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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突出抓好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普法阵地、普法平台、普法载体,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建设,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一系列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培育法治理念,塑造法治信仰,不断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突出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把主题活动作为重要载体,突出宣传宪法,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认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深化以宣传宪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主题教育活动。
3、突出抓好与卫生、计生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和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知法、用法、自觉守法意识。
二、强化法律素养,扎实抓好重点对象普法教育工作
4、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进一步健全党组中心组学法和学法讲座制度,党组中心组全年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推动卫生计生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5、抓好机关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坚持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公务员依法履职情况好,办事效率高。机关工作人员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相结合,每人要有学法笔记和学习心得,每年有针对性的学法时间不少于30学时。
6、抓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一方面要学习熟知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运用法律条款准确,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7、抓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各级医疗机构每年针对在职医师、护士的法律培训不能少于2次。
8、抓好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培训。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守法意识,营造单位和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创新普法宣传的载体和形式,健全普法教育机制
9、扎实推进法制文化阵地建设。巩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独特优势,加大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创新传统媒体普法的方式方法。广泛利用各类公共活动场所,融入法制元素,建设法制走廊、法制宣传栏和法制宣传橱窗,形成覆盖机关、城乡的法制文化阵地网络。加大应用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推进网络、移动通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运用微博、微信、QQ群开展普法,扩大新媒体普法的覆盖面。全系统各单位均要设立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不断更新法制宣传内容。
10、进一步健全普法教育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教育方式,建立“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本行业制定颁布重点普法目录,明晰行政执法部门普法清单、明确普法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
四、强化领导,完善普法工作运行机制,注重考评宣传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谭正航,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68―03
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错位与重新定位
《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对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却越来越脱离职业培养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不太符合,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现在,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大纲主要是关于知识点的讲授,而基本上没有关于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
2.经济法教材缺乏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安排。传统的经济法教材倚重对形式上经济法理论的阐述,缺乏与经济法实践作经常性的衔接,从而陷入“填鸭式”教育的窠臼,在这种指导方针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可能会出现学生只接受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经济法律、法规背后经济法治精髓的结果。
3.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知识的传授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略知其中的理论,缺乏司法实践和应用能力。这种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教学方式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注重于书本知识的记忆,不可能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有多少帮助。
4.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经济法律条规,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津津乐道于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授。对经济法学课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数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缺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和保障机制的探索。
5.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无法激起学生的兴趣与欲望。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手段是“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没有更新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唤起学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课程教学成绩考核方法侧重于经济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考试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大多死记硬背,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忽视或轻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与考核,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可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它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提高其职业能力,从而减弱了其职业适应能力,影响人生理想的实现。可见,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向,许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而不是职业化教育。笔者认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根本对立,职业教育过程也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就会相对轻视学生职业能力的重点训练,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实践教学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影响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专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经济法教学也应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律本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推动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也应该顺应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强化法律职业化培养与训练,把实现职业能力培养与提高作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经济法课程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而且要使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质的飞跃。这些目标主要有:
1.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法治意识是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信任和依赖程度。法律的功能发挥更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如何。对法律产生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终极标志。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治社会重要主体的法律专业学生,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程度。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国家依法管理与调节市场经济的规范体系。它是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基本专业课程。在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2.培养与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主体。这些法律人的共同点就在于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
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经济法课程对于培养与训练法科学生经济法律思维作用很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活动紧密相关。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市场竞争规范化、宏观调控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
3.培养与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法律职业化训练的核心和关键主要在于法律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实践和养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学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检验标准。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与辩护表达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养成既需要课堂内的训练,也离不开课堂外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训练。经济法课程主要训练经济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财政支付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等的处理能力。这些经济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处理方法的运用,也具有经济法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律。比如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同时还要考虑一国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结果可能截然有别。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坚持严厉的政策取向,自19世纪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纪60年代,严厉的反垄断立法使许多大企业,如贝尔电话电报公司、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铝公司等,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对反垄断的立场发生了从严厉转向宽容的戏剧性变化,这种变化从“格林奈尔公司案”和“通用电力公司案”可见一斑。
4.培养与形成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备起草与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也是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之一,其要求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结构、拟定的基本程序、规范性文件条款设计的方法等技能。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法规范文件管理与干预市场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使法科学生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针对性训练就非常必要。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拟制方面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改革的实现路径
把经济法教学模式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是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该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强化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适应能力。具体来说,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1.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适当缩减理论讲授的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强化实践教学内容,在经济法大纲中规定理论讲授要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为基本取向,注意联系实际法律问题和强化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外,经济法教学大纲应规定相应的职业训练时间与环节,主要包括经济审判庭审观摩、专业辩论、企业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体规定。
2.对现有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如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时,可紧扣经济法的“回应性”特性,密切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分析与思考,借此教给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思维。比如讲授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功效与方法的时候,就可以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所采取的“救市”措施来分析。结合教学内容,编写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参考资料和经济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及模拟考试资料,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
3.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也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电教化案例教学和探索问题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精心组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创造自由探讨气氛,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以达到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
4.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引人多媒体技术,把对教学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教学;利用多媒体设备,演示一些录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的案例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现实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习获取法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率。
5.改革经济法课程考试制度。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是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应改革学生经济法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推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操作考试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的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应实行笔试与口试、理论分析与实践操作结合的考试形式。对于笔试可通过期末测试、经济法律规范的起草、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而口试与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通过课堂提问,案例分析、立题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模拟审判等形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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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原则;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7-0-02
我们财经学院的学生年龄均为已满14周岁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有着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的特点。而目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不少职业院校法律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把法律教育当作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法律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目标、计划安排,致使一些职校的法律教育只是流于一般的号召,或作为解决某些突发事件的临时措施。二是法律教育的机构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投入不足。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能力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支持这项工程的建设。目前大多数职校还没有法律教育机构,大多由带其他课程的教师兼职,多数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缺乏法律专业培训,因而法律教育往往是“与己无关”。在经费投入上,职校有限的经费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之需,法律教育特别是社会实践活动缺乏经费保障,因而难以有效开展。三是法律教育内容有偏颇。目前职校法律教育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学内容,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四是法律教育方法陈旧、单一,非常缺乏活动课程。绝大多数学校、绝大多数教师在方法上多是采用“填鸭式”的灌输,没有形成系统的、形象的、直观的、立体的教育模式。学生没有学法的兴趣,把它当作被迫接受的任务,只为了完成学分而学。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教育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通过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并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因而,探讨搞好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
一、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原则
一是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职业院校的学生心理状态脆弱,易受诱惑,喜欢模仿,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最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教师,应抓住其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法制教育与校园纪律教育相结合。法律与纪律同是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违法常常从违纪开始,由违纪发展而来。遵纪守法是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长堤。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和学校规章制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法律和纪律的感性认识。我们发现,这样做既提高了学生的纪律观念,又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沟通疏导与惩罚训诫相结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必须做好防范和治理工作,这应该包括学生自身心理层面和周边生存环境两大系统。几乎所有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扭曲因素。必须做好对青少年心理的矫治工作,阻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削弱或者排除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动因,从而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犯罪。四是全面教育与个案辅导相结合。课题实施的对象具有广泛性,针对的是全体学生,但作为个体的学生由于年龄、智力水平、心理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要求法制教育同样要遵循差异性原则,做到因材施教,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五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法律教育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大系统,并且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衔接,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整体育人功能。
二、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是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初步的法律素养,为法制教育奠定起码的知识储备。我们认为宪法、刑法、民法属于基础的法律部门,了解这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框架,对于搭建法律教育平台是相当必要的。
二是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教育。大部分学生毕业后直接面临就业,依法就业是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成为职业院校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劳动法规及《社会保险法》的教育。三是与生活有关的法律教育。法治社会的重要特点是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权利受损时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