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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第1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

第2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第3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

第4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第5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第6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1 河南省农村普法工作现状分析 

河南省的农民文化水平精神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文盲、半文盲仍大有人在,占据了农村人口的大半。这从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整体来看,河南省农村普法工作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普法工作成效不理想,仍然面临严峻的局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创新普法工作的途径,提高农村普法的成效。 

2 当前河南省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河南省相当一部分的乡镇、村干部对于普法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理解不深刻。对不法工作的重视度不够。他们认为农村应该积极发展经济,经济是上层建筑,只有抓好经济发展,农村才能富裕。至于农民的法律知识问题是其次,普法工作的成果好坏无关大局。而且普法工作占用大量的精力、人力、耗费财力,成果也不明显。一些乡镇干部开展普法工作只是敷衍了事,没有尽忠尽责。 

2.2 普法力量不足,普法形式单一 

农村的普法工作执行主要是行政司法或村干部等相关单位,但是我国农村相关的司法机构不健全,司法所的人员偏少。普法工作任务繁重,基层的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要身兼数职,如此一来,宣传的效果就会不明显。再加上很多农村干部本身思想落后,知识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很多农村普法工作形式单一,采取传统的拉横幅、标语、宣传橱窗、黑板报等进行普法宣传活动。这样的普法宣传成效不大。 

2.3 执法水平不高,普法与执法脱节 

农村相关的普法宣传部门和机构的执法水平低下,执行能力弱。宣传的浦发内容落后,形式单一,执法与实际生活脱节。虽然普法工作已经进行了二十九年,但普法与执法脱节问题仍然存在。很多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遇到事情也不依法办事,一心只敷衍了事,应付过去。没有真正考虑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普法宣传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把法律意识概念宣传给农民,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3 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途径 

3.1 普法教育进学校 

普法工作应该从小抓起,从上而下、从小到大的进行,形成系统的教育模式。把普法工作带进学校,结合学校的教育,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普法知识。中小学生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在这时期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正确认识到法治对他们未来的发展意义。很多农村的学校都时常发生暴力犯罪事件,普法宣传工作与学校的教育相结合,让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法制意识从小深入人心,那么农村的法制宣传工作就会收到良好的成效。 

3.2 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低,遇到法律问题往往不知道怎么处理。村干部和相关的普法工作人员可以与当地的律师所合作,开设免费的法律咨询。普及地点要广。通过面对面的实时交流,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这样的交流形式也能让农民乐于接受,对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有很好的帮助。例如可以在村委旁设置免费的法律咨询地点,农民遇到事情可直接去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的宣传形式可以拉近与农民之间的距离,让他们在交谈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印象,也能及时地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3.3 开展法制宣传讲座 

农民一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晚上闲暇的时间较多。普法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一时间段,召集村民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讲座。农村的娱乐节目较少,并且他们大都喜欢和自己关系亲近的亲戚朋友相聚在一起,形成小团体。法制宣传讲座的宣传形式符合他们的特点,因此容易激起他们的学习热情。对于宣传的普法知识他们也乐于接受。宣传讲座可以把农民都集中起来,人们在口口相传和耳濡目染中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宣传的效果。 

3.4 派发普法宣传小册子 

可以把相关的法律宣传知识印发成小册子,针对外出的务工人员进行派发。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对他们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宣传工作,但是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低,需要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知识教育。而印发小册子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宣传工作可以让外出务工人员在闲暇时翻阅,从而接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对于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帮助。派发宣传小册子相对于其他的宣传方法比较浪费钱财,但是针对外出务工人员,这样的宣传方式是比较有效的,并且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构建良好的法治社会,这些宣传的投入是值得的。 

4 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意义 

4.1 有效增强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的教育基础比较薄弱,并且由于我国的小农经济,使得他们与外界相对封闭。农民的思想比较落后,受封建思想影响深远,腐朽愚昧的思想还根深蒂固。这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犯罪的机会。例如,一些卖假药的商贩利用农民不懂法律,向他们兜售一些假药,骗取他们的钱财。而加上普法知识的教育,可以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关键时刻还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农民的思想单纯,不法分子才能得手。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工作,有利于增强农民群体的法律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减少不懂法带来的损失。 

4.2 可以提高农村文化法治素养,树立农村守法风尚 

由于农村普法工作针对的面广,农民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提高了自身的法治意识。农村普法工作可以带动整个群体,让他们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懂法、守法的氛围,有助于提高农村文化法制素养,树立农村守法风尚。普法宣传工作由点到面,宣传效果提高,农民在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的同时,还能维护自身的权益,维护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为法制社会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帮助农民摆脱愚昧落后的封建思想,接受新思想的教育,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接受先进思想的洗礼,从而形成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结束语 

我国农村普法宣传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相关人员和部门机构需要寻找出新的普法宣传途径,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进奠定基础,实现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民素质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周昕.浅谈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途径和意义[J].农民致富之友,2013(12):1-1. 

第7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活动,遵法、守法、用法是每一公民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为基础,推动法律普及效果的实现。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普及与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现状看来,法律普及与公共的意识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二者之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文章结合我国公民的意识现状,积极推进法律普及的措施为基础,进行二者关系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法律 普及 意识 关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法律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任何行为都要以尊重法律为基础,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遵法、守法、用法,在了解法律的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维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带动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同时,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普及与推广。法律普及与法律推广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共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我国法律普及现状分析

法律的普及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提高民众意识的基础。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国家针对普法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法律普及与立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加强法律普及是推进公民懂法、用法的基础,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普及具有如下现状:

(一)法律普及范围

从法律普及的范围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普及的范围不够全面。随着我国法律普及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在法律普及上不断的深入,在普及范围上不断的扩展,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律普及上极为重视,为了帮助偏远地区的民众提升意识,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学会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并避免无意触犯法律行为的出现,在偏远地区举行了多次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同时,在一些民众聚集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俱乐部等地方进行的普法的宣传活动,动员民众一起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帮助人们接触对法律问题的疑问。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普及的效果,促进了法律普及影响力的提升,但是,从法律普及的范围上来看,我国的法律普及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力求使法律普及行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展。因此,我国法律普及影响力范围是法律普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法律普及对象

所谓法律普及的对象,是指通过法律普及行为所影响到的民众。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应该是法律普及的对象。换言之,普法行为没有民族、地域、阶层的差异,普法行为“一视同仁”。在我国,法律普及所涉及到的对象从农民到工人,从蓝领到白领,从领导到群众,可以说法律普及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公民。但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更新以及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法律普及应该将其普法对象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法律普及对象组织科学的普法行为,使我国的法律普及行为影响层面更加深远,普法对象更加全面。

(三)法律普及方式

法律普及方式是法律普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采取何种方式是法律普及效果的保证。我国法律普及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和不同的普法内容设定丰富多彩的普法模式。随着信息化及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普法活动更是融合了信息化与网络化的积极因素,将普法活动与现代化相结合,融合了现代化社会所提供的积极力量,丰富了法律普及的形式。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普法行为在形式上还需要进行创新,使普法方式与民众背景相结合,体现普法的真正目的。

二、影响民众意识因素

民众的意识与法律普及之间存在这必然联系,只有民众提升了自身对法律的认识,才能尊重法律,并且能够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对合法权利,保证自身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法公民,根据我国的民众意识情况来看,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从目前来看,影响我国民众意识提升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基础法律教育不完善

在目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模式相对固定化,尤其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涉及到的知识相对固定,以基础的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明显不足,甚至有许多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教育。从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教育过程中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人们缺乏法律知识,而法律知识的匮乏便导致了人们意识的淡薄。基础法律教育的不完善阻碍了民众意识的形成,使人们在法律面前显得极为盲目,甚至是缺乏对法律的准确定位,致使许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是民众所普遍接受的,人们对于公众权利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甚至是具有狭隘的小我观念,这种观念致使人们的生活圈和生活范围缩小,对于公众利益和权力不在乎,甚至是忽视。这种小我的观念是人们忽视了法律对于集体的影响力,也忽视了法律对于个人的约束力,有一些民众认为,只要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便不会违反法律。这种小我的传统理念阻碍了民众法律的意识的提升。

(三)和平社会环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安居乐业”的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我国处于和平年代,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相对和谐,当然,不否认在我国的社会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是,社会的主流是和谐的,这种和谐的社会主流使得民众随遇而安,甚至忽视了违法行为对自身的危害,导致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会忽视法律的存在,当遇到违法行为的时候只顾逃避而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平社会的祥和状态影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三、法律普及与民众意识关系

法律普及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发展,随着法律普及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同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的普及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促进了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一)法律普及对公众意识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的普及为人们遵纪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奠定了基础,同时,以法律的普及为基础,能有效地促进民众意识的提升,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守法、护法、用法的行为中来。

法律普及能有效促进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律普及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法律所涉及能够加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规避违法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民众的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在法律的意识上,在对一些基本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运用上还存在不足。从人们的思想理念出发,法律的普及是人们思想升华,意识提升的基础。法律普及是提升民众意识的一种基础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普及的现状来看,法律的普及主要是向公众推广法律知识,传播法律准则,通过一系列的普法活动将法律所涉及到的最基本、最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渗透到人们的思想里,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同时,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能有效提升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使人们在思想深处理解法律知识,重视法律知识。这样,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便促进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目前我国民众的意识大多停留在基本生活中,意识形成的基础是日常生活,这使得许多民众的意识不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形成盲目的错误的认识。这种盲目的认识需要一定的行为予以规范,法律普及就为民众意识的规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从不同的法律普及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知识,从而规范民众的意识。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形成的基础性作用出发,还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规范性作用来说,法律普及都促进了民众意识的形成和规范,使民众意识在良好的氛围中得以规范。

(二)公民意识对法律普及的推动作用

法律普及的对象是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个体,换言之,法律普及是针对民众而进行的,在法律普及活动的作用点是民众,随着民众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普及提供了更好的空间,促进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首先,民众意识为法律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律普及是针对人们思想意识的一种活动,法律普及意在端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守法、用法。良好的意识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普及的开展,使法律普及效果体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在良好的民众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普及活动,能有效地展示法律普及的作用,为法律普及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是法律普及产生的前提。法律普及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对法律认识不明确,对于一些法律常识不了解的人,为了端正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加深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加深人们对常用法律知识和新颁布法律知识的理解,促进人们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

再次,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普及行为来说,良好的民众法律意识是检验新出台法律的重要标准。对于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来说,他们还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中来,还不为民众所熟知,为了检验新出台法律的群众影响力,将新出台法律融入到日常的普法活动中,使人们对新出台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通过民众的反应和意见对新出台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新出台法律更能代表民众意志,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

最后,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能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普法行为具有新意义。对于法律普及活动来说,其不仅仅是要将法律知识灌输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同时,还需要汲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见解,汲取优势,对现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使之符合人们的思想理念,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融合,使法律体现人们的根本意识。因此,对于法律普及来说,良好的民众意识能够促进法律普及的展开,更能为法律普及赋予新的意义,提升法律普及的有效性,体现法律普及的真正意义。

(三)二者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民众意识对法律普及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二者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关系。

首先,法律普及与民众认识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无论是任何一种民众意识,都体现出对法律的不同见解,不同阶层的民众具有不同的意识,以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能带动法律普及的时效性体现,使法律普及行为与更符合大众生活,更加贴合实际。同时,法律普及活动的初衷就是为帮助民众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形成正确的法律认识。普法行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普法影响面越来越来,普法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那么,法律普及行为的不断完善更有效地促进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相反,普法行为的不完善和不科学同样会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阻碍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同时,错误的民众意识也将阻碍普法活动的展开,限制普法活动的范围。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影响的关系。

第8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一、队伍建设现状

鄯善县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鄯善县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现有在编干警66人,由维、汉、回、哈四个民族组成,其中维吾尔族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3.03%,汉族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哈萨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6.97%;党员4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6.67%;干警中副处级干部2人,正副科级22人,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0人,院机关设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十二个庭室,下辖火车站、鲁克沁两个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鄯善县法院工作中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服务的意识。

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鄯善县是农业大县,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农村,农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事实证明,没有广大农村乡镇的全面发展,鄯善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县委根据鄯善县实际,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方针,抓住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加强村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三个关键环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建立多种模式,分类指导,推进三产联动,实现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及城镇化“三化”互动,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大融合、大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县法院立足鄯善县工作实际,从区情、县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热情、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鄯善县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县乡镇按计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铺开,发展势头良好。自治区已将鄯善县列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将连木沁镇列为试点乡镇,将连木沁巴扎村列为试点村,同时鄯善县确定鲁克沁镇、吐峪沟乡、迪坎乡为全县试点乡镇,另外还确定了3个示范村,20个建设村。县法院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搞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县法院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以及其他坑农害农,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农村群众安居乐业。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投毒、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做到从重从快,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针对鄯善县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土地、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多发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指导、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法律释明工作,通过网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时受理农牧民群众的各种诉求,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常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风险。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农村当事人讲理释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把握好涉农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点,提高调解水平。乡镇基层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便民服务措施,把庭开到田间地头,邀请村干部或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等项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维护鄯善县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

(三)妥善快速审理好涉农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有着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涉农诉讼纠纷针对审判效率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间,鄯善县各乡镇农村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当事人到鄯善县法院后,因时值春耕季节,应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时间,使农村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纷争中解脱出来,确保农时,不误生产。另外,每年不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时有发生,一到年终,农民工拿不上钱,到鄯善县法院诉讼的也比较多,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给予高度重视,优先办理,快审快结,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地拿到工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活跃在城乡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努力加速“农民变工人”、“农民变市民”进程。向农民工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权,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方便群众诉讼依法维权。司法为民是鄯善县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广大农村,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从立案、缴费、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农牧民,依法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切实保证当事人法定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为农民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大胆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继续加强速裁法庭工作,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涉农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办案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针对鄯善县辖区面积大、边远乡镇农民诉讼不方便的特点,因地制宜,坚持巡回审判制度,每年制定巡回办案计划,每月选取土地承包合同、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2-3件,排期开庭到乡镇、村委会,巡回办案,就地审理调解宣判,以案说法,对农牧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为农忙或边远村队来往不便的农村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条件,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实惠。

第9篇: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情况分析

2004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其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67件,各乡镇、街道共办理42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诉讼12件,占11%,诉讼97件,占89%,结案88件,结案率80%。接待法律咨询811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23%。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6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1件,比去年有所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增加。所办案件中以当事人自行申请援助的为主。

今年民事法律案件主要以劳动争议案件、三养(赡养、抚养、扶养)及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案件为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是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不及时办理各种社会劳动保险,以及个别职工对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而盲目诉讼。劳务纠纷主要发生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三养”案件仍以老年人赡养案件居多,主要原因大多为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互相推卸赡养义务;二是老人体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为老人的费用发生纠纷,甚至打骂老人。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8件,比去年增长了75%。刑事案件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2004年案件来源仍以人民法院指定的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9%。主要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规定,当事人自行申请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率为100%,案件类别中未成年案件20件,占总数的71%;聋哑人犯罪的案件为5件,占总数的18%。已办结的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或部分采纳。

2004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首位。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由于父母离异,相互推卸责任,让高龄老人照顾不懂事的孩子,又由于缺少父母的亲情和关心,渐渐被社会上不良现象所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又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不读书,终日无所事事,上网闲逛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或受一些影视作品中暴力情节的影响而违法犯罪。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以外地流窜到无锡的人员居多,他们在无锡无亲无友,自己生理上有缺陷没有文化很难找到工作,加之这些人大都是为了来锡“游山玩水”,因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导致违法犯罪。

(三)2004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法律咨询811人次,平均日接待接近2人次,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咨询接待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咨询的问题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居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损害赔偿类,涵盖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各类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类:主要咨询夫妻双方应享受的权利义务、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标准。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时如何寻求保护。同居与重婚的认定。子女探视权。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管辖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如何离婚。一方服刑如何离婚。赡养、老人再婚,老人住房所涉及的权利等问题。

第二、劳动争议类,主要咨询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投诉途径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服务期、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单位拖欠工资、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

第三、损害赔偿类,主要咨询遭受人身伤害后如何要求赔偿,遭受人身伤害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标准。

(四)围绕社会稳定大局 拓宽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1、今年全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据统计,已办理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16件,解答法律咨询213人次,挽回经济损失近3.56万元。

2、发挥工、青、老龄、残等网络作用,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以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分析

2004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xx件,全区社会律师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案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总体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案件比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少,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较少,不能完全承办不断增长的全部援助案件。

三、受援人情况分析

2004年通过法律援助有x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x名受援人中,弱势群体和一般贫困者是主要援助对象。其中未成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老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残疾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妇女x人,占受援人总数x%;一般贫困者x人,占受援人总数x%。

四、2005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预测

为维护社会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对我区贫弱势群体总量和发案率的调查,结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受理援助案件条件的规定估算,明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可达120件左右。

1、贫弱势群体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对象。解决贫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从我区贫弱势群体的现状来看,xx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260元左右。我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x人,群体总量较大,贫弱势群体自我维权能力较弱,一旦出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其难以独立解决,需要社会提供帮助。而且,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易于受到侵害,发案率较高,潜在案件数量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有充分的准备(包括经费保障方面)来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以免使贫弱势群体因无法得到帮助而更趋贫困。

2、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时,贫富差距将拉大,犯罪率将大幅度上升,因此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案件必将增多。

3、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必将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将更加需要法律帮助,需要法律援助。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达到其维权的目的。

4、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更为重视,加之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发展较快,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这些都为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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