记者从芝麻信用处了解到,目前开通芝麻分的用户达到了4000万。除了快速积累用户,在公测这段时间,芝麻信用还接入了租车、酒店、签证等场景,这使得芝麻分应用场景更为广泛。与此同时,芝麻信用还对征信的数据模型进行了检验。

“芝麻分”只是芝麻信用整体业务的冰山一角。未来,芝麻信用希望通过输出其技术能力,一方面为合作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借助阿里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方面的优势,与更多的合作伙伴在数据共创的基础上,挖掘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并针对每一个行业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与芝麻信用采取评分的方式不同(注:芝麻信用分最低350分、最高950分、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腾讯征信将采用星级标注的方法来评价个人信用,最高为7颗星,5颗星以上就算优秀。

基于腾讯多年在社交领域上的积累,腾讯征信未来的业务将集中于金融反欺诈和个人信用评价两个领域,而社交数据是其有别于其他征信机构重要的数据来源。

腾讯征信总经理吴丹表示,腾讯征信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和金融机构,通过征信,个人用户未来在租车、婚恋、网购、酒店里都享受更快捷的服务。另一方面,有信用评级的客户可以更方便地得到贷款。

虽然高信用评分可以为个人带来各种生活便利,但是征信说到底是为了放贷机构贷款服务。因此,征信机构的主要客户仍是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网贷平台、消费金融机构等事实上从事放贷的机构。

很多公司也对第二批个人征信牌照跃跃欲试。比如,国内知名的电商京东就于近日宣布入股美国新兴的大数据征信公司ZestFinance,以期在大数据征信领域进行技术和人才储备。

根据媒体报道,除了京东金融以外,百度金融、小米、快钱、宜信等企业也有意竞逐第二批征信牌照。此外,北京安融征信、拍拍贷等机构也表现出了对牌照浓厚的兴趣。有消息称,目前已经有30多家企业有意申请第二批征信牌照。 大数据征信之辨

“征信”的英文对应单词是Credit Reporting或者Credit Sharing,可以理解为信用报告或者信用分享,这种报告和分享的需求最早来自于放贷机构,它们在放贷之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征信中心就是这样一个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台。

从1992年到2006年,在央行的主导下,中国逐渐建立起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它基本覆盖所有征信机构、覆盖了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目前,这个征信系统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2013年,国务院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的公布为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奠定了法治的基础。《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前者采用审批制,后者采用备案制。

央行个人征信中心在数据的覆盖面上也有不足之处。目前个人征信中心的数据,主要是放贷数据,对于那些没有贷款记录的人,征信中心并没有数据,从这个角度上说,很多互联网征信机构都将自己定位为央行征信中心的有益补充。

新技术给了新兴民营征信机构新的发展契机。目前,大数据和云计算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了包括征信在内的各个金融领域,这有望给征信业带来新的变化。从更大的背景来看,一个以数据驱动经济的DT时代正在悄然到来。

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对此深有感触。原本在银行工作的她,深知银行支持小微的痛处。由于没有可用的数据和技术,银行目前尚不具备服务小微的能力,首次放贷只能采取线下尽职调查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太高,不具有商业可持续性。即便如此,也没有办法确定客户还款的概率。事实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初心,就是促使其来芝麻信用的原因。

也有业内观点指出,互联网征信机构都在片面强调自己手头上有的数据,这难免有王婆卖瓜之嫌。在他们看来,目前很多数据模型中“只有X、没有Y”。换句话说,就是只分析行为,却忽视了数据分析的效果。

在7月9日于北京举行的“2015银行业发展论坛”上,中智诚征信CEO李萱就表示,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能用纯互联网的数据,做出来个人征信的评分。

一个核心的问题随之而来,生活场景的行为数据多大程度上可以为征信所用?换句话说,一个人在生活场景中的行为与他在金融场景的还款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生活场景数据是否能判断一个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芝麻信用首席数据科学家俞吴杰说,在公测之前,芝麻信用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底,但半年的实践表明,生活场景数据和金融场景数据有非常强的一致性。比如在租车领域有不良表现的用户,在金融领域上也通常会有逾期。在他看来,虽然征信机构做的是对用户在经济信用上的风险识别,但最终的本质还是刻画人性。

甚至社交数据的有效性也可能会超出预期。

“社交数据有没有用对我们已经不是问题了。”腾讯征信总经理吴丹说,腾讯征信开发的模型能够证明社交判断信用的能力强过传统支付行为。

“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借五千、一万块钱,现在这套风险评估的方法非常有用,如果我们只借两百、三百、五百块钱,没有太多人会觉得我会真正还不起这些钱,但这个时候仍然会发现有很多没有及时还款的。”吴丹表示,如果加入社交方面的考虑,对模型效果会有20%以上的提升。

先行一步的芝麻信用在总结公测数据后发现,用户的芝麻分越高,其贷款的违约率也就越低,二者呈现单调、线性的关系,这初步证明了芝麻分在信用评分上的有效性。 技术决胜

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面对海量的数据,技术能力是各家机构决胜的关键。各家在人才、技术和资本上的比拼已经展开。

芝麻信用130多人的团队中,数据和技术团队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目前,其团队主要由数据科学家、国外征信公司华人精英和本土培养的数据技术和风险管理人才等三部分构成。

在胡滔看来,芝麻信用最为核心能力在于三点,一是具有充分的数据源;二是在数据源完善的情况下的建模能力,即在海量的数据中利用算法找到核心变量、揭示规律的本领。前两点可以归纳为大数据的能力;三是云计算的能力。因为云计算一方面提供了更为强大、灵活、可拓展的计算能力。另一方面,又使得芝麻信用能够在云端更便利地与合作机构交互。

未来,各家征信机构的数据来源都将更加丰富。特别是一些线下采集的、来自政府等机构的数据将陆续接入。以芝麻信用为例,目前,其除了有阿里系数据、个人身份特征数据、合作伙伴数据之外,还在支付宝9.0版本中,新增了用户上传信用资料的功能。根据芝麻信用的说法,目前选择向芝麻信用上传身份证、财产证明等的用户已经超过了200万。

而由拉卡拉发起设立的考拉征信则希望通过采用引入股东的方式,获取股东所留存的数据,并成为征信领域中类似“银联”这样的机构。有平安背景的前海征信在数据来源上,则有来自平安系内部、合作伙伴、用户上传和外部网络公开获取的数据。

数据之上还要有算法。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如果没有算法,数据就可能是废料。对于征信机构来说,传统和主流的算法是逻辑回归,而前沿的方法则包括决策树、随机森林、神经网络等。运行算法要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计算能力作为保证。很多的数据交叉比对,就是靠机器和数据跑出来的。比如,要考察一个有家庭责任感、又同时经常爱心捐助人的信用水平,就要靠这两个因子进行组合验证运算,而更多的情况下,变量不止两两组合,这就要求更复杂的运算。

但征信的过程还不止于此。对于众多的大数据征信机构来说去,在此基础上,其还要经历一个与各个合作伙伴一起的数据共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数据,并从数据中获得知识、寻找行业规律。

有业界人士将大数据的来源比喻成矿石,挖掘数据就像从矿石中提炼金属元素(比如金或者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云计算所提供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但在这个过程结束之后,得到的东西仍然还不是最终产品。如果想要数据指导实践的话,还需要靠各个公司的业务模型将其落地,就好比将矿山中提炼出的金属最终变成合金,最后的一步还是要看各个机构的看家本领。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决策管理总经理龙雨表示,银行内部都会有一套比较严谨的评级机制,外部的征信可能变成银行内部评分的变量或者决策的节点,银行不会单纯因为一个人外部评分高就作出信贷决策,但外部的评级会增加银行考察客户的维度,为信贷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如何保护隐私

大数据对人们的画像越来越精确,隐私保护的问题也愈发迫切。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在2015年上海新金融峰会上表示,从整个中国来讲,一方面,从信息来源、数据加工处理方式还是对外服务范围来讲,征信突破了最传统、最狭义的征信范畴。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也非常迫切。

在可见的未来,数据将是每一个个人和机构最有价值的资产。然而,对于这个资产的归属和定性却仍然存在着模糊的地方。甚至包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这个数据,仍然存在着模糊地带。

近期阿里云的《数据保护倡议书》提供了一个看待问题的视角,《倡议书》写道,任何运行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开发者、公司、政府、社会机构的数据,所有权绝对属于客户,客户可以自由安全地使用、分享、交换、转移、删除这些数据。也就是说,数据的最终所有权是属于用户的。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建议,应当把个人和其所产生的数据分割开来。当个人所产生的数据不和他本人“挂钩”的时候,这个数据就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资源和财富。但是,如果要把个人产生的数据跟本人“挂钩”的时候,则一定要尊重他本人的意愿,这就是所谓“同意原则”。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还对数据的采集进行了限制,比如不允许采集、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采集。而对于大数据在征信领域的使用,美国的监管者也正在讨论,让所谓的数据控制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权利保护等的监管要求。

腾讯征信宣布不会使用用户任何内容方面的信息,包括聊天记录、发送的图片等,其原则是不使用用户任何敏感、涉及隐私方面的信息。

中国银行资深研究员王永利撰文指出,巨量的信息中也有“废料”,无论个人还是机构信息,涉及的地域、领域越广,“废料”也就可能越多。倘若每家民间征信机构各自为营地处理信息,很可能出现最终产品不符合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的情况。因而,成立并完备国家级征信信息中心这一机构的重要性,再次凸显。

第7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消费信用;个人征信;不对称信息;交易成本;金融创新;政策举措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19-05

一、个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特征。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整理、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此类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CRAs)或信用局(Credit Bureaus)。个人征信机构以管理和维护大型个人资料数据库作为其运作特色,以消费者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评分为主要产品,并以商业银行、零售商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人事招聘部门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在发达国家,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个人征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个人征信具有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即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银行越多,信用报告给银行带来的效用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对潜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掌握越全面和及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信任度越高;另一方面,平均每家银行摊销的数据库固定成本越少,有利于降低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网络效应体现了联合征信的价值以及个人征信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第二,个人征信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是由个人征信行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性决定的。随着查询次数的增多,个人征信机构每生产一份信用报告所增加的成本很小。个人征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Pagano and Japelli,1993)。第三,个人征信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征信的正外部性主要是指其对信用文化的培育及守信意识的灌输作用以及对消费信贷市场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个人征信涉及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

个人征信的上述特征对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大规模的个人征信数据库,而且应覆盖足够多的自然人口并包含足够多部门的数据;第二,个人征信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管,并制订相应的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

2.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效应分析。国外对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最近十几年才将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引入消费信贷市场模型,从而正式考虑外部征信这种制度安排对消费信贷市场结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综合看来,关于第三方征信效应的几种主要理论有:

(1)不对称信息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在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总是倾向于消费者多于银行的分布,即消费者个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性,银行始终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缺乏个人征信机构的消费信贷市场上,由于银行缺乏足够多的信息以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通常只能根据市场平均状况制定利率条件,结果不仅提高了资信好的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使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贷款条件的人成为最容易违约的对象(逆向选择)。由于缺乏对借款人风险的持续跟踪管理手段,消费者违约被及时发现的概率很低,道德风险很大,这也是我国频繁发生消费者恶意多头骗贷的原因。为改善银行的信息弱势地位,银行和优质借款人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一种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讲真话”的机制,第三方征信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中介商,个人征信机构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途径。个人征信使银行能准确掌握每个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并使其运用信用评分模型进行科学授信以及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多样化的贷款条件成为可能。Chandler and Parker(1989)通过比较美国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与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者个人提供的信息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表现,研究得出前者报告对贷款风险的预测能力更比后者高的结论,即第三方征信比仅靠银行内部征信更有助于识别风险。此外,个人征信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点将会在其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借款人总是会选择守信作为其最优策略。在个人征信制度十分完善的美国,尽管借贷消费十分普遍,但贷款违约率不高。例如,2002年第四季度逾期30天以上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只占3.9%;一项对2亿份个人信用报告的抽样调查显示,60%的借款人在7年时间里从未拖欠贷款超过30天以上(Staten andCate,2002)。Japelli and Pagano(2001)对49个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贷款违约率与征信机构存在的时间具有负相关性,而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与征信局运营的年数存在正相关性。

相对于企业征信来说,个人征信对改善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更为重要和基本。一方面,个人信用活动的非连续性与非稳定性不利于银行对消费者较长时间内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除了企业征信外,还有主银行制(关系型贷款)、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媒体报道、贸易协会、行业协会等,相比之下,个人征信的替代制度要少得多,而且成本相对较高。

(2)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制度经济学范式对人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假定,即机会主义倾向,人总是有追求收益内化、成本外化的动机,因此交易双方在缔约前都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在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搜寻过程在银行内部完成,这种筛选和鉴别借款人的成本相当高昂。如果银行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都要调查保存有个人资料的人事、税务、保险、证券、法院、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信息资源的浪费可想而知。因此,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仍以借款人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电话调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和手段。

独立的征信机构能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大幅降低此种信息成本,与银行相比,征信机构具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大型的数据库及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银行只需与征信机构达成数据共享协议,就能以较低成本获得一份详细反映其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缩短银行的授信决策时

间,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增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征信机构在成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银行甚至开始将信用卡的后台计算机处理业务外包给了征信公司。

(3)金融创新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个人征信制度是消费信贷市场金融创新由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放松、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金融创新的浪潮消费信贷成为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不断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涌现,消费信贷市场迅速扩大,这一切都离不开个人征信提供的信息支持功能。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将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基础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征信机构拥有的庞大的数据库资源使得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进行剥离、分类和合理定价成为可能,从而对未来现金流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在个人征信制度发达的美国,30%以上的消费贷款实现了证券化。外部征信制度的建立支持了银行个人资信评估技术向定量化、模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使银行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目标客户营销成为可能。

二、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对发展消费信用的必要性

就广度和深度而言,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消费信贷余额(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二,75%的美国家庭都持有某种形式的消费贷款,同时美国也是个人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征信已发展成一个高度市场化、拥有28亿美元产值的产业,个人资信的广泛共享造就了一个高效、迅速而又低坏账率的消费信贷市场。

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偏小,但发展十分迅速。1997年我国的消费信贷总额仅为172亿元,到2005年已达2.2万亿元,扩大了128倍,消费信贷占全部信贷总额的比重也由1997年的0.23%上升至2005年的10.66%。但个人信用制度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并为高速增长下的风险积聚埋下了步患。尽管消费信贷增速在2000年高达286%,但之后有明显放缓的迹象,消费信贷市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是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仅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及财产证明等难以对其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授信决策缺乏科学依据。为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多以提高抵押担保条件、延长审批时间、要求提供繁多的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提高贷款申请门槛。目前我国70%以上的个人贷款都是住房抵押贷款,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贷款不多,道德风险高是原因之一。目前,恶意骗贷使我国的车贷平均违约率达到30%,少数地区甚至高达50%,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后于2004年出现首次下降,同比减少245亿元。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即使得到国家财政支持,但大量学生毕业后拖欠贷款和过高的追讨成本都影响了各银行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据报道,2003~2005年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扩大了600%,但信用卡发行量激增的背后却隐含了极高的道德风险,韩国、香港的信用卡危机已为我国提供了前车之鉴。总之,消费信贷的发展急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三、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基本采取了政府主导、各地试点的模式。上海、深圳等地开展的个人征信试点及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个人征信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与征信立法原则相冲突,如《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章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等于限制了个人信贷资料的开放和共享。(2)尚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单行法出台。由于征信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以解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但我国尚未制定针对个人数据的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并未明确界定,对个人隐私权未予明确承认。(3)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管理征信业的法规,虽然人民银行早在2002年就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处于修改之中,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无法可依。

2.征信数据开放度较低。能否获取所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予合法传播是征信机构的生存基础。个人信用信息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公用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非政府机构以及工商、税务、人事、社保、法院、公安、司法等政府机构中,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长期缺乏信息公开的传统,加上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所以各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提供都持谨慎态度。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实现了银行内部征信,法院、税务等部门尚未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些部门内部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基础征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全国范围的联合征信的实现仍需时日。

3.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开展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地区性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负面信息的存储时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个人征信体系在全国的推广。例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负面信息的保存时间是7年,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没有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后者对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而前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及征信机构内部的个人资信评估自成体系,可比性不强。由于所选指标及权重不同,导致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估指标设计不尽合理,过分注重个人职业、收入、财产等静态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等因素考虑不够。总体来看,我国现在还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

4.个人征信市场供给与需求双重不足,市场运作欠规范。目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不多,而且大部分都具有政府背景。由于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匮乏,这些公司尚无法同国外著名的个人征信公司一样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服务,其产品以基本

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征信市场运作欠规范,一些公司为争夺客户而主动帮客户“作假”,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越俎代庖,介入征信市场竞争,加剧了征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长期缺乏对信用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并不要求使用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严重不足,从而阻碍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若不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要求15家中资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时必须向上海资信付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上海资信的生存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举措

四、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信用的政策

1.完善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律环境。(1)修订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与征信数据公开化原则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为征信立法扫清障碍。(2)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内外征信机构的意见,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予尽快颁布,以弥补征信立法空白。(3)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明确界定公民的隐私权,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破信息封锁局面。(5)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确立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有效边界和职能定位。消费信贷的高速增长决定了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依靠市场需求推动自然演进,加之征信业在成立之初属于幼稚产业,前期投入高,赢利少,因此政府的推动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1)强制或协助基础征信数据的开放,搭建公共数据库平台,实现联合征信。(2)扶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个人征信业的主体,在其发展初期,政府应该以税收减免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鼓励各公司之间交流合作。政府不应垄断基本信用信息,也不应直接参与征信公司的管理运营,其职责在于帮助建立规范有序的征信市场环境秩序。(3)推动征信行业协会的建立,以加强个人征信业与政府的交流,推动业内交流,加强行业自律。(4)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力度,鼓励各界使用征信公司的产品。

3.完善公共征信数据库,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两者在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对象、建设的目的方面各不相同。在我国,民营征信公司主要是针对众多的市场需求主体提供个人信用调查、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决策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而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为银行业内部的授信决策、化解信用风险提供信息支持。在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今后应继续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税务、社保、法院、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个人公共记录信息和保险、证券、商业机构掌握的个人信用交易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征信公司开放,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第8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识别;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P2P网贷在我国的运营模式及基本流程

(一)P2P网贷的运营模式

在我国,P2P网贷公司主要有两种运营的模式,传统的借贷模式与债权合同转让模式。传统模式是英国与美国做法沿用模式,即作为连接放款人和贷款人的中介C构的P2P公司,资金管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公司不经手用于借贷的资金,也不存在平台的审贷环节,基本做到去中介化。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P2P线下模式的道路。借款不是直接由放款人给借款人,而由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借款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给投资者形成债权的转让。

(二)我国P2P借贷的基本流程

虽然P2P网贷模式多种多样,但各种平台对于借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大致相同。首先,在某家P2P网贷平台,放款人和借款人填写基本信息注册成为其平台用户;然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于P2P网贷平台提交所需个人资料,供平台审核,通过审核的详细的借款人相关借款信息将在网上公布,放款者(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进行自主投标;最后,待资金筹备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不少于借款人所需资金则借款关系成立,P2P平台将自动生成电子借条。

二、P2P网贷的特点

相对传统的融资的门槛来说,P2P网贷融资门槛较低,只需要粗略审核借款人的信息,审核通过就可以借款信息。低门槛的融资扩大了参与借贷者的人群范围,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资金需求者都可以通过P2P进行小额的资金借贷。此外, P2P网贷交易方式灵活高效,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借贷,借款人不需要在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过层层审批,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

三、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借款人角度

我国P2P网贷平台不注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而只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评定。

P2P网贷是小额贷款的一种,多数借款人借款的原因是自身短期资金周转不灵,更有一大部分借款人,如学生,利用P2P网贷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借款人的信用评定没有固定标准,学生这类借款人,未踏足社会,信用情况无记录查询;其他的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也难以判断,故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是目前较大的风险干扰因素。

(二)放款人角度

从上述我国P2P网贷流程来看,放款人只要在P2P网贷平台开设账户就能够进行投资。P2P网贷公司并没有对放款人款项来源的合法性做鉴定,这样的处境为不法分子创造洗钱条件。

互联网金融领域是新兴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法》[2]还未涉及到此领域。在法律漏洞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洗钱的重要新场所。

(三)P2P网贷公司的角度

近年来,P2P网贷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以迅猛的态势成立与发展,在此情况下,乱象丛生。

1.高收益骗局

并非如P2P网贷公司所述,放款人一定能够拿到对等的高收益,由于P2P网贷盈利的模式,只有其运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具有盈利的能力。如果经营管理不到位,或资金缺乏,就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甚至倒闭。

市场上携款跑路的P2P网贷公司比比皆是。曾经在2014年的“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披露可查的P2P机构有一千多家。而截至当年7月,实际上跑路的超过10%,几乎每个月有七八家跑路。放款人常因为高收益被骗入其中,到头来钱没赚到最后连本金都收不回。

2.高额利率陷阱

许多P2P网贷因为借款方便快捷,所以利率奇高。而多数利用P2P网贷进行资金接待的借款人,是因为急需用款或是信用不良者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到所需款项的人,即使P2P网贷是高利贷他们也不得不选择。

除了这些主动选择的借款人之外,还有一些因为没有注意条款而被高额利率迫害的借款人。近期,新闻中多次出现大学生借款人短期内被巨额网贷利息逼死的案例,其利息甚至比家庭存款多几倍。

一些小的网贷公司通过很简单的信息就可贷款消息,并且贷款数额高达1万元。低门槛高利率是P2P网贷的一个巨大陷阱。

四、防范P2P网贷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征信系统,核实客户真实财务状况和信贷状况

我国的征信系统所提供的征信报告,目前仅能满足银行的授信参考,无法满足P2P网贷的信息需求,它无法替代线下的人工尽职调查。其实,我国并不是没有征信数据,政府部门以及很多企事业单位都储备了大量的征信数据,只是这些数据目前处于“信息孤岛”[1]状态,没能够有效整合。由于征信数据涉及过多的个人隐私问题与数据安全问题,商业化的征信公司难以服众,获得整合“孤岛数据”的权限。此时应该政府出面,构建各部门联合组成的征信机构,并且修订有关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保障个人征信数据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不外泄不受非法分子利用,还可以借P2P网贷发展的良机,完善我国征信系统。

(二)完善P2P监管条例,让P2P市场健康发展

1.完善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例

我国P2P法律管理条例还存在重大的漏洞,正是因为其宽松的准入机制才导致P2P公司的成立和消亡迅速。严格规范P2P公司的成立流程与成立文件资料的收取,从根源上杜绝不良P2P公司的产生。

2.完善P2P网贷平台的管理条例

P2P网贷平台线上线下业务模式的监管,包括对利率的管理还有线下债权转让存在的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的风险的管理等。

3.对放款人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掌控,确认网贷资金的合法来源

为了防止洗钱风险,P2P网贷公司应 建立健全的资金来源确认机制,通过对资金来源的掌控,阻止不合法资金的流通。

参考文献:

[1]刘绘.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1).

[2]薛飞.P2P网贷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模式探究[J].时代金融,2015(1).

[3]相征.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J].学位论文,2014.

第9篇: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范文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阙如,令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行为出没社会,投机盛行。

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勾勒了大陆社会信息体系蓝图: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然后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最后建立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使共享覆盖各类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的搭建看似已成为政府亲历亲为之事,但此前美国却用“看不见的手”,完成了巴比伦通天塔的建造。

谁掌控美国人的信用

莉莉和马修来到房屋经纪公司,报了自己的社会安全号。这对新婚夫妇祈祷着能够以较低的利率按揭买房。然而,妻子莉莉平时的购物强迫症留下了许多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一切通过数据库检索展露无遗,也使他们低价买房的愿望成为泡影。

这部热播美剧《老爸老妈的罗曼史》中的经典桥段揭示,在美国,只要通过社会安全号,或者人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可以查询出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

不过,这个庞大的数据库并非由美国政府建立,而是主要掌握在三大个人征信“寡头”手中:益百利(Experian)、艾可飞(Equifax)、美国环联公司(简称环联Trans Union),而且它们掌握着90%以上的美国人信用记录。它们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收集和评估,构建出庞大的技术与检索系统,以出售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盈利。关键时刻,也为公务部门提供了帮助。

信用是一种商品

美国是个信贷消费的大国,这种消费习惯可以追溯到1620年,乘坐“五月花号”最早的一批来到美洲大陆的移民,就是分期付款订购的船票。

这便早早推动了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出现,以防御信贷风险。如今美国金融机构遵循着向个人征信机构无偿提供信息却有偿购买信息的商业模式。

这些授权机构免费提供它们的客户付款信息,包括借贷人的详细还贷记录(每月偿还的类型和任何拖欠记录)和一些消费记录。同时,授权机构还会对消费者的付款信用行为作出相应的评级,待到个人征信机构将手头有效信息加工处理后,形成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再有偿卖给金融机构。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他们其实是默许这种模式的,因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赢。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主要的收入来自投资和贷款,他们更关心的是被投资者和被贷款者的信用,毕竟征信机构信用报告所带来的安全感效益远大于金融机构免费输送信息造成的人工成本。征信公司越来越迅速、功能越来越完善的服务也给金融机构节约了大量的开支,使金融机构的决策变得更容易,也更经济。

征信机构为了把信用这个商品做得更大更好,也会独立采集一些信息。他们会搜集政府机构掌握的且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记录”或者媒体报道。与此同时,他们也会从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数据处理公司搜集有关消费者社会经济行为的数据,包括估算消费者的收入和估算消费者的消费形态等数据。

搜集的信息总是零散无序,美国信用公司采用评分的方法,将消费者以往相互关联又繁杂凌乱的各种涉及信用表现的资料量化,经过加权平均得出简单且具体的分数,使银行和信贷公司一目了然,便于决策。同时信用评分系统的出现又在空间中统一了标准,使得以往手工操作的审核人员有了一个工作指南。除此之外,它也让整个社会的数据采集和整合变得极为方便,数据的兼容性很强。

对于申请人而言,评分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文章开头莉莉和马修一家遇到的情况一样,评分低就无法得到利率较低的贷款。这就形成了一种所谓的“自律机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氛围的建立。

征信主体之争

中国的征信服务业于20世纪80年代末起步,政府主导,一直发展缓慢。如今,中国的征信服务业公私并存,以公共征信为主导。在公共征信中,一家独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政府部门的行业专项个人征信系统为辅助。

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都能接入并查询任何有记录的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信贷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按月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证件号码为主标识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当然,这些信息并不能随意查阅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信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人民银行以及消费者本人,截至201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为2.4亿次。

个人信用评估需要大量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商业信息、道德信息及个人与家庭的财务状况、金融资产拥有状况等,但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数据还散落在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国税总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等都在各自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建立个人信用资料登记体系。许多地方政府也建有地方个人征信机构和系统的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各方掌握的信用数据分割、封闭,信用信息的内容、侧重点、指标、格式各不相同,数据缺乏可比性,也难以共享。

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的基础数据库也暂未对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开放。《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共享模式,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现各部门和机构数据源的免费整合与共享。但有些学者指出,由于其他部门和机构只能无偿提供数据而无法共享利润,这种投入与产出不匹配的制度安排难以让其他部门有动力。

事实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这样一些私营性个人征信机构,正在市场化过程中完成行政部门似乎难有动力完成的任务。这些征信机构大多采用“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来扩张数据来源和提升分析工具。

不过,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经济师李萍指出,完全依靠私营征信模式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先从以人民银行的公共模式为主,适当引入民营资本做起,逐步过渡到以私营征信模式为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如何保护透明人

个人征信和信息统一,直接涉吸如何保护公民隐私,而中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台来规范征信业务。

201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失窃案,3000多份客户信息被贩卖,作案的正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利用征信系统查出个人征信报止,再卖给中介,故技在反复重演。

美国很早就面临如何保护个人不成为“透明人”的问题,并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有近30部相关的法律诞生。其中与征信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是197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还具有针对不实负面信息进行申诉的权利。不仅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副本,而目信用报告机构也有义务向其披露信用报告的所有信息(除了医疗信息)、信息的资料来源以及信用报告的用途,也就是谁曾经查看过其信用报告。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AI写作,高效原创

在线指导,快速准确,满意为止

立即体验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