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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4个不同
尽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但因一个是针对职工,一个是针对居民,所以这两种医疗保险之间存在了很多的不同之处,比如:针对的保障对象、缴费方式、医疗待遇等。
不同之一:保障对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针对的保障对象是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以及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不同,它所针对的保障对象则是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就业人群、未成年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残疾人一类的低保对象,此外还包括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不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群。
不同之二:缴费方式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一定比例按月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都由单位统一负责办理。一般来说,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约为个人收入的2%,而单位给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约为职工收入的6%~10%(例如在北京,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为收入的2%,然后每月再加3元大病统筹,单位缴纳的部分为职工收入的10%);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不同,是由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自己通过所在居委会或学校(幼儿园)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以北京为例)为:城镇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100元/年,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300元/年,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600元/年。
不同之三: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者则可以享受住院费用报销、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以及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的个人账户待遇3项内容;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只可以享受住院费用报销和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2项内容,对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的个人账户待遇则享受不到。同时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相对较低,因此无论在哪一个地市,同等情况下报销的待遇则也往往都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不同之四:缴费要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缴费年限的规定:男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限为25年,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限为20年,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需要再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没有缴费年限之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需要1年缴纳1次,缴纳即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否则就享受不到。
除了这些以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有不少的不同之处,比如报销时的起付金额不同、报销的比例不同,以及报销的金额上限不同等。
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情况
以北京为例,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分别见表1?4。
五类项目不在报销之列
无论就诊也好,住院也罢,总有些项目是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那对于参加医疗保险者来说,有哪几类项目不在报销之列呢?一般来说主要分为五大类。
医疗服务项目类
出诊费、院外会诊费、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病历工本费等;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治疗疾病项目类
各种增胖、减肥、增高项目;各种健美、美容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保健性、预防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的项目。
医用材料类及诊疗设备类
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应用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检查和治疗的器械。还有各地物价部门规定不进行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治疗项目类
音乐疗法、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皮肤、心脏瓣膜、角膜、血管、肾脏、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其他
[关键词] 农民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109-1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的专项医疗保险,其制度设计基础在于农民工的特殊属性与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
从国家层面来看,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制度,主要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在时间上,争取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快速实现农民工医疗保险全覆盖。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覆盖人群
各地区首先是考虑在城市相对稳定的就业人群,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县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完成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用人单位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的参保问题。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覆盖病种与缴费标准
经过调查发现,各地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进行了划分,主要根据其就业稳定性,因而在缴费标准、覆盖病种上都存在相当的差异。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具体来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由此,参加医保的农民工也会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
(一)支付方式的定义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指那些用于医疗费用支付的途径和方法。医疗费用支付既涉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也反映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又涉及医疗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是二者之间的经济纽带。
(二)支付方式的种类
1.按服务项目或服务单元付费
按服务项目付费是最简捷的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议定向医院按服务项目支付费用的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按服务单元付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按预先确定的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费用,按预算规定的每次费用标准支付门诊病人费用。
2.总额预付制
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年的总额预算,医疗保险机构在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时,都以这个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来强制性控制支付,而定点医疗机构对保险范围中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
3.按人头付费
又称为平均定额付费,首先由医疗保险机构制定每一门诊人次或者每一住院人次的费用偿付标准,然后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人次(门诊与住院人次)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
4.按病种收费
又称为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预付制,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分为若干组,分别对不同级别定价,按这种价格向医院一次性支付。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分析
(一)弊端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提出,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兼容性差的问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地区模式之间、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兼容性不足的问题。
(二)对策
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分别是对农民工的流动特征与医疗保险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关注流动性强而又不适宜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农民工。
1.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数数据的调查、并完善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主要是按服务项目付费。还应该不断完善项目收费制度,如在政府宏观管理医疗价格的基础上,确立医疗保险项目价格体系。
2.选择适宜的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应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选择相应的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选择适合的支付方式,在具体结算、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根据各种医疗服务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可以考虑对农民工采取异地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方式,这样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也是一种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婷,张灵子.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探讨研究[J].大众商务,2009,(7).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署发〔**〕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劳社发〔**〕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少数民族地区;岫岩地区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35-03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状与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状况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共同构成的,两项医疗保险政策分别针对我国的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适用。其中城镇医疗保险又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国家逐步取消公务员的公费医疗模式将其划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因此准确地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是分为三部分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面向的是没有工作的成年城镇居民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运行,参保人员属于非强制性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虽然属于国家强制性参与的保险,但是相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赔来说职工保险不仅报销额度大并且由于实行的是职工、企业、政府三级缴费,个人负担较低,应当说是一种最为有利的保险。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拥有一张医疗保险卡,医保卡不仅可以用来就医而且对于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可以购买相应的药品。医疗保险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城镇医疗体系可以说已经相对健全,但其还存在着基本医疗覆盖面小、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不足以及就医门槛费较高、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方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相当落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城镇医疗保险除了国家给予补贴上的加大以外和其他地区并没有太多的变化,总体来说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还是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加入,国家、集体、个人分别出资构成的医疗基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一种农村医疗救济制度。新农合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有效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新农合“保大不保小”的运行模式不利于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保大病”的模式在新农合制度推行之初就被认为是一个制度创新的特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其运行的成效并不乐观,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方面,在农村地区最应该首先被关注的是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而制度将目标定在保大病,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效益。另外一方面,新农合过分强调以大病为主,往往使人们认为大病为主就是“治疗为主”,过分强化卫生机构的地位,误导医疗资源配置布局,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向大型医疗机构转移[1]。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新农合政策几乎每年都会更改完善,门槛费不断降低,报销额度不断加大,但是主要问题还未根本解决,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水平、医疗人员素质依然较低,这也是新农合政策一直改革但仍被诟病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一样,也是在不断的探索中按照国家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逐渐形成和建立了一套符合本地区情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但众所周知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都是相对落后的,政府的出资能力有限,农民的个人缴费能力更是有限,而国家除了对中西部极困难地区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其余地区少数民族农民按照当地标准缴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较新农合而言差异主要体现在医疗资源分配上以及报销额度上,城乡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情况犹如城乡之间的经济增长水平呈现越拉越大的现象(参见表一)。
上述资料表明,较城镇医疗保险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差异主要体现在就医报销门槛费高、缴纳保费数额大上。
因此,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统筹性医疗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国家赋予了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治权,并且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为落后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利用其相应的自制权限实施一种新型的统筹医疗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命健康,而且有利于地区的稳定。
二、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险状况调查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以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的评价,课题组在指导老师刘灵芝教授带领下对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岫岩满族自治县位于辽东半岛的北部,面积4 502平方千米,人口50万,县内辖15个镇、7个乡、2个办事处,岫岩镇为县政府所在地。岫岩有满族、汉族、蒙古族、朝鲜族、回族等13个民族,其中满族占全县人口的90%[2],因此以岫岩为调研点是极具代表性的。
(一)研究方法
实地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题小组向岫岩镇卫生院、清凉山镇卫生院以及社会公共场所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486份,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90%,其中少数民族376人,汉族74人。调查问卷以“辽宁岫岩地区医疗状况保险群众调查”为主题,设计20个相关问题进行调查。问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信息的调查,包括7道题(如:您的家庭人口数量是多少?),剩余17道题是就被调查者关于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满意度及建设性意见调查包括13道题(如:您认为差距的具体表现在哪一方面?)。对于调查问卷我们采用的是随机抽样无记名调查。课题组在实地调研期间还走访了当地的医保局、合作医疗局,并采访了其相应的主管领导,更加全面地了解了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相关问题的调研结果以及分析
1.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调研分析。课题小组通过走访岫岩镇卫生院、清凉山镇卫生院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定点医院以及通过对岫岩县合作医疗局相关人员的采访得出以下结论。(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利于患者的就医,政策实施以来本地就医量增加了30%,新农合的参保率达到了90%,就医门槛费较低,政府每年预留一定的风险基金。同时根据2012年的调研我们知道当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额为每人每年50元,报销额可达11万元,参与报销的基本药物大约有507种,并且已经有了提高报销限额到13万元的计划。同时,岫岩县2011年利用剩余的农合基金,具体针对参与人员进行了二次报销。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岫岩地区新农合的实施状况总体上还是达到了预期效果,农村居民的就医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每人每年50元的参保费用也是在当地农村居民的可接受范围内。(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岫岩地区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根据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中有85%对其所参与的医疗保险中的相关政策几乎一无所知,就医后的报销等问题大多需要亲自前往有关部门去询问,大多数群众属于被动参加。新农合在乡镇级的定点医院存在采购药品困难、医学人才不足、医疗保健器材严重匮乏的现象。由此课题组得出结论:岫岩地区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普及尚未达到目标,政策中明确规定的自愿参加在许多地区变为强制性参加,违背了新农合的基本要求;药品、医疗器材采购困难,基层乡镇医院医学人才的严重匮乏使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困难,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的医疗保健问题;无法可依,缺乏监督,单纯地依靠制度并不能完全地杜绝实施过程中的违纪问题。
2.关于城镇医疗保险的调研分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现今采取国家规划范围,具体由县级统筹,地方财政统一支持支付的方式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80元,其中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5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230元。①城镇职工缴纳费用基本在280―350元之间。我们所知道的“门槛费”是指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岫岩县城的门槛费是400元,各乡地区是200元,外来人员转入需要门槛费700元,报销费用封顶是21万元,一些特殊病报销比例可达80%。总体看来,岫岩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报销范围上与其他地区基本持平,同时也存在着就医门槛费过高、缴费金额相对于新农合来说过高的问题。
3.调研结论。(1)新农合与城镇医疗保险均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正规的医疗保险法,这就导致了医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不足,容易滋生腐败。(2)由于合作医疗局与医保局属于分别办公,两机构缺乏一定的沟通,这就出现了“两头参保”的情况,造成了医疗保险资源的严重浪费。(3)岫岩满族自治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并未享有任何政策上的优惠而是和辽宁其他地区一样实行统一规划,而其自治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岫岩县经济水平在辽宁排名靠后,这也极大限制了医疗基金的构成。(4)根据以前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次调研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与城镇医疗保险均具有各自的优势但又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利用好当地自治权吸收借鉴两者各自的优势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新型的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应当被提上日程。
三、建立少数民族地区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民族地区完善立法,使医疗保险制度有法可依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3]一项制度只有在拥有法律的规范制约下才能真正地贯彻实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而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应当运用这项权利完善本地区的医疗立法,使医疗保险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建立城乡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
总结分析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状况中的经验和不足,借鉴国外的医疗保险体系案例,课题小组提出建立一种“城乡统筹型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由于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进行试点工作。下面分别从缴费、基金管理、报销、宣传四个方面介绍该方案。
1.采取级别缴费方式。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缴费金额都是不同的,其中城镇地区的缴费金额要远远高于农村地区。因此笔者及课题组提出建立一种“统一的级别缴费方式”,即将参保费用分为上中下三级,下级参保费用的缴费标准参照新农合缴费进行划定,上级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城镇职工保险标准划定,中级标准取两者中间值。同时,为参保人发放医疗卡,并将一定标准以上所缴纳的保费划入该医疗保险卡,标准根据地区情况由医保管理部门划定。不同级别的参保所得到的报销额度也是不同,报销额度按照级别分为11万、16万、25万三个级别。农村合作医疗局与医保局实行统一办公,这将有效杜绝两头参保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2.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引入商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国家以及地方的补贴统一归拢在一起,实行统一分配,对于企业对城镇职工的补助,职工可以凭有效凭证减少一定比例的缴费金额。对于统筹型医疗保险采取强制性加入,最低额为下级参保额,最高到上级参保额,同时引入商业保险,保障报销额以外的医疗支出,参保人员可以自愿加入。
3.试点医院的报销。试点医院按照原有划分级别进行报销,报销额以参保人所参加保险级别划分,商业险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
4.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宣传。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每一位公民,它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之内,可以说医疗保险贯穿每一位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制定一种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造福每一位公民,因此加大对医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公民了解这项制度不仅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更有利于一项制度的普及。
参考文献:
[1]高则一.解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历程、困境和对策[J].前沿,2010,(1).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缺口;城镇职工;大连市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5)06004105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项目为核心,先后经历了多次改革,在改革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制度体系基本健全,“扩面”工作的成效非常显著,而且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也在稳步提升。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都在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由点到面”“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阶段,如今已经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虽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快速发展,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问题日渐突出[2]。现行的医疗保险筹资模式是否可持续,如何调整完善筹资机制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长期良性运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正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如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较快,有的地区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的现象,且赤字不断扩大。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基金规模较小,加剧了部分地区的收支缺口,并且,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多,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无论是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所承载的功能角度来看,还是从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运行角度来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长期良性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通过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算模型,对大连市未来3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缺口等中长期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细致测算,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建议。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解析
全面解析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从整体上理清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脉络和内在要义,为未来医疗保险体系的提升和完善奠定基础。本文主要从融资模式、征收、分担和支付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融资模式
1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
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是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和统一使用的社会统筹模式,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一般以近年医疗保险支出为依据制定本期的筹资目标,再按比例分摊到参加各方。这也是大多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即“以支定收,以收定付”。这种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结构变化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属于比较合理的模式。然而,在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面临较大幅度转型与变革的关键时期,现收现付制往往会遭遇比较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抚养比不断下降、人口红利即将消耗殆尽的特殊时期,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显然无法适应全部的需要,只能实现部分社会统筹的功能。为此,单纯依靠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2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制
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预提分摊模式,强调个人责任和资金的纵向积累,着眼于长期平衡。在个人参保期间,按照保险期全体参保人缴费与待遇平衡的原则,测算缴费水平,并对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保险基金有计划地进行管理和运营。如果能够有效保障积累资金承受住通货膨胀的压力并实现合理增值,那么对于合理高效使用医疗保险资金及卫生资源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当然,由于个人账户制的风险共担功能相对比较弱,对于一些低收入者和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往往需要通过政府与社会的救济来解决个人保险资金的积累问题。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前两种融资模式的综合体。这种融资模式可以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平衡,既有资金统筹、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又有基金积累、应对长期支付风险的功能,还有利于约束卫生服务供需双方过度利用卫生资源的行为。因此,统账结合的筹资模式往往是各个国家应对众多社会成员医疗保险需求不断增长问题的现实选择。现阶段,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就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然而,近年来的相关实践也表明,这种模式依然很难控制高额的医疗费用,甚至会抑制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降低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健康风险共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分担和支付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一般有缴费和税收两种,税收方式又分为医疗保险特别税和一般税收两种。缴费或医疗保险特别税通常由雇主和雇员按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保险责任。政府一般税收往往没有独立的医疗保障基金,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手段筹资,以国家预算拨款的方式补贴或支付医疗费用,个人只需支付少部分医疗费用,这种方式使个人得到较高程度的医疗保障,但国家财政不得不面临高额的医疗成本,特别是当医疗成本增长高于财政收入增长时,将产生巨大的财政压力,进而很难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但采取差额预算制的方法,国家财政负责预付差额部分。
2医疗保险费用的分担方式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在费用分担上,通常由保险方和被保险方各承担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种方式称为共保。共保方式的目的在于强化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使用,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把最低限额、最高限额和比例分担三种费用分担方式结合起来使用。诸如,在最低限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分担,或者在最高限额下按一定比例分担。
3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对于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通常可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是被保险人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然后再从保险机构获得补偿;第二种是由第三方付费,即由保险机构代替被保险人向医疗机构付费,被保险人只向医疗机构支付其中自付的部分;第三种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供应方合为一体,一方面收取保险费,一方面负责提供医疗服务。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现实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现实情况如何直接影响未来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性和全面性,需要在有效甄别基金收支的一般发展状态下,合理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3-4],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策略奠定基础。
(一)支出增长率高于筹资增长率
扣除参保人数增长因素,2007―2012年,全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含个人账户)人均支出年均增长16%,比人均筹资增长率14%高2个百分点。在结余总量增长的同时,统筹基金平均可支付月数出现下降。全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近3年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也出现下降,从2009年最高点的2230个月下降到2012年的1710个月。
(二)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基金规模较小,部分地区因退休人员比例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原因出现了统筹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2012年,职工医保有24个省份的322个统筹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比2011年增加24个统筹地区,当期赤字总额77亿元;57个统筹地区历年持续出现赤字,2012年比2011年增加47个,累计赤字总额14亿元。
(三)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较多
从2003―2012年的全国职工医保基金决算数据来看,基金总收入的40%左右被划入了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收入仅占基金总收入的60%左右。虽然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应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但在许多地方,个人账户资金可自由使用,常被用于购买生活用品等。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较多,2012年达到2 587亿元,占职工医保基金总结余的36%,累计结余率达到112%。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
为更加清楚地明确未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本文以大连市为例,通过构建精算模型预测未来30年大连市的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趋势,为大连市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提供参照依据。
(一)精算模型构建
依据精算模型设计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参数假设,同时参照肖争艳[5]的精算模型,本文构建出了人口精算模型(包括人口数、新生儿数和经济人口数)、统账结合统筹基金收入和支出模型(包括收入和支出)、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收入和支出模型(包括收入和支出)等,
由于篇幅所限,如有需要模型具体形式请与作者联系。为经验测算奠定理论基础。
(二)结果与分析
本文使用大连市的相关数据,根据精算模型对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与预测。
1大连市未来30年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总费用和当期收支缺口
大连市未来30年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由2010年的3494亿元增长到2040年的16939亿元,增加了385倍;医疗保险基金总费用由2010年的3335亿元增长到2040年的43669亿元,增加了1209倍。总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总收入,而且,在2011年开始出现收不抵支,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越来越大,在2040年达到了-26730亿元。
2大连市未来30年统筹基金收支、当期收支缺口和当期需要的费率
(1)统筹基金收支与缺口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测模型能够得出大连市统筹基金收支与缺口。
大连市未来30年医疗保险统筹收入由2010年的2032亿元增加到2040年的8174亿元,增长了302倍;医疗保险统筹支出由2010年的1643亿元增加到2040年的26343亿元,上升幅度明显快于收入,增长了15倍;医疗保险统筹账户余额在2010―2013年处于盈余状态,但是盈余额越来越小,2013年盈余054亿元,从2014年开始出现亏损,且缺口越来越大,在2040年达到-18169亿元。
(2)当期需要的费率
根据当期需要费率的计算模型得到:基年(2010年)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010,其中企业缴纳008,个人缴纳002,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006。由于在2014年前出现结余,所以2011―2013年的缴费费率小于2015年的状态。2014年出现收不抵支,为保持当期收支平衡需要调高当期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2014年之后,收支缺口越来越大,当期费率也越来越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2040年达到了032,其中企业缴纳026,个人缴纳006,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交费费率达到019。大连市在未来30年内,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的增长幅度大于灵活就业缴费费率的增长幅度。
(3)大连市未来30年个人账户收支、当期收支缺口
依据当期收支缺口模型计算得到:大连市未来30年的个人账户收入由2010年的1461亿元增加到2040年的9236亿元,增长了532倍;个人账户支出由2010年的1347亿元增加到2040年的11119亿元,增长了725倍,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个人账户余额在2010―2025年处于盈余状态,且在2019年实现最大盈余,达到了551亿元,从2026年开始出现亏损,且缺口越来越大,在2040年达到-1883亿元。
五、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基本策略
结合实证预测结果,为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需要从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加快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管理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精算系统等策略着手。
(一)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修订筹资机制,增加医疗保险收入。主要途径有: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医疗保险的缴费基础、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禁止员工提前退休、退休人员适当缴纳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筹资途径。通过上述这些筹资途径可以增加医疗保险收入,但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这些筹资途径的可行性存在差异。例如,当前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已经很大,所以,通过扩大覆盖面和增大缴费基数来增加医疗保险收入的空间已经不大[6],根据我国当前的情况,提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起来也较为困难。鉴于此,增加医疗保险收入较为可行的途径是禁止员工提前退休,或者是让退休人员缴纳适当的医疗保险费用,抑或是通过其他筹资途径来增加医疗保险收入,逐步扩大缴费基数。根据前文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测算情况得知,影响医疗保险基金长期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增长率。目前,各个地区对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规定存在偏差,而且缴费基数包含的范围偏小,有些地区以职工工资总额的60%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还有一些地区以基本工资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于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把关不严、核定偏差导致我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体偏低,增长率也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借鉴法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把员工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也纳入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中。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负担比例。与国际上通行的医疗保险缴费负担比例相比,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缴费负担比例过高,个人负担的比例偏低。国际上通常是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50%的缴费比例,而在我国的职工医保中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34∶1。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我国个人缴费比例,借鉴国际通常做法,企业和个人各负担50%。按照这个比例,则需将职工个人缴费率提高到4%左右。另外,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还可以强化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和费用控制意识,避免制度的福利化倾向。
(二)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改变过去粗放的管理模式,切实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打包付费”方式;二是加速改革公立医院营运模式,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成本核算,减少“大处方”“大检查”;三是增强个人费用控制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减少滥用医疗资源的行为[7];四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建立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合理降低住院率,分散住院。住院人员集中在三级医院是在短期内造成医疗费用膨胀的重要原因,而人口老龄化是造成医疗费用膨胀的长期原因。通过降低住院率、减少住院时间或分散住院病人到其他医院等途径来解决降低医疗费用的问题。而降低住院率和减少住院时间的有效办法是实行门诊统筹,让不该住院的患者在门诊解决就医问题。提高其他医院的服务质量是分散三级医院住院人数的前提条件,尤其是要扶持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
实现均次住院费用合理化。均次住院费用的价格取决于住院时间和医疗成本,医疗成本取决于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服务量。随着疾病的变化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均次住院费用的合理增长属于常态。但是,如果人为增加医疗成本就会造成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从目前医院管理体系来看,医疗成本高、医疗费用结构不合理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
(三)加快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各国的普遍选择。改变目前各统筹地区各自为战的状况,加强国家层面的指导和规范,就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技术标准和规范、付费标准测算、考核奖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等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方便地方参照执行。
探索建立复合付费体系。实践表明,各种付费方式都各有利弊,复合付费方式可以实现互补,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具体的组合方式上,对门诊可主要采取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对住院服务可主要采取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
(四)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管理
市场机制的广泛运用是竞争思路在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为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各国均强化政府在筹资和服务监管方面的责任。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建立政府医疗保障或社会医疗保险计划,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强化政府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服务的监管,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对参保人的损害。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促进供给方之间、需求方人之间的竞争,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的监督制约[8]。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的重要方式。积极探索将政府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专业性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改善医疗保障管理的治理结构,努力解决公共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动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构建竞争性的基金管理主体是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的有益探索。德国在社会医疗保障基金之间引入竞争;美国则直接允许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府医疗保障产品,与政府管理机构形成竞争;瑞士由商业保险公司销售标准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产品。尽管多个竞争性的基金管理主体有可能会增加管理成本,但单一的垄断基金管理主体由于缺乏竞争压力,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控制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作用,将会导致更大的效率损失。
(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精算系统
对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评估。按照“短期评估重收支,长期评估重趋势”的原则,设计出不同的方案,运用精算方法对其进行定量评估,主要是收支和偿付能力分析,从中挑出最佳的实施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还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最终提交精算报告。制定医疗保险计划成本分析。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总额,据以测算需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水平。
强化医疗保险基金运营风险管理。通过对医疗保险基金未来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或面临的各种风险,如筹资不足、人口波动、疾病谱变化、医药成本变动和收入变动等做出准确的评估[9],进而获得详尽的信息,确保医疗保险计划建立在稳定的财务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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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争艳精算模型[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6]李卓繁, 张健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 2010, (9): 42-45
[7]韩剑辉,王振医疗保险基金控费机制研究[J]中国医疗保险, 2014, (2): 16-19
1、理论定义不同。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缴纳费用和方式不同。农村医保缴纳的费用一年几百元,而社保缴纳费用一年几千甚至上万,相比之下农村医保的费用低很多;而且,农村医保是由参保人负担全部费用,而社保是由职工和公司一起承担费用的。
3、包含项目不同。农村医保只包含了医保,但是社保除了包含医保还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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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补充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相关概念
1.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3.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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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四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起步阶段,暂由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含市直及中省直驻廊市区单位)十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行分级管理,分块运作,自求平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计算至70周岁)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
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拒付和拖欠。首次缴费时须一次缴清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
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4%);
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异地安置人员或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无法转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城镇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依据本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一半,用于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费(其中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职工大病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划入资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同市内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严格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
单位短期(不足一年)赴统筹地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公出国或者赴*、*、*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统筹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申请,对其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成立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人员。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药店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签订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3—5家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医疗费用押金,即可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患者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
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采用参保人员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定点药店结算药品费用。定点药店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结算清单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住院患者医疗档案,实行跟踪服务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在起步阶段,原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群所发生的医疗费要分别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五十一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即将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立即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报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帐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本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将患有疾病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统筹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伪造、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当月偿付费用的5-10%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单位,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在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一)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二)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的;
(四)不按处方剂量配药或将处方用药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五)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的零售价格的;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等。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索贿受贿的;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一条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二条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若有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残疾军人共同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30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2000年12月25日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残疾军人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下同),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在10周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1、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为退休残疾军人按《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过渡期缴费方式缴费的,应继续按过渡期的缴费比例缴满10年,已缴费的年限纳入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2、若参保残疾军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或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者,参保单位须按退休残疾军人退休当年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年递增6%为基数的6.5%,一次性补缴足其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在补缴足额后该退休残疾军人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负担2%,财政负担6.5%。其连续缴费年限在10周年以上达到60周岁者,个人和财政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城镇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残疾军人已满60周岁,而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10周年者,必须按规定标准分年度补缴足额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三)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统一解决。残疾军人本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标准代收,统一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军人本人缴费部分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残疾军人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缴费95元,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单位的或单位无力缴纳的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条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退休残疾军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缴纳的,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条残疾军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单位缴纳或单位无力缴纳以及无单位人员由财政代缴的集体负担部分医疗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45岁以下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计入,45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5%计入,60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计入,76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4.5%计入(均含个人缴纳的2%);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就医住院管理和医疗费的支付范围、结算办法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一)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主要在个人帐户中支付。每年6月30日、12月10日前分二次由乡(镇)民政办统一交县医保局审核、报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个人帐户若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残疾军人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享受医保待遇后的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出院后的当月交由乡(镇)民政办统一报县医保局审核、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自付,也可在个人帐户中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年内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的残疾军人起付标准分别降低50元。实行住院单病种结算的残疾军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分别降低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住院医疗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其住院最高支付额按县医保局规定执行。
(三)残疾军人患病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就医,若需转外地就医,需经县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经批准转外地就医者(含重庆市),个人自负比例分别提高7%。未办理审批手续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费。因公出差、探亲等急诊在异地住院,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定点医院的有效证明材料审核报销。参保的异地居住人员,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居住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本人先垫支),凭发票和有效证明材料审核报销。
(四)残疾军人住院期间,经批准实施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本人先负担20%以后,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五)残疾军人患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特殊疾病(具体按照医保局规定执行),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统筹基金可部分支付。具体标准为:统筹基金支付60%,支付总额为年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4-5倍。
第六条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助。1-4级补助80%,5-6级补助60%,年最高补助标准:1-2级为12000元,3-4级为10000元,5-6级为8000元。
(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1-4级补助80%,其中1-2级年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帐户总额的10倍,3-4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个人帐户总额的8倍;5-6级补助60%,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个人帐户总额的5倍。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以县医保局报帐后的清单为依据,其门诊、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中凡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上述规定予以补助。由县医保局在参保人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时一并审核后,送民政、财政审定后给予补助。
第七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第九条残疾军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安装和更换假肢、义眼、轮椅、配镜等(限国内产品)的,由县民政局审核上报,申请上级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县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各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上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
(三)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