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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现状
1.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缺陷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的救济。虽然纠纷双方对自力救济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给以认可,成为了主流,但是纠纷民事主体是由复杂的个体组成,每个纠纷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使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复杂性、差异性。纠纷自力救济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医方所遭受的非理性伤害、纠纷双方心理层面打击、国有资产可能面临流失现象[5]。
1.2医疗纠纷公力救济缺陷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国家推崇司法途径解决。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过去两年医疗纠纷司法审理数据统计显示:医疗纠纷案件初级审理至判决书执行周期平均为十四个月。现阶段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标的偏高,法律费用也有所递增,诉讼审判程序中每年赔偿金额也逐年递增,导致司法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医疗责任参保保险公司又发生更迭,非保险期限内理赔款项将拒付,则会加重了院方经济负担。其次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机构成立依据、内容、程序、结论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的鉴定,鉴定人员有稳定的专家库遴选机制,活动即科学又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含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医疗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其鉴定内容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内容,但是鉴定结论没有使用法言法语详细分析医院过错和明确的责任比例、参考度等。法院法官以医学会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和不出庭质证为由不予采信,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力逐渐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区更加突出。司法鉴定为法医学类的鉴定,属于基础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是由法医、法官、律师等其他人员组成,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构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且很不稳定,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严谨的三级负责制。又因属于营利性组织,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为弱势人群和医师告知不足为代价,鉴定费用、鉴定责任比例、参考度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法官又无法判断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事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审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责任度上限裁定纠纷,医方实际承担了较高的鉴定责任,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纠纷判决中法官的裁量权。纠纷双方的大部分医疗纠纷在综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济解决纠纷。
2完善医疗纠纷自力救济质量控制
2.1畅通医疗投诉渠道以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人本医疗”理念为指导,重视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试点在2013年8月设立“住院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减少了患者住院难引发的各种医疗投诉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缩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费用;在2014年5月全市试点启动医疗投诉直通车,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了开放统一医疗投诉接待窗口,由门诊办公室负责,门办、社工办、医保办、咨询各自抽调专业熟练懂政策、懂管理人员接待患者,将医疗投诉接待关口前移,综合办理医疗投诉事宜,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防范。
2.2医政管理隐患排查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医疗主管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医务部牵头,医务处、社工办、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中层管理者组成,查房主要内容是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干部深入临床科室现场办公,针对医疗管理不到位科室进行医政管理综合会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预警,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诊疗方案予以专业质量管理指导;同时每季度对全院各科进行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与长期滞留患者监控、征询相结合,分析原因进行早期有效干预,事后对整改干预手段、措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大力发挥医政综合管理优势,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层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能力,将早期预警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3医疗纠纷节点纠错在医疗纠错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从源头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分别把守医疗纠纷处置中涉及医疗专业关口问题的解释权,建立科主任直接领导下的医疗纠纷负责人制度,使医疗纠纷处置中医疗专业问题解释与答复更加精准到位;加强全员医务人员定期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请资深律师、法官、卫生法学专家进行典型案例解析与相关知识培训,打造医务人员成为具备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专家,并且能够正确认识与识别医疗执业中法律底线,成为法律底线的守门人;我院还定期修订医院医疗纠纷处罚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实医疗纠纷处罚条款,对不称职员工进行训诫和严厉处罚,增加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管理者和个人的纠错成本,警示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3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联要点
3.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有效沟通民事纠纷双方权利维护与权力正确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正确识别是纠纷化解的前提,也是维护了纠纷双方对依法所享有民事权利中处分权。例如:在重大突发患者意外死亡家属接待中,负性心理使患方家属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加之各种主客观原因易引发过激行为,导致医疗纠纷危机状况出现[8]。在医疗纠纷协商前:要掌握医疗纠纷的全部病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认真阅读病案中有质疑点的诊疗记录,同时熟知与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医疗损害案件中赔偿标准。医疗纠纷协商中:首先在家属集体约谈中做到耐心倾听、态度诚恳、措辞谨慎;其次仔细观察家属负面情绪由来,要做到始终把控维稳协商氛围;其三要认真听取患方核心话语权人所表述主要诉求,对具体赔偿款上下限和协商难度进行评估(即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其四为协商中要循序渐进有理、有力、有据,对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权限和利弊正确表述,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属选择对纠纷双方有利的救济方式。特别要注意,在呈递医调委医疗纠纷质证陈诉材料时,要充分认识到质证材料严谨完整的重要性,还要积极配合、认真准备、与协调员充分沟通。
3.2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当代医学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广泛应用,法律法规条款必然存在严重滞后性、局限性。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完整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差异性,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难度加大。例如:医赖行为是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霸占病床等医疗资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高额补偿的非暴力手段寻求的救济和义务规避[9]。患者医赖行为侵占了医疗优质公共资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医院正当权利。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将组织召开院内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室主任、医疗专家联合讨论,多方听取专家对诊疗过程分析见解,逐层剥茧找出用原词医疗纠纷解决的突破口,确定诊疗过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大概责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诉讼法中现行公力救济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标准为准绳,发挥自力救济沟通协商技巧主动进行纠纷谈判;其二引导患方在医调委进行纠纷裁定,将纠纷调解结果进行三方确认签署调解协议;其三医调委因该机构属性决定了协议只具有合同确定力、无强制力;应将该调解协议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绿色通道进行司法裁定、司法调解的确认),避免医疗纠纷后续遗留问题司法审理一事再理发生。典型案例一:产科某患者女性32岁高龄高危妊娠分娩时发生新生儿重症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龄对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怀疑,在出院检查中未确认一定有这种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额赔偿,拒绝司法鉴定、拒绝结账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岁高空坠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择期行腰椎骨折锥体复位弓根内固定术,手术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损伤,且对治疗方法均无良性反应,导致术后患者出现伤口感染再次清创,经治疗后下肢功能恢复近80%,家属认为与期望结果相差甚远,故长期占据医院床位2年之久。我们大胆尝试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违反强行法条规定下最大程度优化当事人有效合法权力和权利,成功地化解了类似医疗纠纷案例。降低了纠纷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提升了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效用。
4结论
关键词法律视角;医疗纠纷;法治意识;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医疗体系逐渐完善和健全,人们对医疗卫生观念也在相应转变,对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医疗资源的总量与患者需求、区域配置之间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数量逐渐增大,医患关系也日趋紧张。剖析医患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医院安全管理方面的优化路径,从而建设好法治医院、平安医院。
一、当前医院医疗纠纷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从我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出,2013年至2018年间涉及医疗事故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出波动中上升的趋势:2013年1991件呈现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为5464件。[1]裁判文书网上显示的数据仅是包含了已经到法院并且经过审理的案件,还有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和纠纷在医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得到了调解和处理。医患纠纷从最初的矛盾演化为医疗案件,会经历一段过程。深究近年来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医学专业性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等
医学是一门复杂、高深的学科,医学生要经过长期系统化的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培训,且需通过专业化的执业考试后才能成为医务工作者。此外,医学界对人体生命科学复杂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多种因素决定了医疗本身存在着极高风险性。对于患者而言,对当前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风险的未知性等方面认识不足,自然处于弱势地位。[2]与医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相比较,双方形成了严重信息不对等。
(二)优质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等与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我国虽然实行分级诊疗制度,但是分级诊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患者更倾向于到具有权威性的三甲医院看病治疗。三甲医院原本主要是针对疑难重症进行治疗,但不得不分配许多优质医疗资源到一般症状的解决和处理上。这种情况导致了大医院的挂号难、看病难问题,“黄牛”和“号贩子”也就相继出现,上述矛盾长期无法得到合理处理解决,便使得民众抱怨的声音越来越大。[3]
(三)医患双方沟通不足、解决机制不畅
患者数量的增多、医护人员数量有限、医生每日接待问诊数量也有限等原因导致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门诊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时间远远大于就诊所花费的时间,医生也不能花过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属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医护人员都会按照要求认真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对医疗风险往往不能理性对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患者的负面情绪,使之做出一些极端行为导致伤医案件发生。关于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还有学者将其归因于媒体对“医闹”的片面宣传、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医疗保障和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和医院安全管理的难点
(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医院内部未建立统领全局的法治建设体系,由于组织架构不健全,法治认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维,没有纲举目张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务和经验路径处理医疗纠纷。[5]对待部分医闹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初衷。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不能仅停留于“治标”层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医护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医疗纠纷发端于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薄弱,未能将医院法律风险的防范关口前移。一般公立医院是由医务部门先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并由外部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医务部门的人员大多数并非同时具有医疗纠纷业务工作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仅依靠于外部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往往降低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训形式大于内容在院方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实务知识讲解时,部分医护职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处理医疗纠纷和参加此类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本职工作,自主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不强烈;同时有些培训往往是形式大于内容、走过场、达不到预期效果。随着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更加有意识地在接受医疗服务中运用法治思维和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医护人员不重视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观念,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和医疗处理规程展开医疗服务,在医疗纠纷中将会陷于不利之地。
(二)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识缺位
近年来,在一些“医闹”事件中,部分患者对医院任意打、砸、闹,采取极端行为围堵医院、要挟医院和政府,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部分患者采取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医疗纠纷,反而还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没有维护到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还会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应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医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卫力量还需优化
1.人员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医院存在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及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早期未产生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处理。安保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应的协作机制。医院虽然有对应的应急预案,但并未定期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演练,导致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欠缺、能力不足。2.客观硬件配置不够优化医院属于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空间大,人流量大。仅靠医院现有的普通安防系统以及安保人员日常巡逻,是难以第一时间赶到纠纷现场处理化解。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加强医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设,推进医院智慧安防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检设备,完善一键报警及防控设施设备等硬件,强化安防系统建设。3.多部门协同力有待提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临床科室之间、科室与医务、安保部门之间协同力不足,各为其政,在法律事务方面容易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而在发生医患纠纷事件时,医院安保人员只能采取协调和劝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医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内建立了警务室,派驻人员在医院内执勤巡逻。但由于警力有限、经费短缺等问题导致实际情况下公安对医院空间安全治理参与不足,驻院警务室并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6]
三、法治视角下医疗纠纷处理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医疗法律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
进程医生和患者是医患命运共同体,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因此应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重构医患之间的制度信任,保障医患命运共同体的合法权益。[7]在最高检2021年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坚决严惩任何一起伤医扰医犯罪。高度重视对医护人员的权益保障,不仅是要严惩任何一起恶性医闹事件,对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医疗纠纷也应做好预警和应对。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不足,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8]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险制度还需细化。因此完善医疗法律体系,要推进医疗服务法治化进程,从而真正实现途径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患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医患纠纷
发生医患纠纷,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发展为恶性暴力伤医事件。医护人员应积极主动,在合适的时间节点化解处理纠纷,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倡导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运行有效、畅通的沟通机制。患者对自己病情不隐瞒,真正信任医生;医务人员对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应对方案告知患者,解决患者心中的担忧和不信任。在诊疗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对待诊疗行为中出现的意外和摩擦提前应对处理,把握住医疗纠纷发展恶化的共通性,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理规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医院安全稳定运行
医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健全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处置规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建设,主动排查调处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织密安全管理网。其次,完善医院安防配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完善医院内部的智慧安防系统建设,将消防、安防和监控等配置为有机联动的整体,提高隐患识别的精确度。同时,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建立重点人群预警机制。最后,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科室之间加强沟通协作;警医联动方面,完善医院与属地派出所的联动机制。为实现平安医院建设的预期目标,也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人大以及各社会团体监督与配合,以便从容应对各类医疗纠纷。
四、结语
处理好医患关系,需要构建医患命运共同体,同时需要医事法律制度规范的指引,医患双方构建法治思维,遇事找法,从而有效解决纠纷;院方还应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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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J].法学,2015(12):79-91.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诉讼 解决机制
我国医患关系一直都处在一个紧张的环境中,尤其是最近这几年,医患矛盾更加激化,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为了缓解医患之间的这种矛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进程,我们需要对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便能缓和医患关系。
一、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特征分析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采用调节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调节制度只是为了找到一个令医患双方都满意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案,很多医院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这次的矛盾,只是为了缓和医患之间的关系,维护医院的形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公平的,得到的结果是双方都满意的,但是却不一定能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调节制度对医患双方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却不一定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地位。而医疗纠纷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解决各种医疗纠纷,还能有效的维护我国法律的地位,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
(二)可以为同类型的医疗纠纷案提供参考
通过医疗诉讼制度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不但能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各种问题,还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解决思路,为其它类似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因为我国走的是依法治国的道路,以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都必须以法院可能的判决结果为前提,而调解的结果也只能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不会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影响,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则可以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约束,因此医疗纠纷诉讼解决制度的效力远远高于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
(三)具有强制性
在利用诉讼解决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因此无论何种解决方式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进而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削弱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意识控制。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告诉,避免了一些外力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干扰。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判决结果的时候,法院有权强制其实施,这一特点刚好可以提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国家解决纠纷的规范性、强制性。
(四)在解决程序上更具有严格性
医疗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具有严格性,主要是因为从当事人提起诉讼开始到法院作出判决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程序完成的,比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审理过程更加严格。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要查清楚整个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这也是法院代表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体现,符合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客观需要。
二、现行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病历的认证上存在困难
首先,医院还无法全面的认识到病历的重要作用,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中,很多医护人员还不能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认为病历只是对病人医疗活动的一种简单的记录,却没有认识到病历应该是医生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医疗纠纷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医护人员的在病历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进而影响了病历的真实性。其次病历相关内容不完善,病历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最有效的证据,因为病历记录了病患整个的医疗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病历却经常出现问题。例如病患的住院病例中缺少护理记录或者是护理记录的时间不正确等等,因而影响了病历的使用。最后,缺乏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因为病历是医生临床工作总结,因此一般都是医生手写的,有的医生为了追求速度字迹可能比较潦草,不容易辨认,再加上由于病历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很可能导致病历遗失,进而影响到病历后期的使用。
(二)司法诉讼的诉讼效率不高
首先,诉讼的负价值性远远高于正价值性,因为很多病患认为在诉讼中获得经济利益远远要小于调解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会尽量避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其次,诉讼的成本过高,超出了大多数病患的承受范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案的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立法,通过人民法院来审理案件,再加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师来进行诉讼的,需要缴纳一部分律师费,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其它的一些费用,总的来说诉讼成本比较高,病患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已经用光了所有的积蓄,无法再承担如此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他们会选择成本较低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最后,诉讼过程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根据以往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诉讼涉及到很多的过程,在每一个环节执行的过程中都需要浪费一定的时间,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审判中间经历的过程都比较复杂,例如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患者的伤残鉴定等,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又有自己的一套鉴定程序,因此会浪费大量的时间。
三、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提高病历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病历管理工作
1.提高医护人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医护人员最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因为每一份病历都是医护人员临床工作经验的总结,可以为医护人员以后的医疗工作提供参考,因此主治医生在填写病历的时候应该有耐心,字迹要清楚,不要一笔带过,以提高病历的证据性。
2.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医护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得不到病患的认同,因此医护人员应该增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医院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应该做好医院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医德的培养,医护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努力赢得病患的认可。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自然而然就会提高服务水平,病历的填写的过程中错误也就会相继减少。
3.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机制
由于大部分病历都是由主治医生手写的,因此医院应该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务人员的书写过程进行规范,保证手写病历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医院应该建立电子病历,手写档案固然重要,但是手写病历在保存的过程中面临的不可抗力太多,很容易发生遗失,因此医院应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完善病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病历,将病人的情况及时录入到系统当中,实现病历的信息化管理。
(二)提高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诉讼效率
1.降低诉讼成本
病患或者病患家属不愿意选择诉讼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适当的缩减诉讼成本,调整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另外,医院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利用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病患或者病患家属,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贴,采用比例分摊的方式为诉讼人承担一定的费用,以减轻病患或者病患家属的负担,进而吸引更多的人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建立医疗纠纷预案登记制度
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应该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到社会法庭、调节委员会或者是相关结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节,调节不成在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样不但可以达到诉讼与调解的配合,还能符合司法价值取向,得到社会的认同。同时相关部门应该注意的是预立案和委托调节应该是免费的,委托调解的结果应该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公证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结果,法院有权强制其实行。这样不但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缩短诉讼时间,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减少鉴定过程,缩短鉴定时间
我国新颁发的有关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当中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有两种,一种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并根据诉讼理由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赔偿依据。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对该规定的看法不同,因此诉讼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上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理解,进而引发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二元化现象。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浪费了一定的司法资源,使诉讼过程更加复杂,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过程,全力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二元化现象,取消一些非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方法,减少鉴定的次数,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4.注重医法综合型人才的培养
经过我们对最近几年审理过的各类医疗纠纷案件的研究分析发现,医院面临的医疗纠纷和法律性问题进一步增加,因此医院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增加。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涉医法律问题,则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高精尖的复合型人才来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引进一批高精尖的医法综合型人才。因此医院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培养一批医法综合型的专业化人才,最大可能的维护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有关的鉴定制度
1.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完善鉴定体系
目前医院鉴定过程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凡是需要鉴定的材料和事故责任等需要去不同的机构进行鉴定,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但是却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因此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专门负责诉讼过程中相关材料的鉴定工作,根据目前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鉴定体系。另外还要配置专门的鉴定人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人员中做好选择医疗协会推荐的专业人才为鉴定小组成员,这样不但可以节省鉴定的流程,缩短鉴定的时间,还能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
2.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治化;医院管理;医疗风险;法制建设
医患纠纷主要指的是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的某些医疗行为,及与医疗相关的其他医方行为的认识不统一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在人们对医疗服务和健康问题的关注意识增强,以及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同时,医患纠纷的发生率也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而引发的各种分歧和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广泛受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故对新形势下的医患纠纷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和总结近年来产检的医患纠纷情况,并提出正确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制化策略,现作一综述如下。
1.医患纠纷的发生情况及发生原因
1.1医患纠纷发生情况
当前阶段,我国的医患纠纷发生情况和处理办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①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明显上升【1】;②医患纠纷的化解方式多数不按照法律途径解决;③院方无重大过失却付出赔偿的事件增加;④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显著上升;⑤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各种不良违法案件发生率逐渐上升。
1.2医患纠纷发生原因
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因素较多,经归纳总结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①社会因素:在经济发展的促进下,患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卫生立法却相对落后,医疗费用逐渐上涨,为患者带来较多的不满;②医疗因素:医疗质量尚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医疗风气问题严重,医疗服务态度问题,医务工作者不熟悉现代医疗模式及思想偏差问题等。③患者因素:少数患者及家属企图制造纠纷,谋取利益。
2.医患纠纷处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2.1医疗工作的独特性
医学中具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与其他学科相同,医学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发展,并非完美。同时,医学需要高科学技术的支持,不单纯的涉及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还需要掌握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此外,医学临床和研究具有较高的风险,各项临床救治措施均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第四,医疗服务具有双重效应,其在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人体损伤,其中手术治疗本身具有身体侵害性,而药物治疗则为一种异物入侵害。
2.2当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局限性
相关文献中规定,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法院诉讼、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和双方自行协商,但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上述方式均具有一定的不足,其具体如下:①法院诉讼:近年来,采用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比重逐渐上升,但这种方式也具有明显的缺陷。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强,然而法官对医学知识的了解不多,难以准确的判断案件的性质,以至于影响纠纷裁决的公正性【2】。②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各级卫生局、卫生厅作为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常会介入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但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医院之间的联系具有特殊性,以致于该部门的介入处理经常会引来社会的偏见和质疑,也很难妥善的处理好医疗纠纷问题。③双方协调:双方协调是当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该种方式具有快捷、简便的特点【3】,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其任意性也逐渐突显出来,医患双方均以自身的立场出发,致使其最终的解决难以体现医患双方的真实意愿,且难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医患纠纷的法制化处理
3.1民法调节处理的困惑
当前,适用处理医疗纠纷的案件经常会出现“二元化”【4】的新情况,也就是对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适用,可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裁决,不是因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侵权案件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这就会导致法院对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赔偿裁决,多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现象。医疗纠纷的处理不能够直接适用民法,主要是由于医疗实践的特殊性以及其高危险、搞技术等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全球内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均不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而是专门制定相应的医事法。当前,我国以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特别法由于普通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应遵循《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处理和调节医疗纠纷。
3.2完善医疗操作,提高技术标准
为减少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医疗卫生科技水平的发张情况,不断的提出医疗服务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便于其为医事立法提供合理、公平的批评标准,也能够为其提供合理、公正的判决标准,同时可有效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为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奠定良好的基础【5】。如,当前我国尚不具备院前急救的标准,无整形手术和医学美容的操作规范,无临床教学、科研以及试用药品的法律保障和操作规范。
3.3保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处理
医疗专业的专家技术高超、医疗知识渊博,但是其对相关法律的知识缺乏,不熟悉法律程序,常发生将鉴定会开成学术讨论会的情况,会议内容注重对疾病进行讨论,以至于脱离医患纠纷的案件处理这一中心。同时,法医学鉴定和司法也会发生不正常介入至医疗纠纷的调节中,法医学作为医学中的狭小分支,根据法医学的知识来判断临床医学中发生的事故很容易导致偏差的发生。此外,法医学属于实证科学【6】,按照法医学的标准判断会显得对后者过于苛刻。
3.4加强医患纠纷的法定调查
做好医患纠纷的调查是调节医患纠纷的重要法定程序。我国受传统“死者为大”观念的影响,在尸体解剖等调查中经常难以得到家属同意,且医疗单位申请进行独立调查的鉴定困难,不利于调查的展开。将医患纠纷的调查规定为法定程序能够避免隐瞒重大事故的事件发生。
3.5根据实际条件判定医患纠纷
在判定医患纠纷的性质时,应考虑参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的技术情况,确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超能力或超范围执业的情况,应该根据实际应具有的水平进行切实的功过的评判,而不是按照专家水平求全责备一线普通医生。同时,要考虑医疗单位的实际条件,不能根据理想化条件下的治疗能力进行衡量。
3.6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保险
当前,我国实行公益福利型医疗收费标准,尤其是基层的医疗和卫生单位,一旦发生高额医疗赔偿,医疗单位将无法担负赔偿或走入困境,然而,从患者角度看,其自身和家庭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为此,建立和完善强制性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机构和患者承受的损失,其主要措施为:①医疗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风险保险;②患者治疗期间付保险费。这样既可以在减轻医务工作人员心理负担,有能够减轻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造成的损伤,有效的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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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我们很害怕病人家属来‘闹’。”这是我们这些从事医政管理、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最大的心病之一。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日、美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不过近十几年在我国尤为突出,成为棘手和普遍的社会问题,成因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美国医学研究所的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90亿美元,但患者很少选择暴力解决医患矛盾,因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但在我国本人认为,刑责治“医闹”不但保障不了医院、医生安全,还可能让医患关系更为恶化。原因并不复杂。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一是患者和医院之间协商解决,二是患者将纠纷提交到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是患者诉诸司法渠道。在这三种处理方式中,由于医疗工作的专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医院与上级卫生行政机构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以及患者诉诸司法渠道时所面临的取证难、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存疑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患者始终处于医患关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而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是否采取诉讼方式,取决于不同维权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较——不少患者在面临医患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医闹来引起重视也实属不得已为之的自救行为。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才是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说,“医闹”的出现,源自患者家属的需求,而“医闹”的兴起,则表明原有的权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证患者家属求偿权。所以,指望刑责治医闹是一厢情愿的。根治“医闹”,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去努力、去维护。
首先,要严格依法行医,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沟通渠道。俗话说:“医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则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则招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本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让患者和家属放心和满意。同时努力增进医患沟通,切实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与患者和家属多做沟通、解释方面的服务。一旦有“纠纷”发生时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在第一时间引导、交流、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的程序,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如果患者和家属不闹,“职业医闹”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其次,建立公平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处理体系,减少医患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但必须注意,该第三方处理机构一定不能是任何一级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也不应隶属于某一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该第三方处理机构的运营成本可考虑纳入到政府的预算中。该第三方处理机构也可利用典型案例和医疗过失因果分析的统计数据向政府或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量的有偿服务来弥补经费的不足,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如提供一定量的培训或出售医疗纠纷的分析报告等。
第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商业保险模式,规定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生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将保险赔偿责任与医师挂钩。对医疗损害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受理,不再与医院及医务人员发生直接关系,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评析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和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
医院布局应该做到清晰,合理安排医疗空间,方便患者第一时间找到自己就医的位置,医院环境要时刻保持清洁,并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为患者提供舒适、优美、温馨的就医环境。病房尽量家庭式温馨化,使患者承受病痛的以外得到充分的休息;应隐藏床头的病情卡为更好的尊重和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简化工作流程,提供快捷优质的技术和心理服务。持续加强问诊咨询导诊的服务力度,增派导诊护士服务门诊患者,尤其是外地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导诊咨询服务,负责对患者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并护送行动不便或重症患者检查、住院,使患者有宾至如归之感;改善窗口服务,药房、收费处弹性排班,同时提供便民门诊服务,医院应实行节假日门诊,方便上班族和学生就诊;建立急诊绿色通道,为急需抢救的危重症患者提供“先救治、后付费”的服务;加快病房周转,合理安排手术流程,缩短住院天数,以提高病床使用率,既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院难的问题;简化住院患者出院手续,病区提前一天为出院患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指导患者出院后应注意事件。
2加强医患沟通
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体系,加强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传达思想感情和交流各类医疗信息的过程,通过医患间有效沟通,尽可能减少患者心里的恐慌和减轻患者的精神负担,同时,医患间有效的沟通还可以加强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更有利于疾病的医治和痊愈。传统的医学模式只是见病不见人,只注重疾病本身,而忽视患病的人,只关注引起疾病的生物学原因,而忽视社会心理因素与疾病的关系。而当今社会的医学模式必须以病人为中心,既要重视疾病本身对患者健康造成的损伤以外,还要重视对患者精神健康造成的危害。因此,对于医生而言,交往的主要社会群体之一就是患者及患者家属,所以医患关系是医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际关系。目前,随着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医疗仪器的不断涌现,促使医生诊病对医疗仪器的依赖,往往忽视了传统医学的视、触、叩、听这个过程,直接使用医疗仪器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不仅忽视诊断的细节,同时,也错过了和患者进行良好沟通的机会。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不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也可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3促进医疗费用合理化
医疗费用的增长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医护人员和患者都认为治疗费用过高是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原因,70%左右的医患间的矛盾源于医院收费过高。由于医疗费用过高,导致一些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严重者造成因病致贫,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严重影响医患之间关系。这种现象是医院管理松懈而造成的,应该加强医院在医疗制度方面的管理,要积极进行医疗改革,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大力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严格掌握高新技术的适应症标准。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技术,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使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以患者为中心,从患者角度考虑问题,使医疗收费合理化透明化,严禁杜绝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等行为。
4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体制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7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医院医患办公室记录并已处理的233起投诉案例。其中,抽取3起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抽取标准为由患者首次投诉至医患办公室,并经法院判决或调处解决的案例。典型案例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口述,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的文字材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结果;法院判决词或调解书。典型案例访谈对象及人数为患者及患者家属,共计6人;经治医生、科主任及相关医务人员,共计10人;医患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共4人;律师、法院审判员及庭长共8人。
1.2研究方法经审核,233例案例资料均记录完整,为有效资料。将案例中的投诉地点、投诉时间、被投诉人、投诉事由、处理结果等数据录入Excel表格,并应用SPSS13.0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总结案例的发生、发展、变化、升级和结果,然后进行归纳分析。同时,将访谈笔记和典型案例资料收集内容作为解释现象的参考依据,并对典型案例分析后的结果进行分类,总结出案例所反映的内容,与233例资料统计分析结果进行比较,挖掘其内在联系与不同。
2结果
2.1医疗纠纷分布情况医院六年的医疗纠纷的时间分布趋势如图1所示,发生次数最多的年份为2008年,此后呈逐年降低趋势,2011年发生次数最少,2012年有所反弹。在地点分布上,住院部出现医疗纠纷的次数最多,发生纠纷数占总纠纷数量的81.55%。在190起住院部发生的投诉案例中,除有1起是在住院部收费处发生之外,其余住院部189起案例中,手术科室比非手术科室的纠纷发生率要高,手术科室占63.49%,骨科、妇产科和外科等手术科室,以及脾胃病科、肿瘤科、针灸科和心病科等非手术科室是最易引发纠纷的科室。此外,被投诉人员中,最易产生纠纷的人员为医生,见表1。
2.2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对医疗投诉案例中记载的投诉事由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含医方、患方和第三方原因,见表2。
2.3医疗纠纷原因典型案例分析
2.3.1案例1。某女,32岁,因畏寒、月经不调来院就诊,在长达一年半的治疗中,医生共为其开具154剂中药饮片,每剂含寻骨风20克,后患者以中草药寻骨风超出了常规使用剂量,导致其患上慢性肾炎、慢性肾衰(尿毒症期)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对本案例的相关人员访谈,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患方认为根据《中药大辞典》和《中华临床中药学》记载:寻骨风使用剂量应为9-15克,而接诊医生的用药量明显超过了规定剂量,且寻骨风的主要成份马兜铃酸的毒副作用会导致肾衰竭。因此,是医方滥用中草药物的行为导致了其病情的恶化。主诊医师则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寻骨风的使用是根据患者风湿性关节炎的病情开具的药物,而且依据其多年的行医经验,未听说寻骨风会引发肾病的不良反应报道。而法院认为,在患者有小便异常的情况下,接诊医生未作血、尿常规、肾功能等相关实验室检查,负有监测不到位的过失责任,但患者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为自身疾病自然转归所致,故医院与患者应各负50%的责任。
2.3.2案例2。某女,26岁,因停经来院就诊,接诊医生开了红花逍遥胶囊,患者服药六盒后仍不见效,到其他医院作B超检查,发现宫内早孕6周,遂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对本案例的相关人员访谈,患者认为接诊医生在未对其作任何抽血化验、尿检及B超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其自述月经不调就轻易下诊断,开具舒肝理气活血的药物,此药为孕妇禁用,会对胚胎造成影响。医生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其进行人流手术,因此,医院应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主诊医生则称,根据中医“望闻问切”和患者自述病情判断患者系月经不调,未给患者开具检查是因为患者称其经济困难,不愿意做相关的临床检查。调解此纠纷的管理者却认为,医生未按诊疗规范接诊患者,而不应以患者不愿配合检查为由,仅凭行医经验而无实验室数据支撑就草率诊断,因此,医生应为自己的不当诊疗行为负责,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3.3案例3。某男,19岁,因慢性乙型肝炎在医院门诊就治,4年来一直服用中药对症治疗,半年前患者突发腹痛,经B超检查发现肝脏有肿瘤,该患者后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发生医患纠纷。在纠纷调解中,患方坚持认为,长达4年的治疗中,接诊医生从未为其做B超检查,如若早日发现肝部有肿瘤,可及时对症治疗,因此,患者死亡系医院贻误病情所致。经治医生辩称,患者家境贫穷,且长期在外打工,每次均由其家属代取药。另外,肝癌早期无明显症状,且难以被B超检查发现,因此患者死亡系其本身疾病转归所致,而并非医院漏诊。调查人员认为,接诊医生对患者的疾病转归风险性认识不足,且未做到对患者的“望闻问切”,因此医生负有一定责任。
3讨论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中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和引发纠纷的医方成因中的部分原因与综合性医院存在共性,普遍表现为:住院部纠纷发生率高于门诊和急诊[2],医生因服务态度、语言沟通和医德医风问题[3]成为最易被投诉的人员。但中医院的医疗纠纷成因也有其独特性。
3.1医方成因特点233例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结果显示,由医方原因引起的频次为145。其中,中医诊疗的局限性和不规范性这一中医特色较为明显的原因出现频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3.1.1中医诊断无实验室检查数据支撑。中医学理论体系是一种“关系本体”,虽然它可以很好地告诉你“是什么”,但还不能很好地从生物学的角度解释“为什么”[4]。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医证的诊断缺乏客观化的标准,让人难以把握。[5]在3起典型案例之中,医生的诊断都缺乏相应的临床检验数据支持,更多的是依靠“望闻问切”以及长期以来积累的临床经验来为患者作出诊断。这样的诊断流程使得在3起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中,医生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1.2对中药毒副作用认识不准确。根据药监部门的通报、医学研究文献和专业网站资料的显示,中药本身的毒性及用法、用量不当,中药、中西药配伍应用不当以及剂型和给药途径的改变[7],均会造成人体肝、肾及神经功能损伤或致癌等。案例1中,临床医务人员在使用中药时,未对药物副作用进行追踪观察研究,只靠医生诊治经验使用药物。因而在使用药物出现副作用时,医生无法出具客观疗效评价的有效证据,这便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3.1.3对疾病的转归及风险防范认识能力不足。在典型案例3中,根据流行病学及实验研究资料表明:乙型肝炎与肝癌关系最密切。作为长期从事肝病专业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对该病的风险存在一定的预见性,从而在诊疗活动中进行适当的早期干预和密切的观察追踪,以延缓疾病的转归。但案例3中,医务人员忽视了这一点,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3.1.4中医适宜技术不良反应。推拿、针灸、热敷等引起的不良事件已被世界广泛关注。如最能体现中医特色的针灸会引起晕针、滞针、断针、烫伤、过敏以及引起一些严重的并发症,如急性感染,出血和内脏、神经组织的直接损伤等不良事件。这也使得在医疗纠纷发生地点分布中,针灸科成为纠纷较多科室的原因所在。
3.2患方成因特点从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成因来看,本次研究由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频次为91,其中首要原因是患者对中医疗效将信将疑,频次高达42。很多患者在疾病困扰、求治西医无果的情况下,认为中医在慢性病和疑难杂症的治疗上效果较好,中医疗法在中国有着优良传统,老中医经验丰富[11],或权衡中西医医疗收费标准后,认为中医价格低廉,而选择到中医院就治。案例2、3中患者经济条件均比较紧张,选择求治中医,以减少检查费用的开支。患者的另一特点是对中医疗效期望值过高,研究结果中这一原因出现的频次为34。有些患者盲目崇拜中医,但忽略了中医的局限性、特殊性及风险性,一旦中医疗效低于预期,便会将责任完全推给医务人员。
4结论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2
一、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我国的医患纠纷的数量逐年增长,并且增幅之快超乎想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报告显示,2002-2012年,全国医患纠纷的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并且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患纠纷的概率就越大。不难想象,未来医患纠纷的发生数量依旧会增长,而且,在那些经济比较发达,医疗更加先进的城市,医患纠纷发生的数量一定也是很多的。当然,法院接收医患纠纷案件也会越来越频繁。因为经济发达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患者对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的要求肯定是更加高的,这样的城市医疗资源,甚至包括医务人员的素质肯定都是更好的。很多外地区的患者,为确保治疗的效果,很多都会到北京上海的医院去就医,自然也会增加医患纠纷的概率。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很多医患纠纷都是患者非理性的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医闹。时常会带有一些暴力行为或者极端行为。所以,医务工作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随着医患纠纷的增多,这种危险性也在不断加剧。被社会公众奉为“白衣天使”的医护人员,更加会在医患纠纷发生中受到伤害和波及。长此以往,过去医生和患者及家属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也会逐渐瓦解,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医患关系的紧张,对于患者来说,也并不会产生积极影响。在治疗时,医生不愿承担高风险的治疗,患者的心情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治疗。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
二、当前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如今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这样的状况真的仅仅是医疗水平的问题吗?医患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患者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又有医学学科本身的原因。
1.社会因素
政府作为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这一棘手难题时,常常是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来实现权威性资源分配,这样能够追求和维护相对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当然政府也会因为受制于某一特定时期的资源和能力的有限,而作出更有利于政府的选择,偏离大众的预期。
政府经济投入不足,是影响医患利益关系的重要因素。医疗卫生领域改革20多年来,始终依托于GDP的增长。我国的卫生主体性质是公益性和福利性。这就要求医院不仅要以治病救人为重要职责,更要在竞争中求发展,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当前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不足,仅占医院需要的10%,其余的90%需要医院自行解决。正因如此,医院为了生存、发展,必须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服务收费挂钩,希冀依靠增加药费、检查费来提高收入,避免亏损。这样的做法背后是医院的无奈,但是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大处方和过度医疗行为,患者的医疗负担加重,医患的利益冲突日益突出,这是造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经济根源。
近年来,医患纠纷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发了各界媒体的高度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绝大多数是负面报道。医患矛盾中,涉及到医患双方,责任往往不在一方,但目前社会部分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一边倒的成为患者的代言人,试图扮演锄强扶弱的角色,以唤起受众的共鸣,这往往对医患矛盾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还可能对大众产生误导,使公众对医务人员产生先入为主的成见,为医患关系埋下隐患。
2.医方因素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医患关系来说,主导方面还是医务人员。医方因素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差错事故等发生或是医疗技术水平低下,或是医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粗心造成误诊误治等。二是医风医德问题,一些医务人员素质降低、自身修养欠缺,弄虚作假,损害患者权益。三是医患沟通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间接造成对病人心理感受的忽视,造成病人的误解。四,很多医院存在技术性违规行为,这种技术性违规是医方为了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而采取的防御性医疗行为,这种行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五、“以药养医”问题,医院存在部分药物的使用量与医生的收入直接挂钩,医务人员收入与病人所交费用多少挂钩的现象。
3.患方因素
患者对医学的期望过高。人类能够解决的医学问题只占一小部分。并非所有疾病,都能通过药物或手术等治疗方式解决。然而,由于患者大多治病心切,又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加之社会传统“治病救人”文化的渲染,媒体的不当宣传,使公众认为“只要花钱到医院看病,医生就能治好”。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一旦医生的医治效果没有达到患者的理想状态时,患者就会对医务人员的医术、医德产生质疑和不满。医生面对这种质疑和不满,往往采取不解释、不理睬的态度,患者更加不会信任医生。患者拿到处方,首先想到的是医生从中拿了多少回扣。很多患者在得到医生提出的一个治疗方案后,甚至会跑几家医院,自己去比较这个方案是不是最好的,来判断医生是否可信。患者对医生已经产生了戒备的心理,不能也不愿意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托付给医生,在这样不信任的基础上,医患之间难以和谐相处。
4.现行法律规制在处理医患纠纷上的不足
医患纠纷累发不止,甚至发生恶性伤医事件,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侵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医患双方对法律规章制度认识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依然是医患纠纷处理不当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医患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患者可能会做触及到法律的不当行为,却不自知。部分患者在医患矛盾纠纷难以解决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走法律途径,他们认为走法律途径周期长,也并不一定对自己有利,再加上行为冲动,做出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事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处理医患纠纷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医患双方都不信赖法律制度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
三、医患纠纷的处理和应对
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医患纠纷的发生时常伴有突发性,并且冲突和矛盾往往自行难以调和。再加上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周期过长,医生或患者不会将此作为第一选择。因此,医患纠纷的处理变成了棘手的问题。
试想,如若政府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某一个部门来做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履行解决医患纠纷的职责,这样,医患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破坏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的行为才会彻底遭到抵制。
四、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医患纠纷的加剧,医院也要从自身挖掘可改进的因素。如果医院建立起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让患者可以直接参与到对医务人员工作和服务的评价,这对患者来说也是一种欣慰。同时,医院自身改进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优化治疗的流程,也能够提升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同时,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严惩医生向病人索要红包等行为,帮助医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向患者普及医学常识,帮助患者树立科学的就医观念,也是医院可以做的。
五、医患之间积极沟通交流
1 军队医院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认识、宣传不够。部份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了解的不深不透,医生开处方还是沿用过去的老习惯,医生开什么药,患者就用什么药;医院对参保人员到医院看病住院,正确引导参保患者合理治病用药宣传力度不够。
1.2对医保政策知晓率普遍较低。参保患者对医保政策理解有误,对哪些是医保药品、医保治疗项目以及就医报销流程、报销比例等缺乏了解,一旦在就医或报销环节中发生异议,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以及对医保政策的不满和怨愤就全部转嫁到医院,这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的一个突出问题。
1.3医疗保险政策不健全 ①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某些特殊患者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操作细则,让医院的医保办无所适从,还经常遭到患者的责难或医保管理机构的处罚;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的不健全,应该享受医保待遇的患者不能按时享受,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理解;③因信息错误,造成患者频繁往返于社保与医院之间,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加重了临床医务人员及医院医保管理的负担。
1.4医保医疗费用控制困难 当前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仅仅是基本医疗,而不能满足患者的全部医疗需求,由于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给各医保定点医院制定了费用控制指标,医院就要对患者的检查、治疗和用药严加限制,医院医疗行为既不能超出范围,也不能超标准。这样,一旦控制费用就容易得罪患者,引起纠纷;从医院自身来讲,既要符合医疗保险要求,又要增加医院收入,其医保管理难度增大。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除要面对参保患者无限需求和医疗保险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外,还要兼顾医疗技术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因此,医院在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处于是两难的境地。
目前,医保实行"以收定支"的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中较高医保费用存在矛盾,如果医疗费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将面临很大的经济风险;如果医院中危重患者所占比例过高,医院将面临亏损,因此,导致医院在收治危重危医保患者时存在为难情绪,不利于患者就诊治疗。还有部分医保患者,对"基本医疗"的理解有误,要求医务人员用最好的、最贵的药,不利于医院合理控制费用。
1.5医保政策掌握不熟练 医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且涉及到医疗过程的多个方面,要求每个医务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和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当前,我国现行的医保政策较为复杂,且军队医院与其它地方医院不同,医保定点机构地位的特殊性与军队医院保密的特殊要求,使得军队医院医保政策信息不能实现网络化直接普及,加上医务人员流动性大,从事医保工作人员少,且工龄短,经验不足,加之日常工作繁忙,没有更多的时间学习、领会医保相关政策,直接影响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1.6医患之间矛盾不断加大 目前的军队医保政策是在保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前提下,使真正有需要的患者尤其是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较高的医疗保障。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发生了改变。一是按个人按比例分担医疗费用替代了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使很多患者不愿接受,存在抵触隋绪。二是医保药品分类、诊疗分类繁多且支付方式不同,患者难以理解,导致部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将不满情绪发泄至医务人员身上,使原本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
1.7医疗纠纷与费用超标的风险共存 医疗纠纷风险与费用超标风险在军队三级甲等医院就诊的患者共存,就诊的大多数是危、急、重症患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从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杜绝医疗纠纷等方面考虑,就可能造成医疗费用超出医保范围。如果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医保范围,临床医师就可能选择保守、廉价、疗效差的治疗手段,这就使医院处于患者无限医疗需求与医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中,给医院质量管理及成本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
1.8经费补偿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传统机制还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定点医院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在传统的卫生医疗体制下医院普遍都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尽管相关部门给医院补贴了一部分,但医院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成为对定点医院管理的难点。
2 加强医院医保管理
2.1抓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 医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新的医保政策规定不断出台,而且医保工作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工作,使每名医务人员都能透彻理解、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严格执行。医保办应结合国家医保政策适时调整医院实际情况,如定期召开医保工作会,医保管理人员要制定合理的的医保政策培训制度,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利用医保管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宣传专栏将医保政策及关于医疗费用报销的注意事项展示出来,为患者提供参考与指导,提高患者对医保工作的满意度。医保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耐心细致地向患者做解释工作,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平息纠纷。认真接待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投诉、咨询,分析原因,及时协调解决,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和品牌。随着医疗保险的深入发展,医保患者对医疗保险知识不断了解掌握,就可以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比如患者非常关注住院费用中的自费部分,对此经常提出质疑,甚至由此可能引发纠纷和投诉。定点医院必须具备诚信意识,维护医疗保险患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向患者解释清楚,向他们提供费用明细,以避免医疗纠纷。同时也应加强对参保患者医保政策的宣传,让患者真正了解基本医疗保险中"基本"的含义,降低患者对基本医疗保险过高的期望值。
2.2建立完善目标考核等管理机制 要建立考核机制,使医院与科室之间明确责任,签订医保管理责任书,对违规操作以及未按规定要求引发的医患纠纷均纳入考评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对医保患者的检查及用药等费用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出现的问题;医保小组成员要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与沟通。各部门相互协调,确保医保工作质量;分管院长在周会工作总结中,抓重点、分析工作难点,对全院的医保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出解决方案,从而达到提高医保管理质量,促进医疗质量的目的。
2.3建立健全的医保管理制度 ①建立和完善医院领导、医教部主任及医保办公室三级组织,明确各级责任,由医保办对医保具体工作的实施进行全程化管理,落实从患者的门诊挂号到出院的的全面掌控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专项制度,如医保质量监控制度、违规处罚制度、处方审核制度等;②加强医保成本核算。医疗保险实行总费用控制、定额结算补偿及按项目支付费用后,由结合现有的成本核算制度,施行医院与科室共同合作管理,将科室的全部资产、设备及职工薪酬都纳入到成本体系中来;③要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医疗团队素质建设。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医保知识、医保政策以及医保相关药品的熟悉度,做到熟知熟用,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
2.4加强培养高素质的医保管理人员 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比其它四大保险起步晚,缺乏管理经验,要在日常管理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提高人员素质,为此必须培养高素质的医院管理人才,这对促进医保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2.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医院根据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对医疗进行动态跟踪,自觉规范其医疗行为:注重病种与检查、治疗、用药的关系,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减少医疗资源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形象,为医院赢得更大市场,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制定完善的反馈系统和令行禁止的执行系统;建立医院内医保监督体系动态跟踪,及时反馈,指导整改,促进医务人员增收意识、政策意识和规范意识,形成较为完善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2.6加强与医保管理部门和社会的联系与沟通 医院应加强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增进与社会的沟通,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在做到对内控制的同时,需要做到对外开拓,以取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社会的支持,以利于医院顺利实施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让医保管理部门了解医院的学科优势、收治病种的特点以及影响医院医疗费用的客观因素,用数据和事实说话,争取获得对医院的理解与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的、具有公益性的综合工程,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医院只有先给自己定好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不断的增加和完善服务项目,建立强有力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才能使医院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稳健发展,使患者真正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满意的医保服务。
2.7加强住院患者管理,降低医疗成本。严格控制住院患者出、人院指征,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常因用药、费用、服务质量等因素引发医患纠纷。医保办应严格按照医保管理规定,审核是否存在多收、少收以及不合理收费隋况,并及时将情况告之相关科室进行纠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种特殊药品与特殊项目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患者出院时所带药物是否过量或违反处方原则;正确把握患者入、出院指征,杜绝小病当成大病的现象,对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要及时安排出院,减少患者在院时间,同时对在院患者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挂床、压床住院现象的发生,增加床位周转率,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降低诊疗费用从而降低医疗风险,并且能够避免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避免医保资金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质量,从而达到医保、医疗共赢的目的。
2.8 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医院服务管理。医保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军队医院帮扶群众、优质服务的良好传统,改变一直以来患者就医难的现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以患者为中心,建立方便、高效的就医程序。强化信息管理,通过互通信息减少复杂的就医流程,将医保管理部门、医院信息中心、医生、护士、患者等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医生、护士可及时查阅药品及诊疗项目信息,医保管理部门能随时查阅患者的病历记录以及相关检查等,患者也可通过医院的各个治疗终端进行缴费,不仅优化了就诊流程,也减少了患者的就诊时间。医疗过程中,以患者评价好、医院创收为目标,杜绝过度医疗的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对乱开处方、随意治疗、不合理检查等增加医疗保险费用的现象进行严格控制与处罚;务必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将检查、治疗以及药品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公布出来;严格管理药品采购,在保证本院医保规定目录药品的供应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进药量;患者就医过程中,主动为他们介绍各项医疗备选方案的优缺点,让患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降低患者住院费用,提升医院服务管理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