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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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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一、工作现状。

1、实现了养老保险费单基数征缴。我市从1996年8月以来,一直按照双基数征缴,即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进行缴费。此办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基金实力,但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离退休费负担的均衡作用,没有真正解决各单位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此,我们经过严格测算,在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保持平衡的基础上,从去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再纳入缴费基数。

2、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我市从2002年元月起对所有财政全供的离退休人员及部分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对自收自支单位按照成熟一家实行一家的思路,逐渐扩大社会化发放范围。止目前,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行政机关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达到3448名,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82%。免费公文网支持原创作品

3、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长期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为了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充分保障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2009年元月起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8月起计算,1996年8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法律、法规依据。由于从国务院到省政府均没有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缺少政策依据。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缺乏刚性,工作存在很大难度。同时,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造成人员流动困难,养老保险衔接困难。

2、缴费基数没有真正反映出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按照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文件所确定的工资计算。但相当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水平,这样就造成了养老保险费没有应收尽收,影响了基金的积累,降低了基金抗风险能力。

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一是随着我市乡镇机构改革,郑煤集团原办学校转入事业性质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造成近几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养老金支付数额越来越大;二是离退休人员增资幅度较大。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增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随之增长,导致养老金支出加大;三是缴费人数逐步减少。由于受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乡镇机构改革

及人事编制的限制等原因,参保人员呈减少趋势,长期以往,势必造成征集总额下降。

第2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摘 要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对养老保险更加重视,对养老保险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因此,本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却无法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在现有的运行轨迹下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一些管理工作由于在制度设计方面缺乏足够的规范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很难在推进过程中,完整的按照制度进行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面缺乏科学的制度,造成一些基金难以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经营获得更大的效益,造成一些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无法从制度层面寻找突破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乏规范性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缴纳环节,不能够在保险基数方面具备较强的规范性,造成很多保险缴纳工作很难同其它社会性质的保险取得一致性。因此,一些养老保险的费用管理面临较大的压力。还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资金拨付的方面对过渡期的重视程度不足,造成一些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受到过渡期的影响而降低其使用质量,最终造成很多资金压力变大。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存在漏洞

退休金制度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机关事业单位受到业务因素的影响,难以在退休制度方面同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一致,造成很多的退休金制度无法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融合。在退休金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很难同社会领域实现对接,最终造成很多新的养老保险改革举措在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制度的设计要按照现阶段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要求进行推进。并从养老金的缴纳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制度的设计,使全部的养老金管理工作都能结合发放权的应用要求进行处理。另外,要从当前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活动入手,对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模式进行处理,以便全部的保险活动都能在保险机构的经营之下得到完善。要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管理制度实施处置,并从职工专制的角度进行退休手续的正确处理,使现有的退休手续能够在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得到完善。制度的调整需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运行体制进行处理,可以结合保险金发放权力的制度设计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实施合理的业务设计,使事业单位本身的财政部门不会过多的影响社会保险的常规运转机制,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可以从制度层面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

要从统筹管理的制度设计角度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实施研究,并从当前的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对接,使现有的统筹管理工作能够从管理模式方面实现处理。另外,要从现有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各项管理经验实施研究,以便后续的总结工作能够从经验处理的角度进行有效的分析。此外,要对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进行统筹效率的设计,保证现有的保险改革任务可以使用市级统筹机制实施处理,以便统筹机制能够适应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要从保险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保证全部的保险改革工作能够凭借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进行处理。此外,要从现阶段的制度改良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制度设计方案实施条件设计,以便全部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实现科学的处置。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特殊性角度展开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改良活动都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管理模式和业务特点,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能够适应改革方案的具体要求。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设计都能适应相关法律的要求。要在实施制度规范化处理的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事业执行稳定性进行分析,使全部的改革举措都能在稳健的环境下得以推进。

(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支出压力

从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入手,对保险资金的支出压力进行分析,使全部的保险金管理工作都能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得到避免。另外,要从现有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养老保险支出机制实施研究,并保证现有的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得到改革举措的有效支持。从当前的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改革举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使现有的保险改革举措能够在分析机制的影响下实现重要性的凸显,以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设人员可以改良基金管理机制,延长退休时间,为养老保险资金的支出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要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深入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对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凤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2] 韩烨.再分配理论视阈下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 朴曙光.对深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5.

第3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离退休人员的增长幅度加大,而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使得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增长幅度呈现下降趋势,这样就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居高不下,基金结余持续下滑。据预测,未来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进入一个退休高峰,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将更加严重。有的地方基金收支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只能靠财政补贴资金来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转。受财政体制“分灶吃饭”的影响,目前全国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大部分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层次,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依赖当地财政资金的支持,财政资金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占很大比重,各地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要视当地财政资金状况而定,这样必然造成各地财政状况不一样,养老保险政策就不一样的局面。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时,其退休费按其职务、职称的高低和其工作年限确定,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多少无关。没有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养老保险基本理念。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巨大差异以及两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存,也有不利于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宗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自2010年1月起按照[2009]66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职工异地流动时,可按全国统一的养老金转移、接续办法办理相关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而国家并没有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这样就造成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不一致,使参保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间流动时不能顺畅地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

由现在的县(区)级统筹向市、省级统筹过渡。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就是从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养老保险基金中只是多出了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和自收自支单位缴纳的养老金,长期以往,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意义,就显得“苍白无力”。只有提高统筹层次才能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实行高层次统筹,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保障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行。建议在省级范围内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范围对象、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支付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发放形式。

第4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现代社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凡是在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均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养老金,一般直接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支付。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是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通过不断的改革实践,对机构的改革及事业单位的转型提供了帮助,改变了参保人员靠单位养老的观念,增强了自我保障意识,不过改革的进度较缓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出现的问题

1.地区政府各自为政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落实中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往往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所以造成了各地区养老保险政策、适应对象、保险费用、养老金的转移程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2.统筹层次低,养老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风险的能力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性较低,一般仅为县级单位。加之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与统筹层次关系密切,由于各省、市、地随着养老金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在当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下,各地区政府在处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比例都出现了明显的下调,在此期间大量人员的提前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提升等都成为了影响因素,这就导致很多地区入不抵触出,资金收支矛盾日渐突出,致使抗风险能力不断下降。

3.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员工缺乏参保、缴费的意识

虽然中央及地区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不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是比较低,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在利益面前往往只顾眼前,不考虑以后的,所以就拖着不缴费,这最终使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导致大量退休员工在离职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极大地消弱了基金的保障效果,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

4.“双轨制”、“待遇差”影响社会秩序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却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保险待遇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对现在的保险制度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强化其抗风险能力

通过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的建立,将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健康的成长,使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得到提升。应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使各地区受保对象、范围、缴费标准、发放形式等得到统一,强化基金的调剂性,打破职工跨区域调动的阻碍。

2.社会保险工作各环节应引入激励机制

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探索,使养老金的多少与单位及个人的缴费金额、缴费时限直接挂钩。通过对企业社保方式的学习,为工作人员建立实名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3.强化基金征缴,增加基金的获取途径、对基金的征缴力度予以增强

使基金得到有效积累,做好员工的退休审批审核工作,降低不必要的养老金支出。要求所有员工入保,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建立。

四、结语

第5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1.1违背公平与效率原则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金的不同轨,直接导致了两者之间待遇的云泥之别。企业退休的职工,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由在职时个人和单位的缴费额确定,一般为退休时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甚至达90%,且其在职期间无需缴纳保险费。双轨制在统筹方法、支付渠道和标准方面的差异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反映了同一劳动下收入再分配的差异,不利于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1.2将养老保险对象划分为不同群体,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将退休金划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退休金待遇悬殊。数据显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每个月平均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左右,机关是2.1倍左右。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者之间待遇平衡衔接难以实现,若一个职工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那么他之前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相当于白交;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他之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退休金领取成问题。如此,给岗位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很大障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3违背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

互助共济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例如所有投保人都按同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构成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家共同享有养老保险金带来的福利,体现了互助共济原则。双轨制体制下,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却领取比企业职工更多的养老金。这不利于互助共济原则的践行和养老金缺口问题的解决。

2并轨困难和阻碍

2.1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不完善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养老金双轨制模式受到了挑战,养老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问题也凸显出来。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制定、实施和调整,养老金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2.2并轨前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待遇平衡衔接问题

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为重中之重。现今存在的不同的养老金制度,由于各自的缴费标准、配套基金、领取标准不统一,实现并轨困难重重。并轨后如何将职工过渡到新的养老金制度体制下,如何实现前后退休金待遇平衡衔接,是一大难题。

2.3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后利益受损,主观抵制改革

在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退休金水平接近在职工资,福利待遇相当之高。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向企业靠拢,福利待遇将不如从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难免产生抵触情绪。有关部分执行并轨改革相关法律政策、方案制定实施和政策调整等相关工作时,若人员主观抵制,则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3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下,公务员有专门的退休金制度。人口老龄化加剧,财政压力加大。现行制度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养老金并轨乃大势所趋,至于如何并轨,效仿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对我国养老制度的改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养老金分成“基础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按同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支付;职业年金则由个人缴费,与职业挂钩。例如日本,在基本养老金方面统一,在职业年金方面独立。20世纪50年代,日本养老保险体系由公共部门的共济养老保险和私营部门的厚生养老保险组成,20世纪60年代建立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形成了名副其实的三轨制。20世纪70年代多轨制的弊端显露出来,国民抱怨养老金制度不公平,财政陷入困窘局面,80年代日本政府实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原来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逐渐演变为国民普遍年金,海运、铁路、电信三大行业归入厚生养老保险,形成了国民年金、收入关联金、职业年金三足鼎立的格局。这种部分独立、部分统一的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性,还能体现职业差异性。

4并轨思路及建议

4.1注重顶层设计

现行养老金制度风险大,不可持续,亟待做好养老金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调整法规政策,优化制度安排,实现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要兼顾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顶层设计的方向是“三个联动”。践行好“三个联动”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制度一起改革,避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差距心理,互相攀比;事业单位三大类别统一行动,切忌事业单位内部分为三六九等,削弱养老金制度改革效力;兼顾事业单位改革和职业年金的建设,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并轨。为保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减小改革阻力,增设职业年金很有必要。

4.2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养老金制度改革前后待遇平衡衔接问题,针对不同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对象可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老人是制度改革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中人是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并轨后退休的人;新人是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新旧制度衔接过渡之时,对老人可按旧制度计发养老金;对新人则按新制度计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除按新制度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应补助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4.3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并行设计

基本养老金由政府主办,国家强制执行,由财政统一支付;职业年金由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工作一年按1%的比例计发,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物价指数等动态指数做相应调整。职业年金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国家财政予以一定补贴,也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平等,对所有劳动者一视同仁。而职业年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职业年金的多少由个人缴费多少和时间决定。两种制度并行作用,使得养老金平等统一的同时又能体现职业差别性。为保证退休金的稳定,还可采取待遇预定的方法,使退休金有保障,避免个人承担风险。

4.4养老保险缴费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

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的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收入等级实行差别税率。征税对象收入越高,等级越高,税率越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可借鉴此种纳税方式,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发展论坛的调查报告称,89.17%的网友认为,养老金并轨的难点在于公务员利益的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制定不同的工资缴费等级,工资高者多缴费,工资少者少缴费。这样的差别费率可以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小低收入者的负担,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原则。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后,不缴费便能享受高额的养老保险金的福利不再,改革必然会受到利益当局者的阻碍,尤其占大多数的基层公务员工资不高,失去福利更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采取累进费率,低收入者少缴费,同时设置改革的过渡养老金,使公务员养老金保持稳定水平,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改革阻力。

5结语

第6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体现了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养老金取决于缴费积累,体现个人缴费和养老待遇间的平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退休金来源于当期财政拨款,个人不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按工龄长短计发。

二、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

在国家目前实行的“双轨制”的社保体系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比企业职工更丰厚、更有保障的退休金。从1995年起,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整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则按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的90%调整。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和11.48%,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

三、企业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分别为58.5%和20%.但实践中,企业职工养老金大部分为基本养老保险金,本应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有力补充的企业年金,并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2006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2.4万个,参加职工964万人。覆盖率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而且我国企业年金目前的替代率约为5%,距离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20%~30%还有很大差距。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必须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四、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中导致待遇偏低的因素

(1)近年来企业职工工资上涨比较快,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对于收入偏高的人员封顶数偏低,导致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更低。

(2)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核定上下限标准,但是在计算退休费时,平均缴费指数是按当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使平均缴费指数偏低,进而导致退休费偏低。

(3)2006年出台的新的退休费计算办法中,平均缴费指数按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加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视同年限的缴费指数规定为1)然后再加权平均,这样就拉低了平均缴费指数,使退休费偏低。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企业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现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计算办法,尽快实现制度并轨,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视同缴费年限不参与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1”计算,人为拉平了缴费不同带来的退休金差异;

(2)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退休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该也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整体水平,在退休时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相应降低每年调整幅度,同时妥善过渡。

2.加大对养老金的财政补贴力度,做实个人账户,可以采用信托模式,社会化运营,防止个人账户缩水,更好的保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3.尽快制定出台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㈠将企业税前列支企业年金的比例提高到8%;㈡对企业缴存的企业年金和个人缴存的同等比例的企业年金,在缴费时不计入个人所得税,或者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支取时分期缴纳,即“延迟纳税”,同时,通过“延迟纳税”鼓励个人多缴存企业年金。

4.通过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来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增长过快的现象。

5.对企业退休人员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确保低收入人群在生活上得到保障。

第7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创新机制;“转型名义账户制”

[中图分类号] F840.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1-0048-04

本文为2007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7sk121)阶段性研究成果。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并且与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相违背,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要求,弱化了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积极性,滞后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进程。在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立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即将提上日程,建立统一的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关系到几千万事业单位人员及亲属的福祉。

一、现行制度的内在缺陷和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相比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明显要缓慢很多。1994年,中央政府陆续在江苏、福建、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28个省份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十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对促进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陈宗利,2006年)[1]。

1.现行制度的内在缺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办法主要沿袭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老规定和试点各省制定的相关法规。1978年的老规定即传统的单位保障或国家保障,对单位保障模式弊端的研究分析很多,笔者认为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财政支付危机的凸现;②现收现付制度模式无法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③无法化解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④无法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2.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90年代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到目前已有14个年头,在取得诸多成绩得同时,也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总结。

(1)现行体制的运行无法可依,试点各省的办法又不尽相同,影响了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先立法、后实施是世界各国建立和修订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其强制性也大打折扣。并且其内容中没有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基金筹集以及转移接续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法律支持。在实践中,各地大都因为无相关法律支持,改革步伐迟缓。

(2)现行体制的覆盖范围不一致、统筹层次低,影响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有的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参保;有的地方只是事业单位参保;也有的地方只有财政差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保。例如福建省1994年出台的政策规定参保范围为“六种人”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①。河北省1994年出台的政策在全省实行覆盖“六种人”的框架下,对四个设区市又实行全员参保的格局②[2](陈凤志,2001年)。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因而小统筹(市、县级统筹)造成各地各自为政和政出多门的状况,也影响了未来制度的统一和基本养老保险应有的互济功能。

(3)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严重影响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各省的计发办法存在不合理和不科学的情况。在缴费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福利、过节费等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也被称为“双基数”法,“双基数”不符合国际惯例,不能很好地公平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负担,以“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缴费基数大,缴纳的基金也多;退休人员少的单位,缴费基数小,缴纳的基金少。

(4)征缴结算办法不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即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征缴的保险费向单位全额征收,按照应拨付的离退休金全额拨付给单位。一种是“差额征缴,差额拨付”,即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征的保险费与应拨的离退休金的差额征缴或拨付保险费。但是,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多数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都由单位发放,离退休金的拨付都与单位的缴费挂钩,缴费不足或缴不起保险费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没有保障,这个问题在财政困难县域,尤其是其基层乡镇机构中表现更为突出。

(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行”及基金腐败危机。各地实施试点以来,大多数地方沿袭了企业养老保险模式,都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执行中却产生很多问题。一方面,用于当代支付的社会统筹养老金会逐年入不敷出,将导致以未来积累为目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长期被占,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对社保资金的超强垄断,不但造成过往社保制度的低效,也加大了腐败风险。2006年爆出的系列社保资金案已经引发了全国上下对未来社会保障的担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和改革了沿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无疑上述的隐患必然会出现。

(6)养老金支付水平太高,基金收支难以平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替代率太高,据测算平均达到90%左右,而同期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只有65%-70%左右,其结果不仅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严重透支,支付风险不断加大,而且落差太大,引起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干部等人群的强烈反映,引发许多矛盾。

(7)退休审批权与养老经办权脱节。从2001年开始,大多数地方的养老经办机构已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退休审批等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操作仍掌握在人事部门,工作中难免有脱节、推诿扯皮和矛盾的地方。

(8)待遇差别过大,造成人员流动困难。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公务员实行辞职辞退制度,一些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全员聘用制。由于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相差太大等因素的影响,职工一旦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原来的养老保险权益难以保障和衔接,而企业的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不管他们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多长时间,只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足十年,便可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想走,企业的人员又想拼命挤进机关事业单位,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人事制度改革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缺失的根源及制度创新的思路

1.制度缺失的根源

(1)中国自下而上“渐近式”社保改革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并从此逐渐向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转变,1986年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起始点[3](郑功成,2002年)。当时相比机关事业单位更为迫切的是变革城镇企业的国家-单位社会保障制度,20年的改革逐渐形成了目前城镇企业的国家-社会保障模式,改革的轻重缓急决定了机关事业单位滞后。

199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低统筹层次内各自为政,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与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相去甚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是自下而上经过试点逐步统一的,统筹层次起点过低,必然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进程。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问题是伴随着统一城镇内部养老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被提出的,因此客观事实决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对滞后。

(2)机关事业单位性质长期界定不清,导致内部不同成分社保归属难以厘清,各利益集团对社保改革的阻力不断增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因其职能和责任的重心发生变化,由完全的公共物品提供者转向准公共物品或私人品提供者,提品属性的转型反映在财政供养上就是部分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不断的从财政供养中被剥离,由此形成的利益受损集团对社保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尤其是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改革不同程度的反对和抵制,在“渐近式”社保改革中,为了缓冲这种矛盾适当的放缓社保改革的步伐不失为一种有的放矢的做法。

(3)在城镇养老保险逐渐完善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立足点是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统一,这一思路导致试点改革中的实践大多沿袭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模式的思维定式。20多年的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改革经验导致有关各方很容易按多层次的企业模式来设计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它与企业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没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能以利润为单一目标,更多地强调社会效益。所以养老金筹资的主渠道仍然是通过财政预算来安排;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和社会多方筹资,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则是企业以自己的利润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福利。忽视了两者间的本质区别也是目前沿袭了企业养老保险的模式的重要原因。

2.制度创新的思路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不再是过去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在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应体现制度的可持续性、统一性和“以人为本”的人本观念。

作为政府的雇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的养老计划是政府的事权范围,首先必须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其次统一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杜绝“免费的午餐”的现象。1994年以来的试点工作逐渐明确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并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变为部分积累、支付模式从收益确定型变为缴费确定型、资金来源从完全由财政拨款变为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郑秉文,2005年)[4]。但是低统筹层次和统账结合的制度缺陷导致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和基金腐败的巨大风险存在。因此有必要探索一条更合适的改革出路,在未来几十年内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挑战。

制度的初步设想是改造目前试点中的统账结合模式,转向“转型名义账户制”③(易纲,2007年)。“转型名义账户制”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和自愿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模式。与我国企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改革思路的变化体现在用低水平、全国统一的补给制代替原来的现收现付制度,用名义账户制向完全积累制逐步过渡的思路取代原来的部分积累制。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制创新

1.制度创新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界定。事业单位按经费渠道划分,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类,与此相应的是职能与管理方式的不同。大致上,前者行使行政职能,参照行政机关管理,后两者行使部分行政职能或非行政职能,趋势是进行企业化管理。因此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5] (华迎放,2006年)。

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经或准备转制为企业或民办组织的原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的待遇平衡过渡、不致明显下降,鼓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进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而由国家全额和差额拨款,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宜参照公务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机关事业单位应实行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即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自愿养老保险。根据改革新思路④,构成“转型名义账户制”的三大支柱中,基本养老金将实行全国统一、一般收入水平的补给制,取消“地区差”,体现了向贫困地区倾斜、富裕地区补贴贫困地区的再分配效应。在制度设计中,应根据当前实际的生活水平测算满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养老金标准,同时结合地区、工龄、职务、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分档。由于实行补给制,当个人缴费积累形成的个人账户所能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统一标准时,政府将按照此标准补贴差额。此外,个人账户采用名义账户和基金积累式账户以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形式,设定一定参数,使名义账户的比重不断下降,基金积累式账户的比例不断上升,最终过渡到完全基金积累制。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25%的比例(高于同期的企业养老缴费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设计替代率水平达到个人退休前的75%左右。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最后,有能力和条件的个人还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3)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债务问题。目前的改革试点中,基本上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直接置换为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这样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中人”和新人无疑是制度变革的利益损失者。新制度应当覆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合理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的利益损失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成败关键。

根据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中人”即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改革的利益损失者。政府应当负担起主导责任,改革试点中形成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空账”,应通过多种方式(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外汇储备、土地转让基金等)弥补,合理安排缴费机制缓和新人的代际负担。这样即充分给予职工,特别是上述事业单位自由和“中人”选择的机会,也将改革的阻力减少到最小,体现政策选择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董黎明,2007年)。

2.技术创新

(1)计发办法。新制度实施后,缴费满15年或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个人账户总额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与一般收入水平的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弥补差额,总体替代率在75%左右。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作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要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此,其离退休人员实际水平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2)养老金调整机制。为了保证公务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不因物价上涨而贬值,造成公务员的生活困难;因此,必须制定养老金与物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挂钩的,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而同步增长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即确定一个与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增长指数挂钩的适当比例,依法对公务员养老金进行及时调整,使退休公务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其生活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应的改善。

3.管理创新

(1)退休审批权和待遇发放权。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渠道审批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逐步撤销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经办机构。实行全国统筹的同时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缴费由国税局征收(或直接向经办机构缴付)后,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发放。

[注 释]

①《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1月。

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5年1月。

③易纲. “转型名义账户制――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思路”[R].人民网,北京,2007年1月13日。

④易纲. “转型名义账户制――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思路”[R].人民网,北京,2007年1月13日。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 印书馆,2004,78-79.

[2]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211-212.

[3]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24.

[4]华迎放.建设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J].望新闻周刊,2006,(22):24-26.

[5]董黎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性化选择[J].技术经济,2007,(3):121-123.

[6]易 纲.“转型名义账户制――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思路”[R].人民网,2007-1-13

[7陈宗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探析[J].经济师,2006,(8):62-63.

[8]陈凤志.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象调查[J].北京:中国社会保障, 2001,(10):21-24.

The Research on Creative Mechanism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Dong Liming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3, China)

第8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一、改革现状

安徽省阜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于1996年,为安徽省三个试点地区之一。国家人事部曾在阜阳市召开全国的现场会介绍阜阳试点经验,启动至今已近20年。当时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是全国的排头兵,但由于一些政策及经济的原因,始终发展缓慢。到2013年年末仅有200多个事业单位3万余人参保,机关公务员仍未参保,覆盖率不足20%。根据阜政(筹)[1996]123号文件《关于转发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确定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以后数年间(1996―2002年底)在市财政部门分文未投的情况下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统筹结算。这是全国改革试点地区的普遍现状。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问题日益增多,总结下来,有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1.国家没有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试点实行分级统筹,统筹层次过低,基金支付风险增大

以阜阳市为例,参保单位连续三个月未能续交养老金便会停发退休费。2013年度阜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年累计征收养老金16363万元,而累计支出养老金17315万元,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仅3065万元,其运行风险可想而知。

2.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

从参保范围看,各地试点范围不一,有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全覆盖,有的地区仅事业单位参保,有的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保。在执行待遇方面。参保单位和未参保单位在审批渠道和审批标准上是一致的。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缴与不缴都一样,挫伤了参保人员积极性,影响基金的筹集与积累。二是由于各地不同参保的范围和不同的参保政策,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时其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

3.在全国无统一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下,试点地方时常为了局部利益在政策上出现摇摆甚至上下矛盾

比如阜阳市一些事业单位的骋用人员,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学历、有职称但无编制,却被纳入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而这种做法与安徽省皖政[2006]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相抵触。省文件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多变的政策导致无法制作标准的业务软件,手工处理养老保险日常业务,漏洞可想而知。

4.退休审批、待遇计发、基金管理责权分离

以安徽省为例,三个试点地区:合肥,安庆,阜阳,均是由当地人事部门的工资福利计划科来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但作为支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本着杜绝违规提前退休,违规领取待遇,对养老基金负责的原则,又增加了一系列的复审条件。这种“双重审核”不仅是对行政公共资源的浪费,更让参保单位“有苦难言”。

5.先行试点地区的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补偿问题

根据2008年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课题组的调研情况:截至2006年底,除、青海、宁夏外,其余28个省市中230个地市的1844个县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保人员1796万人。对于这些已参保人员,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在正常参保状态下,普通干部若从1996年7月参保至2013年底,个人实现缴费不低于1万元,单位实现缴费不低于9万元。这个标准随地方缴费标准而上下浮动。若未来国家启动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时,就存在了对先行参保并缴费多年的职工有如何“补贴”的问题。

二、几点应对措施及建议

1.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学习借鉴国外和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特别是充分调研各试点地区的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来建立统一科学、稳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

制定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使养老保险改革与薪酬改革统筹推进。但应根据国情,做好新老制度衔接。应有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度措施。同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操作。制作标准的业务软件,并纳入国家金保工程体系,从硬件上堵住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

设计建立权责与义务对等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将缴费情况与待遇挂钩,体现养老保险的科学与公平。对于试点地区先行参保的人员尤其要根据其已经缴费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计算模式在养老保险待遇上进行补偿,这既是对多年试点改革的肯定,又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

制定养老保险审、管、支职能一体化的制度。摒弃“区域之私、部门之私、群体之私”,成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行政公共资源。

2.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基金之精算工作,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纵观世界的养老保险制度无不注重和应用保险精算,我国刚起步不久。精算师的职责是对未来危险因素评价与风险管理。社会保险是对未来开的一张支票。在此领域内精算应用于调查研究和汇总收集参保人数,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工资增长率等等,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启动前,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人员类别,薪酬水平及离退休人数、退体金待遇标准及各项补贴标准进行统计,尽力对各个细项作出量化,构建风险数学模型,将之置于与之相对应的保险模式体系下,计算出每年共计部分社会保险收费率和个人账户之记账利率,对将来的退休金作出评估,对总体风险、收支平衡能力进行必要的综合评价,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控、监测,让养老基金在能在一个安全的轨道上运行。

3.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

当前人们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还很有限,对投保工资、投保时间、个人账户增长率和退休待遇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明晰的认识,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搞不清楚。为此,国家及经办机构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化管理,逐步实现社保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公报,接受社会公众尤其是参保人员的监督,消灭和堵塞制度上的、管理上的漏洞,让全体参保人员放心。

4.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为未来出台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政策,打下基础

特殊的养老金发放方式,被称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从文化程度、读书时间、教育投资上的平均水平是高于企业蓝领工人的,直接、硬性“并轨”,对广大低薪资水平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结合当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为未来实行公平、合理的“养老金并轨”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第9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文

1月14日,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决定》要求,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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